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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景颐债券A(003176)

德邦景颐债券: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德邦景颐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德 邦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渤 海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目


录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 4 二、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依 据、目 的和 原则 ............................................................. 6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 7 四、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 13 五、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 14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认 及执行 ........................................................................... 17 七、 交 易及 清算交 收安 排 ................................................................................... 21 八、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 26 九、 基 金收 益分配 ............................................................................................... 33 十、 基 金信 息披露 ............................................................................................... 35 十 一、 基 金费 用 ....................................................................................................... 37 十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40 十 三、 基 金有 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41 十 四、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42 十 五、 禁 止行 为 ....................................................................................................... 45 十 六、 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47 十 七、 违 约责 任 ....................................................................................................... 49 十 八、 争 议解 决方式 ............................................................................................... 50 十 九、 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 51 二 十、 其 他事 项 ....................................................................................................... 52 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鉴于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 能力, 拟募 集发行 德邦 景颐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渤海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为明确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 德邦 景颐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 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 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 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 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 一、 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邮政编码:200080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成立日期:2012 年 3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2]24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渤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邮政编码:300012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3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0 】89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捌拾伍亿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证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 销政府债券; 买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及保险兼业代理; 提供 保管箱 服 务;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6 二、 基金托 管协议的依据、目 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 协 议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 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 、 公司债、 企业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公 司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 转 换公 司 债券 )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债券回购、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 同业存单、 银行 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权证 、国债 期货 等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8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9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8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 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 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0 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不定期 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及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 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 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 务。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 票据相关制度( 以下简 称 “ 《制度》 ”) , 以规 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 决 策流程、风险 控制。 基金管理人 《制度》 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 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与基金托管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 议。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 属于 固定收 益 类证券, 基金 投资中 期 票据应符 合法 律、法 规 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公募基金 投资 于一家 企 业 发行的 单期 中期票 据 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1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素,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2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3 四、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4 五、 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 立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 固有财产 。基 金财产 的 债 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应 安全保 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 理人依据 合法 程序作 出 的 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 基金托管 人按 照规定 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和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 需 账 户 。 5. 基金托管 人对 所托管 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 账户,确 保基 金财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6. 基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 合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保 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于因为 基金 投资产 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 任。 8. 除依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应 将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5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 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应 以本基 金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 基金的银 行账 户,并 根 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3. 基金银行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 以通过基 金托 管人专 用 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 司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 人以 自身法 人 名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 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6 5. 若中国证 监会 或其他 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 立日之后 允许 基金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 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 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 要而开 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 关规定 对 相关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 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7 六、 指令的 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 人应 于本基 金 成立前三 个工 作日内 ,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书 面 授 权文件, 该 文 件 应 加 盖 公 章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 若 由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 人的授权委托书。 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 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授 权 文件并经 电话 确认后 , 授权文件 即生 效。如 果 授 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 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 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前述时间, 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 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对授权 文件 负有保 密 义务,其 内容 不得向 被 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 赎回 、分红 付 款指令、 回购 到期付 款 指令、与 投资 有关的 付 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 人发 给基金 托 管人的指 令应 写明款 项 事由、支 付时 间、到 账 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 相关登记 结算 公司向 基 金托管人 发送 的结算 通 知视为基 金管 理人向 基 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8 权限内发送指令 ;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 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方式 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 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 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 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 因基金管理 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 令确认,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基金 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基金 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 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 真实、 完整和有效。 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 不真实、 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 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 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 如需在划款当日 下达指令, 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一般为 两个工作小时,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如有 特殊情况, 双方协商解决。 因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致使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如有疑问 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 应及时办理。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9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 人下达指令时,应 确保 基金资金账户有足 够的 资金 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审 核 、 查 明 原 因 ,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确 认 此 交 易 指 令 无 效 。 在 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 足的 指令,基金托管人 有权 不予执行, 但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 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 有效指令,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管理人、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 以书面方式 (以下简称 “ 授权变更通知书 ” ) 通知基金托管人, 同时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 权限、 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 若由授权代表签署, 还应附上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托管人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0 在收到授权文件传真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 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 否认其效力。 授权通知生效之后, 正本送达之前, 基金托管人按照授权通知传真 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 如果授权通知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 由此产生的责任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 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 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 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 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 否则, 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 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1 七、 交易及 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 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 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 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 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 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 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 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 《证券结算保 证金管理 办法》 ,在每 月第二个 工作日 内,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对结 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 调整, 管理人应提 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 以保证正常交收。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 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 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 算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并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确 定 的 实 际 下 月 最 低 备 付 金 和 证 券 结 算 保 证 金 数 据 为 依 据 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2 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 结算;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 基金管理 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 :00 前补足透支款项, 确保资金清算。 如果未遵循上述规 定备足资金头寸, 影响基金资产 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 基金银行账 户或资金交收账户 (除登记机构收保或冻结资金外 ) 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 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充分 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 情况下,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 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 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 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 确 保双方账目 相符。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3 1.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的 确认、清 算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其委 托的 登记机 构 负 责。 2. 基金管理 人应 将每个 开 放日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开放式 基金 的数据 传 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 人应 保证本 基 金(或本 基金 管理人 委 托)的登 记机 构每个 工 作 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 有关数据, 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整。 4. 登 记 机 构 应 通 过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建 立 的 加 密 系 统 发 送 有 关 数 据( 包 括 电 子 数据和盖章生效的 纸制 清算汇总表) , 如 因各种 原 因 , 该 系 统 无法 正常 发 送 , 双 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关 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 理人 委托其 他 机构办理 本基 金的登 记 业务,应 保证 上述相 关 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 申购 过程中 产 生的应收 款, 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 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 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 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 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4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 金 申购 、赎 回等 款项采 用 轧差 交收 的结 算方式 , 基金 托管 账户 与 “注册登 记清算账户 ” 间,申购款、赎回款、转换款实行 T+2 日交收。 基金托管账户与 “登记清算账户 ” 间的资金清算遵循 “ 净额清算、 净 额交收 ” 的原则, 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 (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 与托 管账户应付额 (含赎回资金、 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 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 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 15:00 前从 “登记清算账户 ” 划到基金托 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当存在 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9:30 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 12:00 前划往 “ 登记清算 账户 ”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因基 金 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 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 它基 金开展 转 换业务之 前, 基金管 理 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 人将 根据基 金 管理人传 送的 基金转 换 数据进行 账务 处理, 具 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 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 展基 金转换 业 务应按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进 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 人确 定分红 方 案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双 方核定后 依照 《信息 披 露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5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 分红 进行账 务 处理并核 对后 ,基金 管 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 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 )期货交易及清算交收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办理基金资产的 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基 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 完整性、 真 实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期货公司应另行签署 《期货投资托管操作备忘录》 , 约定基金资产在期货投资运作中的职责及义务。 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6 八、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 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 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衍生工具、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7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可 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债 券(含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 行间市 场未上 市,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成本估值。 (4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 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该债券 所处的 市场分 别估值。 (6 )本 基金投 资国债 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8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8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将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的措 施确保 基金 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9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出 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前述内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0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2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 若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 , 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 如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计算结果 ,虽 然多次 重 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进 而导致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及 注册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处理 。如果 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四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1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 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2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3 九、 基金收 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 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 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 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2、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的规 定,且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4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公 告后( 依据具体 方案的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 就 支 付 的 现 金红 利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款 指令,基金 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红利 发放 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 分配利润 计算 截 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 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5 十、 基金信 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 , 拟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在 公 开 披 露 之 前 应 予 保 密 。 除 按 《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但是, 如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为遵守 和服 从法院 判 决或裁定 、仲 裁裁决 或 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临时报 告、澄 清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基金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投资国债 期货的信息 披露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 守秘密。 基金 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互相监督, 保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时 限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6 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 暂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7 十一、 基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30%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10%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 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 、 期货交易费用、 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 费用、 银行账户维护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 讼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8 3. 基金合同 生效 前所发 生 的信息披 露费 、律师 费 和会计师 费以 及其他 相 关 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 及中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 定不得列 入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 基金销售服 务费 ,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或 提高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七) 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垫付,运作后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八)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 支付方式和 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 基金销售服务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9 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九)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 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0 十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 管,则 按相关 法规承担 责任。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或 有权机 关另有要求 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1 十三、 基金有 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 人签 署重大 合 同文本后 ,应 及时将 合 同文本正 本送 达基金 托 管 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 2.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将 与 本基金账 务处 理、资 金 划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 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2 十四、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 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 金 管理 人:新 任 基金管理 人产 生之前 , 由中国证 监会 指定临 时 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更 换 后,由基 金托 管人在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原任 基 金管理 人 职责终止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妥 善保 管基金 管 理 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原任 基 金管理 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 法律法规 规定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3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 托管 人:新 任 基金托管 人产 生之前 , 由中国证 监会 指定临 时 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更 换基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交接:原 任基 金托管 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妥 善 保管基金 财产 和基金 托 管 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7) 审计:原任 基 金托管 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 法律法规 规定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如 果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同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有 基 金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4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 任基 金管理 人 和新任基 金托 管人应 在 更换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任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 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5 十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 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7.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6 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7 十六、 托管协 议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 解 散、依 法 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 基金管理 人接 管基金 管 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 聘请律师 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8 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9 十七、 违约责 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 (三) 一方当事人违约,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 接损失进行赔 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按照当 时有 效的法 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的 规 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 人由 于按照 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投资原 则 行使或不 行使 其投资 权 而 造成的损失等。 (四)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托管 协议。 (六)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0 十八、 争议解 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 按照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1 十九、 托管协 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托管协议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并加盖双方公章/ 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 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托管协议一式六份,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上报监管部门两份, 每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德邦 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2 二十、 其他事 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 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尽事 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4-53 (本页为《 德邦 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





























基金托管人: 渤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





























签 订地 点: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