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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鑫盛(501022)

银华鑫盛: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银 华 鑫 盛 定增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 : 银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零一 六年 八 月 
 银华鑫 盛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 目


录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的 和原 则 1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2 四、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6 五、 基金 财产 保管 7 六、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 执行 8 七、 交易 及清 算交 收安 排 10 八、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 会计核 算 11 九、 基金 收益 分配 14 十、 信息 披露 15 十一、 基 金费 用 15 十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的保 管 17 十三、 基 金有 关文 件和 档 案的保 存 17 十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17 十五、 禁 止行 为 19 十六、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20 十七、 违 约责 任 21 十八、 争 议解 决方 式 22 十九、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效 力 22 二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签 订 22 银华鑫 盛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6008 号 特 区报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C2 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成立时 间:2001 年5 月 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 ]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3090 联系人 :冯 晶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 :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围 :办理 人民币 存款 、贷款 、同业 拆借业 务;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贴 现、转 贴现、 各 类 汇兑业 务;代理 资金清算 ;提供 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 销售业务 ;代理发 行、代 理承销、 代理兑付 政 府债券 ; 代收 代付 业务 ; 代理证 券投 资基 金清 算业 务 ( 银证 转账 ) ; 保险 代理 业务 ; 代 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 府和国 际金融机 构贷款业 务;保 管箱服务 ;发行金 融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基金 、 企 业年金 托管业务 ;企业年 金受托 管理服务 ;年金账 户管理 服务;开 放式基金 的注册 登记、认 购、申购 和 赎 回业务 ;资信调 查、咨询 、见证 业务;贷 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 顾问服务 ;组织 或参加银 团贷款;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 外 币 兑换 ; 出 口托 收及 进口 代 收;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行、 代 理发行 、买卖或 代理买卖 股票以 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 汇买卖; 外汇金 融衍生业 务;银行 卡 业 务;电 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 银行业务 ;办理结 汇、售 汇业务; 经国务院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依 据、目 的 和 原则 银华鑫 盛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 订 立本协 议的依据 是《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7 号 〈托管协 议的内容 与格式 〉 》 、 《银 华鑫盛定 增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订 立本协 议的目 的是明 确基 金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 人之 间在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投 资运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 分配、 信息披露 及相互监 督等有 关事宜中 的权利、 义务及 职责,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保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本 着平等 自愿、 诚实信 用、 充分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的原 则,经 协 商一致 ,签 订本 协议 。 除非本 协议 另有 约定 ,本 协议所 使用 的词 语或 简称 与其在 《基 金合 同》 的释 义部分 具有 相同 含义 。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为 具 有 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 股票(包括中 小板股票 、 创业板 股票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国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券 、 公 司债 券、 央 行 票据、 中 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超 短期融 资券、次 级债券、 地方政 府债券、 可转换公 司债券 及分离交 易可转债 、 可交换 债券 以及 其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同业存 单 、 银 行存 款 、 现 金、 权证 、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 资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二年 内 (含 第二年 )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100% ;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资产 占非 现金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金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现 金。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自动转 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后, 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0%-95%。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如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变 更投资 品种的 投资比 例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以调整 上 述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 其投资 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和相 关规 定。 2、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基金合同生效后二 年 内(含第二年 ) ,股票资 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100% ,非公开发行 股票 资产占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 80% ; 本 基金 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自动 转型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 (2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二年 内 ( 含第 二年 )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本基金应 当保持 不低于 交易 保证金一 倍的现 金; 本基金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自 动转 型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银华鑫 盛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3 后,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 票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4)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基金合同生效 后二 年内(含第二年 ) ,基 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0% ;本基金 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自动 转型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后,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6) 当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时 ,则 需遵 守下 列投资 比例 限制 : 1)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基金合同生效后 二年内 (含第二年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 入 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0% ;本 基 金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自动 转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后,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3)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4)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因证券市场及期货 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 间,如 发生证券处于流通 受限状 态等非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前 述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上述 情形 消除 后 的 10 个 交易日 内调 整完 毕。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银华鑫 盛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在 上 述期间 内,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律法规对 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 投资比例 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 函 说明基 金可 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应 对措 施, 便于 托管 人实施 交易 监督 。 3、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4、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进 行监 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 后监督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 督。根 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从事 关 联交易的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 本机构 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 实际 控制人、 与 本 机构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 单及有 关关联方 发行的或 承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名单 。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有 责任确 保关联交 易名单的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 责及时将 更新后的 名单发 送给对方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 基 金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 关 联 交易 ,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 失的,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5、 基金 托管 人 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进 行 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 行间市 场交易 对手 的名单 ,并按 照审慎 的 风险控 制原 则在 该名 单中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工 作 日内 回 函确认 收到该名 单。基金 管理人 应定期或 不定期对 银行间 市场现券 及回购交 易对手 的名单进 行更 新, 名 单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 时须 提前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 确认 收 到后, 对名单进 行更新。 基金管 理人收到 基金托管 人书面 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 单开始生 效,新名 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 不在名 单内的 银行 间市场 交易对 手进行 交易 ,应及 时提醒 基金管 理 人 撤销交 易,经提 醒后基金 管理人 仍执行交 易并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责任 ,发生此 种 情形时 ,托 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 交易结 算方式进 行交易。 如果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 方式进行 交易时, 基银华鑫 盛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5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易 方式 ,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3 )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 中 国 银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 农业银 行和交通 银行,基 金管理 人在通知 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 场情况 调整核心 交易 对手 名 单 。基金 管理人有 责任控制 交易对 手的资信 风险,在 与核心 交易对手 以外的交 易对手 进行交易 时,由于 交 易 对手资 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 ,先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其后有 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托管人的 监 督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 的名单 ,审 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名 单内 列明 。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 银 行 选择方 面的风险 。本基金 核心存 款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银 行、中国 银行、中 国建设 银行、中 国农业银 行 和 交通银 行, 本 基 金投资除 核心存 款银行以 外的银行 存款出 现由于存 款银行信 用风险 而造成的 损失 时, 先 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偿,之 后有权 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 行赔偿 。基金管 理人在通 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 据 当 时的市 场情况对 于核心存 款银行 名单进行 调整。 基 金托管 人的监督 责任仅限 于根据 已提供的 名单,审 核 核心存 款银 行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应遵 守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 括 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发 行股 票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 关 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 理人还应 提 供 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 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上 述资料 应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 资 额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首 次执 行投资 指令之 前两个 工作 日将上 述资料 书面发 至基 金托管 人,保 证基金 托 管 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 述资料 后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面 或其他双 方认可的 方 式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包 括但不 限于拟发 行证券主 体的中 国证监会 批准文件 、发行 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锁 定期,基 金拟认购 的 数 量、价 格、总成 本、总成 本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已持 有流通受 限证券市 值占资 产净值的 比例、资 金 划 付时间 等。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上 述信息的 真实、完 整,并 应至少于 拟执行投 资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 述 信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5)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关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 规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是否遵守 法律法规 进行监 督,并审 核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有关 书面信息 。 基金 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 料 可 能导致 基金出现 风险的, 有权要 求基金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 前 就该风 险的消 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 补 充 书面说 明,并保 留查看基 金管理 人风险管 理部门就 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 具的风 险评估报 告等备查 资 料 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 人有权 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 。 因拒 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 基 金财 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无法达 成一致 ,应及 时上 报中国 证监会 请求解 决。 如果基 金托管 人 切实 履银华鑫 盛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6 行 监督职 责 ,则不 承担任何 责任。 如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导 致基金 出现风险 ,基金托 管 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8、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中期 票据 前, 与基 金托管 人签 署相 应的 风险 控制补 充协 议, 并按 照法 律 法规的 规定和补 充协议的 约定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 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 有关基 金投资中 期票据的 投 资管理 制度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三)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及其他 运作违 反《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有 关规定 时,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在下一个 工作日及 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在 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 人 通知的 违 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基金 托管人 有义务要 求基金管 理 人赔偿 因其 违反 《基 金合 同》而 致使 投资 者遭 受的 损失。 对 于依据 交易程 序尚未 成交 的且基 金托管 人在交 易前 能够监 控的投 资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该投资 指 令 违反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 当拒绝执 行,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必须 于估值 完成后 方可 获知的 监控指 标或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成 交的投 资指 令,基 金托管 人发现 该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必 须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管人 并改正 , 就 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 证,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 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 正 。 基 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拒 绝、阻 挠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 段 妨碍基 金托管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 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 证监会 。 四、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人安 全保管 基 金 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 户、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 理、 无故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基 金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 认 并 以书面 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 发出回 函。在限 期内,基 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 管 人改正 ,并予协 助配合。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构 ,同时 通银华鑫 盛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7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限 于: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理 人核查 托 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人 并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拒 绝、阻 挠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 段 妨碍基 金管理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 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 证监会 。 五、 基 金财 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 于因基 金认( 申)购 、基 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 到 账 日期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账日 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 基金托 管人处的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采 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 追偿基 金的损失 ,基金托 管 人应予 以必 要协 助, 但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 集期内 销售机 构按销 售与 服务代 理协 议 的约定 ,将 认购资 金划入 基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管资 格的商 业 银 行开设 的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认购 专户。该 账户由 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 管理。 基金募集 期满,募 集 的 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基 金份额 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等 有关规 定后,由 基 金 管理人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进行验 资,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 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验 资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募集 的 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 宜。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 设资 产托管 专户, 保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该 账户的 开 设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 产托管 专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银 行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资 产托管 专户的管 理应符合 《人民 币 银行结 算账户管 理办法 》 、 《现金 管理暂行 条例》 、 《 人民币 利率管 理规定 》 、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基 金银华鑫 盛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8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清 算。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出借 和 未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得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借 市场的 交 易 资格, 并代表基 金进行交 易;基 金托管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 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设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 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 对外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回购主 协议 , 正 本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保存副 本。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 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 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品 种 的 投资业 务时,如 果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设和 使用,由 基金管 理人协助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和《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 券由基 金托管 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 人的保 管库; 其中 实物证 券也可 存入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 份有限 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证券 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 办 理。属 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 有效控 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 基金托 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 坏、灭 失,由此 产生的责 任 应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应 由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理 人保管 。 除 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基金 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 金一方持 有两份以 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5 个 工 作日 内 通过专 人送达、 挂号邮寄 等安全 方式将合 同原件送 达基金 托管人处 。合同原 件应存 放于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对 于无法 取得二 份以上 的正 本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加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行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预留 印鉴 和被 授权 人签字 样本 ,事 先书 面通 知(以 下称 “授 权通 知” ) 基 金托管 人有权发 送指令的 人员名 单,注明 相应的交 易权限 ,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指令 时 基 金托管 人确认有 权发送人 员身份 的方法。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授权通 知当日回 函向基 金管理人 确认。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授 权文件 负有 保密 义务 , 其 内容不 得向 被授 权人 及相 关操作 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 泄露 , 但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有 权机 关要求 的除 外。 (二) 指令 的内 容 指 令是基 金管理 人在运 用基 金资产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的 资金划 拨及其 他款 项支付 的指令 。 基金 管 理 人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的纸 质指令 应写明款 项事由、 支付时 间、到账 时间、金 额、账 户等,加 盖预留印 鉴银华鑫 盛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9 并 有被授 权人签字 ,对电子 直连划 款指令或 者网银形 式发送 的指令应 包括但不 限于款 项事由、 支付时间 、 金额、 账户 等, 基金 托管 人以收 到电 子指 令为 合规 有效指 令。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指令由 “授 权通 知” 确 定 的有权 发送 人 ( 下称 “ 被 授权人 ” ) 代 表基 金管 理人 用电子 直连 划款 指令 或者 网 银指令 等双方约 定的方式 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并以 传真作 为应急方 式备用。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在发送 指 令 后及时 与基金托 管人进行 确认, 因基金管 理人未能 及时与 基金托管 人进行指 令确认 ,致使资 金未能及 时 到 账所造 成的损失 不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基 金托管人 依照本 托管协议 及“授权 通知” 约定的方 法确认指 令 有 效后, 方可执行 指令。对 于被授 权人发出 的指令, 基金管 理人不得 否认其效 力。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 在 其 合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 限内发 送划 款指 令, 被授 权人 应按照 其授 权权 限发 送划 款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指令 时, 应为 基金 托管 人留出 执行 指令 所必 需的 时间 。 发送指 令日 完成 划款 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应给 基金 托管人 预留 出距 划款 截至 时点 2 小 时的 指令 执行 时 间。 由 基金管 理人原因 造成的指 令传输 不及时、 未能留出 足够划 款所需时 间,致使 资金未 能及时到 账所造成 的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 金托管 人收到 基金管 理人 发送的 指令后 ,应审 慎验 证有关 指令内 容要素 ,复 核无误 后应在 规定期 限 内执行 ,不 得延 误。 指令 执行完 毕后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执 行完 毕的 指令 盖章 回传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下 达指令 时,应 确保基 金银 行账户 有足够 的资金 余额 ,对基 金管理 人在没 有 充 足资金 的情况下 向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指令 ,基金托 管人可 不予执行 ,并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不承 担因 为不 执行 该指 令而造 成损 失的 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同业 市场 国债交 易通 知单 加盖 预留 印鉴后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 金管理 人发送 错误指 令的 情形包 括指令 发送人 员无 权或超 越权限 发送指 令及 交割信 息错误 ,指令 中 重要信 息不 完整 等。 基 金托管 人在履 行监督 职能 时,发 现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错误 时,有 权拒绝 执行 ,并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 人改正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指 令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 或有关 基金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应当 视情况暂 缓或 不予 执行, 并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 出 回函 确认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 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原 因造 成未按 照或者 未及时 按照 基金管 理人发 送的正 常有 效指令 执行, 应在发 现 后及时 采取 措施 进行 补救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负赔偿 责任 。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的程 序 基 金管理 人撤换 被授权 人或 改变被 授权人 的权限 ,必 须提前 至少一 个交易 日, 使用传 真或其 他基金 托 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 书面确认 过的方 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 出由授 权人签字 和盖章的 被授权 人变更通 知,同时 电 话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变更通 知应载 明生效时 间 ,并提 供新的 被授权人 的签字样 本。基 金托管人 收到变更 通 知 当日将 回函书面 传真基金 管理人 或通过电 话向基金 管理人 确认。授 权变更于 变更通 知载明的 生效时间 生 效 。若变 更通知载 明的生效 时间早 于基金托 管人收到 变更通 知时间, 则授权变 更于基 金托管人 收到变更 通 知 时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此 后三日 内将被授 权人变更 通知的 正本送交 基金托管 人。基 金管理人 更换被授 权 人 通知生 效后,对 于已被撤 换的人 员无权发 送的指令 ,或被 改变授权 人员超权 限发送 的指令, 基金管理 人银华鑫 盛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0 不 承担责 任。被授 权人变更 通知正 本与副本 (如传真 件)不 一致的, 以副本( 如传真 件)为准 ,相关责 任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七、 交 易及 清算交 收安 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期 货 买卖的 证券/期 货经 营机 构 的标准 和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 基 金管理 人和被 选择的 证券 经营机 构签订 交易单 元租 用协议 ,由基 金管理 人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并在 法 定信息 披露 公告 中披 露有 关内容 。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将基 金交 易单元 号、佣 金费率 等基 本信息 以及变 更情况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期货 交易 的期 货经 纪机构 ,并 与其 签订 期货 经纪合 同。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在基 金清 算和 交收 中的 责任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关业务 规则 , 签 订 《证 券 交易资 金结 算协 议》 , 用以 具体明 确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在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业 务中 的责 任。 对 基金管 理人的 资金划 拨指 令,基 金托管 人在复 核无 误后应 在规定 期限内 执行 并在执 行完毕 后回函 确 认,不 得延 误。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发 生的 所有场 内、 场外 交易 的资 金清算 交割 ,全 部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办理 。 本基金 证券 投资 的清 算交 割, 由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 圳分 公 司、其 他相 关登 记结 算机 构及清 算代 理银 行办 理。 如 果因基 金托管 人原因 在清 算和交 收中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失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赔 偿基金 的损失 ; 如 果因为 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 律法规 的规定进 行证券投 资或违 反双方签 订的《证 券交易 资金结算 协议》而 造 成 基金投 资清算困 难和风险 的,托 管人发现 后应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解决 ,由此给 基 金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2、基 金出 现超 买或 超卖 的 责任认 定及 处理 程序 基 金托管 人在履 行监督 职能 时,如 果发现 基金投 资证 券过程 中出现 超买或 超卖 现象, 应立即 提醒基 金 管 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解决, 由此给基 金及基金 托管人 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如 果 非因基 金 托管人 原因 发生 超买 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于 T+1 日上 午 10 时之 前划 拨资 金 ,用以 完成 清算 交收 。 3、基 金无 法按 时支 付证 券 清算款 的责 任认 定及 处理 程序 基 金管理 人应确 保基金 托管 人在执 行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指令 时,有 足够的 头寸 进行交 收。基 金的资 金 头 寸不足 时,基金 托管人有 权拒绝 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 划款指 令并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发 送 划 款指令 时应充分 考虑基金 托管人 的划款处 理所需的 合理时 间。如由 于基金管 理人的 原因导致 无法按时 支 付证券 清算 款, 由此 给基 金及基 金托 管人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在 基金资 金头寸 充足的 情况 下,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协 议 的 指令不 得拖延或 拒绝执行 。如由 于基金托 管人的原 因导致 基金无法 按时支付 证券清 算款,由 此给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三) 资金 、证 券/ 期货 账 目及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 录, 由基 金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 按 日进行 核对 。 每 日对 外披 露基金 份额 净值 之前 ,必银华鑫 盛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1 须保证 当天 所有 实际 交易 记录与 基金 会计 账簿 上的 交易记 录完 全一 致。 如果 实际交 易记 录与 会计 账簿 记录 不一致 ,造 成基 金会 计核 算不完 整或 不真 实, 由此 导致的 损失 由基 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承担 。 对基金 的资 金账 目, 由相 关各方 每日 对账 一次 ,确 保相关 各方 账账 相符 。 对基金 证券/期货 账 目, 由 每周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终了 时相关 各方 进行 对账 。 对实物 券账 目, 每月 月末 相关各 方进 行账 实核 对。 对交易 记录 ,由 相关 各方 每日对 账一 次。 (四) 申购 、赎 回、 转换 开放式 基金 的资 金清 算、 数据传 递及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的责 任 1、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在开 放 式基金 的申 购赎 回、 转换 中的责 任 基 金的投 资者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的 直销中 心和销 售机 构的销 售网点 进行申 购和 赎回申 请,由 基金管 理 人 或其委 托的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份 额的过户 和登记, 基金托 管人负责 接收并确 认资金 的到账情 况,以及 依 照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来划付 赎回 款项 。 2、开 放式 基金 的数 据传 递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 14 :00 之前 将前 一个 开 放日经 确认 的基 金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以 书面 形式 并 加盖业 务专用章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应对 传递的 申购、赎 回数据的 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负 责。 3、开 放式 基金 的资 金清 算 基金托 管账 户与 “基 金清 算账户 ”间 的资 金结 算遵 循“全 额清 算、 净额 交收 ”的原 则, 每日(T 日:资 金交收 日 , 下 同) 按照 托管 账户应 收资 金(T-2 日申 购 申请对 应申 购金 额 与T-3 日基金 转换 入申 请对 应金 额之 和)与应 付 资金(T-3 日 赎 回申请 对应 赎回 金额 与 T-3 日 基金 转换 出申 请对 应 金额之 和) 的差 额来 确定 托 管账 户净应 收额 或净 应付 额, 以此确 定资 金交 收额 。当 存在托 管账 户净 应收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T 日 16:00 之前从 基金 清算 账户 划到 基金托 管账 户; 当存 在托 管账户 净应 付额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T-1 日将 划款 指 令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将托 管账 户净 应付 额在 T 日 12:00 之前 划往 基 金 清算账 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 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 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 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 金银行账 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 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 人 的原因 造成 ,责 任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垫款 义务 。 八、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份额 后的数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 务指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 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银华鑫 盛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2 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合 约 、 权证、 债券 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 大 事件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 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 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净 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 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 价 估 值。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 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 价 减去债 券收盘价 或估值全 价 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 收盘价 或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 值 全价 减去 债券收盘 价 或估值 全价 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 估 值方 法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以第 三方估值 机 构提 供的 价格 数据估 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 成本列 示, 按合 同利 率在 回购期 间内 逐日 计提 应收 或应付 利息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 款和备 付金 余额 以本 金列 示,按 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7) 本 基金 投资 同业 存单 , 按估 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选定的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估 值价 格的 ,按 成本 估值。 银华鑫 盛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3 (8)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合约, 按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9)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对不应由 其承担的 责任,有 权向过 错人 追偿 。 当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 造成的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 赔 偿金额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 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 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 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 误,进而 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顺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由提 供错 误信息 的当 事人 一方 负责 赔 偿 。 由于 证券/ 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期货经纪机构 发送的数据 错误 及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 估值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与基金 托管人 的计 算结果 不一致 时,相 关各 方应本 着勤勉 尽 责的 态 度 重新计 算核对, 如果最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 ,应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为准 对外公 布,由此 造成的损 失 以 及因该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顺延错误 而引起的 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赔 偿责任 ,基金托 管人不负 赔 偿责任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应 按照相 关各方 约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 则 ,分别 独立地设 置、登录 和保管 本基金的 全套账册 ,对相 关各方各 自的账册 定期进 行核对, 互相监督 , 以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经 对账发 现相关 各方的 账目 存 在不 符的,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纠正 ,保证 相 关 各方平 行登录的 账册记录 完全相 符。若当 日核对不 符,暂 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 的原因 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每 月终 了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 成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 报告 编制 并公告 ;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完 成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 在 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季 度报 告,在 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银华鑫 盛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4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 30 日内完 成半 年度 报 告 , 在 半年报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30 日内 进行复 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 在 45 日内 完成 年 度报告 ,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相 关各方 的报表 存在 不符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 原 因 ,进行 调整,调 整以相关 各方认 可的账务 处理方式 为准。 核对无误 后,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 报 告上加 盖业务印 鉴 或者出 具加盖 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 的复核 意见书 ,相 关各方 各自留 存一份。 如果基金 管 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 当发布 公告之日 之前就相 关报表 达成一致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 表 对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托管 人在对 基金财 务报 表、季 度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度 报告复 核完毕 后, 需盖章 确认或 出具相 应 的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 机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九、 基 金收 益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下,在基 金合 同 生效后前二年内( 含第二 年) ,具 体分红方案 见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 金运 作情 况届时 不定 期发 布的 相关 分红公 告,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则不 进行 收 益分 配; 在 本基 金 按 照基 金合 同约定 自动 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后 , 具 体 分红方 案 见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运作 情况 届时 不定 期发 布的相 关分 红公 告; 2、基金合同生效后 二年内 (含第二年 ) ,本基 金的收 益分配方式为现金 分红;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 同约 定自动 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登记 在登 记结算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 , 收益分 配方 式为 现金 分红 或红 利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红 利 再投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 前提下 酌情调整 以上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并于变更 实施日 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且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本基金 每次 收益 分 配 比例 详见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公告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制定 和实 施程 序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确定 后,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公告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下 达收益 分配的 付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按 指令将 收益 分配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基银华鑫 盛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5 金管理 人的 指定 账户 。 十、 信 息披 露 (一) 保密 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 披 露以外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信 息以 及从 对方 获得 的业务 信息 应恪 守保 密的 义务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 何 第三方 披露 。 但 是, 如下 情况不 应视 为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 务: 1、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或中 国证 监会 等监管 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做出 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各 自承 担 相应的 信息 披露 职责。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负 有积极 配合、 互相 督促、 彼此监 督、 保 证其 履行 按 照法定 方式 和时 限披 露的 义 务 。 根 据《信 息披露 办法》 的要 求,本 基金信 息披露 的文 件包括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 协议、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公 告、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定 期报 告、 临 时报 告、 澄清 公告 、 基 金 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等 其他必 要的 公告 文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并负 责公 布。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 律、行 政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编 制的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 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 期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 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年 报中 的财 务报 告部 分,经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露 。 根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基 金 托管 人将 通过 指定 媒介 公开披 露。 予以披 露的 信息 文本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 人处, 投资 者可 以免 费查 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 理时间 获得上述 文件的复 制件或 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保证文 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 完 全一致 。 (三)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发 生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3、不 可抗 力; 4、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十 一、 基 金费 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1) 本基 金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二 年内 (含 第二 年) 的管理 费 银华鑫 盛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6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二年内 (含 第二 年) 的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0% 年费 率计 提。 管 理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2.0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第二 个年度 对日 起, 本基 金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自动 转型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的管 理费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第 二个年 度对 日起 , 本 基金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自 动转 型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50%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管理 费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核对 一致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 日或不 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 时支付 的,顺延 至最近可 支付日 支付。在 首期支付 基金管 理费前, 基金管理 人 应向托 管人 出具 正式 函件 指定基 金管 理费 的收 款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如需 要变 更此账 户, 应提 前 10 个 工 作日 向托管 人出 具书 面的 收款 账户变 更通 知。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金托 管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25% ÷ 当年 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核对 一致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三)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 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 、审计 费、律师 费和诉讼 费、仲 裁费等法 律费用、 基 金 的上市 初费和月 费、 基金 的银行 汇划费用 、基金的 开户费 用、账户 维护费用 等根据 有关法规 、《基金 合 同 》及相 应协议的 规定,由 基金托 管人按基 金管理人 的划款 指令并根 据费用实 际支出 金额支付 ,列入当 期 基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 于验 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师 费、 信息 披露 费用 等费用 ) 、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 的 事项发 生的费用 、其他根 据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不得 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不列 入 基金费 用。 (五)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根据基 金发展 情况调 整基 金管理 费率和 基金托 管费 率,此 项调整 需要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依 照有 关规定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银华鑫 盛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7 ( 六)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 管费的 复核程 序、支 付方 式和时 间。基 金托管 人对 不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 其他 费用 有权拒 绝执 行。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计 提的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 管费等 ,根据 本托管 协议 和《基 金合同 》的有 关 规定进 行复 核。 (七)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有 关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 、 本协 议的 约定 , 从 基金财 产中列支 费用,有 权要求 基金管理 人做出书 面解释 ,如果基 金托管人 认为基 金管理人 无正当或 合 理的理 由, 可以 拒绝 支付 。 十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 基金 合 同》终 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 保 管期 限 为 20 年。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管期 限 为 15 年。 保管 方 式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及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下 列日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 、 每 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应于下月 前十个工 作日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等涉 及到基金 重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由于自 身原因 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应按有 关法规 规定各 自 承担 相 应的 责任 。 十 三、 基 金有 关文件 和档 案的保 存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按 各自职 责完整 保存原 始凭 证、记 账凭证 、基金 账册 、交易 记录和 重要合 同 等, 保 存期 限不 少于 15 年 , 对相 关信 息负 有保 密义 务, 但 司法 强制 检查 情形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它情 形除 外 。其中 ,基金管 理人应保 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基 金托管人 应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基 金管理 人签署 重大合 同文 本后, 应及时 将合同 文本 正本送 达基金 托管人 处。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将 与 本基金 账务 处理 、资 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 议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变更后 ,未 变更 的一 方有 义务协 助接 任人 接受 基金 的有关 文件 。 十 四、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银华鑫 盛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8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人资格 ;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解任 ;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它 情形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程 序 (1) 提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原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 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2/3 以 上 ( 含2/3 ) 表 决通 过 , 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效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资 格条 件 ; (3)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的决 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5) 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6) 交接 : 原 基金 管理 人 职责终 止的 , 应 妥善 保管 基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及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办理基 金管理业 务的移 交手续, 临时基金 管理人 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接收。 临 时基金管 理 人或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 净值 ; (7) 审计 : 原基 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 应当 按照 法 律法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审计 , 并将审 计结 果予 以公 告,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费 用由 基金 资产 承担 ; (8) 基金 名称 变更 : 基 金 管理人 更换 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应按其 要求 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称 中与 原任 基金 管理 人有关 的名 称字 样。 3、 原任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基金 管理业 务前 , 原 任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需采取审 慎措施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 全,不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造成损失 ,并有义 务 协助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或临 时基金 管理 人尽 快恢 复基 金财产 的投 资运 作。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人资格 ;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解任 ;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它 情形 。 2、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程 序 (1) 提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原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 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2/3 以 上 ( 含2/3 ) 表 决通 过 , 自 表决 通过 之日银华鑫 盛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9 起生效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资 格条 件 ; (3)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的决 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5) 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6) 交接 : 原 基金 托管 人 职责终 止的 , 应 妥善 保管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及时 办理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托 管业务 的 移交手续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或新任 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接收。 临时基 金托管人 或 新任基 金 托管 人 应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 (7) 审计 :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终 止的 , 应当 按照 法 律法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审计 , 并将审 计结 果予 以公 告,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审计费 用由 基金 资产 承担 。 3、 原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后,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金 托管 人接 受基 金财 产和基 金托 管业 务前 , 原 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需 采取审 慎措施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不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造 成损失, 并 有义务 协助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尽快 交接基 金资 产。 (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时 更换 程序 1、提 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 告: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和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更 换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生效 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联 合公 告。 十 五、 禁 止行 为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禁止 从事 的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证 券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或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三)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取 利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对他人泄漏 基金经 营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公 开披露 的信息 。 (六) 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 分 红资 金的 划拨 指令 , 或违规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正 常有 效指 令拖 延或拒 绝执 行。 (八)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财 务上 不独立 ,其 高级 基金 管理 人员相 互兼 职。


(九)基金托管人 私自动 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合法 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 议的规 定进行 处分 的除 外。


(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银华鑫 盛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0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禁止的其他行 为,以 及法律、行政 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 十 六、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 员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职 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情 形出现 时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基金管 理人 应尽 快办 理基 金财产 的清 算事 宜,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根据 基金 财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在 特殊情 况下,若 截至清算 期限届 满日,本 基金仍持 有流通 受限证券 的(包括 但不限 于未到期 回购、未 上银华鑫 盛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1 市新股 等)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在该等 证券 可流 通后 进行 二次清 算。 本基 金的 清算 期限自 动顺 延至 全部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之 日。 7、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或基 金资 产清 算小组 认为 有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为 有利 的清 算方 法 ,本基 金财产的 清算可按 该方法 进行,并 及时公告 ,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相关法 律法规或 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按相 关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要求办 理。 8、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优先 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支 付。 9、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七、 违 约责 任 ( 一)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履 行本托 管协 议或者 履行本 托管协 议不 符合约 定的, 应当承 担 违约责 任。 ( 二)因 托管协 议当事 人违 约给基 金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 损害的 ,应 当分别 对各自 的行为 依 法 承担赔 偿责任, 因共同行 为给基 金财产或 者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损 害的,应 当承担 连带赔偿 责任。但 是 发生下 列情 况, 当事 人可 以免责 : 1、 基 金管理 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为 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2、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而行 使或 不行 使其 投资 权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3、不 可抗 力; 4、 计算 机系 统故 障、 网络 故障 、 通 讯故 障 、 电 力故 障、 计算 机病 毒攻 击及 其 它非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故 意造 成的 意外 事故 。


(三)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违 反托管 协议 ,给 另一 方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四) 当 事 人一 方违 约, 非违约 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 防 止损 失的 扩大。 没 有采取 适当措施 致使损失 进一步 扩大的, 不得就扩 大的损 失要求赔 偿。非违 约方因 防止损失 扩大而支 出 的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 五)违 约行为 虽已发 生, 但本托 管协议 能够继 续履 行的, 在最大 限度地 保护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银华鑫 盛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2 前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继 续履 行本 协议。 (六) 本协 议所 指损 失均 为直接 损失 。 十 八、 争 议解 决方式 相 关各方 当事人 同意, 因本 协议而 产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的 一切争 议,除 经友 好协商 可以解 决的, 应 提 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 行 仲裁,仲 裁的地 点在北京 市,仲裁 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决 定。 争 议处理 期间,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继 续忠 实、勤 勉、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十 九、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效 力 ( 一)基 金管理 人在向 中国 证监会 申请发 售基金 份额 时提交 的本基 金托管 协议 草案, 该等草 案系经 托 管 协议当 事人双方 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 表签字 ,协议当 事人双方 可能不 时根据中 国证监会 的 意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 案。 托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 ( 二)基 金托管 协议自 《基 金合同 》成立 之日起 成立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生 效。基 金托管 协 议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该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之日止 。 (三) 基金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日 对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 四)基 金托管 协议正 本一 式六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 机构一 式二份 外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各 持 有二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效 力。 二 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签 订 本 托管协 议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认 可后, 由该 双方当 事人在 基金托 管协 议上盖 章,并 由各自 的 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 字,并 注明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签订 地点 和签 订日 期。 本页无正 文,为 《银华 鑫 盛定增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签 字页。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