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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A(001196)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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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 东方 鼎新 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结果暨决议生效的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 现将 东 方 鼎 新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下简 称 “ 东 方 鼎 新” 或 “本 基 金 ”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东 方鼎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会 议情 况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旗下东方鼎新以通讯 方 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9 日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 17:00。2016 年8 月 16 日,在本基金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表决进行了计票。 北京市方 正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 见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 2016 年 7 月 18 日,权益登 记日本基金总份 额为 302,740,577.07 份。 经统计,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300,011,000.00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99.10% , 达到法定开会条件 , 符合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审议了《关于调整东 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以下简称 “议案一” ) 以及 《关 于调整东方鼎新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赎 回 费 率 的议 案 》 (以 下 简 称 “ 议案 二 ” ) ,并 由 参 加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对 议 案 一、议案二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对于议案一, 投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300,011,000.00 份, 投反对票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为0 份, 投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 同意议案一的参会份额占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 基金份额的 100%, 达到法定 条件,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 , 议 2 案一有效 通过。 对于议案二, 投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300,011,000.00 份, 投反对票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为0 份, 投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 同意议案二的参会份额占参加 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100%, 达到法定 条件,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 , 议 案二有效 通过。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12000 元, 律师费 50000 元,合 计 62000 元。根 据《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 以上费用列入基金费用, 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 东 方鼎 新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6 年8 月16 日表决通过了 《关于调整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以 及 《 关 于 调 整 东方 鼎 新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赎 回 费 率的 议 案》 ,自该日起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 东方 鼎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事项 实施 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本基金管理人 对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作出如下安排: 1 、关于议案一 本基金管理人自2016 年8 月16 日起对东方鼎新实施调整后的基金管理费率, 调整 后的基金管理费 为年费率 0.70%。 2 、关于议案二 (1)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6 年 8 月 16 日起对 东方鼎新 A 类基金份额 实施调整后的 基金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调整后的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长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T<7 日 1.50% 100% 7 日≤T<30 日 0.75% 100% 30 日≤T<180 日 0.50% 75% T≥180 日 0% ——


3 (2)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保持原赎回费率不变。 3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 、托管协议 在 本 基 金管理 人 公 司 官 网 进 行 披露。 涉 及 到 招 募 说明书相关的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今后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更新相关内容。 四 、备 查文件 1、 《关于 以通讯 方式召 开东方鼎新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公告》 2、《 关于 以通讯 方式召 开东方鼎新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 关于 以通讯 方式召 开东方鼎新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8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