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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中国(163801)

中银中国: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0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 年 八 月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04 年10 月8 日 证 监 基 金 字[2004]154 号及2004 年11 月9 日 证 监 基 金 字 [2004]183 号 文件批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5年1 月4 日 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2016 年7 月4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6 月30 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 . 绪


言 ............................................................................................................................................................................ 3 二 . 释


义 ............................................................................................................................................................................ 3 三 . 基金管理人 .................................................................................................................................................................... 6 四 . 基金托管人 .................................................................................................................................................................. 14 五 . 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 .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1 七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八 .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9 九 . 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登记 ................................................................................................................................... 39 十 .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与基金间转换 ....................................................................................................................... 40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40 十二. 投资组合报告 .......................................................................................................................................................... 46 十三. 基金的业绩 .............................................................................................................................................................. 50 十四. 基金的资产 .............................................................................................................................................................. 51 十五.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六.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5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十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二十. 风险揭示 .................................................................................................................................................................. 62 二 十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 65 二 十 二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6 二 十 三 . 基金托管协议的摘要 ......................................................................................................................................... 77 二 十 四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4 二 十 五 .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5 二 十 六 . 其他应披露事项 ................................................................................................................................................. 85 二 十 七 . 备查文件 ............................................................................................................................................................. 88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 .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银 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 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 释


义 在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 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或中银 中国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发售公告 指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 证监会发布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 订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施 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11 日中国 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 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2004 年 8 月 17 日深 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 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中国工 商银 行 ” ) 场外或柜台(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 注册登记人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 规定的条件, 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 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 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 以及其他资产管理 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成立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存续的不定期 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申请或场内的会员单位通过向交易系统申 报的方式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或场内的会员单位 通过向交易系统申报的方式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 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证券的账户, 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人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定报刊 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网站 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三 .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 金 管 理人概 况 1. 公司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3.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4.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6. 电话: (021 )38834999 7. 传真: (021 )68872488 8. 联系人:高爽秋 9.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10.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 的美元 16.5% ( 二) 主 要 人 员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白志中(BAI Zhizhong ) 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综合计划处处长及办公室主任,中国银行宁夏回族自治 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 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职。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 生, 董事。 国籍: 中国。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总裁。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职于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监、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具有 16 年 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赵春堂(ZHAO Chuntang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南开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历任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干部,中国银行董事会秘书部副处长、主管,中国银行上市办公室主 管,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银行个人金融总部副总经理,中 国银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等职。 宋福宁(SONG Funing )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 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易科科长、资金计划处副处长、资金业务部负责人、资 金业务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 部助理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曾仲诚 (Paul Tsang ) 先生 , 董事。 国 籍: 中国。 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 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先生于 2015 年 6 月 加入贝莱德。 此前, 他曾 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 席风险管理总监, 以及其亚太区执 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围的市场、信 贷及营运风险, 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 (股票及固定收益) 、 资本市场、 投资银行、 投资管理及财 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 具交易\ 结构部工作两年。 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管理客座讲师。 他拥有美 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学位。 荆新(JING Xin )先生, 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计 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会计 学会理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安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任,中国 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等职。 赵欣舸 (ZHAO Xinge ) 先生, 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 美 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 曾在美 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等公司 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 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Edward Radcliff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英国。法国 INSEAD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白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在此之前,曾任英国电信集团 零售部部门经理, 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总经理, 中英商会财务司库 、 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惠芬 (DU huifen ) 女士 , 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 山西财经大学经济 学学士, 美国俄克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学经济 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山西 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教授、副 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 、监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 先生, 监 事 。 国籍: 中国。 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 人力资 源管理师,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综合处副处 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乐妮 (YUE Ni ) 女士, 职工监事。 国籍: 中国。 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曾分别就 职 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2006 年 7 月加入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具有 15 年证 券从业年限,12 年基金 行业从业经 验。 3 、管理层成 员 李道滨(LI Daobin )先 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 (Jason X. OUYANG ) 先生, 督察长。 国籍: 加拿大。 中国证券业协会- 沃顿商学 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 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和经济学硕士。 曾在加拿大太平洋 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 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 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 执行总裁。 国籍: 中国。 西 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 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 (CHEN Jun ) 先生, 副执行总裁。 国籍: 中国。 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美国伊 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 年加 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经理、 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助理执行总裁。 4 、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陈军 (CHEN Jun ) 先生,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 金融学硕 士。 曾任中 信证券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项目经理。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6 年 10 月至 今任中银收益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 9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基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 6 月 至今任中银美丽中国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8 月 至今任中银中国基金基金经理。 特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许金融分析师(CFA ) ,香港财经分析师学会会员。具有 18 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 格。 曾任基金经理: 孙庆瑞(SUN Qingrui ) 女士,2007 年 8 月至 2013 年 8 月担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域(WU Yu )先生,2007 年 8 月至 2010 年 10 月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贺轶(HE Yi )先生,2006 年 8 月至 2007 年 8 月担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苏淑敏(Tina SO )女士,2005 年 1 月至 2006 年 8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 陈军 ( 副执行总裁) 、 杨军 ( 资深投资经理) 、 奚鹏洲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 李 建(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 金 管 理人的 职 责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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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四) 基 金 管 理人的 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业 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的禁止性行为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 利用基金资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7 )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 金投资 计 划等信息; 4 )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基 金 管 理人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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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


(1 )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 确保基 金、 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确 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 确、合规。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3 ) 独立性 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 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 合法合规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 管规则;


(2 )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和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 的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部 监控。


(1 ) 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 组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风险评 估是确定可能偏离内部控制目标的业务领域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 其实质是确 定关键控制点;


(3 )控制措 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4 ) 信息沟 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 确保获得真实、 及时、 完 整的经营 信息, 并 在内部进行沟通;


(5 ) 内部监 控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 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5 、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1 ) 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 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政策和指导 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 司经营管 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 ) 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 对执行总裁负责, 协助执行总裁在董事 会授权范围内确定、调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并就公司的风 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的汇报;公司经营管理层还 于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框 架 下 针 对 公 募 基 金 、QDII 及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分 别 设 立 专 门 的 投 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略和原则,制 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 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3 )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 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 (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 的合 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保证公司的各项 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相关制度和章程,定期 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告。督察长 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并有权根据公司相关制 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 )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稽核部, 分别通过事前防范、 事中监督与事后检 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和更新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健全内部控制的作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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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5 )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 通过检查、 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险特 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有效贯 彻和执行。


(6 ) 基金管 理人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部 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6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业务将内部控制分为前线业务控制、中线业 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前线业 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 投资授权制度、 归责原则、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易绩效评价体系、交易监 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ⅲ) 投资风险管理: 包括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 人员安排、 风险度量及申报方法 、 风险限额及监控复核机制、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健全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与媒介关 系维护、投资者服务、反洗钱等制度。


(2 )中线业 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基金/ 资产管理计划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 资产管理计划会计与公司会计间的 隔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 与托管行 的互相监督等;


ⅱ)法律合规控制:包括牵头内部控制制度的更新修订、审核各项作业的合规性、全面推 行责任管理制度、规定法律合规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 手册和风控制度、 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ⅳ)危机处理控制: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界定 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ⅴ)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披露岗位 职责、严禁披露或 利用内幕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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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ⅵ)操作风险控制:包括设置完善关键风险指标、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及风险事件报告制 度等。


(3 )后线业 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内部稽核控制:包括制定稽核政策、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和明确流程控 制等。


ⅱ)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印制度、 会计控制措施、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财产登记保 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 法等;


ⅲ)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效评估体 系等。


7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金托管人 ( 一) 基 金 托 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8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 基金托 管 业 务经营 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 至 2016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55 只。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9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 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 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 不 开 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 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2007 、2009、2010 、2011 、2012、2013 年七 次 顺 利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和安 全 措 施是否 充 分 的最权 威 的SAS70 ( 审 计 标 准第70 号 ) 审阅 后 ,2014年 中 国 工商 银 行 资 产 托管部 第 八 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 明 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 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 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 有效、 稳 健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 内控合规 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 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 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 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 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合法性 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 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 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 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 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 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 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 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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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6 )独立性 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 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 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 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 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 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 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 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 制。 资产托 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 控防线” 、 “ 互控防线” 、 “ 监 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 工 的 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 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 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 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 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 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 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 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 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 演练” 。 从演练结 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 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 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 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 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 风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 通过 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 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 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 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 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 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 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 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 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 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 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 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限期纠正。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 金 发 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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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徐琳 2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 . 场外销售机构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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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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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法定代表人:





易会 满 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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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城中路 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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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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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榕 公司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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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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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








张静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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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 明 客服电话:








9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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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树林 公司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6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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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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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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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健英 公司网址:








www.cmbc.com.cn 7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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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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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mbchina.com 8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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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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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祥 公司网站:








http://www.hxb.com.cn 9 )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00 号三层、六层至九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00 号三层、六层至九层 法定代表人:


和广北 客服电话:





800-830-2066 ;400-830-2066 联系人:








王晓明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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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 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客服电话:





95561 联系人:








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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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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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马瑾 联系电话:





611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12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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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 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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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tsec.com 13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褀 客服电话:








95521 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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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 、38、39、41 、42 、43 、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 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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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5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民生路 1199 弄证 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联系人:


夏中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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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 山东路 90 号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万鸣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17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客服热线:





95503 公司网址:


www.dfzq.com.cn 18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 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http://stock.pingan.com 19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 15 号广汇国贸大厦 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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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法定代表人:


石保上 联系电话:





0371-65585670 联系人:


陈利民 公司网址:


www.ccnew.com 20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佑 君 联系人:











辛晨晨 、许梦园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http://www.csc108.com/ 21 )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客户电话:


0551-96518 公司网站:


http://www.huaans.com.cn 22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客服电话:





0431-85096710 联系人:


潘锴 公司网址:


www.nesc.cn 23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 林


联系人:











黄健 客服电话:








95565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24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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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25 )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30 楼 法定代表人:


游锦辉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公司网址:





www.dgzq.com.cn 26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http://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27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国元大 厦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


万士清 客服电话:


95578 公司网址:


www.gyzq.com.cn 2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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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29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30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电话:








4008-888-999 公司网址:








www.95579.com 31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 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 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话:





(0532)96577 公司网站:








http://www.zxwt.com.cn 32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剑虹 公司网址:





www.essenc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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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33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 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 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汪明丽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34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http://www.guosen.com.cn 35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建 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联系人:








罗春蓉 、 肖婷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或直接 联系各营业部 公司网站:





http:// www.cicc.com.cn 36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http://www.cindasc.com 37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 新天地大厦 7 、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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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 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客服电话:





96326 ( 福建省外加拨 0591 )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38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一号红塔大厦九楼 办公地址:


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一号红塔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


刘晓明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c.com 39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武汉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 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武汉 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 资大厦 B 座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翟璟 客服电话:





028-86712334 公司网站:





www.tfzq.com 40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胡天彤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http://www.bhzq.com 41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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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联系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42 )国都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客服电话:





400 818 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3 . 上网定价发售机构 名称:





深圳证券交易所 住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5 号 理事长:


陈东征 电话:


(0755 )8208333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 告。 4 .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开放式基金 销售资格,经深交所和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可通过深 交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交所会员单 位(具体名单请参见深交所相关文件) 。 场内销售机构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 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 二) 注 册 登 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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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 )59378835 传真:(010 )59378907 联系人:任瑞新 ( 三)


出 具法 律 意 见书的 律 师 事务所 和 经 办律师 名称:











北京市 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现更名为中伦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中国北 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吴鹏 上海办公室: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 10-11 楼 电话:











(021 )60613666 传真:











(021 )60613555 联系人:








张坚 经办律师:





赵靖、 张坚 ( 四)





审计 基 金 资产的 会 计 师事务 所 和 经办注 册 会 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 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骏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许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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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 一) 上 市 交 易的地 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 上 市 交 易的时 间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于 2005 年 2 月 23 日起在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交易代码:163801)。 ( 三) 上 市 交 易的规 则 1 .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深交所其它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 2 . 本基金上市交易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 倍; 3 . 本基金交易委托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 4 .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5 .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 四) 上 市 交 易的费 用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费用收取标准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 五) 上 市 交 易的行 情 揭 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 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六) 上 市 交 易的注 册 登 记 投资者 T 日 通过上市交易买入基金份额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 动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1 日 (含该日 ) 后有权通过上市交易卖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 七) 上 市 交 易的停 复 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 规定执行。 ( 八) 暂 停 上 市的情 形 和 处理方 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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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 于 1000 人; 2 . 基金总份额连续 20 个工 作日低于 2 亿份; 3 .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 .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 九) 恢 复 上 市的公 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 十) 终 止 上 市的情 形 和 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 基金合同终止;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 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申 购 、 赎回的 场 所 1 . 基金的申购、 赎回将通过深交所场内、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 销 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 2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3 .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及网点,并另行公告。 4 . 在条件成熟时, 投资者 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 销售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 进行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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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二) 申 购 、 赎回的 开 放 日及开 放 时 间 本基金已于 2005 年 2 月 23 日起开始办 理场外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场内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等业务,基金代码:163801 。 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销售 机构约定。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受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投资人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者赎回申请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 应的调整并公告。 ( 三) 申 购 、 赎回的 原 则 1 .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 运作的实际 情况更改上 述原则。基 金管理人必 须于新规则 开始实 施日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 四) 申 购 、 赎回的 程 序 1 . 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深交所、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 内提出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须按深交所、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深交所、 销售机构(网点)处必须有足 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赎回申请日(T 日) ,并 在 T+1 工作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或 之后到其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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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帐则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申购无效的款项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确认后, 赎回款将在 T+7 个工作 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人) 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符合 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前 提下,根据 市场情况和 要求, 制 定 各 类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针 对 特 定 区 域 、 范 围 、 行 业 、 背 景 的 基 金 投 资 者 以 及 特 定 交 易 方 式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展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的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前 述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基 金管理人可以针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对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进行调整。 ( 五) 申 购 和 赎回的 数 额 限制 1 .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深交所、销售机构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根据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确定 。 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 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2 .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可以赎回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 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数额以及基金交易账户保有最低 基金份额限制,调整前应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公告。 ( 六) 申 购 费 率和赎 回 费 率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 100 万元(含 )至 500 万元 1.0 % 500 万元(含 )至 1000 万元 0.2 % 1000 万元( 含)以上 0.02 % 赎回费率 (场外) 持有期 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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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 年以内 0.5% 1 年(含)-2 年以内 0.25% 2 年(含)以 上 0% 赎回费率 (场内) 0.5% 注 1 : 就赎 回费率的计算而言,1 年指 365 日或 366 日,2 年 730 日或 731 日, 以此类推 。 注 2 : 上述 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注 3 : 就赎 回持有期的计算而言, 如果该基金份额发生过跨系统转登记, 则由证券结算系 统跨系统转登记至注册登记系统的日期将被视为确定赎回持有期的起始日。


1 . 申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收取,用 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在扣除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后, 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 基金资 产所有。 3 . 各销售机构 在技术条件 许可的情况 下,可开通 各类电子交 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 电话交 易) 。 电子交 易方式适用的申购、 赎回费率不受上述费率结构限制, 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与各销售机构约定。 4 . 基金管理人 可以调整申 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转 换费率,最 新的申购费 率、赎回费 率和转 换费率在公告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公告。 ( 七) 申 购 份 额、赎 回 金 额的计 算 方 式 1 .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柜台(场外)申购,申 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 0.01 份基金份额; 交易所 ( 场内) 申购, 申购份额舍尾保留到整 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还给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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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2 .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 赎回份额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以四舍 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 适用前 3 个 工作日予以公告。 ( 八) 申 购 、 赎回的 注 册 登记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1 .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 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 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3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对上 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 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 以公告。


( 九) 暂 停 申 购与赎 回 的 情形和 处 理 方式 1 . 暂停或拒绝申购的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3)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5)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6)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可拒绝该 笔申购申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请。 发生上述(6 )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 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2 . 暂停赎回的处理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是发 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基金转换行为; 5) 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6)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 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 以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 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 停公告。 ( 十) 巨 额 赎 回的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 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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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 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但投资 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 3)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当日未获受理的场内赎回将自动撤消。 3 . 巨额赎回的 公告:当发 生巨额赎回 并延期支付 时,基金管 理人应通过 指定报刊和 网站在 3 个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一) 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二)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 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定额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申购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具体实施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登 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九 . 系 统 内 转 托管 、 跨 系 统转 登 记 ( 一) 系 统 内 转托管 1 . 系统内转托 管是指持有 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 点)之 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席位) 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 二) 跨 系 统 转登记 1 .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 转登记 的行为。 2 . 基金份额持 有人拟办理 跨系统转登 记的,应将 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中的基金 份额转 登记到注册 登记系统, 或将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 统中的基金 份额转登记 到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 3 . 跨系统转登 记限于在已 注册的开放 式基金账户 和其基础证 券账户或基 金账户之间 进行。 本基金跨系 统转登记的 具体业务按 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市 开放式基金 相关登 记结算规则的规定办理。 4 . 为防止因过 度套利等行 为可能损害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频繁且大 量的跨 系统 转登记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采取交 易监控、预 警措施,必 要时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本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及相关规定 ,保留采取 其他必要措 施的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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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非 交 易 过 户与 基 金 间 转换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 交易过户。 其中, “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 赠 ” 只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司法执行 ”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间 进行转换。有关业务规则和费率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致力于研究全球经济和行业发展的趋势,紧随中国经济独特的发展节奏,挖掘 中国主题,努力为投资者实现基金资产中、长期资本增值的目标,追求稳定的、优于业绩基准 的回报。 ( 二) 投资理念 1 . 以专业和专注的投资管理方法取得良好的 业绩; 2 . 寻找风险中蕴藏的机会; 3 . 投资决策确立在基本面研究和量化策略分析基础上; 4 . 利用规范的风险管理系统构建投资组合。 ( 三) 投 资 范 围和投 资 对 象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主要投资对象是能够直接受益于全球经济发展趋势和有关中国经济发展 独特主题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和优质债券。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将定性与定量分析贯穿于主 题精选、公司价值评估、投资组合构建以及组合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之中。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主 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自上而下的资产类别的配置,第二个层次是精选主题,第三个 层次是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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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五) 投 资 决 策依据 1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投资管理协议等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 ; 2 . 投资研究团 队对于宏观 经济周期、 行业增长形 态、市场情 况、上市公 司财务数据 及公司 治理结构的定性定量化分析结果; 3 . 投资风险管理部对于投资风险的评估报告与管理建议。 ( 六) 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程序如下图所示: ( 七) 投 资 管 理方法 和 标 准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严格规范的投资管理程序,将严密的程序管理、定性分析与数量模型贯 穿于研究、投资策略制定、投资组合构建、投资执行、投资组合评估的全过程,力争在投资管 理的每一个环节为投资者创造价值。 本 基 金利 用国 际 化的 研究 平 台, 将中 外 双方 的投 资 调研 资源 融 为一 体, 采 取 “ 自 上而 下 ” 与 “ 自 下 而上 ” 相 结合 的主动 投资 管理策 略, 依靠坚 实的 基本面 分析 和有效 的 数量分析模型 , 把 握 证券市场的投资机会,构建最优投资组合,实现长期优于业绩基准的良好投资收益。本基金的 投资管理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自上而下的资产类别的配置,第二个层次是主题行 业配置,第三个层次是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1 .资产类别 配置 本 基 金在 资产 配 置中 贯彻 “ 自 上而 下 ” 的策 略, 根据 全 球宏 观形 势 、中 国经 济 发展 (包 括经 济运行周期变动、 市场利率变化、 市场估值、 证券 市场动态等) , 对基 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和现 金三大类资产类别间的配置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风险的评估和建议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本 基 金 资 产 类 别 配 置 的 决 策 借 助 中 银 集团和 贝 莱 德 投 资 管 理 宏 观 量 化 经 济 分 析 的 研 究 成 果,从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入手,判断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盈利变化等因素对 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得出市场分析结论。 基金经理/ 分析 员 提 交 投 资 建 议 及研究报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议 并 批 准 投 资 建议 基 金 经 理 在 授 权 下 , 根 据 基 金 的 投 资 政 策 实施投 资管理 资管理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部 提 供 风 险 分 析 及 业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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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决策参照投资风险管理部门的风险建议书,由投资风险管理人员运用统 计方法计算投资组合、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风险水平以及各大类资产之间相对的风险水平,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组合评估报告。投资风险管理部门的研究成果对资产类别配置决策 有重要提示作用,并可确保资产类别配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在 正 常 市 场 状 况 下 ,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为 40-95% , 债 券 资 产 及 回 购 比 例 为 0-45% ,现金 类资产比例为 5-15% 。 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将作相应调整,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可达 到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最高限额。 2 .主题/ 行业 配置 基金管理人采用定性和定量模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能够受益于发展趋势和投资主题的 行业进行价值评估,包括分析行业在各经济周期中的发展动态、发展前景(替代产品的发展、 国家特殊的行业政策、国际市场的变化情况等)和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宏观行业分析建立系统的行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通过分析行业的 竞争优势和行业的发展趋势,动态预测并跟踪行业投资价值的变化,由此决定行业间的投资权 重。 由于本基金寻求在多个行业和企业间进行分散化和多样化投资,因此对任何一个行 业的投 资权重将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3 .自下而上 的个券选择策略 1) 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 基 金采 取 “ 自 下 而上 ” 的方 式 ,运 用数 量 化的 分析 模 型、 科学 严 谨的 财务 分 析和 深入 的上 市公司调研等多种手段精选个股,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通过定量分析系统筛选公司, 重点关注的指标有: 盈利增长率、 市盈率 (P/E)、 股利收益率、 净利润率、 毛利润率、 企业总价值与息税、 折旧及摊销前盈利之比 (EV/EBITDA)、 净资产收益率 (ROE) 等 , 并且动态跟踪各个价值指标, 如现金股利折现模型 (DDM , Dividend Discount Model ) 、 经济增 加值 (EV A ,Economic Value Added ) 的 变动趋势, 由此决定公司相对 和绝对的内在投资价值。同时,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以定性分析为主的公司价值评价体系, 定性分析公司的行业地位、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 2) 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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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本 基 金将 采取 “ 自 上而 下 ” 投资 策略 ,对 各 类债 券进 行 合理 的配 置 。基 金管 理 人将 深入 分析 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国内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及结构调整因素(包括资金面结构调整、制 度建设和品种创新、投资者结构变化)对债券市场的影响,判断债券市场的走势,制定资产配 置策略。本基金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采取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 略、收益率利差策略等积极的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充分考虑债券投资的安全性与收益性, 严格执行基于投资基准指标的有限久期管理。 在投资基准指标的基础上,设定窄幅的波动区间,调整投资组合的久期,保证投资者在承担相 应 市 场 风 险 的 条 件 下 获 取 超 额 的 收 益 。 本 基 金 认 真 研 究 中 国 债 券 市 场 的 结 构 特 征, 根 据 债 券市 场的实际情况构造收益率曲线,并将其与国际成熟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曲线进行比较,积极地调 整债券投资组合长期、中期、短期债券的比重。 在我国债券市场中,国债与金融债市场的发展最为成熟,流动性也最好,因而本基金的债 券投资将以这些债券品种为主。目前国内企业债券市场的规模很小,流动性也不够,因而不是 本基金初期投资的主要投资对象,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步伐的加快,企业债券市场 今后必将快速发展,品种将逐渐增多,市场规模将逐渐扩大。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企业债券信 用风险的前提下,本着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的原则选择资质优良的企业,增加债券的投资 品种。 ( 八) 基金特点 1 . 投资前提:正确理解中国上市企业的发展状况以及证券市场现状 基金管理人相信: 正确理解中国上市企业的发展状况以及证券市场现状是成功投资的前提。 本基金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将深入分析中国经济和证券市场的现实和发展趋势,寻找中国经济发 展过程中的增长动力,在正确认识中国经济发展特点的基础上,引入国际先进的基金管理理念 和方法,为投资者赢取持续稳定的收益。 2 . 深刻挖掘,精选主题 基金管理人遵循主题投资的理念, 通过分析全球经济发展趋势对中国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 以及中国应对这些发展所面临的挑战,寻找具有巨大投资潜力和成长机会的上市公司。本基金 主题投资策略的重要思路是将主题要素和经济形势结合分析,判断持续 增长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的投资主题反映了中国经济的中、长期发展趋势,具备稳定、持续发展的特性,并 将随着中国经济的成熟发展而不断成长, 因此本基金的投资方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会保持稳定, 从而不影响本基金的风险结构。同时,本基金会在主题相关行业和上市公司中积极配置,寻找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值得长线投资的优质公司,努力把握主题带来的投资机会。 3 . 投资组合特征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具有以下四个主要特征: 1) 全球行业发展趋势和有关中国经济发展的独特主题的直接受益者; 2) 所处行业具有良好基本面; 3) 生产过程中极具竞争力的行业翘楚; 4) 具有规范的公司治理架构, 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并拥有灵活的思维和具有前瞻性的 企业。 4 . 系统化的风险管理 1) 分散化投资 本基金在多个行业和企业间进行分散化和多样化投资,利用各类投资之间相关性的互补关 系, 实现风险 分散的策略。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任何一个行业的投资权重将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 深刻的公司基本面分析 本基金严格对每一项投资进行实质的分析工作,遵循基本面驱动资产定价的理念,对公司 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评估,从而发掘公司基本面的投资价值,筛选出盈利稳定增长或具 有高速 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公司基本面的分析包括:公司的运营状况、财务基础、公司管理层能力 和经营战略、公司治理架构状况以及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 ( 九) 业 绩 比 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 ; 债 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 的整 体业绩 基准 = 沪深 300 指数× 70% + 中证国 债指 数× 20%+1 年期银 行存 款利 率 × 10%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经过合适的程序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 ( 十)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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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3 . 本基金投资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投资现金和债券资产的比例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持有比例; 4 . 基金资产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的,本 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得 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投资限制和资产配置比 例的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十一) 投资禁止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 承销证券; 2 . 投资于其他基金;


3 .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 .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5 .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贷款; 6 .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7 .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8 .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 . 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 券; 10 . 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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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11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 .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二) 基 金 的 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三) 基 金 管 理人代 表 基 金行使 股 东 权利的 原 则 及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二. 投 资 组 合 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6 年8 月5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 年6 月30 日,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76,384,971.60 52.06 其中:股票 876,384,971.60 52.06 2 固定收益投资 240,572,847.90 14.29 其中:债券 240,572,847.90 14.2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9,930,559.90 4.75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34,599,921.38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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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7 其他各项资产 152,026,086.73 9.03 8 合计 1,683,514,387.51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7,245,238.00 0.43 C 制造业 396,893,283.56 23.6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27,732,338.48 7.61 F 批发和零售业 15,676,532.82 0.9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461,405.00 0.0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8,187,156.25 8.83 J 金融业 18,800,890.00 1.12 K 房地产业 26,795,951.50 1.6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126.10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4,731,980.29 3.8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309,332.00 0.02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60,407,907.60 3.6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122,830.00 0.48 S 综合 - - 合计 876,384,971.60 52.24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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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1 300003 乐普医疗 5,043,640 91,995,993.60 5.48 2 002421 达实智能 4,784,986 83,593,705.42 4.98 3 002325 洪涛股份 6,832,545 62,791,088.55 3.74 4 300244 迪安诊断 1,688,620 55,690,687.60 3.32 5 002659 中泰桥梁 3,043,562 54,966,729.72 3.28 6 000969 安泰科技 2,393,359 33,578,826.77 2.00 7 600276 恒瑞医药 709,616 28,462,697.76 1.70 8 002159 三特索道 1,088,570 27,638,792.30 1.65 9 600749 西藏旅游 1,454,608 27,492,091.20 1.64 10 002308 威创股份 1,573,140 25,846,690.20 1.54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9,984,000.00 4.7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9,984,000.00 4.7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59,992,000.00 9.54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596,847.90 0.0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40,572,847.90 14.34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1606003 16 电网 SCP003 800,000 80,000,000.00 4.77 2 011699897 16 中电投 SCP007 800,000 79,992,000.00 4.77 3 160401 16 农发 01 800,000 79,984,000.00 4.77 4 132002 15 天集 EB 5,610 596,847.90 0.04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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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基金投 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 、本基金投 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2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 3 、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0,322.4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0,037,238.8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91,698.04 5 应收申购款 196,827.3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2,026,086.73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二、 5.11.4 报 告期 末 持 有的处 于 转 股期的 可 转 换债券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值比例(%) 1 132002 15 天集 EB 596,847.90 0.04 三、 5.11.5 报 告期 末 前 十名股 票 中 存在流 通 受 限情况 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 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三.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5 年 1 月 4 日 ,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5 年 1 月 4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1.93% 0.62% -2.09% 0.88% 4.02% -0.26%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95.56% 1.05% 82.12% 1.04% 13.44% 0.01%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28.98% 1.66% 98.90% 1.61% 30.08% 0.05%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39.79% 1.72% -49.56% 2.08% 9.77% -0.36%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73.73% 1.72% 62.04% 1.32% 11.69% 0.40%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2.89% 1.19% -6.66% 1.09% 19.55% 0.10%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8.64% 0.88% -17.40% 0.91% -1.24% -0.03%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1.47% 0.83% 6.49% 0.88% 4.98% -0.05%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96% 1.25% -2.92% 0.96% 23.88% 0.29%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34% 1.00% 34.62% 0.82% -30.28% 0.18%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6.60% 2.71% 7.70% 1.71% 28.9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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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14.01% 1.70% -10.30% 1.29% -3.71% 0.4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624.76% 1.46% 190.45% 1.29% 434.31% 0.17% 十四. 基金的资产 ( 一) 基 金 资 产总值 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 应收申购款;


6 .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 其他资产等。


( 二) 基 金 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 . 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 3 . 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 三) 基 金 资 产的账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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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本基金资产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 证监会及 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注册登记 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 金 资 产的保 管 与 处分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 非因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十五. 基 金 资 产 的估 值 ( 一 )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 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四 )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 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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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六 )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确 认 和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 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 方 ” )按下述 “ 差错处理原 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 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 ( “ 受损方” ) , 则差 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 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差 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 特殊情 形 的 处理 1 、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 基 金 的 收 益分 配 ( 一) 基 金 收 益的构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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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分红、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 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 二) 基 金 净 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 三) 收 益 分 配原则 1 .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 .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至少 1 次,最多为 6 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 实现收益的 60% ; 3 . 场外投资者 可以选择现 金分红或红 利再投资; 场内投资者 只能选择现 金分红;本 基金分 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4 .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 . 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6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 3 个 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收益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 内完成;


7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 .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四) 收 益 分 配方案 的 确 定和公 告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公告。 ( 五) 基 金 收 益分配 中 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七. 基 金 的 费 用与 税 收 ( 一) 基 金 费 用的种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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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证券交易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 银行的汇划费用; 8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 二) 基 金 费 用计提 方 法 、计提 标 准 和支付 方 式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5% 的年费率计算, 计算方法 如下 :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5% 的 年费率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 . 上述(一) 中(3 )到(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其他有 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三) 转 换 费 : 在条 件 成 熟 , 允 许 基 金转换 的 情 况下,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另 行公告 基 金 转换费 的 费 率 水 平 、计算 公 式 、收取 方 式 和使用 方 式 。 ( 四) 不 列 入 基金费 用 的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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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 五)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可 磋 商酌情 降 低 基金管 理 费 、 基金 托 管 费, 下 调 前 述费率 无 须 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必 须最迟 于 新 的费率 实 施 日前 3 个 工作 日 在至 少 一 种 指 定报刊 和 网 站上刊 登 公 告。 ( 六) 本 基 金 运作过 程 中 的各类 纳 税 主体, 依 照 国家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 履行纳 税 义 务。 十八. 基 金 的 会 计与 审 计 ( 一) 基 金 会 计政策 1 .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 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会计 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核 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 认。 ( 二) 基金审计 1 . 本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经 基金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5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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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十九. 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 协 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二) 基 金 份 额发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三) 基金募 集情况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结果编制基金募集情况公告,并在募集期结束的次日登 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四) 基 金 合 同生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五) 基 金 份 额上市 交 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基 金 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 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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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前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七) 基 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 八) 基 金 定 期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 半年度 报 告 和基金 季 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 九) 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 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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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十)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 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信 息 (十三) 信 息 披 露文件 的 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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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四) 本 基 金 同时遵 循 《 业 务规 则 》 、 《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证 券 投资基 金 上 市规则 》 中 有 关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二十. 风险揭示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 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来, 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作为平衡型基金,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基 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可能会导致基金收益下降。 6) 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人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大部分投资, 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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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受益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2.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开放 日,本基金的管理人都有义务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 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3.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 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4. 操作或技术风险 1) 技术因素而 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在 交易时所采 用的电脑系 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 不可抗 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 因人为因素 而产生的风 险,如基金 经理违反职 业操守的道 德风险,以 及因内幕交 易、欺 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5. 制度性风险 中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对外开放的日益加强等制度性 变迁,带来特定的市场风险,如: 1) 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引和向导作用; 2) 行业、企业发展受宏观政策、产业政策的制约; 3) 行业发展的明显的周期性。 6. 新兴证券市场风险 中国作为新兴证券市场,具有以下新兴市场所共有的风险: 1) 流动性风险 :总市值、 交易量等相 对较小,市 场深度相对 较弱,证券 市场的流动 性相对 不足; 2) 规避风险难 度较大:投 资工 具单一 ,缺乏对冲 、衍生品种 等避险工具 ,在市场下 跌时, 规避风险的操作空间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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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3) 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 4) 统计数据、公司财务数据、信息披露的可信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7. 上市开放式基金的风险 1) 认知风险: 上市开放式 基金作为一 种创新的开 放式基金发 行和交易方 式,在实施 之初可 能会引起投资者在认识上的模糊,从而产生认知风险。 2) 运作风险: 上市开放式 基金涉及到 比现行开放 式基金更多 的参与方, 各运作环节 需要紧 密衔接,如各参与方衔接不紧密,即会产生运作风险。 3) 交易风险: 在某一时刻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市 场交易的基 金的交易价 格 可能会略 微偏离 基金份额净 值;上市期 间可能因信 息披露导致 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停 牌期间不能 买卖基 金;上市交 易后,可能 存在交易对 手不足的情 况;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份额转向 场外交 易后导致场 内的基金份 额或持有人 数不满足上 市条件时, 本基金存在 暂停上市或 终止上 市的可能,这些都会产生交易风险。 4) 套利风险: 投资者出于 套利目的, 频繁将其持 有的场内基 金份额通过 跨系统转登 记业务 转至场外市 场后赎回, 引起基金规 模变动,会 导致套利风 险;频繁的 套利行为可 能损害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频繁进行套 利的基金投 资人会对其 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投资造成风险。 5) 技术风险: 由于技术系 统故障导致 投资者交易 发生障碍, 即会产生技 术风险,如 ,注册 登记系统与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 出现技术故 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能无法按时 进行基 金份额转换。 6) 行情揭示风 险:由于交 易所系统故 障或其他原 因,可能导 致深圳证券 交易所揭示 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偏差,致使场内交易价格偏离基金份额净值,从而会产生行情揭示风险。 7) 操作风险: 由于参与方 对业务规则 的错误理解 并在实际运 作中误操作 ,可能导致 投资者 申请的跨系统转登记或上市买卖等相关交易被确认失败,从而产生操作风险。 8.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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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二十一. 基 金 合 同 的变 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资 产的 清 算 ( 一) 基 金 合 同的变 更 1. 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 变更基金合 同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并报中国 证监会批准 ,自批准之 日起生 效。但如因 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 动并属于本 基金合同必 须遵照进行 变更的情形 ,或者 基金合同的 变更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或者 基金合同的 变更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可不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而经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基 金 合 同的终 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 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 三) 基 金 财 产的清 算 1. 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 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资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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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 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5. 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由 清算小组公告。 6.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二十二. 基 金 合 同 的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与 义 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 依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获得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 费、其他法 定收入和法 律法规允许 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监督本基金 的托管行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金 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 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6) 发售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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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7)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 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8) 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担任注册登记人,更换注册登记人; 9)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资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10) 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制定或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在基金存续 期内,依据 有关的法律 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受 理申购、赎 回申请 或暂停上市交易; 13) 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开 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决 定基金 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4)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5) 设置相应的 部门并配备 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6) 设置相应的 部门并配备 足够的专业 人员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 业务或 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资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资 产相互独立 ,保证不同 基金在资产 运作、财务 管理等方面 相互独 立; 8)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9)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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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按照有关的 法律法规保 守基金商业 秘密,不得 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4)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 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9) 确保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 定的时间内 发出;保证 基金投资者 能够 按 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随 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 资料的 复印件; 20)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 由接管人接 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2)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 的,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 管理人对不 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 履行义务, 基金托管人 因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与 义 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据本基金 合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其他法 定收入和其 他法律法规 允许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约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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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3) 依据有关法 规监督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认为 基金管理人 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 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4) 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 有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资 产的安 全,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 资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有 资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资 产相互独立 ;对不 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开 立基金托管 专户和证券 交易资金账 户,以基金 托管人及基 金联名 的方式开立 基金证券账 户,以基金 的名义开立 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 资于证 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1) 按规定出具 基金托管情 况的报告, 复核基金业 绩报告,并 报银行业监 管机构和中 国证监 会; 12)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 13)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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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16)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者 由接管人接 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 履行义务, 基金管理人 因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0)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2)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义务 1. 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销售 机构、注册 登记人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 讼; 8)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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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2. 召开事由 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1) 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情形: 1) 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召集人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3)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不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不 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4.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 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 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 ?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 会议的表决方式; ?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 与会者须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 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 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 开。 1 ) 现场开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不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不 含 50%); ?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无 效 表 决。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 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0 天,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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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6.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修改基金合同、 决定终止基金、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 单 独 或合 并 持 有 权利 登 记 日 基金 总 份 额10% (不含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 开日前10 天 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 天 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 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 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 不含10% )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 需由 单 独 或 合并 持 有 权 利登 记 日 基 金总 份 额20%(不含20% ) 以 上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 个月。 2) 议事程序 ? 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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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50% 以上 ( 不 含50% ) 选 举 产生 一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不含 50% ) 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 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不含 2/3 ) 通过方可做 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 更换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


计票 1) 现场开会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担任监票人。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 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8.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五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和 终 止 1.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1) 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 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 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 金 合同 的 终 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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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 六 ) 法律适 用 和 争议处 理 1. 法律适用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 争议解决 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可向托管人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 七 ) 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 资 者取得 合 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 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 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 摘 要 ( 一) 托 管 协 议当事 人 1. 基金 管 理人 ( 或 简称 “管理人” )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注册资本: 一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募集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 基金 托 管人 ( 或 简称 “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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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设 立文号: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 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 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 理 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 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 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 之 间 的业务 监 督 、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 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核算、基金价格的计算方法、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 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要求其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给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2.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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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是否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注册登记 人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可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 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因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 减损、 或处于 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托管人改正。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 三) 基 金 资 产的保 管 1. 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基金的全部资产。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 户。 本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其他资产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应该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托管人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托管人, 到账 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 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 (认) 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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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2. 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截止, 基金管理 人应督促注册登记人将场内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 帐户, 将场外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处为基金专门开设的结 算备付金帐户。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其收到的场内和场外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开设的基金验资专户。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得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 投资人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的 款 项 采 用 净 额 交 收 的 结 算 方 式 。T+3 日 的 赎 回 款 与T+2 日 申 购 款 进 行 轧 差 净额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 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 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利 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管机 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其他规定。 5.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 司 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6. 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查询及资金的清算。 2)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 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的代保管库中。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托 管 人 对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责 任。 8. 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合同原件由 基金管理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合同原件由托管人保管。 ( 四) 基 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和会计 核 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 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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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根据 《基金法》 , 开放 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则先按基金会计 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2. 净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 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 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 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 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 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 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赔 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 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 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4.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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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 了后5 日 内 完 成 ; 季 度 报 告 每 季 度 公 布 一 次 , 在 截 止 日 后15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 招 募 说 明 书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六 个 月 公 告 一 次 , 于 截 止 日 后1 个 月 内 公 告 。 年 中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中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 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 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 件审核时提示。 ( 五)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 负责制定。 基金过户 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 六) 适 用 法 律与争 议 解 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七) 托 管 协 议的修 改 和 终止 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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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终止事项。 二十四.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 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资 料寄送 1 . 基金投资者账单: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起,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 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电子对账单、短信对账单以及纸质对账单三种形式的对账单中选择 一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发送。 电子对账单每月 1 日发 送, 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按月度、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发送。短信对账单每月 1 日发送,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 择按月度、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发送。 纸质对账单每半年结束后 15 个 工作日内寄出, 数据截 至 寄送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按半年度发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办 理 定 制 :1 )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400-888-5566 语 音 自 助 修改 或 转 人 工服 务 ) 定 制;2 ) 登 录 基金 管 理 人 官网 (www.bocim.com ) 点 击 “基金账 号查询” 按 钮, 进 入 “ 账 户信 息 修 改 ” 栏目 进 行 自 助定 制 ;3 ) 发送 电 子 邮 件至 基 金 管 理人 客 户 服 务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 邮 件 中 注 明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 姓 名 、 持 有 基 金 名 称 及 持 有金额或份额、E-mail 地址、手机号码、定制对账单形式(电子对账 单、短信对账单、纸质对 账单)、寄送周期(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 如投资者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将不向其发送对账单 。 2 .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多 种 收 费方式 选 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基金,满足基金投资 者多样 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 三) 定 期 定 额投资 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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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 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 四) 网 上 交 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及进行信息查询。投资者也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网址:www.bocim.com ) 办 理 开 户 、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 投 资 者 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 ( 五) 信 息 定 制服务 场外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 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每日基金份 额净值、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信息 、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 六) 客 户 服 务中心 电 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 提供全 天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二十五. 招 募 说 明 书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的住所处,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 其 他 应 披 露事 项 ( 一) 基 金 专 用交易 席 位 1. 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 ,选择标 准为: 1 ) 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3 亿元 人民币; 2 ) 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 ) 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 )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 )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 安全的通讯条件, 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 ) 研究实力较强, 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 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 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告 及其他专门报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 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席位租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的使用期限遵循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的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的约定 。约定的 使用期届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 评价,包括: 1 ) 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2 ) 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3 )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4 )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5 ) 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6 ) 开放证券经营机构资料库的情况; 7 ) 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席位的证券经营 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为 使用期届满后 的席位更换作准备。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 租用其交易席位。 3. 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关于 “ 每只基金通过任何 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总成交量的 30%”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 券的交易量。 4. 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有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 二) 相 关 基 金公告 1 ) 2016 年 1 月 4 日本基金管 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受指数熔断影响暂停旗下 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公告 》 2 ) 2016 年 1 月 6 日本基金管 理人刊登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深交所场内基金在指 数熔断期间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 3 ) 2016 年 1 月 7 日本基金管 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受指数熔断影响暂停旗下 部分公募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公告 》 4 ) 2016 年 1 月 8 日本基金管 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方法变 更的提示性公告》 5 ) 2016 年 1 月 12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6 ) 2016 年 1 月 22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 7 ) 2016 年 1 月 2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8 ) 2016 年 2 月 1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摘要(2016 年第 1 号) 》 和《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6 年第 1 号) 》 9 ) 2016 年 2 月 2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10 ) 2016 年 3 月 10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中国银行调整基金定 期定额申购限额的公告》 11 ) 2016 年 3 月 25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年度报告》 12 ) 2016 年 3 月 25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年度报告(摘要) 》 13 ) 2016 年 4 月 21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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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14 ) 2016 年 4 月 21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第 1 季度报 告 》 15 ) 2016 年 4 月 29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电子直销平台中国 银行借记卡定期定额申购费率的公告 》 16 ) 2016 年 4 月 29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电子直销平台中国 银行借记卡定期定额申购费率的公告 》 17 ) 2016 年 5 月 26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电子直销平台快速 赎回业务规则的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电子直销赎回转认购业务的公告 》 及《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电子直销赎回转申购业务的公告 》 18 ) 2016 年 6 月 28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 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手续费费率优惠的公告 》和《关于调整招商银行借记卡 基金电子直销申购业务优惠费率的公告 》 19 ) 2016 年 7 月 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个人投资者证件类 型的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 《上海证券报》 、 《中 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公告。 二十七. 备查文件 ( 一) 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 中 银中国 精 选 混合型 开 放 式证券 投 资 基金募 集 的 文件 ( 二) 《 中 银 中国精 选 混 合型开 放 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合 同 》 ( 三) 注 册 登 记协议 ( 四) 托管协议 ( 五) 法 律 意 见书 ( 六) 基 金 管 理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和 营 业执照 ( 七) 基 金 托 管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和 营 业执照 ( 八) 《 中 银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开 放 式基金 业 务 管理规 则 》 ( 九) 中 国 证 监会要 求 的 其他文 件 ( 十) 备 查 文 件的存 放 地 和投资 者 查 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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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备 查 文 件供投 资 者 在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销售 机构的 办 公 场所和 营 业 场所查 阅 。 中 银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2016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