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招商丰睿混合A(002575)

招商丰睿混合: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招商丰 睿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摘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及 权利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 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件 ,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及投资 所需其 他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 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 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组 成,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 立日常机构。 2 、除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外,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 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 调整有关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4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不 召集或 在规 定时间内未 能作出 书面 答复,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 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书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 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授权他人表决。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与基金登 记注册 机构记 录相符,并 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允 许的前 提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网 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基金份 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7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 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9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 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8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 终止《基 金合同 》 、与 其他基金 合并以 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9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1 、 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和 表决条 件等内容,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 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直接对 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 下,本 基金每年 收益分 配次数 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 方式分两 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 )投资 者的现 金红 利和红利 再投资 形成的 基金份额 均保留 到小数 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 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6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期货 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8% 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 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20% 。本 基金销 售 服务费 将专门 用于本 基 金的销 售与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服 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 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1 、 基金费用的 种类” 中第 (4)-(10 ) 项费用, 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 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目。 4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 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调低 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须 最迟于 新的费率 实施日 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指 定媒介 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 五) 基金的 投资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将基金资产在不同投资资产类别之间灵活配置, 在控制下行风险 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股票) 、债券( 包 括 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公司 债、 次 级债、 可交换债 、 央行 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地方政 府债券 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 为基金 资产净值的 0%-3%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待履行相应程 序后,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 、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7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 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则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 值 的 20%;本基金 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 ) 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则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 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 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 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市值和买 入、卖 出国债 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18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 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1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六)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对于存 在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 按估值 日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对于 存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按估 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 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 采 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国 债期货 等衍生 品种合约 ,一般 以 估值 当日结 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持有 的银行 定期 存款或通 知存款 以本金 列示,按 相应利 率逐日 计提利 息。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须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 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 金持有的股票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九)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