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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景颐债券A(003176)

德邦景颐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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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 景颐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德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渤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六年 八月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德邦 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经2016年7月26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69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 值 、收益 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因 政 治 、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 有风险,等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率、 股票价 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 可能 会给 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 、 混合型 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较低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 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重要提 示 ................................................................................................................................... 2 目


录 ..................................................................................................................................... 4 第一部 分 绪


言 ..................................................................................................................... 5 第二部 分 释


义 ..................................................................................................................... 6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10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9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2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24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29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30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0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50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 51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 配 ............................................................................................... 56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 58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61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62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提 示 ........................................................................................................... 68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 与 清算 ........................................................................................... 71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 73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内容 摘要 ............................................................................... 89 第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服务 ............................................................................. 101 第二十 一部 分 其它 应披 露 事项 ......................................................................................... 103 第二十 二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04 第二十 三部 分 备查 文件 ..................................................................................................... 105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一部分 绪


言 《德邦 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德邦 景颐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 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德邦 景颐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德邦景颐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德邦景颐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德邦 景颐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试点办 法》 (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运用来 自境外的 人 民币资金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0、 投资 人 、投 资者 :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德邦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或接受 德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 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德邦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3、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成立时间 :2012 年3月2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刘利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 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20% 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1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姚文平先生 , 董事长 , 硕士, 国籍中国。 复星集团总裁高级助理、 复星财富 管理集团总裁,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互联网证券专业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创始理事。 曾先后于南京大学、 华泰证券、 东海证券工作, 对于证券经纪、 投资银行、 固定收益、 资产管理等业务具有丰富 的管理经验,同时在财富管理、资产证券化、对冲基金等方面颇有创新 。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陈春林先 生, 董事, 硕 士,国籍 中国 。现任 复 星财富管 理集团CFO 。 历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科科长, 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上海金岳投 资发展有 限公司 副总裁 、财务总 监,易 居中国 控股有限 公司副 总裁、 财务总监, 上海复星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CFO。 董振东先生 , 董事 , 硕士, 国籍中国。 现任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战略投资 部长。 曾任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担任计划部职员, 新利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 任投资部副总监, 浙江国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 骆敏华女士, 董事 , 学士 , 国籍中国。 审计师 , 高级会计师。 现任浙 江省国 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裁。 易强先生,董事 , 硕士 , 国籍中国。现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 , 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 国地区业务发展总监 , 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金元 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吕红兵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 , 国籍中国。 高 级律师 , 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 执行合伙 人。中 华全国 律师协会 党组成 员、副 会长,金 融证券 业务委 员会主任, 第七届上 海市律 师协会 会长。中 国证监 会第六 届股票发 行审核 委员会 专职委员、 中国证监会重组委咨询委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 上海国际贸易仲 裁委员会、 上海仲裁委员会委员及仲裁员。 复旦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华东政法 大学、上海外贸大学等高校兼职或客座教授 。 肖斌卿先 生, 独 立董事 ,博士 , 国籍中 国。南 京大学管 理科学 与工程 博士, 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任副教授 。 王志伟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 国籍中国。 高 级经济师, 历任广东省第十届 政协委员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 书记, 广东发展银行党组成员兼副行长, 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助理, 广东发展银行 信托投资部总经理, 广东发展银行人事教育部经理, 广东省委办公厅政治处人事 科科长等职务。 曾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政府决 策咨询顾问委员会企业家委员, 广东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客座 教授,江西财经大学客座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李力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国籍中国。 现任 复星财富管理集团法务总监。 历任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资深 律师。 陈亮先生, 监事 , 国籍中国。 现任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产业部 专员。 曾任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金融资产管理 (金融与产业) 部助理专 员,信中利资本集团投资部投资经理 。 王刚先生 , 职工监事, 硕士, 国籍中国。 现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总经理 , 曾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职工董事、 子公 司监事 。 栾家斌先生, 职工监事, 学士 , 国籍中国。 现 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副总监,曾任职于恒川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


3、 高级管理人员 姚文平先生,董事长 ,硕士。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易强先生,总经理,硕士。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汪晖 先生, 副总经理 兼投资研究部总经理 , 硕士。 曾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研究员、 投资经理、 高级投资经理, 华宝信托公司信托基金经理, 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投资总监, 具有15年以上的 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 李定荣先生, 督察长, 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 华安证券研究所副所长,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总监。 4、 拟任基金经理 戴鹤忠先生,博士,从业 17 年。曾任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经 理;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人;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产管理 部人 民币业务 处长、 股票投资处主管;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总监。 2014 年 12 月加入德邦基金, 现任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 目前担任德邦鑫星 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汪晖先生 ,副总 经理 兼 投资研究 部总经 理。( 简历请参 见上述 高级管 理人员 介绍 ) 雷鸣先生, 硕士, 毕业 于上海财经大学 EMBA, 从业21 年。 历任上海 瑞盈财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富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宏观分析师、 德邦证券首席策略师、 上海国联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经理、 华龙证券分析师、 上 海证联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分析师、 上海新兰德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分析师。2013 年 1 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投 资研究部首席策略师。 黎莹女士 , 硕士, 毕业于复旦大学基础医学专业, 从业 6 年。 曾任群益证券 (医药行业)研究员。2014 年 4 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 理, 目前担任德邦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优化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陈利女士, 硕士, 毕业于 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 从业 4 年。 自 2011 年11 月硕士毕业后即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 目前担任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德 邦纯债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如意货币市场 基金、德邦纯 债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许文波先生, 硕士,毕业于吉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从业 15 年。曾 任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管理部部门经理、 高级投资经理、 投资主 办助理、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 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策略研究员;新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分析师。 2015 年 7 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 投资研究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 。目前 担任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优化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韩庭博 先生, 硕士, 毕业于 英国雷丁大学金融工程专业 , 从业9 年。 曾任首 都银行资金总部交易员、 东方汇理银行资金总部交易员、 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 资金部交易员。2015 年 9 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目 前担任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纯债 18 个 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德邦纯债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张翔 先生,硕士,毕业于荷兰代尔夫特理工大学风险分析专业 , 从业 9 年, 历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投资部理财经理、 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 派杰亚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洲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部研究员及产品协调员, 上海汇富融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助理副总裁。2014 年 10 月加入德邦基金, 现任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 目前 担任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德邦多元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法》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上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受托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职权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 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经营理念、 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应坚守诚信原则, 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确定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督察长 的职责权限; 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程序,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 中的作用; 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依照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部组织 架构,各部门授权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应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 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 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统。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人员具 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公司应设计和维护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2 )风险评估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 做好事前、 事中和 事后的 风险管理, 并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 况,适时改进。 (3 )控制体系 ① 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应当依据 自身经营特点, 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内控防 线,涵盖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 由股东会、 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 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理、受托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执行层面: 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 会和公司各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 由监事会、 督 察长和监察 稽核 部门等组成, 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 确保公司经营管理、 受托投资、 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 ②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 成。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受托资产之间应独立 运作,分别核算。 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重要岗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制定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以达到快速、 及 时、 有效化解危机的目的, 减少危机造成的损失, 降低不利影响, 最大限度地保 护投资人利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应建立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 营活动的始终。 A.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 健全的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B.公司各部门、 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在其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C.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及 时 效 ; D.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 (3 )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 主要包 括投资 管理业务 控制、 运营管 理业务控 制、销 售业务 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 的性质、 特点, 严格制定各项制度、 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变化及 基金管理 人的发 展不断 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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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9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渤海银行”) 住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成立时间:2005 年12 月3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89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500,000,000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秦彦 电话 :022-58555941 渤海银行是1996 年以来获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第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 是第一家在发起设立阶段就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中资商业银行, 也是第一 家总部设在天津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渤海银行由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 渣打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中国远洋运输 (集团) 总公司、 国 家开发投资 公司、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天津商汇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等7 家股东发起设立,于2005年12月30日成立,2006年2月正式对外营业。 截至2015年12月末, 我行资产总额7644亿元, 负债总额7289亿元, 实缴股本 138.55 亿元。贷款拨备率2.77%,拨备覆盖率204.39%,资 产 质 量 保 持 良 好 水 平 。 不良贷款率1.35%,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截至 2016 年1 月末,我行已在天津、北京、杭州、太原、成都、济南、上 海 、 深圳 、 南京 、 大连 、 广州 、 长沙 、 石家庄 、 武汉 、 呼和浩特 、 福州 、 合肥和 香港等全国37 个重点城市及特别行政区建立了20 家一级分行 、18 家 二级分行、 111 家支行和 1 家境外代表处,社区小微支行 80 家,下辖分支机构网点总数达到 230 家。 2、主要人员情况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渤海银行 托管 业务部 于2009年正式 成立 ,现有 员工及BPO 人员45 人, 设立了 市场营销、 托管运作、 运行保障、 稽核监督、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五个团队, 为客 户提供全方位的托管业务服务。50%以上的员工拥有硕士学位,80%以上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 从业资 格,绝 大多数员 工具备 托管业 务从业经 历,是 一支专 业素质高、 业务经验丰富、敬业进取的团队。 赵亚萍女 士, 渤海银 行 托管业务 部总 经理,27 年金融 从业经 历, 具 有丰富 的托管业务管理经验, 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贷员、 部门副经理、 部 门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基金托管部资金清算处处长、 核算处兼市场处处长, 天弘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2007 年起任 渤 海银 行托 管业务 部总经 理 。具有近 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 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 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 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渤海银行于2010 年6 月2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2011 年5 月3 日 获得中 国保监 会核准开 办保险 资金托 管业务。渤 海银行始终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 投资者和金融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并依据不同客户 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和增值服务,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目前, 渤海银行托管 业务已涵盖信托计划保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托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 托管、 股权投资基金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客户资金托管、 互联网金融托管等业 务品种。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渤海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 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 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 及时,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渤海银行设有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稽核监督团队, 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稽核监督工作的 职权和能力。 3、 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和措施 托管业务 部具备 全面、 完善的制 度控制 体系, 建立了管 理制度 、控制 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 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全程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人员负责, 防止泄 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业内普遍使用的基金监控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 金管理 人运作 基金的投 资比例 、投资 范围、投 资组合 等情况 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 提供的基金清算和 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 作日按 时通 过基金监 控系统 ,对各 基金投资 运作比 例控制 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 基金管 理人 的划款指 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情 况,定 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监 督报告 ,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 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通过 技术或 非技 术手段发 现基金 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 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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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2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王伟 公司总机:021-26010999 直销 电话:021-26010928 直销 传真:021-26010960 客服热线:400-821-7788 (2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www.dbfund.com.cn 2、 销售机构 (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陶涛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联系人: 王超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54509981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 ) 其他销售 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联系人: 吴培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人) 法定代表人: 葛明


住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 :陈露、 蔺育化 业务联系人: 蔺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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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4 第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经 2016 年7 月26 日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6]1699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 类别 及存续期间 1、基金 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 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人 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 认购/ 申购费,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而从本类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的 , 称 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 金额限制、 降低销售服务费 等,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该等调 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三、 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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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5 若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 、发售流程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的销售 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签订 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 并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销售机构) 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 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认购 申请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 机构查询 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 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 有效申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通 常 应在申请日(T 日)后的第 2 个工作日(T+2)(包括该日)到销售 机构查询 交易情况, 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 其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 够确认。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 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3、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 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多次认购的, 按单笔 认购金额 对应的费率分别计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注:M 为投资金额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 )A 类基金认购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 下:


认购 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 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 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 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 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 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在 募集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认 购费率为0.6%, 若认购金额在 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 基金份额类别 客户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1000 元/ 笔 C 类基金份额 0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6%)=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 +50)/1.00=99,453.58 份


(2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如 下 :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2,某投资人在 募集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 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 +50)/1.00=100,050.00 份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 位 以 后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6、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 台或 其他销售 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 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为100元; 追加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 元。 销售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募集期间 不设置 投资者 单个账户 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和 最高认 购金额 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 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 利息的具体金额以及 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十、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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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9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 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 并终止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 与赎回 将 通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销售 机构将 由基 金 管理 人在相关 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情况 变更或增 减销售 机构, 并予以公 告。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 销售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的营 业场所 或按销 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 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申请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 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登记机构可根据 《业务规则》 , 对上述业务 内 容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 通过 基金管 理人网 上交易平 台或 其 他销售 机构首次 申购本 基金份 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 申购本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 100 元。 追加申购本基金 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资 者可将 其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对 每个投 资人每 个基金 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不设限制,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 上限。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数量限 制或赎回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 管理人 可与其 他销售机 构约定 ,对投 资人委托 其他销 售机构 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 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 不 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 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申购费用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投资人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4、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如下: 注: 其中 1 个月为 30 日,1 年为 365 日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不低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类别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1000 元/ 笔 C 类基金份额 0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期限 (Y)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Y<6个月 0.1% 6个月≤Y<1年 0.05% Y≥1年 0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例 3: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0.6% , 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0.6% )=9,940.36 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申购份额=9,940.36/1.0500=9,467.01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9,467.01 份基金份额。 例 4: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 ,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9,523.8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 方 式,赎回价格以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赎回金额单 位为人民币 元,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或 C 类基金份额在赎 回时所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 下: 赎回总金额=T 日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 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 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1%=1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2.50=12,487.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 行一定的优惠。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会影 响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 构或登 记机构的 异常情 况导致 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 将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通 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公告的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 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 基 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 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 、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登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第九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过当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力 争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 公 司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 转 换公 司 债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债券回购、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 同业存单、 银行 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权证 、国债 期货 等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 本基金投 资于 债 券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权证 投资比 例范围 为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3%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于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 用 自 上 而 下 的 宏 观 分 析 和 自 下 而 上 的 市 场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实 现 大类资产 配置, 把握不 同的经济 发展阶 段各类 资产的投 资机会 ,根据 宏观经济、 基准利率水平等因素, 预测债券类、 货币类等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 结合 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在不同的 大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以规避市场风险, 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提高基金收益率。 (一)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 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本基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金通过分析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 综合考虑不同券种收益 率水平、 信用风 险、流 动性等因 素,构 造债券 投资组合 。在实 际的投 资运作中, 本基金将运用 利率预期 策略、 收益率利差策略、 属类配置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等 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2、 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以及货币政策等因素的深入研究, 判断利率变化的 方向和时间, 利用情景分析模拟利率变化的 各种情形, 并在考虑封闭剩余期限的 基础上, 最终结合组合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 3、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类债券是本基金重要投资标的, 信用风险管理对于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 至关重要。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行业发展周期、 公司业务状况、 公 司治理结构、 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信用风险, 确定信用类债券的信用风险利 差, 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同时, 本基金将 运用本基金管理人比较完善 的信用债券评级体系, 研究和跟踪发行主体所属行业发展周期、 业务状况、 公司 治理结构、 财务状况等因素, 综合评估发行主体信用风险, 确定信用产品的信用 风险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4、 收益率利差策略 在预测和 分析同 一市场 不同板块 之间( 比如金 融债和信 用债之 间) 、 不同市 场的同一品种、 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 本基金采取积极 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收益率利差 策 略 主 要 有 两 种 形 式 :


(1 )出 现会导 致收益 率利差出 现异常 变动的 情况时, 本基金 将提前 预测并 进行交易;


(2 )当 收益率 利差出 现异常变 动后, 本基金 将经过分 析论证 ,判断 出异常 变化的不合理性后,进行交易以获取利差恢复正常所带来的价差收益。


5、 属类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 债券资产有必要 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 以寻求收益性、 流动性 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 本基金将综合信用分析、 流动性分析、 税收及 市场结构等因素分析的结果来决定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6、 个券选择策略


在前述债券目标久期、 信用债券配置比例确定基础上, 本基金将选择最具有 投资价值优势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得超额收益。 本基金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 征的信用债券: 较高到期收益率、 较高当期收入、 价值被低估、 预期信用质量将 改善、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7、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 券兼具 权益类 证券与固 定收益 类证券 的特性, 具有抵 御下行 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 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的债性和股性, 利用可 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并最终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8、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投资策略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言, 由于其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 资者数量上限, 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同时,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债主体 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 进而整体的信用风险 相对较高。 因此, 本基 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控 制投资风 险。首 先,本 基金将仔 细甄别 发行人 资质,建 立风险 预警机 制;其次, 将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上限。 第三, 将对拟投资或 已投资的品 种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9、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 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 成、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 面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二) 股票投资策略


1、 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 本基金将运用 “自上而下” 的行业配置方法, 通过对国内 外宏观经济走势、 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 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和经济周期调 整的深入研究, 对不同行业进行横向、 纵向比较, 并在此基础上判断行业的可持 续发展能力,从而确定本基金的行业 布局。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2、 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在确定 行业配 置之后在 备选行 业中, “自下而 上”地 精选出 具有持 续成长性、竞争优势、估值水平合理的优质个股。 (1 )基 本面定 性分析 :本基金 将重点 考察分 析包括公 司投资 价值、 核心竞 争力、 公司治理结构、 市场开发能力、 商业模式优势、 资源优势等方面的综合竞 争实力,挖掘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公司。 (2 )价 值定量 分析: 本基金通 过对上 市公司 的成长能 力、收 益质量 、财务 品质、 估值水平进行价值量化评估, 选择价值被低估、 未来具有相对成长空间的 上市公司股票,形成优化的股票池。 (三) 权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 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保 值、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 同时综合考虑权 证定价模型、 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主要运 用的投资策略为: 杠杆交易策略、 对冲保底组合投资策略、 保底套利组合投资策 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Delta 对冲策略等。 (四) 国债期货的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 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四、投资 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相关政策趋向和 债券市场走势。 (3 )股票、债券 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的配比关系。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2、投资决策流程 (1 )投资基础研究 公司的投资建立在强大的基础研究之上。 公司使用的研究报告主要来自两个 渠道: 公司研究发展部内部分析师提出的研究报告; 外部专业机构提供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和宏观分析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的内容包括具体品种研究报告、 行业 研究报告、宏观经济分析报告等。 公司对基金投资品种的研究注重发挥团队互动作用。 对进入 核心股票库、 债 券库 证券的选择采取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审议制度。 (2 )投资决策 基金投资 的决策 过程体 现集体决 策、组 合投资 的原则, 防止个 人独断 专行、 损害基金投资人利益的现象发生。


投资决策过程分以下四个步骤(见图 1):


① 投资组合计划:由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发展部的研究成果,结合自己的判 断提出,投资组合计划的内容包括 对具体品种的投资计划和资产配比计划 。


② 风险收益特征分析:投资组合计划提出后,应由研究发展部对计划作收 益、风险特征的数量分析,并提出评估意见,基金经理应 充 分 考 虑 其 评 估 意 见 , 对投资组合进行必要的修正。 基金经理与研究发展部意见不能协商一致时, 可以 保持独立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③ 品种/ 配比修订: 基 金经理将投资组合计划交给研究发展部, 由该部门组 织有关研究员 对资产配比原则和品种投资 确认或提出修订意见, 基金经理与研究 发展部关于 资产配比原则、 品种投资 的意见不能协商一致时, 可以保留独立意见, 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④ 投资组合方案:基金经理将投资组合议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 资组合议案包括投资组合计划、 研究发展部评估意见。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 理提交的投资组合议案进行讨论、 修改、 表决, 并形成最终投资组合方案, 由基 金经理具体实施。 基金经理、 研究发展部在投资组合议案形成过程中, 密切配合, 充分发挥团 队合作精神, 同时又保持相对独立性。 基金经理应充分考虑其他部门的意见对投 资计划进行必要的修订, 但是也允许各自保持独立意见, 作为投资组合议案的组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成部分,共同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表决。 投资组合的 调整程序与此相同。 图 1 :投资 决策流 程 资料来源: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投资执行 基金投资执行程序(见图2):


① 基金投资执行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由基金经 理根据授权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工作。基金经理可配基金经理助理协助其工作。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投资实行授权制, 授权的具体权限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根据每只基金的规模、 风格具体确定, 也可以在投资组合方案中临时确定、 调整。 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分别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决定投资的具体 执行。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可以直接下达交易指令; 超出基 金经理授权权限但是在投资总监授权权限范围内的, 经投资总监审批后, 由基金 经理下达交易指令; 超出投资总监授权权限的,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 由基 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 ② 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到达交易室交易总监 后,交易总监再分配给各 交易员。交易总监应尽量平均分配各交易员的工作量。 交易指令全部以电脑下单方式完成, 在电脑发生故障等意外情况时, 可以录 音电话或书面方式下达,禁止以口头方式下达。 ③ 交易员接到交易指令后必须向基金经理进行人工复核,确实无误后根据 指令的要求,结合自身的操作经验合理地完成交易。 ④ 交易员应及时将交易情况反馈给交易总监、基金经理和 运作保障 部。 风险收益特征分析 研究发展部 投资组合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 品种/ 配比修正 研究发展部 投资组合计划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图 2. 投资执 行程序 ? ? ? ?
































? 资料来源: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绩效评估 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并撰写 相 关 的 绩 效 评 估 报 告 , 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投资策略是否成功, 并对基金组合误差的来 源进行分级等。 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报告总结以往的策略, 如果需要, 则对投 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80%+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20% 。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旨 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 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 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 为中 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 强、 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 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 展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考虑到本 基金的 投资比 例及各投 资对象 价格的 变动对基 金净值 的不同 影响, 本基金对上述两个基准按照 80% 和 20% 分配 权重,作为综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 绩的比较基准。 基金经 理 投资总 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交易总 监 交易员 交易执 行 运作保 障 部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12)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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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0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互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第十一部分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权 证、 债券、 银行存款本 息、 衍生工具、 应收款 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含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2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该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本基 金投资 国债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各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 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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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6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红利再投资 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 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 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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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三部分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银行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 付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 相 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和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或 提高 C 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率,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降 低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 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 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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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赎回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 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 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 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 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 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 暂停估值的情形 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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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8 第十六部分 风 险提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利率直 接影响着 债券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影响着 企业的 融资成 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在利率上升时, 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 4、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润将 主要通 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而 现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 5、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 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 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 6、 信用 风险。 基金所 投资债券 的发行 人如出 现违约、 无法支 付到期 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 二、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 置、 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三、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要求。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 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和流动性不均匀等原因可能会造成 基金建仓困难, 或建仓成本很高;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 高; 不能 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性风险等。 四、特定风险 (1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 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也可能因投资信用债券而面临较高的信用风 险。 (2 )国债期货投资的风险 1) 流动性风险:若期货市场流动性较差,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地成 交将产生流动性风险。 2) 保证金管理风险: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每日进行结算,保证金预 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效率过低, 减少预期收益。 保证金不足将有被强行平仓的 风险,使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 得以实现。 3) 执行风险:一般情况下很难在同一时间执行策略的两端交易,因此存在 一端交易已经执行, 而由于价格的快速波动导致另一端交易执行后获利低于预期 甚至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4) 基差风险:由于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都是波动的,基差的不确定性被称 为基差风险。 基差的波动给套期保值者带来了无法回避的风险, 直接影响套期保 值效果。 5) CTD 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形式, 标 的物是虚拟债券,CTD 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可能发生变化,存在基差扩大的风险。 6) 展期风险:持有期货合约交割期限短于合同 的到期日而需要将期货合约 向前延展时, 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存在着不确定 性,存在多次的基差风险。 7) 杠杆风险: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3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 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 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 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 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率、 股票价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 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 可能 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响和损失。


(4 )基金提前终止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 算 程序并终止,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 金提前终止风险。 五、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 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 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 风险。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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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事项自表决通过 之日 起 生效且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本基 金 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 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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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3 第十八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 、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 应对委托的 基金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 机构的 相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影响 的前提 下,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销售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7 )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 会议 通知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截 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本 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 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 除纸面授权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 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 或者以 现场方 式与非现 场方式 相结合 的方式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以及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事项自表决通过 之日 起 生效且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本基 金 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 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按照申 请 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仲裁地点为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 ,对各方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第十九部分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邮政编码:200080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成立日期: 2012 年3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2]249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邮政编码:300012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成立日期:2005 年12 月30 日 基金托管业务 批 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字【2010】89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捌拾伍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证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业务;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及保险兼业代理 ; 提供 保管箱 服 务;从 事衍生 产品交易 业务;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保 险资金 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 范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公司 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 转 换公 司 债 券 )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债券回购、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 同业存单、 银行 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权证 、国债 期货 等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于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 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12)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 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 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 “ 《制度》 ”), 以规范 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 控制。 基金管理人 《制度》 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 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 期票据前, 与基金托管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 属于 固定收 益 类证券, 基金 投资中 期 票据应符 合法 律、法 规 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公募基金 投资 于一家 企 业发行的 单期 中期票 据 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3. 如因证 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因素,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八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固有财产 。基金 财产的 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 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1.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 安全保 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 理人依据 合法 程序作 出 的 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非因基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3. 基金托管 人按 照规定 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和证券 账 户等 投资所 需 账 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 所托管 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 账户,确 保基 金财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 合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保 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 基金 投资产 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 应将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并加盖会计师 事务所公章 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应 以本基 金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 基金的银 行账 户,并 根 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3. 基金银行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 托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 以通过基 金托 管人专 用 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 司 为 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 人以 自身法 人 名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 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 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 监会 或其他 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 立日之后 允许 基金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 算所股份 有限公 司开立 债券托管 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 银行间 市场债 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 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 要而开 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开立 ,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 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2. 法律法规 等有 关规定 对 相关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司 、银行 间市场 清算所股 份有限 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 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二)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 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 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 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法规 对外公布。 (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 管,则 按相关 法规承担 责任。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或 有权机 关另有要求 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 协议产 生或与 之相关的 争议, 双方当 事人应通 过协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本 托管协议 双方当 事人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 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 散、依 法 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 基金管理 人接 管基金 管 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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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1 第二十部分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配备 安全、完 善的电 脑系统 及通讯系 统,准 确、及 时地为基 金投资 者办理 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 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资料寄送服务 1、账户资料:投资者开户申 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后, 相关基 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指令成功下达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通 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基金对账单:通常情况,基金管理人自年 度结束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 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递送年度对账单。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另有需求, 可致电客 服中心调整对账单的递送频率。 4、其他 资料: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投资 者的需 求,不定 期寄送 基金管 理人介 绍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寄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需纸质资料, 可致电客服中心。 对于纸质资料的寄送, 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的邮 寄送达做 出任何 承诺和 保证,也 不对邮 寄过程 中所出现 的遗漏 、泄露 而导致的直 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客服热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服热线享有如下服务: 1、人工服务:客服人员在 8:30-17:00 的时 间段内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查询、 资料修改、业务咨询、信息订制、投诉受理等服务; 2、自助服务:自助语音系统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 者可自行查询账户余 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信息, 也可进行直销交易表单及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对账单传真索取等操作; 3、 电话留言: 非人工服 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 客服中心提供电话留言功能, 客服专员将根据投资者留言,提供后续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 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账户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 交易申请查询和账 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 卡种的网上交易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www.dbfund.com.cn 和销 售机 构 为投资 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 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或客服中心定制所需要的个性化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账户 信息、 基金信息、 产品 净值、 交易确认、 公司 活动、 理财刊物等。 基 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信息定制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信函及电子邮件 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投资者的建议或投 诉,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内容,分 类管理 ,及时 回复。对 于不能 及时回 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共同协商确定回复时间。 (八)联系方式 全国地区客服热线:400-821-7788(免长途电话费) 上海地区服务热线:021-36034888 公司网址:www.dbfund.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db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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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3 第二十一部分 其它 应 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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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 , 投资人可在 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 招募说明书 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 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dbfund.com.cn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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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5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 文 件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德邦景颐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德邦景颐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关于申请募集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 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 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 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