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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A(001045)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 夏 可 转 债增 强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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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华夏可 转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 )的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 证监会
2015年1月23 日 证监 许可[2015]110 号文 准予 注册 ,并 经机构 部 函[2016]1457 号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会 等环 境 因素对 证券 市场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 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 的特定 风险 等。 本基 金属 于 债券型 基金 ,
长期风 险收 益水 平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属于 较低风 险、 较 低
收益的 品种 。 本 基金 可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当 基金所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之债 务 人
出现违 约,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生 交收 违约 , 或 由于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 量降低 导致 价 格
下降等 , 可 能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 此 外, 受市 场规 模及交 易活 跃程 度的 影响 , 中小 企业 私 募
债券可 能无 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上 进行 较大 数量 的买 入或卖 出, 存在 一定 的流 动性风 险, 从 而
对基金 收益 造成 影响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投 资本基 金之前 ,请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合 同,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 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 最低 收益 。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 1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1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22 九、基 金的 投资 ............................................................................................................................. 30 十、基 金的 财产 ............................................................................................................................. 34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34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38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39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41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42 十六、 风险 揭示 ............................................................................................................................. 46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49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50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50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50 二十一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52 二十二 、备 查文 件 ......................................................................................................................... 52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 54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 73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华夏 可转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 规定以及 《华 夏可转债增 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 合 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是 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 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 投资者 欲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华 夏 可转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4、基 金合同 、《 基金 合同 》:指 《华 夏可 转债增 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托 管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基 金 签订之 《华 夏可 转债增 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 6、招 募说明 书: 指《 华夏 可转债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 定期的 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华 夏可 转债 增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法 》: 指《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 指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5、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17、 机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 19、 投资 人、 投 资者: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2、 销售 机构: 指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 24、 登记机 构 :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 受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25、 基金 账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 其持有 的、 由 该登 记机 构 办理登 记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6、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 28、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29、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发 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最 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 销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日。 33、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n个工 作日 (不 包含T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 36、 《业务 规则 》 : 指 《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 销 售 机构和 投资 人 共同遵 守。 37、认 购: 指在 基 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申购 :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 39、 赎回 :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0、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 42、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扣 款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 45、 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46、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 介 。 51、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4 月9日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联系人 :张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23800 万元 ,公 司 股权结 构如 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 董 事长 、 党 委书记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 经理 ,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曾任 中信 证券 公司董 事、 襄理、 副总 经 理, 中 信控 股公 司董 事、 常务副 总裁 , 中 国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 执行 董 事、 总裁 , 兼任 信诚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等 。 杨一夫 先生: 董事, 硕士。 现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 裁, 负责 总部 加拿 大鲍 尔 公司在 中 国的投 资活 动 , 兼 任三 川 能源开 发有 限公 司董 事 、 中国投 资协 会常 务理 事 。 曾任国 际金 融公 司(世 界银 行组 织成 员) 驻中国 的首 席代 表等 。 胡祖六 先生 :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任 国际 货币 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达沃 斯世 界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董事 总 经 理。 徐刚先 生: 董事 , 博 士。 现任中 信证 券 ( 山东 )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信期 货有 限公司 、 前 海股权 交易 中心 (深 圳) 有限公 司、 青岛 蓝海 股权 交易中 心有 限责 任公 司、 厦门两 岸股权交 易中心 有限 公司 董事 。 葛小波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中 信证 券党 委委 员 、 董 事总经 理 。 葛 先生 于2007 年荣获 全国 金融五 一劳 动奖 章。 汤晓东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摩根 大通、 荷兰 银行 、苏 格兰 皇家银 行、 中国证 监会 等。 朱武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士 生 导师, 兼任 北京 建设 ( 香 港上市 ) 、 华 夏幸 福基 业 、 中海 油海 洋工 程、 东 兴 证券、 中兴 通讯 等五家 上市 公司 独立 董事 。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曾任职 于北 京工 艺品 进出 口公司 、 美 国纽 约中 国物 产有限 公司 (外 派工 作) , 曾担任 中国 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 森堡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 银行 意 大利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事 会秘 书 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士 生 导师, 兼任 中华 联合 人寿 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 博彦 科技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上市 公司) 、 朗 新 科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国 会计 学会 第八 届理 事会理 事, 中国 会计 学会 财务成 本分 会 第 八届理 事会 副会 长。 张霄岭 先生: 副总 经理, 博士。 现 兼任 上海 高级 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清华 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院 特聘 教授。 曾任 中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美国 联邦 储备 委员 会 ( 华盛顿 总部 ) 经济学 家、 摩根 士丹 利 ( 纽约总 部) 信用 衍生 品交 易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 国银 监会银 行监 管 三 部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 副 总经 理,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兼任 华 夏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 曾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总 行计划 资金 司副 主任 科员 、 主 任 科员 , 中 国农业 发展 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部 信息 综合 处副 处长 (主 持工 作 ) ,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监 事、党 办主 任、 养老 金业 务总监 等。 阳琨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投 资总监 , 硕士 。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曾任 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部门 经理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 , 益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李一梅 女士 : 副总 经理 , 硕 士。 兼任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总 经理, 证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基 金营 销部 总经 理、 营销总 监、 市场 总监 等。 周璇女 士: 督 察长, 硕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曾任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北 京金 融街建 设开 发公 司。 李红源 先生: 监事 长, 硕 士, 研究 员级 高级 工程 师 。 现任南 方工 业资 产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曾 任中 国北 方 光学电 子总 公司 信息 部职 员, 中国 兵器 工业 总公 司 教育局 职员 、 主 任科员 、 规 划处 副处 长、 计划处 处长 , 中 国兵 器装 备集团 公司 发展 计划 部副 主任、 经济 运 营 部副主 任、 资本 运营 部巡 视员兼 副主 任。 吕翔先 生: 监 事, 学 士。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经 理。 曾任国 家 劳动部 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任 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行 总经 理 。 张伟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高级工 程师 。 现任 山东 高 速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副 总 经理, 兼任 山东 渤海 轮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 山东省 济青 公路 工程 建设 指挥部 办公 室 财 务科职 员, 济青 高速 公路 管理局 经营 财务 处副 主任 科员, 山东 基建 股份 有限 公司计 划财 务 部 经理, 山东 高速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党委 委员 、总 会计师 。 汪贵华 女士: 监事, 博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曾 任财 政 部科研 所 助理研 究员 、 中 关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理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财务 总 监 等。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李彬女 士: 监 事, 硕 士。 现 任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合规部 总监。 曾任 中信 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基金 管理 部项 目经 理、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副 总裁、 华夏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 总监等 。 宁晨新 先生 : 监事 , 博士 , 高 级编 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 董事 会 秘书( 兼) 。曾 任中 国证 券报社 记者 、编 辑、 办公 室主任 、副 总编 辑, 中国 政法大 学讲 师 。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魏镇江 先生 ,北 京大学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 德邦证 券 债券研 究员 等。2005 年3月 加入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 曾 任债 券 研 究 员 、 华夏 理 财30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经 理 (2013 年4 月26 日至2015 年4 月2日期 间 ) 、 华 夏理 财21 天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2013 年4 月26日至2015 年4 月2 日期 间) 等 , 现 任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华夏 债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0 年2月4 日起 任职 ) 、 华夏 聚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4 年10 月17 日起任 职) 、 华 夏鼎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2016 年3月22日起任 职)、 华夏 新活力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4 月6日 起任 职) 。 3、本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主任 : 刘 鲁旦 先生 ,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固 定收 益总 监 , 基 金经理 、 年 金 和社 保 投 资经 理。 成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韩会永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基金经 理。 曲波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现 金管 理部 董事 总经理 ,基 金经 理。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监 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照招 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标 、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本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 法》的 行为 ,并 建立健 全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本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 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被 代理 人、 被代表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其他第 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3)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效 性原 则、 独 立性 原则、 相 互制 约原 则、 防 火墙原 则 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务 处理 、控制 程序组 成,具 体包 括控制 环境、 风险评 估、 控制活 动、信 息沟通 、 内 部监控 等要素 。公司 已经 通过了ISAE3402 (《 鉴证 业务国 际准则 第3402 号》 )认证 ,获 得无保 留意 见的 控制 设计 合理性 及运 行有 效性 的报 告。 1、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 制 文化。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3 名 。 董 事会下 设审 计委 员会 等专门 委 员会。 公司 管理 层设 立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2) 公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既互相 合 作,又 互相 核对 和制衡 ,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 公司坚 持稳 健经 营和 规范运 作, 重视 员工的 合 规守法 意识 和职 业道德 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部 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因 素 进行分 析。 对于不 可控风 险, 风险评 估的目 的是决 定是 否承担 该风险 或减少 相关 业务; 对于可 控风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 险评 估还 包括 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 及新 业务 设计 过程 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控 制活 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 计、 技术 系 统和人 力资 源等 主要 业务 制定了 严格 的控 制制 度。 在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 的 检查 、 复核; 在岗 位责 任 制度上 , 内 部岗 位分 工合 理、 职 责明 确, 不 相容 的 职务、 岗位 分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的 最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负责 资产配 置和 重大 投资 决策 等; 基金 经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理 小组 负责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资 产配 置基 础上 进行 组合构 建, 基金 经理 领导 基 金经理 小组 在 基金合 同和 投资 决策 权限 范围内 进行 日常 投资 运作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所 有交 易的集 中执 行 。 ①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 资管 理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 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 立明 确的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 责 制定投 资原 则并 审定 资产 配置比 例; 基金 经理 小组 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确 定的 范围内 , 负 责 确 定与实 施投 资策 略、 建立 和调整 投资 组合 并下 达投 资指令 , 对 于超 过投 资权 限的操 作需 要 经 过严格 的审 批程 序; 交易 管 理部依 据基 金经 理 或 基金 经理授 权的 小组 成员 的指 令负责 交易 执 行。 ③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在 投 资 比例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禁止 性控 制。 根据 法律 、 法规和 公司 相关 规定 , 基 金禁止 投资 受限 制的 证券 并禁止 从 事受限 制的 行为 。交 易系 统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交易 管 理部对 投资 行为 进行 一线 监控; 风险 管理 部进 行事 中 的监控 ; 监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 管 理、 软 硬件 的维 护、 数据 的备份 、 信 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理 、 危 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定 了完 善 的 制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培训 制度、 考核 制度、 薪 酬制 度等 人事 管 理制度, 确 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 监 察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 查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程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行 为的 监察 。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 指 定专 门人 员负 责反 洗钱和 反 恐融资 合规 管理 工作 ; 各 相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 钱负 责人 员 。 除建立 健全 反 洗钱组 织体 系外 , 公 司还 制定了 《反 洗钱 工作 内部 控制制 度》 及相 关业 务操 作规程 , 确 保 依 法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 4、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自 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报 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信 息 交流渠 道,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信息 及时 送交 适 当的人 员进 行 处理。 目前 公司 业务 均已 做到了 办公 自动 化, 不同 的人员 根据 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具 有不同的 权限。 5、内 部监 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门 , 通 过定 期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 制 制度合 理性 、 完备 性和 有 效性 , 监 督公 司各 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月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总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 银行于2005 年10 月在 香港 联合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股 票代码939 ), 于2007 年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5年 末 , 本 集团 资产 总 额18.35 万 亿元 , 较上 年增 长9.59% ; 客户 贷款 和垫 款 总额10.49 万亿元 , 增 长10.67% ; 客 户 存款总 额13.67 万亿 元, 增 长5.96% 。 净 利润2,289 亿元 , 增长0.28% ; 营业收 入6,052 亿元 ,增 长6.09% , 其中 ,利 息净 收入 增长4.65% ,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收入 增长 4.62% 。 平均 资产 回报 率1.30% , 加权 平均 净资 产收 益率17.27% ,成 本收 入比26.98% , 资本 充足率15.39% , 主要 财务 指标领 先同 业。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 营业网 点 “ 三综 合” 建设 取 得新进 展, 综合 性网 点数 量 达1.45 万个, 综合 营销 团队2.15 万个, 综合 柜员 占比 达到88% 。启 动深 圳等8家 分行 物理渠 道全 面 转型创 新试 点, 智慧 网点 、 旗舰 型、 综合 型和 轻型 网点建 设有 序推 进。 电子 银行主 渠道 作 用 进一步 凸显 ,电 子银 行和 自助渠 道账 务性 交易 量占 比达95.58% , 较上 年提 升7.55 个百 分点 ; 同时推 广账 号支 付、 手机 支付、 跨行 付、 龙卡 云支 付、 快 捷付 等五 种在 线支 付方式 , 成 功 实 现绝大 多数 主要 快捷 支付 业务的 全行 集 中 处理 。 转型业 务快 速增 长。 信用 卡累计 发卡 量8,074 万张 , 消费交 易额2.22 万亿 元, 多 项核心 指 标继续 保持 同业 领先 。金 融资产1,000 万 以上 的私 人 银行客 户数 量增 长23.08% ,客户 金融 资 产总量 增长32.94% 。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累计 承销5,316 亿元 ,承 销额 市 场领先 。资 产 托管业 务规 模7.17 万 亿元 ,增长67.36% ;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数量 和新 增只 数均 为 市场 第一 。 人民币 国际 清算 网络 建设 再获突 破, 继伦 敦之 后, 再获任 瑞士 、 智 利人 民币 清算行 资格 ; 上 海自贸 区、 新疆 霍尔 果斯 特殊经 济区 主要 业务 指标 居同业 首位 。 2015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 国内外 各类 荣誉 总计122 项 ,并独 家荣 获美 国《 环球 金融》 杂 志 “中 国最 佳银 行” 、 香 港 《财 资》 杂志 “中 国最 佳银行 ” 及 香港 《企 业财 资》 杂 志 “ 中 国 最佳银 行” 等大 奖。 本 集 团在英 国 《 银行 家》 杂 志2015 年 “ 世界 银行 品牌1000 强” 中, 以一 级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 第二 ;在美 国《 福布 斯》 杂志2015 年 度全 球企 业2000 强 中 位列第 二。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 托管 处、 清算处 、 核 算处 、 跨 境托 管运营 处、 监 督稽核 处等10个 职能 处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 管服 务上海 备份 中心 ,共 有员 工220 余人 。自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总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 行 信贷部、 总 行信贷 二部、 行长 办公 室工 作, 并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 行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 、 个 人 银行业 务和 内部 审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 人银 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 室 , 长 期 从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 业务管 理等 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 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 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 过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 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2016 年一 季度 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已托 管584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 认 同。 中 国建 设银 行自2009 年至今 连续 六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 评 为 “中 国最 佳 托 管银行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 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 金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 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 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 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 以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 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 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 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 况进 行监控 , 如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 提示 , 与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情 况 核实 , 督 促其 纠 正,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 督情况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交 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金 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李 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本基金 的其 他代 销机 构详 见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 威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28 号太 平洋 保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28 号太 平洋 保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李 晗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本公司 聘请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德 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222 号30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长安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 贸城德 勤大 楼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曾 顺福 联系电 话:010-85125248 传真:010-85181218 联系人 :李燕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募集 。本 基金 募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2015年1 月23 日证 监许 可[2015]110 号文 注册 , 并经 机构 部 函[2016]1457号 确认 。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三) 募集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 销网点 ,具 体名 单见 本基 金发售 公告 )向 投资 者公 开发售 。 (四)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过3 个月, 自基 金份 额开 始发 售之日 起计 算。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本基金 自2016年8月29 日至2016年9月23日 进行 发售 。 如果在 此期 间未 达到 本招 募说明 书第七 条第 (一 )款 规定 的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可 在募集 期限 内继 续销 售, 直到达 到基 金 备案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在 募集 期限内 适当 延长 或缩 短基 金发售 时间 , 并及时 公告 。 (五)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六) 募集 场所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代销 机构 办理 基金 发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基金 管理人 、 代销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认购 。销 售机 构名单 和联 系方 式具 体见 本基金 发售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代 销机 构办 理基金 发售 业务 的地 区、 网点的 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 法,请 参 见本基 金发 售公 告以 及当 地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其 他销 售机 构, 并另 行公告 。 (七)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分为A 类 基金 份额 和I 类基金 份 额 。A 类 基金份 额 在 投资 者认 购/ 申 购时收 取前 端认 购/ 申 购费 ;I 类基金份 额仅 限 机 构投 资者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认购/ 申购 , 不 收取 认购/ 申 购费 , I 类基金 份 额首 次单笔 购 买起点 为500 万元。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不损 害已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 增 加新 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 或 者调 整 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费率 水平 、 或 者停 止 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销售 等,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调整 前基 金管 理人需 及时 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 认购 安排 1、认 购时间 :2016年8 月29 日至2016年9月23日。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以各销 售 机构的 规 定为准 。 2、认 购程序 :投 资者 在首 次认购 本基 金时 ,需按 销 售机构 的规 定, 提出开 立 华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 户和 销售机 构交 易账 户的 申请 。 一个投 资者 只能 开立 和使 用一个 基金 账 户,已 经开 立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可 免予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3、认 购原则 :认 购以 金额 申请。 投资 者认 购基金 份 额时, 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 的方式 全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额 交 付 认 购 款 项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A 类基金 份 额 每 次 认 购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1,000.00 元。通过直销中心认购I 类基金份额的机构投资者首次 单笔 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00 万 元,每 次追 加认 购金 额不 得低于1,000.00 元。 认购 申 请受理 完成 后, 投资 者不 得撤销 。 4、认 购申请 的确 认: 销售 网点受 理认 购申 请并不 表 示对该 申请 是否 成功的 确 认,而 仅 代表销 售网 点确 实收 到了 认购申 请。 申请 是否 成功 应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为准 。 投资 者应 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到 其办 理认 购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 最 终确认 情况 和有 效认 购份 额。 基 金管 理 人 及代销 机构 不承 担对 确认 结果的 通知 义务 ,投 资者 本人应 主动 查询 认购 申请 的确认 结果 。 5、认 购款项 的退 还: 若投 资者的 认购 申请 被全部 或 部分确 认为 无效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将无效 申请 部分 对应 的认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者 。 投资者 开户 和认 购所 需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具 体手 续由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约定 , 请 投资者 参阅 本基 金发 售公 告。 (九) 认购 费用 1、投 资者 在认 购A 类基 金 份额时 需交 纳前 端认 购费 ,认购 费率 如下 :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前端认购费率 50 万 元以 下 0.6% 50 万 元以 上( 含 50 万元 )-200 万元 以下 0.4% 200 万 元以 上 (含 200 万元 ) -500 万 元以 下 0.2% 500 万 元以 上( 含 500 万 元) 每笔 1,000.00 元 2 、符 合条 件的 投资 者如 认 购I 类基金份 额, 则认 购费 为0。 3 、本 基金 认购 费由 认购 人 承担, 认购 费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登记 结算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4 、投 资者 重复 认购 时, 需 按单笔 认购 金额 对应 的费 率分别 计算 认购 费用 。 (十)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 的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将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 ( 折 算份额 为投 资者 认购 时选 择的相 应类 别) , 归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 利 息的 具体金 额, 以 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十一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A 类、I 类基 金份 额 的初始 面值 均为1.00 元。 1 、当 投资 者选 择认 购A 类 基金份 额时 ,认 购份 额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1) 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前 端认 购费 率)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前端认 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1.00 元 (2) 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前端认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前端认 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1.00 元 2 、当 符合 条件 的投 资者 选 择认购I 类基 金份 额时 ,认 购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按照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这1,000.00 元 在 募集期 间 产生的 利息 为0.46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净认购 金额=1,000.00/ (1+0.6% )=994.04 元 前端认 购费 用=1,000.00-994.04=5.96 元 认购份 额= (994.04+0.46 )/1.00=994.5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 加上募 集期 间利 息后 一共 可以得 到 994.50 份A 类 基金 份额 。 例二: 某机 构投 资者 在直 销中心 认购500 万元 本基 金I 类基金份额 ,假 设这500 万元在 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为98.63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认购份 额= (5,000,000+98.63 )/1.00=5,000,098.63 份 即机构 投资 者在 直销 中心 投资500 万 元认 购本 基金I 类基金 份额 , 加上 募集 期 间利息 后一 共可以 得到5,000,098.63 份I 类基金 份额 。 (十二 ) 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与费用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应当 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基 金 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披 露费 、 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以及 其 他 费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 份额总 额不 少于2亿 份, 基 金募集 金额不 少于2亿 元人 民币 且 基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200 人 的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律 法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告之日 起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同 》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以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金 募集 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存 入专 门账 户,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2 、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 款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 利息。 3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20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 者基金 资 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销售 机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代 销机构 。具 体的销 售网点 将 由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或 其他公 告中列 明。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 况变更 或增减 代销 机构, 并予以 公告。 投资 者可以 在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的 营业 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放 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和 赎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个 月开 始 办理申 购,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在申 购开始 公 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个 月开 始 办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在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开 始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在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间 提出申 购、赎 回或 转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 确认接 受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则 , 即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5 、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赎 回 等业务 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手 续、 办理 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机 构申 购A 类基金 份额 , 每 次申 购 金额不 得低 于100.00 元 ; 通过 代销 机构申 购A 类 基金 份额 , 每次申 购金 额不 得低 于1,000.00 元。 通 过直 销中 心申 购I 类基金份额 的机构 投资 者首 次单笔 购 买金额 不得 低于500 万元 ( 已持有I 类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可以 适用 首 次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100.00 元) ,每 次追 加申 购金 额 不得低 于100.00 元。 具体 业务办 理请 遵 循各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100.00 份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100.00 份的 , 在 赎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具体业 务办 理请 遵循 各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3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 购成 立, 申 购 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 赎 回是 否 生效以 基金 登记 机构 确认 为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T +7日 ( 包括 该日 ) 内 支付 赎 回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或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T+2日后 ( 包括 该日 )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申请。 申请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4、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对 上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 整,并 提 前公告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对 于A 类 基金 份额, 投 资者在 申购 时需 交纳 前端 申购费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50万元 以下 0.8% 50 万元 以上 (含50万 元)-200万 元以 下 0.6% 200 万 元以 上( 含200 万元 )-500万元 以下 0.4% 500 万 元以 上( 含500 万元 ) 每笔1,000.00 元 申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用 于市场 推广 、销 售、 登记 结算等 各项 费用 。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2 、符 合条 件的 投资 者如 申 购I 类基金份 额, 则申 购费 为0。 3 、 本基金A 类、I 类基金份 额均收 取赎 回费 , 赎回 费 由赎回 人承 担 ,在 投资 者 赎回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所 收取 赎回 费全部 归入 基金 资产 。 (1)A 类基 金份 额赎回 费 率如下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个月 以内 1.5% 1个月 (含 )以 上至6 个月 以内 1.0% 6个月 (含 )以 上至12 个 月 以内 0.5% 12个月 (含 )及 以上 0 (2)I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如下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个月 以内 2.0% 1个月 (含 )以 上至6 个月 以内 1.5% 6个月 (含 )以 上至12 个 月 以内 1.0% 12个月 (含 )及 以上 0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 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 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 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 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A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②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I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I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3) 上述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三: 假定T 日基金 的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230 元 , 某投资 者三 笔申 购金 额分 别为 1,000.00 元、 50 万 元、 200 万 元,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的 前端 申购费 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 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500,000.00 2,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0.8% 0.6% 0.4%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92.06 497,017.89 1,992,031.87 前端申 购费 (d=a-c ) 7.94 2,982.11 7,968.13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e ) 1.230 1.230 1.230 申购份 额(=c/e ) 806.55 404,079.59 1,619,538.11 若该投 资者 申购A 类基金份额金 额为500 万元 ,则 申 购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 用和 获得的 基 金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5,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率(b) 1,000.00 净申购 金额 (c=a-b) 4,999,000.00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d) 1.230 申购份 额(e=c/d ) 4,064,227.64 例四: 假定T 日 基金 的I 类基金份 额净 值为1.200 元, 某机构 投资 者在 直销 中心 申购500 万 元I 类基金份 额, 则申 购获 得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份 额=5,000,000.00/1.200=4,166,666.67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赎回A 类 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用 (2) 当投 资者 赎回I 类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I 类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用 (3) 上述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五: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00 份A 类基 金 份额, 持有 期限25天 ,该 日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250 元, 则 其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1.5% =187.50 元 赎回金 额=12,500.00-187.50 =12,312.50 元 例六: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00 份I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25 天, 该日I 类基 金份额 净值为1.250 元 ,则 其获 得 的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0 ×2.0% =250.00 元 赎回金 额=12,500.00-250.00 =12,250.00 元 (4) 本基 金各 个基 金份 额 类别单 独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为 计算 日该 类别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的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位 ,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根 据市 场情 况,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等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 购业务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 、2、3、5、6 、7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 资 人。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等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赎 回业 务。 6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若 出现 上述第 4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程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 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 连 续2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 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 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1 个 开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 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也 可以根 据实 际情况 在暂停 公告中 明确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的时间 ,届 时不 再另 行发 布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本 基 金 与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基金的 非交易 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受 理继 承、捐 赠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办 理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按基 金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按基 金登 记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额 在不 同销售 机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另 行规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期 定额 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约 定每 期 扣款金 额, 每期扣 款金 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法 要求 的基金 份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十七 )基 金上 市交 易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相关 证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规则 安排本 基金上 市交 易事宜 。具体 上 市交易 安排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提 前发 布公 告。 (十八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在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实质利 益 的前提 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对上述 申购 和赎 回的 安排 进行补 充和 调整 并提 前公 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追 求较高 的当 期收 入和 总回 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 含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含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货币市 场工具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 国债 期货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国 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 次 级 债、 地 方政 府债、 企业 债 、 公司 债 (含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中期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可 转换债 券(含 可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可交 换债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款 (含同 业存款 、协 议存款 、定期 存款 及 其 他银 行存 款、 大额 存单 )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其中, 投资 于可 转换 债券 (含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可交换 债券 ) 的 比例 不低 于非现 金资 产 的 80% 。 (三) 投资 策略 1 、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着 重对 可转 债对 应的基 础股 票进 行分 析与 研究, 对那 些有 着较 好盈 利 能力或 成 长前景 的上 市公 司的 可转 债进行 重点 选择 , 并 在对 应可转 债估 值合 理的 前提 下集中 投资 , 以 分享正 股上 涨带 来的 收益 。同时 ,本 基金 还将 密切 跟踪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从财 务压 力 、 融资安 排、 未来 的投 资计 划等方 面推 测、 并通 过实 地调研 等方 式确 认上 市公 司对转 股价 的 修 正和转 股意 愿。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保 持资 产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将适 度参 与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 资产的 投资 ,以 增加 基金 收益。 3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通过对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发 行条款 、支 持资 产的 构成 及质量 等基 本面 研究 ,结 合相关 定 价模型 评估 其内 在价 值, 谨慎参 与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主动 进行 权证 投资。 基金 权证 投资 将以 价值分 析 为基础 ,在 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析 其合 理定 价的 基础 上,把 握市 场的 短期 波动 ,进行 积极 操 作,追 求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实 现稳 健的 超额 收益 。 5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将 根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充 分考虑 国债 期货 的流 动性 和风险 收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益特征 ,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适度 参与 国债 期货 投资。 未来, 随 着证 券市 场投 资工 具的发 展和 丰富, 本基 金可 相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 策略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80% 。 其 中, 投资 于可转 换债券 (含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可交 换债 券) 的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资产 的80%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但基金 投 资可转 债( 含可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券 )部 分不受 此限 制。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 模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 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值的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1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6)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7)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5%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 券总市 值的30%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0% 。 (18)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与 基金托 管 人在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基金主 要投 资标 的市 场情 况发生 变 化、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 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因 基金 主要 投资 标的市 场情 况 发生变 化, 致 使不 能在10 个 交易日 内完 成调 整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合 理时 间内 进行调 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证 可转 换债 券指 数。 如果指 数编 制机 构变 更或 停止中 证可 转换 债券 指数 的编制 及发 布, 或者 中证 可 转换债 券 指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 或 者 由于指 数编 制方 法发 生重 大变更 等原 因导 致中 证可 转换债 券指 数 不宜继 续作 为基 准指 数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能 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 或 者 市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金 的业 绩基 准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本基金 可变 更 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基金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股票 基金 、混 合基 金,高 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 估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 (2) 首次 公开 发 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价格 数据 进行 估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 、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其 他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9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 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 (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 错误 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 并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7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而 造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同 一类 别内 的每 一基 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12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2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登 记机 构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进行调 整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经手 费、 印 花税、 证管 费、 过 户费、 手 续费、 券商佣 金、 权证 交易 的结 算费、 证券 账户 相关 费用 及其他 类似 性质 的费 用等 )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在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前提 下,本 基金 可以 从基 金财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不 需召开 持 有人大 会, 具体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70% 年 费率 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0.70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托管 人根 据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自 动 在月初5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0% 的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托管 人根 据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自 动 在月初5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 金划拨 指令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1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 第 (3) - (8) 项费 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的 费率 水 平、 计 算公 式、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 方式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六、 基金的 募集 ” 中 “ (九 )认 购费用 ”以及 “ ( 十一 )认 购份额 的计 算 ” 中的 相关 规 定。 本基金 申购 费、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募 说 明书 “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 中的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 与“ ( 七)申 购份 额 与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 中 的相关 规定 。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1月1 日至12月31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 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1) 《基 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 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个 月结 束之 日起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就有 关更 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日 前, 将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介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公告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日 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 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金 份额 的拆 分。 (27) 变更 份额 类别 设置 。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基金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情况。 基金在 年报 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内所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基金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 益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 充分揭 示国 债 期 货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 介。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 一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后10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信 息披 露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六、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 场风 险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市 场风险 可以 分为 债券 投资 风险和 股票 投资 风险 。 (1) 债券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①信用 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 到 期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债券 价格下 降, 或者 债券 回购 交易到 期时 交 易 对手方 不能 履行 付款 或结 算义务 等,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风险 。 ②利率 风险 市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债券 市场的 收益 率和 价格 的变 动, 如 果市 场利 率上 升, 本 基金持 有 债券将 面临 价格 下降 、 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 而 如果 市 场利率 下降 , 债券 利息 的 再投资 收益 将面 临下降 的风 险。 ③收益 率曲 线风 险 如果基 金对 长、 中、 短期 债券的 持有 结构 与基 准存 在差异 , 长 、 中 、 短 期债 券的相 对 价 格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资 产 的收益 可能 低于 基准 。 ④利差 风险 债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不同 类 属债券 之间 的利 差变 动导 致相应 期限 和类 属债 券价 格变化 的 风险。 ⑤市场 供需 风险 如果宏 观经 济环 境、 政 府财 政政策、 市场 监管 政策、 市 场参与 主体 经营 环境 等发 生变化 , 债券市 场参 与主 体可 用资 金数量 和债 券市 场可 供投 资的债 券数 量可 能发 生相 应的变 化, 最 终 影响债 券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造成 基金 资产 投资 收益 的变化 。 ⑥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投 资所 取得 的收 益率 有可能 低于 通货 膨胀 率, 从 而导致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资产实 际 购买力 下降 。 (2) 股票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①国家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 策、 产业 政策 等的 变化 对 证券市 场产 生一 定的 影响 , 导 致市 场 价格水 平波 动的 风险 。 ②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性波 动,对 股票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的风 险。 ③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如市 场、 技术、 竞争 、 管 理、 财务 等都会 导 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股 票价 格变 动的 风险 。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2 、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 券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法 迅速 、 低 成本 地调 整基金 投 资 组合,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利 影响 。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对赎 回要 求, 在 管 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来 的 收 益下 降风 险。 3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风险 基金所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之债 务人 出现 违约 ,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量 降低 导致 价格 下降 , 可 能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 。 此外 , 受 市场 规模及 交易 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可 能 无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 买入或 卖出 ,存 在一 定的 流动性 风险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造 成影 响。 4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 障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 或者导 致投资 者的利 益受 到影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 能来自 基金管 理公司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 5 、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 监 管机 构基 金估 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投资范 围变 化基 金管 理人 为调整 投资 组 合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等。 6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 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 一级政 府、机 构及部 门担 保。投 资者自 愿投资 于本 基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除 基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基 金 还通过 代销 机构 销售, 但 是,本 基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 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 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持 有 人账单 订 制 情 况 向账 单 期 内发生 交 易 或 账 单期 末 仍 持有本 公 司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公司 未详 实 填写或 更新 客户 资料 (含 姓名、 手机 号码、 电子 邮 箱、 邮 寄地 址、 邮 政编 码 等)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不 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料 ,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务 的 相关材 料、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二)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业 银行 金穗 借记 卡、 中国工 商银 行借 记卡 、 中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行东 方卡/ 活期账户一本通、广 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 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开通 天天 盈账户 等第 三 方 支付账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以及在 华夏 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开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在登录 本公 司 网 站(www.ChinaAMC.com )或本公司移动客户端, 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 相关协议,接 受本公 司有 关服 务条 款并 办理相 关手 续后 , 即 可办 理 基金账 户开 立、 基金 申购 、 赎回、 转换 、 资料变 更 、 分 红方 式变 更 、 信息查 询等 各项 业务 , 具 体业务 办理 情况 及业 务规 则请登 录本 公 司网站 查询 。 机构投 资者 (不 包括 已在 华夏基 金投 资理 财中 心开 户的机 构投 资者 ) 与 本公 司达成 机 构 网 上 交 易 的 相关 协 议 ,接受 本 公 司 有 关服 务 条 款并办 理 相 关 手 续后 , 即 可登录 本 公 司 网站 (www.ChinaAMC.com ) ,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开 立 、 基金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密码 修 改 、 信 息 查询 等 业务 。具 体业 务办 理规则 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三)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手机 号码 , 将不定 期 通过邮 件、 短信 形式 获得 市场资 讯、 产品 信息 、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同时 , 如需 订制 个 性 化服务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邮 件、 短信 、人 工等 方式操 作。 (四) 呼叫 中心 1、自 动语 音服 务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提供每 周7天 、每 天24 小时 的自动 语音 服务 ,客户 可 通过电 话查 询最 新热点 问 题、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账户 余额 等信息 。 2、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7 天的 人工 服务 。 周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间 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基 金账 户查 询 ” , 查 询 基金账 户情 况 、 更 改个 人 信息 、 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在 线客 服 投资者 可点 击本 公司 网站 “在线客 服” , 进行咨 询。 周一至 周五 的在 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 的在 线客 服 人工 服务 时 间 为8 :30~17 :00,法 定 节 假日 除 外。 3、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金 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线 客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投资 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 二十二、备查文件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华夏 可 转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注册 的 批复 。 2 、《 华夏 可转 债增 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 华夏 可转 债增 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 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六年 八月 二十 三日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 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设立日 期:1998 年4 月9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100 年 联系电 话:400-818-6666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5) 选 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6) 在符 合 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外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 务 。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 规 定保 存 基 金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动 的 会 计账册 、 报 表 、 记录 和 其 他相关 资 料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 不 能 生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 费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 计银行 同 期 存 款 利息 在 基 金募集 期 结 束 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外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投 资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服 务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设 立日常 机构 。 一、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5)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程 序(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且 对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 提下, 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或各 类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销 售服 务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 (4)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且 对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代 销机构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赎回 、 转 换、 收 益分配 、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5)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且 对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 提下, 基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6) 根据 相关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交 易规 则, 安排 本基 金的上 市交 易事 宜。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8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3、基 金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内, 出现 以下 情形之 一 的,本 基金 可终 止基金 合 同,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连续6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200 人。 (2)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60 个工作 日低 于3000 万 元。 (3) 本基金 前十 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份 额数之 和 在本基 金总 份额 数中所 占 比例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到 百分 之九 十以上 。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 金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 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60日 内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事 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 含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 并 至少 提 前30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召 开 前30日 ,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代 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 取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 召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或通 讯开 会等 方式召 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1、现 场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代 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1)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2(含1/2)。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有 代表1/3 以上 ( 含1/3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2、通 讯开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 合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2(含1/2)。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有 代表1/3 以上 ( 含1/3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3、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会议 通 知载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 议 并表决 。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法律 法规 及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 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下 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 大 会主 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 含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 止日期 后5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2/3 以上(含2/3 )通过方可 做出。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 金与 其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 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自生效 后2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相 关规定 的 要求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已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同 一类 别内 的每 一基 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在 符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12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 3、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4、基 金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情 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机 构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 进行调 整,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 理、运用有关费用的 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包括但 不限 于经 手费、 印 花税、 证管 费、 过户费 、 手续费 、 券商佣 金、 权证 交易 的结 算费、 证券 账户 相关 费用 及其他 类似 性质 的费 用等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在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可以 从基 金财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不 需召开 持 有 人大会 ,具 体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中 载明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0.70% 年 费率 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H =E× 0.7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 据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 月初5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指 定的账 户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管 理人无 需再 出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0%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 据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 月初5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指 定的账 户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管 理人无 需再 出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3-8 项费 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 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含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含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 货 币市场 工具 、 权证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国 债、 央行票 据、 金 融债、 次级 债 、 地方政 府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含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 中 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资 产 支持证 券、 可转 换债 券 ( 含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可交 换债 券) 、 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 款 (含 同 业存款 、 协 议存 款、 定 期 存款及 其他 银行 存款、 大额 存单 )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 。 其中, 投资 于可 转换 债券 (含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可交换 债券 ) 的 比例 不低 于非现 金资 产 的 80% 。 二、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其中,投 资于可转 换债券 (含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可交 换债 券) 的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资产 的80% 。 (2)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但基金投 资可转 债( 含可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券 )部 分不受 此限 制。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 上 ( 含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6)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7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15%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债券 总 市值的30% ;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 仓)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18 )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 基金托 管 人 在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 确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根 据比 例进 行投 资。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基金 主要投 资标 的市 场情 况发 生变化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中 支 付 对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素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 符合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因 基金 主要 投资 标的 市场情 况发 生 变 化, 致使 不能 在10 个交 易 日内完 成调 整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合理 时间 内进 行调整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期间 , 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 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 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定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 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 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 的方式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 一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 议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空 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成立日 期:1998 年4 月9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 他 业务。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含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含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 货 币市场 工具 、 权证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 他金融 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国 债、 央行票 据、 金 融债、 次级 债 、 地方政 府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含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 中 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资 产 支持证 券、 可转 换债 券 ( 含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可交 换债 券) 、 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 款 (含 同 业存款 、 协 议存 款、 定 期 存款及 其他 银行 存款、 大额 存单 )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其中, 投资 于可 转换 债券 (含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可交换 债券 ) 的 比例 不低 于非现 金资 产 的 80%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其中,投资 于可转换 债券( 含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可 交换 债券 )的 比例 不低于 非现 金资 产的80% 。 2、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但 基金投资 可转债 (含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可交 换债 券) 部分 不受此 限制 。 4、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 6、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8、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10% 。 9、本 基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BBB 以 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 日起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2、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40% 。 13、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价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4、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 市 值的30% ; 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 的 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0% 。 15、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基 金主要 投资 标的 市场 情况 发生变 化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因基 金主 要投 资标 的市 场情况 发生 变化 , 致 使不 能在10 个交 易 日 内完成 调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合理 时间 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定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三)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与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 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四)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进 行更新 , 新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 应按照 协议进 行结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 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事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 确 基金 投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 订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 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投 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会 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 布重大 消息 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 本 基金不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流 通 受 限 证券 限 于 可 由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或 中央国 债 登 记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证 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 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 通受限 证券 存 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基 金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动 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董 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需要解 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失 调、 基 金 流动性 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对 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常 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首 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 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的 有关 规 定做出 合理 资金 安排 并承 担相应 责任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导 致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金 出现 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连 带赔偿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的 损失 。 3、本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应至 少 于投资 前一 个 工 作日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有关资 料如 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发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债 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后 两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证 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1)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管 理工 作方 面有关 制 度、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审 慎原 则, 制定 严格 的投资 决 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信 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 并经 董事 会批 准, 以防 范 信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 比例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 , 如 发现异 常 情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 督 和核查 。 基金 因投 资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导 致的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 何责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导 致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七)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 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 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 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 ) 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 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托管 协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托管 人 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 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 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5、基 金托管 人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保 管基金 财产 ,如 有特殊 情 况双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 依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 场内交 易交 收 、 托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 算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对 于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到 账日基 金 财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外,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 管基金 财 产。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和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交易日 闭市 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 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每 个交易日 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15年。 如 不能妥 善保 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 任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按照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当 事人 均 有约束 力 , 仲 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