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双利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新华 双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 赎 回业 务公告
公告 送 出日期 :2016 年 8 月 12 日
1. 公 告基本 信息
基金名称 新华双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新华双利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276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7 月13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新华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新华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6 年8 月15 日
赎回起始日 2016 年8 月15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新华双利债券 A 新华双利债券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2765 002766
2. 日 常申购 、赎 回业务的 办理 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
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 日 常申购 业务
3.1 申购金 额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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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500 元,追加 申购最
低金额为 1 元;投资者 在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 调整上述规定的申
购金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 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方
式 , 投资人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
列入基金财产。
A 类基金份额 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记为 M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0.80%
50 万元≤M <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3.3 其他与 申购 相关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上述费率和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并进行公告。
2
4. 日 常赎回 业务
4.1 赎回份 额限 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 于 100 份 基金份
额;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需一次
全部赎回。
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之 情况,
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的
赎回份额 及最低持有份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 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T<30 天 0.75% 0.10%
30 天≤T<1 年 0.10% 0
1 年≤T<2 年 0.05% 0
2 年以上 0 0
( 注:M 为认 购、 申购 金 额;T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 限,1 个 月以 30 日计 ,1 年以 365 日计 ,
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为 基金 合同生效 日或 申购 申请确 认日(含 )起至赎 回申请 确认日 ( 不含 )
止 )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大于或等于 30 日的 A 类
份额所收取赎回费用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手续费;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 赎回 相关的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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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 调整后的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上述费率和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
率,并进行公告。
5. 基 金销 售机构
5.1 直销 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赵志刚
公司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5.2 代销机 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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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珠海盈 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 、 奕丰金融服务 ( 深圳) 有限公司 、 浙江 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联
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基 金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 收益 公告的 披露 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从 2016 年8 月15 日起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本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本基 金管 理人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日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7.其 他需 要提示 的事 项
(1) 本公 告仅对 本基 金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等有关 事项 予以说 明。 投资者
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仔细阅读 2016 年 5 月 20 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和 《证 券时报 》上的 本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投 资者 亦可通 过本
公 司 网 站 (www.ncfund.com.cn ) 查 阅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和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资料。
(2) 对未 开设销 售网 点地区 的投 资者及 希望 了解本 公司 旗下管 理基 金其他
有关信息的投资者, 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8866) 垂询相关事
宜。
(3) 风险 提示: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以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
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