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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鑫盛(501022)

银华鑫盛: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 理 人 : 银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零一六年 八 月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2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 情 况 ....................................................................................................7 第四部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 ....................................................................................................8 第五部分


基金 备案 ..............................................................................................................10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 上 市交易 .......................................................................................... 11 第七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与赎回 ......................................................................................13 第八部分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及权利 义务 ..............................................................................20 第九部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25 第十部分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条件 和 程序 ..................................................31 第十一部 分


基 金的托 管 ......................................................................................................33 第十二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 登记 ..............................................................................................34 第十三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35 第十四部 分


基 金的财 产 ......................................................................................................44 第十五部 分


基 金资产 估 值 ..................................................................................................45 第十六部 分


基 金费用 与 税收 ..............................................................................................49 第十七部 分


基 金的收 益 与分 配 ..........................................................................................51 第十八部 分


基 金的会 计 与审计 ..........................................................................................52 第十九部 分


基 金的自 动 转型 ..............................................................................................53 第二十部 分


基 金的信 息 披露 ..............................................................................................54 第二十一 部分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 的清算 ..............................................59 第二十二 部分


违约责 任 ......................................................................................................61 第二十三 部分


争议的 处 理和适用 的法律 ..........................................................................62 第二十四 部分


基金合 同 的效力 ..........................................................................................63 第二十五 部分


其他事 项 ......................................................................................................64 第二十六 部分


基金合 同 内容摘要 ......................................................................................65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 的、依据 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明确基 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规范 基 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 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3、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原 则是平等 自愿、 诚实信 用 、充分保 护投资 人及相 关 当事人合 法权益 。 二、 基金 合同是 规定基 金 合同当事 人之间 权利义 务 关系的基 本法律 文件, 其 他与基金 相关的涉 及基金合 同当事 人之间 权 利义务关 系的任 何文件 或 表述, 如 与基金 合同有 冲 突, 均以 基金合 同为准。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 义务。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包括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投 资人自依 本基金合 同取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本基 金 合同的当 事人, 其持有 基 金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 接受。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 为本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 不以其在 本基金 合同上 书面签章 为必要 条件。 三 、银华 鑫盛定 增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募集 ,并经 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募 集 的注册, 并不表 明其对 本 基金的 投 资价值 、 市场 前 景和收益 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 有风险 。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不保证 投资于 本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 证最低收 益。 投 资人应 当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基 金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值 , 自主做出 投资决 策,自 行 承担投资 风险。 四、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在本基金 合同之 外披露 涉 及本基金 的信息 , 其内 容 涉及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之间 权利义 务 关系的, 如与基 金合同 有 冲突,以 基金合 同为准 。





五、 本基金 按照中 国 法律法规 成立并 运作, 若 基 金合同 的内容 与届时 有 效的法律 法规的 强制性 规定不一 致,应 当以届 时 有效的法 律法规 的规定 为 准。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 合同中 ,除非 文 意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或 简称具有 如下含 义: 1 、基金 或本基 金:指 银华 鑫盛定 增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自动 转 型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 )后更名为 银华鑫 盛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LOF ) 2、基金管 理人: 指银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3、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银华鑫 盛定增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 本基金合 同的任 何有效 修 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银华 鑫盛定 增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管 协议的 任何有 效 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银华 鑫盛定 增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的 更 新 7、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银华 鑫盛定 增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 规、规 范性文 件、 部门规 章、地 方 性法规、 地方政 府规章 和 其制定机 构不时 做出的 修 改、补充 和有权 解释 9、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务 委 员会第五 次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 常 务委员会 第三十 次会议 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 十四次会 议 《全 国人民 代 表大会常 务委员 会关于 修 改< 中华 人民共 和国港 口 法> 等七 部法律 的决定》 修改的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 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 募集证 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中国 证监会 :指中 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构 : 指中国人 民银行 和/ 或中 国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或其他经 国务院 授 权的机构 15、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享 有权利 并承担 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 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16、个人 投资者 :指依 据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投 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 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资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 在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 经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设 立 并存续的 企业法 人、事 业 法人、社 会团体 或其他 组 织 18、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 投资管 理 办法》 及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包括 其不时 修 订) 规定 的条件 , 经中 国 证监会批 准, 可 以投资 于 中国境内 证券市 场,并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取得国家 外汇管 理局额 度 批准的中 国境外 的机构 投 资者 19、 人民 币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境 内 证券投资 试点办 法》 (包括其 不时修 订) 及 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 运用 来 自境外的 人民币 资金进 行 境内证券 投资的 境外法 人 20、 投资 人: 指 个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 合格 境 外机构投 资者、 人民币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允许购 买证券 投资基 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 合称 2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合 同及招 募说明 书 等相关文 件合法 取得本 基 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 销售业 务: 指 基 金管理人 或其他 销售机 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售基 金 份额, 办 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及 定期定 额投资 等 业务 23、 销售 机构: 指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及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 务资格 并 与基金管 理人签 订了基 金 销售服务 代理协 议、 代 为 办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机 构, 以及 可通过 上海证 券 交易所交 易系统 办理基 金 销售业务 的会员 单位。 其 中可通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交易系 统办理 本基金 销 售业务的 机构必 须是具 有 基金销售 业务资 格、 并 经 上海证券 交易所 和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 司认可的 、 可通 过上海 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 统办理 本 基金销售 业务的 上海证 券交易所 会员单 位 24、基金 销售网 点:指 销 售机构的 销售网 点 25、 场外 : 指上 海证券 交 易所交易 系统外 的销售 机 构利用其 自身柜 台或者 其 他交易系 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的基 金销售 机构和 场 所。 通过该 等场所 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也称 为场外 认购、 场 外申购和 场外赎 回 26、 场内 : 通过 具有相 应 业务资格 的上海 证券交 易 所会员单 位利用 上海证 券 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 理基金份 额的认 购、 申 购 、 赎回和 上市交 易等业 务 的场所。 通过该 等场所 办 理基金份 额的认 购、 申 购、赎回 也称为 场内认 购 、场内申 购、场 内赎回 27、 登 记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算 和 结算业务 ,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 金账户 的 建立和管 理、 基 金份额 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确 认 、 清算和 结算、 代理发 放 红利、 建 立并保 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和办理 非 交易过户 等 28 、登记 机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基金的 登记 机构为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 基金管理 人也可 以自行 或 委托其他 机构担 任登记 机 构 29、 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开放 式基金 登记结 算 系统, 登记 在该系 统的基金 份额也 称为场 外 份额 30、 证券登 记系统: 指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证券登 记 系统, 登记 在该系 统的基金 份额也 称为场 内 份额 31、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指 投资人通 过场外 销售机 构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的开 放式基金 账户, 用 于记录 投资人持 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管理 的基金 份额余 额 及其变动 情况。 投 资人 办理场外 认购、 场外申 购 和场外赎 回等业 务时需 具 有开放式 基金账 户。 记 录 在该账户 下的基 金份额 登记在登 记机构 的登记 结 算系统 32、 上海 证券账 户: 指 投 资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 开设的上 海证券交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易所人民 币普通 股票账 户 或证券投 资基 金 账户。 投 资人通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交易系统 办理基 金交易、 场内认购 、 场内 申购和 场 内赎回等 业务时 需持有 上 海证券账 户。 记 录在该 账 户下的基 金份额 登记在 登记机构 的证券 登记系 统 33、 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的 、 记录投资 人通过 该销售 机 构办理认 购、 申 购、 赎回、转 换、转 托管及 定 期定额投 资等业 务而引 起 基金份额 变动及 结余情 况 的账户 34、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指 基金募集 达到法 律法规 规 定及基金 合同规 定的条 件 , 基金管理 人聘请 法定机构 验资并 向中国 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完 毕,并获 得中国 证监会 书 面确认之 日 35、 基金 合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 同 终止事由 出现后 , 基金 财 产清算完 毕, 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6、基金 募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 起至发 售 结束之日 止的期 间,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 期:指 基金合 同 生效后合 法存续 的不定 期 期间 38、工作 日:指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 的正常交 易日 39、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 规定时间 受理投 资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业 务 申请 的 工作日 40、T+n 日: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1,2,3,4 ,5…… 41、 开放 日: 指 本基金 按 照基金合 同约定 自 动转 型 为上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后, 为 投资人 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 其他业务 的工作 日 42、开放 时间: 指开放 日 基金接受 申购、 赎回或 其 他交易的 时间段 43、 年度对 日: 指某 一日 期在后续 年度中 的对应 日 期; 如该对 应日期 为非工 作日或该 日历年 度 中不存在 对应日 期的, 则 顺延至下 一工作 日 44、 《业务 规则》 : 指本 基 金管理人 、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 司及销售 机构的相 关业务 规则及 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45、 认购: 指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据 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 以及基 金销售 网 点规定的 手续 申 请购买 本 基金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46、 申购 : 指基 金按照 基 金合同约 定自动 转型为 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后 , 投资人 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 书规定 的 条件 以及 基金销 售网点 规 定的手续 申请购 买本基 金 基金份额 的行为 47、 赎回 : 指基 金按照 基 金合同约 定自动 转型为 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后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以 及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要 求 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金的行 为 48、 上市 交易: 基金存 续 期间投资 人通过 场内会 员 单位以集 中竞价 的方式 买 卖基金份 额的行为 49、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 指《银华 鑫盛定 增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上 市交易公 告书》 50、 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本 基金合 同 和基金管 理人届 时有效 公 告规定的 条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 已 开通基金 转换业 务的其 他 开放式基 金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51、 转托 管: 指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 的不同 销 售机构之 间实施 的变更 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 构的操作 ,包括 跨系统 转 托管和系 统内转 托管; 52、 系 统内转 托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在登 记结算 系统 内 不 同销售机 构 ( 网点) 之间或证 券登记 系统内 不 同会员单 位(交 易单元 ) 之间进行 转登记 的行为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53、 跨系 统转托 管: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在登 记结算 系统和 证 券登记系 统间进行 转登记的 行为 54、 自动 转型: 指在 《 银 华鑫盛定 增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生效后 第二个年 度对日起 , 银华 鑫盛定 增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按照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规则, 自 动转型 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 , 并 更名为银 华鑫盛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55 、 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 指投资人 通过有 关销售 机 构提出申 请, 约 定每期 申 购日、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方式 , 由销 售机构 于 每期约定 扣款日 在投资 人 指定银行 账户内 自动完 成 扣款及受 理基金 申购申 请的一种 投资方 式 56 、 巨 额 赎回 : 指本 基 金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净 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 请份 额 总 数加 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 过上 一 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57 、元: 指中国 法定货 币 人民币元 58 、 基金 利润: 指基金 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 公 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 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 余额,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 基金利润 减去公 允价值 变 动收益后 的余额 59、 基金 资产总 值: 指 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券 、 股指期货 合约、 银行存 款 本息、 基 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总 和 60 、基金 资产净 值:指 基 金资产总 值扣除 基金负 债 后的净资 产值 61 、基金 份额净 值:指 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计 算日基金 份额总 数所得 价 值 62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 和负债 的 价值, 以确 定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的过程 63 、指定 媒介: 指中国 证 监会指定 的用以 进行信 息 披露的报 刊、互 联网网 站 及其他媒 介 64 、不可 抗力: 指本基 金 合同当事 人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且 不能克 服的客 观 事件 65 、 中国 : 指中 华人民 共 和国, 为 本基金 合同的 目 的, 不包 括香港 特别行 政 区、 澳门 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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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 名称 银华鑫盛 定增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二、基金 的类别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三、基金 的运作 方式 契约型, 本 基金在 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两年内 ( 含第二 年) 不开放 申购、 赎 回业 务, 但可上 市交易 。 本基金合 同生效 后第二 个 年度对日 起, 本基 金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自 动转型 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并 更 名为 银华 鑫盛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 , 接受 场 内、 场外申 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 并 继续上市 交易。 其中, 年度对 日指某 一日 期在后续 年度中 的对应 日 期; 如 该对应 日期为 非工 作日或该 日历年 度 中不存在 对应日 期的, 则 顺延至下 一工作 日。 四、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基于对宏观经济、资本市 场的深入分析和理解,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二年内( 含第二年) ,通过 对定向增 发项目 的深入 研 究, 利用定 向增发 项目的 事件性特 征与折 价优势, 优选能够 改善、 提 升企 业基本面 与经营 状况的 定 向增发股 票进行 投资, 追 求超越业 绩比较 基准的 投 资回报, 力求实 现基金 资产的长 期稳定 增值 。 本 基金按照 基金合 同约定 自 动转型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后, 通过精 选 具有估值 优势和 成长优 势 的公司股 票进行 投资, 力 争获取超 越业绩 比较基 准 的收益, 追求基 金资产 的长期稳 定增值 。 五、基金 的最低 募集份 额 总额和金 额 本基金的 最低募 集份额 总 额为 2 亿份 ,基 金募集 金 额不少于2 亿元 人民币 。 六、基金 份额发 售面值 和 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面 值 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 体认购 费率按 招 募说明书 的规定 执行。 七、基金 存续期 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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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 份额的 发售时 间 、发售方 式、发 售对象 1、发售时 间 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最 长不得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间 见招募 说明书 及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2、发售方 式 通过各销 售机构 的基金 销 售网点公 开发售 或按基 金 管理人、 其他销 售机构 提 供的其他 方式发 售, 投资人可 通过场 内认购 和 场外认购 两种方 式认购 本 基金。 场 外发售 渠道包 括 基金管理 人及其 他销售 机 构的销售 网点( 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场内发售 渠道为 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 所交易 系统 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 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 会员单 位(具体 名单见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 。本 基金认购 期结 束前获得 基金销 售业务 资 格的会员 单位也 可代理 场 内基金份 额的发 售。 通过场外 认购的 基金份 额 登记在登 记结算 系统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开放 式基金 账 户下; 通 过场内认 购的基金 份额登 记在证 券 登记系统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上海证券 账户下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调 整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告。 3、发售对 象 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可 投 资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个 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 人民币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 者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资 基 金的其他 投资人 。 4、发售价 格 本基金按 基金份 额发售 面 值人民币 1.00 元 发售。 二、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认购费 用 本基金的 认购费 率在招 募 说明书中列 示 。基 金 认购费 用 由 认购 本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 投 资人 承 担 。 2、募集期 利息的 处理方 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有效 认 购款项在 募集期 间产生 的 利息将折 算为基 金份额 归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有,计入 基金投 资人的 基 金账户, 其中利 息转份 额 的具体数 额以登 记机构 的 记录为准 。 3、基金认 购份额 的计算 基金认购 份额具 体的计 算 方法在招 募说明 书中列 示 。 4、认购份 额余额 的处理 方式 基金认购 份额余 额的处 理 方式在招 募说明 书中列 示 。 5、认购申 请的确 认 基金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 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 该申请 一 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 机 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 申请。 认购 的确认 以登记 机构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 于认购申 请及认 购份额 的 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 时查询并 妥善行 使合法 权 利,否则 ,由此 产生的 任 何损失由 投资人 自行承 担 。 三、基金 份额认 购金额 的 限制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1、投资人 认购时 ,需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 方式全 额 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 基金交 易账户 的单笔 最低 认购金 额进行 限制, 具体 限制请 参看招 募 说明书或 基金管 理人相 关 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 期间的 单个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金 额进行 限制, 具体 限制和 处理方 法 请参看招 募说明 书或基 金 管理人相 关公告 。 4、投资人 在募集 期内可 以多次认 购基金 份额, 认 购费按每 笔认购 申请单 独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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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 备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 基金份 额发售 之 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 募 集份额总 额不少 于 2 亿 份 , 基金募 集金额不 少于 2 亿 元人民 币且基 金 认购人数 不少于 200 人 的 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依 据 法律法规 及招募 说明书 可以决定 停止基 金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请 法定验 资机构验 资, 自收 到验资 报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证监 会提交 验资报 告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 达到基 金备案 条 件的, 自 基金管 理人办 理 完毕基金 备案手 续并取 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 基金合 同生效 ; 否则基金 合同不 生效。 基金管理 人在收 到中国 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 宜予以 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基 金 募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存 入 专门账户 , 在基 金募集 行为结束 前,任 何人不 得 动用。 二、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时 募集资金 的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 期限届 满,未 满 足基金备 案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承担下 列责任 : 1、以其固 有财产 承担因 募集行为 而产生 的债务 和 费用; 2、 在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后 30 日内 返还投 资人已 缴纳的款 项, 并加计银 行 同期活期 存款利 息 (税 后) ; 3 、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他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销 售机构 为 基金募集 支付之 一切费 用 应由各方 各自承 担。 三、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 和资产 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 或 者基金资 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定期报 告 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 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向中国 证 监会报告 并提出 解决方 案 , 如转换 运作方 式、 与 其 他基金合 并或者 终止基 金合同等 ,并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决 。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另 有规定时 ,从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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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在 本基金 符 合 法律 法 规和 上 海证券 交 易 所规 定 的上 市 条件的 情 况 下, 基 金 份额向上 海证券 交易所 申 请上市交 易。 在 本 基 金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第 二 个 年度 对 日起 , 本基金 按 照 基金 合 同约 定 自动转 型 为 上市 开 放 式基金(LOF ) ,并更 名 为银华鑫 盛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自动转 型后本 基金的 基 金份额可 继续在 上海证 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 本基 金 在转型前 后可根 据情况 暂 停上市交 易, 恢 复时间 以本基金 管理人 公告为 准 。 一、基金 份额的 上市 1、上市交 易的地 点 上海证券 交易所 。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上 市后, 登 记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上 海 分公司 证 券 登记 系 统 中的基金 份额可 直接在 上 海证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 ; 登记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登 记结算 系统中的 场外基 金份额 通 过办理跨 系统转 托管业 务 将基金份 额转至 证券登 记 系统后, 方可上 市交易。 2、上市交 易的时 间 基金合同 生效后 6 个 月 内,可依 据《上 海证券 交 易所证券 投资基 金上市 规 则》及相 关法律法 规,向上 海证券 交易所 申 请上市交 易。 3、基金上 市条件 基金合同 生效后 6 个 月 内,具备 下列条 件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依据 《上海 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 规则》 , 向上海 证券交易 所申请 本基金 份 额上市: (1 )基金 募集金 额不低 于 2 亿元 人民币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不 少于 1,000 人; (3 ) 《上 海证券 交易所 证 券投资基 金上市 规则》 规 定的其他 条件。 4、上市交 易公告 基 金 上 市前 , 基金 管 理人应 与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签订上 市 协 议书 。 基金 获 准在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上市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基金上市 日前至 少 3 个 工 作日发布 基金上 市交易 公 告书。 二、上市 交易的 规则 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在 上 海证券 交 易 所的 上 市交 易 需遵循 《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证券投 资 基 金上 市 规 则》 、 《上 海证券 交易所 交 易规则》 等有关 规定。 三、上市 交易的 费用 基金份额 上市交 易的费 用 按照上海 证券交 易所有 关 规定办理 。 四、上市 交易的 停复牌 和 终止上市 上 市 基 金份 额 的停 复 牌和终 止 上 市按 照 《基 金 法》相 关 规 定和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的 相 关规 定 执 行。具体 情况见 基金管 理 人届时相 关公告 。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五 、 相 关法 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 会 及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对 基 金 上市 交 易的 规 则等相 关 规 定内 容 进 行调整的 ,基金 合同相 应 予以修改 ,且此 项修改 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审议。 六 、 若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增加 了 基金 上 市交易 的 新 功能 , 本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行 适 当的程序 后增加 相应功 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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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在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二年内 (含第 二年 ) 不开 放申购 、 赎回 业务 , 但可 上市交易 。 本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第 二个 年 度对日 起 ,本 基金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自 动转 型为 上 市开放 式 基金 (LOF ) , 并 更 名 为银 华 鑫 盛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接受 场 内、 场外 申购 与 赎回 等业 务, 并 继 续上市交 易。 其中, 年 度对日 指某一 日 期在后续 年度中 的对应 日 期; 如该 对应日 期为非 工 作日或该 日历年度 中不存在 对应日 期的, 则 顺延至下 一工作 日。 本基金按 照基金 合同约 定 自动转型 为上市 开放式 基 金 (LOF ) 后, 投资人 可 进行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投资 人的申 购 和赎回遵 循以下 规则: 一、申购 和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 通 过销售机 构进行 。 投资 人 办理场内 申购与 赎回业 务 的场所为 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 并经上 海 证券交易 所和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认 可 的, 可通 过上海 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办 理本基 金 销售业务 的上海 证券交 易 所会员单 位。


投资人办 理场 外 申购与 赎 回业务的 场所包 括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管理 人委托 的 场外代销 机构。 投资人需 使用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放 式基金账 户办理 场外申 购 、 赎回业 务; 投资 人需使用 上海证 券账户 办 理场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其中, 上海 证券账 户是指 投资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 公司开立 的上海 证券交 易 所人民币 普通股 票账户 或 证券投资 基金账 户。 具体的销 售机构 将由基 金 管理人在 招募说 明书或 其 他相关公 告中列 明。 基 金 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 减销售 机构, 并 予以公告。 若基金 管理人 或其指定 的其他 销售机 构 开通电话、 传真或 网上 等交易方 式, 投 资人可 通 过上述方 式进行 申购与 赎 回。 投资 人应当 在销售 机 构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的 营业场所 或按销 售机构 提 供的其他 方式办 理基金 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二、申购 和赎回 的开放 日 及时间 1、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 投 资人在 开放日 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赎 回,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所 、 深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 易日的交 易时间 , 但基 金 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要求 或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停 申 购、赎回 时除外 。 本基金按 照基金 合同约 定 自动转型 为上市 开放式 基 金 (LOF ) 后,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期货交 易市 场、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变更 或其他 特殊情 况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时 间进行相 应的调 整,但 应 在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 赎回开 始日及 业务办理 时间 在本基金 按照基 金合同 约 定自动转 型为上 市开放 式 基金(LOF )之 日起不 超 过 30 天开 始办理 申购、 赎 回。 在 确定申 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 时间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 回开放日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申购与 赎 回的开始 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 期或者 时 间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 赎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 外 的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购 、 赎回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 机 构确认接 受的, 其基金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为 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 与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 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以 受理申 请 当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 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 申 请,赎回 以份额 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销 ,在当 日业 务办理 时间结 束 后不得撤 销;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场 外赎 回基金 份额时 ,基金 管理 人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 持有份额 登记日 期的先 后 次序进行 顺序赎 回; 5 、投资 人通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统 办理基 金份 额的场 内申购 、赎回 业务 时,需 遵守上 海 证券交易 所和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相 关业务规 则。 若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上 海证券交 易所或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对 场内申购 、 赎回 业务规 则 有新的规 定, 按 新规定 执行。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 允许的情 况下, 对上述 原 则进行调 整。 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 实施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 法》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 四、申购 与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 赎回的 申请方 式 投资人必 须根据 销售机 构 规定的程 序, 在 开放日 的 具体业务 办理时 间内提 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办 理申购 、 赎回 等 业务时应 提交的 文件和 办 理手续、 办理时 间、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守 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 前 提下,以 各销售 机构的 具 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 赎回的 款项支 付 投资人申 购基金 份额时 , 必须全额 交付申 购款项 , 投资人交 付 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 确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 回 申请, 赎 回成立 ; 基金 份 额登记机 构确认 赎回时 , 赎回生效 。 投资人 赎回申请 生效后 ,基金 管 理人将 通 过登记 机构及 其 相关基金 销售机 构 在 T +7 日(包 括该日 )内将 赎回款项 划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银行 账户, 但 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时 除外。 遇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或交 易市场数 据传输 延迟、 通 讯系统故 障、 银 行数据 交 换系统故 障或其 它非基 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所 能控制的 因素影 响业务 处 理流程时 , 赎回 款项顺 延 至下一个 工作日 划出。 在 发生巨额 赎回或 本基金 合同载明 的其他 暂停赎 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 形时, 款 项的支 付办法 参 照本基金 合同有 关条款 处理。 3、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应以 交易时 间 结束前受 理有效 申购和 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购 或 赎回申请 日 (T 日 ) , 在正常情 况下, 本 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的有 效性进 行确认。T 日 提交的 有效申 请, 投 资人应在 T+2 日 后 (包 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点 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 规定的 其 他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若 申购不 成立或 无 效,投资 人已缴 付的申 购 款项本金 将退回 投资人 账 户。 销售机构 对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 表申请 一 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 机 构确实接 收到申 购 、 赎回申请, 申购与 赎回申 请的确认 以登记 机构的 确 认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时 查询,并 妥善行 使合法权 利。因投 资人怠 于履行该 项查询等 各 项义 务,致使 其相关权 益受损 的,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其他基金 销售机 构不承 担由此造 成的损 失或不 利 后果。 如因 申请未 得到 登记机构 的确认 而造成 的 损失,由 投资人 自行承 担 。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 ,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业 务 规则, 对 上述业 务办理 时 间进行调 整并将于 开始实施 前按照 有关规 定 公告。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 资人首 笔申购 和每笔 申购 的最低 金额以 及每笔 赎回 的最低 份额, 具 体规定请 参见招 募说明 书 及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 投资人将 所申购 的基金 份 额当期分 配的基 金收益 转为基金 份额时 ,不受 最 低申购金 额的限 制。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 资人每 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 最低基 金份额 余额,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 募 说明书及 基金管 理人相 关 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 个投资 人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或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占基金 份 额总数的 比例上 限,具 体 规定请参 见招募 说明书 及 基金管理 人相关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整 实 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 上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5 、对于 场内申 购、赎 回及 持有场 内基金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上海证 券交易 所和 中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的相关 业 务规则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最新规定 办理。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 入,由此 产生的 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 基金 申购 、 赎 回开放日 (T 日 )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 同 意,可以 适当延 迟计算 或 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本基金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和 余额的 处理 方式详 见招募 说 明书。 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在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 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 净申购 金 额除以当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有 效份额 单位为 份 。 3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赎回金 额的 计算和 处理方 式详见 招募 说明书 ,赎回 金 额单位为 元。本 基金的 赎 回费率在 招募说 明书中 列 示。 4 、申购 费用由 申购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投 资人承 担, 主要用 于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销 售、登 记 等各项费 用,不 列入基 金 财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赎 回费用 纳入基 金财产的 比例依 照相关 法 律法规设 定, 具体 详见招 募说明书, 未归入 基金 财产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 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6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 购份额 具体的 计算方 法、 赎回费 率、赎 回金额 具体 的计算 方法和 收 费方式由 基金管 理人根 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确定, 并 在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 率 或收费方 式, 并 最迟应 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实 施 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介上公告 。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金 促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销计划, 针 对投资 人定期 或不定期 地开展 基金促 销 活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行必 要手续 后,基 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 调低基 金 申购费率 和基金 赎回费 率 并另行公 告。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及处理 方式 本基金按 照基金 合同约 定 自动转型 为上市 开放式 基 金 (LOF ) 以后 , 发 生下 列情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拒 绝或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1、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3、因特殊 原因( 包 括但 不限于证 券/ 期 货交易 场 所依法决 定临时 停市或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 ,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4、基金管 理人接 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 会损害 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时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出现 其他 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 影响, 或发生 其 他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 情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登记 结算系 统或证 券登记 系统 的技术 故障或 其 他异常情 况导致 基金销 售 系统、基 金登记 系统或 基 金会计系 统无法 正常运 行 。 7、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2 、3、5 、6、7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 本金将全 额退还 给投资 人 ,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 人不承担 该退回 款项产 生的利息 等损失 。在暂 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 务的办理 。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及处理 方 式 本基金按 照基金 合同约 定 自动转型 为上市 开放式 基 金 (LOF ) 以后 , 发 生下 列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3、因特殊 原因( 包括但 不限于证 券/ 期 货交易 场 所依法决 定临时 停市或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 ,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4、 连续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开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 6、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且基 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赎回 申请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对于场 外赎回 申请, 应 将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 申请总 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 回申请 人 , 未支付部 分可延 期支付。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 情 形, 按基金 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申请 场外赎 回时可 事 先选择将 当日可 能未获 受 理部分予 以撤销 。 如暂 停 本基金份 额的赎 回,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在指定 媒 介上刊登 暂停赎 回公告 。 在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复赎回业 务的办 理并公 告 。 当出现 暂停赎 回或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时 , 场内 赎 回申请按 照上海 证券交 易所及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 有关业 务 规则办理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1、巨额赎 回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日 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请( 赎回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 请份额 总 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开 放 日的 基 金 总份额的 10% ,即认 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回 。 2、巨额赎 回的场 外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 当时的资 产组合 状况决 定 全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序 执 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 而进行 的财产 变 现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基金 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 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 可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 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已 被 接受的赎 回申请 量占已 被 接受的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对 于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以 选择延 期赎回 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动转 入下一 个 开放日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 部赎回为 止; 选 择取消 赎 回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 延期的赎 回申请 处理无 优 先权, 并 以下一 开放日 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 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如 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未 作明确选 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自 动延期 赎 回处理。 当出现 巨额赎 回 时, 基金 转换中 转出份 额 的申请的 处理方 式遵照 相关的业 务规则 及相关 业 务公告。 部分延 期赎回 不 受单笔赎 回最低 份额的 限 制。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 含本数 ) 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 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金 的赎回 申 请;已经 接受的 赎回申 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指 定 媒介 上 进行公告 。 3、巨额赎 回的场 内处理 方式 巨额赎回 业务的 场内处 理 , 按照上 海证券 交易所 及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办理。 4、 巨额赎 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 述 巨额 赎回并 延 期办理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通过邮 寄、 传 真或者 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信息 披露办 法 》 规定的 时限要 求内通 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说明 有 关处理方 法, 同 时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公 告。 十、暂停 申购或 赎回的 公 告和重 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基 金管理 人依 法及时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在 规定期 限 内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 公告。 2、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理 人应于 重 新开放日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 布 最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3、如果发 生 暂停 的时间 超过 1 日 但少于 两周, 暂停结束 , 基金 重新开 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 基金 重新开 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 告, 并 在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日 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 金份额净 值。 4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 应每两 周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公告 一 次; 当连 续暂停 时间超 过 两个月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调整刊 登公告 的频率 。 暂停结束 , 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按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连续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日 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 金份额净 值 。 十一、基 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且已 开通基 金转换 业 务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转 换 业务, 基 金转换 可以收 取 一定的转 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 据 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本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制定并 公 告, 并提 前告知 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二、基 金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 规允许 且条件 具 备的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 可受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通 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交易场 所或者 交易方 式 进行份额 转让的 申请并 由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过户登记 。 基金 管理人 拟受理基 金份额 转让业 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应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公告的 业务规 则办理 基金份额 转让业 务。 十三、基 金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指 基 金登记 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法 强制执 行等情 形 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 户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法 规的其 它非交 易 过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是依 法可以 持有本 基 金基金份 额的投 资人, 或 者是按照 相关法 律法规 或 国家有权 机关要 求的划 转主体。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由其合法 的继承 人继承 ; 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合法持 有的基 金 份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的 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 司法 强 制执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 自然人 、 法人或其 他组织 或者以 其他方式 处分。 办理非 交 易过户必 须提供 基金登 记 机构要求 提供的 相关资 料 ,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基 金登记 机 构的规定 办理, 并按基 金 登记机构 规定的 标准收 费 。 十四、基 金的转 托管 1、基金份 额的注 册登记 本基金的 份额采 用分系 统 登记的原 则。 场 外认购 、 申购或通 过跨系 统转托 管 从场内转 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 在登记 结算系 统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开放式 基 金账户下, 场内认 购、 申 购、 上市交 易买入 或通 过跨系统 转托管 从场外 转 入的基金 份额登 记在证 券 登记系统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上海证 券账户 下。 2、系统内 转托管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将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 登记 结算系 统内不 同销 售 机构 (网点 )之间 进 行系统内 转托管 或在证 券 登记系统 内不同 会员单 位 (交易单 元)之 间进行 转 指定。 (2 ) 基金 份额登 记在登 记 结算系统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在变更 办理赎 回业务 的 销售机构 (网点) 时,须办 理已持 有基金 份 额的系统 内转托 管。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3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系 统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理 基金份 额上 市交易 或场内 赎 回业务的 会员单 位时, 须 办理已持 有基金 份额转 指 定。 3、跨系统 转托管 (1 )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在登 记结算 系统 和证券 登记系 统 之间进行 转托管 的行为 。 (2 )本 基金跨 系统转 托管 的具体 业务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及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的相关规 定办理 。 十五、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 人 办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 具体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 办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时 可自行约 定每期 扣款金 额 , 每期扣 款金额 必须不 低 于基金管 理人在 相关公 告或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 所规定的 定期定 额投资 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 十六、基 金份额 的冻结 和 解冻 基金登记 机构只 受理国 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 求的基 金 份额的冻 结与解 冻, 以 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况 下 的冻结与 解冻。 如无法 律 法规明确 规定或 国家有 权 机关的明 确指示 , 被冻 结的基金 份额产 生的权 益 一并冻结 ,被冻 结基金 份 额仍然参 与收益 分配。 十七、 在 不违反 相关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约定且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 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并在 履 行相关程 序后, 根据具 体 情况对上 述申购 和赎回 的安排进 行补充 和调整 , 或者办理 基金份 额质押 等 相关业务 , 届时 无须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但须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提前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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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0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简况 名称:银 华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6008 号 特区报 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 东 方经贸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 文号:中 国证监 会证监 基 金字[2001 ]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 元人民 币 存续期限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资 金;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 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 同收取 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 其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份 额; (5 )按照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同及 国 家有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 中国证监 会和其 他监管 部 门,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 基金投资 人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管 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 (8 )选择 、更换 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 的相关行 为进行 监督和 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费用 ;


(10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 基金收 益 的分配方 案;


(11 )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 申购、赎 回和转 换申请 ;


(12 ) 依 照法律 法规为 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 资公司 行 使股东权 利, 为 基金的 利 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权 利 ;


(13 )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 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 依 法为基金 进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管 理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 (15 ) 选择 、 更换 律 师事 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 证 券/ 期 货经纪商 或其他 为 基金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6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调 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 管等业务 的规则 ; (17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 、 申购、赎 回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谨 慎 勤勉的原 则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理 和 运作基金 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 财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财 产 相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 委托第 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 接受基 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 定, 按 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 (9 )进行 基金会 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 (10 )编 制季度 、半年 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履 行信息 披露及 报 告义务; (12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 等。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或要求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 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 露, 因审计、 法律等 外部专 业 顾问提供 服务而 向其提 供 的情况除 外; (13 )按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 及时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分 配基金收 益; (14 )按 规定受 理申购 与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 支 付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召 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6 ) 按 规定保 存基金 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 的会计 账 册、 报表 、 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要 向基金 投 资人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 资 料在规定 时间发 出, 并 且 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时间 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 , 并在 支 付合理成 本的条 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 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参 与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 配; (19 ) 面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并通知基 金托管 人; (20 ) 因 违反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 失或损 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权 益 时, 应当 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金 托管人 按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管 理人将 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 处理时 , 应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关 基 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 责任; (23 )以 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施 其 他法律行 为;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24 )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 资金并加 计银行 同期活 期 存款利息 (税后 )在基 金 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 认购人 ; (25 )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26 )建 立并保 存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7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简 况 名称: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渊 (二)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 其他费用 ;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法律 法 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 大 损失的情 形, 应 呈报中 国 证监会,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 人的利 益 ;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资 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 期货交易 资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或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在基 金管理 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 (7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 管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基金 托 管业务的 专职人 员,负 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 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 全, 保证 其托管 的基金 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财 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相 互 独立;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 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 账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 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 (4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 委托第 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5 )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 事 宜; (7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 密,不 得 向他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9 )办理 与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 项; (10 ) 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年 度 基金报告 出具意 见, 说 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 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 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 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 托管人 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 措施; (11 ) 保存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 立并保 存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 (13 )按 规定制 作相关 账 册并与基 金管理 人核对 ; (14 )依 据基金 管理人 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 向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益 和 赎回款项 ;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监 督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17 )参 加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 时, 应 承 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责 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规定履 行自己 的义务 ,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 失时,应 为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 偿 ; (21 )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22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投资人持 有本基 金基金 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 对基金 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 投资 人 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 得 基金份额 ,即成 为本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基 金 合同当事 人并不 以在基 金 合同上书 面签章 或签字 为 必 要条件 。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 合法权益 。 1、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财 产收益 ; (2 )参与 分配清 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 )依照 法律法 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申请赎 回 或转让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 (4 )按照 规定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者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表 决 权;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6 )查阅 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服 务机构 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并 遵守基 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等 信 息披露文 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做出 投 资决策, 自行承 担投资 风 险; (3 )关注 基金信 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 务; (4 )缴纳 基金认 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 或者基金 合同终 止的有 限 责任; (6 )不从 事任何 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事 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 (7 )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 当得利; (9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义务。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 成,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授权 代 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 每一基金 份额拥 有平等 的 投票权。 本基金自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第二个年 度对日 起, 如 满 足基金合 同约定 的存续 条 件, 本基 金无需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自 动转型 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 并更 名 为银 华鑫 盛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LOF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将按 其所 持 上市开 放 式基 金的 每一 基 金 份额享有 相应的 投票权 。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 设日常机 构。 若将来法 律法规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另 有规定 的 ,以届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 为准。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 同(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 中 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2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3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4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5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 但法律法 规要求 调整该 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 (6 )变更 基金类 别; (7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的合并( 法律法 规、中 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 (9 )终止 基金上 市,但 因基金不 再具备 上市条 件 而被上海 证券交 易所终 止 上市的除 外; (10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程 序(法 律法规 、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11 )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2 ) 单独 或合计 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 金 管理人收 到提议 当日的 基 金份额计 算,下 同)就 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3 )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 的其他事 项; (14 )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事项。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下, 当 出现以下 情况可 由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 修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 )法律 法规要 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 取和其 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 费用的 收 取; (2 )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变 更收费 方式, 调低 赎回费 率或除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费 之 外的其他 应由基 金承担 的 费用,或 调整基 金份额 类 别设置; (3 )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或行业自 律规则 发生变 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 修 改; (4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当 事 人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重 大 变化; (5 )基金 推出新 业务或 服务; (6 ) 基金 管理人 、 登记 机 构、 其他 基金销 售机构 在 法律法规 规定的 范围内 调 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转 换、非 交 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 的 规则;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7 )调整 基金收 益的分 配原则和 支付方 式; (8 )本基 金在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申购和 赎回; (9 )按照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应当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 的 其他情形 。 二、会议 召集人 及召集 方 式 1、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定 召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 金托管人 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开;基 金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基 金托管 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 由 基金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 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配合; 4、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 和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不召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为 有 必要召开 的, 应 当向基 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召 集,并 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知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配合 ; 5、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 单 独或合计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 召 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 额持有 人会议 的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 益登记日 。 三、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 容、通知 方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应 于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不 得就未 经公告 的 事项进行 表决。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通知 应至少 载 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的 时间、 地点和会 议形式 ; (2 )会议 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 )有权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益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 包括但 不限于 代 理人身份 , 代理 权限和 代 理有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联 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 会议者 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 续; (7 )召集 人需要 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的 具 体通讯方 式、 委 托的公 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联 系 人、 表决 意见提 交的截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止时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通知 基金托 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 托管人 , 则应另行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行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 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拒不 派代表 对表决 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的 计票效 力。 四、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 会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 、 通讯 开 会方式及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 式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 式 由会议召 集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列 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不派代表 列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 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有 关证明 文件 、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 份额的有 关证明 文件及 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 证明及有 关证明 文件符 合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 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与基 金 管理人持 有的登 记资料 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份额 不 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含 二分之一 ) 。若 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金 份额少 于本基 金 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二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审议 事项重 新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三 分 之一(含 三分之 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按照 本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以 召集人 通知的 非现 场方式 (包括 邮 寄、 网络 、 电话 、 短信 或 其他方式 ) 进行 表决,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表 决 事项的投 票以召 集人通 知载明的 非现场 方式在 表 决截止日 以前送 达至召 集 人指定的 地址或 系统。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 通讯开会 的方式 视为有 效 : (1 ) 会议 召集人 按基金 合 同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连续公 布 相关提示 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 监督。 会 议召集 人在基金 托管人 (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和公证 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表决意 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 管理人 经 通知不参 加收取 表决意 见 的,不影 响表决 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表 决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 份 额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含 二分之一 ) ;若 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重新 召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重新 召集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应当 有 代表三分 之一以 上 (含 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直 接出具 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 具表决意 见;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4 ) 上述第 (3) 项中 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 人 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交 的持有 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具 表决意见 的代理 人出具 的 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机构记录 相符。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本基 金亦可 采用 其他非 现场方 式 或者以现 场方式 与非现 场 方式相结 合的方 式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会 议 程序比照 现场开 会和通 讯方式开 会的程 序进行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的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下 , 授权方式 可以采 用书面 、 网络、 电 话、 短 信或其 他 方式, 召 集人接 受的具 体 授权方式 在会议 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 内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的重 大事项 , 如基金合 同的重 大修改 、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 并、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 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 提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讨论的 其 他事项( 但本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的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单独或合 并持有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议 通知发 出 后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临 时 提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发出 召开会 议的通 知 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提 案 进行修改 , 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 前 30 日 及时公 告。否 则 ,会议的 召开日 期应当 顺 延并保证 至少与 公告日 期有 30 日 的间隔 期。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内 容 进行表决 。 召集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提交 的临时 提案进 行 审核, 符 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 会召开 日 30 天 前公告。 大会召 集人应 当 按照以下 原则对 提案进 行 审核:


(1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 案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会审 议; 对于 不符合 上述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 如果召集 人决定 不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 提交大 会 表决, 应 当在该 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上进行 解 释和说明 。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 提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做 出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或合 并 表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同 意; 原提案 人不同 意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可 以就程 序性问题 提请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做出 决定, 并 按照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 审议。 2、议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规 定 程序宣布 会议议 事程序 及 注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师见 证后形 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基 金 管理人授 权出席 会议的 代 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 表未能主 持大会 的情况 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其 出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和 基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均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未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 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二 分 之 一以上 (含二 分之一) 选举产生 一名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作为 该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或 主持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作 出的决 议 的效力。 会 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 席会 议人员 的签名 册。签 名册 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明 文件号 码、 持 有 或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金 份 额、 委托 人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 公 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 作日内在 公证机 关监督 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 决,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形 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 基金份额 有一票 表决权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 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一 以 上 (含二分 之一) 通 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通 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均 以一般决 议的方 式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 过 方可做出 。 除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外 , 转换 基金运 作 方式、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本基金 与其他 基 金合并以 特别决 议通过 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决 。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 , 除非在 计票时 监督员 及 公证机关 均认为 有充分 的 相反证据 证明, 否 则提交符 合会议 通知中 规 定的确认 投资人 身份文 件 的表决视 为有效 出席的 投 资人, 表 面符合 会议通 知规定的 表决意 见视为 有 效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 清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弃 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具 表决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总 数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 列的各项 议题 应 当分开 审 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 则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以 召集人 发布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知 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 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 票人; 如 大会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 然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未出 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人 中选举 三 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 不出席大 会的, 不影响 计 票的效力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 行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人 当 场公布计 票结果 。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以 在宣布 表 决结果后 立即对 所投票 数 要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 新清点以 一次为 限。 重 新清点后 ,大会 主持人 应 当当场公 布重新 清点结 果 。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响 计 票的效力 。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为 : 由 大会召集 人 授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基 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 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 证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响计 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 生效之 日起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 如 果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机 构、 公证员姓 名等一 同公告 。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 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约 束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 决 条件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规则的部 分, 如 将来法 律 法规或监 管规则 修改导 致 相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报监管 机 关并提前 公告后 , 可直 接 对本部分 内容进 行修改 和调整, 无需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职责 终止的 情形 (一)基 金管理 人职责 终 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 : 1、被依法 取消基 金管理 资格; 2、被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解任; 3、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 销或被依 法宣告 破产; 4、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其他情 形。 (二)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 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 1、被依法 取消基 金托管 资格; 2、被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解任; 3、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 销或被依 法宣告 破产; 4、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其他情 形。 二、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的更 换程序 (一)基 金管理 人的更 换 程序 1、提名: 新任基 金管理 人由基金 托管人 或由单 独 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名; 2、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在 原基金 管理人 职 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 提名的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形成决 议, 该决 议需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三 分之二) 表 决通过, 自表决 通过之 日 起生效, 新任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符合 法律法 规及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资 格条件; 3、临时基 金管理 人:新 任基金管 理人产 生之前 , 由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 金管理人 ; 4、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选 任新任 基金管 理 人的决议 须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5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后,由 基金托 管人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生 效后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 公告; 6 、交接 :原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 的,应 妥善保 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及 时向 临时基 金管理 人 或 新任基金 管理人 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 的移交 手续,临 时基金管 理人或 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接 收。 临时基金 管理人 或新任 基 金管理人 应与基 金托管 人 核对基金 资产总 值和净 值 ; 7 、审计 :原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 定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财产 进 行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 予 以公告, 同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审计费 用由基 金 资产承担 ; 8 、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 理人更 换后, 如果原 任或 新任基 金管理 人要求 ,应 按其要 求替换 或 删除基金 名称中 与原基 金 管理人有 关的名 称字样 。 (二)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 程序 1、提名: 新任基 金托管 人由基金 管理人 或由单 独 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名; 2、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在 原 基金 托管人 职 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 基金 托管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人形成决 议, 该决 议需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三 分之二) 表 决通过, 自表决 通过之 日 起生效, 新任基 金托管 人 应当符合 法律法 规及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资 格条件; 3、临时基 金托管 人:新 任基金托 管人产 生之前 , 由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 金托管人 ; 4、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选 任新任 基金托 管 人的决议 须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5 、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 后,由 基金管 理人在 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生 效后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 公告; 6 、交接 :原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 产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时办 理 基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 的移交手 续, 新 任基金 托 管人或者 临时基 金托管 人 应当及时 接收。 临时基 金托管人 或新任 基金托 管 人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基 金 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 、审计 :原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 定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财产 进 行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 予 以公告, 同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审计费 用由基 金 资产承担 。 (三)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 托管人同 时更换 的条件 和 程序 1、 提 名: 如果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时 更换 , 由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名新的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 2、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分别 按上述 程 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和新任 基金托 管人应 在更 换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议生 效后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 上联合 公 告。 三、 新任 或临时 基金管 理 人接收基 金管理 业务或 新 任或临时 基金托 管人接 收 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 , 原基 金管理 人 或原基金 托管人 应依据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继续履行 相关职 责, 并 保证不做 出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 益造成 损害的 行 为。 原基 金管理 人或原 基 金托管人 在继续 履行相 关职责期 间,仍 有权按 照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收取 基 金管理费 或基金 托管费 。 四、 本部分 关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更 换条件 和程序的 约定, 凡 是直接 引用法律 法规或 监 管规则的 部分, 如将来 法 律法规或 监管规 则修改 导 致相关内 容被取 消或变 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并提前 公 告后, 可 直接对 相应内 容 进行修改 和调整 , 无需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 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订立 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 协议的 目的是 明 确基金托 管人与 基金管 理 人之间在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 投资运 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 信息 披 露及相互 监督等 相关事 宜 中的权利 义务及 职责, 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本基金的 登记业 务指本 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 业务, 具体内 容 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 和管理 、 基金 份 额登记、 基金销 售业务 的 确认、 清 算和结 算、 代 理 发放红利 、 建立 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和 办 理非交易 过户等 。 二、基金 登记业 务办理 机 构 本基金的 登记业 务由基 金 管理人或 基金管 理人委 托 的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构 办 理。 基金 管理人委 托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本 基 金登记业 务的, 应与代 理 人签订委 托代理 协议, 以 明确基金 管理人 和代理 机构在投 资人基 金账户 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清 算 及基金交 易确认 、 发放 红 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和 办理非 交 易过户等 事宜中 的权利 和 义务,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三、基金 登记机 构的权 利 基金登记 机构享 有以下 权 利: 1、取得登 记费; 2、建立和 管理投 资人基 金账户; 3、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开户资料 、交易 资料、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等;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对 登记业 务规则 进行 调整, 并依照 有关规 定于 开始实 施前在 指 定媒介上 公告; 5、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其他权 利。 四、基金 登记机 构的义 务 基金登记 机构承 担以下 义 务: 1、配备足 够的专 业人员 办理本基 金份额 的登记 业 务; 2、严格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 理 本基金份 额的登 记业务 ;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 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称、 身份信 息及基 金份额 明细 等数据 备份至 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机构。 其 保存期限 自基金 账户销 户 之日起不 得少于 20 年; 4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信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 反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人或 基金带 来 的损失, 须承担 相应的 赔 偿责任, 但司法 强制检 查 情形及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除外; 5、按基金 合同及 招募说 明书规定 为投资 人办理 非 交易过户 业务、 提供其 他 必要的服 务; 6、接受基 金管理 人的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委托其 他 机构办理 本基金 登记业 务 的) ; 7 、如因 登记机 构的原 因而 造成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损 失的, 依法 承担相 应的赔 偿 责任; 8、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其他义 务。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基 于对宏 观经济 、资本 市场 的深入 分析和 理解, 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 二年内 (含 第二年 ) ,通 过 对定向增 发项目 的深入 研 究, 利用定 向增发 项目的 事件性特 征与折 价优势, 优选能够 改善、 提 升企 业基本面 与经营 状况的 定 向增发股 票进行 投资, 追 求超越业 绩比较 基准的 投 资回报, 力求实 现基金 资产的长 期稳定 增值 。 本 基金按照 基金合 同约定 自 动转型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后, 通过精 选 具有估值 优势和 成长优 势 的公司股 票进行 投资, 力 争获取超 越业绩 比较基 准 的收益, 追求基 金资产 的长期稳 定增值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 股票 ( 包括中 小板 股 票、创业 板股票 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债券(国 债、金融 债、企业 债券、 公司 债券、 央行 票据、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次 级债券 、 地方 政府债券、 可转换 公司 债 券及分离 交易可 转债、可 交换债券 以及其 他中国证 监会允许 投资的 债券)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具 、 同业 存单 、 银行 存款、 现 金 、 权证 、 股 指 期货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 将其 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二年内 ( 含第二年)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100% ; 非公 开发行 股 票资产占 非现金 基金资 产 的比例不 低于 80% ; 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金 应当保 持 不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 现金。 本基金按 照基金 合同约 定 自动转型 为上市 开放式 基 金 (LOF ) 后, 股 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95% ;每 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如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 变更投资 品种的 投资比 例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 调整上述 投资品 种的投 资 比例,其 投资比 例遵循 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和相 关 规定。 三、投资 策略 ( 一)本 基金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二 年内( 含第二 年) ,通过 对国际 和国内 宏观 经济、 行业发 展 趋势和公 司综合 竞争力 的 分析、 以 及定向 增发项 目 优势的深 入研究 , 利用 定 向增发项 目的事 件性特 征与折价 优势, 优 选能够 改善、 提升 企业基 本面与 经营状况 的定向 增发股 票 进行投资。 将定向 增发 提升企业 盈利水 平与推 动 产业升级 作为基 金投资 主 线,形成 以定向 增发为 核 心的投资 策略。 1、大类资 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采 用 “自 上而下” 的分析视 角, 综 合考量 中 国宏观经 济发展 前景、 国 内股票市 场的估 值、 国内债券 市场收 益率的 期 限结构、CPI 与 PPI 变动趋势、外 围主要 经济体 宏 观经济与 资本市 场的运 行状况等 因素, 分 析研判 货币市场、 债券市 场与股 票市场的 预期收 益与风 险 , 并据此进 行大类 资产 的配置与 组合构 建, 合 理 确定本基 金在股 票、 债 券 、 现金等 金融工 具上的 投 资 比例, 并随着 各类金 融工具风 险收益 特征的 相 对变化, 适时动 态地调 整 各金融工 具的投 资比例 。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2、定向增 发股票 投资策 略 本基金从 估值水 平和发 展 前景两个 角度出 发, 分 析 不同类别 的定向 增发项 目 对企业基 本面与所 处行业的 影响。 采取定 性 和定量分 析相结 合的方 法 对影响上 市公司 定向增 发 项目未来 的价值 进行全 面的分析 , 精选 定增资 金 能够在设 定期间 内显著 提 升公司盈 利能力 和优化 产 业结构的 股票, 在严格 控制投资 组合风 险的前 提 下,对行 业进行 优化配 置 和动态调 整。


本基金的 股票定 量分析 方 法将主要 分析市 场现有 定 向增发项 目中各 行业公 司 的估值指 标 (如市 盈 率、市净 率、市 盈率相对 盈利增长 比率、 市销率、 股息率等 ) 、成 长性指标 (主营业 务收入 增长 率 、净利润 增长率 、毛利率 增长率等 ) 、现 金流量指 标和其他 财务指 标,从中 选出价值 相对低 估、 成 长性确定 、现金 流量状况 好、盈利 能力和 偿债能力 强的公司 ,作为 本基金的 备选定向 增发股 票; 再通过分 析备选 股票所 代 表的公司 的资产 收益率 、 资产周转 率等变 量的时 间 序列, 以 及通过 对市场 整体估值 水平、 行 业估值 水平、 主要 竞争对 手估值 水平的比 较, 并参 考国际 市场估值 水平等 来评估 其投资价 值。


在定量分 析的基 础上, 本 基金的股 票定性 分析方 法 采用深度 价值挖 掘和多 层 面立体投 资分析体 系, 从定 向增发 项目目 的 , 定向增 发对象 结构, 定 向增发项 目类别 , 并结 合 基金管理 人的股 票研究 平台和产 业投资 平台, 多 层面地分 析备选 定向增 发 项目所对 应的公 司的业 务 环节的竞 争优势 和劣势, 分析定向 增发项 目对公 司 未来的影 响, 公 司管理 方 面的优势 和劣势 , 分析 定 向增发项 目对所 处行业 的波特五 力结构 与上下 游 产业的影 响。


经过严格 的定量 分析和 定 性分析, 最终确 定股票 投 资组合。


本基金将 定向增 发根据 其 融资目的 区分为 两大类 , 当然实际 案例中 各 种定 增 类型是相 互交叉和 渗透的, 但企业 价值提 升 的来源依 然是以 下两类 : (1 )以推 动企业 业务内 生增长为 主要目 的的定 向 增发 企业在现 有主业 大方向 下 , 通过融资 筹集资 金, 进 行项目建 设或者 并购, 期 望通过提 升规模 经 济、 技术升 级、 适度 上下 游延伸发 挥协同 效应等 提 升企业内 生增长 能力。 典 型的项目 类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该类定向 增发项 目往往 主 要体现为 项目融 资, 也 是 定向增发 项目中 最常见 的 类别, 占 市场定向 增发项目 总量一 半以上 。


项 目融资 类的定 向增发 项目 的特点 在于公 司在融 资项 目完成 后,无 法在短 期显 现其盈 利能力 。 在项目完 工后, 公司的 财 务绩 效逐 步体现 , 公司 盈 利能力逐 步改善 。 同时 , 募集资金 的规模 , 机构 投资者的 认购比 例对公 司 财务表现 有一定 的影响 。


本基金对 项目融 资类定 向 增发项目 将详细 评估项 目 具体投资 方向, 预测其 对 企业基本 面指标的 影响, 将 通过筛 选与分 析 业绩变化 情况, 自下而 上 评估, 结 合公司 基本面 情 况, 择优 选取成 长性好, 安全边际 高的公 司进行 投 资。 (2 )以升 级和改 善企业 产业结构 为主要 目的的 定 向增发 在全社会 经济发 展方式 转 型的大背 景下, 企业通 过 各种形式 的资本 运作, 对 企业进行 新的产业 定位、 扩 展企业 战略边 界 、 提升企 业在行 业内地 位 , 从而形 成行业 龙头、 多 主业模 式 、 甚至 主业转 型。典型 的项目 类型包 括 但不限于 : 1)大股东 主导的 定向增 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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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7 大股东主 导的定 向增发 项 目包括集 团公司 整体上 市 , 实际控 制人资 产注入 , 公司间资 产置换重 组中发行 对象包 含大股 东 或者大股 东关联 方, 以 及 融资收购 资产中 收购大 股 东资产的 几种定 向增发 项目。 从 根本上 来说, 此 类项目不 仅直接 改变公 司 的资产结 构, 同 时也会 对 企业未来 在生产 、 经营 、 管理等多 个方面 产生影 响 。 本基金 通过定 性和定 量 方法对大 股东的 增资目 的 、 增发资 产的质 量等方 面 ,对定向 增发项 目可能带 来的影响 进行模 拟分析, 挑选具有 绝对或 相对估值 吸引力的 公司股 票, 再通过分 析和评 估股权 变 化, 结合预 期盈利 水平和 成长潜力, 择优选 取安全 边际较高、 成长性 较好 的公司进 行投资 。


2)非大股 东方参 与资产 重组的定 向增发 投资 通过定向 增发项 目实现 资 产重组是 企业与 其他主 体 对企业资 产的分 布状态 进 行重新组 合、 调 整、 配置的过 程, 或 对设在 企 业资产上 的权利 进行重 新 配置的过 程。 重 组前后 公 司的估值 往往会 有明显 的改变。


由于此类 资产重 组为非 大 股东方参 与, 通 常会对 公 司带来正 面影响 , 本基 金 将关注资 产重组类 定向增发 项目对 增发公 司 业务范围 、 行业 地位与 市 场份额的 变化, 通过定 量 与定性分 析在市 场上收 集公开的 事件信 息,对 事 件影响中 的公司 进行分 析 与估值, 挑选具 有吸引 力 的公司股 票。


3)融资收 购非大 股东方 资产的定 向增发 投资


对于融资 收购非 大股东 方 资产的定 向增发 项目, 长 期来看, 公司能 够通过 定 向增发项 目中收归 的资产实 现企业 基本面 指 标的优化 , 通过 上下游 产 业并购、 合并同 业竞争 对 手或跨行 业并购 实现公 司主营业 务的拓 展, 减 少 公司运营 成本或 大幅提 升 市场占 有 量来重 组企业 现 有资源, 提升经 营业绩。 重组前后 公司的 估值往 往 会有明显 的改变 。


本基金将 着重关 注此类 定 向增发项 目对增 发公司 业 务范围、 行业地 位与市 场 份额的变 化, 通过 定量与定 性分析 在市场 上 收集公开 的事件 信息, 对 事件影响 中的公 司进行 分 析与估值 , 挑选 具有吸 引力的公 司股票 。


4)壳公司 重组的 定向增 发投资


由于 A 股 市场上 市公司 的稀缺性 ,壳公 司重组 类 的定向增 发对壳 公司的 基 本面产生 重大改 变。 其具体运 作模式 为非上 市 公司购买 壳收购 目标成 为 上市公司 , 本基 金在投 资 壳公司重 组的定 向增发 项目时, 会考察 借壳公 司 过往业绩 , 股东 情况, 业 务前景, 壳公司 资产负 债 剥离情况 等一系 列财务 与基本面 指标, 并结合 行 业分析与 估值, 挑选具 有 吸引力能 够带来 长期稳 定 收益的股 票。 本基金将 深入研 究不同 类 别的定向 增发项 目在不 同 期限内对 公司基 本面的 影 响, 分析 基本面变 化, 本基 金仅在 一年期 定 增项目中 根据定 向增发 项 目类别择 优参加 , 尽可 能 获取定向 增发项 目给投 资人带来 的超额 收益。 3、债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通 过深入 分析宏 观 经济数据 、 货币 政策和 利 率变化趋 势以及 不同类 属 的收益率 水平、 流 动性和信 用风险 等因素 的 基础上, 构 建债券 投资组 合。 本基金 运用久 期控制 策略、 期限 结构配 置策 略、 类属 配置 策 略、 骑乘 策略、 杠 杆放大 策略等 多 种策略进 行债券 投资。 在 保持久期 匹配的 情况下 , 尽可能提 高闲置 资金的 收 益率。 4、资产支 持证券 投资策 略


在资产支 持证券 投资方 面 , 本基 金管理 人首先将 通 过考量宏 观经济 形势、 提 前偿还率 、 违 约率、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资产池结 构以及 资产池 资 产所在行 业景气 情况等 因 素, 预判资 产池未 来现金 流变动趋 势; 其次, 研 究标的证 券发行 条款, 预 测提前偿 还率变 化对标 的 证券平均 久期及 收益率 曲 线的影响; 最后, 密 切 关注流动 性变化 对标的 证 券收益率 的影响 , 在严 格 控制信用 风险暴 露程度 的 前提下, 通过信 用研究 和流动性 管理, 选择风 险 调整后收 益较高 的品种 进 行投资。 5、股指期 货的投 资策略


本基金可 以参与 股指期 货 的交易, 但 必须坚 持风险 管理的原 则, 并以 套期保 值为目的。 本基金 将根据对 现货和 期货市 场 的分析, 相应采 取多头 套 期保值或 空头套 期保值 等 操作。 具 体投资 策略包 括: (1 )避 险。当 市场风 险大 幅累积 时,本 基金将 采取 科学的 方法确 定合理 的套 期保值 比例, 并 根据市场 情况变 化动态 调 整, 在控 制风险 的前提 下 获取理想 的套期 保值效 果 , 以降低 基金投 资组合 因基础市 场下跌 而面临 的 市场风险 。 (2 )有 效管理 。本基 金将 利用期 货流动 性好、 交易 成本低 等特点 ,通过 期货 对投资 组合的 仓 位进行及 时调整 ,降低 建 仓或调仓 过程中 的冲击 成 本,提高 投资组 合的运 作 效率。 (二) 本基金 按照基 金合 同约定自 动转型 为上市 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 在 积极把握 宏观经 济 周期、 证 券市场 变化以 及 证券市场 参与各 方行为 逻 辑的基础 上, 通 过精选 具 有估值优 势和成 长优势 的公司股 票进行 投资, 力 争获取超 越业绩 比较基 准 的收益。


1、大类资 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采 用 “自 上而下” 的分析视 角, 综 合考量 中 国宏观经 济发展 前景、 国 内股票市 场的估 值、 国内债券 市场收 益率的 期 限结构、CPI 与 PPI 变动趋势、外 围主要 经济体 宏 观经济与 资本市 场的运 行状况等 因素, 分 析研判 货币市场、 债券市 场与股 票市场的 预期收 益与风 险 , 并据此进 行大类 资产 的配置与 组合构 建, 合 理 确定本基 金在股 票、 债 券 、 现金等 金融工 具上的 投 资比例, 并随着 各类金 融工具风 险收益 特征的 相 对变化, 适时动 态地调 整 各金融工 具的投 资比例 。


2、股票投 资策略


(1 )行业 配置策 略 在进行行 业配置 时, 将 采 用自上而 下与自 下而上 相 结合的方 式确定 行业权 重 。 在投资 组合管理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也 将 根据宏观 经济形 势以及 各 个行业的 基本面 特征对 行 业配置进 行持续 动态地 调整。 1)自上而 下的行 业配置 自 上 而 下 的 行 业 配 置 策 略 是 指 通 过 深 入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和 不 同 行 业 自 身 的 周 期 变 化 特 征 以 及在国民 经济中 所处的 位 置,确定 在当前 宏观背 景 下适宜投 资的重 点行业 。 2)自下而 上的行 业配置 自下而上 的行业 配置策 略 是指从行 业的成 长能力、 盈利趋势、 价格动 量、 市 场估值等 因素来 确 定基金重 点投资 的行业 。 对行业的 具体分 析主要 包 括以下方 面: : A. 景气分析 行业的景 气程度 可通过 观 测销量、 价格、 产能利 用 率、 库存 、 毛利 率等关 键 指标进行 跟踪。 行 业的景气 程度与 宏观经 济 、产业政 策、竞 争格局 、 科技发展 与技术 进步等 因 素密切相 关。 B. 财务分析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行业财务 分析的 主要目 的 是评价行 业的成 长性、 成 长的可持 续性以 及盈利 质 量, 同时 也是对行 业景气分 析结论 的进一 步 确认。 财 务分析 考量的 关 键指标主 要包括 净资产 收 益率、 主 营业务 收入增 长率、毛 利率、 净利率 、 存货周转 率、应 收账款 周 转率、经 营性现 金流状 况 、债务结 构等等 。 C. 估值分析 结合上述 分析, 本基金 管 理人将根 据各行 业的不 同 特点确定 适合该 行业的 估 值方法, 同时参考 可比国家 类似行 业的估 值 水平, 来 确定该 行业的 合 理估值水 平, 并 将合理 估 值水平与 市场估 值水平 相比较, 从而得 出该行 业 高估、 低 估或中 性的判 断 。 估值分 析中还 将运用 行 业估值历 史比 较 、 行业 间估值比 较等相 对估值 方 法进行辅 助判断 。 此外, 本 基金还 将运用 数 量化方法 对上述 行业配 置 策略进行 辅助, 并在适 当 情形下对 行业配置 进行战术 性调整 ,使用 的 方法包括 行业动 量与反 转 策略,行 业间相 关性跟 踪 与分析等 。 (2 )优选 个股策 略 本基金将 在行业 配置的 基 础上, 主 要通过 定量筛 选 和定性分 析相结 合的方 式 来考察和 筛选具有 综合性比 较优势 的品种 。 1)定性分 析 本基金对 上市公 司的竞 争 优势进行 定性评 估。 上 市 公司在行 业中的 相对竞 争 力是决定 投资价值 的重要依 据,主 要包括 以 下几个方 面:


A 、公司的竞争优势: 重 点考察公司的市 场优势, 包括市场地位和 市场份额 ,在细分市场是 否 占据领先 位置, 是否具 有 品牌号召 力或较 高的行 业 知名度, 在营销 渠道及 营 销网络方 面的优 势和发 展 潜力等; 资源优 势,包括 是否拥有 独特优 势的物资 或非物质 资源, 比如市场 资源、专 利技术 等; 产品优势 , 包括 是否拥 有 独特的、 难以模 仿的产 品 , 对产品 的定价 能力等 以 及其他优 势, 例 如是否 受到中央 或地方 政府政 策 的扶持等 因素;


B 、公司的盈利模式:对企业盈利模式的考察重点 关注企业盈利模式的属性 以及成熟程度,考 察核心竞 争力的 不可复 制 性、可持 续性、 稳定性 ; C 、公司治理方面:考察上市公司是否有清晰、合 理、 可执行的发展战略; 是否具有合理的治 理结构, 管理团 队是否 团 结高效、 经验丰 富,是 否 具有进取 精神等 。 2)定量分 析 本基金将 对反映 上市公 司 质量和增 长潜力 的成长 性 指标、 财 务指标 和估值 指 标等进行 定量分 析, 以挑选具 有成长 优势、 财 务优势和 估值优 势的个 股 。 A 、成长性指标:根据 收 入增长率、营业 利润增长 率和净利润增长 率等来评 价公司盈利的持 续 增长前景 ;


B 、 财务 指标 : 根据 毛利 率、 营 业利润 率 、 净利 率 、 净资 产收益 率 、 经营 活 动净收益/ 利润 总额 等来判断 公司的 盈利能 力 ;


C 、 估值 指标 :根据 市盈率 (PE ) 、市 净率(PB ) 、 市盈 率相 对盈 利增长 比率 (PEG ) 、市 销率 (PS )和总 市值来 判断公 司的估值 情况。 最后由基 金经理 结合定 量 和定性研 究以及 实地调 研 , 筛选出增 长空间 广阔、 发展布局 合理、 基 本面健康 、最具 比较优 势 的个股作 为本基 金的核 心 投资标的 ,进行 重点投 资 。 3、债券投 资策略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在债券投 资方面 , 本基 金 将采取久 期调整 策略、 类 属配置策 略、 收 益率曲 线 配置策略 、 个券精 选策略, 以兼顾 投资组 合 的安全性 、收益 性与流 动 性。 (1 )久期 调整策 略 本基金将 把目标 久期管 理 法作为本 基金债 券投资 的 核心策略 , 亦即 通过对 宏 观经济状 况和货币 政策等因 素的分 析研判 , 形成对市 场利率 变动方 向 的预期, 进而调 整所持 有 的债券资 产组合 的目标 久期,达 到增加 收益或 减 少损失的 目的。 (2 )类属 配置策 略 本基金将 根据各 市场、 各 券种的相 对投资 价值、 流 动性及信 用风险, 对各市 场及各种 类的固 定 收益类资 产之间 的比例 进 行适时、 动态的 分配和 调 整, 确定 最能符 合本基 金 风险收益 特征的 债券资 产组合。 (3 )收益 率曲线 策略 本基金将 在确定 债券资 产 组合平均 久期的 基础上 , 根据利率 期限结 构的特 点 , 进一步 预测未来 收益率曲 线可能 发生的 形 态变化, 进而确 定采用 集 中策略、 哑铃策 略或梯 形 策略等, 在长期 、 中期 和短期债 券间进 行配置 , 以从不同 期限债 券的相 对 价格变化 中获利 。 (4 )个券 精选策 略 在运用上 述策略 的基础 上 , 本基金 将通过 分析个 券 的剩余期 限与收 益率的 配 比状况、 信用等级 状况、 流动 性指标 等因素 , 选择风险 收益配 比最合 理的个券 作为投 资对象。 本基金还 将密切 关注市 场定价错 误和回 购套利 机 会, 积极把 握基于 超额收 益带来的 投资机 会。 此外 , 本基金还 将根据 基金 申购、赎 回等情 况,对 债 券投资组 合进行 流动性 管 理,以增 强基金 资产的 变 现能力。 4、资产支 持证券 投资策 略


在资产支 持证券 投资方 面 , 本基 金管理 人首先将 通 过考量宏 观经济 形势、 提 前偿还率 、 违 约率、 资产池结 构 以及 资产池 资 产所在行 业景气 情况等 因 素, 预判资 产池未 来现金 流变动趋 势; 其次, 研 究标的证 券发行 条款, 预 测提前偿 还率变 化对标 的 证券平均 久期及 收益率 曲 线的影响; 最后, 密 切 关注流动 性变化 对标的 证 券收益率 的影响 , 在严 格 控制信用 风险暴 露程度 的 前提下, 通过信 用研究 和流动性 管理, 选择风 险 调整后收 益较高 的品种 进 行投资。 5、股指期 货的投 资策略


本基金可 以参与 股指期 货 的交易, 但 必须坚 持风险 管理的原 则, 并以 套期保 值为目的。 本基金 将根据对 现货和 期货市 场 的分析, 相应采 取多头 套 期保值或 空头套 期保值 等 操作。 具 体投资 策略包 括: (1 )避 险 。当 市场风 险大 幅累积 时,本 基金将 采取 科学的 方法确 定合理 的套 期保值 比例, 并 根据市场 情况变 化动态 调 整, 在控 制风险 的前提 下 获取理想 的套期 保值效 果 , 以降低 基金投 资组合 因基础市 场下跌 而面临 的 市场风险 。 (2 )有 效管理 。本基 金将 利用期 货流动 性好、 交易 成本低 等特点 ,通过 期货 对投资 组合的 仓 位进行及 时调整 ,降低 建 仓或调仓 过程中 的冲击 成 本,提高 投资组 合的运 作 效率。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1 ) 基金 合同生效 后二 年内 (含第 二年) , 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100% , 非公 开发 行股票资 产占非 现金基 金 资产的比 例不低 于 80% ; 本基金按 照基金 合同约 定 自动转型 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 )后 ,股票 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 0%-95% ; (2 )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二 年内 (含第 二年) , 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 本基 金应当 保 持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 倍 的现金; 本基金 按照基 金 合同约定 自动转 型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后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 在 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 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的证 券,不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6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 证,不得 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合计 规 模的 10% ; (12 )本 基金应 投资于 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的 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不 超过拟 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 发行股 票 的总量; (14 )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 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最 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 到期后不 得展期 ; (15 ) 基 金合同 生效后二 年内 (含 第二年) , 基金 资产总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200%;本 基金按照 基金合 同约定 自 动转型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后 , 基 金资产 总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40% ; (16 )当 本基金 参与股 指 期货交易 时,则 需遵守 下 列投资比 例限制 : 1)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 入股指 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二年 内 (含第 二年) ,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0% ; 本基金 按照基 金合同 约 定自动转 型为上 市开放 式 基金(LOF )后,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 市值之 和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95% 。 其 中 , 有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证 券、买 入返售 金 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3)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 股票总市 值的 20% ; 4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符合 本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基金合同 关于股 票投资 比 例的有关 约定;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20% ; (17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投资限 制。 因证券市 场及期 货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本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 基金管 理人应 根据中 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进行投 资 。 基金管 理人应制 订严格的 投资决 策流程 和 风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 动 性风险、 法律风 险和操 作 风险等各 种风险 。 本基金持 有证券 期间, 如 发生证券 处于流 通受限 状 态等非基 金管理 人原因 导 致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前述 规定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在 上述情 形消除 后 的 10 个 交易日 内调整 完 毕。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 定。 在上 述 期间 内, 本 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 应当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 查自本 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第 (1)- (17 ) 项投资组合 比 例限制进 行变更 的, 本 基 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相应 调整投 资比例 限制规定, 不需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 相 关限制。 2、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 得 用于下列 投资或 者活动 : (1 )承销 证券; (2 )违反 规定向 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 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 (6 )从事 内幕交 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 正当的证 券交易 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 他活动。 法律、行 政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消上述 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 金, 则 本基 金 投资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其 控股股 东、 实 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期 内 承销的证 券, 或 者从事 其 他重大关 联交易 的, 应 当符合基 金的投 资 目标 和 投资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 范利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 制 , 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价 格 执行。 相 关交易 必须事 先 得到基金 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 以披露 。 重大关联 交易应 提交基 金 管理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之 二以上 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应至 少每半 年对关 联 交易事项 进行审 查。 五、业绩 比较基 准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50%+ 中 国债券 总指数 收益 率×50% 本基金股 票投资 部分选 取 沪深 300 指数作 为业绩 比 较基准, 该指数 能够较 为 全面地反 映中国股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票市场的 状况; 债券投 资 部分选择 中国债 券总指 数 作为业绩 比较基 准, 该 指 数能够较 为全面 地反映 中国固定 收益市 场的状 况 ,具有广 泛的市 场代表 性 。 如果今后 法律法 规发生 变 化, 或者有 更权威 的、 更 能为市场 普遍接 受的业 绩 比较基准 推出, 或 者是市场 上出现 更加适 合 用于本基 金的业 绩比较 基 准, 经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 托管人协 商, 本 基金可 以在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变更业绩 比较基 准 并及 时 公告,且 无需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六、风险 收益特 征 本 基金是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其 预期收 益和预 期风 险水平 高于债 券型基 金和 货币市 场基金 , 属于中高 预期风 险、中 高 预期收益 的基金 产品。 七、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 行使 相关 权利的 处理原 则 及方法 1、 有利于 基金资 产的安 全与增值 ; 2、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 金独立 行 使相关权 利,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3、 不谋求 对上市 公司的 控股; 4 、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当 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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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 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基金 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 券、 股 指 期货合约 、 银行 存款本 息 和基金应 收的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价 值总和 。 二、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 负债后 的 价值。 三、基金 财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 人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本 基 金开立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用账 户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 其他 基金 销售机构 和基金 登记机 构自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 他基金财 产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 财产的 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其 他 基金销售 机构的 财产, 并 由基金托 管 人保 管 。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登 记机构 和其他 基 金销售机 构以其 自有的 财 产承担其 自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除 依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 被 处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因依法解 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 原 因进行清 算的, 基 金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财 产 。 基金管 理人管 理运作 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 不 得与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 人管理运 作不同 基金的 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债 务 不得相互 抵销。 非因基 金财产本 身承担 的债务 , 不得对基 金财产 强制执 行 。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 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 期货 交 易 场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外 披露基金 净值的 非交易 日 。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 股 指 期货合约 、 权证 、 债券 和 银行存款 本息、 应收款 项 、 其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 方法 1、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 括股票 、 权证 等 )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 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 发生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 大 事件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 市价,确 定公允 价值; (2 )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第三方 估 值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 日的估值 净价估 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 化, 按 第三方 估 值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 值净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 价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 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或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 日的估值 全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或估 值全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 进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收 盘 价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 确定公允 价值; (4 )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 所 上市的 资 产支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于未 上市期 间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如 下情况 处 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估 值 方法估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按 成本估 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 票的估值 方法估 值; 非 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 会有关规 定确定 公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 的价格数 据估值 。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4、同一债 券同时 在两个 或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 按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 值。 5、本基金 持有的 回购以 成本列示 ,按合 同利率 在 回购期间 内逐日 计提应 收 或应付利 息。 6、本基金 持有的 银行存 款和备付 金余额 以本金 列 示,按相 应利率 逐日计 提 利息。 7 、本基 金投资 同 业存 单, 按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估值净 价估值 ;选 定的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未提 供估值 价格的 , 按成本估 值。 8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按 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 大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 易 日结算价 估值。 9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 体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商 定 后,按最 能反映 公允价 值 的价格估 值。 10、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维 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 应立即通 知对方 , 共同 查 明原因 , 双方 协商解决 。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 净值计算 和基金 会计核 算 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 的基金 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 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 讨论后, 仍 无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 外 予以公布 。 四、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 每 个估值日 闭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 入。国 家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每个 估值日 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 及基金 份 额净值, 经基金 托管人 复 核 , 并按 规定公 告 。 如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 迟 计算或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暂停估 值时除 外。 基 金 管理人每 个估值 日对基 金 资产估值 后, 将 拟公告 的 基金份额 净值结 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经 基金托 管 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 理人按约 定对外 公布。 五、估值 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将采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 值 的准确性 、 及 时性。 当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 第 3 位 )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 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 。 由于一方 当事人 提供的 信 息错误, 另一方 当事人 在 采取了必 要合理 的措施 后 仍不能发 现该错 误, 进而导致 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错误造 成投资 人或基 金 的损失, 以及由 此造成 以 后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延 错误而 引起的 投 资人或基 金的损 失,由 提 供错误信 息的当 事人一 方 负责赔偿 。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应 按 照以下约 定处理 : 1、估值错 误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或 登记机 构、 或 其 他销售机 构、 或投 资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估 值 错误, 导 致其他 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 过错 的责任 人 应当对由 于该估 值错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 偿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类 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统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故障差错 、下达 指令差 错 等。 2、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及 时 进行更正 , 因更 正估值 错 误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承 担; 由 于估值 错 误责任方 未及时 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 由 估值错 误责任方 对直接 损失承 担 赔偿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人 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 未 更正, 则 其应当 承担相 应赔偿责 任。估 值错误 责 任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 向有关 当 事 人进 行 确认 , 确保估 值 错 误已 得 到更 正 。 (2 )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估值 错 误的有关 直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负 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责任 方 仍应对估 值错误 负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返 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 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 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 事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 利的权利 ; 如果 获得不 当 得利的当 事人已 经将此 部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其 已 经获得的 赔偿额 加上已 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 返还的 总和超过 其实际 损失的 差 额部分支 付给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4 )估值 错误调 整采用 尽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 值错误的 正确情 形的方 式 。 3、估值错 误处理 程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 时进行 处 理,处理 的程序 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估值 错 误的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 对因估值 错误造 成的损 失 进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 由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进 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行 更 正,并就 估值错 误的更 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认 。 4、基金份 额净值 估值错 误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 算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采 取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失 进 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3 )前述 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理 。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份 额 净值计价 出现重 大错误 或 者估值出 现重大 偏离的 , 应当提示 基金管理 人依法履 行披露 和报告 义 务。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 期 货交易市 场遇法 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 营业时; 2、因不可 抗力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 准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益, 决 定延迟估 值;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4、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 份额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 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 行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 每个估值 日交易 结束后 计 算当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确 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对基 金净值予 以公布 。 八、特殊 情况的 处理 1、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按估 值方法 的第 9 项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 误差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 、 登记结 算公司 、 证券/ 期货经纪 机构 发 送的数 据 错误 及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的 估值数 据错误 , 有关会计 制度变 化或由 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 因等,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 但未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 要的措 施消除或 减轻由 此造成 的 影响。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 2、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 3、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 金相关的 会计师 费、审 计 费、律师 费、诉 讼费和 仲 裁费等法 律费用 ; 4、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费用; 5、基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6、基金的 银行汇 划费用 ; 7、基金的 开户费 用、账 户维护费 用; 8、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 金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9、基金的 上市初 费和月 费; 10、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 基 金财产中 列支的 其他费 用 。 本基金终 止清算 时所发 生 费用,按 实际支 出额从 基 金财产总 值中扣 除。 二、基金 费用计 提方法 、 计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1 )本基 金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二 年内( 含第二 年 )的管理 费 本基金 在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二年内 (含第 二年 ) 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2.00% 年 费率 计提。管 理费的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 2.0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2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第二 个年度 对日起 ,本基 金按 照基金 合同约 定自动 转型 为上市 开放式 基 金(LOF )后的 管理费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第 二个年度 对日起 , 本基 金 按照基金 合同约 定自动 转 型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后 的 管理费 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0% 年 费率计 提。管 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1.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 一 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付 给基金管 理人 。 若遇 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 抗力致使 无法按 时支付 的 , 顺延至最 近可支 付日支 付。 在首期 支付基 金管 理费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向 托管人出 具正式 函件指 定 基金管理 费的收 款账户 。 基金管理 人如需 要变更 此账户, 应提前 10 个工 作日向托 管人出 具书面 的 收款账户 变更通 知。 2、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的 年费率计 提。托 管费的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托 管费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 一 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付 给基金托 管人 。 若遇 法 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 可 抗力致使 无法按 时支付 的 ,顺延至 最近可 支付日 支 付。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的 种 类” 中第 3-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协 议 规定, 按 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 列入当 期费用 , 由基金托 管人从 基金财 产 中支付。 三、不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 基金财产 的损失 ; 2、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 用;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 关费用; 4、其他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 定不得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 目。 四、基金 管理费 和基金 托 管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可根据基 金发展 情况调 整 基金管理 费率和 基金托 管 费率, 此 项调整需 要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 基金管 理人必 须 依照有关 规定于 新的费 率 实施日前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告 。 五、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 各纳税主 体, 其纳 税义务 按国家税 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 产投资 的相关税 收, 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承 担, 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其他 扣缴义 务人按 照 国家有关 税收征 收的规 定代扣代 缴。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 利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的 余额, 基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金 利 润减去公 允价值 变动收 益 后的余额 。 二、基金 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1 、 在符合 有关基 金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 在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前二年 内 (含第 二年) , 具 体分红 方 案见基金 管理人 根据基 金 运作情况 届时不 定期发 布 的相关分 红公告 , 若基 金 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不进行收 益分配 ; 在 本基 金 按照基 金合同 约定自 动 转型为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 具体 分红方 案见基金 管理人 根据基 金 运作情况 届时不 定期发 布 的相关分 红公告 ; 2 、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二年 内 (含第二 年) , 本 基金 的收益分 配方式 为现金 分 红; 本基金 按照基 金 合同约定 自动转 型为上 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 后 , 登记在登 记结算 系统的 基 金份额 , 收益 分配方 式 为 现金分红 或红利 再投资( 若投资人 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 ,红利 再投 方式免收 再投资 的费用 ; 登记在证 券登记 系统的 基 金份额收 益分配 方式为 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 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 金额后不 能低于 面值; 4 、每一基 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权 ; 5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且对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 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 基 金 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 酌情调 整 以上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 并于变更 实施日 前在指 定 媒介上公 告, 且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四、收益 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 明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 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 分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金 托管人复 核,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 公告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 分 配基准 日(即 可供分 配 利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 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六、基金 收益分 配中发 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承 担。 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 金红利 小于一 定 金额, 不 足以支 付银行 转 账或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 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利 转 为基金份 额。 红利 再 投资的 计 算 方法 , 依照 登 记机构 相 关 业务 规 则执 行 。 场内基金 份额收 益分配 时 发生的费 用,遵 循上海 证 券交易所 和登记 机构的 相 关规定。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 策 1、基金管 理人为 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基金的 会计年 度为公 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 募集 的会计年 度按如 下原 则:如果 基金合 同生效 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 一 个会计年 度披露 ; 3、基金核 算以人 民币为 记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 为记账单 位; 4、会计制 度执行 国家有 关会计制 度; 5、本基金 独立建 账、独 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按照 有 关规定编 制基金 会计报 表 ; 7、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基 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 算 、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对 基 金会计政 策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二、基金 的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 券期货 业务 资格 的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 本 基金的年 度财务 报表进 行 审计。 2、会计师 事务所 更换经 办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 得基金管 理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需 按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公 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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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3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自动转型 一、基金 合同生 效满二 年 后基金的 存续形 式 本 基 金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第二 个 年 度对 日 ,如 满 足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存续 条 件,本 基 金 将按 照 基 金合同约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 更 名 为 银 华 鑫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并且 无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本 基 金 在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第 二 个 年度 对 日起 , 按照基 金 合 同约 定 ,将 银 华鑫盛 定 增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份额等额 转为银 华鑫盛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LOF ) 的基金 份额。 本基金按 照基金 合同约 定 自动转型 为上市 开放式 基 金 (LOF ) 份额时 , 基 金 份额仍在 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同 时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 本 基 金 在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自 动 转 型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前后可 根据情 况 暂停上市 交易, 恢复时 间 以本基金 管理人 公告为 准 。 二、基金 合同生 效满二 年 后的转型 规则 对 投 资 人认 购 或通 过 二级市 场 购 买并 持 有的 每 一份基 金 份 额, 本 基金 在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第 二 个年度对 日, 按照份 额数 量相等原 则转为 银华鑫 盛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LOF ) 份 额; 无 需支付转 换基金 份额的 费 用。 本基金按 照基金 合同约 定 自动转型 为上市 开放式 基 金(LOF )时, 基金总 份 额数保持 不变。 三、基金 合同生 效满二 年 后基金的 投资管 理 本 基 金 在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第 二 个 年度 对 日起 , 本基金 继 续 存续 并 自动 转 型为银 华 鑫 盛灵 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后 , 本基 金的投 资 管理程序 、 投 资策略 、 投 资理念 、 投资 范围 、 投 资限制会 相应发 生变化, 具体变化 参见基 金合同 的 投资章节; 根据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相 关变化 符合 混合型开 放式基 金的法 律 法规的规 定。 四、基金 合同生 效满二 年 后的公告 ( 一 ) 本基 金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 第二 个 年度 对 日起, 在 符 合本 基 金存 续 条件下 , 本 基金 将 继 续存续。 基金管 理人应 依 照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就 本基金继 续存续 的相关 事 宜进行公 告。 ( 二 ) 本基 金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 第二 个 年度 对 日起, 本 基 金将 按 照基 金 合同约 定 自 动转 型 为 上市开放 式基 金(LOF )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临 时公告 或 在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中 公 告相 关规 则。 基 金 管理人有 权根据 基金自 动 转型需求 与交易 所相关 规 定暂停交 易或上 市。 基 金 管理人可 以修改 相关规 则,并将 在临时 公告或 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中公告 。 (三)本 基金在 基金合 同 生效后第 二个年 度对日 前 三十个工 作日, 基金管 理 人将发布 提示性 公告。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 关 于信息披 露的披 露方式 、 登载媒介 、 报备 方式等 规 定发生变 化时, 本基金 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 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自然 人、法 人 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按 照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 的规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 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 。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 规定时 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金 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披露, 并保证 基 金投资人 能够按 照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时间和 方式查 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 息,不得 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 载、误 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漏 ; 2、对证券 投资业 绩进行 预测; 3、违规承 诺收益 或者承 担损失; 4、诋毁其 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 售机构; 5、登载任 何自然 人、法 人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荐 性的文 字 ; 6、法律、 行政法 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 止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 保证两种 文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生 歧义的 , 以中文文 本为准 。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采 用阿拉伯 数字; 除特别 说 明外,货 币单位 为人民 币 元。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 (一)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的 规则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 金产品的 特性等 涉及基 金 投资人重 大利益 的事项 的 法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人决 策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购、 申 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投 资 、 基金产 品特性 、 风险 揭 示、 信息 披露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 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 说 明书并登 载在其 网站上 , 将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书 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 金管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 报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 并就有关 更新内 容提供 书 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动中 的 权利、义 务关系 的法律 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 会注册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 定 媒介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 协议登 载在 各自网站 上。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二)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 份 额发售的 具体事 宜编制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 并在 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 指定媒 介上。 (三)基 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收到 中 国证监会 确认文 件的次 日 在指定媒 介上登 载基金 合 同生效公 告。 (四)上 市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 获准在 上海证 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的,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 前,将上 市交易 公告书 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 (五)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累 计净值 1、 基金合 同生效 的前二 年内 (含 第二年) , 在基 金份额上 市交易 前,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 累计净值 。 基金份额 上市交 易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交 易 日的次日, 通过其 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 点 以及其他 媒介, 披露交 易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 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半 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 交 易日 (或 自然日 ) 基金 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前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日 ( 或自然日 ) 的次 日, 将 基 金资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 值 登载在指 定媒介 上。 2 、 在 本基 金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自 动 转型 为上 市 开放 式 基金 (LOF )后 ,在开 始 办理 申 购或 赎 回前,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资 产 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 或者赎回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过其网 站、 基 金份额销 售网点 以及其 他 媒介,披 露开放 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 计 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半 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 交 易日 (或 自然日 ) 基金 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前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日 ( 或自然日 ) 的次 日, 将 基 金资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 值 登载在指 定媒介 上。 (六)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合 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 披 露文件上 载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 购、 赎 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人能 够 在基金份 额销售 网点查 阅 或者复制 前述信 息资料。 (七)基 金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 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 制 完成基金 年度报 告,并 将 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 于其网站 上,将 年度报 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 财务会 计 报告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 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 , 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 其网站 上,将 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 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 日内,编 制完成 基金季 度 报告,并 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 月 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 分别 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 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 案。报备 应当采 用电子 文 本或书面 报告方 式。 (八)临 时报告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 按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编 制临时 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 公 开披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 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称 重大事 件, 是 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 益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格 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 事件: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开;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4、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 5、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 东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变 更; 7、基金募 集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 门 负责人发 生变动 ; 9、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过 百分之 五 十; 10、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的主 要 业务人员 在一年 内变动 超 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 及基金 管理业 务、 基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 务 的诉讼或 仲裁; 1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受到 监管部 门的调 查 ; 13、 基金 管理人 及其董 事 、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 人员、 基 金经理 受到严 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及其 基金托 管部门 负 责人受到 严重行 政处罚 ; 14、重大 关联交 易事项 ; 15、基金 收益分 配事项 ; 16、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 管费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式和 费率发 生变更 ; 17、基金 份额净 值估值 错 误达基金 份额净 值百分 之 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 计师事 务 所; 19、增加 、变更 、减少 基 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 基金登 记机构 ; 21、本基 金按 照基 金 合同约 定 自 动转 型 为上 市 开放式 基 金 (LOF )后 , 开始办 理 申 购、 赎 回 ; 22、本基 金申购 、赎回 费 率及其收 费方式 发生变 更 ; 23、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 并 延期办 理 ; 24、 本基 金连续 发生巨 额 赎回并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 ; 25、本基 金暂停 接受申 购 、赎回申 请; 26、本基 金暂停 接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重 新接受 申 购、赎回 ; 27、本基 金停复 牌、暂 停 上市、恢 复上市 或终止 上 市; 28、基金 推出新 业务或 服 务; 29、中国 证监会 规定或 基 金合同约 定的其 他事项 。 (九)澄 清公告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在基金合 同存续 期限内 , 任何公共 媒介中 出现的 或 者在市场 上流传 的消息 可 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引 起 较大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 露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立 即 对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 即报告 中 国证监会 。 (十)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 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并 按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予 以公告 。 (十一) 基金投 资股指 期 货相关信 息 本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的 , 在季度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 、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和 招募说明 书 (更 新 ) 等文件中 披露股 指期货 交 易情况, 包括投 资政策 、 持仓情况 、 损益 情况、 风 险指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期货 交易对 基金总 体 风险的影 响以及 是否符 合 既定的投 资政策 和投资 目 标等。 (十二) 投资资 产支持 证 券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投 资资产 支持证 券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 年报及半 年报中 披露其 持 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 总额、资 产支持 证券市 值 占基金净 资产的 比例和 报 告期内所 有的资 产支持 证 券明细。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季 度 报告中披 露其持 有的资 产 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 持 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 例和报 告期末 按 市值占基 金净资 产比例 大 小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支 持证券明 细。 (十三)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他信 息。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投 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后两个 交 易日内, 在指定 媒介披 露 所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的名 称、 数 量、 总 成 本、 账面 价值, 以及总 成 本和账面 价值占 基金资 产 净值的比 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六、信息 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建立健 全 信息 披 露管理 制 度 ,指 定 专人 负 责管理 信 息 披露 事 务 。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公 开 披露基金 信息, 应当符 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 基金信 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 则的规定 。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 法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和 定期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开披 露的相 关基金 信 息进行复 核、审 查,并 向 基金管理 人出具 书面文 件 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在指 定媒介 中选择 披 露信息的 报刊。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除依法在 指定媒 介上披 露 信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 要 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 露信息, 但是其 他公共 媒 介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介披 露 信息, 并 且在不 同媒介 上 披露同一 信息的 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 息出具 审 计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 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 工作底稿 ,并将 相关档 案 至少保存 到基金 合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 披露文 件的存 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售 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 查阅、复 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迟 信息披 露 的情形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暂 停或延迟 披露基 金信息 : 1、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期货 交易所 遇法定 节 假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发生暂 停估值 的情形 ; 3、 不可抗 力; 4、 法律法 规规定 、中国 证监会或 基金合 同认定 的 其他情形 。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合 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 对 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同 意后 变 更并 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 2、 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自生效后 方可执 行, 并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若法 律法规 发生变 化 ,则以变 化后的 规定为 准 。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并 在 履行相关 程序后 ,基金 合 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职责终 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情形; 4、相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管 理人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托 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 配。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 动。 5、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 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统一 接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产 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 金财产 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报 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 见 书; (6 )将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 金剩余 财产进 行分配。 6、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基金管理 人应在 6 个月 内 办理基金 财产的 清 算事 宜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根 据基金财 产的情况 确定清算 期限; 在特殊 情 况下, 若 截至清 算期限 届 满日, 本 基金仍 持有流 通 受限证券 的 (包 括但不 限 于未到期 回购、 未上市新 股等) ,基金管 理人可在 该等证券 可流通 后进行二 次清算。 本基金 的清 算期限自 动顺延 至全部 基 金财产清 算完毕 之日。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7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或 基金资 产清 算小组 认为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为有 利 的清算方 法, 本 基金财 产 的清算可 按该方 法进行 , 并及时公 告, 不 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相 关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另 有规定的 ,按相 关法律 法 规或监管 部门的 要求办 理 。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 清算费 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 剩余财产 中支付 。 五、基金 财产清 算剩余 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算 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 财产清算 费用、 交 纳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 务后,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进 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 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 后,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 七、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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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1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在履 行各自 职责的 过 程中, 违 反 《基 金法》 等 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 者基金合 同约定 , 给基 金 财产或者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造成损害 的, 应 当分别 对 各自的行 为依法 承担赔 偿责任; 因 共同行 为给基 金财产或 者基金 份额持 有 人造成损 害的, 应 当承担 连带赔偿 责任, 对 损失 的赔偿, 仅限于 直接损 失 。但是发 生下列 情况的 , 当事人免 责: (一)不 可抗力 ; (二) 基金管 理人和/ 或 基 金托管人 按照当 时有效 的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作为 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 损失等 ; (三)基 金管理 人由于 按 照基金合同 规 定的 投 资原则 行 使 或不 行 使其 投 资权而 造 成 的损 失 等 。 二、 在发生 一方或 多方违 约的情况 下, 在最 大限度 地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前提 下, 基金 合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 继续履行 。 非违 约方当 事 人在职责 范围内 有义务 及 时采取必 要的措 施, 防 止损失的 扩大。 没 有采取 适当措施 致使损 失进一 步 扩大的, 不 得就扩 大的损 失要求赔 偿。 非违 约方 因防止损 失扩大 而支出 的 合理费用 由违约 方承担 。


三、 由于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不可控 制的因 素 导致业务 出现差 错,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现 错误的 , 由此造成 基金财 产或投 资人损失 ,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是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或减 轻由此 造 成的影响 。 四、本基 金合同 所指损 失 均为直接 损失。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 金合同 的订立、 内容、 履行 和解释 或与基 金合同有 关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事 人应尽 量 通过协商 、 调解 途径解 决 。 不愿或 者不能 通过协 商 、 调解解 决的, 任何一 方 均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 裁 委员 会 , 仲裁地 点 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 委员会届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 对各 方当事 人 均有约束 力, 仲 裁费用 由 败诉方承 担, 除 非仲裁 裁决另有 决定。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续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 定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本基金 合 同受中 国法律 ( 为本基金 合同之 目的, 不 包括香港 特别行 政区、 澳 门特别行 政区和 台 湾地区法 律)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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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3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合 同 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关 系 的法律文 件。 1 、基金 合同经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双方盖 章以 及双方 法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签 章并在 募 集结束后 经基金 管理人 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 基金备 案 手续,并 经中国 证监会 书 面确认后 生效。 2、基金合 同的有 效期自 其生效之 日起至 基金财 产 清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公告 之日止 。 3 、基金 合同自 生效之 日起 对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内的 基金合 同 各方当事 人具有 同等的 法 律约束力 。 4 、基金 合同正 本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机 构一 式二份 外,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各 持 有二份, 每份具 有同等 的 法律效力 。 5 、基金 合同可 印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其他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所 和 营业场所 查阅。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 尽事宜 , 由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各方 按 有关法律 法规协 商解决 。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 利义务 (一)基 金管理 人 1、基金管 理人简 况 名称:银 华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6008 号 特区报 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 东 方经贸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 文号:中 国证监 会证监 基 金字[2001 ]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 元人民 币 存续期限 :持续 经营 2、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 2)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 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 他费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 5)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 同及国 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 国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护 基 金投资人 的利益 ; 7)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托管人 ; 8)选择、 更换基 金销售 机构,对 基金销 售机构 的 相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任 基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 得基金 合同规 定 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 法律规定 决定基 金收益 的 分配方案 ;


11 )在 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拒 绝或暂 停受理 申 购、赎回 和转换 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 规为基 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 公司行 使 股东权利 , 为基 金的利 益 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 的权利 ;


13)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前 提下,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 为基金进 行融资 ; 14 )以基 金管理 人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


15) 选 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 证券/ 期货经纪 商或其 他为基 金 提供服务 的外部 机 构;


16) 在符合 有关法 律、 法 规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 等业务的 规则;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17)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其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 勉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 作基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 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 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 基金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 ,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 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 运作基金 财产; 7)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 按有 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10)编制 季度、 半年度 和 年度基金 报告; 11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履行 信息披 露 及报 告 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 另有规定 或要求 外, 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 前应予 保 密, 不向他 人泄露, 因 审计、法 律等外 部专业 顾 问提供服 务而向 其提供 的 情况除外 ; 13)按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收益 ; 14)按规 定受理 申购与 赎 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人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召 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 基金投 资 人提供的 各项文 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 间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金 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 付 合理成本 的条件 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 件; 18)组织 并参加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19)面临 解散、 依法被 撤 销或者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并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20) 因违 反基金 合同导 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 或损害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 时 , 应当 承 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免除 ;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履 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托 管 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理 人将其 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三 方处理 有关基 金 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任; 23)以基 金管理 人名义 ,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 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 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 件, 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全 部募集费 用,将 已募集 资 金并加计 银行同 期活期 存 款利息( 税后) 在基金 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 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 议; 26)建立 并保存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 27)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其他义 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1、基金托 管人简 况 名称: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渊 2、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基金 合同约 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 规 规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 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法律法 规 行为, 对 基金财 产、 其 他 当事人的 利益造 成重大 损 失的情形 , 应呈 报中国 证 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人 的利益 ; 4)根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开 设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等 投资所 需账户, 为基金办 理证券/ 期 货交易资 金清算 ; 5)提议召 开或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6)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人 ; 7)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其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 持有并 安全保 管 基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 管 业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 金财产托 管事宜 ;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稽 核 、 财务 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产 与 基金托管 人自有 财产以 及 不同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不 同 基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4)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 ,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 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 托管基金 财产; 5)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与 基金有 关 的重大合 同及有 关凭证 ;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按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根 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 及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 宜 ; 7)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 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 9)办 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息 披露事 项 ;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 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 为, 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 管人是 否 采取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 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2)建立 并保存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 定制作 相关账 册 并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 令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支 付基金 收益和 赎 回款项;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 配合基金 管理人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召 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 人的投资 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 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 构,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19)因违 反基金 合同导 致 基金财产损 失 时, 应 承担赔 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 退 任而 免 除 ;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 时,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 21)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 议; 22)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其他义 务。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投资人持 有本基 金基金 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 对基金 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 投资 人 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 得 基金份额 ,即成 为本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基 金 合同当事 人并不 以在基 金 合同上书 面签章 或签字 为 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 合法权益 。 1、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财 产收益 ; (2 )参与 分配清 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 )依照 法律法 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申请赎 回 或转让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 (4 )按照 规定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者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表 决 权; (6 )查阅 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服 务机构 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并 遵守基 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等 信 息披露文 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做出 投 资决策, 自行承 担投资 风 险; (3 )关注 基金信 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 务; (4 )缴纳 基金认 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 或者基金 合同终 止的有 限 责任; (6 )不从 事任何 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事 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 (7 )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 当得利; (9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集、议 事及表 决的程 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 成,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授权 代 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 每一基金 份额拥 有平等 的 投票权。 本基金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第二个年 度对日 起, 如 满 足基金合 同约定 的存续 条 件, 本基 金无需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自 动转型 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 并更 名 为银 华鑫 盛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LOF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将按 其所 持 上市开 放 式基 金的 每一 基 金 份额享有 相应的 投票权 。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 设日常机 构。 若将来法 律法规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另 有规定 的 ,以届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 为准。 (一)召 开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 同(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中 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2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3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4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5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 但法律法 规要求 调整该 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 (6 )变更 基金类 别; (7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的合并( 法律法 规、中 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 (9 )终止 基金上 市,但 因基金不 再具备 上市条 件 而被上海 证券交 易所终 止 上市的除 外;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10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程 序(法 律法规 、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11 )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2 ) 单独 或合计 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 金 管理人收 到提议 当日的 基 金份额计 算,下 同)就 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3 )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 的其他事 项; (14 )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事项。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 利影 响的前 提下, 当 出现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 修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 )法律 法规要 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 取和其 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 费用的 收 取; (2 )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变 更收费 方式,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除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费 之 外的其他 应由基 金承担 的 费用,或 调整基 金份额 类 别设置 ; (3 )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或行业自 律规则 发生变 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 修 改; (4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当 事 人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重 大 变化; (5 )基金 推出新 业务 或 服务; (6 ) 基金 管理人 、 登记 机 构、 其他 基金销 售机构 在 法律法规 规定的 范围内 调 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转 换、非 交 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 的 规则; (7 )调整 基金收 益的分 配原则和 支付方 式; (8 )本基 金在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申购和 赎回; (9 )按照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应当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 的 其他情形 。 (二)会 议召集 人及召 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定 召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 金托管人 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开;基 金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基 金托管 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 由 基金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 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配合; 4、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 和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不召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为 有 必要召开 的, 应 当向基 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召 集,并 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知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配合 ; 5、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大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 单 独或合计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 召 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 额持有 人会议 的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 益登记日 。 (三)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 间、通 知 内容、通 知方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应 于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不 得就未 经公告 的 事项进行 表决。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通知 应至少 载 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的 时间、 地点和会 议形式 ; (2 )会议 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 )有权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益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 包括但 不限于 代 理人身份 , 代理 权限和 代 理有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联 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 会议者 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 续; (7 )召集 人需要 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的 具 体通讯方 式、 委 托的公 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联 系 人、 表决 意见提 交的截 止时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通知 基金托 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 托管人 , 则应另行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行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 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拒不 派代表 对表决 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 计票效 力。 (四)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 、 通讯 开 会方式及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 式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 式 由会议召 集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列 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不派代表 列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 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有 关证明 文件 、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 份额的有 关证明 文件及 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 证明及有 关证明 文件符 合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 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与基 金 管理人持 有的登 记资料 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份额 不 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含 二分之一 ) 。若 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金 份额少 于本基 金 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 的二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审议 事项重 新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重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三 分 之一(含 三分之 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按照 本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以 召集人 通知的 非现 场方式 (包括 邮 寄、 网络 、 电话 、 短信 或 其他方式 ) 进行 表决,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表 决 事项的投 票以召 集人通 知载明的 非现场 方式在 表 决截止日 以前送 达至召 集 人指定的 地址或 系统。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 通讯开会 的方式 视为有 效 : (1 ) 会议 召集人 按基金 合 同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连续公 布 相关提示 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 监督。 会 议召集 人在基金 托管人 (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和公证 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表决意 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 管理人 经 通知不参 加收取 表决意 见 的,不影 响表决 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含 二分之一 ) ;若 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重新 召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重新 召集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应当 有 代表三分 之一以 上 (含 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直 接出具 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 具表决意 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 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 人 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交 的持有 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具 表决意见 的代理 人出具 的 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机构记录 相符。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本基 金亦可 采用 其他非 现场方 式 或者以现 场方式 与非现 场 方式相结 合的方 式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会 议 程序比照 现场开 会和通 讯方式开 会的程 序进行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的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下 , 授权方式 可以采 用书面 、 网络、 电 话、 短 信或其 他 方式, 召 集人接 受的具 体 授权方式 在会议 通知中 列明。 (五)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的重 大事项 , 如基金合 同的重 大修改 、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 并、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 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 提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讨论的 其 他事项( 但本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的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单独或合 并持有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议 通知发 出 后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临 时 提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发出 召开会 议的通 知 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提 案 进行修改 , 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 前 30 日 及时公 告。否 则 ,会议的 召开日 期应当 顺 延并保证 至少与 公告日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期有 30 日 的间隔 期。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内 容 进行表决 。 召集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提交 的临时 提案进 行 审核, 符 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 会召开 日 30 天 前公告。 大会召 集人应 当 按照以下 原则对 提案进 行 审核:


(1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 案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会审 议; 对于 不符合 上述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 如果召集 人决定 不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 提交大 会 表决, 应 当在该 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上进行 解 释和说明 。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 提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做 出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或合 并 表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同 意; 原提案 人不同 意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可 以就程 序性问题 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做出 决定, 并 按照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 审议。 2、议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规 定 程序宣布 会议议 事 程序 及 注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师见 证后形 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基 金 管理人授 权出席 会议的 代 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 表未能主 持大会 的情况 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其 出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和 基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 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上 (含二 分之一) 选举产生 一名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作为 该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或 主持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作 出的决 议 的效力。 会 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 席会 议人员 的签名 册。签 名册 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明 文件号 码、 持 有 或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金 份 额、 委托 人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 公 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 作日内在 公证机 关监督 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 决,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形 成决议。 (六)表 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 基金份额 有一票 表决权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 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一 以 上 (含二分 之一) 通 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通 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均 以一般决 议的方 式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 过 方可做出 。 除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外 , 转换 基金运 作 方式、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本基金 与其他 基 金合并以 特别决 议通过 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决 。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 , 除非在 计 票时 监督员 及 公证机关 均认为 有充分 的 相反证据 证明, 否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则提交符 合会议 通知中 规 定的确认 投资人 身份文 件 的表决视 为有效 出席的 投 资人, 表 面符合 会议通 知规定的 表决意 见视为 有 效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 清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弃 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具 表决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总 数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 列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 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 则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以 召集人 发布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知 为 准。 (七)计 票 1、现场开 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 票人; 如 大会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 然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未出 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人 中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 不出席大 会的, 不影响 计 票的效力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 行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人 当 场公布计 票结果 。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以 在宣布 表 决结果后 立即对 所投票 数 要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 新清点以 一次为 限。 重 新清点后 ,大会 主持人 应 当当场公 布重新 清点结 果 。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响 计 票的效力 。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为 : 由 大会召集 人 授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基 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 监督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响计 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 生效之 日起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 如 果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机 构、 公证员姓 名等一 同公告 。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 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约 束力。 (九) 本 部分关 于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 召开条件 、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等 规定, 凡 是直接引 用法律 法规或 监 管规则的 部分, 如将来 法 律法规或 监管规 则修改 导 致相关内 容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报监 管 机关并提 前公告 后, 可 直 接对本部 分内容 进行修 改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 执行方式 (一)基 金利润 的构成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基 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收 益、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 入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 基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金 利 润减去公 允价值 变动收 益 后的余额 。 (二)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三)基 金收益 分配原 则 1、 在符合 有关基 金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 在基金 合 同生效后 前二年 内 (含 第 二年) , 具 体分红 方 案见基金 管理人 根据基 金 运作情况 届时不 定期发 布 的相关分 红公告 , 若基 金 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不进行收 益分配 ; 在 本基 金按照基 金合同 约定自 动 转型为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 具体 分红方 案见基金 管理人 根据基 金 运作情况 届时不 定 期发 布 的相关分 红公告 ; 2、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二年 内 (含第 二年) , 本基金 的收益分 配方式 为现金 分 红; 本基 金按照 基金 合同约定 自动转 型为上 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 后 , 登记在登 记结算 系统的 基 金份额 , 收益 分配方 式 为 现金分红 或红利 再投资( 若投资人 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 ,红利 再投 方式免收 再投资 的费用 ; 登记在证 券登记 系统的 基 金份额收 益分配 方式为 现 金分红;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减 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 金额后不 能低于 面值; 4、每一基 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权 ; 5、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且对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 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 基 金 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 酌情调 整 以上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 并于变更 实施日 前在指 定 媒介上公 告, 且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四)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 明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 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等 内容。 (五)收 益分配 方案的 确 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基 金 托管人复 核, 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 公告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 分配基准 日(即 可供分 配 利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 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六)基 金收益 分配中 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承 担。 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 金红利 小于一 定 金额, 不 足以支 付银行 转 账或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 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利 转 为基金份 额。 红利 再 投资的 计 算 方法 , 依照 登 记机构 相 关 业务 规 则执 行 。 场内基金 份额收 益分配 时 发生的费 用,遵 循上海 证 券交易所 和登记 机构的 相 关规定。 四、与基 金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费 用的提 取、支 付 方式与比 例 (一)基 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2、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 3、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 金相关的 会计师 费、审 计 费、律师 费、诉 讼费和 仲 裁费等法 律费用 ; 4、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费用; 5、基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6、基金的 银行汇 划费用 ; 7、基金的 开户费 用、账 户维护费 用; 8、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 金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9、基金的 上市初 费和月 费; 10、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 基 金财产中 列支的 其他费 用 。 本基金终 止清算 时所发 生 费用, 按 实际支 出额从 基 金财产总 值中扣 除。 (二)基 金费用 计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1 )本基 金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二 年内( 含第二 年 )的管理 费 本基金 在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二年内 (含第 二年 ) 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2.00% 年 费率 计提。管 理费的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 2.0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2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第二 个年度 对日起 ,本基 金按 照基金 合同约 定自动 转型 为上市 开放式 基 金(LOF )后的 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第 二个年度 对日起 , 本基 金 按照基金 合同约 定自动 转 型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后 的 管理费 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0% 年 费率计 提。管 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1.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 一 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付 给基金管 理人 。 若遇 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 抗力致使 无法按 时支付 的 , 顺延至最 近可支 付日支 付。 在首期 支付基 金管 理费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向 托管人出 具正式 函件指 定 基金管理 费的收 款账户 。 基金管理 人如需 要变更 此账户, 应提前 10 个工 作日向托 管人出 具书面 的 收款账户 变更通 知。 2、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的 年费率计 提。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25%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 一 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付 给基金托 管人 。 若遇 法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 可 抗力致使 无法按 时支付 的 ,顺延至 最近可 支付日 支 付。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中 第 3 -10 项费 用,根据 有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出金 额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人 从基金 财 产中支付 。 (三)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 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 基金财产 的损失 ; 2、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 用;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 关费用; 4、其他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 定不得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 目。 (四)基 金管理 费和基 金 托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可根据基 金发展 情况调 整 基金管理 费率和 基金托 管 费率, 此 项调整需 要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 基金管 理人必 须 依照有关 规定于 新的费 率 实施日前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告 。 (五)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 各纳税主 体, 其纳 税义务 按国家税 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 产投资 的相关税 收, 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承 担, 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其他 扣缴义 务人按 照 国家有关 税收征 收的规 定代扣代 缴。 五、基金 财产的 投资方 向 和投资限 制 (一)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 股票 (包 括中小板 股 票、创业 板股票 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债券(国 债、金融 债、企业 债券、 公司 债券、 央行 票据、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次 级债券 、 地方 政府债券、 可转换 公司 债 券及分离 交易可 转债、可 交 换债券 以及其 他中国证 监会允许 投资的 债券)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具 、 同业 存单 、 银行 存款、 现金 、 权证 、 股 指 期货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二年内 ( 含第二年)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100%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资产占 非现金 基金资 产 的比例不 低于 80% ; 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 证金后, 本基金 应当保 持 不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 现金。 本基金按 照基金 合同约 定 自动转型 为上市 开放式 基 金 (LOF ) 后, 股票资 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0%-95% ;每 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如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 变更投资 品种的 投资比 例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 调整上述 投资品 种的投 资 比例,其 投资比 例遵循 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和相 关 规定。 (二)投 资限制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1 ) 基金 合同生效 后二 年内 (含第 二年) , 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100% , 非公 开发 行股票资 产占非 现金基 金 资产的比 例不低 于 80% ; 本基金按 照基金 合同约 定 自动转型 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 )后 ,股票 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 0%-95% ; (2 )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二 年内 (含第 二年) , 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 本基 金应当 保 持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 倍 的现金; 本基金 按照基 金 合同约定 自动转 型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后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 在 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 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的证 券,不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6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 证,不得 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合计 规 模的 10% ; (12 )本 基金应 投资于 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的 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不 超过拟 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 发行股 票 的总量; (14 )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 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最 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 到期后不 得展期 ; (15 ) 基 金合同 生效后二 年内 (含 第二年) , 基金 资产总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200%;本 基金按照 基金合 同约定 自 动转型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后 , 基 金资产 总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40% ; (16 )当 本基金 参与股 指 期货交易 时,则 需遵守 下 列投资比 例限制 : 1)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二年 内 (含第 二年) ,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0% ;本 基金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自动 转型为 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 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价 值与有 价 证券市值 之和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 。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股 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权 证、 资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 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式 回 购)等;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3)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 股票总市 值的 20% ; 4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符合 本 基金合同 关于股 票投资 比 例的有关 约定;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17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投资限 制。 因证券市 场及期 货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本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 基金管 理人应 根据中 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进行投 资 。 基金管 理人应制 订严格的 投资决 策流程 和 风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 动 性风险、 法律风 险和操 作 风险等各 种风险 。 本基金持 有证券 期间, 如 发生证券 处于流 通受限 状 态等非基 金管理 人原因 导 致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前述 规定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在 上述情 形消除 后 的 10 个 交易日 内调整 完 毕。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 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 应当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 查自本 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第 (1)- (17 ) 项投资组合 比 例限制进 行变更 的, 本 基 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相应 调整投 资比例 限制规定, 不需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 相 关限制。 2、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 得 用于下列 投资或 者活动 : (1 )承销 证券; (2 )违反 规定向 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 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 (6 )从事 内幕交 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 正当的证 券交易 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 他活动。 法律、行 政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消上述 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 金, 则 本基 金 投资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其 控股股 东、 实 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期 内 承销的证 券, 或 者从 事 其 他重大关 联交易 的, 应 当符合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 投资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 范利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 制 , 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价 格 执行。 相 关交易 必须事 先 得到基金 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 以披露 。 重大关联 交易应 提交基 金 管理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之 二以上 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应至 少每半 年对关 联 交易事项 进行审 查。 六、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 方法和公 告方式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 负债后 的 价值。 1、 基金合 同生效 的前二 年内 (含 第二年) , 在基 金份额上 市交易 前,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 累计净值 。 基金份额 上市交 易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交 易 日的次日, 通过其 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 点 以及其他 媒介, 披露交 易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 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半 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 交 易日 (或 自然日 ) 基金 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前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日 ( 或自然日 ) 的次 日, 将 基 金资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 值 登载在指 定媒介 上。 2 、 在 本基 金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自 动 转型 为上 市 开放 式 基金 (LOF )后 ,在开 始 办理 申 购或 赎 回前,基 金 管理 人应当 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资 产 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 或者赎回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过其网 站、 基 金份额销 售网点 以及其 他 媒介,披 露开放 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 计 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半 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 交 易日 (或 自然日 ) 基金 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前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日 ( 或自然日 ) 的次 日, 将 基 金资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 值 登载在指 定媒介 上。 七、基金 合同解 除和终 止 的事由、 程序以 及基金 财 产清算方 式 (一)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 对 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同 意后 变 更并 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 2 、 关 于基金 合同变更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自生效后 方可执 行, 并 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公 告。若法 律法规 发生变 化 ,则以变 化后的 规定为 准 。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 事 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并 在 履行相关 程序后 ,基金 合 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职责终 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情形; 4、相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管 理人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托 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配。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 动。 5、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 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统一 接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产 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 金财产 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报 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 见 书; (6 )将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 金剩余 财产进 行分配。 6、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基金管理 人应在 6 个月 内 办理基金 财产的 清算事 宜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根 据基金财 产的情况 确定清算 期限; 在特殊 情 况下, 若 截至清 算期限 届 满日, 本 基金仍 持有流 通 受限证券 的 (包 括但不 限 于未到期 回购、 未上市新 股等) ,基金管 理人可在 该等证券 可流通 后进行二 次清算。 本基金 的清 算期限自 动顺延 至全部 基 金财产清 算完毕 之日。 7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或 基金资 产清 算小组 认为有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更为有 利 的清算方 法, 本 基金财 产 的清算可 按该方 法进行 , 并及时公 告, 不 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相 关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另 有规定的 ,按相 关法律 法 规或监管 部门的 要求办 理 。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 清算费 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 剩余财产 中支付 。 (五)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算 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 财产清算 费用、 交 纳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 务后,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进 行 分配。 (六)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 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 后,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 (七)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 解决方 式 对于因基 金合同 的订立、 内容、 履行 和解释 或与基 金合同有 关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事 人应尽 量 通过协商 、 调解 途径解 决 。 不愿或 者不能 通过协 商 、 调解解 决的, 任何一 方 均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 , 仲裁地 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 委员会 届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裁 决 是终局的 , 对各 方当事 人 均有约束 力, 仲 裁费用 由 败诉方承 担, 除 非仲裁 裁决另有 决定。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合 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职 责 , 继续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 定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本基金合 同受中 国法律 ( 为本基金 合同之 目的, 不 包括香港 特别行 政区、 澳 门特别行 政区和 台 湾地区法 律)管 辖。 九、基金 合同存 放地和 投 资人取得 基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 投资人 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其他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 所和营 业 场所查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 文,为 《银华 鑫 盛定增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签 字页。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