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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增长(260104)

景顺增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一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景顺 长城内 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变 更
而来。 本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37 号 文件批 准发 起设 立, 批准 日期 为 2004 年
3 月 19 日 。基 金合 同于 2004 年6 月 25 日 正式 生效 。 
(二)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三)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四 ) 本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五)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并 按照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 
(六 ) 本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恪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当投 资人 赎回时 , 所 得或 会高 于或 低于投 资人 先前
所支付 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明 书有 任何 疑问 ,应 寻求独 立及 专业 的财 务意 见。 
(七) 本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6 年 6 月
25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 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的财务 数据
未经审 计。 
 
 
基 金管 理人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6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7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0 
六 、 基 金的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及 其 他注 册 登记 业务 ........................................................................ 48 
七 、 基 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与 转托 管 ........................................................................................................ 61 
八 、 基 金的 投 资 .................................................................................................................................... 62 
九 、 基 金的 融 资 .................................................................................................................................... 69 
十 、 基 金的 业 绩 .................................................................................................................................... 70 
十 一 、 基金 的 财产 ................................................................................................................................ 72 
十 二 、 基金 财 产估 值 ............................................................................................................................ 73 
十 三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78 
十 四 、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 79 
十 五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82 
十 六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83 
十 七 、 风险 揭 示 .................................................................................................................................... 86 
十 八 、 基金 的 终止 与 清算 .................................................................................................................... 88 
十 九 、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 90 
二 十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 99 
二 十 一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05 
二 十 二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107 
二 十 三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其 查 阅 方式 .......................................................................................... 109 
二 十 四 、备 查 文件 .............................................................................................................................. 110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 募 说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 、 《 景顺长 城内 需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 合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等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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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本基金 :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 由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变 更而 来; 
基金合 同: 指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 对该 合同 的任何 修订 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指 《景 顺长 城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更新;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 
中国银 监会 :指 中国 银行 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 法》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试点 办法 》 : 指《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试 点办 法》 ; 
《运作 办法 》 : 指《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销售 办法 》 : 指《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基 金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指 景顺 长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登 记业 务 : 指 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 清 算和 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人 基金 账户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 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 代理 发 放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指接 受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注册登 记人 : 指 办理 本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人 为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其委 托的 注册 登记代 理机 构;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并 达到 合同 生效 条件后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合 同备 案
手续并 收到 其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设立募 集期 :指 自招 募说 明书公 告之 日起 到基 金 合 同生效 日的 时间 段, 最长 不超 过 3 个 月; 
认购: 指在 本基 金设 立募 集期内 ,投 资者 申请 购买 本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购 回本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 
转换 :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间, 基金投 资者 按基 金销 售网 点规定 的手 续, 在同 一销 售机构 将其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全 部或 部分 转换为 本公 司旗 下另 一基 金基金 份额 , 而 不需 要先 赎回已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再申 购目 标基金 的一 种业 务模 式; 
巨额赎 回: 指在 单个 开放 日内, 本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份额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本基金 总份 额 10% 的 情形 ; 
销售代 理人 : 指接 受基 金 管理人 委托 代为 办理 本基 金的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非 交易过 户及 转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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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等 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 金管 理人 及销售 代理 人; 
基金投 资者 :指 个人 投资 者和机 构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 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自然 人投 资者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 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基金账 户 : 指注 册登 记人 为基金 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动 情况 的
账户; 
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基金 合同 终止 ,基 金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限; 
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日 ;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 时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日期 ;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元:指 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 得债券 利息 、 股票 分红 、 买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购 买的各 类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及 其他 投资 等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中国债 券总 指数 : 指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推出 的一只 基于 全市 场角 度衡 量国内 债券 市
场价格 总体 变动 水平 的指 标; 
不可抗 力 : 指 任何 无法 预 见、 无法 避免 和无 法克 服 的事件 或因 素 , 包 括但 不 限于 : 地 震、 洪
水 等自然 灾害,战 争、骚乱 、火灾 、政府征 用、没收 ,相关 法律、法 规的变更 ,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场所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 
指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纸 和互 联网 网站 , 包 括但不 限于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 日 报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网站 (www.szse.cn)。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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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一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光裕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设立日 期:2003 年6 月 12 日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一 座 21 层 
电话: (0755 )823703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8 606 
传真: (0755 )22381339 
联系人 :杨 皞阳 
 
(二)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本基金 管理 人景顺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 称“公 司” 或“本 公司” ) 是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字 [2003 ]76 号文批 准设 立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公司 ,由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景顺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 开滦 (集 团 ) 有 限责任 公司 、 大连 实德 集 团有限 公司 共同
发起设 立, 并于2003 年 6 月9 日获 得开 业批 文, 注 册资本1.3 亿 元人 民币 , 目前, 各家 出
资比例 分别 为49% 、49% 、1%、1% 。 
公司设 立了 两个 专门 机构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负 责公
司整体 运营 风险 的控 制。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设 置如 下部 门 : 股 票 投资部 、 固定 收益 部、 国 际投资 部 、 量 化及ETF 投 资部 、 专 户
投资部 、 研 究部、 渠道 销 售部、 机构 业务 部、ETF 销 售部、 市场 服务 部、 产 品 开发部 、 交 易
管理部 、 基 金事 务部 、 信 息技术 部、 人力 资源 部、 财务行 政部 、 法 律监 察稽 核部、 总经 理办
公室。 各部 门的 职责 如下 : 
1、股票 投资 部: 负责根 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制 定的 投 资原则 进行 国内股 票选 择 和组合 的
投资管 理。 
2、固定 收益 部: 负责根 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制 定的 投 资原则 进行 国内债 券选 择 和组合 的
投资管 理并 完成 固定 收益 的研究 。 
3、 国际 投资 部: 主要 负责 与 QDII 、QFII 等 国际业 务 相关的 投资 管理 、 国际 合 作和培 训
等业务 。 
4、量 化及 ETF 投 资部 :负 责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投 资原 则, 以严 谨的 量化投 资
流程为 依托 ,负 责各 类主 动和被 动量 化产 品的 投资 管理。 
5、专 户投 资部 :负 责完 成 一对一 、一 对多 等特 定客 户资产 管理 产品 的投 资管 理。 
6、研 究部 :负 责对 宏观 经 济、行 业公 司及 市场 的研 究。 
7、渠 道销 售部 :负 责公 司 产品在 各银 行、 券商 等渠 道的销 售。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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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机构 业务 部: 负责公 司 专户类 产品 设计与 报批 , 并负责 公司 产品在 机构 客 户中的 销
售。 
9、ETF 销 售部 :负 责公 司ETF 类 产品 的销 售及 服务 。 
10、 市场 服务 部 : 负 责公 司市场 营销 策略 、 计划 制 定及推 广 , 电 子商 务和 客 户服务 管理
等工作 。 
11、产 品开 发部 :负 责基 金产品 及其 他投 资产 品的 设计、 开发 、报 批等 工作 。 
12、基 金事 务部 :负 责公 司产品 的注 册登 记、 清算 和估值 核算 等工 作。 
13、信 息技 术部 :负 责公 司的计 算机 设备 维护 、系 统开发 及网 络运 行和 维护 。 
14、交 易管 理部 :负 责完 成投资 部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并进 行事 前的 风险 控制 。 
15、人 力资 源部: 负责 公 司各项 人力 资源管 理工 作 ,包括 招聘 、薪资 福利 、 绩效管 理、
培训、 员工 关系 、从 业资 格管理 、高 管及 基金 经理 资格管 理等 。 
16、财 务行 政部 :负 责公 司财务 管理 及日 常行 政事 务管理 。 
17、 法 律监 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司 管理 和基 金运 作合 规性进 行全 方位 的监 察稽 核, 并 向
公司管 理层 和监 管机 关提 供独立 、客 观、 公正 的法 律监察 稽核 报告 。 
18、 总经 理办 公室 : 主要 受总经 理委 托 , 协 调各 部 门的工 作 , 并 负责 公司 日 常办公 秩序
监督、 工作 项目 管理 跟进 等,并 负责 基金 风险 的评 估、控 制及 管理 。 
公司已 经建 立了 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内 部稽 核制度 、 财 务管 理制 度、 人 事管理 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和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公司 管理 制度 体系。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杨光裕 先生 , 董事 长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担 任江 西 财经大 学教 师 , 江 西省 审 计厅办 公室 主任, 海南 汇通 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总 会计 师, 长城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 任长 城嘉信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2016 年 7 月 加入 本公司 ,现 任 公司董 事长 。 罗德城 先生 , 董事 , 工商 管理硕 士 。 曾 任大 通银 行 信用分 析师 、 花旗 银行 投 资管理 部副 总裁、Capital House 亚 洲分公 司的 董事 总经 理。1992 至 1996 年 间出 任香 港 投资基 金公 会 管理委 员会 成员 , 并 于 1996 至1997 年间 担任 公会 主 席。1997 至 2000 年间 , 担 任香 港 联交 所委员 会成 员, 并在1997 至2001 年 间担 任香 港证 监 会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现任 景顺集 团亚 太 区首席 执行 官。 黄海洲 先生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1992 年 9 月起 ,历任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深 圳 蛇口支 行会 计、工 程管 理 部员工 、人 力资源 部干 部 ,新江 南投 资公司 副总 经 理。2005 年 5 月起担 任长 城证 券副 总经 理,现 任长 城证 券副 总经 理、党 委委 员。 许义明 先生 , 董事 , 总 经 理, 金融 工程 学硕 士。 曾 先后就 职于 前美 国大 通银 行香港 、 台 湾及伦 敦分 行财 资部 , 汇 丰银行 中国 区财 资部 ; 也 曾担任 台湾 景顺 证券 投资 信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兼总 经理、 香港 景 顺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大 中 华区业 务拓 展总监 等职 务 。2009 年加 入 本公司 ,现 任公 司董 事兼 总经理 。 伍同明 先生 ,独立 董事 , 文学学 士(1972 年毕 业) 。香港 会计 师公会 会员 (HKICPA)、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英国特 许公 认会计 师(ACCA ) 、香 港执业 会计 师(CPA ) 、加拿 大公 认管 理会计 师 (CMA ) 。拥 有超过 二十 年以 上的 会计 、 审 核 、 管 治税 务的 专业 经验及 知识 ,1972-1977 受 训于国 际知 名 会计师 楼“ 毕马 威会 计师 行”[KPMG] 。现 为“ 伍同 明会计 师行 ”所 有者 。 靳庆军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硕 士 。 曾 担任 中信 律 师事务 所涉 外专 职律 师 , 在香港 马士 打律师 行、 英 国 律师 行 C1yde & Co. 从事 律师 工作 ,1993 年发 起设 立信 达律 师事务 所, 担 任执行 合伙 人。 现任 金杜 律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李晓西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曾 任国务 院研 究室 宏观 经济 研究司 司长 。 现 任北 京师 范大学 校 学术委 员会 副主 任 , 教 授 、 博 士生 导师 ; 中 国社 会 科学院 研究 生院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 教 育 部社会 科学 委员 会经 济学 部召集 人。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李翔先 生,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人 事部副 总 经理 、 人 事监 察部 总经 理 、 营 业部 总经 理、 公司 营 销总监 、 营销 管理 部总 经 理。 现任 长城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委 员。 郭慧娜 女士 , 监事 , 管理 理学硕 士 。 曾 任伦 敦安 永 会计师 事务 所核 数师 , 历 任景顺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项 目主 管 、 业务发 展部 副经 理 、 企 业 发展部 经理 、 亚太 区监 察 总监 。 现 任景 顺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亚 太区 首席行 政官 。 邵媛媛 女士 , 监 事, 管理 学硕士 。 曾 任职 于深 圳市 天健 ( 信德 ) 会 计师 事务 所、 福 建兴 业银行 深圳 分行 计财 部。 现任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事务 部总 监。


赵春来 先生 , 监事 , 经济 学硕士 。 曾担 任阳 光基 金 公司研 究部 研究 员 ; 先 后 任职于 国信 证券基 金债 券部 、 投资 管 理部 、 投 资研 究部 、 风 险 监管部 、 投资 管理 总部 等 部门 , 从 事宏 观 经济、 股票 债券 研究 、 行 业公司 研究 , 投 资业 务风 险监管 , 自 营投 资交 易、 管理等 工作 ; 也 曾担任 交银 施罗 德基 金交 易部交 易主 管。 现任 景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交 易管理 部总 监。 3、高 级管 理人 员 杨光裕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许义明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周伟达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工商管 理硕 士 。 曾 担任 联 博香港 有限 公司 分析 员 、 中国研 究总 监兼上 海代 表处 首席 代 表 、 亚 洲 ( 除日 本外 ) 增长 型股票 投资 负责 人 、 高 级 副总裁 , 友邦 保 险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资 产管理 中心 副总 裁。2014 年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毛从容 女士 ,副总 经理 , 经济学 硕士 。曾先 后任 职 于交通 银行 深圳市 分行 国 际业务 部, 长城证 券金 融研 究所 高级 分析师 、债 券小 组组 长。2003 年 3 月加 入本 公司 , 现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康乐先 生, 副总 经理, 经济 学硕士 。 曾 先后 担任 中国 人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研 究 员、组 合管 理部投 资经 理 、国际 业务 部投资 经理 , 景顺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市 场销售 部经 理、 北京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中 国国际 金融 有限公 司销 售 交易 部 副总 经理。2011 年 加入本 公司 ,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刘奇伟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担任 上海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实 业部 高级项 目 经理, 长盛 基金监 察稽 核 部副总 经理 、上海 分公 司 总经理 。2005 年 加入 本公 司,现 任公 司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副总经 理。 吴建军 先生 ,副总 经理 , 经济学 硕士 。曾任 海南 汇 通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证 券 部副经 理, 长城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机 构管理 部总 经理、 公司 总 裁助理 。2003 年 加入 本公 司,现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刘焕喜 先生 , 副总 经理 , 投资与 金融 系博 士 。 历 任 武汉大 学教 师工 作处 副科 长、 武汉 大 学成人 教育 学院 讲师 , 《 证 券时报 》 社编 辑记 者, 长城 证券研 发中 心研 究员 、 总 裁办副 主任 、 行政部 副总 经理 。2003 年 加入本 公司 ,曾 担任 公司 督察长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杨皞阳 先生 , 督察 长 , 法 学硕士 。 历任 黑龙 江省 大 庆市红 岗区 人民 法院 助理 审判员 ,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察 稽核部 监察 稽核经 理、 监 察稽核 高级 经理、 总监 助 理。2008 年加 入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督察 长。 4、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简 历 本公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 即通 过整 个投 资部 门全 体人员 的共 同努 力, 争取 良好投 资业 绩。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如下: 杨鹏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曾任职 于融 通基 金研 究策 划部 , 担 任宏 观研 究员 、 债券研 究 员 和货币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职务。2008 年 3 月加 入本 公司, 担任 研究 员等 职务 ;自 2010 年 8 月起担 任基 金经 理。 具 有12 年 证券 、基 金行 业从 业 经验。 5、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曾 管理的 基金 名称 及管 理时 间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杨鹏 先生曾 于2014 年4 月至2015 年6 月担 任景 顺长 城中 小板创 业 板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曾 于2014 年 10 月至2016 年 1 月 担 任景顺 长城 新兴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6、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兼 任其他 基金 基金 经理 的情 况 本 基 金 现 任 基 金经 理 杨 鹏先 生 兼 任 景 顺 长城 内 需 增长 贰 号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和 景 顺 长城中 小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7、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姓 名及管 理时 间 基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时 间 孙延群 2004 年6 月 25 日—2005 年 6 月 14 日 岑伟昌 2005 年 6 月 15 日 —2005 年 12 月 15 日 李学文 2005 年 12 月 16 日 —2007 年9 月14 日 王鹏辉 2007 年9 月 15 日—2015 年 1 月 22 日 杨鹏 2010 年8 月21 日— 至今 8、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名 单 本公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分管 投资 的 副总经 理、 各投 资总 监、 研 究总监 、 基金经 理代 表等 组成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许义明 先生 ,总 经理 ; 周伟达 先生 ,副 总经 理; 毛从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余广先 生, 股票 投资 部投 资总监 ; 黎海威 先生 ,量 化 及 ETF 投资部 投资 总监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刘彦春 先生 ,研 究部 总监 ; 杨鹏先 生, 股票 投资 部投 资副总 监兼 基金 经理 。 9、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并依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3 ) 依据 有关 法律 规定 及 本基金 合同 决定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4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获取 基金 管理 费及 其他 约定和 法定 的收 入; (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并经中 国证 监 会批准 后, 制订和 调整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规则,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 销售 基金 份额 ,获 取 认(申 )购 费; (7 ) 选择 和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对 其销 售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8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 代表基 金行 使因 运营 基金 财产而 产生 的股 权、 债权 及其他 权利 ; (9 )担 任 注 册登 记人或 选 择和更 换注 册登记 代理 机 构,并 对其 注册登 记代 理 行为进 行必 要 的监督 ; (10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情 形出现 时, 决定 暂停 或拒 绝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暂停受 理基 金份 额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12 ) 以自 身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3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4 ) 在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时,提 名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 (15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4 )设 置相 应的 部门并 配 备足够 的专 业人员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申 购、 赎 回及其 他业 务 或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这些 业务; (5 )设 置相 应的 部门并 配 备足够 的专 业人员 办理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工作 或委 托 其他机 构代 理 该项业 务; (6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7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除 依据 《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 ; (8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9 )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10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1 ) 严格按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 》 、和本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受 理并办 理申 购、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2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运作 办法 》 和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3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 ,不得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除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4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5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6 )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 配合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 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 以 上; (18 )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 印件;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20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1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合法 权益 ,应 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2 )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3 ) 因估 值错 误导 致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4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5 )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代表基 金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6 ) 为基 金聘 请会 计师 和律师 ; (27 ) 不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及 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8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从 事 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的行 为,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的内 部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以下违 反《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将基 金用 于下 列投 资 或者活 动: (i) 承销证券 ; (ii) 向他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iii) 从事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iv) 买卖其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v) 向 其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vi)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vii) 从事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viii)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ix) 证券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 的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2 )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谋 取最 大 利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 、风 险管 理理 念与 目标 (1 )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 保护 投资 者和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2 、风 险管 理措 施 (1 ) 建立 健全 公司 组织 架 构; (2 ) 树立 监察 稽核 功能 的 权威性 和独 立性 ; (3 ) 加强 内控 培训 ,培 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管理 意识 和监察 文化 ; (4 ) 制定 员工 行为 规范 和 纪律程 序; (5 ) 建立 岗位 分离 制度 ; (6 ) 建立 危机 处理 和灾 难 恢复计 划。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公司 风 险管理 必须 覆盖公 司的 所 有部门 和岗 位,渗 透各 项 业务过 程和 业 务环节 ; (2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 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司 基 金财产 、自 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离 ; (3 )相 互制 约原 则:公 司 及各部 门在 内部组 织结 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一 种相 互 制约机 制,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 )定 性和 定量 相结合 原 则:建 立完 备的风 险管 理 指标体 系, 使风险 管理 更 具客观 性和 操 作性; (5 ) 防火 墙原 则: 基金 财 产、公 司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的 运作 应当 严格 分开 并独立 核算 。 4 、内 部控 制体 系 I 、内部控制 的组 织架 构 (i )董事会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 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 性 控制, 并对 公司 内部 稽核 审计工 作进 行审 核监 督。 该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 : 审 议并批 准公 司内 控制度 和政 策并 检查 其实 施情况 ; 监 督公 司内 部审 计制度 的实 施; 向董 事会 提名外 部审 计机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构; 负 责内 部审 计和 外部 审计之 间的 协调 ; 审 议公 司的关 联交 易; 对公 司的 风险及 管理 状 况 及风险 管理 能力 及水 平进 行评价, 提出 完善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制度 的意 见、 制 定公 司日常 经营 、 拟募集 基金 及运 用基 金资 产进行 投资 的风 险控 制指 标和监 督制 度 , 并 不定 期地 对风险 控制 情 况进行 检查 和监 督, 形成 风险评 估报 告和 建议 , 在 例行董 事会 会议 上提 出公 司上半 个年 度风 险控制 工作 总结 报告 ; 监督 和指导 经理 层所 设立 的风 险管理 委员 会的 工作 及董 事会赋 予的 其 他职责 。 (ii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是 公司日 常经 营中 整体 风险 控制的 决策 机构 , 该 委员 会是对 公 司各种 风险 的识 别、 防范 和控制 的非 常设 机构 , 负 责公司 整体 运作 风险 的评 估和控 制, 由总 经理 、 副 总经 理、 督察 长 、 以 及其 他相 关部 门负 责 人或相 关人 员组 成 , 其 主 要职责 是 : 评 估 公司各 机构 、 部 门制 度本 身隐含 的风 险, 以及 这些 制度在 执行 过程 中显 现的 问题, 并负 责审 定风险 控制 政策 和策 略; 审议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分 析报告 , 基 于风 险与 回报 对业务 策略 提出 质疑 , 需 要时 指导 业务 方 向; 审定 公司 的业 务授 权 方案 ; 负 责协 调处 理突 发 性重大 事件 ; 负 责界定 业务 风险 损失 责任 人的责 任; 审议 公司 各项 风险与 内控 状况 的评 价报 告; 需 要风 险管 理委员 会审 议、 决策 的其 他重大 风险 管理 事项 。 (iii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 公司投 资领 域的 最高 决策 机构, 以 定期 或不 定期 会 议的形 式讨 论和决 定公 司投 资的 重大 问题。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公司总 经理 、 分 管投 资的 副总经 理、 各投 资总监 、 研究 总监 、 基 金 经理代 表等 组成 , 其主 要 职责包 括 : 依 照基 金合 同 、 资 产管 理合 同 的规定 , 确立 各基 金 、 特 定客户 资产 管理 的投 资方 针及投 资方 向 ; 审 定基 金 资产 、 特 定客 户 资产管 理的 配置 方案 , 包 括基金 资产 、 特定 客户 资 产管理 在股 票 、 债 券 、 现 金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制 定基 金、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理 投资 授权 方案 ; 对 超出投 资负 责人 权限 的投 资项目 做出 决 定; 考 核包 括基 金经 理、 投 资经理 在内 的投 资团 队的 工作绩 效; 需要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决定 的 其它重 大投 资事 项。 (iv ) 督察 长: 督察 长制 度 是基金 管理 人特 有的 制度 。 督 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 司的监 察 稽核工 作 ; 可 列席 公司 任 何会议 , 调阅 公司 任何 档 案材料 , 对基 金运 作、 内 部管理 、 制度 执 行及遵 规守 法情 况进 行内 部监察 、 稽 核; 每月 独立 出 具稽核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 会和董 事长 。 (v )法律 、监 察稽 核部 : 公司设 立法 律、 监察 稽核 部,开 展公 司的 监察 稽核 工作, 并 保证其 工作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充分 发挥 其职 能作 用。 法 律、 监 察稽 核部 有权 对公司 各类 规 章制度 及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完 备性 、 合 理性、 有效 性进行 检查 并提 出相 应意 见和建 议, 并 将意见 和建 议上 报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和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进行 讨论 。 法 律、 监 察稽核 部协 助 对全公 司员 工进 行相 关法 律、 法规 、 规章 制度 培训 , 回答公 司各 部门 提出 的法 律咨询 , 并对 公司出 现的 法律 纠纷 提出 解决方 案 , 同 时组 织各 部门 对公司 管理 上存 在的 风险 隐患或 出现 的 风险问 题进 行讨 论 、 研 究 , 提 出解 决方 案 , 提 交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或总 经理 办公会 等进 行审 核、 讨论 ,并监 督整 改。 II 、内部控制 的原 则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1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的 各项 业 务、各 个部 门或机 构和 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设 立独立 的法 律、监 察稽 核 部,法 律、 监察稽 核部 保 持高度 的 独立性 和权 威性 ,负 责对 公司各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稽 核和 检查 ;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 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 本效 益原 则: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公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1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管 理的 各 个环节 ,不 得留有 制度 上 的空白 或 漏洞; (3 )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制定 应当 随着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调整 和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营 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III 、内部风险 控制 措施 建立科 学合 理、 控制 严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完善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成 立 以来,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借鉴 外方 股东 的经 验, 建 立了 科学 合理 的层 次分明 的内 控组 织架构 、 控 制程 序和 控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在 内的 运行高 效、 严密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通 过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 公司 已初 步形 成了 较为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建立健 全了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 公 司建 立了 包括 风险管 理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基金 会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 度等基 本管 理制 度以及 包括 岗位 设置 、 岗 位职责 、 操作 流程 手册 在 内的业 务流 程 、 规 章等 , 从基本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流程 上进 行风 险控 制。 建立了 岗位 分离 、 相 互制 衡的内 控机 制: 公司 在岗 位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 离制度 , 实 现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 交 易与清 算, 公司 会计 与基 金会计 等业 务岗 位的 分离 制度, 形成 了不 同岗位 之间 的相 互制 衡机 制,从 岗位 设置 上减 少和 防范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 建立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 公 司通过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构建风 险管 理系 统 : 公 司 通过建 立风 险评 估 、 预 警 、 报 告和 控制 以及 监督 程 序, 并经 过 适当的 控制 流程 , 定期 或 实时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 警、 监督 , 从 而确 认 、 评 估和预 警与 公司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通过 顺畅 的报 告渠 道, 对风险 问题 进行 层层 监督 、 管理 、 控 制, 使部门 和管 理层 及时 把握 风险状 况并 快速 做出 风险 控制决 策。 建立 自动 化监 督控制 系统 : 公 司启用 了电 子化投 资、 交 易系统 ,对 投资比 例进 行 限制, 在“ 股票黑 名单” 、 交叉交 易以 及 防范操 守风 险等 方面 进行 电子化 自动 控制 ,将 有效 地防止 合规 性运 作风 险和 操守风 险。 使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采 用数 量化、 技术 化的 风险控 制手 段, 建立 数量 化的风 险 管 理模 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 取有 效 的措施 , 对风 险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进行分 散、 规避 和控 制, 尽可能 减少 损失 。 提供足 够的 培训 : 制 定了 完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 所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 训, 使 员工 具有较 高的 职业 水准 ,从 培养职 业化 专业 理财 队伍 角度控 制职 业化 问题 带来 的风险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系 的 重 要 组成部 分,总 行设 在北京 。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业 银行 全 部资产 、负 债、业 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中国农 业银 行网点 遍布 中 国城乡 ,成 为国内 网点 最 多、业 务辐 射范围 最广 , 服务领 域最 广, 服务对 象最 多,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在海 外, 中 国农 业银 行同样 通过 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 企业 之列 。作 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联通国 际、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 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 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 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 你成 长 ” 服务 品牌 , 依托 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元化 的金 融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 验丰 富, 服 务优 质,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 国农业 银行 通 过了美 国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表明 了独立 公正 第三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方 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中国 农业银 行着力 加强 能力 建 设,品 牌声 誉进一 步提 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 牌理财 ’TOP 10 颁奖盛 典 ” 中成绩 突出 , 获 “ 最 佳托 管银行 ”奖。2010 年 再次 荣获《 首席 财 务官》 杂志 颁 发的 “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险 资产 托 管处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处、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 综 合管理 处 、 风 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其中 高级会 计师 、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工 程 师、律 师等 专家10 余 名, 服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务 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高 级管 理 层均 有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到 2016 年3 月31 日 , 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共334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总 体负 责 中国农 业银 行的风 险管 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工作 进行 监 督和评 价。 托管业 务部 专 门设置 了风 险管理 处,配 备 了专职 内控 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 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 机 制严格 有效 ;业务 操作 区 专门设 置, 封闭管 理,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 负责,防 止泄 密; 业务实 现 自动 化 操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参 数设 置 将《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 警示 。对 本基金 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资 金 头 寸不足 等问 题,以 书面 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 对 投资 比例 超标 、 清 算资 金透 支以 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 书 面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 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光裕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电话:0755-82370388 -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周 婷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2370688 、4008888606 网址:www.igwfmc.com 注:直 销机 构包括 本公 司 深圳直 销中 心及直 销网 上 交易系 统/电 子交 易直销 前 置式自 助 前台( 具体 以本 公司 官网 列示为 准) 2 、代 销机 构:


(1 )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28 号凯 晨世 贸 中心东 座 F9 联系人 :刘 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宋 亚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 全国) 网址:www.boc.cn (3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国)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网址:www.icbc.com.cn (4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越秀 区东 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服务热 线:400 830 8003 网址:www.gdb.com.cn (8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于慧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9 )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中 山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陈 丹 电话:(0591)878442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0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 光大 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明权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 全国) 网址:www.cebbank.com (11 )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穆 婷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文化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010-89937369 传真:010- 85230049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14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 路 5047 号深 圳 发展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5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渤 海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联系电 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6 )温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温州 市车站 大道 华海 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客户服 务电 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7 )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杭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7 银行网 址:www.czbank.com (18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马 旭 联系电 话:010-852384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19 )金 华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金华 市光 南 路 668 号 ( 邮编:321015 ) 法定代 表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徐 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1-6668 银行网 址:www.jhccb.com.cn (20 )嘉 兴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嘉兴 市建国 南 路 409 号 法定代 表人 :许 洪明 联系人 :陈 兢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6216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396528 银行网 址: www.bojx.com (21 )花 旗银 行( 中国 )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花园 石桥 路 33 号花旗 集团 大厦 主 楼 28 楼 01A 单 元、02A 单元 和 04 单 元,29 楼 02 单元 ,30 楼 01 单元 ,32 楼 01 单元 和 01B 单元 , 33 楼 01 单元 和 03 单 元,34 楼 01 单元 及 35 楼。 法定代 表人 :欧 兆伦 (AU SIU LUEN ) 联系人 :陈 莹 电话:021-28963347 传真:021-28963332 个人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800 8301 880 ,机 构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 :800 820 1268 网站:www.citibank.com.cn


(22 )包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包头 市钢 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张 建鑫 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84596546 客服电 话: 95352 网站:www.bsb.com.cn (23 )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京 市中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联系人 :刘 晔 电话:025-86775335 传真:025-8677537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全 国) 、96400 (江 苏 ) 网址:www.njcb.com.cn (24 )苏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苏州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葛 晓亮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25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李 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26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场 5 、18、19 、36 、38 、39 、41 、42 、43 、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27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 国 际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邓 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29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 (010 )851305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0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1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2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号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3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柯 延超 联系电 话:0591-38507950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4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35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淮海 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6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龚 正 电话:021-68604866-83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7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郑 向溢 电话:0755 -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8 )国 元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安徽 省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人 :李 飞 电话:0551-62246298 传真:0551 —62272108 客服电 话: 全国 统一 热 线 95578 ,4008888777 ,安 徽省内 热 线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39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人代 表: 谢永 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0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1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 大 街 1 号国 贸 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010 -650511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910 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2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其聪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热 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3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 :尹 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 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4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西安 市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 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热 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5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808 传真:021-687781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6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南京 西 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龙云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 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47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建省 外请 加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8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 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49 )英 大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热 线:0755-26982993 网址: www.ydsc.com.cn (50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王 君 电话:0991-7885083 传真:0991-23109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1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网址:www.htsc.com.cn (52 )华 龙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兰州 市城关 区东 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财 富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96668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53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公司网 站:www.gjzq.com.cn (54 )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杭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 纪广 场 A-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许 嘉行 客服电 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55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昌 市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56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010 -60838995 传真:010 -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57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 公 )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18 、19 、20 、21 、22 、23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58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9 )东 莞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东莞 市莞城 区可 园南 路一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张 巧 玲 电话:0769-22116572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60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公司网 站:http://www.dfzq.com.cn (61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济南 市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2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昌 市北京 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 际金融 大厦 )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陈 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533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222 111 网址:www.gsstock.com (63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 3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64 )中 信证 券( 山东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266061 )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266061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孙 秋月 联系电 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65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 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 话:400 809 6096 公司网 站:www.swsc.com.cn (66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7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om (68 )川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成都 市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 中海国 际中 心 B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孟 建军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53 客户服 务电 话:028-95105118 公司网 址:http://www.cczq.com (69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崔 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70 )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 卓 越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1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686262 传真:0086-21-53686100-7008 或 0086-21-53686200-70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www.shzq.com (72 )开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 门 B 座 5 层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黄 芳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25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73 )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 卖 网 www.jjmmw.com (74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朱 晓超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5 )诺 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东码 头园 区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21 -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76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 裕景 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77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8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9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传真号 码:010-85657357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80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81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82 )众 升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32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647881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83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王 巨明 电话:010-52855713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4 )北 京增 财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孙 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001 -8811 网址:www.zcvc.com.cn


(85 )厦 门市 鑫鼎 盛控 股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厦门 市思明 区鹭 江 道 2 号厦 门 第一广 场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松 联系人 :袁 艳艳 电话:0592- 3122703 传真:0592-80607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0-777 网址:www.dkhs.com.cn (86 )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万 通中 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徐 长征 、林 凌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18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87 )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国金中 心二 期 46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8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10 号 庄胜 广 场中央 办公 楼东 翼 7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电话:0755-88394666 传真:0755-883946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89 )一 路财 富( 北京 )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五 栋大 楼 C 座 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90 )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 陈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91 )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 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电话:010-57418829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92 )深 圳腾 元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卓 越世 纪 中心 1 号楼 1806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4026 号 田面 城 市大 厦 18A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93 )北 京创 金启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张 晶晶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67525 网址:www.5irich.com (94 )北 京唐 鼎耀 华投 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甲 40 号二 十一 世 纪大 厦 A303 法定代 表人 :王 岩 联系人 :胡 明会 电话:010-59200855 传真:010-5920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95 )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 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手机客 户端 :天 天盈 基金


(96 )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公司网 址:www.leadbank.com.cn (97 )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四环 西 路 58 号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欢行 联系人 :李 昭琛 电话:010-8224418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98 )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辽宁 省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薛 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99 )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鲍 东华 联系人 :宁 博宇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0 )深 圳富 济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技 术产 业园 南七 道惠 恒集团 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马 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01 )北 京乐 融多 源投 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温特 莱中 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姜 颖 电话:010-56409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102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保 利国 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03) 大泰金 石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国 睿大 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文 广大 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联系人 :何 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04 )中 证金 牛( 北京 )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环 球 财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彭 运 年 联系人 :孙 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05 )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项 晶晶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06 )和 耕传 承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郑 东新 区心 怡路 西广 场路南 升龙 广 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裴 小龙 电话:0371-552131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07 )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 凯石 大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08 )深 圳市 金斧 子投 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南山街 道科 苑 路 18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F 法定代 表人 :陈 姚坚 联系人 :陈 茹、 张烨 电话:0755-84034499 传真:0755-840344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109 )武 汉市 伯嘉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 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区 泛海 国 际 SOHO 城 (一期 )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孔 繁 电话:18672739925 客户服 务电 话: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110)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孙 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11) 北京汇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一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光裕 电话: (0755 )82370388 -1668 传真: (0755 )22381325 联系人 :杨 波 (三)律师事务所及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诚同 达律 师事务 所 住所: 北京 建国 门内 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行 11 层 负责人 :田 予 电话: (010 )85237766 传真: (010 )65185057 经办律 师: 贺宝 银、 徐志 浩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及 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俞伟敏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六 、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其他 注册 登记业 务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 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3 月 19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4 】37 号 文核 准募 集 。 (一)基金投资者范 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法 律法规 禁止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除 外)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二)申购、赎回与 转换 场所 1、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2、经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具 有销售 本基 金资 格的 商业 银行或 其他 机构 的营 业网 点。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三)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于2004 年 6 月25 日起基 金合 同生 效 , 已 于 2004 年7 月14 日起 开始 办 理日常 申 购业务 ,从2004 年8 月27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赎回 业务, 并于2009 年 10 月30 日开 通了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旗 下部 分基金 在直 销机 构和 部分 代销机 构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开放 日为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目 前,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时 间为 交易 日上 午 9:30 -11:30,下午 1:00 -3:00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日 期和 时 间之外 提出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申 请且 注册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收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价 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如果 对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时间 进行 调整 ,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 、 转 换价 格以 申 请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当日 的申 购、 赎回与 转 换申请 可以 在当日 业务 办 理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 当 日的业 务 办理时 间结 束后 不得 撤销 ; 4、 投资 者提 交赎 回 、 转 换 申请时 , 由系 统自 动识 别 先前认 购/ 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时间 , 按 每笔交易的具体 时间来计算持有期限,系 统会采取先进先出法,即 先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 额 会先赎 回或 转换 ,按 不同 的持有 期限 分别 计算 收取 赎回费 ; 5、 投 资者 可在 同时 代理 转 出基金 及转 入目 标基 金销 售的销 售机 构处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转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构 代理 的同 一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 在同 一注 册登记 人处 注 册登记 的基 金; 6、 基金 转换 转出 后剩余 份 额不产 生强 制赎回 ;基 金 转换转 入金 额不受 转入 基 金首次 申 购及追 加数 额限 制, 基金 转换转 出后 , 原 持有 时间 将不延 续计 算, 若转 换申 请当日 同时 有赎 回申请 ,则 遵循 先赎 回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7、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则 。在 变 更上述 原 则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最 迟在新 规则 实施日 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五)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程序 1、申 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 基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2、基金 投资 者必 须根据 基 金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向基金 销售 机构提 出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申 请。 投资 人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 转换 申请 时 , 账 户中 必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赎回 、 转换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3、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的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者可 在 T+2 工 作日 到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4、申 购、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基金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确 认后 , 赎回 款项 通常 在 T+5 工作 日但 不超 过 T +7 工 作日 内划 往赎 回人 指定的 银行 账户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或 延 期支付 的情 形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有关 条款 办理。 5、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工作 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基 金 份额净 值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数额限制 1、 本基 金首 次申 购、 定期 定额 申 购最 低限 额均 为 10 元, 追 加申 购不 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 额的限 制 (本 公司 网上 直销 交易系 统及 各销 售机 构可 根据业 务情 况设 置高 于或 等于前 述的 交 易限额 , 具 体以 本公 司及 各家销 售机 构公 告为 准, 投资者 在提 交基 金申 购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申 请时, 应遵 循本公 司及 各 销售机 构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直销 柜台 每个账 户首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 额为 50 万元 ,追 加申 购不 受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本 基金 对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 本基金 的数 量不 设上 限; 2、 本基 金不 设最 低赎回 份 额 ( 代销 网点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 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 销售机 构进 行某 笔赎 回后 , 若在 销售 机构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低 于 10 份, 则 余额部 分基 金 份额需 一同 全部 赎回 ; 3、本 基金 单笔 转换 转出 的 最低申 请份 额为 1 份, 基 金转换 转出 后剩 余份 额不 产生强 制 赎回。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4、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 情况, 调整 首次申 购的 金 额、赎 回与 转换份 额的 数 量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前 3 个工 作日 至少 在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七)本基金的申购 、赎 回费率和转换费用 1、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由 基 金申购 人承 担,不 列入 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于 1.5% ,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减 , 适 用以 下前 端收 费费率 标 准: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 ≤M <500 万 1.2% 500 万 ≤M <1000 万 0.6% M ≥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在 投 资人赎 回本 基金份 额时 收 取,扣 除用 于市场 推广 、 注册登 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金 财产 。 本 基金 赎回 费的 25% 归 入基 金财 产所 有。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不 高 于0.5%, 随持 有期 限的 增加 而递减 。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以 上( 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本基 金的 转换 费用 由 赎 回费和 申购 补差费 组成 , 转出时 收取 赎回费 ,转 入 时收取 申 购补差 费。 其中 赎回 费的 收取标 准遵 循本 招募 说明 书的约 定, 申购 补差 费的 收取标 准为 : 申 购补差费= MAX 【转出 净 额在转入基金中对 应的申 购费用-转出净额 在转出 基金中对应的 申购费 用,0】 。 4、基金 管理 人可 按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程 序在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范围 内调整 申购 费 率、赎 回 费率, 调整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 应在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特 定 地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特 定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以 特 定交 易 方式( 如 网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八)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与转换交易的计算 1 、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为 1.5%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12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净申购 金额=5,000/ (1+1.5% )=4,926.11 元; 申购费 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 额=4,926.11/1.128=4,367.11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5,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28 元 ,可 得 到 4,367.11 份 基金 份额 。 2 、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18 个 月 , 赎回 费率 为 0.25% , 假 设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 = 1.148 × 10,000 = 11,480 元 赎回费 用 = 11,480 × 0.25% = 28.7 元 赎回金 额 = 11,480 - 28.7= 11,451.3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本基金 ,假 设赎 回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148 元 ,则可 得 到 11,451.3 元 净赎 回金 额 。 3 、本 基金 转 换 交易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转 换交 易包 括了 基金转 出和 基金 转入 ,其 中: ①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由股票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②基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 金中 对应的申购费用-转 出净 额在转出 基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投 资者 申请 将持 有的 本基金 10,000 份 转换 为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假 设转 换当 日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 ,投资 者持 有该 基金 18 个 月,对 应赎回 费 为 0.25% , 申购 费为 1.5% , 内 需增 长贰 号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63 元 , 申 购费 为 1.5% ,则 投资 者转 换后 可得到 的内 需增 长贰 号基 金份额 为: 转出总 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5% =28.70 元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转出净 额=11,480 -28.7= 11,451.3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净转入 金额 =11,451.3 -MAX 【169.23 -169.23 ,0 】=11,451.3 元 转入份 额=11,451.3 / 1.163 =9,846.34 份 4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5 、申 购、 转入 份额 的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申购 、 转 入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 转入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后 , 以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尾 数舍去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6 、赎 回、 转出 金额 的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的赎 回、 转出 金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 转出 份额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算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九)申购、赎回、 转换 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 册登记 人在 T+1 日 为投 资 者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 册登记 人在 T+1 日 为投 资 者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转换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减转 出基 金权 益的注 册 登记手 续, 并同 时为 投资 者办理 登记 转入 基金 权益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可在 T+2 日向 销售机 构查 询确 认结 果且 自 T+2 日( 含该 日) 起转 入基金 份额 可用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媒体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内, 本基 金净赎 回申 请份 额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基 金 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情 形。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1 )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赎 回时 ,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基金 兑付 投 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有 困 难,或 认 为为实 现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份 额净 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基金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未 受理 部 分 除投 资者 在提交 申请 时 选择将 当日 未获受 理部 分 予以撤 销者 外,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申请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并 将以 该开 放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完成 赎回 申请为 止。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 3 个工 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办法。 (3 )基 金连 续两 个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回 ,如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 暂停接 受 赎回申 请; 已经确 认的 赎 回申请 可以 延期支 付赎 回 款项, 但不 得超过 正常 支 付时间 后的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公 告。 (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本基 金出 现以 下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 (1 ) 不可 抗力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或其他 情形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 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市 场 缺乏合 适的 投资机 会, 继 续接受 申购 可能对 已有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产 生损 害; (4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发生本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 但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 暂 停基金 申购 ,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 经 批准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2、拒 绝或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 和处理 本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形 之一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 (1 ) 不可 抗力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或其他 情形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 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3 ) 法律 、法 规、 规章 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将 足额 按时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其 余部分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兑付, 并以 该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 份额 。投 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以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发生本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 但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 暂 停赎回 ,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 经 批准 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赎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回公告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 (十二)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况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应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若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 第二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若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 天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 1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 赎回日 公告 最 近 1 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若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 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告 一 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月 时, 可将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的 频率 调整 为每 月一次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登 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日公 告最 近 一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三)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本基金 已推 出 “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 “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划 ” 是申 购业 务的 一 种方式 , 投 资者可 通过 向代 销机 构提 交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时 间、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代销 机构 于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资金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 投 资者 在办 理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的 同时 ,仍 然可 以进行 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1 ) 适用 投资 者范 围: 本基金 的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适用 于符 合 《 景 顺长 城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所有 投资 者 。 (2 ) 办理 场所 : 自 2007 年 1 月 9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中 国农 业银 行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中国 农业 银行的 规定 。 中国农 业银 行受理 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包括 “ 定期定 额申 购” 及“定 期定 额赎 回” 。投 资 者可从 中任 选一 项或 两项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 自 2007 年 2 月 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招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招 商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7 年 6 月 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浦发 银行 个人 网上银 行办 理定 期定 额业 务,并 自 2007 年 8 月 16 日起 开通 了柜台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循 浦发 银行的 规定 。 自 2007 年 8 月 2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工商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中国 工商 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7 年 12 月 1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光大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程 序 遵循中 国光 大银 行的 规定 。 自 2008 年 1 月 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交通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交 通银行 的规 定。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自 2008 年 4 月 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 信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8 年 4 月 2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北京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北 京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8 年 6 月 1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 国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8 年 7 月 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民生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民 生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8 年 11 月 1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广发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广发银 行的 规定 。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中 国建 设银 行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建设 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9 年 1 月 1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深圳 发展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深圳 发展 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9 年 1 月 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浙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浙 商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9 年 4 月 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兴业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兴 业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9 年 7 月 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建投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 信建投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09 年 11 月 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平安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平安银 行的 规定 。 自 2010 年 1 月 4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爱 建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爱 建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3 月 4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银 河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银 河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3 月 11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本 公司 网上 直销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本公 司网 上直 销的 规定 。 自 2010 年 4 月 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泰 君安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国泰 君安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6 月 7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申 银万 国证 券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申银 万国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6 月 1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温州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温 州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6 月 21 日 起投 资 者可 通过 安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安 信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7 月 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国 信证券 的规 定。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自 2010 年 7 月 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平安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平 安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8 月 1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广发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广 发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8 月 1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信达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信 达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8 月 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光大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光 大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8 月 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宏源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宏 源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海 通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海 通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9 月 3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华 泰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华 泰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10 月 2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渤海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渤海银 行的 规定 。 自 2010 年 11 月 8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华龙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华 龙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11 月 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兴业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兴业证 券的 规定 。 自 2011 年 1 月 31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浙商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浙 商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2 月 21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信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4 月 29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华泰 联合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华泰 联合 证券 的规 定 。 自 2011 年 11 月 8 日起 , 华泰联 合证 券停 止办 理本 基金的 定期 定额 业务。 自 2011 年 4 月 29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招商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招 商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5 月 9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长 江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长 江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6 月 3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齐 鲁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齐 鲁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6 月 29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华夏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华 夏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长 城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长 城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国 盛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国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盛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8 月 5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中 信证 券( 浙江 )办理 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循 中信 证券 (浙 江) 的规定 。 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华 宝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华 宝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11 月 4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网上 直销 天天 盈支付 方式 办理 定期 定额 业务, 具体 办理程 序遵 循我 公司 及天 天盈的 规定 。 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国海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国 海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12 月 1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万通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程 序 遵循中 信万 通证 券的 规定 。 自 2012 年 6 月 4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直 销网 上交 易建 设银行 及通 联支 付交 易方 式办理 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景顺 长城 基金 及建 设银行 、通 联支 付的 规定 。 自 2012 年 6 月 6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众 禄基 金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众 禄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2 年 7 月 4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中 投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 投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2 年 7 月 1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金华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金 华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2 年 7 月 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嘉兴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嘉 兴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2 年 12 月 2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数米 基金 网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数米 基金 网的 规定 。 自 2012 年 12 月 2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诺亚 正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诺亚正 行的 规定 。 自 2013 年 1 月 11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长量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长 量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1 月 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西南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西 南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3 月 1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展恒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展 恒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4 月 1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好 买基 金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好 买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4 月 1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和讯 科技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和 讯科技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6 月 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天天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天 天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7 月 9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同 花顺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同花顺 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8 月 1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包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包 商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8 月 2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万银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万 银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11 月 1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宜信 普泽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宜信普 泽的 规定 。 自 2013 年 12 月 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増财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増 财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5 月 2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新兰 德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循新 兰 德的规 定。 自 2014 年 5 月 2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南京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南 京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5 月 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晟视 天下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晟 视天下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6 月 1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一路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一 路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6 月 2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恒天 明泽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恒 天明泽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6 月 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钱景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钱 景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7 月 7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腾 元基 金办 理定 期定 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腾 元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7 月 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创金 启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创 金启富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9 月 4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唐 鼎耀 华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唐 鼎耀华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11 月 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第一 创业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第一创 业的 规定 。 自 2015 年 1 月 1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苏州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苏 州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5 年 4 月 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汇付 金融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汇 付金融 的规 定。 自 2015 年 5 月 8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利 得基 金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利 得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5 年 5 月 2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花旗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花 旗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5 年 5 月 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川财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川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财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5 年 6 月 4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天 风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天 风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5 年 7 月 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期货 办理 定期定 额 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 信期货 的规 定。 自 2015 年 9 月 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泰诚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泰 诚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5 年 9 月 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富济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富 济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5 年 10 月 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积木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积木基 金的 规定 。 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上海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上海证 券的 规定 。 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盈米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盈米财 富的 规定 。 自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开源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开源证 券的 规定 。 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证 金牛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 证金牛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1 月 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奕丰 公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奕 丰公司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2 月 2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和 耕传 承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和 耕传承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2 月 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凯石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凯 石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5 月 11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金斧 子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 遵循金 斧 子的规 定。 自 2016 年 5 月 1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伯嘉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伯 嘉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5 月 2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金观 诚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循金 观 诚的规 定。 自 2016 年 5 月 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汇成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汇 成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6 月 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新浪 仓石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新 浪仓石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6 月 2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陆金 所资 管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陆金所 资管 的规 定。 其他代 销机 构根 据实 际需 要也将 适时 开通 , 景顺 长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将 及时 予以 公 告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3 )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适用费 率 如无另 行公 告,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及计 费方式 等同 于正 常的 申购 赎回业 务。 ( 十四)基金的冻结、解冻 及质押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 红利 再投资 ) 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基 金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具体 执行 办法 由 《景 顺长 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规则 》约 定。 在有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将 可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或其它 业 务,并 会同 注册 登记 人制 定、公 布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七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与 转托 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的 行为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协议 离婚 、 国 有资产 无偿 转让 、 机构 合并 与分立 、 资产售 卖、 机构 清算、 企业 破产清 算、 司法 执行 和经 注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 情况下 的非 交 易过户 。 其中 , “ 继承 ”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将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 其他社 会团 体; “协议 离婚 ” 指原 属夫 妻共 同财产 的基 金份 额因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协议 离婚 而使 原在某 一方 名 下的部 分或 全部基 金份 额 划转至 另一 方名下 ; “国 有 资产无 偿划 转”指 因管 理 体制改 革、 组 织 形 式 调 整或 资 产 重组 等原 因 引 起 的 作 为 国 有资 产的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 国有 产权 主 体 之 间的 无偿转 移; “机 构合 并或 分 立” 指 因机 构的 合并 或分 立 而导致 的基 金份 额的 划转 ; “资产 售卖 ” 指一企 业出 售它的 下属 部 门( 独立 部门 、分 支机构 或 生产线) 的整 体资 产给另 一 企业的 交易, 在 这 种 交易 中, 前者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随 其 他 经营 性 资产 一 同 转让 给 后 者, 由 后 者一 并 支 付对 价; “ 机构 清算 ” 是 指机 构因组 织文 件规 定的 期限 届满或 出现 其他 解散 事由 , 或因 其权 力机 关作出 解散 决议 , 或 依法 被责令 关闭 或撤 销而 导致 解散, 或因 其他 原因 解散, 从而进 入清 算 程序( 破产 清算程 序除 外) ,清算 组( 或类似 组织 , 下同) 将该 机构 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分配 给 该机构 的债 权人以 清偿 债 务,或 将清 偿债务 后的 剩 余财产 中的 基金份 额分 配 给机构 的股 东、 成员、 出资 者或 开办 人; “ 企业破 产清 算 ” 是指 一企 业法人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企 业破 产 法(试 行) 》 或《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民事 诉讼法 》第 十 九章的 有关 规定被 宣告 破 产,清 算组 依 法 将 破 产 企业 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直 接 分配 给 该 破产 企业 的 债 权 人所 导 致 的基 金份 额 的 划 转; “ 司法 执行 ”是 指根 据生 效法律 文书 , 有 履行 义务 的当事 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依 生效 法律 文书 之规定 主动 过户 给其 他人 , 或法院 依据 生效 法律 文书 将有履 行义 务 的当事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 人。 (二)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 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 金 注 册登记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 规定以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具体规 定。


如 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转托 管的销 售机 构因 技术 系统 性能限 制或 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八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理念 宁取细 水长 流, 不要 惊涛 裂岸。 本基 金的 所有 投资 都是基 于基 本面 分析 和价 值投资 , 深 度挖掘 个股 的投 资机 会,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最佳 风险 收益比 。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优先 投资 于内 需拉动 型行 业中 的优 势企 业, 分享 中国 经济 和行 业的 快速增 长 带来的 最大 收益 ,实 现基 金资产 的长 期、 可持 续的 稳定增 值。 (三)投资方向 在股票 行业 配置 方面 , 本 基金优 先投 资于 和经 济增 长最为 密切 的内 需拉 动型 行业中 的优 势企业 。对 这些 行业 的投 资占股 票投 资的 比重 不低 于 80% 。 在资产 配置 方面 ,投 资于 股票的 最大 比例 和最 小比 例分别 是 95% 和 70% ,投 资于债 券的 最大比 例和 最小 比例 分别 是 30% 和 20% 。 (四)投资策略 1、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构建 和管 理投 资组 合的 过程中 , 主 要采 取 “ 自上 而下 ” 为主 的投 资方 法, 着重在 内需 拉动型 行业 内部 选择 基本 面良好 的优 势企 业或 估值 偏低的 股票 。 基于 对宏 观经 济运行 状况 及 政策分 析、 金融 货币 运行 状况及 政策 分析 、 产 业运 行景气 状况 及政 策的 分析 , 对行 业偏 好进 行修正 ,进 而结 合证 券市 场状况 和政 策分 析, 做出 资产配 置及 组合 构建 的决 定。 股票投 资部 分以 “内 需拉 动 型” 行 业的 优势 企业 为主, 以成长 、 价 值及 稳定 收入 为 基础, 在合适 的价 位买 入具 有高 成 长性 的成 长型 股票 , 价 值被市 场低 估的 价值 型股 票, 以 及能 提供 稳定收 入的 收益 型股 票。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部分 着重 本金安 全性 和流 动性 。 综 合分析 宏观 经济 形势 , 并 对货币 政策 与财政 政策 以及 社会 政治 状况等 进行 研究 , 着 重利 率的变 化趋 势预 测, 建立 对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预 测模 型 。 通 过该 模 型进行 估值 分析 , 确定 价 格中枢 的变 动趋 势 ; 同 时 , 计 算债 券投 资 组合久 期 、 到 期收 益率 和 期限等 指标 , 进行 “自 下 而上 ” 的 选券 和债 券品 种 配置 。 如 果政 策 允许, 本基 金将 不做 债券 部分投 资。 本基金 将持 续地 进行 定期 与不定 期的 投资 组合 回顾 与风险 监控 , 适 时地 做出 相应的 调 整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是沪 深综 合指 数总市 值加 权指 数 ( 上证 综合指 数和 深证综 合指 数按照 总市 值 权重加 权形 成的指 数) , 本 基金债 券部 分的业 绩比 较 基准为 中国 债 券总指 数。 本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综 合指 数总 市值 加权 指数×80% +中 国债 券总 指 数×20%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如果今 后有 更权 威的 、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出 , 本 基金 将按 照事先 预定 的程序 进行 基准 变更 。 如果法 律法 规允 许不 投资 国债, 那么 本基 金整 体业 绩比较 基准 为沪 深 综 合指 数总市 值加 权指数 。 (六) 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总值 的 80%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3)本基金与 由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 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 总和,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4)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中 至 少有 80% 属 于本 基金 名称 所显示 的投 资内 容;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7)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的特 殊基 金品 种除外 ) 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9)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建 仓期 为 3 个月 , 特 殊情况 下最 长不 超 过 6 个 月达到 上述 比例限 制。 由于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的变 化导致 投资 组合 超过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合理 期限 内进 行调 整,以 达到 标准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中高 风险 收益 的投 资品 种, 其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水平 高于 货币型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八)禁止行为 本基金 不得 进行 如下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 则: (1)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上 市公 司的 经营管 理; (2) 有利 于 本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和 增值 ; (3)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 有关规 定代 表 本 基金 行使 股东权利 。 (十)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未经审计)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已经 复核了 本投 资组 合报 告, 保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 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819,805,501.11 73.12 其中: 股票 819,805,501.11 73.12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26,206,234.50 11.26 其中: 债券 126,206,234.50 11.26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171,844,029.82 15.33 8 其他资 产 3,391,011.19 0.30 9 合计 1,121,246,776.62





100.00 2. 报 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95,452,286.96 35.38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 供应业 48,542,262.42 4.34 E 建筑业 587,134.48 0.0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2,102,142.40 5.5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 务业 36,462,172.12 3.2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92,158,256.87 8.2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26,457,912.12 11.3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53,622,819.74 4.80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他 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3,307,500.00 0.3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113,014.00 0.10 S 综合 - - 合计 819,805,501.11 73.35 2.2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沪 港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无。 3. 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058 蓝色光 标 8,097,749 85,674,184.42 7.67 2 001979 招商蛇 口 5,379,191 80,956,824.55 7.24 3 000078 海王生 物 3,786,716 62,102,142.40 5.56 4 300072 三聚环 保 1,789,555 58,339,493.00 5.22 5 600867 通化东 宝 2,274,234 54,945,493.44 4.92 6 300009 安科生 物 1,820,311 53,972,221.15 4.83 7 600645 中源协 和 1,363,061 53,622,819.74 4.80 8 600525 长园集 团 2,972,151 45,117,252.18 4.04 9 300011 鼎汉技 术 2,281,106 45,074,654.56 4.03 10 002400 省广股 份 2,228,619 40,783,727.70 3.65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4. 报 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20,064,000.00 10.7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20,064,000.00 10.74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6,142,234.50 0.55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6,206,234.50 11.29 5. 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50311 15 进出 11 700,000 70,014,000.00 6.26 2 150416 15 农发 16 500,000 50,050,000.00 4.48 3 123001 蓝标转 债 54,150 6,142,234.50 0.55 6. 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 告 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9.2 本 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 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国债期 货。 10.2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3 本 期 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投资组合 报告附 注 11.1


本 报 告 期 内 未 出现 基 金 投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的 发 行 主体 被 监 管 部 门 立案 调 查 或者 在 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11.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11,972.2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588,811.76 5 应收申 购款 90,227.1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391,011.19 11.4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11.5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11.6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无。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九 、基 金的融 资


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险 ,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业绩 数据 截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1 、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 绩基 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1 )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2 )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4) (1)- (3 ) (2)- (4) 2004 年 6 月 25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2.20% 0.72% -9.59% 1.11% 11.79% -0.39% 2005 年 6.47% 0.98% -5.27% 1.12% 11.74% -0.14% 2006 年 182.27% 1.41% 92.74% 1.07% 89.53% 0.34% 2007 年 106.97% 1.96% 79.80% 1.76% 27.17% 0.20% 2008 年 -55.13%


2.27%


-54.74%


2.28%


-0.39%


-0.01%


2009 年 89.68% 1.89% 64.78% 1.53% 24.90% 0.36% 2010 年 11.42% 1.56% -7.69% 1.15% 19.11% 0.41% 2011 年 -19.21% 1.12% -18.76% 0.96% -0.45% 0.16% 2012 年 2.65% 1.19% 3.07% 0.92% -0.42% 0.27% 2013 年 70.41% 1.85% -1.04% 0.94% 71.45% 0.91% 2014 年 7.07% 1.38% 39.95% 0.84% -32.88% 0.54% 2015 年 14.50% 2.55% 20.58% 1.95% -6.08% 0.60%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67% 3.03% -12.31% 2.16% -8.36% 0.87% 2004 年 6 月 25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728.59% 1.73% 150.41% 1.41% 578.18% 0.32% 2 、累计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 史走 势比较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注: 在资 产配 置方 面 , 本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投资 的比 例为 70%-95% ; 投 资于 债券 投资的 最大 比 例为30% 。 本基 金优先 投资 于和经 济增 长最 为密 切的 内需拉 动型 行业 中的 优势 企业。 对这 些 行业的 投资 占股 票投 资的 比重不 低 于80% 。 按照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建 仓 期为 自2004 年6 月25 日 合同生 效日 起3 个月 。 建 仓期结 束时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达 到上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的要 求。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 成 基金财 产是 由基 金所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息 、应 收款 项和 其它 投资构 成。


(二)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购 买的各 类证 券价 值 、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 基金款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资 产等 。 (三)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开 放日 闭市之 后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而得 到的 金额。


(四)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 以 托管人 和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开设证 券账 户、 以基 金名 义开立 的银 行账户 ,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 、 注 册登 记人 自有 的 资产账 户以 及其 它基金 资产 账户 相互 独立 。 (五)基金财产的保 管与 处分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资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资 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 形而取 得的 资产 和收 益 , 归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资 产。 非 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除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十 二、 基金财 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 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四)估值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果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 ②送股 、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新股 等发 行 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估 值; ④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在 任何 情况 下,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项 第 (1 ) -(2) 小项 规定 的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 (2) 小项 规定 的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 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场 挂 牌交易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 果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场 挂 牌交易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 债券收 盘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如果 估值 日无 交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的公 允 价值进 行估 值,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 值,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 ) 在 任何 情况 下,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项 第 (1 ) -(6) 小项 规定 的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 (6) 小项 规定 的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在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 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办 法: (1 )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日 或 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的 权 证,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有 的 配股权 ,以 及停止 交易 、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 ) 在 任何 情况 下,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项 第 (1 ) -(3)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 按本项 第 (1 ) - (3)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5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予 以 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六 )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 差 错已 发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的 直接 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返 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进 行 赔偿 时 ,如 果因基 金管 理 人的行 为造 成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行 为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产 生的 有关 费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 从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损 方进 行 赔偿, 并且 依据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的损失 ;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原 因确 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注 册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要 进行 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份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 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50% ,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0%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 算结果 ,虽 然多次 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术 系统 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计 算尾 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 如 果行 业有 通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 七 )暂停估值的情 形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认 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任 何情 况 ,会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 他 情形 。 ( 八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 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法 的第 (3 )项、 债券 估值方 法的 第 (7) 项 或权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4 )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注:根 据中 国证监 会《 关 于进一 步规 范证券 投资 基 金估值 业务 的指导 意见》 (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公告[2008]38 号) 的规 定, 本公 司 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发 布 《关于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 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 ,自2008 年 9 月 16 日 起,对 本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证 券采 用指 数收 益法 估值。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1、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2、基 金买 卖证 券价 差; 3、基 金银 行存 款利 息; 4、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 5、其 他收 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余 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有 关规定 制定 ; 2、投资 者可 以选 择现金 分 红方式 或分 红再投 资的 分 红方式 ,以 投资者 在分 红 权益登 记 日前的 最后 一次 选择 的方 式为准 ,投 资者 选择 分红 的默认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5、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基 金收 益 每年至 少分 配一次 ,年 度 分配在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的 4 个 月内完 成; 6、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7、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四)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的范 围、 基金 净收益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等 内容 。 (五)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核实 后确 定,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五个 工作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报刊 上公告 。 (六)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中 采用 红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费 用。





2 、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人可 将投 资者 的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 除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 依照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有 关业 务规定 执行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十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 (7 ) 销售 服务 费, 具体 计 提办法 按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执行 ; (8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的费率 、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管理 费年 费率 不超 过 1.5% ,在 通常 情况 下, 按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乘以相 应 的管理 年费 率,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 管理 费率÷ 当年 天 数 H :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 管理费 ; E : 为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底,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 前两个 工作 日内 从本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托管 费年 费率 不超 过 0.25% , 在通 常情 况下 , 按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乘以相 应 的托管 年费 率,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基 金 托管费 ; E : 为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底,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前两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取 。 (3 )基 金首 次发 行中所 发 生的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 等 费用自 基金 发行费 用中 列 支,不 另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与基 金有关 的法 定信 息披 露费 按有关 规定 列支 ; 若 本基 金发行 失败 , 发 行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各项 费用按 有关 规定 列支 。 (4 ) 上 述 1 、 基 金费 用 第 3-8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出 或 基 金财 产 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4、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基金 份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认 购费 用 (1 ) 本基 金认 购费 率为1.0% , 不按 认购 金额 设置 级 差费率 。 (2 )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法 ,计算 公式 如下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率 认购份 额= 【 (认 购金 额+ 认 购利息 )- 认购 费用 】/基 金单位 面值 基金认 购份 数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二 位, 小数 点二 位以 后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基 金所 有。 2、基 金申 购费 用 (1 ) 本基 金可 适用 以下 申 购费率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 ≤M <500 万 1.2% 500 万 ≤M <1000 万 0.6% M≥100 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法 ,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申 购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3、基 金赎 回费 用 (1)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以 上 ( 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 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2)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


赎 回份 额 ×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 回总 额 × 赎 回费率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赎回金 额 = 赎 回总 额 - 赎 回费用 (3) 本 基金 赎回 费 的 25% 归 入 基金 资产 ,其 余部 分作 为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手续 费 支出 。 4、基 金转 换费 用 (1) 本 基金 的转 换费 用包 括了基 金转 出时 收取 的赎 回费和 基金 转入 时收 入的 申购补 差 费, 其 中赎 回费 的收 取标 准遵循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约 定, 申 购补 差费 的收 取标 准为: 申购 补差 费= MAX 【 转出净额在 转 入基金中对应的申 购费用 -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 对应的申购费 用,0】 。 (2 ) 计算 公式 ①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由股票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 用 ②基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 金中 对应的申购费用-转 出净 额在转出 基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 运作 和销 售过 程中 发生的 其他 费用 , 以 及因 故与本 基金 有关 的其 他费 用, 将 依照 国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予 以收取 和使 用。 (四) 本基金运作过 程中 的各类纳税主体,依 照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 纳税义务。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基金 管 理人也 可以 委托基 金托 管 人或者 具 有证券 从业 资格 的独 立的 会计师 事务 所担 任基 金会 计, 但该 会计 师事 务所 不能 同时从 事本 基 金的审 计业 务;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 下规则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3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审计 1、本基 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 证券业 从业 资格的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会 计师 对 各基金 年 度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相 互独 立。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须事 先征 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经 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 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在 5 个工 作 日内公 告。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事项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时 间内 , 通 过指 定报 刊和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资 料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同时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半年 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 日的次 日, 将前日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五)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九 十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七)临时报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即 可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事件,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 备 案。 重大事 件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 (十)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包 括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 基 金合同 、年 度报告 、半 年 度报告 、 季度报 告、 临时 公告 等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投 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直接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www.igwfmc.com) 查阅信息 披露文 件。 投资者 按上 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 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好 坏受 多 种因素 影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 状况 、市场 前景 、 行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 这 些都 会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的 利润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 致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下 降。 (二)债券投资久期 风险 依据对 超额 收益的 贡献 大 小,债 券管 理的风 险依 次 可划分 为久 期风险 、期 限 结构风 险、 类属配 置风 险和 个券 选择 风险, 国外 和国 内的 研究 表明久 期风 险占 总风 险 的85% 以 上。 如 果 债券组 合久 期与 基准 久期 相差太 多, 一旦 市场 利率 发生明 显不 同于 预期 的变 化, 将 导致 组合 收益率 与基 准收 益率 出现 较大偏 差。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技能 等 ,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的 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因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和赎回 。 由 于开 放式 基金 在国内 刚刚 试点 , 应 对基 金赎回 的经 验不 足, 加之 中国股 票市 场波 动性较 大, 在市 场下 跌时 经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况 , 如 果在 这时 出现 较大数 额的 基金 赎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资产 变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险 。 (五)特定风险 本基金 为高 持股 比例 的基 金, 特 点为 较高 风险 与较 高收益 的对 应。 因此, 股票 市场的 任 何波动 对本 基金 的净 值均 有直接 影响 , 特 此提 醒投 资人注 意。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通过 严谨 的选 股策略 ,并 运用 国际 通行 的风险 控 制BARRA 量 化模 型将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水平降 至最 低。 (六)其他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问题 产生的 风险 ; 2、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方 面不 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 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战争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 损失,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十 八、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在本基 金的 存续 期内 ,出 现下列 情形 之一 时,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 将终 止: 1、 因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 2、 基金经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终 止; 3、 基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 破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 担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无其 他适当 的基 金管 理人 承受 其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4、 基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无其 他适当 的基 金托 管人 承受 其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5、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6、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自基金 终止 之日 , 与 基金 有关的 所有 交易 应立 即停 止。 在 基金 清算 小组 组成 并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二)基金 的清算 1、基 金清 算小 组的 成立 时 间、组 成及 职责 : (1 ) 基 金终 止之 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清算 小组 必须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事务所 、 律 师事 务所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及 上述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律 师事 务所 应在基 金终 止之 日起15 个 工作日 内将 本方 参加 清算 小组的 具体 人 员名单 函告 其他 各方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请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清 算小 组接管 基 金财产 后, 负责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动 。


2、 清算 程序 : (1) 基金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清 算公告 ; (2)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终 止后的 基金 财产 ; (3) 对终止 后的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和 确认 ; (4) 对终止 后的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5)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变现 ; (6)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7) 以自身 名义 参加 与基 金有 关的民 事诉 讼; (8) 公布终 止后 的基 金清 算结 果公告 ; (9) 进行终 止后 的基 金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清算 小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组优先 从终 止的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4、基 金 清 算剩 余财 产的 分 配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终 止后 的基 金债 务; (4) 按终止 后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至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 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终止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 项将 及时 公告 ; 基金 清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在3 个工作 日内 公 告。 6、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 存 15 年以 上。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 权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并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2 ) 依据有 关法 律规 定及 本基 金合同 决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3 )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获 取基金 管理 费及 其他 约定 和法定 的收 入 ; (4 )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制订 和调 整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5 ) 销售基 金份 额, 获取 认( 申)购 费; (6 ) 选择和 更换 销售 代理 人, 并对其 销售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 (7 ) 代 表 基 金 对 其 所 投 资 的 企 业 依 法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或 行 使 因 投 资 于 其 他 证 券 所 产 生 的权利 ; (8 ) 担任注 册登 记人 或选 择和 更换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并对其 注册 登记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 (9 )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情形 出现 时, 决 定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暂 停受 理基 金份额 的赎 回申 请; (10) 监督基金托管人,如 认为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11)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在更换 基金 托管 人时 ,提 名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13)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遵守基 金合 同; (2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4 ) 设置相 应的 部门 并配 备足 够的专 业人 员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及 其他 业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这些业 务; (5 ) 设 置 相 应 的 部 门 并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工 作 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代理 该项 业务 ; (6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资 产相互 独立,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资产 运作、 财务 管理 等方 面相互 独 立 ; (7 ) 除 依据《暂 行办法 》 、 《 试点 办法》 、基金合 同的规定外 ,不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8 ) 接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行 的监督 ; (9 ) 按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10)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 》 、 《 试点办法》和本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受 理并 办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理申购 、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1)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 》 、 《 试点办法》和本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 暂行 办法 》 、 《 试 点办法 》和 本基 金合 同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3) 依据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15) 依据《暂行办法 》 、 《试点 办法》和本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6)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以 上; (17)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 供的 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 定时 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与基 金有 关的公 开资 料 , 并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 印 件 ; (18) 参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消、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 管其 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 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20) 因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过 错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损失,应承 担赔 偿责任,其过错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2) 基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金 托 管 人追 偿; (23) 为基金 聘请 会计 师和 律师 ; (2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5)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 依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获取基 金托 管费 ; (3 ) 监督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4 ) 在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时 ,提 名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 遵守基 金合 同; (2 )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 ) 设有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4 ) 除 依据《暂 行办法 》 、 《 试点 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委 托其他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6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核 算 ,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7 )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 设立证 券账 户、 银行 存款 账 户等基 金财 产账 户, 负 责 基 金投资 于证 券的 清算 交割 ,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负 责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9 )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暂 行办法 》 、 《 试点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0) 按规定 出具 基金 业绩 和基 金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 使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等事项符合基 金合 同 等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 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 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 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3) 采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 金 投资 和融 资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4) 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 具基 金托管人意见,说明 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 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为 ,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5) 按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 等 15 年 以上 ; (16)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7)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支 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收益 、赎 回等 款项 ; (18) 参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 管其 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 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0) 因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过 错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2)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3)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提议 召开或 自行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2 )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 使表决 权; (3 ) 取得基 金收 益; (4 ) 监督基 金运 作情 况; (5 ) 知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有关 信息披 露内 容; (6 ) 获取基 金业 务及 财务 状况 的公开 资料 ; (7 ) 按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申购 、 赎回 基金 份额, 并在 规 定的时 间取 得有 效申 请的 款项 或基金 份额 ; (8 ) 取得基 金清 算后 的剩 余资 产; (9 ) 因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注 册登 记人 的过 错导 致利益 受到 损害 , 有 权要 求赔 偿;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10)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基 金合 同及 相关 业务 规则; (2 )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等事 宜涉 及的 款项 ,承 担规定 的费 用; (3 ) 以投资 额为 限承 担基 金亏 损或者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5 )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 、 召开原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须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上述通 过事 项如 无需 监管 部门批 准 , 则即刻 生效 ;需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在 获得 相关 批准 后生效 。 2 、 召开事 由 在本基 金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项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 修改基 金合 同。 但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规 定或 根据 法律 法规变 更做 出相 应更 改的 除 外 ; (2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3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 决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5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 (6 ) 持有本 基金 百分 之十 或以 上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提 议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7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8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9 )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合 同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1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2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3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本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 或收费 方 式;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的变 化; (5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3 、 召集方 式 (1 ) 在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开会时 间、 地点 及权 益登 记日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 定; (2 ) 在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未行 使召 集权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3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4 ) 在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未 行使 召集 权的 情况 下,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权 益 登记 日百分 之十 或以 上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若 就同 一事 项出 现若 干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提案 ,则 由提 出该 等提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共同推 选出 代表 召集 持有 人大会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或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或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 十 日内召 开。 (6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以 按照《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第七十 二条 第二 款的 规定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 当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7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在会 议召 开前 至少三 十日 ,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至少 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方式; (2 )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3 ) 会议的 议事 程序 ; (4 ) 会议的 表决 方式 ; (5 )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6 )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 (7 )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8 )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若采取 通讯 等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 , 会 议通 知中 还应 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所 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取的具 体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表决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方 式。 5 、 召开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以 采取现 场方 式召 开, 也可 以采取 通讯 等方 式召 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可 召开 ,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应 发生 变化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以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亲自出 席会 议者应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席 会 议者应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通 讯 方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符合 以下 条 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①召集 人应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告会 议通 知; ②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 ③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6 、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大 事项 , 如决定 终止 基金、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以及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三 十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有三 十日 的 间隔期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百 分之 十或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 在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前 向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 需 由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①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②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进行审 议。


(2 ) 议事 程序 ①现场 开会 大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代 表, 在 基金管 理人 未能主 持大 会 的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持;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 不含 百分之 五十 ) 多 数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8 款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②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人 提前 三十 日公 布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证 机构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7 、 表决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一般 决议 , 须 经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百 分之 五十 以上 (不含 百分 之五十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②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②特别 决议 , 须 经代 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不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出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决定 终止基 金合 同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等 重大 事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但法 律法 规、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 决时, 除非 有充分 相反 证 据证明 ,否 则其表 面符 合 法律法 规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意 见模糊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无效表 决。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一 项提 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 开审议 、 逐项 表 决。 8 、 计票 (1 ) 现场 开会 ①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中 选 举 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②计票 人应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 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③如果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人 对会 议 主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9 、 生效与 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起 五 日 内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其 他 有 权机 构 核 准 或者备 案, 自其 核准 之日 或相关 核准 另行 确定 的日 期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均 有 法律约 束力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五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有关 事项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的终 止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的 终止 在本基 金的 存续 期内 ,出 现下列 情形 之一 时,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 将终 止: (1 ) 因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 (2 ) 基金经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终 止; (3 ) 基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能 继续 担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 而无 其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人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4 ) 基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能 继续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 而无 其他适 当的 基金 托管 人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5 ) 由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的 基金合 并、 撤销 ; (6 )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情 况。 自基金 终止 之日 , 与 基金 有关的 所有 交易 应立 即停 止。 在 基金 清算 小组 组成 并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 (1 ) 基 金终 止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清算 小组 必须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事务所 、 律 师事 务所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及 上述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律 师事 务所 应在该 基金 终止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将本 方参 加清 算小组 的具 体 人员名 单函 告其 他各 方。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请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 金财产 后,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基 金清 算小 组的 工作 内 容 (1 ) 基金 终止 后, 发布 基 金清算 公告 ; (2 ) 基金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 管终止 后的 基金 财产 ; (3 ) 对终 止后 的基 金财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4 ) 对终 止后 的基 金财 产 进行估 价; (5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变 现 ; (6 )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7 ) 以自 身名 义参 加与 基 金有关 的民 事诉 讼; (8 ) 公布 终止 后的 基 金 清 算结果 公告 ; (9 ) 进行 终止 后的 基金 剩 余资产 的分 配。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清算 小 组优先 从终 止的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5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终止 后的 基金 债 务; (4 ) 按终 止后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该 基金 财产 未按 前 款 1 至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清算 过程中 的有 关 重大事 项将 及时 公告 ; 该基 金清算 结果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 在 3 个工 作日 内 公告。 7 、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 存 15 年以 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本协 议的 订立 、 内 容、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争 议, 本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深圳 分会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销 售代 理人 和注册 登 记人办 公场 所查 阅; 投资 者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基 金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应以 本基 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一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杨 光裕 注册资 本:1.3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9 】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结 汇、 售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 各 类 汇兑业 务 ; 代 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加 银 团贷款 ; 外汇 存 款; 外 汇 贷 款; 外汇 汇款 ; 外汇 借款 ; 发 行、 代理 发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自营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币兑 换; 外汇 担保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见证 业务 ; 企 业 、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券 公 司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 证 券投 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托管业 务; 产业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 代 理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 电话 银行 、 手机银 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 金 融衍 生产 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 查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暂 行办 法》 、 《试 点 办法》 、 《 基金 契约 》 和 有 关证券 法规 的规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资 产的 投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分别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1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暂 行办 法》 、 《试点 办法 》 、 《 基金契 约 》和有 关法律 、 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 如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基 金管理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基 金契 约》 或 本 托管协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 管部门 ,有 权利并 有义 务 行使法 律法 规、 《基金 契约 》或本 托管 协 议赋予 、给 予、规 定的 基 金托管 人的 任何及 所有 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以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包 括但 不限于 就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事宜召 集基 金 持有人 大会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金 管理 人的 过错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的损 失向 基金 管理人 索赔 。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暂 行办 法》 、 《试 点 办法》 、 《 基金 契约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就基金 托管 人是否 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是否 将基 金资 产和自 有资 产分 账管 理、 是否擅 自动 用基 金资产 、 是 否按 时将 分配 给基金 持有 人的 收益 划入 分红派 息账 户等 事项 , 对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1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对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的基 金资 产 进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因 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基 金资 产灭 失、 减 损、 或 处于 危险 状态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以 书面的 方式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予以 纠正 和 采取必 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损 失。 (2 )基 金管 理 人 发现基 金 托管人 的行 为违反 《暂 行 办法》 、 《试 点办法 》 、 《 基 金契约 》 和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基 金托管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基 金契 约》 或 本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 管部门 ,有 权利并 有义 务 行使法 律法 规、 《基金 契约 》或本 托管 协 议赋予 、给 予、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的 任何及 所有 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以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包 括但 不限于 就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事宜召 集基 金 持有人 大会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的损 失向 基金 托管人 索赔 。 3、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对 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 行监督 、 核查。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本 基金 资产 的保管 责 任,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基金托 管人 将遵守 《信 托 法》 、 《 暂 行办法 》 、 《试 点办 法》 、 《 基金契 约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为基 金持 有人 的最 大 利益处 理基 金事 务。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恪 尽 职守 , 依 照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 , 谨 慎、 有 效地持 有并 保管 基金资 产。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 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事 宜;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监控 制度 , 对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的部 门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和 事后 监督 ,防 范 和 减少风 险。 (3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购 置 并保持 对于 基金资 产的 托 管所必 要的 设备和 设施 ( 包括硬 件 和软件 )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 进行维 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持 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4 )除 依据 《信 托法》 、 《 暂行办 法》 、 《试点 办法》 、 《基金 契约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此义务 , 利 用基 金资 产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方谋取 利益 , 所 得利 益归 于基金 资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资产 转为 其固 有财产 , 不 得将 固有资 产与 基金 资产 进行 交易, 或将 不同 基金 资产 进行相 互交 易; 违背 此款 规定的 , 将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包 括但 不限 于 恢复 基金 资产 的原 状、 承担赔 偿责 任。 (5 )基 金托 管人 必须将 基 金资产 与自 有资产 严格 分 开,将 本基 金资产 与其 托 管的其 他 基金资 产严 格分 开;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为本 基金 设立 独立的 账户 , 建 立独 立的 账簿,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6 )除 依据 《信 托法》 、 《 暂行办 法》 、 《试点 办法》 、 《基金 契约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资产 ; (7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全 、 完整地 保管 基金资 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 2、基 金成 立时 募集 资金 的 验证 基金设 立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发起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 基 金发起 人应 将设 立募 集的 全部资 金 存入该 基金 的基 金募 集专 户, 由基 金发 起人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从 业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2 名 )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设 该基金 的银 行账户 。本 基 金的银 行 预留印 鉴 , 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基 金的 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 不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该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 户 进行该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的 管 理应符 合《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票据 法》 、 《银行 账户 管 理办法》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现金 管理 条例 》 、 《 中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理 的通 知》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代 表 本基金 ,以 托管人 和基 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证 券 账 户 。 (2 )本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 该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一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托 管人 应以其 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资 金结 算 账户, 用 于其托 管的 本基 金的 证券 资金清 算 ; 以 基金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国 债 托管账 户, 用于 本基 金国 债的交 易和 清算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资 金 账户的 开设 和管理 可以 根 据当时 市场 的通行 做法 办 理,而 不 限于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5 )在 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 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5、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 存 入 中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或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代 保管库 , 也 可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但 要与 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物 证券 分开 保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6、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 7、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基 金成 立后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以 本基金 的名 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债 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在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银监 会进 行报 备。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时代 表本基 金签 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 回购主 协 议,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人 保存 。 (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 复核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 单位 净值 是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单位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每工 作日 对 基 金资 产 估值 。 估值原 则 应 符合 《 基金 契 约》的 规 定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单位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结束 后计 算得出 当日 的基 金单 位净 值,并 在盖 章后 以加 密 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上 述传 真后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 若 核对 一致 ,则 在盖章 后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复核 结果 传 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的 复核 结果 与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 未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将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2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账 和 对 账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在 本基 金成 立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互 相监 督,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在 分歧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 )双 方应 每日 核对 账目 ,如 发现 双 方 的账 目存 在 不符的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 双方 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录 完全 相符 。 3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1 ) 基 金财 务报 表 由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每月分 别 独 立编 制 。月 度 报表的 编 制 , 应于每 月终 了 后 5 日 内完 成;投 资组 合公 告在 本基 金成立 后每 季度 公告 一次 ,在该 等期 间 届满 后1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在本 基 金成立 后每 六个 月公 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满 后 后1 个 月内 公告 。 年 中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半 年终了 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予以 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工作 日内编 制完 毕 并 于会计 年度 终了 后 90 日 内 予以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成 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 后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 人 在收 到后 应立 即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或年 中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30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 收到 后 60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 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 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 式 进行。 (3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双 方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若 双方 无法 达成 一 致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务 处理 为准 。核 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 盖 公章 ,双 方各 自留存 一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 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就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持 有人 名 册 ,包 括 基金 设 立 募集 期 结束 时 的 基金 持 有 人名 册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的 基 金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金 持有 人名 册、 每半 年最后 一个 交易 日的 基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金 持有 人名 册, 应当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妥 善保 管之 。为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有关 法律 法 规、基 金契 约规 定的 职责 之目的 ,基 金管 理人 (注 册登记 人) 应当 提供 任何 必要的 协助 。 (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产 生的 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争 议可 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深 圳分 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该 会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除 提交仲 裁的 争议 之外, 各方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争 议处理 期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 地履行 《 基金 契约 》 和 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 止 1、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经 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 修改。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 其内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效 。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 基金 或《 基金 契约 》 终止; (2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 发生 《暂 行办 法》 、 《 试点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 一、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以 下服 务项 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交 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上列 明的 所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交 易记录 ; 2、 每年 度结 束后15 个工 作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向留 有完整 信息 的所 有持 有本 基金份 额或 本年度 内发 生本 基金 交易 的投资 者以 书面 形式 寄送 对账单 。每 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向留 有完 整信 息的本 季度 内发 生本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者以 书面 形式 寄送对 账单 。 每 月度结 束后10 个 工作 日内 向定制 电子 对账 单服 务且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或本 月内 发生本 基金 交 易并留 有完 整信 息的 投资 者以电 子邮 件或 手机 短信 形式提 供对 账单 。 我公司 于2013 年 11 月15 日发布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基金 对账单 寄 送服务 形式 的公 告 》 , 自 2013 年 11 月15 日起, 投资 者首次 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 户并申 购本 公 司旗下 基金 的, 如申 购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约 定以 书面形 式寄 送对 账单 的, 此书面 形式 将确 认为电 子邮 件形 式, 本公 司将在 每期 (季 度、 年度 )结束 后的 10 个 工作 日内 向投资 者发 送 基金账 户对 账单 或其 他重 要资料 。 因提供 的个 人信 息 ( 包括 但不限 于姓 名、 电子 邮件 地址、 邮寄 地址 、 邮 编等 ) 不详 、 错 误、变 更或 邮局投 递差 错 、通讯 故障 、延误 等原 因 有可能 造成 对账单 无法 按 时或准 确送 达。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 收取 对账单 的 , 请 及时 到原 基金 销售网 点或 本公 司网 站办 理联系 方式 变 更手续 。详 询400-8888-606 ,或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 “ 在线客 服 ” 咨询 。 (二)红利再投资服 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 该 持有 人当 期分 配所得 的 红利 将 按照 除息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该 基金 份额, 并免 收申 购费 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 的 服务 。 通 过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申购基 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公 告。 (四)基金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并开 办基 金 转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转 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需遵 守基 金管理 人关 于基 金转 换的 业务规 则, 具体 业务 规则 详见本 公司 发布 在指定 信息 披露 媒体 及本 公司网 站上 的公 告。 (五)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其网 站 (www.igwfmc.com ) 定 期或 不定 期为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信息 、 基金产 品信 息 、 账 户查 询 、 投 资策 略分 析报 告 、 热 点问答 等服 务 。 投 资者 可 以登陆 该网 站修 改基金 查询 密码 。 对于直 销个 人客 户, 基金 管理人 还将 提供 网上 交易 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 (Call Center )电话服务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投资者 想要 了解 交易 情况 、 基金 账户 余额 、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信 息或 进行 投诉 等, 可 拨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 8888 606 (免 长途 费) 。 客户服 务中 心的 人工 坐席 服务时 间为 每周 一至 周五 ( 法定节 假日 及因 此导 致的 证券交 易 所休市 日除 外)9:00 —17 :00。 (七)客户投诉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各 销售 机 构网点 柜台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留 言栏 目、自 动语 音 留言栏 目、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热 线、 书信、 电子 邮件 等六 种不 同的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务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政策规 定进 行投 诉。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工 作日 收到的 投诉 , 将在 下一 个 工作日 内作 出回 应 , 在 非 工作日 收到 的投诉 , 将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日 当日 或者 次日 回复 。 对于 不能 及时 解决 的投 诉, 基 金管 理人 就投诉 处理 进度 向投 诉人 作出定 期更 新。 (八)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 解 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 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2016 年6 月24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陆金 所资管 开 通基金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 并 参加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6 年6 月22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新浪 仓石开 通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并参 加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6 年5 月27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汇 成基金 基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6 年5 月27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北 京汇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 并开 通基 金“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和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2016 年5 月26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浙 江金观 诚 财富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并 开通 基金 “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和 基金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 2016 年5 月26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金 观诚基 金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6 年5 月16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伯 嘉基金 为 销售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和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 2016 年5 月11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金 斧子为 销 售机构 并开 通基 金“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和基 金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 2016 年5 月11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金 斧子基 金 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6 年4 月20 日 发布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6 年第1 季 度报告 》 2016 年3 月3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继 续参 加中国 工 商银行 个人 电子 银行 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6 年 3 月 29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年 度 报告》及 《摘要 》 2016 年2 月25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上 海凯石 财 富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构 并开 通基 金“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和基 金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 2016 年2 月25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凯 石财富 基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6 年2 月5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2016 年第 1 号 更新招 募 说明书 》及 《摘 要》 2016 年 2 月 1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和 耕传承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并开 通基 金“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和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 2016 年 2 月 1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和 耕传承 基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6 年1 月2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奕 丰公司 为 销售机 构并 开 通 基金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和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 2016 年1 月2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奕 丰公司 基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6 年1 月27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渤 海银行 基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6 年1 月21 日 发布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5 年第4 季 度报告 》 2016 年1 月2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平 安证券 基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6 年1 月18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证金牛基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6 年1 月18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中 证金牛 为 销售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和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 2016 年1 月12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 2016 年1 月7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2016 年 1 月 7 日指 数 熔断后 本 公司各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 换业务 开放 时间 调整 的公 告》 2016 年 1 月 4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指 数熔 断后 本公 司各 基金申 购 赎回、 转换 业务 开放 时间 调整的 公告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苏州银 行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平安银 行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开源证 券 为销售 机构 并开 通基 金“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和基 金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中国农 业 银行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及 基金组 合产 品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中国工 商 银行“2016 倾 心回 馈” 基 金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浙商银 行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其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代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人的 办公场 所,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应 以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协议》 (八)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九)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景 顺 长 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六 年 八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