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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恒泽A(002690)

前海开源恒泽: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临时公告 前 海 开 源 恒 泽 保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开 放 日 常申 购 、 赎 回 、 转换及 定 投 业 务的 公 告 1. 公 告基 本信息 基金名称 前海开源恒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前海开源恒泽保本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269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7 月1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 前海开源恒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前海开源恒 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6 年 8 月15 日 赎回起始日 2016 年 8 月15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6 年 8 月15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6 年 8 月15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6 年 8 月15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前海开源恒泽保本混合 A 前海开源恒泽保本混合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2690 002691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 、 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 2. 日 常申 购、赎 回 、转 换 及 定投业 务的 办理时 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 转换 和定投业务, 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

















临时公告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3. 日 常申 购业务 3.1 申购金 额限 制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 (目前 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 和代销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追加申购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 费),具体申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 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在投资人申购 A 类、C 类 基金份额时收取 ,两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相同。

















临时公告 1)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 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50 万 1.20% 50 万≤ M <250 万 0.80% 250 万 ≤ M <500 万 0.4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申购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①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见下表: 申 购金 额 M( 元) ( 含申 购费 ) 申 购费 率 M <50 万 0.12% 50 万≤ M <250 万 0.08% 250 万 ≤ M <500 万 0.04%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②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申购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 (含申购费) 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支付渠道 交通 银行 招商 银行 汇付 天下 通联 支付 农业 银行 工商 银行 建设 银行 M <50 万 0.60% 0.84% 0.96% 50 万≤ M <250 万 0.60% 0.64% 250 万 ≤ M <500 万 0.40%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注: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的申购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3 其他与 申购 相关的事 项

















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 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日 常赎 回业务 4.1 赎回份 额限 制 投资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 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数 量 为100 份。 各类基金份额的账户最低余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 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 该笔赎回业 务应包括账户内该类全部基金份额, 否则, 基 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 金份额强制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 率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 有时 间 D( 天) A 类基 金份额 赎回 费率 D <366 2.00% 366 ≤ D <731 1.50% 731 ≤ D <1096 1.00%

















临时公告 D ≥1096 0%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 有时 间 D( 天) C 类基 金份额 赎回 费率 D <30 0.50% D ≥30 0% (3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的赎回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4.3 其他与 赎回 相关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 回申请, 赎回成 立;基 金份额登 记机构 确认赎 回时, 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日 常转 换业务 5.1 转换费 率 (1 )基 金转换 费用由 转出基金 的赎回 费用 和 基金转换 的 申购 补差 费 两部分 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 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出 基金赎 回费按 转出基金 的赎回 费率收 取 ,并按 照《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部分赎回费计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 2) 申购 补差费 率指转 入基金与 转出基 金的申 购费率之 差。当 转入基 金的申 购费率高 于转出 基金的 申购费率 时,应 缴纳转 入基金和 转出基 金的申 购费差额,

















临时公告 反之则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 本基金申购 手续费为0, 本基金转入其他 基金时, 申 购补差 费 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其他基金转入本基金时,申购补差费为 0。 (2 )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赎回费用+补差费用 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赎回费率 补差费用:分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补差费用 = (转出金额-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率/ (1 +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2)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补差费用=0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转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转出转入基金申购补 差费用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5.2 其他与 转换 相关的事 项 (1 )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并在同一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投资 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基 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 ) 投资人 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 (3 )交 易限额 参见相 关基金招 募说明 书和相 关公告中 对申购 和赎回 限额的 规定。 (4 )投资 人提 出的基 金转换申 请,在 当日交 易时间结 束前可 以撤销,交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临时公告 (5 ) 具体转换业务规则可参照本公司于 2014 年09 月 05 日发布在指定报刊 和本公司官网的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通转换业务并在直 销机构实行申购补差费率优惠的公告》。 (6 )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杭州数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浙 江同花 顺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股份 有限公司 、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众升财富 (北京)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增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 京汇成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北京 晟视天 下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 一路财 富(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 中经北证 (北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泰 诚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 有限公司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北京微动利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 、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大同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有限公司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临时公告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天风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排名不分先后) (7 )本基金 A/C 类基 金份额不支持相互转换。 自公告开放日起,本公司直 销机构和上述代销机构将同时开通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 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具体开通的基金范围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为准。 (8 )投 资人通 过本公 司直销柜 台或网 上直销 交易系统 (已开 通中国 工商银 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 国农业银行、 招商银行 、 交通银行 、 通联支付 、 汇付天下 天天盈借记卡支付) 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享受零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只收取 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如 遇业务调整或网上交易支付渠道规 则 变 动 , 将 另 行 公 告 。 6. 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6.1 开通定 投业 务的销售 机构 直销机构: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 、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 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 北京展恒基金 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众升财富 (北 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晟视天 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 中经北证 (北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泰诚财 富基金销售 (大连) 有限公司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上 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 、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

















临时公告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 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排 名不分先后) 6.2 办理方 式 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上述机构的网点( 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申请 办理本基金的基金定投业务 ,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3 办理时 间 基金定投的申请受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6.4 申购金 额 投资人可与各销售机构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不受基金招募 说明书中有关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应与相关销售机构约定扣款日期。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约定的每期扣款日、 申购金额扣款, 若 遇非基 金开放日则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并将投资人申购的实际扣款日期视为基 金申购申请日(T 日)。 投资人需指定相关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6.5 申购费 率 若无另行公告, 定投费率及计费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 部分销售机构 处于定投费率优惠活动期间的,本基金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6 扣款和 交易 确认

















临时公告 基金的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 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 日进行确认, 投资人可自 T+2 日起查 询申购成交情 况。 6.7 变更与 解约 如果投资人变更每期申购金额、 扣款日期、 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投业务, 请 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7. 基 金销 售机构 7.1 直销机 构 (1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1308 室 联系人:吴承禹 电话:(0755)83181190 传真:(0755)83180622 (2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 客服电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众号:qhkyfund 7.2 代销机 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厦门市 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深圳众禄 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展恒基金 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众升 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深圳腾元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 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钱景

















临时公告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 中经北证 (北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 有限公司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北京微动利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 、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大泰金石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 司 、信达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方 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光大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大 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限公司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天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排名不分先后)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日常申购、 赎回 、 转换 及 定投 业 务 (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的业务范围不同, 具体请咨询各代销机构) 。 若增加新的 直销网点或者新的代销机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人留意。 8. 基 金收 益公告 的披露 安排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本基金 管理人在 每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9. 其 他需 要提示 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上述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 细情况, 请仔细阅读 2016 年5 月30 日刊登在指定媒介上的 《 前海开源恒泽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亦可到基金 管理人网站 (www.qhkyfund.com) 查询。 对未开设 销售网 点地区 的投资人 及希望 了解本 基金其它 有关信 息的投 资人,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4001-666-998)咨询相关事宜。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 投资 人应以各代销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着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并不等于 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也不能保证投资 人获得 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 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前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六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