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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217008)

招商安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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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 一 六年 第二 号) 基 金管 理人: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光大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二○ 一 六 年八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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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招商安 本增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2006 年5月23 日 《 关于 同意招 商安 本增 利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 批复 》 (证 监基 金字〔2006 〕99号文 )核 准公开 募集。 本基金 的基 金合同 于2006 年7月11 日 正 式生效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 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或“管 理人 ” ) 保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 当 投资 人 赎回时 , 所得 或会 高于 或 低于投 资人 先前所 支付 的金 额。 如对 本招募 说明 书有 任何 疑问, 应寻求 独立 及专 业的 财务 意见。 投资有 风险 ,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绩 并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保 证 。 投 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购 )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 募说明 书。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6 年7月11日 ,有关 财务 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截 止日为2016 年6 月30 日, 财 务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 光大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于2016年8 月5 日 复核了本次 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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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基金 管理人 ............................................................................................................................. 4 四、基金 托管人 ........................................................................................................................... 15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19 六、基金 的募集 与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42 七、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 42 八、基金 的非交 易 过户 与转 托管 ............................................................................................... 51 九、基金 的投资 ........................................................................................................................... 51 十、基金 的业绩 ........................................................................................................................... 64 十一、基 金的财 产 ....................................................................................................................... 65 十二、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66 十三、基 金的收 益分配 ............................................................................................................... 69 十四、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71 十五、基 金的会 计和审 计 ........................................................................................................... 73 十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73 十七、风 险揭示 与管理 ............................................................................................................... 77 十八、基 金的终 止与清 算 ........................................................................................................... 81 十九、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82 二十、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95 二十一、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服务 ......................................................................................... 108 二十二、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10 二十三、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方 式 .................................................................................. 111 二十四、 备查文 件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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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等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和《 招 商安 本 增 利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 料 申请募 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 招募 说 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 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 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安本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 《 招商 安本 增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招 商安 本增 利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招 商安 本增 利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招 商安 本增 利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指《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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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指《证 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本 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本基 金管 理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法 或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取得 并持 有 本基金 任 何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注 册 登 记 人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指办理 基金 登记 、 注 册、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的 机构,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人指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或 接 受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其他 本基 金的 销售 代理 人 代销机 构或 销售 代理 人: 指依据 有关 销售 代理 协议 办理本 基金 销售 的代 理机 构 基金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 企业 法人 、 社会 团 体、 其他 组织 以及 合格 的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 暂 行办法 》 规定条 件, 可投 资于 中国 证券市 场的 境外 投资 者 基金终 止日 :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程 序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终 止基 金的 日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 之 日起 到基金 认购 截止 日的 时间 段, 最 长 不超 过3 个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不定期 之期 限 开放日 :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申 购 、 赎 回、 转换 等 业务的 工 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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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 转换 或其 他交易 的申 请确 认日 T+n 日: 指T 日 后( 不 含T 日)第n 个工 作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发售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申 请卖出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某一 基金 ( 包括 本基 金 ) 的 基金 份额 转为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由同 一注 册登 记机 构 办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包 括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 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 一 销 售 机 构 交 易 账 户 的行为 元: 指人民 币元 销售服 务费 : 也称为 持续 营销 和服 务费 用,主 要用 于支 付销 售机 构佣金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营 销广告 费 、 促 销活 动费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服务 费等 , 该笔 费 用从基 金资 产中 扣除 , 属 于基金 的 营运费 用。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资 等的价 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账 户: 指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的所有 权凭 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 管理人 每六 个月 对原 招募 说明书 进 行的内 容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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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克服 、 无 法避 免 且在基 金 合同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签署 并生 效之 日后 发生的 , 使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部 分履 行本 协议 的任 何事件 , 包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骚乱、 火 灾、 政 府征 用、 没 收、 法 律 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 发事件 、 证券交 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等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站 , 包括但 不限 于 《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及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网 站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设立日期:2002 年12 月 27 日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 思斯 注册资本:人 民币2.1 亿元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文批准 设立, 是中 国第 一 家中外 合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司 由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 兰投资 ) 、 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司 、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任 公 司、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同 投资 组建 。经 公司 股东会 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 公 司的注 册资 本金 已经 由人 民币一 亿元 (RMB100 ,000 ,000 元) 增加 为人 民 币二亿 一千 万元(RMB210 ,000 ,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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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2007 年 5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受让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及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分别 持有的 公司 10 %、10 %、10%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 外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 受 让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的 股权。 上述 股权 转让 完成 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商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持 有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意 ,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将其持 有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1.6% 股 权转 让给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11.7% 股权 转让给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 述股权 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权 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55 %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有全部 股权 的 45 %。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 总 行设 在深 圳, 业 务 以中国 市场 为主 。招 商银 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 股票代 码 : 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 商银 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上市 (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 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 ,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 成为拥 有证券 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券 商。 2009 年 11 月, 招商证 券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 代 码 600999)。 公司将 秉承 “诚 信、 理性 、专业 、协 作、 成长 ”的 理念, 以“ 为投 资者 创造 更多 价 值”为 使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产 管理 行业 具有 “差 异化竞 争优 势、 一流 品牌 ”的资 产 管 理公司 。 (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 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 李浩, 男, 工商 管理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1997 年5 月加入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曾任行 长助 理、 上海 分行 行长、 副行 长, 现任 执行 董事、 党委 副书 记、 常务 副行长 兼 财 务负责 人。 现任 公司 董事 长。 邓晓力 , 女 , 毕 业于 美国 纽 约州立 大学 , 获经 济学 博 士学位 。2001 年加 入招 商 证券, 期间 于2004 年1 月至 2005 年9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工作, 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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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南方证 券的 清算 ;在 加入 招商证 券前 ,曾 在美 国纽 约花旗 银行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现 任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分管 风险 管理 、公 司财务 、清 算及 培训 工作 ;中国 证 券 业协会 财务 与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副 主任 。现 任公 司副 董事长 。 金旭, 女,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 在中 国证 监会 工作。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任总 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 梅隆 全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任首 席代表 。2007 年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任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2015 年1 月 加 入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 董事 兼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吴冠雄 , 男 ,1972 年 1 月生,硕 士研 究生,22 年法 律 从业经 历。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在 中国 北方 工业 公 司任法 律事 务部 职员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 在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 中 国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 至今在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工 作, 先后担 任专 职律 师、 事务 所权益 合伙 人、 事务 所管 理合伙 人、 事务 所执 行主 任和管 理 委 员会成 员。 2009 年 9 月至 今兼任 北京 市华 远集 团有 限公司 外部 董事 。 2012 年 5 月至 今 兼 任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四 届、 第五 届并 购重 组审核 委员 会兼 职委 员。 现任公 司 独 立董事 。 王莉, 女, 高级 经济 师。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学 院,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 昆明军 区三 局战 士、 助理 研究员 ;国 务院 科技 干部 局二处 干部 ;中 信公 司财 务部国 际 金 融处干 部、 银行 部资 金处 副处长 ; 中 信银 行(原 中信 实业银 行) 资本 市场 部总 经理、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等 职。 现 任中 国证券 市场 研究 设计 中心( 联办) 常务 干事 兼基 金部 总 经理; 联 办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等。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蔡廷基 ,男 ,毕 业于 香港 理工学 院( 现为 香港 理工 大学) 会计 系。 历任 香港 毕马 威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部 副经 理、经 理,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上海 办事 处执 行合 伙人, 毕 马 威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 上海 首席合 伙人 , 毕 马威 华 振 会 计师事 务所 华东 华西 区首 席合伙 人。 现为香 港会 计师 公会 资深 会员、 上海 市静 安区 政协 委员、 上海 市静 安区 归国 华侨联 合 会 名誉副 主席 。兼 任中 国石 化上海 石油 化工 股份 有限 公司等 三家 香港 上市 公司 的非执 行 独 立董事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孙谦, 男, 新加 坡籍 ,经 济学博 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 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复旦 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 得学 士、工 商 管理硕 士和 经济 学博 士学 位。曾 任新 加坡 南洋 理工 大学商 学院 副教 授、 厦门 大学任 财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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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管理与 会计 研究 院 院 长及 特聘教 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现 任复旦 大 学 管理学 院特 聘教 授和 财务 金融系 主任 。兼 任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 和 上 海期货 交易 所博 士后 工作 站导师 ,科 技部 复旦 科技 园中小 型科 技企 业创 新型 融资平 台 项 目负责 人。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张卫华 , 女 ,1981 年07 月至 1988 年8 月 , 曾 在江 苏 省连云 港市 汽车 运输 公司 财务 部门任 职; 1983 年 11 月至 1988 年08 月 , 任 中国 银行连 云港 分行 外汇 会计 部主任 ;1988 年08 月至1994 年 11 月, 历任招 商银 行总 行国 际部 、 会计 部主 任、 证 券业 务部 总经理 助 理;1994 年 11 月至 2006 年 02 月 ,历 任招 银证 券、 国通证 券及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总裁助 理兼 稽核 审计 部总 经理;2006 年 03 月至 2009 年 04 月,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稽核 监察 总审 计师 ;2009 年 04 月至 2016 年1 月 任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合规总 监; 2016 年1 月起 任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高 级顾 问。 现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银行 ,1997 年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 招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2006 年6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 副 总经理 , 2007 年7 月至 2008 年7 月 任招商 银行 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理 ( 主持 工作 ) 。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业务 总监 兼总 行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4 年 6 月 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业务 总监 兼总 行资 产负债 管理 部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招 商银 行总 行同 业金 融总部 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2016 年 1 月 起任招 商 银 行总行 投行 与金 融市 场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 女,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1996 年加 入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先后担 任项 目经 理、 高级 经理、 业务 董事 ;2002 年 起参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筹 备, 公司成 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产 品研 发部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现 任 产品运 营官 兼市 场推 广部 总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 加入 美的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任Oracle ERP 系 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5 月至 2006 年12 月于 韬睿惠 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顾 问 ; 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2 月于怡 安翰 威特 咨询 有限 公 司任 咨询 总监 ; 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倍 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限 公司 首席 运营 官; 现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力 资 源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兼任 招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李扬 , 男 , 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2002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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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金核算 部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总 监, 现任 产品 研发 一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钟文岳 ,男 ,厦 门大 学货 币银行 学硕 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于中 国农 村发 展信托 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集团)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 于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江 营业 部总 经理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 任 厦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 深圳 二十 一世 纪风 险投资 公司 副总经 理;2004 年1 月至2008 年 11 月任 新江 南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08 年 11 月 至 2015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总经理 ;2015 年 6 月 加入 招商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副总 经理兼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沙骎 , 男 , 中国 国籍 , 中 欧国际 工商 学 院 EMBA , 曾任职 于南 京熊 猫电 子集 团, 任 设计师 ;1998 年 3 月加 入 原君安 证券 南京 营业 部交 易部, 任经 理助 理;1999 年 11 月加 入中国 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金运 营中 心基金 投资 部, 从事 交易 及证券 研 究 工作;2000 年 11 月加 入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投资 部, 任交 易主 管;2008 年 2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量化 投资 事业 部 , 任 投 资总监 、 部门 总经 理 ;2015 年加 入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招 商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欧志明 , 男 , 华 中科 技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 双学 士 、 投资经 济硕 士 ;2002 年加 入广发 证券深 圳业 务总 部任 机构 客户经 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 广发 证券 总 部任风 险 控制岗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2004 年 7 月 加入 招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法 律合规 部 高 级经理 、副 总监 、总 监、 督察长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董 事会 秘书 ,兼 任招 商财富 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兼 招商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潘西里 , 男 , 硕 士,1998 年 加入大 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法律 部, 负责 法务 工作 ; 2001 年 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深圳 监管 局, 历任 副主 任科 员 、 主 任科员 、 副处 长及 处长 ;2015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督 察长 。 2、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本公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通过 整个 投资 团队 全 体 人员的 共同 努力 来争 取良 好的 投 资业绩 。基 金经 理简 介如 下: 邓栋 , 男 , 中国 国籍 , 工 学硕士 。2008 年加 入毕 马 威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 , 从 事审计 工作 ,2010 年1 月 加入 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固定 收益 投资 部研 究员 , 现 任固 定 收益投 资部 副总 监、 招商 安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3 年3 月9 日 至今 ) 、 招商 安润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3 年 4 月19 日至今 ) 、 招 商瑞 丰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 :2015 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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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月12 日至 今) 、 招商 信用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5 年4 月1 日至今 ) 、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5 年 4 月17 日至 今) 、招商 丰 泽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5 年 6 月11 日至 今) 、招 商全 球资源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5 年7 月 3 日至 今) 、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5 年 7 月3 日至 今、 招商 标普 高 收益红 利贵 族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 2015 年 7 月 3 日 至今 ) 、 招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5 年7 月23 日至 今 ) 及 招商 丰融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 理 时间 :2015 年11 月17 日至 今) 。 康晶, 男, 中 国国 籍, 硕 士 。2009 年 加入 魏斯 曼资 本公司 交易 部, 任交 易员 ;2011 年1 月 加入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债 券资 本市 场部 , 任研 究员;2012 年3 月 加入招 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部 ,任 研究 员。 现任 招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5 年 8 月 5 日至今 ) 、 招商 安泰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 管 理时间 :2015 年 8 月 5 日 至今) 、招 商产 业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 2015 年 8 月 5 日 至今)、 招商境 远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2015 年12 月15 日至今)、 招商 招兴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 :2016 年5 月18 日至今)、 招 商安 博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 :2016 年 5 月 25 日至今)、 招商 安 裕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6 月 20 日至 今)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胡军 华女 士 , 管理 时间 为 2006 年 7 月 1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0 日 ; 汪 仪先 生 , 管 理时间 为 2008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0 年 2 月 12 日 ; 张国强 先 生,管 理时 间为 2009 年 8 月 27 日至 2011 年 10 月 29 日; 王景 女士 ,管 理时 间为 2011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2 年 11 月 8 日; 吴伟 明先 生 , 管 理时间 为2014 年 8 月 26 日 至2015 年4 月14 日; 张婷 女士 , 管理时 间 为2010 年2 月12 日至2015 年8 月5 日 。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总经 理金 旭、副 总经 理沙 骎、 总经 理助 理 及投资 管理 二部 负责 人杨 渺、总 经理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四部 负责 人王 忠波 、总 经理助 理 兼 全球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人吴 武泽、 总经 理助 理裴 晓辉 、交易 部总 监路 明、 国际 业务部 总 监 白海峰 。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 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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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收 益 ;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从 事 违反 《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以及其 它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行为, 并应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规行 为的 发生。 2、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从 事 以下违 反《 证券 法》 《基 金 法》以 及其 它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 为 的发 生: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挪用基 金财 产 (4)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5)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6)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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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资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4、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 关法律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 托管协 议;





(3)故 意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的 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的 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 挠或严 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监 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 职权;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 金投资 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他 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 或以其 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履 行 诚信义 务, 如实 披露 法规 要求的 披露 内容 。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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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2) 不为 自己 、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五)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 从 决策层 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面 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监事会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 管 理层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作 为董 事会 下设的 专门 委员 会之 一, 负责决 定公 司各 项重 要的 内部控 制制 度并 检查 其合 法性、 合理 性和 有效 性 , 负责决 定公 司风 险管 理战 略和政 策并 检查 其执 行情 况,审 查公 司关 联交 易 和 检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 务稽查 情况 等。 (3) 督察长 : 督 察长 负 责 监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 风 险控制 情况 ,并 负责 组织 指导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和公 司 存 在重大 风险 或隐 患, 或发 生督察 长依 法认 为需 要报 告的其 他情 形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应当及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4)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总经 理办 公会 下设的 负责 风险 管理 的 专 业委员 会,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中的 重大 问题 和重大 事项 进行 风险 评 估 并作出 决策 ,并 针对 公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 机 情况, 实施 危机 处理 机制 。 (5) 监察稽 核部 门 : 监察 稽核 部门 负 责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和 风险 管理 政策 的 执 行情况 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向 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总 经理 报告 。 (6) 各业务 部门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各 部门 的 主 管在权 限范 围内 ,对 其负 责的业 务进 行检 查监 督和 风险控 制。 员工 根据 国 家 法律法 规、 公司 规章 制度、 道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 自 己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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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3、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 部 门 管理办 法和 业务 管理 办法 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们是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要 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 开 。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管 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制 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和 危 机 处理制 度等 。部 门管 理办 法在公 司基 本制 度基 础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设 置 、 岗位责 任进 行了 规范 。业 务管理 办法 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操 作进 行了 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 政 策、岗 位分 离制 度、 业务 隔离制 度、 标准 化作 业流 程制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权限管 理 制 度、信 息 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等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职 责是 依 据国家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的 权限 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序 和 适 当的方 法对 监察 稽核 对象 进行公 正客 观的 检查 和评 价,包 括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度 的 健 全性、 合理 性和 有效 性、 检查公 司执 行国 家法 律法 规和公 司规 章制 度的 情况 、进行 日 常 风险控 制的 监控 工作 、执 行公司 内部 定期 不定 期的 内部审 计、 调查 公司 内部 的违法 案 件 等。 4、 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 沟 通、 内部 监 控 。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营 造 一个浓 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围 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时 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管 理 层 的经营 思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并 自觉 遵循 ,使 风险 意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 位 和各个 业务 环节 。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 分 类,找 出风 险分 布点 ,并 对风险 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引 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采取 定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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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定量的 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落实 责任人 ,并 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险 防范 措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投资 管理 、基 金运 作、 市场营 销等 业务 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各部 门的 操作相 互 独 立、相 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告 系统 ,形 成了 权责 分明、 严密 有效 的三 道监 控防线 : a. 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责明 确,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说明 书和 岗位 责任 制, 对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设置 , 使 不同的 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检 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以 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 险 。 b. 各 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 部门、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 续部门 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位 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c. 以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 部 门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施 监督反 馈的第 三道 监控 防线 。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业 务、 岗位 和空 间 隔离制 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保 密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保 全 制 度、客 户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制 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险 。 C.会 计控 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财 产与 公司 自有资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立 核算 ;公 司会 计核 算 与基金 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人 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行 严格 区分 。公 司对 所管理 的 不 同基金 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账 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每 只基 金和 基金 财产 的完整 和 独 立。 (4) 信息 沟通 指及时 地实 现信 息的 流动 ,如自 下而 上的 报告 和自 上而下 的反 馈。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 道,保 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及 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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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 制 度按照 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不 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A. 执 行体 系报 告路 线: 各 业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 部 门负 责人 向分 管领 导、 总 经理报 告; B. 监 督体 系报 告路 线: 公 司员工 、 各 部门 负责 人向 监察稽 核部 门 报 告, 监察 稽核部 门向总 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C. 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 报 送董 事会 及其 下设 的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 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促 使公司 员工 积极 参与 和遵 循内 部 控制制 度, 保证 制度 有效 地实施 。公 司监 事会 、 董 事会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督 察长、 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 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检 验,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定 要 求 并加以 充实 和改 善, 及时 反映政 策法 规、 市场 环境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趋势 ,保证 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性。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本情 况 本基金 的基 金托 管人 为中 国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光 大银 行” ) ,基 本 情况如 下: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光 大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中 国 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成立时 间:1992 年8 月 18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04.3479 亿 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2]75 号 投资与 托管 部总 经理 :曾 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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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 李宁 电话: (010 ) 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法定代 表人 唐双 宁先 生, 历任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沈 阳市分 行常 务副 行长 、中 国人 民 银行沈 阳市 分行 行长 ,中 国人民 银行 信贷 管理 司司 长、货 币金 银局 局长 、银 行监管 一 司 司长,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副 主席 ,中 国光 大(集 团) 总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 记 等职务 。现 任十 二届 全国 人大农 业与 农村 委员 会副 主任, 十一 届全 国政 协委 员,中 国 光 大集团 股份 公司 董事 长、 党委书 记, 中国 光大 集团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 任中 国光大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 委书记 ,中 国光 大控 股有 限公司 董事 局主 席, 中国 光大国 际 有 限公司 董事 局主 席。 行 长 张 金 良 先生 , 曾 任中国 银 行 财 会 部会 计 制 度处副 处 长 、 处 长、 副 总 经理兼 任 IT 蓝 图实 施办 公室 主任 、 总经理 , 中国 银行 北京 市 分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中 国银行 副行 长、党 委委 员。 现 任 中国 光大集 团股 份公 司党 委委 员,兼 任中 国光 大银 行行 长、党 委 副 书记。 曾闻学 先生 ,曾 任中 国光 大银行 办公 室副 总经 理, 中国光 大银 行北 京分 行副 行长 。 现任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托管 部总 经理 。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截至2016 年 6 月30 日,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管 国投 瑞银 创新 动力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投 瑞银 景气行 业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投瑞 银融 华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资源 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础 行业 证券投 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博 时转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大 成 策 略回报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货 币市 场基 金、 建信恒 稳价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光大保 德信 量化 核心 证券 投资基 金、 光大 保德 信添 天利季 度开 放短 期理 财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国 联安 双佳 信用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泰信 先行 策略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欧 新动 力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国金 通 用 国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农银 汇理 深证 1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益民核 心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兴业 商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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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模式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 瑞信 保本2 号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国 金 通 用沪深3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加 货币 市场 基金、 益民 服务 领先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健康 民生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鑫元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江信 聚福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鑫 元稳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金通 用鑫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鑫元 合享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鑫元 半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金、东 方红 睿阳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 信信息 产 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泓 德优选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东 方新 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光大 保德 信鼎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融新 动力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红塔 红土盛 金新 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 鹰产业 整 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金 通用 鑫运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景裕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财通 多策 略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添利宝 货 币 市场基 金、 江信 同福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光大 保德 信耀 钱包 货币 市场基 金 、 大成景 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瑞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加心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建 信稳 定丰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南方弘 利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鑫元 兴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安 泰 18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建 信安 心保 本五 号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添益定 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欧强 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恒利6 个月 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易方 达裕 景添 利6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 时 安怡6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江 信汇 福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鑫 元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工银 瑞信 瑞丰 纯债 半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国泰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景荣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鹏 华兴华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共 64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托管 基金 资产规 模 1,381.42 亿元 。 同 时, 开 展了证 券公 司资 产管 理计 划、 专户 理财 、 企 业年 金 基金 、QDII 、 银行理 财、 保险 债权 投资 计划等 资产 的托 管及 信托 公司资 金信 托计 划、 产业 投资基 金 、 股权基 金等 产品 的保 管业 务。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有 关法 律法 规在 基金 托管业 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彻 执行 ;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有 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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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行;确 保 基 金财 产安 全; 保证基 金托 管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 理 公司及 基金 托管 人的 合法 权益。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必须 渗透 到基 金托 管业 务的各 个操 作环 节 , 覆 盖 所有的 岗位, 不留 任何 死角 。 (2 ) 预 防性 原则 。 树立 “ 预防为 主 ” 的 管理 理念 , 从 风险发 生的 源头 加强 内部 控制, 防患于 未然 ,尽 量避 免业 务操作 中各 种问 题的 产生 。 (3) 及 时性 原则 。 建 立健 全各项 规章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施 加强 内部 控制 。 发 现问题 , 及时处 理, 堵塞 漏洞 。 (4 ) 独 立性 原则 。 基金 托 管业务 内部 控制 机构 独立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执行 机构 , 业 务 操作人 员和 内控 人员 分开 ,以保 证内 控机 构的 工作 不受干 扰。 3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光 大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 会下 设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 审计 委 员会 ,委 员会 委 员由相 关部 门的 负责 人担 任,工 作重 点是 对总 行各 部门、 各类 业务 的风 险和 内控进 行 监 督、管 理和 协调 ,建 立横 向的内 控管 理制 约体 制。 各部门 负责 分管 系统 内的 内部控 制 的 组织实 施, 建立 纵向 的内 控管理 制约 体制 。投 资托 管部建 立了 严密 的内 控督 察体系 , 设 有风险 管理 处, 通 过 “全 员全程 ” 风 险控 制体 系, 加强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的风 险 管 理。 4 .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托管 部自 成立 以来 严格遵 照《 基金 法》 、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商业 银行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法 律、 法规 的要 求, 并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制 订、 完善 了 四 十余 项 规章 制度 和实 施细 则, 逐 年重 检, 将风 险控 制落实 到 每 一个工 作环 节。 中国 光大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托 管部以 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务 风 险 为主线 ,在 重要 岗位 (基 金清算 、基 金核 算、 交易 监督) 还建 立了 安全 保密 区,安 装 了 录像监 视系 统和 录音 监听 系统, 以保 障基 金信 息的 安全。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等的 要求 ,基 金托 管人 主要通 过 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事 前监督 和事 后控 制相 结合 、技术 与人 工监 督相 结合 等方式 方法 ,对 基金 投资 品种、 投 资 组合比 例每 日进 行监 督; 同时, 对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金 费用支 付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 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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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等规 定的 行为 ,及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回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 改 正。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梓 招商基金 战略客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 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66290576 联系人 :曾 沂慧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888 号 东海 国际 中心A 座 16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8


联系人 : 秦向 东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 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662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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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联系人 : 王 默飞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贺 军莉


2. 代销机构:中国光大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甲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 (010 )63636248 联系人 :朱红 3. 代销机构:中国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4.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5. 代销机构:中国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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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人 :杨菲 6. 代销机构:中信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赵骞 7. 代销机构: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 唐 文勇 8. 代销机构:中国建设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 琳 9. 代销机构:交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 张 宏革 10.代销机构:平安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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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 :张 莉 11.代销机构: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12.代销机构:中国民生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电话:95568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 :穆婷 13.代销机构:中国邮政 储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 :王 硕 14.代销机构:浙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954 联系人 :唐 燕 15.代销机构:北京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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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人 :赵姝 16.代销机构:包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 张 建鑫 17.代销机构:宁波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于 波涛 18.代销机构:大连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95 传真:0411-82356594 联系人 :朱 珠 19.代销机构:东莞农村 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 :林 培珊 20.代销机构:招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林 生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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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21.代销机构:中信建投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22.代销机构:国泰君安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23.代销机构:海通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24.代销机构:广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25.代销机构:中国银河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联系人 :宋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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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26.代销机构:申万宏源 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曹 晔 27.代销机构:平安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 :吴琼 28.代销机构:光大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29.代销机构:长城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88 号 特区 报业 大 厦 14 、16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电 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联系人 :刘 阳


30.代销机构:财富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蔡 一兵 电话: (0731 )4403319 传真: (0731 )4403439 联系人 :郭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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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31.代销机构:湘财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8503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32.代销机构:安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33.代销机构:中信证券 (山 东)有限责任公司(原 中 信万通证券 )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34.代销机构:国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 齐 晓燕 35.代销机构:中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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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36.代销机构:兴业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37.代销机构:长江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联系人 : 奚 博宇 38.代销机构:中银国际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许刚 电话: (021 )20328000 传真: (021 )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39. 代销机构: 申万宏源 西部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 许 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40.代销机构:信达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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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人 :唐 静 41.代销机构:华福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21-20655175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 :郭 相兴 42.代销机构:国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43.代销机构:天相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27 联系人 :林 爽 44.代销机构:大通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心A 座- 大连 期 货 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红光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4 联系人 : 谢 立军


45.代销机构:中航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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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 :史 江蕊 46.代销机构 :华融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 :李 慧灵 47.代销机构:华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 晓芸 48.代销机构:华宝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 : 刘 闻川


49.代销机构:方正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联系人 :徐 锦福 50.代销机构:华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516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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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51.代销机构: 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原齐鲁证 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52.代销机构:国元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安徽 省合 肥市梅 山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 —62207773


联系人 :陈 琳琳 53.代销机构:山西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 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 :郭 熠 54.代销机构:西藏同信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 -36533016 传真:021 -36533017 联系人 : 汪 尚斌 55.代销机构:中山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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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 :罗 艺琳 56.代销机构:广州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57.代销机构:东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 :王 一彦 58.代销机构:华龙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 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 : 邓 鹏怡 59.代销机构:恒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魏巍


电话:0471-4974437 传真:0471-4961259 60.代销机构:渤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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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61.代销机构:民生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 明 62.代销机构:东兴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 汤漫 川 63.代销机构:万和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沙 路49 号 通信 广场 二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161630 联系人 :黎 元 春 64.代销机构:五矿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经贸 中心48 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立功 联系人 :王 鹏宇 电话:0755- 83219194 传真:0755-82545500 65.代销机构:东吴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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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66.代销机构:中国中投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67.代销机构:国金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68.代销机构: 国都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 :黄 静 69.代销机构:西南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70.代销机构:浙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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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 :李 凌芳 71.代销机构:英大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联系人 电话 :0755-83007159 联系人 传真 :0755-83007034 72.代销机构:东北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树财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73.代销机构:华鑫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74.代销机构:新时代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 田 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75.代销机构:中国国际 金融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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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金 立群 联系人 : 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76.代销机构:中国民族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 :李 微 77.代销机构:万联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78.代销机构:九州证券 有限 公司(原天源证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联系人 :聂 晗 79.代销机构:第一创业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3838751 80.代销机构:大同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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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81. 代销机构: 太平洋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长伟 联系人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82.代销机构:联讯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2-2119700 联系人 :彭 莲 客服电 话:95564 83.代销机构:中信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84.代销机构:上海长量 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 (021 )58787698 联系人 :敖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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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85.代销机构:深圳众禄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 (0755 )33227950 传真: (0755 )82080798 联系人 :童彩 平 86.代销机构:杭州数米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 (0571 )28829790 传真: (0571 )26698533 联系人 :张裕 87.代销机构:北京展恒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 (010 )62020088 传真: (010 )62020088-8802 联系人 : 王 婉秋 88.代销机构:诺亚正行 (上 海)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方 成 89.代销机构:上海好买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 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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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90.代销机构:中期资产 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电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 :朱 剑林 91.代销机构:上海天天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92.代销机构:和讯信息 科技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 :吴 阿婷 93.代销机构: 浙江同花 顺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杨 翼 94.代销机构:上海陆金 所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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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95.代销机构:上海联泰 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96.代销机构:北京乐融 多源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 婷婷 97.代销机构:深圳市新 兰德 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98.代销机构:深圳富济 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 勇军 99.代销机构:嘉实财富 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办 公楼 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 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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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代销机构:珠海盈米 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 文红 网址: www.yingmi.cn


101. 代销机构:上海汇付 金融 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400-8213-999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102. 代销机构:上海利得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989 号 中达 广 场 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电话:400-067-6266 联系人: 王 淼晶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03. 代销机构: 北京钱景 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棱soho10 层 法定代表 人 :赵 荣春 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 盛 海娟 网址: http://www.qianjing.com/ 104. 代销机构: 北京新浪 仓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 906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 付 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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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代销机构: 南京苏宁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106. 代销机构: 奕丰金融 服务 (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陈 广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时 公告 。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 宋 宇彬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高 朋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2 号 南银 大 厦2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磊 电话: (010 )59241188 传真: (010 )5924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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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经办律 师: 王明 涛、 李勃 联系人:王 明涛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曾 顺福 电话: (021 )61418888 传真: (021 )6335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坚 、 吴凌志 联系人: 陶坚 六、基 金的募集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 一)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及 基金 合同 ,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2006 年 5 月 23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6 〕99 号 文核 准公 开募 集。 募 集期 从 2006 年 6 月 6 日起到 7 月 6 日止, 共募集 3,097,655,129.20 份 基金 份额 , 有 效 认购总 户数 为 19,932 户。 ( 二)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6 年7 月 11 日 正式 生效 。 七 、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和转换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存续期间可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进行相互转 换。基 金转 换包 括基 金转 出和基 金转 入。 基金转 换只 适用 于在 同一 销售机 构购 买的 本基 金管 理人旗 下的 各基 金品 种之 间。 由 于注册 登记 系统 不同 ,本 基金暂 时不 能与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招商 优质 成长 基金进 行 转 换。但 在条 件允 许的 情况 下,本 基金 也可 与招 商优 质成长 基金 进行 转换 ,具 体规定 请 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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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见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相 关公 告。 ( 一)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场所 1、 本基金 管理 人直 销网 点及网 站; 2、 受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具 有销售 本基 金资 格的 商业 银行或 其它 机构 的营 业网 点 ; 3、 有网上 交易 功能 的销 售机 构的网 站。 上述直 销和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住 所等 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销售机 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减少 销售 机构 并另行 公告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 情况变 化增 加或 减少 销售 的网点 并另 行公 告。 ( 二)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开 放日期 及办 理时间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 赎回 和转换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过3个 月开 始办 理, 具 体业务 办理时 间在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开 始的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赎 回开 始和转 换 开 始的时 间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开 放日前3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的 开放 日为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交易 日(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和 转换 时除 外) , 以上 海、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为主。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相 关 证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时 间。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时 间进 行调整 ,但 此项 调整 不应 对投资 者利 益造 成实 质影 响并应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实施 日3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投资人 在 非 开放 时间 提出 的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申请 ,其基 金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价 格 为下一 开放 日 基 金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的价 格 。 ( 三)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原 则 1、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价 格以 申请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和 转换”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请 ,赎 回和 转换 以 份 额 申请。 3、 当日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申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以 前撤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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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4、 基金转 换只 适用 于在 同一 销售机 构购 买的 本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通了 转 换 业 务的各 基金 品种 之间 。 5、 本基金 管理 人只 在转 出和 转入的 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方 可受 理投 资者 的 转 换 申请。 6、 赎回和 转换 业务 遵循 “ 先 进先出 ” 的业 务规 则 , 即 先确认 的认 购或 申购 的 基 金 份额在 赎回 时先 赎回 或先 转换。 7、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 益 的 前提下 调整 上述 原则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 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四)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有 关限制 1、 基金申 购的 限制 原 则 上 , 投资 者 通 过代 销网 点 和 本 基金 管 理 人官 网交 易 平 台 首次 申 购 和追 加申 购 的 最低金 额均 为10 元;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申 购,首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50 万元人 民币 ,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金 额为 10 元 人民 币。 实际 操 作中 , 具体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 的为准 , 投资人 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基金赎 回的 限制 原则上 ,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网点 赎 回的 , 每 次赎 回基 金份额 不得 低 于100 份,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不 足 100 份的 ,在赎 回 时 需一次 全部 赎回 。 通过本 公司 电子 商务 平台 赎回, 每次 赎回 份额 不得 低于 100 份。 实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如遇巨额 赎回等 情况发 生 而导致延 期赎回 时,赎 回 办理和款 项支付 的办法 将 参 照基金合 同有关 巨额赎 回 或连续巨 额赎回 的条款 处 理。 3、 基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转 出。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转换 的,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不得低 于100份。 通过本 公司 电子 商务 平台 转换的 ,每 次转 出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实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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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4、 投资 人参 加本 基金 的 “ 定期定 额投 资 计 划” 时, 通过代 销网 点办 理 的 , 每 期扣款 金额最 低不 少于 人民 币 100 元。 通过 本公 司 电 子商 务平台 办理 的, 每期 扣款 金额最 低不 少于人 民 币100 元。 实际 操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购 金额 、 赎 回和 转换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调整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公 告 。 ( 五)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程 序 1、 申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基 金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它方 式。 2、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本 基金 的申请 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 金 ;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和 转换 申请时 , 帐户 中必 须有 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 否 则 所 提交的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无 效而不 予成 交。 3、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的 确认 与通知 : T 日在 规定 时间 之前提 交的 申购 、 赎 回 和 转 换申请 , 本基 金注 册与 过 户登记 人 在 T+1 日内 为 投 资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 进 行 确认 , 投 资者 通常 可在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到销 售网点 或通 过销 售机 构 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赎 回和转 换的 确认 情况 。 4、 申购 、 赎 回款项 支付 : 基 金投资 人申 购时 , 采 用全 额缴款 方式 , 若 资金 未 全 额 到账则 申购 无效 , 基金 管 理人将 申购 无效 的款 项退 回。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申 请确认 后 , 赎回 款项 将 在T+7 日 内划 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人 ) 账 户。 在 发 生延期 赎回 的情 形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敬请投 资人 务必 自办 理日 常业务 申请 之日 起三 个工 作日内 及时 到销 售机 构 查 询 申购、 赎回 、转 换等 业务 是否被 确认 成功。 否 则, 如因申 请未 得到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确认而 造成 的损 失,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六)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费 用 1、本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费 率 均为零 。 表3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费率 基金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招商安本增利基金 0 % 0 % 2、 本 基金 的转 换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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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1) 本基 金转 换的 总费 用 包括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和 申购补 差费 两部 分。 (2) 每笔 转换 申请 的转 出 基金端 ,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赎 回费 中不 低 于 25% 的部分 归入 转出 基金 的基 金资产 。 (3) 每 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入 基金端 , 从 申购 费率 ( 费 用) 低 向高 的基 金转 换时 , 收取 转入基 金与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费用 差额 ;申 购补 差费 用按照 转入 基金 金额 所对 应的申 购 费 率(费 用) 档次 进行 补差 计算。 从申 购费 率( 费用 )高向 低的 基金 转换 时, 不收取 申 购 补差费 用。 (4)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5) 各只 基金 的标 准申 购 费率 ( 费用 ) 按 照最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列示 执行 。 如 标准申 购费率 (费 用) 调整 ,基 金转换 费的 计算 相应 调整 。 3、 电子 商 务交 易 , 包括www.cmfchina.com 网 上交 易 和400-887-9555 的 电话 交 易, 详细费 率请 查阅 招商 基金 电子商 务平 台 。 4 、基金管理人可按 中国证监会规 定程序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 赎回费 率和 转换 费率 ,调 整后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和转 换费 率应 在实 施 前3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特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 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 易等) 等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促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 资者 调整基 金的 交易 费率 。如 因此或 其 他 原因导 致上 述费 率发 生变 更,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费率 实施 日 3 个工 作日 前在至 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 七) 申购份 额、 赎回金 额和 转换份 额的 计算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为零 ,因 此: 申购份 额 = 申购 金额/申 购 受理当 日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2 、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为零 ,因 此: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受理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自 2008 年 2 月 22 日起将 调整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为 “ 外扣 法 ” ,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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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方法如 下: d c b a X Y ? ? ? ? ? 1 ) 1 ( 其中: Y = 转入 基金 Y 的份额 X = 转出 基金X 的 份额 a = 转换 申请 受理 当日 转出 基金 X 的 份额 净值 b = 转出 基金X 的 赎回 费 率 c = 转换 转入 金额 所对 应 的转入 基金 和转 出基 金之 间的申 购 费 率差 (转 入基 金 申购费 率小 于转 出基 金申 购费率 时,c = 0 ) d = 转换 申请 受理 当日 基 金 Y 的 份额 净值 本基金 转换 计算 公式 仅适 用于前 端收 费及 收取 销售 服务费 的情 况, 若未 来本 基金或/ 及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开通 后端 收费 ,则 本基金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 许 可的情 况下 ,对 基金 转换 计算方 法进 行调 整, 并在 调整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 式 T 日基 金份 额 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 ,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算 , 并在T+1 日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可以 适当 延 迟计算 或 公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保留 小 数点后 两位 ,两 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资产 。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 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两 位, 两 位 以后 的部 分舍去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资产。 7、转换份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转换 以转 换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作 为价 格办 理转换 。转 换有 效份 额的 计算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两 位以 后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归基金 资产 。 ( 八)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注 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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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收到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申 请之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续 。基 金管 理人 自接受 基金 投资 者有 效赎 回申请 之 日 起7 个 工作 日内 ,支 付赎 回款项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但 不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 九) 暂停或 拒绝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情 形和处 理方 式 1、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和处 理 本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或 拒绝 接受基 金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交 易场 所正 常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无 法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 ; (3)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4)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或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技术 保障 或 人 员支持 等不 充分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它 暂停 申购 情形; (6) 当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某 笔申 购申请 会影 响到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可 拒 绝该笔 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第(1)-(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 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发生上 述第 (6 )项 拒绝 申 购情形 时,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还 投资 者。 基金管理 人拒绝 或暂停 接 受申购的 方式包 括: (1)拒绝 接受、 暂停接 受某笔或 某数笔 申购申 请 ; (2)拒绝 接受、 暂停接 受某个或 某数个 工作日 的 全部申购 申请; (3)按比 例拒绝 接受、 暂停接受 某个或 某数个 工 作日的申 购申请 。 2、暂 停赎 回和 转换 的情 形和处 理 本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人的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交 易场 所正 常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 计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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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3) 因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它原 因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 出 现困难 ; (4) 涉及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其 中的一 只或 两只 当日 为非 日常交 易开 放日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已接 收的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 足额对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兑 付 ,可 兑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该 基 金 已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兑付部 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生 的 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兑付 ,并 以该开 放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投 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选择 将当 日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 、 属于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需要 暂 停赎回 的其 他事 项时 ,在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暂 停公告 。 暂 停期 间, 每两 周至少 刊登 提示 性公 告一 次, 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新开 放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公 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 回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 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总份 额加上 基金 转换 转出 申请 总份 额 扣除申 购申 请总 份额 及基 金转换 转入 申请 总份 额后 的余额 ) 超过 本 基金 上一 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10 % 时, 即认 为本 基 金发生 了 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1) 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 认为有能力兑 付投资者 的 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 管 理人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 赎 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 兑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 而 进行的资产变 现可能对 基 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 赎 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 当 日的赎回申请 ,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 回 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 当 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 投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 除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明 确作出 不参 加顺 延下 一 个开放 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 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 , 转入下 一个 开 放日的赎 回申请 不享有 优 先权。以 此类推 ,直到 全 部赎回为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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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3) 如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涉 及 基金转 换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基 金转 出部 分视 同基 金赎回 情况 处理 ,投 资者 的转换 申请 可能 被延 迟或 部分实 现转 换。 (4)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 巨额赎 回 并延期 支付时, 基金管理 人 应通 过指 定 媒体、 基金 管理人 的公司 网站或代 销机构 的网点, 在 3 个交 易日 内 刊登 公 告, 并 说 明有关 处理方 法 。 若本基金 连续 两 个开放 日 以上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 接受 本基金 赎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 超过 正常支付 时间 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指 定媒体 上 进行公告 。 3、基 金转 换涉 及巨 额赎 回 情况的 处理 投 资 者申 请 基金 转换 时 ,可 以 选择 如 遇巨 额赎 回 时是 否 顺延 基 金转 换。 当 转出 基 金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投资 者选择 顺延 基金 转换 时, 未被转 换的 剩余 份额 视作 下一工 作 日 的基金 转 换 申请 。若 投资 者选择 不顺 延基 金转 换, 则剩余 份额 被取 消基 金转 换申请 , 并 记回投 资者 转出 基金 份额 。顺延 基金 转换 申请 不享 有优先 权。 ( 十一 )暂停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的公 告, 重新开 放申 购、赎 回和 转换的 公告 1、 基金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 赎回和 转换 情况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应 在规 定期 限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第 二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本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工 作日的 基 金 收益情 况。 3、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 周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 赎 回 和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1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本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日 公告 暂停 期间的 本 基 金的收 益情 况。 4、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告 一次 。 暂 停结 束, 本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 赎 回和转 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3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 登本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 和 转换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 和转换 日公 告暂 停期 间的 本基金 的收 益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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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八 、基 金的非交 易过户与 转托管 ( 一) 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 照一 定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的行 为, 包括 继承 、退休 后 转 赠、捐 赠、 遗赠 、自 愿离 婚、分 家析 产、 国有 资产 无偿划 转、 机构 合并 或分 立、资 产 售 卖、机 构清 算、 企业 破产 清算、 强制 执行 ,及 基金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人认 可的 其它行 为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合 格的个 人投 资者 或机 构投 资者。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与转 托管 必须提 供相 关资 料。 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 与转 托管 按 《 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 业务 管理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 二) 转托管 投资者 认购 (申 购) 基金 后可以 向原 认购 (申 购) 基金 的 销售 机构 发出 转托 管指令 。 转托管 完成 后, 投资 者才 可以在 转入 销售 机构 赎回 其基金 份额 。 ( 三) 其他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条 件下 ,基 金管 理人 将可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 或其他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 并制定 、公 布并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九 、基 金的投资 本基金 是通 过灵 活主 动的 投资策 略实 现持 续稳 健投 资收益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 适合 追 求本金 安全 基础 上持 续稳 健收益 的投 资者 的投 资需 求。 ( 一) 投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维 护本金 安全 的 基 础上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谋求 持续 稳健 的 投资收 益。 ( 二) 投资理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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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遵照合 理价 值原 则下 的主 动投资 管理 。 ( 三) 投资方 向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包括国 债、 金融 债、 信用 等级 为 投资级 以上 的企 业债 和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短期 融资券 、债 券回 购、 央行 票据、 同 业 存款等 ,以 及股 票等 权益 类品种 和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工 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的投 资比 例为80%-100% (其 中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5 %) ; 股票 等权 益类 品种 的 投资比 例为0%-20%。 ( 四)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三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税后 利率+0.2 % 本基金 以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为主 ,以 为投 资者 创造持 续稳 健投 资收 益为 目标 , 而以三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税后利 率这 种绝 对收 益比 较基准 为基 础再 加上 一定 的收益 溢 价 作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能比 较贴 切体 现和 衡量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策略以 及 投 资业绩 。


( 五)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流 动性 好、 低风 险、稳 健收 益类 产品 ,可 以满足 追求 本金 安全 基础 上持 续 稳健收 益的 个人 和机 构投 资者的 投资 需求 。 ( 六) 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的投 资比 例为80%-100% (其 中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5 %) ; 股票 等权 益类 品种 的 投资比 例为0%-20%。 2、组合构建 (1) 货币 市场 工具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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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在本基 金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投资过 程中 ,将 以严 谨的 市场价 值分 析为 基础 ,采 用稳 健 的投资 组合 策略 ,通 过对 短期金 融工 具的 组合 操作 ,在保 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同 时,追 求 稳 定的投 资收 益。 具体 来说 : ① 在 保证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 利用 现代 金融 分析 方法 和工具 , 寻 找价 值被 低估 的投资 品种和 无风 险套 利机 会; ② 根 据各 期限 各品 种的 流 动性、 收益 性以 及信 用水 平 来确定 货币 市场 工具 组合 资产 配置; ③ 根 据 市 场 资金 供 给 情况对 货 币 市 场 工具 组 合 平均剩 余 期 限 以 及投 资 品 种比例 进 行适当 调整 。 (2) 债券 (不 含可 转债 ) 投资 在本基 金的 债券 (不 含可 转债) 投资 过程 中,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采取 积极 主动 的投 资 策略, 以中 长期 利率 趋势 分析为 基础,结 合中 长 期 的 经济周 期、 宏观 政策 方向 及收益 率曲 线分析,实 施积 极的 债券 投 资组合 管理 ,以 获取 较高 的债券 组合 投资 收益 。 本基金 所采 取的 主动 式投 资策略 涉及 债券 组合 构建 的三个 步骤 : 确 定债 券组 合 久期、 确定债 券组 合期 限结 构配 置 和挑 选个 券。 其中 , 每 个 步骤都 采取 特定 的主 动投 资子策 略, 以尽可 能地 控制 风险 、提 高基金 投资 收益 。 ① 确 定组 合久 期 主动式 投资 策略 通过 积极 主动地 预测 市场 利率 的变 动趋势 ,相 应调 整债 券组 合的 久 期配置 , 以 达到 利用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和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特性 提高 债券 组合 收益 率的目 的。 本基金 在确 定债 券组 合久 期时, 在进 行债 券市 场发 展 趋势及 市场 利率 波动 预期 的基础 上, 结合本 基金 债券 组合 的利 率弹性 特征 ,从 而确 定债 券组合 的久 期配 置。 ② 决 定债 券组 合的 期限 结 构配置 在决定 本基 金债 券组 合的 久期后 ,本 基金 主要 采用 收益率 曲线 分析 策略 决定 组合 的 期限结 构配 置。 所谓收 益率 曲线 分析 策略 ,即通 过考 察市 场收 益率 曲线的 动态 变化 及预 期变 化, 寻 求在一 段时 期内 获取 因收 益率曲 线形 状变 化而 导致 的债券 价格 变化 所产 生的 超额收 益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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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策略。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是市 场对 当前经 济状 况的 判断 及对 未来经 济走 势预 期的 结果 。分析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不 仅可 以非常 直观 地了 解当 前债 券市场 整体 状态 ,而 且能 通过收 益 率 曲线隐 含的 远期 利率 ,分 析预测 收益 率曲 线的 变化 趋势, 从而 把握 债券 市场 的走向 。 在本基 金的 组合 构建 过程 中,收 益率 曲线 分析 策略 将根据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各 期限段 品种 收益 率及 收益 率基差 波动 等因 素分 析, 预测 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动趋 势,并 结 合 短期资 金利 率水 平与 变动 趋势, 形成 具体 的收 益率 曲线组 合策 略, 从而 确定 本基金 债 券 组合中 不同 期限 结构 的配 置。 ③ 选 择个 券, 构建 组合 在确定 债券 组合 的期 限结 构后, 本基 金将 主要 运用 收益率 基差 分析 策略 ,通 过对 不 同类别 债券 的收 益率 基差 分析, 预测 其变 动趋 势, 及时发 现由 于基 (利 )差 超出债 券 内 在价值 所决 定的 差异 而出 现的价 值被 低估 的债 券品 种,并 结合 税收 差异 和信 用风险 溢 价 等因素 进行 分析 ,综 合评 判个券 的投 资价 值, 以挑 选风险 收益 特征 最匹 配的 券种, 建 立 具体的 个券 组合 。 在具体 运用 收益 率基 差分 析策略 中, 本基 金 还 将采 用换券 利差 交易 策略 、凸 性套 利 交易策 略以 及骑 乘收 益率 曲线策 略等 交易 策略 。 除以上 常用 策略 外, 在本 基金债 券投 资过 程中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采 用一 级市 场参 与 策略以 及无 风险 套利 策略 等。 (3) 可转 债投 资 对于本 基金 中可 转债 的投 资,本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采 用可转 债相 对价 值分 析策 略。 由于可 转债 兼具 债性 和股 性,其 投资 风险 和收 益介 于股票 和债 券之 间, 可转 债相 对 价值分 析策 略通 过分 析不 同市场 环境 下其 股性 和债 性的相 对价 值, 把握 可转 债的价 值 走 向,选 择相 应券 种, 从而 获取较 高投 资收 益。 可转债 相对 价值 分析 策略 首先从 可转 债的 债性 和股 性分析 两方 面入 手。 本产品 用可 转债 的底 价溢 价率和 可转 债的 到期 收益 率来衡 量可 转债 的债 性特 征。 底 价溢价 率越 高, 债性 特征 越弱; 底价 溢价 率越 低, 则债性 特征 越强 ;可 转债 的到期 收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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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率越高 ,可 转债 的债 性越 强;可 转债 的到 期收 益率 越低, 可转 债的 股性 越强 。在实 际 投 资中, 可转 债的 底价 溢价 率小于10% 或到 期收 益率 大 于2%的 可转 债可 视为 债性 较强。 本产品 用可 转债 的平 价溢 价率和 可转 债的Delta 系 数 来衡量 可转 债的 股性 特征 。 平价 溢价率 越高 , 股 性特 征越 弱; 溢 价率 越低 , 则 股性 特征越 强。 可转 债的Delta 系数越 接近 于1, 股 性越 强;Delta 系 数越远 离1, 股性 越弱 。 在 实际投 资中 , 可 转债 的平 价溢价 率小 于5%或Delta 值 大于0.6 可 视为股 性较 强。 其次, 在进 行可 转债 筛选 时,本 基金 还对 可转 债自 身的基 本面 要素 进行 综合 分析 。 这些基 本面 要素 包括 股性 特征、 债性 特征 、摊 薄率 、流动 性等 。本 基金 还会 充分借 鉴 基 金管理 人股 票分 析团 队的 研究成 果, 对可 转债 的基 础股票 的基 本面 进行 分析 ,形成 对 基 础股票 的价 值评 估。 将可 转 债自身 的基 本面 评分 和其 基础股 票的 基本 面评 分结 合在一 起, 最终确 定投 资的 品种 。 (4) 股票 投资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包 括股 票一级 市场 投资 和股 票二 级市场 投资 。 在参与 股票 一级 市场 投 资 的过程 中,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全面 深入 地把 握上 市公 司基 本 面,运 用招 商基 金的 研究 平台和 股票 估值 体系 ,深 入发掘 新股 内在 价值 ,结 合市场 估 值 水平和 股市 投资 环境 ,充 分发挥 本基 金作 为机 构投 资者在 新股 询价 发行 过程 中的对 新 股 定价所 起的 积极 作用 ,积 极参与 新股 的申 购、 询价 与配售 ,有 效识 别并 防范 风险, 以 获 取较好 收益 。 当本基 金管 理人 判断 市场 出现明 显的 投资 机会 ,或 行业( 个股 )的 投资 价值 被明 显 低估时 ,本 基金 可以 直接 参与股 票二 级市 场投 资, 努力获 取超 额收 益。 A、新 股申 购策 略 在进行 新股 申购 时, 本基 金 管理人 将积 极运 用招 商基 金的研 究平 台和 股票 估值 体系, 深入发 掘新 股内 在价 值; 同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充 分发挥 本基 金作 为机 构投 资者在 新 股 询价发 行过 程中 的对 新股 定价所 起的 积极 作用 ,参 与新股 的申 购与 配售 ,以 获取较 好 投 资收益 。具 体策 略为 : ① 新 股研 究与 定价 首先,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充 分 利用招 商基 金的 投资 平台 和股票 估值 体系 通过 行业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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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个股基 本面 研究 、个 股估 值分析 及投 资建 议四 个步 骤,积 极发 掘新 股价 值, 为是否 参 与 新股申 购与 配售 提供 决策 建议。 a 行业 研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通 过行 业属 性分 类、 行业发 展评 估、 政策 影响 和行 业 横向对比 四 个步 骤来 发掘 景气行 业。 b 个股 基本 面研 究 : 经过 对所研 究股 票所 属行 业进 行深入 分析 后, 行业 研究 员将 从 公司基 本面 分析 入手 ,利 用公开 信息 、公 司调 研、 外部研 究报 告等 信息 ,对 上市公 司 进 行多方 位、 多角 度的 研究 。 c 个股 估值 分析 :在 基本 面分析 的基 础上 ,利 用绝 对和相 对估 值等 多种 方式 和方 法 对研究 对象 的股 票价 值进 行评估 。 绝 对估 值方 法主 要采用 自由 现金 流折 现 (DCF ) 模 型及 股息折 现 (DDM ) 模 型计 算 公司隐 含增 长率 , 进 而评 估股票 现价 的估 值水 平; 相对估 值方 法 主 要 采 用 基 于 核 心 盈 利 (Core earnings ) 计 算 的 市 盈 率 (PER ) 、 市 净 率 (PBV)、 EV/EBITDA 、 市销 率 (Price/Sales ) 、 市价 与现 金流 比率 (Price/Cash Flow)及PEG (PE to Growth )等 指标 进行 估 值。 d 决策 建议 经过上 述三 步的 研究 与评 估,有 助于 对所 研究 股票 的投资 价值 形成 较清 晰的 认识 , 为本基 金的 股票 申购 业务 提供以 下三 方面 决策 支持 :确定 合理 的初 步询 价申 报价格 、 预 测股票 流通 后的 市场 价格 、分析 和比 较申 购收 益率 。 经过上 述分 析研 究,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结合 发行 市场 资金状 况, 大致 测算 申购 中签 率 及收益 率等 数据 ,并 将该 收益率 与申 购资 金成 本进 行比较 ,从 而决 定是 否参 与新股 发 行 申购。 ② 积 极参 与新 股 申 购和 配 售 现 有 新 股 询 价 发 行 制 度 使 基 金 等 机 构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新 股 发 行 定 价 方面 发 挥 积 极 作 用,同 时为 机构 投资 者参 与网下 优先 配售 提供 了条 件。此 外, 从各 类证 券发 行历史 收 益 率统计 和预 测收 益率 角度 看, 新 股网 下申 购收 益率 远高于 其他 几类 一级 市场 投资, 因此 , 本基金 投资 操作 将以 新股 网下申 购为 业务 重点 。 具体到 操作 层面 ,本 基金 将通过 两个 层面 充分 利用 新股询 价制 度: 首先 ,在 初步 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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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价阶段 , 本 基金 将在 深入 研究的 基础 上, 与股 票发 行人及 承销 商进 行充 分的 交流与 沟通 , 力争确 定合 理的 股票 发行 价格区 间; 其次 ,在 累计 投标询 价阶 段, 本基 金将 合理利用制 度赋予 的网 下优 先申 购的 权利, 根据 具体 品种 及发 行价格 参与 网下 申购 。 ③ 获 配新 股在 锁定 期内 的 投资策 略 获配新 股在 锁定 期内 的投 资策略 主要 是利 用获 配股 票市值 积极 参与 网上 新股 发行 与 配售, 充分 利用 现有 市值 配售政 策, 增加 基金 投资 收益。 ④ 获 配新 股变 现策 略 本基金 对获 配新 股实 行择 机变现 策略 ,即 根据 对新 股流通 价格 的分 析和 预测 ,结 合 股票市 场发 展态 势, 适时 选择获 配新 股变 现时 机, 以获取 较好 的股 票变 现收 益。 B 股票 二级 市场 投资 策略 在构建 二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组合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首先采 用股 票筛 选模 型建 立股 票 备选池,在此基础上,运 用数量模 型 分 析 方 法 , 包括 股 票 评 级 系 统SRS (Stock Rating System ) 、 行业 评级 系统IRS (Industry Rating System ) 、价 值成 长模 型PFG (Price for Growth )及 风险 管理 系统 等对股 票池 中所 有股 票进 行相对 投资 价值 的评 估和 排序, 从 而 构建本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投资 组合 股票 投资 过程 如下: ① 利 用股 票筛 选模 型进 行 股票排 序和 筛选 ,构 建股 票池 目前, 本基 金管 理人 采用ING 在全 球范 围内 运用 的股 票筛选 模型 进行 初步 股票 筛选, 构建股 票备 选池 。该 模型 是一个 数量 化的 股票 筛选 模型, 主要 原理 是以 定量 指标对 备 选 股票按 盈利 增长 性和 投资 价值进 行评 分排 序。 该模 型选取 了每 股收 益及 增长 率、 市 盈率 、 流动性 等核 心指 标, 这些 核 心指标 均建 立在 研究 人员 对公司 未来 收益 预测 值的 基础之 上, 并且每 周对 更新 的数 据进 行处理 ,从 而得 到不 断更 新的备 选库 股票 的排 序。 ② 运用SRS 系统 对股 票池 股票进 行深 入研 究和 分析 SRS股 票评 级系 统是 对股 票 基本面 进行 定性 分析 的核 心系统 。 它 是对 上市 公司 的 短期 增长、 长期 增长 、竞 争环 境、管 理能 力、 资本 结构 、资本 密集 水平 和股 票的 相对价 值 等 因素进 行全 面系 统评 价的 投资分 析系 统。 SRS 建立 了 一套有 纪律 的公 司分 析检 讨步骤 , 对 不同行 业、 不同 公司 的研 究采用 统一 的评 价标 准, 使得股 票评 级具 有可 比性 和一致 性 。 SRS系 统重 点从 八个 要素 进 行分析 并综 合考 察50 个相 关指标 , 从 成长 和价 值两 个 方面进 行 系统的 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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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③ 利用IRS 系统 进行 “自 上而下 ”的 行业 调整 仅应用 筛选 模型 和SRS 系 统 对股票 进行 排序 , 完 全是 通过自 下而 上的 方法 得到 的, 可 能导致 基金 模拟 组合 在单 个行业 的股 票集 中度 过高 ,行业 配置 不够 分散 ,或 者导致 组合 的行业 配置 与基 准指 数的 差异过 大, 造成 组合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过高 。因 此基 金管理 人 有 必要根 据经 济周 期、 市场 形势的 变化 以及 对未 来行 业发展 的判 断, 对组 合的 行业配 置 进 行适当 的调 整。IRS 系 统通 过对细 分行 业的 行业 成长 性、 行 业进 入壁 垒、 行 业政 策因素 等 方面的 相对 评估 ,体 现宏 观经济 周期 对行 业的 影响 及各行 业自 身发 展特 色, 从自上 而 下 的角度 进一 步发 掘投 资机 会,调 整股 票的 相对 评估 价值。 ④ 结 合其 他因 素及 产品 特 点,构 建模 拟股 票组 合 在股票 筛选 模型 、SRS 及IRS 模型 筛选 和分 析后 , 基 金 经理将 利用PFG 模型 对股 票 进行 综合评 分, 并在 综合 考 虑 市 场短期 其他 因素 和各 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及要 求的 基 础上给 出 本基金 的模 拟投 资组 合。 ( 七) 投资决 策 在本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架构 中,投 资决 策主 要由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 理小 组负 责 完成, 可进 一步 细分 为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小组两 个层 面及 投资 策略 、 资产 配置 、 基础组 合、 个性 化组 合和 风险控 制五 个环 节。 每部 分的具 体投 资管 理流 程如 下所示 : 1、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批准 投 资策略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基金 经理小 组提 供的 投资 策略 报告、 上期 投资 绩效 检讨 报告 及 数量分 析组 提供 的风 险评 价与绩 效评 估报 告等 资料 ,在充 分讨 论的 基础 上, 批准未 来 一 段时间 内 本 基金 投资 策略 及重大 事项 。 2、资 产配 置周 会确 定战 术 资产配 置 资产配 置周 会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决 议, 在投 资授 权范围 内确 定本 基金 资产 配置 方 案,确 定本 基金 短期 (两 周以内 )货 币市 场工 具、 债券及 股票 (新 股申 购或 二级市 场 投 资)的 配置 比例 。 3、债 券( 股票 )周 会确 定 债券( 股票 )标 准模 拟投 资组合 债券 ( 股票 ) 分 析周 会在 资 产配置 周会 确定 的资 产配 置方案 的基 础上 , 依 照债 券 (包 括货币 市场 工具 )组 合构 建流程 、新 股申 购流 程或 股票二 级市 场组 合构 建流 程形成 每 周 债券、 新股 申购 或股 票二 级市场 的模 拟组 合, 并成 为本基 金确 定个 性化 投资 组合的 依 据 。 4、基 金经 理小 组确 定个 性 化投资 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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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经 理小 组根 据资 产配 置周会 及债 券( 股票 )周 会决议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同 时 制定每 周组 合调 整方 案。 组合调 整方 案经 主管 投资 的副总 经理 批准 后, 由本 基金基 金 经 理负责 组织 执行 ,并 就需 要临时 调整 的计 划向 主管 投资的 副总 经理 报批 。 5、风 险管 理部 实时 监控 投 资风险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负责 对本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市场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及 信用风 险等 投资 风险 进行 事前评 估、 事中 监控 以及 事后跟 踪分 析, 并在 整个 投资流 程 完 成后, 对投 资风 险及 绩效 做出评 估, 提供 给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理 等 相 关人员 ,以 供决 策参 考。 监察稽 核部 门 及 风险 管理 部 负责 对本 基金 投资 的合 规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道 德风 险 以及其 他风 险进 行全 程监 控。 ( 八) 投资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下列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的 股票市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2、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同 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该证 券的10% ; 3、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 过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 报的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4、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 5、在 全国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 %; 6、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7、法 律法 规 和 监管 部门 规 定的其 他限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不 符合 以上 第1 、2、4 、5条 规定 比例 或者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上述限制中的1 -5 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 门 的 有 关 限 制 性 规 定,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则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 可 以不再 受上 述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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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 九)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但 国 务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3、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 券; 4、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益 ; 5、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6、将 基金 财产 用于 非法 抵 押、担 保、 资金 拆借 或者 贷款; 7、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8、以 基金 财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 资, 但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9、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10、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11、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12、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上述禁 止行 为中 的1、2、6 、7、9、10 点 为引 用当 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关 限制 性规 定, 若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止 性规 定, 则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可以 不再受 上述 限制 。 ( 十)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或债务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 控制或 者进 行管 理; 2、 依照 《民 法通 则》 、 《 民 事诉讼 法》 、 《 企业 破产 法》 、 《 基金 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有关规 定行 使有 关权 利。 所有参 与均 以在 合法 合规 的前提 下维 护基 金投 资人 利益并 谋 求 基金资 产的 保值 和增 值 为 目标 。


( 十一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招 商 安 本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真 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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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来源于 《招 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2 季 度报告 》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66,349,853.59 16.07 其中: 股票


166,349,853.59 16.0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744,940,288.70 71.96 其中: 债券


744,940,288.70 71.96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6,727,557.40 9.34 8 其他资 产


27,135,581.66 2.62 9 合计





1,035,153,281.3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7,475,045.92 15.96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10,344,000.00 1.20 K 房地产 业 18,530,807.67 2.1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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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66,349,853.59 19.31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300340 科恒股 份 853,479 67,621,141.17 7.85 2 300346 南大光 电 428,423 19,163,360.79 2.22 3 000926 福星股 份 1,579,779 18,530,807.67 2.15 4 300236 上海新 阳 342,200 17,311,898.00 2.01 5 002409 雅克科 技 757,575 16,863,619.50 1.96 6 300054 鼎龙股 份 660,073 16,515,026.46 1.92 7 002673 西部证 券 400,000 10,344,000.00 1.2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 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43,997,658.00 16.71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0,425,000.00 11.6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0,425,000.00 11.66 4 企业债 券 287,133,092.30 33.3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0,060,000.00 23.22 6 中期票 据 10,370,000.00 1.20 7 可转债 2,954,538.40 0.34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44,940,288.70 86.46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011699574 16 鲁 高速 SCP002 1,000,000 100,040,000.00 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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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2 041672001 16 鲁 高速 CP001 1,000,000 100,020,000.00 11.61 3 122809 RP 准 国资 800,000 60,592,000.00 7.03 4 019519 15 国债19 500,000 50,995,000.00 5.92 5 019511 15 国债11 500,000 50,840,000.00 5.90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前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 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 评 价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有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不存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本 基金 管理人 从 制度和 流程 上要 求股 票必 须先入 库再 买入 。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05,322.0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867,940.2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793,271.24 5 应收申 购款 5,969,048.0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135,58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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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 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926 福星股 份 18,530,807.67 2.15 非公开 发行 十 、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投 资者购 买本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本 基金管 理 人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 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6.07.11-2006.12.31 4.92% 0.08% 1.48% 0.01% 3.44% 0.07% 2007.01.01-2007.12.31 20.13% 0.35% 4.14% 0.01% 15.99% 0.34% 2008.01.01-2008.12.31 -0.31% 0.27% 5.24% 0.01% -5.55% 0.26% 2009.01.01 —2009.12.31 6.74% 0.34% 3.58% 0.01% 3.16% 0.33% 2010.01.01-2010.12.31 9.71% 0.38% 3.69% 0.01% 6.02% 0.37% 2011.01.01-2011.12.31 -3.53% 0.40% 5.04% 0.02% -8.57% 0.38% 2012.01.01-2012.12.31 5.25% 0.33% 4.89% 0.01% 0.36% 0.32% 2013.01.01-2013.12.31 3.41% 0.37% 4.51% 0.01% -1.10% 0.36% 2014.01.01-2014.12.31 39.78% 0.53% 4.48% 0.01% 35.30% 0.52% 2015.01.01-2015.12.31 8.18% 0.64% 3.62% 0.01% 4.56% 0.63% 2016.01.01-2016.06.30 -0.74% 0.72% 1.49% 0.01% -2.23% 0.71% 基金成 立起 至2016.06.30 131.91% 0.43% 42.16% 0.01% 89.75% 0.42%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06 年7 月 1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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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十 一 、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通 过发行 基金 份额 方式 募集 资金, 并进 行证 券投 资等 交易 所 形成的 各类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包 括: 1、 银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 根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证 金; 3、 应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4、 应收申 购款 ;


5 、 股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6 、 债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 应计利 息;


7 、 其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8、 其他资 产等 。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 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以 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1、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销售 代理 人的 固有 资产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 本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因 本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者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益 ,归 入 本 基金 财产 。 2、本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资 产相 互独立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 。 3、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代理 人以 其固 有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权 利。 除依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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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 非因 基金 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 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本基金 估值 的目 的是 为了 准确、 真实 地反 映本 基金 所持有 金融 资产 和所 承担 金融 负 债的公 允价 值, 并准 确计 算出本 基金 的经 营收 益, 为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等 交易提 供 公 允的价 值基 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 三) 估值对 象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金融 资产 和所承 担的 金融 负债 。 ( 四) 估值方 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 牌 的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 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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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 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 的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净价估 值。 (2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按 有交 易的 最近 交易日 所 采 用(原 为债 券收 盘价 计算 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3)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4 )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后 续计 量。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 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 估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 购权 证按 估值 日的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未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购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的情 况下 , 按成 本估 值 ; 停止交 易、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 利 息。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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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6、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述 方 法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综 合考 虑市 场成交 价 、 市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线 等多 种因 素的 基础 上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 关于 进一步 规范 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业 务的 指导 意见 》 (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公 告[2008]38 号 )的 规定 ,本 基金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 起, 采用《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基 金估 值小 组 关于 停牌 股票 估值 的参 考方法 》中 的“ 指数 收益 法”对 持 有 的长期 停牌 股票 进行 估值 ,并 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和证 券 时 报刊登 了《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所 管理 基金 执行《 关于 进一 步规 范证 券投资 基 金 估值业 务的 指导 意见 》的 提示公 告》 。 8、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 五) 估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将 估 值结果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核 ,复 核无 误后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 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 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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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份 额 净 值予以 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 八)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1、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含 第四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同 时, 及时 进行 公告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 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各 个市场 及其 登记 结算 机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 国 家会 计政 策 变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或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 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 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3、如 果法 律、 法规 、规 章 及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买 卖证 券差 价、 存款 利息 以 及其他 收入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应 计入 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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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基金净 收益 为 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 (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有 现金方 式和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其 中, 红利 再 投 资方 式是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事先 选择将 所获 分配 的现 金收 益,按 照《 基金 合同 》有 关基金 份 额 申购的 约定 转为 基金 份额 。 2、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分 红方 式 选择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现金 收益。 3、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不超 过 12 次,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3 个月 ,收 益可 不分配 。 6、基 金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低于 当期 已实 现净 收益 的 50 %。 7、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的范 围、 基金 净收益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与 支付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 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经 基金 托管 人核实 后确 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 备案并 公告 。 ( 五)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现金 分红方 式时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获 现金红 利不 足支 付前 述银 行转账 等 手 续费用 ,为 降低 投资 者的 转帐成 本, 保 障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动 将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转为 基金 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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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的 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列示: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售服 务费 (4)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5)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信 息披露 费用 ; (6)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与 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8)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资 产中 列支 的其 它费 用 。 2、 基金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金管 理费 年费 率 为 0.70% ,即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0.70 %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7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管理费 按日计提 ,按月 支付。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 付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 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 基金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金托 管费 年费 率为0.15% , 即基 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0.15 %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 划 付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起5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4、销 售服 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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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销 售人 的销 售服 务费 按照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0 %的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公 式如下 : H=E×0.30%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 服务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起5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 销售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5、 上述1中(4)到(8)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它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6、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前 的律 师费 、会 计师 费和信 息披 露费 用不 得从 基金资 产中 列支 。 7、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 费 和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基 金托 管费 和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新 费率实 施前 三个 工作 日按 照信息 披露 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 二)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费均为0。 2、 转换费 用 本基金 转换 费用 的具 体规 则和费 率情 况将 在本 基金 开放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另 行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转换 开放日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公 告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特 定地域 范围 、特 定行 业、 特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交 易 方 式(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 等)等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 间,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 者调 整基金 申购 、赎 回、 转换 以及销 售 服 务费费 率。 如因 此或 其他 原因导 致上 述费 率发 生变 更,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费率 实 施 日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 三) 基金的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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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五、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立 核算。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帐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 定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 会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 5、 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 在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 以委托 具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 独立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担任 基金 会计, 但该 会计 师事 务所 不能同 时 从 事本基 金的 审计 业务 。 ( 二) 基金审 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 具有 从事证 券业 务资 格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事 项 进 行年度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同 意,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换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须在 两 日 内公告 。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按照《 基金 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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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资基金 信 息 披露 内容 和格 式准则 》 、 《业 务规 则》 、 本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办理 。 本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事 项须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 二) 信息披 露的 种类、 披露 时间和 披露 途径 1、基 金募 集信 息披 露 (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和 格式准 则》 、 基金 合同 编制 招募说 明书 , 并在 基金 份 额发售 的三 日前 将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 合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将基 金合 同、基 金 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2)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起四 十五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在公 告的 十五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 书 面 说明。 2、基 金运 作信 息披 露 本基金 运作 信息 披露 包括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季 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按 照《基 金法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颁 布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和 格式 准则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编 报规 则》 、 《 业 务 规则》 等相 关文 件进 行编 制,在 指定 媒体 予以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定期报 告(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应 当在公 开披 露的 第二 个工 作日 , 采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方 式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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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1)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回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发 布基 金开 放申购/赎 回公 告。


(2)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的 三 个工作 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本基金 同时 遵循 《业 务规 则》中 有关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 (3)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及转换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费率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开 放式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价 格的 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人 能 够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4)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行情 发布 系统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上述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 产 净值 、基金 份 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5)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九 十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 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6)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7)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3、基 金临 时信 息披 露











基 金发 生如下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重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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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事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 两日 内编 制临 时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 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 构; (21) 开放 式基 金开 始办 理 申购、 赎回 ; (22)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 开放 式基 金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4) 开放 式基 金连 续发 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5) 开放 式基 金暂 停接 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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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4 、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三 十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依法自 行召 集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 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 5、澄 清公 告与 说明





在基 金合 同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及 上市 的证 券交 易所 。 ( 三)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1、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 发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2、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自 公布 后, 应 分别 置于 基金 管理 人的住 所和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证 券 交易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3、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基金上 市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4、 投资 者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查询 相关 的信息 披露 资 料 。 在 支付 工本 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相关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对投 资者 按此 种方 式所 获得的 文 件 及其复 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十七、 风险揭示与管理 本基金 属于 低风 险、 稳健 收益型 产品 ,将 在严 格控 制投资 风险 、维 护基 金本 金安 全 的基础 上, 促进 基金 投资 收益的 提高 。虽 然本 基金 风险较 低, 但投 资者 仍有 可能承 担 一 定的风 险, 包括 :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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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场风险 的主 要因 素有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国 有股 减持 与流 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 会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因此 ,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性 波动 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 反 映出来 ,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平 产生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波 动 会 导致债 券 市 场 的 价格 和 收 益率的 变 动, 本 基金 主要 投 资于包括 债券市 场工 具 在 内的 固定 收益类 品种,收 益水 平会 受 到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 争、人 员素 质等 都 会 导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下 降 ,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会下 跌 , 或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 金投 资收 益 减少 。 虽 然,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多样 化投 资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通 货膨 胀风 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 影响基 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二) 信用风 险


固定收 益类 品种 中, 金融 债和企 业债 的发 行人 不能 按期还 本付 息和 回购 交易 中交 易 对手在 回购 到期 交割 责任 时, 不 能偿 还全 部或 部分 证券或 价款 , 造 成本 基金 的信用 风 险 。 ( 三) 流动性 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以及 本基 金的 投资 方向 和比例 限制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 定的现 金比 例以 应付 赎回 和待遇 给付 的要 求。 由于 我国证 券市 场波 动性 大, 在市场 下 跌 时经常 出现 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情 况, 如果 在这 时出 现较大 数额 赎回 申请 ,则 基金资 产 变 现困难 ,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四 ) 投资策 略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理 念以 及目 标客 户定 位 不同 于股 票基 金和 其它 债券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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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金,本 基金 的投 资策 略 对 安全性 和流 动性 要求 较高 ,这种 突出 安全 性和 流动 性 的投 资 策 略有可 能造 成投 资收 益的 减少。


( 五) 债券投 资特 定风险 由于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而 债券投 资除 存在 上述 市场 风险 、 信用风 险和 流动 性风 险外 ,还存 在其 自身 的特 定风 险,包 括: 1、再 投资 风险


债券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 收益 率 低于原 来利 率, 由此 本基 金面临 再投 资风 险。 2、债 券回 购风 险


债券回 购为 提升 整体 基金 组合收 益提 供了 可能 ,但 也存在 一定 的风 险。 债券 回购 的 主要风 险包 括信 用风 险、 投资风 险及 波动 性加 大的 风险, 其中 ,信 用风 险指 回购交 易 中 交易对 手在 回购 到期 时, 不能偿 还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或价款 ,造 成基 金净 值损 失的风 险 ; 投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 回购 操作时 ,回 购利 率大 于债 券投资 收益 而导 致的 风险 以及由 于 回 购操作 导致 投资 总量 放大 ,致使 整个 组合 风险 放大 的风险 ;而 波动 性加 大的 风险是 指 在 进行回 购操 作时 , 在对 基 金组合 收益 进行 放大 的同 时, 也对 基金 组合 的波 动 性 ( 标准 差) 进行了 放大 ,即 基金 组合 的风险 将会 加大 。回 购比 例越高 ,风 险暴 露程 度也 就越高 , 对 基金净 值造 成损 失的 可能 性也就 越大 。


( 六) 一级市 场投 资特定 风险 本基金 参与 股票 一级 市场 投资, 由于 股票 一级 市场 和二级 市场 在市 场特 性、 交易 机 制、投 资特 点和 风险 特性 等方面 存在 着一 定的 差别 ,因此 ,本 基金 在股 票一 级市场 投 资 风险管 理方 面采 取了 特定 策略。 包括 : 1、一 级市 场申 购违 规风 险 一级市 场申 购违 规风 险是 指由于 某只 股票 或债 券的 一级市 场申 购中 签率 持续 放大 , 使得本 基金 管理 人所 持有 的该股 票或 债券 的比 例或 份额超 过了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 同 的有关 限制 所导 致的 风险 。 2、一 级市 场组 合的 市场 风 险 一级市 场组 合的 市场 风险 主要体 现为 资产 上市 时跌 破发行 价的 可能 。 3、 一级市 场组 合的 流动 性风 险 一级市 场组 合的 流动 性风 险主要 体现 为资 产因 发行 被冻结 锁定 , 影响 组合 的流 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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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主要体 现为 两种 情况 : (1) 大部 分资 产被 冻结 , 组合需 要现 金进 行新 的申 购;


(2) 所持 资产 在可 上市 流 动首日 ,出 现大 量变 现, 导致资 产不 能以 较低 成本 变现 。 ( 七)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经 验、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 对 相关信 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市场 走势 的正确 判断 实现 较高 的绝 对回报 ,但 并不 保证 基金 投资 收 益为正 。管 理人 可能 因信 息不全 等原 因导 致判 断失 误,使 得基 金投 资目 标无 法完成 , 甚 至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 ( 八) 其他风 险 1.操作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 、 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 2.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 而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基 金 管 理公司 、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3.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4.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金 融市 场危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约 、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金 管 理 人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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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十八、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一) 基金合同 的 终止 1、本 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 一的, 本基 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后将 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 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它 情形 ; (4)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情 况。 2、 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 应 予公告 , 并按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 二) 基金 的 清算 本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应当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清 算小 组必 须在 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财产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请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变现 ; (5)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6)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7) 进行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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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清算 费用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基 金财 产分配 须在 合理 的期 限内 完成。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公告 ;清 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将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作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 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保 存15 年以 上 。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权 利、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 谨慎 、 有效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2)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订并 公布 有关 基金 募集 、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托管、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质押 、收 益分 配等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3)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获 得基金 管理 费 , 收 取或 委 托收取 投资 者认 购费 、 申 购费、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先 公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其他 费用 ; (4)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销售 基金份 额; (5)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6)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7) 依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对 本基金 的托 管业 务运 作 ,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金 合同 或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 并对 基金 财产 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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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有权提 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表决 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或采 取其 它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8) 选择 、 委 托、 更换 基金 份 额代销 机构 , 对基 金份 额 代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基金 份额 代销 机构 的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 了 法律法 规 、 本 基金 合同 或 基金代 销协 议 , 基 金管 理 人应行 使法 律法 规 、 本 基 金合同 或基 金代 销协 议赋 予或规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的 任何权 利和 救济 措施 , 以 保护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和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9)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申请 ; (10)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金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而产 生的 股权 或 其 他权利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 其它 法律 行为 ; (11) 依据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法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以 及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 其 他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4)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5)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6)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7)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 (9)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以 诚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 (10)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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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11)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12)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 ;


(13)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14)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15)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6)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17)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8)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9)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法律法 规或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义 务。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依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 (3) 依据有 关法 律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4)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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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5) 如认为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了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 监会, 并有 权提议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或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6)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以及 依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 他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 他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按照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3)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5)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 时办 理清 算 、 交 割事 宜; (6)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7)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 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9)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格 的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10)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11)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12)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13)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4)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对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 期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5)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6)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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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17)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项;


(18) 按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9)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 应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 任而免 除;


(20)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21) 法律法 规或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以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义 务。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法 权益 )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本基 金合 同以 及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制 定的 其他法 律文 件规 定的 其 他权利 。 6、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基 金合 同;


(2) 交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活动; (5)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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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 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的 授权 代表 共 同组成。 基金的每一 基金 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事由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 应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1) 变更基 金合 同 , 但本 基金 合同中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2) 决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3)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4)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5)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 (6) 变更基 金类 别或 者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 (7)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8) 代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9) 按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 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 的 事项 ,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0)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情 形以及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它 事项 。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协 商变 更本 基金 合同相 关约 定, 而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情 形有 : (1)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必须对 本基 金合 同进 行变 更; (2)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不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大 影响 ; (3) 基金合 同变 更事 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 (4) 调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5) 按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 情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规定 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当基金 管理 人未 能按 照有 关规定 召集 或不 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代 表基金份额 百分之 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而基金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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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权益 登记 日、 开会 时间 、地点 由 召 集人 选择 确定 。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基 金 托管人 应自 行召 集。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十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代表 基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 上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 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也决 定 不 召集 或在 规定 时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 应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 向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至 少提 前三 十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公 告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通知至 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方式; (2)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3)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委 托人身 份、 代理 人身 份 、 代理权 限、 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4)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5)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和 议事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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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6) 会议的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7)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8)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采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 议召 集人 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 式,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 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寄交 、收取 方式 和截 止时 间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召开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以 采取现 场方 式召 开, 也可 以采取 通讯 等方 式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 须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1) 现场 方式 召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由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委派 代表 出席 并行 使表 决权 。 现场开 会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应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应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以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应当 符合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 通 知的规 定。 如果出 席会 议的 持有 人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未 达到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五 十 以上, 或有 其他 情况 未达 到现场 开会 的条 件, 则对 同一议 题可 履行 重新 开会 程序。 重新 开会仍 然必 须达 到上 述所 有相关 条件 ,才 能视 为有 效。 (2) 通讯 方式 召开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a)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公 告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b)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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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c)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以 及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所 应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委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应 当符 合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d)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以 通讯 方式 开会 达不 到上述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条 件, 或 者召 集人 收到 的出 具书 面 表决意 见书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未 能达到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百 分 之五十 以上 , 则 对同 一议 题可履 行重新 开 会程 序。 重新开 会仍 然必 须达 到上 述所有 相 关 条件, 才能 视为 有效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 内容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修改 基金 合同 、决 定终 止基 金 合同、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提高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报酬以及 召 集人 认为 需要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的其它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经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 行表决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召集人 应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a) 关 联性 : 召 集人 负责 对 提案进 行审 议, 如果 提案 所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 、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 则可以 提交大 会审 议 ; 对 于不 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 不 提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如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 序性 : 召 集人 可以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决定 , 并 按照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百 分之 十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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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案 再 次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需由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百分之 十 五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六 个月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八 )款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 监票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会 主 持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 托 管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均未能 主 持大 会,则 由 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五十 以上 多数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提前30天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第二天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构全程 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有 一 票 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a)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 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百 分之 五十 以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2 )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b) 特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须 经 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通过 方为 有效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等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c)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d)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无效 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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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e)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 议、逐 项表 决。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a)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 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b)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 计票结 果。 (c)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点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有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求 重新清 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d)记 票过 程应 当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全程 公证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 管人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全程 公证 。


9、生效与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上 述第(7) 款的 规定 表 决通过 的事 项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 日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证 监 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在生 效之 日起 五个 工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人 应 当 履行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本 基 金 所 有 的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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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力。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决 定。 ( 三)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并 达成 书面 补充 文件 。 2) 变更 基金 合同 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自 核准 之日起 生效 。变 更生 效的 基金合 同应 当公 告。 但如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 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变更 的情 形,或 者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不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 生 重大影 响, 或者 变更 事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则可 不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或 审核后 公告 。 2、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本 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 一的, 本基 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后将 终止 : a)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b)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 金 托 管人承 接的 ; c)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它 情形 ; d)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情 况。 2) 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 应 予公 告 , 并按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3、基金的清算 本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应当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a)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清算 小组 必须 在 中 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财产清 算。 b)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会 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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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c)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a)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b)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c)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 d)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变现 ; e)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f)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g) 进行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清算 费用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 金财 产分配 须在 合理 的期 限内 完成。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公告 ;清 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将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作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 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保 存15 年以 上 。 ( 四) 争议 的处理 1、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 间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本基 金合 同 有 关的 争议 可首先 通过友 好协 商解 决。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或调解 解决 ,或 者 自 一方 书面要 求 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 如果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深 圳仲裁 委员 会根 据提 交仲 裁时该 会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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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3、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以 印制 成册 , 并对 外公 开散 发或 供投 资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 也可 以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基 金合 同复印 件 或 者复制 件, 但应 以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二 十 、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邮政编 码: 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10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2.1 亿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50 年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业务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甲 25 号中 国 光大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国 光 大 中心 邮政编 码:100045 法定代 表人 : 唐 双宁 成立时 间:1992 年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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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国函[1992]7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404.3479 亿元 组织形 式: 股份 制商 业银 行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贴 现;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同 业 拆 借;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和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投 资行 为进行 的监 督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的内容、标准和 程序 。 (A) 监督 内容 与标 准 托管人 依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等的规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全面 的监 督。 主要内 容及 标准 包括 : (a) 投资 范围 :





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品 种以及 股票 等权 益类 证券 品种 。 其 中 , 百分之 八十 以上 的基 金资 产投资 于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品种 。 (b) 基金 投资 方向 和投 资 对象: 本基金 定位 于追 求本 金安 全基础 上的 持续 稳健 收益 ,投资 方向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 金融工 具, 投资 对象 包括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品 种以及 股票 等权 益类 证券 品种。 其 中 主要投 资于 货币 市场 工具 和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





(B)监 督程 序和 方式 (a) 基金 正式 运作 前的 准 备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公布 前六 日内 ,向 托管人 提供 以下 资料 : 显示基 金投 资风 格的 相关 资料 及 证券 选择 标准 、交 易对手 库。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 关办法 及业务操作 流程, 在基金 正式运作前 ,将基 金投资 范围、 对象、 投资 比例 、禁 止品 种输入 技术 系统 。 (b) 业务 运作 中的 监督 当检查发现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等与 基金合 同不符 时,按内部 程序报 告并采 取相关 措施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示或 督促。 具体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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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电 话提 示; ——次 日上 午前 通过 加密 传真方 式发 送书 面提 示函 。 ——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相关资 料或 说明 ,并 加盖 公章; ——如基金 管理人 在限期 内未纠正, 基金托 管人将 基金投资管 理人超 比例投 资的行 为如实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有重大 违 规 行为 时, 立即 报告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在 24 小时 内予 以答 复( 包括 解决措 施、 进度 、目 标等 ) ,并 限期纠 正。 ——特殊情 形下, 托管人 可到基金管 理人处 或相关 关联方查询 、取证 ,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并协 助。 ——基金管 理人与 托管人 所有监督记 录(纸 质或其 他介质)存 档保管 ,并可 相互查 阅。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 资比例等进行监督的 内容 、标准和程序。 (A) 监督 内容 与标 准 (a) 基本 投资 比例 监督 ——一 只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 十 ; —— 同一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 的百分 之十 ; (b)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 比例的 监督 ;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c)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资 产 配置比 例的 监督 ;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d) 单一 投资 类别 比例 限 制的监 督;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e) 基金 融资 限制 的监 督 如果基金可 按国家有 关规 定进行融资 ,托管 人立即 制订对融资 限制的 监督标 准和程 序进行 监督 。届 时, 如有 需要, 双方 再签 署补 充协 议对相 关内 容进 行约 定。 (f) 股票 申购 限制 的监 督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单 只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该基 金的 总资 产, 单 只基金 所申 报的 股 票 数量 不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g)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比例 调整 期限 的监 督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原因导 致投 资组 合超 出上 述约定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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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10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符合 有关 限制 规定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 改或 取消上 述 限 制规定 时, 本基 金相 应修 改其投 资组 合限 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B)监 督程 序 (a) 参照 “1、( 1)、 (B) ” 。 (b)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新 股时, 应提 前一 天将 申购 数量、 金额 等传 真到 托管 人处, 托管人 复核 后如 有异 议, 立即与 管理 人沟 通。


(c) 对于 场外 交易 ,当 发 现有异 常交 易行 为时 ,提 示基金 管理 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d) 对监 督过 程中 存在 的 异议或 争议 等, 双方 及时 沟通解 决。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等进行监督 的内 容、标准和程序。 (A) 监督 的内 容与 标准


(a )管 理人 禁止 行为 ——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依 照法 律、 行 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 为。





(b)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 ——承 销证 券;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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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c) 关联 交易 监督 的标 准 根据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关于 基 金关 联交 易的 有关 规定确 定。 (B)监 督程 序 (a) 参照 “1、( 1)、 (B ) ” (b) 托管 人可 通过 核算 、 清算、 媒体 报道 等相 关方 式获取 信息 ,作 为监 督的 依据 。 (c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 供基 金投 资运 作或 监督时 使用 。如 果期 间双 方的 上 述关联 方有 变化 ,也 应在 变化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将变 化情况 提供 给对 方。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进 行监督的内容、标准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 重选择 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 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 交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 新,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 易 对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在 与交 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 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易 规 则 进行交 易,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合 同对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 管 人不承 担责 任,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 监督 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 在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前,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 银行 名单 ,并 及时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当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的存 款银 行名 单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及 时 书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范围是 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督 。 (6)其他投资行为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收 益率 异常 波动 ;巨 额 赎回; 席位 交易 量; 基金 头寸; 回购 交易 异常 ;交 易价格 严重 脱离 市场 价格 ;以及 其 他 异常情 况等 进行 监督 。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核 算 、估值及信息披露等 的监 督 (1)监督的内容 A.包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的监 督; 对 应收资 金到 账等 的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费 用 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的 监督 ;对 基金收 益 及 基金收 益分 配的 监督 ;对 信息披 露的 监督 和核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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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B.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的 监督 和 核查 。 (2)监督的依据或标准 包括但 不限 于: 国家 法律 法规、 有关 会计 政策 及行 业管理 以及 托管 人认 为可 以采 取 的标准 等。 除本协 议附 件外 ,双 方签 署资金 清算 、核 算等 业务 备忘录 ,对 具体 的时 间点 、内 容 等进行 约定 ,作 为监 督的 依据或 标准 。 (3)监督程序或处理方 式 A.托 管人 的监 督处 理程 序 (a)同 “1、( 1)、(B) ” 。 (b) 日常 复核 性监 督, 以 电话沟 通为 主。 (c)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签 署前 , 应 将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的 计算 模型 、历史 数据 、计 算方 法、 计算标 准等 相关 电子 数据 和纸质 文 挡 提交给 托管 人, 并保 证提 供材料 的真 实、 准确 。托 管人据 此复 核监 督。 B、托 管人 的处 理方 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行 为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可 以及 时以 电 话通知 、书 面提 示函 等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 重 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3、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 际投 资运作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时的处理方 式和 程序 (1)基 金托 管人 的处 理方 式 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可以 及时 以电 话通 知、书 面提 示函 等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 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基 金管 理人 的协 助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除上 述约 定 外,一 般 情形 下,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 工作日 17:00 时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书 面说 明材 料, 说明 违规原 因 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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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三)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 核查的事项或内容 包括但 不限 于: (1)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的核 查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证 券账 户的 核查 (3)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核查 (4)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的核 查; 及时 执行 基 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投资 指令 (5)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相 关信 息披 露的 核查 (6)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的核 查 (7)将 赎回 资金 和分 红收 益 划入专 用清 算账 户等 行为 。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如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电话 通知 、书 面提 示函 等形式 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 人有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解释 、 举 证等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 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 定 期限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基金托管人的配合义 务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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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5) 除证 券交 易所 的清 算 资金外 , 基金 托管 人未 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 不 得 自行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产 ,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另 行协 商。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财 产 生的应 收财 产 ,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 当 事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


(7) 对于 基金 申 ( 认) 购 过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有 到达 托管 人处 的, 基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 (8)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设 有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取 得基金 从业 资格 的专 职人 员达到 法定人 数, 有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的条 件, 有安 全高 效的清 算、 交割 系统 ,有 符合要 求 的 营业场 所、 安全 防范 设施 和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有 关的 其他设 施, 有完 善的 内部 稽核监 控 制 度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9)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基金募集期满募集资 金 的验资


(1)基金募 集期间 的资金 应存于基金 管理人 开立的 “基金募集 专户” 。 该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集 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全 部 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由 参 加 验资的2名或2名 以上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验资 完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募 集 到 的全部 资金 存入 基金 托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中 ,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通知托 管 人 资金到 账情 况,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收到 资金 后, 在收 到资金 当日 出具 基金 资产 接收 报 告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款 事宜 。


3、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开 立和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的名 义 在其 营 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 银行 账 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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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2 ) 基金 银行 账 户的 开立和 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 业务 的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 基 金银 行账 户 的 管理 应符合 《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 法》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中 国人民 银行 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定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付结 算 办 法》以 及中 国人 民银 行的 其他规 定。 (4)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应 根据 证监 会 《 关 于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有关 问题的 通知 》的 规定 ,就 基金定期 银 行存 款业 务签 订书面 协议 。办 理基 金投 资定期 存 款 的开户 、全 部提 前支 取、 部分提 前支 取或 到期 支取 ,需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 授 权代表 持授 权委 托书 共同 全程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还要 将授 权委 托书的 复 印 件交由 对方 备份 。基 金管 理人上 述事 项授 权人 员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洽谈 存款 事宜并 签 订 定期存 款协 议的 人员 不 能 为同一 人。 基金 所投 资定 期存款 存续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期 对账 机制 ,确 保货 币市场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 账目及 核 对 的真实 、准 确。 4、基金的证券交收账户 和 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的证 券交 收账 户 开立和 管理 a.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交收 账户 。


b.基金证券 交收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交 收账 户, 亦不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c.基金证券 交收账户 的开 立和证券交 收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管 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2) 基金 的资 金交 收账 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 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 和 管理


(1)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申 请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中 国外 汇交 易中心 开 设 同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 户, 由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债券 托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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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乙类账 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代表 基金 负责 基金 的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同 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 户 和债券 托管 账户 根据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中国 外汇 交易中 心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签 订补充 协议 ,进 行使 用和 管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 对外签 订 全 国银行 间国 债市 场回 购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3)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同时代 表基金 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回 购主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基金有价凭证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 基金托管 人存 放于托管银 行的保 管库; 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 或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 司 或票 据 营业 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存。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实 物证券 由托 管人 以外 的机 构保管 时, 如因 保管 机构 的过错 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但 基金 托管人 应代 表基 金向 保管 机构行 使 追 偿权。


(2)基 金银 行定 期存 单由 托 管人专 人 、 专柜 负责 保管 。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 合同的保管


(1)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各 自保 管的 内容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 。重 大合同 包括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债券 买卖 协议 、 新 股申 购协议 、 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回购协 议等 。 其中: 管理人 保管 的合 同的 原件 为: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席位 租用 合同 、 银 行存 款协议 、 债券买 卖协 议、 新券/股 申 购协议 、与 会计 师和 律师 事务所 签署 的协 议等 。 托管人 保管 的合 同原 件为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回购 协议 等。 (2) 合同 寄送 时间 与寄 送 方式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应当 自双方 签署 当日 在托 管人 处留原 件 2 套 ;同 时, 经 证监 会 批准修 改后 (如 无大 的修 改,替 换原 页码 ;如 有大 的修改 ,经 双方 协商 后重 新签署 ) ,5 个工作 日内 寄送 托管 人处 。 (3) 保管 方式 和保 管期 限 管理人托管 人保管都 采用 专人、专箱 方式保 管。保 管期限止基 金终止 清算或 移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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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日止。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及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与完 成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 金财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 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 金财产进行 估值, 将基金 份额净值发 送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份 额净 值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3)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 处理方 式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


差错处 理的 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A)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 一步 扩大 ;


(B)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 告、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C)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按 《 托管协 议》中 “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有关 约定 处理 。


(D)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会计核 算按国家 有关 部门规定的 会计制 度执行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会 计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


(2)基 金管 理人 与托 管人 按 规定程 序、 时间 对基 金会 计数据 和财 务指 标进 行核 对。 (3)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A.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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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B.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的 基金财 务报表 后,进行独 立的复 核。核 对不符 时,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同 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直 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C.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a)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 之日起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季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完 成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编 制 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b)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每 月分别 独立编制。 月度报 表的编 制,应 于每月 结束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 基 金季 度报 告应 在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招募说 明书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每 六 个月 更新 一次 , 并于每 六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 内公 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度 前六 个月 结束 后 60 日内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90 日内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报告 内容 截至日 后 的 3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在 月度 报表 编制 ,对 报表 加 盖公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 2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在季 度 报表编 制 , 加 盖公 章后 , 将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4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的编制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15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50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告 的 编制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30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 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 国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核对 无误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理 人 提 供的报 告上 加盖 公章 ,双 方各留 存一 份 。 基金 托管 人在对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年 度 报告复 核完 毕后 ,需 出具 相应的 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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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每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20 日内 完成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的编 制 , 提 供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 到后 10 日 内完 成复 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同 时,出 具书 面意 见。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注册登记人 负责编制 和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内 容包括 但不限 于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成立 日、 基金 权益 登记日 、 基 金持有 人大 会 权 利登 记日 、每月 最后 一个 开放 日的 持有人 名册 ,由 注册 登记 机构负 责 编 制,并 交由 托管 人保 存。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存 的基金持有 人名册 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 其他用 途,并 应遵守 保密 义务 。若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妥善 保存 持有 人名册 ,则 应承 担相关 责任 。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持有 人名册 的保管 ,按国家法 律法规 及证券 监督管 理部门 的要 求执 行。 ( 七)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法律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 的争议,双 方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调 解解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地点 为 北 京市, 按照 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 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 间,双方 当事 人应恪守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职 责,各 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修改和 终止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 对协议 进行修 改。修改后 的新协 议,其 内容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生 效,须 经 证 监会批 准的 ,经 其批 准后 生效。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基金 或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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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财 产;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同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投 资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以 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整 。


( 一) 网上开 户与 交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 二)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份 额持有 人的 定制 情况 , 提 供纸质 、 电子 邮件 或短 信 方式对 账单。 客户 可通 过招 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 或者 网站 进行账 单服 务定 制或 更改 。服务 费 用 由本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客 户无需 额外 承担 费用 。 2、 由于 交易 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 如果 客 户选择 邮寄 方式 , 请务 必 预留正 确的通 讯地 址及 联系 方式 ,并及 时进 行更 新。 本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资料 邮寄 服务原 则 上 采用邮 政平 信邮 寄方 式, 并不对 邮寄 资料 的送 达做 出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邮寄资 料 出 现遗漏 、泄 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间 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任 。 3、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经互 联 网传送 , 可能 因邮 件服 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 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内容 ,也 无法 完全 保证 其安全 性与 及时 性。 因此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不 对电 子邮件 或 短 信息电 子化 账单 的送 达做 出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互联网 或通 讯等 原因 造成 的信息 不 完 整、泄 露等 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4、 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提 供如 资产 证明 书等其 它形 式的 账户 信息 资 料 。 ( 三) 信息发 送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 户服务 热线 提交 信息 定制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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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或E-MAIL 方 式发 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 信息 。可 定制的 信 息 包括: 基金 净值 、 投 研观 点 、公 司最 新公 告提 示等 ,基金 公司 还将 根据 业务 发展的 实 际 需要, 适时 调整 定制 信息 的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司也 会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预留 手 机号码 及EMAIL 地址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发送 基金 分红 、 节日 问候、 产品 推广 等信 息。 如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 希望 接收 到该类 信息 ,可 以通 过招 商基金 客户 服务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 务 。 ( 四) 网络 在线服 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账号/ 开 户证 件号 码及 登录 密码登 录招 商基 金网 站, 可享 有 账户查 询、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 、理 财刊 物查 阅等 多项 在 线服 务。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 五) 客户 服务中 心(CALL-CENTER )电 话服 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进行基 金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金 份额 净值 等信 息的查 询。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7 小时 的人 工 咨询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通 过该 热线 享受 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投 诉建 议、信 息 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 全 国统 一 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 六)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客 户 服务热 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销 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 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基 金 公司将 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理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投 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当 日 进 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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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陆 金所 资管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的 公 告 2016/6/28 2 、 招 商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关 于 旗 下 部 分产 品 增 加东莞 农 商 银 行 为代 销 机 构的公 告 2016/6/17 3、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杭 州数 米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6/6 4、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与兴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购 场外 开 放式基 金费 率优 惠及 开通 定投业 务的 公 告 2016/6/1 5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产 品 增 加 大 连 银 行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016/5/31 6 、 招 商 基 金 旗下 部 分 基金增 加 奕 丰 金 融为 代 销 机构并 参 与 其 费 率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2016/5/24 7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产 品 增 加 宁 波 银 行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016/5/16 8 、 关 于 招 商 基金 旗 下 部分基 金 增 加 苏 宁为 代 销 机构并 参 与 其 费 率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2016/5/13 9、 关于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增 加新 浪仓 石为 代销 机构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6/4/27 10、关 于淘 宝基 金理 财平 台和支 付宝 基金 支付 业务 下线的 公 告 2016/4/26 11 、 招商 安本 增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 告 2016/4/21 12、关 于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钱景 财富 为代 销机构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2016/4/21 13、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投 资咨 询 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 的公 告 2016/3/31 14、招 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年 度 报告 2016/3/26 15、招 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年 度 报告摘 要 2016/3/26 16、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上海 利得 为代 销机 构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3/14 17、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相关 基金 增加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 公告 20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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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18、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6/3/1 19 、 招 商 安 本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二 零 一 六 年 第 一 号 ) 2016/2/23 20、 招 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二 零一 六年 第一号 ) 2016/2/23 21、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6/2/17 22、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降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申购 最低 金额 限制 的公 告 2016/1/29 23、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投资 福星 股份 (000926 ) 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的公 告 2016/1/23 24、招 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 告 2016/1/22 25、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汇付 金融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0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一)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人 的 住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 二) 招募说 明书 的查阅 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复 印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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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二十四 、备查文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申 请 查阅以 下文 件: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招商 安 本增利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2、 《招 商安 本增 利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招 商安 本增 利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 《招 商安 本增 利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代 销协 议》 5、 《招 商基 金管 理公 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6、 《律 师事 务所 法律 意见 书》 7、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业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和公司 章程 8、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业 务资 格批 件和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