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招商精选(217013)

招商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招 商中小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
( 二 零 一 六 年 第 二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一六年八月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
重要提示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 0 0 9 年 1 1 月 6 日 《 关 于 核 准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 2 0 0 9 〕 1 1 5 4 号 文 ) 核 准 公 开 募 集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0 9 年 1 2 月 2 5 日 正 式 生
效 。 本 基 金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称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 管 理 人 ” )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当 投 资 人 赎 回 时 , 所 得 或 会 高 于 或 低 于 投 资 人
先 前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 如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有 任 何 疑 问 , 应 寻 求 独 立 及 专 业 的 财 务 意 见 。
投 资 有 风 险 ,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6 年 6 月 2 5 日 , 有 关 财 务 和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截
止 日 为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 财 务 和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 于 2 0 1 6 年 7 月 1 2 日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的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和 基 金 业 绩 中 的 数 据 进 行 了 复 核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3
目 录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二 、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6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9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2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及 转 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2
八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冻 结 和 质 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1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2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3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4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5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9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0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与 管 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8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1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4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9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3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5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8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8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4
一 、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二 、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代 表 如 下 含 义 :
本 合 同 、 基 金 合 同 《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的 修 订 和 补 充
中 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 )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 基 金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
元 中 国 法 定 货 币 人 民 币 元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所 募 集 的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 用
于 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基 金 的 募 集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的 投 资 、 基 金 的 业 绩 、 基 金
的 财 产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风 险 揭 示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备 查 文 件 等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 请 文
件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的 《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其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发 售 公 告 《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业 务 规 则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代 理 机 构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3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受 《 基 金 合 同 》 约 束 ,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个 人 投 资 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 构 投 资 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和 其 他 组 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 、 证 券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投 资 者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总 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募 集 期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的 期 限
基 金 存 续 期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合 法 存 续 的 不 定 期 之 期 间
日 / 天 公 历 日
月 公 历 月
工 作 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开 放 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T 日 申 购 、 赎 回 或 办 理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申 请 日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4
T + n 日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 n 指 自 然 数
认 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发 售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销 售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申 购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3 个 月 的 时 间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3 个 月 的 时 间 开 始 办 理
巨 额 赎 回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时 的 情 形
基 金 账 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 的 账 户
交 易 账 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转 托 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交 易 账 户 的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入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部 分 的 孰 低 数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5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扣 除 负 债 后 的 净 资 产 值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现 金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指 定 媒 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不 可 抗 力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设 立 日 期 :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2 . 1 亿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浩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电 话 : ( 0 7 5 5 ) 8 3 1 9 9 5 9 6
传 真 : ( 0 7 5 5 ) 8 3 0 7 6 9 7 4
联 系 人 : 赖 思 斯
股 权 结 构 和 公 司 沿 革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于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2 ] 1 0 0 号
文 批 准 设 立 , 是 中 国 第 一 家 中 外 合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公 司 由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 兰 投 资 ) 、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华 能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远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共 同 投 资 组 建 。 经 公 司 股 东 会 通 过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公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6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金 已 经 由 人 民 币 一 亿 元 ( R M B 1 0 0 , 0 0 0 , 0 0 0 元 ) 增 加 为 人 民 币 二 亿 一 千
万 元 ( R M B 2 1 0 , 0 0 0 , 0 0 0 元 ) 。
2 0 0 7 年 5 月 , 经 公 司 股 东 会 通 过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复 同 意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受 让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华 能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远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别 持 有 的 公 司 1 0 % 、 1 0 % 、 1 0 % 及 3 . 4 % 的 股 权 ; 公 司 外 资 股 东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 兰 投 资 ) 受 让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的 公 司 3 . 3 % 的
股 权 。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及 股 权 结 构 为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 3 . 4 %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 3 . 3 % ,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 兰 投 资 )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 3 . 3 % 。
2 0 1 3 年 8 月 , 经 公 司 股 东 会 审 议 通 过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 2 0 1 3 ] 1 0 7 4 号 文 批
复 同 意 , 荷 兰 投 资 公 司 (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将 其 持 有 的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1 . 6 % 股 权 转 让 给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1 1 . 7 % 股 权 转 让 给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及 股 权 结 构 为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全 部 股 权 的 5 5 %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全 部 股 权 的 4 5 % 。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 总 行 设 在 深 圳 , 业 务
以 中 国 市 场 为 主 。 招 商 银 行 于 2 0 0 2 年 4 月 9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股 票 代 码 :
6 0 0 0 3 6 ) 。 2 0 0 6 年 9 月 2 2 日 , 招 商 银 行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 股 份 代 号 : 3 9 6 8 )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百 年 招 商 局 旗 下 金 融 企 业 , 经 过 多 年 创 业 发 展 , 已 成 为 拥
有 证 券 市 场 业 务 全 牌 照 的 一 流 券 商 。 2 0 0 9 年 1 1 月 , 招 商 证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代
码 6 0 0 9 9 9 ) 。
公 司 将 秉 承 “ 诚 信 、 理 性 、 专 业 、 协 作 、 成 长 ” 的 理 念 , 以 “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更 多 价
值 ” 为 使 命 , 力 争 成 为 中 国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具 有 “ 差 异 化 竞 争 优 势 、 一 流 品 牌 ” 的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介 绍 :
李 浩 , 男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1 9 9 7 年 5 月 加 入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行 长 助 理 、 上 海 分 行 行 长 、 副 行 长 , 现 任 执 行 董 事 、 党 委 副 书 记 、 常 务 副 行 长 兼 财
务 负 责 人 。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邓 晓 力 , 女 , 毕 业 于 美 国 纽 约 州 立 大 学 , 获 经 济 学 博 士 学 位 。 2 0 0 1 年 加 入 招 商 证 券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7
期 间 于 2 0 0 4 年 1 月 至 2 0 0 5 年 9 月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借 调 至 南 方 证 券 行 政 接 管 组 工 作 , 参 与
南 方 证 券 的 清 算 ; 在 加 入 招 商 证 券 前 , 曾 在 美 国 纽 约 花 旗 银 行 从 事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现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分 管 风 险 管 理 、 公 司 财 务 、 清 算 及 培 训 工 作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财 务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现 任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金 旭 , 女 , 北 京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1 9 9 3 年 7 月 至 2 0 0 1 年 1 1 月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工 作 。
2 0 0 1 年 1 1 月 至 2 0 0 4 年 7 月 在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任 副 总 经 理 。 2 0 0 4 年 7 月 至 2 0 0 6
年 1 月 在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任 总 经 理 。 2 0 0 6 年 1 月 至 2 0 0 7 年 5 月 在 梅 隆 全 球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代 表 处 任 首 席 代 表 。 2 0 0 7 年 6 月 至 2 0 1 4 年 1 2 月 担 任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2 0 1 5 年 1 月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董 事 兼 招 商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吴 冠 雄 , 男 , 1 9 7 2 年 1 月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 2 2 年 法 律 从 业 经 历 。 1 9 9 4 年 8 月 至 1 9 9 7
年 9 月 在 中 国 北 方 工 业 公 司 任 法 律 事 务 部 职 员 。 1 9 9 7 年 1 0 月 至 1 9 9 9 年 1 月 在 新 加 坡
C o l i n N g & P a r t n e r s 任 中 国 法 律 顾 问 。 1 9 9 9 年 2 月 至 今 在 北 京 市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工 作 ,
先 后 担 任 专 职 律 师 、 事 务 所 权 益 合 伙 人 、 事 务 所 管 理 合 伙 人 、 事 务 所 执 行 主 任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成 员 。 2 0 0 9 年 9 月 至 今 兼 任 北 京 市 华 远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外 部 董 事 。 2 0 1 2 年 5 月 至 今 兼
任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第 四 届 、 第 五 届 并 购 重 组 审 核 委 员 会 兼 职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王 莉 , 女 , 高 级 经 济 师 。 毕 业 于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外 国 语 学 院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昆 明 军 区 三 局 战 士 、 助 理 研 究 员 ; 国 务 院 科 技 干 部 局 二 处 干 部 ; 中 信 公 司 财 务 部 国 际 金
融 处 干 部 、 银 行 部 资 金 处 副 处 长 ; 中 信 银 行 ( 原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 资 本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等 职 。 现 任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研 究 设 计 中 心 ( 联 办 ) 常 务 干 事 兼 基 金 部 总 经 理 ; 联
办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等 。 现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蔡 廷 基 , 男 , 毕 业 于 香 港 理 工 学 院 ( 现 为 香 港 理 工 大 学 ) 会 计 系 。 历 任 香 港 毕 马 威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毕 马 威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办 事 处 执 行 合 伙 人 ,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首 席 合 伙 人 ,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华 东 华 西 区 首 席 合 伙 人 。
现 为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资 深 会 员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政 协 委 员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归 国 华 侨 联 合 会
名 誉 副 主 席 。 兼 任 中 国 石 化 上 海 石 油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三 家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的 非 执 行 独
立 董 事 。 现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孙 谦 , 男 , 新 加 坡 籍 , 经 济 学 博 士 。 1 9 8 0 年 至 1 9 9 1 年 先 后 就 读 于 北 京 大 学 、 复 旦
大 学 、 W i l l i a m P a t e r s o n C o l l e g e 和 A r i z o n a S t a t e U n i v e r s i t y 并 获 得 学 士 、 工 商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8
管 理 硕 士 和 经 济 学 博 士 学 位 。 曾 任 新 加 坡 南 洋 理 工 大 学 商 学 院 副 教 授 、 厦 门 大 学 任 财 务
管 理 与 会 计 研 究 院 院 长 及 特 聘 教 授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高 级 访 问 金 融 专 家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特 聘 教 授 和 财 务 金 融 系 主 任 。 兼 任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和 上
海 期 货 交 易 所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导 师 , 科 技 部 复 旦 科 技 园 中 小 型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型 融 资 平 台 项
目 负 责 人 。 现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张 卫 华 , 女 , 1 9 8 1 年 0 7 月 至 1 9 8 8 年 8 月 , 曾 在 江 苏 省 连 云 港 市 汽 车 运 输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任 职 ; 1 9 8 3 年 1 1 月 至 1 9 8 8 年 0 8 月 , 任 中 国 银 行 连 云 港 分 行 外 汇 会 计 部 主 任 ; 1 9 8 8
年 0 8 月 至 1 9 9 4 年 1 1 月 ,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国 际 部 、 会 计 部 主 任 、 证 券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1 9 9 4 年 1 1 月 至 2 0 0 6 年 0 2 月 , 历 任 招 银 证 券 、 国 通 证 券 及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稽 核 审 计 部 总 经 理 ; 2 0 0 6 年 0 3 月 至 2 0 0 9 年 0 4 月 ,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稽 核 监 察 总 审 计 师 ; 2 0 0 9 年 0 4 月 至 2 0 1 6 年 1 月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总 监 ;
2 0 1 6 年 1 月 起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顾 问 。 现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周 松 , 男 , 武 汉 大 学 世 界 经 济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 1 9 9 7 年 2 月 加 入 招 商 银 行 , 1 9 9 7
年 2 月 至 2 0 0 6 年 6 月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资 金 部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2 0 0 6
年 6 月 至 2 0 0 7 年 7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0 7 年 7 月 至 2 0 0 8 年 7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武 汉 分 行 副 行 长 。 2 0 0 8 年 7 月 至 2 0 1 0 年 6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2 0 1 0 年 6 月 至 2 0 1 2 年 9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2 0 1 2 年 9 月 至 2 0 1 4 年 6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业 务 总 监 兼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2 0 1 4 年
6 月 至 2 0 1 4 年 1 2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业 务 总 监 兼 总 行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2 0 1 4 年 1 2
月 起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同 业 金 融 总 部 总 裁 兼 总 行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2 0 1 6 年 1 月 起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投 行 与 金 融 市 场 总 部 总 裁 兼 总 行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监 事 。
罗 琳 , 女 , 厦 门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1 9 9 6 年 加 入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
先 后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业 务 董 事 ; 2 0 0 2 年 起 参 与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筹 备 ,
公 司 成 立 后 先 后 担 任 基 金 核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产 品 研 发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现 任
产 品 运 营 官 兼 市 场 推 广 部 总 监 、 公 司 监 事 。
鲁 丹 , 女 , 中 山 大 学 国 际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2 0 0 1 年 加 入 美 的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任 O r a c l e
E R P 系 统 实 施 顾 问 ; 2 0 0 5 年 5 月 至 2 0 0 6 年 1 2 月 于 韬 睿 惠 悦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任 咨 询 顾 问 ;
2 0 0 6 年 1 2 月 至 2 0 1 1 年 2 月 于 怡 安 翰 威 特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任 咨 询 总 监 ; 2 0 1 1 年 2 月 至 2 0 1 4
年 3 月 任 倍 智 人 才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运 营 官 ; 现 任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监 、 公 司 监 事 , 兼 任 招 商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9
李 扬 , 男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2 0 0 2 年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基
金 核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现 任 产 品 研 发 一 部 总 监 、 公 司 监 事 。
钟 文 岳 , 男 , 厦 门 大 学 货 币 银 行 学 硕 士 。 1 9 9 2 年 7 月 至 1 9 9 7 年 4 月 于 中 国 农 村 发
展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任 福 建 ( 集 团 ) 公 司 国 际 业 务 部 经 理 ; 1 9 9 7 年 4 月 至 2 0 0 0 年 1 月 于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任 九 江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2 0 0 0 年 1 月 至 2 0 0 1 年 1 月 任 厦 门 海 发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2 0 0 1 年 1 月 至 2 0 0 4 年 1 月 任 深 圳 二 十 一 世 纪 风 险 投 资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 0 0 4 年 1 月 至 2 0 0 8 年 1 1 月 任 新 江 南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 0 0 8 年 1 1 月
至 2 0 1 5 年 6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2 0 1 5 年 6 月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副 总 经 理 兼 招 商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沙 骎 , 男 , 中 国 国 籍 , 中 欧 国 际 工 商 学 院 E M B A , 曾 任 职 于 南 京 熊 猫 电 子 集 团 , 任 设
计 师 ; 1 9 9 8 年 3 月 加 入 原 君 安 证 券 南 京 营 业 部 交 易 部 , 任 经 理 助 理 ; 1 9 9 9 年 1 1 月 加 入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运 营 中 心 基 金 投 资 部 , 从 事 交 易 及 证 券 研 究 工
作 ; 2 0 0 0 年 1 1 月 加 入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部 , 任 交 易 主 管 ; 2 0 0 8 年 2 月 加
入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量 化 投 资 事 业 部 , 任 投 资 总 监 、 部 门 总 经 理 ; 2 0 1 5 年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招 商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欧 志 明 , 男 ,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经 济 学 及 法 学 双 学 士 、 投 资 经 济 硕 士 ; 2 0 0 2 年 加 入 广 发
证 券 深 圳 业 务 总 部 任 机 构 客 户 经 理 ; 2 0 0 3 年 4 月 至 2 0 0 4 年 7 月 于 广 发 证 券 总 部 任 风 险
控 制 岗 从 事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2 0 0 4 年 7 月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法 律 合 规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督 察 长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董 事 会 秘 书 , 兼 任 招 商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兼 招 商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潘 西 里 , 男 , 硕 士 , 1 9 9 8 年 加 入 大 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法 律 部 , 负 责 法 务 工 作 ; 2 0 0 1
年 1 0 月 加 入 天 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 任 职 主 管 ; 2 0 0 3 年 2 月 加 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 历 任 副 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副 处 长 及 处 长 ; 2 0 1 5 年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督 察 长 。
2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介 绍
韩 冰 , 男 , 管 理 学 硕 士 与 工 程 专 业 硕 士 。 2 0 0 6 年 7 月 加 入 上 海 文 广 新 闻 传 媒 集 团
任 工 程 师 , 从 事 媒 体 资 产 管 理 的 工 作 , 2 0 1 1 年 4 月 加 入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任
研 究 员 , 从 事 T M T 行 业 研 究 的 工 作 , 2 0 1 3 年 6 月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研 究
员 , 助 理 基 金 经 理 , 从 事 T M T 行 业 研 究 , 并 协 助 基 金 经 理 进 行 组 合 管 理 , 现 任 招 商 中 小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 2 0 1 5 年 5 月 5 日 至 今 ) 及 招 商 移 动 互
联 网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 2 0 1 5 年 6 月 1 9 日 至 今 ) 。
孙 振 峰 , 男 , 经 济 学 博 士 。 2 0 0 4 年 加 入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
股 票 投 资 部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 2 0 1 1 年 加 入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股 票 投
资 部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8 月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 2 0 1 6 年 1 月 2 0 日 至 今 ) 及 招 商 优 质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 2 0 1 6 年 1 月 2 0 日 至 今 ) 。
本 基 金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包 括 : 张 力 先 生 , 管 理 时 间 为 2 0 0 9 年 1 2 月 2 5 日 至 2 0 1 1 年 1 2
月 2 1 日 ; 周 德 昕 先 生 , 管 理 时 间 为 2 0 0 9 年 1 2 月 2 5 日 至 2 0 1 2 年 4 月 1 1 日 ; 吴 渭 先 生 ,
管 理 时 间 为 2 0 1 3 年 1 2 月 2 1 日 至 2 0 1 5 年 2 月 2 8 日 ; 吴 昊 先 生 : 管 理 时 间 为 2 0 1 2 年 4
月 1 1 日 至 2 0 1 5 年 5 月 8 日 。
3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如 下 成 员 组 成 : 总 经 理 金 旭 、 副 总 经 理 沙 骎 、 总 经 理 助 理
及 投 资 管 理 二 部 负 责 人 杨 渺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投 资 管 理 四 部 负 责 人 王 忠 波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全 球 量 化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吴 武 泽 、 总 经 理 助 理 裴 晓 辉 、 交 易 部 总 监 路 明 、 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监
白 海 峰 。
4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及 转 换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1
1 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 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2 、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得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禁 止 行 为 :
(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禁 止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以 下 投 资 或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但 是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8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上 述 禁 止 行 为 为 引 用 当 时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法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2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 7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8 ) 除 为 公 司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 股 票 交 易 ;
( 9 )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它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它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1 0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履 行 诚 信 义 务 , 如 实 披 露 法 规 要 求 的 披 露 内 容 。
6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其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 不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它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它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五) 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健 全 性 原 则 、 有 效 性 原 则 、 独 立 性 原 则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2 、 内 部 控 制 的 组 织 体 系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是 一 个 权 责 分 明 、 分 工 明 确 的 组 织 结 构 , 以 实 现 对 公 司 从
决 策 层 到 管 理 层 和 操 作 层 的 全 面 监 督 和 控 制 。 具 体 而 言 , 包 括 如 下 组 成 部 分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3
( 1 ) 监 事 会 : 监 事 会 依 照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董 事 和 公 司 管
理 层 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
( 2 ) 董 事 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作 为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之 一 ,
负 责 决 定 公 司 各 项 重 要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并 检 查 其 合 法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
负 责 决 定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战 略 和 政 策 并 检 查 其 执 行 情 况 , 审 查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和
检 查 公 司 的 内 部 审 计 和 业 务 稽 查 情 况 等 。
( 3 )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 并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督 察 长 发 现 基 金 和 公 司 存
在 重 大 风 险 或 隐 患 , 或 发 生 督 察 长 依 法 认 为 需 要 报 告 的 其 他 情 形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时 , 应 当 及 时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4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是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下 设 的 负 责 风 险 管 理 的 专
业 委 员 会 , 主 要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和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并 作 出 决 策 , 并 针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 危 机
情 况 , 实 施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
( 5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负 责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合 规 性 监 督 检 查 , 向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总 经 理 报 告 。
( 6 ) 各 业 务 部 门 : 风 险 控 制 是 每 一 个 业 务 部 门 和 员 工 最 首 要 的 责 任 。 各 部 门 的 主
管 在 权 限 范 围 内 , 对 其 负 责 的 业 务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和 风 险 控 制 。 员 工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道 德 规 范 和 行 为 准 则 、 自 己 的 岗 位 职 责 进 行 自 律 。
3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概 述
( 1 ) 内 控 制 度 概 述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 部 门 管 理 办 法 和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组 成 。
其 中 , 公 司 内 控 大 纲 包 括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和 《 法 规 遵 循 政 策 (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 ,
它 们 是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纲 要 和 总 揽 ,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业 绩 评 估 考 核 制 度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和 危 机
处 理 制 度 等 。 部 门 管 理 办 法 在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责 任 进 行 了 规 范 。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对 公 司 各 项 业 务 的 操 作 进 行 了 规 范 。
( 2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 构 成 , 具 体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法 规 遵 循 政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4
策 、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隔 离 制 度 、 标 准 化 作 业 流 程 制 度 、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权 限 管 理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等 。
( 3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公 司 设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的 职 责 是 依
据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在 所 赋 予 的 权 限 内 按 照 所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适 当
的 方 法 对 监 察 稽 核 对 象 进 行 公 正 客 观 的 检 查 和 评 价 , 包 括 调 查 评 价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的 健 全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 检 查 公 司 执 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的 情 况 、 进 行 日 常 风
险 控 制 的 监 控 工 作 、 执 行 公 司 内 部 定 期 不 定 期 的 内 部 审 计 、 调 查 公 司 内 部 的 违 法 案 件 等 。
4 、 内 部 控 制 的 五 个 要 素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素 包 括 控 制 环 境 、 风 险 评 估 、 控 制 活 动 、 信 息 沟 通 、 内 部 监 控 。
( 1 ) 控 制 环 境
公 司 致 力 于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控 制 的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风 险 控 制 的 文 化 氛 围 和 环 境 , 使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管 理 层
的 经 营 思 想 、 公 司 的 规 章 制 度 并 自 觉 遵 循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
( 2 ) 风 险 评 估
公 司 对 组 织 结 构 、 业 务 流 程 、 经 营 运 作 活 动 进 行 分 析 , 发 现 风 险 , 并 将 风 险 进 行 分
类 , 找 出 风 险 分 布 点 , 并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析 和 评 估 , 找 出 引 致 风 险 产 生 的 原 因 , 采 取 定 性
定 量 的 手 段 分 析 考 量 风 险 的 高 低 和 危 害 程 度 。 落 实 责 任 人 , 并 不 断 完 善 相 关 的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
( 3 ) 控 制 活 动
公 司 控 制 活 动 主 要 包 括 组 织 结 构 控 制 、 操 作 控 制 和 会 计 控 制 等 。
A . 组 织 结 构 控 制
各 部 门 的 设 置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营 销 部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相 互 牵 制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形 成 了 权 责 分 明 、 严 密 有 效 的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
a .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的 第 一 道 监 控 防 线 : 各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合 理 分 工 、
职 责 明 确 , 并 有 相 应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岗 位 责 任 制 , 对 不 相 容 的 职 务 、 岗 位 分 离 设 置 , 使
不 同 的 岗 位 之 间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 关 系 , 以 减 少 舞 弊 或 差 错 发 生 的 风 险 。
b . 各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和 牵 制 的 第 二 道 监 控 防 线 : 公 司 在 相 关 部 门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5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建 立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后
续 部 门 及 岗 位 对 前 一 部 门 及 岗 位 负 有 监 督 和 检 查 的 责 任 。
c . 以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 构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的 第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
B . 操 作 控 制
公 司 设 定 了 一 系 列 的 操 作 控 制 的 制 度 手 段 , 如 标 准 化 业 务 流 程 、 业 务 、 岗 位 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授 权 分 责 制 度 、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保 密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档 案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 客 户 投 诉 处 理 制 度 等 , 控 制 日 常 运 作 和 经 营 中 的 风 险 。
C . 会 计 控 制
公 司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 自 有 财 产 完 全 分 开 , 分 帐 管 理 , 独 立 核 算 ;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与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在 业 务 规 范 、 人 员 岗 位 和 办 公 区 域 上 进 行 严 格 区 分 。 公 司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以 及 本 基 金 下 分 别 设 立 账 户 , 分 帐 管 理 , 以 确 保 每 只 基 金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完 整 和 独
立 。
( 4 ) 信 息 沟 通
即 指 及 时 地 实 现 信 息 的 流 动 , 如 自 下 而 上 的 报 告 和 自 上 而 下 的 反 馈 。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 证 信 息 及 时 送
达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公 司 制 定 管 理 和 业 务 报 告 制 度 , 包 括 定 期 报 告 制 度 和 不 定 期 报 告 制 度 。 定 期 报 告 制
度 按 照 每 日 、 每 月 、 每 年 度 等 不 同 的 时 间 频 次 进 行 报 告 。
a . 执 行 体 系 报 告 路 线 : 各 业 务 人 员 向 部 门 负 责 人 报 告 ; 部 门 负 责 人 向 分 管 领 导 、 总
经 理 报 告 ;
b . 监 督 体 系 报 告 路 线 : 公 司 员 工 、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向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报 告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向 总 经 理 、 督 察 长 分 别 报 告 ;
c . 督 察 长 定 期 出 具 监 察 报 告 , 报 送 董 事 会 及 其 下 设 的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发 现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向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5 ) 内 部 监 控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人 员 负 责 日 常 监 督 工 作 , 促 使 公 司 员 工 积 极 参 与 和 遵 循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保 证 制 度 有 效 地 实 施 。 公 司 监 事 会 、 董 事 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持 续 地 进 行 检 验 , 检 验 其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要 求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6
并 加 以 充 实 和 改 善 , 及 时 反 映 政 策 法 规 、 市 场 环 境 、 技 术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趋 势 , 保 证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成 立 时 间 : 1 9 8 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 5 , 6 4 0 , 6 2 5 . 7 1 万 元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1 0 5 7 9 9
联 系 人 : 洪 渊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 至 2 0 1 6 年 3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 9 8 人 , 平 均 年 龄 3 0
岁 , 9 5 %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 9 9 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 F I I 资 产 、 Q D I 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 D I I 专 户 资 产 、 E S C R O 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 0 1 6 年
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 5 5 只 。 自 2 0 0 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 9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7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 0 0 5 、 2 0 0 7 、 2 0 0 9 、 2 0 1 0 、
2 0 1 1 、 2 0 1 2 、 2 0 1 3 、 2 0 1 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 A S 7 0 ( 审 计 标 准 第 7 0 号 ) 审 阅 后 , 2 0 1 5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九 次 通 过
I S A E 3 4 0 2 ( 原 S A S 7 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I S A E 3 4 0 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8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
(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9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销售机构
1 、 直 销 机 构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 0
招 商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 4 0 0 - 8 8 7 - 9 5 5 5 ( 免 长 途 话 费 )
招 商 基 金 官 网 交 易 平 台
交 易 网 站 :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7 - 9 5 5 5 ( 免 长 途 话 费 )
电 话 : ( 0 7 5 5 ) 8 3 1 9 6 4 3 7
传 真 : ( 0 7 5 5 ) 8 3 1 9 9 0 5 9
联 系 人 : 陈 梓
招 商 基 金 战 略 客 户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丰 盛 胡 同 2 8 号 太 平 洋 保 险 大 厦 B 座 2 层 西 侧 2 0 7 - 2 1 9 单 元
电 话 : ( 0 1 0 ) 6 6 2 9 0 5 4 0
联 系 人 : 刘 超
招 商 基 金 机 构 理 财 部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8 8 8 号 东 海 国 际 中 心 A 座 1 6 楼
电 话 : ( 0 7 5 5 ) 8 3 1 9 0 4 5 2
联 系 人 : 刘 刚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0 8 8 号 上 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南 塔 1 5 楼
电 话 : ( 0 2 1 ) 6 8 8 8 9 9 1 6 - 1 1 6
联 系 人 : 秦 向 东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丰 盛 胡 同 2 8 号 太 平 洋 保 险 大 厦 B 座 2 层 西 侧 2 0 7 - 2 1 9 单 元
电 话 : ( 0 1 0 ) 6 6 2 9 0 5 1 0
联 系 人 : 王 默 飞
招 商 基 金 直 销 交 易 服 务 联 系 方 式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苑 路 科 兴 科 学 园 A 3 单 元 3 楼 招 商 基 金 客 服 中 心 直 销 柜 台
电 话 : ( 0 7 5 5 ) 8 3 1 9 6 3 5 9 8 3 1 9 6 3 5 8
传 真 : ( 0 7 5 5 ) 8 3 1 9 6 3 6 0
备 用 传 真 : ( 0 7 5 5 ) 8 3 1 9 9 2 6 6
联 系 人 : 贺 军 莉
2 . 代 销 机 构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 1
电 话 : 9 5 5 8 8
传 真 : 0 1 0 - 6 6 1 0 7 9 1 4
联 系 人 : 杨 菲
3 . 代 销 机 构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电 话 : 9 5 5 6 6
传 真 : ( 0 1 0 ) 6 6 5 9 4 8 5 3
联 系 人 : 张 建 伟
4 . 代 销 机 构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电 话 : ( 0 7 5 5 ) 8 3 1 9 8 8 8 8
传 真 : ( 0 7 5 5 ) 8 3 1 9 5 0 5 0
联 系 人 : 邓 炯 鹏
5 . 代 销 机 构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常 振 明
电 话 : 9 5 5 5 8
传 真 : ( 0 1 0 ) 6 5 5 5 0 8 2 7
联 系 人 : 赵 骞
6 . 代 销 机 构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士 余
电 话 : 9 5 5 9 9
传 真 : ( 0 1 0 ) 8 5 1 0 9 2 1 9
联 系 人 : 张 伟
7 . 代 销 机 构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 2
电 话 : ( 0 2 1 ) 5 8 7 8 1 2 3 4
传 真 : ( 0 2 1 ) 5 8 4 0 8 4 8 3
联 系 人 : 张 宏 革
8 . 代 销 机 构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国 华
电 话 : 9 5 5 8 0
传 真 : ( 0 1 0 ) 6 8 8 5 8 1 1 7
联 系 人 : 王 硕
9 . 代 销 机 构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建 一
电 话 : 9 5 5 1 1 - 3
传 真 : ( 0 2 1 ) 5 0 9 7 9 5 0 7
联 系 人 : 张 莉
1 0 . 代 销 机 构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外 大 街 6 号 光 大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双 宁
电 话 : 9 5 5 9 5
传 真 : ( 0 1 0 ) 6 3 6 3 6 2 4 8
联 系 人 : 朱 红
1 1 . 代 销 机 构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5 0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吉 晓 辉
电 话 : ( 0 2 1 ) 6 1 6 1 8 8 8 8
传 真 : ( 0 2 1 ) 6 3 6 0 4 1 9 9
联 系 人 : 高 天
1 2 . 代 销 机 构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文 标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 3
电 话 : 9 5 5 6 8
传 真 : ( 0 1 0 ) 5 8 0 9 2 6 1 1
联 系 人 : 穆 婷
1 3 . 代 销 机 构 :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 7 号 首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冰 竹
电 话 : 9 5 5 2 6
传 真 : 0 1 0 - 6 6 2 2 6 0 4 5
联 系 人 : 赵 姝
1 4 . 代 销 机 构 :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建
电 话 : ( 0 1 0 ) 8 5 2 3 8 6 6 7
传 真 : ( 0 1 0 ) 8 5 2 3 8 6 8 0
联 系 人 : 郑 鹏
1 5 . 代 销 机 构 : 包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内 蒙 古 包 头 市 钢 铁 大 街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镇 西
电 话 : 0 4 7 2 - 5 1 8 9 0 5 1
传 真 : 0 4 7 2 - 5 1 8 9 0 5 7
联 系 人 : 张 建 鑫
1 6 . 代 销 机 构 :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2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仁 康
电 话 : 0 5 7 1 - 8 7 6 5 9 0 5 6
传 真 : 0 5 7 1 - 8 7 6 5 9 9 5 4
联 系 人 : 唐 燕
1 7 . 代 销 机 构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宁 南 南 路 7 0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华 裕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 4
电 话 : 0 5 7 4 - 8 7 0 5 0 0 3 8
传 真 : 0 5 7 4 - 8 7 0 5 0 0 2 4
联 系 人 : 于 波 涛
1 8 . 代 销 机 构 : 大 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中 山 区 中 山 路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占 维
电 话 : 0 4 1 1 - 8 2 3 5 6 6 9 5
传 真 : 0 4 1 1 - 8 2 3 5 6 5 9 4
联 系 人 : 朱 珠
1 9 . 代 销 机 构 :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东 莞 市 东 城 区 鸿 福 东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沛 良
电 话 : 0 7 6 9 - 9 6 1 1 2 2
联 系 人 : 林 培 珊
2 0 . 代 销 机 构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电 话 : ( 0 7 5 5 ) 8 2 9 6 0 2 2 3
传 真 : ( 0 7 5 5 ) 8 2 9 6 0 1 4 1
联 系 人 : 林 生 迎
2 1 . 代 销 机 构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0 8
传 真 : ( 0 1 0 ) 6 5 1 8 2 2 6 1
联 系 人 : 权 唐
2 2 . 代 销 机 构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商 城 路 6 1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德 红
电 话 : 0 2 1 - 3 8 6 7 6 6 6 6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 5
传 真 : 0 2 1 - 3 8 6 7 0 6 6 6
联 系 人 : 芮 敏 祺
2 3 . 代 销 机 构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电 话 : 0 2 1 - 2 3 2 1 9 0 0 0
传 真 : 0 2 1 - 2 3 2 1 9 1 0 0
联 系 人 : 金 芸 、 李 笑 鸣
2 4 . 代 销 机 构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1 8 3 - 1 8 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 3 楼 ( 4 3 0 1 - 4 3 1 6 房 )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树 明
电 话 : ( 0 2 0 ) 8 7 5 5 5 8 8 8
传 真 : ( 0 2 0 ) 8 7 5 5 5 4 1 7
联 系 人 : 黄 岚
2 5 . 代 销 机 构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有 安
电 话 : ( 0 1 0 ) 6 6 5 6 8 4 5 0
传 真 : ( 0 1 0 ) 6 6 5 6 8 9 9 0
联 系 人 : 宋 明
2 6 . 代 销 机 构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电 话 : 0 2 1 - 3 3 3 8 9 8 8 8
传 真 : 0 2 1 - 3 3 3 8 8 2 2 4
联 系 人 : 曹 晔
2 7 . 代 销 机 构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谢 永 林
电 话 : ( 0 7 5 5 ) 2 2 6 2 1 8 6 6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 6
传 真 : ( 0 7 5 5 ) 8 2 4 0 0 8 6 2
联 系 人 : 吴 琼
2 8 . 代 销 机 构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电 话 : ( 0 2 1 ) 2 2 1 6 9 9 9 9
传 真 : ( 0 2 1 ) 2 2 1 6 9 1 3 4
联 系 人 : 刘 晨
2 9 . 代 销 机 构 :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 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蔡 一 兵
电 话 : ( 0 7 3 1 ) 4 4 0 3 3 1 9
传 真 : ( 0 7 3 1 ) 4 4 0 3 4 3 9
联 系 人 : 郭 磊
3 0 . 代 销 机 构 : 湘 财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 3 号 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俊 波
电 话 : ( 0 2 1 ) 6 8 6 3 4 5 1 8 - 8 5 0 3
传 真 : ( 0 2 1 ) 6 8 8 6 5 6 8 0
联 系 人 : 钟 康 莺
3 1 . 代 销 机 构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冠 兴
电 话 : 0 7 5 5 - 8 2 8 2 5 5 5 1
传 真 : 0 7 5 5 - 8 2 5 5 8 3 5 5
联 系 人 : 余 江
3 2 . 代 销 机 构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电 话 : 0 1 0 - 6 0 8 3 8 6 9 6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 7
传 真 : 0 1 0 - 6 0 8 3 3 7 3 9
联 系 人 : 顾 凌
3 3 . 代 销 机 构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电 话 :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传 真 : 0 7 5 5 - 8 2 1 3 3 9 5 2
联 系 人 : 齐 晓 燕
3 4 . 代 销 机 构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电 话 : ( 0 2 1 ) 3 8 5 6 5 7 8 5
传 真 : ( 0 2 1 ) 3 8 5 6 5 9 5 5
联 系 人 : 谢 高 得
3 5 . 代 销 机 构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泽 柱
电 话 : ( 0 2 7 ) 6 5 7 9 9 9 9 9
传 真 : ( 0 2 7 ) 8 5 4 8 1 9 0 0
联 系 人 : 奚 博 宇
3 6 . 代 销 机 构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刚
电 话 : ( 0 1 0 ) 6 3 0 8 1 0 0 0
传 真 : ( 0 1 0 ) 6 3 0 8 0 9 7 8
联 系 人 : 唐 静
3 7 . 代 销 机 构 :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 5 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金 琳
电 话 : 0 2 1 - 2 0 6 5 5 1 7 5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 8
传 真 : 0 2 1 - 2 0 6 5 5 1 9 6
联 系 人 : 郭 相 兴
3 8 . 代 销 机 构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西 桂 林 市 辅 星 路 1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春 梅
电 话 : ( 0 7 5 5 ) 8 3 7 0 9 3 5 0
传 真 : ( 0 7 5 5 ) 8 3 7 0 4 8 5 0
联 系 人 : 牛 孟 宇
3 9 . 代 销 机 构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 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6 0 8
传 真 : 0 1 0 - 6 6 0 4 5 5 2 7
联 系 人 : 林 爽
4 0 . 代 销 机 构 : 大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会 展 路 1 2 9 号 大 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A 座 - 大 连 期 货 大
厦 3 8 、 3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红 光
电 话 : 0 4 1 1 - 3 9 9 9 1 8 0 7
传 真 : 0 4 1 1 - 3 9 6 7 3 2 1 4
联 系 人 : 谢 立 军
4 1 . 代 销 机 构 :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 6 1 9 号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宜 四
电 话 : 0 1 0 - 6 4 8 1 8 3 0 1
传 真 : 0 1 0 - 6 4 8 1 8 4 4 3
联 系 人 : 史 江 蕊
4 2 . 代 销 机 构 :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 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 9
电 话 : 0 2 5 - 8 3 2 9 0 9 7 8
传 真 : ( 0 2 5 ) 8 4 5 7 9 7 6 3
联 系 人 : 陈 志 军
4 3 . 代 销 机 构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 0 0 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林
电 话 : 0 2 1 - 6 8 7 7 7 2 2 2
传 真 : 0 2 1 - 6 8 7 7 7 8 2 2
联 系 人 : 刘 闻 川
4 4 . 代 销 机 构 :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 2 - 2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杰
电 话 : 0 1 0 - 5 7 3 9 8 0 6 2
传 真 : 0 1 0 - 5 7 3 0 8 0 5 8
联 系 人 : 徐 锦 福
4 5 . 代 销 机 构 :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 9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工
电 话 : 0 5 5 1 - 5 1 6 1 6 6 6
传 真 : 0 5 5 1 - 5 1 6 1 6 0 0
联 系 人 : 甘 霖
4 6 . 代 销 机 构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齐 鲁 证 券 )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电 话 : 0 5 3 1 - 6 8 8 8 9 1 5 5
传 真 : 0 5 3 1 - 6 8 8 8 9 7 5 2
联 系 人 : 吴 阳
4 7 . 代 销 机 构 :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 2 -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勇 力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3 0
电 话 : 0 1 0 - 6 6 5 5 5 3 1 6
传 真 : 0 1 0 - 6 6 5 5 5 2 4 6
联 系 人 : 汤 漫 川
4 8 . 代 销 机 构 :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 9 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侯 巍
电 话 : 0 3 5 1 - 8 6 8 6 6 5 9
传 真 : 0 3 5 1 - 8 6 8 6 6 1 9
联 系 人 : 郭 熠
4 9 . 代 销 机 构 : 西 藏 同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西 藏 自 治 区 拉 萨 市 北 京 中 路 1 0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贾 绍 君
电 话 : 0 2 1 - 3 6 5 3 3 0 1 6
传 真 : 0 2 1 - 3 6 5 3 3 0 1 7
联 系 人 : 汪 尚 斌
5 0 . 代 销 机 构 :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技 中 一 路 西 华 强 高 新 发 展 大 楼 7 层 、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扬 录
电 话 : 0 7 5 5 - 8 2 5 7 0 5 8 6
传 真 : 0 7 5 5 - 8 2 9 4 0 5 1 1
联 系 人 : 罗 艺 琳
5 1 . 代 销 机 构 : 广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层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邱 三 发
电 话 : 0 2 0 - 8 8 8 3 6 9 9 9
传 真 : 0 2 0 - 8 8 8 3 6 6 5 4
联 系 人 : 林 洁 茹
5 2 . 代 销 机 构 :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 3 号 投 资 广 场 1 8 - 1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科 敏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3 1
电 话 : 0 2 1 - 2 0 3 3 3 3 3 3
传 真 : 0 2 1 - 5 0 4 9 8 8 5 1
联 系 人 : 王 一 彦
5 3 . 代 销 机 构 :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东 岗 西 路 6 3 8 号 财 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晓 安
电 话 : 0 9 3 1 - 4 8 9 0 2 0 8
传 真 : 0 9 3 1 - 4 8 9 0 6 2 8
联 系 人 : 邓 鹏 怡
5 4 . 代 销 机 构 : 恒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新 华 东 街 1 1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庞 介 民
联 系 人 : 魏 巍
电 话 : 0 4 7 1 - 4 9 7 4 4 3 7
传 真 : 0 4 7 1 - 4 9 6 1 2 5 9
5 5 . 代 销 机 构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祝 献 忠
电 话 : 0 1 0 - 8 5 5 5 6 1 0 0
传 真 : 0 1 0 - 8 5 5 5 6 1 5 3
联 系 人 : 李 慧 灵
5 6 . 代 销 机 构 :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梅 山 路 1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蔡 咏
电 话 : 0 5 5 1 - 6 2 2 4 6 2 7 3
传 真 : 0 5 5 1 — 6 2 2 0 7 7 7 3
联 系 人 : 陈 琳 琳
5 7 . 代 销 机 构 :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星 阳 街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永 敏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3 2
电 话 : 0 5 1 2 - 6 5 5 8 1 1 3 6
传 真 : 0 5 1 2 - 6 5 5 8 8 0 2 1
联 系 人 : 方 晓 丹
5 8 . 代 销 机 构 : 五 矿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2 8 号 经 贸 中 心 4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立 功
联 系 人 : 王 鹏 宇
电 话 : 0 7 5 5 - 8 3 2 1 9 1 9 4
传 真 : 0 7 5 5 - 8 2 5 4 5 5 0 0
5 9 . 代 销 机 构 : 万 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海 口 市 南 沙 路 4 9 号 通 信 广 场 二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治 理
电 话 : 0 7 5 5 - 8 2 8 3 0 3 3 3
传 真 : 0 7 5 5 - 2 5 1 6 1 6 3 0
联 系 人 : 黎 元 春
6 0 . 代 销 机 构 : 民 生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民 生 金 融 中 心 A 座 1 6 - 1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岳 献 春
电 话 : 0 1 0 - 8 5 1 2 7 6 2 2
传 真 : 0 1 0 - 8 5 1 2 7 9 1 7
联 系 人 : 赵 明
6 1 . 代 销 机 构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 2 号 写 字 楼 1 0 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春 峰
电 话 : 0 2 2 - 2 8 4 5 1 8 6 1
传 真 : 0 2 2 - 2 8 4 5 1 8 9 2
联 系 人 : 王 兆 权
6 2 . 代 销 机 构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 8 层 - 2 1 层 及
第 0 4 层 0 1 . 0 2 . 0 3 . 0 5 . 1 1 . 1 2 . 1 3 . 1 5 . 1 6 . 1 8 . 1 9 . 2 0 . 2 1 . 2 2 . 2 3 单 元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3 3
法 定 代 表 人 : 龙 增 来
电 话 : 0 7 5 5 - 8 2 0 2 3 4 4 2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2 6 5 3 9
联 系 人 : 刘 毅
6 3 . 代 销 机 构 :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冉 云
电 话 : 0 2 8 - 8 6 6 9 0 0 5 7 、 0 2 8 - 8 6 6 9 0 0 5 8
传 真 : 0 2 8 - 8 6 6 9 0 1 2 6
联 系 人 : 刘 婧 漪 、 贾 鹏
6 4 . 代 销 机 构 : 浙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承 根
电 话 : 0 2 1 - 6 4 7 1 8 8 8 8
传 真 : 0 2 1 - 6 4 7 1 3 7 9 5
联 系 人 : 李 凌 芳
6 5 . 代 销 机 构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维 佳
电 话 : 0 2 3 - 6 3 7 8 6 1 4 1
传 真 : 0 2 3 - 6 3 7 8 6 2 1 2
联 系 人 : 张 煜
6 6 . 代 销 机 构 : 国 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常 喆
电 话 : 0 1 0 - 8 4 1 8 3 3 3 3
传 真 : 0 1 0 - 8 4 1 8 3 3 1 1
联 系 人 : 黄 静
6 7 . 代 销 机 构 : 英 大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华 能 大 厦 三 十 、 三 十 一 层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3 4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骏
电 话 : 0 7 5 5 - 8 3 0 0 7 1 5 9
传 真 : 0 7 5 5 - 8 3 0 0 7 0 3 4
联 系 人 : 吴 尔 晖
6 8 . 代 销 机 构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 1 3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树 财
联 系 电 话 : 0 4 3 1 - 8 5 0 9 6 5 1 7
传 真 : 0 4 3 1 - 8 5 0 9 6 7 9 5
联 系 人 : 安 岩 岩
6 9 . 代 销 机 构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2 8 层 A 0 1 、 B 0 1 ( b )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 家 新
电 话 : 0 2 1 - 6 4 3 3 9 0 0 0 - 8 0 7
传 真 : 0 2 1 - 6 4 3 3 3 0 5 1
联 系 人 : 陈 敏
7 0 . 代 销 机 构 :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 1 5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汝 军
电 话 : 0 1 0 - 8 3 5 6 1 1 4 6
传 真 : 0 1 0 - 8 3 5 6 1 0 9 4
联 系 人 : 孙 恺
7 1 . 代 销 机 构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立 群
电 话 : 0 1 0 - 6 5 0 5 1 1 6 6
传 真 : 0 1 0 - 6 5 0 5 1 1 6 6
联 系 人 : 蔡 宇 洲
7 2 . 代 销 机 构 :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院 5 号 楼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3 5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大 建
电 话 : 5 9 3 5 5 9 4 1
传 真 : 5 6 4 3 7 0 3 0
联 系 人 : 李 微
7 3 . 代 销 机 构 : 万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 1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 座 1 8 、 1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建 军
电 话 : 0 2 0 - 3 8 2 8 6 5 8 8
传 真 : 0 2 0 - 3 8 2 8 6 5 8 8
联 系 人 : 王 鑫
7 4 . 代 销 机 构 : 九 州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原 天 源 证 券 )
注 册 地 址 : 青 海 省 西 宁 市 长 江 路 5 3 号 汇 通 大 厦 六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小 明
电 话 : 0 7 5 5 - 3 3 3 3 1 1 8 8
传 真 : 0 7 5 5 - 3 3 3 2 9 8 1 5
联 系 人 : 聂 晗
7 5 . 代 销 机 构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2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学 民
联 系 人 : 吴 军
电 话 : 0 7 5 5 - 2 3 8 3 8 7 5 1
传 真 : 0 7 5 5 - 2 3 8 3 8 7 5 1
7 6 . 代 销 机 构 : 太 平 洋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青 年 路 3 8 9 号 志 远 大 厦 1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长 伟
联 系 人 : 谢 兰
电 话 : 0 1 0 - 8 8 3 2 1 6 1 3
传 真 : 0 1 0 - 8 8 3 2 1 7 6 3
7 7 . 代 销 机 构 : 大 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大 同 市 城 区 迎 宾 街 1 5 号 桐 城 中 央 2 1 层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3 6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祥
联 系 人 : 薛 津
联 系 电 话 : 0 3 5 1 - 4 1 3 0 3 2 2
传 真 : 0 3 5 1 - 4 1 3 0 3 2 2
7 8 . 代 销 机 构 :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惠 城 区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惠 州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三 、 四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刚
电 话 : 0 7 5 2 - 2 1 1 9 7 0 0
联 系 人 : 彭 莲
7 9 . 代 销 机 构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原 中 信 万 通 证 券 )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 2 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 林
电 话 : ( 0 5 3 2 ) 8 5 0 2 2 3 2 6
传 真 : ( 0 5 3 2 ) 8 5 0 2 2 6 0 5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8 0 . 代 销 机 构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室 、 1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皓
联 系 人 : 韩 钰
电 话 : 0 1 0 - 6 0 8 3 3 7 5 4
传 真 : 0 1 0 - 5 7 7 6 2 9 9 9
8 1 . 代 销 机 构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 2 6 号 2 幢 2 2 0 室
法 人 代 表 : 张 跃 伟
电 话 : 4 0 0 - 8 2 0 - 2 8 9 9
传 真 : 0 2 1 - 5 8 7 8 7 6 9 8
联 系 人 : 敖 玲
8 2 . 代 销 机 构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 5 楼 I 、 J 单 元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3 7
法 人 代 表 : 薛 峰
电 话 : 0 7 5 5 - 3 3 2 2 7 9 5 0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8 0 7 9 8
联 系 人 : 童 彩 平
8 3 . 代 销 机 构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海 曙 路 东 2 号
法 人 代 表 : 陈 柏 青
电 话 : 0 5 7 1 - 2 8 8 2 9 7 9 0
传 真 : 0 5 7 1 - 2 6 6 9 8 5 3 3
联 系 人 : 韩 松 志
8 4 . 代 销 机 构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后 沙 峪 镇 安 富 街 6 号
法 人 代 表 : 闫 振 杰
电 话 : 0 1 0 - 6 2 0 2 0 0 8 8
传 真 : 0 1 0 - 6 2 0 2 0 0 8 8 - 8 8 0 2
联 系 人 : 周 文 婕
8 5 . 代 销 机 构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金 山 区 廊 下 镇 漕 廊 公 路 7 6 5 0 号 2 0 5 室
法 人 代 表 : 汪 静 波
电 话 : 4 0 0 - 8 2 1 - 5 3 9 9
传 真 : 0 2 1 - 3 8 5 0 9 7 7 7
联 系 人 : 张 裕
8 6 . 代 销 机 构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场 中 路 6 8 5 弄 3 7 号 4 号 楼 4 4 9 室
法 人 代 表 : 杨 文 斌
电 话 : 0 2 1 - 5 8 8 7 0 0 1 1
传 真 : 0 2 1 - 6 8 5 9 6 9 1 6
联 系 人 : 张 茹
8 7 . 代 销 机 构 : 中 期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6 号 1 幢 1 1 层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3 8
法 人 代 表 : 路 瑶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1 6 0
传 真 : 0 1 0 - 5 9 5 3 9 8 6 6
联 系 人 : 朱 剑 林
8 8 . 代 销 机 构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0 号 2 号 楼 2 层
法 人 代 表 : 其 实
电 话 : 4 0 0 - 1 8 1 8 - 1 8 8
传 真 : 0 2 1 - 6 4 3 8 5 3 0 8
联 系 人 : 潘 世 友
8 9 . 代 销 机 构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法 人 代 表 : 王 莉
电 话 : 4 0 0 - 9 2 0 0 - 0 2 2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2 9 0 5 5
联 系 人 : 吴 阿 婷
9 0 . 代 销 机 构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 0 3 室
法 人 代 表 : 凌 顺 平
电 话 : 0 5 7 1 - 8 8 9 1 1 8 1 8
传 真 : 0 5 7 1 - 8 6 8 0 0 4 2 3
联 系 人 : 刘 宁
9 1 . 代 销 机 构 :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0 9 单 元
法 人 代 表 : 郭 坚
电 话 : 0 2 1 - 2 0 6 6 5 9 5 2
传 真 : 0 2 1 - 2 2 0 6 6 6 5 3
联 系 人 : 宁 博 宇
9 2 . 代 销 机 构 :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延 庆 县 延 庆 经 济 开 发 区 百 泉 街 1 0 号 2 栋 2 3 6 室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3 9
法 人 代 表 : 张 鑫
电 话 : 0 1 0 - 5 3 5 7 0 5 7 2
传 真 : 0 1 0 - 5 9 2 0 0 8 0 0
联 系 人 : 刘 美 薇
9 3 . 代 销 机 构 :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区 富 特 北 路 2 7 7 号 3 层 3 1 0 室
法 人 代 表 : 燕 斌
电 话 : 4 0 0 - 0 4 6 - 6 7 8 8
传 真 : 0 2 1 - 5 2 9 7 5 2 7 0
联 系 人 : 凌 秋 艳
9 4 . 代 销 机 构 :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 1 号 1 号 楼 1 6 0 3
法 人 代 表 : 董 浩
电 话 : 4 0 0 - 0 6 8 - 1 1 7 6
传 真 : 0 1 0 - 5 6 5 8 0 6 6 0
联 系 人 : 于 婷 婷
9 5 . 代 销 机 构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法 人 代 表 : 杨 懿
电 话 : 4 0 0 - 1 6 6 - 1 1 8 8
传 真 : 0 1 0 - 8 3 3 6 3 0 7 2
联 系 人 : 文 雯
9 6 . 代 销 机 构 :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法 人 代 表 : 齐 小 贺
电 话 : 0 7 5 5 - 8 3 9 9 9 9 1 3
传 真 : 0 7 5 5 - 8 3 9 9 9 9 2 6
联 系 人 : 陈 勇 军
9 7 . 代 销 机 构 :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办 公 楼 二 期 4 6 层 4 6 0 9 - 1 0 单 元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4 0
法 人 代 表 : 赵 学 军
电 话 : 4 0 0 - 0 2 1 - 8 8 5 0
联 系 人 : 余 永 健
网 址 : w w w . h a r v e s t w m . c n
9 8 . 代 销 机 构 :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 号 1 0 5 室 - 3 4 9 1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雯
电 话 : 0 2 0 - 8 0 6 2 9 0 6 6
联 系 人 : 刘 文 红
网 址 : w w w . y i n g m i . c n
9 9 . 代 销 机 构 :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1 0 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冯 修 敏
电 话 : 4 0 0 - 8 2 1 3 - 9 9 9
联 系 人 : 陈 云 卉
网 址 : h t t p s : / / t t y . c h i n a p n r . c o m /
1 0 0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9 8 9 号 中 达 广 场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盛 大
电 话 : 4 0 0 - 0 6 7 - 6 2 6 6
联 系 人 : 王 淼 晶
网 址 : w w w . l e a d f u n d . c o m . c n
1 0 1 .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丹 棱 s o h o 1 0 层
法 人 代 表 : 赵 荣 春
电 话 : 4 0 0 - 8 9 3 - 6 8 8 5
联 系 人 : 盛 海 娟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q i a n j i n g . c o m /
1 0 2 .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四 环 西 路 5 8 号 9 0 6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4 1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琪
电 话 : 0 1 0 - 6 2 6 7 5 3 6 9
联 系 人 : 付 文 红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x i n c a i . c o m /
1 0 3 .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 -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钱 燕 飞
电 话 : 0 2 5 - 6 6 9 9 6 6 9 9 - 8 8 7 2 2 6
联 系 人 : 王 锋
网 址 : h t t p : / / f u n d . s u n i n g . c o m
1 0 4 .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T A N Y I K K U A N
电 话 : 4 0 0 - 6 8 4 - 0 5 0 0
联 系 人 : 陈 广 浩
网 址 : w w w . i f a s t p s . c o m . c 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浩
电 话 : ( 0 7 5 5 ) 8 3 1 9 6 4 4 5
传 真 : ( 0 7 5 5 ) 8 3 1 9 6 4 3 6
联 系 人 : 宋 宇 彬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 律师
名 称 : 北 京 市 高 朋 律 师 事 务 所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4 2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2 号 南 银 大 厦 2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磊
电 话 : ( 0 1 0 ) 5 9 2 4 1 1 8 8
传 真 : ( 0 1 0 ) 5 9 2 4 1 1 9 9
经 办 律 师 : 王 明 涛 、 李 勃
联 系 人 : 王 明 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 : 德 勤 华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延 安 东 路 2 2 2 号 外 滩 中 心 3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曾 顺 福
电 话 : ( 0 2 1 ) 6 1 4 1 8 8 8 8
传 真 : ( 0 2 1 ) 6 3 3 5 0 1 7 7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陶 坚 、 吴 凌 志
联 系 人 : 陶 坚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 基金的募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 业 务 规 则 》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及 基 金 合 同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 0 0 9 年 1 1 月 6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0 9 〕 1 1 5 4 号 文 核 准 公 开 募 集 。 募 集 期 从 2 0 0 9 年 1 1 月 2 4
日 起 到 1 2 月 2 2 日 止 , 共 募 集 2 , 6 2 6 , 9 6 2 , 7 7 5 . 7 3 份 基 金 份 额 , 有 效 认 购 总 户 数 为 2 5 , 9 2 6
户 。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0 9 年 1 2 月 2 5 日 正 式 生 效 。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及 转 换
(一)申购、赎回及转换 的场所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4 3
1 、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及 转 换 的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销 售 代 理 人 。
其 中 , 直 销 机 构 为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代 销 渠 道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机 构 。 直 销 及 代 销 机 构 请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五 部 分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规 定 , 酌 情 增 加 或 减 少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 新 增 加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另 行 公 告 。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酌 情 增 加 或 减 少 其 销 售 网 点 、 变 更 营 业 场 所 。
2 、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指 定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 如 传 真 、
电 话 或 网 上 交 易 等 形 式 )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及 转 换 。
(二)申购、赎回及转换 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为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每 个 工 作 日 ( 特 殊 情 况 除 外 , 具 体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告 为 准 )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以 销 售 机 构 公 布 时 间 为 准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2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的 时 间 开 始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的 具 体 日 期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公 告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此 项 调 整 应 在 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3 、 转 换 业 务 的 开 始 时 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提 供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4 4
转 换 服 务 。 转 换 业 务 开 通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另 行 公 告 。
(三)申购、赎回及转换 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换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及 转 换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及 转 换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换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 基 金 转 换 只 适 用 于 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 购 买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通 了 转 换 业 务
的 各 基 金 品 种 之 间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只 在 转 出 和 转 入 的 基 金 均 有 交 易 的 当 日 , 方 可 受 理 投 资 者 的 转 换 申
请 。
6 、 赎 回 和 转 换 业 务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的 业 务 规 则 , 即 先 确 认 的 认 购 或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赎 回 时 先 赎 回 或 先 转 换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公 告 。
(四)申购、赎回和转换 的有关限制
1 、 基 金 申 购 的 限 制
原 则 上 ,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网 点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网 交 易 平 台 首 次 申 购 和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均 为 1 0 元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 首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5 0 万 元 人
民 币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 0 元 人 民 币 。 实 际 操 作 中 , 各 销 售 机 构 在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可 根 据 情 况 调 高 首 次 申 购 和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 具 体 以 销 售 机 构 公 布 的 为
准 , 投 资 人 需 遵 循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
投 资 人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再 投 资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2 、 基 金 赎 回 的 限 制
原 则 上 ,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赎 回 的 , 每 次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1 0 0 份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 0 0 份 的 , 在 赎 回 时
需 一 次 全 部 赎 回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4 5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商 务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赎 回 , 每 次 赎 回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1 0 0 份 。
实 际 操 作 中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
如 遇 巨 额 赎 回 等 情 况 发 生 而 导 致 延 期 赎 回 时 , 赎 回 办 理 和 款 项 支 付 的 办 法 将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巨 额 赎 回 或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的 条 款 处 理 。
3 、 基 金 转 换 的 限 制
基 金 转 换 分 为 转 换 转 入 和 转 换 转 出 。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转 换 的 ,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1 0 0 份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商 务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转 换 的 , 每 次 转 出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1 0 0 份 。
实 际 操 作 中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
4 、 投 资 人 投 资 招 商 基 金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时 ,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办 理 的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最 低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1 0 0 元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商 务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的 , 每 次 扣 款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1 0 0 元 。 实 际 操 作 中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和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申 购 金 额 、 赎 回 和 转 换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在 调 整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6 、 本 基 金 开 放 转 换 业 务 的 具 体 日 期 及 实 施 细 则 以 转 换 业 务 开 通 公 告 为 准 。
(五)申购、赎回及转换 的程序
1 、 申 请 方 式 : 书 面 申 请 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它 方 式 。
2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请 时 ,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及 转 换 申 请 时 , 帐 户 中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3 、 申 购 、 赎 回 及 转 换 的 确 认 与 通 知 : T 日 在 规 定 时 间 之 前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及 转
换 的 申 请 , 本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在 T + 1 日 内 为 投 资 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投
资 者 通 常 可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或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
赎 回 及 转 换 的 确 认 情 况 。
4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支 付 :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人 申 购 时 ,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资 金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无 效 , 申 购 无 效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后 , 赎 回 款 项 将 在 T + 7 日 内 划 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赎 回 人 ) 账 户 。
5 、 发 生 延 期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4 6
(六)申购、赎回及转换 的费用
1 、 申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按 申 购 金 额 进 行 分 档 , 投 资 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费 率 如 下 :
申 购 金 额 ( M ) 申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元 1 . 5 %
1 0 0 万 元 ≤ M < 5 0 0 万 元 1 . 0 %
5 0 0 万 元 ≤ M < 1 0 0 0 万 元 0 . 3 %
M ≥ 1 0 0 0 万 元 每 笔 1 0 0 0 元
申 购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从 申 购 金 额 中 扣 除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代 销 机 构 收 取 ,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2 、 赎 回 费 用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按 持 有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费 率 如 下 :
连 续 持 有 时 间 ( N ) 赎 回 费 率
N < 1 年 * 0 . 5 %
1 年 ≤ N < 2 年 * 0 . 2 5 %
N ≥ 2 年 * 0 %
( 注 : 1 年 指 3 6 5 天 , 2 年 为 7 3 0 天 , 依 此 类 推 )
赎 回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受 理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人 承 担 ,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的 7 5 % 作 为 注 册 登
记 费 及 其 他 相 关 手 续 费 , 剩 余 2 5 % 归 基 金 资 产 所 有 。
3 、 转 换 费 用
( 1 ) 各 基 金 间 转 换 的 总 费 用 包 括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和 申 购 补 差 费 两 部 分 。
( 2 ) 每 笔 转 换 申 请 的 转 出 基 金 端 , 收 取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 赎 回 费 中 不 低 于 2 5 % 的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4 7
部 分 归 入 转 出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
( 3 ) 每 笔 转 换 申 请 的 转 入 基 金 端 , 从 申 购 费 率 ( 费 用 ) 低 向 高 的 基 金 转 换 时 , 收 取
转 入 基 金 与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差 额 ;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按 照 转 入 基 金 金 额 所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 费 用 ) 档 次 进 行 补 差 计 算 。 从 申 购 费 率 ( 费 用 ) 高 向 低 的 基 金 转 换 时 , 不 收 取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 4 ) 基 金 转 换 采 取 单 笔 计 算 法 , 投 资 者 当 日 多 次 转 换 的 , 单 笔 计 算 转 换 费 用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包 括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网 上 交 易 和 4 0 0 - 8 8 7 - 9 5 5 5 的 电 话 交 易 , 详 细 费 率 标 准 或 费
率 标 准 的 调 整 请 查 阅 电 子 商 务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及 公 司 公 告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申 购 、 赎 回 及 转 换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将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开 始 实 施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6 、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特 定 地 域 范 围 、 特 定 行 业 、 特 定 职 业 的 投 资 者 以 及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促 销 活 动 范 围 内 的 投 资 者 调 整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和 转 换 费 率 。 如 因
此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上 述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费 率 实 施 日 2 个 工 作 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针 对 特 定 投 资 人 ( 如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 开 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 届 时 将 提
前 公 告 。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 额的计算
1 、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其 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2 、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4 8
3 、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仅 适 用 于 前 端 收 费 及 销 售 服 务 费 模 式 的 情 况 , 若 未 来
本 基 金 或 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开 通 后 端 收 费 , 则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 对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进 行 调 整 , 并 在 调 整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公 式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T 日 闭 市 后 的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T 日 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
5 、 申 购 份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2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开 始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归 基 金 财 产 。
6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2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开 始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归 基 金 财 产 。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 登记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自 T + 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九)基金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4 9
(十)暂停或拒绝申购、 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 、 在 如 下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受 理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3 ) 基 金 财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的 情 形 ;
( 4 ) 因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或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内 某 个 或 某 些 证 券 发 生 重 大 事 项 可 能 导 致 净 值
的 较 大 波 动 等 原 因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继 续 接 受 申 购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
( 5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 1 ) 到 ( 5 ) 项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将 申 购 款 项 退 回 至 投 资 者 账 户 。
2 、 在 如 下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3 )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2 个 或 2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巨 额 赎 回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 4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情 况 ;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支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5 0
付 。
同 时 , 在 出 现 上 述 第 ( 3 ) 款 的 情 形 时 , 对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最 长 不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暂 停 赎 回 公 告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3 、 暂 停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规 定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4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期 间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规 定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1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或 其 他 相 关 媒 体 ,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2 ) 如 果 连 续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或 其 他 相 关 媒 体 ,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3 ) 如 果 连 续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可 对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进 行 调 整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或 其 他 相 关 媒 体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单 个 开 放 日 中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申 购 总 份 额 后
的 余 额 ) 与 净 转 出 申 请 (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的 余 额 )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 为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5 1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1 )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 或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转 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
( 3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予 以 公 告 。
( 4 ) 暂 停 接 受 和 延 缓 支 付 : 本 基 金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延 缓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八、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冻 结 和 质 押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行 为 。
( 一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中 :
“ 继 承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 赠 ”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5 2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相 关 资 料 。
( 二 )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自 申 请 受 理 日 起 , 二 个 月 内 办 理 ; 申 请 人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缴 纳 过 户 费 用 。
( 三 ) 本 基 金 目 前 实 行 份 额 托 管 的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者 可 将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个 交 易 账 户 进 行 交 易 。 具 体 办 理 方 法 参 照 业 务 规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则 。
( 四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自 愿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与
支 付 。
( 五 )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制 定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精 选 受 益 于 中 国 经 济 增 长 的 中 小 企 业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 ,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为 基 金 持 有 人 谋 求 长 期 资 本 增 值 。
(二)投资理念
企 业 盈 利 增 长 驱 动 股 票 价 格 增 长 , 高 成 长 性 带 来 超 额 收 益 机 会 。
(三)投资范围
限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其
中 , 股 票 的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基 本 面 良 好 、 具 有 较 高 成 长 性 的 中 小 盘 股 票 ,
包 括 在 主 板 市 场 、 中 小 板 市 场 和 创 业 板 市 场 上 市 的 中 小 盘 股 票 。 债 券 的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具 有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 公 司 )
债 与 可 转 换 债 等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品 种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5 3
本 基 金 将 基 金 资 产 的 6 0 % - 9 5 % 投 资 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其 中 , 权 证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将 基 金 资 产 的 5 % - 4 0 % 投 资 于 债 券 和 现 金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 其 中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小 盘 股 票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的 8 0 % 。
(四)业绩比较基准
天 相 中 盘 指 数 收 益 率 * 4 0 % + 天 相 小 盘 指 数 收 益 率 * 4 0 % + 中 债 综 合 全 价 ( 总 值 ) 指 数 收
益 率 * 2 0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股 票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主 动 管 理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属 于 预 期 风 险 和 收 益 都 相
对 较 高 的 基 金 产 品 。
(六)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 取 主 动 投 资 管 理 模 式 。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 本 基 金 从 两 个 层 次 进 行 , 首 先 是 进
行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尽 可 能 地 降 低 证 券 市 场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把 握 市 场 波 动 中
产 生 的 投 资 机 会 ; 其 次 是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的 分 析 方 法 , 从 定 量 和 定 性 两 个 方 面 , 通 过 深 入
的 基 本 面 研 究 分 析 , 精 选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个 股 和 个 券 , 构 建 股 票 组 合 和 债 券 组 合 。
1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基 金 资 产 的 6 0 % - 9 5 % 投 资 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其 中 , 权 证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将 基 金 资 产 的 5 % - 4 0 % 投 资 于 债 券 和 现 金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 其 中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
在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层 面 , 本 基 金 通 过 分 析 影 响 股 票 市 场 和 债 券 市 场 走 势 的 宏 观 经 济 因
素 和 市 场 因 素 , 对 股 票 市 场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趋 势 做 出 全 面 的 评 估 。 随 着 市 场 风 险 相 对
变 化 趋 势 , 及 时 调 整 大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 实 现 投 资 组 合 动 态 管 理 最 优 化 。
本 基 金 的 宏 观 经 济 因 素 分 析 主 要 通 过 G D P 增 长 率 及 其 构 成 、 C P I 、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 汇
率 、 工 业 生 产 总 值 、 失 业 率 水 平 、 消 费 总 量 、 投 资 总 量 等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 存 款 准 备 金 率 、
再 贴 现 率 和 公 开 市 场 操 作 等 货 币 政 策 指 标 ; 以 及 政 府 购 买 水 平 、 政 府 转 移 支 付 水 平 和 税
率 变 动 情 况 等 财 政 政 策 的 指 标 来 进 行 。 市 场 因 素 分 析 主 要 通 过 对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关 系 、 股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5 4
票 市 场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表 现 、 市 场 整 体 估 值 水 平 及 历 史 比 较 、 大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收 益 率 水 平
等 方 面 的 分 析 来 进 行 , 从 而 对 股 票 市 场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趋 势 做 出 评 估 。
在 进 行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时 , 我 们 主 要 使 用 联 邦 模 型 作 为 资 产 配 置 工 具 。
2 、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 1 ) 中 小 盘 股 票 的 界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季 末 对 中 国 A 股 市 场 的 股 票 按 照 流 通 市 值 从 小 到 大 排 序 , 累 计 流 通
市 值 达 到 总 流 通 市 值 2 / 3 的 这 部 分 股 票 归 入 中 小 盘 股 票 。
一 般 情 况 下 , 上 述 所 称 的 流 通 市 值 指 的 是 在 上 海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流
通 股 本 乘 以 股 票 的 收 盘 价 。 如 果 排 序 时 股 票 暂 停 交 易 或 停 牌 等 原 因 造 成 计 算 修 正 的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取 停 牌 前 收 盘 价 或 最 能 体 现 投 资 者 利 益 最 大 化 原 则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算 股 票 流 通 市 值 。
若 今 后 市 场 中 出 现 更 科 学 合 理 的 中 小 盘 股 票 界 定 及 流 通 市 值 的 计 算 方 法 , 本 基 金
将 予 以 相 应 调 整 , 并 提 前 公 告 变 更 后 的 具 体 计 算 方 法 。
( 2 ) 中 小 盘 股 票 的 选 股 策 略
本 基 金 认 为 , 从 长 期 来 看 , 上 市 公 司 的 内 在 价 值 是 决 定 其 股 票 价 格 的 最 终 因 素 , 只
有 当 股 票 价 格 低 于 其 内 在 价 值 时 进 行 投 资 才 能 从 根 本 上 降 低 基 金 的 投 资 风 险 ,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超 额 收 益 。 本 基 金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的 方 法 , 将 定 量 的 股 票 筛 选 和 深 入 的 公 司 研 究
有 机 结 合 , 并 实 时 运 用 风 险 控 制 手 段 进 行 组 合 调 整 。
本 基 金 在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上 , 突 出 成 长 主 题 , 选 择 发 展 战 略 清 晰 , 商 业 模 式 简 洁 、
主 营 业 务 突 出 、 公 司 治 理 良 好 、 具 有 较 高 成 长 性 并 且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中 小 市 值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积 极 投 资 , 以 寻 求 超 越 基 准 的 超 额 收 益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中 小 市 值 公 司 具 有 如 下 特 点 :
? 发 展 战 略 清 晰 , 商 业 模 式 简 洁 , 主 营 业 务 突 出 , 具 有 较 高 的 盈 利 水 平 及 质 量
? 管 理 团 队 积 极 、 进 取 、 专 业 、 执 着 , 公 司 治 理 良 好 , 内 部 管 理 规 范
? 成 长 性 较 高 且 可 持 续 , 具 有 较 好 的 增 长 纪 录
? 具 备 一 定 的 竞 争 壁 垒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结 合 案 头 分 析 与 上 市 公 司 实 地 调 研 , 利 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股 票 评 级
系 统 , 通 过 定 性 和 定 量 的 方 法 对 中 小 盘 股 票 进 行 全 面 系 统 的 分 析 和 评 价 , 按 照 如 下 标
准 遴 选 出 本 基 金 的 备 选 股 票 :
1 ) 具 有 较 好 的 盈 利 能 力 和 成 长 性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5 5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对 公 司 过 往 盈 利 能 力 和 成 长 性 以 及 未 来 增 长 潜 力 的 考 察 来 分 析 衡
量 公 司 整 体 的 盈 利 能 力 和 成 长 能 力 。
a )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和 成 长 性
我 们 认 为 , 企 业 过 往 的 盈 利 状 况 和 成 长 性 能 够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反 映 企 业 未 来 的 增 长
潜 力 。 本 基 金 利 用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指 标 来 考 量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 利 用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或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指 标 来 考 量 公 司 的 成 长 性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较 高 且 保 持 增 长 的 公 司 , 被 认 为 利 用 股 东 资 本 盈 利 的 效 率 较 高 , 能
为 股 东 带 来 较 高 回 报 。 本 基 金 主 要 选 取 过 去 两 年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高 于 行 业 平 均 水 平
的 优 质 上 市 公 司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增 长 所 隐 含 的 往 往 是 企 业 市 场 份 额 的 扩 大 , 体 现 公 司 未 来 盈 利 潜
力 的 提 高 , 盈 利 稳 定 性 的 加 大 , 公 司 持 续 成 长 获 得 能 力 提 升 。 本 基 金 主 要 选 取 过 去 两
年 的 平 均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优 于 行 业 平 均 水 平 的 高 成 长 上 市 公 司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反 映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和 盈 利 增 长 情 况 , 是 衡 量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效 益 的
主 要 指 标 。 本 基 金 主 要 选 取 过 去 两 年 平 均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优 于 行 业 平 均 水 平 的 高 成 长 上
市 公 司 。
b ) 未 来 增 长 潜 力
公 司 未 来 盈 利 增 长 的 预 期 决 定 股 票 价 格 的 变 化 。 因 此 , 在 关 注 上 市 公 司 历 史 成 长
性 的 同 时 , 本 基 金 尤 其 关 注 其 未 来 盈 利 的 增 长 潜 力 。 一 般 而 言 , 公 司 未 来 的 盈 利 增 长
来 源 于 两 个 方 面 : 短 期 增 长 和 长 期 增 长 。 短 期 增 长 是 指 公 司 的 业 务 规 模 在 未 来 一 年 内
将 出 现 大 幅 提 高 , 公 司 业 绩 在 未 来 一 年 的 增 长 也 将 远 高 于 以 往 平 均 水 平 。 长 期 增 长 是
指 公 司 未 来 获 得 持 续 性 的 增 长 机 会 , 企 业 利 润 的 增 长 可 持 续 到 未 来 两 年 甚 至 更 长 时 间 。
上 述 两 类 具 有 较 大 成 长 潜 力 的 中 小 公 司 是 本 基 金 投 资 所 关 注 的 重 点 。
2 ) 公 司 的 盈 利 质 量 良 好
本 基 金 不 仅 关 注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和 成 长 性 , 同 时 也 关 注 公 司 盈 利 的 质 量 , 包 括 公
司 盈 利 的 构 成 、 盈 利 的 主 要 来 源 、 盈 利 的 可 持 续 性 和 可 预 测 性 、 公 司 的 盈 利 模 式 和 扩
张 方 式 等 方 面 。 在 定 量 指 标 上 , 本 基 金 采 用 价 值 创 造 率 来 考 察 上 市 公 司 盈 利 的 质 量 。
价 值 创 造 率 为 正 的 公 司 , 是 创 造 股 东 价 值 的 公 司 ; 反 之 , 是 毁 坏 价 值 的 公 司 。
3 ) 具 有 良 好 的 公 司 治 理 , 规 范 的 内 部 管 理
管 理 层 是 否 具 备 清 晰 的 战 略 目 标 和 有 效 的 执 行 能 力 , 以 及 是 否 具 有 专 业 素 质 和 积
极 进 取 的 执 着 精 神 , 对 公 司 的 长 期 增 长 起 到 至 关 重 要 的 作 用 。 此 外 , 管 理 层 对 公 司 的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5 6
控 制 力 如 何 ; 公 司 是 否 建 立 了 对 管 理 层 有 效 的 激 励 和 约 束 机 制 ; 公 司 是 否 重 视 中 小 股
东 利 益 的 维 护 ; 管 理 层 是 否 具 有 良 好 的 诚 信 度 ; 管 理 层 是 否 稳 定 等 等 , 对 于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和 内 部 管 理 的 分 析 是 判 断 中 小 企 业 未 来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的 关 键 。
4 ) 高 效 灵 活 的 经 营 机 制
本 基 金 关 注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企 业 的 长 期 发 展 是 否 有 着 明 确 的 方 向 和 清 晰 的 经 营 思
路 ;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效 率 如 何 , 是 否 能 够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及 时 调 整 经 营 策 略 ; 公 司 的 营
销 机 制 是 否 灵 活 , 是 否 具 有 较 强 的 市 场 开 拓 能 力 ; 是 否 能 够 灵 活 利 用 技 术 创 新 、 营 销
管 理 、 成 本 控 制 、 投 融 资 管 理 、 薪 酬 体 系 、 战 略 合 作 等 手 段 建 立 企 业 优 势 等 。
5 ) 具 备 一 定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本 基 金 将 重 点 观 察 这 类 企 业 是 否 拥 有 领 先 的 核 心 技 术 , 该 核 心 技 术 是 否 具 备 一 定
的 竞 争 壁 垒 ; 是 否 具 备 较 强 的 自 主 研 发 能 力 和 技 术 创 新 能 力 ; 未 来 公 司 主 业 的 产 品 线
是 否 存 在 进 一 步 延 伸 的 可 能 ; 是 否 在 所 属 的 细 分 行 业 已 经 拥 有 较 高 的 市 场 份 额 、 较 为
强 大 的 品 牌 和 良 好 的 口 碑 等 。 这 类 企 业 虽 然 充 分 参 与 市 场 竞 争 , 但 因 其 具 备 某 一 项 或
某 几 项 核 心 竞 争 力 的 突 出 优 势 , 能 维 持 业 务 稳 定 增 长 并 有 能 力 逐 步 巩 固 其 行 业 地 位 。
( 3 ) 评 估 中 小 盘 股 票 的 估 值 水 平
在 完 成 对 中 小 公 司 的 定 性 定 量 分 析 后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企 业 所 处 的 行 业 , 选
择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对 备 选 的 中 小 盘 股 票 价 值 进 行 动 态 评 估 , 分 析 该 公 司 的 股 价 是 否
处 于 合 理 的 估 值 区 间 , 以 规 避 股 票 价 值 被 过 分 高 估 所 隐 含 的 投 资 风 险 。
本 基 金 主 要 采 用 P E G 、 市 盈 率 、 市 净 率 等 估 值 指 标 对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估 值 , 实 践 证
明 , 这 些 相 对 估 值 指 标 在 股 票 的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的 有 效 性 更 高 。
( 4 ) 模 拟 组 合 构 建
根 据 上 述 步 骤 选 择 出 来 的 股 票 完 全 是 通 过 自 下 而 上 的 方 法 得 到 的 结 果 , 可 能 会 导
致 模 拟 组 合 在 单 个 行 业 的 股 票 集 中 度 过 高 , 行 业 配 置 不 够 分 散 , 或 者 组 合 的 行 业 配 置
与 基 准 指 数 的 差 异 过 大 , 造 成 组 合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过 高 。 因 此 我 们 需 要 根 据 经 济 周 期 、
市 场 形 势 的 变 化 以 及 对 未 来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的 判 断 , 对 组 合 的 行 业 配 置 进 行 适 当 的 调 整 。
在 进 行 组 合 的 行 业 调 整 的 时 候 , 由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宏 观 策 略 研 究 团 队 对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 市 场 运 行 形 势 的 分 析 判 断 , 以 及 行 业 研 究 团 队 对 各 个 行 业 的 行 业 景 气 度 、 行 业 成
长 性 、 行 业 的 盈 利 能 力 和 行 业 估 值 水 平 等 方 面 所 作 的 分 析 判 断 和 预 测 结 果 , 完 成 对 组
合 行 业 配 置 的 调 整 。
公 司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部 采 用 行 业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指 标 对 组 合 的 行 业 配 置 风 险 进 行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5 7
控 制 。
( 5 ) 组 合 实 施
经 过 行 业 配 置 调 整 和 风 险 控 制 模 型 调 整 后 所 确 定 的 股 票 组 合 , 将 成 为 最 终 可 供 执 行
的 股 票 组 合 , 用 以 进 行 实 际 的 股 票 投 资 。
3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根 据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财 政 、 货 币 政 策 、 市 场 资 金 与 债 券 供 求 状 况 、 央 行 公 开
市 场 操 作 等 方 面 情 况 , 采 用 定 性 与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确 定 债 券 投 资 的 组 合 久 期 , 并 根
据 通 胀 预 期 确 定 浮 息 债 与 固 定 收 益 债 比 例 ; 在 满 足 组 合 久 期 设 置 的 基 础 上 , 投 资 团 队 分
析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 各 期 限 段 品 种 收 益 率 及 收 益 率 基 差 波 动 等 因 素 ,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动 趋 势 , 并 结 合 流 动 性 偏 好 、 信 用 分 析 等 多 种 市 场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综 合 评 判 个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 在 个 券 选 择 的 基 础 上 , 投 资 团 队 构 建 模 拟 组 合 , 并 比 较 不 同 模 拟 组 合 之 间
的 收 益 和 风 险 匹 配 情 况 , 确 定 风 险 、 收 益 最 佳 匹 配 的 组 合 。
4 、 权 证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对 权 证 资 产 的 投 资 主 要 是 通 过 分 析 影 响 权 证 内 在 价 值 最 重 要 的 两 种 因 素 — —
标 的 资 产 价 格 以 及 市 场 隐 含 波 动 率 的 变 化 , 灵 活 构 建 避 险 策 略 , 波 动 率 差 策 略 以 及 套 利
策 略 。
本 基 金 对 权 证 的 投 资 将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
(七)投资程序
1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 1 )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及 公 司 章 程 ;
( 2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作 为 基 金 投 资 的 最 高 准 则 。
2 . 投 资 程 序
(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议 投 资 策 略 、 资 产 配 置 和 其 它 重 大 事 项 ;
( 2 ) 股 票 投 资 部 及 固 定 收 益 部 通 过 股 票 投 资 周 会 和 债 券 投 资 周 会 等 方 式 , 讨 论 拟 投
资 的 个 股 和 个 券 , 研 究 员 构 建 股 票 模 拟 组 合 和 债 券 模 拟 组 合 ;
( 3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所 管 基 金 的 特 点 , 确 定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
( 4 ) 基 金 经 理 发 送 投 资 指 令 ;
( 5 ) 交 易 部 审 核 与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
( 6 ) 数 量 分 析 人 员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分 析 与 评 估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5 8
( 7 ) 基 金 经 理 对 组 合 的 检 讨 与 调 整 。
在 投 资 决 策 过 程 中 ,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对 各 决 策 环 节 的 事 前 及 事 后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等 投 资 风 险 进 行 监 控 , 并 在 整 个 投 资 流 程 完 成 后 , 对 投 资 风 险 及 绩 效 做 出 评 估 , 提 供 给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等 相 关 人 员 , 以 供 决 策 参 考 。
(八)投资限制
1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债 券 ;
(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8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 他 行 为 。
上 述 禁 止 行 为 中 的 ( 1 ) - ( 6 ) 点 为 引 用 当 时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2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2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5 9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遵 从 其 规 定 ;
( 5 )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不 超 过 1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1 0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1 1 ) 一 只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二 ; 一 只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十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协 商 , 可 对 以 上 比 例 进 行 调 整 ;
( 1 2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的 约 定 ;
( 1 3 ) 本 基 金 的 建 仓 期 为 六 个 月 ;
( 1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 资 限 制 。
上 述 限 制 行 为 中 的 ( 1 ) - ( 1 0 ) 点 为 引 用 当 时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限 制 性 规 定 , 如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2 、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6 0
益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 2 0 1 6 年 0 3 月 3 1 日 , 来 源 于 《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6 年 第 1 季 度 报 告 》 。
1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1 8 7 , 3 3 5 , 5 2 9 . 4 3 8 5 . 2 9
其 中 : 股 票 1 8 7 , 3 3 5 , 5 2 9 . 4 3 8 5 . 2 9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
其 中 :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3 2 , 0 0 6 , 6 0 7 . 0 6 1 4 . 5 7
8 其 他 资 产 2 9 7 , 0 9 4 . 6 0 0 . 1 4
9 合 计 2 1 9 , 6 3 9 , 2 3 1 . 0 9 1 0 0 . 0 0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2 3 , 6 6 6 , 3 9 2 . 1 7 1 1 . 3 5
B 采 矿 业 3 , 9 4 8 , 4 5 6 . 0 0 1 . 8 9
C 制 造 业 8 6 , 0 3 1 , 8 7 7 . 1 6 4 1 . 2 5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2 0 , 1 1 9 . 2 0 0 . 0 1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6 , 0 9 1 , 4 4 4 . 2 5 2 . 9 2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6 1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2 6 , 0 3 6 , 2 0 3 . 3 0 1 2 . 4 8
J
金 融 业
3 2 , 6 9 0 , 5 2 3 . 5 5 1 5 . 6 7
K
房 地 产 业
2 , 8 4 2 , 9 6 1 . 0 0 1 . 3 6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6 , 0 0 7 , 5 5 2 . 8 0 2 . 8 8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 合
- -
合 计 1 8 7 , 3 3 5 , 5 2 9 . 4 3 8 9 . 8 2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0 0 0 6 3 8 万 方 发 展 2 5 2 , 0 2 5 6 , 0 9 1 , 4 4 4 . 2 5 2 . 9 2
2 3 0 0 4 9 8 温 氏 股 份 1 1 7 , 7 0 1 6 , 0 5 5 , 7 1 6 . 4 5 2 . 9 0
3 3 0 0 1 3 0 新 国 都 1 8 0 , 4 0 0 5 , 6 5 9 , 1 4 8 . 0 0 2 . 7 1
4 0 0 2 1 9 5 二 三 四 五 1 9 9 , 9 8 0 5 , 3 8 1 , 4 6 1 . 8 0 2 . 5 8
5 3 0 0 1 4 1 和 顺 电 气 2 2 3 , 1 0 0 5 , 3 7 2 , 2 4 8 . 0 0 2 . 5 8
6 0 0 2 3 6 4 中 恒 电 气 2 2 0 , 8 0 0 5 , 3 0 1 , 4 0 8 . 0 0 2 . 5 4
7 6 0 0 5 7 0 恒 生 电 子 9 0 , 3 0 0 5 , 2 6 8 , 1 0 2 . 0 0 2 . 5 3
8 6 0 1 6 0 1 中 国 太 保 1 9 5 , 7 0 0 5 , 1 3 3 , 2 1 1 . 0 0 2 . 4 6
9 0 0 2 2 3 4 民 和 股 份 1 7 6 , 4 7 1 5 , 1 1 7 , 6 5 9 . 0 0 2 . 4 5
1 0 0 0 2 0 6 5 东 华 软 件 2 7 1 , 8 0 0 5 , 1 0 4 , 4 0 4 . 0 0 2 . 4 5
4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6 2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9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
1 0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
2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3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
1 1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 报 告 期 内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恒 生 电 子 ( 股 票 代 码 6 0 0 5 7 0 ) 存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
2 0 1 5 年 9 月 7 日 公 告 , 恒 生 网 络 因 向 不 具 有 经 营 证 券 业 务 资 质 的 客 户 销 售 具 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子 账 户 、 接 受 交 易 委 托 和 查 询 交 易 信 息 等 证 券 业 务 属 性 功 能 的 系 统 、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 并 获 取 非 法 收 益 , 严 重 扰 乱 证 券 市 场 秩 序 。 因 此 受 到 证 监 会 拟 对 恒 生 网 络 及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的 决 定 。 没 收 恒 生 网 络 违 法 所 得 1 3 2 , 8 5 2 , 3 8 4 . 0 6 元 , 并 处 以
3 9 8 , 5 5 7 , 1 5 2 . 1 8 元 罚 款 ; 对 恒 生 网 络 董 事 长 刘 曙 峰 、 总 经 理 官 晓 岚 给 予 警 告 , 并 分 别 处
以 3 0 万 元 罚 款 。
对 该 股 票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的 说 明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看 好 公 司 未 来 的 发 展 , 公 司 盈 利 改
善 , 经 过 与 管 理 层 的 交 流 以 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该 股 票 被 纳 入 本
基 金 的 实 际 投 资 组 合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从
制 度 和 流 程 上 要 求 股 票 必 须 先 入 库 再 买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6 3
3 )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2 5 9 , 5 6 3 . 5 9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6 , 8 2 7 . 4 7
5 应 收 申 购 款 3 0 , 7 0 3 . 5 4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2 9 7 , 0 9 4 . 6 0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 明
1 0 0 0 6 3 8 万 方 发 展 6 , 0 9 1 , 4 4 4 . 2 5 2 . 9 2 重 大 事 项
2 0 0 2 0 6 5 东 华 软 件 5 , 1 0 4 , 4 0 4 . 0 0 2 . 4 5 重 大 事 项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的 投 资 业 绩 及 与 同 期 基 准 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 示 :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0 9 . 1 2 . 2 5 - 2 0 0 9 . 1 2 . 3 1 0 . 5 0 % 0 . 1 4 % 2 . 4 4 % 0 . 4 2 % - 1 . 9 4 % - 0 . 2 8 %
2 0 1 0 . 0 1 . 0 1 - 2 0 1 0 . 1 2 . 3 1 8 . 0 6 % 1 . 1 7 % 2 . 2 5 % 1 . 3 3 % 5 . 8 1 % - 0 . 1 6 %
2 0 1 1 . 0 1 . 0 1 - 2 0 1 1 . 1 2 . 3 1 - 2 4 . 9 5 % 1 . 1 0 % - 2 4 . 1 4 % 1 . 1 3 % - 0 . 8 1 % - 0 . 0 3 %
2 0 1 2 . 0 1 . 0 1 - 2 0 1 2 . 1 2 . 3 1 3 . 8 0 % 1 . 1 8 % 4 . 7 1 % 1 . 1 3 % - 0 . 9 1 % 0 . 0 5 %
2 0 1 3 . 0 1 . 0 1 - 2 0 1 3 . 1 2 . 3 1 2 1 . 8 7 % 1 . 4 0 % 7 . 3 6 % 1 . 0 9 % 1 4 . 5 1 % 0 . 3 1 %
2 0 1 4 . 0 1 . 0 1 - 2 0 1 4 . 1 2 . 3 1 2 4 . 6 4 % 1 . 3 4 % 3 5 . 9 4 % 0 . 9 1 % - 1 1 . 3 0 % 0 . 4 3 %
2 0 1 5 . 0 1 . 0 1 - 2 0 1 5 . 1 2 . 3 1 4 4 . 2 0 % 2 . 9 0 % 3 1 . 2 6 % 2 . 1 2 % 1 2 . 9 4 % 0 . 7 8 %
2 0 1 6 . 0 1 . 0 1 - 2 0 1 6 . 0 3 . 3 1 - 2 4 . 1 8 % 2 . 8 0 % - 1 3 . 6 9 % 2 . 4 3 % - 1 0 . 4 9 % 0 . 3 7 %
自 基 金 成 立 起 至 2 0 1 6 . 0 3 . 3 1 4 0 . 5 0 % 1 . 7 0 % 3 7 . 5 9 % 1 . 4 0 % 2 . 9 1 % 0 . 3 0 %
本 基 金 合 同 成 立 日 期 为 2 0 0 9 . 1 2 . 2 5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6 4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包 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的 应 收 款 项 和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其 构 成 主 要 有 :
1 、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应 计 利 息 ;
2 、 清 算 备 付 金 及 其 应 计 利 息 ;
3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及 其 应 收 利 息 ;
4 、 应 收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款 ;
5 、 应 收 申 购 款 ;
6 、 股 票 投 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7 、 债 券 投 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和 应 计 利 息 ;
8 、 权 证 投 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9 、 其 他 投 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1 0 、 其 他 资 产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 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6 5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消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消 。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本 基 金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准 确 、 真 实 地 反 映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金 融 资 产 和 所 承 担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 并 准 确 计 算 出 本 基 金 的 经 营 收 益 , 为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等 交 易 提 供 公
允 的 价 值 基 础 。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营 业 日 。
(三)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等 资 产 和 负 债 。
(四)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同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复 核 无 误 后 ,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五)估值方法
本 基 金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估 值 :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6 6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从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如 果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按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估 值 。 收 盘 价 等 于 或 低 于 配 股 价 , 则 估 值 为 零 。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6 7
新 规 定 估 值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 值错误的处理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交 易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当 基 金 的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含 第 3 位 )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关 于 差 错 处 理 , 本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差 错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人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6 8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2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 4 )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 失 。
(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3 、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6 9
(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收 益 的 构 成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部
分 的 孰 低 数 。
( 二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7 0
1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现 金 方 式 或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自 行 选 择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事 先 未 做 出 选 择 的 , 默 认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红 利 ;
2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3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为 正 的 情 况 下 , 方 可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5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每 年 至 多 1 2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 0 % ;
6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时 间 不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
7 、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和 分 红 再 投 资 形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2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开 始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归 基 金 资 产 ;
8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三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及 有 关 手 续 费 等 内 容 。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与 公 告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备
案 和 公 告 。
( 五 )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1 、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免 收 再 投 资 的 费 用 。
2 、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 费用
1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列 示 :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 3 ) 因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或 结 算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经 手 费 、 印 花 税 、 证 管
费 、 过 户 费 、 手 续 费 、 券 商 佣 金 、 权 证 交 易 的 结 算 费 及 其 他 类 似 性 质 的 费 用 等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7 1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后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 6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后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 7 ) 基 金 的 资 金 汇 划 费 用 ;
( 8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他 费 用 。
2 、 基 金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年 费 率 为 1 . 5 % , 即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1 .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 不 可 抗 力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 基 金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年 费 率 为 0 . 2 5 % , 即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 不 可 抗 力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4 、 上 述 ( 3 ) 到 ( 8 ) 项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它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5 、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 信 息 披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7 2
露 费 用 等 费 用 ;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基 金 销 售 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或 基 金 销 售 费 率 等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或 基 金 销 售 费 率 等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 费用
1 、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请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相 应 部 分 。
2 、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请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换 ” 相 应 部 分 。
3 、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请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换 ” 相 应 部 分 。
4 、 基 金 的 转 换 费 用
本 基 金 的 转 换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请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换 ” 相 应 部 分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换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将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开 始 实 施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特 定 地 域 范 围 、 特 定 行 业 、 特 定 职 业 的 投 资 者 以 及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促 销 活 动 范 围 内 的 投 资 者 调 整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 如 因
此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上 述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费 率 实 施 日 2 个 工 作 日 前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7 3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三)基金的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2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3 、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的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执 行 。
4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5 、 本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二) 基金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独 立 的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等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需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7 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7 5
(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 2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2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4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5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7 6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和 书 面 报 告 两 种 方 式 。
7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 0 %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 0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7 7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 1 9 ) 基 金 变 更 、 增 加 、 减 少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 2 0 )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 2 1 )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 2 2 )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 2 3 )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 2 4 )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 2 5 )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 2 6 )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
( 2 7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 8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8 、 澄 清 公 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4 0 日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 会 议 形 式 、 审 议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等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履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7 8
1 0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报 刊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 0 年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与 管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7 9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 ,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 一 般 来 说 , 基 金 的
收 益 预 期 越 高 , 投 资 人 承 担 的 风 险 也 越 大 。
投 资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议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选 择 本 基 金 之 前 , 通 过 正 规 的 途 径 , 如 : 招 商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 0 0 8 8 7 9 5 5 5 ) , 招 商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 或 者 通 过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充 分 、 详 细 的 了 解 。 在 对 自 己 的 资 金 状 况 、 投 资 期 限 、 收 益 预 期
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做 出 客 观 合 理 的 评 估 后 , 再 做 出 是 否 投 资 的 决 定 。 投 资 者 应 确 保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后 , 即 使 出 现 短 期 的 亏 损 也 不 会 给 自 己 的 正 常 生 活 带 来 很 大 的 影 响 。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人 获 得 收 益 , 也 不 是 替 代 储 蓄
的 等 效 理 财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请 投 资 人 特 别 注 意 , 因 基 金 份 额 拆 分 、 封 转 开 、 分 红 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变 化 , 不 会 改 变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不 会 降 低 基 金 投 资 风 险 或 提 高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因 基 金 份 额 拆 分 、 封 转 开 、 分 红 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至 1 元 初 始 面 值 ,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 基 金 投 资 仍 有 可 能 出 现 亏 损 或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仍 有 可 能 低 于
初 始 面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负 担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8 0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进 行 主 动 投 资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属 于 预 期 风 险 较 高 、
收 益 较 高 的 基 金 产 品 。 本 基 金 适 合 具 有 较 高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能 正 确 认 识 和 对 待 本 基 金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风 险 的 中 长 期 投 资 者 。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所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产 生 潜 在 风 险 。 引 起 市
场 风 险 的 主 要 因 素 有 :
1 、 政 策 风 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国 有 股 减 持 与 流 通 政 策 等 国 家 经 济 政 策 的 变 化 会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影 响 ,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股 市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因 此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波 动 将 会 通 过 证 券 市 场 反
映 出 来 , 对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3 、 利 率 风 险
利 率 的 变 化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同 时 也 影 响 到 证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关 系 ,
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上 市 公 司 的 盈 利 水 平 , 上 述 变 化 将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盈 利 下 降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会 下 跌 , 或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导 致 本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减 少 。 虽 然 ,
本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多 样 化 投 资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 但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
5 、 购 买 力 风 险
本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采 取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通 货 膨 胀 将 使 现 金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所 产 生 的 实 际 收 益 率 。
(二)流动性风险
由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特 殊 要 求 , 本 基 金 必 须 保 持 一 定 的 现 金 比 例 以 应 付 赎 回 的 要 求 。
由 于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性 大 , 在 市 场 下 跌 时 经 常 出 现 交 易 量 急 剧 减 少 的 情 况 , 如 果 在 这
时 出 现 较 大 数 额 赎 回 申 请 , 则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困 难 , 基 金 面 临 流 动 性 风 险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8 1
(三)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 判 断 等 主 观 因 素 会 影 响 其 对
相 关 信 息 和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市 场 走 势 的 正 确 判 断 实 现 较 高 的 绝 对 回 报 , 但 并 不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为 正 。 管 理 人 可 能 因 信 息 不 全 等 原 因 导 致 判 断 失 误 , 使 得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无 法 完 成 , 甚
至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
(四)其他风险
1 . 操 作 风 险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 误 、
I T 系 统 故 障 等 风 险 。
2 . 技 术 风 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等 。
3 . 法 律 风 险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方 面 的 原 因 , 某 些 市 场 行 为 受 到 限 制 或 合 同 不 能 正 常 执 行 ,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4 . 其 他 风 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损 。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以 下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事 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 1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8 2
( 2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4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 5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6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8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程 序 ;
( 9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 1 0 )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
2 、 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责 令 终 止 的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六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8 3
4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行 使 请 求 给 付 报 酬 、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获 得 补 偿 的 权 利 。
(三)基金的清算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清 算 组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3 、 清 算 程 序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根 据 基 金 财 产 的 情 况 确 定 清 算 期 限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评 估 和 变 现 ;
( 5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6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7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8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4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8 4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5 、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的 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 2 )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 5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8 5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8 )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 1 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 1 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 1 2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 业 务 规 则 》 ,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 基 金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 1 3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1 4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 1 5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6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7 )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如 认 为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8 6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 0 ) 编 制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8 7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但 因 第 三 方 责 任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失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首 先 承 担 了 责 任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第 三 方 追 偿 ;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 2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2 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4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 5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 6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负 责 基
金 投 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 7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8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8 8
( 9 )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1 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 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1 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 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 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8 9
( 1 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1 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2 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9 )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 2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3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4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5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 销 机 构 处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9 0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6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 一 )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2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9 1
率 ;
(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二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或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能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或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能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或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能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9 2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4 0 天 ,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会 议 形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形 式 ;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 4 )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授 权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 含 5 0 %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表 决 意 见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会 议 通 知 等 相 关 公 告 中 指 定 的 其 他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9 3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会 议 通 知 等 相 关 公 告 中 指 定 的 其 他 形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 2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 含 5 0 % ) ;
( 4 ) 上 述 第 (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并 且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 5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 、 如 果 出 现 任 何 不 符 合 上 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条 件 的 情 况 , 则 对 同 一 议 题 可
履 行 再 次 开 会 程 序 。 再 次 开 会 日 期 的 提 前 通 知 期 限 仍 为 4 0 天 ,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应 发 生 变 化 。 再 次 开 会 仍 然 必 须 达 到 上 述 所 有 相 关 条
件 , 才 能 视 为 有 效 。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 含 1 0 %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至 少 3 5 天 前 提 交 召 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9 4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3 0 天 前 公 告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 1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 2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 含 1 0 %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 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最 迟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 0 日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 0 日 的 间 隔 期 。
2 、 议 事 程 序
(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等 事 项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9 5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按 照 前 述 约 定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 六 )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 七 ) 计 票
1 、 现 场 开 会
(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9 6
票 结 果 。
(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效 力 。
( 八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A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以 下 变 更 《 基 金 合 同 》 的 事 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 1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2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9 7
( 4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 5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6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8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程 序 ;
( 9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 1 0 )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B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C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9 8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6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8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9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四) 争议的处理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9 9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 金 合 同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内 容 应 以 本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浩
成 立 时 间 :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2 ] 1 0 0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2 . 1 亿 元 人 民 币
经 营 范 围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存 续 期 间 : 五 十 年 或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延 长 的 其 他 期 限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 1 0 0 0 3 2 )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0
电 话 : ( 0 1 0 ) 6 6 1 0 5 7 9 9
传 真 : ( 0 1 0 ) 6 6 1 0 6 9 0 4
联 系 人 : 洪 渊
成 立 时 间 : 1 9 8 4 年 1 月 1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 5 , 6 4 0 , 6 2 5 . 7 1 万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 [ 1 9 8 3 ] 1 4 6 号 )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清 算 业 务 ( 银
证 转 账 )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限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其
中 , 股 票 的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基 本 面 良 好 、 具 有 较 高 成 长 性 的 中 小 盘 股 票 ,
包 括 在 主 板 市 场 、 中 小 板 市 场 和 创 业 板 市 场 上 市 的 盘 股 票 。 债 券 的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具 有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 公 司 ) 债 与
可 转 换 债 等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品 种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1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 的 投 资 工 具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将 基 金 资 产 的 6 0 % - 9 5 % 投 资 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其 中 , 权 证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将 基 金 资 产 的 5 % - 4 0 % 投 资 于 债 券 和 现 金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 其 中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小 盘 股 票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的 8 0 %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季 末 对 中 国 A 股 市 场 的 股 票 按 照 流 通 市 值 从 小 到 大 排 序 , 累 计 流 通 市
值 达 到 总 流 通 市 值 2 / 3 的 这 部 分 股 票 归 入 中 小 盘 股 票 。
一 般 情 况 下 , 上 述 所 称 的 流 通 市 值 指 的 是 在 上 海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流 通
股 本 乘 以 股 票 的 收 盘 价 。 如 果 排 序 时 股 票 暂 停 交 易 或 停 牌 等 原 因 造 成 计 算 修 正 的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取 停 牌 前 收 盘 价 或 最 能 体 现 投 资 者 利 益 最 大 化 原 则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算
股 票 流 通 市 值 。
若 今 后 市 场 中 出 现 更 科 学 合 理 的 中 小 盘 股 票 界 定 及 流 通 市 值 的 计 算 方 法 , 本 基 金 将
予 以 相 应 调 整 , 并 提 前 公 告 变 更 后 的 具 体 计 算 方 法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基 本 面 良 好 、 具 有 较 高 成 长 性 的 中 小 市 值 公 司 具 有 如 下 特 点 :
? 发 展 战 略 清 晰 , 商 业 模 式 简 洁 , 主 营 业 务 突 出 , 具 有 较 高 的 盈 利 水 平 及 质 量
? 管 理 团 队 积 极 、 进 取 、 专 业 、 执 着 , 公 司 治 理 良 好 , 内 部 管 理 规 范
? 成 长 性 较 高 且 可 持 续 , 具 有 较 好 的 增 长 纪 录
? 具 备 一 定 的 竞 争 壁 垒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等 因 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合
理 的 期 限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 以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限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 地 调 整 投 资 范 围 。
(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a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b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2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c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d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遵 从 其 规 定 ;
e )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不 超 过 1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f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g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h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i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j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k ) 一 只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二 ; 一 只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十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协 商 , 可 对 以 上 比 例 进 行 调 整 ;
l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的 约 定 ;
m ) 本 基 金 的 建 仓 期 为 六 个 月 ;
n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 资 限 制 。
上 述 限 制 行 为 中 的 a - k 点 为 引 用 当 时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限 制
性 规 定 ,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 3 ) 法 规 允 许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3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出 现 可 预 见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至 少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 托 管 人 实 施 交 易 监 督 。
( 4 )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 5 )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或 部 门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可 能 使 基 金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债 券 ;
(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8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 他 行 为 。
上 述 禁 止 行 为 中 的 ( 1 ) - ( 6 ) 点 为 引 用 当 时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 联 投 资 限
制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回 函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4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结 算 , 同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时 面 临 的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发 生 此 种 情 形 时 , 托 管 人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方 式 的 控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5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遵 循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 于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监 督
(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 比 例 控 制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
( 4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6
B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C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而 致 使 投 资 者 遭 受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7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
2 、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 件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8
3 、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进 行 。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其 他 规 定 。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清 算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5 、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 ,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副 本 。
6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 该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7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9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8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合 同 签 署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 部 门 1 5 年 以 上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复 核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 签 名 、 盖 章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2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1 0
( 1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 2 ) 估 值 方 法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方 法 为 :
①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a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b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c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d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②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a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b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c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③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从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如 果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按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估 值 。 收 盘 价 等 于 或 低 于 配 股 价 , 则 估 值 为 零 。
④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⑤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1 1
⑥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⑦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3 、 估 值 差 错 处 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的 比 例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负 责 赔 偿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4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
5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1 2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每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 0 日 内 完 成 半 年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9 0 日 内 完 成 年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报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3 0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4 5 日 内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就 相 关 情 况 报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 认 或 出
具 相 应 的 复 核 确 认 书 , 以 备 有 权 机 构 对 相 关 文 件 审 核 时 提 示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 0 日 、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保 管 期 限 为 1 5 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 0 日 、
每 年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1 3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 每 年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保
存 期 限 为 1 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 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下 列 服 务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投
资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对 以 下 服 务 内 容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 务
客 户 持 有 指 定 银 行 的 账 户 , 通 过 招 商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可 以 实 现 在 线 开 户 交 易 。
招 商 基 金 网 址 :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情 况 , 提 供 纸 质 、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方 式 对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1 4
账 单 。 客 户 可 通 过 招 商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或 者 网 站 进 行 账 单 服 务 定 制 或 更 改 。 服 务 费 用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客 户 无 需 额 外 承 担 费 用 。
2 、 由 于 交 易 对 账 单 记 录 信 息 属 于 个 人 隐 私 , 如 果 客 户 选 择 邮 寄 方 式 , 请 务 必 预 留 正
确 的 通 讯 地 址 及 联 系 方 式 , 并 及 时 进 行 更 新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邮 寄 服 务 原 则 上
采 用 邮 政 平 信 邮 寄 方 式 , 并 不 对 邮 寄 资 料 的 送 达 做 出 承 诺 和 保 证 ; 也 不 对 因 邮 寄 资 料 出
现 遗 漏 、 泄 露 而 导 致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损 害 承 担 任 何 赔 偿 责 任 。
3 、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经 互 联 网 传 送 , 可 能 因 邮 件 服 务 器 解 析 等 问 题 无 法 正 常 显 示 原 发
送 内 容 , 也 无 法 完 全 保 证 其 安 全 性 与 及 时 性 。 因 此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不 对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息 电 子 化 账 单 的 送 达 做 出 承 诺 和 保 证 , 也 不 对 因 互 联 网 或 通 讯 等 原 因 造 成 的 信 息 不 完
整 、 泄 露 等 而 导 致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损 害 承 担 任 何 赔 偿 责 任 。
4 、 根 据 客 户 的 需 求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提 供 如 资 产 证 明 书 等 其 它 形 式 的 账 户 信 息 资 料 。
(三)信息发送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讯 或 E - M A I L 方 式 发 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定 制 的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基 金 净 值 、 投 研 观 点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提 示 等 , 基 金 公 司 还 将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要 , 适 时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内 容 。
除 了 发 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定 制 的 各 类 信 息 外 , 基 金 公 司 也 会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及 E M A I L 地 址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 基 金 分 红 、 节 日 问 候 、 产 品 推 广 等 信 息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希 望 接 收 到 该 类 信 息 , 可 以 通 过 招 商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取 消 该 项 服 务 。
(四) 网络在线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基 金 账 号 /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及 登 录 密 码 登 录 招 商 基 金 网 站 , 可 享 有
账 户 查 询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 理 财 刊 物 查 阅 等 多 项 在 线 服 务 。
招 商 基 金 网 址 :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招 商 基 金 电 子 邮 箱 : c m f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五) 客户服务中心( C A L L - C E N T E R )电话服务
招 商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提 供 全 天 候 2 4 小 时 的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1 5
招 商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提 供 每 周 六 天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 每 天 不 少 于 7 小 时 的 人 工
咨 询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该 热 线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投 诉 建 议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招 商 基 金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 0 0 - 8 8 7 - 9 5 5 5 ( 免 长 途 费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直 销 和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的 意 见 簿 、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书 信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不 同 的 渠 道 对 基 金 公 司 和 销 售 网 点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公 司 将 在 承 诺 的 时 限 内 进 行 处 理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将 在 顺 延 的 工 作 日 当 日 进
行 处 理 。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产 品 增 加 东 莞 农 商 银 行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6 / 6 / 1 7
2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场 外 开 放 式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及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6 / 6 / 1 6
3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场 外 开 放 式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及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6 / 6 / 1
4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产 品 增 加 大 连 银 行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6 / 5 / 3 1
5 、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奕 丰 金 融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 5 / 2 4
6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产 品 增 加 宁 波 银 行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6 / 5 / 1 6
7 、 关 于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基 金 通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 5 / 1 3
8 、 关 于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苏 宁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 5 / 1 3
9 、 关 于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新 浪 仓 石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 4 / 2 7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1 6
1 0 、 关 于 淘 宝 基 金 理 财 平 台 和 支 付 宝 基 金 支 付 业 务 下 线 的 公 告 2 0 1 6 / 4 / 2 6
1 1 、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6 年 第 1 季 度 报 告 2 0 1 6 / 4 / 2 1
1 2 、 关 于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钱 景 财 富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 4 / 2 1
1 3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估 值 变 更 的 公 告 2 0 1 6 / 4 / 1 5
1 4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估 值 变 更 的 公 告 2 0 1 6 / 4 / 7
1 5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估 值 变 更 的 公 告 2 0 1 6 / 4 / 6
1 6 、 关 于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 4 / 1
1 7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 0 1 6 / 3 / 3 1
1 8 、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5 年 年 度 报 告 2 0 1 6 / 3 / 2 6
1 9 、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5 年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2 0 1 6 / 3 / 2 6
2 0 、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利 得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 3 / 1 4
2 1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养 老 金 账 户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产 品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 0 1 6 / 3 / 1 0
2 2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相 关 基 金 增 加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6 / 3 / 1
2 3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估 值 变 更 的 公 告 2 0 1 6 / 3 / 1
2 4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估 值 变 更 的 公 告 2 0 1 6 / 2 / 2 6
2 5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估 值 变 更 的 公 告 2 0 1 6 / 2 / 1 7
2 6 、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二 零 一 六 年 第 一 号 )
2 0 1 6 / 2 / 5
2 7 、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 二 零 一 六 年 第 一 号 )
2 0 1 6 / 2 / 5
2 8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平 安 证 券 申 购 及 定 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 1 / 2 9
2 9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降 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限 制 的 公 告
2 0 1 6 / 1 / 2 9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1 7
3 0 、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5 年 第 4 季 度 报 告 2 0 1 6 / 1 / 2 2
3 1 、 招 商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包 商 银 行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 1 / 2 0
3 2 、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汇 付 金 融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和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 1 / 2 0
3 3 、 关 于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的 公 告 2 0 1 6 / 1 / 2 0
3 4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估 值 变 更 的 公 告 2 0 1 6 / 1 / 1 3
3 5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估 值 变 更 的 公 告 2 0 1 6 / 1 / 1 2
3 6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估 值 变 更 的 公 告 2 0 1 6 / 1 / 8
3 7 、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盈 米 财 富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和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 1 / 8
3 8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1 月 7 日 指 数 熔 断 触 发 旗 下 公 募 基 金 开 放 时 间 调 整 的 公
告 2 0 1 6 / 1 / 7
3 9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估 值 变 更 的 公 告 2 0 1 6 / 1 / 6
4 0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估 值 变 更 的 公 告 2 0 1 6 / 1 / 5
4 1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指 数 熔 断 实 施 期 间 调 整 旗 下 交 易 所 场 内 基 金 开 放 时 间
的 公 告 2 0 1 6 / 1 / 4
4 2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1 月 4 日 指 数 熔 断 触 发 旗 下 公 募 基 金 开 放 时 间 调 整 的 公
告 2 0 1 6 / 1 / 4
4 3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指 数 熔 断 机 制 实 施 后 对 旗 下 基 金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的 公
告 2 0 1 5 / 1 2 / 3 1
4 4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平 安 银 行 基 金 定 投 及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推 广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5 / 1 2 / 3 1
4 5 、 招 商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公 募 基 金 组 合 、 定 投 产 品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5 / 1 2 / 3 1
4 6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产 品 参 加 浙 商 银 行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5 / 1 2 / 3 0
4 7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 “ 2 0 1 6 倾 心 回 馈 ”
基 金 定 投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5 / 1 2 / 2 9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1 8
4 8 、 关 于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参 加 中 国 邮 储 银 行 个 人 网 上 银 行 和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5 / 1 2 / 2 9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地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住 所 , 并 刊 登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网 站 上 。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 方式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正 本 为 准 。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投 资 者 如 果 需 了 解 更 详 细 的 信 息 , 可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销 售 代 理 人 申 请
查 阅 以 下 文 件 :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2 、 《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3 、 《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4 、 《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协 议 》
5 、 《 招 商 中 小 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协 议 》
6 、 《 律 师 事 务 所 法 律 意 见 书 》
7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和 公 司 章 程
8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