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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民创新(560003)

益民创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8月)查看PDF公告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益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 【重 要提 示 】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4日证监基金字 【2007】157号文 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企业创新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操作或技术风 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合同 于2007年7月11日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 (除非文 中另有所指) 截止日为2016年7月11日 , 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 6月30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 年7月26日复核了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 ...................................................... 4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 4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 4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登 记 .................................................. 5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业 绩 ...................................................... 6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 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8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3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 示 ...................................................... 8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与基金财产 清算 .................................. 9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 同摘 要 .................................................. 94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 协议 摘要 ............................................... 108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2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2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2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 文件 ................................................... 125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法 》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定, 以及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编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任 何 虚假 记 载 、 误 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募 集 的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解释 。 本 基金管 理 人 没 有委 托 或 授权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招 募 说 明 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 第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中国 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 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 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 知等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有 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权机 关对其不时作 出之修订与补充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业务规则》 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 基金管理人 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并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直销机构 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指具有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代销协议,代为办理 本基金发 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销售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 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 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 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 金业务的有效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 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 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 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且 在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履 行 或 无 法 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没收、 恐怖 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停止交易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基金管理人: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 110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 13A 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成立日期:2005 年12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 」192 号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 :贺涟 电话:010-63105556 传真:010-631005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重庆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 49% 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 3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1 )翁振杰:董事长,男,汉族,1962 年生,硕士,高级经济师,1983 年 参 加 工 作 ,重 庆 市 第四届 人 大 常 委。 曾 任 解放军 通 信 学 院教 官 , 北京中 关 村 科 技 发 展 ( 控 股) 股 份 有限公 司 副 总 经理 、 西 南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 重庆国际 信托股份有限 公 司 首席执 行 官 等 职。 现 任 重庆国 际 信 托 股份 有 限 公司董 事 长 、 首 席执行官,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 )黄扬录:董事,男,1965 年生,经济学硕士,1989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 大学国际经济学专业。 1989 年至1992 年底在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企业 经营管理和股份制改造工作;1992 年底加盟中山证券,历任公司营业部经理、公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 司 总 经 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 总 经 理、 副 董 事长, 现 任 中 山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 司 董 事 长。 (3 ) 江津: 董事, 女,1962 年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北京市审计局宣武分局 审计员、 深圳市城建开发集团总会计师、 深圳市振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财务总监。现任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4 ) 纪小龙: 董事, 男,1964 年生, 北京农 业机械化学院工学学士, 中欧国 际工商学院EMBA 。曾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资深经理、国投信托有限公 司 副 总 经 理、 中 银 国际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董事、 瑞 银 证 券有 限 公 司董事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中 国 对 外 经济 贸 易 信托投 资 有 限 公司 副 总 经理、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监事 、 市 场发展 部 副 经 理、 研 究 策划部 高 级 研 究员 、 副 经理、 北 京 变 压 器 厂 常 务 副厂 长 。 现任北 京 紫 金 投资 有 限 公司董 事 长 、 北京 紫 金 创业投 资 有 限 公 司执行董事、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总经理。 (5 ) 刘影 : 董事, 女,1974 年生, 高级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曾任四川省信 托 投 资 公 司涪 陵 证 券营业 部 主 管 会计 , 重 庆国际 信 托 股份 有 限 公 司计划 财 务 部 业 务 经 理 、 副总 经 理 ,重庆 路 桥 股 份有 限 公 司监事 。 现 任 重庆 国 际 信托 股份有限公 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6 ) 黄桦 : 董事, 男, 1968 年生, 硕士。 曾任 上海爱建信托公司场内交易员, 上 海 万 国 证券 公 司 部门经 理 助 理 、部 门 经 理,申 银 万 国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研 究 发 展 中 心 部 门经 理 , 光大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助理总 经 理 , 光大 保 德 信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术 部 总 监,信 诚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运 营 部 、 信息 技 术 部总监 , 中 欧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运营副 总经理、 督察长 。 2016 年 1 月 14 日起任益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7 ) 周道志: 独立董 事, 男,1949 年生, 硕 士, 曾任贵州财经学院科研处副 处 长 、 财 政金 融 系 主任; 中 国 人 民银 行 深 圳分行 证 管 处 处长 ; 中 国光大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副 行 长, 中 国 光大银 行 总 行 副行 长 , 光大证 券 公 司 董事 常 务 副总裁 ; 博 时 基 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已退休。 (8)刘孟革 :独立董事,男,1966 年生,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南京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职员、 中煤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研发部、 投资银 行部总经理。 现任中诚信托 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 (9)梁雪 青:独立董事,女,1978 年生,硕士研究生,高级律师。曾任北 京 正 仁 律 师事 务 所 副主任 、 北 京 众鑫 律 师 事务所 ( 原 中 国法 律 事 务中心 ) 高 级 合 伙 人 、 公 司法 务 部 部长。 现 任 北 京舟 之 同 律师事 务 所 执 委会 主 任 、中国 知 识 产 权 研究会高级研究员、北京甘肃企业商会副会长、北京陇商财经委员会秘书长。 2、监事会成员 (1 ) 贾玫 : 监事长, 女,1982 年生, 硕士研究生, 经济师。 曾任重庆国际信 托 股份有 限公 司 综 合管理 部 业 务 经理 。 现 任重庆 国 际 信 托 股份有 限公司 综 合 管 理 部高级经理,昆明呈贡华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 ) 蔡志航 : 监事, 男,1974 年生, 硕士研究生, 高级工程师。 曾任中国普 天 信 息 产 业股 份 有 限公司 资 本 运 营部 高 级 投资经 理 、 北 京紫 金 投 资有限 公 司 战 略 研 究 部 经 理、 大 恒 新纪元 科 技 股 份有 限 公 司总裁 助 理 。 现任 中 国 新纪元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宁 波 电 子信息 集 团 有 限公 司 董 事、宁 波 波 导 股份 有 限 公司董 事 、 中 科 风电(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3 ) 吴晓明: 职工代 表监事, 男,1966 年生 , 硕士研究生。 曾任总 参六十一 研究所数据通信研究室科研人员、 SYBASE 软 件 (中国) 公司工程师 。 现任益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运营官。 (4 ) 贺涟: 职工代表 监事, 女,1967 年生, 曾任中国 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业 务 主 管 、北 京 中 兴信托 投 资 有 限公 司 部 门经理 、 北 京 中关 村 通 信网络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部经 理 、 重庆国 际 信 托 股份 有 限 公司资 金 部 总 经理 。 现 任益民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 首席市场官 。 3、高级管理层人员情况 黄桦 :总经理 ,男,1968 年生,硕士。 曾任上海爱建信托公司场内交易员, 上 海 万 国 证券 公 司 部门经 理 助 理 、部 门 经 理,申 银 万 国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研 究 发 展 中 心 部 门经 理 , 光大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助理总 经 理 , 光大 保 德 信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术 部 总 监,信 诚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运 营 部 、 信息 技 术 部总监 , 中 欧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运营副总经理 、 督察长 。 2016 年 1 月 14 日起任益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4、督察长 刘伟:男,1967 年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山西省计划与发展委员会助理研究 员 、 光 大 国际 投 资 咨询公 司 部 门 经理 、 总 经理助 理 、 光 大期 货 经 纪有限 公 司 副 总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 经 理 、 中 信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 司 研 究部 研 究 员、重 庆 国 际 信托 股份有限公 司 基 金 管 理部总经理。2005 年12 月始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5、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 吕伟 ,2007 年加入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2007 年7 月至2010 年5 月担 任集中交易部交易员 ,2010 年 5 月至 2012 年 2 月担任研究部研究 员 ,2012 年 2 月至今先后担任集中交易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2015 年6 月25 日起担任益民红利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6 年2 月24 日起担任益民品质升级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7 月4 日起担任益 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和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韩宁,曾任 中 国有 色 金属 材 料 总 公 司 业务 经 理、 闽 发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司 高 级 研究员、 新时代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高级研究员。 自 2005 年加入益民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先后担任行业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3 月 21 日起任益民 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2 年 8 月 16 日起任 益民核心增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5 年5 月6 日起任益民品质升级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2 月9 日起任益民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益民创新优势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如下: 张涛先生自 2007 年7 月11 日至 2008 年7 月16 日期间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邹积建先生自2008 年7 月16 日至2009 年8 月17 日期间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高广新女士自2009 年8 月17 日至2011 年9 月26 日期间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勇钢先生自2011 年9 月26 日至2014 年12 月23 日期间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郑研研先生 自2015 年6 月 16 日至 2016 年3 月1 日期间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 基 金 采 取 集 体投 资 决策 制 度 , 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成 员 包 括 : 公司 总 经理 黄桦 先生、 产 品开 发 部 副总经 理 杨 君 顺先 生 、 基金经 理 李 道 滢先 生 、 基金经 理 吕伟先 生 、基金经理王婷婷女士。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3 取不当利益; (3 )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 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 运行体系 内 部 控 制 的 运 行体 系 按照 决 策 、 执 行 、监 督 三个 层 次 来 建 立 ,各 层 次授 权 清 晰、分工明确。 (1) 决策体系 决 策 体 系 由 股 东会 、 董事 会 及 经 营 管 理层 组 成, 对 公 司 的 发 展规 划 、公 司 管 理 、 基 金 投资 等 重 大事项 进 行 决 策, 遵 循 科学决 策 程 序 ,避 免 权 力过于 集 中 , 以 免出现内部人控制风险。 (2) 执行体系 执 行 体 系 在 总 经理 的 领导 下 , 由 公 司 各职 能 部门 组 成 , 承 担 公司 开 展基 金 业 务 的 日 常 投资 运 作 和具体 管 理 工 作, 认 真 执行内 部 控 制 战略 , 并 采取具 体 措 施 落 实。 (3) 监督体系 监 督 体 系 包 括 董事 会 及其 下 设 的 合 规 审查 委 员会 、 督 察 长 与 监事 会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的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 监 察 稽核 部 等 ,确保 公 司 管 理、 基 金 运作、 员 工 行 为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4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 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两个部分。 外部监管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等组成。 内部监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员工自律 公 司 员 工 上 岗 前必 须 经过 岗 位 培 训 , 签署 自 律承 诺 书 , 遵 守 国家 各 项法 律 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证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2) 部门主管的检查监督 公 司 各 部 门 的 主管 在 权限 范 围 之 内 , 对其 管 理负 责 的 业 务 进 行检 查 监督 , 保 证 业 务 的 开展 符 合 国家法 律 、 法 规、 基 金 合同、 监 管 规 定、 公 司 的业务 规 范 和 守 则。 (3) 总经理领导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监 察稽核部的检查、监督 公 司 所 有 员 工 应自 觉 接受 并 配 合 公 司 监察 稽 核部 对 各 项 业 务 和工 作 行为 的 监 察 , 以 及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对 业 务 开展 过 程 中的风 险 分 析 、风 险 管 理建议 和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合理 的 风 险分析 和 管 理 建议 应 予 采纳, 公 司 规 定的 风 险 控制措 施 必 须 坚 决执行。 (4 )董事会及其领导下的合规审查委员会和督察长的控制和指导 董 事 会 负 责 公 司风 险 控制 制 度 的 制 定 。其 领 导下 的 合 规 审 查 委员 会 及督 察 长 则 检 查 其 执行 情 况 ,并审 查 公 司 关联 交 易 ,检查 公 司 各 项管 理 制 度的合 理 、 合 法 和 有 效 性 ,实 施 公 司的内 部 审 计 和业 务 稽 查,监 督 监 察 稽核 部 的 工作, 发 现 重 大 违规行为,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报告。 4、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由内 部 控 制 大 纲 、基 本 管理 制 度 、 部 门 管理 办 法和 业 务 规则组成。 其 中 , 公 司 的 内控 大 纲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定 的 内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展 开 ,是 各 项 基金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制 度 包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风 险控 制 制 度 、 基 金会 计 制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监 察 稽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 管 理制度 、 公 司 财务 管 理 制度、 档 案 资 料 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应急应变计划等。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5 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的具体说明。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财 务 会计 制 度 主 要 是 通过 严 格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政策 、 会计 制 度 和准则, 做好 公 司 业务活 动 和 其 他活 动 的核 算工 作, 并 如实 反 映基 金的 运 作 情 况 和 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状况。通过严格财务管理,配合加强成本控制工作。 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 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 区分。 (2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规 定 或 制 度 构 成, 具 体 包 括 : 员 工 行 为 规 范 、 岗 位 与空 间 分 离规定 、 业 务 隔离 规 定 、作业 流 程 制 度、 集 中 交易制 度 、 权 限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 (3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 限内, 按 照所 规 定 的程序 和 适 当 的方 法,对 监察 稽 核 对 象进 行 公正 客观 的 检 查 和 评 价 。 监 察 稽核 部 负 责调查 、 评 价 公司 有 关 部门执 行 国 家 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情 况 和 执 行 公 司 各 项规 章 制 度的情 况 ; 进 行日 常 风 险控制 监 控 工 作; 负 责 调查评 价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健 全性 、 合 理性和 执 行 的 有效 性 ; 对内控 制 度 的 缺失 提 出 补充建 议 ; 调 查 公司内部的经济违法案件等。 5、 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要 素 包括 : 控 制 环 境 、风 险 评估 、 控 制 活 动 、信 息 沟通 、 内 部监控。 (1 )控制环境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包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 化 、 公司治理结 构 、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 公 司 通 过 不 断 加 强 公 司 管 理 层 和 员 工 对 内 部 控 制 的 认 识 和 控 制 意 识,致力于 从公司 经 营理 念 和 内控 文化、法 人治 理 结 构、组 织 结 构 、管 理 制 度等方 面 营 造 良 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发现风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6 险,将风险进行分类、 按重要性排序, 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 标的影响程度, 评 估 目 前 的 控 制 程 度 和 风 险 高 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 采取 定性 和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 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 采 取 的 对 应措 施, 对内部 控 制 制 度、 规 则、 公司 政 策 等 进行 修 订和 完善, 并监督各 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 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等。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的 设 置 体 现 了 部 门 之 间 的 职 责 分 工, 及 部 门 间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 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 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 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 严格有效的 三道监控防线: a. 以 各 岗 位 目 标责 任 制为 基 础 的 第 一 道监 控 防线 : 各 部 门 内 部工 作 岗位 合 理 分 工 、 职 责明 确, 并有相 应 的 岗 位说 明 书, 对不 相 容 的 职务 、 岗位 分离 设 置, 使不 同 的 岗 位 之 间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 关 系, 以 减 少 差 错 或 舞 弊 发 生 的 风 险。 b. 各 相 关 部 门 、相 关 岗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和 牵 制的 第 二 道 防 线 :公 司 在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位 之 间 建立标 准 化 的 业务 操 作 流程、 重 要 业 务处 理 表 单传递 及 信 息 沟 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 以监察稽核部 、 督 察长 对 各 部 门 、 各岗 位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施 监 督反 馈 的 第 三 道 监 控防 线 。 监察稽 核 部 、 督察 长 独 立于其 他 部 门 和业 务 活 动,并 对 内 部 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 监督。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 系列 的 操作 控 制 手 段 , 主要 有 操作 标 准 化 、 业 务、 岗 位和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授 权 分 责制度 、 集 中 交易 制 度 、投资 限 额 限 制、 信 息 披露制 度 、 资 料 保全制度和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行和经营中的风险。 ③会计控制 公 司 确 保 基 金资 产 与 公司 自 有 资 产 完全 分 开,分账管理, 独立 核 算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与 基 金会 计 核 算在业 务 规 范 、人 员 岗 位和办 公 区 域 上严 格 分 开。公 司 对 所 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7 基 本 的 会 计 控 制措 施 主要 包 括 : 复 核 、对 账 制度 ; 凭 证 、 资 料管 理 制度 ; 会 计 账 务 的 组织 和 处 理制度 。 运 用 会计 核 算与 账务 系 统, 准确 计 算基 金资 产 净 值, 采 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 )信息沟通 为 了 及 时 实 现信 息 的 沟通, 有 效 地 达成 自 下 而上 的 报 告 和 自上 而 下 的反 馈, 公 司采取以下措施: ①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渠道, 保证 公 司 各级管 理 人 员 和员 工 可以 充分 了 解 与 其职 责 相关 的信 息, 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②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 执行体系 的 报告 路 线: 各 业 务 人 员 向部 门 负责 人 报 告 ; 部 门负 责 人向 分 管 领导、总经理报告; b. 监 督 体 系 的 报告 路 线: 公 司 员 工 、 各部 门 经理 向 监 察 稽 核 部报 告 ,监 察 稽 核部向总经理、督察长报告。督察长向董事会及合规审查委员会报告。 c. 督 察 长 定 期 、独 立 出具 督 察 报 告 , 报送 合 规审 查 委 员 会 、 董事 长 和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遇重 大 事 项,应 报 送 合 规审 查 委 员会和 董 事 长 ;如 发 现 公司有 重 大 违 规 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成员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内部监控 监 控 是 监 督 和 评 估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设 计 合 理 性 和 运 行 有 效 性 的 过 程, 对 控 制 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①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负 责 日 常 监 督 工 作, 促 使 公 司 员 工 积 极 参 与 和 遵 循 内 部 控 制 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② 公司督察长和 监 察 稽核 部 对 各 业 务 部门 内 部控 制 制 度 的 实 施情 况 进行 持 续 的 检 查 。 检验 其 是 否符合 设 计 要 求, 并 及时 地充 实 和 完 善, 反 映政 策法 规 、 市 场 环 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6)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确知 建 立、 实 施 和 完 善 内部 控 制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事 会 及管 理 层 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声 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司将 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8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 债 、 业 务、 机 构 网点和 员 工 。 中国 农 业 银行网 点 遍 布 中国 城 乡 ,成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辐 射 范 围最广 , 服 务 领域 最 广 ,服务 对 象 最 多, 业 务 功能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行 之 一 。在海 外 , 中 国农 业 银 行同样 通 过 自 己的 努 力 赢得了 良 好 的 信 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 齐 备 的 大型 国 有 商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 银 行一贯 秉 承 以 客户 为 中 心的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健 经 营 、可持 续 发 展 ,立 足 县 域和城 市 两 大 市场 , 实 施差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造 “ 伴 你成长 ” 服 务 品牌 , 依 托覆盖 全 国 的 分支 机 构 、庞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化 的 金 融产品 , 致 力 为广 大 客 户提供 优 质 的 金融 服 务 ,与广 大 客 户 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中 国 第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务 的 国内 商 业 银 行 , 经验 丰 富, 服 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9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 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 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 ) 认证, 表 明了 独 立 公正第 三 方 对 中国 农 业 银行托 管 服 务 运作 流 程 的风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的 健全 有 效 性的全 面 认 可 。中 国 农 业银行 着 力 加 强能 力 建 设,品 牌 声 誉 进 一步提升,在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 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 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 获得中国债券市场“优秀托管机构奖”,2015 年被中国银 行业协会授予“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 内设综合管理处、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 处 、 委托资 产 托 管 处、 境 外 资产托 管 处 、 保险 资 产 托管处 、 风 险 管 理 处 、 技 术保 障 处 、营运 中 心 、 市场 营 销 处、内 控 监 管 处、 账 户 管理处 , 拥 有 先 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 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 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 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42 只。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理 和 内 部控制 工 作 进 行监 督 和 评价。 托 管 业 务部 专 门 设置了 风 险 管 理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0 处, 配 备 了专 职 内 控监督 人 员 负 责托 管 业务 的内 控 监 督 工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 稽 核 职 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的 制 度控 制 体 系 , 建 立了 管 理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岗 位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可 以保证 托 管 业 务的 规 范 操作和 顺 利 进 行; 业 务 人员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理 实 行 严格的 复 核 、 审核 、 检 查制度 , 授 权 工作 实 行 集中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保 管 、 存放、 使 用 , 账户 资 料 严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 严 格有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置 , 封 闭管理, 实 施 音像 监 控; 业务 信 息 由 专职 信 息披 露人 负 责, 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参 数 设置 将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投资 比 例 和禁止 投 资 品 种输 入 监 控系统 , 每 日 登录 监 控 系统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运 作 , 并通过 基 金 资 金账 户 、 基金管 理 人 的 投资 指 令 等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的其他行为。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交 易 行为 时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行 以 下方 式 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 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 书 面 报 告 。对 投 资比 例 超 标 、 清 算资 金 透支 以 及 其 他 涉 嫌违 规 交易 等 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1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中心: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 1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 13A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 李星星 电话:010 -63102987











传真:010 -63100608 客服电话:400-650-8808 网址:www.ym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联系人:李芳菲 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2 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 徐昊光 电话:010-85238982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 孔超 电话:010-66223588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电话:010-68858096 传真:010-6885811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 www.psbc.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电话:010-89937369 传真:010-8523004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 www.bank.ecitic.com (8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 168 号上海兴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


联系人:卞晸煜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022


传真:021-62569187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5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或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1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910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6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 或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1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7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陈秀丛 电话:025-52310550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7 传真:025-52310586 客服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 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8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 唐岚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梅文烨 电话:0755-82558336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9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2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鹿馨方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6)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0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27)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联系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35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1 电话:0791-6768681 传真:0791-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 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C 座601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 杜航


电话:021-64319022


传真:021-47188888


客服电话:400-6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32)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 汪嘉南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2 电话:010-84183122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3486 客服电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www.dfzq.com.cn (3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3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 俞驰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8690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站 :www.gszq.com (3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钱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3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人:安岩岩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4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680032 客服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9 )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姓名:卢珊 联系人电话:010-83561072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40)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16-17 楼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41)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40F-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 曾晖


电话:010-59355928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5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4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4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 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 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4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7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 尹玲 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18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6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 号楼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丁姗姗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47)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 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 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7 网址: www.fund123.cn (4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49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殷海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961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 于娜 电话:010-62020088-7041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8 (5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 吴卫东 电话:010-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2)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术区西井路 3 号3 号楼7457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 5 号曙光大厦C 座1 层 法定代表人:黄俊辉 联系人: 张立新 电话:010-58276785 传真:010-58241933 客服电话:400-650-9972 网址: www.5ilicai.cn (53)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22267995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9 (54)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联系人:陈云卉


联系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55)上海陆金所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6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丹棱soho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丹棱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盛海娟 联系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0 (57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联系电话:021-80365020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5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文雯 联系电话:0755-88394689 传真:0755-88394668 客服电话:400-116-1188


网址:www.new-rand.cn (59 )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张晔 联系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1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1、名





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 110 号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 13A 4、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5、联系人:慕娟 6、电话:010-63105556 7、传真:010-63100588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上海源泰 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 海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四 、提 供审计 服务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 )5815 3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汤竣 王珊珊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2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157 号件批准 设立,并自2007 年6 月 18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止到 2007 年7 月8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额为 7,231,963,653.33 元人民 币,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6,159,321.48 元人民币。 上述资金 已于 2007 年 7 月 11 日全额划入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益民创新 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32,420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 算, 设立募集期募集的 有效份额为 7,231,963,653.33 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 金份额为6,159,321.48 份基金份额, 两项合计共 7,238,122,974.81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3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07 年7 月 11 日生效。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数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连 续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出现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不 满 二百 人或 者 基 金 资 产净 值 低 于五千 万 元 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在定 期 报 告中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六 十 个工 作 日 出现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并 提 出 解 决方案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4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在 销 售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情 况 变更或 增 减 基 金 代销机构,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申购、赎回开始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基 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3 日依法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 上公告。 2、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放 日 为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日 , 但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法 律 法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公 告 暂停申 购 、 赎 回时 除 外 。开放 日 的 具 体业 务 办 理时间 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基金投资者 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 、 赎 回申 请 的, 视为 在 下 一 开 放日 办 理 基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所 提出的 申 请 , 其基 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 价 格为下 一开放日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交 易 市场 或 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时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况 需 要,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申 购 、 赎回时 间 进 行 调整 , 但 此项调 整 不 应 对投 资 者 利益造 成 实 质 影 响,并在实施前 2 日依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基 金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依 法 对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整 。 基金 管 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3 日依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基 金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理 时 间向 基 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基 金 基金 份 额 时 须 按 销售 机 构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申 购 资金, 否 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时 , 必 须 有 足 够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 , 否 则所 提 交的 赎 回 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 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支 付赎回款 项 。 在 发 生巨 额 赎 回的情 形 时 , 款项 的 支 付办法 参 照 基 金合 同 和 本招募 说 明 书 的 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 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 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 金 投 资 者 可将 其 全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额 赎 回。 本 基 金 按 照 份额 进 行赎 回 , 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每次赎回份额不得 低于 500 份 ,基金账户余 额不得低于 500 份,如 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500 份, 应 一 次 性 赎回 。 如 因非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巨额 赎 回 、 基金 转 换 等原因 导 致 的 账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6 户余额少于 500 份之 情况,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 全部赎回处理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规 定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上 限 ,具 体 规定 请 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市场 情 况 , 在 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 情 况 下 , 调整 上 述规 定 的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2 日依法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 金额 申购费率 50 万以下 1.50% 50 万(含)以上,200 万以下 1.00% 200 万(含)以上,500 万以下 0.80% 500 万(含)以上 1000 元/笔 通过益民基金网上直销申购 0.6%(如有变动另行公告)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一年内 0.50% 一年(含)以上二年以内 0.25% 二年(含)以上 0.00% 3、 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和净申购金额 , 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 (T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其中 :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7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4、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 , 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 (T 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 5、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 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申购费后, 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7、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赎回费,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计算 公 式 为 : 基金 份 额 净值 =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总 额/ 基金份 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 9、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1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 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11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在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围 内 调整 费 率 或收费方式,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 3 日 依法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12 、 对 特 定 交 易方 式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话 交 易等 )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8 13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在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情 形 下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基 金 促 销计划 , 对 投 资者 定 期 或不定 期 地 开 展基 金 促 销活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监 管 部 门 要求 履 行 必要手 续 后 ,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和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登 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理 时 间进 行 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日 依法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或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3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 暂 停 申 购 情形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中 国 证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登 暂 停 申购公 告 。 如 果投 资 人 的申购 申 请 被 拒绝 , 申 购款项 将全额 退 还给投资 者。 九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形 ,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绝 接 受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赎 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9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券交易场所依 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管 理 人 将足额 支 付 ; 如暂 时 不 能支付 的 , 可 支付 部 分 按每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的 赎 回 申请量 占 已 接 受赎 回 申 请总量 的 比 例 分配 给 赎 回申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支 付。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若出现上述第(3)项的情形时,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中 国 证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停 赎 回 公告。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办 理 ,并 依 照 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 基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总 数 及基 金 转 换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的余 额 ) 超 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据 本 基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合 状 况决 定 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 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 付 投 资 者的 赎 回 申请可 能 会 对 基金 的 资 产净值 造 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在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0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 延 期 予 以办 理 。 对于当 日 的 赎 回申 请 , 应当按 单 个 账 户赎 回 申 请量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日受 理 的 赎 回份 额 ; 投资者 未 能 赎 回部 分 , 除投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选 择 将 当日未 获 办 理 部分 予 以 撤销外 , 延 迟 至下 一 个 开放日 办 理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转 入 下 一个开 放 日 的 赎回 不 享 有赎回 优 先 权 并将 以 下 一个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 基 础 计算赎 回 金 额 ,并 以 此 类推, 直 到 全 部赎 回 为 止。部 分 顺 延 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 人 , 说 明 有关 处 理 方法, 同 时 在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媒 体 上 予以 公 告 并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一、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媒体上 连 续 刊 登基 金 重 新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公 告 并在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基金的 转换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未 来 在 各 项 技术 条 件和 准 备 完 备 的 情况 下 ,投 资 者 可 以 依 照 基金 管 理 人的有 关 规 定 选择 在 本 基金和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其他 基 金 之 间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1 进 行 基 金 转换 。 基 金转换 的 数 额 限制 、 转 换费率 等 具 体 规定 由 基 金管理 人 届 时 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 三、 转托管 本 基 金 实 行 基 金份 额 托管 的 交 易 制 度 。投 资 者可 将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从 一 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转托 管 时, 投 资 者 可 以 将其 某 个交 易 账 户 下 的 基金 份 额全 部 或 部分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管理人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 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本 基 金 可 通 过 销售 机 构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期 定 额投 资 的 服 务 , 即投 资 者可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采 用 定期定 额 的 方 式申 购 基 金份额 。 定 期 定额 投 资 不受最 低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 定期 定 额 具体实 施 时 间 和业 务 规 则详见 我 公 司 发布 在 指 定信息 披 露 媒 体 及公司网站公告。 十 五、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不 采 用申 购 、 赎 回 等 基金 交 易方 式 , 将 一 定 数量 的 基金 份 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仅受 理 因继 承 、 捐 赠 、 遗赠 、 司法 强 制 执 行 以 及登 记 注册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情 况 下 的非交 易 过 户 。无 论 在 上述何 种 情 况 下, 接 受 基金份 额 划 转 的 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者。 1、 “继承”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2、 “捐赠”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其他社会团体; 3、 “遗赠”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 外的其他人; 4、 “司法强制执行” 指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2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注 册 登 记 机 构要 求 提供 的 相 关 资 料 ,按 注 册登 记 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手续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六、 基金份额 的 冻结与 解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受 理 国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与 解 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3 第九部 分


基金份额的登 记 一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业 务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 注 册登 记 业 务 指 本 基金 登 记、 存 管 、 清 算 和交 收 业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投 资 者 基金账 户 管 理 、基 金 份 额注册 登 记 、 清算 及 基 金交易 确 认 、 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业 务办 理机构 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 注 册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托 的 其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办 理 。 基金管 理 人 担 任注 册 登 记机构 的 , 应 办理 基 金 注册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费用 。 基 金 管理 人 委 托其他 机 构 办 理本 基 金 基金份 额 注册登 记 业 务 的 ,应 与 代 理人签 订 委 托 代理 协 议 ,以明 确 基 金 管理 人 和 代理机 构 在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基 金 账户管 理 、 基 金份 额 注 册登记 、 清 算 及基 金 交 易确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保 管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等 事 宜中的 权 利 和 义务 , 保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并按照基金合同对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三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 依照 有关规定于 开始实施前在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义务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业务;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4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 义务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基 金带来 的 损 失 ,须 承 担 相应的 赔 偿 责 任, 但 司 法强制 检 查 情 形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 说明书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 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5 第十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于 具 有持 续 创 新 能 力 的优 势 企业 和 潜 在 优 势 企业 ,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实现较高风险水平下的较高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监管 机 构允 许 投 资 的 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国 内 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 80% 以 上的 股 票资 产 将 投 资 于具 有 持 续创 新 能 力 的 优势 企 业 以及 潜 在 的 优 势企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为:股票资产为基金资产的 40%-90%,债券资产 为基金资产的5 %-55%, 权证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理念 只 有 那 些 不 断 创新 的 企业 才 能 成 为 全 球经 济 中的 优 势 企 业 , 才能 分 享到 经 济 全 球 化 的 成果 。 本 基金力 求 把 握 经济 全 球 化带来 的 结 构 性机 遇 , 积极挖 掘 企 业 的 创新溢价和优势溢价,为投资者创造超额收益。 四、 投 资策略 1、资产配置 宏 观 经 济 、 政 策环 境 、资 金 供 求 和 估 值水 平 是决 定 证 券 市 场 运行 趋 势的 关 键 因 素 。 本 基金 研 究 团队中 的 策 略 研究 团 队 将对这 些 关 键 因素 进 行 深入分 析 , 综 合 判 断 股 市 和债 市 中 长期运 行 趋 势 ,并 据 此 提出资 产 配 置 比例 建 议 ,由投 资 委 员 会 集体审议通过。 (1 )宏观经济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6 宏 观 经 济 的 周 期波 动 影响 股 市 和 债 市 运行 趋 势, 研 究 团 队 将 跟踪 分 析投 资 , 消 费 和 外 贸等 各 项 经济指 标 的 变 化, 考 察 宏观经 济 的 变 动趋 势 以 及对证 券 市 场 的 影响。 (2 ) 政策环境 政 策 环 境 主 要 包括 财 政货 币 政 策 和 资 本市 场 政策 。 财 政 货 币 政策 主 要影 响 社 会 总 需 求 、社 会 总 供给、 物 价 和 利率 水 平 。资本 市 场 政 策主 要 包 括股权 制 度 、 发 行 制 度 、 交易 制 度 等。研 究 团 队 将通 过 多 因素分 析 方 法 ,综 合 考 察以上 三 种 政 策 对于证券市场运行趋势的中长期影响。 (3 )资金供求 资 金 面 是 影 响 证券 市 场中 短 期 运 行 趋 势的 直 接因 素 , 研 究 团 队重 点 分析 金 融 市 场 现 实 和潜 在 的 资金供 需 情 况 ,股 市 、 债市投 资 品 种 的供 求 关 系,机 构 投 资 者 ( 证 券 公 司、 保 险 公司、 基 金 ) 的资 金 运 用情况 等 。 根 据资 金 供 求的分 析 结 论 , 研究判断市场中短期运行趋势。研究团队主要从以下方面考察资金供求情况: 1) 货币供应量变动,M1、M2 增长率 2) 基金发行、申购、赎回情况 3) 不同市场间收益率水平比较 4) 各种资金预期收益率与投资周期 5) 市场融资规模 6) 金融创新 (4 )估值水平 市 场 估 值 水 平 分析 的 目的 在 于 确 认 市 场的 价 值中 枢 , 本 基 金 结合 绝 对估 值 与 相对估值的基础上,对估值水平对股市的影响做出评估。 绝 对 估 值 主 要 利用 股 利贴 现 模 型 对 股 市整 体 投资 价 值 进 行 评 估。 宏 观经 济 的 长 期 增 长 率、 上 市 公司的 整 体 盈 利预 期 和 资本成 本 是 影 响整 体 估 值水平 的 关 键 所 在 。 研 究 团队 在 确 定这些 重 要 参 数时 , 参 考国内 外 权 威 机构 的 预 测、国 务 院 的 有 关发展规划,在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确定。 相 对 估 值 是 比 较我 国 股市 和 国 际 主 要 股市 的 估值 水 平 , 分 析 估值 的 相对 吸 引 力 。 在 进 行国 际 比 较时, 研 究 团 队将 充 分 考虑宏 观 经 济 的长 期 增 长率差 异 、 市 场 环 境 差 异 及资 本 市 场开放 程 度 差 异造 成 的 可比性 问 题 , 在此 基 础 上确定 我 国 市 场 的合理估值水平。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7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动态 灵 活的 资 产 配 置 方 式。 在 具体 配 置 上 , 将 首先 考 虑股 票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股 票 组合确 定 后 剩 余资 产 将 配置于 固 定 收 益类 和 现 金类等 资 产 , 权 证资产将是本基金辅助投资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股票 40~90% , 债券5~55%, 权证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2、行业及主题精选 本 基 金 着 眼 于 全球 视 野, 遵 循 从 全 球 到国 内 的分 析 思 路 , 从 对全 球 产业 周 期 运 行 的 大 环境 分 析 作为行 业 研 究 的出 发 点 ,再结 合 国 内 宏观 经 济 、产业 政 策 、 货 币 金 融 政 策等 经 济 环境的 分 析 , 从而 判 别 国内各 行 业 产 业链 传 导 的内在 机 制 , 并 从中找出能够分享全球经济增长的创新行业或主题。 随 着 经 济 全 球 化的 进 一步 加 深 , 全 球 范围 内 的产 业 结 构 调 整 加快 , 各国 都 在 积 极 地 进 行产 业 结 构的调 整 , 力 争在 国 际 分工中 占 据 有 利地 位 。 中国的 产 业 结 构 调整的导向是, 进一步 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 扩张和强化资本或技术密集型产业, 有 选 择 、 有重 点 、 有突破 地 发 展 智力 密 集 或知识 密 集 型 产业 , 由 此分析 , 这 些 产 业 都 具 有 良好 的 创 新能力 , 各 个 产业 的 自 主创新 活 跃 度 提升 的 速 度或有 不 同 , 部 分行业和领域可望率先获得突破。 本 基 金 的 研 究 团队 将 通过 大 量 的 实 证 数据 , 跟踪 分 析 创 新 活 动背 后 的驱 动 因 素 , 精 选 创新 行 业 及主题 。 具 体 过程 主 要 从产业 特 性 , 企业 规 模 ,国家 政 策 和 区 域空间四个关键维度展开。 本基金对于企业创新特性的定义将主要包括四大方面: 技术创新,产品及服务创新、制度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 3、个股精选 本 基 金 以 寻 求 创新 溢 价为 目 标 , 以 创 新属 性 分类 为 标 准 , 将 从技 术 ,制 度 , 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四个方 面来综合构建创新优势企业股票库。 图表10-1. 创新优势企业分类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8 分类 技术创新 制度创新 产品服务创 新 商业模式创 新 创 新 内 涵 以技术为重 点的创新,不仅 指商业性地应用 自主创新的技 术,还可以是创 新地应用合法取 得的、他方开发 的新技术,或已 进入公有领域的 技术,从而创造 市场优势。 以组织结 构或股权结构 为重点的变革 和创新, 如重新 划分或合并部 门,股权重组, 股权激励等。 以产品 (服 务) 的设计、 生 产、 使用和营销 模式为重点的 创新。 以产业链 条整合为重点 的变革和创新, 包括物流配送 方案, 成本重新 组合, 电子商务 等等。 资料来源:益民基金研究部 个股入库的标准包括定性和定量两个层面: ? 定性 (1 ) 全球定位分析: 本基金着眼于全球视野, 遵循从全球到国内的分析思路, 从 对 全 球 产业 周 期 运行的 大 环 境 分析 作 为 行业研 究 的 出 发点 , 再 结合国 内 宏 观 经 济 、 产 业 政策 、 货 币金融 政 策 等 经济 环 境 的分析 , 从 而 判别 国 内 各行业 产 业 链 传 导的内在机制,并从中找出能够分享全球经济增长的企业。 (2 ) 创新属性分析: 对中国企业来说, 创新能力 不仅仅是指技术创新, 还包 括 制 度 创 新、 产 品 或服务 创 新 、 商业 模 式 创新 等 打 造 企 业的 核 心 竞争力 的因素 。 分析师要着重考量创新行为的预期效果,创新是否成为企业成长的驱动力。


(3 ) 创新能力分析: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加深, 全球范围内的产业结构 调 整 加 快 ,各 国 都 在积极 地 进 行 产业 结 构 的调整 , 力 争 在国 际 分 工中占 据 有 利 地 位。 中国企业在 进一步 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 扩张和强化资本或技术密集型产业, 有 选 择 、 有重 点 、 有突破 地 发 展 智力 密 集 或知识 密 集 型 产业 等 方 面都可 能 具 有 很 好的创新能力 。 ? 定量





(1 )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优势企业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9 ―― 有较强创新能力; ――具有与行业竞争结构相 适应的、清晰的竞争战略; ――拥有成本优势、规模优势、品牌优势或其它特定优势; ――在特定领域具有原材料、专有技术或其它专有资源; ――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超过 50%,行业排名前30% ; ― ― 主 营 业 务 收入 增 长率 、 主 营 业 务 利润 率 增长 率 、 净 利 润 增长 率 指标 高 于 行业平均水平; ――主营业务利润率或者 ROE 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公司在创新项目上的资金投入比例,尤其是 R&D 投入的比例显著超过行 业内平均水平,并保持适度增长。 (2 )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潜在优势企业 ――有较强创新能力; ――公司在创新项目上的资金投入比例,尤其是 R&D 投入的比例显著超过行 业内平均水平,并保持适度增长; ――是否有准入壁垒、技术壁垒或者其他壁垒; ――公司成长性的综合指标 PEG 同业排名30% ――公司主营业务增长率同业排名 30% ――净资产收益率 ROE 持续增长 (3 ) 估值水平 根 据 企 业 业 绩 的 长 期 增 长 趋 势 以 及 同 类 企 业 的 平 均 估 值 水 平, 应 用 本 基 金 管 理人设计的估值模型,选择目前的估值水平明显低估或相对合理的企业进行投资。 采用的估值模型包括资产重置价格、 市盈率法(P/E)、 市净率法(P/B)、 经济价值/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 、 现金流贴现法(DCF), 比较分析方法包括横向 比较及纵向比较。 (4 )具有中长期成长性及中短期市场表现的催化剂 益民基金管 理 公司 建 立了 一 套 基 于 成 长性 的 上市 公 司 综 合 评 价指 标 体系 , 通 过 对 上 市 公司 所 处 行业 的 持 续 增 长潜 力 及 其在行 业 中 的 竞争 地 位 、包括 盈 利 能 力 和 偿 债 能 力在 内 的 财务状 况 、 企 业的 经 营 管理能 力 及 研 发能 力 等 多方面 的 因 素 进 行 评 估 , 综合 考 察 上市公 司 的 成 长性 以 及 这种成 长 性 的 可靠 性 和 持续性 , 结 合 其 股价所对应的市盈率水平与其成长性相比是否合理, 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0 图表10-2. 股 票投资 策略 示意 图 4、债券投资组合构建 本 基 金 的 债 券 组合 主 要作 为 基 金 流 动 性管 理 和规 避 股 票 市 场 系统 性 风险 的 工 具。 债 券 投 资 采 取 “自 上 而下 ” 的 策 略 , 深入 分 析宏 观 经 济 、 货 币政 策 和利 率 变 化 趋 势 以 及不 同 债 券品种 的 收 益 率水 平 、 流动性 和 信 用 风险 等 因 素,以 价 值 发 现 为 基 础 , 采取 以 久 期管理 策 略 为 主, 辅 以 收益率 曲 线 策 略、 收 益 率利差 策 略 等 , 确定和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较高流动性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主要分为三个层面: ? 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分析: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 财 政 、 货 币政 策 以 及制度 变 化 的 动向 , 把 握相关 领 先 指 标, 通过计量经 济 模 型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预 测 未来利 率 变 动 走势 , 为 债券资 产 配 置 提供 战 略 安排 ,并且及时 把握制度变化产生的机会 。 ? 债券资产类 别配置: 在 预测未来利率走势基础之上, 依据债券的利率 期限 结 构 、 风 险特 征 、 流动性 、 久 期 和凸 性 , 对不同 市 场 、 不同 品 种 的债券 进 行 合 理 的资产配置,构建投资组合,并随投资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 (1 ) 市场配置: 银行 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比例, 将综合考虑债 券收益率以及流动性进行配置和调整。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1 (2 ) 品种选择: 基于流动性和收益性考虑, 主要投资较为成熟、 流动性较好 的 国 债 与 金融 债 。 对于企 业 债 将 综合 考 虑 信用 等 级 和 赋 税条 件 等 指标; 对 于 可 转 债将评估其转换条款和发债公司的成长性,以分享股价上升带来的高收益。 (3 ) 期限组合: 将在短期、 中期、 长期债券中进行组合, 达到久期和凸性管 理的目的,控制利率风险。 ? 构建投资组合: 债券投 资 组合 的构建与调整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 通过 综 合 评 价 个券 收 益 率、波 动 性 、 到期 期 限 、票息 、 税 赋 条件 、 流 动性、 信 用 等 级 以 及 债 券 持有 人 结 构等决 定 债 券 价值 的 影 响因素 , 并 运 用 金 融 工 程技术 构造即期 利 率 收 益 率曲 线 。 备选个 券 的选择 应 遵 循以 下原 则 : (1 ) 分 散投 资; (2 ) 债券 品种的发行集中度和二级市场交易的集中度; (3) 单个债券的收益 率和基准收益 率曲线的偏离。 5、权证投资 权 证 为 本 基 金 辅助 性 投资 工 具 , 投 资 原则 为 有利 于 基 金 资 产 增值 , 有利 于 加 强基金风险控制。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千分之五。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百 分 之 十。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 当程序后, 不受上述条 款限制。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 ×7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25%。 如 果 今 后 市 场 发生 变 化导 致 此 业 绩 基 金不 再 适用 或 出 现 更 具 代表 性 的投 资 基 准指数,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 产 品 定 位于 偏 股型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风 险和 收 益 水 平 高 于货 币 市场 基 金 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风险较高、 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2 七 、投 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资产配置决策 由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向 基金 经 理 提 出 大类 资 产 配置 和 其 他 重 大 投资 事 宜 的指导 性意见 , 基金 经 理 按照该 指 导 性 意见 , 确 定基金 大类资 产的 配 置 比例 和其他重大 投资方向 。 2.类别资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确 定的 资 产配 置 比 例 范 围 内, 根 据前 述 各 类 资 产 的投 资 策略 , 分 别进行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等资产类别的投资决策。 1)股票投资决策 A. 基金经理根据行业研究员的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并结合自身的分析判断, 精选 个股 作为本基金的备选投资 对象; B. 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研究员及策略研究员提供的研究报告, 并结合自身的分 析判断,在上述精选股票的基础上优化配置,构造本基金投资组合; C. 基金经理根据上 市公司及行业基本面的变化以及对组合风险的评估, 持续 地对组合进行优化调整。 2) 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研究员 、 债券研究员 、 金融工程研究员 提供的研究报告, 结合自身的分析判断, 选择具体的债券 (含可转债) 、 货币市场工具 、 权证品种 构 造投资组合。 八 、投 资组合 限制 根 据 目 前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以 及 本 基 金的 投 资策 略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组合 将 遵 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3 4、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 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0.5% ,基 金 持有 的 全 部 权 证的 市 值 不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3 %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 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 该 资 产支 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本 基 金 投资于 同 一 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 管 理 的 全 部证 券 投 资基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不 得 超 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六 个 月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在符合 相 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的前 提 下 , 因证 券 市 场波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1)-(3) 项以及(5)-(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调整。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 本 基金 投 资可 不 受 上述规定限制。 九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 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4 (5 )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投资未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或预付任何形式的 保证金; (9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十、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所投资 证券 产生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一、 基金的 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 二、 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事 会 及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所 载 资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6 年7 月 2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 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6 月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5 1 、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771,096,971.67 80.69 其中:股票


771,096,971.67 80.69 2 固定收益投资


92,637,900.00 9.69 其中:债券


92,637,900.00 9.6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50,784,360.34 5.31 7 其他资产


41,081,340.48 4.30 8 合计





955,600,572.49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3,660,093.50 0.39 B 采矿业 60,391,363.92 6.44 C 制造业 312,258,361.62 33.2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7,914,606.36 0.84 E 建筑业 17,039,365.55 1.82 F 批发和零售业 36,092,642.86 3.8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774,900.00 0.62 H 住宿和餐饮业 3,210,060.00 0.34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192,575,961.85 20.52 J 金融业 64,446,161.29 6.87 K 房地产业 40,290,824.52 4.2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932,000.00 0.2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202,796.00 0.1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6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4,307,834.20 2.59 S 综合 - - 合计 771,096,971.67 82.18 3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158 常山股份 3,012,577 41,844,694.53 4.46 2 300295 三六五网 1,034,369 33,616,992.50 3.58 3 300182 捷成股份 1,899,034 32,492,471.74 3.46 4 300287 飞利信 2,398,900 32,145,260.00 3.43 5 000078 海王生物 3,984,202 29,602,620.86 3.15 6 002673 西部证券 1,137,100 29,405,406.00 3.13 7 600958 东方证券 1,518,105 25,519,345.05 2.72 8 600172 黄河旋风 1,369,325 25,236,659.75 2.69 9 600581 八一钢铁 3,583,081 21,104,347.09 2.25 10 603766 隆鑫通用 1,031,863 20,864,269.86 2.22 4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21,997,800.00 2.3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000,000.00 3.2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000,000.00 3.2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0,640,100.00 4.38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92,637,900.00 9.87 5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50215 15 国开15 300,000 30,000,000.00 3.20 2 019518 15 国债18 220,000 21,997,800.00 2.34 3 041551058 15 大屯能源 140,000 14,046,200.00 1.50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7 CP002 4 041560082 15 汉当科 CP002 50,000 5,038,000.00 0.54 5 041564072 15 健康元 CP001 50,000 5,035,500.00 0.54 6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 本期国 债期 货投资 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8 (1) 报告 期内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 体,没有被 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本 报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况 。 (2) 报告期 内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股票 中没有 在备 选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3)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40,090.9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7,983,333.0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54,032.09 5 应收申购款 3,884.3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1,081,340.48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600581 八一钢铁 21,104,347.09 2.25 临时停牌 (6)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9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投 资 者 购 买本 基 金 并不等 于 将 资 金作 为 存 款存放 在 银 行 或存 款 类 金融机 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保 证 基 金一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 往 业绩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投 资 有 风险, 投 资 者 在做 出 投 资决策 前 应 仔 细阅 读 本 基金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本基金业绩报告未经审计。 益 民 创 新 优 势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增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比 较 基准 收 益 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至 2007 年12 月31 日 29.32% 1.31% 30.87% 1.59% -1.55% -0.28% 2008 年1 月1 日至 2008 年12 月31 日 -56.83% 2.42% -51.44% 2.09% -5.39% 0.33% 2009 年1 月1 日至 2009 年12 月31 日 73.85% 1.65% 60.36% 1.45% 13.49% 0.20% 2010 年1 月1 日至 2010 年12 月31 日 1.20% 1.30% -8.15% 1.19% 9.35% 0.11% 2011 年1 月1 日至 2011 年12 月31 日 -21.81% 1.03% -18.29% 0.97% -3.52% 0.06% 2012 年1 月1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10.62% 1.05% 7.08% 0.96% -17.70% 0.09%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15.74% 1.35% -4.36% 1.05% 20.10% 0.30%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26.57% 1.13% 38.81% 0.91% -12.24% 0.22%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11.78% 3.10% 6.89% 1.86% 4.89% 1.24% 基金合同生效至 2016 年6 月30 日 -7.01% 1.78% 3.42% 1.39% -10.43% 0.39% 自2009 年5 月 1 日起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由原来 的 “ 沪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 ×75% + 新 华 巴 克 莱 指 数 收 益 率 ×25%” 变更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7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25%”。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0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及 票 据、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 的 基金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基金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帐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 本 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和使 用 , 并 以基 金 托 管人和 本 基 金 联名 的 方 式开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基 金托 管 人 以基金 托 管 人 的名 义 在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 基金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证 券资金清算。 以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银行 间 债 券 托管 账 户 并报中 国 人 民 银行 备 案 。开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代销机 构 和 注 册登 记 机 构自有 的 财 产 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凡基金名下相关帐户的开立,以届时有效法律法规为准。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1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财产的债务 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 除依据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本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2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目 的 是客 观 、 准 确 地 反映 基 金资 产 是 否 保 值 、增 值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确 定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而 计 算出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是计算 基 金 申 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与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 的 正 常 营业 日 以及 国 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值 ; 如果估 值 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 估值:


1)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价估值 ; 2)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新股 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 按估值日在交 易所 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进行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 4)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在任 何 情 况下 ,基 金 管 理 人如 采 用 本项第 (1 ) -(2 ) 小项 规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 估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适当 的 估 值 方法 。 但 是,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本 项 第 (1)-(2 )小 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 基 金资 产 进行 估值 不 能 客 观 反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3 映 其 公 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 情况, 并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商定后 , 按 最 能 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 值 日 没 有交 易 的 ,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果 估值日 无 交 易 ,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日 收盘价 , 确 定 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价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有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 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 最近交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 首次发行未上市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7 ) 在 任何 情 况 下,基 金 管 理 人如 采 用 本款(1 )- (6 ) 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估 值 , 均应被 认 为 采 用了 适 当 的估值 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按本款 (1)- (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综合考 虑 市 场 成交 价 、 市场报 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形 成 的 债券估 值 , 基 金管 理 人 可根据 具 体 情 况与 基 金 托管人 商 定 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4 3、权证估值办法: (1 )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 证 投 资 按 估值 日 在 证券交 易 所 挂 牌的 该 权 证投资 的 收 盘 价估 值 ;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 在 任何 情 况 下,基 金 管 理 人如 采 用 本项第 (1 )-(3 ) 项规 定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 ,均应 被 认 为 采用 了 适 当的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果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按本项第 (1)- (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 值 的 , 基金 管 理 人可根 据 具 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 管 人 商定 后 , 按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四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五 、估 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完 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估 值方法 、 时 间 、程 序 进 行复核 ;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无误 后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返 回给 基 金 管理人 ; 月 末 、年 中 和 年末估 值 复 核 与基 金 会 计账目 的 核 对 同 时进行。 六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5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基 金 估 值 出 现影 响 基 金份额 净 值 的 错误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立 即 纠 正,并 采 取 合 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给 投 资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先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理 人 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注册 登 记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或 投 资者自 身 的 原 因造 成 差 错,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责 任 方 应 当 对 由于 该 差 错遭受 损 失 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 原 则” 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资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 的差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能预 见 、 不 能避 免 、 不能克 服 , 则 属不 可 抗 力,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不 对其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错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 错,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由差 错 责 任 方承 担 ; 若差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协助 义 务 的 当事 人 有 足够的 时 间 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该 有 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应当承 担 相 应 赔偿 责 任 。差错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情况 向 有 关 当 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6 当 得 利 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 差错 责 任 方应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在 其 支 付的赔 偿 金 额 的范 围 内 对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享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权 利 ; 如果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人已 经 将 此 部分 不 当 得利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方 应 当 将其已 经 获 得 的赔 偿 额 加上已 经 获 得 的不 当 得 利返还 的 总 和 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5 )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为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管人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益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基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的 第 三 方造成 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 ,并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 , 由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其 他 规 定,基 金 管 理 人自 行 或 依据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对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向出 现 差 错的当 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有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7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的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 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 按 股 票 估值 方 法的 第(3) 项 、 债 券估 值方 法 的 第 (7) 项 或 权 证 估值 方 法的 第(4) 项 进 行估 值 时, 所 造 成 的 误差 不 作 为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 是 未 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由 此 造 成的 基 金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应 当 积 极 采取 必 要 的措施 消 除 由 此 造成的影响。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8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收益 的构 成 基 金 收 益 包 括 :基 金 投资 所 得 红 利 、 股息 、 债券 利 息 、 票 据 投资 收 益、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银 行 存 款利息 以 及 其 他收 入 。 因运用 基 金 财 产带 来 的 成本或 费 用 的 节 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 、基 金净收 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金 收 益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定 可 以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除 的 费用 后 的 余额。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4. 本基金 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 可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现 金 红 利按除 息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 额 进行再 投 资 ; 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5.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季度不超过三次, 每 年 不 超 过十 二 次 。基金 合 同 生 效不 满 三 个月, 收 益 可 不分 配 , 每次基 金 收 益 分 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基 金 收 益 的范 围 、基 金 净 收 益 、 基金 收 益分 配 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9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方 案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并 由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后 确 定, 基 金 管理人应在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 分 配 方 案 公布 后( 依据 具 体 方 案 的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就支 付 的 现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划 款指令 ,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基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及 时进行 分 红 资 金 的划付。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现 金 红 利 分 配 时所 发 生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自 行 承 担 。 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小 于 一 定金额 , 不 足 以支 付 银 行转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注 册 登 记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按 红 利 发放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0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的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 理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1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 律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的 相 关费 用 , 包 括 但 不限 于 验资 费 用 、 会 计 师和 律 师费 用 、 信 息 披 露 费用 等 不 列入基 金 费 用 。其 他 具 体不列 入 基 金 费用 的 项 目依据 中 国 证 监 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 、费 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根 据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整 基 金管 理 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率 、 基金 托 管 费 率 等 相关 费 率, 须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 调 低基 金 管 理费率 、 基 金 托管 费 率 等相关 费 率 , 无须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2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 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募 集所在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理人 ) 同 意 ,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更 换 会 计师事 务 所 在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3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依据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应 符合 《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全 国 性 报刊 ( 以 下简称 “ 指 定 报刊 ” ) 和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互 联 网网站 ( 以 下 简称 “ 网 站”) 等 媒 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 投 资 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信 息披露 禁止 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信 息披露 的文 本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的 ,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为准。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4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报 刊 和 网 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申 购 和 赎回安 排 、 基 金投 资 、 基金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信 息 披 露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的 规 则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产品 的 特 性 等涉 及 基 金投 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 回 前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5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发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上 述市 场 交 易日的 次 日 , 将基 金 资 产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 等 信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明 基 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的 计 算方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 保 证基 金 投 资者能 够 在 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能够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后的 2 个工作日内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 要 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 证 监 会派 出 机 构备案 。 报 备 应当 采 用 电子文 本 和 书 面 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场 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6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部 门 的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一 年 内变 动 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及 其 董事 、 总 经 理 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 人 员 、 基 金经 理 受到 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7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 应 当依 法 报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或 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 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编 制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回 价 格 、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报 刊 和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外 , 还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他 公 共 媒体披 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公共 媒 体 不 得早 于 指 定报刊 和 网 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体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基金合同可 印 制成 册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代销 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8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 发 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供 公众查阅、复制。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9 第十八 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受 各 种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起 的 波动 , 将 对 本 基 金资 产 产生 潜 在 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政 策 的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产 生 一定 的 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经 济 的晴 雨 表 , 而 经 济运 行 具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宏 观经 济 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动 会 导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券 市 场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的 变 动,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业 的 融 资成本 和 利 润 水平 。 基 金投资 于 股 票 和债 券 , 收益水 平 会 受 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目的 是 使基 金 资 产 保 值 增值 , 如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基 金投 资 于 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 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程 发 生交 收 违 约 , 或 者基 金 所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流动性风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迅 速 转变 成 现 金 , 或 者不 能 应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资 者 大额 赎 回 的 风 险 。 在开 放 式 基金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会发生 巨 额 赎 回的 情 形 。巨额 赎 回 可 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4. 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基 金 管理 人 对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市 场 等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信 息 不 全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管 理 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0 5. 企业创新风险 企 业 创 新 是 企 业发 展 的 必 经 之 路 , 但 是在 日 益激 烈 的 国 际 化 竞争 中 ,创 新 并 不 会 一 帆 风顺 。 任 何企业 创 新 都 是在 不 断 试错中 发 展 完 善, 因 此 企业创 新 的 发 展 曲 线 不 会 是简 单 的 直线, 而 只 能 是复 杂 的 曲线。 企 业 创 新风 险 的 具体表 现 包 括 : 创 新 周 期 过长 , 创 新成本 高 , 创 新模 式 被 竞争者 仿 效 , 创新 产 品 或服务 价 格 弹 性 过大,创新机制失灵,创新团队人员流动,产业政策变更等。 6.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 场前景、 技 术 更 新 、财 务 状 况、新 产 品 研 究开 发 等 都会导 致 公 司 盈利 发 生 变化。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市 公 司 经营不 善 , 其 股票 价 格 可 能下 跌 , 或 者能 够 用 于分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投 资 收 益下降 。 上 市 公司 还 可 能出现 难 以 预 见的 变 化 。虽然 基 金 可 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业 务 各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因 内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或 者 人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误 或 违 反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例 如 , 越 权违 规 交 易、会 计 部 门 欺 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各 种 交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运 作 中, 可 能 因 为 技 术系 统 的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响 交 易 的正常 进 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者的 利 益 受 到影 响 。 这种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管 理 公 司、注 册 登 记 机构 、 销 售机构 、 证 券 交易 所 、 证券登 记 结 算 机 构等等。 8. 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 家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 , 或 者基 金 投资 违 反 法规及基金契约有关规定的风险。 9. 其它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等 不 可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将 会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场 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行 业 竞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托 管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金 管 理人 自 身 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 、声 明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接 办 理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本 基金 还 通 过 基 金 代销 机 构代 理 销 售 , 但 是 ,基 金 资 产并不 是 代 销 机构 的 存 款或负 债 , 也 没有 经 基 金代销 机 构 担 保 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2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基金 管 理 人 组织 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 并在 中 国 证监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 、 变 现和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可 以依法 以 基 金 的名 义 进 行必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3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4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同摘 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 )依照有关规定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非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等业务 的 规 则 ,决 定 基 金的除 调 高 托 管 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5 )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 基 金 合 同 或有 关 法 律法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其他 基金当 事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 形 , 应及 时 呈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银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并采 取 必 要 措 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请; (7 )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 选择、 更换 代销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选 择 、 更换 律 师、 审 计 师 、 证 券经 纪 商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 部 机构; (12 ) 根 据 国 家有 关 规定 , 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前 提 下 , 以 基 金的 名 义依 法 为 基金融资;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5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基 金 财 产和 基金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 不同基 金 财产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 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 格 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 履 行信 息 披露 及 报 告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 不 得 泄 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 向等 。 除《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另有 规 定 外,在 基 金 信 息公 开 披 露前应 予 保 密 ,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16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6 (18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加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 ) 依 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投 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于 证 券 所 产生 的 权 利,不 谋 求 对 上市 公 司 的控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8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 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 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 财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本基 金 合 同 或 有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产、其他基金 当 事 人的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 报 中 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 要 措 施保 护 基 金及相 关 基金 当 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7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面 的 运 作是否 严 格 按 照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进 行 ;如 果 基 金管理 人 有 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 令 , 及时 办 理清 算 、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 核 、 审查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付 基 金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7 ) 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8 (18 ) 基 金 管 理人 因 违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应 为基 金 向基 金 管 理人追偿;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 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 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购 买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即 视 为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认 和 接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进 行 认 购 或 申 购 并 取 得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本 基 金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同 的 当 事 人, 直 至 其不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作为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 面 签 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依法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8 )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9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5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 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 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0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三)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 本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 应当 向 基 金管理 人 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告知 提 出 提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和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 、 地 点 、方 式 和 权益登 记 日 。 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必须 于 会 议 召 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1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 权 委 托 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 但 不限 于 代理 人 身 份 、 代 理权 限 和代 理 有 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 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 方 式 , 并在 会 议 通知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机 关 及 其联系 方 式 和 联系 人 、 书面表 达 意 见 的寄 交 的 截止时 间 和收取 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定 地 点 对 书面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拒不 派 代 表对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行 监 督 的 ,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授权 代 表 应 当出 席 , 基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2 1) 对 到 会 者 在 权益 登 记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统 计显 示 , 全 部 有 效凭 证 所对 应 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 及 授 权委 托 代 理手续 完 备 , 到会 者 出 具的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 规定, 并 且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 与 基 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 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 人 在 基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 人 , 则 为 基金 管 理 人) 和公证 机 关 的 监 督下 按 照 会议通 知 规 定 的方 式 收 取和统 计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经 通知 拒 不 参加收 取 和 统 计书 面 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效力 ;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 , 同 时 提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和 受 托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 委 托书等 文 件 符 合法 律 法 规、基 金 合 同 和会 议 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不 到 上述 的 条 件 , 则 召集 人 可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重 新 表决 的 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3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由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提案 ; 也 可 以在 会 议 通知发 出 后 向 大 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 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 期 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 临时提案 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案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有 直 接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职 权 范围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 于 不 符合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案 提交 大 会 表决, 应 当 在 该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性 问 题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提 案 进 行分拆 或 合 并 表决 , 需 征得原 提 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主 持 人 可以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作 出决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表 决 的 提 案、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表 决 的 提案, 未 获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 再 次 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 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议 议 事程 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4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主 持 。 在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主 持 大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金 托 管 人授权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授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大 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 人 以 所代 表 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举 产 生 一名代 表 作 为 该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无 故 不出席 或 主 持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 不影 响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 列 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 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 为有 效 。 转 换基 金 运 作方式 、 更 换 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提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规 定 的 确认投 资 者 身 份文 件 的 表决视 为 有 效 出席 的 投 资者, 符合会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见 视 为 有 效表 决 , 表决意 见 模 糊 不清 或 相 互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5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两 名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 员 共 同担任 监 票 人 ;如 大 会 由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自行召集 或 大 会 虽然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召 集 ,但 是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能出 席 或 主持大 会 的 ,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 三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担任 监 票 人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票人 在基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托 管人不 派 代 表 监 督 计 票 的 ,不 影 响 计票效 力 。 但 基金 管 理 人或托 管 人 应 当至 少 提 前两个 工 作 日 通 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证 监 会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具 无 异议 意 见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式 进 行表 决 , 在 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时 , 必须 将 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决议。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基金 管 理 人 组织 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 并在 中 国 证监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 、 变 现和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可 以依法 以 基 金 的名 义 进 行必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7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能 解 决 的,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根 据 该会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的 地 点 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性 的 并 对各方 当 事 人 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 印 制成 册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代销 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8 第二十 一部分


托管协议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 1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 13A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成立时间:2005 年12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9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从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林葛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3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9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券; 从 事 同 业拆 借 ; 买卖、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结汇、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理收 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 险业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代 理 资 金清算 ; 各 类 汇兑 业 务 ;代理 政 策 性 银行 、 外 国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业 务 ;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 加 银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借 款 ; 发行、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代理 买 卖 股 票以 外 的 外币有 价 证 券 ; 外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自 营 、 代 客外 汇 买 卖;外 币 兑 换 ;外 汇 担 保;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 企业、 个 人 财 务顾 问 服 务;证 券 公 司 客户 交 易 结算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企 业年 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合 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 银 行 、 网 上银 行 业 务;金 融 衍 生 产品 交 易 业务; 经 国 务 院银 行 业 监督管 理 机 构 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人 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 基 金 实 际投 资 是 否符合 基 金 合 同关 于 证 券选择 标 准 的 约定 进 行 监督, 对 存 在 疑 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监管 机 构允 许 投 资 的 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国 内 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 80% 以 上的 股 票资 产 将 投 资 于 具 有 持 续创 新 能 力 的 优势 企 业 以及 潜 在 的 优 势企业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为:股票资产为基金资产的 40%-90%,债券资产 为基金资产的5 %-55%, 权证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风格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供 投 资 策略和 资 产 配 置方 案 , 以及依 据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确 定的 股 票 池,并 定 期 更 新。 基 金 托管人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 提供的 股 票 池 对 基 金 投 资 股票 范 围 进行监 督 , 依 据基 金 管 理人提 供 的 投 资策 略 和 资产配 置 方 案 对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股票池更新进行监督。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0 (二)基金 托 管人 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 ,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投资 、 融 资 比例 进 行 监督。 基 金 托 管人 按 下 述比例 和 调 整 期 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 基 金 与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 值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40% ;


4.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5. 本 基 金 投 资 权证 目 前遵 循 下 述 投 资 比例 限 制, 若 相 关 法 律 法规 有 所修 改 , 本基金权证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不受下述条款限制: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b)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c) 本基金 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 基 金 投 资 资产 支 持证 券 目 前 遵 循 下述 投 资比 例 限 制 , 若 相关 法 律法 规 有 所 修 改 , 本基 金 资 产支持 证 券 投 资比 例 限 制自动 按 相 关 法律 法 规 进行修 订 , 不 受 下述条款限制:(a)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b)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c)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投 资于同 一 原 始 权益 人 的 各类资 产 支 持 证券 , 不 得超过 其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d)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 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8.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为:股票资产为基金资产的 40%-90%,债券资 产为基金资产的 5%-55%, 权证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1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 —3 项以及5-8 项规定的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限制 条 款中 , 若 属 法 律 法规 的 强制 性 规 定 , 则 当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自上述限制被取消之日起,不再受上述限制约束。 ( 三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本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项 基 金 投资禁 止 行 为 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 管 人 通过 事 后 监督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投 资 禁 止行为 和 关 联 交易 进 行 监 督。 根 据 法 律法 规 有 关基金 禁 止 从 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 四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 基 金 投资 运 作 之前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重 选 择 的、本 基 金 适 用的 银 行 间债券 市 场 交 易对 手 名 单。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 是 否按事 前 提 供 的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 进行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每 半 年 对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手名 单 进 行 更新 , 如 基金管 理 人 根 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 对 交 易 对 手的 资 信 控制, 按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的交 易 规 则 进行 交 易 ,基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成交 单 对 合 同履 行 情 况进行 监 督 。 因交 易 对 手不履 行 合 同 造 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五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 额净值 计 算 、 应收 资 金 到账、 基 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入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披露 、 基 金 宣传 推 介 材料中 登 载 基 金业 绩 表 现数据 等 进 行 监 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未 经 基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擅 自 将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数 据 印制 在 宣 传推介材料上, 则托管 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六 )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述 事 项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际 投 资运 作 中 违 反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 ,应 及 时 以书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 纠 正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2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合和 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 的监督 和 核 查 。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作 日 前 及时核 对 并 以 书面 形 式 给基金 托 管 人 发出 回 函 ,就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证, 说 明 违 规原 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 定期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内,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七)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行 有 效 监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托管 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正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一) 根 据 《基 金 法 》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管职 责 情 况 进行 核 查 ,核查 事 项 包 括但 不 限 于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财 产 、 开设基 金 财 产 的资 金 账 户和证 券 账 户 、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 值 、 根据 基 金 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清 算 交 收、相 关 信 息 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进行核查。 ( 二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核查 行 为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 管理人 核 查 托 管财 产 的 完整性 和 真 实 性, 在 规 定时间 内 答 复 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挪 用 基金 财 产 、 未 对 基金 财 产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执 行 或 无故延 迟 执 行 基金 管 理 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金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管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核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发出回 函 确 认 并纠 正 。 在限期 内 , 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 管 人 改正 , 并 予协助 配 合 。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 管 理 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当 理 由, 拒 绝 、 阻 挠 对方 根 据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行 使 核查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段 妨 碍 基 金管 理 人 进行有 效 核 查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 金 管 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投资、 基金申 (认) 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 人 负 责 与 有关 当 事 人确定 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 基金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 金财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处 的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及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采 取措 施 进 行催收 。 由 此 给 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销售 机 构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资 格 的 商业银 行 开 设 的 “益 民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基 金 募 集专户 ” 。 基 金募 集 期 满,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从 事 证 券业务 资 格 的 会计 师 事 务所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报告 , 出 具 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 资 完 成 , 基金 管 理 人应将 募 集 到 的全 部 资 金存入 基 金 托 管人 为 基 金开立 的 基 金 托 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基 金 的名 义 开 设 基 金 托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交 易的 资 金清 算 和 保 管 基 金 的银 行 存 款。基 金 托 管 专户 是 指 基金托 管 人 在 集中 托 管 模式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与 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进 行 一 级 结算 的 专 用账户 。 该 账 户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4 的 开 设 和 管理 由 基 金托管 人 负 责 。本 基 金 的一切 货 币 收 支活 动 , 均需通 过 基 金 托 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假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他与 本 基 金 无关 的 任 何银行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利 率 管 理的有 关 规 定 》、 《 关 于大额 现 金 支 付管 理 的 通知》 、 《 支 付 结算办法》以及中 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凡基金名下相关帐户的开立,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公 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出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转让 本 基 金 的任 何 证 券账户 ; 亦 不 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清算。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立 日 之后 , 本 基 金 被 允许 从 事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 资 业务 的 ,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使 用 的 , 除非 法 规 另有规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比 照 上 述 关 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 同 业 拆 借市 场 的 交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 进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 负责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 设 银行间 债 券 市 场债 券 托 管账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基 金 的债券 的 后 台 匹配 及 资 金的清 算 。 在 上述 手 续 办理完 毕 之 后 ,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 外汇交易 中 心 和 中 央国 债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有关规 定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补 充 协议 , 进 行使用 和 管 理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负责 为 基 金 对 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5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托 管 人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保管 库 ; 也 可 存 入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 的 指令 办 理 。由基 金 管 理 人移 交 托 管人保 管 的 实 物 证 券 , 基 金管 理 人 对其合 法 性 和 真实 性 负 责。基 金 托 管 人对 托 管 人以外 机 构 实 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发生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七)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产 有 关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件 分 别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 管 理 人保管 。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定外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代表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时应 保 证 基 金一 方 持 有两份 以 上 的 正本 , 以 便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有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 。 如上述 合 同 只 有一 份 正 本先由 基 金 管 理 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后 5 个 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 安 全 方 式 将合 同 原 件送达 基 金 托 管人 处 。 合同原 件 应 存 放于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会 计 核 算办法 》 及 其 他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 。用 于 基 金信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开 放 日 交易结 束 后 计 算当 日 的 基金份 额 资 产 净值 并 以 加密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对 净值 计 算 结果复 核 后 , 签名 、 盖 章并以 加 密 传 真 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共同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会 计责任 方 是 基 金管 理 人 ,与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题如 经 相 关 各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6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致的 意 见 , 按照 基 金 管理人 对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值 ; 如果估 值 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 估值:


1 )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价估值; 2 )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 公开 增 发 新股 等 发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估值 日 在 交易所 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进行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在任 何 情 况下 ,基 金 管 理 人如 采 用 本项第 (1 ) -(2 ) 小项 规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 估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适当 的 估 值 方法 。 但 是,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本 项 第 (1)-(2 )小 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 基 金资 产 进行 估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 情况, 并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商定后 , 按 最 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 值 日 没 有交 易 的 ,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果 估值日 无 交 易 ,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日 收盘价 , 确 定 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7 (2 )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价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有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 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 最近交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 首次发行未上市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7 ) 在 任何 情 况 下,基 金 管 理 人如 采 用 本款(1 )- (6 ) 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估 值 , 均应被 认 为 采 用了 适 当 的估值 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按本款 (1)- (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综合考 虑 市 场 成交 价 、 市场报 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形 成 的 债券估 值 , 基 金管 理 人 可根据 具 体 情 况与 基 金 托管人 商 定 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 )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 证 投 资 按 估值 日 在 证券交 易 所 挂 牌的 该 权 证投资 的 收 盘 价估 值 ;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8 (3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 在 任何 情 况 下,基 金 管 理 人如 采 用 本项第 (1 )-(3 ) 项规 定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 ,均应 被 认 为 采用 了 适 当的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果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按本项第 (1)- (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 值 的 , 基金 管 理 人可根 据 具 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 管 人 商定 后 , 按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 者 未能 充 分 维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时, 应 立 即 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管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 包括 基 金 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编制 , 由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管理 人 共 同 保 管 。 保管 方 式 可以采 用 电 子 或文 档 的 形式。 保 管 期 限为 永 久 保存, 本 协 议 另 有规定的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及 时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下 列 日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应 于 次 月开始 后 的 前 十个 工 作 日内提 交 ;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等 涉及 到 基 金重要 事 项 日 期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 册应 于 发 生日后 十 个 工 作 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子 版 形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 并 定期 刻 成光 盘 备 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9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同 意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的 或 与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以 解 决 的,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根 据 该会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的 地 点 在北 京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性 的 并 对相关 各 方 均 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相 关 各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托 管 协议规 定 的 义 务, 维 护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的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容 不 得 与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有 任 何冲突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变更 报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依 法 被 宣 告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管基金财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依 法 被 宣 告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人组 织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0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基金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 (5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清 算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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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21 第二十 二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发 生 交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以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形 式 定期 或 不 定期寄送对账单。 2、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每天发送基金净值短信和成交确认短信, 以及临时的公告信息。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提供 7 小时人工座席咨询服务和 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信息查询服务 本基金公司为客户提供通过电话和互联网等方式进行信息查询的服务。信息 查 询 服 务 内容 包 括 公司信 息 、 基 金产 品 信 息、基 金 账 户 信息 三 类 。任何 一 名 投 资 者均可以很方便地查询公司信息、基金信息。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益 民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 交 易 中 可 以 使 用 的银行卡及相应的交易规则,可查询公司网站公告或媒体公告。 (四)联系方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帐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 可采用如下联系方式 : 客户服务专线:400-650-8808 客户服务传真: 010-63100608 公司网址:http://www.ymfund.com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2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2016-01-14 2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5 年第四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2016-01-22 3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2016-02-25 4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2016-03-03 5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2016-03-07 6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2016-03-08 7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5 年年度报告 摘要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2016-03-26 8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5 年年度报告 摘要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2016-03-26 9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参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2016-04-14 10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2016-04-20 11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2016-05-06 12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开放式基金参加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2016-05-06 13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2016-05-18 14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 天天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2016-05-26 15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2016-06-24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3 开放式基金在上海陆金所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16 益民基金管理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威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2016-06-27 17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 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 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2016-06-29 18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2016-07-06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4 第二十 四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 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 所在地、 有 关 销 售 机构 及 其 网点, 供 公 众 查阅 。 投 资人在 支 付 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 时 间 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5 第二十 五部分


备查文件 备 查 文 件 等 文 本存 放 在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销 售 机 构 的办 公 场所 和 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益 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〇一 六年八 月二 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