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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添益纯债债券(003163)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金鹰添 益 纯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金鹰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 托管协 议当事 人 .......................................................................................... 1 二、基金 托管协 议的依 据 、目的和 原则 .................................................................... 3 三、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 理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 4 四、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 管人的业 务核查 .............................................................. 10 五、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11 六、指令 的发送 、确认 和 执行 ................................................................................. 14 七、交易 及清算 交收安 排 ........................................................................................ 17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 会计核算 ......................................................................... 20 九、基金 收益分 配 ................................................................................................... 24 十、基金 信息披 露 ................................................................................................... 25 十一、基 金费用 ....................................................................................................... 27 十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的保管 ......................................................................... 29 十三、基 金有关 文件档 案 的保存 ............................................................................. 30 十四、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的 更换 .................................................................. 31 十五、禁 止行为 ....................................................................................................... 34 十六、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 35 十七、违 约责任 ....................................................................................................... 37 十八、争 议解决 方式 ............................................................................................... 39 十九、基 金托管 协议的 效 力 .................................................................................... 40 二十、其 他事项 ....................................................................................................... 41 二十一、 基金托 管协议 的 签订 ................................................................................. 42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募集金鹰 添益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 ;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金鹰 添益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金鹰 添益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金鹰 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30 楼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成立时间: 2002 年12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二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依 据、 目的和 原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金 鹰 添益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 的目 的是明 确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督 等有关 事宜 中的 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遵循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 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本基金 不 投 资于 股 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产 , 也 不投资 于可 转换债 券( 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持有现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当法律 法规 的相关 规定 变更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可 对上 述资 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的义务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开始履行。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 得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的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 本 基金在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 基金 持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相关证券 可上市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除(9)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期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本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3)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 销的证 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和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2)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市 场交易 时, 有责 任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 面协议 ,明 确双 方在相 关协议 签署 、账 户开设 与管理 、投 资指 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 付、 文件 保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传 递、保 管等流 程中 的权 利、义 务和职 责, 以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 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 则,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以 规范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基金管理人已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应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若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决策流程、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①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资产托管人签 订 《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②基金 管理 人应将 经董 事会批 准的 相关投 资决 策流程 、风 险控制 制度 以及 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相关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提 供给资 产托管 人, 资产 托管人对 资产管 理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以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比例 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确定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的,应 根据 《托管 协议 》及相 关补 充协 议的约 定向资 产托 管人 提供其 托管基 金拟 购买 中期票 据的数 量和 价格 、应划付 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 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 息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中 期 票 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 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 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 发现 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改 正,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电 话或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四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 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 的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是 否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及 债券托管 账户, 是否及 时、 准确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是否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 收, 是否 按照法 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 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五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规定开 立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和债 券托 管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基 金资产 没有到 达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到 的全部 资金存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存款 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规 定计息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制作、保 管和使 用。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资 、支 付赎 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存 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 支付, 并使 用交 通银行 企业网 上银 行( 简称“ 交通银 行网 银” )办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 币银行 账户结 算管 理办 法》、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例实 施细则 》、 《人 民币利率 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对 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即资 金交 收 账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通 过后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和 银行 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 理人负 责申 请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进行 交易 ,由 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 (2) 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相关 业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书面 通知( 以下 称“授 权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发送 指令的 人员名 单、 签字 样本、 预留印 鉴和 启用 日期, 注明相 应的 权限 ,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令时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有权发 送人 员( 以下简称 “被授 权人” )身 份的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授 权通 知应加盖 公章。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授权通 知后, 以电 话形 式向基 金托管 人确 认, 授权通知 自其上 面注明 的启 用日 期开始 生效, 在此 后三 个工作 日内基 金管 理人 应将授权 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通 知后, 将签 字和印 鉴与 预留样 本核 对无误 后, 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 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有 保密 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授 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人 在运 用基金 资产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 额、 账户、 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和 交易权 限内 发送 指令, 被授权 人应 按照 其授权权 限发送 指令。 指令 由 “ 授权通 知”确 定的 被授 权人代 表基金 管理 人用 传真的方 式 或其 他双方 认可 的方 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发送后 基金管 理人 及时 通过电话 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付款指 令并 确保基 金银 行账户 有足 够的资 金余 额,15:00 之后 发送付 款指令或 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 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对基金 管理人 在没有 充足 资金 的情况 下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可不予 执行, 并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因 为不执 行该 指令 而造成损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小 时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付 款指 令并 与基金 托管人 电话 确认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传输 不及时或 账户资 金不足 ,未 能留 出足够 的执行 时间 ,致 使指令 未能及 时执 行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由 此导 致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银行间 市场成 交单 加盖 预留印鉴 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 认其效力。 基金托 管人依 照“ 授权 通知” 规定的 方法 确认 指令的 有效后 , 在 规定 的有效期 内 执行 指令。 指令 执行 完毕后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仅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授权文 件对指 令 进 行表 面相符 性的形 式审 查, 对其真实 性不承担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或 超越权 限发 送指 令及交 割信息 错误 ,指 令中重 要信息 模糊 不清 或不全 等。基 金托 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 时,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错 误时 ,有 权拒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 易未生效, 则不 予 执行并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如交 易已 生效, 则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约 定形 式向 基金托管 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投 资指令 有可 能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的规 定, 应暂缓 执行指 令, 通知 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自 身原 因造成 未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正 常指令 执行 , 应 在发现 后及时 采取 措施 予以 弥 补,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对 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撤换被 授权 人员或 改变 被授权 人员 的权限 ,必 须提前 至少 三个 工作日 ,使用 传真 或双 方认可 的其他 方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加盖 公章 的被授权 人变更 通知, 注明 启用 日期, 同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管 人。被 授权 人变 更通知自 其上面 注明的 启用 日期 起开始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对授 权通知 的内 容的 修改自启 用日期 起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在 此后三 个工 作日 内将被 授权人 变更 通知 的正本送 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 指令发 送人 员的授 权, 并且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则 对于 在变 更通知 的启用 日期 后该 指令发 送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七 、交 易及 清算交 收安 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代表 基金 与被选 择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订 交易 单元租 用协 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将基 金交易 单元号 、佣 金费 率等基 本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 金管 理人的 资金 划拨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无误 后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行 ,不得 延误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资 金划拨 指令时 ,基 金银 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充 足的资 金。 基金 的资金头 寸不足 时,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令 。基 金管 理人在发 送划款 指令时 应充 分考 虑基金 托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间 和在途 时间 。在 基金资金 头寸充 足的情 况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对超 头寸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有权止 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 算以 转账形 式进 行。如 中国 人民银 行有 更快捷 、安 全、可 行的 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而发 生的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 证券 投资的 清算 交割, 由基 金托管 人通 过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 如因 基金托 管人的 自身 原因 在清算 上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赔 偿基金 的损失 ;如 果因 为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规定进 行证 券投 资而造成 基金投 资清算 困难 和 风 险的,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后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解决 ,基 金托管 人应给 予必 要的 配合,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基金托 管人 在完成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通知 的事 项后应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基 金无 法按时 支付 证券清 算款 ,按照 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录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日进 行核 对。每 日对 外披露 基金 份额 净值之 前,必 须保 证当 天所有 实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簿 上的 交易 记录完全 一致。 如果交 易记 录与 会计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造成基 金会计 核算 不完 整或不真 实,由 此导致 的损 失由 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承担 。基金 管理人 每一 交易 日以双方 认可的 方式在 当日 全部 交易结 束后, 将编 制的 基金资 金、证 券账 目传 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 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对传 递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 金的数据 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负责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购 资金 的到 账情况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在 T+3 日前将申购净额 (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 户。如 申购净 额未 能如 期到账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由 责任 方承 担。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责任方追 偿基金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 基 金托管人依据划款 指令在 T+3 日 (包含赎回 产生的应付费用) 划至 基金管理人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指定账户。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若赎回金额未能 如期划拨,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并 核 对 后 ,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分发 现金 红 利的 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依 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 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 划款时间。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八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关于 证券投 资基金 执 行<企 业会计 准则> 估值 业务及 份额净 值计价 有 关事项的 通知 》 及其他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以 约定 方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将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交易所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 债券 应收利 息后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间市场交易 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品种,按成本估值。 3、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法估 值。 5、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以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发现方 应及时 通知对 方, 以约 定的方 法、程 序和 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以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本基 金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金 管理人 。如 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对基 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 净值 计算错 误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处 理,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 本协 议第 八章“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 中估值方法的第 1-3 、5 进行处理时,若基 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 中没 有发 现,且 造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损 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就 实际 向投 资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由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 人按照 管理费 率和托 管 费率的 比例各 自承担 相 应的责 任;


(2)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失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以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4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理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有 新的规 定, 则按 新 的规 定执 行;如 果行业 有通 行做 法,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 且不损 害投资 者利 益的 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确保 核对一 致。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 公告。 半 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季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以约 定方 式将 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 核,并 将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 现双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因 ,进 行调 整,调整 以双方 认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 之日前 就相 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 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 具复核 确认 书( 盖章) 或以其 他双 方约 定的方 式确认 ,以 备有 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九 、基 金收 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 如下: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托管 人核 实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在至 少一 家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下 达收益 分配的 付款 指令 ,基金 托管人 按指 令将 收益分配 的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的 指定账 户, 并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分 配。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须载 明基 金收 益的范 围、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十 、基 金信 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信 息披 露办法 》及 中国证 监会 关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披露以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公开披露 前的基 金信息 、从 对方 获得的 业务信 息及 其他 不宜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 信息 披露的 文件 ,包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定 期报 告、临 时报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公告 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必 要的公 告文件 ,由 基金 管理人拟 定并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应按本 协议 第八条 第( 六)款 的规 定对相 关报 告进行 复核 。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公告 ,必须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和 《证 券时报》中选择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介发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易所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金 法》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出具 基金托 管情 况报 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 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十 一、 基金 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30%。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支付 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10%。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 或市场发生变化时,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人可 调整基金托管费率。此项调整 届时遵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四)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 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 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 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 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和《基金合同》、本 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 以拒绝支付。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十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登记机 构登 记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构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 基金管理人于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 述约定 时间 外,如 果确 因业务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商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十 三、 基金 有关文 件档 案的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签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时 将合 同文本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本 基金账 务处 理、 资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变更 后, 未变更 的一 方有义 务协 助接任 人接 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十 四、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 金管理 人形 成决 议,该 决议需 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公告: 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 时向临 时基 金管 理人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办理基 金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续, 临时基 金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接收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 金财产 进行 审计 , 并将 审计结 果予 以公 告,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审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 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后, 新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 理业务 前,原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需 采取 审慎措 施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不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造 成损失 ,并 有义 务协助 新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金 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 议,该 决议需 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公告: 基金托管 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务资料 ,及时 办理 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手 续,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者 临时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及 时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产总 值;


(7) 审计: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 基金财 产进 行审 计,并 将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后, 新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 产和基 金托管 业务 前, 原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需 采取审 慎措 施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不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造 成损 失,并 有义务 协助 新基 金托管人 或临 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原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按 上述程 序职 责终止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需 在六个 月内 选任 新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新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十 五、 禁止 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 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二) 除非 法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 托管协 议当 事人不 得用 基金 财产从事《基金法》 第七十 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 除《 基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 基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运 作过 程中任 何尚 未按有 关法 规规 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五)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在资金 头寸 不足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六) 在资 金头寸 充足 且为基 金托 管人执 行指 令留出 足够 时间的 情况 下,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符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 的指 令不得拖 延或拒绝执行。 (七) 除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令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八)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 得为同 一机 构,不 得相 互出资 或者 持有 股份。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行政 上、 财务上 互相独 立, 其高 级基金管 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九)《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十 六、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 产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8)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但 因 本基金 所持 证券的 流动 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 应就清算 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十 七、 违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 金法》 规定或 者本托 管协 议约 定,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害 的,应当 分别对 各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赔 偿责任 ;因 共同 行为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偿 责任 ,对 损失的 赔偿, 仅限 于直 接损失, 一方承 担连带 责任 后有 权根据 另一方 过错 程度 向另一 方追偿 。但 是发 生下列情 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规章、市场交易规则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情形; 如果由 于本 协议一 方当 事人( “违 约方” )的 违约行 为给 基金资 产或 基金 投资者 造成损 失, 而另 一方当 事人( “守 约方 ”)赔 偿了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另一 方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 失的扩 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步 扩大的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违反托 管协 议,给 另一 方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应承 担赔偿责任。 (四) 违约 行为虽 已发 生,但 本托 管协议 能够 继续履 行的 ,在最 大限 度地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继 续履行本 协议。 (五)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十 八、 争议 解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应 通过友 好协商 或者 调解 解决。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或者协 商、调 解不成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点 在上 海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十 九、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一) 基金 管理人 在向 中国证 监会 申请发 售基 金份额 时提 交的基 金托 管协 议草案 ,应经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双方盖 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字, 协议当 事人双 方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基金 托管协 议自 《基金 合同 》成立 之日 起成立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生效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日 起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 基金 托管协 议自 生效之 日起 对托管 协议 当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四) 基金 托管协 议一 式 六份 ,除 上报 有 关监 管机构 各一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二 十、 其他 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二 十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签 订 本托管 协议 经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认 可后 ,由该 双方 当事人 在本 托管 协议上 盖章, 并由 各自 的法定 代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字 或盖章 ,并 注明 本托管协 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页 无正 文 ,为 《金 鹰添益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签 字盖 章页 )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