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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鑫盛(501022)

银华鑫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银华鑫盛 定 增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重要提 示 
1. 银华 鑫盛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 的 募集 已于 2016
年6 月 28 日获 中国 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证 监许 可 【2016 】1442 号文 准予 注册。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以下 简称 “中国 证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 明其 对本基 金的风
险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 推 荐 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不对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 景等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者 保证。 
2. 本基 金为 契约 型, 在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两 年内 (含 第二年 ) 不 开放 申购 、 赎 回业务 , 但
可上市 交易, 基金类 别为 混合 型。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本 基金在 符合基 金上 市交易 条件的
情况下 ,将 申请 在上海 证 券交易 所 ( 以下 简称 “ 上 交所” )上 市交 易。 
3.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为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本 公司” 或 “基 金管 理人” ) ,
基金托 管人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中国 工商 银行” ) , 登 记机构 为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4. 本基 金的 募集 对象 为 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 构
投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人民 币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人 。 
5. 本基 金 自2016 年8 月24 日至2016 年9 月 22 日 通过上 交所 挂牌 发售 , 同时 通过基 金
管理人 指定 的销 售机 构 ( 包括直 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 、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和各 销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如适 用, 下同 ) ) 公 开发售 。直 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仅 对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基金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募 集情 况,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情况 下, 在募 集期 限内 适当延 长或
缩短基 金发 售时 间, 并及 时公告 。 
6.投资 人 可 通过 场外 认购 和场内 认购 两种 方式 进行 认购。 
办理本 基金 场 外 认购 的销 售机构 为 基 金销 售机 构 (包 括直销 机构 及其 他场 外销 售机构 ) 。
本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的 直销中 心仅 对机 构投 资者 办理本 基金 认购 业务 ; 投资 人 可通 过本 公
司网上直 销交易 系统( 网 址:www.yhfund.com.cn ) 办理本基 金的开 户和认 购 手续;场外 销
售 机构 具体 名单 详见 本公 告“一 、基 金认 购的 基本 情况(十 五 )销 售机 构” 。 
办 理本 基金 场内 认购 的销 售机构 为具 有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的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 ,
具体名 单详 见 上 交所 网站 。 
各销售 机构 认购 业务 的办 理网点 、办 理日 期和 时间 等事项 参照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 定 。 
7.本基 金按 照人 民 币 1.00 元份额 初始 面值 开展 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代 码 为 501022 。 
8. 若投 资人 欲通 过场 外认 购本基 金 , 需 开立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上海开放
式基金 账户 。 若 已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上海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的 , 则 不需
要再次 办理 开户 手续 。 募 集期内 本公 司直 销机 构的 直销中 心、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和 指定 的基
金销售 机构 网点 同时 为 投 资人 办 理场 外认 购的 开户 和认购 手续 。 2 
 
若投资 人欲 通过 场内 认购 本基金 , 需具 有 上海 证券 账户 。 其 中, 上海 证券 账 户是指 投资
人 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 开立 的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 人 民币 普 通 股 票账
户(以 下简 称“ 上海 A 股 账户” )或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 户。募 集期 内具 有基 金销售 资格 的 上 交
所会员 单位 可同 时为 投资 人办理 场内 认购 的开 户和 认购手 续。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一个投 资人 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个 基金 账户 。 
投资人 不得 非法 利用 他人 账户或 资金 进行 认购 , 也不 得违规 融资 或帮 助他 人违 规进行 认
购。投 资人 应保 证用 于认 购的资 金来 源合 法, 投资 人应有 权自 行支 配, 不存 在任何 法律 上 、
合约上 的瑕 疵或 其他 障碍 。 
9. 投资 人有 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发 售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归投资 人所 有, 如基 金合 同生效 , 有
效认购 款项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计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账 户 , 由 利息 所转 的份额 以基 金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募 集结 束之日 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
日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提交 验资 报告 ,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 确认 之
日起,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基 金合 同》 生效 。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 若 未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用 ,在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后 30 日内 返
还投资 人已 缴纳 的认 购款 项,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 税后 ) 。 
10.本基 金场内 认购 采用 金 额认购 的 方式 。在具 有基 金销售业 务资 格并经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认可 的上海 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进 行场 内认购 时 , 投 资
人 以金 额申 请, 单笔 最低 认购金 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 超 过 人 民币1,000 元 的应为 人民 币1
元 的整 数倍 ,且 每笔 认购 最大不 超过 人民 币 99,999,000 元 。本 基金 认购 期间 对单个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最 高累 计认 购份 额不设 限制 。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的 方式 。 在本 基金 其他 销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及网 上直销 交
易系统 进行 认购 时, 投资 人以金 额申 请, 每个 基金 账户首 笔认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 10 元,
每笔追 加认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人民 币 10 元。 直销 机构 的直销 中心 仅对 机构 投资 者办理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或各 销售机 构对 最低 认购 限额 及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 以其业 务规 定
为准。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调整 本基 金首 笔认购 和每 笔 追 加认 购的 最低金 额 并 及时
公告 。 
11.认 购原 则 
(1) 本基 金场 外认 购、 场 内认购 均采 用“ 金额 认购 、份额 确认 ”的 方式 ; 
(2)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认 购费率 按每 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算 ; 
(4)认 购期间 对单个 投资 人的累计 认购 规模没 有上 限限制, 但须 受到本 基金 募集规 模
上限和 基金 备案 条件 等限 制。 
12.对于 T 日 交易 时间 内受 理的认 购申 请, 登记 机构 将在 T+1 日 就申 请 的 有效 性进行 确
认, 投资 人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
认购申 请有 效性 的确 认情 况。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申 请的 成功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 额的 确认情 况 ,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否 则, 由此 产3 
 
生的 投 资人 任何 损失 由 投 资人 自 行承 担。 
13.本公 告仅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有关事 项和 规定予 以说 明。投资 人若 欲了解 本基 金的详 细
情况, 请阅 读本 公司 于 2016 年8 月 19 日在 《上 海证 券报 》 上刊 登的 《银华 鑫 盛 定增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 《招募 说明 书》 ” ) 及 《 银华 鑫 盛定 增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摘 要》 ” ) 。 本基 金的
《 银华 鑫盛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 、
《基金 合同 摘要》 、 《银华 鑫盛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招募 说明
书》及本 公告将 同时发 布 在本公司 网站(www.yhfund.com.cn ) 上,投 资人亦 可通过本 公司
网站下 载有 关申 请表 格和 了解本 基金 募集 相关 事宜 。 
14.销售 机构销 售本 基金的 城市名称 、网 点名称 、联 系方式以 及开 户和认 购等 具体事 项
请详见 各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业务公 告。 
在募集 期间 , 除本公 告所 列的销 售机 构外 , 本 基金 还有可 能新 增销 售机 构, 如增加 其 他
销售机 构 , 本 公司将 及时 公告 , 请 留意 近期本 公司 及各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 或 拨打本 公司 及 各
销售机 构的 客户 服务 电话 咨询。 
15.投 资人 可拨 打本 公司 的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3333 或 010-85186558 或 其 他销售 机
构的客 户服 务电 话 咨 询认 购事宜 。 
16.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基金 管理 人可综 合考 虑各种情 况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
内对本 基金 募集 安排 做适 当调整 并及 时公 告。 
17.个人 投资者 还可登 录本 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 , 在与本 公司达 成网 上交易
的相关 协议 、 接受本 公司 有关服 务条 款 、 了解 有关 基金网 上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后 , 通过 本
公司网 上直 销交 易系 统办 理开户 、认 购等 业务 。 
18.本发 售公告 中未 明确指 明仅适用 于“ 场内认 购” 或“场外 认购 ”的相 关内 容,对 于
“场内 认购 ” 、 “ 场外 认购 ”均适 用。 
19.风 险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 当投 资人 赎回时 , 所得 可能会 高于 或低于 投资 人 先
前所支 付的 金额 。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一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 证券所 带来
的个别 风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储 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定 收益 预期 的金 融工 具, 投 资人 购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基 金投 资所 带来的 损失 。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引 导
投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 定额投 资并 不能
规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 等效理 财 方 式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 基 金
销售机 构名 单详 见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 本公 告 以及相 关公 告。 
本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其他 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人自 行 负
担。 4 
 
投资人在 进行 投资决 策前 ,请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 招募说明 书》 及《基 金合 同》 ,了 解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投 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相适 应。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基金业 绩受 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的 影响 , 投资人 持有 本基金 可能 盈利 , 也 可能 亏损 。 本基
金面临 的风 险主 要有 以下 几个方 面: 
(1)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证券价 格受 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的影 响会产 生 波
动,从 而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产生潜 在风 险, 导致 本基 金的收 益水 平发 生波 动。 
1 )政 策风 险 
政策风 险是 指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等 宏观经 济政 策发 生重 大变 化而导 致
的本基 金投 资对 象的 价格 波动, 从而 给投 资人 带来 的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随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动 而变 动, 本 基金
所投 资 的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和 权益 类 投 资工 具的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不仅 直接 影响 着债券 的
价格和 收益 率 , 还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可 能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的 一部 分收 益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的 购买力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响 而
下降, 从而 给投 资人 带来 实际收 益水 平下 降的 风险 。 
5 )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6 )债 券发 行人 提前 兑付 风 险 
当 利率 下降 时 , 拥有 提前 兑付权 的债 券发 行人 往往 会行使 该类 权利 。 在 此情 形下 , 基 金
经理不 得不 将兑 付资 金再 投资到 收益 率更 低的 固定 收益证 券上 , 从而 影响 投资 组合的 整体 回
报率。 
7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 上 市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避免 。 
8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金 融工 具的 一方到 期无 法履 行约 定义 务致使 本基 金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 基 金
在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 收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 发行人 违约 、拒 绝支 付到 期本息 等情 况 ,5 
 
从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9 )通 货膨 胀风 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10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了基 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2) 基金 运作 风险 
1 )管 理风 险 
在本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本 基金 收益 水平 。 此外 , 基 金管
理人的 职业 操守 和道 德标 准同样 都有 可能 对本 基金 回报带 来负 面影 响。 因此, 本基金 可能 因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2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导 致本基 金资 产损 失, 例如 , 越权 违规 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诈 、 交 易错
误等。 
在基金 的各 种交 易行 为或 者后台 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交 易
的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人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 这 种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
销售机 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证 券交 易所 、 证 券登 记结算 机构 、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等 等。 
(3) 其他 风险 
1 )技 术风 险 
计算机 、 通讯 系统 、 交 易 网络等 技术 保障 系统 或信 息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 可 能导 致
本基金在 转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 ,基 金的申 购赎回无 法按 正常时 限完 成、登记 系统
瘫痪、 核算 系统 无法 按正 常时限 显示 产生 净值 、基 金的投 资交 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输 等 风险; 
2 )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 争、代理 机构 违约、 托管 行违约等 超出 本基金 管理 人自身 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本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受 损; 
3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响证 券市 场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4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5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4)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 )折 价风 险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二 年内 ( 含第 二年 ) 不 开放 申购、 赎回 , 期 间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只
能通过 二 级 市场 交易 卖出 基金份 额变 现。 在证 券市 场持续 下跌 、基 金交 易不 活跃等 情况 下 ,
有可能 出现 基金 份额 二级 市场交 易价 格低 于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即基 金折 价交易 , 从 而影
响投资 人收 益或 产生 损失 。 
2 )投 资定 向增 发股 票风 险 6 
 
在基金合 同生 效二年 内( 含第二年 ) ,本 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资产占 非现 金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80%。 公募 基金参 与定 向增 发, 如果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的 同一 股
票的市 价高 于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初始 取得 成本 时 , 根 据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规定方 法进 行
估值。 因此,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可 能由 于估 值方 法的原 因偏 离所 持有 股票 的 收盘 价所 对
应的净 值。 投资 人在 二级 市场交 易时 ,需 要考 虑该 估值方 式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影响 。 
3 )混 合型 基金 存在 的风 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资 产配置 策略 对基 金的 投资 业绩具 有较 大的 影响 。 在 类别资 产配
置中可 能会 由于 市场 环境 、 公 司治 理、 制度 建设 等 因素的 不同 影响 , 导 致资 产配置 偏离 优化
水平, 为组 合绩 效带 来风 险。 
4 )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风险 
① 基差 风险 
在使用 股指 期货 对冲 市场 风险的 过程 中 , 基 金财 产可 能因为 股指 期货 合约 与标 的指数 价
格波动 不一 致而 遭受 基差 风险。 
② 系统 性风 险 
组合现 货的 β可 能不 足或 者过高 , 组 合风 险敞 口过 大, 股 指期 货空 头 头 寸不 能完全 对冲
现货的 风险 ,组 合存 在系 统性暴 露的 风险 。 
③ 保证 金风 险 
产品的 期货 头寸 , 如 果未 预留足 够现 金 , 在市 场出 现极端 情况 时 , 可能 遭遇 保证金 不 足
而被强 制平 仓的 风险 。 
④ 合约 展期 风险 
组合持 有的 主力 合约 交割 日临近 , 需 要更 换合 约进 行展期 , 如 果合 约的 基差 朝不利 的方
向变化 或流 动性 不足 ,展 期会面 临风 险。 
20.本 基金 管理 人拥 有对 本 份额发 售公 告的 最终 解释 权。 
一 、基 金认购 的基 本情况 
(一) 基金 名称 、简 称及 代码 
基金名 称: 银华 鑫 盛 定增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简 称: 银华 鑫 盛 定增 灵活配 置混 合 
场内简称 : 银华 鑫 盛 
基金代 码:501022 
(二) 基金 类 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 本 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两 年内 (含 第二 年) 不 开放 申购 、 赎 回业 务, 但 可上
市交易 。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第二 个年 度对 日起 , 本 基金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自 动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 并 更名 为银华 鑫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接受场 内、 场外
申购与 赎回 等业 务, 并继 续上市 交易 。 
其中, 年度 对日 指某 一日 期在后 续年 度中 的对 应日 期; 如 该对 应日 期为 非工 作日或 该日7 
 
历年度 中不 存在 对应 日期 的,则 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五)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和认购 费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认购 价格 为人 民 币1.00 元/份。 
(六) 投资 目标 
基于对 宏观 经济 、 资 本市 场的深 入分 析和 理解 ,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二年 内 ( 含第二 年) ,
通过对 定向 增发 项目 的深 入研究 , 利 用定 向增 发项 目的事 件性 特征 与折 价优 势, 优 选能 够改
善、 提 升企 业基 本面 与经 营状况 的定 向增 发股 票进 行投资 , 追 求超 越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力 求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稳 定增 值。 本基 金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自动 转型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通过 精选具 有估值优 势和 成长优 势的 公司股票 进 行 投资, 力争 获取超越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收益 ,追 求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七)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股票、 创业板 股票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国债 、金融 债、企
业债券 、 公 司债 券、 央 行 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次 级债券 、 地 方政
府债券 、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及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可交 换债券 以及 其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具 、同业 存单、 银行 存款、 现金、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基金合 同生 效后二 年内 (含第二 年)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0%-100% ;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资产 占非 现金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基 金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本基金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自动转型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0%-95%; 每个 交 易日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其投 资比 例遵循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和相 关 规 定 。 
(八) 销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 人民 币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
他投资 人。 
(九) 销售 方式 
本基金 将以 场内 和场 外两 种方式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公 开发 售。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 募集 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 售业 务资格并经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 中 国8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可 的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发 售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尚 未取 得
基金销 售业务 资格, 但属 于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以下 或简称 “ 上交 所” ) 会员的 其他机 构,可
在本基 金上 市后 ,代 理 投 资人通过 上 交所 交易 系统 参与本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 
场外发 售是 指通 过基 金销 售机构 (包 括直 销机 构及 其他场 外销 售机 构) 通过 场外公 开发
售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场外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名 单见 本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及 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调 整销售机
构的相 关公 告。 
通过场 外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通 过
场内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上海 证券 账户 下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可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实 现基 金份 额在 两个 登记系 统之 间的 转换 。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基 金 投 资人 在募集 期内 可多 次认 购, 认购申请 一
经受理 不得 撤销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 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 否则, 由于 投资人 怠于 查询 而产 生的 任何损 失由 投
资人 自 行承 担 。 
(十) 销售 场所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 本 基金 将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及其他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进行 发售 ( 具体 名单 详见 本公 告 “一 、 基 金认 购的 基本 情况 ( 十五)销
售机构 ” ) 。 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心 仅对 机构 投资 者办 理基金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 另行公 告。 
(十一 )认 购账 户 
若投资 人欲 通过 场外 认购 本基金 , 需开 立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上海 开放 式
基金账 户。 若已 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立 上海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的, 则不 需要
再次办 理开 户手 续。 募集 期内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 网 上直销 交易 系统 和指 定的 基金销 售机 构网
点同时 为投 资人 办理 场外 认购的 开户 和认 购手 续。 
若投资 人欲 通过 场内 认购 本基金 , 需具 有 上海 证券 账户 。 其 中, 上海 证券 账 户是指 投资
人 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 开立 的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 人 民币 普 通 股 票账
户(即 “上海 A 股 账户 ” ) 或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募 集期内 具有 基金 销售 资格 的 上交所 会员
单位可 同时 为投 资人 办理 场内认 购的 开户 和认 购手 续。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一个投 资人 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个 本公 司基 金账 户。 
(十二 )募 集规 模 
本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募集 金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售情况 对本 基金 的发 售进 行规模 控制 。 敬请 投资 人 关 注基金 管
理人发 布的 有关 发售 规模 控制的 公告 。 
(十三 )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对于T 日交 易时 间内 受理 的认购 申请 ,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日就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
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及时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式查 询认
购申请 有效 性的 确认 情况 。 9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申请 的 成功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认 购份 额的
确认情 况 ,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任 何 损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担 。 
( 十四 )认 购时 间安 排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本 基金 的募 集期 为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本基金 认购 时间 为 2016 年8 月24 日至2016 年 9 月22 日。 如 遇突 发事 件, 认购时 间可
适当调 整。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 金发 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 投资 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 体业 务办理时
间可能 不同 ,若 本公 告没 有明确 规定 ,则 由各 销售 机构自 行决 定每 天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与《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如果 达到《基 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 金
合同》 经备 案后 生效 。 如 果未达 到前 述条 件, 本基 金可在 募集 期限 内继 续销 售, 直 到达 到条
件并经 备案 后宣 布 《 基金 合同》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募集 情况 , 在 符合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情况下 , 在募 集期限 内适 当延长 或缩 短基 金发 售时 间, 但最 长不 超过法 定募 集期 , 并 及时 公
告。 
如遇突 发条 件, 以上 募集 期安排 可以 依法 适当 调整 。 
( 十五 )销 售机 构 
1 、场 外销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以及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网 上直 销交 易系统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金 的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具体交 易
细则请 参阅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网址:www.yhfund.com.cn 
(2) 其他 销售 机构 (以 下 排名不 分先 后)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兴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平 安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上海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东莞 农村 商业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上海 农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 东顺 德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渤 海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大同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东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国都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 开源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 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新 时代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信达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 国际 金融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信 建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安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长江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德邦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国 金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国 联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华鑫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南 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上 海证10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申 万宏 源证券 有限 公司 、 太 平洋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万联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 五 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 西藏东 方财 富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湘 财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兴 业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浙 商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中山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中信 期货 有限公 司 、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 海长 量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 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 上海
好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 深圳
市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 嘉 实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 诺亚 正行 (上海 )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 珠 海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和 《 基金合 同》 等的 规定,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履行 公告 义务 。 
2 、场 内销 售机 构 
具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 、 并 经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可 的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具 体名单 可在 上交 所网 站查 询。 
( 十六 )基 金的 存续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 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 十七 )认 购费 率 
1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对通过直销机 构及网上直 销交易系统认 购的养老金 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 资
人实施 差别 的认 购费 率。 
养老金 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金与依 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筹集的 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 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将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非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通过基 金管理人的直 销机构及网 上直销交易系 统认购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 养老金客户 ,
所适用 的特 定认 购费 率按 认购金 额的 大小 分 档 ,如 下所示 :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36%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24%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15%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除前述 养老金客户以 外的 其他投 资人认购本基 金基金份额 时所适用认购 费率按认购 金11 
 
额的大 小分 档, 如下 表所 示: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8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 本 基金 的认 购费 由提 出 认购申 请并 成功 确认 的投 资人承 担 。 基 金认 购费 用 不列入 基
金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募 集期 间发
生的信 息披 露费 、 会 计师 费和律 师费 等各 项费 用, 不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若 投资人 重复 认 购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时, 需按 单笔认 购金 额对 应的 费率 分别计 算认 购费 用。 
( 十八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1 、场 外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场外认 购采用金额认 购的方式, 场外认购份额 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 点
后2 位 以后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净认 购金 额=认 购金 额-固 定认 购费 金额)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认购 费用= 固定认 购费 金额 )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认 购利 息/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例一 : 某 投资 人 ( 非直 销 养老金 客户 ) 在认 购期 内 投资 1,000,000.00 元, 通 过场外 认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率 为 0.80%, 假定 认购 期产 生的 利 息为 295.0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基金 份
额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1,000,000.00/(1+0.80%)=992,063.49 元 
认购费 用=1,000,000.00-992,063.49=7936.51 元 
认购份 额=992,063.49/1.00=992,063.49 份 
利息折 算的 份额=295.00/1.00=295.00 份 
认购份 额总 额=992,063.49+295.00=992,358.49 份 
即: 某投 资人 (非 直销 养老 金客户 ) 投资 1,000,000.00 元, 通过 场外 认购 本基 金 份额,
假定认 购期 内产 生的 利息 为 295.00 元 ,在 认购 期结 束时, 该投 资人 经确 认的 认购份 额总 额
为992,358.49 份。 
2 、场 内认 购 份 额的 计算 
场内认 购采用 金额认 购 方法,场 内认购份额计 算结果 先按 四舍五入原则 保留到小数 点
后两位 ,再 按截 位法 保留 到整数 位, 小数 部分 对应 的金额 退还 投资 人 。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金额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 12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净认 购金 额=认 购金 额-固 定认 购费 金额)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认购 费用= 固定认 购费 金额 )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认 购利 息/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例二: 某投 资人 在认 购期 内投 资 1,000,000 元 ,通 过场内 认购 本基 金, 场内 认购费 率
为0.80%, 假定 认购 期产 生的利 息 为 295.00 元, 则 认购金 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1,000,000.00/(1+0.80%)=992,063.49 元 
认购费 用=1,000,000.00-992,063.49=7936.51 元 
认购份 额=992,063.49/1.00=992,063.49 份 
利息折 算的 份额=295.00/1.00=295.00 份 
认购份 额总 额=992,063.49+295.00=992,358.49 份 ≈992,358 份 
退款金 额=0.49 ×1.00 =0.49 元 
即:某 投资 人在 认购 期内 投资 1,000,000 元, 通过 场内认 购本 基金 ,假 定认 购期产 生
的利息 为 295.00 元, 在认 购期结 束时 ,该 投资 人经 确认的 认购 份额 总额 为 992,358 份,退
款金额 为0.49 元。 
( 十九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投资人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归 投资人 所有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有效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计 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基金 账户 , 其 中利 息转份 额的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其中 , 场 内有效 认购
款项 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保留 至整数 位, 小数 点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场 外有效 认购 款项 利 息折算 的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去 ,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所 有。 13 
 
 
二、 认 购安排 
(一) 认购 时间 :2016 年8 月24 日至 2016 年9 月22 日。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具体 开放 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交 易日交 易时 间 , 场 外认 购具 体开放 时
间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 金发 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 投资 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 体业 务办理时
间可能 不同 , 若 本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没有 明确 规定 , 则由 各销 售机 构自 行决 定每天 的业 务办
理时间 。 
(二) 认购 原则 
(1) 本基 金场 外认 购、 场 内认购 均采 用“ 金额 认购 、份额 确认 ”的 方式 ; 
(2)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认 购费率 按每 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算 ; 
(4)认 购期间 单个投 资人 的累计认 购规 模没有 上限 限制,但 须受 到本基 金募 集规模 上
限和基 金备 案条 件等 限制 。 
(三) 认购 限额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 方式 。 在具 有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经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认可 的上海 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 位进 行场 内认 购时 , 投 资 人 以
金 额申 请 , 单 笔最低 认购 金额为 1,000 元 , 超 过1,000 元 的应 为1 元的 整数 倍 , 且 每笔 认购
最大不 超过 99,999,000 元 。本基 金认 购期 间对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最高 累计 认购份 额不 设
限制。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的 方式 。 在本 基金 其他 销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及网 上直销 交
易系统 进行 认购 时, 投资 人以金 额申 请, 每个 基金 账户首 笔认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 10 元,
每笔追 加认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直 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仅 对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业务, 基金 管
理人直 销机 构或 各销 售机 构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其 业务规 定为 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 整本 基金 首笔 认购 和每笔 追加 认购 的最 低金 额。 14 
 
 
三 、场 内认购 的开 户及认 购程 序 
(一) 场内 认购 使用 账户 说明 
1. 投资人 办 理场 内认 购时 , 需 具有 上海 证券账 户 。 其中 , 上海 证 券账户 是指 投资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 公司 开立 的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账 户 (即 上
海A 股 账户 )或 证券 投资 基金账 户。 
2. 已有 上海 证券 账户 的 投 资人 无 须再 办理 开户 手续 。 
3. 尚无 上海 证券 账户 的 投 资人 , 需 在认 购前 持本 人身 份证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 上 海分 公司 的开 户代 理机构 开立 账户 。 具体 账户 开立手 续请 参见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 公 司 的 相关 业 务 规 则 以及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 各开
户代理 机构 网点 的说 明。 
(二) 场内 认购 的程 序 
1. 受理场 内认购的 时间:2016 年 8 月 24 日至 2016 年 9 月 22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 ( 周六 、周 日 和 法定 节假 日不 受理 ) 。 
2. 开户 及认 购手 续 
(1) 投资 人 应 开立 上海A 股账户 或上海 证 券投 资基 金账户 。 
(2)投 资人 应 在场内 销售 机构的业 务网 点开立 资金 账户,并 在认 购前向 资金 账户中 存
入足够 的认 购资 金。 
(3)投 资人 可 通过场 内销 售机构认 可的 各种方 式在 投资人 开 立资 金账户 的场 内销售 机
构各业 务网 点申 报认 购委 托, 可多 次申 报认购 , 但 不可撤 单 , 申 报一经 确认 认购资 金即 被冻
结。 
具体业 务办 理流 程及 规则 参见办 理场 内认 购的 各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说 明。 15 
 
 
四、 场 外认购 的开 户及认 购程 序 
(一) 场外 认购 使用 账户 说明 
1. 投资 人 办 理场 外认 购时 , 需具有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上海 开放 式基金 账
户。 
2. 已有 上海 证券 账户 的 投 资人 , 可 直接 办理开 放式 基金账 户注 册手 续。 办理 时, 请提 交
上海A 股股 东代 码卡 或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代码 卡。 
3. 尚无 上海 证券 账户 的 投 资人 , 可直 接办 理上海 开 放式基 金账 户的 开户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将 为其 配发上海 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同时 将该 账户 注册 为上海 开放 式基 金
账户。 对于 配发 的上海 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 投 资人 可持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提供 的账 户配
号凭条 , 到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的开 户代 理机 构打 印上海 证券 投资 基
金账户 卡。 
4. 已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指 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 网点 办理过上海开 放 式 基金 账户 注 册 手
续的 投 资人 ,可 在原 处直 接认购 本基 金。 
5. 已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指 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 网点 办理过上海开 放 式 基金 账户 注 册 手
续的 投 资人 , 拟 通过 其他 销售机 构或 直销 网点 认购 本基金 的, 须用 上海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在新
的销售 机构 或直 销网 点处 办理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注册 确认。 
(二) 账户 使用 注意 事项 
1. 投资人已持有 的 通过 银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开 立的 基 金 账 户 不 能 用 于认 购银 华 鑫盛
定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若 已开 立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上海 开放 式
基金账 户, 则可 直接 认购 银华 鑫 盛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2. 拥有 多个 上海 A 股 账户 或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的 投 资人 , 只 能选 择其 中一 个注 册为上海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为 了日 后方便 办理 相关 业务 , 建 议 投资 人 在 通过 上交 所认 购、 赎回 及买 卖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时也 使用 该注册 账户 。 
3. 对于 通过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配 发上海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的 投 资人 , 为 了
日后方 便办 理相 关业 务, 建议 投 资人 在通 过 上 交所 认购、 赎回 及买 卖上 市开 放式基 金时 也使
用该配 发账 户。16 
 
 
五、 个 人投资 者办 理场外 认购 的开户 与认 购流程 
(一)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办 理开户 与认 购的 程序 
1.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金份 额认 购 日24 小时 全 天认购 , 工作 日15:00 后提 交的申 请按 下个 工作 日交 易结算 ,
发售期内节假日提交 的申 请按节假日后第一个 工作 日交易结算。发售期 末日 仅受理 15:00
之前提 交的 申请 。 
2. 开户 和认 购程 序 
(1) 开立 基金 账户 
①办理 相应 的银 行支 付卡 。 
支持本 公司 旗下 基金 网上 交易的 银行 有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 民生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易 购通 账户 、 天 天盈 账户、 通联 支付 渠道 及银 联通支 持的 银行
卡。 
②登陆 本公 司网 站开 始开 户。 
本公司 网站 :www.yhfund.com.cn 。 
③选择 客户 类型 。 
④选择 银行 卡。 
⑤通过 银行 身份 验证 或开 通基金 业务 。 
⑥阅读 《投 资者 权益 须知 》并签 订网 上交 易委 托服 务协议 。 
⑦填写 《风 险调 查问 卷》 。 
⑧开户 成功 。 
(2) 提出 认购 申请 
①进入 本公 司网 站www.yhfund.com.cn ,登 陆网 上交 易。 
②选择 认购 基金 。 
③通过 银行 支付 渠道 支付 认购金 额。 
投资人 可同 时办 理开 户和 认购手 续 。 投 资人 应 在办 理认购 申请 日 (T日 ) 后 的 第2个 工作
日(T+2 日)起 在本 公司网 站网上直销 交 易系统 中打 印认购业 务确 认书。 但此 次确认是 对认
购申请 接受 的确 认, 认购 的最终 结果 要待 认购 期结 束后才 能够 确认 , 对 于本 基金的 已经 受理
的认购 申请 不能 进行 撤单 交易 。 以 上网 上直 销开 户与 认购程 序请 以本 公司 网站 最新的 说明 为
准。 
特别提 示: 
如果投资 人 在 开户时 没有 填写过《 风险 调查问 卷》 ,在首次 办理 认/ 申购 手续 时需要 填
写《风 险调 查问 卷》 。 
(二) 通过 销售 本基 金的 银行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的程序 
以下个 人投 资者 开户 和认 购程序 原则 上适 用于 销售 本基金 的银 行 。 此 程序 仅供 投资人 参
考,具 体程 序以 各销 售机 构的规 定为 准。 
1. 开立 银行 的交 易账 户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银行 的交易 账户 时应 提交 下列 材料: 
(1)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原 件(身 份证 、军 官证 、士 兵证、 警官 证) 及复 印件 ; 17 
 
(2) 银行 存折 或资 金卡 ; 
(3) 填妥 的《 开户 申请 表 》; 
(4) 填妥 《投 资人 风险 承 受能力 测试 》并 签字 。 
2. 提出 认购 申请 
个人投 资者 在开 立银 行交 易账户 后, 可提 出基 金认 购申请 。 提 出认 购申 请时 应提供 以下
材料: 
(1)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原 件(身 份证 、军 官证 、士 兵证、 警官 证) 及复 印件 ; 
(2) 银行 存折 或资 金卡 ; 
(3) 填妥 的《 认购 申请 表 》 。 
银行在 接收 到 投 资人 的认 购申请 后 , 将 自动 向基 金管 理公司 提交 投资 人 开 立基 金账户 的
申请和认 购申 请,经 基金 管理公司 确认 后, 投 资人 应在T+2 日(工 作日 )在银 行销售网 点打
印基金 开户 确认 书和 认购 业务确 认书 。 
3. 注意 事项 
个人投 资者 在销售 机 构开 户和认 购的 详细 程序 如与 上述规 定有 所不 同 , 或 若销 售机构 有
其它方 面的 要求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规 定和 说明 为准 。 
(三) 通过 证券 公司 办理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以下程 序原 则上 适用 于销 售本基 金的 证券 公司 , 并 仅供个 人投 资者 参考 , 具 体程序 以各
销售 机 构的规 定为准,销售 券商名 单详见 本发售 公告 “一、 基金募 集基本 情况 ( 十五 )销售
机构” 。 
新增销售 渠 道的 认购 程序 以其相 关规 定为 准。 
1. 认购 业务 办理 时间 
认购日 的9 :30-15 :00( 周六、 周日 和法定 节 假日 不受理 )。 
2.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已在 该 销售 券商 处开 立了 资金 账户的 客户 不必 再开 立该 账户)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资金 账户应 提供 以下 材料 : 
(1) 填妥 的《 资金 账户 开 户申请 表》 ; 
(2)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原 件及复 印件 ; 
(3) 营业 部指 定银 行的 存 折(储 蓄卡 )。 
3. 基金 账户 的开 立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应 提供 以下 材料 : 
(1) 填妥 的《 开户 申请 表 》; 
(2)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及 复印件 ; 
(3) 在本 销售 机构 开立 的 资金账 户卡 ; 
(4) 营业 部指 定银 行的 存 折(储 蓄卡 )。 
4. 提出 认购 申请 
个人投 资者 在开 立资 金账 户和基 金账 户并 存入 足额 认购资 金后 , 可 申请 认购 本基金 。 个
人投资 者申 请认 购本 基金 应提供 以下 材料 : 
(1) 填妥 的《 认购 申请 表 》; 
(2)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原 件 及复印 件; 
(3) 在本 销售 机构 开立 的 资金账 户卡 。 
投资人还 可通 过各销售 券 商的电 话 委托 、自助/ 热自 助委托、 网上 交易委 托等 方式提 交
认购申 请。 
5. 注意 事项 
(1) 若有 其他 方面 的要 求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说 明为 准; 
(2) 个人 投资 者需 本人 亲 自到网 点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18 
 
(3) 投资 人认 购时 要注 明 所购买 的基 金名 称或 基金 代码。19 
 
 
六 、机 构投资 者办 理场外 认购 的开户 与认 购流程 
(一) 通过 直销 机构 办理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本公 司的 北京 直销 中心 受理机 构投 资者 的开 户和 认购申 请。 
2. 认购 业务 办理 时间 
认购日 的9 :30-15 :00 ( 周六、 周日 及法 定节 假日 不办理 认购 业务 ) 。 
3. 机构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与 认购手 续 
(1) 机构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 交易账 户和 基金 账户 开户 申请时 须提 交的 材料 : 
①填妥 并加 盖预 留印 鉴的 《直销 账户 业务 申请 表》 ; 
②工商 行政 管理 机关 颁发 的有效 法人 营业 执照 复印 件加盖 单位 公章 、 组织 机构 代码证 副
本、 税务 登记 证副本 复印 件加盖 单位 公章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提供民 政部 门 或
主管部 门颁 发的 注册 登记 证书复 印件 ); 
③指定 银行 账户 的银 行 《 开户许 可证 》 复印件 加盖 单位公 章 (或 出示指 定银 行出具 的 开
户证明 复印 件) ; 
④《基 金业 务授 权委 托书 》一式 两份 (加 盖公 章及 法定代 表人/负 责人 章) ; 
⑤《预 留印 鉴卡 》一 式三 份; 
⑥法定代 表 人/ 负责人 及经 办人身份 证件 复印件 加盖 单位公章 (如 是二代 身份 证,请 提
供正反 两面 的复 印件 ); 
⑦《传 真交 易协 议书 》一 式两份 (加 盖公 章及 法定 代表人/负 责人 章) ; 
⑧《机 构投 资者 风险 承受 能力测 试问 卷》 (加 盖预 留印鉴 ); 
⑨《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者 权益须 知》 (加 盖公 章及 法定代 表人/负 责人 章) ; 
⑩机构 投资 者如 有控 股股 东或实 际控 制人 , 还应 核对 并留存 控股 股东 或实 际控 制人的 身
份证件 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 
特别提 示: 
①其中 指定 银行 账户 是指 投资人 开户 时预 留的 作为 赎回 、 分 红、 退款 的结 算 账户 , 银 行
账户名 称必 须同 投资 人基 金账户 的户 名一 致。 
②本公 司可 根据 具体 实际 情况,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的 申请资 料进 行调 整。 
③如果 投资 人在 开户 时没 有填写 过 《机构 投资 者风 险承受 能力 测试 问卷 》 , 在首次 办理
认/申 购手 续时 需要 填写 《 机构投 资者 风险 承受 能力 测试问 卷》 。 
(2) 机构 投资者 办理 认购 申请时 须提 交填 妥的 《直 销认/ 申购 申请 表》 ( 加盖 预留交 易
印鉴) 、银 行付 款凭 证复 印件。 
4. 认购 资金 的划 拨 
投资人 办理 认购 前应 将足 额认购 资金 通过 银行 转账 汇入本 公司 指定 的直 销专 户。 
直销专 户一 :中国 建 设银 行 
账户名 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建 国支 行 
银行账 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 户二 :中国 工 商银 行 
账户名 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东 长安 街支 行 
银行账 号:0200053429027302269 
在办理 认购 业务 时, 需要 按照 《 直销 业务 办理 指南 》 的要 求提 供划 款凭 证, 并且建 议在20 
 
“汇款 用途 ”中 注明 款项 的用途 。 
5. 注意 事项 
(1) 投资 人认 购时 要注 明 所购买 的基 金名 称或 基金 代码。 
(2)投 资人T日 提交 开户 申请后, 应于T+2 日 后(包 括该日) 到本 公司直 销中 心查询 确
认结果 , 或通 过本公 司客 户服务 中心 、 网上直销 交易 系统 查询 。 本公司 将为 开户成 功的 投 资
人寄送 开户 确认 书。 
(3)投 资人T日 提交 认购 申请后, 应于T+2 日 后(包 括该日) 到本 公司直 销中 心查询 认
购接受 结果 , 或通过 本公 司客户 服务 中心 、 网 上直销 交易 系统 查询 。 认 购确 认结果 可自 本 公
司发布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日 起到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查询 , 或 通过 本公 司客 户服务 中心 、 网
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查询 。 
(4) 基金 认购 期结 束, 以 下将被 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①投资 人划 来资 金, 但逾 期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功 的; 
②投资 人划 来资 金, 但逾 期未办 理认 购手 续的 ; 
③投资 人划 来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④在认 购期 截止 日下 午5 :00之前 资金 未到 指定 基金 销售专 户的 ; 
⑤本公 司确 认的 其它 无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二) 通过 销售 本基 金的 银行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以下机 构投 资者 开户 和认 购程序 原则 上适 用于 销售 本基金 的银 行 。 此 程序 仅供 投资者 参
考,具 体程 序以 各销 售机 构的规 定为 准。 
1. 开立 银行 的交 易账 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银行 的交易 账户 时应 提交 下列 材料: 
(1)组 织机构 代码证 、营 业执照或 注册 登记证 书原 件正本或 副本 及上述 文件 加盖公 章
的复印 件; 
(2) 投 资人 填写, 并 加盖 机构公 章、 法定 代表 人签 章和与 资金 账户 一致 的预 留印鉴 的开
户申请 表; 
(3) 授权 委托 书( 加盖 法 定代表 人签 章和 机构 公章 ); 
(4) 经办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 原件及 其复 印件 ; 
(5) 交易 协议 书( 一式 两 份,加 盖法 定代 表人 签章 和单位 公章 )。 
2 、提 出认 购申 请 
机构投 资者 在开 立银 行交 易账户 后, 可提 出基 金认 购申请 。 提 出认 购申 请时 应提供 加盖
印鉴的 认购 申请 表。 
银行在 接收 到 投 资人 的认 购申请 后 , 将 自动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交 投 资人 开立 基金 账户的 申
请和认购 申请 ,经基 金管 理人确认 后, 投资人 应在T+2 日(工 作日 )在银 行销 售网点打 印基
金开户 确认 书和 认购 业务 确认书 。 
3 、机构 投资者 在销售 机构 开户和认 购的 详细程 序如 与上述规 定有 所不同 ,或 若销售 机
构有其 它方 面的 要求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规 定和 说明 为准。 
(三) 通过 证券 公司 办理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以下程 序原 则上 适用 于销 售本基 金的 证券 公司 , 并 仅供机 构投 资者 参考 , 具 体程序 以各
销售机 构的规 定为准,销售 券商的 名单详 见本发 售公 告“一 、基金 募集基 本情 况( 十 五)销
售机构 ”。 
新增销 售渠 道的 认购 程序 以有关 公告 为准 。 
1. 认购 业务 办理 时间 
认购日 的9 :30-15 :00( 周六、 周日 及法 定节 假日 不受理 )。 
2. 开立 资金 账户 21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机构 账户应 提供 以下 材料 : 
(1)资 金账户 开户申 请表 (加盖机 构公 章和法 定代 表人章) ,已 开立了 资金 账户的 客
户不必 再开 立该 账户 ; 
(2)企 业法人 营业执 照或 其他法人 的注 册登记 证书 原件(营 业执 照或注 册登 记证书 必
须在有 效期 内) 及复 印件 (加盖 机构 公章 ); 
(3) 法定 代表 人授 权委 托 书(加 盖机 构公 章和 法定 代表人 章) ; 
(4) 法定 代表 人证 明书 ; 
(5) 法定 代表 人身 份证 件 复印件 ,法 定代 表人 签发 的标准 格式 的授 权委 托书 ; 
(6) 预留 印鉴 ; 
(7) 经办 人身 份证 件及 其 复印件 。 
3. 开立 基金 账户 
机构投 资者 开立 基金 账户 应 提供 以下 材料 : 
(1) 开户 申请 表( 加盖 机 构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 
(2) 经办 人身 份证 件及 复 印件; 
(3) 授权 委托 书( 加盖 机 构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 
(4) 销售 券商 开立 的资 金 账户卡 。 
4. 提出 认购 申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认购 本基 金应提 供以 下材 料: 
(1) 认购 申请 表( 加盖 机 构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 
(2) 经办 人身 份证 件及 复 印件; 
(3) 授权 委托 书( 加盖 机 构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 
(4) 销售 券商 开立 的资 金 账户卡 。 
投资人 还可 通过 电话 委托 、自助/热 自助 委托 、网 上 交易等 方式 提出 认购 申请 。 
5. 注意 事项 
(1) 若有 其他 方面 的要 求 ,以销 售券 商的 说明 为准 。 
(2) 投资 人认 购时 要注 明 所购买 的基 金名 称或 基金 代码。 22 
 
 
七、 清 算与交 割 
本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 投资人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募集 账户 ,不 得动 用。 
投资人有 效认 购款项 在基 金募集期 间产 生的利 息归 投资人所 有, 《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计 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账户 , 由利 息
所转的 份额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23 
 
 
八 、退 款 
投资人 通过 销售 机构 进行 认购时 产生 的无 效认 购资 金, 将于 认购 申请 被确 认无 效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向 投资 人的 指定银 行账 户或 指定 券商 资金账 户划 出 。 通 过本 公 司直销 机构 进行
认购时产 生的 无效认 购资 金在被确 认无 效之日 起 3 个工作日 内向 投资人 的指 定银行账 户划
出。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 若 未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用 ,在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后 30 日内 返
还投资 人已 缴纳 的认 购款 项,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 ( 税后 ) 。 24 
 
 
九 、基 金的验 资 
认购期 结束 后, 由登 记机 构计算 投资 人认 购应 获得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日
内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认购款 项的 验资 。 25 
 
 
十 、《 基金合 同》 的生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 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以公 告。 本基 金募 集行 为结束 前, 投资
人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募 集账户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26 
 
 
十 一、 本次认 购当 事人及 中介 机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 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 是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证 监基金 字
[2001]7 号 文) 设立 的全 国 性资产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的 股权 结
构为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 比例49% ) 、 第 一 创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比 例 29%)、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比 例 21% ) 及山 西海 鑫 实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 比例 1% ) 。 公
司的主 要业 务是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及 中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公司 注册 地
为广东 省深 圳市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三) 销售 机构 
1 、场 外销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详见 本公 告“一 、基 金认 购的 基本 情况( 十五 )销 售机 构” 。 
(2) 其他 销售 机构 
本基金 销售 机构 详见 本发 售公告 “一 、基 金募 集基 本情况 ( 十 五) 销售 机构 ” 。 
2 、场 内销 售机 构 
具体名 单见 可在 上 交 所网 站查询 。 
(四)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27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五)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住所及 办公 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行 大 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范佳 斐 
(六)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 安永 大楼 (即 东3
办公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汤骏、 王珊 珊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8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