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 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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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 利义务
(一)基 金管理 人
1、基金管 理人简 况
名称:银 华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6008 号 特区报 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 东 方经贸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 文号:中 国证监 会证监 基 金字[2001 ]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 元人民 币
存续期限 :持续 经营
2、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
2)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 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 他费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
5)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 ,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了基金合 同及国 家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 报中国 证 监会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金 投 资人的利 益;
7)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托管人 ;
8)选择、 更换基 金销售 机构,对 基金销 售机构 的 相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 基金登 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基金 合同规 定的费
用;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 法律规定 决定基 金收益 的 分配方案 ;
11 )在 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拒 绝或暂 停受理 申 购、赎回 和转换 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 规为基 金的 利益对 被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 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前 提下,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 为基金进 行融资 ;
14)以基 金管理 人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者 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5) 选 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 证券/ 期货经纪 商或其 他为基 金 提供服务 的外部 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制 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等
业务的规 则;
17)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其他权 利。 银华 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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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购 、
赎回和登 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 勉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业化 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 独 立,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 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 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 有关规 定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
9)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10)编制 季度、 半年度 和 年度基金 报告;
11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 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 定或要 求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应 予保密,不 向他人 泄露, 因审计 、
法律等外 部专业 顾问提 供 服务而向 其提供 的情况 除 外;
13)按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收益 ;
14)按规 定受理 申购与 赎 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 基金投 资人 提供的 各项文 件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人 能够按 照基
金 合同规 定的时 间和方式, 随时查 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 条件下 得到有 关
资料的复 印件;
18)组织 并参加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19)面临 解散、 依法被 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 或损害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 时 , 应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任 而 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金托 管人 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 理人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理 人将其 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三 方处理 有关基 金 事务的行 为承担 责任;
23)以基 金管理 人名义 ,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 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 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全部银华 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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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费用 , 将已 募集资 金 并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税 后) 在基金募 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
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 议;
26)建立 并保存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
27)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其他义 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1、基金托 管人简 况
名称: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渊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
[1983]146 号)
2、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基金 合同约 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 规 规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 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财 产、其 他当事人的 利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并 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
投资人的 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开 设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等 投资所 需账户 , 为基金办 理证券/ 期货 交
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 开或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6)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人 ;
7)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其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 持有并 安全保 管 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够 的、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 责基金 财 产托管事 宜;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保
证 其托管 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立;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
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相 互
独立; 银华 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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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 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与 基金有 关 的重大合 同及有 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 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及 时 办理清算 、交割 事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
露前予以 保密, 不得向 他 人泄露;
8)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
9)办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息 披露事 项 ;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 的运作 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 规定进 行;如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 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 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 是否采 取 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 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2)建立 并保存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 定制作 相关账 册 并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 令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支 付基金 收益和 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照 法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 人的投资 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 配;
18) 面 临解散 、 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 ,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通知基 金管理 人;
19)因违 反基金 合同导 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承 担 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 议;
22)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其他 义 务。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投 资人持 有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为 即视为 对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投资 人自 依据基 金合同 取得
基 金份额 ,即成 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 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人并 不以在 基金合 同 上书面签 章或签 字为必 要 条件。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 合法权益 。
1、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 基金财 产收益 ;
(2)参与 分配清 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依照 法律法 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申请赎 回 或转让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
(4)按照 规定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者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银华 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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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事 项行 使 表决 权 ;
(6)查阅 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监督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 损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 法提起诉 讼或仲 裁;
(9)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 阅读并 遵守基 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等 信 息披露文 件;
(2) 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 品, 了解自 身风险 承受能 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 资风险 ;
(3)关注 基金信 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 务;
(4)缴纳 基金认 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 用;
(5)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 或者基金 合同终 止的有 限 责任;
(6)不从 事任何 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事 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
(7)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8)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 当得利;
(9)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集、议 事及表 决的程 序 和规则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组 成,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 并表决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每 一基金份 额拥有 平等的 投 票权。
本 基金自 基金合 同生效 后第 二个年 度对日 起,如 满足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存续 条件 ,本基 金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按 照基金合 同约定 自动转 型 为上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 并更名 为银华鑫 盛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将按其 所持上 市开放 式 基金的每 一基金 份额享 有 相
应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 设日常机 构。
若将来法 律法规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另 有规定 的 ,以届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 为准。
(一)召 开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终止 基金合 同(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中 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2)更换 基金管 理人;
(3)更换 基金托 管人;
(4)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5)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 但法律法 规要求 调整该 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
(6)变更 基金类 别;
(7)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的合并( 法律法 规、中 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8)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
(9)终止 基金上 市,但 因基金不 再具备 上市条 件 而被上海 证券交 易所终 止 上市的除 外;
(10)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程 序(法 律法规 、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银华 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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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2)单 独或合 计持有 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 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 日的基 金 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 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3)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 的其他事 项;
(14)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事项。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且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当出现
以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1)法律 法规要 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 取和其 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 费用的 收 取;
(2) 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变更 收费方 式, 调 低赎回费 率 或除 基金管 理 费、 基金托 管费之 外的
其他应由 基金承 担的费 用 ,或调整 基金份 额类别 设 置 ;
(3)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或行业自 律规则 发生变 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 修 改;
(4)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 涉及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 重大变 化 ;
(5)基金 推出新 业务或 服务;
(6) 基金管 理人、 登 记 机构、 其他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有关 基金认 购、 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 易 过户、转 托管等 业务的 规 则;
(7)调整 基金收 益的分 配原则和 支付方 式;
(8)本基 金在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申购和 赎回;
(9)按照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应当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 的 其他情形 。
(二)会 议召集 人及召 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定 召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 金托管人 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要 召 开
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人 自 行召集, 并自出 具书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配 合;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 一事项 要求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 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
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 当 向基金托 管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自 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配合;
5、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 一事项 要求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都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 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 集, 并 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 有银华 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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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 额持有 人会议 的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 益登记日 。
(三)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 间、通 知 内容、通 知方式
1、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应 于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得 就未经 公告的 事 项进行表 决。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通知应 至少载 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 召开的 时间、 地点和会 议形式 ;
(2)会议 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益登记 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等) 、送 达
时间和地 点;
(5)会务 常设联 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出席 会议者 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 续;
(7)召集 人需要 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 下, 由 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 中说明本 次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表 决意见 提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行通 知基金 托 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托 管人,则应 另行通 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则应另行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 不派代表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 表 决意见的 计票效 力。
(四)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 现场开 会方式 、通讯 开会 方式及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会 议的召 开方式 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 代表出席 , 现场 开会时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不派 代
表列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现场 开会同 时符合 以 下条件时 ,可以 进行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 有基金份 额的有 关证明 文 件、 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 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有关证 明文件 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及 有关证 明文件 符合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的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 金管理 人 持有的登 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示 , 有效的基 金份额 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 (含 二 分之一) 。 若到 会者在 权 益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的 基 金
份 额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重 新召集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到 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 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三分之一 (含三 分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按照 本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以 召集人 通知的 非现 场方式 (包括 邮寄 、
网 络、电 话、短 信或其他方 式)进 行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 召集人 通知载 明银华 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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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非现场 方式在 表决截 止 日以前送 达至召 集人指 定 的地址或 系统。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 通讯开会 的方式 视为有 效 :
(1)会议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约定 公布会 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续 公 布相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 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 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 人(如 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表决意 见;基 金托管 人
或基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 加收取表 决意见 的,不 影 响表决效 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 表决意见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所持 有的基 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 (含 二 分之一) ; 若本 人直接 出 具表决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 表
出 具表决 意见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 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 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 事项重 新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 表三分 之一以上( 含三分 之一) 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直接 出 具表决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
(4 )上 述第(3 ) 项中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具表决 意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机构 记
录相符。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 经会 议 通知载明 , 本基 金亦可 采 用其他非 现场方 式或者
以 现场方 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 结合的 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 开会和 通讯方 式
开会的程 序进行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 他人代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 的,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 授权
方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 络 、电话、 短信或 其他方 式 ,召集人 接受的 具体授 权 方式在会 议通知 中列明 。
(五)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议 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重 大事项 ,如 基金合 同的重 大修改 、决 定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事项 以及会 议
召集人认 为需提 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讨 论的其 他 事项(但 本基金 合同另 有 约定的除 外)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 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可以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 通知前 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 案;也 可 以在会议 通知发 出后向 大 会召集人 提交临 时提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发出 召开会 议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提 案进 行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及 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 应当顺 延 并保证至 少与公 告日期 有 30
日的间隔 期。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内 容 进行表决 。
召 集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交 的临时 提案进 行审 核,符 合条件 的应
当在大会 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 会召集 人应当 按 照以下原 则对提 案进行 审 核:
(1)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 人对于提 案涉及 事项与 基 金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银华 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8
规 定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 求的, 不提交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 不将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 提交大 会表决,应 当在该 次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上 进行解 释和说 明 。
(2)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及 的程序 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 将提案 进行分拆 或合并 表决,
需 征得原 提案人 同意;原提 案人不 同意变 更的,大会 主持人 可以就 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做出决 定,并 按照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 程 序进行审 议。
2、议事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 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议 事 程序 及注 意事项 ,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 后由大 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表决 , 经 合法执 业的 律师见证 后形成 大会决 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 会议的 代表,在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 的情况 下,由 基
金 托管人 授权其 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 持;如 果基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 能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 一以上(含 二分之 一)选 举产生 一
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或主 持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作 出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 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 册。 签 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 称 )和联系 方式等 事项。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 截止日期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在公证 机关监 督下由 召 集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形成 决 议。
(六)表 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 基金份额 有一票 表决权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 议 :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 权的二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 方为有 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 项 以外的其 他事项 均以一 般 决
议的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可做 出。除 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 外,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
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 以特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决 。
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在 计 票时 监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为 有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则
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 资人身 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 有效出 席的投资人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
定 的表决 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 具表决 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 列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 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 则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以 召集人 发布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知 为 准。
(七)计 票 银华 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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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 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 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
督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 然由基 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
但 是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 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
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 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 人。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票 的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 行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人 当 场公布计 票结果 。
(3) 如 果 会议 主持人 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 人 对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有 异 议, 可以 在宣布 表决结
果 后立即 对所投 票数要求进 行重新 清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 新清点 ,重新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清 点
后,大会 主持人 应当当 场 公布重新 清点结 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 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 会
在 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则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的监 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 以
公证。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表决 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八)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 生效之 日起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时,必 须将公证书 全文、 公证机 构、公 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生 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对全体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束 力。
( 九)本 部分关 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等 规定, 凡是
直接引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规则的部 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或监 管规则 修改导 致 相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更 的 ,
基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一 致报监 管机关 并 提前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内容 进行修 改和调 整 ,
无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 。
三、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 执行方式
(一)基 金利润 的构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收 益、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 基金利 润 减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后 的余额。
(二)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 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基金未 分 配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 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益 分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前二年 内(含 第二 年) , 具体分 红方 案银华 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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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基金管 理人根 据基金 运 作情况届 时不定 期发布 的 相关分红 公告, 若基金 合 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则 不 进
行 收 益分 配; 在 本基 金按照 基 金合 同约 定 自动 转型为 上 市开 放式 基 金(LOF ) 后 ,具 体分 红 方案 见基
金管理人 根据基 金运作 情 况届时不 定期发 布的相 关 分红公告 ;
2 、基金 合同生 效后二 年内 (含第 二年) ,本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方式 为现金 分红 ;本基 金按照 基金 合
同 约 定自 动转 型 为上 市开放 式 基金 (LOF )后 ,登记 在 登记 结算 系 统的 基金份 额 ,收 益分 配 方式 为现
金分红或 红利再 投资 ( 若 投资人不 选择, 本基金 默 认的收益 分配方 式是现 金 分红) , 红利再 投方式 免 收
再投资的 费用; 登记在 证 券登记系 统的基 金份额 收 益分配方 式为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 即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 分配金 额 后不能低 于面值 ;
4、每一基 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权 ;
5、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且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前提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
允 许的前 提下酌 情调整以上 基金收 益分配 原则,并于 变更实 施日前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且不 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四)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 明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 益 分配对象 、 分配 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 方 式等内容 。
(五)收 益分配 方案的 确 定、公告 与实施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公 告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 分配基准 日 (即可 供分配 利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日 。
(六)基 金收益 分配中 发 生的费用
基 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承担 。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时,基金登 记机构 可将该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现金红 利转为 基 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 计 算方法, 依照登 记机构 相 关业务规 则执行 。
场内基金 份额收 益分配 时 发生的费 用,遵 循上海 证 券交易所 和登记 机构的 相 关规定。
四、与基 金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费 用的提 取、支 付 方式与比 例
(一)基 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
2、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
3、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 金相关的 会计师 费、审 计 费、律师 费、诉 讼费和 仲 裁费等法 律费用 ;
4、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费用;
5、基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6、基金的 银行汇 划费用 ;
7、基金的 开户费 用、账 户维护费 用;
8、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 金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9、基金的 上市初 费和月 费; 银华 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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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 基 金财产中 列支的 其他费 用 。
本基金终 止清算 时所发 生 费用,按 实际支 出额从 基 金财产总 值中扣 除。
(二)基 金费用 计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1)本基 金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二 年内( 含第二 年 )的管理 费
本基 金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二年 内(含第二年 ) 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0% 年费率 计
提。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2.0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2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第 二 个 年 度 对 日 起 ,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自 动 转 型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的管 理费
本 基金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第二 个年度 对日起 ,本基 金按 照基金 合同约 定自动 转型 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后 的管 理费按 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0% 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1.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 金管理 费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核对 一致
后,由基 金托管 人于次 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 节
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无法 按时支 付的 , 顺 延至最近 可支付 日支付 。 在首期支 付基金 管理费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向 托管人出具 正式函 件指定 基金管理费 的收款 账户。 基金管理人 如需要 变更此 账户, 应
提前 10 个 工作日 向托管 人出具书 面的收 款账户 变 更通知。
2、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的 年费率计 提。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25%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 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核对 一致
后,由基 金托管 人于次 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付 给基金托 管人。 若遇法 定 节
假日、休 息日或 不可抗 力 致使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最近 可支付 日支付 。
上述 “ (一) 基 金费用 的 种类” 中第 3-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协 议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 费用, 由 基金托管 人从基 金财产 中 支付。
(三)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 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 基金财产 的损失 ;
2、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 用;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 关费用; 银华 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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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 定不得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 目。
(四)基 金管理 费和基 金 托管费的 调整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根据基 金发展 情况调 整基 金管理 费率和 基金托 管费 率,此 项调整 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基 金管理 人必须依照 有关规 定于新 的费率实施 日前在 指定媒 介上刊 登
公告。
(五)基 金税收
本 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 纳税主 体,其 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 收法律 、法规 执行 。基金 财产投 资的
相 关税收 ,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基金 管理人或者 其他扣 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 收征收 的规定 代
扣代缴。
五、基金 财产的 投资方 向 和投资限 制
(一)投 资范围
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包 括中小 板股
票 、创业 板股票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 券(国 债、金融债 、企业债 券、公 司债券、
央 行票据 、中期 票据、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券、 次级债 券、地 方政府债券 、可转 换公司 债券及 分
离交易可 转债、 可 交换债 券以及其 他中国 证监会 允 许投资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购、 非 金 融
企 业债务 融资工 具、同业存 单、银 行存款 、现金、权 证、股 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 但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相 关 规定)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二年内 ( 含第二年)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100% ; 非公 开发行 股票资
产占非现 金基金 资产的 比 例不低于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
本基金应 当保持 不低于 交 易保证金 一倍的 现金。
本 基 金按 照 基金 合 同约 定自 动 转型 为 上市 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股票 资 产占 基 金资 产 的比 例 为
0%-95%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如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变 更投资 品种的 投资比 例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 的投资 比 例,其投 资比例 遵循届 时 有效的法 律法规 和相关 规 定。
(二)投 资限制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1)基金 合同生 效后二 年内(含 第二年) ,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100% ,非公开 发 行
股票资产 占非现 金基金 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 本基金按 照基金 合同约 定 自动转型 为上市 开放式 基 金
(LOF )后,股 票资产 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
(2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二年 内(含 第二年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
证 金后, 本基金 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 金;本 基金按 照基金合同 约定自 动转型 为上市 开
放 式 基金 (LOF )后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 在扣 除股指 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应 当 保持 不低银华 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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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3)本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 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的证 券,不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5)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6)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 证,不得 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
(9)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的
10% ;
(11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
证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 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 标 准,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 卖
出;
(13)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 过拟发 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 行股票 的 总量;
(1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 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最 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 到期后不 得展期 ;
(15)基 金合同 生效后 二 年内(含 第二年) ,基金 资产总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200% ;本 基
金 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 自动转 型 为上 市开 放 式基 金(LOF ) 后 ,基 金 资产 总值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40% ;
(16)当 本基金 参与股 指 期货交易 时,则 需遵守 下 列投资比 例限制 :
1)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 入股指 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 )基金 合同生 效后二 年内 (含第 二年)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
有价证券 市值之 和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本基金 按照基 金合同 约 定自动转 型为上 市开放 式 基
金(LOF )后 , 在任 何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 入期货 合 约价 值与 有 价证 券市值 之 和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 价 证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
券、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
3)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卖 出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 持有的 股 票 总市 值 的 20% ;
4) 本基金所 持有的 股 票 市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本 基金
合同关于 股票投 资比例 的 有关约定 ;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 内交易 ( 不包括 平仓) 的 股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17)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投资限 制。
因 证券市 场及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 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 定银华 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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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 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
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基金管 理人应 根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进行投 资。 基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的投 资决策 流程和 风 险控制制 度,防 范流动 性 风险、法 律风险 和操作 风 险等各种 风险。
本 基金持 有证券 期间, 如发 生证券 处于流 通受限 状态 等非基 金管理 人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前述规 定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在上 述情形 消除后 的 10 个交 易日内 调整完 毕。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期 间内,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 的投资 的
监督与检 查自本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第 (1)- (17) 项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 行变更 的, 本基 金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相应调 整投资 比例限 制 规定, 不 需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审议。 法律法 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2、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 得 用于下列 投资或 者活动 :
(1)承销 证券;
(2)违反 规定向 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
(3)从事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
(6)从事 内幕交 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 正当的证 券交易 活动;
(7)法律 、行政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 他活动。
法律、行 政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 用 于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控股股 东、实 际控 制人或 者与其 有其
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 交易的 ,应当 符
合 基金的 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 略,遵 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 全内部 审
批 机制和 评估机 制,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价 格执行。相 关交易 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 法
律法规予 以披露 。 重大 关 联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审 议, 并 经过三 分 之二以上 的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应至 少 每半年对 关联交 易事项 进 行审查。
六、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 方法和公 告方式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 负债后 的 价值。
1 、基金 合同生 效的前 二年 内(含 第二年 ) ,在 基金 份额上 市交易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一次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累 计净值。
基 金份额 上市交 易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交 易日 的次日 ,通过 其网站 、基 金份额 销售网 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 露交易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或自 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登 载 在指定媒 介上。 银华 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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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本基 金按照 基金合 同约定自 动转型 为上市 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在开 始办理申 购或赎 回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 累计 净值 。
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其 网站、 基金
份额销售 网点以 及其他 媒 介,披露 开放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或自 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登 载 在指定媒 介上。
七、基金 合同解 除和终 止 的事由、 程序以 及基金 财 产清算方 式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合 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对 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 生效后 方可执 行,并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公 告。若法 律法规 发生变 化 ,则以变 化后的 规定为 准 。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 事 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并 在 履行相关 程序后 ,基金 合 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情形;
4、相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出现 后 , 基金管 理人组 织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 清 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聘 用必要 的
工作人员 。
3、 在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各 自履行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 托管协 议 规定的义 务,维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 法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5、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 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统一 接管基 金;
(2)对基 金财产 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对基 金财产 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 清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 进 行外 部 审计, 聘 请 律师 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 ;
(6)将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 告; 银华 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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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 金剩余 财产进 行分配。
6、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基金管理 人应 在 6 个 月 内办理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事 宜,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可 根据基金 财产的 情况确
定 清算期 限;在 特殊情况下 ,若截 至清算 期限届满日 ,本基 金仍持 有流通受限 证券的 (包括 但不限 于
未到期回 购、 未 上市新 股 等) ,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该 等证券可 流通后 进行二 次 清算。 本 基金的 清算期 限 自
动顺延至 全部基 金财产 清 算完毕之 日。
7、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一致或 基金资 产 清算小组 认为有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更为有 利的清
算 方法, 本基金 财产的清算 可按该 方法进 行,并及时 公告,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相关法 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另有规 定 的,按相 关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的 要求办 理。
(四)清 算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 从基金 剩 余财产中 支付。
(五)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 资产的分 配
依 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方 案,将 基金财 产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 后,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 分 配。
(六)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 告
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 ,由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并 公告。
(七)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 解决方 式
对 于因基 金合同 的订立 、内 容、履 行和解 释或与 基金 合同有 关的争 议,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尽 量通
过 协商、 调解途 径解决。不 愿或者 不能通 过协商、调 解解决 的,任 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仲裁 地点为 北京市 ,按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
行 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 ,对各 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 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 担,除 非仲裁 裁决另 有
决定。
争 议处理 期间,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职 责, 继续忠 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本 基金合 同受中 国法律 (为 本基金 合同之 目的, 不包 括香港 特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行 政区和 台湾
地区法律 )管辖 。
九、基金 合同存 放地和 投 资人取得 基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 投资人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其他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 所和营 业场银华 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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