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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强国智造混合(003131)

国寿安保强国智造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国寿安保强国智造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国寿安保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4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5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6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2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13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3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6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23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23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28 十一、 基金 费用 .......................................................................................................... 30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的 登记 与保 管 ............................................................... 32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33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4 十五、 禁止 行为 .......................................................................................................... 34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7 十七、 违约 责任 .......................................................................................................... 39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40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40 二十、 其他 事项 .......................................................................................................... 42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43


3 鉴于国寿安保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有 限 责 任 公司 , 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资 格和 能力 , 拟募 集 发行 国 寿安 保强 国智造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鉴于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按 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鉴于国寿安保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拟 担 任 国 寿 安 保 强国 智 造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 , 中 国建 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拟 担任 国寿安 保强 国智 造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托管 人; 为明确国寿安保强国智造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之 间的权 利义 务关 系, 特制 订本托 管协 议; 除非另 有约 定, 《 国 寿安 保 强国智 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下简 称 “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 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 金 合同》 为准 ,并 依其 条款 解释。


4 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8 号 院盈 泰商 务 中心 2 号楼 11 、12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刘 慧敏 成立日 期:2013 年 10 月 2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3]130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5.8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5 二、基 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等有 关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制订 。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 收 益分 配、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 诚 实信 用 、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6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 《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证 券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理 人 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 以 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 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 基金 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 义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和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 股指 期货 等权 益类金 融工 具,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债、 中央 银 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次 级债 券、企 业债 券 、 公司债 券 、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资 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 政 府支 持机 构债 券、 政 府支持 债券 、 地 方政府 债券 、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 可转 换债券 、 可交 换 债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 款、 同业 存单 等)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融资 交易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本 基金 不 低于 80% 的非现 金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本基金 所界 定的 强国 智造 相关证券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 货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持有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要 求有 变更 的 , 本 基 金将及 时对 其做 出相 应调 整, 并以 调 整变更 后的 投资 比例 为准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 本基 金股 票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 本基金 不低 于 80% 的 非现 金基金 资 产投资 于本 基金 所界 定的 强国智 造相 关证券 ;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4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5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7 证券规 模 的 10% ;


8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基 金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 本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展期 ;


11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本基 金应 当保持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12、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3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单 只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4、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5 、 本基 金 参与 融 资业 务后 , 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 的 融资 买 入股 票与 其他 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 交易的 ,需 遵守 下列 投资 比例限 制: (1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2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 和,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3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 的股票 总 市值 的 20% ; (4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5)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 基金 托 管人 、 期 货公 司三 方一 同 就股指 期货 开户、 清算 、估 值、 交收 等事宜 另行 签署 《期 货投 资托管 操作 三方 备忘 录》 。 17、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除上 述 8 项另 有约 定外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8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 在 上述 期 间内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的上 述限 制相应 变更 或取 消。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本 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 制人或 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 销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 相 关 交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的 同意 , 并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 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 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明 确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 订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9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 基金投 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证 监会 批 准 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公 开发行 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 布重大 消息 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本 基金不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 受 限 证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 证 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通 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 造 成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因 流通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 金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订 流动 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经 其董 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及 有关 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如因 基金 管 理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至 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作 日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 并 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有关资 料如 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 )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发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后 两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 介 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量 、 总 成 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 行及时 调 10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 本基 金投 资流通 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 在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管 理工 作方面 有关 制 度、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 )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 信息 披 露 情况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 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根据审 慎原 则 , 制 定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信 用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 预案 , 并 经董 事会 批准 , 以 防范信 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 比例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 如 发现异 常 情况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乙 方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因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导 致的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 致 基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赔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失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 定,应及 时以电 话提醒或 书面提示 等方式 通知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 金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基 金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依 照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 面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11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2 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本 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 正。基金 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3 五、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 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保 管基金 财产 ,如有 特殊 情 况双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 基 金托 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 人依据 中国 结算 公司 结算 数据完 成场 内交 易交 收 、 托管资 产开 户银 行 或交 易/ 登 记结 算机 构 扣 收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 、对 于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外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 管基金 财 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账 户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 金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 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 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 效的条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管 人 应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 金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14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专 用账 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 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 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 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由 基金 管 理人先 行垫 付, 待托 管产品 启始运 营后,基金 管 理人可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将 代垫 开户费 从本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中 扣还 基金 管理 人。 4 、基 金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签署 的 《 托管 银 行证券 资金 结 算协议 》 执 行。 5 、若 中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从 事其 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 结算 机 构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 户和 资金 结 算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 也 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15 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 持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 于基 金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 同的 保 管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5 年。


16 六、指 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 基 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指 定专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2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书 面授权 文件 , 内容包 括被 授权人 名单 、 预留印 鉴 及被授 权人 签字 样本 ,授 权文件 应注 明被 授权 人相 应的权 限。 3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授权 文件原 件并 经电话 确认 后 ,授权 文件 即生效 。如 果 授权文 件 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 的, 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 基金 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并经 电话确认的时 点。如 早于 ,则 以基 金托 管人收 到授 权文 件并 经电 话确认 的时 点为 授权 文件 的生效 时间 。 4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有 保密 义 务,其 内容 不得向 被授 权 人及相 关 操作人 员以 外 的 任何 人泄 露。但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有 权机关 要求 的除 外。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 令包 括付 款指 令以 及 其他资 金划 拨指 令等 。 2 、基 金管理 人发 给基 金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明 款项 事 由、支 付时 间、到 账时 间 、金额 、 账户等 ,加 盖预 留印 鉴并 由被授 权人 签字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指 令的 发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 用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双 方协 商一致 的其 他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限 内 发送指 令 ; 被 授权 人应 严格 按照其 授权 权限 发送 指令 。 对于被 授权 人依 约定 程序 发出的 指令 ,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 其效 力。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已 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 指令 发送人员的授 权,并 且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协议 确认 后, 则对 于此 后该交 易指 令发 送人 员无 权发送 的指 令 , 或超权 限发 送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不 承担 责任 , 授 权已更 改但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的情 况除 外。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 管理人应 在银行间交易成 交后,及 时 将通知单、相 关文件及 划款指令加盖印 章后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并电 话确 认, 由基 金托 管人 完成 后 台交易 匹配 及资 金交 收事 宜。 如果 银行 间 结算系 统已 经生 成的 交易 需要取 消或 终止 ,基 金管 理人要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划款 前 1 个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令 并确 认。 对于 要求 当 天到账 的 指令, 必须 在当 天 15:3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15:30 之 后发 送的 ,基 金托 管 人尽力 执行 , 17 但不能 保证 划账 成功 。 如 果要求 当天 某一 时点 到账 的指令 , 则 指令 需要 提前 2 个工 作小 时 发 送, 并相 关付 款条 件已 经 具备 。 基 金托 管人 将视 付 款条件 具备 时为 指令 送达 时间 。 对 新股 申 购网下 发行 业务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网 下申 购缴 款日(T 日) 的前 一工 作日 下班 前 将指令 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 指令 发送 时 间最迟 不应 晚 于 T 日上 午 10:00 。 对 于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实行 T+0 非 担保 交收 的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交易 日 14 : 00 前 将划 款指 令发送 至托 管 人。 因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传 输不及 时 , 致 使资 金未 能 及时划 入中 登公 司所 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包 括赔 偿在 该 市场引 起其 他托 管客 户交 易失败 、 赔偿 因占 用结 算 参与人 最低 备付 金带来 的利 息损 失 。 基 金 管理人 应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在执行 指令 时 , 基 金资 金 账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额, 在基金资 金头寸 充足的情 况下,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 同》 、 本协 议的 指令 不得 拖 延或拒 绝执 行。 2 、指 令的 确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其 名单 , 并 与基 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指令 到达 基金 托 管人后 , 基金 托管 人应 指 定专人 立即 审慎 验证 指 令的 要素 是否 齐全 , 并将指 令所 载签 字和 印鉴 与授权 通知 进行 表面 真实 性及权 限范 围 核对, 复核 无误 后应 在规 定期限 内执 行, 不得 延误 。 如有 疑问 必须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3 、指 令的 时间 和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后 , 应 及时 办理 。 指 令执 行 完毕后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确 保基 金 资金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 额, 对基 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 情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可 不 予 执行 , 但应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审 核 、 查 明原 因 , 出 具书 面文 件确 认此 交 易指令 无效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因未 执行 该指令 造成 损失 的责 任。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 人发送错 误指令 的情形包 括指令违 反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指令 发送人 员 无权或 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权 拒绝 执 行, 并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业务用 章。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 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 未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指令执 行并 对基 金财 产或 投资人 造 成的直 接损 失, 由基 金托 管人赔 偿由 此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18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 更 改或 终止 对被 授权 人 的授权 , 应立 即将 新的 授 权文件 以传 真方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并经电 话确 认后 生效 , 原 授权文 件同 时废 止 。 新 的 授权文 件在 传真 发出后 七个 工作 日内 送达 文件正 本 。 新 的授 权文 件 生 效之 后 , 正 本送 达之 前 ,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新的 授权 文件 传真 件内 容执行 有关 业务 , 如果 新 的授权 文件 正本 与传 真件 内容不 同 , 由 此 产生的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接 受基金 管理 人指 令的 人员 , 应 提前 通过 录 音电话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八) 其他 事项 基金托 管人 在接 收指 令时 , 应 对指 令的 要素 是否 齐 全、 印鉴 与被 授权 人是 否 与预留 的授 权文件 内容 相符 进行 检查 , 如 发现 问题 , 应 及时 报 告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指令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参 与认 购未 上市 债券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代 表本 基金与 对手 方签 署相 关合 同或协议, 明确约 定债 券过 户具 体事 宜。否 则, 基金 管理 人需 对所认 购债 券的 过户 事宜 承担相 应 责 任 。


19 七、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 证券 、期 货买 卖的证 券、 期货 经营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设 计选 择证 券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的 标准和 程序 。 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选择 证 券经营 机构 , 租用 其交 易 单元作 为基 金的 专用 交易 单元 。 基 金管 理人 和被 选 中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签订 委托 协议 , 基金 管 理人应 提前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将 被选 中证 券经 营 机构提 供的 《 基 金用户 交易 单元 变更 申请 书》 及时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 , 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申请 接 收结算 数据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有关 规定 , 在基金 的半 年度 报告 和年 度报告 中将 所选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有关 情 况、 基金 通过 该证 券经 营 机构买 卖证 券的 成交 量 、 回购成 交量 和支 付的 佣金 等予以 披露 , 并 将该等 情况 及基 金交 易单 元号、 佣金 费率 等基 本信 息 以及变 更情 况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股指 期货 交易 的期 货经纪 机构 , 并 与其 签订 期 货经纪 合 同, 其他 事宜 根据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 执行 , 若 无明 确规 定的 , 可参照 有关 证券 买卖、 证券 经纪 机构 选择 的规则 执行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清 算与 交割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关业务 规 则 , 签订 《 托管 银 行证券 资 金结算 协议 》 。 根据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结 算备 付金 管理办 法》 , 在每 月 前 3 个 工作日 内,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对结 算参 与人 的最 低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保证 金 限额进 行重 新 核算 、 调 整。 基金 托管 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调 整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保 证 金当日 , 在资 金调 节表 中 反映调 整后 的最 低备 付金 和结算 保证 金 。 基 金管 理 人应预 留最 低备 付金和 结算 保证 金 , 并 根 据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确 定的 实际 最低 备付金 、 结算 保 证金数 据为 依据 安排 资金 运作, 调整 所需 的现 金头 寸。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买卖 证 券的 清算 交收 。 场 内资 金 结算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办 理; 场外 资金 汇划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交 易划 款 指令具 体办 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 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 偿; 如果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 未事先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增 加交易 单元 等事 宜 , 致 使 基金托 管人 接收 数据不 完整 , 造成 清算 差 错的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如果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 未事先 通知 需要 单独结 算的 交易 , 造成 基 金资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如果 由于 基 金 管 理人违 反市 场操 作规则 的规 定进 行超 买 、 超卖及 质押 券欠 库等 原因 造成基 金投 资清 算困 难和 风险的 , 基金 托 20 管人发 现后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解 决 , 由 此给 基金 托 管人 、 本 基金 和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其 他资 产造成 的直 接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 、 必要措 施 , 确 保 T 日 日终 有足够 的资 金头 寸完 成 T+1 日的 投 资交易 资金 结算 ; 如因 基 金管理 人原 因导 致资 金头 寸不足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T+1 日上 午 10 : 00 前 补足 透支 款项 ,确 保 资金清 算。 如果 未遵 循上 述规定 备足 资金 头寸 ,影 响基金 资产 的 清算交 收及 基金 托管 人与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公 司之间 的一 级清 算, 由此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资 产及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其 他资 产造 成的 直接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根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在 进行 融资 回购 业务时 , 用 于融资 回购 的债 券将 作为 偿还融 资回 购到 期购 回款 的质押 券。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 原因造 成债 券 回购交 收违 约或 因折 算率 变化造 成质 押欠 库, 导致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公司 欠库 扣款或 对质 押 券进行 处置 造成 的投 资风 险和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 令时 , 基 金银 行 账户或 资 金交收 账户( 除登 记公 司收 保或冻 结资 金 外) 上有 充足 的资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寸 不足时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拒绝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划 款指 令。 基金 管 理人在 发送 划款 指令 时应 充分考 虑基 金 托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 间 。 在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 况下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的指 令不 得拖 延或 拒绝 执行。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等实 行场 内 T+0 非 担保 交收 的资 金 清算按 照基 金托 管人 的相 关规定 流 程执行 。 2 、交 易记 录、 资金 和证 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按日 进行 交易 记录的 核对 。 每日 对外 披 露净值 之前 , 必须 保证 当 天所有 实际 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 账簿 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 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 会计 账簿记录不一 致,造 成基 金会 计核 算不 完整或 不真 实, 由此 导致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2 )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按 日核 实。 (3 )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基金 证券账 目 , 确 保双 方账 目 相符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月末核 对实 物证 券账 目。 (三)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登记 机构 负责 。 2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每 个开 放日的 申购 、赎回 、转 换 开放式 基金 的数据 传送 给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传 递 的申购 、 赎回 、 转 换开 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查 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 的到账 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及 时划 付赎 回及 转出款 项。 3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本 基 金(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登 记机 构每 个工 作 日 15:00 前 21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前 一开 放日上 述有 关数 据, 并保 证相关 数据 的准 确、 完整 。 4 、 登 记机 构应 通过 与基 金 托管人 建立 的加 密系 统发 送有关 数据( 包括 电子 数据 和盖章 生 效的纸制清算汇 总表) ,如因各种原因,该 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 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的 数据 ,双 方各 自按 有关规 定保 存。 5 、 如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的登 记业 务, 应 保证 上述 相关 事宜 按时进 行。 否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6 、关 于清 算专 用账 户的 设 立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 、 赎回 及分 红 资金汇 划的 需要 ,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资金 清算 的专 用账户 , 该 账户由 登记 机构 管理 。 7 、对 于基金 申购 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款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应 收款 没有 到达 基金 资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造 成基 金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 的损失 。 8 、赎 回和 分红 资金 划拨 规 定 拨付赎 回款 或进 行基 金分 红时 , 如 基金 资金 账户 有足 够的资 金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时拨付 ; 因基金 资金 账户 没有 足够 的资金 ,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 不能按 时拨 付 , 如 系基 金 管理人 的原 因造 成,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务 。 9 、资 金指 令 除申购 款项 到达 基金 资金 账户需 双方 按约 定方 式对 账外, 回购 到期 付款 和与 投 资有关 的 付款、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 拨时, 基金 管理 人需 向基 金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申赎 净额 结算 基金托 管账 户与 “基 金清 算账户 ”间 的资 金结 算遵 循“全 额清 算、 净额 交收 ”的原 则 , 每日(T 日 :资 金交 收日 , 下同) 按 照托 管账 户应 收资 金(T-1 日直 销申 购申 请、T-2 日 代销 申 购申请 对应 申购 金额 与 T-3 日基 金转 换入 申请 对应 金额之 和) 与 应付 资金(T-3 日赎回 申请 对 应赎回 金额 与 T-3 日基 金 转换出 申请 对应 金额 之和) 的差额 来确 定托 管账 户净 应收额 或净 应 付额, 以此 确定 资金 交收 额。当 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T 日 15:00 之 前从基 金清 算账 户划 到基 金托管 账户 , 基金 托管 人 在资金 到账 后应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将有关 书面 凭证 传真 给基 金管理 人进 行账 务管 理 ; 当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T-1 日 将划 款指 令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按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将托 管账 户 净应付 额在 T 日 12:00 之 前划往 基金 清算 账户 ,基 金托管 人在 资金 划出 后立 即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并将 有关 书面 凭证 交给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账务 管理。 当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 时,如 基金 银行 账户 有足 够的资 金,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时拨 付 ; 因基金 银行 账户 没有 足够 的资金 ,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 不能按 时拨 付 , 基 金托 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22 金管理 人 , 如 系基 金管 理 人的原 因造 成 , 责 任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五) 基金 现金 分红 1 、基 金管理 人确 定分 红方 案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双 方 核定后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的 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分 红进行 账务 处 理并核 对后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现 金红 利的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将资金 划入 专用 账户 。 3 、基 金管 理人 在下 达指 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六)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特 别约定 1 、本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前 ,基金 管理 人应与 存款 银 行签订 具体 存款协 议, 包 括但不 限 于以下 内容 : 。 (1 ) 存款 账户 必须 以本 基 金名义 开立, 并将 基金 托管 人为本 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户 指 定 为唯 一回 款账 户, 任何 情况下 ,存 款银 行都 不得 将存款 投资 本息 划往 任何 其他账 户。 (2 ) 存款银 行不 得接 受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任 何一方 单方 面提出 的对 存 款进行 更 名、 转让 、 挂 失、 质押 、 担保 、 撤 销、 变更 印鉴 及 回款账 户信 息等 可能 导致 财产转 移的 操作 申请。 (3 ) 约定 存款 证实 书的 具 体传递 交接 方式 及交 接期 限。 (4 ) 资 金划 转过 程中 需要使 用 存款银 行过 渡账 户的 ,存 款银行 须保 证资 金在 过渡 账户中 不出 现滞 留, 不被 挪用。 2 、本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 必须采 用双 方认可 的方 式 办理。 托管 人负责 依据 管 理人提 供 的银 行存款投资 合同/ 协议、投 资指令、支取 通知 等有关 文件办理资金 的支付以及 存款证实 书的接 收 、 保 管与 交付 , 切实履 行托 管职 责 。 托 管 人负责 对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进行保 管 , 不 负 责对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真伪 的辨别 ,不 承担 存款 开户 证实书 对应 存款 的本 金及 收益的 安全 。 3 、基 金管理 人投 资银 行存 款或办 理存 款支取 时, 应 提前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以便 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履 行相应 的业 务操 作程 序 。 因发生 逾期 支取 、 提前 支 取或部 分提 前支 取,托 管银 行不 承担 相应 利息损 失及 逾期 支取 手续 费。


23 八、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金 额。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 每个交 易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交易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合 约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 2 、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股 票 、 权 证等) , 以 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易 所市 场交 易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的估 值 1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行 估值 ; 2 )对 在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估 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可转 换债 券 收盘价 中 所含债 券应 收利 息后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3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私募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4 )对 在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的估 值 1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选取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 日的估 值 24 净价进 行估 值。 2 )对 银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 估值价 格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按成 本 估值。 (4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5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 结 算价进 行估 值,估 值当 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估值。 如使 用的估 值技 术 难以确 定 和计量 其公 允价 值的 ,按 成本估 值。 (8 )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 )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 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加 盖公 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8 )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 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 , 或 证券 、 期货交 易所 、 登记 结算 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 原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25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 生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处理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2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1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 与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基金 管理 人 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2 ) 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公 告, 而 且基金 托 管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 造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损失 的 , 应 根据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 向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基 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 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 任。 (3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计算结 果, 虽然多 次重 新 计算和 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4 )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26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完成基 金 半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 在每 年结 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 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财务 会 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 计。 《基 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 的,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季 度 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2 )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27 九、基 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4 次,每份 基 金份额 每 次收益分 配比例 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 基准日 每份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利 润的 20%,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 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前 提下酌 情调 整以 上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 此项 调整 不 需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应于 变 更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法律 、 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将对 上述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进 行调 整。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 配基准 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截 止日 ) 的时间 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 日。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28 十、基 金信息 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应按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进行 信息披 露,拟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在 公开 披露 之前应 予保 密 。 除 按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进 行信 息披 露外,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 信息以 及从 对 方获得 的业 务信 息应 予保 密。 但是 , 如下 情况 不应 视 为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保密 义 务: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法 院判 决 或裁定 、仲 裁裁决 或中 国 证监会 等 监管机 构的 命令 、决 定所 做出的 信息 披露 或公 开。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内容 主要 包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 、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基 金合同 》生效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 格 、 基金定期 报告 (基 金年度 报告、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 、 临时报告 、澄清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诚 实 信用 , 严 守秘 密。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于 本章 第 ( 二) 条规 定的 应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的 事项 进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公 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 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在公告 前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 互相 监督 , 保 证其履 行按 照法 定方 式和 限时披 露 的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将应 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根据 法律 法规 应由 基 金托管 人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报刊 或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 不可 抗力 ;


29 (2 ) 发生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3 )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 证监会 或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2 、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 并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 发 生 《 基金 合同 》 中 规 定需要 披露 的事 项时 , 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公布 。 3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予以 披露的信 息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 可以免费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保 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30 十一、 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年 费率计 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托 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计 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三 )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费 用、 基金财 产划 拨支 付的 银行 费用 、 账 户 维护费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基 金合同 》 生效 后与基金 有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费 和诉讼费 等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及相应 协 议 的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 合同 》 生效 前的 律 师费 、 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 露费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 列支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以 及 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 项调 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 新的费 率实 施 日 2 日前 在 指定媒介 上刊 登公告 。 (六)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复 核程 序、 支付 方式和 时间 1 、复 核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等 , 根 据本 托管 协 议和 《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 复 核。 2 、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基金管 理费 、 基金 托管 费 每日计 提 ,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与基 金管 理人核 对一 致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 金管 理 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 用自动 扣划 后 , 31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在首期 支付 基金 管理 费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托管 人出 具正式 函件 指定 基金 管理 费的收 款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如 需要 变更此 账户 , 应 提前 5 个 工作日 向托 管人 出具 书面 的收款 账户 变 更 通知。 (七) 违规 处理 方 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从基金 财产 中列 支费 用时 , 基 金托 管人 可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予以 说明 解释 , 如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由 ,基 金托 管人 可拒 绝支付 。


32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33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 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 本基金 账务 处理、 资金 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 传 真基金 托 管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生 变更,未 变更的一方有义 务协助变 更后的接任人接 收相 应文件 。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 账凭 证、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少 十五年 以上 。


34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一)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 格;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情 形。 (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 格;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情 形。 二、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程序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1 、 提名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 决议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管 理 人形成 决议 , 该决 议需 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 二 ) 表决 通过 , 自 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 新 任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资 格条 件 ;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须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5 、公 告: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后,由 基金 托管人在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 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公 告 ; 6 、交 接: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 ,及时 向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 金管 理业 务的移 交手 续, 临时 基金 管 理人或 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接收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和 净值 ; 7 、审 计: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 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审 计费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35 8 、基 金名称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 或 新任基 金 管 理人要 求, 应 按其要 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字样。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 提名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 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在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 止后 六 个月 内对被 提名 的 基金托 管 人形成 决议 , 该决 议需 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 二 ) 表决 通过 , 自 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 新 任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资 格条 件 ;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须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5 、公 告: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在 更 换 基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 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公 告 ; 6 、交 接: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 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 料,及 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 任基 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和净 值 ;


7 、审 计: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 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审 计费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 提名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 告: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联 合公告 。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受 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 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 管 业 务 前, 原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应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相关职 责 , 并 保 证不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造 成损 害。 三、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条 件 和程序 的约 定 , 凡 是直 接 引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变更 的 , 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 可 直 接对相 应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36 十五、 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 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不公 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公 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运作 和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尚 未按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在没 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 分红 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 (七)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 务上 不独立, 其高 级管 理人 员 和其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 ) 基 金托 管人 私自 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财 产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 基金合 同》 或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除 外。 ( 九 )基 金 财产 用于 下列投 资 或者 活 动: (1 ) 承销证 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人 贷 款或 者 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 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 中 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7 ) 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 动 。 法律 、 行 政 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十 ) 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以及法 律 、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37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 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6 ) 将清 算报告 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 、 基金 财产 清 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8 7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39 十七、 违约责任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履行 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基 金法 》 或者 《基 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 约 定 ,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 因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承 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对损 失的 赔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三 ) 一 方当 事人 违约 , 给另一 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就 直接 损失 进行 赔 偿; 给基 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 应就 直 接损失 进行 赔偿 , 另一 方 当事人 有权 利及 义务 代表 基金向 违约 方追 偿。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 、不 可抗 力; 2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当时 有效的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3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投 资或不 投资 造成 的直 接损 失等。 (四 ) 一 方当 事 人 违约 ,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五 ) 违 约行 为虽 已发 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 够继 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六 )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 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40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41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在向 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 经托 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章 ,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 根 据中国 证监 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注册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 托 管协 议自 《基 金 合同 》 成 立之 日起 成立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 起生效 。 托 管协议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 本 协议 一式 六份 , 协议双 方各 持二 份 , 上 报 监 管机 构二 份 , 每 份具 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42 二十、 其他事项 如发生 有权 司法 机关 依法 冻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配 合 ,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 本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 用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本 协议 未尽事 宜, 当事人 依据 《基 金合 同》 、 有关法 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43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章、 签订 地、 签订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