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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保本B(001428)

工银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11月17日证监许可[2011]1831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年12月2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与 股票型基金;因为本基金可以配置二级市场股票,所以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投资范围不 含二级市场股票的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 1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 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未持有到期,投资者赎回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 波动的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 方政府债、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包 括创业板、中小板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安全 资产(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和风险资产(股票、权证等权益资产)的 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6月26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6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5 六、基金的募集 .............................................................. 4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6 九、保本 ................................................................... 55 十、基金的投资 .............................................................. 70 十一、基金的业绩 ............................................................ 86 十二、基金的财产 ............................................................ 88 十三、基金财产的估值 ........................................................ 89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99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 10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3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3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 114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35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 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6月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7 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 他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 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担保人:在本招募说明书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担保人,指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或基金保本周期内增加或更换的保本担保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招募说明书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 第一个保本周期,即 3年


36. 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37.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所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8.保本金额: 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 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以公 司届时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为准 39.保本:指本基金第一个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 ,并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 (含第 20 个工作日, 下同)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0.保本赔付差额:指根据《基金合同》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以及在其后各保本周 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 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41.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指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 额 42.担保:指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43.保证合同:指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合同》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6.T+n日:指自 T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 《业务规则》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 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5号 6层甲5 号601、甲 5号 7层甲 5号 701、 甲5号8 层甲 5号801、甲 5号9 层甲 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6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沈立强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1976年参加工作,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杭 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浙江分行、河北分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分行 营业部副主任、杭州分行营业部主任、浙江分行会计出纳处副处长、储蓄处副处长、储蓄 处处长、人事处处长、党委组织部部长、营业部总经理(兼)、浙江分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河北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兼任上海市 银行同业公会会长、上海市城市金融学会会长、上海市支付清算协会会长、上海市金融学 会副会长、上海国际商会副会长、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常务 理事、上海市宏观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陆家嘴研究基地理事会理事、上海 财经大学校董会董事,上海市人大代表。 Neil Harvey先生,董事,瑞士信贷执行董事,常驻香港。瑞士信贷银行香港和大中华 区首席执行官,负责私人银行、财富管理和投资银行业务。同时,Neil Harvey先生还是资 产管理亚太地区副主席、亚太区运营委员会成员。Neil Harvey先生在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 领域有三十年的工作经历,对新兴市场和亚太地区有着深刻的了解,在亚太地区也有十七 年的工作经历。Neil Harvey先生在瑞士信贷工作十五年,担任过很多职务,目前他是资产 管理亚太和新兴市场负责人。此前,他担任亚洲(除日本)投资银行和固定收益业务负责 人。另外,他在瑞士信贷和其他公司都担过要职,负责澳大利亚、非洲、日本、拉美、中 东、土耳其和俄罗斯地区的业务。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家族财 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 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 专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银行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家、专 职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 中国工商银行清算 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 副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 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 等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中组部“千人计 划”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 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列 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 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 激励机制设计、 中国经济等。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金 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学科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C.V. Starr 冠名教授。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美 国哈佛大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00多篇,主持过 20多项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 DeBevoise女士,独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1998 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理、所罗门·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港政 府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2003年至今 担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年至今担任美国亚洲艺术文献库总裁。 2.监事会成员 吴敏敏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1996年入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2007年调入中 国工商银行总行。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制改革办公室战略引资与上市处副处长、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战略 发展与合作处副处长、处长,现任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专家。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信 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张舒冰女士:监事,硕士。2003年4月至2005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担任主任 科员。 2005年7月加入工银瑞信, 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担任综合管理部翻译兼综合, 2007 年至2012年担任战略发展部副总监,2012年至2014年9月任职于机构客户部, 担任机构客户 部副总监及总监职务;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担任机构产品部总监。2014年11月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2015年7月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6 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法律合规部副总监。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 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 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江明波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 理(国际)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0 年7 月至 2001 年11 月, 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担任研究员; 2001 年12 月至2006 年12 月, 任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普天债券基金经理、社保债 券组合、社保回购组合基金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监助理、固定收益小组负责人。2006 年加 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 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1997 年7 月至2002 年9 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 年10 月至2003 年5 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 年6 月至2006 年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 博士, 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89 年8 月至1993 年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5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事国际业务;1994 年6 月至2002 年4 月,任职 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年5 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总 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 理,2011年12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2月7日至今担任工银保 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自2016年2月19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6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7 月4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19日起至今担任工 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5月26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李敏先生,9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担任投资经理,在中诚信国际 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高级分析师, 在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高级业务总监; 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13年10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 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7月30日至今,担任工银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自 2016年2月19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26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双债增强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26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保本 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何秀红女士,自2011年12月27日至2015年1月19日管理本基金。 王勇先生,自2011年12月27日至2015年1月9日管理本基金。 王佳女士:自2014年7月30日至2015年6月8日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江明波先生,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简历同上。 何江旭先生,19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担任国泰基金金鑫、基金金鼎、金马稳健回报、 金鹰增长以及金牛创新成长基金的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兼权益投资副总监;2009年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0年4月12日至2014年7 月30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4月21日至2014年7 月30日,担任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宋炳珅先生,12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兼研究部总监。2012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 月28日至2014年12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 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2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简历同上。 黄安乐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监。2011年11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0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日至今,担任 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月29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 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专户投资部总监,专户投资 部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 检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 管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 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 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 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 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 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 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 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 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 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 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 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 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 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 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设立日期:1992 年8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15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部总经理:曾闻学


托管部门联系人: 李宁 电话: (010) 63636363 传真: (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人民银 行沈阳市分行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 货币金银局局长、 银行监管一司司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务。 现任十二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股份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席。 行长张金良先生, 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兼任 IT 蓝图实施办公室主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现 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6年 3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 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基金、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 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 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本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核心增长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 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沪深3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货币市场基金、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健 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聚福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金、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泓德优选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鼎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红塔红土盛金新 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 用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多策 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 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兴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泰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强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华夏恒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56 只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基金 资产规模1,012.49亿元。 同时, 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专户理财、 企业年金基金、 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 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 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 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 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 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 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 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 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 理和协调, 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 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和国商业银行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完善了 《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 《中 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 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 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 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 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 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书面 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A座6-9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层甲 5 号 701、甲 5号 8层甲5号801、甲 5号9 层甲 5号 901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传真:010-66583111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联系人:王秋雅 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站:www.icbc.com.cn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5)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6)北京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号金融街中心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客户服务电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维琳、钱达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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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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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 7至 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1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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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人:张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8)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客服电话:400-8888-929


网址:http://www.lxzq.com.cn (19)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号附 1号红塔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2 客服电话:0871-3577946 (20)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2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A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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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888


网址: www.cs.ecitic.com (22)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1 号楼 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1 号楼 15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马骏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 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2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00 网址: www.txsec.com (25)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文艺路 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号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338 传真:010-88085240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号澳柯玛大厦1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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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 www.zxwt.com.cn (2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9)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联系人:汪尚斌 联系电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客户咨询电话:40088-11177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30)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31)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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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3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3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3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 号4 号楼 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联系电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3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8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玲 联系电话:021-38602750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3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客服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9)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拱墅区霞湾巷239 号8 号楼 4楼 4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教工路18 号EAC欧美中心A 座D区 8 层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鲁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4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 989 号中达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盛大 联系人:徐雪吟 联系电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4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 B座46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号金地中心 A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人:景琪 联系电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42)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院5 号楼 3201内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393920-811 客服电话:4008080069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4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4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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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4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企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 邓洁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46)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王巨明 联系电话: 010-85892781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47)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号五栋大楼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苏昊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8)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1幢1 层、2层、9 层、11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号中期大厦 A座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65807399 客服电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49)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号中国中期大厦A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50)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西井路 3号3 号楼 7457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 5号曙光大厦 C座1 层 法定代表人:黄俊辉 联系人:张立新 联系电话:010-58276785 客服电话:400-650-9972 网址:www.sinowel.com (51)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杨涛 联系人:周君 联系电话:010-53570568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52)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 12层1208号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 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联系电话:13521165454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53)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号 16楼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号 16楼B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冯立 联系电话:021-80133535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54)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号 1 号楼 10-11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号 1 号楼 10-11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付江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话:020-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55)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号 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号 19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56)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5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号国资大厦B座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刘鑫


联系电话: (027)87618889


传真: (027)87618882 客服电话: (027)87618889


公司网址:http://www.tfzq.com (5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5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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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60)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罗春蓉


武明明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6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于慧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62)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号高地中心 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16号喜年广场A座1502室 联系人:付勇斌 电话:028-86758820 传真:028-86758820-805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www.pyfund.com.cn/ (6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4)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号 1号楼 16层 1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号 1号楼 16层 1603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 张婷婷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65)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 8 号楼 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 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66)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2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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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65231189


客服电话:400-066-9355


网址:www.kstreasure.com (67)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 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68)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69)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 刘勇 电话: 0755-83999907-813 传真: 0755-83999926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70)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71)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6楼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话:4006-028-666


网址:www.cdrcb.com


(7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林培珊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67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73)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05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05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联系人:郭媛媛 电话: 0533-2178888-9535 传真:0533-2163766 客服电话:400-86-96588 网址:www.qsbank.cc (74)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芝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0533-2297327 客服电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75)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9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9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刘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话:40000-96636 网址:http://www.whccb.com/ (76)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号华远企业号D 座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联系人:唐昌田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7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吴军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78)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 赵海峰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154828 网址: www.5irich.com (79)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 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联系人: 孙雯





电话: 010-59336519 传真: 010-593365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80)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西广场路南升龙广场 2号楼 701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西广场路南升龙广场 2号楼 701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 裴小龙 电话: 0371-55213196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81)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盛海娟


电话: 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82)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岸城大厦东座 1115、1116、1307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陈广浩 电话: 0755 8946 0500 传真: 0755 2167 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83)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 室-3491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4)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号万通中心D 座21&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蒋宸 电话:010-58170911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866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8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86)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安庆路 79号天徽大厦A座 办公地址:合肥安庆路 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电话: 0551-62667635 传真: 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电话:96588 网址:www.hsbank.com.cc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 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A座6 层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


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


话: (021)51150298 传


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民、王珊珊 联系电话: (010)58152145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传真: (010)58114645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1 月 17 日证监许可 [2011]1831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年12月27日起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 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 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A类份额已于 2012年 3月 2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B类份额已于 2015年 6月 4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开放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 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 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 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持有期应从下一保本周期开始重新计算;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 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 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该日)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周期 到期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根据我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刊登在三大报、公司网站上的《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调整申购、赎回、定投及单个账户最低保留份额限制等业 务规则的公告》,自2014年 11月 5日起,工银保本混合的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如下调 整: 1.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直 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公司旗 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账户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申购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2% 100 万≤M<300万 0.8% 300 万≤M<500万 0.4% M≥500 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B类申购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M≥10000万 每笔1000元 2.赎回费 本基金A类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其中 1.5 年为 547天): 情形 费率 赎回费 N<1.5年 2.0% 1.5年≤N<3 年 1.0% N≥3年 0 本基金B类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其中 1年为365 天): 情形 费率 赎回费 N<30天 1.5% 30天≤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2 年≤N 0%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工银瑞信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 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元,则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2%)=49,407.11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 申购份额=49,407.11/1.05=47,054.3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47,054.39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在当期运作期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1.0%,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1.0%=12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12,375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元,在当 期运作期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375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 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2 日 (含该日) 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申购。 6.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6 个 月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或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赎回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5.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 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 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赎回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赎回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工作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三)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 规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的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下一保 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行为称 为“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和过渡期申购费用根据公司届时的招募说 明书及相关公告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期的保本条款。


2.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根据担 保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规模上限,规模控制的 具体方案详见相关公告的处理规则。 (十四)基金转换 1.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请参照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的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与基金的申购、赎回时间约定相同。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 的基金有一只不处于开放日,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具体业务办理机构和相关规则参见 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 3.转换费 各基金之间转换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调 整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 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 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 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 其他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 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 等业务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在部分销售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开通定投业务的销售 机构名单和具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各销售机构有关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 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 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交易 业务。 九、保本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3层 03B-03G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3层 03B-03G 法定代表人:马力 成立日期:1997 年 12 月5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2308 亿元 净资产:


24.22 亿元 经营范围 : 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 担保、债券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 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 除传统担保业务外,公司金融产品部以直接融资和非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业务为主, 以中小微创新融资为特色,并根据不同企业多样性需求,为其提供一揽子金融解决方案及 全方位增值服务。具体业务包括: 1、直接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 首创担保作为最早进入资本市场的国有专业担保公司,拥有丰富的资本市场担保经验 及资本市场 AA+长期主体信用评级,可为各类大中型企业、政府基础设施项目等提供全面 的债务融资方案,具体担保产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PPN、信 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 2、非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 保本基金、货币基金、专户保本(如上市公司定增、协议存款等) 、 (类)信贷资产证 券化、账户结算(如远期结售汇等) 、合同履约、要约收购等金融产品担保。 3、中小微特色金融产品担保 1)中小企业创新融资。首创担保成功担保发行全国第一单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全国第 一只文化创意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全国首单农业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有丰富的中小企业直 接融资担保经验。 2)微贷创新:针对 100万以下微贷客户(包括经营类、消费类贷款和信用卡等) ,采 用集合增信、统一风控方式,提供打包担保服务,达到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控制贷款风险 并快速核销不良的目的。 3)中小微(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与银行、小贷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合作,为其中 小微(类)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服务。 4)P2P/P2B: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直接对接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 5)工程保证担保:为工程建设甲乙方提供业主支付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 款担保、质保金担保等。 6) 一揽子解决方案。 针对具有多样性需求的成长性企业, 充分利用银行、 信托、 证券、 融资租赁、小贷、典当等资源优势,以信用增进为服务手段,为企业提供间接融资类(包 括银行、信托、小贷、典当等) 、债券类(如短融、中票、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PPN、 中小私募债等) 、贸易融资类(包括承兑汇票、信用证及押汇等) 、融资租赁等融资担保服 务,以及保函类(包括投标、履约、预付款等) 、结算类(包括远期结售汇) 、资产转让等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非融资担保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止到 2014 年 12 月 31 日,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为 199.05亿元,不超过 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人民币26.60亿元)的25倍;保本基金在 保余额36亿元,不超过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倍。 (三)保证合同 鉴于: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 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工银瑞信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 。担保人就 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承担保本义务(即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内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 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过渡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 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 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依 《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 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过渡期申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及过渡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分别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份额数(折算后)与该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 1.000元)之乘积;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并经当期保 本周期开始前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折 算后)与该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加上为相应基金份额所支付的申购 费之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转换入的保本金额:指于过渡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折算后)与该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加上相 应基金份额的申购补差费之和。 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规模(含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上限 为80亿元人民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81亿元人民币。 (2)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 对于默认选择将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 人的保证范围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基金份额折 算日折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 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 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 期申购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于过渡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 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转换 入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3)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 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 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二 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 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基 金份额折算日折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 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的; (2)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 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过渡期转换入的保本金额的; (3)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 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 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的;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6)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限时, 转入的基金份额中未经本基金管理人比例确认为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7)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8)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9)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10)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情形, 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1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免于 履行保本义务的其他情形。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对应的保 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立 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 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 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个工作日内, 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 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 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 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 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特殊情形除外。 (4)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相对应的 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 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 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担保 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请求直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保本赔付差额的,应当先经基金管 理人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享受保本条款的资格以及可获得赔付的保本赔付差额。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 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 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 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 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 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 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 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基 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合理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直 接损失。尽管有前述约定,但双方就前述还款计划具体内容磋商、讨论花费的时间不应视 为基金管理人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迟延履行,且基金管理人免于承担担保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方由此产生一切损失。 7、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 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符合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 A 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1.7‰×1/ 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 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 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9、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 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 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生效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 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四)保本 1、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以及过渡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 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 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1)本基金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过渡期申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及过渡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分别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份额数(折算后)与该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 1.000元)之乘积;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并经当期保 本周期开始前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折 算后)与该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加上为相应基金份额所支付的申购 费之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转换入的保本金额:指于过渡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折算后)与该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加上相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应基金份额的申购补差费之和。 (2)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为三年,即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2)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限时,转入 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3)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限时,指 本基金管理人对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确认的可享受保本条款 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4)于过渡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5)对于上述1)至4)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行为不影响本基金的保 本条款对该等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适用。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基金 份额折算日折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 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额的; 2)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过渡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 3)在保本周期到期日,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 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6)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限时,转 入的基金份额中未经本基金管理人比例确认为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7)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8)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9)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10)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 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 本义务的其他情形。 5、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 况下,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投资、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 将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 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 (2)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 金份额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可转入的基金将另行公告; 3)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将提前进行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 部分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选择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补差费用;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和转型为“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申购/认购费用。 (5)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周期到期后,如本基金转型为非 保本基金“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型为 “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 的日期为到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6)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并提前公告。 (7)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 转入申请。 (8)基金赎回或转换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9)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 产保持为现金形式(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 3、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本日)之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过渡期内选择将 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 ,并在保 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及过渡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分别为: 1)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份额数(折算后)与该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并经当期 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折 算后)与该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加上为相应基金份额所支付的申购费 之和; 3)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转换入的保本金额:指于过渡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折算后)与该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加上相 应基金份额的申购补差费之和。 (3)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 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在过渡期内, 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 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用 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 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7)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 形式(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过渡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 排变现)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下一保本周期资产的形成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过渡期内选 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对于在特殊情况下经基金管理人报监管部门备案后接受的申购(包括转换转入)的基金 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 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 的基金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相应基金份额在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6、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 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 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包括转换转 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7、下一保本周期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 如果下一保本周期到期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障。下 一保本周期保本金额为:经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8、转型后的“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工银瑞信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差额部分 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周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管理人将打开申购,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3)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在特殊情况下经基金管理人报监管部 门备案后接受的申购(包括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工银瑞 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工银瑞 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9、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业务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就有关到期的上述事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方式的有关业务规则、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工银瑞信灵活配置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法律文件、申购赎回安排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此等事宜的相关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六)更换担保人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确定担保人已丧失继续 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更换新的担 保人除外) 。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 (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 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 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 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原担保人应继 续承担保证责任。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十、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依照保证合同,通过运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并在基 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按照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CPPI)对债券和股票等资 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实现投资组合保值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债、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安 全资产(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和风险资产(股票、权证等权益资产) 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CPPI)来实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CPPI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 过数量分析,根据市场的波动来调整、修正风险资产的可放大倍数(风险乘数) ,以确保投 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 增值的目的。在基金资产可放大倍数的管理上,基金管理人的金融工程团队在定量分析的 基础上,根据CPPI数理机制、历史模拟和目前市场状况定期出具保本基金资产配置建议报 告,给出放大倍数的合理上限的建议,供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作为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资产配置的参考。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 一层为对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配置,该层次以恒 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即风险资产部分所能承受的损失最大不能超过安全资产部分 所产生的收益;另一层为对风险资产部分的配置策略,依据稳健投资、风险第一的原则, 以低风险性、在保本周期内具备中期上涨潜力为主要标准,构建风险资产组合。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情况对这两个层次的策略进行调整。 CPPI的投资步骤可分为: 第一,根据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折现率确定当前应持有的 保本资产的数量,即确定组合的价值底线; 第二,计算组合的现时价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额,即安全垫(cushion); 第三,本基金主要根据市场中长期趋势的判断、数量化研究等来确定风险资产与安全 垫的放大倍数,即组合的风险乘数; 第四,根据组合的安全垫和风险乘数确定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并将相当于安全垫特 定倍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以创造高于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则投资于 保本资产上; 第五,适时调整资产配置。本基金将根据数量分析、市场波动等对风险资产与保本资 产的比例将进行动态调整,确保风险资产实际投资比例不超过风险资产投资比例上限。 根据CPPI进行资产配置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 在投资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 投资组合调整规则及参数的合理设计,结合基金管理人基于基本面因素分析而得出的关于 股票、债券等市场预期收益及风险的判断,优化资产配置,实现基金保本增值的目标。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以外的债券组合根据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按照剩余存续期与本基金剩余保本周期限相匹配的原则,采取买入并持有的长 期投资策略,以回避利率风险及再投资风险,实现基金资产保本目标。 第二,在期限与基金剩余保本周期限匹配的前提下,根据久期、凸性、信用级别及流 动性等因素,选择相对投资价值更高的债券。 本基金将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债券选择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构建本基金组合的基本配置,以实现组 合避险增值的目标。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1)利率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 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 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 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 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 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 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务信息,同 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 水平。


(3)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流动 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主要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 企业(公司)债券进行投资。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同时具有股票特性与债券特性,确保基金最低资产保存底线不被击破,同 时避免在市场处于熊市末端因基金资产完全转变为债券资产而丧失市场随后反转的投资机 遇。因此,本基金将投资于可转换债券。但是,由于可转换债券风险收益特性明显不同于 债券资产,因此,本基金投资的可转换债券纳入权益类资产计算。 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 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 有。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4.股票投资策略 (1)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在资产配置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可直接进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对于二级市场股票 投资将采取行业配置与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a.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运行情况、国内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政策取向,深入 分析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发展现状及政策影响,并结合行业景气分析,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特别是国家重点扶植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b、个股精选策略 上市公司持续的现金收益和盈利的稳定增长前景是股价上涨的长期内在推动力。本基 金在个股选择中将坚持价值投资理念,理性地分析中国证券市场的特点和运行规律,用产 业投资眼光,采用长期投资战略,辅以金融工程技术,发掘出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具有长 期增长能力的公司的股票,买入并长期持有,将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潜力最大程度地转化 为投资者的长期稳定收益。 (2)新股投资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之间 存在一定价差,从而使新股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股 票(IPO)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 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 估计新股上市交 易的合理价格,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本基金对 于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 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5.权证投资策略 为实现基金投资目标,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将在法规和《基金合同》 允许的范围内并基于谨慎原则适度进行权证投资。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 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 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税后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在本基金成立当年,上述“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当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后的每个自然年,“三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当年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 币存款基准利率”。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 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收益品种。 二、转型为“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目标、范围、理念、 策略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获得超 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通过分析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及其他类别资产的相对价值变动,侧重各类资产 的投资价值评价,对基金资产配置进行动态调整,对基金资产进行积极、主动的灵活资产配 置,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基金资产的整体收益水平。 (三)投资范围及组合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企业债、公司债、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银行存款 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30%-8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 例为20%-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由投资研究团队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 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证券市场的发 展趋势,结合行业状况、公司价值性和成长性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在基于充足的宏观形势判断和策略分析的基础上,采用动态调整策略,对基金资产进行灵 活资产配置,在市场上涨阶段中,增加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市场下行周期中,降低权 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力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从而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基 金资产的整体收益水平。 2.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股票投资。基金管理 人在行业分析的基础上,选择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稳健、业绩优良、具有可持续增长前景 或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合理价格买入并进行中长期投资。本基金股票投资具体 包括行业分析与配置、公司财务状况评价、价值评估及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等过程。 (1)行业分析与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产业竞争结构、近期发展趋势等数方面因素对各 行业的相对盈利能力及投资吸引力进行评价,并根据行业综合评价结果确定股票资产中各 行业的权重。 一个行业的进入壁垒、原材料供应方的谈判能力、制成品买方的谈判能力、产品的可 替代性及行业内现有竞争程度等因素共同决定了行业的竞争结构,并决定行业的长期盈利 能力及投资吸引力。另一方面,任何一个行业演变大致要经过发育期、成长期、成熟期及 衰退期等阶段,同一行业在不同的行业生命周期阶段以及不同的经济景气度下,亦具有不 同的盈利能力与市场表现。本基金对于那些具有较强盈利能力与投资吸引力、在行业生命 周期中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且预期近期经济景气度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给予较高的 权重;而对于那些盈利能力与投资吸引力一般、在行业生命周期中处于发育期或衰退期, 或者当前经济景气不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则给予较低的权重。 (2)公司财务状况评估 在对行业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财务状况进行评估。结合基本面 分析、财务指标分析和定量模型分析,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筛选,剔除财务异常 和经营不够稳健的股票,构建基本投资股票池。 (3)价值评估 基于对公司未来业绩发展的预测, 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方法评估公司股票的合理内在 价值,同时结合股票的市场价格,挖掘具有持续增长能力或者价值被低估的公司,选择最具 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综合定性分析与定量价值评估的结果,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股票构建投资 组合,并根据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 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 卖出证券。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 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 专业研 究人员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 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 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 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 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制 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 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业 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 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 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务信息,同时 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 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 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 结合其信用等级、 流动性、 选择权条款、 税赋特点等因素, 确定其投资价值, 主要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企业 (公 司)债券进行投资。 4.可转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 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 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5.权证投资策略 为实现基金投资目标,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将在法规和《基金合同》 允许的范围内并基于谨慎原则适度进行权证投资。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 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 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 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基金。 三、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制”管理模式,建立了严谨、科学的 投资管理流程,具体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等全过程,如图1-1所示。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图 1-1





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研究 研究员独立开展研究工作, 在借鉴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开展宏观经济及政策分析、 债券市场分析、行业及上市公司分析,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各基金经理提供独立、统一的 投资决策支持平台。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 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 题。 基金经理在公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证券的投资价值,选择证 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实施一线风险监控。 5.风险分析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会, 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股 票 池 \ 债 券 池 投 资研 究 内 部投资指 引 法 律合规约 束 基 金合同 风 险指标约 束 风 险优化模 型 投 资 决 策 组 合 构 建 交 易 执 行 风 险 分 析 绩 效 评 估 投 资 组 合 再 平 衡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 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6、投资组合再平衡。 基金经理根据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结果,结合自身投资组合情况、宏观研究结果、债 券市场分析、 行业分析结果及最新的公司研究, 在风险优化目标下, 对投资组合进行交易、 调整、优化、再平衡。


四、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16)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 日内调整完毕。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五、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16年 1月 1 日起至 3月31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06,895,319.51 8.22 其中:股票


306,895,319.51 8.2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50,123,305.50 17.42 其中:债券


650,123,305.50 17.4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667,903,841.85 44.6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67,806,392.25 25.93 8 其他资产


139,052,040.46 3.73 9 合计





3,731,780,899.57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6,741,868.63 0.99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C 制造业 84,944,620.13 2.2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19,709.48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430,570.82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77,440.00 0.0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13,290,000.00 0.36 J 金融业 170,740,579.87 4.6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50,530.58 0.01 S 综合 - - 合计 306,895,319.51 8.27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030 中信证券 8,000,000 142,400,000.00 3.84 2 601688 华泰证券 1,399,917 23,952,579.87 0.65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3 002415 海康威视 499,976 15,409,260.32 0.42 4 002157 正邦科技 799,968 15,375,384.96 0.41 5 300059 东方财富 300,000 13,290,000.00 0.36 6 000060 中金岭南 999,922 11,169,128.74 0.30 7 300443 金雷风电 65,566 11,114,748.32 0.30 8 600547 山东黄金 399,932 10,514,212.28 0.28 9 002092 中泰化学 1,200,000 9,384,000.00 0.25 10 600489 中金黄金 800,000 8,576,000.00 0.2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0,094,000.00 5.1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0,094,000.00 5.12 4 企业债券 94,086,703.60 2.5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80,306,000.00 7.56 6 中期票据 50,775,000.00 1.37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4,861,601.90 0.9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50,123,305.50 17.53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50211 15 国开 11 1,000,000 100,080,000.00 2.70 2 1182222 11 中煤 MTN1 500,000 50,775,000.00 1.37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3 011599625 15中兴通讯 SCP001 500,000 50,215,000.00 1.35 4 150416 15 农发 16 500,000 50,050,000.00 1.35 5 041664011 16徐工机械 CP001 500,000 49,985,000.00 1.3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 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华泰证券: 违规行为: 2013年 7月 29日,华泰证券威宁路营业部应客户上海朝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朝兴置业) 的要求,与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网络)共同测试 HOMS系统接入华泰证券软件系统。系统连通后,在朝兴置业未使用的情况下,华泰证券并 未切断其与HOMS系统的连接端口,也未对此专线设置相应监控。 2014年 10月至 12 月期 间,华泰证券在对于自身交易系统没有采取预防措施的情况下,让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花顺)工程人员在华泰证券机房安装了资产管理模块。对于 上述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华泰证券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未对外部系统接入 实施有效管理, 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 华泰证券未按要求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 未能确保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读性,未采取可靠措 施采集、记录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综上,华泰证券未按照《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 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 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 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所述的行为,获利 18, 235, 275.00元。 处分类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 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华泰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18, 235, 275.00元,并处以54, 705, 825.00元罚款。 投资决策流程符合公司的制度要求,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绩稳定,对投资无重 大影响。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07,963.7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8,783,142.9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949,758.48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5 应收申购款 11,025.62 6 其他应收款 149.70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9,052,040.46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300443 金雷风电 11,114,748.32 0.30 新股锁定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1 年 12 月 27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6 年 3 月 31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工银保本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①-③ ②-④ 2011.12.27-2011.12.31 0.30% 0.09% 0.07% 0.00% 0.23% 0.09% 2012年 3.79% 0.10% 5.01% 0.02% -1.22% 0.08% 2013年 2.98% 0.11% 4.25% 0.01% -1.27% 0.10% 2014年 12.03% 0.11% 4.25% 0.01% 7.78% 0.10% 2015年 10.25% 0.13% 4.00% 0.01% 6.25% 0.12%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2016.1.1-2016.3.31 -0.18% 0.17% 0.68% 0.01% -0.86% 0.16%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32.17% 0.12% 18.24% 0.01% 13.93% 0.11% 工银保本混合B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①-③ ②-④ 2015.6.4-2015.12.31 1.20% 0.09% 2.31% 0.01% -1.11% 0.08% 2016.1.1-2016.3.31 -0.27% 0.17% 0.68% 0.01% -0.95% 0.16%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0.92% 0.12% 3.00% 0.01% -2.08% 0.11% 注:本基金自2015年6月4日起增加B类基金份额类别。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1 年12月27 日至2016 年3 月31日)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年12月 27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工银保本混合 B 合同生 效不满一年。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六个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本基金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40%;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 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共同承担;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 非因托管人原因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 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4.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次,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5.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本 基金转型为“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个工作日。 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所需的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代为支付,具体业务规则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转型为“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 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及诉讼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保本周期内,保证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到期操作期间及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 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3.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收取认购费的, 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月 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在的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更换。基 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保证合同》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日前,将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附件,并随《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至少一家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市场风险、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与投资组合管理直接相关的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 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可以使用数量化指标加以度量及控制,而操作风险可以建立有效的 内控体系加以管理。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波动也 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在利率波动时,本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由于交易对手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属于信用风险。 4.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 于原来利率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 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 求所引致的风险。 6.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的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组合保险技术运用到资产配置策略中,投资组合保险技术机制在理论上 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假定是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的仓位比例能够根 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做出适时的、连续的调整,而在现实投资过程中可能由于流动性或市场 急速下跌等方面的原因影响到投资组合保险技术机制的保本功能,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恒定 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的风险。 (2)保证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保证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周期到期日不能偿付本 金,由此产生保证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而保 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保证人无法履行 保证责任;或在保本周期内保证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保证人的资 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8.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工银瑞信灵活配置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 围内变更为“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工银瑞 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 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除 外; (8)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 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保本周期内,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担保人; (5)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6)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金” ,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9)《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10)《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于 2014年12月22日刊登在三大报、 公司网站上的 《关于修改工银瑞 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 本基金对基金合同进行了一定的修订, 修订 的内容自2014年 12月 30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在下个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 就基金合 同的修改内容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具体的修改内容,投资者可参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12 月 22 日刊登在三大报、公司网站上的《关于修改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 。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账户确认 公司向首次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 (公司获得投资人准确的邮寄 地址) 。 《基金账户确认书》将在客户开户后15个工作日内寄送。 在基金募集期间新开户的客户,公司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寄送《基金账 户确认书》 。 二、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下载服务。 (1)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我的账户”栏目,输 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 (2)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热线电话(4008119999) ,按“1”中 文服务后,按“1”选择自助服务,再按“3”后,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 自助传真。 2.公司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上述对账单需份 额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年 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电子 信箱发送。 (2)手机短信对账单:公司为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发送交易发生时间段 的季度手机短信账单。手机短信对账单在每季度、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 定的手机号码发送。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3)纸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纸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纸质 对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份额持有 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 3.提示: 由于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 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三、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本基金 转型为“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可通过本公 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或销售机构查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四、关于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和我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固定期限、固定金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 投资金额限制以销售机构规定及相关公告为准。 五、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等多种资 讯(电子版) 。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上述资讯,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或热线 电话定制。 六、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4008119999(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1)人工服务: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热线电话进行账 户信息、 基金份额、 基金净值、 基金对账单、 最新公告的自助查询, 以及下载对账单等操作。 2.在线客户服务 公司网站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公司网站首页,点击“在线 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开展相关咨询。在线客服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内容包括: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3.电子邮件和电话留言 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热线电话 (按“1”中文服务后,再按“6” )发送邮件或留言,您的各种服务需求将在一个工作日内 得到回复。 七、关于电子化交易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包 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手机APP客户端: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客户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下 载方式:客户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91助手、安卓网等应用 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客户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的微信服务号,使用开户身份证号绑定账户 即可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电子化交易的具体交易操作方法参考公司网站“网上交易”栏目下相关交易指引。 八、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 讯、投资策略报告、交易状态查询、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计算器专业理财工具、 定期定额投资理财规划、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 务。 九、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十、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指数熔断期间调整开放时间的提示性 公告,2015-12-31; 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指数熔断期间调整开放时间的提示性 公告,2015-12-31;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1月4日指数熔断情况下调整旗下部分基 金开放时间的公告,2016-01-04;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场内基金在指数熔断期间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的提示性公告,2016-01-06; 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1月7日指数熔断情况下调整旗下部分基 金开放时间的公告,2016-01-07; 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销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01-29; 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 基金销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01-29; 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2016-01-30; 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 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02-03; 1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关于营业场所变更的公告,2016-03-15; 1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销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03-17; 12. 关于增加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公告,2016-03-22; 1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费率调整的 公告,2016-04-05; 1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销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04-22;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1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 机构并进行费率调整的公告,2016-06-0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 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时,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 追偿;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 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 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3)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融券;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义务。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应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并要求担保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 内,将代偿款项划入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如 代偿款在期限内未划入指定账户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29)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利益;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6)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7)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8)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9)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 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工银瑞信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 围内变更为“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工银瑞 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7) 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 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除 外; (8)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 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保本周期内,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担保人; (5)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6)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9)《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0)《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以书面的方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 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4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 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5 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或通讯开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6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 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 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7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次,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5.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本 基金转型为“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个工作日。 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8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所需的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代为支付,具体业务规则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转型为“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 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保本周期内,保证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到期操作期间及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 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9 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债、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安 全资产(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和风险资产(股票、权证等权益资产) 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16)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三)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1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 述规定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 额提供计价依据。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工银瑞信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 围内变更为“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工银瑞 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 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除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2 外; (8)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 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保本周期内,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担保人; (5)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6)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9)《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10)《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3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4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产生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5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5号 6层甲5 号601、甲 5号 7层甲 5号 701、 甲5号8 层甲 5号801、甲 5号9 层甲 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6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8月 1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6 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 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 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下 述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债、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安 全资产(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和风险资产(股票、权证等权益资产) 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本基金变更为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其投资组合比例范围为: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30%-8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 例为20%-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7 不得展期;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15)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 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8 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变更为“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上述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应依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修改。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上述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 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 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4.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的数据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 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 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 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 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 、 (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9 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 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 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0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 《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 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第 6项 规定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 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 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 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1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2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以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含第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 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算基金净值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实际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3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4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 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基金管 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5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 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