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银美元债债券(QDII)人民币(002286)

中银美元债债券(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1 
 
 
 
 
 
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 六年 八 月 中银美 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 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5 年 12 月 10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证监 许可[2015]2900 号文 核准 募 集 ,基 金合 同 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监会 注册 的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投资 价 值和 收益 和 市场 前景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等信 息披 露文件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 自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 包 括因 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 统性风 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 者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基 金投 资 过程中 产生 的操 作风 险 , 因交收 违约 和投 资债 券引 发的信 用风 险 , 基 金投 资 对象与 投资 策略 引致的 特有 风险 , 因 汇率 波动导 致的 风险 等等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 风险 揭示 ” 章节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主 要投资 于美 元债 券, 其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 混合型 基金 ,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本基金 投资 于境 外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境 外 证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 投资 者应 全 面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 受能力 , 理性 判 断市场 , 对申 购基 金的 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 获得 基 金投资 收益 , 亦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3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 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 财务数 据未 经过 审计 ) 。 本基金 托管 人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已复 核了本 次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 目





录 一、绪 言 5 二、释 义 6 三、风 险揭 示 10 四、基 金的 投资 14 五、基 金管 理人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30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31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32 九、投 资组 合报 告 41 十、基 金的 业绩 44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45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46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53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55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58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59 十七、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64 十八、 基金 托管 人 66 十九、 境外 托管 人 72 二十、 相关 服务 机构 74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77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92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105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07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109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110 5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 合格 境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 试行 办法 》 ” ) 、 《关 于实 施< 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 (以下 简称 “ 《通 知》 ”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 中 银美 元债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QDII) 基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 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6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中 银 美元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境外 托管人 :指符 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 条件, 根据 基金托管 人与 其签订 的合 同,为 本 基金提 供境 外资 产托 管服 务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5 、基金合同 :指《 中银 美元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QDII) 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中银 美元债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QDII) 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7 、招募说明 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指《中银 美元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QDII)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8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中银 美元债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QDII)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9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 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 律 的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7 14 、 《 试行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5 日 实施 的 《合 格境 内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理 试行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5 、 《 通知》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 公布 、 自同 年 7 月 5 日起 实施 的 《关 于实 施<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资 者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6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8 、外 管局 :指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或其 授权 的派 出机 构 19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0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1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2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3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5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6 、 销 售机 构: 指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7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8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9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8 30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31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2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3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4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7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8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9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0 、 《业 务规则》 :指 《中 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证券 投资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规 则》 ,是 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41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4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 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5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9 46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8 、基 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 据认购/ 申购、 赎回所使用 的货币的不同 ,将基金份 额 分为不 同的 类别 。 以 人民 币计价 并进 行认 购、 申购 、 赎回 的份 额类 别, 称为 人民币 份额 ; 以 美元计 价并 进行 认购 、申 购、赎 回的 份额 类别 ,称 为美元 份额 49 、元 :指 人民 币元 50 、人 民币 :指 中国 法定 货币及 法定 货币 单位 51 、美 元: 指美 国法 定货 币及法 定货 币单 位 52 、汇 率: 如无 特指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 布 的人 民币 汇率 中间 价 53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4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5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6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7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9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60 、 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且在 基金 合同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后 发生 的, 使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 基 金合 同的 任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 争、 骚乱、 火灾 、 政 府征用 、 没 收、 恐怖袭 击、 传染 病传 播、 法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10 三 、风 险揭示 1 、全 球投 资的 特殊 风险 (1) 汇率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市 场以多 种外 币计 价的 金融 工具 。 外 币相 对于 人民 币的 汇率变 化 可能会 影响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价 值, 从而 导致 基金 资产面 临潜 在风 险。 本基金 采用 人民 币和 美元 销售 。 美 元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计算 日人 民币 基金 份额净 值 按中国 人民 银行 最新 公布 的 人民 币对 美元 汇率 中间 价折算 的美 元金 额, 由于 存在汇 率波 动 , 可能导 致以 美元 计算 的收 益率和 以人 民币 计算 的收 益率有 所差 异。 此外, 由于 汇率 取自 汇率 发布机 构, 如果 汇率 发布 机构出 现汇 率发 布时 间延 迟或是 汇率 数据错 误等 情况 ,可 能会 对基金 运作 或者 投资 者的 决策产 生不 利影 响。 (2) 国家/ 地 区市 场风 险 全球投 资受到各个国 家/ 地区宏观 经济运行情况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以 及 交易规 则 、 结 算、 托管 以 及其他 运作 风险 等多 种因 素的影 响 , 上 述因素 的波 动和变 化可 能会 使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风险 。 此外, 全球 投资 的成 本、 全 球市场 的波 动性 也可 能高 于境内 市场 , 存在一 定的 市场 风险 。 (3) 法律 和政 治风 险 由于各 个国家/ 地区适 用不同法律 法规的原因, 可能导致本 基金的某些投 资行为在部 分 国家/ 地 区受 到限 制或 合同 不能正 常执 行, 从而 使得 基金资 产面 临损 失的 可能 性。 基金所 投资的国家/ 地 区因政治局 势变化(如罢 工、暴动、 战争等)或法 令的变动, 可 能导致 市场 的较 大波 动, 从而 给 本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造成直 接或 间接 的影 响。 此外 , 基 金所 投 资的国 家/ 地 区可 能会 不时 采取某 些管 制措 施, 如资 本或外 汇管 制、 对公 司或 行业的 国有 化、 没收资 产以 及征 收高 额税 收等,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以 及基金 资产 带来 不利 影响 。 (4) 会计 制度 风险 由于各 个国家/ 地区对 上市公司日 常经营活动的 会计处理、 财务报表披露 等会计核算 标 准的规 定存 在一 定差 异, 可能导 致基 金经 理对 公司 盈利能 力 、 投 资价值 的判 断产生 偏差 , 从 而给本 基金 投资 带来 潜在 风险。 (5) 税务 风险 11 由于各个国家/ 地 区 在 税 务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存 在 一 定 差 异 , 当 投 资 某 个 国 家/ 地 区 市 场 时,该国 家/ 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 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 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该行 为会使基 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 外,各个国家/ 地区的税收 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 实施 具有追溯 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 向该国家/ 地区缴纳在基金 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 当日 并未预 计的 额外 税项 。 2 、投 资工 具的 相关 风险 (1) 债券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① 利率 风险 市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债券 市场的 收益 率和 价格 的变 动, 如 果市 场利 率上 升, 本 基金持 有 债券将 面临 价格 下降 、 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 而如 果市 场利率 下降 , 债券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将 面 临下降 的风 险。 ② 收益 率曲 线风 险 如果基 金对 长、 中、 短期 债券的 持有 结构 与基 准存 在差异 , 长 、 中、 短期 债 券的相 对价 格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资产 的收益 可能 低于 基准 。 ③ 利差 风险 债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 不 同类 属债券 之间 的利 差变 动导 致相应 期限 和类 属债 券价 格变化 的 风险。 ④ 信用 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债券 价格下 降,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风险 。 ⑤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投 资所 取得 的收 益率 有可能 低于 通货 膨胀 率 , 从 而导致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资产实 际 购买力 下降 。 (2) 衍生 品 由于金 融衍 生产 品具 有杠 杆效应 , 价格 波动较 为剧 烈, 在市 场面 临突发 事件 时, 可能 会 导致投 资亏 损高 于初 始投 资金额 ,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带来不 利影 响。 衍生 品的 交易可 能不 够活 跃, 在市 场变 化时 , 可 能 因无法 及时 找到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对手 方压 低报 价, 导致基 金资 产的12 额外损 失。 此外 ,还 可能 存在交 易对 手违 约的 风险 。 (3) 正回 购/ 逆回 购 在回购 交易 中, 交易 对手 方可能 因财 务状 况或 其他 原因不 能履 行付 款或 结算 的义务 , 从 而对基 金资 产价 值造 成不 利影响 。 (4) 证券 借贷 作为证 券借 出方 , 如 果交 易对手 方 ( 即证 券借 入方 ) 违约 , 则 基金 可能 面临 到期无 法获 得证券 借贷 收入 甚至 借出 证券无 法归 还的 风险 ,从 而导致 基金 资产 发生 损失 。 3 、基 金投 资的 一般 风险 (1) 积极 管理 风险 指基金 经理 对基 金的 主动 性操作 导致 的风 险 。 在 实际 操作中 ,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限 于知识 、 技术 、 经 验等 因素而 影响 其对相 关信 息 、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其精选 出的 投 资 品种的 业绩 表现 不一 定持 续优于 其他 品种 。 (2) 流动 性风 险 在市场 或者 个券 流动 性不 足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能无 法迅 速、 低成 本地 调整基 金投 资组合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不 利影 响。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 管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或现 金过 多所导 致的 收益 下降 风险 。 此外,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全 球市场 ,境 外市 场的 交易 日及交 易时 间与 境内 市场 会有不 同 , 因此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时间 与境内 基金 不同 , 在 境外 市场休 市 、 暂 停交易 或交 收时 , 基 金还 可 能发生 延迟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赎回 等风 险。 (3)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原 因可 能引致 风险 , 例 如, 越权 违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易 错误 、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 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登 记结 算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13 (4) 政策 变更 风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投资范 围变 化基 金管 理人 为调整 投资 组 合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等 。 (5)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机 构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4 、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因为 投资 于全 球国 家和地 区 , 受 到各 个国 家或 地区宏 观经 济运 行情 况 、 货 币政策 、 财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 税 法、 汇 率、 交 易规则 、 结 算、 托管 以及 其他 运作 风 险等多 种因 素的 影响 , 上 述因 素的波 动和 变化可 能会 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潜 在风 险 。 此外 , 本 基金所 投资 的国 家或地 区也 存在 采取 某些 管制 措 施的 可能 , 如 资本 或外汇 管制 、 对公司 或行 业的国 有化 、 没 收资产 以及 征收 高额 税收 等, 从而 对基 金收益 以及 基金资 产带 来不 利影 响。 此外 , 由 于各 个 国家或 地区 适用 不同 法律 、 法规 的原 因, 可 能导 致本 基金的 某些 投资 行为 在部 分国家 或地 区 受到限 制或 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从而 使得 基金 资产 面临损 失的 可能 性。 本基金 可能 对中 国企 业在 亚太 ( 除日 本外) 国家 或地 区发行 的债 券特 别是 香港 等地区 的 投资比 例相 对较 高, 系统 性投资 风险 相应 较大 。 本基金 开通 了外 币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在方 便投 资者 的同时 , 也 增加 了相 关业 务处理 的复 杂性, 从而 带来 相应 的风 险,增 加投 资者 的 支 出和 基金运 作成 本。 14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审 慎的 投资 管理 和风险 控制 下, 力争 总回 报最大 化, 以谋 求长 期保 值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政 府债券 、公 司债 券( 包括 公司发 行的 金融 债券 )、 可转换 债 券、 住房 按揭 支持证 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国际 金融 组织 发行的 证券;已 与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优先 股 ; 已与 中国证 监会 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 家或 地区证 券监 管机 构登 记注 册的 公 募基 金 ; 银行存 款、 可转 让存 单、 商 业票据 、 回 购协 议、 短 期政 府债券 等 货 币市 场工 具; 与固定 收益 、 股权、 信用 、 商 品指 数、 基金等 标的 物挂 钩的 结构 性投资 产品 ; 远 期合 约、 互换及 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境外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权 证、 期权、 期货 等金融 衍生 产品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债券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投资于美元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控 制基 金组 合风 险的基 础上 ,追 求实 现良 好收益 率的 目标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研究 全球 市场 经济运 行趋 势 , 深 入分 析不 同国家 和地 区财 政及 货币 政策对 经 济运行 的影 响, 结合 对中 长期利 率走 势、 通货 膨胀 及各类 债券 的收 益率 、 波 动性的 预期 , 自 上而下 地决 定债 券组 合久 期,对 投资 组合 类属 资产 的比例 进行 最优 化配 置和 动态调 整。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1) 久期 策略 15 本基金 将通 过积 极主 动地 预测市 场利 率的 变动 趋势 , 相应 调整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配置 , 以 达到提 高债 券组 合收 益、 降低债 券组 合利 率风 险的 目的, 主要 投资 策略 包括 战略性 久期 配置 和短期 策略 性久 期调 整: 在确定 债券 组合 久期 的过 程中, 本基 金将 在判 断市 场利率 波动 趋势 的基 础上 , 根据 债券 市场收 益率 曲线 的当 前形 态及陡 峭度 , 通 过合 理假 设下的 情景 分析 和压 力测 试, 最 后确 定最 优的债 券组 合的 战略 性久 期配置 。 短期策 略性 久期 调整 主要 通过对 市场 短期 趋势 、 资 金流动 、 经 济数 据发 布等 因素所 引起 的市场 利率 、 价格波 动的 研究来 调整 投资 组合 久期 。 预 期市 场利 率水平 将上 升时 , 适 当降 低 组合久 期; 预期 市场 利率 将下降 时, 适当 提高 组合 久期。 (2) 信用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承担 适度 的信 用风险 来获 取信 用溢 价 , 主 要关注 个别 债券 的选 择和 行业配 置 两方面 。 在 定性 与定 量分 析 结合的 基础 上, 通过 “ 自上 而下 ” 与“ 自 下而 上 ” 相 结合 的分析 策略 , 在信用 类固 定收 益金 融工 具中进 行个 债的 精选 , 结 合适度 分散 的行 业配 置策 略, 构 造和 优化 组合。 通过对 所投 资债 券的 信用 评级和 信用 分析 , 包 括宏 观信用 环境 分析 、 行 业趋 势分析 、 管 理层素 质与 公司 治理 分析 、 运营 与财 务状 况分 析、 债务契 约分 析、 特殊 事项 风险分 析等 , 依 靠中银 信用 分析 团队 及中 银研究 平台 的其 他资 源, 深入分 析挖 掘发 债主 体的 经营状 况、 现金 流、发 展趋 势等 情况 ,严 格遵守 中银 信用 分析 流程 ,执行 中银 信用 投资 纪律 。 1 )个 别债 券选 择 本基金 执行 “ 中 银投 资备 选 库流程 ” , 生成 或更 新买 入 信用债 券备 选库 ,强 化投 资纪律 , 保护组 合质 量。 本基金 主要 从信 用债 券备 选库中 选择 或调 整个 债。 本基金 根据 个债 的类 属、 信用评 级 、 收益率 ( 到期 收益 率 、 票 面利率 、 利息 支付 方式 、 利息税 务处 理 ) 、 剩 余期 限、 久期 、 凸性、 流动性 (发行 总量、 流通 量、 上 市时间 ) 等指 标, 结合组 合管 理层 面的 要求 , 决定是 否将 个 债纳入 组合 及其 投资 数量 。 2 )行 业配 置 宏观信 用环 境变 化, 影响 同一发 债人 的违 约概 率, 影响不 同发 债人 间的 违约 相关度 , 影 响既定 信用 等级 发债 人在 信用周 期不 同阶 段的 违约 损失率 , 影响 不同 信用 等级 发债人 的违 约 概率。 同时 ,不 同行 业对 宏观经 济的 相关 性差 异显 著,不 同行 业的 潜在 违约 率差异 显著 。 16 本基金 借助 中银 中央 研究 平台 , 基 于深 入的 宏观 信用 环境 、 行 业发 展趋 势等 基本 面研究 , 运用定 性定 量模 型, 在自 下而上 的个 债精 选策 略基 础上 , 采 取适 度分散 的行 业配置 策略 , 从 组合层 面动 态优 化风 险收 益。 3 )信 用风 险控 制措 施 本基金 实施 谨慎 的信 用评 估和市 场分 析、 个债 和行 业层面 的分 散化 投资 策略 , 当发 债企 业的基 本面 情况 出现 恶化 时,运 用 “ 尽早 出售 (first sale, best sale )” 策略 ,控制 投资风 险。 本基金 使用 各信 用级 别持 仓量 、 行 业分 散度 、 组 合 持仓分 布 、 各 项重要 偿债 指标范 围等 描述性 统计 指标 ,还 运用 VaR 等模 型, 估计 组合 在 给定置 信水 平和 事件 期限 内可能 遭受 的 最大损 失, 以便 有效 评估 和控制 组合 信用 风险 暴露 。 4 )高 收益 债投 资策 略 高收益 债票 面利 率较 高、 信用风 险较 大 、 二级 市场 流动性 较差 。 高收益 债收 益率由 基 准 收益率 与信 用利 差叠 加组 成, 信 用风 险表 现在 信用 利差的 变化 上; 信用 利差 主要受 两方 面影 响, 一是 系统 性信用 风险 , 即 该信 用债 对应信 用水 平的市 场信 用利 差曲 线变 化; 二是 非系 统 性信用 风险 ,即 该信 用债 本身的 信用 变化 。 本基金 运用 深刻 的基 本面 研究, 力求 前瞻 性判 断经 济周期 , 在 经济 周期 的复 苏初期 保持 适当 增加的 高收 益债 配置 比例 ,在经 济周 期的 过热 期保 持适当 降低 高收 益债 配置 比例。 (3) 其它 债券 投资 策略 1 )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对同 一类 属收 益率 曲线形 态和 期限 结构 变动 进行分 析 , 在 给定 组合 久期 以及其他 组合约 束条 件的 情形 下, 通过中 银债 券组 合优 化数 量模型 , 确定 最优的 期限 结构 。 本 基金 期 限结构 调整 的配 置方 式包 括子弹 策略 、哑 铃策 略和 梯形策 略。 2 )骑 乘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用骑 乘策 略增 强组合 的持 有期 收益 。 当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比较 陡峭 时, 也 即相 邻期限 利差 较大 时, 可以 买入期 限位 于收 益率 曲线 陡峭处 的债 券, 也即 收益 率水平 处于 相对 高位的 债券 , 随着持 有期 限的延 长 , 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将会 缩短 , 债券的 收益 率水平 将会 较 投 资期初 有所 下降 ,对 应的 将是债 券价 格的 走高 ,而 这一期 间债 券的 涨幅 将会 高于其 他期 间 , 这样就 可以 获得 丰厚 的价 差收益 即资 本利 得收 入 。 3 、衍 生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 将严 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 相关 法律法规的约束,合 理利 用衍生工 具,控 制下 跌风 险, 对冲 汇率风 险, 实现 保值 和锁 定收益 。 17 为对冲 汇率 风险 , 本基 金 将投资 于外 汇远 期合 约 、 外汇期 货 、 外 汇期 权、 外 汇互换 协议 等金融 工具 。 投资流 程如 下: 基金 经理 提 交投资 衍生 品的 建议 报告 , 其中应 包括 宏观 分析 、 市 场 分析、 决策依 据、 采用 的具 体合 约种类 、 数 量、 到期 日、 合约的 流动 性分 析等 。 风 险管理 部门 对基 金经理 的投 资建 议提 出意 见。 基金 经理 根据 市场 状况 和组合 仓位 情况 做出 期货 合约的 平仓 或 加仓决 定 , 根 据需要 报投 资决策 委 员 会批 准。 在投 资策略 实施 后 , 基金 经理 每日须 对组 合 头 寸和保 证金 情况 进行 监控 , 基金 运营 部门 配合 做好 组合头 寸和 保证 金的 管理 。 风险 管理 部门 实时监 控衍 生品 交易 情况 ,确保 其符 合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投 资限 制。 未来 , 随 着证 券市场 投资 工具的 发展 和丰 富,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和 更 新相关 投资 策略 ,并 在更 新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主 要投资 于美 元债 券, 其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 混合型 基金 ,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境外 证券 , 除了需 要承 担与 境内 证券 投资基 金类 似的 市场 波动 风险等 一 般投资 风险 之外 ,本 基金 还面临 汇率 风险 等境 外证 券市场 投资 所面 临的 特别 投资风 险。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准: 同 期 人民币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税 后)+1%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并履 行适 当程序 后调 整或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八)投资限制与禁 止行 为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债 券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投资 于美元 债券的 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 (2 )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其 中银行 应当是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境 外 设 立 的分 行 或 在 最 近一 个 会 计 年度 达 到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可 的信 用 评 级 机构 评级的 境外 银行 ,在 基金 托管账 户的 存款 可以 不受 上述限 制; 18 (3)本 基金持 有同一 机构 (政府、 国际 金融组 织除 外)发行 的证 券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4)本 基金持 有与中 国证 监会签署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忘录 国家 或地区 以外 的其他 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 家 或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不 得持 有同 一机 构 10% 以上 具有 投票 权的 证券发 行 总量; (6 ) 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前 项非流 动性资 产 是指法 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7 ) 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持有货 币市场 基 金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8)同 一境内 机构投 资者 管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任何 一只境外 基金 ,不得 超过 该境外 基 金总份 额 的 20% ; (9)本 基金投 资衍生 品应 当仅限于 投资 组合避 险或 有效管理 ,不 得用于 投机 或放大 交 易,同 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定 : ①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② 本基 金投 资期 货支 付的 初始保 证金 、 投 资期 权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投资 柜台交 易衍 生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 额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③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a) 所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 中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 评级机 构评 级; b) 交易 对手 方应 当至 少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 并且 基金 可在 任何时 候 以公允 价值 终止交 易; c) 任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d) 本基 金不 得直 接投 资与 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60 个 工作 日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 括衍生 品 头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 (10) 本基 金可 以参 与证 券借贷 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列 规定 : ① 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 构评级 ; 19 ② 应当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③ 借方 应当 在交 易期 内及 时向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 旦借方 违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和处置 担保 物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④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a) 现金; b) 存款 证明 ; c) 商业票 据; d) 政府 债券 ; e) 中资商 业银 行或 由不 低 于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 作为 交易对 手方 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 出具 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⑤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 时候 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 要求归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⑥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基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 候终 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 正常 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 求归还任 一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11 ) 本 基金 可以根 据正 常市场 惯例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 购交 易, 并且 应 当遵守 下列 规定: ① 所有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 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② 参与 正回 购 交 易 , 应 当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 对卖 出收 益进行 调整 以确 保现 金不 低于已 售 出证券 市值 的 102 %。 一旦 买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卖 出收 益 以满足 索赔 需要 ; ③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 交易 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 付售 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 利息和分 红; ④ 参与 逆回 购交 易 , 应 当对 购入证 券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进行 调整 以确 保已 购入 证券市 值 不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一旦卖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处 置已 购 入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12 ) 基 金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 交易 , 所 有 已借出 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所 有已 售出而 未 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的 50%。 20 上述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 现 金不 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或设 定其他 本基 金须 遵循 的比 例限制 的 , 从其规 定。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3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该 临时 用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 集合 计划 资产净 值 的 10% ;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10)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11)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 (12)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3) 不公 平对 待不 同客 户或不 同投 资组 合; (14)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向 任何 第三 方泄 露客 户资料 ; 21 (15)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相关权利和债 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有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3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22 五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 先 生, 董 事长 。 国 籍: 中国 。 上海交 通大 学工 商管 理专 业硕士 , 高级经 济师 。 历 任中 国银 行山西 省分 行综 合计 划处 处长及 办公 室主 任, 中国 银行宁 夏回 族自 治区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 中国 银行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中国银 行四 川省 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 中 国银行 广东 省分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等 职。 现任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李道滨(LI Daobin )先生 ,董事。国籍:中国。清 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 任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历任 市场 部 副总监 、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具 有 16 年 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 赵春堂 (ZHAO Chuntang ) 先生, 董事。 国籍: 中 国。 南 开大 学世界 经济 专 业硕士 。 历 任中国 银行 国际 金融 研究 所干部 , 中国 银行董 事会 秘书部 副处 长 、 主管 , 中 国银行 上市 办公 室主管 , 中 国银 行江 西省 分行行 长助 理、 副行 长、 党委委 员, 中国 银行 个人 金融总 部副 总经 理,中 国银 行财 富管 理与 私人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作 )等 职。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董事 。 国 籍: 中 国 。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经济师 。 历 任中国 银行 福建 省分 行资 金计划 处外 汇交 易科 科长 、 资金计 划处 副处 长 、 资 金业 务部负 责人 、23 资金业 务部 总经 理, 中国 银行总 行金 融市 场总 部助 理总经 理, 中国 银行 总行 投资银 行与 资产 管理部 助理 总经 理等 职。 现任中 国银 行投 资银 行与 资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曾仲诚 (Paul Tsang ) 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为 贝莱德 亚太 区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 董事总 经理 , 负责领 导亚 太区的 风险 管理 工作 , 同 时担任 贝莱 德亚 太区 执行 委员会 成员 。 曾 先生于 2015 年 6 月加 入贝 莱德。 此前 ,他 曾担 任摩 根士丹 利亚 洲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以 及 其亚太 区执 行委 员会 成员 , 带领 独立 的风 险管 理团 队, 专 责管 理摩 根士 丹利 在亚洲 各经 营范 围的市 场、信 贷及营 运风 险,包 括机构 销售及 交易 (股票 及固定 收益) 、资本 市场、 投资银 行、 投资 管理 及财富 管理 业务 。 曾 先生 过去亦 曾于 美林的 市场 风险 管理 团队 效力九 年 , 并 曾 于瑞银的 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结构部 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 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 风险 管理客 座讲 师。 他拥 有美 国威斯 康辛 大学 麦迪 逊分 校工商 管理 学士 学位 , 以 及宾夕 法尼 亚大 学沃顿 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学位 。 荆新 (JING Xin ) 先生, 独立董 事。 国籍: 中国。 现任中 国 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副院长 、 会 计学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博士后 合作 导师 , 兼 任财 政部中 国会 计准 则委 员会 咨询专 家、 中国 会计学 会理 事 、 全国 会计 专业学 位教 指委 副主 任委 员、 中国 青少 年发展 基金 会监事 、 安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风神 轮胎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曾任 中国 人民 大学会 计系 副主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审 计处 处长、 中国 人民 大学 商学 院党委 书记 等职 。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 生,独 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美 国西 北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曾 在美国 威廉 与玛 丽学 院商 学院任 教, 并曾 为美 国投 资公司 协会 (美 国共 同基 金业行 业协 会 ) 等公司 和机 构提 供咨 询。 现 任中欧 国际 工商 学院 金融 学与会 计学 教授 、 副 教务 长 和金 融 MBA 主任, 并在 中国 的数 家上 市公司 和金 融投 资公 司担 任独立 董事 。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先生 ,独 立董 事。 国籍 :英国 。法 国 INSEAD 工 商管理 硕 士。 曾 任白 狐技 术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目前 仍担 任该 公司的 咨询 顾问 。 在 此之 前, 曾 任英 国电 信集团 零售 部部 门经 理, 贝特伯 恩顾 问公 司董 事、 北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总 经理, 中英 商会 财务司 库、 英中 贸易 协会 理事会 成员 。现 任银 硃合 伙人有 限公 司合 伙人 。 杜惠芬(DU huifen )女 士 ,独立董 事。国 籍: 中国 。山西财 经大学 经济 学学 士,美 国 俄克拉 荷马 州梅 达斯 经济 学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澳大 利亚国 立大 学高 级访 问学 者, 中 央财 经大 学经济 学博 士。 现任 中央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院教 授, 兼任新 时代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 曾任山 西财 经大 学计 统系 讲师、 山西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 院副教 授、 中央 财经 大学 独 立学院 (筹) 教授、 副院 长、 中央 财经 大学金 融学 院副 院长 等职 。 2 、监 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 先生, 监事 。国 籍: 中国 。中央 党校 经济 管理 专业 本科、 人 力资源 管理 师 、 经济 师 。 曾任中 国银 行人 力资 源部 信息团 队主 管 、 中国 银行 人力资 源部 综合 处副处 长、 处长 、人 事部 技术干 部处 干 部 、副 处长 。 24 乐妮(YUE Ni )女 士, 职 工监事 。国 籍: 中国 。上 海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分 别 就职于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友邦 华泰 基金 管理 公司 。2006 年 7 月 加入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 任基 金运 营部 总经 理。 具 有 15 年证 券从 业年 限,12 年基 金 行业从 业经 验。 3、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 (Jason X. OUYANG ) 先 生, 督察 长。 国籍 : 加拿 大。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沃顿商 学院高 级管 理培 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 书, 加拿 大西 部大 学毅伟 商学 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 士 (MBA ) 和经 济 学硕士 。 曾 在 加拿大 太平 洋集 团公 司 、 加 拿大帝 国商 业银 行和 加拿 大伦敦 人寿 保险 公司 等海 外机构 从事 金 融工作 多年 , 也 曾任 蔚深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现英 大证券 ) 研 究发 展中 心总 经理、 融通 基金 管理公 司市 场拓 展总 监、 监察稽 核总 监和 上海 复旦 大学国 际金 融系 国际 金融 教研室 主任 、 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 副 执行 总裁 。 国 籍 : 中国 。 西 安交 通 大 学工 商 管理硕 士。 历任中 国银 行苏 州分 行太 仓支行 副行 长、 苏州 分行 风险管 理处 处长 、 苏 州分 行工业 园区 支行 行长、 苏州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委 员。


陈军 (CHEN Jun ) 先生, 副执行 总裁 。 国 籍: 中国 。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美国 伊利诺 伊大 学金 融学 硕士 。2004 年 加入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基 金经 理、权 益投 资 部总经 理、 助理 执行 总裁 。 4、基 金经 理 涂海强 (Tu Haiqiang ) 先 生 , 金融 学硕 士 。 曾 任招 商银行 上海 分行 信贷 员 , 交通银 行总 行授信 审查 员。2012 年加 入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任 研究 员、 固 定收 益 基金经 理助 理, 2015 年 12 月至 今任 中银 美元债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6 年 1 月至 今任 中银 稳进 保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3 月 至今 任中 银鑫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6 年 4 月至 今任 中银 宝利 基金基 金经 理。 具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郑涛(Zheng Tao )先生, 金 融学博士 。曾任 广发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交易 员。2015 年加入中 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任 专户投资 经理。2016 年 6 月至今任中 银美元 债基金 基金 经理。中 级 经济师 。 具有 7 年证 券从业 年限。 具备基 金、 证 券、 银 行间本币 市场交 易员 、 黄金 交易员从 业资 格。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25 主席: 李道 滨 ( 执行 总裁 ) 成员: 陈军 ( 副执行 总裁 ) 、 杨军 ( 资深 投资经 理) 、 奚鹏洲 (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 总经理 ) 、 李建( 权益 投资 部 总 经理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行 以下职 责: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基 金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 法律法 规的 活动 ,并 承诺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行为 的 发 生 。 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26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 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勤勉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 务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 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泄漏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 信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证 经营 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展 规 划,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环 境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制 、 运 用管 理办 法、 实施操 作程 序与 控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形 成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司 财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确保 公司 对外 信息 披露及 时、 准确、 合规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 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27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 合法 合规 原则 。公 司 内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和 行 业监管 规则 ;


(2)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点 ;


(4)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随 着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修 改或完 善。


4 、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要 素主要 包括 : 控 制环 境、 风险评 估、 控制 措施 、 信 息沟通 、 内 部监控 。


(1) 控制 环境 是构 成公 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 括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公司 治理结 构、 组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容 ;


(2) 风险 评估 是确 定可 能 偏离内 部控 制目 标的 业务 领域以 及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其实 质 是确定 关键 控制 点;


(3) 控制 措施 是指 为确 保 内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手 段 ;


(4) 信息 沟通是 指公 司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确保 获得真 实、 及时 、 完 整的 经营信 息, 并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内部 监控 是一 个动 态 调整的 过程 。公 司定 期对 内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 部控制 的 有效性 及适 应性 等进 行持 续的监 督评 估, 不断 完善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


5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有序 组织 体系 , 有效 贯彻 内部控 制制 度 , 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 :


(1) 董事 会层 面下 设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和稽 核委 员会 ,对董 事会 负责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的职责 为根 据董 事会 的授 权, 协 助董 事会 制定 和调 整公司 风险 取向 及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政策 和指导 方针 , 并 确保 其得 到有效 执行 。 稽 核委 员会 的职责 为负 责从 强化 内部 监控的 角度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中的 合规 性进 行全面 、重 点的 跟踪 分析 并提出 改进 方案 。


28 (2) 基金 管理 人经 营管 理 层设立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对执行 总裁 负责 ,协 助执 行总裁 在 董事会 授权 范围 内确 定、 调整业 务权 限 , 讨论 重大 决策风 险以 及检 查风 险管 理状况 , 并就 公 司的风 险状 况向 董事 会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做 定期 和不 定期 (如 遇特 殊事件 ) 的 汇报 ; 公 司经 营 管理层 还于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框 架下 针对 公募 基金 、QDII 及特定客 户资 产管理 分别 设 立专门 的投 资 委 员会 , 作 为各业 务领 域最 高投 资决 策机构 , 主 要负 责制 定或 审议基 本投 资策 略和原 则, 制定 或审 批重 要投资 项目 方案 ,审 批或 协调与 投资 管理 有关 的重 要事项 。


(3)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督察 长, 负责 对公 司各 项业务 (含 决策 程序 和运 作流程 )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 含管 理制 度) 的健全 有效 性进 行监 察、 稽核, 保证 公司 的各项 规章 制度 和业 务的 发展符 合法 律 、 行政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 公 司相关 制度 和章 程, 定 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定期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监 察稽 核报 告。 督 察长 有权 参加 或列 席有关 会议 , 调 查档 案资 料, 及 时报 告违 规行 为或 事件, 并有 权根 据公司 相关 制度 和相 关细 则,提 请和 督促 公司 管理 层和相 关部 门纠 错防 弊、 堵塞漏 洞。


(4)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法律 合规 部与 稽核 部, 分别通 过事 前防 范、 事中 监督与 事 后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不 断完 善和 更新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严格和 有效 地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健全内 部控 制的 作业流 程。


(5)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风险 管理 部, 通过 检查 、评价 和控 制各 项业 务运 作中的 风 险特别 是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和 公司 相关制 度得 到 有效贯 彻和 执行 。


(6) 基金 管理 人其 他各 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根 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部 门 的部门 规章 制度 、操 作流 程或工 作办 法, 加强 对业 务风险 的控 制。


6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根据 不同 业务 将内部 控制 分为 前线 业务 控制、 中线 业务控 制和 后线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研究 和投 资决策 业务 控制 : 包 括建 立严密 的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投资授 权 制 度、归 责原 则、 投资 管理 业绩评 价体 系等 ;


ⅱ) 交 易执 行控 制: 包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公平 交易制 度、 交易 绩效 评价 体系、 交易 监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馈 系统 、 交 易记 录制 度、 特 殊交 易制 度、 关 联交 易审批 制度 等 ;


29 ⅲ) 投 资风 险管 理: 包括 建立完 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人员 安排 、 风 险度 量及申 报方 法、风 险限 额及 监控 复核 机制、 定期 检查 与报 告制 度等;


ⅳ) 市 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包括建 立健 全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 构销 售管 理、 市场 推广与 媒介 关系维 护、 投资 者服 务、 反洗钱 等制 度。


(2) 中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基金/ 资 产管 理计 划运 营业务 控制 : 包括 建立 基 金/ 资产 管理 计划 会计 与公 司会计 间 的隔离 制度 、 清 算交 割和 会计核 算流 程、 产品 账户 设立与 核算 、 估 值方 法与 估值程 序、 与托 管行的 互相 监督 等;


ⅱ) 法 律合 规控 制: 包括 牵头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更新 修订、 审核 各项 作业 的合 规性、 全面 推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规定 法律合 规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等 ;


ⅲ) 信息 技术 系统控 制 :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 手 册和风 控制 度、建 立信 息安 全、 人员 备份、 授权 制度 、事 故防 范与灾 备处 理、 系统 维护 制度等 ;


ⅳ) 危 机处 理控 制 : 包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 和程序 、 界 定相关 部门 与岗 位职 责、 贯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等 ;


ⅴ) 信 息披 露控 制: 包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制定 信息 披露 岗位 职责 、 严禁 披露 或利用 内幕 信息 等;


ⅵ) 操作 风险 控制 : 包 括 设置完 善关 键风 险指 标、 运作风 险识 别及 评估 及风 险事件 报告 制度等 。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内 部稽 核控 制: 包括 制定稽 核政 策、 强化 内部 检查制 度、 配备 专业 人员 和明确 流程 控制等 。


ⅱ)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包 括建立 公司 财务 、 基 金财 务互相 独立 、 凭 证制 度、 用 印制度 、 会计控 制措 施、 账务 组织 和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 核制 度、 成 本控 制和 业绩 考核 制度、 财产 登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 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等;


ⅲ) 人 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包括 制定 招聘 及培 训政策 、 入 职和 持续 培训 、 绩效 评估 体系等 。


7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30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经 2015 年 12 月 10 日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许 可[2015]2900 号文 件 核准 。本 基金 委契 约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存续 期间 为不 定期 。本 基金自 2015 年 12 月 21 日起 开始 发售 , 本基金 人民 币基 金份 额发 售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美元 份额 发售 面值为 1.000 元人 民币 除以 募集期 最后 一日 中国 人民 银行最 新公 布的 人民 币对 美元汇 率中 间 价折算 的美 元金 额,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四 位, 两类 份额按 各自 发 售 面值发 售。 截至 2015 年 12 月 28 日 募集 结束 ,合 计 共募集 基金 份额 877,053,602.46 份 ,有 效认购 户数 为 3668 户。 31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 正式 生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 金资 产 净值 ( 美元 份额 所对 应的 基金资 产净 值需 按计 算日 汇率折 算为 人民 币) 低于 5000 万 元人 民 币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 在定 期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20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 述情形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终止 基金 合同 ,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 并说 明出 现上述 情况 的 原 因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但 不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32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本基金 同时 设立 人民 币份 额和美 元份 额。 人民 币份 额以人 民币 计价 并进 行申 购、赎 回 ; 美元份 额以 美元 计价 并进 行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情况 下 , 设立以 其它 币种 计价 的基 金份额 以及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申购 、 赎 回, 或 在对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停止 现有 币种 份额 的销售 。 以 其他 外币 种类 进行基 金份 额申 赎的原 则、 费用 等届 时由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并提 前公 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和本 基金 投资 的主 要境外 市场 同时 开放 交易 的工作 日 为本基 金的 开放 日。 投资 人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33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 分币种申赎” 原则,即 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 计价的份额,赎回人民币 份额获得 人民币 赎回 款, 以美 元申 购 获得美 元计 价的 份额 , 赎 回 美元份 额获 得美 元赎 回款 , 依此类 推; 5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10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如 遇基 金投 资所 处的 主要市 场或 外汇 市场正 常或 非正 常停 市、 外管局 相关 规定 或本 基金 所投资 市场 的交 易清 算规 则变更 , 或 证券 / 期货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了 业务 流程 ,则赎 回款 项划 付时 间相 应顺延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 T+3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询 。 在法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登记机 构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 在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前 提下 ,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 金额 限制 1 、投资 者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电子直销 平台 或基金 管理 人指定的 其他 销售机 构申 购本基 金 人民币 份额 时, 每次 申购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柜台 申购 本34 基金 人 民币 份额 时, 首 次申 购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0 元,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投资 者当 期分配 的基 金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投 资者 可多 次 申购 , 对 单个 投资者 累计 持有基 金份 额不 设上 限限 制。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其 他销 售机 构申 购本 基金美 元份 额时 , 每次 申购 最低金 额 为 1000 美元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直 销中 心柜 台申 购本 基金美元 份 额时 ,首 次申 购最低 金额 为 10000 美 元, 追加申 购最 低金额 为 1000 美 元。 基 金管理 人电 子直 销平 台暂 不办理 本基 金美 元份额 的申 购业 务 。 投 资者 当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为 基金份 额时 , 不受 申购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投资 者可将 其全部 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 回。 基 金管 理人不对 投资 人每个 基金 交易账 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进行 限制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基金 管理人 可与其 他销 售机构约 定, 对投资 人委 托其他销 售机 构办理 基 金 申购与 赎 回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委 托协 议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不必 遵守 以上 限制 。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 、申 购费 用 (1) 人民 币份 额申 购费 率 费用种 类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注:M 为申 购金 额。 (2) 美元 份额 申购 费率 费用种 类 申购金 额(M ) ( 美元 )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率 M <16 万美 元 0.80% 35 16 万 美元≤M <35 万美 元 0.50% 35 万 美元≤M <100 万 美元 0.30% M≥ 100 万美 元 1000 元/ 笔 注:M 为申 购金 额。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并 将不 低于 收取 的赎 回费总 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1 年以 365 天 计) 。 赎回费 率随 赎 回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的增 加而递 减, 具体 费率 如下 :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Y <1 年 1.00% 1 年≤Y <2 年 0.50% Y ≥2 年 0% 注:Y 为 持有 期限 ,1 年指 365 天。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包括 但不 限于针 对投 资人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 一定 的优惠 。 5 、在 未来 条件 成熟 时, 本 基金可 以开 通不 同基 金份 额类别 之间 的转 换, 具体 规则详 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相关 公告。 6 、本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的 申 购、赎 回的 币种 为人 民币 ,美元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币种为 美 元。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情况 下, 设 立以 其它 币种 计价 的基金 份额 以及 接受其 它币 种的 申购 、 赎 回, 其他 外币 基金份 额申 赎的原 则 、 费 用等届 时由 基金管 理人 确 定 并提前 公告 。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以人民 币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确认为 人民 币份 额, 以美 元申购 的基 金份 额确 认为 美元份 额 。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该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36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1)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购 费用 为 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的 人民 币份 额,假 设申 购当 日人 民币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0.8% )=9,920.63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 额=9,920.63/1.050 =9,448.22 份 即投资 人投资 1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的 人民 币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人 民币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50 元, 可得 到 9,448.22 份人 民币 份额 。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200,000 美元申 购本 基金 的美 元份 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美 元份 额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0.1800 美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200,000/ (1+0.5%)=199,004.98 美元 申购费 用=200,000 -199,004.98 =995.02 美元 申购份 额=199,004.98/0.1800=1,105,583.22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200,000 美 元申购 本基 金的 美元 份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美 元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0.1800 美元 ,可 得 到 1,105,583.22 份美 元份 额。 2 、赎 回金 额 的 计算 及余额处理方 式 人民币 份额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美元 份额 赎回 金额 单位为 美元 。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五 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人民 币份 额, 持有 时间为 13 个 月,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50% , 假设 赎回 当日 人民 币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37 赎回金 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50%=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500-62.50=12,437.5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人 民币 份额 , 持 有期 限为 13 个 月, 假 设赎 回当 日人民 币 份额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437.5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基金 投资的 主要证 券、 期货市场 或外 汇市场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本基 金的资 产组合 中的 重要部分 发生 暂停交 易或 其他重大 事件 ,继续 接受 申购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7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技术保 障等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8 、基金 资产规 模或者 份额 数量达到 了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上限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外 管 局的审 批及 市场 情况 进行 调整) 。 9 、基 金投 资的 主要 证券 、 期货市 场或 外汇 市场 休市 公众节 假日 时。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3、5-10 项之 一的暂 停申 购情 形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基金 投资的 主要证 券、 期货交易 所或 外汇市 场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38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投 资的 主要 证券 、 期货市 场或 外汇 市场 休市 或公众 节假 日时 。 5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 、继续 接受赎 回可能 会影 响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9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暂停 结束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 间 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则由 基 金管理人 届时根 据相关 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制定并公 告, 并提前 告知 基金托管 人 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指 基 金登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法 强制执 行等情 形 而产生 的非交易 过户以 及登记 机 构认可 、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它非交 易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何种 情 况下,接 受划转 的主体 必 须是依法 可以持 有本基 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 的继承 人继承 ; 捐赠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 利性质的 基金会 或社会 团 体; 司法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他自然 人、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办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供基 金登记 机构要 求 提供的相 关 资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 交易过户 申请按 基金登 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 并 按基 金登记机 构 规定的标 准收费 。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办理 已 持有基金 份额在 不同销 售 机构之间 的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以按 照规定 的标准 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投 资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资计 划时可 自行约 定 每期扣款 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必须 不40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记 机构只 受理国 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 求的基 金 份额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解 冻 。 (十七)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 规允许 且条件 具 备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受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通 过中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过户登 记。 基金管 理人 拟受理基 金份额 转让业 务 的, 将 提前公 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应 根据基金 管理人 公告的 业 务规则办 理基金 份额转 让 业务 。 41 九 、投 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6 年 8 月 9 日 复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过审计 。 9.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 民币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普通 股 - - 存托凭 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 信托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842,075,861.87 82.24 其中: 债券 842,075,861.87 82.2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6,670,998.37 15.30 8 其他各 项资 产 25,164,759.70 2.46 9 合计 1,023,911,619.94 100.00 9.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 (地区)证券市场的 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合计 - -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 9.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 42 9.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 存托 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 9.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 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 组合 债券信 用等 级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BBB+ 至 BBB- 140,953,417.16 13.93 BB+ 至 BB- 297,039,143.08 29.36 B+ 至 B- 404,083,301.63 39.94 注:1 、本 债券 投资 组合 主 要采用 标准 普尔 、穆 迪等 机构提 供的 债券 信用 评级 信息, 未提 供 评级信 息的 可适 用内 部评 级。 9.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XS08443239 30 LNGFOR 6 7/8 10/18/19 59,000 40,982,082.56 4.05 2 XS10132090 17 SHIMAO 8 1/8 01/22/21 50,780 37,416,350.25 3.70 3 XS12414973 84 CHINSC 10 07/02/20 50,000 36,925,505.64 3.65 4 XS11604443 91 CIFIHG 7 3/4 06/05/20 51,150 36,553,383.92 3.61 5 XS10218011 93 CIFIHG 8 7/8 01/27/19 50,000 35,552,184.12 3.51 注:1 、债 券代 码为 ISIN 码。 2、数 量列 示债 券面 值, 外 币按照 期末 估值 汇率 折为 人民币 ,四 舍五 入保 留整 数。 9.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9.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 生品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9.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基金。 9.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43 9.10.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没 有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9.10.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9.10.3 其他各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 民币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5,558,628.46 5 应收申 购款 9,606,131.2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164,759.70 9.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 处 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9.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 股 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9.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 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44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5 年 12 月 30 日 ,基 金 合同生 效以 来基 金投 资业 绩与同 期业 绩 比较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中银美 元债 人民 币份 额: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5 年 12 月 30 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0.10% 0.07% 0.01% 0.00% 0.09% 0.07%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3.60% 0.25% 1.26% 0.01% 2.34% 0.2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3.70% 0.24% 1.28% 0.01% 2.42% 0.23% 注:本 基金 另设 美元 份额 ,基金 代 码 002287 ,与 人 民币份 额并 表披 露。 45 十一 、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人民 币和 外币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账 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 基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 、 基 金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 结、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 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相 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在符合 基金 合同 和 《 托管 协议 》 有 关资 产保管 的要 求下 , 对 境外 托管人 的破 产而产 生 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应 采取 措施进 行追 偿 , 基金 管理 人配合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 在已根 据 《 试行 办法 》 的 要求谨 慎、 尽职 的原 则选 择、 委 任和 监督 境外 托管 人, 且 境外 托管 人已按 照当 地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保管 托管 资产 的前 提下 , 基金 托管 人对 境外托 管人 破产 产生 的损 失不承 担责 任。 除非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存在 过失、 疏忽 、欺 诈或 故意 不当行 为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将 不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 托管人 所接 收基 金财 产中 的证券 的所 有 权、合 法性 或真 实性 (包 括是否 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基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人 应妥善 保存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财产 汇入 、 汇 出、 兑换、 收汇、 现 金往来 及证 券交 易的 记录 、 凭 证等 相关 资料 , 并 按 规定的 期限 保管 , 但 境外 托管人 持有 的与46 境外托 管人 账户 相关 的资 料的保 管应 按照 境外 托管 人的业 务惯 例保 管。 十二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 对 外 披 露基 金净 值 的 非 开放日 ,T+1 日 完成 T 日 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基金、 债券 、 优 先股 和银 行 存款本 息、 衍生 工具 、 应 收 款项、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交 易所上 市的股 票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在任 何 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 不 能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7 2 、固 定收 益证 券估 值方 法 (1)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交 易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对 于非上 市债券 ,参 照主要做 市商 或其他 权威 价格提供 机构 的报价 进行 估 值; 对 于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按成本 价估 值。 (3)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 综合考 虑市 场 成交价 、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础 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优 先股 估值 方法 (1)上 市 流通 的优先 股按 估值日其 所在 主要证 券交 易所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2) 其他 优先 股按 估值 日 估值截 止时 点所 能获 取的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3)若 优先股 价格无 法通 过公开信 息取 得,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从 其经纪 商处 取得, 并 及时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每 个估值 核对 日根 据最 近获 取的价 格对 计 划基金 进行 估值 。 4 、衍 生工 具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衍生工 具按 估值日其 所在 证券交 易所 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未 上市衍 生工具 按成 本价估值 ,如 成本价 不能 反映公允 价值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基 金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的基金 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48 (2) 其他 基金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6 、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或流 通受 限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 应 参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 值。 如 果上 述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7 、在两 个或者 两个以 上的 交易场所 交易 的同一 证券 ,一般采 用该 证券主 要交 易市场 的 收盘价 或报 价; 根据 不同 交易市 场的 发行 量之 比确 定该证 券的 主要 交易 市场 。 个别 市场 有特 殊交易 结算 规则 的, 根据 该市场 规则 处理 。 8 、汇 率 本基金 外币 资产 价值 计算 中, 所 涉及 人民 币对 美元 、 港币 、 英 镑、 欧 元、 日元 的汇率 应 当以基 金估 值日 中国 人民 银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人民币 汇率 中间 价为 准 。 涉 及到其 它币 种 与人民 币之 间的 汇率 , 参照 数据服 务商 提供 的当 日各 种货币 兑美 元折 算率 采用 套算的 方法 进 行折算 。 9 、税 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 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实际 支付 日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10 、 为 股票 、 固 定收 益证 券、 外 汇等 基金 资产 估值 需要, 经过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并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利用 及依 据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确 定的 一种 或多种 来源 的数 据信息 。 11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上述 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12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49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本基 金分别 计算并 披露 不同币种 份额 对应的 基金 份额净值 。人 民币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精确 到 0.001 元, 美 元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 到 0.0001 美元 , 小 数点 后保 留位数 采用 四 舍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估值 日计 算前 一估值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2 、基金 日常估 值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一 同进 行。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由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 时间 、 程序 进行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 公布。 月 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在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允许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各 自委托 第 三方机 构进 行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不 改变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各自 承担 的 责任, 同时 ,须 按照 有关 规定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中进 行披露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人民 币基 金份 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 美 元基 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 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 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并不 能克服 的客 观情 况, 按下 列有关 不可 抗力 的约 定处 理。 因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50 得利的 当事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可 选择先 行承 担, 基 金 管理 人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 根据 过错原 则 , 向 过错人 追偿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应将 按照以 下约 定 处 理。 (1)如 采用 基 金合同 或托 管协议中 估值 方法进 行处 理,若基 金管 理人净 值计 算出错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没有发 现, 且造 成投 资者 损失的 , 由 双方 根据 过错 程度按 照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比例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2)如 基金管 理人采 用规 定估值方 法外 的方法 确定 一个价格 进行 估值的 情形 并已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的情 形下 , 若 基金管 理人 净值 计算 出错 ,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没有 发现 或未 提出异 议, 且造 成投 资者 损失的 ,双 方按 照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比例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3)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不 能达 成一 致 时, 为避 免不 能按时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单 方面 对外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结 果时 注明未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将有 关情 况向 监管 机构报 告, 由此 给投 资者 和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基 金托 管人 故意或 过失 没有 尽到 复核 义务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承担相 应 责 任 ; (4)如 基金管 理人未 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单方 面对 外公告基 金净 值计算 结果 应该在 公 告上标 明未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因 基金 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而 单方 面对 外公布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结 果或 公告 的计算 结果 与基 金托 管人 (最终 )复 核结 果不 一致 而造成 的损 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5)由 于一方 当事人 提供 的信息错 误, 另一方 当事 人在采取 了必 要合理 的措 施后仍 不 能发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 以及由 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投资者 或基 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6)法 律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果行 业有 通行做 法,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应本 着平等 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7)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该当 事人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方51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8)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负 责。 (9)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 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10)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恢 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11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 行赔偿 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并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但 该第 三方是 由基 金 托 管人委 托的 情况 下,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赔偿 并向 差错方 追偿 。 (12)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 则处 理差 错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 ) 基金 份 额净 值 计算 差错 小 于 基金 份 额净 值 0.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 人应 在发现 日对 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不做 追溯 处理 ;当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主要 证券、期 货交 易市场 或外 汇市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52 暂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出 现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不能出 售或 无法 评估 基金 资产的 紧急 情况 ; 4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延迟估 值有 利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 保护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T+1 日计 算 T 日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规 定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的 第 11 项进 行估 值 时,所 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期 货交易 所、 外汇市场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 据错误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53 十三 、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由于 本基 金两 类基 金份 额类别 分别 以人 民币 和美 元计价 , 两 类基 金份 额类 别对应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收 益分 配权; 2、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每 次基金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低 于该 次可 供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 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 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自 动转 为该 类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红 利再 投资方 式免 收 再投资 的费 用 ;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某一币 种的 份 额 将相应 以该 币种 进行 现金 分红;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某 一类基 金 份额净 值减 去该 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面 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详见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公告 。 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 的,在不 损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将 对上述 基金 收益 分配 政策 进行调 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4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该类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 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55 十四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如基金 托管 人委 托境 外托 管人, 包括 向其 支付 的相 应 服务费 )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税务 顾问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及 在 境 外 市 场 的 交 易 、 清 算 、 登 记 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out-of-pocket fees ) , 包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 花税 、 证管 费、 过户 费、 手续 费 、 券商 佣金 、 权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 类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进 行外 汇兑 换交 易 的相关 费用 ; 10 、 基 金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应当 缴纳 的, 购买 或处 置证券 有关 的任 何税 收、 征费、 关税、 印花税 、交 易及 其他 税收 及预扣 提税 (以 及与 前述 各项有 关的 任何 利息 及费 用) ; 11 、 与基 金缴 纳税 收有 关 的手续 费、 汇款 费等 ; 12 、代 表基 金投 票或 其他 与基金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费 用; 13 、 与基 金有 关的诉 讼 、 追索费 用 ; 但 由基金 管理 人或托 管人 自身 原因 造成 的此类 费用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自 行承担 ; 14 、 因 基金 运作 需要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决 定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及基 金资 产由原 基金 托管 人转 移新 基金托 管人 所引 起的 费用 ; 15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56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 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 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约定 的方 式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证券 账户开 户费用 :证 券账户开 户费 经管理 人与 托管人核 对无 误后, 自产 品成立 一 个月内 由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划 付, 如资 产余 额不 足支付 该开 户 费 用, 由管 理人于 产品 成立 一个月 后 的 5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垫 付, 托管 人不 承担 垫付开 户费 用义 务。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14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提高 上述费 率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除 非《 基金 合同 》 、 相 关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按 国家或 投资 市场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的57 税收法 律 、 法 规执行 。 除 因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疏忽 、 故意 行为导 致基 金在税 收方 面的 损失外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58 十五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托管 协议约 定的方 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 外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9 十六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相 关 法 律 法规 关 于 信息披 露 的 规 定 发生 变 化 时,本 基 金 从 其 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金合 同》是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60 (2)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 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网 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 露招募 说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如本 基金 投资 衍生 品, 应 当在 每个 工作日 计算 并披 露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回 之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T+2 日(T 日为 开 放日 ) 通 过 其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及 其他 指定 媒介 , 披 露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述 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后 2 个工 作日 , 将各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1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其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十; 62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受到 监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 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更换 或撤 销境 外投 资顾问 、境 外托 管人 ; (27) 本基 金增 减外 币种 类的基 金份 额类 别或 销售 币种;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63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盖 章或 者 XBRL 电子 方式复 核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对于因 不可 抗力 等原 因导 致基金 信息 的暂 停或 延迟 披露的 ( 如暂 停披 露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采 取补救 措施 。 不可抗 力情 形消 失后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恢 复办 理信 息披 露。 64 十七 、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不需 要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 合同 》 终 止后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酬 、 从 基金资 产中 获得 补偿的 权利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65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 同一 类别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66 十八 、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 招 商银 行 ” ) 设立日 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资 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于2002 年3 月成 功地发 行 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 上交 所挂 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22 日在 香港联 交所 挂 牌交易 (股 票代 码: 3968),10 月5 日 行使H 股 超额 配售, 共发 行了24.2 亿H 股。 截 止,2016 年3 月 31 日, 本 集团 总资 产 5.432 万 亿元 人民 币, 高级法 下资 本充足率 13.91%, 权 重法 下 资本充 足 率12.51% 。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设 业务 管 理室 、 产 品管 理室 、 业务 营运室 、 稽核 监察 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式 办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 险资 金67 托管、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 管 等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您 所想” 的托管 理念 和 “财富 所托 、 信守 承诺 ” 的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管银 行” 品牌 体系 ,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 和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 、 托管业 务综 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 效 分析报 告 , 开 办国 内首 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 FO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 划 、 第 一只 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 QDII 基 金、 第 一只红 利 ETF 基金 、 第一 只“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 ,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经过十四 年发 展,招 商银 行资产托 管规 模快速 壮大 。2016 年招 商银行 加大高 收益托 管 产品营 销力 度, 截止6 月 末新增 托管 公募 开放 式基 金 29 只 ,新 增首 发公 募开 放式基 金托 管 规模 228.67 亿元 。克 服国 内证券 市场 震荡 的不 利形 势,托 管费 收入 、托 管资 产均创 出历 史 新高 , 实 现托 管费 收入27.77 元 , 同比 增长45.16% , 托 管资 产余 额8.45 万亿 元, 同比 增长 59.74% 。作 为公 益慈 善基 金的首 个独 立第 三方 托管 人,成 功签 约“ 壹基 金” 公益资 金托 管 , 为我国 公益 慈善 资金 监管 、信息 披露 进行 有益 探索 ,该项 目荣 获 2012 中 国金 融品牌 「金 象 奖」“ 十大 公益 项目 ”奖 ;四度 蝉联 获《 财资 》“ 中国最 佳托 管专 业银 行” 。2016 年 6 月 招商银 行荣膺 《财资 》 “ 中国最 佳托 管 银行奖 ”, 成为国 内唯一 获奖项 国内 托管银 行,该行 “托管 通” 获得 国内 《银 行家》2016 中 国金 融创 新 “十佳 金融 产品 创新 奖”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理 专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局 国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 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 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 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 本 行副 行长 。 大学本 科毕 业 , 副 研究 员 。1996 年 12 月加 入本 行 , 历任杭 州68 分行办 公室 主任 兼营 业部 总经理 , 杭 州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 行长 , 南 昌支 行行 长, 南 昌分 行行 长,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总 行行 长助 理,2008 年 4 月起 任本 行副 行长 。 兼任招 银国 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学 本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 华商 银行 ,中 国农业 银行 深圳 市分行,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加 盟招 商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开发 者之 一,具 有 20 余年 银行 信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6 年6 月 30 日 ,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累计 托管172 只 开放 式基 金及 其它托 管 资产, 托管 资产 为8.45 万 亿元人 民币 。


(四) 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立 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分行 资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 业务过 程和 操作环节 、覆 盖所有 室和 岗位, 并69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 慎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托 管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独 立性原 则。各 室、 各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不 同托 管资产 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有 效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当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任何人 不得 拥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 应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适应 我行 托管业 务风 险管理的 需要 ,并能 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着 托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 完 善 。 (6)防 火墙原 则。 业 务营 运、稽核 监察 等相关 室, 应当在制 度上 和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 控制的 基 础 上,关注 重要 托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 组织体 系、 机构设置 及权 责分配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 托管业 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 期效益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 商银行资 产托 管部制 定了 《招商银 行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 和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从资 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 计核算 、 岗 位管 理、 档案 管理、 保密 管 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 度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 障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益 , 避 免托 管业 务危 机事件 发生 或确 保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 确、 有效 地处 理, 招 商银行 还制 定了 《招 商银 行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 应急处 理办法 》 ,并 建立了 灾难备 份中心 ,各 种业务 数据能 及时在 灾难 备份中 心进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2)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托管 项目 审批、资 金清 算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70 岗、 大 额资 金 专 人跟 踪、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 数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同时 , 每 日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托管 业务 数据 每日 进行备 份, 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 形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 并 做好 调用登 记。 (5)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 制。招商 银行 对信息 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 双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 值班并 设置 门禁管 理、电 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理、业 务网 和办公 网、 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 化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 关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71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72 十九、境外托管人 一、基 本情 况








名称 :布 朗兄 弟哈 里 曼银行 (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地址 :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 代表 人:


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 形式 :合 伙制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 营


成立 于1818 年 的布 朗兄 弟 哈里曼 银行 (“BBH ”) 是 全球领 先的 托管 银行 之一 。BBH 自1928 年 起已 经开 始在 美 国提供 托管 服务 。


1963 年,BBH 开始 为客 户提 供全 球托管 服务 , 是首批 开展 全球 托管 业务 的美国 银行 之一 。目 前全 球员工 约 5 千人 ,在 全 球17 个 国家 和地 区设有 分支 机构 。BBH 的 惠誉长 期评 级 为A+ ,短 期 评级 为 F1 。


二、托 管业 务及 主要 人员 情况


布朗兄 弟哈 里曼 银行 的全 球托管 业务 隶属 于本 行的 投资者 服务 部 。 在 全球 范 围内 , 该 部 门由本 行合 伙 人Sean Pairceir 先生 领导 。在 亚洲 ,该部 门由 本行 合伙 人Taylor Bodman 先生领 导。 作为一 家全 球化 公司 ,BBH 拥有服 务全 球跨 境投 资的 专长 , 其 全球 托管 网络 覆 盖近一 百 个市场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托管 资产 规模 达 到了 3.9 万亿 美元 ,其 中 约百分 之七 十 是跨境 投资 的资 产 。 亚 洲 是BBH 业务 增长 最快 的地 区之一 。 我们 投身 于亚 洲 市场 , 迄 今已 逾 25 年 ,亚 洲服 务管 理资 产 近 6 千 亿美 元。 投资者 服务 部是 公司 最大 的业务 ,拥 有近 4400 名 员 工。我 们致 力为 客户 提供 稳定优 质 的服务 , 并根 据客 户具 体 需求提 供定 制化 的全 面解 决方案 , 真正 做到 “以 客户 为中心 ” 。 由 于坚持 长期 提供 优质 稳定 的客户 服务 ,BBH 多 年来 在行业 评比 中屡 获殊 荣 。


三、境 外托 管人 的职 责


1、安 全保 管受 托财 产;


2、计 算境 外受 托资 产的 资 产净值 ;


3、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及时办 理受 托资 产的 清算 、交割 事宜 ;


4、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和 所适用 国家 、地 区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开设 受托 资产 的资金 账户以 及证 券账 户;


5、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提供与 受托 资产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会计 记录 、交 易信 息;


73 6、保 存受 托资 产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7、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74 二十 、 相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柜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徐 琳 2)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电 子直销 平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中银 基金 ”并选 择关 注)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中 银基 金” 下载 安装 )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其 他销 售机 构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联系人 :











宋 亚平 75 网址:














www.boc.cn 2)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建 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联系人 :








邓炯 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招商银 行目 前仅 销售 本基 金的人 民币 份额 ,暂 不办 理本基 金美 元份 额的 销售 业务。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调整 本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 美 元份 额 的发售 机构 或 选择 其它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公 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45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乐 妮 (三)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联系人 :孙 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76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0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汤 骏 经办会 计师 :汤 骏 、 许培 菁 77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和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 人,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或 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 构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与 债权 人权 利 , 为 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为;


15) 选 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 、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部 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等的 业务 规则 ; 78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法募 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 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79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20)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相 应币 种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金 募集 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 购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 4)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选 择、 更换 或撤 销境 外 托管人 并与 之签 署有 关协 议; 80 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 》及 《托 管协 议》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 事 宜 ; 7)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 披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得 向 他人泄 露 , 向 审计 、 法 律 等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的 除外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协 议 》 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合 同 》 及 《托 管协 议 》 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 )除 26 )项所述资 料外 ,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从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登 记机 构处 接收 并保 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81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 《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 作 ;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 导 致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 其 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选择 符合 《 试行 办法 》 第 十九 条规 定的 境外 托 管人 。 对 基金 的境 外财 产 , 基 金托 管 人可授 权境 外托 管人 代为 履行其 承担 的职 责; 境外 托管人 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因本 身过 错 、 疏忽原 因而 导致 的基 金财 产受损 的 , 基 金托 管人 承 担相应 责任 ; 在决 定境 外 托管人 是否 存在 过错 、 疏 忽等 不当 行为 时 , 应根据 基金 托管 人与 境外 托管人 之间 的协 议适 用法 律及当 地的 证 券市场 惯例 决定 。 23)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 按 照规 定对 基金 日 常投资 行为 和资 金汇 出入 情况实 施监 督,如 发现 投资 指令 或资 金汇出 入违 法、 违规 ,应 当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外 管局报 告; 24)每 月结 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报 告基 金管 理人 境外 投资情 况 , 并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25)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 理本基 金的 有关 结汇 、 售 汇、 收汇 、 付 汇和 人民 币 资金结 算业 务; 26) 基金 托管 人就 管理 本 基金的 资金 汇出 、 汇入 、 兑换 、 收 汇、 付汇 、 资金 往来 、 委 托 及成交 记录 等相 关资 料, 其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 少 于 20 年; 27)及 时将 公司 行为 信息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2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82 (1)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依法申 请赎 回或 转让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服务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7)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8)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权 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 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 授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暂 不设立日常 机构。 在本基 金存续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83 可以设立日常机构, 日常 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 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规定进 行。 1、召 开事 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 修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 回费率 或 在不影 响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前提 下变 更收 费方式 、增 加或 调整 份额 类别设 置;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在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并且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 影 响的前 提84 下,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机 构、登 记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或调整 外币 种类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 7)在符合 法律 法规及 本基 金合同规 定、并 且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不 利影响 的 前提下 ,于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范 围内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8)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未设立日 常机构 的,基 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配 合。 (4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未设立日 常机构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书 面要求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应当向 基金 管 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85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或法 律 法 规、 监管 机构 允许 的其 他 方式召 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须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行使 投票 权提 供便 利。 (1 )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 的基金 份86 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含二 分之一) 。若到会 者在权益 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 形式在 表 决截止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 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含二 分之一) ;若本人 直接出具 书 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 在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 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 )在不 与法 律法规 冲突 的情况下 ,本基 金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亦可 采用其 他 非书面 方 式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在会 议 召开方 式上 , 本基 金亦 可 采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 议程序 比照 现 场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进 行,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87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 人 , 然后由 大 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 含二 分之 一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 表决权 的88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基 金合同》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别决 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 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计票过 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9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 构 、 公 证员 姓名 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 基 金管 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 可 直接 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终 止 《基 金合 同》 ,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 合同 》 终止 后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照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 基金资 产中 获得 补偿的 权利 。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 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90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同 一类 别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91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上 海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上海 国际 仲 裁中心 ) 进行 仲裁 , 按 照 该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为 上 海市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 律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守各 自的职 责,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92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白 志中 成立时 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结 算 ; 办 理票 据贴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汇 存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币兑 换; 国际 结 算; 结汇 、 售 汇 ;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 和贴现 ; 外汇 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自 营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离岸 金融 业 务。 经中 国人 民93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中实际可以 监控 事项的约 定,建立相关的技术 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 作进行监督。主要包 括以 下方面: 1、对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 管 理人应将 拟投资 的股票 库 等各投 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根 据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围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政 府债券、 公司 债券 ( 包括 公 司发行 的金 融债 券) 、 可 转 换债券 、 住房按 揭支 持证 券 、 资 产 支持证 券 等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国际 金融 组织 发行 的证券 ; 已与 中 国证监 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 或地 区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优 先股; 已与 中 国 证监会 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备 忘录 的国 家或 地区 证券监 管机 构登 记注 册的 公募基 金; 银行 存款 、 可 转让 存单 、 商 业 票据 、 回 购协 议、 短期 政 府债券 等 货 币市 场工 具 ; 与固定 收益 、 股 权、 信用 、 商品 指数 、 基 金等标 的物 挂钩 的 结 构性 投资产 品 ; 远 期合 约 、 互 换及经 中国 证 监 会认可 的境 外交 易所 上市 交易的 权证 、 期权 、 期货 等 金融衍 生产 品以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投资组 合中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80% ;投资于美元债券的比例 不 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 基金 的投资范围;如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 资品 种的比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 相应 调整 投 资比例 限制 , 不需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本基金 管理 人自 《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上述 相关 规定。 2、对基金 投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基 金托管 人应自 《 基金合同 》生效 起对基 金 的投资 和 融资比 例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监 督 。 基 金 托管人 应根 据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监督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资 产配置 比例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满 6 个月 后开 始) 、 单一 投 资94 类别比 例限 制 、 融 资限 制、 股票申 购限 制 、 基 金投 资 比例是 否符 合法 规及 《 基 金合同 》 规定, 不符合 规定 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进 行整 改 , 整 改的 时 限应符 合法 规及 基金合 同允 许的 投资 比例 调整期 限。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 除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外 , 本基 金禁 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 购买 不动 产; (2 )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 购买 实物 商品 ; (5 )除应 付赎 回、交 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以 外,借 入 现金。该 临时用 途借入 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 集合 计划 资产净 值 的 10% ; (6 )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10)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11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 (12)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3) 不公 平对 待不 同客 户或不 同投 资组 合; (14)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向 任何 第三 方泄 露客 户资料 ; (15)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 按 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95 限制。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债 券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投 资于 美元 债券的 比 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 (2 )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 行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其中 银行 应当是 中 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 立的 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 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的 境外 银行 ,在 基金 托管账 户的 存款 可以 不受 上述限 制; (3 )本基 金持 有同一 机构 (政府、 国际金 融组织 除 外)发行 的证券 市值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与中 国证 监会签署 双边监 管合作 谅 解备忘录 国家或 地区以 外 的其他 国 家或地区证 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 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其 中持有任一国 家 或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不 得持 有同 一机 构 10% 以上 具有 投票 权的 证券发 行 总量; (6 ) 本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 资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前项 非流 动性资 产 是指法 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7 ) 本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持 有货 币市场 基 金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8 )同一 境内 机构投 资者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任 何 一只境外 基金, 不得超 过 该境外 基 金总份 额 的 20% ; (9 )本基 金投 资衍生 品应 当仅限于 投资组 合避险 或 有效管理 ,不得 用于投 机 或放大 交 易,同 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定 : ①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②本基 金投 资期 货支 付的 初始保 证金 、 投资 期权 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 投 资 柜台交 易衍 生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 额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③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a) 所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 中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 应 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 评级机 构评 级; 96 b) 交易 对手 方应 当至 少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 并且 基金 可在 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 值 终止交 易; c) 任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d) 本基 金不 得直 接投 资与 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个 工作 日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 括衍 生 品 头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 (10) 本基 金可 以参 与证 券借贷 交易 ,并 且 应 当遵 守下列 规定 : ①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 级 机 构评级 ; ②应当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③借方 应当 在交 易期 内及 时向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 利 息 和分红 。 一 旦借方 违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和处置 担保 物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④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a) 现金; b) 存款 证明 ; c) 商业票 据; d) 政府 债券 ; e) 中资商 业银 行或 由不 低 于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 作 为 交易对 手方 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 出具 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⑤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 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 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⑥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基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 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 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 求归还 任 一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11 ) 本基 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场 惯例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 回购 交易, 并且 应 当遵守 下 列 规定: ①所有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的 对手方 (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 外) 应当 具有 中国 证监 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②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 应 当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 对卖 出收 益进行 调整 以确 保现 金不 低于 已 售 出证券 市值 的 102 % 。 一旦 买方违 约 , 本 基金 根据 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卖 出收 益97 以满足 索赔 需要 ; ③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 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 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 分 红; ④参与 逆回 购交 易 , 应 当对 购入证 券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进行 调整 以确 保已 购入 证券 市 值 不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 一旦卖 方违 约 , 本 基金 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处 置已 购 入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12) 基金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正回 购交 易, 所 有 已借出 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所 有 已 售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的 50%。 上述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 现金 不 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或设 定其他 本基 金须 遵循 的比 例限 制 的 , 从其规 定。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 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3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3、对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为对基 金从事 的 关联交易 进行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 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 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均有 责任 保证 该名 单的真 实 、 准 确和 完整 性 , 并 及时 将更 新 后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提醒 基 金管理 人后 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易 发生 时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 基 金托 管人事 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 交易的 发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98 4、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其回 购交 易及 监督 所需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交 易对手 库 , 交易对 手库 由信 用等 级符 合 《 通知 》 及 《 基金 合同 》 要求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进行金 融衍 生品 、 证券 借 贷、 回购 交易 时, 交易 对 手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基金 托管 人 对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5、基金如 投资 银行存 款, 基金管理 人应根 据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及《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 事先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据以 对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6、对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中实际 可以监 控 事项约定 的基金 投资的 其 他方面 进 行监督 。 (二)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计算、现金差额 的计 算、预估申购 价格,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业务 监督 、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 ,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 人 10 个交易日内纠正, 投资组合比例的调整 时间 为 30 个工作日;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 并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 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 查,如基金管 理人未予纠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 监督和核查,包括但 不限 于: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 并改正,就基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估值 日结 束且 相关 数据齐 备后 ,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六)基金托管人的 投资 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 完整 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 及其 他中介机 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 ,基 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 的信 息的准确 性 和 完 整 性不 作任 何 担 保 、 暗 示或表示,并对这些 机构 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 整性 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 何责 任。 99 (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 决定) 及其投资 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 效期 内,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 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 托管 人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 监管 要求的基础上,基金 管理 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 本协议的情况 进行必要的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 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 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 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 延迟 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 指令、泄露 基 金 投 资信 息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及本 托管 协议有关规定时,应 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 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托管人及 其委 托的境外托管人应积 极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 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就 基金管理人的疑义 进 行解 释或举证。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 2、 基 金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所 有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 管人 可将基 金财 产安全保 管和办 理与基 金 财产过户 有关的 手续等 职 责委托 给 第三方 机构 履行 。 6、除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和本协 议约定 外,基 金 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管 人 不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或第 三方 谋取利 益 , 违 反此 义务 所 得利益 归于 基金 财产 , 由 此造成 的直 接损 失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该 等责任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 基金财 产的 原状 、 承担 因 此所引 起的 直接 损失的 赔偿 责任 。 100 7、基金托 管人 自身, 并尽 商业上的 合理努 力确保 境 外托管人 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 配托管 证券 ; 8、除非根 据基 金管理 人书 面同意, 基金托 管人不 得 在任何托 管资产 上设立 任 何担保 权 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抵押 、 质押 、 留 置等 , 基 金托 管 人将尽 商业 上的 合理 努力 确保境 外托 管人 不得在 任何 托管 资产 上设 立任何 担保 权利 , 包括 但 不限于 抵押 、 质押 、 留 置 等, 但根 据有 关 适用法 律的 规定 而产 生的 担保权 利除 外; 9、对于因 为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本协议 项下基 金投资 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 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因基 金持 有的 资产 所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作为 资产 持有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到账 日没 有到 达 托管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并配 合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二)基金募集期 间 及募 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当 存入 登记 机构 的备 付金账 户 ; 该 账户 由登 记 机构管 理 。 2、基金募 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 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 资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 验 资 完成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账 户中, 并确 保划 入的 资金 与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 致。 3、若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金备 案的条 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等 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供 必 要的协 助 。 2、基金托 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金 的托管 账 户。本基 金的银 行预留 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刻制 、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均需 通过 本基金 的托 管账 户进 行。 3、本基金 托管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 金 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 地区监 管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四)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101 1、基金托 管人 或境外 托管 人在基金 所投资 市场的 交 易所或登 记结算 机构处 按 照该交 易 所或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业务 规则开 立证 券账 户,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供必 要的 协助 。 2、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以 及各 自委 托代 理人均 不得 擅自 出借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相关证 明文件 的 保管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 地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五)其他账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 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 投 资市场所 在国家 或地区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 托管人 或境 外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供 必要的 协助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 投资 市场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办 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 关有价凭证 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的保 管 库。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 外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七)证券登记 1、境 外证 券的 注册 登记 方 式应符 合投 资当 地市 场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2、基金托 管人 应确保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始 终是所 有 证券的 实 益所有 人(beneficial owner) 的方式 持有 基金 财产 中的 所有证 券。 3、 基 金托 管人 应该 :(a) 在 其账目 和记 录中 单独 列记 属于本 基金 的证 券 , 并 且(b) 要求 和 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 确保 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 目和 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 证券 不属于境外托 管人 , 不 论证 券以 何人 的 名义登 记 。 而 且, 若证 券 由基金 托管 人 、 境 外托 管 人以无 记名 方式 实际持 有, 要求 和确 保其 境外托 管人 将这 些证 券和 基金托 管人 、其 境外 托管 人自有 的资 产 、 任何其 他人 的资 产分 别独 立存放 。 4、除非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人 存在过 失、疏 忽 、欺诈或 故意不 当行 为 , 基金托 管102 人将不 保证 其或 其境 外托 管人所 接收 基金 财产 中的 证券的 所有 权 、 合 法性 或 真实性 ( 包括 是 否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5、存放在 证券 系统的 证券 应按照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境 外托管人 的指示 为基金 的 实益所 有 人持有 ,但 须遵 守管 辖该 系统运 营的 规则 、条 例和 条件。 6、 由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人 为基 金的 利益 而持 有的证 券( 无 记名 证券 和在 证券 系 统 持有的 证券 除外) 应按 本协 议约定 登记 。 7、基金托 管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应就 其为基 金利益 而 持有证券 的市场 有关证 券 登记方 式 的重大 改变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应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将 这些市 场发 生的 事件 或惯 例变化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若 基金 管理 人 要求改 变本 协议 约定 的证 券登记 方式 , 基金 托管 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 应就此 予以 充分 配合 。 (八)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及时 将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或加盖 公司 印 章的复 印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 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 管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 机构在 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一般 应保 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 大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 基金托 管人 , 并在 三十 个 工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人 处 , 因 基金 管理 人 发送的 合同 传真 件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 不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重大 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至 少 20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的 价值 。 人民 币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小 数点后 三位 ,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 美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四位 , 小 数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本 基金 人民 币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美元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计算 日人 民币 基金 份额净 值按 中 国人民 银行 最新 公布 的 人 民币对 美元 汇率 中间 价折 算的美 元金 额。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机 构每 个估 值日 对基 金进行 估值 , 估值 原则 应 符合 《基 金 合同》 、 《 企业 会计 准则 》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每个工 作日 , 基金 管理 人 将前一 工作 日的103 基金估 值结 果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 收到后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核 , 并在 当 日将复 核结 果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外公布 。 基金 月末 、 季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 证件 号码 和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 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依 法妥 善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负 有保密 义务 。 除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及其 中的 任何 信息 以任何 方式 向任 何第 三方 披露,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 在为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 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 该等 信息的人员范 围之内 。 八、托管协议的终止 与修 改 (一)托管协议的修 改程 序 本协议 经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 以书 面形 式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 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 终止 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104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 产 进 行清算 。 105 二 十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金投 资者账单 :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 人定制的 服务形式 提供基 金对账 单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在电子 对账 单 、 短 信对 账 单以及 纸质 对账 单三 种形 式的对 账单 中选 择一种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选择 发送。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 按月度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 短信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选 择按 月度 、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 纸 质 对账单 每半 年结 束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寄 出, 数据截 至寄 送周 期最 后一 个交易 日, 按半 年度 发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办理 定制 : 1 ) 拨 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 助修 改或 转人 工服 务) 定制 ;2 )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 “基金 账号 查询 ” 按钮,进入" 账户信 息修改" 栏目进行 自助定制 ;3)发 送电子邮 件至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邮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在 邮件中 注 明开户证 件号码、 姓名、 持有基 金 名称及 持有 金额 或份 额、E-mail 地址、 手 机号 码、 定 制对账 单形 式 ( 电子 对账 单、 短 信对 账 单、纸 质对 账单 ) 、 寄送 周 期(月 度、 季度 、半 年度 、年度 )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 的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 金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 计划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 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站 办理 申购 、 赎回 及 信息查 询 。 基 金管 理人 也 可利用 自己 公司 的 网站 (www.bocim.com ) 为直销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网上 交易 服务 。 投 资者 在选用 网上 交 易服务 之前 ,请 向相 关机 构咨询 。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电106 子邮件 、 手机 短信 、 传 真 等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 括: 每万 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每笔 交易 确认 、每 月账户 信息 、公 司旗 下基 金定期 刊物 等 。 业务开 通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另行 公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提供 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 情况、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息查 询。 (六 )如本招募 说明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 容,请通过 上述方式联系 本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招募说明书。 107 二 十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相关 基金 公告 1. 2015 年 12 月 1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美 元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托管 协议》、《 中 银美 元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QDII ) 基 金 合同》、《 中 银 美元 债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QDII ) 基 金合 同摘 要 》 、 《 中银 美元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QDII)招募 说明书 》及 《 中 银美 元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2. 2015 年 12 月 26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 于中 银美 元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 增加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 3.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公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调 整开 放时 间的提 示性 公告 》 4. 2016 年 1 月 4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刊 登《 中银 美元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 )基金 合 同生效 公告 》和《 关于 中 银美元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2016 年 境外 主要市 场 节假日 暂停 相关 交易 的公 告 》 5. 2016 年 3 月 4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新 增上 海陆 金所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6. 2016 年 3 月 2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美元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 开放日 常 申 购 、赎 回 业务 公 告 》 、 《 中 银 美元 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QDII ) 基 金 暂 停 大 额申 购公告》及 《 中银 美 元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QDII)开通电子直销申购 、 赎回业务 并实施 交易 费率 优惠 公告 》 7. 2016 年 3 月 3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美元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 基金暂 停申购 公告 》 8. 2016 年 4 月 7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刊 登 《 中银 美元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 )基金 恢 复申购 公告 》和 《 中 银美 元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基金暂停 大额 申 购公告 》 9. 2016 年 4 月 2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美 元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2016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10. 2016 年 4 月 2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电子 直销平 台 中 国银行 借记 卡定 期定 额申 购费率 的公 告 》 11. 2016 年 5 月 9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刊 登 《 中银 美元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 )暂停 大108 额申购 公告 》 12. 2016 年 6 月 8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刊 登 《 中银 美元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 )基金 经 理变更 公告 》 13. 2016 年 6 月 2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 于调 整招 商银行 借记 卡基 金电 子直 销申购 业 务 优惠费 率的 公告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109 二 十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 投资 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110 二 十六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 括下列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银 美 元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QDII)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2、《 中银 美元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QDII) 基金合同》;


3、《 中银 美元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QDII) 托管协议》;


4、关 于申 请募 集注册 中 银 美元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 之法律意见 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处 , 供 公众查 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