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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天天A(000009)

易方达基金:关于旗下货币市场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下 货币市场基金 修订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 部分条款 的公告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管 理 办 法 》 ” ) 、 《 关 于 实
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 以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有
关 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决定对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天天理
财货币市 场基金 ,易方 达易理财 货币市 场基金 ,易方达 财富快 线货币 市场基金,
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 ,易方 达增金 宝货币市 场基金 (以下 简称“各 货币市 场基金 ” ) 的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 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 并已履行了
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将分别 在各货币市场基金最近一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时 , 对本次修
订 内容进行更新 。 
本次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修订自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各货币市场基金
已经持有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不符合 《管理办法》 规定的, 在 《管理办 法》 施行之
日起六个月内调整; 各货币市场基金已经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 《管理办
法》 规定的,在 《管理办法》 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有关详情: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 公司旗下 基金 前应认真阅读 各基金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 附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货币市场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部分条款 的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20 日


附 件: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货币 市场 基金 修订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部分条 款的 对照 表 1、易 方达 货币 市场 基金 (1 )基 金合 同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前言 (一 ) 订 立 《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本 基金 合 同) 的目 的、 依据和 原则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民 法通 则》 、 《基金 法》 、 《合 同法 》 、 《证 券法》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货币市场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和有 关规 定。 …… (三 ) 易 方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由 管理 人按 照 《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中国证 监会 对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 其 对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基金 没有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将遵守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最大 利益 处理 基金 事务。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 谨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投 资于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一)订立《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本 基金 合 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则 ……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民 法 通 则 》 、 《 基 金 法 》 、 《 合 同 法 》 、 《 证 券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货币市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 关 于 实 施 < 货 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和 有关规 定。 …… (三)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 本 基 金 ) 由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 本 基 金 的 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 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 金事 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 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 机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二、 释义 32 、 摊 余 成 本 法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商 定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其 剩 32 、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 本列示,按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余 期 限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 每日计提收益 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七、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 赎 回 (七)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费率 为 0 。 (七)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1.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或基 金合 同另 有 约定外, 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费 率 为 0 。 2. 强制赎回费用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的情 形时,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 赎回申请 (指超过基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 部分) 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 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 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 形除外。 七、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 赎 回 (十一 )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 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除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6 )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 2 .除 下列 情形 外,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受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 请 : ……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 除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 绝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 的申购 申请 : …… (6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 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 金申购, 具体以 基金管理 人的公告为准。 (7 ) 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8 ) 法律 、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情形 。 …… 2 . 除下 列情 形外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 接受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 … … (4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易 日超过 0.5% ; ……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10%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可对 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叶俊英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刘晓艳 十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二) 召开 事由 …… 2 、需 要决 定下 列事项 之一 时,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6 ) 按照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它 情形。 …… (七) 表决 …… (2 )特 别决 议 须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 涉 及转 换本基 金运 作方式 、 本基金 合同 的提 前终止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等事 由必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二) 召开 事由 …… 2 、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项 之一 时, 不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6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易 日超过 0.5% ,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 请并终止基金合同,则基金合同将根据 第二十三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并终止。 (7 )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 形。 …… (七) 表决 …… (2 )特 别决 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涉及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 的提前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 金托管人等事由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 十四 、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记 3 、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及相关的 申购与赎回业务记录 十五 年以上 ; 3 、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 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 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 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 于二十年; 十五 、 基 金 的 投 资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和 大 额 存 单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 央银行票据、 同 业存单, 剩 余期限在 397的债券 (不包括可转 换债 券) 、 期限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以 及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货币市场工具。 …… (三) 投资 策略 …… 基 金 管 理 人 控 制 整 个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 (三) 投资 策略 十五 、 基 金 的 投 资 (八)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 合以 下规定:







































































1 .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 行的 短期企业债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2 .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 管资 格的同一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30%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 债券正回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4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180 天; 6 . 中国证监会、 中国 人民 银行的其他 限制规定。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个 月 内 达 到 上 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等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超 出 上 述 约 定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符 合 有 关 限 制 规定。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修 改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规 定 时 , 本 基 金 将 相 应 修 改 其 投 资组合限制规定。 ( 九) 禁止行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规 定 , 基 金 资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活动: (八) 投资 组合 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


(3 )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 准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4 )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5 )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禁止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 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并以 最新规定为准。 2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 以下规定: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比 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10% , 国 债 、中 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 券除外;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 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4 )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 期限银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 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 提供担保; 3 、承销证券; 4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 6 、 从事内幕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 活动; 7 、 投 资 于 股 票 、 可 转 换 债 券 、 剩 余 期 限 超 过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的 债 券 、 信 用 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 债券及中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金融工具; 8 、 法律、 行政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规定 禁止从事的行为。 对 上 述 事 项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了 部 分 禁 止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相 应 修 改 本基金的禁止行为。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不 得超 过 20%,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5% (5 ) 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 例的流动性资 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 应当符合 下列规定: 1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 2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10% ; 3 )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 30% ;


4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 续 3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 以 上 的 情形 外, 本 基 金债 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 20% ; (6 )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 140% ; (7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的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全部 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 该 资 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 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5 )项第 1 )点 规定外,因市 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3 、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 限的计算 (1 ) 平均剩余期限 (天) 的计算公式如 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 期限- Σ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剩 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 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 的资产- 投资 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 (2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 存续 期限- Σ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存 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资产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券正回 购) (3 )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的确定 1 ) 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 付金、 交易保 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 算; 2 )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 回购) 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3 )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 单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 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 算; 4 )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5 )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 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 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外: A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B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债券 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 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 制规定时,本基金将相应修改其投资组 合限制规定。 ( 九)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 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 活动; (7 )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七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四) 估值 方法 1 、本 基金 目前 投资工 具的 估值方 法如 下: (1 ) 基金 持有 的债券 (包 括票据 )购 买 时 采 用 实 际 支 付 价 款 ( 包 含 交 易 费 用) 确定 初始成 本 , 按 实际 利率计 算其 摊余成 本及 各期 利息 收入 , 每日计 提收 益; (2 ) 基金 持有 的回购 以成 本列示 ,按 实 际 利 率 在 实 际 持 有 期 间 内 逐 日 计 提 利 息 ; 合 同 利 率 与 实 际 利 率 差 异 较 小 的, 也可 采用 合同 利率 计算 确定利 息收 (四) 估值 方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 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 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本 基 金 目 前 投 资 工 具的估 值方 法如 下: (1 ) 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包 括票据 ) 购 买 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 确定初始成本,按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入; (3 )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以本金 列示 , 按实际 协议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2 、为 了避 免采 用摊余 成本 法计算 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不公 平的 结果 , 基金 管理 人于每 一估 值日 ,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 象进行 重新 评估 ,即 “影 子定 价” 。 当基金资产净 值 与 影 子 定 价 的 偏 离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或基 金管理人认 为 发 生 了 其 他 的 重 大 偏 离 时 , 可 按 其 他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对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并 按 其 他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 如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恢 复 至 面 值 , 可 恢 复 使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估 算 公 允 价值。 3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方 法估 值。 4 、如 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成本及 各期 利息 收入 ,每 日计提 收益 ; (2 ) 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 实 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 息;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 也可采 用合 同利 率计 算确 定利息 收入 ; (3 )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款 以本金 列示 , 按实际 协议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2 、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 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 日,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 估, 即 “ 影子 定价” 。 当 “影子定价” 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 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 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 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 算等 措施。 3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法 估值 。 4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最新 规定 估值 。 二十一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四)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四)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 27. 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5% 的情 形; (2 )托 管协 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基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一 ) 基金 管理 人 ( 或简 称 “管 理人” )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或简 称“管 理人 ” )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八、 基金 资 产 的 财 务 处 理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4 、 估值 方法 (1 ) 本基 金目 前投资 工具 的估值 方法 如下: 1 )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包括 票据) 购买 时采用 实际 支付 价款 (包 含交易 费用 ) 确定初 始成 本 , 按 实际 利率 计算其 摊余 成本及 各期 利息 收入 ,每 日计提 收 益 ; 2 )基 金持 有的 回购以 成本 列示, 按实 际 利 率 在 实 际 持 有 期 间 内 逐 日 计 提 利 息;合 同利 率与 实际 利率 差异较 小的 , 也可采 用合 同利 率计 算确 定利息 收 入 ; 3 )基 金持 有的 银行存 款以 本金列 示, 按实际 协议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2 ) 为了 避免 采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大 偏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和不 公平 的结 果 , 基 金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日 ,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 对象进 行重 新评估 ,即 “影 子定 价” 。 当基金资产 净 值 与 影 子 定 价 的 偏 离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或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发 生 了 其 他 的 重 大 偏 离 时 , 可 按 其 他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对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并 按 其 他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 如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恢 复 至 面 值 , 可 恢 复 使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估 算 公 允价值。 (3 )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方法 估值。 (4 )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 估值。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4 、 估值 方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 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 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本 基 金 目 前 投 资 工具的 估值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 包括 票据) 购买 时 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 定初始成本,按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 本及各 期利 息收 入, 每日 计提收 益; 2 )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本 列示, 按实 际 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 采用合 同利 率计 算确 定利 息收入 ; 3 )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以 本金列 示, 按 实际协 议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2 ) 为 了避 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 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金 管理 人 于每一 估值 日, 对 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 影子 定价” 。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 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 5 个交 易 日 内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 申购并在 5 个 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 绝对 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 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 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 超过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 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 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 措施 。 (3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 值的方 法估 值。 (4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注:根 据上 述修 订内 容, 相应修 订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2、易 方达 保证 金收 益货 币 市场基 金 (1 )基 金合 同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 同 的目 的、 依据 和原 则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 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 办 法 》 、 《 关 于 实 施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 并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投 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 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 机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49. 摊 余成 本 法 :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损益 49. 摊余成本 法: 指 计 价对象 以 买入 成 本 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 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 日计提损益 第 七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 申购 和赎回 的价 格 、 费 用及其 用 途 1 、本 基金 采用 摊余成 本法 计价, 每份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2 、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和赎回 费用 。 七、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 本基 金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计价, 每份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2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 约 定 外 ,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用。 3 、强制赎回费用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的情 形时,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 赎回申请 (指超过基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 部分) 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 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 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 形除外。 第 七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赎 回的情 形 1 、在 如下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 …… (12 ) 法 律法 规 、 证 券交 易 所、 登记 结 算 机 构 规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 至(7 ) 项、 (11 )至 (12 ) 项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暂停 申购 申请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2 、在 如下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八、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赎 回的情 形 1 、 在如 下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拒 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2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 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 金申购, 具体以 基金管理 人的公告为准。 (13 ) 当 影 子 定 价 法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14 ) 法 律 法 规 、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机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 ) 至 (7 ) 项、 (11)至 (14) 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发生上 述情 形第 (1 ) 至(7 ) 项、 (9 ) 项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上 述情形 的实 际影响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2 、 在如 下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拒 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 (9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易 日超过 0.5% 。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第 (1 ) 至 (7 ) 项 、 (9)、 (10 ) 项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上述情形的 实际影响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10%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可对 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第 八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叶俊英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刘晓艳 第 九 部 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召 开事 由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1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 六、表 决 一、召 开事 由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 (11 )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5%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则基金合同……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并终止。 (12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 情形 。 …… 六、表 决 …… 2 、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方 可 做 出 。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第 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通 知 存 款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和 大 额 存 单 , 短 期 融 资 券 ,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 央银行票据、 同 业存单, 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三、投 资策 略 …… 3 、 银行 存款 及 大额存单投 资策略 三、 投 资策 略 …… 3 、 银行 存款 及 同业存单 投 资策略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 信 用 等 级低 于 AAA 级的企业债 券; (5 ) 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 准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券; (6 ) 中国证监会禁止 投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但 需提前公告。 四、投 资限 制 1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


(3 )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 准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4 )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5 )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禁止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 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并以 最新规定为准。 2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 循以下比例 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 均剩余期限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 120 天; (2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公 司发行的短 期 企 业 债 券 及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比 例 ,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本基金与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 本基金存放在具 有基 金托管资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5 ) 在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 场债券回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 场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6 ) 本基金投资于 定期 存 款 (不包括 有 存 款 期 限 , 但 根 据 协 议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 的 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超 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 率 债 券 的 摊 余 成 本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基金买断式回 购融 入基础债券 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 ) 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 等级为 AAA 级 的 商 业 银 行 次 级 债 , 但 该 次 级 债 的 剩余期限应当在 397 天内 ,且投资于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发 行 的 次 级 债 的 比 例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本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2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比例限 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比 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10% , 国 债 、中 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 券除外;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 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4 )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 期限银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 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不 得超 过 20%,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5% (5 ) 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 例的流动性资 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 2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10% ; 3 )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 30% ;


4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 续 3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 以 上 的 情形 外, 本 基 金债 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 20% ; (6 )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导 致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以 上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以 达 到 上 述 标 准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从其规定。 3 、 本基金 投资的短期 融资 券的信用评 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1 级 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 根据有关规定予 以豁 免信用评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信 用 评 级 和 跟 踪 评 级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一: ①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 如,若中 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 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 为 准。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交易 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 持。 资产的 140% ; (7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的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全部 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 该 资 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 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五 、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和 平 均 剩 余存续期的计算 1 、 平均剩余期限 (天 ) 的 计算公式如 下: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期限- Σ 投 资于 金 融工 具产 生 的 负 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 资产- 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 正回购) 其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 产 ( 含 银 行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 证 券 清 算 款 、 买 断 式 回 购履约金) 、 银行定期 存款 、 大额存单、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的计算 (1 ) 平均剩余期限 (天) 的计算公式如 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 期限- Σ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剩 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 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 的资产- 投资 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 (2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 存续 期限- Σ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存债 券 、 逆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包 括 正 回 购、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 返售债券等。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 限的确定 (1 ) 银行活期存款 、 清算 备付金、 交 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 为 0 天;证券清 算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 数 计 算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2 )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 存单的剩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银 行 通 知 存 款 的 剩 余 期 限以存款协 议中约定 的通 知期计算; (3 ) 组合中债券的剩 余期 限是指计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允 许 投 资 的 含 回 售 条 款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4 ) 回购 (包 括正回购和 逆回购)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5 ) 中央银行票据的 剩余 期限以计算 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数计算; (6 ) 买断式回购产生 的待 回购债券的 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 剩余期限; (7 ) 买断式回购产生 的待 返售债券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8 ) 短期融资券的剩 余期 限以计算日 至 短 期 融 资 券 到 期 日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计 算; (9 ) 对其它金融工具 , 本 基金管理人 将 基 于 审 慎 原 则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或 参 照 行 业 公 认 的 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资产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券正回 购) (3 )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的确定 1 ) 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 付金、 交易保 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 算; 2 )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 回购) 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3 )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 单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 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 算; 4 )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 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 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外: A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B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债券 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 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六、禁止行为 位 ,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 入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剩 余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 但是国务院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 )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的证券; (7 )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易价 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 易活动; (8 )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 规 定, 由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 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定的, 则本基金不受 上 述相关限制, 但需提前公告。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 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 活动; (7 )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 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但 需提前公告。 第 十 五 部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 2 、为 了避 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和 不公 平的 结果 ,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值 日 , 采用 估值 技术 , 对基金 持有 的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影 子定 价” 。 当 “摊余成本法 ” 计 算的基金资 三、估 值方 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 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 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 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 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摊 余成本法”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产 净 值 与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偏 离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时,或基金管理人 认为发生了 其 他 的 重 大 偏 离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可 进 行 调 整 ,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更 能 公 允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 将负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 将正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使用风 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 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 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 请并终止基金合 同 进 行 财 产 清 算 等 措 施。 (2 )托 管协 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基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三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 本 协议的约定,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通 知 存 款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和 大 额 存 单 , 短 期 融 资 券 ,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对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与 限 制 进 行 调 整 , 本基金将随之调整。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的 义 务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开始履行。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对 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 央银行票据、 同 业存单, 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 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本基 金将随之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 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履行。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 监督。 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 本 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 下规 定: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 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 120 天;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 企 业 债 券 及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比 例 , 合 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 场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 存款 ( 不包括有存 款 期 限 , 但 根 据 协 议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 的 比 例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 7.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 债 券 的 摊 余 成 本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 本基金可投资于信 用等 级为 AAA 级 的 商 业 银 行 次 级 债 , 但 该 次 级 债 的 剩 余期限应当在 397 天内, 且投资于同 一 商 业 银 行 发 行 的 次 级 债 的 比 例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 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 规定 :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 行的债券、 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 例 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 债 、 中央 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 除外;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其 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0%;本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 4 )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 限银行存款的 比 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 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不 得超 过 20%,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5% 5 ) 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 的流动性资产 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 当符合下列规定: A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 5% ; B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 10% ; C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 30% ;


D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 以 上 的 情形 外, 本 基 金债 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 20% ; 6 )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计规模的 10% ;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 证 券市场波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工 作日内进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修 改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规 定 时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并 相 应 修 改 其 投 资 组 合 限制规定,但需提前 公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对 本 基 金 的 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 期限 进行监督。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财 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 的投 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 国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 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但 需 提 前 公 告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 ,基金管理 产的 140% ; 7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的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 展期;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资 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该 资 产 支持 证券 规 模的 10%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 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 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6 )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 以 上 名 单 发 生 变 化 的 , 应 及 时 予 以 更 新 并 通 知 对 方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前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八、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一 )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的 每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计算 与复 核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 余成本法”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 (2 )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离 ,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 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估 值日 , 采 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子 定价” 。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偏 离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5% 时,或基金管理 人认为发生 了 其 他 的 重 大 偏 离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可 进 行 调 整 ,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更 能 公 允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价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算与 复核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 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 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 (2 ) 为 了避 免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计 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 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 估 ,即 “影子 定价 ”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 日内将负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 日内将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 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将负偏离度 绝对 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用公 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等措施。 十五 、 禁 止行为 (二 ) 除 非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不得 用基金 财产 (二)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 事 《 基 金 法 》 第 七 十 四 条 禁 止 的 投 资或活 动。 从事《基金法》第七十三条 禁 止 的 投 资 或活动 。 注:根 据上 述修 订内 容, 相应修 订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3 、 易方 达天 天理 财货 币市 场基金 (1 )基 金合 同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据 和原 则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 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 并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 谨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投 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 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 机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49 、 摊 余 成 本 法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商 定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期 限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 每日计提收益 49 、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 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 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第 六 部 分 基金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 格 、 费 用及其 用 途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4 、强制赎回费用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的情 形时,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 赎回申请 (指超过基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 部分) 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 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 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 形除外。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7 、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至 3 项、 5 至 7 项情 形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申 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7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 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 购,具体以基金管理 人的 公告为准。 8 、 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9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 他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至 3 项、 5 至 9 项 情形 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 5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 超过 0.5% 。 ……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10%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可对 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第 七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叶俊英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刘晓艳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召 开事 由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 )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 六、表 决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一、召 开事 由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6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易 日超过 0.5% ,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 请并终止基金合同,则基金合同将根据 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 终止。 (7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 六、表 决 2 、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方 可 做 出 。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第 十 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记 四、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 3 、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及相关的 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记录 15 年以 上 四、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 3 、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 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 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 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 于二十年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融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通 知 存 款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和 大 额 存 单 , 短 期 融 资 券 ,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 央银行票据、 同 业存单, 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券、非金融企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 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三、投 资策 略 …… 3 、 银行 存款 及 大额存单投 资策略 三、 投 资策 略 …… 3 、 银行 存款 及 同业存单 投 资策略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 信 用 等 级低 于 AAA 级的企业债 券; (5 ) 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 准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券; (6 )流通受限证券; (7 )权证; (8 )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禁止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规定 的限制。 2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 循以下比例 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 均剩余期限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 120 天; (2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公 司发行的短 期 企 业 债 券 及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比 例 ,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本基金与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 本基金存放在具 有基 金托管资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5 ) 在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 场债券回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 场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四、投 资限 制 1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


(3 )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 准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4 )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5 )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禁止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 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并以 最新规定为准。 2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比例限 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比 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10% , 国 债 、中 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 券除外;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 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4 )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 期限银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 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6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 存 款 (不包括 有 存 款 期 限 , 但 根 据 协 议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 的 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超 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 率 债 券 的 摊 余 成 本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基金买断式回 购融 入基 础债券 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本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因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致 使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5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11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除上述第(10) 条外, 因基金 规模或市场 变 化 导 致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以 上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上 述 标 准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 其规定。 3 、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 融资 券的信用评 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1 级 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 根据有关规定予 以豁 免信用评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信 用 评 级 和 跟 踪 评 级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一:


①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AA 级 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不 得超 过 20%,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5% (5 ) 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 例的流动性资 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 2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10% ; 3 )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 30% ;


4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 续 3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 以 上 的 情形 外, 本 基 金债 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 20% ; (6 )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 140% ; (7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的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全部 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 该 资 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 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 如,若中 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 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 为 准。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交易 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 持。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 限的计算 1 、 平均剩余期限 (天 ) 的 计算公式如 下: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期限- Σ 投 资于 金 融工 具产 生 的 负 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 资产- 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 正回购) 其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 产 ( 含 银 行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 证 券 清 算 款 、 买 断 式 回 购履约金) 、 银行定期 存款 、 大额存单、 债 券 、 逆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包 括 正 回 购、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 返售债券等 。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 限的确定 (1 ) 银行活期存款 、 清算 备付金、 交 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 为 0 天;证券清 算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 数 计 算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2 )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 存单的剩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银 行 通 知 存 款 的 剩 余 期 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 的通 知期计算; (3 ) 组合中债券的剩 余期 限是指计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的计算 (1 ) 平均剩余期限 (天) 的计算公式如 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 期限- Σ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剩 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 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 的资产- 投资 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 (2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 存续 期限- Σ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存 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资产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券正回 购) (3 ) 各类资产和负 债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的确定 1 ) 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 付金、 交易保 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 算; 2 )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 回购) 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允 许 投 资 的 含 回 售 条 款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4 ) 回购 (包 括正回购和 逆回购)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5 ) 中央银行票据的 剩余 期限以计算 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数计算; (6 ) 买断式回购产生 的待 回购债券的 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 剩余期限; (7 ) 买断式回购产生 的待 返售债券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8 ) 短期融资券的剩 余期 限以计算日 至 短 期 融 资 券 到 期 日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计 算; (9 ) 对其它金融工具 , 本 基金管理人 将 基 于 审 慎 原 则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或 参 照 行 业 公 认 的 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 入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剩 余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 但是国务院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 )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3 )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 单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 数 计 算 ;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 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 算; 4 )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 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 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外: A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B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债券 的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 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六、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 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 活动; (7 )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销的证券; (7 )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易价 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 易活动; (8 ) 不得与基金管理 人的 股东进行交 易 , 不 得 通 过 交 易 上 的 安 排 人 为 降 低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 数; (9 )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 规 定, 由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 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定的, 则本基金不受 上 述相关限制。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 资产净值。 2. 为 了避 免采 用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大 偏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和不 公平 的结 果 , 基 金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日 , 采用估 值技 术 , 对 基金持 有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当 “摊余成本法 ” 计 算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与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偏 离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风险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 其 中 , 偏 离 达 到 或超过 0.5% 时,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发 生 了 其 他 的 重 大 偏 离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可 进 行 调 整 ,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更 能 公 允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价值。 三、估 值方 法 1. 本 基金 估值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 ,即 计 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 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 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 了避 免采 用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金 管理 人 于每一 估值 日, 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 进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 定价” 。 当“ 影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 负偏离度绝对 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 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 正偏离度绝对 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使用风险 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 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 行 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 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 施。 (2 )托 管协 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基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三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 金融 工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通 知 存 款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和 大 额 存 单 , 短 期 融 资 券 ,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对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与 限 制 进 行 调 整 , 本基金将随之调整。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 的 投资工具。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1 )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下 证 券 及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 信 用 等 级低 于 AAA 级的企业债 券; (5 ) 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 准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券; (6 )流通受限证券; (7 )权证; (8 )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禁止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 央银行票据、 同 业存单, 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 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本基 金将随之调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 工具。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证券及 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


3 )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 利率的浮动利 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 除外;


4 )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5 )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 银行禁止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 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并以 最新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规定 的限制。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投资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 平均 剩余期限在 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 120 天; 2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公司 发行的短期 企 业 债 券 及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比 例 , 合 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3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 理人 管理且由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 基金 托管资格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5 )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 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 场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6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 款 (不包括有 存 款 期 限 , 但 根 据 协 议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 的 比 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 ; 7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 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 债 券 的 摊 余 成 本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 融入 基础债券的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 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且 由基金托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 行的债券、 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 例 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 债 、 中央 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 除外;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其 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0%;本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 托管的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4 )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 限银行存款的 比 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 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不 得超 过 20%,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5% 5 ) 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 的流动性资产 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 当符合下列规定: A 、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5% ; B 、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低于 10% ; C 、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 30% ;


D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 以 上 的 情形 外, 本 基 金债 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 20% ;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10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因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致 使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5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除上述第 10 )条外,因基 金规模或市 场 变 化 导 致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以 上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 达 到上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 其规定。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 更 , 以 修 改 或 变 更 后 的 规定为准。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3 ) 法规允许的基金 投资 比例调整期 限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 整, 以达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法 律 法 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出 现 可 预 见 资 产 规 模 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 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 6 )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 产的 140% ; 7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的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资 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该 资 产 支持 证券 规 模的 10%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 幅变动的情况下,至 少提 前 2 个工作日 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 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八、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2 、 估值 方法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 余成本法”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 (2 )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2 、 估值 方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 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 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 (2 ) 为 了避 免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计 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偏离 ,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 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估 值日 , 采 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子 定价” 。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偏 离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风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 其 中 , 偏 离 达 到或超过 0.5% 时,或基金 管理人认为 发 生 了 其 他 的 重 大 偏 离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可 进 行 调 整 ,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更 能 公 允 地 反 映 基 金 资产价值。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 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 日内将负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 日内将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 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将负偏离度 绝对 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用公 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 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等措施。 十五 、 禁 止行为 (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 (1 ) 承 销 证 券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7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依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 投资 或者活动: (1 ) 承 销 证 券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其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从事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注:根 据上 述修 订内 容, 相应修 订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4 、 易方 达易 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 (1 )基 金合 同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据 和原 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 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 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 谨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投 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 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 机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45 、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 日计提损益 45 、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 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 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 格 、 费 用及其 用 途 1 、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和赎回 费用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 约 定 外 ,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用。 2 、强制赎回费用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的情 形时,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 赎回申请 (指超过基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 部分) 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 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 形除外。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8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构 、 基金 销售 支付 结算 机构或 登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机 构 或 基 金 登 记 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 、8 、9 项 情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本 金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4 、6 、7 、8 、9 项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上 述 第 4 项所述 情形 ,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告。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8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 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 购,具体以基金管理 人的 公告为准。 9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 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 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 10 、 当 影 子 定 价 法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11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8 、9 、10 、 11 项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 9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 超过 0.5% 。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4 、6 、7 、8 、9 、 10 项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 所述情 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10%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可对 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第 七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叶俊英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刘晓艳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召 开事 由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8 )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情形 。 …… 六、表 决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基金 合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一、召 开事 由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 (8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易 日超过 0.5% ,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 请并终止基金合同,则基金合同将根据 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 终止。 (9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 六、表 决 …… 2 、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方 可 做 出 。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 、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第 十 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 四、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 3、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及相关的 四、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 3 、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 将基金份额持的登记 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记录 15 年以 上; 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 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 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 于二十年;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通 知 存 款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和 大 额 存 单 , 短 期 融 资 券 ,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 央银行票据、 同 业存单, 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三、投 资策 略 …… 3 、 银行 存款 及 大额存单投 资策略 三、 投 资策 略 …… 3 、 银行 存款 及 同业存单 投 资策略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 信 用 等 级低 于 AAA 级的企业债 券; (5 ) 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 准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券; (6 )流通受限证券; (7 )权证; (8 )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禁止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规定 的限制。 2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 循以下比例 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 均剩余期限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 120 天; (2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公 司发行的短 期 企 业 债 券 及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比 例 ,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本基金与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四、投 资限 制 1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


(3 )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 准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 外;


(4 )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5 )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禁止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 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并以 最新规定为准。 2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比例限 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比 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10% , 国 债 、中 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 券除外;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4 ) 本基金存放在具 有基 金托管资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5 ) 在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 场债券回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 场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6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 存 款 (不包括 有 存 款 期 限 , 但 根 据 协 议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 的 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超 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券 的 摊 余 成 本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基金买断式回 购融 入基础债券 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本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外 , 本 基金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因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致 使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5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11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除上述第(10) 条外, 因基金 规模或市场 变 化 导 致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以 上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上 述 标 准 。 其 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4 )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 期限银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 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不 得超 过 20%,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5% (5)本 基金应保持足够比 例的流动性资 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 2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10% ; 3 )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 30% ;


4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 续 3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 以 上 的 情形 外, 本 基 金债 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 20% ; (6 )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 140% ; (7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的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全部 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 该 资 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 10%;本基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 其规定。 3 、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 融资 券的信用评 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1 级 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 根据有关规定予 以豁 免信用评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信 用 评 级 和 跟 踪 评 级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一:


①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 如,若中 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 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 为 准。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交易 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 持。 …… 5 、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的相关规 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 更 , 以 修 改 或 变 更 后 的规定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规 定 , 不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6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的计算 (1 ) 平均剩余期限 (天 ) 的计算公式 如下: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期限- Σ 投 资于 金 融工 具产 生 的 负 债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3 、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发生修改或变更,以修改或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4 、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 限的计算 (1 ) 平均剩余期限 (天) 的计算公式如 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 期限- Σ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剩 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 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 的资产- 投资 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 (2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 存续 期限- Σ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存 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资产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券正回 购) (3 )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的确定 1 ) 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 付金、 交易保 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 算; 2 )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 回购) 的剩余×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 资产- 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 正回购) 其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 产 ( 含 银 行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 证 券 清 算 款 、 买 断 式 回 购履约金) 、 银行定期 存款 、 大额存单、 债 券 、 逆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包 括 正 回 购、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 返售债券等 。 (2 ) 各类资产和负债 剩余 期限的确定 1 ) 银行活期存款 、 清算备 付金、 交易 保证金的剩余期限 为 0 天 ;证券清算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 数 计 算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2 ) 银行定期存款、 大 额存 单的剩余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银 行 通 知 存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 通知 期计算; 3 )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 期限 是指计算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允 许 投 资 的 含 回 售 条 款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 剩余 天数计算; 4 ) 回购 (包括 正回购和逆 回购) 的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 余期 限以计算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计算; 6 )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回 购债券的剩 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 的剩 余期限; 7 )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返 售债券的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 期限 以计算日至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3 )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 存 单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 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 算; 4 )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 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 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外: A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B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债券 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 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 )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 金管理人将 基 于 审 慎 原 则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或 参 照 行 业 公 认 的 方 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 入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剩 余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基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 2 、为 了避 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和 不公 平的 结果 ,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值 日 , 采用 估值 技术 , 对基金 持有 的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影 子定 价” 。 投资组合的摊余 成本 与其他可参 考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产 生 重 大 偏 离 的 , 可 按 其 他 公 允 指 标 对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风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 其 中 , 对 于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5% 的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编 制 并 披 露 临 时 报 告。 三、估 值方 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 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 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 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 将负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 将正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使用风 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 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 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 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 施。 (2 )托 管协 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基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三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 金融 工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通 知 存 款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和 大 额 存 单 , 短 期 融 资 券 ,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对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与 限 制 进 行 调 整, 本基金将随之调整。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 的 投资工具。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1 )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下 证 券 及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低于 AAA 级的企业债券; 5 )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 基准 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券; 6 )流通受限证券; 7 )权证; 8 ) 中国证监会、 中国 人民 银行禁止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规定 的限制。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 央银行票据、 同 业存单, 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 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本基 金将随之调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 工具。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证券及 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


3 )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 利率的浮动利 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 除外;


4 )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5 )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 银行禁止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 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并以 最新规定为准。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投资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 平均 剩余期限在 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 120 天; 2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公司 发行的短期 企 业 债 券 及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比 例 , 合 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3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且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4 )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 基金 托管资格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5 )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 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 场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6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 款 (不包括有 存 款 期 限 , 但 根 据 协 议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 的 比 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 ; 7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 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 债 券 的 摊 余 成 本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 融入 基础债券的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 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基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 行的债券、 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 例 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 债 、 中央 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 除外;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其 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0%;本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 托管的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4 )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 限银行存款的 比 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 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不 得超 过 20%,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5% 5 ) 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 的流动性资产 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 当符合下列规定: A 、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5% ; B 、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10% ; C 、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 30% ;


D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 以 上 的 情形 外, 本 基 金债 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 20% ; 6 )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10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因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致 使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5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除上述第 10 )条外,因基 金规模或市 场 变 化 导 致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以 上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 达 到上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 其规定。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基 金 不 受 上 述限制。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产的 140% ; 7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的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资 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该 资 产 支持 证券 规 模的 10%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八、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 资产及 负债 。 2 、 估值 方法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 余成本法”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 (2 )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离 ,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 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估 值日 , 采 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子 定价” 。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 本与其他可 参 考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产 生 重 大 偏 离 的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 、 估值 方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 价 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 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 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 (2 ) 为 了避 免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计 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 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基可 按 其 他 公 允 指 标 对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 其 中 , 对 于 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或超 过 0.5% 的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编 制 并 披 露 临 时 报 告。 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 日内将负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 日内将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 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将负偏离度 绝对 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用公 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 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等措施。 注:根 据上 述修 订内 容, 相应修 订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5 、 易方 达财 富快 线货 币市 场基金 (1 )基 金合 同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据 和原 则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 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 办 法 》 、 《 关 于 实 施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 并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 谨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投 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 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45 、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 日计提损益 45 、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 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 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 格 、 费 用及其 用 途 1.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和赎回 费 用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用。 2. 强制赎回费用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的情 形时,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 赎回申请 (指超过基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 部分) 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 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 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 形除外。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7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 支 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常 情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 统 、 基 金销售 支付 结算系 统 、 基金 登记 系统 、 基金会 计系 统等无 法正 常运 行。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7 、8 项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申购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七、拒 绝或 暂 停 申购 的情 形 …… 7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 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 购,具体以基金管理 人的 公告为准。 8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登 记机 构、 销 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 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 无法正 常运 行。 9 、 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10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情 形。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7 、8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 7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 超过 0.5% 。 ……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10%的,基金 管 理 人 可对 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第 七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叶俊英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刘晓艳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召 开事 由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7 )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情形 。 …… 六、表 决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基金 合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一、召 开事 由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 (7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易 日超过 0.5% ,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 请并终止基金合同,则基金合同将根据 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 终止。 (8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 六、表 决 …… 2 、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方 可 做 出 。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 、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第 十 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登记 四、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 3、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及相关的 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记录 15 年以 上; 四、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 3 、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 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 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 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 于二十年;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通 知 存 款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和 大 额 存 单 , 短 期 融 资 券 ,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 央银行票据、 同 业存单, 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三、投 资策 略 …… 3 、 银行 存款 及 大额存单投 资策略 三、 投 资策 略 …… 3 、 银行 存款 及 同业存单 投 资策略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 信 用 等 级低 于 AAA 级的企业债 券; (5 ) 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 准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券; (6 )流通受限证券; (7 )权证; (8 )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禁止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规定 的限制。 2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 循以下比例 四、投 资限 制 1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 融工 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


(3 )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 准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4 )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5 )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禁止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 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并以 最新规定为准。 2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比例限 制:


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 均剩余期限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 120 天; (2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公 司发行的短 期 企 业 债 券 及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比 例 ,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本基金与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 本基金存放在具 有基 金托管资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5 ) 在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 场债券回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 场的 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6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 存 款 (不包括 有 存 款 期 限 , 但 根 据 协 议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 的 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超 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 率 债 券 的 摊 余 成 本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基金买断式回 购融 入基础债券 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本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因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致 使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比 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10% , 国 债 、中 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 券除外;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 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4 )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 期限银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 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不 得超 过 20%,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5% (5 ) 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 例的流动性资 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 2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10% ; 3 )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 30% ;


4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 续 3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 以 上 的 情形 外, 本 基 金债 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 20% ; (6 )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 140% ; (7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的债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5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11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除上述第(10) 条外, 因基金 规模或市场 变化导 致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以 上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上 述 标 准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 其规定。 3 、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 融资 券的信用评 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1 级 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 根据有关规定予 以豁 免信用评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信 用 评 级 和 跟 踪 评 级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一:


①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 如,若中 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 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 为 准。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交易 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 持。 4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 支持 证券须具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 且 其 信 用 评 级 应 不 低 于 国 内 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


5 、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的相关规 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 更 , 以 修 改 或 变 更 后 的规定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全部 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 该 资 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 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3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 证券须具有评 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 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 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 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对其 予以全部卖出。


4 、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发生修改或变更,以修改或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 的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禁 止 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的,本基金不受上述 限制 。 5 、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规 定 , 不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6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的计算 (1 ) 平均剩余期限 (天 ) 的计算公式 如下: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期限- Σ 投 资于 金 融工 具产 生 的 负 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 资产- 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 正回购) 其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 产 ( 含 银 行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 证 券 清 算 款 、 买 断 式 回 购履约金) 、 银行定期 存款 、 大额存单、 债 券 、 逆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包 括 正 回 购、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 返售债券等。 (2 ) 各类资产和负债 剩余 期限的确定 1 ) 银行活期存款 、 清算备 付金、 交易 保证金的剩余期限 为 0 天 ;证券清算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 数 计 算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 2 ) 银行定期存款、 大 额存 单的剩余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银 行 通 知 存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 通知 期计算; 3 )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 期限 是指计算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 以 限的计算 (1 ) 平均剩余期限 (天) 的计算公式如 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 期限- Σ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剩 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 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 的资产- 投资 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 (2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 存续 期限- Σ投资 于金融工 具产 生的负债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存 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资产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券正回 购) (3 )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的确定 1 ) 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 付金、 交易保 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 算; 2 )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 回购) 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3 )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 单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 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 算; 4 )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下 情 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允 许 投 资 的 含 回 售 条 款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 剩余 天数计算; 4 ) 回购 (包括 正回购和逆 回购) 的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 余期 限以计算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计算; 6 )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回 购债券的剩 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 的剩 余期限; 7 )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返 售债券的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 期限 以计算日至 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 )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 金管理人将 基 于 审 慎 原 则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或 参 照 行 业 公 认 的 方 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 入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剩 余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 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外: A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B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债券 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 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 2 、为 了避 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和 不公 平的 结果 ,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值 日 , 采用 估值 技术 , 对基金 持有 的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影 子定 价” 。 投资组合的摊余 成本 与其他可参 三、估 值方 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 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 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 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 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考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产 生 重 大 偏 离 的 , 可 按 其 他 公 允 指 标 对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风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 其 中 , 对 于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5% 的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编 制 并 披 露 临 时 报 告。 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 将负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 将正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使用风 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 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 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 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 施。 (2 )托 管协 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基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三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通 知 存 款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和 大 额 存 单 , 短 期 融 资 券 ,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中 央 银行 票 据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对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与 限 制 进 行 调 整 , 本基金将随之调整。 基 金 托 管 人 严 格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 对存 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 央银行票据、 同 业存单, 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 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本基 金将随之调整。 基金托管人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 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履行了 监督职责的,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人 履 行 了 监 督 职 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 基 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 融 券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 信 用 等 级低 于 AAA 级的企业债 券; (5 ) 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 准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券; (6 )流通受限证券; (7 )权证; (8 )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禁止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规定 的限制。 2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 循以下比例 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 均剩余期限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 120 天; (2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公 司发行的短 期 企 业 债 券 及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比 例 ,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本基金与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 本基金存放在具 有基 金托管资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5 ) 在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 场债券回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 场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资对象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


(3 )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 准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4 )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5 )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禁止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 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并以 最新规定为准。 2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比例限 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比 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10% , 国 债 、中 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 券除外;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 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4 )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 期限银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 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不 得超 过 20%,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6 ) 本基金投资于 定期 存 款 (不包括 有 存 款 期 限 , 但 根 据 协 议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 的 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超 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 率 债 券 的 摊 余 成 本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基金买断式回 购融 入基础债券 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本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因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致 使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5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11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除上述第(10) 条外, 因基金 规模或市场 变 化 导 致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以 上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上 述 标 准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 其规定。 3 、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 融资 券的信用评 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1 级 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 根据有关规定予 以豁 免信用评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信 用 评 级 和 跟 踪 评 级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一:


①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AA 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5% (5 ) 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 例的流动性资 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 2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10% ; 3 )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 30% ;


4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 续 3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 以 上 的 情形 外, 本 基 金债 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 20% ; (6 )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 不 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 140% ; (7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的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全部 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 该 资 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 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 如,若中 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 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 为 准。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交易 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 持。


八、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二 )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 资产及 负债 。 2 、 估值 方法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 余成本法”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 (2 )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离 ,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 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估 值日 , 采 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子 定价” 。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 本与其他可 参 考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产 生 重 大 偏 离 的 , 可 按 其 他 公 允 指 标 对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 其 中 , 对 于 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或超 过 0.5% 的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编 制 并 披 露 临 时 报 告。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处理 1 、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 、 估值 方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计价对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 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 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 (2 ) 为 了避 免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计 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 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 日内将负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 日内将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 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将负偏离度 绝对 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用公 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 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等措施。 注:根 据上 述修 订内 容, 相应修 订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6 、 易方 达龙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1 )基 金合 同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据 和原 则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 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 办 法 》 、 《 关 于 实 施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 并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 谨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投 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 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 机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45 、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 日计提损益 45 、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 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 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第 六 部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 格 、 费 用及其 用 途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1.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和赎回 费 用 。 1.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用。 2. 强制赎回费用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的情 形时,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 赎回申请 (指超过基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 部分) 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 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 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 形除外。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7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 支 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常 情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 统 、 基 金销售 支付 结算系 统 、 基金 登记 系统 、 基金会 计系 统等无 法正 常运 行 。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7 、8 项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申购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7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 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 购,具体以基金管理 人的 公告为准。 8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登 记机 构、 销 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 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 无法正 常运 行。 9 、 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10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情 形。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7 、8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 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 8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 超过 0.5% 。 ……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10%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可对 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第 七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叶俊英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刘晓艳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召 开事 由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6 )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情形 。 …… 六、表 决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基金 合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一、召 开事 由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 (6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易 日超过 0.5% ,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 请并终止基金合同,则基金合同将根据 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 终止。 (7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 六、表 决 …… 2 、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方 可 做 出 。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 、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第 十 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 四、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 3、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及相关的 四、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 3 、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 将基金份额持的登记 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记录 15 年以 上; 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 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 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 于二十年;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通 知 存 款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和 大 额 存 单 , 短 期 融 资 券 ,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 央银行票据、 同 业存单, 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三、投 资策 略 1 、 银行 存款 及 大额存单投 资策略 银 行 存 款 及 大额存单是 本 基 金 重 要 的 投资对 象 。 对 于银 行存 款及 大额存单的 投资 , 本 基金 根据 宏观 经济 指标分 析债 券 类 资 产 和 银 行 存 款 的 预 期 收 益 率 水 平, 制定 和调 整银 行存 款 及 大额存单投 资比例 、存 款期 限等 。 三、 投 资策 略 1 、 银行 存款 及 同业存单 投 资策略 银行存款及 同 业 存 单 是 本 基 金 重 要 的 投 资对象。对于银行存款及 同 业 存 单 的投 资,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分析债券 类资产和银行存款的预期收益率水平, 制定和调整银行存款及 同业存单 投资比 例、存 款期 限等 。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 信 用 等 级低 于 AAA 级的企业债 券; (5 ) 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 准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券; (6 )流通受限证券; (7 )权证; (8 )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禁止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规定 的限制。 2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 循以下比例 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 均剩余期限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 120 天; (2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公 司发行的短 四、投 资限 制 1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


(3 )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 准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4 )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5 )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禁止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 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并以 最新规定为准。 2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比例限 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发行的债券、期 企 业 债 券 及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比 例 ,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与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 本基金存放在具 有基 金托管资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5 ) 本基金基金总资 产不 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 140% ; (6 ) 本基金在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场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 (7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 存 款 (不包括 有 存 款 期 限 , 但 根 据 协 议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 的 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超 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 率 债 券 摊 余 成 本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基金买断式回 购融 入基础债券 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 (11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因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致 使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比 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10% , 国 债 、中 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 券除外;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 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4 )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 期限银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 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不 得超 过 20%,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5% (5 ) 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 例的流动性资 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 2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10% ; 3 )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 30% ;


4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 续 3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 以 上 的 情形 外, 本 基 金债 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 20% ; (6 )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 140% ; (7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的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5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12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除 上 述 第 (11 ) 条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3 、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 融资 券的信用评 级应不低于以 下标准 :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1 级 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 根据有关规定予 以豁 免信用评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信 用 评 级 和 跟 踪 评 级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一: ①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 如,若中 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 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 为 准。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交易 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 持。 4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 支持 证券须具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 且 其 信 用 评 级 应 不 低 于 国 内 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 5 、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的相关规 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 更 , 以 修 改 或 变 更 后 的规定为准。 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全部 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 该 资 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 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3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 持 证券须具有评 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 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 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 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对其 予以全部卖出。 4 、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发生修改或变更,以修改或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 5 、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 限的计算 (1 ) 平均剩余期限 (天) 的计算公式如 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 期限- Σ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剩 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 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 的资产- 投资 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 (2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 计 算 公 式 如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 6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的计算 (1 ) 平均剩余期限 (天 ) 的计算公式 如下: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期限- Σ 投 资于 金 融工 具产 生 的 负 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 资产- 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 正回购) 其 中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 产 ( 含 银 行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 证 券 清 算 款 、 买 断式回购 履约金) 、 一 年以 内 (含一年)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在 397 天 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逆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场工具。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包 括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正 回 购 、 买 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 售债 券等。 (2 ) 各类资产和负债 剩余 期限的确定 1 ) 银行活期存款 、 清算备 付金、 交易 保证金的剩余期限 为 0 天 ;证券清算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 数 计 算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2 ) 银行定期存款、 大 额存 单的剩余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银 行 通 知 存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 通知 期计算; 3 )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 期限 是指计算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 存续 期限- Σ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存 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资产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券正回 购) (3 ) 各类资产 和负债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的确定 1 ) 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 付金、 交易保 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 算; 2 )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 回购) 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3 )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 单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 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 算; 4 )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 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 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外: A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B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债券 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允 许 投 资 的 含 回 售 条 款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 剩余 天数计算; 4 ) 回购 (包括 正回购和逆 回购) 的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5 )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 余期 限以计算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计算; 6 )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回 购债券的剩 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 的剩 余期限; 7 )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返 售债券的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 期限 以计算日至 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 )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 金管理人将 基 于 审 慎 原 则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或 参 照 行 业 公 认 的 方 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 入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剩 余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 2 、为 了避 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和 不公 平的 结果 ,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值 日 , 采用 估值 技术 , 对基金 持有 的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影 子定 价” 。 投资组合的摊余 成本 与其他可参 考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产 生 重 大 偏 离 的 , 可 三、估 值方 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 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 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 2 、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 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 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管按 其 他 公 允 指 标 对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风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 其 中 , 对 于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5% 的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编 制 并 披 露 临 时 报 告。 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 将负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 将正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使用风 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 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 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 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 施。 (2 )托 管协 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基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三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督。 《基 金 合 同 》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 事项 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通 知 存 款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和 大 额 存 单 , 短 期 融 资 券 ,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对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与 限 制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基金可随之调整。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 进行核查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 央银行票据、 同 业存单, 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 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的,本基 金可随之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 信 用 等 级低 于 AAA 级的企业债 券; (5 ) 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 准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券; (6 )流通受限证券; (7 )权证; (8 )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禁止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规定 的限制。 2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 循以下比例 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 均剩余期限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 120 天; (2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公 司发行的短 期 企 业 债 券 及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比 例 ,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与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 本基金存放在具 有基 金托管资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5 ) 本基金基金总资 产不 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 140% ; (6 ) 本基金在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场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 (7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 存 款 (不包括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 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


(3 )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 准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4 )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5 )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禁止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 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并以 最新规定为准。 2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比例限 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比 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10% , 国 债 、中 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 券除外;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 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4 )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 期限银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 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不 得超 过 20%,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5% (5 ) 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 例的流动性资 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有 存 款 期 限 , 但 根 据 协 议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 的 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超 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 率 债 券 摊 余 成 本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基金买断式回 购融 入基础债券 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因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致 使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5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12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除 上 述 第 (11 ) 条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3 、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 融资 券的信用评 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1 级 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 根据有关规定予 以豁 免信用评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信 用 评 级 和 跟 踪 评 级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一:


①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AA 级 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 2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10% ; 3 )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 30% ;


4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 续 3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 以 上 的 情形 外, 本 基 金债 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 20% ; (6 )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 140% ; (7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的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全部 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 该 资 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 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 如,若中 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 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 为 准。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交易 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 持。 八、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二 )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殊 情 形的 处理 1. 估 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 资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 余成本法”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 (2 )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离 ,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 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估 值日 , 采 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子 定价” 。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 本与其他可 参 考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产 生 重 大 偏 离 的 , 可 按 其 他 公 允 指 标 对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 其 中 , 对 于 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或超 过 0.5% 的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编 制 并 披 露 临 时 报 告。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处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 估 值方 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 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 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 (2 ) 为 了避 免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计 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 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 日内将负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 日内将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 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将负偏离度 绝对 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用公 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 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等措施。 注:根 据上 述修 订内 容, 相应修 订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7 、 易方 达天 天增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1 )基 金合 同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据 和原 则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 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 并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 谨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投 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 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 机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45 、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 日计提损益 45 、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 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 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 格 、 费 用及其 用 途 1.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和赎回 费 用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 约 定 外 ,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用。 2 、强制赎回费用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的情 形时,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 赎回申请 (指超过基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 部分) 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 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 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 形除外。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7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 支 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 常 情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 统 、 基 金销售 支付 结算系 统 、 基金 登记 系统 、 基金会 计系 统等无 法正 常运 行。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7 、8 项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申购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7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 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 购,具体以基金管理 人的 公告为准。 8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登 记机 构、 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 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 无法正 常运 行。 9 、 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10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情 形。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7 、8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 7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 超过 0.5% 。 ……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10%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可对 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第 七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叶俊英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刘晓艳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召 开事 由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6 )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情形 。 …… 六、表 决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基金 合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一、召 开事 由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 (6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易 日超过 0.5% ,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 请并终止基金合同,则基金合同将根据 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 终止。 (7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 六、表 决 …… 2 、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方 可 做 出 。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 、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第 十 一 部分 基 四、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 四、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 金 份 额 的登记 3、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及相关的 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记录 15 年以 上; 3 、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 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 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 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 于二十年;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通 知 存 款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和 大 额 存 单 , 短 期 融 资 券 ,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 央银行票据、 同 业存单, 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三、投 资策 略 1 、 银行 存款 及 大额存单投 资策略 银 行 存 款 及 大额存单是 本 基 金 重 要 的 投资对 象 。 对 于银 行存 款及 大额存单的 投资 , 本 基金 根据 宏观 经济 指标分 析债 券 类 资 产 和 银 行 存 款 的 预 期 收 益 率 水 平, 制定 和调 整银 行存 款及 大额存单投 资比例 、存 款期 限等 。 三、 投 资策 略 1 、 银行 存款 及 同业存单 投 资策略 银行存款及 同 业 存 单 是 本 基 金 重 要 的 投 资对象。对于银行存款及 同 业 存 单 的投 资,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分析债券 类资产和银行存款的预期收益率水平, 制定和调整银行存款及 同业存单 投资比 例、存 款期 限等 。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 信 用 等 级低 于 AAA 级的企业债 券; (5 ) 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 准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券; (6 )流通受限证券; (7 )权证; (8 )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禁止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规定 的限制。 2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 循以下比例 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 均剩余期限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 120 天; (2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公 司发行的短 四、投 资限 制 1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


(3 )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 准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4 )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5 )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禁止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 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并以 最新规定为准。 2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比例限 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发行的债券、期 企 业 债 券 及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比 例 ,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本基金与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 本基金存放在具 有基 金托管资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5 ) 在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 场债券回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 场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6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 存 款 (不包括 有 存 款 期 限 , 但 根 据 协 议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如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该 比 例 限 制 有 其 他 规 定 或解释的,从其规定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超 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 率 债 券 的 摊 余 成 本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基金买断式回 购融 入基础债券 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本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因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致 使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5 个交易日内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比 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10% , 国 债 、中 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 券除外;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 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4 )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 期限银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 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不 得超 过 20%,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5% (5 ) 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 例的流动性资 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 2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10% ; 3 )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 30% ;


4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 续 3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 以 上 的 情形 外, 本 基 金债 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 20% ; (6 )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 140% ; (7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的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进行调整; (11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除上述第(10) 条外, 因基金 规模或市场 变化导 致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以 上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上 述 标 准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 其规定。 3 、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 融资 券的信用评 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1 级 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 根据有关规定予 以豁 免信用评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信 用 评 级 和 跟 踪 评 级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一:


①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 如,若中 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 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 为 准。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交易 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 持。 4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 支持 证券须具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 且 其 信 用 评 级 应 不 低 于 国 内 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


5 、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的相关规 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 更 , 以 修 改 或 变 更 后 的规定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全部 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 该 资 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 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别 评级为 AAA 以 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 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9 )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 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 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 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 评 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 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 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 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0 )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3 、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发生修改或变更,以修改或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 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的,本基金不受上述 限制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规 定 , 不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6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的计算 (1 ) 平均剩余期限 (天 ) 的计算公式 如下: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期限- Σ 投 资于 金 融工 具产 生 的 负 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 资产- 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 正回购) 其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 产 ( 含 银 行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 证 券 清 算 款 、 买 断 式 回 购履约金) 、 银行定期 存款 、 大额存单、 债 券 、 逆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包 括 正 回 购、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 返售债券等。 (2 ) 各类资产和负债 剩余 期限的确定 1 ) 银行活期存款 、 清算备 付金、 交易 保证金的剩余期限 为 0 天 ;证券清算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 数 计 算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2 ) 银行定期存款、 大 额存 单的剩余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银 行 通 知 存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 通知 期计算;


3 )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 期限 是指计算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4 、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 限的计算 (1 ) 平均剩余期限 (天) 的计算公式如 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 期限- Σ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剩 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 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 的资产- 投资 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 (2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 存续 期限- Σ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存 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资产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券正回 购) (3 )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 期限和平均剩 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 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 付金、 交易保 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 算; 2 )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 回购) 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3 )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 单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 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 算; 4 )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允 许 投 资 的 含 回 售 条 款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 剩余 天数计算; 4 ) 回购 (包括 正回购和逆 回购) 的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 余期 限以计算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计算; 6 )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回 购债券的剩 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 的剩 余期限; 7 )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返 售债券的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 期限 以计算日至 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 )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 金管理人将 基 于 审 慎 原 则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或 参 照 行 业 公 认 的 方 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 入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剩 余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向他人 贷款 或者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 但是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出 资; (6 )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易价 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 易活动; (7 ) 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 限制。 5 )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 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 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外: A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B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债券 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 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5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 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 活动; (7 )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 制。 第 十 四 三、估 值方 法 三、估 值方 法 部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 2 、为 了避 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和 不公 平的 结果 ,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值 日 , 采用 估值 技术 , 对基金 持有 的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影 子定 价” 。 投资组合的摊余 成本 与其他可参 考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产 生 重 大 偏 离 的 , 可 按 其 他 公 允 指 标 对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风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 其 中 , 对 于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5% 的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编 制 并 披 露 临 时 报 告。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 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 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 2 、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 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 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 子定价 ”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 将负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 将正偏离度 绝 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使用风 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 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 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 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 施。 (2 )托 管协 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基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三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督。 《基 金 合 同 》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 事项 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通 知 存 款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和 大 额 存 单 , 短 期 融 资 券 ,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对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与 限 制 进 行 调 整 , 本基金将随之调整。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 低于 AAA 级的企业债 券; (5 ) 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 准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券; (6 )流通受限证券; (7 )权证; (8 )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禁止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规定 的限制。 2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 循以下比例 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 均剩余期限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 120 天; (2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公 司发行的短 期 企 业 债 券 及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比 例 ,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本基金与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且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 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 央银行票据、 同 业存单, 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 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本基 金将随之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


(3 )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 准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4 )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5 )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禁止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 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并以 最新规定为准。 2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比例限 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比 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10% , 国 债 、中 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 券除外;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 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家公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4 ) 本基金存放在具 有基 金托管资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5 ) 在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 场债券回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 场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6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 存 款 (不包括 有 存 款 期 限 , 但 根 据 协 议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如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该 比 例 限 制 有 其 他 规 定 或解释的,从其规定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超 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 率 债 券 的 摊 余 成 本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基金买断式回 购融 入基础债券 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本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规模的 10% ; (10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因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致 使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5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11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其他全部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 证券的 10% ; (4 )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 期限银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 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不 得超 过 20%,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5% (5 ) 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 例的流动性资 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 2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10% ; 3 )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 30% ;


4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 续 3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 以 上 的 情形 外, 本 基 金债 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 20% ; (6 )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 资产的 140% ; (7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的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全部 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 该 资 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 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制。 除 上 述 第 (10 ) 条 外 ,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导 致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以上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上 述 标 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 , 从其规定。 3 、 本基金投资的 短期 融资 券的信用评 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1 级 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 根据有关规定予 以豁 免信用评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信 用 评 级 和 跟 踪 评 级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一:


①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 如,若中 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 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 为 准。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交易 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 持。 4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 支持 证券须具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 且 其 信 用 评 级 应 不 低 于 国 内 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


5 、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的相关规 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 更 , 以 修 改 或 变 更 后 的规定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别 评级为 AAA 以 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 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9 )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 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 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 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 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 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 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 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0 )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3 、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发生修改或变更,以修改或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 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的,本基金不受上述 限制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规 定 , 不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八、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二 )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和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 资产及 负债 。 2 、 估值 方法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 余成本法”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 (2 )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离 ,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 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估 值日 , 采 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子 定价” 。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 本与其他可 参 考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产 生 重 大 偏 离 的 , 可 按 其 他 公 允 指 标 对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 其 中 , 对 于 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或超 过 0.5% 的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编 制 并 披 露 临 时 报 告。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处理 1 、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 、 估值 方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 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 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 (2 ) 为 了避 免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计 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 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 日内将负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 日内将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 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将负偏离度 绝对 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用公 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 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注:根 据上 述修 订内 容, 相应修 订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8 、 易方 达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1 )基 金合 同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据 和原 则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 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 办 法 》 、 《 关 于 实 施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 并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 谨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投 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 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 机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45 、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 日计提损益 45 、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 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 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 格 、 费 用及其 用 途 1 、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和赎回 费用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 约 定 外 ,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用。 赎回 2 、强制赎回费用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的情 形时,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 赎回申请 (指超过基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 部分) 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 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 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 形除外。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拒 绝或 暂 停 申购 的情 形 …… 7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 支 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 常 情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 统 、 基 金销售 支付 结算系 统 、 基金 登记 系统 、 基金会 计系 统等无 法正 常运 行。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7 、8 项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申购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7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 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 购,具体以基金管理 人的 公告为准。 8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登 记机 构、 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 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 无法正 常运 行。 9 、 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10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情 形。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7 、8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 7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 超过 0.5% 。 ……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10%的,基 金管 理 人 可对 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第 七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叶俊英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刘晓艳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召 开事 由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6 )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情形 。 …… 六、表 决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基金 合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一、召 开事 由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 (6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易 日超过 0.5% ,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 请并终止基金合同,则基金合同将根据 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 终止。 (7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 六、表 决 …… 2 、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方 可 做 出 。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 、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第 十 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登记 四、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 3、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及相关的 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记录 15 年以 上; 四、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 3 、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 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 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 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通 知 存 款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和 大 额 存 单 , 短 期 融 资 券 ,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中 期 票 据 、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 央银行票据、 同 业存单, 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三、投 资策 略 …… 3 、 银行 存款 及 大额存单投 资策略 三、 投 资策 略 …… 3 、 银行 存款 及 同业存单 投 资策略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 信 用 等 级低 于 AAA 级的企业债 券; (5 ) 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 准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券; (6 )流通受限证券; (7 )权证; (8 )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禁止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规定 的限制。 2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 循以下比例 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 均剩余期限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 120 天; (2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公 司发行的短 期 企 业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比 例 ,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与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四、投 资限 制 1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


(3 )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 准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4 )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5 )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禁止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 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并以 最新规定为准。 2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比例限 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比 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10% , 国 债 、中 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 券除外;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 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 本基金存放在具 有基 金托管资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5)在 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 场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6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 存 款 (不包括 有 存 款 期 限 , 但 根 据 协 议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 的 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超 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 率 债 券 的 摊 余 成 本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基金买断式回 购融 入基础债券 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本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因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致 使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5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11 ) 本 基 金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净资产的 140% ; (12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除 上 述 第 (10 ) 条 外 ,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导 致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以上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 理人应在 10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4 )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 期限银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 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不 得超 过 20%,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5% (5 ) 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 例的流动性资 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 2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10% ; 3 )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 30% ;


4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 续 3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 以 上 的 情形 外, 本 基 金债 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 20% ; (6 )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 140% ; (7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的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全部 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 该 资 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 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上 述 标 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 , 从其规定。 3 、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 融资 券的信用评 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1 级 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 根据有关规定予 以豁 免信用评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信 用 评 级 和 跟 踪 评 级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一: ①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 如,若中 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 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 为 准。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交易 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 持。 4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 支持 证券须具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 且 其 信 用 评 级 应 不 低 于 国 内 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信 用 等 级 下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 5 、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的相关规 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 更 , 以 修 改 或 变 更 后 的规定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规 定 , 不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别 评级为 AAA 以 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 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9 )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 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 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 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 评 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 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 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 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0 )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3 、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发生修改或变更,以修改或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 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的,本基金不受上述 限制 。 4 、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 限的计算 (1 ) 平均剩余期限 (天) 的计算公式如 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 期限- Σ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剩 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 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 的资产- 投资 于金融工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6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的计算 (1 ) 平均剩余期限 (天 ) 的计算公式 如下: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期限- Σ 投 资于 金 融工 具产 生 的 负 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 资产- 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 正回购) 其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金 类 资 产 ( 含 银 行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 证 券 清 算 款 、 买 断 式 回 购履约金) 、 银行定期 存款 、 大额存单、 债 券 、 逆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包 括 正 回 购、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 返售债券等。 (2 ) 各类资产和负债 剩余 期限的确定 1 ) 银行活期存款 、 清算备 付金、 交易 保证金的剩余期限 为 0 天 ;证券清算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 数 计 算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2 ) 银行定期存款、 大 额存 单的剩余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银 行 通 知 存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 通知 期计算; 3 )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 期限 是指计算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允 许 投 资 的 含 回 售 条 款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 剩余 天数计算; 4 ) 回购 (包括 正回购和逆 回购) 的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 (2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 存续 期限- Σ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存 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资产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券正回 购) (3 )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 期限和平均剩 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 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 付金、 交易保 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 算; 2 )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 回购) 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3 )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 单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 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 算; 4 )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 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 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外: A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B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债券 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5 )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 余期 限以计算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计算; 6 )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回 购债券的剩 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 的剩 余期限; 7 )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返 售债券的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 期限 以计算日至 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 )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 金管理人将 基 于 审 慎 原 则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或 参 照 行 业 公 认 的 方 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 入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剩 余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 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 2 、为 了避 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和 不公 平的 结果 ,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值 日 , 采用 估值 技术 , 对基金 持有 的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影 子定 价” 。 投资组合的摊余 成本 与其他可参 考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产 生 重 大 偏 离 的 , 可 按 其 他 公 允 指 标 对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风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 其 中 , 对 于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5% 的情 三、估 值方 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 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 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 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 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 将负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 将正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使用风 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编 制 并 披 露 临 时 报 告。 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 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 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 施。 (2 )托 管协 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基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三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 金合 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托 管人 要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 《 基金 合同 》 关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进 行核 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通 知 存 款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和 大 额 存 单 , 短 期 融 资 券 ,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对 货 币 市 场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与 限制 进行调 整 , 本 基金将 随之 调整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投 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范围 、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 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 央银行票据、 同 业存单, 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 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本基 金将随 之调 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


(3 )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 准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 信 用 等 级低 于 AAA 级的企业债 券; (5 ) 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 准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券; (6 )流通受限证券; (7 )权证; (8 )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禁止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规定 的限制。 2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 循以下比例 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 均剩余期限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 120 天; (2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公 司发行的短 期 企 业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比 例 ,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与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且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4 ) 本基金存放在具 有基 金托管资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5 ) 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 场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6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 存 款 (不包括 有 存 款 期 限 , 但 根 据 协 议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 的 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超 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 率 债 券 的 摊 余 成 本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基金买断式回 购融 入基础债券 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的除外;


(4 )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5 )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禁止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 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并以 最新规定为准。 2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比例限 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比 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10% , 国 债 、中 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 券除外;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 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 证券的 10% ; (4 )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 期限银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 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不 得超 过 20%,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5% (5 ) 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 例的流动性资 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 2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10% ; 3 )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本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规模的 10% ; (10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因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致 使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5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11 ) 本 基 金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净资产的 140% ; (12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除 上 述 第 (10 ) 条 外 ,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导 致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以上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上 述 标 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 , 从其规定。 3 、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 融资 券的信用评 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1 级 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 根据有关规定予 以豁 免信用评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信 用 评 级 和 跟 踪 评 级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一: ①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 如,若中 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 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 为 准。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 30% ;


4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 续 3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 以 上 的 情形 外, 本 基 金债 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 20% ; (6 )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 140% ; (7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的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全部 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 该 资 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 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别 评级为 AAA 以 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 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9 )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 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 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 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 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 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 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 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0 )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交易 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 持。 4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 支持 证券须具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 且 其 信 用 评 级 应 不 低 于 国 内 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 八、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二 )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估 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 资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 余成本法”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 (2 )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离 ,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 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估 值日 , 采 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子 定价” 。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 本与其他可 参 考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产 生 重 大 偏 离 的 , 可 按 其 他 公 允 指 标 对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 其 中 , 对 于 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或超 过 0.5% 的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编 制 并 披 露 临 时 报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处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 估 值方 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 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 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 (2 ) 为 了避 免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计 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 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 日内将负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 日内将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 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将负偏离度 绝对 值控制在 0.5%告。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用公 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 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 合 同 进 行 财 产 清 算 等措施。 注:根 据上 述修 订内 容, 相应修 订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9 、 易方 达增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1 )基 金合 同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据 和原 则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 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 办 法 》 、 《 关 于 实 施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和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 谨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投 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 最 低收 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 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 机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45 、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 45 、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 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 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销,每日计提损益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 格 、 费 用及其 用 途 1.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和赎回 费 用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用。 2. 强制赎回费用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的情 形时,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 赎回申请 (指超过基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 部分) 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 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 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 形除外。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拒 绝 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7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 支 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常 情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 统 、 基 金销售 支付 结算系 统 、 基金 登记 系统 、 基金会 计系 统等无 法正 常运 行。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7 、8 项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申购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7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 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 购,具体以基金管理 人的 公告为准。 8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登 记机 构、 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 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 无法正 常运 行。 9 、 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10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情 形。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7 、8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 … 8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 超过 0.5% 。 ……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10%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可对 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第 七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叶俊英 ……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电话:057187659902 传真:057187659965 联系人:吕传红 成立时 间:1993 年 4 月 1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非上 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1506872431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刘晓艳 ……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电话:057187659342 传真:057187659965 联系人:何燕燕 成立时 间:1993 年 4 月 1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召 开事 由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6 )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情形 。 …… 六、表 决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基金 合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 特别 一、召 开事 由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 (6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易 日超过 0.5% ,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 请并终止基金合同,则基金合同将根据 第十九部分的约 定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并 终止。 (7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 六、表 决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 2 、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方 可 做 出 。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通 知 存 款 ,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 行定期存款、 大 额 存 单 , 短 期 融 资 券 ,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中期 票 据 、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 资 产 支持证券, 期限在一 年以 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剩余期限 在 一年以内 (含 一 年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 央银行票据、 同 业存单, 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债 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三、投 资策 略 1 、 银行 存款 及 大额存单投 资策略 银 行 存 款 及 大额存单是 本 基 金 重 要 的 投资对 象 。 对 于银 行存 款及 大额存单的 投资 , 本 基金 根据 宏观 经济 指标分 析债 券 类 资 产 和 银 行 存 款 的 预 期 收 益 率 水 平, 制定 和调 整银 行存 款及 大额存单投 资比例 、存 款期 限等 。 三、 投 资策 略 1 、 银行 存款 及 同业存单 投 资策略 银行存款及 同 业 存 单 是 本 基 金 重 要 的 投 资对象。对于银行存款及 同 业 存 单 的投 资,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分析债券 类资产和银行存款的预期收益率水平, 制定和调整银行存款及 同业存单 投资比 例、存 款期 限等 。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 信 用 等 级低 于 AAA 级的企业债 券; (5 ) 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 准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券; (6 )流通受限证券; (7 )权证; (8 )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禁止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规定 的限制。 2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 循以下比例 四、投 资限 制 1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


(3 )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 准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4 )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5 )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禁止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 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并以 最新规定为准。 2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比例限 制:


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 均剩余期限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 120 天; (2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公 司发行的短 期企业债券、 短期融 资券 、 中期票据、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比 例 , 合 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与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 10% ; (4 ) 本基金存放在具 有基 金托管资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5 ) 本基金基金总资 产不 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 140% ; (6 ) 本基金在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7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 存 款 (不包括 有 存 款 期 限 , 但 根 据 协 议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 的 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超 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 率 债 券 摊 余 成 本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基金买断式回 购融 入基础债券 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外 , 本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比 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10% , 国 债 、中 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 券除外; (3 )本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 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4 )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 期限银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 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不 得超 过 20%,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5% (5 ) 本基金应保持足 够比 例的流动性资 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 2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10% ; 3 )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 30% ;


4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 续 3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 以 上 的 情形 外, 本 基 金债 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不得超过 20% ; (6 )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 140% ; (7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的债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因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致 使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5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12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除 上 述 第 (11 ) 条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3 、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 融资 券的信用评 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1 级 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 根据有关规定予 以豁 免信用评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信 用 评 级 和 跟 踪 评 级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一:


①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 如,若中 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 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 为 准。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交易 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 持。 4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 支持 证券须具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 且 其 信 用 评 级 应 不 低 于 国 内 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全部 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 该 资 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 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4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 证券须具有评 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 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 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 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对其 予以全部卖出。


5 、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 限的计算 (1 ) 平均剩余期限 (天) 的计算公式如 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 期限- Σ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剩 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 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 的资产- 投资 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 (2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 存续 期限- Σ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存 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资产5 、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的相关规 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 更 , 以 修 改 或 变 更 后 的规定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上 述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日起。 6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的计算 (1 ) 平均剩余期限 (天 ) 的计算公式 如下: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期限- Σ 投 资于 金 融工 具产 生 的 负 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 资产- 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 正回购) 其 中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资 产( 含 银 行存 款、 清 算 备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 证 券 清 算 款 、 买 断 式回购履约金) 、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回购、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场工 具。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包 括 期 限 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 券等 。 (2 ) 各类资产和负债 剩余 期限的确定 1 ) 银行活期存款 、 清算备 付金、 交易 保证金的剩余期限 为 0 天 ;证券清算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 数 计 算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2 ) 银行定期存款、 大 额存 单的剩余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银 行 通 知 存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 通知 期计算;


3 )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 期限 是指计算日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券正回 购) (3 )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的确定 1 ) 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 付金、 交易保 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 算; 2 )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 回购) 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3 )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 单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 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 算; 4 )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 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 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外: A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B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债券 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 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允 许 投 资 的 含 回 售 条 款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 剩余 天数计算; 4 ) 回购 (包括 正回购和逆 回购) 的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 余期 限以计算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计算; 6 )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回 购债券的剩 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 的剩 余期限; 7 )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返 售债券的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8 )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 期限 以计算日至 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 )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 金管理人将 基 于 审 慎 原 则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或 参 照 行 业 公 认 的 方 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 入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剩 余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 2 、为 了避 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和 不公 平的 结果 ,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值 日 , 采用 估值 技术 , 对基金 持有 的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影 子定 三、估 值方 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 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 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 2 、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 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 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 子定价 ”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摊价” 。 投资组合的摊余 成本 与其他可参 考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产 生 重 大 偏 离 的 , 可 按 其 他 公 允 指 标 对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风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 其 中 , 对 于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5% 的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编 制 并 披 露 临 时 报 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 将负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 将正偏离度 绝 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使用风 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 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 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 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 施。 (2 )托 管协 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基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电话:057187659902 传真:057187659965 联系人:吕传红 成立时 间:1993 年 4 月 1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非上 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1506872431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经营 金融 业务 ( 范围详 见中 国银监 会的 批文 ) 。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电话:057187659342 传真:057187659965 联系人:何燕燕 成立时 间:1993 年 4 月 1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经营金融业务(范围详见中 国银监 会的 批文 ) 。 三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 行监督。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通 知 存 款 ,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 行定期存款、 大 额 存 单 , 短 期 融 资 券 ,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中期 票 据 、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 资 产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 央银行票据、 同 业存单, 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支持证 券, 期限在一 年以 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剩余期限 在 一年以内 (含 一 年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未 来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的 , 在 不 改 变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不 改 变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可 参 与投资, 不需要召开持 有 人大会审议, 具 体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按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 行。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 均剩余期限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 120 天; (2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公 司发行的短 期企业债券、 短期融 资券 、 中期票据、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比 例 , 合 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与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 10% ; (4 ) 本基金存放在具 有基 金托管资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5 ) 本基金基金总资 产不 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 140% ; (6 ) 本基金在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7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 存 款 (不包括 有 存 款 期 限 , 但 根 据 协 议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 的 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超 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 率 债 券 摊 余 成 本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 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 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投资, 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具体投资 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比 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10% , 国 债 、中 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 券除外;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 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4 )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 期限银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 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不 得超 过 20%,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5% (5 ) 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 例的流动性资 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 2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9 ) 本基金买断式回 购融 入基础债券 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全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因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致 使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5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12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除 上 述 第(11 ) 条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3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 信 用 等 级低 于 AAA 级的企业债 券; (5 ) 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 准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券; (6 )流通受限证券; (7 )权证; (8 )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禁止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规定 的限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10% ; 3 )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 30% ;


4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 续 3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 以 上 的 情形 外, 本 基 金债 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 20% ; (6 )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 140% ; (7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的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全部 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 该 资 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 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3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


(3 )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 准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4 ) 信用等 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5 )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禁止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 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并以最新规定为准。 七、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二 )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 3 、 估值 方法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 余成本法”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 (2 )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离 ,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 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估 值日 , 采 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子 定价” 。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 本与其他可 参 考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产 生 重 大 偏 离 的 , 可 按 其 他 公 允 指 标 对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 其 中 , 对 于 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或超 过 0.5% 的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编 制 并 披 露 临 时 报 告。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处理 …… 3 、 估值 方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 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 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 (2 ) 为 了避 免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计 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 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 日内将负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 日内将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 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将负偏离度 绝对 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用公 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 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等措施。 十六 、 禁 止行为 (一) 《基 金法 》 第二十一条禁止 的任 一行为 。 (一) 《 基金 法》 第二十条 禁止的 任一 行 为。 注:根 据上 述修 订内 容, 相应修 订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