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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泉纯债债券(002578)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博时裕泉 纯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博 时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5-1 
 
【重要 提示】 
 
1 、 本基 金根 据2016 年3 月10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以 下简 称 “中 国证 监会 ” ) 《关
于 准予 博时 裕泉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6] 491 号 ) 进行 募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和市场 前景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3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 购( 或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 应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本 招募说 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 应 充
分考虑 投资 者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并对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 金管 理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在投 资者作 出投 资
决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导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 场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 投资者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 应全 面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理 性判断 市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 各
类风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小 企
业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由于 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般 情况 下, 交易 不活 跃, 潜 在较 大流
动性风 险 。 当 发债主 体信 用质量 恶化 时 , 受市 场流 动性所 限 , 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卖出 所持 有 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由此 可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5 、 本 基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预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但低 于混 合型基 金、
股票型 基金 ,属 于中低 风险/ 收益 的产 品。 
6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 为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固定 收益类 品种 ,包 括国 债、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 司债 、央 行票 据、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
次级债 、 可分 离交易 可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等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 可交 换 债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7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本 基金
持有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8 、 本 基金 初始 募集 面值 为 人民币1.00 元 。 在 市场波 动因素 影响 下 , 本 基金 净 值可能 低
于初始 面值 ,本 基金 投资 者有可 能出 现亏 损。 
9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构 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10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恪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目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4 第二部 分


释义 .................................................................................................................... 5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 人 ......................................................................................................... 9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 人 ....................................................................................................... 22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26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 ............................................................................................... 28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 31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2 第九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 41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 产 ....................................................................................................... 46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47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52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53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5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6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 61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4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66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84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99 第二十 一部 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102 第二十 二部 分


备查文件 ................................................................................................. 103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第一部 分


绪言 《博时裕泉 纯 债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称 “ 招 募说明 书 ” 或“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 照《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博时 裕泉纯 债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博时 裕泉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 风险 、 费 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要 事项 ,投 资人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 明 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裕泉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 金 ” )是 根据 本招募 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博时 裕泉 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 指 交通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博时 裕泉 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金 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博时 裕泉 纯债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博时 裕泉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博时 裕泉 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 四次会 议《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定 》修 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合 相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可 以投 资于 在 中国 境内依 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 、 销售 机构 :指 直销 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3 、 直销 机构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4 、 代销 机构 :指 符 合《销 售 办法 》和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金 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5 、 登记 业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6 、 登记 机构 :指 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或 接受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7 、 基金 账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8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构 办 理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 账户 29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0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产 清 算完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 、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 、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5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6 、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 、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时 间段 38 、 《业 务规 则》 : 指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9 、 认购 :指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 申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 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规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2 、 基金 转换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 、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4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申 购金额 及扣款 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申购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45 、 巨额 赎回 :指 本 基金单 个 开放 日,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数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46 、 元: 指人 民币 元 47 、 基金 收益 :指 基 金投资 所 得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券 价 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已 实 现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48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款项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9 、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2 、 指定 媒介 :指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 介 53 、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韩 强 联系电 话: ( 0755 ) 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 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6 号文批准 设立。 目前 公司 股东 为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份 49% ; 中 国长 城资 产管理 公司 , 持 有股份 25% ;天 津港 (集 团) 有限 公司 ,持 有股 份 6 %; 上海 汇华 实业 有限 公 司, 持有 股份 12 %; 上海 盛业 股权 投资 基金有 限公 司, 持 有股 份 6 %; 广 厦建设 集团 有限 责 任公司 , 持有 股份 2% 。注 册资 本为 2.5 亿元人 民币 。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两 大总 部和 二十 七个直 属部 门 , 分别 是 : 权益投 资总 部 、 固定 收益 总部以 及宏 观策略 部、 交易 部、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多 元资 产管 理部 、年金 投资 部 、 产品规划部、营销服务部、客户服务中心、市场部、养老金业务中心、战略客户部、机构 - 上海、机构 - 南方、 券商业务部、零售 - 北京、零售 - 上海、零售 - 南方、互联网金融部、董事 会办公 室、 办 公室、 人力 资源部 、 财务 部、 信 息技 术部、 基 金运 作部、 风险 管理部 和监 察 法 律部。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各 投资风 格小 组) 、研 究部。 股票 投资部 负责进 行股票 选择和 组合 管理。 研究部 负责完 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略 、 行业 上市公 司及 市场的 研究 。 固定收 益总 部负责 公司 所 管 理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及相 关工 作 。 固定 收益 总部下 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金 组 、 专 户 组、国 际组 和研 究组 ,分 别负责 各类 固定 收益 资 产 的研究 和投 资工 作。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 市场部 负责 公司 市场 和销 售管理 、 销售 组织 、 目 标 和费用 管理 、 销售督 导与 营销培 训管 理、 推动 金融 同业业 务合 作与拓 展 、 国 际业务 的推 动与协 作等 工作 。 战 略客 户部负 责北 方 地 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 - 上海和机 构 - 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 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 养老金 业务 中心 负责 公司 社保基 金 、 企 业年金 、 基 本养老 金及 职业 年金 的客 户拓展 、 销售 与 服务、 养老 金研 究与 政策 咨询、 养老 金销 售支 持与 中台运 作协 调、 相关 信息 服务等 工作 。 零 售 - 北京 、 零 售 - 上 海、 零售 - 南方负 责公 司全 国范 围内 零售客 户的 渠道 销售 和服 务。 营销服 务 部负责 营销 策划 、总 行渠 道维护 和销 售支 持等 工作 。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 易部负 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公司各 类指 数 与量化 投资 产品 的研 究和 投资管 理工 作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负 责公 司权 益类 特定 资产专 户和 权 益类社 保投 资组 合的 投资 管理及 相关 工作 。 多元 资产 管理部 负责 公司 的基 金中 基金投 资产 品 的研究 和投 资管 理工 作 。 年 金投资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 企业年 金等 养老 金资 产的 投资管 理及 相 关工作 。 产 品规 划部 负责 新产品 设计 、 新 产品 报批 、 主管 部门 沟通 维护 、 产 品维护 以及 年金 方案设 计等 工作 。 互 联网 金融部 负责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战略 规划 的设 计和 实施 ,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的平 台建 设 、 业务 拓展 和客户 运营 , 推动公 司相 关业务 在互 联网 平台 的整 合与创 新 。 客 户 服务中 心负 责零 售客 户的 服务和 咨询 工作 。 董事会 办公 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及 董事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工 作 ; 股东关 系管 理与 董、 监事 的联络 、沟 通及 服务 ;基 金行业 政策 、公 司治 理、 战略发 展研 究 ; 与公司 治理 及发 展战 略等 相关的 重大 信息 披露 管理 ; 政 府公 共关 系管理 ; 党 务工作 ; 博时 慈 善基金 会的 管理 及运 营等 。 办 公室 负责 公司的 战略 规划研 究 、 行 政后勤 支持 、 会 议及 文件 管 理、 公 司文化 建设、 品牌 传播、 对外媒 体宣 传、 外 事活动 管理、 档案 管理 及 工会工 作等。 人 力资源 部负 责公 司的 人员 招聘、 培训 发展 、 薪 酬福 利、 绩 效评 估、 员工 沟通 、 人力 资源 信息 管理工 作。 财务 部负 责公 司预算 管理 、 财 务核 算、 成本控 制、 财务 分析 等工 作。 信 息技 术部 负责信 息系 统开 发、 网络 运行及 维护 、 IT 系 统安 全 及数据 备份 等工 作。 基金 运作部 负责 基金 会计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等业 务。 风 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善 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与 流程 , 组 织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与 绩效 分析 工作 ,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监 察法律 部负 责对 公司 投资 决策、 基金 运作 、 内 部管 理、 制 度执 行等 方面 进行 监察, 并向 公司 管理层 和有 关机 构提 供独 立、客 观、 公正 的意 见和 建议。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 沈 阳、 郑 州和 成 都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阳 和郑 州处 理公务 人员 给予 协助。 此外 ,还 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境外 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 际 ) 有限公 司。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 截止到 2016 年 6 月 30 日 , 公司总 人数 为 447 人 , 其中 研究员 和基 金经 理超 过 87% 拥有 硕 士及以 上学 位。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主 要成 员情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光华 先生 , 博 士, 董事 长。 历 任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政研室 副主 任, 计划 处处 长, 中 国人 民银行 海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党委 委员 , 中 国人 民银 行广州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 副书记 , 广 东发 展银行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 招商 银行副 行长、 执行 董事、 副 董事 长、 党 委副 书记, 在 招商 银 行任职 期间 曾兼 任永 隆银 行副董 事长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信诺 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招银 国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银金融 租赁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2015 年 8 月 起,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暨法 定代 表人 。 熊剑涛 先生 , 硕士 ,工 程 师, 董事 。 1992 年 5 月至 1993 年 4 月 任职 于深 圳山 星 电子有 限 公 司。 1993 年起,历 任招商 银行总行 电脑部 信息中心 副经理, 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电 脑 部副经理、经理、电 脑中 心总经理、技术总监 兼信 息技术中心总经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0 月,被 中国证监 会借 调至南方证券 行政接管 组 任接管组成员 ; 2005 年 12 月起任招商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现分管 经纪 业务 、 资 产管 理业务 、 信 息技 术中 心, 兼任招 商期 货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中 国证 券 业协会 证券 经纪 专业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 2014 年 11 月起 , 任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六届 董事会 董事 。 江向阳 先生 , 董 事。 2015 年 7 月 起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中共 党员 , 南开 大 学国际 金融 博士 , 清 华大 学金融 媒体 EMBA 。 1986-1990 年就 读于 北京 师范 大 学信息 与情 报 学 系 , 获 学 士 学 位 ; 1994-1997 年 就 读 于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 获 法 学 硕 士 学 位 ; 2003-2006 年, 就读 于南 开大学 国际 经济 研究 所, 获国际 金融 博士 学位 。 2015 年 1 月至 7 月, 任招商 局金 融集 团副 总经 理、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委 副书 记。 历任 中国 证监会 办公 厅 、 党办副 主任 兼新 闻办 (网 信办) 主任 ; 中 国证 监会 办公厅 副巡 视员 ; 中 国证 监会深 圳专 员办 处长、 副专 员; 中 国证 监会 期货监 管部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农 业工 程研 究设 计院 情报室 干 部 。 王金宝 先生 , 硕士 ,董 事 。 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 在上海 同济 大学 数学 系工 作, 任教 师。 1995 年 4 月进入 招商 证 券, 先 后任 上海 澳门 路营 业 部总经 理、 上海 地区 总部 副 总经理 (主 持工作) 、投资 部总 经理、 投资部 总经理 兼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股 票销售 交易 部总经 理(现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 更名为 机构 业务 总部 ) 、 机 构业务 董事 总经 理。 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第 二届 、 第 三届 监事会 监事 。 2008 年 7 月 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第 四届 至第 六届董 事会 董事 。 陈 克庆先 生,北 京大学 工商 管理硕 士。 2001 年起历任 世纪证 券投资 银行北 京总 部副总 经理, 国信 证券 投行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 华 西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 董 事总经 理。 2014 年加入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现任 投资 投行 事业 部副总 经理 。 杨林峰 先生 , 硕士 ,高 级 经济师 , 董事 。 1988 年 8 月就职 于国 家纺 织工 业部 , 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 职于 中 国华 源 集团 有限 公司 , 先 后任华 源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 海证 交所 上市公 司) 董秘 、 副 总经 理、 常 务副 总经 理等 职。 2006 年 7 月 就职 于上 海市 国 资委直 属上 海 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任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 2007 年 10 月至今,出任上海盛业股权投资 基 金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 经理 。 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8 月 ,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公司第 五届 监 事会监 事。 2013 年 8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五 届、 第六 届董 事会 董事。 顾立基先生, 硕士,独立 董事。 1968 年至 1978 年 就 职于上海印染 机械修配 厂 ,任共青 团 总支书记 ; 1983 年 起,先 后任招商 局蛇口 工业区管 理委员会 办公室 秘书、主 任;招商 局 蛇口工 业区 免税 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国际 海运集 装箱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副 总经 理 、 总经理 ;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国 际招 商局贸 易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副总 经理 ; 蛇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香港 海通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招 商局科 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8 年退休。 2008 年 2 月至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 2008 年 11 月 至 2010 年 10 月, 兼 任招 商局 科 技集 团有 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 2009 年 6 月 至今 ,兼 任 中国 平安 保险 ( 集团 ) 股 份有 限公 司外部 监事 、 监 事会 主席 ; 2011 年 3 月 至今 , 兼 任湘 电集团 有限 公 司 外部董 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 兼任德华安 顾人寿 保险有 限公司( ECNL )董事 ; 2013 年 6 月至 今, 兼任 深圳 市 昌红 科技 股 份有 限公司 独 立董 事。 2014 年 11 月起 ,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第六 届董 事会独 立董 事。 李 南峰先 生,学 士,独 立董 事。 1969 年起先 后在中国 人民解 放军酒 泉卫星 基地 、四川 大学经 济系 、 中 国人 民银 行、 深 圳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 华 润深 国投 信托 有限 公司工 作,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总 行金 融研 究 所研 究院 、 深 圳特 区人 行办公 室主 任, 深圳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副 总 经理、总 经理、 董事长、 党委书记 ,华润 深国投信 托有限公 司总经 理、副董 事长。 1994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 年至 2008 年 曾兼任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董事 长。 2010 年退休 。 2013 年 8 月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五届、 第六 届董 事会 独立 董事。 何 迪先生 ,硕士 ,独立 董事 。 1971 年 起,先 后在北京 西城区 半导体 器件厂 、北 京东城 区电子 仪器 一厂 、 中 共北 京市委 党校 、 社 科院 美国 研究所 、 加 州大 学伯 克利 分校、 布鲁 津斯 学会、 标准 国际 投资 管理 公司工 作。 1997 年 9 月 至 今任瑞 银投 资银 行副 主席 。 2008 年 1 月, 何迪先 生建 立了 资助 、 支 持中国 经济 、 社 会与 国际 关系领 域中 长期 问题 研究 的非营 利公 益组 织“博 源基金会” , 并担任该基金 会总干事。 2012 年 7 月 起,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第五 届、第 六届 董事 会独 立董 事。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 晓昕女 士,硕 士,监 事。 1983 年起 历任郑 州航空工 业管理 学院助 教、讲 师、 珠海证 券有限 公司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总 经理 。 现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 2008 年 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第四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余和研 先生 , 监 事。 1974 年 12 月入 伍 服 役。 自 1979 年 4 月 进入 中国 农业 银行 总 行工作 , 先后在 办公 室、 农村 金融 研究所 、 发 展研 究部 、 国 际业务 部等 部门 担任 科员 、 副处 长、 处长 等职务 ; 1993 年 8 月起 先后 在英国 和美 国担 任中 国农 业银行 伦敦 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纽 约代 表 处 首 席代 表; 1998 年 8 月回 到 中国 农业 银 行总 行,在 零 售业 务部 担 任副 总经理 。 1999 年 10 月起到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工 作, 先后 在总 部国 际业务 部、 人力 资源 部担 任总经 理; 2008 年 8 月起先后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北京办事处担任总经理; 2014 年 3 月至 今担任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控 股的 长城 国富 置业 有限公 司监 事、 监事 会主 席, 长 城环 亚国 际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 2015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赵兴利 先生 , 硕 士, 监 事 。 1987 年至 1995 年 就职 于 天津港 务局 计财 处。 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 先后 任天 津港 贸易 公 司财务 科科 长 、天 津港 货 运公司 会计 主管 、 华夏 人 寿保险 股份 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天 津港财 务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 2012 年 5 月筹 备 天津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 2011 年 11 月至 今任 天津 港 (集 团) 有限 公司 金融 事业 部 副部长 。 2013 年 3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第 五至 六届 监事 会监事 。 郑 波先生 , 博士 ,监事 。 2001 年起 先后在 中国平 安保 险公司 总公司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工作 。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 2008 年 7 月起, 任博时 基金 管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4 理有限 公司 第四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黄 健斌先 生,工 商管理 硕士 。 1995 年 起先后 在广发证 券有限 公司、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责 任公司投 资管理 部、中银 国际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 工作。 2005 年加 入博时基 金 管理公 司 , 历 任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博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副 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年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高 级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 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2016 年 3 月 18 日 至 今担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会 员工 监事 。 严斌先 生, 硕士 , 监 事。 1997 年 7 月 起先 后在 华侨 城 集团公 司、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工作。 现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 2015 年 5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第六 届监 事会 监事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张光华 先生 ,简 历同 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 德英先 生,硕 士,副 总经 理。 1995 年起先 后在北京 清华计 算机公 司任开 发部 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 总工程师。 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行政 管理 部副 经理 , 电 脑部副 经理 、 信 息技 术部 总经理 、 公 司代 总经 理。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主管 IT 、财 务、 运作 、指 数与 量化投 资等 工作 ,博 时基 金 ( 国际 ) 有限 公司 及博时 资本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董良泓先生, CFA , MBA ,副总经理。 1993 年起先 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 司、中技 上 海投资公 司、融 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长 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从事 投资管理 工作。 2005 年 2 月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历任 社保 股票 基 金经理 ,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 资经理 , 研究 部总经 理兼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经 理 、 社 保股 票 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理 部总 经理 、 博 时资 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现任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 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 邵凯先生,经 济学硕士, 副总经理。 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 济开发投 资 公司从事 投资管 理工 作。 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合 经理 、 社 保债 券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副 总经 理兼社 保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 收益 部 总经理 、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社 保组 合投 资经 理。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博 时基金 (国 际) 有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5 徐 卫先生 ,硕士 ,副总 经理 。 1993 年 起先后 在深圳市 证券管 理办公 室、中 国证 监会、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工作 。 2015 年 6 月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博 时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孙 麒清女 士,商 法学硕 士, 督察长 。曾供 职于广 东深 港律师 事务所 。 2002 年加 入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法 律部 法律 顾问 、 监 察法律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兼任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凯杨先生, 硕士。 2003 年起先后在深 圳发展银 行 、博时基金、 长城基金 工 作。 2009 年 1 月 再次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 固定 收 益研究 员 、特 定资 产投 资 经理 、博 时理 财 30 天 债券 基金 基 金经 理、 博 时外 服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总 部现 金 管理 组投 资副总 监 。 现 任固 定收 益总 部现金 管理 组投 资总 监兼 博时安 心收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基金 基金 经 理( 2012 年 12 月 6 日 - 至 今 ) 、 博 时岁 岁增 利一 年定 期 开放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 2013 年 6 月 26 日 - 至 今) 、 博时月月 薪定期支 付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 2013 年 7 月 25 日至今 ) 、博时 双月薪 定 期支付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3 年 10 月 22 日至 今) 、 博时现 金收 益货 币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5 年 5 月 22 日 至今 ) 、 博时 裕 瑞纯债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5 年 6 月 30 日至 今) 、 博时裕 盈纯 债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 2015 年 9 月 29 日 至今 ) 、 博时 裕 恒纯债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5 年 10 月 23 日 至今) 、 博时 裕荣 纯债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 2015 年 11 月 6 日 至今 ) 、 博时 裕 晟纯债 债券 基 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 19 日至今 ) 、博时裕泰纯债 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 19 日 至今) 、博时 裕丰纯债 债券 基金基金经 理( 2015 年 11 月 25 日至今) 、博时裕 和纯 债债券基 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 27 日至今) 、博 时裕坤 纯债债 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 30 日至 今) 、 博时 裕嘉 纯债 债券 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5 年 12 月 2 日至 今) 、 博时 裕达 纯债 债券基 金基 金 经理 ( 2015 年 12 月 3 日 至 今) 、 博时 裕康 纯债 债券 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5 年 12 月 3 日至 今) 、 博 时安誉 18 个月定 开债基金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12 月 23 日 至 今 ) 、博 时 裕乾 纯 债债券 基 金 基金 经理 ( 2016 年 1 月 15 日 至 今) 、 博时 裕腾 纯债 债券 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6 年 1 月 18 日至 今) 、 博 时安和 18 个月 定开债 基 金 基金经 理 ( 2016 年 1 月 26 日至今 ) 、 博时 安泰 18 个月定 开债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6 年 2 月 4 日 至 今) 、 博 时裕 安纯 债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6 年 3 月 5 日至今 ) 、 博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6 时裕新 纯债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3 月 31 日 至 今) 、博 时安瑞 18 个月 定开债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6 年 3 月 31 日至 今) 、博 时裕发纯 债债券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4 月 6 日至今 ) 、博 时 安怡 6 个月定开债基 金 基金 经 理 ( 2016 年 4 月 15 日至 今 ) 、 博 时 裕景 纯 债 债 券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6 年 4 月 28 日 至今 ) 、 博时裕 通纯 债债 券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6 年 4 月 29 日 至今) 、 博 时安 源 18 个月定开债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6 月 16 日 至 今 ) 、 博 时 裕 弘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6 年 6 月 17 日 至今 ) 、 博时裕 顺纯 债债 券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6 年 6 月 23 日 至今) 、 博 时裕 昂纯债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6 年 7 月 15 日 至今)。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 江向 阳、 邵凯 、黄 健斌、 李权 胜、 欧阳 凡、 魏凤春 、王 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黄健斌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李权胜先生, 硕士。 2001 年起先后在招 商证券、 银 华基金工作。 2006 年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研 究员 兼基 金经 理助 理、 特 定资 产投 资经 理、 特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博 时医疗 保健 行业股 票基 金基 金经 理、 股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股 票投资 部成 长 组 投资总 监。 现任 股票 投资 部总经 理兼 价值 组投 资总 监、 博 时精 选混 合基 金兼 博时新 趋势 混合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欧阳凡先生, 硕士。 2003 年起先后在衡 阳市金杯 电 缆厂、南方基 金工作。 2011 年加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助理 。 现 任特 定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兼 社保 组合投 资经 理。 魏 凤春先 生,经 济学博 士。 1993 年起 先后在 山东经济 学院、 江南证 券、清 华大 学、江 南 证券、中 信建投 证券公司 工作。 2011 年加入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投 资经理。 现 任首席 宏观 策略 分析 师兼 宏观策 略部 总经 理、 多元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博时 抗通胀 增强 回报 ( QDII-FOF )基 金、 博时 平衡配 置混 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王 俊先生 ,硕士 , CFA 。 2008 年 从上海 交通大 学硕士 研究生 毕业后 加入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金融地 产与 公用 事业 组组 长、 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 博 时国企 改革 股票 基金、 博时 丝路 主题股 票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现任 研 究部总 经理 兼博 时主 题行 业混合 (LOF) 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7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规定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8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损害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 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 其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 理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 募集 资金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 牟 取利 益;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9 (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 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牟 取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0 (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 察部 负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 1 )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 2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 3 ) 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 4 )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 5 )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 6 )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 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别 、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 1 )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 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 并 定期更 新。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1 (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 的任务 、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 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层汇 报,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 5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 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 的风 险 控制手 段, 建立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风 险进 行分 散、 控制 和规避 , 尽 可能 地减少 损失 。 (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 职责所 在 , 控制风 险。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2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汤 嵩彦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 于 1908 年 ,是中 国历 史最 悠久 的银 行之一 ,也 是近 代中 国发 钞行之 一 。 1987 年 重新 组建 后的 交通 银行正 式对 外营 业, 成为 中国第 一家 全国 性的 国有 股份制 商业 银 行,总 部设 在上 海。2005 年 6 月 ,交 通银 行在 香港 联合交 易所 挂 牌 上市 ,2007 年 5 月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 根据 2014 年 《银 行家》 杂志发 布的 全球 千家 大银 行报告 , 交 通 银行一 级资 本位 列第 19 位 ,跻身 全球 银行 20 强 ;根 据《财 富》 杂志 发布 的“ 世界 500 强 公司 ” 排 行榜 , 交通 银行 位列 第 217 位。2014 年荣 获 《 首席 财务 官 》 杂 志评 选的 “最 佳资 产托管 奖” 。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交通银 行资 产总 额达 到人 民币 7.21 万 亿元, 实现 净 利润人 民 币 520.40 亿元 。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 。 现有 员工 具有 多年基 金、 证券 和银 行的 从业经 验 , 具备基 金从 业资格 , 以及 经济师 、 会 计师 、 工 程师 和律师 等中 高级 专业 技术 职称, 员工 的学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3 历层次 较高 , 专 业分 布合 理, 职 业技 能优 良, 职业 道德素 质过 硬, 是一 支诚 实勤勉 、 积 极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 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牛先 生 2013 年 10 月至 今 任本行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 本行董 事长 、执 行董 事、 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 任本 行副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 行长。 牛先 生 1983 年 毕 业于中 央财 经大 学金 融系 ,获学 士学 位,1997 年 毕 业于哈 尔滨 工 业大学 管理 学院 技术 经济 专业, 获硕 士学 位,1999 年享受 国务 院颁 发的 政府 特殊津 贴。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彭先 生 2013 年 11 月起 任 本行副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 2013 年 10 月 起任 本行 行 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 任中 国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执 行 董事、 总经 理; 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 任本 行 执行董 事、 副行 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 本行 副行 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 本行董 事 、 行 长助 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 任本 行行长 助 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 任本行 乌鲁 木齐 分行 副行 长、 行长 , 南 宁分行 行长 ,广 州分 行行 长。彭 先 生 1986 年于 中 国人民 银行 研究 生部 获经 济学硕 士学 位 。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 袁女 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 本行资 产托 管业 务中 心总 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 历任 本行乌 鲁木 齐分 行财 务会 计部副 科长 、 科长 、 处 长 助理 、 副 处长, 会计结 算部 高级 经理 。袁 女士 1992 年 毕业 于中 国 石油大 学计 算机 科学 系, 获得学 士学 位 , 2005 年于 新疆 财经 学院 获 硕士学 位。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 交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139 只。 此外 , 还托 管了基 金 公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 券公 司客 户资 产管 理计划 、 银 行理 财产 品、 信托计 划、 私募 投资基金、保 险资金、 全 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 管 理基金、企业 年金基金 、QFII 证券投资 资产、RQFII 证券 投资 资 产、QDII 证券 投资 资产 和 QDLP 资 金等 产品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4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交通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规 、 行业 规章及 行内 相关管 理规 定 , 加强 内部 管理 , 保 证 托管中 心业 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项 规章 的贯 彻执 行, 通过对 各种 风险 的梳 理、 评估、 监控 , 有 效地实 现对 各项 业务 风险 的管控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 合法 性原 则: 托管 中 心制定 的各 项制 度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2 ) 全面 性原 则 :托 管中 心建立 各二 级部 自我 监控 和风险 合规 部风 险管 控的 内部控 制 机制, 覆盖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 渗 透到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反馈 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建立 全面 的风 险管 理监督 机制 。 (3 ) 独立 性原 则: 托管 中 心独立 负责 受托 基金 资产 的保管 , 保证 基金 资产 与 交通银 行 的自有 资产 相互 独立 ,对 不同的 受托 基金 资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 (4 ) 制衡 性原 则: 托管 中 心贯彻 适当 授权 、 相互 制 约的原 则 ,从 组织 结构 的 设置上 确 保各二 级部 和各 岗位 权责 分明、 相互 牵制, 并通 过有 效的相 互制 衡措 施消 除内 部控制 中的 盲 点。 (5 ) 有效 性原 则: 托管 中 心在岗 位 、业 务二 级部 和 风险合 规部 三级 内控 管理 模式的 基 础上, 形成 科学 合理 的内 部 控制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 监督机 制, 通过 行之 有效 的 控制 流 程、 控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6 ) 效益 性原 则: 托管 中 心内部 控制 与基 金托 管规 模、 业务 范围 和业 务运 作 环节的 风 险控制 要求 相适 应, 尽量 降低经 营运 作成 本,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实 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 目 标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等法 律法 规, 托管 中心制 定了 一整套 严密 、 高 效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保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的 规范、 安全、 高效 , 包 括 《 交通 银行 资 产托管 业务 管理 暂行 办法 》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业 务风险 管理 暂 行办法 》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 办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信 息披露 制度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保 密工作 制度 》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从 业人 员守 则》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业务 资料 管理 制度 》 等 , 并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基 金业 务的 发展 不断 加以完 善 。 做 到 业务分 工合 理, 技术 系 统 完整独 立, 业务 管理 制度 化, 核 心作 业区 实行 封闭 管理, 有关 信息 披露由 专人 负责 。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5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 托管 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 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 措施 实现全流 程、 全 链条 的风 险控 制管 理, 聘 请国 际著 名会 计师 事务所 对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进行 国际 标准 的内部 控制 评审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根 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 提 和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 提和支 付、 基金的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与 赎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等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行 为, 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予以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进行调 整。 交通 银行 有权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交 通银 行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及 时纠正 的 , 交 通 银行须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 大 违规行 为, 须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四) 其他 事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 未 受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机 关的 处罚 。 负 责基 金托管 业务 的 高 级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兼 职的 情况 。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6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 韩明亮 博时一 线通 : 95105568 ( 免长 途话 费) (2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地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28 号久事 大 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 张瞾 (3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 程姣姣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名单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 金管理 人可 依据 实际 情况 增减、 变更 基金销 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变 更、 增减 发售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并及 时公告 。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7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机构名 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安 永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毛 鞍宁 电话:+8610


58153000





传真:+8610


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汤骏 王珊珊 联系人 :王 珊珊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8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的发 售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集 本基金 ,并 于经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16] 491 号 文准予 募集 注册 。 一、基金名称 博时裕泉 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对象与募集 期 本基金 募集 对象 为 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投 资 者、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 募集期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具 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五、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 理人 及其指定的基 金 销 售机 构 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按 基金销 售 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认购 。 基 金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发售 业务的 地区 、 网 点的具 体情 况和 联系 方法 ,请参 见 基 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以及 当地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减或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六、基金的初始面值 、认 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 、初 始面 值: 人民 币 1.00 元 2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 认 购费 用。 投资 人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认 购,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表 1 : 本基 金的 认购 费率 结构 金额(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300 万 0.40% 300 万≤M <500 万 0.20%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9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1 ) 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的情 形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2 ) 认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 额的情 形下 :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4 、计 算举 例 例 1 : 某投 资人 投资 30 万 元认购 本基 金, 假设 其认 购资金 的利 息 为 30 元, 其 对应的 认 购费 率 0.60% ,则 其可 得 到的认 购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300,000/ (1+0.60%)=298,210.74 元 认购费 用=300,000 -298,210.74 =1789.26 元 认购份 额= (298,210.74+30 )/1.00 =298,240.74 份 即 :投资 人投资 30 万 元认 购本基 金,假 设其 认购资 金的利 息为 30 元, 则其 可得 到 298,240.74 份基 金份 额。 例 2 : 某投 资人 投资 550 万元认 购本 基金 ,假 设其 认购资 金的 利息 为 550 元 ,其对 应 的认购 费用 为 100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为 : 认购费 用=100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5,500,000 -1000 =5,499,000.00 元 认购份 额= (5,499,000+550 )/1.00 =5,499,550.00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55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 ,假 设其 认购 资金的 利息 为 550 元 ,则 其可得 到 5,499,550.00 份基 金份 额 。 5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0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 的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6 、认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七、投资者对基金份 额的 认购 1 、本 基金 的认 购时 间安 排 、 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届时 将依 据有关 规 定进行 公告 。 2 、认 购方 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1 ) 投资 者认 购 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2 )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 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 但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 3 、认 购确 认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申 请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任何 损失 由投资 者自 行 承 担。 4 、认 购限 制 首次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不 低于 1.00 元 , 追 加认购 最 低金额 为 1.00 元 , 详 情请 见当地 销 售机构 公告 。 募 集期 间的 单个投 资人 的累 计认 购金 额不受 限制 。 八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募 集 的资 金 存 入 专门账 户, 在 基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人 不得动 用。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1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募 集期届 满或 者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 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 机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 缴纳的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二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本基 金的 销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管 理人委 托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 的开 放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3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首 次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最 低金额 为 1.00 元, 追加 购 买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详 情请见 当地销 售机 构公 告 ; 2 、 每个 交易 账户 最低 持有 基金份 额余 额 为 1 份, 若 某笔赎 回导 致单 个交 易账 户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少 于 1 份 时,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 赎回;


3 、本 基金 目前 对单 个投 资 人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 定单个 投 资者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量限 制, 具体 规定 见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 等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公告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 请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购 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相 应 顺 延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4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效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给 投 资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 并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1 、投 资 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申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投 资者 的 申 购费 用 如 下: 表 2 : 本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金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300 万 0.50% 3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 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费 率见 下表 : 表格 2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结构 持有期 间(Y ) 费率 0 ≤Y <6 个月 0.10% Y ≥6 个月 0% 来源: 博时 基金 注: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 应归 基金 财产 。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5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 依照 《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的情 形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 申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 额的情 形下 :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 3 : 假 定 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056 元 , 某 投资 人本次 申购 本基 金 40 万 元 , 对应 的 本次申 购费 率 为 0.80% , 该投资 人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400,000/ (1+0.80%)=396,825.40 元 申购费 用=400,000-396,825.40 =3,174.60 元 申购份 额=396,825.40/1.056 =375,781.63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 40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6 元 , 可得 到 375,781.63 份基 金份 额。 例 4 :假 定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6 元, 某投 资 人投 资 600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其 对 应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费 用=100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6,000,000 -1000 =5,999,000.00 元 申购份 额=5,999,000/1.056 =5,680,871.21 份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6 即,投 资人 投资 60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定 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6 元,可 得 到 5,680,871.21 份 基金 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 5 :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为 三年 ,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三年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 12,500.00 元。 3 、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率 , 并 进行 公告 。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 记 1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登记 手续 , 投 资人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7 3 、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 述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证 券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 申请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款 项本金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证 券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8 发生上 述情 形(第 4 项除 外)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拒绝 接受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 部分延 期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 暂停 赎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 含 本数 ) 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依 据相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9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依据 相关 规 定进行 公告 。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依 据相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 2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 行发 布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 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0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申 购金额 , 每期 申购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 结 、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1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 一定 程度 上 控 制组 合净 值波动 率的 前提 下 , 力 争长 期内实 现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投 资 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固 定收 益类品 种, 包括 债券 ( 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次级 债、 可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 债券回 购、 银行存 款、 央行 票据 、 中 期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可交 换债券 。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金对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本基金 持 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宏观 周期 研究 、 行 业周 期研 究、 公司 研 究相结 合 , 通 过定量 分析 增强组 合策 略操作 的方 法, 确定 资产 在基础 配置 、 行 业配 置、 公司配 置结 构上 的比 例。 本基金 充分 发挥 基金管 理人 长期 积累 的行 业、 公司 研究 成果 , 利 用 自主开 发的 信用 分析 系统 , 深 入挖 掘价 值 被低估 的标 的券 种, 以尽量 获取 最大 化的 信用 溢价 。 本 基金 采用 的投资 策略 包括 : 期 限结 构 策略、 行业 配置 策略 、息 差策略 、个 券挖 掘策 略等 。 首先, 本组 合宏 观周 期研 究的基 础上 ,决 定整 体组 合的久 期、 杠杆 率策 略。 一方面 ,本 基金 将分 析众 多的宏 观经 济变 量( 包括 GDP 增长 率、CPI 走势 、M2 的绝 对 水平 和增 长率、 利率 水 平与走 势等) , 并关 注国 家财政、 税收 、 货币 、 汇 率政策 和其 它证 券市场 政策 等 。 另一 方面 , 本 基金 将对 债券市 场整 体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进 行深 入细致 分析 , 从 而对市 场走 势和 波动 特征 进行判 断 。 在 此基础 上 , 确定资 产在 非信 用类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 现 金、 国 家债 券、 中央 银行 票据等 ) 和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类证 券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 整体 组合 的久 期范围 以及 杠杆 率水 平。 其次 , 本 组合 将在期 限结 构策略 、 行业 轮动策 略的 基础上 获得 债券 市场 整体 回报率 , 通 过息差 策略 、个 券挖 掘策 略获得 超额 收益 。 1 、期 限结 构策 略。 通过 预 测收益 率曲 线的 形状 和变 化趋势 , 对各 类型 债券 进 行久期 配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2 置; 当收 益率 曲线走 势难 以判断 时 , 参 考基准 指数 的样本 券久 期构 建组 合久 期, 确保 组合 收 益超过 基准 收益 。 具 体来 看, 又 分为 跟踪 收益 率曲 线的骑 乘策 略和 基于 收益 率曲线 变化 的子 弹策略 、杠 铃策 略及 梯式 策略。 (1 ) 骑乘 策略 是当 收益 率 曲线比 较陡 峭时 , 也即 相 邻期限 利差 较大 时 ,买 入 期限位 于 收益率 曲线 陡峭 处的 债券 ,通过 债券 的收 益率 的下 滑,进 而获 得资 本利 得收 益。 (2 ) 子弹 策略 是使 投资 组 合中债 券久 期集 中于 收益 率曲线 的一 点 ,适 用于 收 益率曲 线 较陡时 ; 杠 铃策 略是 使投 资组合 中债 券的 久期 集中 在收益 率曲 线的 两端 , 适 用于收 益率 曲线 两头下 降较 中间 下降 更多 的蝶式 变动 ; 梯式 策略 是使 投资组 合中 的债 券久 期均 匀分别 于收 益 率曲线 ,适 用于 收益 率曲 线水平 移动 。 2 、行 业配 置策 略。 债券 市 场所涉 及行 业众 多 ,同 样 宏观周 期背 景下 不同 行业 的景气 度 的 发生 ,本 基金 分别 采用 以下的 分析 策略 : (1 ) 分散 化投 资: 发行 人 涉及众 多行 业 ,本 组合 将 保持在 各行 业配 置比 例上 的分散 化 结构, 避免 过度 集中 配置 在产业 链高 度相 关的 上中 下游行 业。 (2 ) 行业 投资 :本 组合 将 依据对 下一 阶段 各行 业景 气度特 征的 研判 , 确定 在 下一阶 段 在各行 业的 配置 比例 ,卖 出景气 度降 低行 业的 债券 ,提前 布局 景气 度提 升行 业 的债 券。 3 、息 差策 略。 通过 正回 购 ,融 资买 入收 益率 高于 回 购成本 的债 券 ,从 而获 得 杠杆放 大 收益。 本组合 将采 取低 杠杆 、 高 流动性 策略 , 适当运 用杠 杆息差 方式 来获 取主 动管 理回报 , 选 取具有 较好 流动 性的 债券 作为杠 杆买 入品 种, 灵活 控制杠 杆组 合仓 位, 降低 组合波 动率 。 针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本基金 以持 有到 期, 获得 本金和 票息 收入 为主 要投 资策略 , 同 时, 密 切关 注债 券的 信用 风险变 化, 力争 在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 获 得较 高收 益。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审 慎原 则, 制定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和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并经 董事 会批 准, 以 防范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4 、个 券挖 掘策 略。 本部 分 策略强 调公 司价 值挖 掘的 重要性 , 在行 业周 期特 征 、公 司基 本面风 险特 征基 础上 制定 绝对收 益率 目标 策略 , 甄 别具有 估值 优势 、 基 本面 改善的 公司 , 采 取高度 分散 策略 ,重 点布 局优势 债券 ,争 取提 高组 合超额 收益 空间 。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本 基金 的最高 决策 机构 , 定期 或遇 重大事 件时 就投 资管 理业 务的重 大 问题进 行讨 论, 并对 本基 金投资 做方 向性 指导 。 基 金经理 、 研 究员 、 交 易员 等各司 其责 , 相 互制衡 。具 体的 投资 流程 为: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3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 召开会 议, 确定 本基 金的 总投资 思路 和投 资原 则; (2 ) 宏观 策略 部基 于自 上 而下的 研究 为本 基金 提供 建议 ;固 定收 益 总 部数 量 及信用 分 析员为 固定 收益 类投 资决 策提供 依据 ; (3 ) 固定 收益 总 部 定期 召 开投资 例会 ,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决定 , 结合 市 场和个 券 的变化 ,制 定具 体的 投资 策略; (4 ) 基金 经理 依据 投委 会 的决定 , 参考 研究 员的 投 资建议 , 结合 风险 控制 和 业绩评 估 的反馈 意见 ,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并 实施 具体 的投 资组合 方案 ; (5 ) 基金 经理 向交 易员 下 达指令 , 交 易员 执行 后向 基金经 理反 馈; (6 ) 监察 法律 部对 投资 的 全过程 进行 合规 风险 监控 ; (7 ) 风险 管理 部通 过行 使 风险管 理职 能 ,测 算、 分 析和监 控投 资风 险 , 根 据 风险限 额 管理政 策防 范超 预期 风险 ; (8 ) 风险 管理 部对 基金 投 资进行 风险 调整 业绩 评估 ,定 期与 基金 经理 讨论 收 益和风 险 预算。 五、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2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5%;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展 期; (6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4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比 例合 计不 高于基 金资 产 的 10% ; (12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 但 须提前 公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5 与 其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须事先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 审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债 综合 指数 (总 财富 )收益 率×90%+1 年 期定 期存款 利 率(税 后) ×10% 。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 比较 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 是通 过债券资产的配置和 个券 的选择来 增强债 券投 资的 收益 。 中 债 综合 指数 由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编制 , 该 指数旨 在综 合反 映债券 全市 场整 体价 格和 投资回 报情 况。 指数 涵盖 了银行 间市 场和 交易 所市 场, 具 有广 泛的 市场代 表性 , 适 合作 为市 场债券 投资 收益 的衡 量标 准; 由 于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80% ,持有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采 用 90% 作 为 业绩比 较基 准中 债券 投资 所代表 的权 重, 10% 乘以 1 年定 期银 行存 款利率 (税 后) 作为 资产 所对应 的权 重可 以较 好的 反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若未来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 或者市 场发 生变 化导 致本 业绩比 较基 准不 再适 用 或 本业绩 比较 基准 停止 发布 , 本基金 管理 人 可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 适 当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但低于 混合 型基金 、 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中低 风险/ 收益的 产品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6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托 管账 户中 的资 金进 行 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7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 对 在 交易 所市场 上 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2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 选取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 )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 供估值 价格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按成 本估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8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 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进行 公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9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和 超 过 其 实际 损 失 的 差 额部 分 支 付 给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0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造成 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 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责 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以 及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顺延 错 误而引 起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 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4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处 理 。 如 果行 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且不损 害投 资者 利益 的前 提下,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重新 协商 确定 处理 原则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作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约 定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方法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 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 或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由 于 证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1 数据错 误等 原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2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并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 据相 关规 定进行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3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3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与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式 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公休 假 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H =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4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 按 照与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式 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 或 不可抗 力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 中第 3 -9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3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证 券账户 开户 费经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无误 后, 自产 品成立 一个 月内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划 付, 如基金 财产 余额 不足 支付 该开户 费用 , 由 基金管 理人 于产 品成 立一 个月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垫付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付 开户 费 用义务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5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 托管 协 议约定 的 方 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 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6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系 ,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7 务等内 容。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 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8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要业 务 人员 在一 年 内变 动超过 百 分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9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 设置; 27、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28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 2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 期 限、 收 益率 等信 息。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 露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况 。 (十一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情 况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0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 金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 情形 致 使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时 ; 4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1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投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有: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 观政策 ( 如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地 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 着 经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4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 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员 素 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 委托 财产 所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会 影响 其股 票价 格、 可转债 价格 , 严 重亏 损时 , 还会 影响 企业 债价格 ,使 资产 管理 计划 财产投 资收 益下 降。 (5 )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风 险 。债 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不 同类属 债券 之间 的利 差变 动会导 致 相应期 限和 类属 债券 价格 变化的 风险 。 2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信 用证 券发 行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 导 致信用 评级 下降甚 至到 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行 兑付 的风 险, 另外,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因 违约 而 产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1 ) 债 务人 违 约风 险 :本 资 产 管理 计 划 投 资 于债券 市 场 ,如 遇 证券 发 行主体 信 用 状 况恶化 , 信 用评 级下 降, 会 导致债 券价 格下 降进 而影 响资产 管理 计划 财产 收益 水平。 严重 的, 甚至出 现到 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行 兑付 ,将 给资 产管 理计划 带来 损失 。 (2 ) 交易 对手 方违 约风 险 :当 固定 收益 证券 交易 对 手违约 时 ,将 直接 导致 委 托资产 的 损失, 或导 致资 产管 理计 划不能 及时 抓住 市场 机会 ,对投 资收 益产 生影 响。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 导致 证券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地 变现 的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4 、操 作风 险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2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 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5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 的信 息不 充分、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等,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6 、合 规风 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7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为 纯债 债券 型 基金 , 债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该类债 券 的特 定 风险即 成为 本基 金及 投资 者主要 面对 的特 定投 资风 险。 债券 的 投资 收益 会受 到 宏观 经济 、 政 府产业 政策 、 货 币政 策、 市场需 求变 化、 行业 波动 等因素 的影 响, 可能 存在 所选投 资标 的的 成长性 与市 场一 致预 期不 符而造 成个 券价 格表 现低 于预期 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发行主 体一 般是 信用 资质 相对较 差 的中小 企业 ,其 经营 状况 稳定性 较低 、外 部融 资的 可得性 较差 ,信 用风 险高 于大中 型企 业 。 同时由 于其 财务 数据 相对 不透明 ,提 高了 及时 跟踪 并识别 所蕴 含的 潜在 风险 的难度 。 基金所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之债 务人 出现 违约 ,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量 降低 导致 价格 下降 , 可 能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 此 外, 受市 场 规模及 交易 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可能 无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 买入或 卖出 ,存 在一 定的 流动性 风险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造 成影 响。


8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1 ) 操作 风险 。证 券交 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在业务 操作 过程 中 ,因 操 作失误 或 违反操 作规 程而 引起 的风 险。 (2 ) 技术 风险 。在 定向 资 产管理 业务 的日 常交 易中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 故 障或者 差 错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响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自 管理 人 、 托管人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9 、其 它风 险 (1 )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因素 的出 现 ,将 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 致委托 财产 的损 失;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3 (2 )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 、代 理商 违约 等超 出 资产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之 外 的风 险 ,也 可能 导致 资产 委托人 利益 受损 。 二、声明 1 、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基 金 还通过 基金 代销 机构 代理 销售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代销 机构 都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4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 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登记机 构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5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6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4 )选 择、 更换 律 师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券 经 纪商 或其 他 为基 金提供 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15 )在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赎 回 、转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7 换 、定 期定 额投 资 和 非交 易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履 行 信息 披露及 报 告义 务;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8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 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 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 人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 将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基金 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 募集期 间 未能 达到 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 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9 (2 )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 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 托管 协 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账户 , 按 照《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 、《 托管 协议 》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审 计、 法律等 外部 专业 顾问提 供的 除外 ;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0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季度 、半 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 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或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的 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和 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及 《托 管协 议 》 导 致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赔偿 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0 )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金 管 理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1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 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为准。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2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除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或 《基 金合 同 》另 有约 定外 ,当出 现 或 需要决 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应 当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 响的 前 提 下 变 更收 费 方 式 或调 整 基 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法 及规 则进 行调 整 ;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3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以 及在 不损 害已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前提下 , 基金管 理人 、 登 记机 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基金 交易 、非 交 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 (7 )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以 及在 不损 害已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前提下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8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开 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单 独或 合计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4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 依 据有 关规 定进 行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须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行使 投票 权提 供便 利。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5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 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2 、通 讯开 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 或大 会 公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或 大会公 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决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 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 见; (4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接 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表决 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6 3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授 权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 话、 短信 或其他 方式 , 具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在会议 召开 方式上 , 本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非 现 场 方 式或 者 以 现 场 方式 与 非 现 场方 式 相 结 合 的方 式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程 序进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进 行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 列 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分 之一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7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二 分之 一)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 计票 时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8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 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3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并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3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9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与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式 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公休 假 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H =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与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式 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或 不可抗 力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固 定收 益类品 种, 包括 债券 ( 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次级 债、 可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 债券回 购、 银行存 款、 央行 票据 、 中 期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可交 换债券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券 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金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投资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0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展期 ; (6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9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比 例合 计不 高于基 金资 产 的 10% ; (12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 但 须提前 公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1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或变更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 六、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 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2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登记机 构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3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不 愿 或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按照上海 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上海 市 。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为本 基金 合同 之目 的, 在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地 区法 律) 管辖 。 八、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资 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4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 中 国证 券 监督 管 理委 员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 【1998 】26 号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注册资 本:2.5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 政编 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仙霞 路 18 号( 邮政 编码 :200336 )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银 行 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营 结汇 、 售 汇业务 。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5 注册资 本:742.62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固 定收 益类品 种, 包括 债券 ( 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次级 债、 可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 债券回 购、 银行存 款、 央行 票据 、 中 期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 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可交 换债券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券 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金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行 。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 定 , 对基金 投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本 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2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5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展 期;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6 的 1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9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如 果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合投 资 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比例 合计 不高 于基金 资产 的 10% ; 12)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期 间,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 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投 资组 合限 制并 相应修 改其 投资 组合 限制 规定或 按调 整 后的规 定执 行, 但须 提前 公告,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3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 金财 产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7 6. 从事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律、行 政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 内,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 互提供 与本 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以 上名 单发生 变化 的 , 应及时 予以 更新 并通 知对 方。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或 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定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 本基金 投资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行 。 (4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1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电话 或回 函 确认收 到该 名单 。基 金管 理人应 定期 和 不定期 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 及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 行更新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单 后 2 个 工作日 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 确认,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当日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2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时 ,有 责任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5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 金管理 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 对账机 制 , 确 保基 金银 行 存款业 务 账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8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就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 目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责 , 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6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守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2. 流 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由 《上 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本基 金为纯债债券型基金, 不 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中的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 不投资 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除外 )、 可交 换债 券 。 3.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首次 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基金 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 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 于首 次执行投 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 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 够的 时间进行 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 的方 式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


4. 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前, 基 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 的 有关 书面信 息,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 量、 发 行 价 格、 锁定期, 基 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资 金划 付时 间等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 完整, 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 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 管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9 5.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进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导致 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 或防范措 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 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 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 券 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的权利。否则, 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7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中期 票据 的监 督 1.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应 遵 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 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经董 事 会批准 的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以 及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守 相关 制 度、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以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 应根据 《 托 管协议 》 及相 关补充 协议 的约定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其 托管 基金 拟购买 中期 票据 的数 量和 价格 、 应 划付 的金 额等 执行 指令所 需相 关 信息, 并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进 行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资料 可 能导致 基金 投资 出现 风险 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中 期票 据前 就该 风险 的消除 或防 范 措施进 行补 充书 面说 明 , 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部 门就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出 具的 风 险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 金管理 人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 法 规、 监 管部 门的 规定 , 本 着审慎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 针对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 制 定了相 关风 险控 制制 度及 决策流 程, 以规 范对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 风险 控制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签 订 《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基金管 理人 已将 经董 事会 批准的 相应 风险 控制 制度 及决策 流程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 人 , 若 基 金管理 人对 相关 制度 进行 修订, 应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依 据届时 有效 的制 度文件 及基 金合 同、 本托 管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决策 流程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度 和投 资比 例、 投资 限制进 行 监 督 。 如今后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法 达成一致, 应及 时上报中国 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 金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0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9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对 基 金投资 其 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认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 擅自 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 宣传推 介材 料上 , 则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在发 现后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协 议规 定的行 为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以 电话 或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反馈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视 情况暂 缓或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有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 基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本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责 的 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 查事 项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 金 托管 人 是 否 安全 保 管 基 金财 产、是 否开 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及债 券托管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是 否及 时 、 准确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是否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 算交收 , 是否 按照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进 行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1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 户等投 资 所需账 户。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完 整和独 立 。 (5 )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和 基金 申购 过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 应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达 基金 银 行存款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并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6 ) 除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资产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存 于在具 有托 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开 设的 基金 认购 专户 。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前 结束募 集之 日 起 10 日内 ,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格 的 会计 师 事务所 进 行 验资 , 出具 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 验 资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到的 全部 资 金存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出 具相 关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2 证明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到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基金托 管人 应提 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 (2 )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 并 根据中 国 人民银 行规 定计 息。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制作 、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付 基金 收益 ,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进 行。 (3 ) 本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行 存款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银行存 款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 付, 并 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银 行 ( 简称 “交 通银 行网银 ”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金 结算 汇划 业务。 (5 )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管理应 符合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票 据法 》 、《 人民 币 银行账 户 结算管 理办 法 》 、 《 现金 管理暂 行条 例实 施细 则 》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 《支 付结 算 办法》 以及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交 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账 户即资 金交 收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 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的 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进 行报 备 ,并 在备 案 通过后 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有 限公 司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债 券 托管账 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债 券及 资金 的清算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申请基 金进 入全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3 国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 场进 行交易 ,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中 国外汇 交易 中心 开设 同业 拆借市 场交 易 账户。 (2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协议 正 本由基 金 管理人 保存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 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用 的, 由基 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本 基 金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 相 关业务 程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基 金签 署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或 复印 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内 ,合 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 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关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执 行< 企业 会计 准 则> 估值 业务 及份 额净 值计 价有关 事项 的通 知》 及其 他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以约 定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 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公 布。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4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 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2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 选取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 )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 未 提 供估值 价格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按成 本估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发现 方应 及时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以 约定的 方法 、 程 序和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进行 估值 , 以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5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二) 净值 差错 处理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者基 金先 行支付 赔偿 金。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的 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1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按基金 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2 ) 如采 用本 协议 第八 章 “(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与复 核” 中估 值方法 的 第 1 -4 进 行处 理 时, 若 基金 管理 人净 值计 算出错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程 中未 对 计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 份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 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 托管费 的比 例 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3 )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 计算和 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顺 延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4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的 第 5 项 进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有 关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如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 则 按新 的规定 执行 ; 如 果行 业 有通行 做法 ,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规 且不 损害 投资 者利 益的前 提下 , 双 方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重 新协商 确定 处理 原则 。 (三)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四) 基金 会计 制度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6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双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六)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 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 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确 保核 对一 致。 若当 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 定期 报告 文件 应按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公告 。 季 度报表 的编 制, 应于每 季度 终了 后 15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6 个月 公告 一次, 于截 止日 后 的 45 日内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基金会 计年 度 前 6 个月 结 束后 的 60 日内 公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90 日 内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盖章 后, 以 传真方 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表完 成当 日,以 约定 方式 将有 关报 表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 5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15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 复核结 果反 馈 给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 后 20 日内 进行 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度 报告 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 30 日 内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反 馈给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 程 中, 发现 双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双 方 认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前就 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可以出 具复 核确认 书( 盖章 )或 以其 他双方 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以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检 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登记与保管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7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登 记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的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年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负 责编制 和保 管, 并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和 准确 性负责 。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 金托 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 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一 ) 基 金管 理人于 《 基 金合同 》 生效 日及 《基 金 合同 》 终 止日 后 10 个工 作 日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由 登记 机构 编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二)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由登 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于每 年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 构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四) 除上 述约 定时 间外 ,如果 确因 业务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致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登 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20 年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除外 。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由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责 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者调 解解 决。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或者 协商 、 调 解不 成的, 任何 一方 当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上海国 际经 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上海 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并对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为 本协 议之目 的 , 在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地 区法 律) 管辖 。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8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 产, 被依 法 取消基 金托 管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 产, 被依 法 取消基 金管 理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 发生 《基 金法》 、 《 销售办 法》 、 《 运作 办法 》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事 项 。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9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提供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服 务,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 权增 加和 修改服 务项 目, 主要 提供 的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 、交易确认单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正 常 开 放 日 ,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对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者 可在T+2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和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单 , 或 在T+1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 博 时 网 站 查 询 交 易 确 认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 、纸质对账单 根据客户需要,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提供纸质账单寄送服务。每季度结束后1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 3 、电子对账单 每 月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订 阅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自 助 订 阅 ; 或 发 送 “ 订 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 直 接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 ( 免 长 途 话 费 ) 订 阅 。 4 、 由 于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 错 误 、 未 及 时 变 更 或 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 原 因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或 准 确 送 达 。 因 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 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或拨打博 时一线通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 、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 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 协 议 ,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关 服 务 条 款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后 , 即 可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如 基 金 认/ 申 购 、 定 投 、 转 换 、 赎 回 、 赎 回 转 申 购 及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等 。 具 体 业 务 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 2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0 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 、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 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 4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 “在线客服” 功能进行在线咨询。 也可以在 “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净值等 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手机访问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http://m.bosera.com )和 博 时App 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 理、信息资讯等功 能 和 服 务 。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博时网站、 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 资 者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 ( 免 长 途 话 费 ) 可 享 有 投 资 理 财 交 易 的 一 站 式综合服务: 1 、 自 助 语 音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助 语 音 系 统 提 供7 ×24 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 投 资 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信息, 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 密码 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 线 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 变更分红方式、 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 其中已 开通协议支付账户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 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3 、人 工 电 话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资 料 修 改 、 投 诉 受 理 、 信息订制、账户诊断等服务。 4 、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 方式 公司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1 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九、如 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 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2 第二十 一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查阅 ;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 复印件 。 对 投资 人按 此种 方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和 下载 招 募说明 书。博时裕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3 第二十 二 部分


备 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博时 裕泉 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博 时裕泉 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博 时裕泉 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博时裕泉 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之 法律 意见 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