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众赢货币:关于开通国金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系统作为直销通道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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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开 通 国 金 基金 电子直销交易 系统作为国金众赢 货 币 市
场 基金直销通道 的公告
为给 投资者提供 更好的服务体验,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国金
基金 ” 或 “本公司” ) 决定自2016 年8 月15 日起, 对旗下国金众赢货币市场 证
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代码 :001234, 以下简称 “ 国金众赢货币基金” ) 的直销通道
做如下调整:
一、自 2016 年 8 月15 日起, 国金基金将 启用电子直销交易系统 (以下简称
“ 电子直销 ” , 包括 网上交易系统和移动客户端 ) 作为国金众赢货币基金的直销
通道, 投资者 可通过 电子直销办理国金众赢货币基金 的开户、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网上 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gfund.com
移动客户端名称:及第理财
支持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 的支付渠道有 : 建行卡、 工行卡、 天天盈、 通联支
付;支持本公司移动客户端的支付渠道有:通联支付。
二、 投资者通过 电子直销办理国金众赢货币基金的申购、 赎回业务时, 按照
如下业务规则进行办理:
1 、 日 常申购 、赎 回业务 的办 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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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申请。
2 、 日 常申购 业务
2.1 申购 金额限 制
2.1.1 投资者通过 电子直销申购国金众赢货币基金 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2.1.2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2.1.3 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2.1.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及投资人 单 笔 申 购 的 最 高 金 额 ,
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1.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
量限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2 申购 费率
2.2.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2.2.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
收费方式。 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2.3 其他 与申购 相关 的事 项
2.3.1 “确定价 ”原则,即申购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3.2 “金额申购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2.3.3 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2.3.4 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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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3 、 日 常赎回 业务
3.1 赎回 份额限 制
3.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
得少于0.01 份。
3.1.2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
量限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赎回 费率
3.2.1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3.2.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3.3 其他 与赎回 相关 的事 项
3.3.1 “确定价 ”原则,即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3.3.2 “份额赎回 ”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3.3 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3.3.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3.3.5 投资者办理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3.6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 金收益
将全部结转, 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 时, 其账
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按赎回份额占总份额比例进行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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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三、 本公告仅对投资者通过 国金基金电子直销 办理国金众赢货币基金 的开户、
申购 、赎回等 业务进行说明 。
四、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gfund.com 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0-2000-18 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 , 本公司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旗下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法律
文件 。
特此公告。
国金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2016 年 8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