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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50债(160123)

南方50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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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债 10 年期国债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目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理人 ....................................................................................................................... 9 四、 基金托管人 ..................................................................................................................... 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 25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26 八、 基金的投资 ..................................................................................................................... 34 九、 基金的财产 ..................................................................................................................... 39 十、 基金资产估值 ................................................................................................................. 40 十一、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4 十二、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6 十三、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9 十四、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0 十五、 风险揭示 ..................................................................................................................... 55 十六、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58 十七、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0 十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2 十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95 二十、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8 二十一、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99 二十二、 备查文件 .................................................................................................................. 100


2 重要提示 南方中债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南方 中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转型而来。 《 关于南方 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经南方 中证 50 债 券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内容包括 南方 中证 50 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变 更名称、 修改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调 整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终止上市交易 和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于 终止上市日后正式实施基金转型, 自基金转型实施之日起, 《 南方 中证 50 债券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失效且 《南方中债 10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基金合同》 同时生效,南方 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正式 变更为南方中债 10 年期 国债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详见 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通过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实现跟踪中债 10 年期国债指数,但由于基金费用、交 易成本、 指数成份券取价规则和基金估值方法之间的差异等因素, 可能造成本基金实际收益 率与指数收益率存在偏离。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 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全面认识本基 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 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3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 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等有 关法律法规 以及《南方中债 10 年期 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5 二、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南方中债 10 年 期国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南方 中债 10 年期 国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南方中债 10 年期国债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指 《 南方 中债 10 年期 国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 更新 7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 、 《基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 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9 、 《销售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6 15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订 )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 、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 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 定, 运用来 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 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19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投等业务 22 、 销售机 构: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 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5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 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转 型:指对“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 名为“ 南方中债 10 年期国债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调整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终止上市交易等条款的一系列事项的通称 7 28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南方中债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起 始日,原《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9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n 为自 然数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规则》 :指《 南 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 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 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投 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 日、 扣款金额及 扣 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 人民币元 8 45 、 基金利润 :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 用后的余额 46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及其他 资 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1 、不可抗 力: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9 三、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 管理 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文批准, 由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厦门国 际信托投资 公司、广西 信托投资公 司共同发起 设立。2000 年,经中国 证监会 证 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 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 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进行增资扩股, 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0 年, 经证监许可[2010]1073 号文核准 深圳市机场 (集团) 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 股权 转让 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币。目 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 、厦门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 15% 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 二 、 主 要人员 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吴万善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中国籍。 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 华泰证券证券发行 部副经理、 总经理助理; 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 华泰证券副总经理、 总裁、 董 事长兼党 委副书记。 现任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 党委书记;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涛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中国籍。1994 年 8 月加入华泰证券,历任 总裁秘书、 投资银行一部业务经理、 上海总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深圳总部兼深圳彩 田路营业部 总经理、公 司董事会秘 书、总裁助 理兼董事会 办公室主任 、副总裁、 党委委员 。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健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毕业于南京农业大学经济及管理专业, 获硕士学位, 中 国 籍。1994 年12 月加入华 泰证券并一直在华泰证券工作, 历任人事处职员、 人事处培训教育 科科长、 投资银行总部股票事务部副总经理、 投 资银行一部副总经理、 投资银行一部高级经 理、投资银 行总部副总 经理兼发行 部经理、资 产管理总部 总经理、投 资银行总部 业务总监 、10 总裁助理、 副总裁、董 事会秘书等 职务。现任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的副总裁、 党委委员 、 董事会秘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华泰金融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华泰紫 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夏桂英女士 ,董事,中 共党员,高 级经济师,26 年法律公司管理经济 工作从业经 历 。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 学法律专业, 获法学硕士学位, 中国籍。 曾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 制研究所教 师、深圳市 人大法工委 办公室主任 科员、深圳 市光通发展 有限公司办 公室主任 、 深圳市投资 管理公司总 法律顾问、 深圳市对外 劳动服务有 限公司党总 支书记、董 事长等职 。 2004 年 10 月 加入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历任法律事务部部长、 企业一部部长职务。 现 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 (集团) 公司 董事、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 项建国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高 级会计师, 大学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财务会计专 业, 中国籍。 曾在江西财经大学任教并担任审计教研室副主任, 其后在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 事务所、 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任职, 历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投资 部部长、投 资发展部部 长、企业一 部部长、战 略发展部部 长,长期从 事投融资 、 股权管理、 股东事务等工作。 现任深圳市投控产业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深圳对 外贸易 (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华润五丰肉类食品 (深圳 )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 中国籍。 历 任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 副书记、厦 门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办 公室主任、 营业部经理 、计财部经 理、公司总 经理助理 、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党总支 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屠春峰先生 ,董事,18 年证券行业 从业经历。 毕业于复旦 大学管理科 学专业,获 理 学 硕士学位, 中国籍。 曾任职于中科院上海原子核研究所放射药物中心、 上海莱福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等机构,从事研究工作。1998 年 4 月加入兴业证券研究所,曾任研究所医药行业研 究员、 总 经理助理兼生物医药部经理、 副总监、 总经理等职务,2009 年 11 月起任 兴业证 券 机构客户部总经理,2010 年3 月起兼 任兴业证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 总裁,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注册会计师, 中国籍。 历任德勤国际会计 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 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 2012 年加入 南方基金, 担任督察长,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委副书记 。 姚景源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硕士, 中国籍。 曾 任国家经委副处长、 商业部政策研究 室副处长、 国际合作司处长、 副司长、 中国国际贸易 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 常务副 会 长、 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 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 秘书长、 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11 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 安徽省统计局局长、 党组书记、 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 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 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 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 部全国金融 硕士专业学 位教学指导 委员会委员 ,中国籍。 历任东南大 学经济管理 学院助教 、 讲师、副教 授、教授, 南京大学工 程管理学院 院长。现任 南京大学- 牛 津大学金融 创新研究 院院长、 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 教授、 博 士 生导师、 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通银行等单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 中国金融学年会常 务理事、 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 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 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 长。 周锦涛先生,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博士,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资深会员, 中国香港 籍。 曾任职香港警务处( 商业罪案调查科) , 香港 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 及香港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 退休前为该会的 法规执行部总监。 其后曾任该会法规执行部顾问及香港汇 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 士,20 年以上证券从业 经历,中国 籍 。 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 曾任职于北京市财政局、 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京都会计师事 务所等机构, 先后担任干部、 经理、 副主任等工作。 现担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 伙)董事合伙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职务。 周蕊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硕士, 中国籍。 曾工作于北京市万商天勤 (深圳) 律师事务 所、 北京市中伦 (深圳) 律 师事务所、 北京市信利 (深圳) 律师事务所, 现任北京市金杜 ( 深 圳) 律师事务所华南区管理合伙人, 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 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 作委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 深商联公共服务联盟副主席、 深圳 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 员 舒本娥女士 ,监事,15 年的证券行 业从业经历 。毕业于杭 州电子工业 学院会计专 业 , 获学士学位, 中国籍。 曾任职于熊猫电子集团公司, 担任财务处处长工作。1998 年 10 月加 入华泰证券, 历任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 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华泰长城 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 监事, 中共 党员, 高级会计师, 大学本科毕业于深圳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 专业,中国 籍。曾在浙 江兰溪马涧 米厂、浙江 兰溪纺织机 械厂、深圳 市建筑机械 动力公司 、 深圳市建设 集团、深圳 市建设投资 控股公司工 作,2004 年 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公 司成立 至 今,历任公 司计划财务 部副经理、 经理,财务 预算部副部 长,长期从 事财务管理 、投融资 、 股权管理、 股东事务等工作, 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 深圳经济特区12 房地产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建安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国际招 标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深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苏荣坚先生, 监事, 中共党员, 高级会计师, 大学本科学历, 中国籍。 历任三明市财政 局副科长, 厦门 信息信 达有限公司 计财部副经 理,厦门国 际信托有限 公司财务部 副总经理 、 自营业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林红珍女士, 监事,高级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曾任厦门 对外供应总 公司会计、 厦 门 中友贸易联 合公司财务 部副经理、 厦门外供房 地产开发公 司财务部经 理;1994 年 进入兴 业 证券, 先后担任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 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 财务会计部计划财务部 经理、 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 风险管理部副总监、 稽核审计部副总监、 风 险 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风险 管理部总经理, 现 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 理、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 职工监事, 硕士研究生, 工程师, 中 国籍。 历任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 脑工程师, 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 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 职工监事, 中共党员, 硕士学历, 中国籍。 历任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 华 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 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 华信惠悦咨询 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顾问,2010 年1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徐超先生, 职工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曾担任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部开发中 心副经理,2000 年10 月 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信息技术部主管、 总监助理、 副 总监、执行总监,现任运作保障部总监。 林斯彬先生, 职工监事, 民商法专业硕士, 中国籍。 先后担任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 部实习律师、 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 务主管、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职员,2008 年 12 月加 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 、副总监,现任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3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 副总裁,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中国籍。 历任江苏省投资公 司业务经理、 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江 苏国信高科 技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总经 理。2003 年 加入南方基 金,现任南 方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郑文祥先生, 副总裁, 工 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曾 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农业银行、 南方 证券公司、 国泰君安证 券公司。2000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 任国债投资 经理、专户 理财部 副13 总监、 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 业务部总监,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 朱运东先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 经济学学士, 中国籍。 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 办公厅、中 国经济开发 信托投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方基 金,历任北 京分公司总 经理、 产 品开发部总监、 总裁助理、 首席市场执行官,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党委委员。 秦长奎先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历 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计 划处科员,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 副总经理兼 债券部总经 理。2005 年 加入南方基 金,曾任督 察长兼监察 稽核 部总监 ,现任 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 ,副总裁, 中共党员,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 国籍。历任 中国农业银 行 副 处级秘书,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 沈阳分公司总经理、 总裁助理, 联 合 证券(现为 华泰联合证 券)董事会 秘书、合规 总监等职务 ;2011 年加 入南方基金 ,任职 董 事会秘书、 纪委书记,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 纪委书记、 南方 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海鹏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师 ,2002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高 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 理、基 金 经理、 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 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监、 总经理 助 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 南 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鲍文革先生, 督察长, 中 国民主同盟盟员, 经济学硕士, 中国籍。 历任财政部中华会计 师事务所审 计师,南方 证券有限公 司投行部及 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 ,1998 年加 入南方 基 金, 历任运作保障部总监、 公司监事、 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助理,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4 、基金经理 董浩先生, 南开大学金融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0 年 7 月加入南方基金,具 有 5 年债券 交易、 研究及投资管理工作经验, 历任交易管理部债券交易员、 固定收益部货币 理财类研究员、南方现金通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9 月至今,任南方现金通、南方 50 债、 南方中票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至今 ,任南方日添益货币基 金经理。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总裁杨小松先生, 副总裁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 董 事李海鹏先生, 总裁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史博先生, 交易管理部总监王珂女士, 投资部总监 陈键先生, 专户投资管理部总监蒋峰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监韩亚庆先生, 数量化投资部总监 刘治平先生。 投资部副总监张原先生,研究部执行总监茅炜先生。 6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14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 健全的内部 控 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5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 程序与控 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 度包括内部 会计控制制 度、风险控 制制度、投 资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 制度 、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16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部门、 和岗位在职 能上应当保 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 资产 、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 司 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 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险管 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 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 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 业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期 或 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 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17


18 四、 基 金 托管 人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至 2015 年12 月末, 中 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8 人, 平均年 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 范 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 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 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 产品线。拥 有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 、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 信 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 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 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4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07 只。 自 2003 年 以来,本行 连续十年获 得香港《亚 洲货币》 、英 国《全球托 管人》 、香港 《财资》 、美 国《环 球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 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5 项最 佳托管 银 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 和广泛好评。 四、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责 的 内 容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9 3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照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 、 基 金托管 人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 做 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 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 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 业 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2007、2009 、2010 、2011 、2012年六 次 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 号) 审阅 后,2013 年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 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 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 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 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 手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 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20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 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 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时性 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 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 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络独立。 (2 ) 高层检 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 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21 (5 ) 内 部 风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 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急准 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 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 定 地发展。 (2 )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 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 )内部风 险控制始终 是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 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 托 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六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运作基 金 进 行监督 的 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22 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 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 内容的约定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 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 有 关 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 正,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 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 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23 五、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 销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3 层 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82763906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陶仲伟 (2 )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 、 登 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的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黎明 电话: (86 21) 3135 8666 24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 计基金 财 产 的会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


陈熹


25 六、 基金的历 史 沿革 和 存续 南方 中债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由南方中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通过基金转型变更而来。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经中 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南方中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募集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1]380 号文) 核准募集 , 基金管理人 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自 2011 年 4 月13 日至 2011 年5 月 11 日进 行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 后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备 案手续。经 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 ,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合同》于 2011 年5 月17 日生效。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5 月27 日证监许可[2016]1160 号 文准予变更注册。2016 年 7 月 18 日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会议方 式召开, 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 南方中证 50 债 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转型有 关事项 的 议案》 , 内容 包括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变更名称、 修改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调整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终止上市交易 和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 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于 终止上市日后正式实施基金转型, 自基金转型实施之日 起, 《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失效且 《 南方 中债 10 年 期国 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同时 生效, 南方中证 50 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正式 变 更为南方 中债 10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二 、 基 金存续 期 内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数 量 和资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届时将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情形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 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6 七、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一 、 申 购与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 申 购与赎 回 的 开放日 及 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 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 或转换的价格。 三 、 申 购与赎 回 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 申 购与赎 回 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27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不成立 。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 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 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 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 申 购和赎 回 的 数量限 制 1 、 本基金申 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 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以基金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高单笔赎回申请份额要求限制, 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本基金不 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 对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 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申 购和赎 回 的 价格、 费 用 及其用 途 28 1 、本基金的 申购费: 对于 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投资人,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8% ,且随申购金额 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 类份额申购 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 100 万≤M <500 万 0.5% 500 万≤M <1000 万 0.3%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对于申购本基金 C 类份 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零。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 对申购费用实施优惠。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本基金的 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0.5% , 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 具体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1% 1 年≤N <2 年 0.05% N ≥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C 类基金份额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30 天 0.5% N ≥3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A 类基金份额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 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 的 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及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 定 的 情形下,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七 、 申 购份额 与 赎 回金额 的 计 算 29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 )适用于 比例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 )适用于 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 对应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 +0.8%)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6 =97,644.04 份 例: 某投资人 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C 类份额, 假设 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 = 98,425.19 份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 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 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持有三个月赎回 10 万份 ,赎回费率为 0.1% , 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17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7 ×0.1% =101.7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 -101.7 =101,598.3 元 例:8、 某投 资 人申购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30 天内赎回 10 万份, 赎回费率为0.5%,假 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7 ×0.5% =508.5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 -508.5 =101,191.5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30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按舍去尾数的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 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来 计 算 并 扣 除 相 应 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 申 购和赎 回 的 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 +2 日(含该日 )后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九 、 拒 绝或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3 、证券、期 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 4 、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因基金收 益分配或基 金投资组合 内某个或某 些 证券即将 上市等原因 ,使基金管 理 人 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销售机构或 登记结算机 构因技术故 障或异常情 况 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或 受成份债券 交易流动性 影响 ,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 投 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项暂 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31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 暂 停赎回 或 者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 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 则,发生 继 续接受赎回 申请将 损害 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 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32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 ,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 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二 、 暂停申 购 或 赎回的 公 告 和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 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 规 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三 、 基金的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十 四、 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33 十 五、 基金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 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 定投 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 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 定投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金的 冻 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 八 、 基金份 额 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中国证监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通过其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九 、 其他业 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34 八、 基 金 的投 资 一 、 投 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 被动式指数 化投资,通 过严格的投 资纪律约束 和数量化的 风险管理手 段, 以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 、 投 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 据、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 资 于 中债 10 年 期 国 债 指 数 的 成 份 券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0% ,投资于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等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三 、 投 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 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 选取标的指数成份券和 备选成份券中流动性较好的债券, 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 以实现对 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如标 的指数成份券或备选成份券的流动性不足 或 因基金日常申购赎回 以及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情况 , 基金可将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0% 的 仓位投资于非成份券。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 绝对值不超过 0.2% ,年 跟踪误差不超过 2% 。如 因指数编制规则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 大。 1 、资产配置 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 的资产投 资 于中债 10 年 期国债指数 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 本基金将采用 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 ,35 主要以标的指数的成份券构成为基础, 综合考虑 债券流动性、 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以及银行间 和交易所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情况,进行替代优化, 以保证对标 的 指 数 的 有 效 跟 踪 。 2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过 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 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 化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 如 “久期 盯住” 等优化策略对基金资产进行调整, 降 低交易成本,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3 、国债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进行交易, 以降低债券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 提高投资效率, 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实现投资目标。 四 、 投 资决策 依 据 和决策 程 序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 )宏观经 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 运行环境和 证券市场走 势。这是本 基金投资决 策 的 基础; (3 )投资对 象收益和风 险的配比关 系。在充分 权衡投资对 象的收益和 风险的前提 下 做 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2 、决策程序 (1 )决定主 要投资原则 :投资决策 委员会决定 基金的主要 投资原则, 并对基金投 资 组 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 )提出投 资建议:固 定收益部研 究员以外部 研究报告以 及其他信息 来源作为参 考 , 对利率市场、 信用市场进行研究, 提出债券市场运行趋势的分析观点, 在重点关注的投资产 品范围内根据自己的研究选出有投资价值的各类债券向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 研究员根据 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3 )制定投 资决策:基 金经理在遵 守投资决策 委员会制定 的投资原则 前提下,根 据 研 究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 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 )进行风 险评估: 风 险管理部门 对公司旗下 基金投资组 合的风险进 行监测和评 估 , 并出具风险监控报告 。 (5 )评估和 调整决策程 序: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 据环境的变 化和实际的 需要调整决 策 的 程序。 36 五 、 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中债 10 年期国债指 数的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 , 投资于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等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不 投资股票、权证、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40% , 在 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4 )基金总 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6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7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六、 业 绩 比较 基 准 中债 10 年期 国债 指数收益率*95%+ 银 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5%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 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投资 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在 按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适 当程序后变 更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 、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 其中, 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 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 指定媒介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 数编制单位 变更、指数 更名等事项) ,则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基金管理人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时,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38 持有人大会 。


七 、 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 型基金, 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 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 跟踪标的指 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 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 、 基 金管理 人 代 表基金 行 使 权利的 处 理 原则及 方 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 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利益。 39


九、 基 金 的财 产 一 、 基 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财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 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0 十、 基 金 资产 估 值 一 、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国债期货合约、 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 估 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实行净 价 交易的 固 定收益品种 选取 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 相 应 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 (2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 的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 上市的国债 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 估 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41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程序 1 、 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 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该类别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分别 计算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42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 停估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 基 金净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43 八 、 特 殊情况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 抗力, 或证券/ 期货 交易 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4 十一、 基 金 的收 益 与分 配 一 、 基 金利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可供 分 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 或 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 益分配 方 案 的确定 、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45 六 、 基 金收益 分 配 中发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登记机构相 关业务规则 执行。


46 十二、 基 金 的费 用 与税 收 一 、 基 金费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管理 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审计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易 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相关 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从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 基 金费用 计 提 方法、 计 提 标准和 支 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3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47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3 、从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 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或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 基金管理人代 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方 所 签 订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中 所 规 定 的 指 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 其中,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 基金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基金规模不同的收费标准, 当规模在 10 亿元以下 (不包括 10 亿 元) , 指数许 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 0.04% 的 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 ×0.04% ÷当年天数 当规模在 10 亿元至 20 亿 元 (包括 10 亿元和 20 亿 元) , 指数许 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 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 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计算 方 法如下: H=E ×0.03% ÷当年天数 当规模在 20 亿元以上 (不包括 20 亿 元) , 指数许 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 0.025% 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 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每 日 计 提 , 每 季 度 支 付 一 次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 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前市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 标的指数许可方。 48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 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 -9 、11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入基 金 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托 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除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以外,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49 十三、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一 、 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 、 基 金的年 度 审 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0


十四、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披露内容、 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 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 基金信 息 披 露义务 人 承 诺公开 披 露 的基金 信 息 ,不得 有 下 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 公 开披露 的 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51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人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说明。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 情 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 通过 其网 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2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五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 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53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 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 、本基金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证 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六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披露 事 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或者 XBRL 电 子方式复核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4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 信 息披露 文 件 的存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 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55


十五、 风 险 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债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风险分 为如下四类 ,一是本基 金特有的风 险;二是国 内债券市场 风险,包括 政策风险 、 利率风险等; 三是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包括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等; 四是本基金法 律 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一 、 本 基金的 特 有 风险 (一)本基金有关指数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实现跟踪中债 10 年期国债指数,但 由于基金费用、交 易成本、 指数成份券取价规则和基金估值方法之间的差异等因素, 可能造成本基金实际收益 率与指数收益率存在偏离。 作为一只指数型基金,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标的指数 的风险:即 标的指数因 为编制方法 的缺陷有可 能导致标的 指数的表现 与 总 体市场表现的差异, 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 增加基金投资 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2 、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 市 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 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 、跟踪偏离 风险:即基 金在跟踪指 数时由于各 种原因导致 基金的业绩 表现与标的 指 数 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可能包括: (1 )基金在 跟踪指数过 程中由于买 入和卖出债 券时均存在 交易成本, 导致本基金 在 跟 踪指数时可能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2 )受市场 流动性风险 的影响,本 基金在实际 管理过程中 ,由于投资 者申购而增 加 的 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标的指数的成份债、 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以赎回价格将债 券及时地转化为现金,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3 )在本基 金实行指数 化投资过程 中,管理人 对指数基金 的管理能力 例如跟踪指 数 的 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 数的跟踪程度。 (二 ) 本基金持仓债券的规模大于基金资产净值, 可能因市场利率波动、 信用利差变化 等因素造成本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大于 普通开放式债券型基金的风险。 (三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主要风险如下:








(1 )市 场风险:国 债价格的波 动将可能影 响国债期货 合约的价格 波动;国债 期货合 约56 价格的波动将直接影响基金资产净值; 国债期货与现货合约以及国债期货不同合约之间价格 差的波动可能导致特定策略组合在部分时间点上价值产生不利方向的波动。








(2 )流 动性风险: 国债期货业 务的流动性 风险主要包 括持仓组合 变现的流动 性风险 和 无法缴足保证金的资金流动性风险。 持仓组合变现的流动性风险是指持仓品种变现时由于市 场流动性严 重不足、或 头寸持有集 中度过大导 致未在合理 价位成交而 造成变现损 失的风险 ; 无 法 缴 足 保 证 金 的 资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指 当 国 债 期 货 业 务 支 付 现 金 的 义 务 大 于 组 合 现 金 头 寸 而 发生流动性危机的风险。








(3 )信 用风险:信 用风险指由 于发行人或 交易对手违 约而产生损 失的风险。 由于国 债 期货业务持有的合约均为中金所场内交易的标准品种,因此该业务的信用风险较小。








(4 )合 规性风险: 国债期货业 务开展过程 中,存在可 能违反相关 监管法规, 从而受 到 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主要包括业务超出监管机关规定范围、 风险控制指标超过监管部门规 定阀值等方面的风险。








(5 )国 债 期货实物 交割风险: 国债期货到 期时采取实 物交割方式 ,因此可能 存在因 实 物交割导致被逼空的风险 (四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有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两种, 对于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 人, 其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自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持有时间, 并于该份额赎回时按照本 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择适用的赎回费率并计算赎回费,敬请投资人留意。 二 、 债 券市场 风 险 债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 观经济形势 、货币政策 和财政政策 等发生 变化 ,导致债券 价 格 波动而产生风险。 2 、利率风险 。利率波动 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 从而影响基 金的净值表 现 。 利率波动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 在利率波动时, 债券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3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 债务人的违 约风险,若 债务人经营 不善,资不 抵债,债权 人 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4 、购买力风 险。基金的 利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 胀 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债券 收益率曲线 变动风险是 指与收 益率 曲线非平行 移 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再投资风 险。再投资 风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证 券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 的 影 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 率57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 获 得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 7 、债券回购 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8 、经济周期 风险。证券 市场是国民 经济的晴雨 表,而经济 运作具有周 期性的特点 。 宏 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三 、 开 放式基 金 共 有的风 险 1 、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造成 管理风险。 2 、 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资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 易的执行难度提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本基 金属开放式基金, 在所有开放日 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如果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形, 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 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 了 克 服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将 在 坚 持 分 散 化 投 资 和 精 选 个 券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一 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 此类风险。 3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制 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四 、 本 基金法 律 文 件风险 收 益 特征表 述 与 销售机 构 基 金风险 评 价 可能不 一 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 机构( 包括基 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和其 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对本 基金进行风 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 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58 十六、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和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 《 基 金合同 》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 效 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 生 效 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 、 《 基 金合同 》 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财产 的 清 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59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或基金资 产清算小组 认为有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 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 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办 理 。 四 、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剩余资 产 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财产 清 算 账册及 文 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60 十七、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61 (1 )依法募 集 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 债权人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过户 、 转托管和定投等 的业务规则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 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17)委托 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62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但向 监 管机构、司 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人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63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 金 办 理证券、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4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65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 构。若将来 法律法规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另 有规定的 ,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 规 、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66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 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 影 响的情况下,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 管 等 业务的规则; (7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 影 响的情况下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 、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 (8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 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67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68 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召集人通知 的 非 现场方式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 接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69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 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 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 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70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 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 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71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 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72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 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登记 机构相关 业务规则执行。 73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管理 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审计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易 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相关 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从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 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 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74 3 、从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 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或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 基金管理人代 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方 所 签 订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中 所 规 定 的 指 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其中,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 基金费用。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 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 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 -9 、11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托 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除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75 标准以外,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 据、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 资 于 中债 10 年 期 国 债 指 数 的 成 份 券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0% ,投资于 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等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 (二)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中债 10 年期国债指数的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投资于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等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不投 资股票、权证、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40% , 在 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4 )基金总 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5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5% ,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76 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 ; (6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 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 券/ 期货交易 场所的交易 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国债期货合约、 其他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实行净 价 交易的 固 定收益品种 选取 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 相 应 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 (2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 的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 上市的国债 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 估 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7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某一类别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 市后, 该类 别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 日 该 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 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78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79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 效后 方可执 行,自决议 生 效 后 2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80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或基金资 产清算小组 认为有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 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 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办 理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 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81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 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盖章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2 、 《基金合同 》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 、 《基金合 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 同》 正 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 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82 十八、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 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3 层 整层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设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763888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595 元 批准设立机 关和设立文 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 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 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 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 投资基金清 算业务(银 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 金 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 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83 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 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 据、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 比 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债 10 年 期 国 债 指 数 的 成 份 券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0% ,投资于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 金融债等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本 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 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a. 本基金投资 于中债 10 年期国债指数的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投资于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等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不投 资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 b.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4 c.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d. 基金总资产 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e.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 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法规允 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 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 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 始。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 止 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 行85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 管人按以下 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 手资信风 险 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 名单 ,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 手重新确定 交易方式 ,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 易的核心交 易对手为中 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 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可以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 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 在名单内列明。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86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 令, 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 期货账户 等投资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 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87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 、 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 期货账户 等投资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与 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 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88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 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 对外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回购 主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基 金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 、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89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 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 法》 ,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基 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 金 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 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国债期货合约、 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选 取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 ②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0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中国金 融期货交易 所上市的国 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值 , 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 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 事项,按国 家 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 告的 ,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6 )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 为 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 以91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 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92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20 年。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日 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会计凭证、 交易记录、 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档案保存, 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93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接管基金财 产之前,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 金 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发 生 时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确 定 剩 余 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94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95 十九、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 如因系统、 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 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交易 资 料 的寄送 及 发 送服务 1 、交易确认 单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或打印交易确 认单。 2 、纸质对账 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且有定制的投资人寄送对账 单, 资料 (含姓名及地址等) 不详的除外。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热线 (400-889-8899 转 人工)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 及在线客服等途径申请/ 取消对账单服务。 3 、电子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 提供月度、 季度、年度 电子邮件对 账单及月度 、季度手机 短信对账单 服务 , 基金管理人将 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 形式向定制的投资人定期发送。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热线 (400-889-8899 转人工) 、 客服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线 客服等途径申请/ 取消对账单服务。 二 、 网 上在线 服 务 (一)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 ) ,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账户号、 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南 方 e 站通” , 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 、信息 资讯服务 投资人 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 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基金公告、业绩 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96 3 、网上交易 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南方e 站通” 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 申购、 定投、 赎 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 有关基金管理 人电子直销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 网站相关公 告和业务规则 。 4 、自助答疑 服务 投资人可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在 线客服”, 根据 提示操 作 输入要咨 询问题的关 键词 , 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 、网上人工 服务 投 资 人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通 过 “ 在 线 客 服 ” 获 得 投 资 顾 问 、 服 务 定 制/ 取消 、 账户 查询等专 项服务。 6 、专用客户 端 下载 投资人可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下载 专用客户端 ,如IOS版和安卓版 等, 通过专用客 户 端 获得基金净值查询、 账户查询、 理财资讯及相关客户服务。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还可 通过专用客户端 进行基金交易。 (二) 投资 人通过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 号 (可搜索 “南方基金” 或 “NF4008898899 ” ), 可查阅基金净值、 基金动态及活动 、 服务资讯 等。 如绑定个人账户, 还可享有基金交易 ( 仅 限基金管理 人电子直销 投资人) 、账 户查询、基 金交易查询 、持有 理财 基金到期 日 查询等服 务。 三 、 信 息定制 服 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1 、电子邮件 : 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各类电邮资讯等 。 2 、手机短信 :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各类短/ 彩信资讯 等。 四 、 账 户资料 变 更 服务 为便于投资 人及时得到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各项 服务,请投 资人及时更 新服务联系 信息 。 投资人可通 过以下4 种方 式 进行服务 联系信息( 包括联系地 址、手机号 码、固定电 话、电子 邮箱等) 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 电子直销投资人交易联系信息的 变更,请 遵照基金管理人电子 直销相关规定办理 : 97 1 、登录基金 管理人网站“南方e 站通”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 、致电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889-8899 转人 工修改。 3 、 发送邮件 至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 修改申请 。 4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在线提交修改申请。 五 、 客 户服务 中 心 电话服 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8899 (国 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 、 自助语音服务: 提供7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 服务。 2 、人工服务 : 提供每周 七天,每日 不少于8 小时 的人工服务 (法定节假 日除外) 。投 资 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顾问、 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及建议、 信息定制、 资 料 修改等专项服务。 3 、电话交易 服务: 基金 管理人 电子 直销投资人 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电 话交易系统 办 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交易撤单、 交易密码修改、 信息查询和投资人该直销账户下开 放 式基金的赎回、 转换及分红方式变更等业务。 有关基金电话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 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 和业务规则。 六 、 客 户投诉 及 建 议受理 服 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在线客服、 书信、 电 子邮件、 短信、 传 真 及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等 不 同 的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或提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98 二十、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本基金暂无 其他应披露 事项。 《基金 合同》如有 未尽事宜, 由《基金合 同》当事人 各 方 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99 二 十 一、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 其查 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 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00 二 十 二、 备 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 准予本基金 注册 的文件; 2、《 南方中 债 10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 南方中 债 10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8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