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互联金融(502036)

互联金融: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6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1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 要 (2016 年 第 1 期 ) 基金管理 人:大 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 六 年八月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2 重 要 提 示 大成中 证互 联网 金融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5 年 6 月 4 日证 监许 可 【2015 】1154 号文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 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 人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时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本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所载 内容截 至日 为 2016 年 6 月 29 日 (其 中人员 变动 信息 以公 告日 为准)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 一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 例 50% )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比 例 25% ) 三家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3 联系人 :肖 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工 学学 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尔 滨市委 、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2007 年 6 月 , 任 哈尔 滨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2008 年 8 月, 任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秘 书;2012 年 4 月,任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 长; 2012 年 11 月 至今, 任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 任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 副董 事长 , 国际法 学硕 士 。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 任职 于 共青团 河 南省委 ;1993 年 3 月至 12 月 ,任 职于 深圳 市国 际 经济与 法律 咨询 公司 ;1994 年 1 月至 6 月, 任 职于 深圳 市蛇 口律 师事务 所;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任 职于 蛇口 招商港 务股 份 有限公 司;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 先 后任 光大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方总 部研究 部研 究 员, 南方 总部 机构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债 券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资产 管 理总部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法 律合 规部 副 总经理 ,零 售交 易业 务总 部副总 经理 。 罗登攀 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 耶鲁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 具 注册 金融 分析 师(CFA) 、 金 融风 险管理 师 (FRM ) 资 格。 曾 任毕马 威 (KPMG ) 法 律诉 讼部资 深咨 询师 、 金 融部 资深咨 询师 , 以及 SLCG 证 券诉 讼和 咨 询公司 合伙 人 ;2009 年至 2012 年, 任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规 划委专 家顾 问委 员, 机构 部创新 处负 责人 , 兼 任国 家 “ 千 人计 划” 专 家; 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 中信 并购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执委 会委 员。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15 年 3 月起 兼任 大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2015 年 10 月起 兼任 大成 国际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周 雄 先 生 , 董 事 , 金 融 学 博 士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1987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 任厦 门大 学财经 系教 师;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8 月, 任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 厦门分 公司 经理 ;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 任人 民日 报 社事 业 发展局 企业 管理 处副 处长 ;1999 年 2 月至 今任 职于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历任副 总裁 、 总裁, 现任 中泰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 总裁 。 孙学林 先生 , 董 事, 博士 研究生 在读 。 具 注册 会计 师、 注 册资 产评 估师 资格 。 现任 中国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4 银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二部 董事 总经 理、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2012 年 6 月起 ,兼 任 镇江银 河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黄隽女 士, 独立 董事 , 经 济学博 士。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中 国人民 大学 经济 学院 院长 助理, 中国 人民 大学 艺术 品金融 研究 所副 所长 。 叶林先 生, 独立 董事 ,法 学博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商 法教 研室主 任 , 博士研 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学 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律 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吉敏女 士, 独立 董事 , 金 融学博 士, 现任 东北 财经 大学讲 师, 教研 室主 任, 东北财 经大 学金融 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东北 财经 大学 开发 金融研 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要 从事 金融 业产业 组织 结构 、 银 行业 竞 争方面 的研 究。 参与 两项 国 家自然 科学 基金 、 三 项国 家 社科基 金、 三项教 育部 人文 社会 科学 一般项 目 、 多 项省级 创新 团队项 目 , 并 负责撰 写项 目总结 报告 , 在 国内财 经类 期刊 发表 多篇 学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现 任英 国牛 津大 学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 和北京 大学光 华管理 学院 讲席教 授(博 士生导 师) , 金融系 联合系 主任, 院长 助理, 北京大 学国家 金融 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在 美国 哈佛 大学 商学 院任教 十多 年, 并兼 任哈 佛大学 费正 清东 亚研究 中心 执行 理事 。 监事会 : 陈希先生 ,监 事长, 中国 人民大学 经济 学专业 研究 生,高级 经济 师。2006 年 被亚洲 风 险与危机 管理 协会授 予“ 企业风险 管理 师”资 格。2007 年 起任中 国银河 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 常务 副总 裁( 至 2012 年 7 月) 、 党委 委员 ;2010 年 7 月起 ,兼 任吉 林 省国家 生物 产 业创业 投 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兼总 经理 、 吉林 省国 家汽车 电子 产业 创业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 董事,2012 年 6 月起 ,兼 任镇江 银河 创业 投资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2012 年 7 月 起至今 ,任 中 国银河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蒋卫强 先生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 任杭 州益 和电脑 公 司开发 部软 件工 程师 。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 任杭州 新利 电子 技术 有限 公司电 子商 务 部高级 程序 员。1999 年 8 月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信息 技术 部系 统开发 员、 金 融工程 部高 级工 程师 、 监 察稽核 部总 监助 理、 信息 技术部 副总 监、 风险 管理 部副总 监 , 现任 风险管 理部 总监 。 吴萍女 士, 职工 监事, 文 学学士 。1991 年至 1992 年 任中国 农业 银行 深圳 分行 国际业 务 部会计 。1993 年至 1998 年任日 本三 和银 行深 圳分 行单证 部、 信贷 部主 任。1999 年至 2009 年任普 华永 道会 计师 事务 所深圳 分所 审计 部经 理、 高级经 理。2010 年 6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5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计 划财 务部高 级会 计师 、总 监助 理,现 任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监。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杜鹏女 士 , 督 察长 , 研 究 生学历 。1992 年-1994 年 , 历 任原 中国 银行 陕西 省 信托咨 询 公司证 券部 驻上 交所 出市 代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任 广东省 南方 金 融服务 总公 司投 资基 金管 理部证 券投 资部 副经 理 、 广 东华侨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资 产管 理 部经理 ;1998 年 9 月 参与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筹建;1999 年 3 月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2009 年 3 月—2015 年 7 月兼 任大 成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肖剑先 生, 副 总经 理, 公 共管理 硕士。 曾任 深圳 市 南山区 委 (政 府) 办 公室 副主任, 深 圳市广 聚能 源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兼广 聚投 资控 股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 经理, 深圳市 人民 政 府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副处 长、 处长 。2015 年 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 温智敏 先生 , 副总经 理 , 哈佛大 学法 学博 士。2000 至2002 年 就职 于Hunton & Williams 美国及 国际 律师 事务 所,2002 至2006 年 任中 银国 际 投行业 务副 总裁 ,2006 至2009 年任 香 港三山 投资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2009 至2014 年任 标准 银行亚 洲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兼 中国 投 行业务 主管 。2015 年4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出 任首 席战 略官 ,2015 年8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周立新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大学本 科学 历。 曾任 新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 新疆 精河 县团委 副书 记 、 新疆 精河 县人民 政府 体改 委副 主任 、 新 疆精 河县 八家户 农场 党委书 记 、 新 疆 博尔塔 拉蒙 古自 治州 团委 副书记 及少 工委 主任 、江 苏省铁 路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 江苏省 铁路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控 股企 业及 江苏 省铁 路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控股 企业负 责人 、 中 国华闻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燃气战 略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2005 年 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历 任客 户服 务中 心总 监助理 、 市 场部 副总 经理 、 上海 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客户服 务部 总监 兼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公 司助理 总经 理 ,2015 年8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苏秉毅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 证券 从业 年 限 12 年 。2004 年 9 月至 2008 年 5 月 就职于 华 夏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运作部。2008 年加 入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产品设计 师、 高级产 品设 计师 、 基 金经 理助理 、 基 金经 理。2012 年8 月28 日至2014 年1 月 23 日担 任大 成中 证500 沪市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4 年1 月24 日至2014 年 2 月 17 日任 大成 健康 产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2 年 2 月 9 日至 2014 年 9 月 11 日 担任 深证 成 长 4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及大 成深 证成 长40 交易型 开放 式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6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金 经理 。2012 年 8 月24 日 起任 中证500 沪市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8 月 25 日兼 任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2 月 7 日起 任大 成中 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2015 年 6 月 5 日起任 大成 深证 成份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5 年 6 月 29 日起 担任 大成中 证互 联网 金融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3 月4 日 起担 任大 成核 心双 动力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大成 沪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现 任数 量与 指数 投资 部副总 监。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国籍 :中 国 夏高先 生, 工学 博士, 证 券从业 年 限 5 年。2011 年1 月至2012 年5 月 就职 于 博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股 票投 资部投 资分 析员 。2012 年 7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数量投 资部 高级 数量 分析 师及基 金经 理助 理 。2014 年12 月6 日起 任大 成中 证 红利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6 月29 日起 担任 大成 中 证互联 网金 融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6 年 2 月 3 日 起担任 大成 中 证360 互联 网+大 数据100 指数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国籍 :中 国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公司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10 名 成员 组成 ,设 股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1 名 ,其他 委 员 9 名 ,名 单如 下: 罗登攀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 大成 国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股 票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 ; 李 本刚, 基金经 理, 股票 投资 部总 监,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王文 祥, 研究部 总监 兼任 社保 基金 及机构 投资 部总 监, 股票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周德 昕 , 基金 经理, 股票投 资部 成长 组投 资总 监,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孙蓓 琳, 基金 经理, 股票投 资部 混 合组投 资总 监, 股票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石 国武, 基金经 理, 股票 投资 部价 值组投 资总 监, 股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苏秉 毅, 基金 经理, 数量 与指数 投资 部副 总监 , 股 票投资 决策 委 员会委 员; 徐 彦, 基 金经 理, 股 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于 雷, 交易管 理部 总监, 股 票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蒋 卫强 ,风险 管理 部总 监, 股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6 年3 月 末, 中国 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198 人, 平均 年龄30 岁,95% 以上 员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 生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 称。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 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 资 产 、保 险 资产 、 社会 保 障 基 金、 企 业年 金 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基 金、证 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划 、证 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理 计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 基金 公司特定 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 户资 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 系,同 时 在国内 率先 开展 绩效 评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可以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服 务 。 截至2016 年3 月 ,中 国工商 银行共托 管证 券投资 基金555 只。自2003 年以 来,本 行连续十 一 年获得 香港 《 亚洲 货币 》 、 英国 《全 球托 管人 》 、 香港 《财 资》 、 美 国 《环 球金 融 》 、 内地 《证 券时报 》 、 《上 海证券 报 》 等境内 外权 威财 经媒 体评 选的49 项最 佳托 管银 行大 奖; 是获 得奖 项 最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优 良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 泛好评 。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责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8 托管 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按 照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 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9 五、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 八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的SAS70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审阅后,2015 年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第九 次 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审阅获 得无保 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报 告,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我 行托 管 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内部 控制 方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 也 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已 经与 国 际 大型托 管银行 接轨, 达到 国际先 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 阅已经 成为年度 化、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 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10 (3 )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 )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 线” 、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 )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 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11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 )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 )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六、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 资对 象、 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据等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上 述监督 内容 的约定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12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 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违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 改正 , 如基金 管理 人未能 在通 知 期 限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相 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 .直 销机 构: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王 为开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免 长途 固话 费) (1)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13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电话: 0755-22223523 、0755-22223555 、0755-22223556 联系人 :肖 成卫 、 白小 雪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5/83195232 邮编:518040 2 .代 销机 构 1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服电 话:95588 联系人 :陶 仲伟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3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14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4 、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5 、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田 春慧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7018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6 、洛 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7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15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8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9 、中 国银 河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 、申 万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亮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16 11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联系人 :夏 中苏 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12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网址:www.swsc.com.cn 13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4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17 网址:www.xcsc.com 15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6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石 路爱 河桥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288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17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18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 :刘 晨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18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9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网址:www.nesc.cn 20 、南 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大 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客服电 话:025-83367888 联系人 :石 健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64032 网址:www.njzq.com.cn 21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22 、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19 联系人 :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客服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23 、华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24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蔡一 兵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 -84403333 400-88-35316 联系人 :郭 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25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联系电 话: 0371 —69099882 联系传 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26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27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 3号 投资 广场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东 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95531 免费服 务热 线:95531 联系人 :梁旭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28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29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 表: 王宜 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2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30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大 厦 26 楼 (邮 政编 码:200122 )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客服电 话:021-68761616-8125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网址:www.tebon.com.cn 31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32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33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22 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34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周 俊 网址:www.jhzq.com.cn 35 、国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客服电 话:400-888-8100 ( 全国) 、96100 ( 广西 ) 法定代 表人 :刘峻 联系人 :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36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法人代 表: 赵大 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7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75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23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38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39 、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人代 表: 徐刚 联系人 :郭 晴 联系电 话:0752-211939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40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联系人 :徐 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1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24 传真:021-64383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2 、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联系人 :徐 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43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法人代 表: 凌顺 平 联系人 :林 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站地 址 www.5ifund.com 44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45 、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25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站: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46 、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 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010) 5937 8982


传真:(010) 5937 8907


联系人 :程 爽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26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 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俞伟敏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俞 伟敏 四 、基 金的名 称 大成中 证互 联网 金融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五 、基 金的类 型 契约型 六 、基 金的运 作方 式 开放式 七 、基 金份额 的分 类与净 值计 算规则


(一) 基金 份额 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 括大 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 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基础 份额 ( 简 称 “ 互联 网金 融份 额 ” ) 、 大 成中证 互联 网金 融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之稳 健端 份额 (简 称 “ 互 联网金 融A 份额 ”) 与大 成中证 互联 网金 融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之杠 杆端 份额 ( 简称 “互 联网金 融B 份额 ”)。 三 类基金 份额 分配 不同 的基 金代码 , 所代 表的基 金资 产合并 运作 。 其 中,互 联网 金 融A 份 额、 互联网 金 融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配 比始 终保 持 1 ∶1 的 比率不 变。 根据基 金份 额登 记托 管账 户的不 同, 基础 份额 分为 场外份 额与 场内 份额 , 共 用同一 个基 金代码 。 其中 , 场 外份 额 登记托 管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下 ; 场 内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27 份额登 记托 管在 证 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上海证 券账 户下 。 (二)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分 离与配 对转 换规 则


本基金 通过 场外 、 场 内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基 金发 售结束 后 , 投 资者成 功认 购的场 外 份 额将确 认为 场外 互联 网金 融份额 ; 投资 者成 功认 购 的场内 份额 将按 照 2:4:4 的 比例分 别确 认 为互联 网金 融份 额、 互联 网金融 A 份额 与互 联网 金 融 B 份额 ,场 外的 互联 网 金融份 额与 场 内的三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合 并运 作。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互 联网 金融份 额接 受场 内与 场外 的申购 和赎 回 ; 其中 , 场 内互联 网金 融份额 可根 据证 券交 易所 的相关 规则 上市 交易 。互 联网金 融 A 份 额与 互联 网 金融 B 份 额只 可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不接 受申 购或 赎回 。


投资者 可在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互联 网金 融份 额 , 投 资者 可选择 将其 场内 申购 的互 联网金 融 份额 按 1:1 的 比例 分拆 成 互联网 金 融 A 份 额和互 联 网金 融 B 份额 。 投资 者可 按 1:1 的 配比 将 其持有 的互 联网 金融 A 份 额和互 联网 金融 B 份额 申 请合并 为场 内互 联网 金融 份额后 赎回 或 卖出。


投资者 可在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互联 网金 融份 额。 场外 申购的 互联 网金 融份 额不 进行分 拆 。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场外 互联网 金融 份额 跨系 统转 托管至 场内 并申 请将 其按1:1 的比例 分拆 成互联 网金 融 A 份额和 互 联网金 融 B 份 额后 上市 交 易。


无论是 定期 份额 折算 , 还 是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 有关 本基金 的份 额折 算详 见本 招募说 明 书 “十八 、 基金 份额折 算” ) , 其 所产 生的 互联网 金融 份额不 进行 自动 分离 。 投 资者可 选择 将 上 述折算 产生 的场 内互 联网 金融份 额 按 1:1 的比 例分 拆为互 联网 金 融 A 份额 和 互联网 金 融 B 份额。 (三) 互联 网金 融 A 份 额 和互联 网金 融 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规则


根据互 联网 金融A份 额和 互 联网金 融B 份额 的风 险和 收 益特性 不同 , 本基 金份 额所 分离的 两类基 金份 额互 联网 金融A 份额和 互联 网金 融B 份额 具 有不同 的参 考净 值计 算规 则。


在本基 金的 存续 期内 , 本基 金将在 每个 工作 日按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参考 净值 计算 规则对 互 联网金 融A份额 和互 联网金 融B份额 分别进 行 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计算 ,互联 网金 融A份额 为低 风险且 预期收 益相对 稳定 的基金 份额; 互联网 金融B 份额为 高风险 且预期 收益 相对较 高的基 金份额 。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互联 网金融A份 额和 互联 网金 融B份额 的参 考净 值计 算规 则 如下: 1 、互联 网金融A 份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 率为“ 同期银行 人民币一 年期定 期存款利 率(税 后)+4.00% ” 。 同 期银 行人 民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以当年1月1 日实 际生 效的 、 中国 人民 银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28 行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为准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所在 年度的 年基 准 收益率 为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实际 生效 的、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年 期存 款基 准利率 ( 税后 )+4.00% ” 。 约定年 基准 收益 率具 体以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的结 果为 准。 年基 准收 益均以1.0000 元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如果 未来 中国 人 民银行 不再 发布 金融 机构 人民币 一年 期存 款基准 利率 ,则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当时 市场 调整 约定年 基准 收益 率的 构成 ; 互联网金融A 份额累 计约 定应得收益按 依据互联 网 金融A 份 额约定年基 准收 益率计算的 每日收 益率 和截 至计 算日 互联网 金融A 份额 应计 收 益的天 数确 定 ; 2、每 2 份互 联网 金融 份额 所对应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等 于1份 互联 网金 融A 份额 与1份互 联网 金融B 份 额所 对应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之和 。 3 、互联 网金融A 份额在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计 算日应计 收益的天 数按自 上一次基 金份额 折算基 准日 (不 含当 日) 至计算 日 ( 含当 日) 的实 际天数 计算 ; 若 之前 未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折算 , 则 互联 网金融A 份额 在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计 算日 应计 收益 的天数 应按 照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含当 日) 至计算 日( 含当 日) 的实 际天数 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互联 网金 融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约定 应得 收益, 极 端情况 下, 互联 网金 融 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能会面 临无 法取 得约 定应 得收益 甚至 损 失本金 的风 险。 (四)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 按照 互联网 金融A份 额和 互联 网 金融B 份额 的参 考净 值计 算 规则依 据以下 公式 分别 计算 并公 告T 日互 联网 金融份 额 、 互 联网金 融A 份额 和互 联网 金 融B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参 考净 值:


1 、互 联网 金融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值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T 日 互 联 网 金 融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T 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总 数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T 日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为 互联网 金融A份 额、 互 联网 金融B 份 额和互 联网 金融 份额 的份 额数之 和。 2 、互 联网 金融A 份额 和互 联网金 融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计 算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29 设 T日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 参 考净值 计算 日 , t=min{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含 当日 ) 至T 日 (含 T日) , 自最 近一 次基金 份 额折算 基准 日( 不含 当日 ) 至T 日 (含T 日)} ; NAV 互 联 网 金 融 为T 日每 份互 联网金 融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A NAV 互 联 网 金 融 为T 日 互 联网 金融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NAV 互 联 网 金 融B 为T 日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R 为 互联网 金融A份额约 定年基 准收益 率 ;若R 在截 止计算 日互联 网金融A份额 应计收 益 期内发 生调 整, 则分 段计 算互联 网金 融A 份额 累计 应 得约定 收益 。 互联网 金融 份额 、 互联 网 金融 A 份额 和互 联网 金 融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参 考净值 的 计算, 均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 特别的 , 在基 金运作 的折 算基准 日 , 用 于计算 互联 网金融 份额 、 互联网 金 融A 份额 和互 联网 金融B 份 额折 算比 例的 基 金份额 净值/参 考净 值 保 留 到小数 点 后 8 位, 小数 点 后第 9 位 四舍 五入。 T 日的 互联 网金 融 A 份额 和互联 网金 融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计 算 , 并在 T+1 日与 互联 网金 融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一同 公告。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参 考净 值均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如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 、基 金的上 市交 易 (一)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本基 金符合 法律 法规 和上 海证 券交易 所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的情况 下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申 请互 联网 金融 份额 、互联 网金 融 A 份 额、 互 联网金 融 B 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二)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三)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互联网 金融 份额 、 互联 网金 融 A 份 额与 互联 网金 融 B 份额已 于 2015 年 7 月 7 日 在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四)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30 本基金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循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等 有关 规定 。 (五)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按照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有关 规定办 理。


(六)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上 市


基金份 额的 停复 牌、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 市按照 《基 金法 》 相 关规 定和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七)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及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对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规 定 内容进 行调 整的 ,基 金合 同相应 予以 修改 ,且 此项 修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八) 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增加 了基 金上 市交 易的新 功 能,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当 的程 序后 增加 相应 功能。 九 、互 联网金 融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金 的互 联网 金融 A 份 额、互 联网 金融 B 份额 不 接受投 资者 的申 购与 赎回 ,只上 市 交易, 但可 按 1 :1 比 例申 请合并 为场 内互 联网 金融 份额后 再申 请场 内赎 回; 本基金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者可 通过 场内或 场外 两种 方式 对互 联网金 融份 额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投资者办理互联网金 融份 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 务的 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 资格且经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 投资 者 需使用 上海 证券 账户 , 通 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理 互联 网金 融份 额场 内申购 、 赎 回业 务。


投资者办理互联网金 融份 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 务的 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 销机 构和场外 代销机 构 。 投 资者 需使 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办理 互联网 金融 份 额场外 申购 、赎 回业 务。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场内 、 场 外代 销机 构办 理互联 网金 融份 额申 购、 赎回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场内 、 场外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互联 网金 融份额 的申 购 和赎回 。 本基 金场内 、 场 外代销 机构 名单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他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者可以 通过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31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为互 联网金 融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 场内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交 易时 间, 场外 业务 办理 时间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规 定为准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 期 货交 易市 场、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互联 网金 融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或者转 换。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且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的 ,其 申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互联 网金融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本基金 已 于 2015 年 7 月 7 日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 转换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互联 网金 融份 额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场外 赎回遵 循“先 进先 出”原则 ,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场 外销 售机构 赎回 互联网 金 融份额 时按 照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 投资 者通 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互 联网 金融份 额的 场内 申购 、 赎 回业务 时, 需遵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 若相 关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对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按 新规定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32 的申请 。


投资者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登 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回 生效 。 投 资者 在提 交申购 申请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互联网 金融 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 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 提交 的 有效申 请, 投资 者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 赎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 对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立 。 若申 购不 成立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者,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该 退回 款项产 生的 利息 等损 失。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银行 账户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本 基金 场内 单笔 申购 的 最低金 额为 50,000 元( 含 申购费 ) , 超过 50,000 元 的应为 1 元的整 数倍 (以 上金 额均 含申购 费) ;场 外单 笔申 购 的最低 金额 为 1000.00 元 (含申 购费 ) 。 各 代 销 机 构 对本 基 金 最 低申 购 金 额 及 交易 级 差 有 其他 规 定 的 , 以各 代 销 机 构的 业 务 规 定为 准。 2 、 本基 金场 内单 笔赎 回的 最低份 额 为 50,000 份; 场 外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时, 可 申 请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 全部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 可以 对投资 者每 个交 易账 户的 最低基 金份 额 余额以 及每 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做 出规 定,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见有 关公 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33 赎回的 份额 、 最 低基 金份 额余额 和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上限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 在调 整生效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至 少在一 家指 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 、申 购费 率 (1) 场外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场外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 , 需 交纳申 购费 用, 费率 按申 购金额 递减 。 投 资人 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场 外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 心 申购互联网金融份额 的 养老金客户申 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 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36%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18%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12%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除上述 养老 金客 户外 ,其 他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场外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额 M ( 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60%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4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基金份 额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因 红利自 动再 投资 而产 生的 基金份 额, 不收 取相 应的 申购费 用。 (2) 场内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不收 取场 内申 购费 用。 2 、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率随 投资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具体 赎回 费率 结构 如下 表所示: 场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 值 0.5 %,场 外 赎 回费 率见 下表 。 持有基 金时 间 T 赎回费 率 T <1 年 0.50%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34 1 年≤T <2 年 0.25% T ≥2 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不低 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相 关手 续费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申 购采 用金 额申 购的 方式, 投资 者在 申购 时支 付申购 费用 , 申 购费 率随 申购金 额的 不同而 有所 不同 。计 算公 式为: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 ( 非养 老金 客户) 申购 互联 网金 融份 额 100,000 元, 申购 费率 为 1.20%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4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20%)=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 额=98,814.23/1.045 =94,559.07 份 即:该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45 元, 则 可得 到 94,559.07 份 基金 份 额。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采用 “ 份 额赎 回 ” 方 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算 公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35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10 万 份 基金份 额 , 对 应的 赎回 费 率为 0.5%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是 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016 =101,600 元 赎回费 用 = 101,600× 0.5% =508 元 净赎回 金额 = 101,600 -508 =101,092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金 10 万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16 元,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1,092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基金份 额净 值= 开 放日 收市 后基金 资产 净值÷ 当日 基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 场 外申购 涉及 金额 、 份 额的 计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 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申购 涉及 金额 的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 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申 购涉 及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采用 截位 法保留 到整 数位 , 整数 位后 小数部 分的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还 至投 资 者资金 账户 。 5 、净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净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 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 扣除 相应的费 用, 赎回 净金 额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地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 特 定职业 的投 资人 以及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交 易 、 电 话交易 等 )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 后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 率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36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结算业 务 , 按 照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并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基金 管理人 认定 的其 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 、当一 笔新的 申购申 请被 确认成功 ,使 本基金 总规 模超过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本基金 总 规模上 限时 ; 或 使本 基金 当日申 购金 额超 过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时 ; 或 该投 资者累 计持 有 的 份额 超过 单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上限 时 ; 或 该投 资者 当日 申购金 额超 过 单个投 资者 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时 。


7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登记 结算 机构、 销售 机构、支 付结 算机构 等因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 基金 销 售支付 结算 系统 、 基 金登 记 系统、 基金 会计 系统 等无 法 正常运 行。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 除第 4 、6 项 外)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投 资者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该 退回 款项产 生的 利 息等损 失。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予 以 公 告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37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本基 金的资 产组合 中的 重要部分 发生 暂停交 易或 其他重大 事件 ,继续 接受 赎回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6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7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结算机构 因技 术故障 或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注 册登记 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无 法正常 运行 。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 或暂 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 申请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连 续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巨 额赎 回 , 延期支 付最 长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互联网 金融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一 开放 日全 部基 金份 额(包 括互 联网 金融 A 份 额、互 联网 金融 B 份额 和 互联网 金融 份 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38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全 部基 金份 额( 包括互 联网 金 融 A 份额 、 互联网 金 融 B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互联 网金 融份 额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场 内赎 回申请 按照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相应 规则 进行 处理 ;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份额 的申 请的 处理方 式遵 照相 关的 业务 规则及 届时 开 展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3) 暂停 赎回 :互 联网 金 融份额 连 续 2 个开 放日 以 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互联 网金 融份 额的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的互联 网金 融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 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39 十 、基 金份额 的转 托管及 其他 业务


(一)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和跨 系统 转托 管


1 、系 统内 转托 管


(1)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 登记 系统内 不同 销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登记的 行为 。


(2)基 金份额 登记在 登记 系统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变更办理 互联 网金融 份额 赎回业 务 的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 须办理 已持 有互 联网 金融 份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


(3)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 办理互 联网 金融份 额 场内赎 回或 互联 网金 融份 额、互 联网 金融 A 份额 和 互联网 金融 B 份额 上市 交 易的会 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时 ,须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


2 、跨 系统 转托 管


(1)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互 联网金融 份额 在登记 系统 和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2)互 联网金 融份额 跨系 统转托 管 的具 体业务 按照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及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规 定办理 。


3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 相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取 转托 管费 。


4 、处 于募 集期 内的 基金 份 额不能 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


(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 或 者是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国 家有权 机关 要求 的划 转主 体。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或 者以 其他 方式处 分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40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互 联网 金融 份额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 理人在 届时 发布 公告 或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互联 网金 融份 额定期 定额 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告 或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额 。 (四)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 (五)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互联网 金融 份额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并 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 关机构 。


十 一、 基金份 额的 配对转 换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互联 网金 融 A 份 额、 互 联网金 融 B 份 额的 存续 期 内,基 金 管理人 将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理 配对 转换 业务 。


(一) 配对 转换 是指 本基 金的互 联网 金融 份额 与互 联网金 融 A 份 额、 互联 网 金融 B 份 额之间 的配 对转 换, 包括 以下两 种方 式的 配对 转换 :


1 、分 拆


分拆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每 2 份 互联 网金 融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申 请转 换成 1 份互 联网金 融 A 份额 与 1 份 互 联网金 融 B 份 额的 行为 。


2 、合 并


合并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 每 1 份互 联网 金 融 A 份额与 1 份互 联网 金 融 B 份额 申请转 换 成 2 份 互联 网金 融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的 行为 。


(二)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 理机构


配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机构 见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配 对转 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 业场 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 方式 办理配对 转换。 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 基 金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配 对转换 的业 务 办理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41 (三)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 理时间


配对转 换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不超 过 6 个月 的时 间内 开始办 理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开始办 理 配对转 换业 务的 具体 日期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 日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配对 转换时除 外) , 具体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 见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若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配 对转 换业 务的办 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公告 。


(四) 配对 转换 的原 则


1 、配 对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2 、 申请 分拆 为互 联网 金融 A 份 额和 互联 网金 融 B 份 额的场 内互 联网 金融 份额 必须是 偶 数。 3 、 申请 合并 为互 联网 金融 份额的 互联 网金 融 A 份 额 与互联 网金 融 B 份 额必 须 同时配 对 申请, 且基 金份 额数 必须 同为整 数且 相等 。


4 、互联 网金融 份额的 场外 份额如需 申请 进行分 拆, 须跨系统 转托 管为互 联网 金融份 额 的场内 份额 后方 可进 行。


5 、 份 额配 对转 换应 遵循 届 时相关 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登记 机 构或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可视 情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并在 正式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五) 配对 转换 的程 序


配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 相关机 构发 布的 最新 业务 规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 告。


(六) 暂停 配对 转换 的情 形


1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基金 登记机构 、配 对转换 业务 办理机构 因异 常情况 无法 办理配 对 转换业 务。


2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继续 接 受配对 转换 可能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3 、法 律法 规、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配对 转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指定 媒介刊 登 暂停配 对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在暂停 配对 转换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配 对转 换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 照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七)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 理费用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42 投资者 申请 办理 配对 转换 业务时 , 配 对转 换业 务办 理机构 可酌 情收 取一 定的 佣金, 具体 见相关 业务 办理 机构 公告 。


(八)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基金登 记机 构调 整上 述规 则, 基 金合 同将 相应 予以 修改, 且此 项修改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十二 、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力争 将日 均跟 踪偏 离度控 制在 0.35% 以 内, 年跟 踪误 差控 制在 4% 以内 。 十三、基 金的 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含 中小 板、创 业板股 票及其 他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股指期 货、 权 证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它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其 中投 资于 标的指 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如果法 律法规对该比 例要求有变 更的,以变更 后的比例为 准,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会 做 相应调 整。 十四、基 金的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方 法 , 按 照成 份股 在标 的指数 中的 基准 权重 构建 指数化 投 资组合 ,并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化进 行相应 调整 。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或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 发 、 分红等 行为 时 , 或因 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等对 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 响时 ,或因 某些 特殊 情况 导致 流动性 不足 时 ,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 有效 复制和 跟踪 标的 指数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投资 组合 管理进 行适 当 变通和 调整 ,力 求降 低跟 踪误差 。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43 本基金力争互联网金 融份 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 跟踪 偏离度不 超过 0.35 % ,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如因 指数 编制 规则调 整或 其他 因素 导致 跟踪偏 离度 和 跟踪误 差超 过上 述范 围 , 基 金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 避免跟 踪偏 离度 、 跟踪 误差 进一步 扩 大 。


1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本基金 在建 仓期 内, 将按 照标的 指数 各成 份股 的基 准权重 对其 逐步 买入 , 在 力求跟 踪误 差最小 化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可采 取适 当方 法, 以降 低买入 成本 。 当 遇到 成份 股停牌 、 流 动性 不 足 等 其 他 市场 因 素 而 无法 依 指 数 权 重购 买 某 成 份股 及 预 期 标 的指 数 的 成 份股 即 将 调 整或 其他影 响指 数复 制的 因素 时, 本基 金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 结 合研 究分析 ,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适 当调整 ,以 期在 规定 的风 险承受 限度 之内 ,尽 量缩 小跟踪 误差 。


(2)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调 整 本基金 所构 建的 股票 投资 组合将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调 整 , 本基金 还将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申购 赎回变 动情 况 , 对其 进行 适时调 整 , 以 保 证互联 网金 融份 额净 值增 长率与 标的 指数 收益 率间 的高度 正相 关和 跟踪 误差 最小化 。 基金 管 理 人 将 对 成 份股 的 流 动 性进 行 分 析 , 如发 现 流 动 性欠 佳 的 个 股 将可 能 采 用 合理 方 法 寻 求替 代。 由于 受到 各项持 股比 例限制 , 基金 可能不 能按 照成份 股权 重持 有成 份股 , 基 金将 会采 用 合理方 法寻 求替 代。


1 )定 期调 整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调整 规则 和备选 股票 的预 期, 对股 票投资 组合 及时 进行 调整 。


2 )不 定 期 调整


根据指 数编 制规 则, 当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因 增发 、 送 配等股 权变 动而 需进 行成 份股权 重新 调整时 ,本 基金 将根 据各 成份股 的权 重变 化进 行相 应调整 ;


根据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情况,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 行调整 ,从 而有 效跟 踪标 的指数 ;


根据法 律 、 法 规规定 , 成 份股在 标的 指数 中的 权重 因其它 特殊 原因 发生 相应 变化的 , 本 基金可 以对 投资 组合 管理 进行适 当变 通和 调整 ,力 求降低 跟踪 误差 。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流动 性管 理需要 , 选 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进 行配 置。 本 基金 债券投 资组 合将 采用 自上 而下的 投资 策略 , 根 据宏 观经济 分析 、 资 金面 动向 分析等 判断 未来 利率变 化, 并利 用债 券定 价技术 ,进 行个 券选 择。


3 、股 指期 货、 权证 等投 资 策略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44 本基金 可投 资股 指期 货、 权证和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金融 衍生 产品 。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主要 选择 流动性 好 、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 本基 金力 争利 用股 指期 货的杠 杆作 用, 降低 申购 赎回时 现金 资产 对投资 组合 的影 响及 投资 组合仓 位调 整的 交易 成本 ,达到 稳定 投资 组合 资产 净值的 目的 。


本基金 通过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基本 面的 研究 , 并 结合 权证定 价模 型及 价值 挖掘 策略、 价差 策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等寻 求权 证 的合 理估 值水 平, 追求稳 定的 当期 收益 。


十 五、 基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95% × 中证 互联网 金融 指数收 益率 +5% ×商 业银 行税后 活期 存款利 率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中 证互 联网 金融 指数 的编制 及发 布 , 或 中证 互联 网金融 指 数由其 他指 数替 代 , 或 由于 指数编 制方 法等 重大 变更 导致中 证互 联网 金融 指数 不宜继 续作 为 标的指 数 , 或 证券市 场有 其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 适合 投资的 指数 推出 时,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取得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并在 履行 适当 的程序 后, 变更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并 相应 地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而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标的指 数更 换后 , 业 绩比 较基准 随之 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需要 替换 或删 除基金 名称 中与原 标的 指数 相关 的商 号或字 样。 十 六、 基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其风 险收益 特征 与标 的指 数所 代表的 市 场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相 似, 属于 证券 投资基 金中 预期风 险较 高 、 预期 收益 较高的 品种 。 从 本基金 所分 离的 两类 基金 份额来 看, 互联 网金 融 A 份额具 有低 预期 风险 、预 期收益 相对 稳 定的特 征; 互联 网金 融 B 份额具 有高 预期 风险 、预 期收益 相对 较高 的特 征。 十 七、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 规 定, 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中 的 财务指 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大 遗漏 。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45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取自大 成 中 证互 联网 金融 指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 告, 截 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124,613,817.89 94.27 其中: 股票 124,613,817.89 94.2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300,160.01 5.52 8 其他资 产 270,057.58 0.20 9 合计 132,184,035.48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8,301,702.48 21.53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516,183.50 3.4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733,862.40 0.5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51,851,661.44 39.44 J 金融业 25,204,217.50 19.17 K 房地产 业 8,430,832.42 6.4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5,575,358.15 4.2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46 合计 124,613,817.89 94.79 (1)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 积极投 资。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300104 乐视网 174,549 8,100,819.09 6.16 2 600271 航天信 息 80,279 4,672,237.80 3.55 3 601166 兴业银 行 270,700 4,203,971.00 3.20 4 600177 雅戈尔 273,158 4,130,148.96 3.14 5 600109 国金证 券 283,800 4,095,234.00 3.11 6 601318 中国平 安 125,900 4,004,879.00 3.05 7 600570 恒生电 子 67,200 3,920,448.00 2.98 8 002385 大北农 326,397 3,851,484.60 2.93 9 000001 平安银 行 359,800 3,828,272.00 2.91 10 601555 东吴证 券 281,803 3,778,978.23 2.87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未 投 资股指 期货 。 (2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主要 选择 流动性 好 、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 本基 金力 争利 用股 指期 货的杠 杆作 用, 降低 申购 赎回时 现金 资产 对投资 组合 的影 响及 投资 组合仓 位调 整的 交易 成本 ,达到 稳定 投资 组合 资产 净值的 目的 。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47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2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3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出 现本 期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 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 (3 )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13,458.7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850.14 5 应收申 购款 154,748.6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0,057.58 (4 ) 报告 期末 基金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104 乐视网 8,100,819.09 6.16 重大事 项 2 600271 航天信 息 4,672,237.80 3.55 重大事 项





(6 ) 由于 四舍 五入 原 因,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48 十 八、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交易 基金 的各 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收 益 水平要 低于 所列数 字。 (一) 本报 告期 基金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5.6.-2015.12.31 -7.20% 3.27% -14.05% 3.24% 6.85% 0.03% 2016.1.1-2016.3.31 -17.75% 3.46% -17.10% 3.17% -0.65% 0.29% 2015.6.2-2016.3.31 -23.68% 4.38% -28.75% 3.21% 5.07% 1.17%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金 累计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变动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 益率变 动的 比较 : 大成 中 证互 联网 金融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累 计份 额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的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2015 年 6 月 29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49 注:1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截 至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处于 建仓 期。 2、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5 年6 月29 日, 截至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未 满一年 。


十 九、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标 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0 、基 金的 上市 费和 年费 ;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50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1.0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据 与管 理人核 对 一 致的财 务数 据 , 自动 在次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 管 理人 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 令。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2%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据 与管 理人核 对 一 致的财 务数 据 , 自动 在次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 管 理人 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 令。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02 % 的年 费率 计提 。 标的指 数 许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02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标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季季 末,按 季支 付 ( 当季 不足 50,000 元 的, 按 50,000 元计 算) , 计 费期间 不足 一季 度的 , 根 据实际 天数 按比 例计 算 。 由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划 款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季 前 10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标 的指 数供 应商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标的指 数供 应商 根据 相应 指数许 可协 议变 更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率 和计 算方 式时 , 基 金 管理人 需依 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和 计费 方式 实施日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介 公 告 。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51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1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 费用: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 程中涉 及的 各纳税主 体, 其纳税 义务 按国家税 收法 律、法 规执 行。 基金 财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其 他扣 缴义 务人按 照国 家有 关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 扣代 缴。 二 十、 基金份 额折 算 (一) 定期 份额 折算 在互联 网金 融份 额、 互联 网金融 A 份额 存续 期内 的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12 月 15 日(若 该 日非交 易日 , 则顺延 至最 近一个 交易 日 ) 进行 折算 , 本 基金 将按 照以下 规则 进行基 金的 定 期 份额折 算。 1、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每个会 计年 度 的 12 月 15 日(若 该日 非交 易日 ,则 顺延至 最近 一个 交易 日) 。 2、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互联 网金 融份 额、 互联网 金 融 A 份 额。 3、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4、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互联 网金 融 A 份 额和 互 联网金 融 B 份 额按 照第 四 部分“ 一、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和净 值 计算规 则” 进行 净值 计算 ,对互 联网 金融 A 份额 的 应得收 益进 行定 期份 额折 算,每 2 份互 联网金 融份 额将 按 1 份互 联网金 融 A 份额 获得约 定 应得收 益的 新增 折算 份额 。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前与 折算 后, 互 联网 金融 A 份额 和 互联网 金 融 B 份额 的份 额 配比保 持 1:1 的比 例。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52 折算前 的互 联网 金 融 A 份 额持有 人, 以互 联网 金融 A 份 额在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超出 本金 1.0000 元部 分, 获得 新增 互联网 金融 份额 的份 额分 配。折 算不 改 变互联 网金 融 A 份额 持有 人的资 产净 值, 其持 有的 互联网 金融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折算调 整 为 1.0000 元、 份 额数量 不变 ,相 应折 算增 加场内 互联 网金 融份 额。 折算前 的互 联网 金融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每 2 份互联 网金 融份 额,按 1 份互联 网金融 A 份 额的 份额 分配 ,获得 新增 互联 网金 融份 额。持 有场 外互 联网 金融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 算方 式获得 新增 场外 互联 网金 融份额 的分 配 ; 持 有场 内互 联网金 融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算 方式 获得 新增 场内 互联网 金融 份额 的分 配 。 折 算不改 变互 联 网金融 份额 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经过上 述份 额折 算, 互联 网金融 A 份 额和 互联 网金 融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将相 应 调整。 每个会 计年 度 12 月 15 日 (若该 日非 交易 日, 则顺 延至最 近一 个交 易日 )为 基金份 额 折算基 准日 ,本 基金 将对 互联网 金融 A 份 额和 互联 网金融 份额 进行 应得 收益 的定期 份额 折 算,有 关计 算公 式如 下: (1) 互联 网金 融 A 份额 AA NUM NUM ? 互 联 网 金 融 互 联 网 金 融 后 前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互联 网金 融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 定 期份额 折算 前互 联网 金融 A 份 额的 份额数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互联 网金 融份额 的份 额净 值为 : ? ? 1 NAV NUM NAV 1.00 - 00 NUM 2 NAV NUM ?? ?? ? 互 联 网 金 融 互 联 网 金 融 互 联 网 金 融 互 联 网 金 融 互 联 网 金 前 前 前 前 A 后 融 互 联 网 金 融 前 互联网 金 融 A 份 额持有 人 新增的 场内 互联 网金 融份 额的份 额数


NUM (NAV 1.0000 A NAV ?? ? 互 联 网 金 融 互 联 网 金 融 互 联 前 前 ) A 网 金 融 后 其中:


A NUM 互 联 网 金 融 前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互 联网 金融 A 份额 的份 额数


A NUM 互 联 网 金 融 后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互 联网 金融 A 份额 的份 额数


NAV 互 联 网 金 融 前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互 联网 金融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53 NAV 互 联 网 金 融 后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互 联网 金融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NAV 前 互 联 网 融A 金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互 联网 金融 A 份额 的份 额参考 净 值


NUM 互 联 网 金 融 前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互 联网 金融份 额的 份额 数


(2) 互联 网金 融 B 份额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定期 份额 折算不 改变 互联 网金 融 B 份额的 参考 净值 及其 份额 数。


(3) 互联 网金 融份 额


? ? 1 NAV NUM NA -1.00 V NUM 2 NAV NU 0 M 0 ? ? ? ? ? 互 联 网 金 融 互 联 网 金 融 互 联 网 金 融 互 联 网 金 融 互 联 网 金 前 前 前 前 A 后 融 互 联 网 金 融 前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互联 网金 融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互联 网金融 份额 的份 额数 ? ? NUM NAV 1.000 NAV 1 0 2 ? ? ? ? 前 互 联 网 金 融 互 联 网 金 融 互 联 前 A 网 金 融 后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互 联 网 金 融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互 联 网 金 融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互联网金融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 互联网金融 A 份额持有人 新增的 互联 网金 融份 额的 份额数 即: ? ? NUM NAV 1.0000 2 1 NAV NUM NUM + ? ? ? ? 互 联 网 金 融 互 联 网 金 融 后 前 前 互 联 网 金 融 前 A 互 联 网 金 融 互 联 网 金 融 后


NUM (NAV 1.0000 A NAV ?? ? 互 联 网 金 融 互 联 网 金 融 互 联 前 前 ) A 网 金 融 后 其中:


NAV 互 联 网 金 融 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份额净值


NAV 前 互 联 网 融A 金 :定期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NUM 互 联 网 金 融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NUM 互 联 网 金 融 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NUM 互 联 网 金 融A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 A 份额的份额数 5、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 证基金份 额折算期 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 上海证券 交易所 、中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54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定 暂停 互联网 金融 A 份额 与互 联 网金融 B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和互 联网 金融 份额的 申购 或赎 回等 相关 业务 ,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 公告。


6、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 告


基金 份额折算 结束后,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信息 披露办 法》在指 定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7、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若在某 一会 计年 度 12 月 15 日(若 该日 非交 易日 , 则顺延 至最 近一 个交 易日 )发生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不 定期 份额 折算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本着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 , 根据具 体情 况选 择按 照定 期份额 折算 的规 则或 者不 定期份 额折 算的 规则 进行 份额折 算。 (二)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除以 上定期份 额折算外 ,本基 金还将在 以下两种 情况进 行份额折 算,即: 当互联 网金 融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大 于 1.5000 元; 当互 联网 金 融 B 份 额的 的份 额参 考净 值小于 0.2500 元时。 1、 当互 联网 金融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大 于 1.5000 元 ,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 规则 进行份 额 折算。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互联网 金融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大于 1.5000 元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确定折 算 基准日 。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互联 网金 融 A 份 额 、 互联 网金 融 B 份 额和 互 联网金 融 份额。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互联 网金 融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大 于 1.5000 元 后 , 本 基金 将分 别对 互联网 金融 A 份 额、互 联网 金 融 B 份 额和 互联网 金融 份额 进行 份额 折算, 份额 折算 后本 基金 将确保 互联 网 金融 A 份 额和 互联 网金 融 B 份 额的 比例 为 1:1 , 份额 折算后 互联 网金 融 A 份 额 、互联 网金 融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和 互联 网金 融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均 调整 为 1.0000 元。


当互联 网金 融份 额 的 份额 净值大 于 1.5000 元 后, 互 联网金 融 A 份额、 互联 网 金融 B 份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55 额、互 联网 金融 份额 三类 份额将 按照 如下 公式 进行 份额折 算:


1)互 联网 金融 A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 份 额折 算前 互联 网金 融 A 份 额的 份额 数与 份额 折算后 互联 网金 融 A 份额 的份额 数 相等;


② 互 联网 金融 A 份额 持 有人份 额折 算后 获得 新增 的份额 数, 即超 出 1 元以 上 的净值 部 分全部 折算 为场 内互 联网 金融份 额。 NUM NUM AA ? 互 联 网 金 融 互 联 网 金 融 后 前 互联网 金 融 A 份 额持有 人 新增的 场内 互联 网金 融份 额的份 额数


NUM (NAV 1.0000 AA 1.0000 ? ? ? 互 联 网 金 融 互 联 网 前 ) 金 融 前 其中:


A NUM 互 联 网 金 融 前 :份额 折算 前互 联网 金 融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A NUM 互 联 网 金 融 后 :份额 折算 后互 联网 金 融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A NAV 互 联 网 金 融 前 :份额 折算 前互 联网 金 融 A 份 额的 参考 净值


2)互 联网 金融 B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 份 额折 算后 互联 网金 融 B 份额 与互 联网 金融 A 份额的 份额 数保 持 1 :1 配 比; ② 份 额折 算前 互联 网金 融 B 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算 后互 联网 金融 B 份 额的资 产 净值及 新增 场内 互联 网金 融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之 和相 等;


③ 份 额折 算前 互联 网金 融 B 份 额的 持有 人在 份额 折算后 将持 有互 联网 金融 B 份额 与 新增场 内互 联网 金融 份额 。


份额折 算前 的互 联网 金 融 B 份 额数 与份 额折 算后 的 互联网 金 融 B 份额 数相 等 , 且与 份 额折算 后 的 A 份 额数相 等 。


NUM NUM BA ? 互 联 网 金 融 互 联 网 金 融 后 后 互联网 金 融 B 份额 持有 人 新增的 场内 互联 网金 融份 额的份 额数=


NUM (NAV 1.0000 BB 1.0000 ?? 互 联 网 金 融 互 联 网 金 前 ) 融 前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56 其中:


NUM B 互 联 网 金 融 后 :份额 折算 后互 联网 金 融 B 份 额的 份额 数


NUM A 后 互 联 网 金 融 :份额 折算 后互 联网 金 融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NUM B 互 联 网 金 融 前 :份额 折算 前互 联网 金 融 B 份 额的 份额 数


NAV B 互 联 网 金 融 前 :份额 折算 前互 联网 金 融 B 份 额的 参考 净值


3)互 联网 金融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场外 互联网金 融份额持 有人份 额折算后 获得新增 场外互 联网金融 份额,场 内互联 网金 融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 获得新 增场 内互 联网 金融 份额。


NAV NUM NUM 1.0000 ? ? 互 联 网 金 融 前 前 后 互 联 网 金 融 互 联 网 金 融 其中:


NUM 互 联 网 金 融 后 : 份 额折 算后 原互 联网 金 融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互联 网金融 份额 的份 额 数


NAV 互 联 网 金 融 前 :份额 折算 前互 联网 金融 份额净 值


NUM 互 联 网 金 融 前 :份额 折算 前互 联网 金融 份额的 份额 数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 证基金份 额折算期 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 上海证券 交易所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定 暂停 互联网 金融 A 份额 与互 联 网金融 B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和互 联网 金融 份额的 申购 或赎 回等 相关 业务 ,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 公告。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 份额折算 结束后,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信息 披露办 法》在指 定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互 联网 金融 B 份额 的 单位参 考净 值小 于 0.2500 元时,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 规则进 行 份额折 算。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当互联 网金 融 B 份 额的 份 额参考 净值 小 于 0.2500 元 时,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 情况确 定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57 折算基 准日 。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互联 网金 融 A 份 额 、 互联 网金 融 B 份 额、 互 联网金 融 份额。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互联 网金 融 B 份 额的 单 位参考 净值 小 于 0.2500 元 时, 本 基金 将分 别对 互联 网金 融 A 份额、 互联 网金 融 B 份额 和互联 网金 融份 额进 行份 额折算 ,份 额折 算后 本基 金将确 保互 联 网金 融 A 份 额和 互联网 金 融 B 份额 的比 例为 1:1 , 份额折 算后 互联 网金 融份 额、 互 联网金 融 A 份 额和 互联 网金 融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参考 净值均 调整 为 1 元。 当互联 网金 融 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小 于 0.2500 元时 , 互 联网 金融 A 份 额、 互 联 网金 融 B 份额 、互 联网 金 融份额 三类 份额 将按 照如 下公式 进行 份额 折算 :


1)互 联网 金融 B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 算后 互联 网金 融 B 份额的 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 算前互 联网 金融 B 份 额的 资产净 值 相等。 NUM NAV BB NUM B 1.0000 ? ? 互 联 网 金 融 互 联 网 金 融 互 前 融 前 联 网 金 后 其中: NUM B 互 联 网 金 融 后 :份额 折算 后互 联网 金 融 B 份 额的 份额 数 NUM B 互 联 网 金 融 前 :份额 折算 前互 联网 金 融 B 份 额的 份额 数


NAV B 互 联 网 金 融 前 :份额 折算 前互 联网 金 融 B 份 额的 参考 净值


2)互 联网 金融 A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份 额折 算前 后互 联网 金 融 A 份额 与互 联网 金融 B 份额的 份额 数始 终保 持 1: 1 配比; ②份 额折 算前 互联 网金 融 A 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算 后互 联网 金 融 A 份 额的资 产 净值及 新增 场内 互联 网金 融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之 和相 等。 ③份 额折 算前 互联 网金 融 A 份 额的 持有 人在 份额 折算后 将持 有互 联网 金 融 A 份额 与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58 新增场 内互 联网 金融 份额 。 NUM NUM AB ? 互 联 网 金 融 互 联 网 金 融 后 后 互联网 金 融 A 份 额持有 人 新增的 场内 互联 网金 融份 额的份 额数=


NUM NAV NUM 1.0000 A A A NUM 1.0000 ? ? ? ? 互 联 网 金 融 互 联 网 金 前 融 互 联 网 金 融 互 联 网 金 融 前 后 场 内








其中: NUM A 互 联 网 金 融 后 :份额 折算 后互 联网 金 融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NUM B 互 联 网 金 融 后 :份额 折算 后互 联网 金 融 B 份 额的 份额 数


NUM A 前 互 联 网 金 融 :份额 折算 后互 联网 金 融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NUM 互 联 网 金 融 场 内 :份额 折算 前互 联网 金 融 A 份额持 有人 在份 额折 算 后所持 有的 新增 的 场内互 联网 金融 份额 的份 额数 NAV A 互 联 网 金 融 前 :份额 折算 前互 联网 金 融 A 份 额的 参考 净值


3)互 联网 金融 份额 :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 额 折 算 前 互 联 网 金 融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与 份 额 折 算 后 互 联 网 金 融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相 等。


NUM NAV NUM 1.0000 ? ? 互 联 网 金 融 前 前 后 互 联 网 金 融 互 联 网 金 融 其中:


NUM 互 联 网 金 融 后 :份额 折算 后互 联网 金融 份额的 份额 数


NUM 互 联 网 金 融 前 :份额 折算 前互 联网 金融 份额的 份额 数 NAV 互 联 网 金 融 前 :份额 折算 前互 联网 金融 份额净 值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 证基金份 额折算期 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 上海证券 交易所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定 暂停 互联网 金融 A 份额 与互 联 网金融 B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和互 联网 金融 份额的 申购 或赎 回等 相关 业务 ,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 公告。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59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 份额折算 结束后,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信息 披露办 法》在指 定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三) 互联 网金 融 A 份 额 与互联 网金 融 B 份 额的 终 止运作 1、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互 联网 金融 A 份额 与互 联网 金 融 B 份额 可申请 终止 运作 。 互 联网 金融 A 份额 与互 联网金 融 B 份 额终 止运 作后, 互联 网金 融 A 份额 与互联 网金 融 B 份额 将全 部转换 为互 联网 金融 份额 的场内 份额 ,本 基金 转为 上市开 放式 基 金(LOF ) ,投资者可 通过 场内、 场外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 2、互 联网 金融 A 份额 与 互联网 金 融 B 份额 终止 运 作后的 份额 转换 互联网 金 融 A 份 额与互 联 网金 融 B 份额 终止 运作 后 , 互联 网金 融 A 份 额、 互 联网金 融 B 份 额将 全部 转换 成互 联 网金融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1) 份额 转换 基准 日 互联网 金 融 A 份 额与互 联 网金 融 B 份额 终止 运作 日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 则 顺延至 下 一个工 作日 ) 。 (2) 份额 转换 方式 在转换 基准 日日 终, 以互 联网金 融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互 联网 金融 A 份 额、 互联网 金 融 B 份 额按 照各 自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转 换成互 联网 金融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互 联 网金融 A 份额 (或 互联 网 金融 B 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转换 后互 联网 金融份 额的 场 内份额 取整 计算 (最 小单 位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份额转 换计 算公 式: 互联网 金 融 A 份 额 (或 互 联网金 融 B 份 额) 的转 换 比率= 份额 转换 基准 日互 联网金 融 A 份 额( 或互 联网 金 融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份额 转换 基准 日互 联网 金融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互联网 金 融 A 份 额 ( 或 互 联网金 融 B 份 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转换 后互 联网金 融 份额的 场内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转换 前互 联网金 融 A 份额 (或 互联 网金 融 B 份额 ) 的份额 数× 互联 网金 融 A 份额( 或互 联网 金 融 B 份 额)的 转换 比率 (3) 份额 转换 后的 基金 运 作 互联网 金 融 A 份 额与互 联 网金 融 B 份额 全部 转换 为 互联网 金融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后, 本 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60 (4) 份额 转换 的公 告 互联网 金 融 A 份 额与互 联 网金 融 B 份额 进行 份额 转 换结束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十一 、对招 募说 明书更 新部 分的说 明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并 根据本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实施 的投 资经 营活 动, 对 2016 年 2 月 6 日公 布的 《大 成 中 证互 联网金 融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进行 了内容 补充 和更 新,本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主 要更新 的内 容如 下: 1 .根 据最 新情 况, 对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分 内容 进 行了更 新。 2 .根 据最 新情 况, 对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分 内容 进 行了更 新。 3 .根 据相 关公 告, 对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等 相关 信 息进行 了更 新。 4 . 根 据最 新情 况, 对 “十二 、 基 金的 投资 (九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 部分 内容 进 行了更 新。 5 .根 据相 关财 务数 据, 对 “ 十三 、基 金的 业绩 ” 进行 了更新 。 6 .根 据相 关公 告, 对 “二十 六、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项 ” 进行了 更新 ,补 充了 2015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6 年 6 月 29 日 发布的 公告 。 7 .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七、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部分的 说明 ”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六年 八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