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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顺鑫(002213)

中海顺鑫: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 海 顺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平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5 年11 月25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监许可〔2015 〕 2756号 文 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 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 基 金 为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非保本的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指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 行 。 因 此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 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 定。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 的风险包括因政策、 经 济 周 期 、 利 率 、 通 货 膨 胀 和 信 用 等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 合 规 性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有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过 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录 一 、 绪


言 .................................................... 1 二 、 释


义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9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20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5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47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52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54 九 、 基 金 的 保 本 ............................................... 65 十 、 基 金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67 十 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 77 十 二 、 基 金 的 业 绩 ............................................. 95 十 三 、 基 金 的 财 产 ............................................. 96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97 十 五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103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105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108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109 十 九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 115 二 十 、 风 险 揭 示 .............................................. 119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 122 二 十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125 二 十 三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43 二 十 四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58 二 十 五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 161 二 十 六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64 二 十 七 、 备 查 文 件 ............................................ 165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 一、绪


言 《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关于保 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海顺 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中 海 顺 鑫 保 本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中 海 顺 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中 海 顺 鑫 保 本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中 海 顺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通知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 12、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 《 指 导 意 见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 颁 布 并 实 施 的 《 关 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 1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1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2、 保 证 人 、 担 保 人 : 指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保证的机构。本基金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为本基金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3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 24 、 销 售 机 构 : 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6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7、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机构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保 本 周 期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保 本 的 期 限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2 年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2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4、保本周期起始日: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35、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36、 持 有 到 期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至保本周期到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 期日的行为 37、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指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及 到 期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 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 工 作 日 ) , 共 计 6 个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开 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38、 过 渡 期 : 指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截 止 日 次 日 起 ( 含 该 日 ) 至 转 型 为 “ 中 海 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首日 (不含该日) 的期间, 最长不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在 过 渡 期 内 只 可 进 行 过 渡 期 申 购 , 不 开 放 赎 回 、 转 换 转出业务 39、 过 渡 期 申 购 : 指 投 资 人 在 过 渡 期 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折算日:指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1、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指 在 折 算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折 算 调 整 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2、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认 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3、保本金额:本基金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认购保本金额 44、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 指 根 据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5、 保 本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下 同 )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46、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指 依 据 《 指 导 意 见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保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 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 本 偿 付 责 任 , 或 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 以 保 证 符 合 条 件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 本基金保本周期由中国投 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为本基金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 47、 保 证 : 指 保 证 人 为 本 基 金 保 本 提 供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本 基金的保本周期由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 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 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48、 保 证 合 同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保 证 人 签 订 的 《 中 海 顺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49、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指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相 应 基 金 份额在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5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1、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的开放日 5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 作 日( 不包含 T 日) 53、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指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 至 1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 (包括该日) 止。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不存在该对应日,则 提前至 该 对应 日 前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4、 开 放 日 : 指 在 封 闭 期 后 , 为投资人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务的工作日 5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6、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 57、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0、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1、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 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63、 巨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4、 元:指人民币元 65、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节约 66、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 指定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 网站及其他媒 介 71、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亿肆仟陆佰陆拾陆万陆仟柒佰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嵘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黄 晓 峰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书记。 历任湖北省计划管理干部学院助教, 国家海 洋局管理司主任科员,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项目处、经济评价处干部、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 保险处保险主管,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税收保险岗、 代理融资岗位经理、 资金 部副总监、代理总监、总监,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庞 建 先 生 ,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海 洋 石油总公司资金部总经理。 历任渤海石油公司对外合作部计划财务部外事会 计 , 渤 海13/03合作区联管会财务专业代表,10/15 、11/19 、06/17 合 作 区 联 管会财务专业代表,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审计部干部, 中海会计审计公司第 三 业 务 处 干 部 、 审 计 业 务 三 部 经 理 ( 副 处 级 )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有限公 司) 审 计 部 审 计 三 处 处 长 、 项 目 审 计 经 理 、 审 计 监 察 部 投 资 项 目 审 计 调 查 经 理 、 内 审 岗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监 察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公司审计监察部副总经理、 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副总经理兼任总公司 (有 限公司)审计中心主任,中国海洋石油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 鹏 先 生 ,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中海恒信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上海市新长宁 (集团) 有 限公司销售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行长秘书, 中海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委员,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 彭焰宝先生,董事。清华大学学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历任无锡市证券公司 (国联证券前身) 交易员,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经 理 , 无 锡 市 国 联 投 资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香 港 锡 州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投 资 总 监 ( 期 间 曾 兼任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副总裁。 江 志 强 先 生 , 董 事 。 东 南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证券)上海海伦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员、 证券投资部投资主管、 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无 锡 县 前 东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无锡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财富管理中心总 经 理 、 无 锡 华 夏 南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兼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副 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 TAY SOO MENG (郑树明)先生,董事。新加坡国籍。新加坡国立大学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行 销 总 监 。 历 任 新 加坡Coopers & Lybrand 审 计 师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行 政 及 财 务 部 门 主 管、董事总经理兼营运总监( 亚 太 区, 日 本 除 外) 、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法 国 兴 业 资 产管理新加坡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陈 道 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硕 士 。 现 任 国 务 院 发 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曾任中关村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WEIDONG WANG ( 王 卫 东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国 籍 。 芝 加 哥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美 国 德 杰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历 任Sidley Austin( 盛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芝 加哥总部律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国际MBA项 目 访 问 教 授 , 北 京 德 恒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 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中 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复旦大学 “当代中国经济” 长江学者特聘 教 授 、 复 旦 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2 、监事会成员 张 悦 女 士 , 监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纪 委 副 书 记 、 总 稽 核 兼 合 规 总 监 、 信 托 事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北 京 石 油 交 易所交易部副经理, 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计财部会计、 企管部企业管理岗, 中海石油总公司平湖生产项目计财部经理,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 财部岗位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计划财务部经理 、 稽核审计部经理 。 Denis LEFRANC ( 陆 云 飞 ) 先 生 , 监 事 。 法 国 国 籍 。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洛希尔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执 行 总 监 。 历 任 法 国 期 货 市 场 监 管 委 员 会审计师,法国兴业银行法律顾问、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法务部门副主管, 法国兴业资产管理集团法遵主管及法律顾问,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 务 副 总 裁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亚 太 区 执 行 长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香 港 有 限公司北亚区副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副执行总监。 康 铁 祥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博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控 稽 核 部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 总 经 理 。 历 任 山 东 省 招 远 市 绣 品 厂 财 务 科 科 员 , 上 海 浦 发 银 行 外 汇 业 务 部 科 员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助 理 风 控 经 理 、 风 控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 部总经理助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 张 奇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学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沈 阳 联 正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部 经 理 , 北 京 致 达 赛 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网 络 部 经 理 , 上 海 致 达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支 持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程师、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信息技术部副总经 理。 3 、高级管理人员 黄 鹏 先 生 ,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分 行 行 长 秘 书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 委员。2007 年10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营 销 中 心总经理,2011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总经理,2013 年2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2013年7月至今任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 宇 先 生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数 理 统 计 专 业 学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无锡市统计局秘书,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 发行调研部副经 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2004 年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历 任 本 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期间2011 年1月至2011 年10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总 经 理,2014年5 月至2014 年10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督 察 长 ) ,2015 年4 月至今任本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王 莉 女 士 , 督 察 长 。 华 东 政 法 学 院 国 际 经 济 法 专 业 学 士 。 历 任 中 银 国 际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翻译,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2006 年9 月 进入本公司工作,历任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部部门负责人、 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兼信息披露负责人。2015年5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督 察长兼信息披露负责人。 4 、基金经理 刘 俊 先 生 ,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博 士 。 历 任 上 海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研 究 所 有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3 限公司策略研究部策略分析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与并购部高 级项目经理 。2007 年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产 品 开 发 总 监 。2010年3 月至 2015年8月任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年6月至今任 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7 月至今任中 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5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积 极 收 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4 月至今任中海安鑫宝1号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12 月至今任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12月30日生效,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如 下 表 :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刘俊 2015年12 月30日- 至今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鹏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夏 春 晖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研 中 心 副 总 经 理 、 首 席策略分析师。 许 定 晴 女 士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投 资 总 监 、 投 资 副 总监、基金经理。 江 小 震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总经理、基 金经理。 蒋佳良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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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14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 者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5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 违 反 证 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牟 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交易活动 。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6 1 、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 理 人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 立 了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以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己任。 (2)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3)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4)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5)制度建设是基础。 (6)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3 、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基 金 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至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层 面 : 一 、 董 事 会 负 责 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 二、 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领导 及 政 策 决 定 ; 三 、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对 业 务 风 险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 四 、 各 职 能 部 门负责对各自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7 (1 ) 董 事 会 应 充 分 重 视 风 险 控 制 。 通 过 批 准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战 略 、 制 度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 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 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 险 、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完 善 有 关 议 事 规 则 及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的 作 用 达 到 对风险的最终控制。 (2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为 公 司 非 常 设 议 事 机 构 , 负 责 对 公 司 业 务 风 险 控 制进行决策和 协 调 , 是 公 司 日 常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其 具 体 职 责 主 要 有 : 审 议 基 金 财 产 风 险 状 况 评 价 分 析 报 告 , 审 定 公 司 的 业 务 授 权 方 案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负 责 协 调 处 理 突 发 性 重 大 事 件 并 界 定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审 议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3 )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监 督 ,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 督 促 改 进 ,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向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董 事 长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4 )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 行 合 规 控制的职能部门。 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 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 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5 )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具 体 执 行 单 位 , 应 在 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 定、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 司 日 常 管 理 中 的 监 督 机 构 由 董 事 会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监察稽核部组成,其主要作用是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 其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 告 , 检 查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情 况 和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的 监 督 工 作,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8 督 察 长 是 董 事 会 常 设 的 执 行 监 督 职 能 的 岗 位 , 负 责 对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 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 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行合规性检查的职能部门。 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 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 司 为 控 制 风 险 所 制 定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切 实 得到贯彻和执行。 6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公 司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 环节。 (3 )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4 )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防线: 1 )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 遵 守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承 担 责 任 ;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9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3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 )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通 过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明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 (9 ) 公 司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财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 的披露真实、准确。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0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257 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 平安银行, 证券代码 000001) 。 其 前 身 是 深 圳 发 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 为 平 安 银 行 。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计 持 有 平 安 银行 59%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 2015 年 末 , 平 安 银 行 在 职 员工37,937 人 , 通 过 全 国 54 家 分 行 、997 家 营 业 机 构 为 客 户 提 供 多 种 金 融 服务。 截至2015 年 12 月 31 日 ,平 安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25,071.49 亿 元 ,较 年 初 增长14.67%;各项存款余额 17,339.21 亿 元 , 较 年 初 增 加 2,007.38 亿元, 增幅 13.09% , 增 速 居 同 业 领 先 地 位 , 市 场 份 额 稳 步 提 升 ; 各 项 贷 款 ( 含 贴 现)12,161.38 亿 元 , 较 年 初 增 长 18.68%。2015 年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1 961.63 亿元,同比增长 31.00%; 准 备 前 营 业 利 润 593.80 亿 元 , 同 比 增 长 43.93%; 净 利 润 218.65 亿 元 , 同 比 增 长 10.42% ; 资 本 充 足 率 10.94%、 一 级 资本充足率及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9.03%, 满 足 监 管 标 准 。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 值核算处、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 系 统 支 持 处 、 督 察 合 规 处 、 外 包 业务中心8 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55 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 男,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高 级 理 财 规 划 师 、 国 际 注 册 私 人 银 行 家 , 具 备 《 中 国 证 券 业 执 业 证 书 》 。 长 期 从 事 商 业 银 行 工 作,具有本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 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 金 融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任 教 ;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 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在 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 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2001 年 8 月至2003 年 2 月在招行武 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 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 行长;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 在 招 行 武 汉 分 行 同 业 银 行 部 任 总 经 理 ; 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一 直 负 责 公 司 银 行 产 品 开 发 与 管 理 , 全 面 掌 握 银 行 产 品 包 括 托 管业务产品的运作、 营销和管理, 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 较熟悉。2011 年 12 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起任平 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 (主持工作) ;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平安银行 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 、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2 2008 年 8 月 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 截至 2016 年 3 月底,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 4.3 万 亿,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 35 只 , 具 体 包 括 华 富 价 值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富 量 子 生 命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可 转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新华一路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吴 中 证 可 转 换 债 券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平 安 大 华 财 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红 塔 红 土 盛 世 普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新 华 财富金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新 华 阿 鑫 一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新 华 增 盈 回 报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安 盈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平 安 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安 鑫 宝 1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移动 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金 通 用 鑫 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嘉 合 磐 石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盛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增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中 海 顺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新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方 红 睿 轩 沪 港 深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浙 商 汇 金 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理 念和经营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3 风 格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 是全行 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 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 度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 照《 基 金 法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监 督 所 托 管 基金的投 资运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 控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4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 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1、直销网 点 (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远 洋 大 厦 F2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218 负责人:李想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 免 长 途 话 费 ) 公司网 址 :www.zhfund.com 2、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6 3、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电话: 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6193 传真:021-63604196 联系人:高天、杨文川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 :www.spdb.com.cn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7 (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8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9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 号楼 21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商 旅 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1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7 层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0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n (1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1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 户 服 务 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 七 路 86 号 23 层 经 纪 业 务 总 部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15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1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1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 行 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吴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2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bhzq.com (2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 东 城根上街 95 号 6 、16 、17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3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证 券 大 厦 1005 室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2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2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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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34 公司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 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2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28)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韦肖田 联系电话:0571-87902580 客服电话:95345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29)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5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一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文 化 创 新 工 场 四 层 404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64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30)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1)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业务联系人:郑茵华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6 联系电话:021-2069183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33)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 北 美 广 场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客服电话:400-821 -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3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3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6)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7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 古 大 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付少帅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3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3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吴鸿飞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05-63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39)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1209 号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8 联系人: 史丽丽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40)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 周斌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4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 号 庄 胜 广 场 中 央 办 公 楼 东 翼 7 层 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刘宝文 联系电话:010-63130889-8369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8.jrj.com.cn (4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9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43)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中期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新 联系人: 方艳美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44)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 昌 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 陈峥 联系人: 周立枫 联系电话:0571-88337788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45)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皛 联系人: 周丹 联系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fund.bundtrade.com (4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7)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和 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4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49)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 盈 科 中 心 B 座裙楼二层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张婷婷


联系电话: 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50)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 国 睿 大 厦 一 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 文 广 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联系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021-22267995/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51)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 惠 恒 集 团 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806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52)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2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凯 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联系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0178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5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54)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 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55)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3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1116、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 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6500、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56)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盛海娟


联系电话:010-57418813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 : www.qianjing.com (5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58)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 东 方 科 技 大 厦 18F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法定代表人:何昆鹏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4 电话:0755-84034499 传真:0755-84034477 联系人:陈姿儒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59)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联系电话:18601207732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60)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六 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 楼 浦 项 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13911468997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61)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5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 www.zzwealth.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变 更 或 增 减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6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 系 电 话 : (021)23238888





传 真 : (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会计师:薛竞、赵钰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7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 年11 月25 日 证监许可 〔2015 〕2756 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 。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本基金第一年采用封闭式运作, 在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也 不 上 市 交 易 。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转 为 开 放 式 运 作 , 即 第二年采用开放式运作 。 产 品保本周期一共为 2 年。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后 , 本 基 金 变 更 为 “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为开放式运作 。 (四)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 五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以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为准。 ( 六 )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及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面 向社会 公 开 募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变 更 或 增 减 其 他 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8 ( 七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 ( 八 )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30 亿 元 人 民 币 ( 不 包 括 募 集 期 利 息 ) 。 本 基 金 募 集期内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九 )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份额 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 发 售 面 值 为 1.00 元人民币 , 按 发售面值发售 。 (2)认购费 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可 以 投 资 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 下 表 : ( 单 位 : 元 )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9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0.48% 100 万≤M <300 万 0.21% 300 万≤M <500 万 0.06%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单笔认购金额 (M ) 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300万元 0.70% 300万元≤M<500万元 0.30% M ≥500万元 1000元/ 笔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方式,采用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本基金有效 认 购申请的 认 购费用及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统 一 采 用 外 扣 法 , 计 算公式如下 :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0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费 率为 1.20%,假定认 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3.00 元 , 则 该 投 资 者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认购金额=10,000/ (1 +1.20%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3.00 )/1.00=9,884.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 产生利息为 3.00 元,则其可得到 9,884.42 份基金份额。 2、认购的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 资 人 可 在 募 集 期 内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手 续 , 具 体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详 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 销 售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办 理 规 则 。


(2 )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所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 体 办 理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发售公告或销 售 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 认购 的 方式及确认 1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 投 资 人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缴 付认购款项 。 2 ) 认购确认 对于 T 日 ( 此 处 , 特 指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的 工 作 日 ) 交 易 时 间 内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将 在 T+1 日 ( 同 上 ) 就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但 对 申 请 有 效 性 的 确 认 仅 代 表 确 实 接 受 了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认购数量限制 在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 对 单 一 投 资 人 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 额不设上限。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 及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首次认购及追加认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 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 次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各销 售机构对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 十 一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 专门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2 七、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的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规模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3 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 本基金转 型为“中 海顺鑫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之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 , 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而无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4 八、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本基金保本周期内的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及赎回业务, 即自基金合同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 至 1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 包 括 该 日 ) 止 。 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 作 日 , 则 提前至 该 对应日 前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即 本 基 金 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 (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的正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封闭期后,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5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 遵 循 “ 后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对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处 理 时 , 认 购 、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 先 赎 回 。 但 若 本 基 金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变 更 为 非 保 本 的 “ 中 海 顺 鑫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 先 进 先 出 ” 的 原 则 , 即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 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6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及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人民币10 元 ( 含 申 购 费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 元 ; 通 过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金 额 及 交 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或 数 量 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1 份 (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 ) ; 若 某 笔 赎 回或转换导致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 , 剩 余 部 分 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 1 份。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采 取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金 额 递 减 , 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7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 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 下表: (单位:元)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52% 100 万≤M <300 万 0.24% 300 万≤M <500 万 0.08%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3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8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M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保本期到期后,转为变更后的“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申 购 费 率 不 高 于 5%,具体费 率 以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2、赎回费用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8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赎回费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Y <30 日 2.0% 100% 30 日≤N <1 年 2.0% 25% 1 年≤N <2 年 1.0% 25% N ≥2 年 0 0 * “年”指的是365 个自然日。 保本期到期后,转为变更后的“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赎回费率不高于 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 行 公 告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 资 者 以 金 额 申 购 获 得 基 金 份 额 , 申 购 份 额 以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为: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 申 购 费 率 ) ;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9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 率 为 1.30%,假定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 则 可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申购金额=10,000/(1 +1.30%)=9,871.67 元 申购费用=10,000-9,871.67 =128.33 元 申购份额=9,871.67/1.050 =9,401.59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10 ,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401.59 份 基 金 份 额 。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基金份额的 赎 回 价 格 以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总金额 ?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 用 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380 天,对应 赎 回费率为 1.0%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00=11,000.00 元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0 赎回费 用=11,0 00.00×1.0% =11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 -110=10,89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380 天,假设赎回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可得到 10,890.00 元赎回金额。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本 基 金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交易所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 发 生 其 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1 的情形。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 之 一 的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 4 、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发 生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2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 本 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3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二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4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5 九 、 基 金 的 保 本 (一)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 保 本 金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 或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 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 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认购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 额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及 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 赎回的情况, 以后进先出的原则 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保本周期 2 年。 本基金保本周期 自 《 基金合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至2 个 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 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 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6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4 、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的情形;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 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 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 、 未 经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书 面 同 意 修 改 《 基 金 合 同 》 条 款 , 可 能 加 重保证人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责任的,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 除外。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7 十 、 基 金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为 确 保 履 行 保 本 条 款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与 保 证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与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订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由 保 证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或 者 由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 或 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 以 保 证 符 合 条 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一、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一)本基金的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1、保证人的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 金 玉 大 厦 写 字 楼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 金 玉 大 厦 写 字 楼9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成立日期:1993 年12 月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5 亿元 经 营 范 围 :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 贷 款 担 保 、 票 据 承 兑 担 保 、 贸 易 融 资 担 保 、 项 目 融 资 担 保 、 信 用 证 担 保 及 其 他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债 券 担 保 、 诉 讼 保 全 担 保 、 投 标 担 保 、 预 付 款 担 保 、 工 程 履 约 担 保 、 尾 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 、 财 务 顾 问 等 中 介 服 务 , 以 自 有 资 金 投 资 。 投 资 及 投 资 相 关 的 策 划 、 咨 询 ; 资 产 受 托 管 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 仓 储 服 务 ; 组 织 、 主 办 会 议 及 交 流 活 动 。 上 述 范 围 涉 及 国 家 专 项 规 定 管 理 的 按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投保” ) 的前身为中国经 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 1993 年 12 月 4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8 国性专业担保机构。 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 初始注 册资本金5 亿元,2000 年 中 投 保 注 册 资 本 增 至 6.65 亿元。2006 年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中 投 保 整 体 并 入 国 家 开 发 投 资 公 司 , 注 册 资 本 增 至 30 亿元。 2010 年 9 月 2 日 , 中 投 保 通 过 引 进 知 名 投 资 者 的 方 式 , 从 国 有 法 人 独 资 的 一 人 有 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 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 35.21 亿 元 , 后 经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 于 2012 年 8 月 6 日将注册资本金增至 45 亿 元 人 民 币 。 股 东 持 股 情 况 如 下 :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47.20 建银国际金鼎投资( 天津) 有限公司 17.30 CITIC Capital Guaranty investments Limited 11.23 CDH Guardian (China) Limited 10.63 Tetrad Ventures Pte Ltd 7.68 金石投资有限公司 4.23 国投创新( 北京) 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1.73 合 计 100 2014 年 , 公 司 获 得 中 诚 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给 予 的 金 融 担 保 机构 长期主体信用等级 AA+。 2015 年 6 月 末 , 中 投 保 对 外 担 保 的 在 保 余 额 为 1316.74 亿 元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 中 投 保 为 29 只 保 本 基 金 提 供 担 保 , 实 际 基 金 担 保 责 任 金 额 合 计 270.66 亿元人民币。 2、保证范围 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 保本周期的保证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 起六个月。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9 3、担保额度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超 过 按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 二、保证合同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保 证 人 为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签 署 《 中 海 顺 鑫 保 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 “保证合同” ) 。 保证人就本基金的 保 本 周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承 担 保 本 义 务 的 履 行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保 证 人 保 证 责 任 的 承 担 以 本 《保证合同》为准。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 保 本 金 额 ( 即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为 :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 ) 保 证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金 额 即 保 证 范 围 为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 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 以 及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 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 且 保 证 人 在 本 基 金 项 下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是 指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的 最 后 一 日 。 本 基 金 的 保本周期为 2 年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0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购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 转 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情 形 ;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的净值减少; (7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因不可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 ) 未经保证人 书 面 同 意 修 改 《 基 金 合 同 》 条 款 , 可 能 加 重 保 证 人 保 证责任的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 、 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于 此 同 意 授 权 基 金 管 理 人 作 为 其 代 理 人 代 为 行 使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1 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向 担 保 人 发 送 《 履 行 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5 个工 作日内,向保证人 发 出 书 面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 差 额 总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的金额、 需 保证人支付的代偿金额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定账户信息) 。 (2)保证人 应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载 明 的 代偿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代偿金额支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保证人将上述代偿金 额 全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金额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保证人对此不承 担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 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 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保 证 人 未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 保 证 合 同 》 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 日 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第 二十四部 分 “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 约 定 , 直 接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证 人 请 求 解 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2 (1)保证人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后 , 即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归 还 保 证 人 为 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 》 所 载 明 金 额 支 付 的 实 际 代偿款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直接向保证人要求代 偿的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保证人要求代偿 的金额及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 计 算 ) 和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利 息 以 及 保 证 人 的 其 他 费 用 和 损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保证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通讯费、诉讼费、保全费、 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保 证 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 向 保 证 人 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 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 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 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保证人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保证人造成的损 失。 上 述 保 证 合 同 的 全 文 详 见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附 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视 为 同 意 和 接 受 上 述 保 证 合 同 的 主 要 内 容 及 保 证 合 同 的 约 定。 三、担保费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担保费的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协商确定。 本基金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协商确定的担保费的年费率为2 ‰ 。 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 ‰/ 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 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 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月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费 之 后 的 五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3 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担保费。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担保费可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 保证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出 现 足 以 影 响 其 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 情 形 的 , 应 在 该 情 形 发 生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 付能力的持续监督、 在确信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 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当 确 定 保 证 人 或保本义务人丧担保 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60 日内决定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就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或终止基金合同、或 基金变更等事项进行审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接 到 保 证 人 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 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五、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和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1、更换保证人 ① 提名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提名新保证人,被提名的新保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证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 ② 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证人的事项进行 审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 循 基 金 合 同 第 八 部 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50%)表决通过。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4 ③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④ 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证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证人签署新保证合同, 并将该保证合同 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 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在新的保证人接任之 前,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新 保 证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2、更换保本义务人 ①提名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提名新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 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 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 序 应 遵 循 基 金 合 同 第 八 部 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表决通过。 ③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④保本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 并将 该风险买断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 原保本 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5 人承担。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⑤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新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①提名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提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 保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本基金 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 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 议 。 相 关 程 序 应 遵 循 基 金 合 同 第 八 部 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以上(含 50%)表决通过。 ③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④保本保障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署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或 与 新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 备 。 在 新 的 保 本 义 务 人或保证人接任之前, 原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应继续承 担保本保障义务。 ⑤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新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或 保 证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6 六、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对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履行 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 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 保证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 向保证人发出书面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 的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需 代 偿 金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 该 代 偿 金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保证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 指 定 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保证人 无 须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逐 一 进 行代偿。 代偿金额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20 个 工 作 日 ) 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 人及保证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 《保证合同》 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 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 工 作 日 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 约 定 , 直 接 向 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 接向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本基金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保障机制的, 涉及的保证人履行保 证责任事宜或者保本义务人履行保本偿付责任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 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 金管理人公告。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7 十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1 、 投资目标 通过采用保本投资策略, 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 力争在保本周期内 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2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证 、 债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 其中债券、 现金、 银行 存款、 ( 包 括 协 议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及 其 他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资 产 支 持证券等属于安全资产, 股票、 权证等属于风险资产。 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 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期 票 据 、 债 券 回 购 、 短期融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 票 、 权 证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0% , 其 中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3% ; 债 券 、 现金、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 具 及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安 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 在 保 本 周 期 的前 6 个 月 、 到 期 操 作 期 以及过渡期 不 受 前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的 限 制 。 在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期 间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 保 本 周 期 的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该 比例的限制。 3 、 投资策略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8 本基金以 CPPI 策略为主进行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管理,通过 CPPI 策 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以确保本基金在一段时间以后 其 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 从而实现基金资产的保本前提及获 取组合的上行收益。 (1 )CPPI 策略与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 CPPI 策略为主,通过设置安全垫,对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 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以确保基金在一段时间以后其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 的某一目标价值,确保到期保本。 CPPI 策略的原理可以用下面的公式加以说明: t t t A D E ?? () t t t t E M A V ? ? ? 1 t t t V F X ? ? ? ( ) 其中,At 表示 t 时刻的基金资产净值,Dt 表示t 时刻的安全资产净值, Et 表示 t 时刻风险资产净值; M 为风险乘数,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 Vt 表示 t 时刻的动态保本金额,称为价值底线; (At-Vt )称为安全垫, 是指基金资产净值与价值底线之间的差额; Ft 表示 t 时刻的最低保本金额,称为保本底线; Xt 为在保本底线基础上上浮的比例。


该策略的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1 ) 确 定 保 本 底 线 Ft: 根 据 本 基 金 2 年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的 最 低 目 标 价 值 ( 投 资 金 额 ) 和 合 理 的 折 现 率 设 定 当 前 应 持 有 的 安 全 资 产 的 数 量 , 使 得 这 部 分资产到期后本利之和等于期末目 标 价 值 ; 此 现 值 即 为 保 本 底 线 ; 2 )确定价值底线 Vt:根据保本底线的值上浮一定比例 Xt 作为动态保 本 金 额 , 即 确 定 价 值 底 线 。 价 值 底 线 的 设 立 是 为 更 好 的 控 制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下 跌 风 险 , 力 争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高 于 价 值 底 线 水 平 , 从 而 更 好 的 实 现 保 本 的 目标。上浮比例 Xt 采取动态调整和定期调整相结合的策略,主要考虑基金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9 单 位 净 值 增 长 、 风 险 资 产 与 安 全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及 市 场 状 况 等 因 素 决 定 。 价 值底线的调整贯彻只升不降的原则 , 其 实 际 运 作 中 的 效 应 为 : 当 市 场 处 于 阶 段性上涨的时候, 逐渐加大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获取更高的收益, 当风险 资产的投资比例达到上限的时候, 由 于 价 值 底 线 的 提 升 , 可 以 保 证 风 险 资 产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 40%的上限。在 风 险 资 产 市 场 表 现 从 顶 部 开 始 回 落 的 时 候 , 组 合 中 风 险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迅 速 下 降 , 达 到 了 避 险 的 目 标 , 但 由 于 价值 底线的自动提 升 ,从而锁定了前期 已 实 现 的 收 益 ; 3 )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超 过 价 值 底 线 的 数 值 ,该 数 值 即 为 安 全 垫 At-Vt;


4 ) 确 定 风 险 乘 数 M : 风 险 乘 数 主 要 通 过 考 察 以 下 几 方 面 因 素 进 行 选 取 并由金融工程小组通过数量化研究进行定期的重新评估与调整: a、证券市场的运行情况; b、基金资产的风险情况; c、国内外政治经济情况。 M 值的取值范围为 0-5 之间。 5 ) 确 定 风 险 资 产 及 安 全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 将 相 当 于 安 全 垫 与 风 险 乘 数 的乘积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 (如股票等) 以谋求本基金高于目标价值 的 收 益 , 除 风 险 资 产 外 剩 余 资 金 投 资 债 券 等 安 全 资 产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到 期 保 本;


6 ) 动 态 调 整 :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情 况 计 算 新 的 安 全 垫 , 就 风 险 资 产和安全资产的比例进行动态微调。 (2 ) 债券投资策略 1 )久期配置:基于宏观经济趋势性变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 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 主要是中长期的变 化 趋 势 , 由 此 确 定 利 率 变 动 的 方 向 和 趋 势 。 根 据 不 同 大 类 资 产 在 宏 观 经 济周 期 的 属 性 , 即 货 币 市 场 顺 周 期 、 债 券 市 场 逆 周 期 的 特 点 , 确 定 债 券 资 产 配 置 的基本方向和特征。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 根据收益率模型为各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 最终确定投资组 合的久期配置。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0 2 )期限结构配置:基于数量化模型,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 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 型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 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益 进 行 分 析 。 通 过 优 化 资 产 配 置 模 型 选 择 预 期 收 益 率 最 高 的 期 限 段 进 行 配 比 组 合 , 从 而 在 子 弹 组 合 、 杠 铃 组 合 和 梯 形 组 合 中 选 择 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 案。 子弹组合 ,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 ,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 ,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 ) 债 券 类 别 配 置/ 个 券 选 择 : 主 要 依 据 信 用 利 差 分 析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 配置。 本基金根据利率债券和信用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 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 数量分析为依据, 同时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种的基本面分析, 综合分析各个 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化。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 企业债、 短期融 资 券 、 可 分 离 可 转 债 等 信 用 债 券 , 在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较 低 时 持 有 国 债 等 利 率 债 券,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 对 价 值 原 则 : 同 等 风 险 中 收 益 率 较 高 的 品 种 , 同 等 收 益 率 风 险 较 低 的 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4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略, 在此基础 上重点分析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首先, 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 研究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行 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 险的行业;其次,对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司治理、财务 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最后,结合私募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担保 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综合评价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选择风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1 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3 ) 股票投资策略 在 股 票 投 资 中 , 本 基 金 采 用 定 量 分 析 与 定 性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选 择 其 中 经 营 稳 健 、 具 有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的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投 资 。 其 间 , 本 基 金 也 将 积 极关注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改变时所带来的投资交易机会。 1 )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 标 、 财 务 指 标 和 估 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 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 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市盈率/净利增长率。 2 )定性分析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 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经营情况, 重点 投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 在行业中具备比较优势、 经营稳健的公司, 并坚决 规避那些公司治理混乱、 管理效率低下的公司, 以确保最大程度地规避投资 风险。 (4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质量和 构 成 、 利 率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等 进 行 定 性 和 定 量 的 全 方 面 分 析 , 评 估 其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并 作 出 相 应 的 投 资 决 策 , 力 求 在 控 制 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5 )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本基金将运用期权估值模型, 根据隐含波动率、 剩余 期限、正股价格走势,并结合本基金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权证投资。 4 、 投资限制 (1 ) 组合限制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2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股 票 、 权 证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0%,债券、 现金、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 具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60% ; 在保本周期的 前 6 个月、到期操作期以及过渡期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在保本周期的封闭期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该 比 例 的 限 制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3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 15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6)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4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 、 业绩比较基准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2% 。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 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该日适用的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并随着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 调整而动态调整。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 保本周期为 2 年 , 保 本 但 不 保 证 收 益 。 目 前 , 银行定期存款类似于保本定息产品。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保本期限和目 标 客 户 等 特 点 , 以 2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2%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 比 较 基 准 , 能 够 使 本 基 金 保 本 受 益 人 理 性 判 断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合 理 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 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5 6 、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其 长 期 平 均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率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非 保 本 的 混 合 型 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二)变更后的“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1 、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和策略精选个股, 在充分重视本金长期安全 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稳健收益。
































2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证、 债券(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5%。 3 、 投资策略 (1 )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财政货币政策分析、不同行业发展 趋势等分析判断,采取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金融产 品的收益及风险特征,动态确定基金资产在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 比例。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6 (2 )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主要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其中 具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1 )定量方式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 估值指标和分 红潜力等进行定量分析, 以挑 选 具 有 成 长 优 势 、 估 值 优 势 和 具 有 分 红 优 势 的 个股。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市盈率/净利增长率。 本基金考察的分红指标主要包括 现 金 股 息 率 、3 年平均分红额。 2)定性方式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 重点投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 在行业中具备比较优势的公司, 并坚决规避那 些公司治理混乱、管理效率低下的公司,以确保最大程度地规避投资风险。 (3 ) 债券投资策略 1 )久期配置:基于宏观经济趋势性变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 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 主要是中长期的变 化 趋 势 , 由 此 确 定 利 率 变 动 的 方 向 和 趋 势 。 根 据 不 同 大 类 资 产 在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的 属 性 , 即 货 币 市 场 顺 周 期 、 债 券 市 场 逆 周 期 的 特 点 , 确 定 债 券 资 产 配 置 的基本方向和特征。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 根据收益率模型为各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 最终确定投资组 合的久期配置。 2 )期限结构配置:基于数量化模型,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 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 型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 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益 进 行 分 析 。 通 过 优 化 资 产 配 置 模 型 选 择 预 期 收 益 率 最 高 的 期 限 段 进 行 配 比 组 合 , 从 而 在 子 弹 组 合 、 杠 铃 组 合 和 梯 形 组 合 中 选 择 风 险 收 益 比 最 佳 的 配 置 方 案。 子弹组合 ,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 ,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7 梯形组合 ,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 ) 债 券 类 别 配 置/ 个 券 选 择 : 主 要 依 据 信 用 利 差 分 析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 配置。 本基金根据利率债券和信用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 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 数量分析为依据, 同时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种的基本面分析, 综合分析各个 品种的信用利 差 变 化 。 在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较 高 时 持 有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分 离 可 转 债 等 信 用 债 券 , 在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较 低 时 持 有 国 债 等 利 率 债 券,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 对 价 值 原 则 : 同 等 风 险 中 收 益 率 较 高 的 品 种 , 同 等 收 益 率 风 险 较 低 的 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4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质量和 构 成 、 利 率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提 前 偿 付 风 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 的 全 方 面 分 析 , 评 估 其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并 作 出 相 应 的 投 资 决 策 , 力 求 在 控 制 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5 )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本基金将运用期权估值模型, 根据隐含波动率、 剩余 期限、正股价格走势,并结合本基金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权证投资。 4 、 投资限制 (1 )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8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9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0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 、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50% 沪深 300 指 数 是 由 中 证 指 数 有限公 司 编 制 发 布 、 表 征 A 股市场走势 的 权 威 指 数 。 该 指 数 是 由 上 海 和 深 圳 证 券 市 场 中 选 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 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绩效。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 公 司 编 制 的 综 合 反 映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和 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 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债 券投资部分的绩效。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 设 定 本 基 金 的 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 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 50%+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50%”, 该 基 准 能 客 观 衡 量 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而 无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1 基金托管人中国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未经审计。 1、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 中 海 顺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 1,268,335,413.38 元,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5 元,累计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5 元。其资产组合情况如下: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20,143,270.00 1.57 其中:股票


20,143,270.00 1.5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99,335,466.00 54.50 其中:债券


699,335,466.00 54.50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30,000,605.00 17.93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 计


322,945,048.98 25.17 8 其他资产 10,657,987.85 0.83 9 合计 1,283,082,377.8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847,050.00 0.30 D 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5,129,199.00 0.40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2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 务业 6,311,527.00 0.50 J 金融业 4,855,494.00 0.38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0,143,270.00 1.59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2663 普邦园林 770,150 5,129,199.00 0.40 2 002673 西部证券 179,700 4,855,494.00 0.38 3 002229 鸿博股份 154,500 3,847,050.00 0.30 4 002657 中科金财 58,100 3,687,607.00 0.29 5 300494 盛天网络 31,200 2,623,920.00 0.2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国家债券 49,488,877.80 3.9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9,950,000.00 7.88 其中:政策性金融 债 99,950,000.00 7.88 4 企业债券 92,139,588.20 7.2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61,178,000.00 20.59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可 交 换 债 ) 669,000.00 0.05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3 8 同业存单 195,910,000.00 15.45 9 其他 - - 10 合计 699,335,466.00 55.14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0230 11 国开30 1,000,000 99,950,000.00 7.88 2 111608049 16 中信 CD049 1,000,000 99,330,000.00 7.83 3 111590497 15 南京银 行 CD045 1,000,000 96,580,000.00 7.61 4 011548003 15 中节能 SCP003 500,000 50,165,000.00 3.96 5 019430 14 国债30 300,000 30,309,000.00 2.39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4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没 有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库之外的股票。 (3)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基金的其他资产项目构成如下: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1,212.9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566,774.9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657,987.85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5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12.30- 2015.12.31 0.00% 0.00% 0.02% 0.00% -0.02% 0.00% 2016.01.01- 2016.03.31 0.50% 0.05% 1.02% 0.02% -0.52% 0.03%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0.50% 0.05% 1.04% 0.02% -0.54% 0.03%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 年12月30 日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来表现。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6 十 三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7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含 权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和 不 含 权 固 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8 (4)交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5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 如 使 用 的 估 值 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9 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应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0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公告。 (3 )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管理人 的 建 议 执 行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赔付。 2)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1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行协商。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值的确认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2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 八 ) 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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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103 十 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0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 (1 ) 保 本 周 期 内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仅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一 种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不 进行红利再投资; (2 ) 基 金 变 更 为 “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后 收 益 分 配方式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4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后 , 若 本 基 金 变 更 为 非 保 本 的 “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现 金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视 同 申 购 , 但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5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于次 月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6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4 、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除 外 ) 和 过 渡 期 内 本 基 金 不 计 提 管 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5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所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种类 ”中第 4 -10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付。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7 ( 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 四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8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 定 媒 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9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二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本 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0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币元。 (四)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 上。 3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 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1 4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封闭期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 5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2 7 、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 终止《基金合同》 ;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变 更 保 本 保障机制; (5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3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事项的公告;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8 、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9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告。 10、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11、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4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 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后10 年。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5 十 九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将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变更为非保本的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 。 同 时 ,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以 及基金费率等相 关 内 容 也 将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作 相 应 修 改 。 上 述 变 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但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 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期的处理规则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公 告 并 提 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到 期 操 作 。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为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及 之 后5 个 工 作 日 (含第5 个 工 作 日 ) 。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做 出 如 下 选 择 : (1)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2 ) 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3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继 续 持 有 变 更 后 的 “ 中 海 顺 鑫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选 择 上 述 三 种 处 理 方 式 之 一 , 也 可 以 选 择 部 分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或 继 续 持 有 变 更 后 的 “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 、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没 有 作 出 到 期 选 择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默 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继 续 持 有 变 更 后 的 “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6 4 、 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做出到期选择, 均无需就其符合保 本条件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的 赎 回 和 转 换 支 付 赎 回 费 用 和 转 换 费 用 中 的 赎 回 费 部 分 等 交 易 费 用 。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或 转 为 “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后 的 其 他 费 用 , 适 用 其 所 转 入 基 金 的 费 用、费率体系。 5 、 到 期 操 作 采 取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或 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 赎 回 金 额 或 转 出 金 额 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际 操 作 日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对 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次 日 起 ( 含 该 日 ) 至 实 际 操 作 日 ( 含 该 日 )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波 动 的 风 险 应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6 、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本 基 金 接 受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申 请 , 不 接 受 申 购 和 转 换转入申请。 7 、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使 基 金 财 产 保 持 为 现 金 形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收 该 期 间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除 外 )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管费。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 ) 在 发 生 保 本 赔 付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20个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履 行 保 本 差 额 的 支 付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全 额 履 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 个工作日内向保 证 人 发 出 书 面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 保 证 人 应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需 代 偿 的 金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 如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10个工作 日 内 相 应 款 项 仍 未 到 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履 行 催 付 职 责 。 资 金 到 账 后 , 基 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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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117 2 、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赔 付 操 作 细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提前进行公告 。 ( 四) 过渡期申购 1 、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截 止 日 次 日 起 ( 含 该 日 ) 至 转 型 为 “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首 日 ( 不 含 该 日 ) 的 期 间 为 过 渡 期 , 最 长 不 超 过20个工 作 日 。 过 渡 期 的 具 体 起 止 日 期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并 届 时 公 告 。 在 过 渡 期 内 , 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投 资 者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或 者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的 行 为 称为“过渡期申购” 。 (1 ) 过 渡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使 基 金 财 产 保 持 为 现 金 形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收相应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 ) 过 渡 期 申 购 采 取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过 渡 期 申 购 价 格 以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当 日 收 市 后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投 资 者 进 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 其 持 有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至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日 ( 含 该 日 ) 期 间 的 净 值 波 动 风 险 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自行承担。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3)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的 具 体 费 率 在 届 时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示 。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由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 (4 )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日 期 、 时 间 、 场 所 、 方 式 和 程 序 等 事 宜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确定并提前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 折 算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投 资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默 认 选 择 继 续 持 有 变 更 后 的 “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在 其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 不 变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8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折 算 调 整 为1.000 元 ,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调整。 (五)变更后的“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后 , 本 基 金 变 更 为 “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2 、 对 于 投 资 者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本 基 金 正 式 变 更 为 “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之 日 的 前 一 工 作 日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 该 基 金 份 额 转 入 “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基金资产。 3 、 变 更 后 的 “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申购的具体操作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后 , 本 基 金 将 变 更 为 “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临 时 公 告 或 “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公 告 “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转 型 日期及相关业务规则。 2、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9 二十、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 机 构 。 如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 投 资 者 认 购 并 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一)市场风险 本 基 金 为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投 资 组 合 主 要 由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和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产 组 成 ,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的 各 项 宏观政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产业 政 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各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等 , 并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的 变 动 , 进 而 对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4 、 通 货 膨 胀 风 险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 信用风险 。 信用风险主要指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致信 用 评 级 下 降 甚 至 到 期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进 行 兑 付 的 风 险 , 另 外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6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二)合规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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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120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 《基 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 三 )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 势 的 判 断 , 或 者 由 于 基 金 数 量 模 型 设 计 不 当 或 实 施 差 错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偏 离业绩基准的风险。 对主要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理) 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 风险。 ( 四 ) 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证 券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变 现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还 包 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致 使 没 有 足 够 的 现 金 应 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五) 本基金特有风险 1 、 本 基 金 为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种。 2 、 本 基 金 采 用 CPPI 保本策略将资产配置于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CPPI 保本策略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 该策略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投资组合 中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做出适时、 连续 地 调 整 。 但 在 实 际 投 资 中 , 可 能 由 于 流 动 性 影 响 或 者 市 场 环 境 急 剧 变化的影 响导致CPPI 保本策略不能有效发挥其保本功能,并产生一定的风险。 3 、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 转 让 , 约 定 在 一 定 期 限 还 本 付 息 的 公 司 债 券 , 其 发 行 人 是 非 上 市 中 小 微 企 业 ,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 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1 4 、 本 基 金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第 一 年 不 开 放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保本周期开始的一年内 将 面临无法变现的风险 。 5、保证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保证人机 制 下 也 会 因 下 列 情 况 的 发 生 而 导 致 保 本 期 到 期 日不能偿付本金, 由此产生担保风险。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在保本期内 本基金更换管理人, 而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或发生不可抗力事 件 , 导 致 本 基 金 亏 损 或 保 证 人 无 法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 或 在 保 本 期 内 保 证 人 因 经 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期到期日保证人的资产状况、 财务状况以及偿付 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6、不适用保本条款的风险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如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 情形,投资者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7 、 保本周期后未知价风险 保本周 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投资者进行到期操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的到期 期 间 按 照 公 告 规 定 方 式 进 行 到 期 操 作 。 当保本周 期 到 期 日 ( 不 含 该 日 ) 之 后 , 投 资 者 未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基金资产净 值可能受证券市场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 五 ) 其他风险 1 、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3 、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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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122 二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本 基金 转型 为“中 海顺 鑫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后, 若 连 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时 ; 4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3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4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5 二 十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6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 )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 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7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 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8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9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 人;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30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31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 设日常机构。 1 、 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32 4 )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但因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或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因 歇 业 、 停 业 、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 情况除外;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和基金销售服务费,但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 7)变更基金类别;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或 基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变更收费方式 ; 4 ) 保 本 周 期 内 因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务人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或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 后 , 更 换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保本周期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33 内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 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 及 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34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理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35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 。 (2 ) 通讯开会。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36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 分之一);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 集 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 5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 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37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 上 ( 含 二分之一 )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38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 上 ( 含 二分之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 上 (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39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40 1 、 《 基金合同 》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告。 2 、 《 基金合同 》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 》 应当终止 :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本基金 转型 为“中 海顺鑫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之 后,若 连续 60 个工 作 日 出现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基 金 资 产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情形时 ;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41 (4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42 ( 四 )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上 海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43 二 十 三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46666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它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2 、 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时间: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壹亿贰仟叁百叁拾伍万零肆佰壹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 贷 、 结 算 、 汇 兑 业 务 ; 人 民 币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各 项 信 托 业 务 ; 经 监 管 机 构 批 准 发 行 或 买 卖 人 民 币 有 价 证 券 ; 发 行 金 融 债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44 券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外 汇 存 款 、汇 款 ; 境 内 境 外 借 款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在 境 内 境 外 发 行 或 代 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贸 易 、 非 贸 易 结 算 ; 办 理 国 内 结 算 ; 国 际 结 算 ; 外 币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贷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保 险 兼 业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黄 金 进 口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外 币 兑 换 ; 结 汇 、 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保本期内的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将 基 金 资 产 划 分 为 安 全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 其 中 债 券 、 现 金 、 银行 存 款 ( 包 括 协 议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及 其 他 银 行 存 款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资 产 支 持 证券等属于安全资产, 股票、 权证等属于风险资产。 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期 票 据 、 债 券 回 购 、 短 期 融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 权 证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 现金、 银 行 存 款 ( 包 括 协 议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及 其 他 银 行 存 款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45 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在 保 本 周 期 的 前 6 个 月 、 到 期 操 作 期 以 及 过 渡 期 不 受 前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的 限 制 。 在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期 间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保本周期的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 制。 2、变更后“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将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变 更 为 非 保 本 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名 称 相 应 变 更 为 “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变 更 后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证、 债券 ( 包 括 国 债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 、资 产 支 持证券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保本期内的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债券、 现金、 银 行 存 款 ( 包 括 协 议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及 其 他 银 行 存 款 ) 、 货币市场工具 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 在保本周期的前 6 个月、到期操作期以及过渡期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在保本周期的封闭期内,本基 金 不 受 该 比 例 的 限 制 ;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46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6)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1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47 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 、 变 更 后 “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投资组合应遵循 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0.5%;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48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 负 责 及 时 将 更 新 后 的 名 单 发送给对方。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49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对手名单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另 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在 相 关 协 议 签 署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传 达 与 执 行 、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开 立 、 传 递 、 保 管 等 流 程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职 责 , 以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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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150 (3 )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职责。 (4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等 规 章 制 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的 投 资 风 格 和 流 动 性 的 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并 在 相 关 制 度 中 明 确 具 体 比 例 , 避 免 基 金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流动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 会 通 过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 )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51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信 息 , 具 体 应 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文 件 ( 如 有 ) :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拟 发 行 数 量 、 定 价 依 据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划 款 账 号 、 划 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 管 银 行 签 订 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 协 议 应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型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 关 投 资 额 度 和 比 例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等内容。 (6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 )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决。 7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52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 11、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投资 所 需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53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理人并改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管基金财产。 2 、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54 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 取 申 购 款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基 金 托 管 人 办 理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 销 户 、 变 更 工 作 , 本 基 金 托 管 账 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2 )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 、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55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回购主协议,基金管理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托管人保存协议副本。 6 、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签 订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56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 五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 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 则 按 相 关 法 规 承担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编 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等 合 理 原 因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57 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 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上 海 市 , 按 照 该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58 二十四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个工作 日 后(T+2 日 后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3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20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 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 定 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邮 寄 该 季 度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30个工作 日内,向所有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年度对账单 。 4 、 对 于 未 主 动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统一提供 电 子 对 账 单( 包 含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形 式 , 按 账 户 资 料 完 善 程 度 ,优 先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59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2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申 购 与 赎 回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 基 金 产 品 与 传 真 服 务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天 不 少 于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400-888-9788 或021-387897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对 账 单 寄 送 地 址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办理 “ 网 上 开 户 ” 和 “ 网 上 交 易 ” 业 务 , 适 用 银 行 卡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提 供 支 持 其 他 银 行 卡 种 的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数 额 限 制 、 业 务 规 则 等 请 参 见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相 关 公 告 。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60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电 子 对 账 单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 容 。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投 诉 、电 子 邮 件 投 诉 、信 函 投 诉 、 网 站 留 言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投 诉 邮 箱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管 理。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两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完 成 回 复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邮 箱 :service@zhfund.com ( 八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61 二十五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1 、 2015-12-31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 、 2015-12-3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 公告 3 、 2016-01-01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年度最后一日净值 公告 4 、 2016-01-04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1 月4日指数熔断期 间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5 、 2016-01-06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奕丰科技服 务 ( 深 圳 ) 前 海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6 、 2016-01-06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场内基金在指数熔断 期间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7 、 2016-01-07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1 月7日指数熔断期 间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8 、 2016-01-15





中 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及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9 、 2016-02-1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北京钱景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及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0、 2016-02-19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职 务及领薪情况的公告 11 、2016-03-22


关于中海基金网上直销调整“e通宝”认购、申购、 定投优惠费率的公告 12 、 2016-03-3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深圳市新兰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62 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 、 2016-04-0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系统招商银 行网银支付费率优惠的公告 14 、2016-04-13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中经北证 ( 北 京 )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5 、2016-04-21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1 季度报 告 16 、 2016-04-2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珠海盈 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7 、 2016-04-2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支付宝基金支付业务下线 的公告 18 、2016-04-2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官 方 淘 宝 店 停 止 认 、 申 购 业务的公告 19 、 2016-05-05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北京展恒基 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及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 2016-05-1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深圳市 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 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1、 2016-05-27


中海基金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的提示性公告 22、 2016-06-0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北京广源达 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及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3、 2016-06-15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中 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 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63 24、 2016-06-15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乾道金 融 信 息 服 务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5、 2016-06-2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京东基金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64 二十六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的 住 所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与 所 公 告 文 本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zhfund.com )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中海 顺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65 二 十 七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中海顺鑫保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2、《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 。 3、《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 议 》 。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 住 所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六 年 八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