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招商丰乐混合A(002821)

招商丰乐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商丰乐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1
重要提示
招 商 丰 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 0 1 6 年 5 月 1 6 日 《 关 于 准 予 招 商 丰 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 2 0 1 6 】 1 0 2 9 号 文 ) 注 册 公 开 募 集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称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 管 理 人 ” )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审 查
以 要 件 齐 备 和 内 容 合 规 为 基 础 , 以 充 分 的 信 息 披 露 和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为 核 心 , 以 加 强 投 资 者 利
益 保 护 和 防 范 系 统 性 风 险 为 目 标 。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 等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当 投 资 人 赎 回 时 , 所 得 或 会 高 于 或 低 于 投 资 人 先 前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 如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有 任 何 疑 问 , 应 寻 求 独 立 及 专 业 的 财 务 意 见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失 败 的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等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每 六 个 月 更 新 一 次 , 并 于 每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后 的
4 5 日 内 公 告 , 更 新 内 容 截 至 每 六 个 月 的 最 后 一 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2
目 录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二 、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8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4
七 、 基 金 备 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7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及 转 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9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8
十 、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5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6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1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3
十 四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冻 结 与 解 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5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7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8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4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8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0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0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1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3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4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5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3
一 、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招 商 丰 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4
二 、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代 表 如 下 含 义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招 商 丰 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合 同 》 : 指 《 招 商 丰 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招 商 丰 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招 商 丰 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招 商 丰 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1 2 年 1 2 月 2 8 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 0 1 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3 年 3 月 1 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5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投 资 人 、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
销 售 机 构 : 指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6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相 关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 n 为 自 然 数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
开 放 时 间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相 应 规 则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 本 基 金 根 据 销 售 服 务 费 及 赎 回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设 不 同 的 基 金 代 码 , 并 分 别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不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 用 , 该 笔 费
用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计 提 , 属 于 基 金 的 营 运 费 用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7
额 的 1 0 %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介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8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设 立 日 期 :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2 . 1 亿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浩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电 话 : ( 0 7 5 5 ) 8 3 1 9 9 5 9 6
传 真 : ( 0 7 5 5 ) 8 3 0 7 6 9 7 4
联 系 人 : 赖 思 斯
股 权 结 构 和 公 司 沿 革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于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2 ] 1 0 0 号 文 批
准 设 立 , 是 中 国 第 一 家 中 外 合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公 司 由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 兰 投 资 ) 、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华 能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远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共 同 投 资 组 建 。 经 公 司 股 东 会 通 过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金 已 经 由 人 民 币 一 亿 元 ( R M B 1 0 0 , 0 0 0 , 0 0 0 元 ) 增 加 为 人 民 币 二 亿 一 千 万 元 ( R M B 2 1 0 ,
0 0 0 , 0 0 0 元 ) 。
2 0 0 7 年 5 月 , 经 公 司 股 东 会 通 过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复 同 意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受
让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华 能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远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别 持 有 的 公 司 1 0 % 、 1 0 % 、 1 0 % 及 3 . 4 % 的 股 权 ; 公 司 外 资 股 东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 兰 投 资 ) 受 让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的 公 司 3 . 3 % 的 股 权 。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及 股 权 结 构 为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 3 . 4 %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 3 . 3 % ,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 兰 投 资 )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 3 . 3 % 。
2 0 1 3 年 8 月 , 经 公 司 股 东 会 审 议 通 过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 2 0 1 3 ] 1 0 7 4 号 文 批 复 同
意 , 荷 兰 投 资 公 司 (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将 其 持 有 的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1 . 6 % 股
权 转 让 给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1 1 . 7 % 股 权 转 让 给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及 股 权 结 构 为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全 部 股 权
的 5 5 %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全 部 股 权 的 4 5 % 。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 总 行 设 在 深 圳 , 业 务 以
中 国 市 场 为 主 。 招 商 银 行 于 2 0 0 2 年 4 月 9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股 票 代 码 : 6 0 0 0 3 6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9
2 0 0 6 年 9 月 2 2 日 , 招 商 银 行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 股 份 代 号 : 3 9 6 8 )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百 年 招 商 局 旗 下 金 融 企 业 , 经 过 多 年 创 业 发 展 , 已 成 为 拥 有 证
券 市 场 业 务 全 牌 照 的 一 流 券 商 。 2 0 0 9 年 1 1 月 , 招 商 证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代 码
6 0 0 9 9 9 ) 。
公 司 将 秉 承 “ 诚 信 、 理 性 、 专 业 、 协 作 、 成 长 ” 的 理 念 , 以 “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更 多 价 值 ”
为 使 命 , 力 争 成 为 中 国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具 有 “ 差 异 化 竞 争 优 势 、 一 流 品 牌 ” 的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介 绍 :
李 浩 , 男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1 9 9 7 年 5 月 加 入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行 长 助 理 、 上 海 分 行 行 长 、 副 行 长 , 现 任 执 行 董 事 、 党 委 副 书 记 、 常 务 副 行 长 兼 财 务 负 责
人 。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邓 晓 力 , 女 , 毕 业 于 美 国 纽 约 州 立 大 学 , 获 经 济 学 博 士 学 位 。 2 0 0 1 年 加 入 招 商 证 券 ,
期 间 于 2 0 0 4 年 1 月 至 2 0 0 5 年 9 月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借 调 至 南 方 证 券 行 政 接 管 组 工 作 , 参 与 南 方
证 券 的 清 算 ; 在 加 入 招 商 证 券 前 , 曾 在 美 国 纽 约 花 旗 银 行 从 事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现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分 管 风 险 管 理 、 公 司 财 务 、 清 算 及 培 训 工 作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财 务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现 任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金 旭 , 女 , 北 京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1 9 9 3 年 7 月 至 2 0 0 1 年 1 1 月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工 作 。 2 0 0 1
年 1 1 月 至 2 0 0 4 年 7 月 在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任 副 总 经 理 。 2 0 0 4 年 7 月 至 2 0 0 6 年 1 月 在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任 总 经 理 。 2 0 0 6 年 1 月 至 2 0 0 7 年 5 月 在 梅 隆 全 球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代 表 处 任 首 席 代 表 。 2 0 0 7 年 6 月 至 2 0 1 4 年 1 2 月 担 任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2 0 1 5
年 1 月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董 事 兼 招 商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吴 冠 雄 , 男 , 1 9 7 2 年 1 月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 2 2 年 法 律 从 业 经 历 。 1 9 9 4 年 8 月 至 1 9 9 7 年
9 月 在 中 国 北 方 工 业 公 司 任 法 律 事 务 部 职 员 。 1 9 9 7 年 1 0 月 至 1 9 9 9 年 1 月 在 新 加 坡 C o l i n N g
& P a r t n e r s 任 中 国 法 律 顾 问 。 1 9 9 9 年 2 月 至 今 在 北 京 市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工 作 , 先 后 担 任 专 职
律 师 、 事 务 所 权 益 合 伙 人 、 事 务 所 管 理 合 伙 人 、 事 务 所 执 行 主 任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成 员 。 2 0 0 9
年 9 月 至 今 兼 任 北 京 市 华 远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外 部 董 事 。 2 0 1 2 年 5 月 至 今 兼 任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第 四 届 、 第 五 届 并 购 重 组 审 核 委 员 会 兼 职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王 莉 , 女 , 高 级 经 济 师 。 毕 业 于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外 国 语 学 院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昆 明
军 区 三 局 战 士 、 助 理 研 究 员 ; 国 务 院 科 技 干 部 局 二 处 干 部 ; 中 信 公 司 财 务 部 国 际 金 融 处 干 部 、
银 行 部 资 金 处 副 处 长 ; 中 信 银 行 ( 原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 资 本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等 职 。 现 任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研 究 设 计 中 心 ( 联 办 ) 常 务 干 事 兼 基 金 部 总 经 理 ; 联 办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等 。 现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蔡 廷 基 , 男 , 毕 业 于 香 港 理 工 学 院 ( 现 为 香 港 理 工 大 学 ) 会 计 系 。 历 任 香 港 毕 马 威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毕 马 威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办 事 处 执 行 合 伙 人 ,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首 席 合 伙 人 ,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华 东 华 西 区 首 席 合 伙 人 。 现 为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资 深 会 员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政 协 委 员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归 国 华 侨 联 合 会 名 誉 副 主 席 。 兼
任 中 国 石 化 上 海 石 油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三 家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的 非 执 行 独 立 董 事 。 现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孙 谦 , 男 , 新 加 坡 籍 , 经 济 学 博 士 。 1 9 8 0 年 至 1 9 9 1 年 先 后 就 读 于 北 京 大 学 、 复 旦 大 学 、
W i l l i a m P a t e r s o n C o l l e g e 和 A r i z o n a S t a t e U n i v e r s i t y 并 获 得 学 士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和 经 济 学 博
士 学 位 。 曾 任 新 加 坡 南 洋 理 工 大 学 商 学 院 副 教 授 、 厦 门 大 学 任 财 务 管 理 与 会 计 研 究 院 院 长 及
特 聘 教 授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高 级 访 问 金 融 专 家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特 聘 教 授 和 财 务 金 融
系 主 任 。 兼 任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和 上 海 期 货 交 易 所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导 师 ,
科 技 部 复 旦 科 技 园 中 小 型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型 融 资 平 台 项 目 负 责 人 。 现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张 卫 华 , 女 , 1 9 8 1 年 0 7 月 至 1 9 8 8 年 8 月 , 曾 在 江 苏 省 连 云 港 市 汽 车 运 输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任 职 ; 1 9 8 3 年 1 1 月 至 1 9 8 8 年 0 8 月 , 任 中 国 银 行 连 云 港 分 行 外 汇 会 计 部 主 任 ; 1 9 8 8 年
0 8 月 至 1 9 9 4 年 1 1 月 ,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国 际 部 、 会 计 部 主 任 、 证 券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1 9 9 4 年 1 1 月 至 2 0 0 6 年 0 2 月 , 历 任 招 银 证 券 、 国 通 证 券 及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稽 核 审 计 部 总 经 理 ; 2 0 0 6 年 0 3 月 至 2 0 0 9 年 0 4 月 ,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稽 核 监 察 总
审 计 师 ; 2 0 0 9 年 0 4 月 至 2 0 1 6 年 1 月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总 监 ; 2 0 1 6 年 1 月 起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顾 问 。 现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周 松 , 男 , 武 汉 大 学 世 界 经 济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 1 9 9 7 年 2 月 加 入 招 商 银 行 , 1 9 9 7 年 2
月 至 2 0 0 6 年 6 月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资 金 部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2 0 0 6 年 6 月
至 2 0 0 7 年 7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0 7 年 7 月 至 2 0 0 8 年 7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武 汉 分 行 副 行 长 。 2 0 0 8 年 7 月 至 2 0 1 0 年 6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2 0 1 0 年 6 月 至 2 0 1 2 年 9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2 0 1 2 年 9 月 至 2 0 1 4
年 6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业 务 总 监 兼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2 0 1 4 年 6 月 至 2 0 1 4 年 1 2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业 务 总 监 兼 总 行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2 0 1 4 年 1 2 月 起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同 业
金 融 总 部 总 裁 兼 总 行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2 0 1 6 年 1 月 起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投 行 与 金 融 市 场 总
部 总 裁 兼 总 行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监 事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1 1
罗 琳 , 女 , 厦 门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1 9 9 6 年 加 入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 先
后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业 务 董 事 ; 2 0 0 2 年 起 参 与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筹 备 , 公 司
成 立 后 先 后 担 任 基 金 核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产 品 研 发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现 任 产 品 运 营
官 兼 市 场 推 广 部 总 监 、 公 司 监 事 。
鲁 丹 , 女 , 中 山 大 学 国 际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2 0 0 1 年 加 入 美 的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任 O r a c l e E R P
系 统 实 施 顾 问 ; 2 0 0 5 年 5 月 至 2 0 0 6 年 1 2 月 于 韬 睿 惠 悦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任 咨 询 顾 问 ; 2 0 0 6 年
1 2 月 至 2 0 1 1 年 2 月 于 怡 安 翰 威 特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任 咨 询 总 监 ; 2 0 1 1 年 2 月 至 2 0 1 4 年 3 月 任
倍 智 人 才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运 营 官 ; 现 任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监 、 公 司
监 事 , 兼 任 招 商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李 扬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2 0 0 2 年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基 金 核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现 任 产 品 研 发 一 部 总 监 、 公 司 监 事 。
钟 文 岳 , 男 , 厦 门 大 学 货 币 银 行 学 硕 士 。 1 9 9 2 年 7 月 至 1 9 9 7 年 4 月 于 中 国 农 村 发 展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任 福 建 ( 集 团 ) 公 司 国 际 业 务 部 经 理 ; 1 9 9 7 年 4 月 至 2 0 0 0 年 1 月 于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任 九 江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2 0 0 0 年 1 月 至 2 0 0 1 年 1 月 任 厦 门 海 发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2 0 0 1 年 1 月 至 2 0 0 4 年 1 月 任 深 圳 二 十 一 世 纪 风 险 投 资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 0 0 4
年 1 月 至 2 0 0 8 年 1 1 月 任 新 江 南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 0 0 8 年 1 1 月 至 2 0 1 5 年 6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2 0 1 5 年 6 月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副
总 经 理 兼 招 商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沙 骎 , 男 , 中 国 国 籍 , 中 欧 国 际 工 商 学 院 E M B A , 曾 任 职 于 南 京 熊 猫 电 子 集 团 , 任 设
计 师 ; 1 9 9 8 年 3 月 加 入 原 君 安 证 券 南 京 营 业 部 交 易 部 , 任 经 理 助 理 ; 1 9 9 9 年 1 1 月 加 入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运 营 中 心 基 金 投 资 部 , 从 事 交 易 及 证 券 研 究 工 作 ; 2 0 0 0
年 1 1 月 加 入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部 , 任 交 易 主 管 ; 2 0 0 8 年 2 月 加 入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量 化 投 资 事 业 部 , 任 投 资 总 监 、 部 门 总 经 理 ; 2 0 1 5 年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招 商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欧 志 明 , 男 ,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经 济 学 及 法 学 双 学 士 、 投 资 经 济 硕 士 ; 2 0 0 2 年 加 入 广 发 证
券 深 圳 业 务 总 部 任 机 构 客 户 经 理 ; 2 0 0 3 年 4 月 至 2 0 0 4 年 7 月 于 广 发 证 券 总 部 任 风 险 控 制 岗
从 事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2 0 0 4 年 7 月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法 律 合 规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督 察 长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董 事 会 秘 书 , 兼 任 招 商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兼 招 商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潘 西 里 , 男 , 硕 士 , 1 9 9 8 年 加 入 大 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法 律 部 , 负 责 法 务 工 作 ; 2 0 0 1
年 1 0 月 加 入 天 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 任 职 主 管 ; 2 0 0 3 年 2 月 加 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1 2
管 理 委 员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 历 任 副 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副 处 长 及 处 长 ; 2 0 1 5 年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督 察 长 。
2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介 绍
王 宠 , 男 , 金 融 学 硕 士 , 2 0 0 9 年 7 月 加 入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任 研 究 员 , 从 事 食 品
饮 料 、 农 业 研 究 的 工 作 ; 2 0 1 0 年 8 月 加 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任 研 究 员 , 从 事 食 品 饮 料 、
农 业 行 业 研 究 的 工 作 ; 2 0 1 2 年 1 2 月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研 究 员 、 助 理 基 金 经
理 , 从 事 行 业 研 究 并 协 助 基 金 经 理 从 事 组 合 管 理 的 工 作 , 现 任 招 商 体 育 文 化 休 闲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丰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及 招 商 丰 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拟 任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3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如 下 成 员 组 成 : 总 经 理 金 旭 、 副 总 经 理 沙 骎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投
资 管 理 二 部 负 责 人 杨 渺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投 资 管 理 四 部 负 责 人 王 忠 波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全 球 量 化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吴 武 泽 、 总 经 理 助 理 裴 晓 辉 、 交 易 部 总 监 路 明 、 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监 白 海 峰 。
4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三 )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及 转 换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 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2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得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1 3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禁 止 行 为 :
(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侵 占 、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 6 )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 7 ) 玩 忽 职 守 ,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 8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禁 止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以 下 投 资 或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1 4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 7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8 )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它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它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9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5 、 本 公 司 承 诺 履 行 诚 信 义 务 , 如 实 披 露 法 规 要 求 的 披 露 内 容 。
6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其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 不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它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它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五 ) 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健 全 性 原 则 、 有 效 性 原 则 、 独 立 性 原 则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2 、 内 部 控 制 的 组 织 体 系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是 一 个 权 责 分 明 、 分 工 明 确 的 组 织 结 构 , 以 实 现 对 公 司 从 决 策
层 到 管 理 层 和 操 作 层 的 全 面 监 督 和 控 制 。 具 体 而 言 , 包 括 如 下 组 成 部 分 :
( 1 ) 监 事 会 : 监 事 会 依 照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董 事 和 公 司 管 理 层
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
( 2 ) 董 事 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作 为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之 一 , 负
责 决 定 公 司 各 项 重 要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并 检 查 其 合 法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 负 责 决
定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战 略 和 政 策 并 检 查 其 执 行 情 况 , 审 查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和 检 查 公 司 的
内 部 审 计 和 业 务 稽 查 情 况 等 。
( 3 )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 并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督 察 长 发 现 基 金 和 公 司 存 在 重 大 风
险 或 隐 患 , 或 发 生 督 察 长 依 法 认 为 需 要 报 告 的 其 他 情 形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时 , 应 当 及 时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4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是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下 设 的 负 责 风 险 管 理 的 专 业 委
员 会 , 主 要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和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并 作 出 决
策 , 并 针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 危 机 情 况 , 实 施 危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1 5
机 处 理 机 制 。
( 5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负 责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合 规 性 监 督 检 查 , 向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总 经 理 报 告 。
( 6 ) 各 业 务 部 门 : 风 险 控 制 是 每 一 个 业 务 部 门 和 员 工 最 首 要 的 责 任 。 各 部 门 的 主 管 在
权 限 范 围 内 , 对 其 负 责 的 业 务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和 风 险 控 制 。 员 工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道 德 规 范 和 行 为 准 则 、 自 己 的 岗 位 职 责 进 行 自 律 。
3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概 述
( 1 ) 内 控 制 度 概 述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 部 门 管 理 办 法 和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组 成 。
其 中 , 公 司 内 控 大 纲 包 括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和 《 法 规 遵 循 政 策 (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 , 它 们
是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纲 要 和 总 揽 ,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业 绩 评 估 考 核 制 度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和 危 机 处 理 制 度
等 。 部 门 管 理 办 法 在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责 任 进 行
了 规 范 。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对 公 司 各 项 业 务 的 操 作 进 行 了 规 范 。
( 2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 构 成 , 具 体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法 规 遵 循 政 策 、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隔 离 制 度 、 标 准 化 作 业 流 程 制 度 、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权 限 管 理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等 。
( 3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公 司 设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的 职 责 是 依 据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在 所 赋 予 的 权 限 内 按 照 所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适 当 的 方 法 对
监 察 稽 核 对 象 进 行 公 正 客 观 的 检 查 和 评 价 , 包 括 调 查 评 价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的 健 全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 检 查 公 司 执 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的 情 况 、 进 行 日 常 风 险 控 制 的 监 控 工 作 、
执 行 公 司 内 部 定 期 不 定 期 的 内 部 审 计 、 调 查 公 司 内 部 的 违 法 案 件 等 。
4 、 内 部 控 制 的 五 个 要 素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素 包 括 控 制 环 境 、 风 险 评 估 、 控 制 活 动 、 信 息 沟 通 、 内 部 监 控 。
( 1 ) 控 制 环 境
公 司 致 力 于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控 制 的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风 险 控 制 的 文 化 氛 围 和 环 境 , 使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管 理 层 的 经 营 思
想 、 公 司 的 规 章 制 度 并 自 觉 遵 循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
( 2 ) 风 险 评 估
公 司 对 组 织 结 构 、 业 务 流 程 、 经 营 运 作 活 动 进 行 分 析 , 发 现 风 险 , 并 将 风 险 进 行 分 类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1 6
找 出 风 险 分 布 点 , 并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析 和 评 估 , 找 出 引 致 风 险 产 生 的 原 因 , 采 取 定 性 定 量 的 手
段 分 析 考 量 风 险 的 高 低 和 危 害 程 度 。 落 实 责 任 人 , 并 不 断 完 善 相 关 的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
( 3 ) 控 制 活 动
公 司 控 制 活 动 主 要 包 括 组 织 结 构 控 制 、 操 作 控 制 和 会 计 控 制 等 。
A . 组 织 结 构 控 制
各 部 门 的 设 置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营 销 部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相
互 牵 制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形 成 了 权 责 分 明 、 严 密 有 效 的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
a .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的 第 一 道 监 控 防 线 : 各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合 理 分 工 、 职
责 明 确 , 并 有 相 应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岗 位 责 任 制 , 对 不 相 容 的 职 务 、 岗 位 分 离 设 置 , 使 不 同 的
岗 位 之 间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 关 系 , 以 减 少 舞 弊 或 差 错 发 生 的 风 险 。
b . 各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和 牵 制 的 第 二 道 监 控 防 线 : 公 司 在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建 立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后 续 部
门 及 岗 位 对 前 一 部 门 及 岗 位 负 有 监 督 和 检 查 的 责 任 。
c . 以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 构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的 第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
B . 操 作 控 制
公 司 设 定 了 一 系 列 的 操 作 控 制 的 制 度 手 段 , 如 标 准 化 业 务 流 程 、 业 务 、 岗 位 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授 权 分 责 制 度 、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保 密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档 案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 客 户
投 诉 处 理 制 度 等 , 控 制 日 常 运 作 和 经 营 中 的 风 险 。
C . 会 计 控 制
公 司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 自 有 财 产 完 全 分 开 , 分 帐 管 理 , 独 立 核 算 ;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与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在 业 务 规 范 、 人 员 岗 位 和 办 公 区 域 上 进 行 严 格 区 分 。 公 司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以
及 本 基 金 下 分 别 设 立 账 户 , 分 帐 管 理 , 以 确 保 每 只 基 金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完 整 和 独 立 。
( 4 ) 信 息 沟 通
即 指 及 时 地 实 现 信 息 的 流 动 , 如 自 下 而 上 的 报 告 和 自 上 而 下 的 反 馈 。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 证 信 息 及 时 送 达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公 司 制 定 管 理 和 业 务 报 告 制 度 , 包 括 定 期 报 告 制 度 和 不 定 期 报 告 制 度 。 定 期 报 告 制 度 按
照 每 日 、 每 月 、 每 年 度 等 不 同 的 时 间 频 次 进 行 报 告 。
a . 执 行 体 系 报 告 路 线 : 各 业 务 人 员 向 部 门 负 责 人 报 告 ; 部 门 负 责 人 向 分 管 领 导 、 总 经 理
报 告 ;
b . 监 督 体 系 报 告 路 线 : 公 司 员 工 、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向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报 告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向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1 7
总 经 理 、 督 察 长 分 别 报 告 ;
c . 督 察 长 定 期 出 具 监 察 报 告 , 报 送 董 事 会 及 其 下 设 的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发 现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向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5 ) 内 部 监 控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人 员 负 责 日 常 监 督 工 作 , 促 使 公 司 员 工 积 极 参 与 和 遵 循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保 证 制 度 有 效 地 实 施 。 公 司 监 事 会 、 董 事 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持 续 地 进 行 检 验 , 检 验 其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并 加 以 充 实 和
改 善 , 及 时 反 映 政 策 法 规 、 市 场 环 境 、 技 术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趋 势 , 保 证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1 8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情 况
( 1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成 立 时 间 : 2 0 0 4 年 0 9 月 1 7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仟 伍 佰 亿 壹 仟 零 玖 拾 柒 万 柒 仟 肆 佰 捌 拾 陆 元 整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1 2 号
联 系 人 : 田 青
联 系 电 话 : ( 0 1 0 ) 6 7 5 9 5 0 9 6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成 立 于 1 9 5 4 年 1 0 月 , 是 一 家 国 内 领 先 、 国 际 知 名 的 大 型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部 设 在 北 京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于 2 0 0 5 年 1 0 月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股 票 代 码 9 3 9 ) , 于
2 0 0 7 年 9 月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股 票 代 码 6 0 1 9 3 9 ) 。
2 0 1 5 年 末 , 本 集 团 资 产 总 额 1 8 . 3 5 万 亿 元 , 较 上 年 增 长 9 . 5 9 % ; 客 户 贷 款 和 垫 款 总 额
1 0 . 4 9 万 亿 元 , 增 长 1 0 . 6 7 % ; 客 户 存 款 总 额 1 3 . 6 7 万 亿 元 , 增 长 5 . 9 6 % 。 净 利 润 2 , 2 8 9 亿 元 ,
增 长 0 . 2 8 % ; 营 业 收 入 6 , 0 5 2 亿 元 , 增 长 6 . 0 9 % , 其 中 , 利 息 净 收 入 增 长 4 . 6 5 %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增 长 4 . 6 2 % 。 平 均 资 产 回 报 率 1 . 3 0 % ,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1 7 . 2 7 % , 成 本 收 入
比 2 6 . 9 8 % , 资 本 充 足 率 1 5 . 3 9 %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领 先 同 业 。
物 理 与 电 子 渠 道 协 同 发 展 。 营 业 网 点 “ 三 综 合 ” 建 设 取 得 新 进 展 , 综 合 性 网 点 数 量 达 1 . 4 5
万 个 , 综 合 营 销 团 队 2 . 1 5 万 个 , 综 合 柜 员 占 比 达 到 8 8 % 。 启 动 深 圳 等 8 家 分 行 物 理 渠 道 全 面 转
型 创 新 试 点 , 智 慧 网 点 、 旗 舰 型 、 综 合 型 和 轻 型 网 点 建 设 有 序 推 进 。 电 子 银 行 主 渠 道 作 用 进
一 步 凸 显 , 电 子 银 行 和 自 助 渠 道 账 务 性 交 易 量 占 比 达 9 5 . 5 8 % , 较 上 年 提 升 7 . 5 5 个 百 分 点 ; 同
时 推 广 账 号 支 付 、 手 机 支 付 、 跨 行 付 、 龙 卡 云 支 付 、 快 捷 付 等 五 种 在 线 支 付 方 式 , 成 功 实 现
绝 大 多 数 主 要 快 捷 支 付 业 务 的 全 行 集 中 处 理 。
转 型 业 务 快 速 增 长 。 信 用 卡 累 计 发 卡 量 8 , 0 7 4 万 张 , 消 费 交 易 额 2 . 2 2 万 亿 元 , 多 项 核 心
指 标 继 续 保 持 同 业 领 先 。 金 融 资 产 1 , 0 0 0 万 以 上 的 私 人 银 行 客 户 数 量 增 长 2 3 . 0 8 % , 客 户 金 融
资 产 总 量 增 长 3 2 . 9 4 %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累 计 承 销 5 , 3 1 6 亿 元 , 承 销 额 市 场 领 先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规 模 7 . 1 7 万 亿 元 , 增 长 6 7 . 3 6 % ;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数 量 和 新 增 只 数 均 为 市 场 第 一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1 9
人 民 币 国 际 清 算 网 络 建 设 再 获 突 破 , 继 伦 敦 之 后 , 再 获 任 瑞 士 、 智 利 人 民 币 清 算 行 资 格 ; 上
海 自 贸 区 、 新 疆 霍 尔 果 斯 特 殊 经 济 区 主 要 业 务 指 标 居 同 业 首 位 。
2 0 1 5 年 , 本 集 团 先 后 获 得 国 内 外 各 类 荣 誉 总 计 1 2 2 项 , 并 独 家 荣 获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杂
志 “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 、 香 港 《 财 资 》 杂 志 “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 及 香 港 《 企 业 财 资 》 杂 志 “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 等 大 奖 。 本 集 团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2 0 1 5 年 “ 世 界 银 行 品 牌 1 0 0 0 强 ” 中 , 以 一
级 资 本 总 额 位 列 全 球 第 二 ; 在 美 国 《 福 布 斯 》 杂 志 2 0 1 5 年 度 全 球 企 业 2 0 0 0 强 中 位 列 第 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 资 产 市 场 处 、
理 财 信 托 股 权 市 场 处 、 Q F I I 托 管 处 、 养 老 金 托 管 处 、 清 算 处 、 核 算 处 、 跨 境 托 管 运 营 处 、 监
督 稽 核 处 等 1 0 个 职 能 处 室 , 在 上 海 设 有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 共 有 员 工 2 2 0 余 人 。 自
2 0 0 7 年 起 , 托 管 部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托 管 业 务 进 行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已 经 成 为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赵 观 甫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 市 分 行 、 总 行 信 贷 部 、 总
行 信 贷 二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工 作 , 并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北 省 分 行 营 业 部 、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总 行 审 计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和 内 部 审 计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张 军 红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 人 存 款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张 力 铮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建 筑 经 济 部 、 信 贷 二 部 、
信 贷 部 、 信 贷 管 理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并 在 总 行 集 团 客 户 部 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集 团 客 户 业 务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黄 秀 莲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 期 从 事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 Q F I 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截 至 2 0 1 6 年 一 季 度 末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已 托 管 5 8 4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自 2 0 0 9 年 至 今 连 续 六 年 被 国 际 权 威 杂 志 《 全 球 托 管 人 》 评 为 “ 中 国 最 佳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2 0
托 管 银 行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一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二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 三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 独 立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 一 ) 监 督 方 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 —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
( 二 ) 监 督 流 程
1 .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 如
发 现 投 资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 核 实 , 督 促 其 纠 正 ,
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2 .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后 , 对 指 令 要 素 等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和 投 资 独 立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4 .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解 释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2 1
或 举 证 , 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2 2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直 销 机 构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 4 0 0 - 8 8 7 - 9 5 5 5 ( 免 长 途 话 费 )
招 商 基 金 官 网 交 易 平 台
交 易 网 站 :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电 话 : ( 0 7 5 5 ) 8 3 1 9 6 4 3 7
传 真 : ( 0 7 5 5 ) 8 3 1 9 9 0 5 9
联 系 人 : 陈 梓
招 商 基 金 战 略 客 户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丰 盛 胡 同 2 8 号 太 平 洋 保 险 大 厦 B 座 2 层 西 侧 2 0 7 - 2 1 9 单 元
电 话 : ( 0 1 0 ) 6 6 2 9 0 5 7 6
联 系 人 : 曾 沂 慧
招 商 基 金 机 构 理 财 部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8 8 8 号 东 海 国 际 中 心 A 座 1 6 楼
电 话 : ( 0 7 5 5 ) 8 3 1 9 0 4 5 2
联 系 人 : 刘 刚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0 8 8 号 上 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南 塔 1 5 楼
电 话 : ( 0 2 1 ) 6 8 8 8 9 9 1 6 - 1 1 6
联 系 人 : 秦 向 东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丰 盛 胡 同 2 8 号 太 平 洋 保 险 大 厦 B 座 2 层 西 侧 2 0 7 - 2 1 9 单 元
电 话 : ( 0 1 0 ) 6 6 2 9 0 5 1 0
联 系 人 : 莫 然
招 商 基 金 直 销 交 易 服 务 联 系 方 式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苑 路 科 兴 科 学 园 A 3 单 元 3 楼 招 商 基 金 客 服 中 心
电 话 : ( 0 7 5 5 ) 8 3 1 9 6 3 5 9 8 3 1 9 6 3 5 8
传 真 : ( 0 7 5 5 ) 8 3 1 9 6 3 6 0
备 用 传 真 : ( 0 7 5 5 ) 8 3 1 9 9 2 6 6
联 系 人 : 贺 军 莉
2 、 如 本 次 募 集 期 间 , 新 增 代 销 机 构 , 将 另 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调 整 销 售 机 构 , 并 及 时 另 行 公 告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2 3
(二 )登记机构
名 称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浩
电 话 : ( 0 7 5 5 ) 8 3 1 9 6 4 4 5
传 真 : ( 0 7 5 5 ) 8 3 1 9 6 4 3 6
联 系 人 : 宋 宇 彬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 律师
名 称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2 5 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 4 楼
负 责 人 : 廖 海
电 话 : ( 0 2 1 ) 5 1 1 5 0 2 9 8
传 真 : ( 0 2 1 ) 5 1 1 5 0 3 9 8
经 办 律 师 : 廖 海 、 刘 佳
联 系 人 : 刘 佳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 : 德 勤 华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延 安 东 路 2 2 2 号 外 滩 中 心 3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曾 顺 福
电 话 : 0 2 1 - 6 1 4 1 8 8 8 8
传 真 : 0 2 1 - 6 3 3 5 0 1 7 7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陶 坚 、 吴 志 凌
联 系 人 : 陶 坚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2 4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业
务 规 则 》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 2 0 1 6 】 1 0 2 9 号 文 注 册 公 开 募 集 。
(一 )基金类别、运作方 式、存续期间、份额类别、基金面值及认购价 格
1 、 基 金 类 别 :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 开 放 式 。
3 、 存 续 期 间 : 不 定 期 。
4 、 基 金 面 值 及 认 购 价 格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本 基 金 按 初 始 面
值 发 售 , 认 购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5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本 基 金 根 据 销 售 服 务 费 及 赎 回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 称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 称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A 类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二 )募集期限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
本 基 金 自 2 0 1 6 年 8 月 2 3 日 至 2 0 1 6 年 8 月 3 1 日 向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售 , 其 中 周 六 、
周 日 发 售 情 况 见 各 销 售 机 构 在 当 地 的 公 告 。
具 体 募 集 方 案 以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为 准 , 请 投 资 者 就 发 售 认 购 事 宜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三 )募集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四 )募集场所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发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 代 销 机 构 提 供 的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2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发 售 业 务 的 具 体 情 况 和 联 系 方 式 , 请 参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调 整 代 销 机 构 , 并 另 行 公 告 。
(五 )募集上限
本 基 金 可 以 设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 具 体 限 制 请 参 看 相 关 公 告 。
(六 )募集方式
本 基 金 募 集 采 用 公 募 方 式 , 包 括 直 销 和 代 销 两 种 途 径 , 直 销 由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 代 销 安 排 将 另 行 公 告 。
(七 )基金面值、认购费 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 、 基 金 面 值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2 、 认 购 价 格
本 基 金 按 初 始 面 值 发 售 , 认 购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3 、 认 购 费 率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A 类 、C 类 份 额 均 需 要 缴 纳 认 购 费 。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率 按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分 档 。 投 资 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认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
认 购 确 认 金 额 ( M ) 认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元 1 . 2 0 %
1 0 0 万 元 ≤ M < 2 0 0 万 元 0 . 8 0 %
2 0 0 万 元 ≤ M < 5 0 0 万 元 0 . 5 0 %
M ≥ 5 0 0 万 元 5 0 0 元 / 笔
认 购 费 用 由 认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针 对 特 定 投 资 人 ( 如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 开 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 届 时 将 提 前 公
告 。
4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认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2 6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 1 + 认 购 费 率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认 购 费 用 为 固 定 金 额 时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认 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本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包 括 认 购 金 额 和 认 购 金 额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 具 体 数 额
以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计 算 并 确 认 的 结 果 为 准 ) 折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 认 购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2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开 始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归 基 金 财 产 。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开 始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归 基 金 财 产 。
例 一 : 某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账 户 ) 投 资 1 0 0 , 0 0 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且 该 认 购 申 请 被 全 额 确
认 , 认 购 费 率 为 1 . 2 % , 假 定 认 购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5 0 . 0 0 元 , 则 可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为 :
认 购 金 额 = 1 0 0 , 0 0 0 元
净 认 购 金 额 = 1 0 0 , 0 0 0 / ( 1 + 1 . 2 % ) = 9 8 , 8 1 4 . 2 2 元
认 购 费 用 = 1 0 0 , 0 0 0 - 9 8 , 8 1 4 . 2 2 = 1 , 1 8 5 . 7 8 元
认 购 份 额 = ( 9 8 , 8 1 4 . 2 2 + 5 0 ) / 1 . 0 0 = 9 8 , 8 6 4 . 2 2 份
即 投 资 者 选 择 投 资 1 0 0 , 0 0 0 元 本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 可 得 到 9 8 , 8 6 4 . 2 2 份 基 金 份 额 。
(八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 的认购
1 、 认 购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 投 资 人 认 购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 认 购 的 方 式 及 确 认 等 均 在 本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中 详 细 列 明 , 请 参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及 销 售 代 理 人 相 关 公 告 。
2 、 认 购 的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 投 资 人 认 购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
( 2 )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认 购 申 请 一 经 受 理 不 得 撤 销 。
( 3 )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认 购 ,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1 元 ( 含 认 购 费 ) ,
具 体 认 购 金 额 由 代 销 机 构 制 定 和 调 整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网 交 易 平 台 认 购 , 每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 元 ( 含 认 购 费 )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 元 ( 含 认 购 费 )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认 购 ,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的 首 次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5 0 万 元 ( 含 认 购 费 )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 0 0 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 4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单 个 投 资 人 的 累 计 认 购 规 模 没 有 限 制 。
( 5 ) 投 资 者 在 T 日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认 购 申 请 , 通 常 应 在 T + 2 日 到 原 认 购 网 点 查 询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情 况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2 7
( 6 )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九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 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当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具 体 份 额 数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七 、 基 金 备 案
( 一 )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条 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 0 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 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 二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募 集 生 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 、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 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2 8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2 9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及 转 换
(一 )申购、赎回及转换 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及 转 换 将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进 行 。
其 中 , 直 销 机 构 为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具 体 的 直 销 及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请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五 部 分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及 相 关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减 少 其 销 售 网 点 、 变 更 营 业 场 所 ,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及 转 换 。
(二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相 关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
新 的 业 务 发 展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 赎 回 的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收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价 格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3 0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5 、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时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申购、赎回及转换 的有关限制
1 、 基 金 申 购 的 限 制
原 则 上 ,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网 点 每 笔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 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 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网 交 易 平 台 申 购 , 每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 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 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申 购 , 首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5 0 万 元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 0 0 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实 际 操 作 中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
投 资 人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再 投 资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2 、 基 金 赎 回 的 限 制
每 次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1 0 0 份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 0 0 份 的 , 在 赎 回 时 需 一 次 全 部 赎 回 。 实 际 操 作 中 ,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网 交 易 平 台 赎 回 , 每 次 赎 回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1 0 0 份 。
如 遇 巨 额 赎 回 等 情 况 发 生 而 导 致 延 期 赎 回 时 , 赎 回 办 理 和 款 项 支 付 的 办 法 将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巨 额 赎 回 或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的 条 款 处 理 。
3 、 基 金 转 换 的 限 制
基 金 转 换 分 为 转 换 转 入 和 转 换 转 出 。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转 换 的 ,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1 0 0 份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网 交 易 平 台 转 换 的 , 每 次 转 出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1 0 0 份 。 留 存 份 额 不 足
1 0 0 份 的 , 只 能 一 次 性 赎 回 , 不 能 进 行 转 换 。
4 、 投 资 者 投 资 招 商 基 金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时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最 低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1 0 0
元 。 实 际 操 作 中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3 1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的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及 其 相 关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将 赎 回 款 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银 行 账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提 前 公 告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则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在 不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造 成 损 害 的 前 提
下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方 式 等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六 )申购、赎回及转换 的费用
1 、 申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申 购 A 类 、 C 类 份 额 均 需 缴 纳 申 购 费 , 本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方 式 。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3 2
申 购 确 认 金 额 ( M ) 申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元 1 . 5 0 %
1 0 0 万 元 ≤ M < 2 0 0 万 元 1 . 0 %
2 0 0 万 元 ≤ M < 5 0 0 万 元 0 . 6 0 %
M ≥ 5 0 0 万 元 1 0 0 0 元 / 笔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资 产 ,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申 购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 或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固 定 申 购 费 金 额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或 申 购 费 用 = 固 定 申 购 费 金 额
申 购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2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开 始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归 基 金 财 产 。
2 、 赎 回 费 用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率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递 减 , 费 率 如 下 表 :
连 续 持 有 时 间 ( N ) 赎 回 费 率
N < 7 日 1 . 5 %
7 日 ≤ N < 3 0 日 0 . 7 5 %
3 0 日 ≤ N < 6 个 月 0 . 5 %
N ≥ 6 个 月 0 %
( 注 : 6 个 月 按 1 8 0 日 计 算 , 以 此 类 推 )
赎 回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份 额 × T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2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开 始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归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A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1 . 5 % 的 赎 回 费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3 0
日 且 不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0 . 7 5 %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3 个 月 且 不 少 于 3 0 日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0 . 5 %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7 5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长 于 3 个 月 但 少 于 6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0 . 5 %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5 0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长 于 6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 应 当 将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 5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如 法 律 法 规 对 赎 回 费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发 生 变 动 , 本 基 金 将 依 新 法 规 进 行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持 有 人 大 会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3 3
C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率 如 下 表 :
连 续 持 有 时 间 ( N ) 赎 回 费 率
N < 3 0 日 0 . 5 %
3 0 日 ≤ N 0 %
( 注 : 1 年 指 3 6 5 天 , 2 年 为 7 3 0 天 , 依 此 类 推 )
赎 回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份 额 × T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2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开 始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归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C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对 C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3 、 转 换 费 用
( 1 ) 各 基 金 间 转 换 的 总 费 用 包 括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和 申 购 补 差 费 两 部 分 。
( 2 ) 每 笔 转 换 申 请 的 转 出 基 金 端 , 收 取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收 取 。
( 3 ) 每 笔 转 换 申 请 的 转 入 基 金 端 , 从 申 购 费 率 ( 费 用 ) 低 向 高 的 基 金 转 换 时 , 收 取 转
入 基 金 与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差 额 ;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按 照 转 入 基 金 金 额 所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 费
用 ) 档 次 进 行 补 差 计 算 。 从 申 购 费 率 ( 费 用 ) 高 向 低 的 基 金 转 换 时 , 不 收 取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 4 ) 基 金 转 换 采 取 单 笔 计 算 法 , 投 资 者 当 日 多 次 转 换 的 , 单 笔 计 算 转 换 费 用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商 务 网 上 交 易
包 括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网 上 交 易 , 详 细 费 率 标 准 或 费 率 标 准 的 调 整 请 查 阅 官 网 交 易 平
台 及 公 司 公 告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针 对 特 定 投 资 人 ( 如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 开 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 届 时 将 提 前 公
告 。
(七 )申购份额、赎回金 额的计算
1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申 购 费 用 后
除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开 始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归 基 金 财 产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3 4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其 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 或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固 定 申 购 费 金 额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或 申 购 费 用 = 固 定 申 购 费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账 户 ) 投 资 1 0 1 , 5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且 该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额 确 认 ,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1 . 5 %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2 0 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申 购 金 额 = 1 0 1 , 5 0 0 元
净 申 购 金 额 = 1 0 1 , 5 0 0 / ( 1 + 1 . 5 % ) = 1 0 0 , 0 0 0 . 0 0 元
申 购 费 用 = 1 0 1 , 5 0 0 - 1 0 0 , 0 0 0 . 0 0 = 1 , 5 0 0 . 0 0 元
申 购 份 额 = 1 0 0 , 0 0 0 . 0 0 / 1 . 2 0 0 = 8 3 , 3 3 3 . 3 3 份
即 投 资 者 选 择 投 资 1 0 1 , 5 0 0 元 本 金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2 0 0 元 , 可 得 到 8 3 , 3 3 3 . 3 3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
2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赎 回 总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金 额 ,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总 额 扣 除 赎 回 费 用 的 金 额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开 始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归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总 额 扣 减 赎 回 费 用 , 其 中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份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 用
例 1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1 0 , 0 0 0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且 持 有 时 间 大 于 3 0 日 但 不 满 6 个 月 , 赎 回
费 率 为 0 . 5 % , 假 设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0 6 8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额 = 1 0 , 0 0 0 × 1 . 0 6 8 = 1 0 , 6 8 0 . 0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0 , 6 8 0 . 0 0 × 0 . 5 % = 5 3 . 4 0 元
赎 回 金 额 = 1 0 , 6 8 0 . 0 0 ? 5 3 . 4 0 = 1 0 , 6 2 6 . 6 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1 0 , 0 0 0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且 持 有 时 间 大 于 3 0 日 但 不 满 6 个 月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0 6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 0 , 6 2 6 . 6 0 元 。
例 2 : 某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1 0 , 0 0 0 份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2 0 天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 . 5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0 6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额 = 1 0 , 0 0 0 × 1 . 0 6 8 = 1 0 , 6 8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0 , 6 8 0 × 0 . 5 % = 5 3 . 4 0 元
赎 回 金 额 = 1 0 , 6 8 0 - 5 3 . 4 0 = 1 0 , 6 2 6 . 6 0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1 0 , 0 0 0 份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为 2 0 天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0 6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 0 , 6 2 6 . 6 0 元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3 5
3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T 日 闭 市 后 的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T 日 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八 )申购、赎回的登记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自 T + 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九 )暂停或拒绝申购、 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 、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 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4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 1 ) 、 ( 2 ) 、 ( 3 ) 、 ( 5 ) 、 ( 6 ) 、 ( 7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或 拒 绝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2 、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3 6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 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4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 5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5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3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 2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指 定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3 7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 一)基金的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十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3 8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通 过 将 基 金 资 产 在 不 同 投 资 资 产 类 别 之 间 灵 活 配 置 , 在 控 制 下 行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为
投 资 人 获 取 稳 健 回 报 。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票 ) 、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交 换 债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等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同 业 存 单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9 5 % , 投 资 于 权 证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 3 %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的 投 资 比 例 遵 循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待 履 行 相 应 程 序 后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三 )投资策略
1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将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金 融 要 素 运 行 情 况 、 中 国 经 济 发 展 情 况 , 在 权
益 类 资 产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和 现 金 三 大 类 资 产 类 别 间 进 行 相 对 灵 活 的 配 置 , 并 根 据 风 险 的 评
估 和 建 议 适 度 调 整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本 基 金 战 略 性 资 产 类 别 配 置 的 决 策 将 从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和 政 策 取 向 的 变 动 , 判 断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 通 货 膨 胀 率 、 货 币 供 应 量 、 盈 利 变 化 等 因 素 对 证 券 市 场 的 影 响 , 分 析 类 别 资 产 的 预 期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通 过 战 略 资 产 配 置 决 策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在 各 大 类 资 产 类 别 间 的 比 例 , 并 参 照 定
期 编 制 的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及 相 关 数 量 分 析 模 型 , 适 度 调 整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以 使 基 金 在
保 持 总 体 风 险 水 平 相 对 稳 定 的 基 础 上 , 优 化 投 资 组 合 。
2 、 股 票 投 资 策 略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3 9
本 基 金 以 价 值 投 资 理 念 为 导 向 , 采 取 “ 自 上 而 下 ” 的 多 主 题 投 资 和 “ 自 下 而 上 ” 的 个 股 精 选
方 法 , 灵 活 运 用 多 种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 深 度 挖 掘 经 济 结 构 转 型 过 程 中 具 有 核 心 竞 争 力 和 发 展 潜
力 的 行 业 和 公 司 ,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
( 1 ) 多 主 题 投 资 策 略
多 主 题 投 资 策 略 是 基 于 自 上 而 下 的 投 资 主 题 分 析 框 架 , 通 过 对 经 济 发 展 趋 势 及 成 长 动 因
进 行 前 瞻 性 的 分 析 , 挖 掘 各 种 主 题 投 资 机 会 , 并 从 中 发 现 与 投 资 主 题 相 符 的 行 业 和 具 有 核 心
竞 争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 力 争 获 取 市 场 超 额 收 益 。
本 基 金 将 从 经 济 发 展 动 力 、 政 策 导 向 、 体 制 变 革 、 技 术 进 步 、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 产 业 链 优
化 、 企 业 外 延 发 展 等 多 个 方 面 来 寻 找 主 题 投 资 的 机 会 , 并 根 据 主 题 的 产 生 原 因 、 发 展 阶 段 、
市 场 容 量 以 及 估 值 水 平 及 外 部 冲 击 等 因 素 , 确 定 每 个 主 题 的 投 资 比 例 和 主 题 退 出 时 机 。
( 2 ) 个 股 精 选 策 略
1 ) 公 司 质 量 评 估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深 入 调 研 上 市 公 司 , 基 于 公 司 治 理 、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 基 本 面 变 化 、 竞 争 优
势 、 管 理 水 平 、 估 值 比 较 和 行 业 景 气 度 趋 势 等 关 健 因 素 , 评 估 中 长 期 发 展 前 景 , 重 点 关 注 上
市 公 司 的 成 长 性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2 ) 价 值 评 估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市 场 阶 段 特 点 及 行 业 特 点 , 选 取 相 关 的 相 对 估 值 指 标 ( 如 P / B 、 P / E 、
E V / E B I T D A 、 P E G 、 P S 等 ) 和 绝 对 估 值 指 标 ( 如 D C F 、 N A V 、 F C F F 、 D D M 、 E V A 等 ) 对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估 值 分 析 , 精 选 具 有 投 资 价 值 的 股 票 。
3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采 用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包 括 : 久 期 策 略 、 期 限 结 构 策 略 和 个 券 选 择 策
略 等 。
( 1 ) 久 期 策 略
根 据 国 内 外 的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经 济 周 期 、 国 家 的 货 币 政 策 、 汇 率 政 策 等 经 济 因 素 , 对 未
来 利 率 走 势 做 出 准 确 预 测 , 并 确 定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久 期 的 长 短 。
( 2 ) 期 限 结 构 策 略
根 据 国 际 国 内 经 济 形 势 、 国 家 的 货 币 政 策 、 汇 率 政 策 、 货 币 市 场 的 供 需 关 系 、 投 资 者 对
未 来 利 率 的 预 期 等 因 素 ,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动 趋 势 及 变 动 幅 度 做 出 预 测 ,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动
趋 势 包 括 : 向 上 平 行 移 动 、 向 下 平 行 移 动 、 曲 线 趋 缓 转 折 、 曲 线 陡 峭 转 折 、 曲 线 正 蝶 式 移 动 、
曲 线 反 蝶 式 移 动 , 并 根 据 变 动 趋 势 及 变 动 幅 度 预 测 来 决 定 信 用 投 资 产 品 组 合 的 期 限 结 构 , 然
后 选 择 采 取 相 应 期 限 结 构 策 略 : 子 弹 策 略 、 杠 铃 策 略 或 梯 式 策 略 。
( 3 ) 个 券 选 择 策 略
投 资 团 队 分 析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 各 期 限 段 品 种 收 益 率 及 收 益 率 基 差 波 动 等 因 素 ,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动 趋 势 , 并 结 合 流 动 性 偏 好 、 信 用 分 析 等 多 种 市 场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综 合 评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4 0
判 个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 在 个 券 选 择 的 基 础 上 , 投 资 团 队 构 建 模 拟 组 合 , 并 比 较 不 同 模 拟 组 合 之
间 的 收 益 和 风 险 匹 配 情 况 , 确 定 风 险 、 收 益 最 佳 匹 配 的 组 合 。
4 、 权 证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对 权 证 资 产 的 投 资 主 要 是 通 过 分 析 影 响 权 证 内 在 价 值 最 重 要 的 两 种 因 素 — — 标
的 资 产 价 格 以 及 市 场 隐 含 波 动 率 的 变 化 , 灵 活 构 建 避 险 策 略 , 波 动 率 差 策 略 以 及 套 利 策 略 。
5 、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在 注 重 风 险 管 理 的 前 提 下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适 度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等 金 融 衍 生 品 。 本 基 金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成 本 低 和 杠 杆 操 作 等 特
点 , 提 高 投 资 组 合 运 作 效 率 , 有 效 管 理 市 场 风 险 。
6 、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是 为 了 有 效 控 制 债 券 市 场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主 要 目 的 , 适 度 运 用 国 债 期 货 提 高 投 资 组 合 运 作 效 率 。 在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利 率 市 场 走 势 的 分 析 与 判 断 , 并 充 分 考 虑 国 债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谨 慎 进 行 投 资 , 以 调 整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整 体 风 险 。
7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具 有 票 面 利 率 较 高 、 信 用 风 险 较 大 、 二 级 市 场 流 动 性 较 差 等 特 点 。 因 此
本 基 金 审 慎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针 对 市 场 系 统 性 信 用 风 险 ,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调 整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类 属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谋 求 避 险 增 收 。
针 对 非 系 统 性 信 用 风 险 , 本 基 金 通 过 分 析 发 债 主 体 的 信 用 水 平 及 个 债 增 信 措 施 , 量 化 比
较 判 断 估 值 , 精 选 个 债 , 谋 求 避 险 增 收 。
本 基 金 主 要 采 取 买 入 持 有 到 期 策 略 ; 当 预 期 发 债 企 业 的 基 本 面 情 况 出 现 恶 化 时 , 采 取 “ 尽
早 出 售 ” 策 略 ,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
另 外 , 部 分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内 嵌 转 股 选 择 权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深 入 的 基 本 面 分 析 及 定 性 定
量 研 究 , 自 下 而 上 地 精 选 个 债 ,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谋 求 内 嵌 转 股 权 潜 在 的 增 强 收 益 。
8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在 宏 观 经 济 和 基 本 面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质 量 和 构 成 、 利 率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等 进 行 定 性 和 定 量 的 全 方 面 分 析 , 评 估 其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并 作 出 相 应 的 投 资 决 策 , 力 求 在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尽 可 能 的 提 高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
(四 )投资决策程序
本 基 金 采 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团 队 式 投 资 管 理 模 式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就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 基 金 经 理 、 分 析 员 、 交 易 员 在 投 资 管 理 过 程 中 责 任 明 确 、 密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4 1
切 合 作 , 在 各 自 职 责 内 按 照 业 务 程 序 独 立 工 作 并 合 理 地 相 互 制 衡 。 具 体 的 投 资 管 理 程 序 如 下 :
(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议 投 资 策 略 、 资 产 配 置 和 其 它 重 大 事 项 ;
( 2 ) 投 资 部 门 通 过 投 资 例 会 等 方 式 讨 论 拟 投 资 的 个 券 , 研 究 员 提 供 研 究 分 析 与 支 持 ;
( 3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所 管 基 金 的 特 点 , 确 定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
( 4 ) 基 金 经 理 发 送 投 资 指 令 ;
( 5 ) 交 易 部 审 核 与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
( 6 ) 数 量 分 析 人 员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分 析 与 评 估 ;
( 7 ) 基 金 经 理 对 组 合 的 检 讨 与 调 整 。
在 投 资 决 策 过 程 中 ,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对 各 决 策 环 节 的 事 前 及 事 后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等 投
资 风 险 进 行 监 控 , 并 在 整 个 投 资 流 程 完 成 后 , 对 投 资 风 险 及 绩 效 做 出 评 估 , 提 供 给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等 相 关 人 员 , 以 供 决 策 参 考 。
(五 )投资限制
1 、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 – 9 5 % ;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1 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1 1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4 2
( 1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 1 4 ) 如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则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1 5 ) 如 本 基 金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 则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5 %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 3 0 %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
格 式 与 时 限 向 交 易 所 报 告 所 交 易 和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情 况 、 交 易 目 的 及 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
( 1 6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5 %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 1 7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1 8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 1 9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 4 0 % ;
( 2 0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2 1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除 上 述 第 ( 1 1 ) 项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4 3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但 需 提
前 公 告 , 不 需 要 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2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5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6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5 0 % × 沪 深 3 0 0 指 数 收 益 率 + 5 0 % ×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收 益 率
沪 深 3 0 0 指 数 是 由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 综 合 反 映 了 沪 深 证 券 市 场 内 大 中 市 值 公 司
的 整 体 状 况 。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是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的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债 券 市
场 指 数 。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 选 用 上 述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够 客 观 、 合 理 地 反 映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股 票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与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同 意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和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变 更 前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上 公 告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4 4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是 混 合 型 基 金 , 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属 于 预 期 风 险 收 益 水 平 中 等 的 投 资 品 种 ,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和 债 券 型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2 、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4 5
十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 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4 6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二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衍 生 工 具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三 )估值原则
对 于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情 况 下 , 以 活 跃 市 场 上 未 经 调 整 的 报 价 作 为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 对
于 活 跃 市 场 报 价 未 能 代 表 计 量 日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对 市 场 报 价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定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 对 于 不 存 在 市 场 活 动 或 市 场 活 动 很 少 的 情 况 下 , 则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
(四 )估值方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 对 于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情 况 下 ,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 对 于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情 况 下 ,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4 7
化 的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估 值 价 格 数 据 进 行 估 值 。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等 衍 生 品 种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6 、 持 有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或 通 知 存 款 以 本 金 列 示 , 按 相 应 利 率 逐 日 计 提 利 息 。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并 担 任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五 )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4 8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4 9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主 要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 基 金 合 同 》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 ( 四 ) 估 值 方 法 ” 的 第 7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 期 货 公 司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等 第 三 方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5 0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5 1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 2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 0 %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之 间 由 于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而 C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导 致 在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上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5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为 正 的 情 况 下 , 方 可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6 、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和 红 利 再 投 资 形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2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开 始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归 基 金 资 产 ;
7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5 2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 费用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免 收 再 投 资 的 费 用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 业 务 规 则 》 的
相 关 规 定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5 3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 费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费 用 ;
8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9 、 证 券 、 期 货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 银 行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1 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6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6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5 4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 . 2 0 %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对 该 项 费 用 的 列 支 情 况 作 专 项 说 明 。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H = E × 0 . 2 0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 述 “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 第 4 - 1 0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5 5
十 四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冻 结 与 解 冻
(一)基 金的份额登记业 务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业 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的 , 应 与 代 理 人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在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登 记 机 构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
1 、 取 得 登 记 费 ;
2 、 建 立 和 管 理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
3 、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户 资 料 、 交 易 资 料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4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登 记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5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登 记 机 构 承 担 如 下 义 务 :
1 、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业 务 ;
2 、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条 件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业 务 ;
3 、 妥 善 保 存 登 记 数 据 , 并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称 、 身 份 信 息 及 基 金 份 额 明 细 等 数 据 备
份 至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机 构 。 其 保 存 期 限 自 基 金 账 户 销 户 之 日 起 不 得 少 于 2 0 年 ;
4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因 违 反 该 保 密 义 务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带 来 的 损 失 ,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但 司 法 强 制 检 查 情 形 及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除 外 ;
5 、 按 《 基 金 合 同 》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 提 供 其 他 必 要 的
服 务 ;
6 、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监 督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5 6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三)基 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如 果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办 理 转 托 管 的 销 售 机 构 因 技 术 系 统 性 能 限 制 或 其 它 合
理 原 因 , 可 以 暂 停 该 业 务 或 者 拒 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转 托 管 申 请 。
(四)基 金的冻结、解冻 和其他业务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与 支 付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制 定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5 7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5 8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
本基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四 )公开披露采用的语 言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5 9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 2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2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 上 。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4 、 基 金 份 额 开 始 申 购 、 赎 回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开 始 日 、 赎 回 开 始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5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6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6 0
7 、 定 期 报 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的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单 独 编 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 1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 2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 3 )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8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 0 %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 0 % ;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者 仲 裁 ;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6 1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 1 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 2 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 2 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 2 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 2 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 2 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 2 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 2 6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9 、 澄 清 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1 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1 1 、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相 关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 标 等 。
1 2 、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相 关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应 当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对 本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
标 等 。
1 3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 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6 2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 , 说 明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并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以 及 总 成 本 和 账 面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锁 定 期 等 信 息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 0 年 。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八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 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6 3
1 、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2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主 要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情 况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6 4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 ,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 一 般 来 说 , 基 金 的 收 益 预 期
越 高 , 投 资 人 承 担 的 风 险 也 越 大 。 投 资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议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选 择 本 基 金 之 前 , 通 过 正 规 的 途 径 , 如 : 招 商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 0 0 8 8 7 9 5 5 5 ) , 招 商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 或 者 通 过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充 分 、 详 细 的 了 解 。 在 对 自 己 的 资 金 状 况 、 投 资 期 限 、 收 益 预 期 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做 出 客 观 合 理 的 评 估 后 , 再 做 出 是 否 投 资 的 决 定 。 投 资 者 应 确 保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后 , 即 使 出
现 短 期 的 亏 损 也 不 会 给 自 己 的 正 常 生 活 带 来 很 大 的 影 响 。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人 获 得 收 益 , 也 不 是 替 代 储 蓄 的 等 效 理 财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负 担 。
(一 )证券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所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产 生 潜 在 风 险 。 引 起 市 场 风
险 的 主 要 因 素 有 :
1 、 政 策 风 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国 有 股 减 持 与 流 通 政 策 等 国 家 经 济 政 策 的 变 化 会 对 证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6 5
券 市 场 产 生 影 响 ,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品 种
可 能 发 生 价 格 波 动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3 、 利 率 风 险
利 率 的 变 化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同 时 也 影 响 到 证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关 系 , 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上 市 公 司 的 盈 利 水 平 , 上 述 变 化 将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盈 利 下 降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会 下 跌 , 或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导 致 本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减 少 。
5 、 购 买 力 风 险
本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采 取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通 货 膨 胀 将 使 现 金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所 产 生 的 实 际 收 益 率 。
(二 )流动性风险
由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特 殊 要 求 , 本 基 金 必 须 保 持 一 定 的 现 金 比 例 以 应 付 赎 回 的 要 求 。 由 于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性 大 , 在 市 场 下 跌 时 经 常 出 现 交 易 量 急 剧 减 少 的 情 况 , 如 果 在 这 时 出 现 较
大 数 额 赎 回 申 请 , 则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困 难 , 基 金 面 临 流 动 性 风 险 。
(三 )信用风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都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和 收 益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四 )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 判 断 等 主 观 因 素 会 影 响 其 对 相 关
信 息 和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 、 本 基 金 作 为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 在 投 资 管 理 中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9 5 % , 具 有 对 股 票 市 场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市 场 下 跌 的 风 险 , 在 市 场 大 幅 上 涨
时 也 不 能 保 证 基 金 净 值 能 够 完 全 跟 随 或 超 越 市 场 上 涨 幅 度 。
2 、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风 险
股 指 期 货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 制 度 , 由 于 保 证 金 交 易 具 有 杠 杆 性 , 当 出 现 不 利 行 情 时 , 股 价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6 6
指 数 微 小 的 变 动 就 可 能 会 使 投 资 者 权 益 遭 受 较 大 损 失 。 股 指 期 货 采 用 每 日 无 负 债 结 算 制 度 ,
如 果 没 有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补 足 保 证 金 , 按 规 定 将 被 强 制 平 仓 , 可 能 给 投 资 带 来 重 大 损 失 。
3 、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风 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 制 度 , 由 于 保 证 金 交 易 具 有 杠 杆 性 ,
当 相 应 期 限 国 债 收 益 率 出 现 不 利 变 动 时 , 可 能 会 导 致 投 资 人 权 益 遭 受 较 大 损 失 。 国 债 期 货
采 用 每 日 无 负 债 结 算 制 度 , 如 果 没 有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补 足 保 证 金 , 按 规 定 将 被 强 制 平 仓 , 可
能 给 投 资 带 来 重 大 损 失 。
4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投 资 风 险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之 债 务 人 出 现 违 约 , 或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价 格 下 降 , 可 能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此 外 , 受 市 场
规 模 及 交 易 活 跃 程 度 的 影 响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可 能 无 法 在 同 一 价 格 水 平 上 进 行 较 大 数 量 的
买 入 或 卖 出 , 存 在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从 而 对 基 金 收 益 造 成 影 响 。
5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风 险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是 一 种 债 券 性 质 的 金 融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具 有 一 定 的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等 风 险 。 本 公 司 将 本 着 谨 慎 和 控 制 风 险 的 原 则 进 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关 注 包 括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可 能 导 致 的 基 金 净 值 波 动 、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 在 内 的 各 项 风 险 。
6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投 资 风 险
本 公 司 将 本 着 谨 慎 和 控 制 风 险 的 原 则 进 行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投 资 ,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关 注 包
括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无 法 及 时 变 现 ,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净 值 波 动 、 流 动 性 风 险
在 内 的 各 项 风 险 。
(六 )其他风险
1 . 操 作 风 险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 误 、 I T 系 统
故 障 等 风 险 。
2 . 技 术 风 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等 。
3 . 法 律 风 险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方 面 的 原 因 , 某 些 市 场 行 为 受 到 限 制 或 合 同 不 能 正 常 执 行 ,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6 7
4 . 其 他 风 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损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6 8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经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6 9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若 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出 现 长 期 休 市 、 停 牌 或 其 他 流
通 受 限 的 情 形 除 外 ) 。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 件的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7 0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 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 1 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 1 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申 请 ;
( 1 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1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 则 ;
( 1 6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7 1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7 2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 2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3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及 投 资 所 需 其 他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4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7 3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1 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 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1 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 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1 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1 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5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法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7 4
使 表 决 权 ;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6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
2 、 除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或 销 售 服 务 费 ;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7 5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2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3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条 件 下 ,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或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 4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条 件 下 , 调 整 有 关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基 金 交 易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规 则 ;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开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或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能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7 6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或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能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或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能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5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 0 天 ,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会 议 形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形 式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或 者 授 权 他 人 表 决 。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7 7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 含 5 0 % )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会
议 通 知 等 相 关 公 告 中 指 定 的 其 他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或 会 议 通 知 等 相 关 公 告 中 指 定 的 其 他 形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 含 5 0 % ) ;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并 且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5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 4 )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条 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参 加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7 8
方 可 召 开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参 加 , 方 可 召 开 。
7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 2 ) 议 事 程 序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9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8 、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 2 )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7 9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 / 3 以 上 ( 含 2 / 3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9 、 计 票
( 1 ) 现 场 开 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1 0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8 0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1 1 、 本 部 分 关 于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条 件 等 内 容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定 的 部 分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定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直 接 对 该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或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1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2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 2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 0 %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 4 )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之 间 由 于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而 C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导 致 在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上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 5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为 正 的 情 况 下 , 方 可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 6 )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和 红 利 再 投 资 形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2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开 始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归 基 金 资 产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8 1
( 7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4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5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
6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免 收 再 投 资 的 费 用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 业 务 规 则 》 的
相 关 规 定 。
(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1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 3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 费 ;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费 用 ;
( 8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 9 ) 证 券 、 期 货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 银 行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 1 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2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6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6 % ÷ 当 年 天 数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8 2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 3 )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 . 2 0 %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对 该 项 费 用 的 列 支 情 况 作 专 项 说 明 。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H = E × 0 . 2 0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 述 “ 1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 第 ( 4 ) - ( 1 0 )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3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8 3
4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五 )基金的投资
1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通 过 将 基 金 资 产 在 不 同 投 资 资 产 类 别 之 间 灵 活 配 置 , 在 控 制 下 行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为
投 资 人 获 取 稳 健 回 报 。
2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票 ) 、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交 换 债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等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同 业 存 单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9 5 % , 投 资 于 权 证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 3 %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的 投 资 比 例 遵 循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待 履 行 相 应 程 序 后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3 、 投 资 限 制 与 禁 止 行 为
( 1 )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 – 9 5 %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8 4
的 1 0 %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1 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1 1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 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 4 ) 如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则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1 5 ) 如 本 基 金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 则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5 %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 3 0 %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 格
式 与 时 限 向 交 易 所 报 告 所 交 易 和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情 况 、 交 易 目 的 及 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
1 6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5 %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1 7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1 8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8 5
1 9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 4 0 % ;
2 0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2 1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除 上 述 第 1 1 ) 项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但 需
提 前 公 告 , 不 需 要 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 2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 承 销 证 券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六 )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 方法和公 告方式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8 6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2 、 估 值 方 法
(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 对 于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情 况 下 ,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 对 于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情 况 下 ,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估 值 价 格 数 据 进 行 估 值 。
(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等 衍 生 品 种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8 7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 6 ) 持 有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或 通 知 存 款 以 本 金 列 示 , 按 相 应 利 率 逐 日 计 提 利 息 。
(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并 担 任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3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2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经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8 8
人 承 接 的 ;
(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3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若 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出 现 长 期 休 市 、 停 牌 或 其 他
流 通 受 限 的 情 形 除 外 ) 。
4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中 支 付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8 9
(八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和 律 师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9 0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邮 政 编 码 : 5 1 8 0 4 0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浩
成 立 日 期 :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2 ] 1 0 0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2 . 1 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邮 政 编 码 : 1 0 0 0 3 3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成 立 日 期 : 2 0 0 4 年 0 9 月 1 7 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1 2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仟 伍 佰 亿 壹 仟 零 玖 拾 柒 万 柒 仟 肆 佰 捌 拾 陆 元 整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9 1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 基 金 合 同 》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票 ) 、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交 换 债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等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同 业 存 单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9 5 % , 投 资 于 权 证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 3 %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的 投 资 比 例 遵 循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待 履 行 相 应 程 序 后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1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 – 9 5 %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8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9 2
9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 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 1 ) 如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则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在 开 始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之 前 ,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 期 货 公 司 三 方 一 同 就 股 指 期 货
开 户 、 清 算 、 估 值 、 交 收 等 事 宜 另 行 签 署 协 议 《 期 货 投 资 托 管 操 作 三 方 备 忘 录 》 ;
1 2 ) 如 本 基 金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 则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5 %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 3 0 %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 格 式 与
时 限 向 交 易 所 报 告 所 交 易 和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情 况 、 交 易 目 的 及 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
1 3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5 %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1 4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1 5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1 6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4 0 % ;
1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1 8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除 上 述 第 8 ) 点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9 3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但 需
提 前 公 告 , 不 需 要 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 十 二 )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并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 关 投 资 额 度 和 比 例 等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须 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9 4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本 基 金 不 投 资 有 锁 定 期 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 证 券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证 券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 , 并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 及 因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存 管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安 全 的 责 任 及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不 得 预 付 任 何 形 式 的 保 证 金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应 制 订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 其 董 事 会 批 准 。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需 要 解 决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失 调 、 基 金
流 动 性 困 难 以 及 相 关 损 失 的 应 对 解 决 措 施 , 以 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赔 偿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
( 3 )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投 资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有 关 书 面 资 料 , 并 保 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有 关 资 料 如
有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 调 整 后 的 资 料 。 上 述 书 面 资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发 行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批 准 文 件 。
2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有 关 发 行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等 发 行 资 料 。
3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签 订 的 证 券 登 记 及 服 务 协 议 。
4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以 及 总 成 本 和 账 面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锁 定 期 等 信 息 。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能 进 行 及 时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有 权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以 下 事 项 监 督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9 5
1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情 况 。
2 ) 在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有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建 立 与 完
善 情 况 。
3 ) 有 关 比 例 限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
4 ) 信 息 披 露 情 况 。
(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新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6 、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审 慎 原 则 , 制 定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并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 以 防 范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否 符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事 后 监 督 , 如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因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导 致 的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赔 偿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8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1 0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1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9 6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包 含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完 成 场 内 交 易 交
收 、 开 户 银 行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扣 收 结 算 费 和 账 户 维 护 费 等 费 用 ) 。
(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9 7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及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 2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 4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 办 理 基
金 资 产 的 支 付 。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联 名
的 证 券 账 户 。
(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由 本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此 项 开 户 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垫 付 , 待 本 基 金 启 始
运 营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将 代 垫 开 户 费 从 本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中
扣 还 基 金 管 理 人 。 账 户 开 立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将 证 券 账 户 开 通 信 息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9 8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保 证 金 、 交 收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的 《 托 管 银 行 证 券 资 金 结 算 协
议 》 执 行 。
(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 的 规 定 执 行 。
5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持 有 人 账 户 和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6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 该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7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 北 京 分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约 定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资 产 或 其 保 管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8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 5 年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9 9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及会计核算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复 核 与 完 成 的 时 间 及 程 序
(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2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1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
( 2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1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2 ) 报 表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 全 一 致 。
3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与 复 核 时 间 安 排
3 、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月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4 、 报 表 的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留 足 充 分 的 时 间 , 便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相 关 报 表 及 报 告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0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 5 年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 则 按 相 关 法 规 承
担 责 任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要 求 的 除 外 。
(七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 决方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和 律 师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 更、终止
1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的 情 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1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下 列 服 务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投 资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对 以 下 服 务 内 容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一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 务
客 户 持 有 指 定 银 行 的 账 户 , 通 过 招 商 基 金 官 网 交 易 平 台 , 可 以 实 现 在 线 开 户 交 易 。
招 商 基 金 网 址 :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二 )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情 况 , 提 供 纸 质 、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方 式 对 账
单 。 客 户 可 通 过 招 商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或 者 网 站 进 行 账 单 服 务 定 制 或 更 改 。 服 务 费 用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客 户 无 需 额 外 承 担 费 用 。
2 、 由 于 交 易 对 账 单 记 录 信 息 属 于 个 人 隐 私 , 如 果 客 户 选 择 邮 寄 方 式 , 请 务 必 预 留 正 确
的 通 讯 地 址 及 联 系 方 式 , 并 及 时 进 行 更 新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邮 寄 服 务 原 则 上 采 用 邮
政 平 信 邮 寄 方 式 , 并 不 对 邮 寄 资 料 的 送 达 做 出 承 诺 和 保 证 ; 也 不 对 因 邮 寄 资 料 出 现 遗 漏 、 泄
露 而 导 致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损 害 承 担 任 何 赔 偿 责 任 。
3 、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经 互 联 网 传 送 , 可 能 因 邮 件 服 务 器 解 析 等 问 题 无 法 正 常 显 示 原 发 送
内 容 , 也 无 法 完 全 保 证 其 安 全 性 与 及 时 性 。 因 此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不 对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息 电
子 化 账 单 的 送 达 做 出 承 诺 和 保 证 , 也 不 对 因 互 联 网 或 通 讯 等 原 因 造 成 的 信 息 不 完 整 、 泄 露 等
而 导 致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损 害 承 担 任 何 赔 偿 责 任 。
4 、 根 据 客 户 的 需 求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提 供 如 资 产 证 明 书 等 其 它 形 式 的 账 户 信 息 资 料 。
(三 )信息发送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讯 或 E - M A I L 方 式 发 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定 制 的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基 金 净 值 、 投 研 观 点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提 示 等 , 基 金 公 司 还 将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要 ,
适 时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内 容 。
除 了 发 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定 制 的 各 类 信 息 外 , 基 金 公 司 也 会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及 E M A I L 地 址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 基 金 分 红 、 节 日 问 候 、 产 品 推 广 等 信 息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希 望 接 收 到 该 类 信 息 , 可 以 通 过 招 商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取 消 该 项 服 务 。
(四 ) 网络在线服务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基 金 账 号 /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及 登 录 密 码 登 录 招 商 基 金 网 站 , 可 享 有 账
户 查 询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 理 财 刊 物 查 阅 等 多 项 在 线 服 务 。
招 商 基 金 网 址 :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招 商 基 金 电 子 邮 箱 : c m f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五 ) 客户服务中心(C A L L - C E N T E R )电话服务
招 商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提 供 全 天 候 2 4 小 时 的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
招 商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提 供 每 周 六 天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 每 天 不 少 于 7 小 时 的 人 工 咨
询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该 热 线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投 诉 建 议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招 商 基 金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 0 0 - 8 8 7 - 9 5 5 5 ( 免 长 途 费 )
(六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直 销 和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的 意 见 簿 、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书 信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不 同 的 渠 道 对 基 金 公 司 和 销 售 网 点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公 司
将 在 承 诺 的 时 限 内 进 行 处 理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将 在 顺 延 的 工 作 日 当 日 进 行 处 理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3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无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4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地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并 刊 登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上 。
(二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 方式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正 本 为 准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5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投 资 者 如 果 需 了 解 更 详 细 的 信 息 , 可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销 售 代 理 人 申 请 查 阅
以 下 文 件 :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招 商 丰 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的 文 件 ;
( 二 ) 《 招 商 丰 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 三 ) 《 招 商 丰 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 六 ) 律 师 事 务 所 法 律 意 见 书 ;
( 七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