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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前海(184801)

鹏华前海: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8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闭式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六年八月


重要提示 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 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 金 ” ) 经中国 证 监会 2015 年 6 月 5 日证监 许可[2015]1166 号文注册 募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 合同已于 2015 年7 月6 日 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 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合同生效后 10 年内 (含 10 年) 为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 本基金在此期间内封闭运作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 封闭运作期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目标公司股权、 固定收益类资产 和权益类资产, 基金 净值会因为目标公司经营状况变化、 租户履约状况 变化和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 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本基 金 的特定风险 (如, 封闭 运作期 内集中投资风险、 目标公司经营风险、 租金无法回收的 风险、 商业物业收益的估值 风险、 目 标公司破产风险等) 、 信 用风险 、 管理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 和政策变更风险 等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 。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投资于目标公司股权, 以获取商业物业租金收益为目标, 因此与 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 货币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封闭运作期结束后, 本基金转型成为 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的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和/ 或 销售机构认购基金。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 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 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 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 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及时 关注 本基金的公告信息,了解目标公司的 增资入股情况、 运营情况或者其他信息, 遵循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7 月 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6 月30 日( 未经审计)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2 第二部分 释 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 管 理 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 托 管 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 服 务 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 的 募 集 ........................................................ 29 第七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生效 .................................................... 34 第八部分 基金 份 额 的 上市 交 易 ................................................ 34 第九部分 基金 封 闭 运作期 内 的 投资 与业绩 ...................................... 35 第十部分 交易 基 础 和产品 结 构 ................................................ 43 第 十 一 部分 项 目 价 值和投 后 管 理 .............................................. 48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 53 第 十 三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估 值 .................................................. 53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分 配 .................................................. 58 第 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费用与 税 收 ................................................ 58 第 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与 审 计 ................................................ 60 第 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 露 .................................................. 61 第 十 八 部分 风险揭示 ........................................................ 65 第 十 九 部分 基 金 封 闭运作 期 届 满后的 安 排 ...................................... 68 第 二 十 部分 基 金 的 合并、 终 止 与清算 .......................................... 85 第 二 十 一部分 基 金 合同的 内 容 摘要 ............................................ 86 第 二 十 二部分 基 金 托管协 议 的 内容摘 要 ........................................ 99 第 二 十 三部分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服 务 ....................................... 110 第 二 十 四部分 其 他 应披露 事 项 ............................................... 111 第 二 十 五部分 招 募 说明书 的 存 放及查 阅 方 式 ................................... 112 第 二 十 六部分 备 查 文件 ..................................................... 112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第 一 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 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闭式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 )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 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 二 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闭式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或本公司: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闭式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闭 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 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闭式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 公告书:指《 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公告书》 9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 有权机关颁发的 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 以及前 述文件的不时更新或修订的版本 10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7 日 颁布、同年 8 月8 日实施 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 封闭式 基金: 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 请赎回的证券投资基金 15、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前海金 控或基石投资人:指 深圳市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17、前海投 控:指 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8、 投资顾 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为本基金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 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金融机构; 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 增补、 更 换和撤销 19、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投资顾问 21、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24、 发起资 金: 指来源于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资金、 公司固有资金、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 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25、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 销售机 构: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 登记结 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 《业务规则》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适用于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业务规则、细则、规定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 36 、 项目或 前海企业公馆项目: 指深圳市万科前海企业公馆建设项目 , 项目具体信息详 见招募说明书 37 、万科企 业: 指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38 、深圳万 科: 指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39 、前海管 理局: 指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40、 前海合 作区: 指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41、BOT 协议 : 指 《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 海企业公馆项目之 BOT 协议》 42、 目标公 司:指深圳市万科 前海公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组织形式变更后的实体。 本基金对目标公司投资前,目标公司为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全资持股的有限责任公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司。本基金对目标公司投资后,目标公司将按照约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43、目标公 司服务机构:指深圳万科 44、 增资完 成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 本基金将增资入股目标公司的价款支付至目标公 司银行账户之日 45 、 《合作框 架协议》 : 指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科前海公馆建设管理有限公 司、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于 2015 年2 月13 日签 署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科前海公馆建设管理有限 公司、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之合作框架协议》 46、《 增资协 议》 : 指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科 前海公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2 月13 日 签署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 万 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科前海公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万科前海公馆建设管 理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47 、 《股权回 购协议》 : 指 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 万科前海公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5 年2 月13 日签署的《 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科前海公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万科前海公馆建 设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 48、 项目收益 : 指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通过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获得利润分配及 深圳万 科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回购目标公司股权的方式, 所取得的自 2015 年1 月1 日起至 2023 年 7 月24 日期间 前海企业公馆项目100% 的实际或应当取得的除物业管理费之外经调整后的营业 收入,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49、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系统内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 跨系统转 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 户之间进行, 指投资人将基金份额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某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与注册登 记系统内的某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元:指 人民币元 53、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 基金资 产总值: 指 目标公司股权 、 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56、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8、 封闭运 作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10 年后对应日止,基金采取封闭运作的期 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9、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0、不可抗 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 三 部分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1 、名称: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深 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 商会中心 43 层 3 、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 、法定代表 人:何如 5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 、电话: (0755)82021233








传 真: (0755)82021155 7 、联系人: 吕奇志 8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9 、股权结构 : 出 资 人 名称 出 资 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 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党委书记, 深圳发展银行 行 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员、 副董事长、 行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士, 讲师, 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 中国证监会处长、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事, 经济 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 任科员、 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 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总监、 香港深业 (集团) 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 国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行 政 总 裁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周中国先生, 董事, 会计 学硕士研究生, 国籍: 中 国。 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理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派 财务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 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 )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 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执行官, 欧利盛资本 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生, 董 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籍: 意大利。 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师, 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部、 产品开发部, 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治 理 与 股 权 部 工 作 , 现 在 担 任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 部总经理, 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史际春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安徽大学讲师、 中国人民大学副 教授,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兼任中国法学会 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国籍: 中国。 曾任新疆军区干事、 秘书、 编辑, 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 主任, 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 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 ,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 理和 运营, 项目 涉及制 造业 、能源 、电 信、跨 国并 购;2007 年 加入曼 达林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农信公司、 正大财务公司工 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冰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国籍: 中国。 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 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 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 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 资金财务部 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 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 现任国信证券资 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 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 出 纳 部 、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 菲 亚 特 汽 车 发 动 机 和 变 速 器 平 台 管 控 管 理 团 队 工 作 、 圣 保 罗 IMI 资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 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 负责人。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 师事务所律师 ; 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 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 职工监事, 大专学历, 国籍: 中国。 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 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 职工监事, 管理学硕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毕 马威 (中国 ) 管理顾问 公 司 咨 询顾问,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 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3 、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 经济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 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 基金裕泽基金经理、 基金裕隆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士、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 员,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 股权资产部 (实 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 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 届 主板发审委专职委 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职工监事 、 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苏波先生, 副总裁, 管理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 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 督察长,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 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 秘书处副处级秘书、 发行监管部副 处长、 人事教育部副处长、 处 长,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本基 金基金经理 尤柏年先生, 国籍中国, 经济学博士,12 年证 券从业经验。 历任澳大利亚 BConnect 公 司 Apex 投资 咨询团队分析师,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高级数量分析师、 海 外投资管理部高级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 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基金和华宝兴业标普油气基金 基金经理等职;2014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国际业务部,2014 年 8 月 起担任鹏华全球高收益债(QDII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4 年 9 月 起 兼 任 鹏 华 环 球 发 现 (QDII-FOF )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起兼任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基金基金经理,现同 时担任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尤柏年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尤柏年管理其它基金情况: 2014 年 8 月 起担任鹏华全球高收益债(QDII ) 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9 月 起兼任鹏华环球发现(QDII-FOF )基 金基金经理 。 刘方正先生, 国籍中国, 理学硕士,6 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 年 6 月加盟 鹏华基金管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有限公司,从事债券研究工作,担任固定收益部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3 月 起担任鹏华弘利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3 月至 2015 年 8 月兼任鹏华行业成长基金 (2015 年 8 月已转型为鹏华弘泰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起兼任鹏华弘润混合基金基金 经理,2015 年 5 月起兼任鹏华弘和混合基金、鹏华弘华混合基金、鹏华弘益混合基金基金 经理,2015 年 6 月起兼任鹏华弘鑫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起兼 任鹏华弘泰混合基 金、 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起兼任鹏 华弘实混合、 鹏华弘信混合、 鹏华弘锐混合基金基金经理。刘方正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刘方正管理其它基金情况: 2015 年 3 月 起担任鹏华弘利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3 月至 2015 年 8 月兼任鹏华行业成长基金 (2015 年 8 月已转型为鹏华弘泰混合 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 起兼任鹏华弘润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起兼任鹏华弘和混合基金、鹏华弘华混合基金、鹏华弘益混合基金基金经 理; 2015 年 6 月 起兼任鹏华弘鑫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8 月 起兼任鹏华弘泰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3 月 起兼任鹏华弘实混合、鹏华弘信混合、鹏华弘锐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无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初冬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及鹏华丰盛稳固收益债券、 鹏华双债增利债券、 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基 金基金经理。 冀洪涛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 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专户投资经理 。 王宗合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二部总经理, 鹏华消费优选混合、 鹏华金 刚保本混合、 鹏华品牌传承混合、 鹏华养老产业股票、 鹏华金鼎保本混合、 鹏 华金城保本混 合基金基金经理。 王咏辉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总经理, 鹏华中证 500 指数 (LOF ) 、 鹏华地产分级、 鹏华沪深 300 指数 (LOF ) 、 鹏华创业板分级、 鹏华互联网分级基 金基金经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梁浩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鹏华新兴产业混合、 鹏华动力增长混 合(LOF) 、鹏 华健康环保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阳先伟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 鹏华丰收债券、 鹏华 双债 保利债券、鹏华可转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陈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二部副总经理, 鹏华中国 50 混合、鹏华 消 费领先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 金法》 、 《销 售办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 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 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2 )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 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 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 社会 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 )不得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 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 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应 当包 括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 原则: 通过 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职 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5 )成本 效 益原则 :公 司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制订内部 控制制 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 合 规性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内控制 度应 当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2 )全面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应 当涵盖 基金 管理人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得 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制定应 当随 着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调整 和基金 管理 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内部控制 体系 (1 )董事 会 下设合 规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主要 负责制 定基 金管理 人风 险控制 战略 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 (2 )公司 督 察长负 责对 基金管 理人 各业务 环节 合法合 规运 作进行 监督 检查, 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 (3 )公司 经 营管理 层、 督察长 、监 察稽核 部、 公司各 部门 总经理 定期 召开会 议对 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 讨论, 并 及时采取 防范和控制措施; (4 )监察 稽 核部负 责对 基金管 理人 各部门 的风 险控制 情况 进行检 查, 定期不 定期 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并适 时提出整改建议; (5 )业务部 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 (6 )员工 : 依照公 司 “ 全面风 险管 理、全 员风 险控制 ”的 理念, 公司 每个员 工均 负有 一线风险控制职责, 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 并负有 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1 )公司通 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 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2 ) 公司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 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 (3 )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 (4 )建立并 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 控制程序、 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 (5 )建立健 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 包括岗位设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 规章等, 从 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 )建立了 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 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 (7 )建立健 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 )构建风 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 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 预警、 监督, 从 而识别、 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 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 、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 (9 )建立自 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 对投资比例限制、 “禁止买入股票名单 ”、 交叉交易等方面 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 (10) 不断 强化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 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 加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 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 公司还建立 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 )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第 四 部分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概况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 吸 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 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 售汇 ; 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86.53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 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 总行 于 2003 年 设立基 金托 管部,2005 年更名 为资 产托管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再 次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 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运营管理处四个职能处室。 目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金信托保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全 球资产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基金专户理财托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期货公司客户资 产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 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吉晓辉 ,男 ,1955 年出生,工 商管 理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曾任中 国工 商银行 上海 浦东 分行行长、 党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市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 上海市金融服 务办公室主任、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第十届、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 ,男 ,1965 年出生,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师 。曾 任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上 海地 区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 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 上海 浦东 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财务总监,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 男,1966 年出 生, 硕士研究生, 经济师。 历任工商银行总行教育部主任科员, 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 企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 企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 资产托 管部总经理。 ( 三 ) 基金托 管 业 务经营 情 况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992.81 亿元, 比去年同期增长 134% ,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四十只, 分别为 博时产业债纯债、 安信动态策略 灵活配置、 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 东方红稳健精选、 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 国联安鑫富混 合基金、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基金、 中海 医药健康产业、 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 汇添富和聚宝货币、 长安鑫利优选混合、 嘉实 机构快线货币、 天弘新价值混合、 华富健康文娱基金、 鹏华 REITs 封 闭式基金 、 工银瑞信生 态环境、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 国投瑞银新成长、 金鹰改革红利、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 中 信 建投稳信债券、中海安鑫保本、易方达裕丰回报、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华富恒财分级债券、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龙行业精选、 国泰金龙债券、 天治财富增长、 广 发小盘成长、汇添富货币、长信金利趋势、嘉实优质企业、博时安丰 18 个月 LOF 、华富保 本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 ( 四 ) 基金托 管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 、本行内 部 控制目 标为 :确保 经营 活动中 严格 遵守国 家 有 关法律 法规 、监管 部门 监管 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 、本行内 部 控制组 织架 构为: 总行 法律合 规部 是全行 内部 控制的 牵头 管理部 门, 指导 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 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管理处。 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备专职内控 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内部控 制 制度及 措施: 本行已建 立 完善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内控制 度贯 穿资产 托管 业 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程,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 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员。 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 合规经营为出发点, 各项业务流程体现 “ 内 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 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 责和各项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 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 障,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 定期组织灾备演练,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公 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 内 部稽核等 措 施进行监 控 ,通过专 项/ 全面审计 等 措施实施 业 务监控, 排 查风险隐 患。 ( 五 ) 托管人 对 管 理人运 作 基 金进行 监 督 的方法 和 程 序 1 、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依据具体包 括: (1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4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 )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管协议》 ; (6 ) 《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7 )法律、 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 、监督内容





我行根 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 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 、监督方法 (1 )资产 托 管部设 置核 算监督 岗位 ,配备 相应 的业务 人员 ,在授 权范 围内独 立行 使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任 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2 )在日 常 运作中 ,凡 可量化 的监 督指标 ,由 核算监 督岗 通过托 管业 务的自 动处 理程 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对非 量 化指标 、投 资指令 、管 理人提 供的 各种报 表和 报告等 ,采 取人工 监督 的方 法。 4 、监督结果 的处理方式 (1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作 监督 结果, 采取 定期和 不定 期报告 形式 向基 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 临时 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 若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 以电话、 邮件、 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 规事项进行复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 针对中 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 应及时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 第 五 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 (2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 街中心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 旗集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大厦 I 座 1001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 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 、银行 销售机构 (1 )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唐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客服电话:95528 (2 )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陈洪源 公司网站:www.boc.cn (3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4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 月8 日 联系人:邓炯鹏


联系电话:0755-83198888 (5 )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 圳 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6 )上海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联系人:汤征程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7 )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8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迟卓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3 、券商销售 机构 (1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张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2 )中信证 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电话:010 -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 )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 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 )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6 )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7 )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 6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8 )方正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200 号华 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 险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联系电话:010-57398063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9 )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 16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0)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1 )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400-8888-666 / 95521


联系人:朱雅崴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网址:www.gtja.com (12)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13)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4)长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胡永君 网址:www.cgws.com (15)广州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 :梁 薇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021-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6)华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68716150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17)湘财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8)西部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19)天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网址:http://www.tfzq.com (20)华鑫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21)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服务热线: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22)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3) 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联系电话:021 -38637463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人:周一涵 网址:stock.pingan.com (24)渤海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25)中国 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6)中国 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03、05、11 、12 、13 、15、16、18 、19、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 04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热线: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27)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8)国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9)中国 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齐冬妮 联系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网址:http://www.e5618.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实情,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联系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66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陈熹 五、房地产评估机构 名称: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 18 层03B 、04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 广场 2 座18 楼 法定代表人:程家龙 联系电话:0755-21518000 传真:0755-82070107 联系人:夏磊 经办注册资产评估师:黄建英 第 六 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中 国证监会 2015 年6 月5 日 证监许可[2015]1166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除法律、 行政法规或 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请投资 者就发售和 认购事宜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的类别 契约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后 10 年内 (含 10 年) 为基金封闭运作期, 本基金在此期间内封闭运作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网点及其他 基金销售 机 构的 代销 网 点发售( 具 体名单详 见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场 内将通过 深 圳证券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发 售 (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 尚未取 得相应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 但在本基金 上市交易后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 额既不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不得赎回,若需变现,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先 通 过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登 记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登 记 到 证 券 登 记结算系统中,然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具 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相关公告。 六、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包括: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 八、募集目标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30 亿份(不包 括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 规模控制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有关规定 。 九、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通过此种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中。 1 、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和其他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进行。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城市 (网点) 的 具体情况 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基金份额 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 )基金份 额初始发售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 率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元 ) 认购费率 M<100 万 1.0% 100 万≤M<50 0 万 0.7%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认购份 额的计算 :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 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 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例如: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100,000 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0% 。 假定该笔认购金 额产生利息 52 元。则认购 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 率)=100,000/ (1 +1.0%)=99,009.90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009.90 =990.10 元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 (99,009.90 +52 )/1.00 = 99,061.9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 金份额, 在基金合同生效时, 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 基金 99,061.90 份。 3 、投资者对 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 )认购时 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 具体的业务办 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2 )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所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 体 办 理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认购的 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 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者在 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 申请的受理情况。 4 )基金销 售 机构对 认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 登记结算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 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认购的 限额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0 元 。 直销 中 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0 元 ,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 本基 金募集 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十、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通过此种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 1 、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进行。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 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 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 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 易。 2 、基金份额 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 )基金份 额初始发售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 率:本基金场 内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元 ) 认购费率 M<100 万 1.0% 100 万≤M<50 0 万 0.7%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3 )认购份 额的计算: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挂牌价格 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 小数部分舍弃,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 登记结 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 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若会员单位设定认购费率为 1.0% ,假定 该笔 认购产生利息 52 元。则 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 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 ×100,000 =100,000 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100,000 ×1.0% =1,000 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100,000+1,000 =101,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挂牌价格=52/1.00 =52 份(经取整) 即: 投资人认购 100,000 份基金份额 , 需缴纳 101,000 元 , 若 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52 份, 则总共可得到100,052 份基金份额。 3 、投资人对 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 )认购时 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手续,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 )投资人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所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 体 办 理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认购的 方式及确认 1 )投资人认 购时,需按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投资人在 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 申请的受理情况。 4 )基金销 售 机构对 认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 登记结算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4 )认购的 限额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00 份,超 过100,000 份的 须为 1,000 份的整数倍, 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 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 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十一、超过募集目标的约定 若通过场内或场外认购方式的合计认购 份额超过募集上限, 将对超限当日投资者的认购 交易申请进行比例配售,以满足限额要求。 超限当日的认购申请确认不受前文所述最低认购数量的限制。 本基金的基石投资人前海金控以自有资金 或其指定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 3 亿份 (不 包括 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不得转 让。 同时, 基金管理人以自有 资金认购本基金 1000 万份 (不包括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不 得转让。 基石投资人或其指定机构 , 以及 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不含利息折算份 额)不参与超限当日的比例配售。 十二、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 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6 月 5 日 证监许可[2015]1166 号文 注册募集。 募集期间有效认购份额 2,998,986,947.73 份, 利 息结 转份额 604,609.99 份,合 计 2,999,591,557.72 份 ,募集户数为 2,819 户。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1000 万份(不 包括利息折算 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不得 转让。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申请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在确定上市 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 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一、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份额于 2015 年 9 月30 日 开始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最小 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 4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5 、本基金上 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 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第 九 部分 基金封 闭 运 作 期 内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公司股权参与前海金融创新,力争分享金融创新的红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于确定的、 单一的目标公司股权。 本基金 的其他基金资产可以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具体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 债、 次级债、 可 转换债券 ( 含分离交 易 可转债) 、 央 行票据、 短 期融资券 、 超短期融 资 券、中期 票据、资 产 支持证券 、 债券回购 、 银行存款 等) 、现金, 以 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 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同时可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 投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确 定 的 、 单 一 的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资产的 50%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根据与目标公司及其股东所签订的增资协议等相关协议约定的 程序和时间,通过增资方式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至 2023 年 7 月 24 日,获 取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24 日 期间前海企业公馆项目 100%的实际或 应当取得的除 物业管理费收 入之外的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依据相关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进行调整。 前述 目标公司的概况、 增资入股情况、 退出安排、 交易结构、 业绩补偿机制和激励措施等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目标公司之外的基金资产 可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货币市场 工具等。 1 、对于目标 公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审 慎论证 宏观 经济因 素( 就业、 利率 、人口 结构 等) 、商业 地 产周期 (供 需结 构、租金 和 资产价格 波 动等) 、以 及 其他可比 投 资资产项 目 的风险和 预 期收益率 来 判断目标 公司持有商业物业当前的投资价值以及未来的发展空间。 在此基 础上, 基金将深入调研目标 公司所持商业物业的基本面 (包括位置、 质量、 资产价格、 出租率、 租金价格、 租户、 租约、 现金流等 ) 和运营基 本 面(包括 定 位、经营 策 略、租赁 能 力、物业 管 理能力等) , 通过合适 的估值方法评估其收益状况和增值潜力、预测现金流收入的规模和建立合适的估值模型。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需要参与所投资项目商业运营并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并与目标 公司服务机构签订相应的股权回购协议以及建立运营绩效保证机制, 力争获取稳定的租金收 益,具体交易结构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和第十一部分。 2 、固定收益 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公司前的基金资产以及投资目标公司后的剩余资产、 本基金获得的分红 款、 本基金对目标公司股权的退出款在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进行分配或支付前, 可全部投 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将采用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以获取相对确定的目标收益。 首先对存款利 率、 回购利率和债券收益率进行比较, 并在对 封闭运作期内资金面进行判断的基础上, 判断 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 以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其次对各类固定收益资产在 封闭运作期 内的持有期收益进行比较, 确定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 并结合各类固定收益资 产的市场容量, 确定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对整体固定收益组合久期做严格管理和匹配, 完全配合基金合同期 限内的允许范围。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确 定 本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各 类 属 的 配 置 比 例、 组合的杠杆水平等目标区间。 本公司信用评估团队依托基金管理人信用分析系统评估债 务人的相对违约率并确定个券的信用评级, 为本基金的组合构建和调整提供标的建议。 本基 金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和信用分析团队的建议制定具体的配置和调整计划, 进行固定 收益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3 、权益类资 产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 保持资产流动性 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基本面情况, 并结 合对市场流动性、上市后表现的预期, 适当参与股票等权益类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目标公司股权的基金资产不高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总资产的 50% ; (2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 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十年期国债收益率+1.5% 其中, 十年期国债收益率是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每个交易日公布的 十年 期银行间 国 债到期收 益 率。本基 金 投资于优 质 的商业物 业 ,获取稳 定 的租金回 报, “十年期 国债收 益率+1.5% ”作为业绩比 较基 准可以 较好 地反映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如 果相 关法律法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投资于目标公司股权, 以获取商业物业租金收益为目标, 因此与 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7 月 18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自 2016 年4 月1 日起至 6 月30 日止。 1 、 报告 期 末基 金 资 产组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0,540,378.79 0.68 其中:股票 40,540,378.79 0.6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178,626,757.10 69.72 其中:债券 4,178,626,757.10 69.7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9,000,348.50 1.6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306,712,149.50 5.12 8 其他资产 1,368,589,198.01 22.83 9 合计 5,993,468,831.90 100.00 2 、 报告 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股 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5,850,863.55 0.82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775,274.28 0.02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743,094.52 0.1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2,712,965.90 0.09 J 金融业 7,438,054.44 0.2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126.10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0,540,378.79 1.28 3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2792 通宇通讯 116,431 6,962,573.80 0.22 2 002791 坚朗五金 121,285 6,521,494.45 0.21 3 000001 平安银行 432,000 3,758,400.00 0.12 4 601398 工商银行 828,751 3,679,654.44 0.12 5 000625 长安汽车 253,279 3,462,323.93 0.11 6 600151 航天机电 299,990 3,389,887.00 0.11 7 002152 广电运通 180,000 2,959,200.00 0.09 8 300508 维宏股份 10,383 2,642,473.50 0.08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9 601006 大秦铁路 399,083 2,570,094.52 0.08 10 300021 大禹节水 100,000 1,884,000.00 0.06 4 、 报告 期 末按 债 券 品种分 类 的 债券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4,046,587,500.00 128.1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01,090,000.00 3.20 7 可转债 30,949,257.10 0.9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178,626,757.10 132.37 5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债 券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2465 15 广越 01 2,930,000 298,625,600.00 9.46 2 1680065 16 普湾债 2,600,000 263,198,000.00 8.34 3 122450 15 齐鲁债 2,500,000 255,275,000.00 8.09 4 112271 15 中粮 01 2,000,000 207,800,000.00 6.58 5 112273 15 金街 01 1,940,000 198,248,600.00 6.28 6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资 产支持 证 券 投资明 细 注:无。 7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贵 金属投 资 明 细 注:无。 8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权 证投资 明 细 注:无。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9 、 报告 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股 指 期货交 易 情 况说明 (1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股 指期货 持 仓 和损益 明 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2 )本 基 金投 资 股 指期货 的 投 资政策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0 、 报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国 债期货 交 易 情况说 明 (1 )本 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政 策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国 债期货 持 仓 和损益 明 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 )本 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评 价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 、 投资 组合 报 告 附注 (1 ) 组合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 15 亚迪01 的 发行主体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在 2015 年 11 月 11 日, 公司公布 《关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以来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对我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严格按 照 《公司法》 、 《证券法》 、 证券监管部门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致力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并结合公司实际不断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规范公司经营, 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 《关 于在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全面深入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 (深 证局发 [2010 ]109 号) 、 《关于 深圳辖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常见问题的通报》 (深 证局发 [2010]45 号 )的要求,为切 实做好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不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财务 管理制度, 提升财务会计核算水平、 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组织开展了规范财务会计 基础工作的专项活动,于 2012 年5 月 7 日出具 《关于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 的自查报告》 ,并于 2012 年 6 月21 日 ,针对当时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组合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 15 华泰 G1 的发行 主体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 2015 年 9 月10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罚 字[2015]72 号) ,华 泰证券未按照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 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 第六 条、第八条、第十三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五十条的 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 违反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 款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所述的行为,获利 18,235,275.00 元。 时任 华泰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胡智及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陈栋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华泰证券在 2015 年 7 月12 日 发布 《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 活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动的意见》 ( 证监会公告[2015]19 号) 之后, 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查 客户身份的真实性 , 未切实防范客户借用证券交易通道违规从事交易活动,新增下挂子账户 102 个, 性质恶劣、 情节严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及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的规定, 就上述拟对公司实施的行政处罚。 公司将按照相关 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认真进行整改, 并进一步加强日常经营管理, 依法合规地开展各 项业务。 同时, 公司将深刻进行总结反思, 加强风险管理,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 为共同维 护 资本市场的稳定和持续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对该债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长期 跟踪研究该公司, 认为比亚迪作为 国内电动汽车和锂电池等行业领导企业, 未来发展前途较好, 同时, 认 为华泰证券作为国内 资产规模领先的大型券商, 未来将受益于券商行业的大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对该投资价 值不产生重大影响。 该证券的投资已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 的规定。 (2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前十名 股 票 没有超 出 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备选 股 票 库。 (3 )其 他 资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8,942.2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8,648,795.2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3,056,920.7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180,968.82 8 其他 1,216,613,571.00 9 合计 1,368,589,198.01


注:其他 为物业收益权投资。 (4 )报 告 期末 持 有 的处于 转 股 期的可 转 换 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23001 蓝标转债 702,204.00 0.02 (5 )报 告 期末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1 002792 通宇通讯 6,962,573.80 0.22 新股锁定 2 002791 坚朗五金 6,521,494.45 0.21 新股锁定 3 300508 维宏股份 2,642,473.50 0.08 新股锁定 (6 )投 资 组合 报 告 附注的 其 他 文字描 述 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八、基金的业绩(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 成立时间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1-3 2-4 2015 年 7 月 6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60% 0.18% 2.32% 0.01% 2.28% 0.17%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4.48% 0.10% 2.19% 0.01% 2.29% 0.09%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9.29% 0.15% 4.51% 0.01% 4.78% 0.14% 第 十 部分 交 易基 础 和 产 品 结构 基金管理人与深圳万科、 万科企业、 目标公司、 前海投控 签订了 《合作框架协议》 及相 关交易文件, 针对本基金对目标公司的增资入股、 股权回购、 业绩补偿 及激励机制和各方承 诺等进行了全面、完善的约定和安排, 力争有效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本基金将于募集成立 6 个月之内 通过增资入股的方式获得目标公司 50% 的股权。 本基金 增资入股后将依据相关协议和目标公司公司章程的约定, 通过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获得目标 公司利润分配以及深圳万科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回购目标公司股权方式,获取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2023 年7 月24 日期间目标公司就前海企业公馆项目实际或应当取得的除物业管理 费收入之外的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将通过业绩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进行收益调整。 增资完成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日后 6 个月 内, 基金管理人、 目标公司、 深圳万科和万科企业将积极促成目标公司改制为股 份有限公司。 一、相关参与主体简介 1 、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全名为深圳市万科前海公馆建设管理有限 公司,于 2013 年 9 月成立,注册资 本 1000 万元 , 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独资) 。 目标 公司是 万科企业 为了履行前海投 控与万科企业签订的 BOT 协议而成立 的运作实体 。 万科企业于 2013 年10 月 授权目标公司代 表万科 企业 履行 BOT 协 议,并 以目 标公司 自己 的名义 签订 前海企 业公 馆项目 的所 有业务合 同、协议书,执行相关经济事项,并同意将 BOT 协议中约定的前海企业公馆项目 自 2013 年 9 月8 日至2021 年9 月7 日期间的收益权 转让给目标公司。 2 、深圳万科 深圳万科正式成立于1994年, 其前身为1988 年成 立的房地产经营管理本部。 深圳万科是 万科企业房地产业务的发源地, 是万科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核心利润企业, 并一直在集团内 保持着领先地位。自2011年以来,深 圳万科项目布局从东部滨海盐田、到罗湖福田主城区、 从龙岗中心城、 龙坂城市中轴、 到西部南山、 宝安城区, 贯越深圳东西, 实现了区域全覆盖、 产品线全覆盖、 客户生命周期全覆盖。 为持续领先, 深圳万科正全力实践新的盈利模式和管 理方法, 培养商业开发、 酒店管理方面的新能力, 探索度假、 服务型公寓和城市综合体等新 品类, 开创 服务新品牌。 龙岗、 盐 田、 南山三 大中心城市综合体的开发, 浪骑、 大甲岛、 双 月湾等包含度假酒店、 特色会所等内容在 内的配套物业经营项目的启动, 将最大化地实现住 宅价值。 在增资完成日之前,深圳万科直接持有 目标公司100% 的股 权。 3 、万科企业 万科企业成立于1984 年,1988 年进入 房地产行业,1991 年成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家上 市公司。 经过30年的发展, 已成为国内最大的住宅开发企业, 目前业务覆盖珠三角、 长三角、 环渤海三大城市经济圈以及中西部地区, 共计63 个大中城市 。 近三年来, 年均住宅销售规模 在6 万套以上 ,2014 年公 司实现销售面积1806.4万平方米,销售金额2151.3 亿元。 万科企业为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4 、前海投控 前海投控成立于2011 年12 月28 日, 注册资本金1.5 亿元。 前海 投控 是前海管理局100% 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是前海管理局旗下唯一得到法定授权的开发建设及投资主体, 战略定位 为集建设 、 投资、融 资 、资产运 营 功能于一 体 的“产业 发 展商” 。根 据 深圳市人 民 政府颁布 的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 及相关规定, 前海投控采取企业化 运作, 负责前海合作区内土地一级开发、 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投资等。 前海投控已将前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海企业公馆项目 2021 年 9 月 8 日至 2023 年 7 月 24 日期间的运 营权及收益权确定性转让给 目标公司。 二、目标公司收益权的来源与合法性 依 据 前 海 投 控 与 前 海 管 理 局 签 署 的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现 代 服 务 业 合 作 区 土 地 租 赁 合 同 书》及《 深 圳市前海 深 港现代服 务 业合作区 土 地租赁补 充 合同书》 , 前 海管理局 将 前海合作 区荔湾片区第十一开发单元的用地 (宗地号:T102-0243、 土 地面积 93192.96 平方米) 租赁 给前海投控使用, 用于 前海企业公馆 项目的开发和建设, 租赁期限自 2013 年 7 月25 日 起 至 2023 年 7 月24 日止。 前海投控与万科企业签署的 BOT 协议 , 约定 合作期限为 2013 年 9 月8 日 起至 2021 年 9 月 7 日止 。 万 科企业于 2013 年10 月授 权目标公司代表万科企业履行 BOT 协议, 并以目标公 司自己的名义签订前海企业公馆项目的所有业务合同、 协议书, 执行相关经济事项 。 万科企 业进一步同意将前海企业公馆项目的收益权转让给目标公司 。 前海投控另已同意将前海企业公馆项目 2021 年 9 月 8 日至 2023 年 7 月 24 日期间的运 营权及收益权确定性转让给目标公司。 根据上述协议,目标公司合法地享有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24 日止项 目 100% 的收益 权 。 三、增资入股和转让退出的方式 在 《合作框架协议》 的安排下,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与万科企业、 目标公司 签订的 《增资 协议》约定的程序和时间,通过增资入股的方式获得目标公司 50% 的股 权。 基金管理人、 目标公司、 深圳万科共同指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 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德梁行” )对前海 企业公馆项目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7 月 24 日每 年预计营业收入(不含物业管理费收入)产生的预计现金流及其现值进行测算 评估 (深圳万科所提供的作为本章第四节业绩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的目标公司业绩比较基准 应不低于戴德梁行对预计现金流的评估结果) , 预测 营业收入如下表10-1 所示。 基金管理人 参 考 戴 德 梁 行 的 测 算 评 估 结 果 并 结 合 利 率 水 平 等 市 场 和 政 策 情 况 确 定 了 获 得 目 标 公 司 50% 的股权的126,682 万元的 增资价格。 增资入股具体的程序和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公告为 准。 表 10-1 目标 公司预测营业收入(不含物业管理费收入) (单 位:万元) 年度 预 测 营 业收入 ( 不 含 物业管 理 费 收入) 2015 12,633 2016 17,575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2017 19,314 2018 20,980 2019 22,536 2020 23,407 2021 24,987 2022 25,437 2023 15,183 数据来源 :深 圳市戴德 梁行 土地房地 产评 估有限公 司出 具的评估 报告 注: 深 圳万科 以上述目 标公 司预测营 业收 入 (不 含物业 管理费收 入) 作为目标 公司 各核算期 的业 绩比较基 准, 其中 2023 年分 2023 年1-6 月以及 7 月1 日至 7 月24 日两个 核算 期,业绩 比较 基 准分别 为 13,014 万元 和 2,169 万元。 按上述方式确定的增资款中,1,000 万元作为目标公司注册资本, 其余 作为目标公司资 本公积金。 本次增资完成后 , 目标公司 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 本基金 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 比例为 50% 。 增资完成日起 6 个月内, 基金管理人将积极促成目标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 司。 若目标 公司在增资完成日起 6 个月内未按照约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 , 深圳 万科应自行或指定关联方以本基金已向目标公司缴纳的全部增资款 (含实缴出资和增资溢价 款) 以及增资完成日至股权转让价款全额支付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作为股权转让价款受让 本基金所持目标公司全部股权, 本基金已获得的项目收益不退还 。 若因目标公司、 深圳万科 和/ 或万科企 业恶意拖延、重大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增资完成日后 6 个月内目标公司未改 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深圳万科应以本基金向目标公司缴纳的全部增资款为基数自 增资完成 日起按每日 0.05% 追加股 权回购价款并向本基金支付直至本基金所有股权转让价款及违约 金(如有) 、 赔偿金(如有)均获得清偿 。 本基金对目标公司股权的投资将在 《合作框架协议》 的安排下,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深圳 万科、目 标 公司签订 的 《股权回 购 协议》 ,通 过 向深圳万 科 及其指定 的 关联方溢 价 转让股权 的方式实现逐步退出。 本基金应分别在 2015 年12 月 31 日前 、2018 年12 月 31 日前、2021 年12 月31 日前和 2023 年 10 月 31 日前向 深圳万科或 深圳万科 指定的关联方转让 14% 、18% 、17.5% 和 0.5% 的 目标公司股权, 直至本基金全部股权退出 。 具体的股权受让方和转让对价以 基金管理人出具 的公告为准。 如果深圳万科或目标公司发生重大违约行为, ( 被) 申请停业整顿、 申请解散、 被撤销、 (被) 申请破产、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变更或重大资产转移、 停产、 歇业、 被注销登记、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被吊销营业执照、 涉及重大法律纠纷、 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 法定代表人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且无人员接替, 或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 , 或者深圳万科、 万科企业或 目 标 公 司 发 生 任 何 涉 及 金 额 超 过 万 科 企 业 最 近 一 期 公 告 的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所 列 其 有 息 总 负 债 5%的境内或境外的 债 权或股权 类 融资安排 项 下的违约 、 发生 重大 纠 纷 或财务 状 况严重恶 化等对本基金权益实现产生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的事项,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 报表、 有关 目标公司的信息或其他相关资料 等情形且严重影响本基金权益实现安全 的, 或者 非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项目土地、 建筑全部或部分被政府收回、 拆除、 毁损或灭失的 (无 论是否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深圳万科提前回购本基金所持股权。 2015 年 12 月 , 基金管理人与深圳万科、 目标公司签订补充协议。 各方同意延迟第一次 股权交割, 各方同意第一次最晚回购交割日延后至 2017 年3 月 31 日, 后三次最晚回购交 割日保持不变。 各方同意将回购义务方确定为项目公司本身, 同时由深圳万科承诺督促项目 公司及时履行支付回购价款、完成回购手续的义务。 四、目标公司收益权的实现和保障机制 对目标公司的增资入股完成之后,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目标公司逐月以对项目的营业收入 (不含物业管理费收入) 代深圳万科支付部分股权回购价款以及目标公司利润分配的方式实 现项目收益。 为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在 《合 作框架协议》 的安排下, 本基金对目标公司 的投资将设业绩补偿机制和激励激励,具体如下: 1 、业绩补偿 机制 深圳万科将开立保证金账户,一次性存入不低于 2000 万元 的保证金 并确保每年维持不 低于 2000 万 的保证金。若目标公司当期营业收入扣减物业管理费收入后的余额(以下简称 “实际业绩收入” ) 低于 深圳万科提供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目标公司当期业绩比较基准 (目 标公司 各核 算期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见 本章表 10-1 )的, 深圳 万科应 以保 证金账 户资 金余额为 限按目标 公 司当期实 际 业绩收入 低 于业绩比 较 基准的差 额 (以下简 称 “业绩补 偿 款” )向本 基金进行支付。 2 、激励机制 若目标公司当期实际业绩收入高于目标公司业绩比较基准, 对于目标公司当期实际业绩 收入超过 目 标公司业 绩 比较基准 的 差额占目 标 公司业绩 比 较基准在 5% 以内(含 本 数)的部 分, 本基金按 20% 向保证 金账户支付深圳万科收益分成, 对于差额占目标公司业绩比较基准 在5% (不含 本数) 至 10% (含本数) 的部分, 本基金按 30% 向 保证金账户支付深圳万科收益 分成,对于差额超过目标公司业绩比较基准 10% (不含本数)的部分,本基金按 50% 向保证 金账户支付深圳万科收益分成。上述收益分成价款计入保证金账户。 业绩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条款的执行情况以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公告为准。 五、 为了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实现或者为了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投资损失, 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管理人在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的前提下, 有权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和市场情 况, 代表本基金与交易相关方进行沟通、 协商, 对上述交易基础所涉及的相关合同、 协议进 行必要和适当的补充、修改,并将及时公告。 第 十 一部 分 项目 价 值和 投 后管理 一、项目简介 1 、项目性质 前海企业公馆项目系商业用写字楼。 2 、区位规划 前海企业公馆项目坐落于深圳市 前海合作区荔湾片区第十一开发单元的用地(宗地号: T102-0243, 总占地面积约为 93,192.96 平方米( 如下图 11-1 所示) , 包含 约 33 栋企业 办 公物业、1 个 大型 公共建筑,约 6 个 小型 公共建筑,拟总建筑面积约为 65,200 平方米 , 总 投资人民币约 77,329 万元 。上述各项规划、指标和总投资最终以 前海管理局 审定的建筑标 准、设计方案和投资方案为准。 图 11-1 万科 前海企业公馆 项目区位规划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3 、项目布局 前海企业公馆项目分为特区馆区和企业公馆区。 特区馆区包含一座约为 12,000 平 方米 的特区馆, 企业公馆区 包含 36 栋建面 积约 200 至1,600 平米不 等的企业公馆、 一座约 3,300 平米的商务中心、约 3,000 平米的商 业配套以及约 6,000 平 米的半地下停车场。 项目园区设计新颖、 大方 。 整个园区以纵横两条绿轴构成几何主轴, 叠 加三条南北贯穿 的斜线, 构建出小镇丰富而别致、 自由而灵动的城市肌理。 顺应总体规划中强调公共利益最 大化的原则, 在整体适宜 步行的街区尺度里, 合理地安排公共建筑、 公共广场、 园林景观和 休闲运动设施,以达到便捷、舒适和富有趣味的空间体验。 (如下图 11-2 所示) 图 11-2 万科 前海企业公馆 项目图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4 、租约及现 金流 情况 本基金持有的项目公司物业万科前海企业公馆在 2015 年完 成总收入 12,640 万元。 其 中 公馆租赁收入占总收入的 83% ,会展 中心、易想空间及其他收入合计占 17% 。由于东 区办公 楼的竣工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随 着东区办公楼若干租户的免租期将在 9 月底和 12 月底 结束,2016 年项目公司的总收入还将有明显增加。 二、目标公司简要财务数据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目标公司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 2015 年度的财 务 报告,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目标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表11-2 目标 公司财务数据摘要(单位:元) 项目 2015.12.31 2014.12.31 资 产 负 债表 货币资金


37,291,466.96


2,434,110.87


应收账款


8,084,757.48


1,235,567.83


预付款项


1,243,600.75


-





其他应收款


618,311,613.14


42,000.00


存货


47,303.05


-





流 动 资 产合计


664,978,741.38


3,711,678.70


长期应收款


248,860,000.00


-





固定资产


125,607.47


107,775.91


无形资产


676,424,427.40


585,004,179.74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08,850.91


非 流 动 资产合 计


925,410,034.87


585,320,806.56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资产总计


1,590,388,776.25


589,032,485.26


短期借款


1,040,336.00


-





应付账款


252,358,112.12


156,241,000.27


预收款项


471,560.19


484,152.77


应付职工薪酬


68,467.20


-





应交税费


5,118,003.35


-3,527.38


其他应付款


49,815,626.04


422,929,015.41


流 动 负 债合计


308,872,104.90


579,650,641.07


负债合计


308,872,104.90


579,650,641.07


实收资本


20,000,000.00


10,000,000.00


资本公积


1,256,820,000.00


-





未分配利润


4,696,671.35


-618,155.81


所 有 者 权益合 计


1,281,516,671.35


9,381,844.19


负 债 和 所有者 权 益 总计


1,590,388,776.25


589,032,485.26


利润表 项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一 、 营 业收入


146,904,789.00


1,523,717.22


减:营业成本


128,644,141.11


648,883.36


营业税金及附加


7,839,172.39


85,328.16























销售费用


2,464,540.45


2,050,629.56


管理费用


1,522,616.92


943,021.86























财务费用


-40,178.54


-938,742.09




















资产减值 损失


15,684.88


二 、 营 业利润


6,458,811.79


-1,265,403.64


加:营业外收入


632,852.72


430,000.00


三 、 利 润总额


7,091,664.51


-835,403.64


减:所得税费用


1,776,837.35


-208,850.91


四 、 净 利润


5,314,827.16


-626,552.72


三、投后管理 1 、目标公司 的职责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本基金运作期内, 目标公司负责运营前海企业公馆项目,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对项目 进行管理,并承担所有费用(包括税费)和风险、责任,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各项设施; 及时、 准确地掌握所有建筑物的状况及相关信息, 定期、 有 计划、 有针对性的安排对项目土 建和设施进行维护及修复; 树立高度的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 防止由于管理不到位引起质量 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 、基金管理 人及投资顾问的职责 本基金运作期内, 基金管理人及所聘请的基金投资顾问将勤勉尽责地履行对目标公司及 项目运营的投后管理职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利益。投后管理职责包括: 通过目标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目标 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 终止、 解散、 清算 , 注册资本 及股权结构的调整, 现有股东出售、 转让、 质押 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其持有的 目标公司股 权或其相关权益, 目标公司的分立及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 公司融资安排、 资产抵押、 对 外担保, 公司设立子公司、 合资企业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投资 , 公司进行单笔超过 人民币 20,000,000 元的重大资产处置, 或累计超过 人民币 20,000,000 元的一系列 重大资产处置 等 重大事项并享有一票否决权。 定期收集前海企业公馆项目信息及资料, 了解目标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 , 对前海企业公 馆项目进行巡查,了解目标公司的经营信息。 每季度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 , 获取目标公司该季度的财务报表 (含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 现金流量表及科目余额表, 下同) ; 每日历年度结束后 30 日 内, 获取目标公司 未经审计的年 度财务报告;每日历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获取目标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含资产负 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等) 。 要求目标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按照其要求提供其它统计数据、 其它业务和财务信息 (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系统内的信息) ,以便 基金管理人适当获知目标公司信息及保护 本基金权益。 在 目 标 公 司 或 深 圳 万 科 发 生 任 何 重 大 的 境 内 或 境 外 的 债 权 或 股 权 类 融 资 安 排 项 下 的 违 约事件且将对本基金的权益实现产生重大影响时, 对目标公司或深圳万科进行核查并要求目 标公司或深圳万科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详细书面说明。 如目标公司更改任何银行账户的预留印鉴或在任何机构新开立任何账户 , 应在该等事项 发生后 10 日 内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3 、租金现金 流的 监管与保障 目标公司将确定项目营业收入 (不含物业管理费收入) 的唯一收款账户 ( 以下简称 “收 入账户” ) 并 将该收入 账 户设置为 监 管账户, 在 开户银行 预 留 基金管 理 人 之印鉴 , 资金使用 应受基金管理人监管,以保障基金持有人的 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每 个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将 收入 账户的 截至 上月末 的现 金余额 全部 划付 到基金托 管 户,基金 托 管户的账 户 信息由 基 金 管理人 另 行 向目标公 司 书面提供。 ( 其中,增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资完成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目标公司应将 2015 年 1 月 1 日至增 资完成日前一月月末的全部营 业收入(不含物业管理费收入)对应金额的款项划付到基金托管户 。 第 十 二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目标公司股权 、 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为本基金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在相关登记机构登记,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持有。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利益, 勤勉尽责地持 有目标公司股权, 并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 处分目标公司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安全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不得在以其名义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上设置质押或任何其他权利限制或负担。 如以基金管理 人 名 义 持 有 的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债 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财 产 的 债 务 而 被有权机关冻结、 扣押、 执行, 或存在被冻结、 扣押、 执行风险的,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一切 合理措施向有权机关说明以基金管理人名义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作为基金财产的性质, 并尽 力避免该目标公司股权被冻结、扣押、执行。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 十 三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目标公司股权、 股票、 固定收益类资产、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商业物业 收益的估值 通过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获取商业物业收益的, 基金管理人将其列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根据相关合同的约定和当前市场状况等因素, 采用包括未来 现金流折现法在内的适用的估值技术对其进行估值。 包括未来现金流折现法在内的适用的估 值技术在某些极端情况下难以确定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商定采用包括 成本价在内的最能反映此类投资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年 聘 请 符 合 条 件 的 房 地 产 评 估 机 构 对 基 金 持 有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获 取 的 商 业 物业收益进行全面评估。 2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权益 类证 券(包 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市 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在交 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 交 易所市 场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 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可 转换债 券收 盘价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 交 易所市 场挂 牌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和私募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银行间 市 场交易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 值。 6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如有确 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 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本 《基金合同》 列明的对目标公司股权估 值方法本身的科学性 或绝对的合理性, 投资人认购、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表明其对本基金估值方法的认 可和同意。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 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要求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 第 3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受 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责 任 方应赔偿 受 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拒 绝进行 赔偿 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 出 现估值 错误 的当事 人未 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 且依 据法律 、行 政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 规定,基 金 管理人自 行 或依据法 院 判决、仲 裁 裁决对受 损 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1 )查明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 券 交易所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 化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 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2 、在满足分 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3 、每年基金 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基金红 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日;


4 、本基金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6 、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确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 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投 资顾问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仲裁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因基金 的 证券交 易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用 (包 括但不 限于 经手费 、印 花税、 证管 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8 、基金资产 的资金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 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 上市初费和月费; 11、基金的 资产评估费; 12、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封闭运作期内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6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投资 顾问的投资顾问费 本基金的投资顾问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 率计提。 投资顾问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投资顾问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投资顾问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2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 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 人每月 与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1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 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2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投资 者决 策的全 部事 项,说 明基 金认 购、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除此 之 外, 还应披露目标公司的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目标公司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 投资协 议主要内容;目标公司可能面临的特定风险等 。 3 、基金托 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财 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 监督 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 则顺延至 法定节假 日 后首个出 报 日。下同) , 将基金资 产 净值、基 金 份额净值 和 基金份额 累 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目标公司相关信息公告 本基金应在募集之前、 募集结束后以及持续运作期内详细披露与基金持有人利益密切相 关的目标 公 司具体情 况 ,如增资 入 股情况( 包 括增资入 股 的程序、 时 间和增资 价 款等) 、物 业出租情况、 租金归集情况、 目标公司财务状况、 投资风险、 股权退出安排等。 并在定期 报 告中披露目标公司最近一期内运作的相关重大事项。 此外还应披露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对 目标公司每年预计经营收益产生的现金流的测算评估结果。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 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16、管理费 、托管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基金改 聘资产评估机构 、房地产评估机构 ; 22、本基金 终止上市交易; 23、估值调 整公告; 24、发生重 大关联交易; 25、目标公 司服务机构发生变更; 26、 目标公司 运营或现金流偿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等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 27、 目标公 司服务机构出现违法、 违规或违约行为,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重大影 响的事项; 28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 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 十 八部分 风险揭示 除以下提示到的风险外,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及时关注 本基金 的公告信息, 了解目 标公司的增资入股情况、运营情况 或者其他信息。 一、本基金特定风险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在 封闭运作期内投资于确定的、 单一的目标公司股权 , 获 取期间的商业物业收益。 封闭运作期内 集中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因此存在有别于 股票型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的特定风险。主要的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点: 1 、封闭运作 期内 集中投资风险 普通公募基金往往采用分散化投资的方式减少非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投资的影响, 而本基 金在封闭运作期内集中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 获取期间的商业物业收益。 因此, 相对 分散化投 资的普通公募基金, 本基金将受到所投资目标公司个体较大的影响, 具有较高的非系统性风 险。 2 、目标公司 经营风险 目标公司以项目的商业物业收入 为主营业务收入来源, 而 国家宏观调控 、 房地产 行业周 期的影响以及前海合作区周边其他商业物业 带来的市场竞争, 都会给目标公司经营 带来不确 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可能影响未来的 项目收益,造成投资人投资不达预期的风险。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3 、租金无法 回收的 风险 本基金通过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获取商业物业收益,以 租户的租金为主 。 基金管理人将采 用主动催收、 投资顾问协助催收、 目标公司服务机构 保证金补偿等一系列手段力争取得租金 偿付。 然而受限于租户的违约风险, 租金收益存在 不确定性。 极端情况下租金 可能将无法弥 补投资本金,进而可能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 。 4 、续租风险 截至2015 年3 月,前海企业公馆项目 租户已签订的租约以三年期、五年期、约七年期为 主,因此存在续租时租户退租导致 项目收益 波动的风险。 5 、商业物业 收益的估值 风险 本基金通过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获取商业物业收益。 基金管理人采用估值技术对目标公司 股权进行估值, 估值结果将通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体现。 由于估值技术存在诸多假设且 估值需要使用的参数在获取时存在滞后性, 本基金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不能及时、 准确 地体现目标公司股权当前的公允价值。 6 、目标公司 破产风险 极端情况下, 若目标公司 经营不善 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将有可能破产清算, 造成目标公 司破产的风险。 7 、提前终止 风险 自增资完成日起 6 个月 内, 目标公司未按照约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发生招募说 明书第十部分约定的基金管理人要求深圳万科提前回购基金所持股权的情形时, 深圳万科将 自行或指定关联方提前回购本基金所持股权, 本基金基金合同将提前终止,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无法实现正常到期情况下的全部预期收益。 8 、增信不足 风险 本基金通过深圳万科提供保证金的方式为本基金的项目投资收益提供增信, 但对于实际 业绩收入低于目标公司业绩比较基准 的差额, 深圳万科仅以保证金账户资金余额为限提供补 偿,超出部分将无法通过保证金得到补偿。 9 、净值回撤 风险 当目标公司当期实际业绩收入高于目标公司当期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金将以已收到的 投资收益就差额部分按一定比例向保证金账户支付深圳万科收益分成, 因此可能在实施深圳 万科收益分成时本基金净值出现一定幅度的下跌。 10、 政策风 险 政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前海开发政策风险和房地产政策风险。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前海开发政策是指深圳市政府和前海管理局针对前海开发制定颁布的重要的影响目标 公司经营的举措、 法规。 房地产政策是指政府有关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 要的举措、 法规。 这些政策的出台可能引起目标公司未来租金收益的波动, 从而给投资带来 风险。 11 、 作为上 市基金存在的风险 (1 )暂停上 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在 《基金合同》 生效且本基金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 本基金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 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 产 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2 )基金份 额折溢价的风险 本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能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 , 从而产生折价或者 溢价的情况,从而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对投资者造成损失。 12 、第三方 服务机构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 )其他销 售机构 因多种原因,导致认购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投资 者认购服务的风险。 (2 )登记结 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 化, 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 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 他代理机构。 (3 )证券 交 易所、 登记 结算机 构、 基金托 管人 及其他 代理 机构可 能违 约,导 致基 金或 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3 、其他风 险 因地震、 台风、 水灾、 火灾、 战争、 政策、 法律变更及其他不能预见或其后果不能防止 或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 可能 影响目标公司经营情况和项目租户的履约情况 , 造成投资 人投资不达预期的风险。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付 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益水平存在影响。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 机构、其他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 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 例如, 监 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 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 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七、其他风险 1 、战争、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2 、金融市场 危机 、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 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 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3 、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 以及因内幕交易、 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封 闭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的 安 排 一、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10 年基 金 运作期届满,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下,本基金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 名称变更为 “鹏华丰 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 本基金 份额 转换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份额后,基 金份 额仍将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市交易。 二、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投资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 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取 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 转 债) 、资产 支 持证券、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债券 回 购、银行 存 款等固定 收 益类品种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基金 同时可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等权益 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 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变量 (包括 GDP 增 长率、CPI 走 势、M2 的绝 对水 平和增长率、 利率水平与走势等) 以及各项国家政策 (包括财政、 货币、 税收、 汇率政策等 ) 来判断经济周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 在此基础上对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预期 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 制定股票、 债券、 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调整原则和调整 范围。 (2 )债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骑乘策略、 息差策略、 个券选择策 略、信用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1 )久期策略 久期管理是债券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基金将采用以 “目标久期” 为中心、 自上而下 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 如果预期利率下降, 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 直至接近目标久期上 限,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反之, 如 果预期利率上升, 本基金将缩短组合 的久期,直至目标久期下限,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2 )收益率曲 线策略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形 状 变 化 是 判 断 市 场 整 体 走 向 的 一 个 重 要 依 据 , 本 基 金 将 据 此 调 整 组 合 长、 中、 短期 债券的搭配, 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 适时 采用子弹式、 杠铃或 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 )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骑乘策略, 以达到增强组 合的持有期收益的目的。 该策略是指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 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 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 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 随着其剩余期限 的衰减,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的收益率曲线有较大幅的下滑,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 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4 )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息差策略, 以达到更好地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的目的。 该策略是 指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下,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 利用杠杆 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5 )个券选择 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 流动性、 选择权条款、 税赋特点等因素, 确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定 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 券 进行投资。 6 )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 本基金主要关注信用债收益率受 信用利差曲线变动趋势和信用变化两方面影响,相应地采用以下两种投资策略:


a )信用利 差 曲线变 化策 略:首 先分 析经济 周期 和相关 市场 变化情 况, 其次分 析标 的债 券市场容量、 结构、 流动 性等变化趋势, 最后综合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 确 定本基金信用债分行业投资比例。 b )信用变 化 策略: 信用 债信用 等级 发生变 化后 ,本基 金将 采用最 新信 用级别 所对 应的 信用利差曲线对债券进行重新定价。 本基金将根据内、 外部信用评级结果, 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 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3 )股票投 资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及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挖 掘 优 质 的 上 市 公 司 ,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行业增长前景、 行业利润前景和行业成功要素等因素进行自上而下的 行业遴选; 同时结合对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分析、 管理层分析等定性分析和对上市公司的 关键 估值方法(包括PE 、PEG 、PB 、PS 、EV/EBITDA 等 )等定量分析进行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4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对 债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9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10% ; 11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 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6) 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 )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2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 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 、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指数收益率。 中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在中国债券网(www.chinabond.com.cn ) 公开发布, 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 该指数样本券涵盖央票 、 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 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债总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协商基金托 管人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6 、风险收益 特征 封闭运作期结束后, 本基金转型成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的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 三、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 、申购和赎 回的期间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1 )基金合 同生效后 10 年之内( 含 10 年) 为封闭 运作期 ,在此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基金份额。 (2 ) 基 金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或 封 闭 期 内 经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提 前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LOF) 后,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 、基金份额 的场外申购、赎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 直接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等基金业务;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中, 再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等场外基金业 务。 (1 )场外申 购、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 )本基金管 理人设在深圳、北京、上海和武汉的直销中心; 2 )浦发银行 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 3 )本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相关公告) 。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 基金申购、赎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2 )场外申 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 )申购、赎 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3 )基金管 理 人如果 对申 购、赎 回时 间进行 调整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3 )场外申 购、赎回的原则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 申 购、赎 回申 请可以 在当 日开放 时间 结束前 撤销 ,当日 开放 时间结 束后 不得 撤销。 5 )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基 金运作 的实 际情况 依法 对上述 原则 进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4 )场外申 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赎 回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赎 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 )场外申 购、赎回的限制 1 )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 )投资人通 过代销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 3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3 ) 场外账户最低余额为 30 份基金份额 ,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 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30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 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 )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况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购 的金 额、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 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场外申 购、赎回的费用 1 )本基金场 外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 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0.8 % 50 万≤ M <250 万 0.4 % 250 万≤ M <500 万 0.2 %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应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 : 本基金 的场 外赎回 费率 按持有 年限 逐年递 减。 通过场 外认 购、申 购的 投资 者其份额持有期限以份额实际持有期限为准;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 从场外赎回 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Y ) 场外赎回费率 Y <1 年 0.1% 1 年≤Y <2 年 0.05% Y ≥2 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 于 30 日但少 于 3 个月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 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 入基金财产(1 年以 365 天记) 。上 述未纳入 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本基金 的 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和 收费方 式由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 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 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4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5 )在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在不 提高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适用 的费 率的 前提下, 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 增加新的收费方式等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场外申 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8%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 (1+0.8% )=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 -4,960.32=39.68 元 申购份数=4,960.32/1.128 =4,397.45 份 即: 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 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 , 则 可 得到 4,397.45 份基金份额 。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 基金份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 决定赎回 ,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5% =5.7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11,474.26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赎回,假设 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74.26 元。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3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8 )场外申 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 、基金份额 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内 容 仅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办 理 的 场 内 申 购 和赎回业务。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登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登 记 到 证 券 登 记 结算系统中,再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1 )场内申 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 (2 )申购与 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认购 开户相关内容) 。 (3 )场内申 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 )申购、赎 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3 )基金管 理 人如果 对申 购或赎 回时 间进行 调整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场内申 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 “金额申 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 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 )当日的 申 购与赎 回申 请可以 在当 日交易 结束 时间前 撤销 ,在当 日的 交易时 间结 束后 不得撤销。 4 ) 投资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时, 需遵守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 )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基 金运作 的实 际情况 依法 对上述 原则 进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场内申 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 申 购或赎回 的 申请。 投 资 人在申购 本 基金时须 按 业务办理 单 位规定的 方 式备足申 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为投资人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投资人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业务办理单位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业务办理单位确实 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 )场内申 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通 过会员单位办理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同时 申 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 须是整数份额。 3 )基金管 理 人、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可 根据市 场情 况,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场内申 购和赎回的费用 1 )本基金场 内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 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0.8 % 50 万≤ M <250 万 0.4 % 250 万≤ M <500 万 0.2 %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应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1%。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 担,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 基金财产,75% 用于支付 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 )本基金 的 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和 收费方 式由 基金管 理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可以根据 《基金合 同》 的相关约 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在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在不 提高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适用 的费 率的 前提下, 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 增加 新的收费方式等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场内申 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1 + 申 购 费 率)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如: 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 金,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 则 其 申购手续费、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 +0.8% )=9,920.63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 -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25 =9,678.66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78 份, 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78×1.025=9,919.95 元 退款金额=10,000-9,919.95 -79.37 =0.68 元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 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78 份,退 款0.68 元。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 某投资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 赎回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 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11.48 =11,468.52 元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即:投资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9 )场内申 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10) 办理本 基金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4 、巨额赎回 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 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 总 数后扣除 申 购申请份 额 总数及基 金 转换中转 入 申请份额 总 数后的余 额) 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 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 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刊登公告。 5 、拒绝或暂 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发生下 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 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4 ) 条以外 的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2 )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 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3 )暂停 期 间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按规 定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1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6 、基金转换 本基金 转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LOF)后,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7 、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8 、基金的转 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 转托管 1 )系统内 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内不 同销 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 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 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 转托管 1 )跨系统 转 托管只 限于 在证券 账户 和以其 为基 础注册 的开 放式基 金账 户之间 进行 ,指 投资人将基金份额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某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与注册登记系统内的某销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 跨 系统转 托管 的具体 业务 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9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10、 基金的 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四、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第 二十部分 基金的合并、 终 止 与 清 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合并:


(1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等 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 其 他基金终止, 本基金存续;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 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并的具体实施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并自 决议 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本基金募 集成立后 6 个月之内未按照约定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增资入股; 4 、自增资完 成日起 6 个 月内,目标公司未按照约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发生导致 本基金对目标公司投资失败或无法实现本基金对目标公司投资目标的其他情形。 若发生上述 情况导致基金合同终止,后续的投资退出等相关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 5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第 二十 一 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 务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权利、 义 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 投资基 金产 品,了 解自 身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价 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 金 管 理人的 权 利 、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4 )发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目标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公司股权和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以及将基金 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进行运用等相关业 务; (13)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尽职调查机构、 资产评估 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相 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 规则的前提下,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16)根据 有关规定,选择、聘请、增补、更换、撤销基金投资顾问;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 募 集资金 ,聘 请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份 额的募 集, 办理或 委托 合格机 构办 理本 基金的登记结算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 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 金财产为 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6)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1)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2)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3)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 进行目 标公司的现金流测算、 开展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以及确保目标公司享有的 收益权权属清晰; (25)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 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3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 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 金财产为 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 )保守 基 金商业秘 密 ,除《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 资顾问 的 权 利、义 务 本基金基金投资顾问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投资顾问的权利 根据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投资 顾问 签署的 《投 资顾问 协议》 ,基金 投资 顾问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引导前 海金融创新发展,主导设计本基金产品; (2 )获取投 资顾问报酬; (3 )作为基 石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分享前海金融创新的红利。 本基金基金投资顾问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投资 顾问 签署的 《投 资顾问 协议》 ,基金 投资 顾问 的职责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作为 基 石投资 人认 购本基 金基 金份额 ,承 诺在本 基金 募集期 内以 自有资 金 或 其指 定机构认购基金份额 3 亿份, 且该 等份额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2 年 内不得转让; (2 )提供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所 、资 产评估 机构 、房地 产评 估机构 等外 部机 构的建议; (3 )协助基 金管理人设计本基金产品; (4 )配合 基 金管理 人进 行目标 公司 的现金 流测 算、开 展目 标公司 的尽 职调查 ,确 保目 标公司享有的收益权权属清晰; (5 )为维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利益 ,监 督目标 公司 服务机 构、 目标公 司收 入归 集账户以及其他交易方履行相关协议的约定;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6 ) 承担印 鉴证照监管、 账户及资金支出监管、 租赁收入及其他收入监管、 合同监管、 重大事项监管的义务; (7 )在基 金 合同存 续期 间,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定 期报告 的频 率及时 间安 排,督 促目 标公 司提供运营情况、现金流情况、租户履约情况、经营风险等信息; (8 )目标 公 司出现 经营 及偿付 异常 的,应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主 导资 产处置 ,组 织实 施清算和追偿; (9 )目标公 司服务机构出现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10)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二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 及 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投票 权 。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8 )变更 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 或策 略(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提前 终止基金上市; (11)扩大 基金规模; (12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4 )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 )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主动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因相 应 的法律 法规 、监管 机关 的监管 规则 、相关 证券 交易所 或登 记结算 机构 业务 规则等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 管 理人、 相关 证券交 易所 和登记 结算 机构在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 )监管机 关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本基金终止上市的; (7 )因增资 完成日起 6 个月内,目标公司未按照约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而终止《基 金合同》 , 或 发生导致本基金对目标公司投资失败或无法实现本基金对目标公司投资目标的 其他情形; (8 )按照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召 集 人 和召集 方 式 1 、除法律 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 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通 知时间 、 通 知内容 、 通 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出 席会议 的 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以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委派代 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 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份 额 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 可 以在原公 告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 法 规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亦 可采用 其他 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 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议 事 内 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 规及 《 基 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决 议 形 成的条 件 、 表决方 式 、 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 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 会 议主持 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 过 程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生效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律法规 或 监 管部门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另 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基金合同 的合 并 、 变更和 终 止 的事由 、 程 序


1. 基金合并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在履行适当 的程序后,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合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等 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基金存续;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 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并的具体实施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完成备 案手 续后方 可执 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3. 《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自增资 完成日起 6 个月内,目标公司未 按照约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或发生导 致本基金对目标公司投资失败或无法实现本基金对目标公司投资目标的其他情形 ; (4 )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 争议解 决 方 式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 资 人取得 基 金 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 二 十 二 部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金托 管 协 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12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31 号文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时间: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存续期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的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1 、 基 金 托管人 根 据 有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 同》 和本 协 议 的约定 , 对基 金的 投 资 范 围 、投资 对 象 进行监 督 。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10 年 内 (含 10 年 ) 为基金封闭运作期, 本基金在此期间内封闭运作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于确定的、单一的目标公司股权。 本基金的其他基金资产可以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 (具体包括: 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公司) 债、次级 债 、可转换 债 券(含分 离 交易可转 债) 、央行 票 据 、短期融 资 券、超短 期 融资券、 中期票据 、 资产支持 证 券、债券 回 购、银行 存 款等) 、现 金 ,以及法 律 法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同时可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 确定的、 单一的目标公司股权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50%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将投资于以下金 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 转 债) 、资产 支 持证券、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债券 回 购、银行 存 款等固定 收 益类品种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本基金 同时可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等权益 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合同》 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 基 金 托管人 根 据 有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 同》 和本 协 议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 比 例进行 监 督 。 (1 )按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本基 金 封 闭运作 期内 的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目标公司股权的初始成本不高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资产的 50% ; 基金封 闭运 作期届 满, 本基金 转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LOF)后,本 基金 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根据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封闭运 作期 内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 资目标公司股权的初始成本不高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资产 的 50% ; 2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封 闭运 作期届 满, 本基金 转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LOF)后,本 基金 投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 对 债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 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 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6) 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 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 募基金及基金专户产品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3 )法律法 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 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 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 )相关法 律、法规 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及 基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禁 止 行 为 进 行监督 。 基 金财产 不 得 用于下 列 投 资或者 活 动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 、 基 金托 管人 依 据 有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 于基金 关 联 投资限 制 进 行 监 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有关于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更新, 并加盖业务章并书面提交, 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真实、 完整、 全 面。 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保管关联交易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 、 基 金托 管人 依 据 有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 人 参与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进 行 监 督。 (1 )基金 托 管人按 以下 方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风险 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银行 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基金托 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 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 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管理 人 选 择存款 银 行 进行监 督 。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事先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此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 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进行评估。 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 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 7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的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 金 投资的 流通 受限证 券须 为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网下 配 售部分等 在 发行时明 确 一定期限 锁 定期的可 交 易证券, 不 包 括由于发 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 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 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本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基金管 理人 应至少 于执 行投资 指令 之前两 个工 作日 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 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有关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就 上 述 问 题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中期票 据的 监督责 任仅 限于依 据本 协议 第二条第(一)款第 2 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对 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但 未 执 行 的 投 资 指 令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的业 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是否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进行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 管 协议及其 他 有关规定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 以 书面形式 通 知基金托 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 、 分配基金 的 任何财产 ( 托管人主 动 扣收的汇 划 费除外) 。 托 管人不对 处 于自身实 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 金认 (申) 购 、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以法人名 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关责任公司开立的备付金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基金托管人收到有 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 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或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 关要求, 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 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 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的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 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 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 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司/ 深圳分公 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履 行 结 算 参 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 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 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 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或 其 授 权 分 行 签 订 总 体 合 作 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 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确存款的类 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 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 中 央国债登 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或 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上 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 五 )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计 算 和 会计核 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 六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妥善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 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 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 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 七 ) 争议解 决 方 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二)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深圳,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二十三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服务内容, 由基金管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向投资人提供,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 一 ) 营销创 新 及 网上交 易 服 务 为丰富投资人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 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投 资人 可登陆 本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www.phfund.com ) ,更加 方便 、快捷 地办 理基金交 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同时, 投 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帐 号 (微信号:penghuajijin) , 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 绑定个人账户之后, 还可实现账户查询 功能和交易功能。 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 为投资人 提供更 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 二 ) 交易资 料 的 寄送服 务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且基金管理人持有其真实、 准确、 完整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 新开户欢迎信、 交易对账单、 《鹏友 会》 等资 料。 ( 三 ) 信息定 制 服 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等 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 将通过 手机 短信、E-MAIL 等方式为 客户发 送所 定制的 信息 。通过 手机 短信可 定 制的信息包括: 月度短信账单、 公司最新公告、 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 通过邮件定制的信息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包括: 鹏友会周刊、 财经资讯、 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 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 四 ) 在线咨 询 服 务 投资人可通过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查询, 通过输入基金账户号 (或证件号码) 和查询密码进入查询账户, 享有交易查询、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 对账单打印、 理财刊物 查 阅等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在线客服、 短信接收平台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 五 ) 客户服 务 中 心(CALL-CENTER ) 电 话 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 账 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 :30-21:00 的 座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 投 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 六 ) 客户投 诉 受 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 呼叫中心人工 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信、 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 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信箱、 网络 服务。 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 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七)客户专 家 团 为持续改进客户服务工作, 基金管理人建立 “客户专家团”机制, 邀请客户对客户服务 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 二十 四 部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 露,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场 内 基 金 在 指 数 熔 断 期间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 月 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闭 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1 次分 红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 月 8 日 2015 年第四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 月 21 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关于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闭式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就目标公司完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2 月 3 日 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 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2 月 17 日 2015 年年度 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3 月 30 日 2016 年第一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4 月 20 日 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 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关于受营改增影响的说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4 月 3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5 月 3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个 人 投 资 者 开 立 基 金 账户的证件类型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6 月 18 日 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关于受营改增影响的进一步说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6 月 29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手 续 费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6 月 30 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6 年1 月6 日至2016 年7 月5 日止。 第 二十五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 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 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 二十 六 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 会 注册的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闭式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 件 2、《 鹏华前 海万科 REITs 封闭式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 鹏华前 海万科 REITs 封闭式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 查阅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 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