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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养老(168001)

国寿养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国寿 安保 中证 养老 产业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 重 要 提 示 】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根据
2015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准予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5 】
763号)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
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中 证 养 老 产 业指 数 的 成 份
股、 备选成份股、 其他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的股票) 、固定收 益资产(国债 、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 换债
券、分离 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含超短 期融资券 ) 、
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银行存款 等 ) 、衍生工 具(权证等) 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其中投 资于中证养老 产业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不低 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
两 类基 金份 额 来看 ,国 寿养 老 A 份 额具 有低 预 期风 险、 预期 收 益相 对稳 定 的特
征;国寿养老 B 份额具有高预期 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 谨慎做
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6月26日生效 。基金招募说 明书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 每6个月更新一次 , 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
每6个月的最后1日。
本更新 招募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6年6月25 日,有 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目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第二部 分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第七部 分 基金份 额的分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净值计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
第九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5
第十部 分 基金份 额的上市与 交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6
第十一 部分 国寿养 老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
第十二 部分 基金份 额的转让、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 其他业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8
第十三 部分 基金份 额的配对转 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3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第十七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收益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第二十 部分 基金份 额的折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4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
第二十 二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第二十 三部分 风险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
第二十 四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
第二十 五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第二十 六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3
第二十 七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6
第二十 八部分 其它应 披露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8
第二十 九部分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0
第三十 部分 备查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1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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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部 分 绪 言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基金法 》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以及《 国寿安保
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 《基
金合同》 ”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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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指 《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 议: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 国寿安 保中证
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 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国寿安 保中证养老产 业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指《 国寿安 保中证养老产 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 表大 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 改 <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 港 口法 > 等 七部 法 律 的决 定 》修 改 的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信息 披露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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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或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按 其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不 同, 可 区分 为 国 寿养 老 份 额持 有人 、 国 寿养 老 A 份
额持有人及国寿养老 B 份额持有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交易、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3 、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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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场内: 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内
赎回
25 、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 人 开 放 式 基金 账户 和/ 或深 圳证 券账 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 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28、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29、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0 、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1、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人 民币 普通 股 票账 户( 即 A 股 账户 )或 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记
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2 、标的指数:指中证养老产业指数
33、基金份额:指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和/ 或国寿养老 B 份额
34 、 国寿养老份额: 指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
份额
35 、 国寿养老 A 份额: 指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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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即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36、 国寿养老 B 份额: 指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即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3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8 、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 、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3 、 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 《 业务规则 》 : 指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上市交易: 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的行为
5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国寿养老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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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国寿养老份
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的 10%
53 、配 对转换 :指国 寿养 老份额 与国寿 养老 A 份额 、国寿 养老 B 份额 之间
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
54 、 分拆: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国寿养老份额按照 2 份国寿养老份
额对应 1 份国寿养老 A 份额与 1 份国寿养老 B 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5 、合 并: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持有 的国寿 养老 A 份额 与国寿 养老 B 份
额按 照 1 份国 寿养老 A 份额 与 1 份国 寿养老 B 份额 对应 2 份国 寿养老 份额的 比
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6、 自动分离 : 指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场内认购的每 2 份国寿养老份额
按照 1 : 1 份额配比比例确认为与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的行为
57、 折算: 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由基金管
理人按照 一定比例调整 国寿养老份额 净值、国寿养 老 A 份额参考 净值和 / 或国寿
养 老 B 份 额参 考 净值 , 使得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持 基 金份 额 相应 变 化的 行 为, 包
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
58、定期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的行为
59 、不定 期折算:指当 国寿养老份额 净值、国寿 养老 A 份额参 考净值和 / 或
国 寿养 老 B 份 额参 考 净值 满 足一 定 的条 件 时, 基 金管 理 人进 行 的基 金 份额 折 算
行为
6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1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 、 系统内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交易单元 ) 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63、 跨系统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国寿养老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
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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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元:指人民币元
66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 、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 基金份额净值 : 指每一份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按基金份额
的不 同,可 区分为 国寿 养老 份额 净值、 国寿 养老 A 份额 净值、 国寿养 老 B 份额
净值
70 、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根据 《基金合同》
给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 按基金份额的不同, 可区分为国寿养
老 A 份额 参考净 值、国 寿养老 B 份额 参考净 值。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是对 基金份
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1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3 、 不可抗力 :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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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 1 、 12 层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设立日期: 2013 年 10 月 29 日
注册资本:5. 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9- 258- 258
联系人:耿馨雅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 2013] 1308 号 文 核 准 设 立 。 公 司 股 东 为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
85. 03% ; A M P C A P I T A L I N V E S T O R S L I M I T E D ( 安 保 资 本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 持
有股份 14. 97%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刘慧敏先生, 董事长, 博士。 曾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室副主任 , 上海证券交易
所副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总裁兼副董事长,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裁、 总裁 ; 现任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 公司副总裁、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总裁、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尹矣先生, 董事, 博士。 曾任农业银行总行信贷部乡镇企业处、 综合处、 信
贷二部制度检查处处长, 办公室 副主任、 主任, 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 、 行
长,农业 银行总行资产 处置部负责人 (正局级 ) ,特殊资 产经营部总经 理(正省
行级)等。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左季庆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
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 总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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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并担任中国交易商协会债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叶蕾女士, 董事, 硕士。 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 ; 现
任 澳 大 利 亚 安 保集 团 北 京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 中 国 人 寿 养 老 保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彭雪峰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北京市燕山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北京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杨金观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 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 、 会计学院党
总支书记兼副院长;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周黎安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 ; 现任北
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杨建海先生,监事长,本科。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
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 公司办公室总务处处长,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
室副主任 、监审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 作 ) ,中国人 寿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纪委副 书
记、 股东 代表监事、 监审部总经理 。 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 、
股东代表监事、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彬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助理经理、
经理、 高级经理及部门负责人;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
理。
马胜强先生, 监事, 硕士。 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理 、
业务主办;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助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刘慧敏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申梦玉先生, 督察长, 硕士。 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基金投资
部副总监,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及合 规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现任国 寿安保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封雪梅女士, 总经理助理, 硕士。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 大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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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业
务总监;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坚先生, 基金经理, 博士研究生。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云南分行副经理 、 中
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级研究员, 现任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智慧生活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寿安保成长优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左季庆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瑞倩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总监。
黄力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吴坚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 集 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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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国寿 养老 份额 申购、 赎回的 价格 、国 寿养老 A 份额 和国寿 养老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基金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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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 合同》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 理人将严格遵 守基金合同, 按照招募说明 书列明的投资 目标、投
资策略及投资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 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 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 因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信 息、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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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 现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 证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利 用对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 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 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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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 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
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 1 )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 性原则:内部 控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 性原则:制定 内部控制制度 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
点。
(4)适时 性原则:内部 控制制度的制 定随着有关法 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
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全体职工必
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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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 2 )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 只有先确立了目标, 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
确定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
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 3 )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公司各业务部门、 分
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
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
隔离,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
保证账簿分设, 会计核算独立。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
隔离, 不得提供有关投资、 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和资料, 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 , 禁
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
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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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隔离控制。 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 在
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
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 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各
岗位人员各司其职、 严格遵守操 作程序和工作标准, 限制越权、 穿插、 代理等行
为, 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 各岗位相互监督; 包括货币、 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
务相分离, 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 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
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 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 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
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 对于不同工 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 基金投资、 交易、 研
究、 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 , 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强调中央交易
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级保密性, 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 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
施;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保密守则和监督
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 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建立危机处理机
制和程序。
( 4 )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
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按照每日、 每周、 每月、 每
季度等不同的时间、 频次进行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
告。
(5)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对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 6 )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严格依法经营。 督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 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合
法合规审核。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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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基金合同
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 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标
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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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招商证券 )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成立时间: 1993 年 8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8.0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14 】 78 号
联系人:秦湘
联系电话: 0755- 26951 1 1 1
招商证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 经过二十多年创业发展, 已成为拥有
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定为 A 类 A A
级券商。 招商证券具有稳定的持续盈利能力 、 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架构、 专业的
服务能力。 招商证券拥有多层次 客户服务渠道 , 在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等城
市拥有 200 家批准 设立的证 券营业部 和 1 1 家证券 经纪业务 管理分公 司,同时在
香港设有分支机构, 全资拥有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 、 招商期货有限公司、 招商
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参股博时基金管理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公司, 构建起国内国际业务一体化的综合
证券服务平台。 招商证券致力于 “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 打造中国最佳投资银行” 。
公司将以卓越的金融服务实现客户价值增长, 推动证券行业进步, 立志打造产品
丰富、 服务一流 、 能力突出、 品牌卓越的国际化金融机构, 成为客户信赖、 社会
尊重、股东满意、员工自豪的优秀金融企业。
(二)主要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多人具备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 会计师事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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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 审计经验 ,以及大 型 I T 公司 的软件设 计与开发 经验,人 员专业背 景覆盖了
金融、会计、经济、计算 机等各领域,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 100% ,高级管理
人员均拥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 可为各
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 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
设施, 稳定、 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 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招商证券托管部本着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除
此之外, 招商证券于 2012 年 10 月获得了证监会准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
试点的正式批复, 成为业内首家可从事私募托管业务的券商 , 经验丰富, 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截至 2016 年二季度,招商证券共托管 15 只公募基金。
招 商 证 券 托 管 部 于 2015 年 4 月 通 过 了 普 华 永 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提 供 的
I S A E 3402 鉴 证 服务 , 成 为 业 内第 一 家 通 过 I S A E 3402 认 证 的券 商 托 管 人 和基 金
外包服务机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 业务的经营运 作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 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 科学合理、控 制严密、运行 高效的内部控 制体系,保持 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 险,提高经营 管理效益,使 托管业务稳健 运行和受
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 改进和完善内 控机制、体制 和各项业务制 度、流程,提 高业务运
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公司内部
最高风险决策机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 、 风险偏好、 容
忍度和经济资本等风险限额配置方案, 拥有公司重大风险业务和创新业务项目的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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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裁量权。 风险管理部、 法律合规部及稽核监察部为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稽核岗, 配备专职监察稽
核人员, 在托管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招商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
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保持托管业务健全、 有效执行 ; 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 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 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
系统; 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系统 ; 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 建立了严格
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 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 培养部门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 、 投资比例、 投资限
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 、监督程序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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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孙瑶
( 2 )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https://e.gsfunds.com.cn)
2、场外销售机构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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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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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陈炽华
电话:0755-82047857
传真:0755-82835785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9)中泰证券有限公司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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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11)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站:http://www.zszq.com
(12)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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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79238;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com.cn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钱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hysec.com
(1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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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邵海霞
电话:010-66568124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http://www.gf.com.cn
(18)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马瑾
联系电话:61195566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1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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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姚磊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6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 w w . s pdb . c om . c n
(20)华西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张慎修
联系人:张曼
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2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6810307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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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68106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2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62020088-8802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2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珊珊
电话:010-65980408-8009
传真:010-65980408-8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斌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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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1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岳倩倩
电话:010-85650578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29)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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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0)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 5 号曙光大厦 C 座一层
法定代表人:黄俊辉
联系人:张立新
电话:010-58276999
传真:010-582769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0-9972
网址:www.5ilicai.cn
(3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111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03 ~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2)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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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3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34)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2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35)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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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tty.chinapnr.com
(36)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37)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杨涛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3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010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站:www.jrj.com.cn
(39)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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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国投尚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李雪
电话:010-58527830
传真:010-58527831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网站:www.lanmao.com
(40)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珠 海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销 售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
( 二 )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本 基 金 场 内 将 通 过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发 售 ,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 尚 未 取 得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 但 属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的 其 他 机 构 , 可 在 国 寿 养 老 A 份 额 和 国
寿 养 老 B 份 额 上 市 后 , 代 理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参 与 本 基 金
国 寿 养 老 A 份 额 和 国 寿 养 老 B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二、登记机构
名 称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 7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明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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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 0 1 0 ) 5 9 3 7 8 8 3 9
传 真 : ( 0 1 0 ) 5 9 3 7 8 9 0 7
联 系 人 : 朱 立 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12 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010- 85188298
联系人:郭燕
经办注册会计师:辜虹、郭燕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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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并经 中国证监会 2015年 4月29日《关于准 予国寿安保中 证养老
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 2015 】 763 号) 注册进行募
集。
本基金募集期从2015年6月8日至2015年6月19日止, 共募集276, 524, 524. 25 份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691户。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指数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
式,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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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级
一、 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 。
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
特征。
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的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变。
二、 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1、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 场外认购
的全部份 额将确认为国 寿养老份额; 场内认购的份 额将按照 1 :1 的比例自 动分
离为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
2、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国 寿 养 老 份 额 接 受 场 外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 国 寿 养 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不接受单 独申购、赎回,只能进行上市交易。
3、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配对转换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全部国寿养老份额按照 1: 1
的 比例 自动 分 离为 预期 收益 与 预期 风险 不 同的 两种 份 额类 别, 即国 寿 养老 A 份
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
根据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 , 国寿养老 A 份额
在 场内 基金 初始 总 份额 中的 份额 占比 为 50% , 国寿 养老 B 份 额在 场内 基金 初 始
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且 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国寿养老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国
寿 养老 份 额按 1: 1 的 比例 分 拆成 国 寿 养老 A 份 额和 国 寿养 老 B 份 额。 投 资人 可
按 1: 1 的 配比 将 其持 有 的 国寿 养 老 A 份 额和 国 寿养 老 B 份 额申 请 合并 为 场 内国
寿养老份额后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国寿养老份额。 场外申购的国寿养老份额不进行
分拆。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国寿养老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按
1: 1 的 比 例 分 拆 成 国 寿 养 老 A 份 额 和 国 寿 养 老 B 份 额 后 上 市 交 易 。 投 资 人 可 按
1: 1 的配 比将其持有的国寿养 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合并为场内国寿养老份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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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 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 因折算而新增的国寿养老份额
不进行自 动分离。投资 人可选择将上 述折算产生的 场内国寿养老份 额按 1 : 1 的
比例分拆为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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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值 计 算
一、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 国寿养 老 A 份额 和国寿 养老 B 份额 的预期 风险和 预期 收益特 性不同 ,
国 寿养 老 份 额所 自 动分 离 或 分拆 的 两类 基 金 份额 国 寿养 老 A 份 额和 国 寿 养老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
则对 国寿养 老 A 份额 和国寿 养老 B 份额 分别进 行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计算, 国寿
养 老 A 份 额为 预期 风 险低 且预 期收 益 相对 稳定 的 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优
先确保国寿养老 A 份额的本金及国寿养老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国寿养老
B 份额为预期风险高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国寿养
老 A 份 额的 本 金 及累 计 约定 应 得 收益 后 ,将 剩 余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 为国 寿 养老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 基金存 续期内 ,国 寿养老 A 份额 和国寿 养老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算规则如下:
1、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 , 国寿养老 A 份额约定年化收益率为 “同
期 银行 人 民 币一 年 期 定期 存 款利 率 ( 税后 ) + 3. 0 % ” , 同期 银 行 人民 币 一 年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以 最近 一 次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即 使 当 日 并 未 发 生 定 期 折 算的 情
形) 次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 为准。
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所 在年 度的 国 寿养 老 A 份 额约 定年 化 收益 率为 “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 款基准利率 (税后) + 3. 0 % ” 。 国
寿养老 A 份额约定年化收益均以 1. 00 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
考净 值计算 。在进 行国寿 养老 A 份额 和国寿 养老 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
值计 算时,本 基金资产 净值优先 国寿养老 A 份额 的本金及 国寿养老 A 份额 累计
约 定应 得 收益 , 之后 的 剩余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为国 寿 养老 B 份 额的 净 资产 。 国寿
养老 A 份额 累计约定 应得收益 按 照国寿 养老 A 份额 约定年化 收益率计 算的每日
收益率和截至计算国寿养老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 每 2 份国寿养老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国寿养老 A 份额 和
1 份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之和;
4、在本 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基 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日,若 未发生基金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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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规 定的 定 期份 额折 算或 不 定期 份额 折 算, 则国 寿 养老 A 份 额在 基金 份 额参
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定 期份 额 折算 或不 定 期份 额折 算 ,则 国寿 养老 A 份 额在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计 算 日 应 计 收 益 的 天 数 应 按 照最 近 一 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日 次
日 至计 算日 的 实际 天数 计算 。 基金 管理 人 并不 承诺 或 保证 国寿 养老 A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
失 情况 下, 国 寿养 老 A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能 会 面临 无法 取 得约 定应 得 收
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二、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 金作为 分级基 金, 按照国 寿养老 A 份额 和国寿 养老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 计 算 规则 依 据 以下 公 式 分别 计 算 并公 告 T 日 国 寿养 老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设为
基 础
N A V
T 日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为:
基 础
N A V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
养老 B 份额和国寿养老份额的份 额数之和。
2 、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 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 = m i n{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 ;
A
N A V
为 T 日国寿
养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B
N A V
为 T 日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R 为国寿养老 A 份额的约定年化收益率,则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 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为:
N
R 1 N A V
A
t
? ? ?
A 基 础 B
N A V - N A V 2 N A V ? ?
3 、 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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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T 日的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参 考净 值 在 当天 收 市后 计 算, 并 在 T + 1 日 公告 。 如遇 特 殊情 况 ,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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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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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与 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有 关规定 ,申请 国寿养 老 A 份额 与国寿 养老 B 份
额上市交易。
国 寿 养 老 份 额 在 条 件 成 熟 后 也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后 申 请 上 市
交易。 若国寿养老份额上市交易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配对转换规则、 对
份额进行折算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国寿 养老 A 份额 与国 寿养老 B 份额 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起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 老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两类基
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 老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 资人 T 日 买入 成 功后 ,登 记 机构 在 T 日 自动 为 投资 人登 记 权益 并 办理 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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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 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十、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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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一 部 分 国 寿 养 老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国寿养老份额接受投资者的场外 、 场内申购与赎回。 场外
认 购 或 申 购 的 国寿 养 老 份 额 登 记 在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开 放式 基
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或申购的国寿养老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部分中, 如无特别说明 , 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国寿养老份额, 基金份额
净值特指国寿养老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特指国寿养老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 资 人 办 理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 且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会 员
单位。 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份额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
投 资 人 办 理 份 额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机 构 和 其 他
场外销售机构。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
理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销售机构办理份额申购、 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 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公告中列明。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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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 申购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销 ,但申 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 、场外 赎回遵 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 、转托 管时
基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
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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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和 赎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购 或赎 回申请 日 (T 日) ,在 正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构在 T + 1 日 (包括该日) 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 ,投 资 人 应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时 到 销售 网 点柜 台 或以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 人通过场外销 售机构(不含 直销中心)申 购份额,单笔 申购申请的
最低金额为 1, 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申购份额, 单笔首次申购申
请的最低金额为 50, 000 元, 单笔追加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 00 0 元; 其他销售
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份额, 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 000 元。 直销中心
不设交易级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 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本基
金 的 场 外 销 售 机构 可 以 根 据 各 自 的 业 务 情 况 设置 高 于 或 等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设定 的
上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或交易级差。 投资人在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
时, 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场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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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人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国 寿 养 老 份 额 , 单 笔 申 购 申 请 的最 低 金 额 为
50, 000 元。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3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 销售机构赎回 国寿养老份额 时,每次对国 寿养老份额
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场
外销售机构 (网点) 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国寿养老份额不足 100 份的, 在赎
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 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 申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 金的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 资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 需交纳申购费用, 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 1 ) 场外申购费率
场外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费 率
M < 5 0 万 1 . 0 0 %
5 0 万 ≤ M < 1 0 0 万 0 . 5 0 %
M ≥ 1 0 0 万 每 笔 3 0 0 元
注 : M 为 申 购 金 额 。
机构投 资者通过本公 司直销中心开 户并申购本基 金,享受申 购费率 1 折优
惠, 具体详见 2015 年 1 1 月 4 日刊登的 《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开展直销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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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 有 期 限 赎 回 费 率
N < 1 年 0 . 5 0 %
1 年 ≤ N < 2 年 0 . 2 5 %
N ≥ 2 年 0 元
注 : N 为 持 有 期 限 , 就 赎 回 费 而 言 , 1 年 指 3 6 5 天 , 2 年 指 7 3 0 天
( 2 )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 0. 50% 。
( 3 )赎回 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其 中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 支付 市
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相关手续 后,在 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 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 、办理 基金份额的场 内申购、赎回 业务应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国寿养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 天收 市 后计 算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遇 特 殊情 况 , 经中 国 证监 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5 3
国寿养老份额的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按截位
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退还投资者;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场外申购国寿养老份额 , 申购费率为 1. 00% ,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 137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100, 000 / ( 1+ 1 . 00 % ) = 99, 009. 90 元
申购费用 =100, 000- 99, 009. 90 = 990. 10 元
申购份额 = 99, 009. 90 / 1. 137 = 87, 079. 95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申购国寿养老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 137 ,则其可得到 87, 079. 95 份的国寿养老份额。
例2:某投资者投资 10万元场内申购国寿养老份 额,申购费率 1. 00%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 137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 000 / ( 1+ 1 . 00 % ) = 99, 009. 90 元
申购费用 = 100, 000- 99, 009. 90 = 990. 10 元
申购份额 =99, 009. 90 / 1. 137 = 87079. 95 份= 87, 079 份(保留至整数位)
退款金额 = 0. 95 ×1. 137= 1. 0 8 元
即:投 资者投资 10 万元场 内申购国寿养 老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 1 37 , 则其可得到 87, 079 份的国寿养老份额, 申购费用为 990. 10 元, 退款
金额为 1. 08 元。
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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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寿 养 老 份 额 场 外 赎 回 和 场 内 赎 回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均 为 赎 回 金 额扣 减 赎 回 费
用。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某投资者场外赎回国寿养老份额 10 万份, 持有时间为 1. 5 年,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 25 %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 2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 = 100, 000× 1. 250= 1 25, 000. 00 元
赎回费用 = 125, 000. 00 × 0. 25 % = 312. 50 元
净赎回金额 = 125, 0 00. 00 - 312. 50 = 124, 687. 50 元
即 :投 资者 场外 赎 回国 寿养 老 份额 10万 份, 持有 时间 为 1. 5 年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 25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4, 687. 50 元。
例 2: 某投资者场内赎回国寿养老份额 10 万份, 对应赎回费率为 0. 50% ,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 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 100, 000× 1. 250= 1 25, 000. 00 元
赎回费用 = 125, 000. 00 × 0. 50 % = 625. 00 元
净赎回金额 = 125, 0 00. 00 - 625. 00 = 124, 375. 00 元
即:投资者场内赎回国寿养老份额 10 万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 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4, 375. 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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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管 理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 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发生 基金合同约定 的份额折算等 事项,根据相 关业务规则可 暂停接受申
购申请的情形。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发生 继续接受赎回 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时,基 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发生 基金合同约定 的份额折算等 事项,根据相 关业务规则可 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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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对于场内赎回申请,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定 办 理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国寿养老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括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
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 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 延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国
寿养老 份 额、 国寿养 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 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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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暂停 赎回:连续 2 个开 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 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出 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 请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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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让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其 他 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
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 1 )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 份额登记在登 记结算系统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变更办理 国寿养老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 时, 须办理已持有国寿养老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 3 )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系统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变更办理 国寿养老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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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 场内赎 回或国 寿养老 A 份额 与国寿 养老 B 份额 上市交 易的会 员单位 (交易
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 4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 1 )跨系 统转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国 寿养老份额在 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2 )场内 份额跨系统转 托管至场外后 ,持有期限将 重新计算,赎 回时按变
更后的持有期限计算适用赎回费率。
( 3 )基金 份额处于质押 、冻结状态、 基金份额折算 基准日至折算 处理日、
或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 4 )国寿 养老份额跨系 统转托管的具 体业务按照基 金登记机构的 相关业务
规定办理。
3 、基金 管理人、基金 登记机构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 可视情况对上 述规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五、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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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配 对 转 换
本基 金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国寿 养老 A 份额 、国寿 养老 B 份额 的存续 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一 、 配对 转 换 是指 本 基 金的 国 寿 养老 份 额 与国 寿 养 老 A 份 额 、国 寿 养 老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 拆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2 份 场 内 国 寿 养 老 份 额 申 请 转 换 成 1
份国寿养老 A 份额与 1 份国寿养老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国寿养老 A 份额与 1 份国寿养老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国寿养老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理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配对转换业务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始办理配对转换业务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配对
转换时除外)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四、配对转换的原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分拆为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国寿养老份额的场内份
额必须是偶数;
3、 申请合并为国寿养老份额的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必须同时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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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国寿 养老份额的场 外份额如需申 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 管为国寿养
老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国寿养老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或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视 情 况 对 上 述规 定 作 出 调
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务公
告。
六、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 、深圳 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 、配对转换业 务办理机构因 异常情况无
法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2 、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基金 管理人根据本 基金届时投资 运作、交易的 实际情形可决 定是否暂停
接受配对转换;
4、基金 管理人根据某 一类或几类基 金份额数量情 况,决定暂停 接受办理分
拆或合并。
5、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
定媒介刊登暂停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 暂 停 配 对 转 换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配 对 转换 业 务 的 办
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配对转换业务时, 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
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管理人调整上述规则 , 基金合同
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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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 紧密跟踪中证养老产业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
下, 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
在 0. 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中 证 养 老 产 业指 数 的 成 份
股、 备选成份股、 其他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的股票) 、固定收 益资产(国债 、金 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可 转换债
券、分离 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含超短 期融资券 ) 、
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银行存款 等 ) 、衍生工 具(权证等) 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养老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 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
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但因特殊
情况 ( 如市场流动性不足 、 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 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
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 追
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1、股票资产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 通
常情况下, 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份股票的买卖数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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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在特殊
情况下, 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 这些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
( 2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
( 4 )成份 股上市公司存 在重大虚假陈 述等违规行为 、或者面临重 大的不利
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
( 5 )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市场价格被操纵等。
进行此等替换遵循的原则如下:
( 1 )优先考虑用以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股票属于同一行业;
(2)替换 后,该成份股 票所在行业在 基金股票资产 组合中的权重 与标的指
数中该行业权重相一致;
(3)用以 替换的股票或 股票组合与被 替换的股票在 考查期内日收 益率序列
风险收益特征高度相关,能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2、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 1 )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
限制、 申 购赎回变动情况、 新股增 发因素等变化,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
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2)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本基金将对标的指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跟踪调整, 同时也会结合限制性调
整措施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
( 3 )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 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
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 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 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
方案。
3 、债券投资策略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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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 将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等期限
在一年期以下的债券, 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 , 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在此基
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情况适时配置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品种。
( 1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首先, 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 研究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
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 以确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 并投资具
有积极因素的行业, 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 ; 其次,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
的经营管理、 发展前景、 公司治理 、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 最后, 结合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票面利率、 剩余期限 、 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 综合评价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
置。
( 2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控制风险需求, 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用
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 , 适当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在期限匹配
的前提下,选择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品种优化配置。
( 3 )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 B S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 B S )等在
内的资产支持证券, 其定价受多 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 并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4、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
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以提高投资效率 , 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 更好地
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
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
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养老产业指数, 且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6 5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 基准定
为 95% ×中证养老产业指数收益 率 + 5%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若业绩比
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等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
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若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
性影响( 包括但不 限于编制机构 变更、指数更 名、指数编制 方案调整等 ) ,则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
两 类基 金份 额 来看 ,国 寿养 老 A 份 额具 有低 预 期风 险、 预期 收 益相 对稳 定 的特
征;国寿养老 B 份额具有高预期 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六、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投资决策依据与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 1 )本基 金采用指数化 投资,在追求 跟踪偏离度与 跟踪误差最小 化的前提
下,根据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构成及其权重,形成基金投资建议。
( 2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3)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2 、投资决策程序
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基金经理负责基
金的日常投资运作,基金投资的重大事项需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研究、 投资决策、 组合构建 、 交易执行、 投资绩效评估、 组合监控与调整各
环节相互协调与有机配合共同构成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
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 1 )研究 :基金管理人 的研究部依托 公司整体研究 平台,整合外 部信息以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6 6
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 成分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
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
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 决策:投资决 策委员会依据 研究部提供的 研究报告,定 期或遇重
大事件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 对相关事项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决议,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 3 )组合 构建:基金经 理根据标的指 数和研究报告 ,构建组合。 在追求跟
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法, 提高投资效
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 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交易管 理部负责本基 金的具体交易 执行,交
易管理部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 绩效评估:本 基金管理人定 期和不定期对 本基金的投资 绩效进行
评估, 并 撰写相关报告, 确认基金 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投资策略是否成功,
并分析基金组合误差的来源等。 基金经理据此对投资策略进行总结, 根据需要对
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6)组合 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 踪标的指数变 动,结合成份 股基本面
情况、 流 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赎回 的现金流情况, 以及基金投资绩效评估结果等,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
际投资的需要, 有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并将调整内容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予以公告。
七、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
养老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总 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 5% ;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6 7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 5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 7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8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9 ) 本 基金 应投 资 于信 用 级别 评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 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2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券;
( 13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14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 15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6 8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6 9
4、不通 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 任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报告期间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本报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2 1 1 , 7 2 6 , 0 1 2 . 6 3 9 1 . 7 2
其 中 : 股 票 2 1 1 , 7 2 6 , 0 1 2 . 6 3 9 1 . 7 2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
其 中 :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 7 , 8 7 2 , 1 2 0 . 1 3 7 . 7 4
8 其 他 资 产 1 , 2 4 5 , 6 2 6 . 4 4 0 . 5 4
9 合 计 2 3 0 , 8 4 3 , 7 5 9 . 2 0 1 0 0 . 0 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7 0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B 采 矿 业
C 制 造 业 9 7 , 4 2 1 , 2 5 5 . 6 1 4 3 . 0 0 %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E 建 筑 业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2 2 , 5 0 3 , 9 0 3 . 8 0 9 . 9 3 %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2 , 6 8 8 , 8 2 1 . 0 3 1 . 1 9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3 5 , 7 1 5 , 8 5 6 . 5 5 1 5 . 7 6 %
J 金 融 业 1 1 , 8 0 8 , 3 0 5 . 5 3 5 . 2 1 %
K 房 地 产 业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5 , 0 2 1 , 4 4 8 . 9 5 2 . 2 2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2 , 4 1 2 , 1 4 1 . 0 0 1 . 0 6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P 教 育 2 , 6 2 9 , 1 5 8 . 0 0 1 . 1 6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5 , 7 8 7 , 4 1 4 . 8 4 2 . 5 5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2 5 , 7 3 7 , 7 0 7 . 3 2 1 1 . 3 6 %
S 综 合
合 计 2 1 1 , 7 2 6 , 0 1 2 . 6 3 9 3 . 4 4 %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6 0 1 6 0 1 中 国 太 保 1 5 7 , 4 1 1 4 , 1 2 8 , 8 9 0 . 5 3 1 . 8 2
2 6 0 1 3 1 8 中 国 平 安 1 2 5 , 1 0 0 3 , 9 7 9 , 4 3 1 . 0 0 1 . 7 6
3 6 0 1 3 3 6 新 华 保 险 9 1 , 2 0 0 3 , 6 9 9 , 9 8 4 . 0 0 1 . 6 3
4 0 0 2 0 0 7 华 兰 生 物 8 1 , 5 9 9 3 , 6 2 2 , 1 7 9 . 6 1 1 . 6 0
5 0 0 0 4 2 3 东 阿 阿 胶 6 8 , 0 0 3 3 , 3 0 1 , 5 4 5 . 6 5 1 . 4 6
6 0 0 0 9 6 3 华 东 医 药 4 6 , 9 5 8 3 , 2 8 4 , 7 1 2 . 1 0 1 . 4 5
7 6 0 0 5 3 5 天 士 力 8 4 , 4 7 3 3 , 2 8 0 , 0 8 6 . 5 9 1 . 4 5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7 1
8 6 0 0 1 3 5 乐 凯 胶 片 2 0 5 , 5 0 0 3 , 2 7 3 , 6 1 5 . 0 0 1 . 4 4
9 6 0 0 0 8 5 同 仁 堂 1 0 7 , 6 0 0 3 , 2 4 6 , 2 9 2 . 0 0 1 . 4 3
1 0 3 0 0 1 4 6 汤 臣 倍 健 9 6 , 8 7 0 3 , 2 1 6 , 0 8 4 . 0 0 1 . 4 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和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2 2 7 , 0 3 3 . 2 9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7 2
4 应 收 利 息 1 2 , 9 0 0 . 8 6
5 应 收 申 购 款 1 , 0 0 5 , 6 9 2 . 2 9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1 , 2 4 5 , 6 2 6 . 4 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无流通受限的股票。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7 3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开 始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基 准 收 益 率
的比较: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1 6 / 1 / 1 - 2 0 1 6 / 3 / 3 1 - 1 6 . 4 9 % 2 . 9 0 % - 1 7 . 4 6 % 2 . 9 2 % 0 . 9 7 % - 0 . 0 2 %
2 0 1 5 / 6 / 2 6 - 2 0 1 5 / 1 2 / 3 1 - 3 . 0 0 % 2 . 2 1 % - 1 2 . 3 5 % 2 . 9 3 % 9 . 3 5 % - 0 . 7 2 %
2 0 1 5 / 6 / 2 6 - 2 0 1 6 / 3 / 3 1 - 1 9 . 0 0 % 2 . 2 3 % - 2 8 . 4 9 % 2 . 6 2 % 9 . 4 9 % - 0 . 3 9 %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7 4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7 5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 第三条另有规 定的有价证券 外,交易所上 市的 其他有价证 券(包
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7 6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 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 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
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证券公司短期交易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 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格 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国寿养 老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 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7 7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
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国 寿养 老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国寿 养老 A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参 考净 值和 国 寿
养 老 B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 结 果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无 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 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7 8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 值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 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明 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法对 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要 修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寿养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或 国寿 养 老 B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 计 算出 现 错误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立 即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达到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寿养老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或国寿养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 0. 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国寿 养老 A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参 考净值 或国寿 养老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 考
净值的 0. 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7 9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 使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寿养
老 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和国寿 养老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 计算 当日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国寿 养老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国寿 养老 A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参 考 净值 和 国寿 养 老 B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 并 发送 给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按本部 分第三款有关 估值方法约定 的第 6 项条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 易所、 证券经 纪机构 及其登 记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8 0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在 存 续期 内 , 本基 金 ( 包括 国 寿 养老 份 额 、国 寿 养 老 A 份 额 、国 寿 养 老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新的法律法
规 和政 策制 定 和调 整本 基金 的 收益 分配 方 案, 并相 应 修改 国寿 养老 A 份 额、 国
寿 养老 B 份 额基 金 份额 参 考净 值 的计 算 公式 , 以及 决 定是 否 修改 基 金份 额 折算
等相关内容。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8 1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
1 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00 %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 1. 00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20 %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0. 20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8 2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 支 付
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 定向中证 指数有限 公司支付 指数使用 许可费。 如上述指 数许可 使用协议 约
定的 指数使用 许可费的 费率、计 算方法及 其他相关 条款发生 变更, 本条款将 相
应变 更,而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按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 公告。指 数使用许 可费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从基金资产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 02% 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 = E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 不设
下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
限为每季度 5 万元。指数使用许可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上述“ 一、基 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 - 1 1 项费用” ,根据 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8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费率等,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8 4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折 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每年 的基金 份额定期 折算基 准日, 本基金 将按以下 规则对 国寿养 老 A 份额
和国寿养老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年 12 月 15 日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定 期份 额 折算 后 国寿 养 老 A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调 整 为 1. 000 元 ,基
金 份额 折算 基 准日 折 算前 国寿 养 老 A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参 考 净值 超出 1. 000 元 的
部 分将 折算 为 国寿 养老 份额 的 场内 份额 分 配给 A 份 额持 有人 。 国寿 养老 份额 持
有 人持 有的 每 两份 份额 将按 一 份国 寿养 老 A 份 额获 得新 增 份额 的分 配, 经 过上
述份额折算后, 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
折算后,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国寿养老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 000 元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国寿养老 A 份额的份额数,即:
前
A
后
A
NUM NU M ?
其中,
前
A
N U M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A
N U M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 A 份额的份额数。
因持有国寿养老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为:
后
基 础
前
A
前
A , 新 增 A
基 础
N A V
) 0 0 0 . 1 - N A V ( N U M
N U M
?
?
) 1 . 0 0 0 - N A V ( 5 . 0 N A V N A V
前 前
基 础
后
基 础 A
? ? ?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8 5
其中,
前
基 础
N A V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后
基 础
N A V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
A
N A V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前
A
N U M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 A 份额的份额数,
, 新 增 A
基 础
N U M
: 定 期份 额 折 算后 因 持 有国 寿 养 老 A 份 额 的持 有 人 新增 的 场 内国
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的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国寿养老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 即:
前
B
后
B
NUM NU M ?
前
B
后
B
NAV NA V ?
其中,
前
B
N U M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 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 U M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 A V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后
B
N A V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国寿养老份额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国 寿 养 老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国 寿 养 老 份 额 的 份 额数 等 于 定 期
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与新增的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之和,即:
新 增
基 础
前
基 础
后
基 础
N U M N U M N U M ? ?
后
基 础
前
A
前
基 础 新 增
基 础
N A V
0 0 0 ) . 1 N A V ( N U M 0 . 5
N U M
? ? ?
?
其中,
前
基础
NU M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8 6
后
基础
NU M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
新增
基础
NU M
: 定期份额折算后因持有国寿养老份额的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寿养老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 A V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后
基 础
N A V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4 )定期份额折算后的国寿养老份额总份额数
定 期 份 额折 算 后 的 国 寿 养老 份 额 的 总 份额 数 = 定 期 份 额折 算 前 国 寿 养 老份
额 的 份额 数 + 国 寿 养老 份 额 持有 人 新 增的 国 寿 养老 份 额 的份 额 数 + 国 寿 养老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即: 当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 500 元或以上; 当国寿养老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 250 元或以下。
1 、 当国 寿养 老 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高 至 1. 500 元 或以 上, 本 基金 将按 以 下
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 500 元或以上, 基金管理人将确定折
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 份额折 算基准 日登 记在册 的国寿 养老 A 份额 、国寿 养老 B 份额 和国寿
养老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 500 元或以上, 本基金将分别对国寿
养老 A 份额 、国寿 养老 B 份额 和国寿 养老份 额进行 份额折 算,份 额折算 后本基
金将确保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比例为 1: 1, 份额折算后国寿养
老 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国寿 养老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和国寿 养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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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 000 元。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寿养老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超 出 1. 000 元 的部 分均 将折 算为 国 寿养 老份 额分 别 分配 给国 寿养 老份 额 、国 寿
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 持有人。
1)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为:
0 0 0 . 1
N U M ) 0 0 0 . 1 - N A V (
N U M
前
基 础
前
基 础 基 础 , 新 增
基 础
?
?
前
基础
NU M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
前
基 础
N A V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持 有 场 外 国 寿 养 老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得 新 增 场 外
国寿养老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
式获得新增场内国寿养老份额的分配。
2)国寿养老 A 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前
A
后
A
N U M N U M ?
国寿养老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为:
0 0 0 . 1
N U M ) 0 0 0 . 1 - N A V (
N U M
前
A
前
A , 新 增 A
基 础
?
?
其中,
前
A
N U M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A
N U M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 A V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 寿养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国寿养老 B 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 B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前
B
后
B
N U M N U M ?
国寿养老 B 份额持有人新增 的场内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为:
1 . 0 0 0
N U M ) 0 0 0 . 1 - N A V (
N U M
前
B
前
B , 新 增 B
基 础
?
?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8 8
其中,
前
B
N U M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 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 U M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 A V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4)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份额的总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 后国寿养老份额的总份额数 = 不定期份额折算 前国寿养老份
额的 份额 数 + 国寿 养老 份额持 有人新 增的 国寿养 老份 额数 + 国寿 养老 A 份额 持有
人新增的场内国寿养老份额数+ 国寿养老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寿养老份额
数
2、当 国寿养 老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低至 0. 250 元或 以下, 本基金 将
按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低至 0. 250 元或以下, 基金管理人将确
定折算基准日。
(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 份额折 算基准 日登 记在册 的国寿 养老 A 份额 、国寿 养老 B 份额 、国寿
养老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低至 0. 250 元或以下, 本基金将分别
对国 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 养老 B 份额 和国寿 养老份 额进行 份额折 算,份 额折算
后本基金将确保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比例为 1: 1, 份额折算后
国寿 养老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国寿养 老 A 份额 和国寿 养老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 均 调 整为 1. 000 元 。 国 寿 养 老 份额 、 国 寿养 老 A 份 额 和国 寿 养 老 B 份
额的份额数将相应缩减。
1)国寿养老 B 份额
0 0 0 . 1
N U M N A V
N U M
前
B
前
B 后
B
?
?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8 9
前
B
N U M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 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 U M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 A V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国寿养老 A 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 1
不变,即:
后
B
后
A
N U M N U M ?
国寿养老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为:
0 0 0 . 1
0 0 0 . 1 N U M - N A V N U M
N U M
后
A
前
A
前
A , 新 增 a
基 础
? ?
?
前
a
N U M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a
N U M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 A V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国寿养老份额
0 0 0 . 1
N U M N A V
N U M
前
基 础
前
基 础 后
基 础
?
?
前
基础
NU M
: 国寿养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前的国寿养老份额的份
额数,
后
基础
NU M
: 国寿养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的国寿养老份额的份
额数,
前
基 础
N A V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份额的总份额数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国 寿 养 老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 国 寿 养 老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 的
不 定期 份额 折 算后 的国 寿养 老 份额 的份 额 数+ 国寿 养 老 A 份 额持 有人 新 增的 场
内国寿养老份额数
三、折算份额数的处理方式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 场外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场内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取整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9 0
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
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相关份额的上市交易
和国寿养老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三个月,或本 基金在定期折 算基准日前 1 个月内 发生
过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若在 定期份额折算 基准日发生基 金合同约定的 本基金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
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基金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 届时本基
金 《基金合同》 将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并
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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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 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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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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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国寿 养老 A 份额 与国寿 养老 B 份额 获准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国寿养老A 份额与国寿养老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
或国寿养老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 份额与国寿养老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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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后或国寿养老份额开始办
理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国寿养老A 份额与国寿养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国寿
养老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国寿 养老 A 份额 与国寿 养老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 考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 国寿
养 老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 、 国 寿养 老 A 份 额与 国 寿 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国寿养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 明 国寿养
老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 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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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 1 、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估值 错误达基金份额 ( 参考)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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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后重新接受份额配对转换;
28 、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9、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 基金合同 》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并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的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投资短期债券
的情况。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9 7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构 ,应 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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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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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三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
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
型 基金 。从 本 基金 所分 离的 两 类基 金份 额 来看 ,国 寿 养老 A 份 额具 有低 预 期风
险 、预 期 收益 相 对稳 定 的特 征 ;国 寿 养老 B 份 额具 有 高预 期 风险 、 预期 收 益相
对较高的特征。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1 0 0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企业, 其经营状
况稳定性较低、 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 , 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 同时由于其
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 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 其违约
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五、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六、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七、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八、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 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九、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1 0 1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十、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十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指数投资风险
(1)标的 指数回报与股 票市场平均回 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 能完全代
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
能存在偏离。
( 2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 3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①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
产生跟踪误差。
②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
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③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跟踪误差。
④由于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⑤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 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 以
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 如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
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 4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 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 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 本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1 0 2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 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2 、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
停牌,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 卖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 产生风险; 同时, 可能
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另外,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
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 本基金存在暂停
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从 本基 金所 分 离的 两类 基金 份 额来 看, 国 寿养 老 A 份 额具 有低 预 期风 险、 预期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国寿养老 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 国寿 养老 B 份额 内含 杠 杆 机制 的设计 ,国 寿养 老 B 份额 的参 考净 值的
变动 幅度将大 于份额 的净值和 国寿养 老 A 份额 的参考净 值的变 动幅度, 即国寿
养老 B 份额的净值变动的波动性 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 3 )折 / 溢价交易风险
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上市交易后, 由于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
响,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价 格与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可能 发生 偏离 而出 现折 / 溢价 交易
风险 。尽 管份 额配 对转 换机 制有 助于 将折 / 溢价 交易 风险 降低 至较 低水 平, 但国
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 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 / 溢价交易状态。
此外 ,由于 份额配 对转换 机制的 影响, 国寿养 老 A 份额 和国寿 养老 B 份额 的交
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根 据 本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的 设 计 , 本 基 金 将 进 行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和 不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在实施 基金份 额折算 后,国 寿养老 A 份额 持有人 或国寿 养老 B 份额 持有人
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国寿养老份额的场内份额, 因此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
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 5 )份额折算风险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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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国寿
养老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国寿养老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因此,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
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② 新 增份 额可 能 面临 无 法赎 回的 风 险是 指 在场 内购 买 国寿 养 老 A 份 额或 国
寿 养老 B 份 额的 一 部分 投 资人 可 能面 临 的风 险 。由 于 在二 级 市场 可 以做 交 易的
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基金销售资格, 而只有具
备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 因此, 如果投资人
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 公司购买国寿养老 A 份额或国寿养老 B 份额,
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 则折算新增的份额并不能被赎回。 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
折算 前将国 寿养老 A 份额 或国寿 养老 B 份额 卖出, 或者将 新增的 份额通 过转托
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 6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分级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
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 和国寿养老 B 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 一方面,
份额 配对转 换业务 的办理 可能改 变国寿 养老 A 份额 和国寿 养老 B 份额 的市场 供
求关系, 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 ; 另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
办理的情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 7 )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除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情况外) 。本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本基金实 施份额折算。基 金份
额折算后, 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 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的新增份
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
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可能
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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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 止,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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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 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但因 本基金所持证 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 分别计算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
养老 A 份额 与国寿 养老 B 份额 各自的 应计分 配比例 ,并据 此由国 寿养老 份额、
国寿 养老 A 份额 与国寿 养老 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根据 其持有 的基金 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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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 并按照 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约 定 申请赎 回其持有的 国寿养 老
份额、转让其持有的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集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 所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身 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 持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承 担基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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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遵守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登 记机构的相关 交易及业
务规则;
(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地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 1 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根 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对基 金销售机构的 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担任 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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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 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国寿 养老份 额 申购 、赎回 的价格 、国 寿养老 A 份额 和国寿 养老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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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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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 基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 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专 门账户、 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 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等投资 者所需账户, 按照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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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国寿养 老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 1 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 5 年以
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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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A份额、 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
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1 )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国寿 养老 份额 、 国寿 养老 A 份额 、国 寿养老 B 份额
各 自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 金管 理 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 )终止 国寿养 老 A 份额 、国寿 养老 B 份额 上市, 但因本 基金 不再具 备
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15)对于上述(4) 、 (7) 、 (8) 、 (9)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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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并且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 应由本基金或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
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国寿养老 份额的申购费率 、 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 应的法律法规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或登记机 构相关业务规 则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符 合法律法规及 本基金基金合 同规定、并且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 管理人、登记 机构、基金销 售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 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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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 (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 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就同 一 事项 要 求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
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 养老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 委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括 但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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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 议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 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A份额、 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A份额、 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A份额、 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国寿养老
份额、 国寿养老A份额、 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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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A份额、 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 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 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 公布会议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国寿 养老 份额 、 国 寿 养老 A 份额 、国寿 养老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权 益 登记 日 国寿 养老 份 额 、 国寿 养老 A 份额 、国寿 养老 B 份额 各自 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 一 ) ;若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 持有 的 国寿 养老 份 额、 国 寿养 老 A 份 额、 国
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 老 A
份 额、 国 寿养 老 B 份 额各 自 基金 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 一, 召 集人 可 以在 原 公告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 之一) 国寿养 老 份额 、 国寿 养老 A 份额 、国寿 养老 B 份额 各自基 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明 符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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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情 况下,经会议 通知载明,基 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 短
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 同 》 、更换 基 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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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每 份 国 寿 养老 份额 、 国寿 养老 A 份额 、国寿 养老 B 份
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 寿养 老 B 份 额各 自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 权的 二 分
之一以上 (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 寿养 老 B 份 额各 自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 权的 三 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 并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名 基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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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 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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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 止,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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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 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但因 本基金所持证 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 分别计算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
养老 A 份额 与国寿 养老 B 份额 各自的 应计分 配比例 ,并据 此由国 寿养老 份额、
国寿 养老 A 份额 与国寿 养老 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根据 其持有 的基金 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 而产生的或与 《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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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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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12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成立日期:2013 年 10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成立时间:1993 年 8 月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 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 证券承销与保荐; 证券自营 ; 证券资产管理; 融资融券; 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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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 《 基金合 同》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风格 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中 证 养 老 产 业指 数 的 成 份
股、 备选成份股、 其他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的股票) 、固定收 益资产(国债 、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 换债
券、分离 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含超短 期融资券 ) 、
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银行存款 等 ) 、衍生工 具(权证等) 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其中投 资于中证养老 产业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不低 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 金的 股票 资 产投 资比 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90% , 其中 投资 于中 证 养
老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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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 评 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12、 本基 金应 当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券;
13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14、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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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
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
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和 结 算 交 易 方式 进
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
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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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 金投资的流通 受限证券须为 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或 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 管理人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 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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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 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 金管理人应至 少于投资前三 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 开发行股票发 行人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 管理人应在本 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后 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管理工 作方面有关制 度、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
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
风险、 流动性风险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
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
此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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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第三条第 (二) 款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除此外, 无其它
监督责任。 如发现异常情况 ,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
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人须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 中期
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
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 、 国 寿养 老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 国 寿养 老 A 份 额与 国寿 养
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 、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 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议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1 3 0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改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国寿 养老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国 寿养 老 A 份 额与 国
寿 养老 B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 根 据管 理 人指 令 办理 清 算交 收 、相 关 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 定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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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 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置 账户,与基金 托管人的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与 独
立。
5、基金 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
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 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 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 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应划入本 基金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开
立的备付金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由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
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
管资金专门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以基金 的名义在 具有基 金托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 开设托 管资金
专门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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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托管 资金专门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在符 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 以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仅 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之后允许 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银 行 间 市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债 券 托管 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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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 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分别计算并
公告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均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1 3 4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 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 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1 3 5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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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七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 周 7 天、每 天 24 小时 的 自动语音服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过电 话
查询最新公告信息、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账户余额、 历史交易申请与确认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 9:00~ 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客户服务电话:4009- 258- 258
客户服务传真:010- 50850777
二、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 金管理人网站 (h t t p: / / w w w . g s f unds . c o m . c n ) 通过 “在线客服”
或 通过 基 金管 理 人官 方 微信 ( 国 寿安 保 基金 , 微信 号 gs f u nds ) “ 在 线客 服 ”栏 目
进行业务咨询或留言。 在线客服提供基金产品信息查询 、 基金业务咨询、 服务投
诉和建议等服务。
在线咨询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 9:00~ 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三、资讯服务
1、资讯 查询: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 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微信等 途径获取基
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账户信息、 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
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 w w . g s f unds . c om . c n
电子信箱:s e r vi c e @ gs f unds . c om . c n
2、资讯 信息定制: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和 客服电话提
交信息定制申请。 可定制的信息 主要有: 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确认 、 对账单服务
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四、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语音留言、 人工电话、 书信、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等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或 提出 建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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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
提出建议。
五、资料寄送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 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 申购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一般情况下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
或不定期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您 / 贵 机构 无法 理解 的内 容, 请通 过上 述客 户
服务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联 系本 基金 管理 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 贵机 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本招募说明书。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1 3 8
第 二 十 八 部 分 其 它 应 披 露 事 项
序 号 公 告 事 项 法 定 披 露 方 式 法 定 披 露 日 期
1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好 买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5 - 1 0
2
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6 年 第 1 季 度 报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4 - 2 2
3
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5 年 度 报 告 ( 摘 要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3 - 2 8
4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3 - 2 5
5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新 增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3 - 2 2
6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设
立 深 圳 分 公 司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公 司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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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风 险 提 示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3 -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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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公 司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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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2 0 1 6 - 0 2 - 0 5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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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 及 公 司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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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5 年 第 4 季 度 报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1 -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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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调 整 估
值 方 法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1 -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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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调 整 估
值 方 法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公 司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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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1 - 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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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场 内 基 金 在 指 数 熔 断 期 间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1 - 0 6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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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九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 说明 书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复 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 www.gsfunds.com.cn ) 查阅 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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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十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 国证监 会 准予 国寿 安保 中证 养老 产业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注册登记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关 于申 请募集 注册 国寿 安 保中 证养 老产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之
法律意见书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