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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兴锐定期开放混合(00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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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兴锐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1 鹏华 兴锐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重要提示] 1、鹏华 兴锐 定 期开 放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的 募集及 其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已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2016]1040 号文 注册 。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的注册 并不代 表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的 风险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 推荐 或者 保证 。 2、本 基金 是 契 约型 开放 式 、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3、本 基金 管理 人为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为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 登记 机构 为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本 公司” )。 4、 本基 金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 至 2016 年 9 月 23 日止 ,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指 定的销 售机 构 非限 量公 开发 售 。 5、 本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包括 直销机 构和 其他 销售 机构 。 其 中直 销机 构指 本公 司 设在 深 圳、 北京 、 上 海 、 武汉 、 广 州 的 直销中 心 及 本基 金管 理人 网上交 易系 统 ; 其 他销 售 机构包 括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等。 6、本 基金 募集 对象 为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 资人 。 7、本 基金 首次 募集 不设 规 模限制 。 8、投 资者 欲认 购本 基金 , 需开立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开 放式基 金账 户。 若已 经在 本公司 开 立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的 , 则 不需要 再次 办理 开户 手续 。 募 集期 内本 公司 直销 中 心和指 定的 基金 销售代 理机 构网 点同 时为 投资者 办理 开户 和认 购手 续。开 户和 认购 申请 可同 时办理 。 9、本基金 销售机构 和基金 管理人基 金网上交 易系统 每个基金 账户单笔 最低认 购金额 为 1000 元, 如果 销售 机构 业 务规则 规定 的最 低单 笔认 购金额 高 于 1000 元 人民 币 , 以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直 销中 心的 首次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50 万 元,追 加认 购单 笔最 低认 购金额 为 1 万 元, 不设 级差 限制 ( 通过 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网上 交易 系统 等 特定 交易 方式 认购 本基金 暂不 受 此限制) , 本基金 直销中心 单笔认购 最低金额 可由基 金管理人 酌情调整 。本基 金募集期 间 对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最高 累计认 购金 额不 设限 制。 10、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可 以多次 认购 本基 金 , 但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2 11、 销售 机构 对认 购申 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 以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 认 购申请 及认 购份 额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12、 本公 告仅 对本 基 金 募 集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 投 资者 欲了 解本 基 金的详 细情 况, 请 仔细 阅读2016 年 8 月25 日刊 登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信 息披 露媒介 上 和本 公司指 定销售 机构网 站上 的 《 鹏华 兴锐 定 期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招 募说明 书” ) 。 13、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及本 公告 将同 时发布 在本 公司 网站 (www.phfund.com) 。 投资 者亦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下 载基金 申请 表格 和了 解有 关基金 募集 事 宜。 14、 募集 期内 , 本 基金 还 有可能 新增 或调 整 销 售机 构, 请留 意近 期本 公司 及 各销售 机构 的公告 ,或 拨打 本公 司及 各销售 机构 的客 户服 务电 话咨询 。 15、对 于未 开设 本基 金销 售网点 地区 的投 资者 ,可 拨打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或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各 销售 机构 的客 户服 务电话 咨询 本 基金的 认购 事宜 。 16、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况 对本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安排 做适 当调 整, 并予 以公告 。 17、 基金 管理 人提 示投 资 者充分 了解 基金 投资 的风 险和收 益特 征 , 根 据自 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审慎 选 择适 合自 己 的基金 产品 。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恪 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本 基 金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其预 期的 风险 和收 益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 债 券 基金 , 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中 高风 险 、 中 高预 期 收益的 品种 。 本基 金的 风 险主要 包括 : 系统 性风 险、 非系统 性风 险、 管理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 、 本基金 特定 风险 及其 他风 险等 。 本 基金 以 1 元初 始 面值发 售 , 但 在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基金 投资 仍有 可能 出现 亏损或 基金 净值 仍有 可能 低于初 始面 值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做出 投资 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投 资者 自 行承担 。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 金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 份额 发售的基本情况 1、基 金名 称 鹏华兴锐 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简 称: 鹏华 兴锐 定期 开放混 合 ; 基金代 码:002914 )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3 2、基 金运 作方 式和 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混合 型基金 3、基 金存 续期 不定期 。 4、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每份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为 1.00 元 人民 币 。 5、募 集规 模 本基金 不设 固定 的募 集规 模上限 。 基金 募集 份额 总 额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 6、募 集方 式 通过基 金销 售网 点(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及 销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公 开发售 。 7、单 笔最 低认 购限 制 (1)本基 金销售网 点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网上 交易系 统 每个基 金账户单 笔最低 认购金 额 为 1000 元 , 如果 销售 机构 业务规 则规 定的 最低 单笔 认购金 额高 于 1000 元 , 以 销售机 构的 规 定为准 。 (2) 直销 中心 的首 次最 低 认购金 额 为 50 万元 ,追 加 认购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1 万元 , 不设级 差限 制 ( 通过 本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网上 交易 系统 等特定 交易 方式 认购 本基 金暂不 受此 限 制) , 本基 金直 销中 心单 笔 认购最 低金 额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酌 情调 整 。 (3)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对 单 个投资 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 不设限 制。 8、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9、销 售机 构 (1)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简 称 “ 浦发 银行” ) 浦发银行 在 全国 的营 业网 点 办理 对投 资 人 的开 户和 认购业 务。


在 募 集 期 间 , 投 资 人 可 拨 打 浦发银行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28 或登录浦发银行网站: http://www.spdb.com.cn/ 。 (2) 其他 销售 机构 和直 销 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4 具体各 销售 机构 和直 销机 构的联 系方 式请 见 “ 六 、 本 次募集 当事 人或 中介 机构 ” 的 “ ( 三) 销售机 构” 的相 关内 容。 10、发 售时 间安 排与 基金 合同生 效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本 基金 的募 集期 为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三 个 月 。 本基金 的发 售时 间 为 2016 年 9 月 1 日 至 2016 年9 月23 日。 截止本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之 日, 若本 基金 募集 总份 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 募 集总 金 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 民币 , 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 则本 基金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完 备案手 续后 , 可以宣 告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 否 则本 基金 将延 长募 集 期并及 时公 告 ,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若 募集期 ( 包括 延长 后的 募 集期 ) 届 满, 本基 金仍 未 达到法 定合 同生 效条 件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承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和 费用 , 并 将已 募集 的 资金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 款利息 在募 集 期结束 后 30 天 内退 还给 基 金认购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 之一切 费用 应由 各方 各自 承担。 11、如 遇突 发事 件及 其它 特殊情 况, 以上 基金 募集 期的安 排可 以适 当调 整并 及时 公 告 。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 规定 1、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基金份 额初始 面值为 1.00 元人民 币。 2、认 购费 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 的认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等 , 包 括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 可 以 投资基 金的 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 业年 金 单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金 管 理人可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时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 定向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非 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 台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适用 下表 特定 认购费 率 , 其他投 资人 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适 用下 表一 般认 购费率 : 认购金额 M (元) 一般认购费率 特定认购费率 M<100 万 0.8% 0.32% 100 万≤ M <500 万 0.4% 0.12%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5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基 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 金财产 ,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 投 资人 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认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3、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 利 息 转份 额 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4、本 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基金 的认 购金 额 包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 额。 计算 公 式为: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 金份 额面 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数 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如: 某投 资人 (非 养老 金客户 )认 购本 基 金 10,000 元, 所对 应的 认购 费率 为 0.8% 。 假定该 笔认 购金 额产 生利 息 5.20 元 。则 认购 份额 为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10,000/ (1+0.8% )=9,920.63 元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10,000 -9,920.63=79.37 元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 / 基 金份 额面 值 = (9,920.63 +5.20 ) /1.00 =9,925.83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份额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时 ,投 资人 账户 登记有 本 基金 9,925.83 份。 5、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 投资 人认 购 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2)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 (3) 投资 人在 T 日 规定 时 间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 通 常应 在 T+2 日到 原认 购网 点查询 认 购申请 的受 理情 况。 (4)销售 机构对认 购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 接 收到认 购申 请 。 认 购的 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否则 , 由 此 产生的 投资 人任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6 何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6、认 购的 限额 (1) 本基 金销 售网 点每 个 基金账 户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1,000 元, 如 果 销售 机构业 务 规则规 定的 最低 单笔 认购 金额高 于 1,000 元人 民币 ,以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2) 直销 中心 的首 次最 低 认购金 额 为 50 万元 ,追 加 认购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1 万元 , 不设级 差限 制 ( 通过 本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网上 交易 系统 等特定 交易 方式 认购 本基 金暂不 受此 限 制) , 本基 金直 销中 心单 笔 认购最 低金 额可 由基 金管 理人酌 情调 整。 (3)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对 单 个投资 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 不设限 制。 三、开户与认购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应 使用 本公司 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1、已 有本 基金 管理 人开 放 式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 ,不 需重新 办理 开户 。 2、尚无本 基金管理 人开放 式基金账 户的投资 者,可 直接在本 基金管理 人指定 的代理 销 售机构 或直 销网 点办 理本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的开 户。 3、已通过 本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代理 销售机构 或直销 网点办理 过本公司 开放式 基金账 户 注册手 续的 投资 者, 可在 原处直 接认 购本 基金 。 4、已通过 本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代理 销售机构 或直销 网点办理 过本基金 管理人 开放式 基 金账户 注册 手续 的投 资者 , 拟 通过 其他 代理 销售 机 构或直 销网 点认 购本 基金 的, 须用 已有 的 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 基金 账户在新的代理销售 机构 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 放式 基金账户注册 确认后 方可 办理 本基 金的 认购。 (二)账户使用注意 事项 1、投 资者 需开 立本 基金 管 理人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方可直 接认 购本 基金 。 2、每 个投 资者 仅允 许开 立 一个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请 投资 者注 意,如 同 日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申 请开 立基金 账户 ,可 能导 致开 户失败 。 ( 三)各银行销售网 点办 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和 认购流程


1、各 销售 机构 包括 银行 和 证券公 司的 开户 和认 购的 相关程 序以 各机 构相 关规 定为准 。 ( 四)本公司直销中 心办 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和 认购流程 1、在本基 金募集期 间,本 公司设在 深圳、北 京、上 海、武汉 和广州的 直销中 心向首 次 认购金 额不 低 于50 万元 的 投资人 办理 开户 ( 或账 户 注册) 、 认 购手 续 , 追 加认 购单笔 最低 认 购金额 为1 万元 。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7 2、认 购时 间: 基金 份额 发 售日 9:00 至 16:30 (周 六 、周日 和节 假日 不受 理申 请) 。 3、认 购程 序: (1) 办理 开户 (或 账户 注 册) : 投资人 认购 本基 金, 须开 立本基 金管 理人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如 已开 立则 不需 重新办 理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投 资人 的开户 和认 购申 请可 同时 办理。 办理 基金 账户 卡时 请注意 : ① 填 妥并 签字 的《 账户 业 务申请 表》 ② 开 户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复 印件 (证 件类 型包 括: 身 份证 、 护 照等 有效 的中 国 国籍证 件) ③ 指 定银 行储 蓄存 折或 银 行借记 卡复 印件 ④ 填 妥并 签字 的《 个人 投 资者风 险承 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⑤填妥 并签 字的 《基 金传 真交易 协议 书》 本公司一般不接受法定年 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 作为基金 账 户 的 开 户 人 、授 权 委 托 人、 经办 人; 如果 十八 周 岁以下 的人 士坚 持要 认 ( 申) 购本 公司 旗下 未对 投 资者年 龄做 明确 限制的 开放 式基 金 , 本 公 司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约定 , 在履 行 相关手 续后 决定 是否予 以办 理。 2)机 构投 资者 必须 提供 以 下材料 : ① 填 妥并 加盖 单位 公章 和 法定代 表人 (或 授权 代表 )签章 的《 账户 业务 申请 表》 ② 加盖单 位公章的 营业执 照(附有 最新年检 记录) 或注册登 记证书( 正、副 本)复 印 件 ③ 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组织 机 构代码 证( 附有 最新 年检 记录) 、税 务登 记证 复印 件 ④ 加盖单 位公章的 指定银 行出具( 需银行盖 章)的 银行《开 户许可证 》或开 户申请 单 或银行 账户 开户 证明 文件 等的复 印件 。 银行 账户 将 作为投 资者 赎回 、 分红 、 退款的 唯一 结算 账户 ⑤ 银 行账 户确 认书 ⑥ 填 妥并 加盖 单位 公章 和 法定代 表人 签章 或负 责人 签章的 《 授权 委托 书》 , 如 果为法 定 代表人 授权 代表 签章 , 需 有法定 代 表 人对 该授 权代 表的授 权委 托书 原件 ( 如 无原件 , 需在 复 印件上 加盖 单位 公章 ) ⑦ 填 妥并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 《机构 客户 预留 印鉴 卡》 ⑧ 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经办 人 的有效 身份 证明 复印 件( 正反面 ) ⑨ 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法定 代 表人的 有效 身份 证复 印件 (正反 面)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8 ⑩ 填 妥并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 《基金 传真 交易 协议 书》 ? 填妥 并加 盖单 位公 章 和授权 经办 人签 字的 《机 构投资 者风 险承 受力 调查 问卷》 ? 本公 司要 求提 供的 其 他材料 3)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一般应 由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基金账 户, 还应 提供 以下 资料: ① 证监会 、人民银 行和国 家外汇管 理局关于 批准托 管 人资格 的批复的 复印件 ,并加 盖 托管行 的托 管部 公章 ② 托管人 在中国境 内的企 业法人营 业执照或 者金融 许可证的 复印件, 并加盖 托管行 的 托管部 公章 ③ 托 管协 议的 首页 、盖 章 页复印 件, 并加 盖托 管行 的托管 部公 章 ④ 托 管人 出具 的委 托经 办 人办理 开户 的《 授权 委托 书》 , 并加 盖托 管行 的托 管 部公章 ⑤ 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复 印 件(正 反面 ) , 并加 盖托 管 行的托 管部 公章 ⑥ QFII 委 托托 管人 办理 基金账 户业 务的 授权 委托 书, 其中 应包 含授 权对 象 、 授 权对 象 可代理 的业 务、 授权 期限 等内容 ⑦ 中 国证 监会 颁发 的 QFII 证券 投资 业务 许可 证复 印件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的 审批证 明, 并加盖 托管 行的 托管 部公 章 已在除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外 其他销 售机 构开 立基 金账 户的客 户, 需在 直销 中心 开 立交易 账 户(所 需资 料同 开户 ) 。 (2) 认购 基金 : 投资者 申请 认购 本基 金 , 应将足 额认 购资 金以 转账 方式 , 划 入本 公司 销售 汇 总专户 , 并 确保在 当 日16:30 前 到账 ,不接 受除 转账 以外 的其 它 交款 方式 。 1)个 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时 必须提 供以 下材 料: ① 本 人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 身份证 、军 人证 或护 照) ② 转 账凭 证复 印件 ③ 填 妥并 签字 的的 《基 金 认/申 购申 请表 》 2)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时 必须提 供以 下材 料: ① 填 妥并 加盖 预留 印鉴 及 授权经 办人 签字 的《 基金 认购/ 申购 申请 表》 ② 转 账凭 证复 印件 如果公司直销系统中记录 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 投资者的认、申购基金的 风险不匹 配, 直 销中 心可 要求 客户 填 制 《投 资者 风险 承受 能力 确 认书》 并传 真到 直销 中心 后 再做业 务。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9 (3)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能 力 调查 ① 通过直 销柜台新 开户或 以前没有 做过风险 承受能 力测评的 投资者需 填写《 风险承 受 能力调 查问 卷》 。 ② 《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能 力 调查问 卷 》 对 投资 者风 险 承受能 力的 测评 结果 与投 资者希 望购 买的基 金的 风险 等级 不匹 配 ,需 填写 《投 资者 风险 承受能 力确 认书 》 。 (4)交 款: 投资者 需按 照鹏 华基 金管 理公司 直销 中心 的规 定, 在 办理认 购前 将足 额资 金汇 入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直销 清算 账户。 户名: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 银行 深圳星河支行 银行账号:400004051920006244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 统号 :27708405( 同行),102584004055( 跨行) 投资者 所填 写的 汇款 单据 在汇款 用途 中必 须注 明认 购的基 金名 称、 基金 代码 和 投资者 名 称,并 确保 募集 期间 工作 日当日 16 :30 前到 账。 投 资者若 未按 上述 规定 划付 资金, 造成 认 购无效 的,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和 直销 清算 账户 的开户 银行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若投资者 当日未将 足额资 金划付到 账,则以 资金到 账日作为 认购申请 的受理 日(即有 效 申请日)。 至募集 期结 束 , 出 现以 下 任一无 效认 购情 形的 , 认 购款项 将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三 个工 作日内 划往 投资 者指 定的 资金结 算账 户 , 该退 回款 项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自 行 承 担 : ① 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但 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② 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但 未 办理认 购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 ③ 投 资者 划来 的认 购资 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④ 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结束 后 认购资 金仍 未到 账的 ; ⑤ 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 资金。 造成无 效认 购的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和直 销清 算账户 的开 户银 行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四、清算与交割 1、本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 动 用。 2、若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 效,则 投资 者交 纳的 认购 款项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产 生的利 息 将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其 中利 息及其 折算 份额 以 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10 准。 3、登 记机 构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以 及业 务规 则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本 基金 的权 益登记 。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 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 , 并 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 金募集 期届 满或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决 定停 止基 金发售 ,且 基金 募集 达到 基金备 案条 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基金募 集结束 之 日起 10 日内 聘 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 资,自收 到验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 会提交 验资 报告 ,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 日起 ,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 完毕 , 基 金合 同生 效。 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 投资 人 的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 用账 户 , 任 何人 不 得动用 。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 期形成 的利 息在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折 成投 资 人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归 投资 人 所有 。利 息转 份额 的具体 数额 以 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 未达 到 基金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募 集失败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 基 金管 理 人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在基 金募 集 期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 还 投资 人 已缴 纳的 认购 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 款利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为 基金 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用 应由 各方 各自 承担 。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 或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三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心 43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 : 吕 奇志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浦 发 银行” )


住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 19 楼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11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东 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成立时 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86.534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105 号


(三)销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 : 吕 奇志 (2)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9 号 502 室 电话: (010 )88082426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 :李筠 (3)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33 号 花旗 银 行大 厦 801B 室 电话: (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 :李 化怡 (4)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568 号 新世 界国 贸大 厦 I 座 1001 室 联系电 话: (027 )85557881 传真: (027 )85557973 联系人 :祁 明兵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12 (5)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0 号富 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 话: (020 )38927993 传真: (020 )38927990 联系人 :周樱 2 、银 行销 售 机 构:


(1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上海 市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 辉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联系人 :唐 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四)登记机构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三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心 43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联系电 话: (0755 )82021106 传真: (0755 )82021165 联系人 :吴 群莉 (五)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广东 嘉得 信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东路中 民时 代广 场 A 座 201 负责人 :闵 齐双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中 民时 代广 场 A 座 201 联系电 话:0733-32981099 传真:0755-33033086 联系人 :鲍 泽飞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1-13 经办律 师: 闵齐 双、 鲍泽 飞 (六)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陈熹 经办会 计师 :单 峰、 陈熹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