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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鑫动力A(003230)

创金合信鑫动力: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 年 八 月


I 创 金 合信 鑫 动力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重要提示 1 、 本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 2015 年9 月14 日证监许可 [2015 ]2099 号文注册募 集, 并 于 2016 年 6 月22 日获得中 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关于创金合信鑫 动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1427 号)。 2 、基金 管理 人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完 整。 本基金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本基 金为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理论上 其预 期风险 收益 水平高 于债 券型基 金和 货 币 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4 、本基金投 资于证券市 场,基金净 值会因为证 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 人 在 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 断市场,并 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 可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 : 与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特定品种相关的特定风险。 如与投资金融衍生 品相关的基差风险、 盯市结算风险、 第三方风险, 以及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公开发行的债券 品种因信息披 露不充分而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 比较基准的风险等。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 “ 风 险 揭 示 ” 部 分 。 5 、基金不同 于银行储蓄 与债券,基 金投资人有 可能获得较 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损 失 本 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 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 风 险。 6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绩 也不 构 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7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 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8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I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 九、基金的投资.......................................................................................................... 37 十、基金的财产.......................................................................................................... 43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44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3 十六、风险揭示.......................................................................................................... 5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61 十八、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6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6 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89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9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 式.................................................................. 92 二十三、备查文件...................................................................................................... 93


1 一 、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以 及 《 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2 二 、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 :指《 创 金合信鑫动 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 金签订之《 创金合信鑫 动力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 :指《创金 合信鑫动力 灵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指 《 创金合信 鑫动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28 日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 , 并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 法>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 修改 的《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机构: 指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三 4 个月 30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指 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 指 《创金 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37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 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5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 额总数 49 .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 .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 .A 类基金份额 : 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认购费、 前端申购费, 但 不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 .C 类基金份额 : 指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 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 . 基金份额折算: 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 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 三 、 基金 管 理人





( 一)基 金 管 理人概 况 1 、基金管理 人基本情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日期:2014 年7 月9 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王晶晶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 深圳市金合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 总计 100%





( 二)主 要 人 员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 7 名成 员,其中 1 名董事长,3 名董事,3 名 独立董事。 刘学民先生, 董事长, 研 究生, 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外经处副处长、 北 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总经理、 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第一创业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第一创业摩 根大通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 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泰一新 (北京) 节水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深圳第一创业元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第一创业圆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 董事长、 深圳一创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深圳一创泓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创 7 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 表人。 苏彦祝先生, 董事,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 、 投资部执行总监、 投资部总监、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现 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越岷先生, 董事, 硕士 , 国籍: 中国 。 历任佛山市计量所工程师、 佛山市诚信税务师 事务所副经 理、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总 经理助理、 清算托管部 副总经理 、 资产管理部运营与客服负责人, 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 营运体系。 刘红霞女士, 董事, 本科 , 国籍: 中国 。 历任广东省香江集团人 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中 国建材集团 下属北新家 居/ 易好家电 器连锁有限 公司人力资 源总监、顺 丰快递集团 人事处总 经理,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 事长,深圳市透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创金合信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杨豫鲁先生, 独立董事, 本科, 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市计划委员会主任科员、 北京市 综合投资公司处长、 常务副总经理、 在北京市能源 (集团) 有限公司领导专项工作, 现任创 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基华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 高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 任中国 诚信证券评估有限 公司经理、 红牛维他命 饮料有限公 司财务总监 、ALJ (中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吉通网络 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财务总监、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副总裁、 财务总监、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中铝海外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 有 限公司副总 裁,现任北 京厚基资本 管理有限公 司总裁、奥 瑞金包装股 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津良先生, 独立董事, 研 究生, 国籍: 中国。 于 1970 年12 月-1975 年 3 月服 役;1975 年 4 月起历 任北京照相机总厂职工, 北京经济学院劳 动经济系教师, 北京市西城区委办公室 干部、 副总主任, 北京市委办公厅副处长, 北京市政府休改办调研处、 研究室处长, 建设 银 行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部总经理、 海南代表处主任、 海南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 总裁办主任兼基金部总经理,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总 裁办主任, 中润经济发 展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 理、总经理 、董事长、 党委委员、 党委书记 , 名誉董事长。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基本 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职工监事一名。


8 杨健先生, 监事, 博士, 国籍: 美国。 历任华北 电力设计院 (北京) 工程师,GE Energy (通用电气能源集团) 工程师,ABB Inc. 项目经 理、 新英格兰电力交易与调度中心首席分析 师、 通用电气能源投资公司助理副总裁、 花旗集团高级副总裁,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贾崇宝先生,职工监事,国籍:中国。2005 年 9 月加入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从 事合规管理工作;2011 年 9 月加入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稽核部稽核经理、资 产管理部产品运营经理;2014 年 8 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综合部总监助 理、 职工监事。 3 、高级管理 人员基本情况 刘学民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同前。 苏彦祝先生,总经理,简历同前。 梁绍锋先生, 督察长, 硕 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分会法务 主管、世纪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合规 专员、第一 创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法律合规部 副总经理 、 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分管监察稽核。 黄先智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湖南浏阳枫林花炮厂销售经理、 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助理、 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 资产管理部产品研 发与创新业务部负责人兼交易部负责人 。 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产 品、交易及机构销售业务。 黄越岷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前。 刘逸心女士, 副总经理, 学士,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金融业 务部项目经理、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区域渠道业务总监、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市场部负责人, 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 市场体系。 张雪松先生, 副总经理,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员, 深圳 市太阳海岸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及机构理财部 总监助理、 基金经理、 养老金业务部总监、 机构业务部总监,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 产管理部私募业务战略规划组负责人, 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私募 创新业务。 4 、本基金拟 任基金经理 李晗先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 金融风险管理师 (FRM ) , 权益投资基金经理。 投 9 资中注重基本面研究, 寻找行业和企业发展的拐点, 擅长挖掘估值合理的持续成长股, 与优 质企业共同 成长中获取 丰厚回报。 曾任职于海 航集团从事 并购整合业 务。此后任 职于鹏华 基金,从事专户业务、企业年金业务的研究工作。 2009 年 11 月加盟第一创业证券资产管 理部,曾担任多个集合理财产品投资主办,投资经验丰富。2014 年 8 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经理。 5 、基金管理 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苏彦祝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玉辉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一部总监。 曹春林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 王一兵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张荣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 薛静女士,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机构业务部总监兼固定收益部副总 监。 程志田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基 金 管 理人的 职 责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0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 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


11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2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基 金 管 理人关 于 遵 守法律 法 规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现行 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 国 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2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基金法 》及有关法 律 法 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其 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 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 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 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 获 取的未公 开 信息、利 用 该信息从 事 或者明示 、 暗示他人 从 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 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 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 场 秩 序;


13 (9 )贬损同 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 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 念 , 规 范 基 金 运 作 。 5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 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 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 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 定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基 金 管 理人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1 、风险管理 的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 (2 ) 独立性 原则: 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 产、特定客户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 ) 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 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 ) 适 当 性原 则 : 产 品 的 设 计 、 推 广 、 运 作 应 遵 循 风 险 与 客 户 承 受 能 力 适 当 的 原 则 。 2 、风险管理 体系组织架构


14 公 司 建 立 四 级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 第 一 层 级 为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风 控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 第 二 层 级 为经营管理层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办公会, 第三层级为监察稽核部, 第四层级 为各业务或职能部门, 采取 “自上而下” 和 “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理念, 即 “自上而下” 风 险管理政策的传达和执行,“自下而上”的风险汇报与处置。各层级分 工 明 确 , 职 责 如 下 : (1 ) 风控与审计委员会: 负责对监察稽核、 合规和风险控制的重要事项进行总体把控, 对重大决策的风险及其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对董事会负责; (2 ) 投资决 策委员会: 负责对客户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 研究、 评估、 决策, 督导 重大投资决策的执行,并对总经理负责; (3 ) 风险控 制办公会: 负责对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揭 示、 评估, 提 出应对措施建议, 对重要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对总经理 负责; (4 ) 监察稽核部: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 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合规合法及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 负责公司各类风险的识别、 防范和控制; 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负 责 公司制度体系的建设和维护; 定期提交监察稽核报告 (季报、 年报) 等 法定报告及定期或不 定期出具其他各种报告; 并负责法律事务管理、 稽核和审计事务及处理重大客户投诉等工作; (5 ) 各职能部门: 为公司风险控制措施的主要执行者, 对各自范围内的风险进行管理, 确保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得以有效实施。 3 、内部控制 制度综述 董 事 会 总 经 理 风 控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督 察 长 监 察 稽 核 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风 险 控 制 办 公 会 各 职 能 部 门 一级 二 级 三级 四级 15 (1 )内部控 制大纲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纲 领 性 文 件 , 是 制 定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基 础 和 依 据 , 公 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 资产委托人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实现公司稳健, 持续发展, 维护股东权益,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 操守, 正直诚信, 廉洁自律, 勤勉尽责; 保护公司声誉。 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 括 确立加强内 部控制的指 导思想,营 造有利于加 强内部控制 的文化氛围 ,健全公司 治理结构 , 完善公司组织体系, 对公司基本业务的风险控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建立层次分明的制度体系, 并建立对制度本身的管理,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效性实行持续检验。 (2 )风险控 制制度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的 目 标 为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行 政 规 章 、 行 业 自 律 规 范 和 公 司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建立有效的基金管 理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机制, 将各种风险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实现业务稳 健、 持续发展; 不断提高风险控制水平, 保证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维护公司信誉, 保 持 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包括治理结构和业务行为风险、 员工道德和法 律风险、投 资与交易风 险、注册登 记与基金清 算风险、IT 风险等,分 别制定相应 的风险防 范措施,并制定相应 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3 )监察稽 核制度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重 要 环 节 。 公 司 设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 督 察 长 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出具 监察稽核 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 国证监会报告。 监 察 稽 核 部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协 助 督 察 长 工 作 , 是 风 险 控 制 办 公 会 的 日 常 办 事机构。 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议 权, 具体负责审查 稽 核公司各项制度制定、 运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统筹工作; 负责公司反 洗钱的管理工作; 负责公司、 基金及其它资产管理运作的风险管理工作; 调查处理公司、 员 工的违法违规事件;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4 )内部会 计制度 建 立 了 基 金 会 计 的 工 作 制 度 及 相 应 的 操 作 控 制 规 程 , 确 保 会 计 业 务 有 章 可 循 ; 按 照 相 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 金会计业务 的复核制度 以及与托管 行相关业务 的相互核查 监督机制 ; 16 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 完成基金清 算;强化会 计的事前、 事中、事后 监督和考核 制度;为了 防止会计数 据的毁损 、 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 、风险管理 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 建立、 健全内控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各层级关于 内控有明确 的分工,确 保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当 的组织和授 权,确保监 察稽核工作 是独立的 , 同时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手册, 梳理各业务条线所涉及的风险点及建立相应的管控措施, 做 到公开、透明,并不定期根据监管政策变化以及业务发展情况适时更新; (2 ) 建立相 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公司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 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从制 度 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公司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 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公司建立了风险控制办公会, 对 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揭示、 评估, 提出应对措施建议, 对重 要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 患进行层层汇报,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 建立内 部监控系统。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投资监控系统, 能对可 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 使用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分析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 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 不定期 的业务、 风险管理和合规培训。 公司制定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 维 护 、 维 持 和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及 经 营 管 理层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 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7 四 、 基金 托 管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 称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86.04 亿 元 人 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 〕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 〕673 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 -68858126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管 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 国 务 院 同 意 并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成 立 于 2007 年 3 月 6 日 ) 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 依 法 整 体 变 更 为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法 承 继 原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全 部 资 产 、 负 债 、 机 构 、 业 务 和 人 员 , 依 法 承 担 和 履 行 原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在 有 关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 以 及 相 应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和 法 律 责 任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坚 持 服 务 “ 三 农 ” 、 服 务 中 小 企 业 、 服 务 城 乡 居 民 的 大 型 零 售 商 业 银 行 定 位 , 发 挥 邮 政 网 络 优 势 , 强 化 内 部 控 制 , 合 规 稳 健 经 营 , 为 广 大 城 乡 居 民 及 企 业 提 供 优 质 金 融 服 务 , 实 现 股 东 价 值 最 大 化 , 支 持 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 下设资产托管处、 风险管理处、 运 18 营管理处等 处室。现有 员工 20 人 ,全部员工 拥有大学本 科以上学历 及基金从业 资格,80% 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 三 ) 基金托 管 业 务经营 情 况 2009 年 7 月23 日, 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联合批准, 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是我国第 16 家托管 银行。2012 年 7 月19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 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 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 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 灵活的托 管业务系统、 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 健全的内控体系、 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 为广大 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 全面的托管服务, 并获得了合作 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49 只 ,包括中欧行 业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原中欧中小 盘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166006) 、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519985)、 东方 保本混合 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400013 ) 、万家添利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161908)、 长 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003 ) 、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164208)、 鹏华丰泽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160618 )、东方增 长中 小盘混 合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400015 ) 、 长安宏 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740001) 、 金鹰持 久增利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LOF)(162105) 、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166012 ) 、 农银 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660012 ) 、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519117 ) 、 天弘现 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420006 ) 、 汇 丰晋信恒生 A 股行业龙头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540012) 、 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40036) 、 东方强 化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16 ) 、 中欧 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16) 、 东方 安心 收 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20 ) 、 银河岁岁 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662)、 中 欧 纯 债 添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66021 ) 、 银 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19656 ) 、 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73 ) 、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000552 ) 、 南方 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63) 、 中邮货币市场基金 (000576)、 易方达财富 快线货币市 场基金(000647)、天弘瑞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000774 )、 中 邮 核 心 科 技 创 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0966 ) 、 中 信 建 投 凤 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001006 ) 、 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194 ) 、 南方利淘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183 ) 、 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16)、 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076 ) 、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001250) 、 易方 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49) 、 易方达新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85 ) 、 天弘 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10)、 19 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47) 、 易方达 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001314 ) 、 方正富邦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31) 、 易方达瑞景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33 ) 、 南方利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570)、广 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2107 ) 、 天弘 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002388 ) 、 博 时 泰 和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2608 ) 、 融 通 增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2342 ) 、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002759 ) 、 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198)。 至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 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本外币) 、 私募基金、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资金、 保险资产 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32 ,857.61 亿 元。 (四)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 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 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 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 配备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 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 职责 、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 理严格实行 复核、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 章按规程保 管、存放 、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 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 故 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严格 按 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 同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 20 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异 常情况,向 基金管理人 发出书面通 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 情况核实 ,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 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 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对 象及交易对 手 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 段发现基金 涉嫌违规交 易,电话或 书面要求管 理人进行解 释 或 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1 五 、 相关 服 务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 销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0755-25832571 电话:400-868-0666 联系人:龙小伟 网站:www.cjhxfund.com 2 、其他销售 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调整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公告。 3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 《基金合同》 等的 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 二)登 记 机 构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23838333-8922 联系人:吴东海


( 三 ) 出具法 律 意 见书的 律 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22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 安冬





( 四)审 计 基 金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 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 )2323 8888 传真:(021 )2323 8800 联系人:边晓红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边晓红


23 六 、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9 月14 日证 监许可 [2015]2099 号文 注册, 并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 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1427 号 )。 ( 一 ) 基金基 本 情 况 1 、基金类别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 期 不定期 。 4 、基金份额 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 时收取前端认购费、 前端申购费, 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 A 类基 金份额; 不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 C 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不同, 本基金不同类 别的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 购/ 申购基金 份额时可自 行选择基金 份 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 基金份额类 别 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在不损害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 ,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二)募集期 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4 ( 三 ) 募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四 ) 募集目 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 份,不设募集上限。 ( 五 )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六 ) 基金份 额 的 认购


1 、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 同 》 确 定 并 公 告 。 2 、认购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时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内容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3 、认购方式 及确认 (1 )本基金 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 ) 投资者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 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3 )本基金 认购采取全 额缴款认购 的方式。投 资者认购时 ,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 方 式 备足认购的款项。 (4 )投资者 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 )销售机 构对认购申 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 实 接 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6 )若投资 人的认购申 请被确认为 无效,基金 管理人应当 将投资者已 支付的认购 金 额 本金退还投资者。 6 、认购金额 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 除非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另有规定,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 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 追加认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 机构首次认购 及追加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 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各销售机构对最 25 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以上金额均含认 购费)。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 七 ) 基金认 购 费 用 1 、认购费率 (1 )认购费 率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不 含) 以下 1.0% 100 万元(含 )-200 万元 (不含) 0.6% 200 万元(含 )-500 万元 (不含) 0.2% 500 万元(含 ) 以上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 笔 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 )投资人 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 )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 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 、登记等募 集 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 )各销售 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2 、基金认购 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A 类基 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1 )当认购费 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 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利息折算份额= 利息/ 基 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2 )当认购费 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份额= 利息/ 基 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 26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财产。认购费 用 不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 认购费率为 1.0% ,在募集 期间 产生利息 50.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 +1.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009.90 =990.1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 =99,009.90 份 利息折算份额=50/1.00 =50.00 份 认购总份额=99,009.90 +50.00 =99,059.90 份 即: 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 金, 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获得的利息折算的 份额,可得到 99,059.90 份基金份额 。 (3 )C 类基 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 方式, 投资者认购 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C 类基金 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式与 A 类基 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式相同。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 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间产生利息 50 元,对 应认购费率为 0%,则其 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100,000.00 元 认购份额=100,000.00/1.00 =100,000.00 份 利息折算份额=50/1.00 =50.00 份 认购总份额=100,000.00+50.00 =100,050.00 份 ( 八 ) 募集期 利 息 的处理 方 式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 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7 七 、 基金 合 同的 生 效 ( 一 ) 基金备 案 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 二 ) 基金合 同 不 能生效 时 募 集资金 的 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募集生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 、 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 者 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 3 、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 基金存 续 期 内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数 量和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8 八 、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 回 ( 一 ) 申购 和 赎 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二 ) 申购 和 赎 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其他特殊情况 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 三 ) 申购与 赎 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 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29 4 、除指定赎 回外,赎回 遵循“先进 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 次 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 四 ) 申购与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可对上述程序规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 ) 申购与 赎 回 的数额 限 制 1 、申购金额 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 ( 含申购费, 下同) , 30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 通 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 及追加申购本基金的单 笔最低金额 见相关公告。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 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赎回份额 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 若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 基金转换、 转托管等) 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 于 100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基金管理 人可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 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六 ) 申购费 用 和 赎回费 用 1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包括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A 类基金份额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收取认购费 、 申购费,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对持 有期限少于 90 日的本类别 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对持有期大于或等于 90 日的本 类别 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由赎回基金的投资者承担。 2 、申购费率 (1 )A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时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不 含) 以下 1.2% 100 万元(含 )-200 万元 (不含) 0.8% 200 万元(含 )-500 万元 (不含) 0.3% 500 万元(含 ) 以上 固定费率 1,000 元/ 笔 (2 )在申购 费按金额分 档的情况下 ,如果投资 者多次申购 ,申购费适 用单笔申购 金 额 所对应的费率。 (3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 申购费。 2 、赎回费率


31 (1 )A 类基 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 日(不含) 以下 1.50% 7 日(含)—30 日(不含 ) 0.75% 30 日(含) —180 日(不 含) 0.50% 180 日(含) —365 日(不 含) 0.25% 365 日(含) 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A 类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30 日(不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30 日以上(含)且少于 90 日 (不含 ) 的 A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75% 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有期在 90 日以上( 含)且少于 180 日(不含 )的 A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50% 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 180 日以上 (含) 的 A 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 的 25% 计入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2 )C 类基 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30 日(不含 ) 以下 0.5% 30 日(含) —90 日(不 含) 0.25% 90 日(含) 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C 类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30 日(不含)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30 日以上(含)且少于 90 日 (不含 ) 的 C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 计入基 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 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申购 费率和赎回 费率,并最 迟 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申购费用 由基金申购 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 广 、 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 份 额 时收取。 6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 的情况下根 据市场情况 制 定 32 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基 金投资人定 期和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 七 ) 申购份 额 与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 1 、申购和赎 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 以申购当日 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 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 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涉及金额、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 以申请当日 该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 为 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2 、申购份额 的计算 (1 )投资者 选择 A 类基 金份额时 1 )当申购费 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 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 元, 则 其申购手续费、 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 /1.110 =89,021.83 份 即, 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100,0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的 A 类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10 元 ,可得到 89,021.8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投资者 选择 C 类基 金份额时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 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33 申购份额=100,000/1.040=96,153.85 份 3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 额 365 日后 (未满 730 日)赎回,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 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 ×1.132 =11,320.00 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基础份额 365 日后 (未满 730 日)赎回,假设赎回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20.00 元。 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 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50 日, 则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25% , 假设赎回当 日C 类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 ×0.25% = 25.4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 25.40 =10,134.6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 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34.60 元。 ( 八 ) 申购和 赎 回 的登记 1 、本基金申 购与赎回的 登记业务按 照登记机构 的有关规定 办理。正常 情况下,投 资 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 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 者人 T +2 日 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 投资者T 日赎回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 、登记机构 可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对 上述登记业 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 金 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九 ) 拒绝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期 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 34 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登记 机构、销售 机构、支付 结算机构 等 因异常情况 导 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 ( 十 ) 暂停赎 回 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期 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登记 机构、销售 机构、支付 结算机构等 因异常情况 导 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6 、基金管理 人认为继续 接受赎回申 请将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 可 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 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 十 一 )巨额 赎 回 的情形 及 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35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 ,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 撤 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 (十二) 暂停 申 购 或赎回 的 公 告和 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应于规定 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 登 暂 停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 三 )基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36 ( 十 四 )基金 的 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五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六 )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七 )基金 的 冻 结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 八 )其他 1 、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 人 协 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在条件许 可的情况下 ,基金登记 机构可依据 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业务 规则,办理 基 金 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3 、当技术条 件成熟,本 基金管理人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且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 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 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申购和赎回, 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 让、 过户、 质押等业务,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 提前公告。


37 九 、 基金 的 投资 ( 一 ) 投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 二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次级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金融衍生品 (包括权证、 股指期货等) 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 , 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 三 ) 投资策 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过程中采取 “自上而下” 的分析框架, 基金管理人基于定量与定性相 结合的分析方法, 综合宏观数据、 经济政策、 货币政策、 市场估值等因素, 形成各资产类 别 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的判断, 并进而确定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类别的配置比例。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 “自上而下” 的行业策略与 “自下而上” 的公司研究相结合的方式, 构 建 股票组合。 (1 )行业配 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 通过行业景 气度分析和 行业竞争格 局分析,就 行业投资价 值进行综合 评估 , 从而确定并动态调整行业配置比例。 在行业景气分析方面,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景气度较高 且具有可持续性的行业; 在行业竞争格局方面,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行业竞争格局良好的行 业。 (2 )个股投 资策略 1 )公司基本 面分析


38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满足以下标准的公司: 公司经营稳健, 盈利 能力较强或具有较好的盈利预期; 财务状况运行良好, 资产负债结构相对合理, 财务风险较 小;公司治 理结构合理 、管理团队 相对稳定、 管理规范、 具 有清晰的 长期愿景与 企业文化 、 信息透明。 2 )估值水平 分析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的行业特性及公司本身的特点, 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方法。 可供 选择的估值 方法包括市 盈率法(P/E)、市净率 法(P/B)、市盈率-长 期成长法(PEG )、 企业价值/ 销 售收入(EV/SALES) 、企业价值/ 息税折 旧摊销前利 润法(EV/EBITDA )、自由 现 金流贴现模 型(FCFF,FCFE )或股利贴现模型(DDM )等。通过估值水平 分析,基金 管理 人 力争发掘出价值被低估或估值合理的股票。 3 )股票组合 的构建与调整 本基金在行 业分析、公 司基本面分 析及估值水 平分析的基 础上,进行 股票组合的 构建 。 当行业、 公司的基本面、 股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 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动 态调整。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债券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 在类属 配置方面, 本基金结合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根据交易所市 场与银行间 市场类属资 产的风险收 益特征,定 期对投资组 合类属资产 进行优化配 置和调整 ,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 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变 化趋势、 货币 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实施积极主动 的债券投资管理。 4 、中小企业 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投资, 主要采取分散化投资策 略, 控制个债持有比例。 同时, 紧密 跟踪研究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变化, 并据此调整投资 组合,控制投资风险。 5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自上而下投资 策略指 本基金 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 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 对资产支持 证券的利率 风险、提前 偿付风险 、 流动性风险 溢价、税收 溢价等因素 进行分析 , 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 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 本基金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 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6 、金融衍生 品投资策略 (1 )股指期 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交易, 39 以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 程 中 的 冲 击 成 本 等 。 (2 )权证投 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下跌风险、 实现保 值和锁定收益。 (3 )本基金 将关注其他 金融衍生产 品的推出情 况,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基 金 投 资前述衍生工具, 本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制定 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 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 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7 、其他 未来,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 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 四 )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40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 , 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40% ; (15)本基 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 在任何交 易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本基 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本基 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 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41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4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本基金可不 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五 ) 投资管 理 程 序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内宏 观经济发展 态势、微观 经济运行环 境、证券市 场走势、政 策指向及全 球 经 济因素分析。 2 、投资管理 程序 (1 )备选库 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 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形成基金债券 投资备选库。 对于股票投资, 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 行业前景与政策和个股基本面的分析判断, 形成 基金股票投资备选库。 (2 )资产配 置会议 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 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各投资标的配置, 形成 资产配置建议。 (3 )构建投 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并审批 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产配置会议、 投研会议讨论结果,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 行 基 金 经 理 制 定 具 体 的 操 作 计 划 并 通 过 交 易 系 统 或 书 面 指 令 形 式 向 集 中 交 易 室 发 出 交 易 指令。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 况 反 馈 给 基 金 经 理 。 (5 )投资组 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 监察稽核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 常监督, 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 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 42 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六)业绩比 较 基 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30% + 一年期 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税后)×70% 本基金选定被市场广 泛认同的沪深 300 指数作为 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一年期人民 币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一 年 期 人 民 币 整 存 整 取 定 期 存 款 利 率。此外,本基金还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 制单位停止 计算编制以 上指数或更 改指数名称 、或今后法 律法规发生 变化 、 或有更适当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 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 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八 ) 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债权 人 权 利的处 理 原 则及方 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 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利益。


43 十 、 基金 的 财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44 十 一 、基 金 资产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 二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 金融衍生品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 负债。 ( 三 )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 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的 不含权和含 权固定收益 品种,选取 第三方估值 机 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3 )交易所 上市交 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交易所 市场挂牌转 让的资产支 持证券和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5 5 、期货合约 以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 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充分 理由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 四 )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 数 量 计算。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30% ,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 后第 9 位四 舍五入,但应及时进行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 五 )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 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46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错 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7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 六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 七 ) 基金净 值 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 八 ) 特殊情 况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或证 券、期货交 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 构及存款银 行等第三方 机 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8 十 二 、基 金 的收 益 与分 配 ( 一 )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 供 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收 益 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与 C 类基金 份 额的基金费用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或将不同;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四 ) 收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 配 方 案的确 定 、 公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49 ( 六 ) 基金收 益 分 配中发 生 的 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50 十 三 、基 金 的费 用 与税 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账户开户 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 二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 3 个工 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 个工 作日内进行支付 。 若遇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 3 个工 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 个工 作日内进行支付 。 若遇法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51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仅就 C 类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收取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 计提。 销 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 3 个工 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 个工 作日内进行支付 。 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4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 三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2 十 四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 一 ) 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确认。 ( 二 ) 基金的 年 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3 十 五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 一 ) 信息披 露 的 基本要 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 二 )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公 开 披 露基金 信 息 的禁止 行 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信息披 露 文 本规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开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54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 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30% ,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55 8 位,小数点 后第 9 位四 舍五入,但应及时进行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披露结果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56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 份额的折算; (27)本基 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8)本基 金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的精确位数; (29)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 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57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明细。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 说明书 (更新) 等 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 损 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 六 ) 信息披 露 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或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 信息披 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


58 十 六 、风 险 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特有风险、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 一 ) 本基金 的 特 有风险 1 、与金融衍 生品投资相关的特定风险 (1 )基差风 险 指金融衍生品的合约价格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方向及大小不一致而承受的风险。 因存在 基差风险, 在进行金融衍生品合约展期的过程中, 基金资产可能因基差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 风险。 (2 )盯市结 算风险 金融衍生品合约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 对应的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对 资金管理要求较高。 如出现极端行情, 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保证金不足, 在无法及 时补足保证金的情形下,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3 )第三方 风险 1 )对手方风 险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合约, 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 风险控制 能力强的经纪商, 但不能杜绝因所选择的经纪商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 违规经营行为或破 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另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 也会因为银行间 交易对手违约等 发生对手方风险。 2 )连带风险 为基金资产交易金融衍生品进行结算的交易所或登记公司会员单位, 或该会员单位下的 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 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相关交易场所 对该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 基金资产可能因相关交易保证金头寸被连带强行平仓而 遭受损失。 2 、与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相关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 59 不公开各类材料 (包括招募说明书、 审计报告等) , 外部评 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 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这类债券的认 可度, 从而影响这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另一方面,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债券发行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且各类材料不公开 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 影响或损失。 ( 二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 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等国家政策 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 一 定 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 市场是国民 经济的晴雨 表,而经济 运行具有周 期性的特点 。 宏 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波动会 导致股票市 场及债券市 场的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 动 ,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


4 、购买力风 险。如果发 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 于证券所获 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 膨 胀 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 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 交易过程发 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 所投资债券 之发行人出 现 违 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7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债券 收益率曲线 变动风险是 指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行 移 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 险。再投资 风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证 券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 的 影 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 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 得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


( 三 ) 基金资 产 的 流动性 风 险


60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 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此外,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 回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 )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 五 ) 运作风 险 1 、操作风险 。指相关当 事人在业务 各环节操作 过程中,因 内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 人 为 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 反操作规程 等引致的风 险,如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此外,因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 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 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2 、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 的各种交易 行为或者后 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 术系统的故 障 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 六 ) 不可抗 力 风 险


1 、战争、自 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将 会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的 运行,可能 导 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2 、因金融市 场危机、代 理商违约、 基金托管人 违约等超出 基金管理人 自身控制能 力 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61 十 七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和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 一 ) 《基金 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表 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自 决 议 生效后 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 合 同 》的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2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 清 算剩余 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63 十 八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 当 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 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 括 但 不限于: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 行 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服务机构 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 讼 或 仲裁;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 括 但 不限于: 1 )认真阅读 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 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 风险承受能 力,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 主 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 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4 8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 金 财 产; 3 ) 依照 《基 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 份额; 5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 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如 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 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登 记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 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14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 购、赎回、 转换 、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 售 、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65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9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66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4 ) 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如发 现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 限 于: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7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 基 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 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21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 及 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 金合同》;


68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且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 影 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 《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 人、登记机 构、基金销 售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 范 围 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 质 押 等 业 务 规 则 ; 7 )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在 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 会 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 人 协 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 )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增 加或减少份 额类别,或 调 整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10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69 (1 )除法律 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 人 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 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 基金份 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 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 本 70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 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 的有关证明 文件、受托 出席会议者 出示的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 授 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 )通讯开 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 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 在 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约 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有 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 意 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 记机构记录相符。


71 (3 )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 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在不与 法律法规冲 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 他 方 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 基金份 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 票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72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二 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 一)通过方 为有效;除 下列第 (2 )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 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 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73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9 、其他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 三 ) 基金合 同 的 解除和 终止的事由 、 程 序 1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自 决 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具 74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 四 ) 争议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基金 合同》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 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 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75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 资 者取得 基 金 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76 十 九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 一 ) 基金托 管 协 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5 邮政编码:518046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时间:2014 年7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 ]6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7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 他业务。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70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 办理汇兑; 从事银行卡 (借记卡) 业务; 代理收付款 项, 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 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款等; 代理发行、 兑 付 政府债券; 代理买卖外汇; 代理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 办理政 策 77 性银行、 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存款;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 据; 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办理网 上 银行业务; 以非牵头行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 团贷款业务; 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 贷款业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吸收对 公存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 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的业 务 监 督 、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 资 对 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次级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金融衍生品 (包括权证、 股指期货等) 及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 金 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8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78 (10)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3)本基 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 2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 在任何交 易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 轧差计算) 占 基 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 定; 5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4 )本基 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本基 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本基金可不受相 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 本 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严格依照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9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 为 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 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 、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确保 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 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相关交易必须事前 得到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 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 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 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 行 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 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 工作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 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 80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 规则进 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 款 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 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 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 账机制,确 保基金银行 存 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 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 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签订 书 面 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 账 目 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 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金托 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在开 展基金存款 业务时,应 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81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 绝结算,若 基金管理人 拒不执行造 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 守《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 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2 )流通受 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 、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 理 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基 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 求 的 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 通 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 权 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 82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 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改正。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10 、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 、 阻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的业 务 监 督、核查 1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 基 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83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未 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 回函,说 明 违规原因 ,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 :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 监 督 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 进 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 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 、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 灭失的, 应由该基 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 (4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 务 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按照 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金 合同和本协 议 的 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 )对于因 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 资产和基金 认购、申购 过程中产生 的应收资产 , 如 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 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理 人开设的基 金募集专户 ,在基金募 集 行 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有效 认购款项在 基金募集期 内产生的利 息将折合成 基金份额 ,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84 (2 )基金募 集期满或基 金提前结束 募集时,募 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 、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 出具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 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 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 管人可以本 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 构开设本基 金的银行账 户,并根据 基 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证券 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基 金 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 管人以自身 法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 金 账 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管 理 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若中国 证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协 议生效日之 后允许基金 从事其他投 资 品 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85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 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 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 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在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 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 ,其中实物 证券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 于 托管银行 的保管库 ,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 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 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值。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放 86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30% ,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 后第 9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按 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和基金 会 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 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 不得拖延或 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 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87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 ) 托管协 议 的 修改与 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 、清算费用


88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89 二 十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信息查询服务 通过客服热线的 IVR 自 动语音、 网站信息等方式向客户提供自助信息查询服务。 查询信 息包括基金账户信息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IVR 自动语音 或转人工座席等方式获取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账户 信息查询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余额、交易流水、交易确认、分红记录 、 净 值 查 询 等 信 息 。 客户可登陆 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很方便地查询到 基金管理人信息和基金信息, 基金持有 人还可以查询基金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 (二)信息咨询服务 通过客服热线和网站等方式提供咨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客服热线或网站留言等途径咨询 产品等问题,基金管理人还将安排经验丰富的业务人员为客户提供基金咨询服务。 (三)投诉处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提供电话投诉、 信件和电子邮件投诉等多种投诉渠道。 客户投诉实 行分级管理、限期处理。呼叫中心负责跟踪投诉处理的全过程,并将处理结果答复客户。 (四)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寄送有关资料,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 公 司宣传推广资料等。 (五)各类讲座、推介会、座谈会和巡回路演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讲座、 推介会、 座谈会和巡回路演, 及时与投资者分 享国内外经济和市场最新动态,介绍公司旗下基金的最新信息。


90 (六)基金经理座谈会 基金管理人不定期举办基金经理座谈会, 邀请机构客户与基金经理进行沟通, 与投资者 分享基金投资理念,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金融政策及投资机会。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68-0666 传真:0755-23838930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cjhxfund.com 电子信箱:cjkf@cjhxfund.com (八)如本 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 述方式联系 基 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 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91 二 十 一、 其 它应 披 露事 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


92 二 十 二、 招 募说 明 书存 放 及其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 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93 二 十 三、 备 查文 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 的文件; (二)《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