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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财富宝(000759)

平安财富宝:关于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修改 平安大华财富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托管协议 的 公告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 《 公募基 金运 作管理办
法 》 、 《货币市 场基金 监督管 理办法 》 、 《 关于实 施< 货币市场 基金监 督
管 理办法> 有关问 题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经与 相关基 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平安大 华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以下简 称 “本 公 司” ) 决定自 2016 年 8 月 12 日起, 按 照相关法 规
的 要 求 修 订 旗下 平 安 大 华 财 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 
根据本次 修改 , 上述 基金的 招 募说明 书 及摘要将 随后在 定 期更新
时进行相 应修改 。 
重要提示 :


1 、本次 修改 遵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 监 会的相关 规定 进行 修改, 根据上述 基金 的 基 金合同, 因相应 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 应当对基 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的 , 可不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表决。 2 、本 公司于 本公告 日在网站 上同时 公 布经修改 后的 平 安 大华财 富宝货币 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 议 ; 3 、投 资者可 通过以 下途径咨 询有关 详 情: 本公司客 户服务 电 话:400-800-4800 本公司网 站:fund.pingan.com 风险提示: 本公司 承诺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 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一 定盈利 , 也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投资者 投资2 于上述基 金时应 认 真阅读该 基金的 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等文件。 敬 请投资者 留意投 资 风险。 特此公告 。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2016 年8 月12 日 附件: 《 平安大 华 财富宝货 币市场 基 金 基金合 同、 托 管 协议修改 前后 文对照表 》 一、 基金合 同修改 前后文对 照表 修改 原基金合同内容 拟修改为 修订理由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 则 ……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编报 规则 第 5 号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特 别 规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 依 据和原 则 ……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 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货 币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 、 《关 于 实 施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根 据 最 新 的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及 《关于实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法> 有关问 题的规 定》 添 加。 3 定> 》 (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特别 规定》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第 6 号 〈 基金合 同的内 容与 格式 〉 》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理办法 >有 关问 题的 规定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第 5 号< 货 币市 场基 金信 息 披露 特别规 定>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 特别 规定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6 号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与 格式 〉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前言 三、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三、 …… 投 资 者 购 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或者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基 金管 理人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 恪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证 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根 据 最 新 的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及 《关于实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法> 有关问 题的规 定》 添 加。 释义 9 、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 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9 、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会议 修订 , 并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十四 次会 议 《全 根 据 最 新 基 金 法 修 改 情 况完善 表述 4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七 部法 律的 决定 》修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修订 释义 45 、摊余成 本法:指 估值 对象以 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 平均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45 、 摊 余成 本法 : 指 计价 对 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按照 票面 利 率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 按实 际利率 法摊 销 , 每日 计提 损益 根 据 最 新 的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及 《关于实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法> 有关问 题的规 定》 添 加。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新增: 四、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与 互 联 网 机 构 等 其 他 机 构 合 作 开展本 基金 销售 业务 , 不 得 有以 下情形 : ( 一) 未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 擅 自 从事 基金宣 传推 介、 份额 发售 与 申购 赎回等 相关 业务; ( 二) 侵占或者挪 用基金销 售 结算资 金; ( 三) 欺诈 误导 投资 人; ( 四) 未向投资人 充分揭示 投 根 据 最 新 的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及 《关于实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法> 有关问 题的规 定》 添 加。 5 资风险; ( 五) 泄露投资人 客户资料 、 交易信 息等 非公 开信 息; ( 六) 从 事 违 法 违 规 经 营 活 动; ( 七)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 金 备 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 三、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 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 现前 述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 基 金合 并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 从 其 规定。 …… 完善表 述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新增内 容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4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 照相关 法 根 据 最 新 的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及6 律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在 特 定 市 场 条 件 下 暂 停 或 者 拒 绝 接受一 定金 额以 上的 资金 申购, 具体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告 为准 。 …… 《关于实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法> 有关问 题的规 定》 修 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新增内 容 新增内 容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 用及 其用途 1 、本 基金 在一般 情况 下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 但 当 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国债 、 中央 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5% 且 偏 离 度 为 负 时 , 为 确 保 基 金平稳 运作 , 避 免诱 发系 统 性风 险, 对 当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的 1%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 (超 过 1% 的 部分 ) 征 收 1% 的 强 制赎 回费用 ,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用 全额 计入基 金资 产。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情 形 除 外。 根 据 最 新 的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及 《关于实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法> 有关问 题的规 定》 添 加。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新增内 容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8 、 某笔申购超过基金 管理人 公 根 据 最 新 的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7 回 告的单 笔申 购上 限。 9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 时。 理 办 法 》 及 《关于实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法> 有关问 题的规 定》 添 加。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8 、 9 项 …… 因 上 文 内 容 增加而 增加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新增内 容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情 形 …… 4 、为 公平 对待不 同类 别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 取延 期 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措施 。 根 据 最 新 的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及 《关于实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法> 有关问 题的规 定》 添 加。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新增内 容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情 形 …… 5 、当 影子 定价确 定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根 据 最 新 的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及 《关于实施< 货 币 市 场 基8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过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终 止基金 合同 的。 后续编 号随 之调 整 金 监 督 管 理 办法> 有关问 题的规 定》 添 加。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新增内 容 十二、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 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过 户登 记。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务的 , 将提 前公 告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务。 后续编 号随 之调 整 根 据 最 新 的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及 《关于实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法> 有关问 题的规 定》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二) 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与 义 务 …… (15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的 业务 规则 ; …… 一、基 金管 理人 (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务 …… (15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 换和 非 交易 过户等 的业 务规 则 ; …… 完善表 述 基 金 合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 据 最 新 的9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义务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3 ) 依法 申请赎 回 或 转让其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及 《关于实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法> 有关问 题的规 定》 修 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新增内 容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如 今后 设立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日常 机构 , 日常 机 构 的 设 立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要求 执行 。 根据 2013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中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的要求 添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的方 式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 的 50%(含 50%)。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 的 50%(含 50% ) 修改为 (2 )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 基金 份 额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份额 的 50%(含 50%)。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 原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修改完 善 10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3 )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份额 的 50% (含 50%); 若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之一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 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之一 以上 ( 含三 分之 一 ) 基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四、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 3 、 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 四、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 3 、 妥善 保 存登 记数 据 ,并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称、 身 份信 根据 2013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中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11 务记 录 15 年以 上; 息 及 基 金 份 额 明 细 等 数 据 备 份 至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 机构 。 其保 存 期 限 自 基 金 账 户 销 户 之 日 起 不得少 于二 十年 ; 的要求 添加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 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 款、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 票据,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 证券、 中期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现金, 期限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单 ,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债 券 回购,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 的中 央银行 票据 ,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资 产 支持 证券 , 中 国证 监会 、 中国 人 民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根 据 最 新 的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及 《关于实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法> 有关问 题的规 定》 修 改。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修改为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以下 限制 : (1 ) 同一 机构 发行 的债 券、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得超 过 10% , 国 债 、 中 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除 外; (2 )本 基 金总 资产 不 得超 根 据 最 新 的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及 《关于实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法> 有关问 题的规 定》 修 改。 12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3 )本 基 金投 资组 合 的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 存 续期 不得超 过 240 天; (4 )本 基 金与 由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得 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5 )投 资 于固 定期 限 银行 存款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 如果 基金 投 资有 存款期 限, 但协 议中 约定 可 以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不受 该 比例 限制; (6 )投 资 于 具 有基 金 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同 业存单 , 合计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投 资于 不具 有 基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同业 存单 , 合计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7 )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 持有 的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13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8 )除 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 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 回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不 得超 过 20% ; (9 )现 金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5% ; (10 ) 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债 券 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得低 于 10% ;


(11 )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银 行定 期存 款等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30% ; (12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3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14 除 上 述 第(9 ) 条外 , 因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导 致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以 上 比 例 限 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调 整 完 毕 , 以 达 到 上 述 标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 级, 且 其信 用 评 级 应 不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AA 级 或 相 当 于 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 标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评 级报 告 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对其 予 以全部 卖出 。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 更, 基 金管理 人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 制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基金 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的15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 2 、 本基 金 不得 投资 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 票; (2 )可 转 换债 券、 可 交换 债券; (3 )信 用等 级在 AA+级以 下的债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工具 ; (4 )以 定 期存 款利 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 进入 最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 外; (5 )中 国 证监 会禁 止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 用 本基 金,则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 限制 。


基 金 的 投资 新增内 容 …… 七、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与平 均剩余 存续 期的 计算 方法

























































































1 、 计算 公式


本 基 金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平 均剩余 期限 :


根 据 最 新 的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及 《关于实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16 (Σ 投 资于 金 融工 具 产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期 限-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剩 余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债券正 回购 )


本 基 金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限 :


(Σ 投 资于 金 融工 具 产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剩 余 存 续期 限+ 债券 正回 购×剩 余 存 续 期 限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生的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的负 债+ 债券 正回 购) 2 、 各类 资 产和 负债 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


(一 ) 银 行活 期存 款 、 清 算 备付金 、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 期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为 0 天 ; 证 券清 算款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 的剩 余交 易日天 数计 算; (二 ) 回 购 (包 括正 回购 和 逆回购 ) 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 存续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买 断式 回购产 生的 待回 购债 券的 剩余 办法> 有关问 题的规 定》 修 改。 17 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为该 基础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 待 返售 债 券的 剩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三 ) 银 行定 期存 款 、 同 业 存单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有 存款 期限, 根据协 议可 提前 支取 且没 有利 息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剩余 期 限和 剩余存 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 到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银 行通知 存款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以 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期 计算 ; (四)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中央 银行 票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五) 组合 中债 券的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是 指计 算日 至债券 到期 日为 止所 剩余 的天 数,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许投 资的 可变 利率 或浮 动利率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下 一个 利率 调整 日的 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允许投 资的 可变 利率 或浮18 动利率 债券 的剩 余存 续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债 券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基 金 的 资 产 估 值 三、估 值方 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 剩余存续期内 平均 摊销,每日计 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 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三、估 值方 法 1 、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摊余成 本 法 ”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 示,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 协议 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 本基 金 不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根 据 最 新 的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及 《关于实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法> 有关问 题的规 定》 修 改。 基 金 的 资 产 估 值 2 、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 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 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 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影子 定价 ” 。 当“ 摊余 成 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 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 到或超 过 0.2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 超过 0.50% 的 情形,基金管理 人 2 、 为 了避 免采 用 “ 摊余 成 本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释 和不公 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 理 人于 每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 技 术,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当“ 影 子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与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25%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值 调整 到 0.25% 以 内。 当正 偏 离度 根 据 最 新 的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及 《关于实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法> 有关问 题的规 定》 修 改。 19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 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 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 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 价值。 绝对值达到 0.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暂 停接 受申 购并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到 0.5% 以 内 。当 负 偏 离度 绝 对值达到 0.5%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使 用 风 险 准 备 金 或 者 固 有 资金弥 补潜 在资 产损 失, 将 负偏 离 度 绝 对 值 控 制在 0.5% 以内 。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日超过 0.5%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方 法 对 持 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整, 或者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采取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金合 同进 行财 产清 算等 措施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六) 临时 报告 26 、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25% 、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 达到 0.50% 、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0% 以 及负 偏 离 度绝 对 值连 续 两个交 易日 超 过 0.50% 的 情形 ; …… 根 据 最 新 的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及 《关于实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法> 有关问 题的规 定》 修 改。 20 二、 托管 协议 修改 前后 文 对照表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业务监 督和核 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 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 款、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 票据,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 证券、 中期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投资范 围修 改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法 律 法 规 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包括现 金 , 期 限一 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银 行存 款 、 同业 存 单,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 债券 回购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 一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资产 支持证 券 ,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根 据 最 新 的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及 《关于实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法> 有关问 题的规 定》 修 改。 (1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 金融工 具: 1)股 票; 2)可 转换 债券 ; 3) 剩 余期 限超 过 397 天的债 券; 4) 信 用等 级在 AAA 级以 下 的 企业债 券;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 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 投资限 制修 改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下 金 融工具 : 1)股 票; 2)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 3)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 债 券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4 )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利 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 已 进入 最 后一 个利率 调整 期的 除外 ; 根 据 最 新 的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及 《关于实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法> 有关问 题的规 定》 修 改。 21 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6) 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 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 持证券 ; 7)流 通受 限证 券; 8)权 证; 9)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投资 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 (2 )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 遵 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 )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 金净资 产 的 140% ; 3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 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4 )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 不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的其 他 金融工 具。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制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 定的 限制。 (2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遵 循 以下比 例限 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制: 1 ) 同一 机 构发 行的 债 券、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得超 过 10% , 国 债 、 中 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除 外; 2 ) 本基 金 总资 产不 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3 ) 本基 金 投资 组合 的 平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过 120 天, 平 均剩 余存 续 期不 得超 过 240 天; 4 ) 本基 金 与由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 5 ) 投资 于 固定 期限 银 行存 款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30% , 但如 果 基金 投资 有22 5 ) 本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 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 此限制 ; 6 )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 超过 397 天 但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 摊余成 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7 ) 本 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 基 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8 ) 本 基金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 托 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9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 发 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投 存款期 限, 但协 议中 约定 可 以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不受 该 比例 限制; 6 ) 投资 于 具有 基金 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 同业 存单,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20% ; 投资 于 不 具有 基 金托 管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 同业存 单 ,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7 ) 本基 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本 基金 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8 ) 除发 生 巨额 赎回 、 连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 上或 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30% 以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回 购 的资 金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得超 过 20% ; 9 ) 现金 、 国债 、中 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占 基 金资23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1 )除发生巨额赎回 的情 形 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因发 生 巨额赎 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20%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5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12 )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 场 的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 他 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11 )条外 ,因 基 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 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5% ; 10 ) 现金 、 国 债、 中 央银 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低 于 10% ;


11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超过、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20% 的,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30% ; 12 )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的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3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比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9 ) 条外, 因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导 致 本 基 金 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以 上比 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调整完 毕 , 以 达到 上述 标 准,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 级, 且 其信 用 评 级 应 不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24 (3 )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应 不 低 于 以 下 标 准: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 短期信 用级别 ; 2) 根 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 信 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 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应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 长期信 用级别 ;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 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 为A- 级, 则低 于中 国主 权 评级一 个级别 的 为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 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 内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 对其予 以全部 减持 。 (4 )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 持 机 构 评 定 的 AAA 级 或 相 当 于 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 标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评 级报 告 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对其 予 以全部 卖出 。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 更, 基 金管理 人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 制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基金 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 25 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 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 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 构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于AAA 级 的信用 级别 。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对 其 予以全 部卖出 。 (5 ) 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 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限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 5.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 可以 投资 于现 金、 通 知 存款、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存 删除, 这部 分内 容已 体现 在 上述 投资限 制中 , 且 已按 照货 币 新规 修改 根 据 最 新 的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及 《关于实施<26 款。


(2 ) 投资 定期 存款 的期 限 不 得超过一年( 含一年),且到期后 不得展 期。


(3 )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4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 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五。 (5 ) 基金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的 约 定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6 ) 银行 存款 属于 固定 收 益 类投资品种,基金所持有的各类 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价值之和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 定。 (7 )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 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百分之三十(基金投资于有存款 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 没有利 息损 失的 ,不 受此 限) 。 (8 ) 基金 的存 款银 行应 当 是 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法> 有关问 题的规 定》 修 改。 27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 商业银 行。 基金托 管人 将据 此监 督。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1 )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 本列 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 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 的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2 )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 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 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 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 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偏离达到或超 过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 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 达到或 超 过0.5% 的 情形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1 )本 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 余 成 本法 ” , 即计 价对 象以买 入 成本列 示, 按照 票面 利率 或 协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实 际利 率法摊 销 , 每 日计 提损 益 。 本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产净 值。 (2 ) 为 了避 免 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 果, 基 金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 估 值技 术,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 象 进行 重 新 评估 ,即 “影 子定 价” 。 当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与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调整 到 0.25% 以内 。 当 正 偏离 度 绝 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 根 据 最 新 的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及 《关于实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法> 有关问 题的规 定》 修 改。 28 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 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 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 金资产 价值 。 (3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 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 , 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 议后, 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 值。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并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整到 0.5% 以内 。 当负 偏离 度 绝 对 值 达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使 用 风 险 准 备 金 或 者 固 有资金 弥补 潜在 资产 损失 , 将负 偏离度 绝对 值控 制 在0.5% 以内。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过 0.5%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方 法 对 持 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整, 或者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采取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金合 同进 行财 产清 算等 措施 。 (3 ) 如 有确 凿 证据 表 明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 的价 格估值 。 (4 )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 及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 最新 规定估 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