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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智增(160421)

华安智增: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 八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6 年6 月24 日 经 中 国证券 监 督 管理委 员 会 《关于 核 准 华安智 增 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1402 号)注册, 进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 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0%-95% 。 本 基 金 将 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 力争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 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高预期收益 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 基 金 份额发 售 面 值为1 元 。 在市场 波 动 因素影 响 下 ,本基 金 净 值可能 低 于 发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 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 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目录 第 一 部 分绪言 .................................................................................................................................. 1 第 二 部 分释义 .................................................................................................................................. 2 第 三 部 分基金 管 理 人 ...................................................................................................................... 7 第 四 部 分基金 托 管 人 .................................................................................................................... 17 第 五 部 分相关 服 务 机构................................................................................................................. 22 第 六 部 分基金 的 募 集 .................................................................................................................... 37 第 七 部 分基金 合 同 的生效............................................................................................................. 44 第 八 部 分基金 份 额 的上市 交 易 ..................................................................................................... 46 第 九 部 分基金 份 额 的申购 与 赎 回 ................................................................................................. 48 第 十 部 分基金 的 投 资 .................................................................................................................... 61 第 十 一 部分基 金 的 财产................................................................................................................. 68 第 十 二 部分基 金 资 产的估 值 ......................................................................................................... 69 第 十 三 部分基 金 的 收益与 分 配 ..................................................................................................... 75 第 十 四 部分基 金 的 费用与 税 收 ..................................................................................................... 77 第 十 五 部分基 金 的 会计与 审 计 ..................................................................................................... 79 第 十 六 部分基 金 的 信息披 露 ......................................................................................................... 80 第 十 七 部分风 险 揭 示 .................................................................................................................... 86 第 十 八 部分基 金 合 同的变 更 、 终止与 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 90 第 十 九 部分基 金 合 同的内 容 摘 要 ................................................................................................. 92 第 二 十 部分基 金 托 管协议 的 内 容摘要 ......................................................................................... 93 第 二 十 一部分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服 务 ..................................................................................... 94 第 二 十 二部分 招 募 说明书 存 放 及查阅 方 式 ............................................................................... 101 第 二 十 三部分 备 查 文件............................................................................................................... 102 附 件 一 :基金 合 同 内容摘 要 ....................................................................................................... 103 附 件 二 :托管 协 议 内容摘 要 ....................................................................................................... 118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 华 安 智 增 精 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 本 身 即表明 其 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指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华 安智增 精 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 书:指 《 华 安智增 精 选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指 《 华安智 增 精 选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26、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封闭期:本基金的 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止 。 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但投资者可在基金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 转 让 基 金 份 额 。 封 闭 期 届 满 后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 投 资 者可以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本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上市交易: 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 赎 回 的 场所。 通 过 该等场 所 办 理基金 份 额 的认购 、 申 购、赎 回 也 称为场 外 认 购 、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4、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内 赎 回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 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47、 系统内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 管 的行为 48、 跨系统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9、 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50、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5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 、 基 金收益 : 基 金合同 项 下 的基金 收 益 即为基 金 利 润,指 基 金 利息收 入 、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0、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1 、 中 国:指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 。就基 金 合 同而言 , 不 包括香 港 特 别行政 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3、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 层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 年6 月 4 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7、联系电话: (021)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朱学华先生, 大专学历。 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 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 理 , 上 海 国际 集 团 有 限公 司 研 究 发展 总 部 副 总经 理 ( 主 持工 作 ) , 上投 摩 根 基 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邱 平 先 生 ,本 科 学 历 ,高 级 政 工 师职 称 。 历 任上 海 红 星 轴承 总 厂 党 委书 记 , 上海东风机械 (集团) 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 上海全光网络科技股份公司总经 理, 上海赛事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东浩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 国盛集团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裁、 董事, 上 海建筑材料 (集团) 总 公 司 党 委 书记 、 董 事 长( 法 定 代 表人 ) 、 总 裁。 现 任 上 海工 业 投 资 (集 团 ) 有 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总裁。 马名驹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 现任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董事、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景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上国 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 大学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基建处科员、 副主 任 科 员 、 处长 助 理 、 副处 长 , 固 定资 产 投 资 审计 处 副 处 长( 主 持 工 作) 、 处 长 , 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 上海电气 (集团) 总公司财务总监。 现任上海电 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聂小刚先生, 经济学博士。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助 理业务董事、 企业融资总部助理业务董事、 总裁办公室主管、 总裁办公室副经 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 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 董事会秘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书处主任、 上市办公室主任、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等职务。 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 大学学历, 一级律师, 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夏 大 慰 先 生, 研 究 生 学历 , 教 授 。现 任 上 海 国家 会 计 学 院学 术 委 员 会主 任 、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工业经济 学会副会长,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 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 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原上海证管办) 机构 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处长、 机构监管一处处长、 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 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 合规总监、 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 中 小企业融资部总经理。 现任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长。 赵敏先生, 研究生学历。 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 历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上海营销总部总 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诸慧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 部 总 监 助 理 。 现 任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集 中 交 易 部 总 监 。 (3)高级管理人员 朱 学 华 先 生, 大 专 学 历,17 年 证券 、 基 金 从业 经 验 。 历任 武 警 上 海警 卫 局 首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童 威 先 生 ,博 士 研 究 生学 历 ,14 年 证 券 、 基金 从 业 经 验。 历 任 上 海证 券 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 ( 主 持 工 作) , 上 投 摩根 基 金 管 理有 限 责 任 公司 副 总 经 理, 上 海 国 际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战 略 发 展总 部 总 经 理兼 董 事 会 办公 室 主 任 ,华 安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 理 。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章 国 富 先 生, 博 士 研 究生 学 历 ,28 年 经 济 、金 融 从 业 经验 。 曾 任 上海 财 经 大学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华虹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 (主持工 作 ) 、 上 海信 虹 投 资 管理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 理 兼上 海 新 鑫 投资 有 限 公 司财 务 总 监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薛 珍 女 士 ,研 究 生 学 历,15 年 证券 、 基 金 从业 经 验 。 曾任 华 东 政 法大 学 副 教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 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伟亭先生,CFA (美 国特许金融分析师) , 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2005 年 6 月至2007 年6 月, 任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融资部助理经理, 资本市场部业务主任和首席债券交易员。2007 年6 月至2011 年7 月, 历任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 行业研究主管兼富兰克林国海 深 化 价 值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弹 性 市 值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经理助理。2011 年7 月至2015 年5 月任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5 年 9 月 起任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和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 、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集体 投 资 决 策制 度 , 公 司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成 员 的姓 名 和 职务如下: 童


威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总经理助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助理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5、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331 人( 不含香港公司) ,其中 56.5%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84.6% 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 营销、 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 配 方案 , 及 时 向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建立 健 全 内 部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施 , 防 止 违反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建立 健 全 内 部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施 , 防 止 违反 《 基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加强 人 员 管 理, 强 化 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 约 束 员 工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 泄 露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本 着 谨 慎 的原 则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 职 务 之 便为 自 己 、 代理 人 、 代 表人 、 受 雇 人或 任 何 第 三人 谋 取 不当利益; (3 ) 不 泄露 在 任 职 期间 知 悉 的 有关 证 券 、 基金 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 依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内 部 控 制 包括 公 司 各 项业 务 、 各 个部 门 或 机 构和 全 体 人 员, 并 涵 盖 到决 策 、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 ) 董 事会 : 董 事 会对 公 司 建 立内 部 控 制 系统 和 维 持 其有 效 性 承 担最 终 责 任。 (2 ) 监 事会 : 监 事 会依 照 公 司 法和 公 司 章 程对 公 司 经 营管 理 活 动 、董 事 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 督 察长 : 督 察 长对 董 事 会 直接 负 责 。 对公 司 的 日 常经 营 管 理 活动 进 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 合 规与 风 险 管 理委 员 会 : 合规 与 风 险 管理 委 员 会 是为 加 强 公 司在 业 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 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 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 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 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 ) 合 规监 察 稽 核 部: 合 规 监 察稽 核 部 负 责对 公 司 内 部控 制 制 度 的执 行 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6) 各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 度 、 监 察稽 核 制 度 、信 息 技 术 管理 制 度 、 公司 财 务 制 度、 资 料 档 案管 理 制 度 、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 致力于从公司文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 发现 风险, 将风险进行分类、 按重要性排序, 找出风险分布点, 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 在风险评估后, 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 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订的过程中, 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形成权责分明、 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 职责明确,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 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 如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 计 制 度 、公 司 财 务 制度 、 信 息 披露 制 度 、 监察 稽 核 制 度、 信 息 技 术管 理 制 度 、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账管理, 独 立核算; 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 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度; 凭证、 资料管理制度; 会 计 账 务 的 组织 和 处 理 制度 。 运 用 会计 核 算 与 账务 系 统 , 准确 计 算 基 金资 产 净 值 , 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 了 及 时 实现 信 息 的 沟通 , 有 效 地达 成 自 下 而上 的 报 告 和自 上 而 下 的反 馈 ,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 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 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8 人, 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 中 最 丰富、 最 成 熟的产 品 线 。拥有 包 括 证券投 资 基 金、信 托 资 产、保 险 资 产 、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 司 集 合 资产管 理 计 划 、证 券 公 司定向 资 产 管理计 划 、 商业银 行 信 贷资产 证 券 化 、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 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55 只。自 2003 年 以 来,本 行 连 续十一 年 获 得香港 《 亚 洲货币 》 、 英国《 全 球 托 管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人 》 、香 港《 财 资》 、美 国 《环 球金 融 》 、 内地 《 证券 时报 》 、 《 上 海证 券 报》 等境 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 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 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审 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 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 部 门 (内控 合 规 部、内 部 审 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 内 设风险 控 制 处及资 产 托 管 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 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 原 则 。托管 业 务 的各项 经 营 管理活 动 都 必须有 相 应 的规范 程 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时性 原 则 。托管 业 务 经营活 动 必 须在发 生 时 能准确 及 时 地记录 ; 按 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 审慎性 原 则 。各项 业 务 经营活 动 必 须防范 风 险 ,审慎 经 营 ,保证 基 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效性 原 则 。内控 制 度 应根据 国 家 政策、 法 律 及经营 管 理 的需要 适 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立性 原 则 。设立 专 门 履行托 管 人 职责的 管 理 部门; 直 接 操作人 员 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格的 隔 离 制度。 资 产 托管业 务 与 传统业 务 实 行严格 分 离 ,建立 了 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 规 章 制度, 并 采 取了良 好 的 防火墙 隔 离 制度, 能 够 确保资 产 独 立、环 境 独 立 、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层检 查 。 主管行 领 导 与部门 高 级 管理层 作 为 工行托 管 业 务政策 和 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 自控防线”、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 的内控 文 化 ,增强 员 工 的责任 心 和 荣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 神 和核心 竞 争 力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营控 制 。 资产托 管 部 通过制 定 计 划、编 制 预 算等方 法 开 展各种 业 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部风 险 管 理。资 产 托 管部通 过 稽 核监察 、 风 险评估 等 方 式加强 内 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据安 全 控 制。我 们 通 过业务 操 作 区相对 独 立 、数据 和 传 真加密 、 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急准 备 与 响应。 资 产 托管业 务 建 立专门 的 灾 难恢复 中 心 ,制定 了 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 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产托 管 部 内部设 置 专 职稽核 监 察 部门, 配 备 专职稽 核 监 察人员 ,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善组 织 结 构,实 施 全 员风险 管 理 。完善 的 风 险管理 体 系 需要从 上 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 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 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立健 全 规 章制度 。 资 产托管 部 十 分重视 内 控 制度的 建 设 ,一贯 坚 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 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 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 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 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1、 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电话: (021)38969960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 室 电话: (010)57635999 传真: (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38082993


传真: (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 号长安国际中心A 座706 室 电话: (029)87651811 传真: (029)87651820 联系人:翟均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85268583 传真: (028)85268827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人:张晓帆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E 座2103 室 电话: (024)22522733 传真: (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 (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 )其他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 销售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6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7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 1 号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电话:020-89629021 传真号码: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8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1116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电话:(0755) 8946 0500 传真号码:(0755) 2167 4453 (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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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陈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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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s://t.jrj.com/ (10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1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12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3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号码:021-22066653 (1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 网址: www.e-rich.com.cn (15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是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电话:4006236060


传真号码:010-82055860 (16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17) 深圳 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jjmmw.com 、www.zlfund.cn (1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19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 4000 178 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20)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2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2) 诺亚 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23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电话: 010-5817 0859 传真号码:010-5817 0800 (24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25)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传真:86-20-87310779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2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网址: www.swhysc.com (2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2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3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31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网址:www.guosen.com.cn (33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8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 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9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 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 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4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4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26 层、27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网址:www.cicc.com.cn


(4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400-8888-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44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武汉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 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4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6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服电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www.tpyzq.com


(4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 www.zxwt.com.cn (4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4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站:www.ebscn.com


(50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证券大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2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53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网址:http://www.hxzq.cn (54 )广州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户服务电话:020-83963933 网址: www.gzs.com.cn (5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号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号16-20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5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2)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2、场内 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 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 本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前 获 得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可 新 增 为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负责人: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 (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东三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郭杭翔 经办会计师:郭杭翔,蒋燕华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一、 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6 月 24 日证监许可【2016】1402 号文 注册募集 。 二、 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运作方式: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后设一个 18 个月的封闭期,封闭期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 不存在对应日期 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止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 但投资 者可在基金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投 资者可以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 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 2016 年 8 月 10 日到 2016 年 9 月 6 日,本基金同时对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进行发售。 如 果 在 此期间 未 达 到本招 募 说 明书第 七 章 第(一 ) 款 规定的 基 金 备案条 件 ,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 管理人也可根据基 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以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发 售 基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通过 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场外发售的基金份额可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后,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跨 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以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 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不设最 高募集规模。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请 投资人就基金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金额的限制 (1 )场外认购限制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本基金场外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 金额为 1 元 (含认购费,下同) ,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投资者 通过直销机构 (电子交易平台除外) 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各 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 基 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 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 不可以撤销。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2 )场内认购限制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超过 1,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的整 数倍。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九、基金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在募集期内, 本基金 按发售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1 )场外认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率按每笔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 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 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除上述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外, 其他投资人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 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 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500 万 1.00% 500 万≤M<1000 万 0.40%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场内认购费率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本基金场内认购费率参照场外认购费 率设定,具体如下: 单笔认购份额(N ) 认购费率 N<100 万份 1.50% 100 万份≤N<500 万份 1.00% 500 万份≤N<1000 万份 0.40% N ≥1000 万份 每笔 1000 元 (3 ) 认购费 用 在 投资人 认 购 基金份 额 时 收取, 不 列 入基金 财 产 ,主要 用 于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投 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 的 利 息 归投资 者 所 有,如 基 金 合同生 效 , 则折算 为 基 金份额 计 入 投资者 的 账 户 , 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 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通过场外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 金, 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5% , 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 (1 +1.5% )=98,522.17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认购份额=98,522.17/1.00 =98,522.17 份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00 份 认购总份额=98,522.17+50.00=98,572.17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通过场外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若认购金 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 金 98,572.17 份。 例二: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在认购期通过场外投资 200 万元认购本基 金,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0% ,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2,000,000/ (1+1.0% )=1,980,198.02 元 认购费用=2,000,000-1,980,198.02=19,801.98 元 认购份额=1,980,198.02/1.00=1,980,198.02 份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0/1.00=1000.00 份 认购总份额=1,980,198.02+1000.00 =1,981,198.02 份 即, 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通过场外投资 2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若认购 金 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 基金 1,981,198.02 份。 例三: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通过场外一次性投资 5000 万元 认购本基金,其对应的单笔认购费为 1000 元,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 息为 2.5 万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净认购金额=50,000,000-1,000=49,999,000 元 认购费用=1,000 元 认购份额=49,999,000/1.00=49,999,000.00 份 利息折算的份额=25,000/1.00=25,000.00 份 认购总份额=49,999,000.00+25,000.00=50,024,000.00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通过场外投资 5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若认购 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5 万元, 在基金合同生效时, 投资者账户登记有 本基金 50,024,000.00 份。 (2 )本基金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 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认购价格 场内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折算的 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四:某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 份,若会员单位设定认购费率 为 1.5% ,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20 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认购价格=1.00 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1.5% )=10,15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20/1.00 =5 份 即,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 1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 10,150 元,若认购金 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2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 基金 10,155 份基金份额。 十、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理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和 代销网点) 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 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 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 况和认购份额。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确 认 成 功 的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 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十二、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金募 集 失 败,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 销 售机构 不 得 请求报 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满足交易所上市交易条件下, 申请基金份 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 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上 市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基金上 市 日 前至少 3 个 工作 日 发 布 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循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 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 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合同生效后设一个 18 个月的封闭期,封闭期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止 。 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 但投资者可 在基金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投资者可以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 举例:假设本基金成立日为 2016 年 6 月 15 日,那么 18 个月后的对应日为 2017 年 12 月 15 日, 假 设 2017 年 12 月 15 日 为工作日, 则本基金的封闭期为 2016 年 6 月 1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5 日。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其中, 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 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满 18 个 月 以 后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 投 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之 日起不超过 30 天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之外 的 日 期或者 时 间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 价”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基 金投资 者 通 过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交 易 系统办 理 本 基金的 场 内 申购、 赎 回 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 场 外 赎 回 遵 循“ 先 进 先 出”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顺序赎回; 6 、 投 资人通 过 场 外申购 、 赎 回应使 用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开 立 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 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 发 生 巨额赎 回 或 基金合 同 载 明的其 他 暂 停赎回 或 延 缓支付 赎 回 款项的 情 形 时 ,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 机 构 柜台或 以 销 售机构 规 定 的其他 方 式 查询申 请 的 确认情 况 。 若申购 不 成 功 ,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 的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通过场外办理申购时, 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 (含申购费, 下同) ,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 (电 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投资人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通过场内办理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 对 于场内 申 购 、赎回 及 持 有场内 份 额 的数量 限 制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和 中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6 、 基 金管理 人 可 在法律 法 规 允许的 情 况 下,调 整 上 述规定 申 购 金额和 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1 )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 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所 示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500 万 1.00% 500 万≤M<1000万 0.40% M≥1000 万 每笔1000 元 (2 )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 (3 ) 本基金 的 申 购费用 由 基 金申购 人 承 担,不 列 入 基金财 产 , 主要用 于 本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 )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 Y) Y <7 天 1.5% 7 天≤Y <30 天 0.75% 30 天≤Y <3 个月 0.5% 3 个月≤Y<6 个月 0.5% Y≥6 个月 0 注:1 个月按 30 天计算 (2 )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 0.50% 。 场内赎回费用由场内 基金份额赎回人 承担,场内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 (3 ) 本基金 的 场 外赎回 费 用 在场外 投 资 人赎回 本 基 金份额 时 收 取。对 于 场 外赎回的份额,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75% 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 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 低于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范 围内调 整 费 率或收 费 方 式,并 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情 形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 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 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先按四舍 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采用截位方式, 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 例 五 : 当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某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通过场外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 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 =97,066.18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通过场外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7,066.18 份基金份额。 例 六 : 当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某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一次性通过场外投资 5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单笔申购费为 1000 元,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0-1,000=49,999,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申购份额=49,999,000/1.015 =49,260,098.52 份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通过场外投资 5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49,260,098.52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 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计 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七: 当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某投资者从场外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 金份额,持有期五个月 ,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15 =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 0.5% =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 =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从场外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例八 : 当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某投资者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 金份额,持有期一年六个月,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15 =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 0.5% =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 =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市的证券 交 易 所 、基金 销 售 网点以 及 其 他媒介 , 在 每个交 易 日 的次日 披 露 基金份 额 净 值 、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 证 券、期 货 交 易所交 易 时 间非正 常 停 市,导 致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 发 生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期 货 交 易所交 易 时 间非正 常 停 市,导 致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继 续接受 赎 回 申请将 损 害 现有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时, 可 暂 停接受 投 资 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场外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对于场内赎回申请,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人的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 投 资人在 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 可以选 择 延 期赎回 或 取 消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 回 的 ,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 场 内巨额 赎 回 的处理 方 式 按照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公 司 有 关业务 规 则 执行。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根据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的时间 , 依 照《信 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 之 间的转 换 业 务,基 金 转 换可以 收 取 一定的 转 换 费 ,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 承 是 指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死 亡 ,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由 其合法 的 继 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 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 从 场 内 转入的 基 金 份额登 记 在 登记结 算 系 统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开 放 式基金 账 户 下 ; 场内认购、 申购、 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1 ) 系统内 转 托 管是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将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在 登 记结算 系 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2 ) 基金份 额 登 记在登 记 结 算系统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变 更 办 理基金 赎 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金份 额 登 记在证 券 登 记系统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变 更 办 理上市 交 易 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基 金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2、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系统 转 托 管是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将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在 登 记结算 系 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本基金 处 于 募集期 内 、 权益分 派 期 间或处 于 质 押、冻 结 状 态时, 不 得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3 ) 本基金 跨 系 统转托 管 的 具体业 务 按 照深证 证 券 交易所 、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将灵活 运 用 多种投 资 策 略,充 分 挖 掘和利 用 市 场中潜 在 的 投资机 会 ,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 证、 股指期 货、 固定收益资产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 方 政府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 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等 ) 以及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 金组合投资比例为: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在 封 闭 期内, 每 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扣除 股 指 期货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 易 保证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灵活 运 用 多种投 资 策 略,充 分 挖 掘和利 用 市 场中潜 在 的 投资机 会 ,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综合分析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 经济基本面状况、 宏观政策变化、 金 融市场形势等多方面因素, 通过对货币市场、 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整体估值状 况比较分析, 对各主要投资品种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研判, 根据判断结果进 行资产配置及组合的构建, 确定基金在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类别上 的投资比例, 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适时动态调整各资产类 别的投资比例,在控制投资组合整体风险基础上力争提高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1 )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 本基金将运用“ 自上而下” 的行业配置方法, 通过对国内外 宏观经济走势、 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 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和经济周期调整 的深入研究,采用价值理念与成长理念相结合的方法来对行业进行筛选。 (2 )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 自下而上” 的个股选择方法, 在拟配置的行业内部通过定 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筛选个股。 定量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公司自有个股分析模型, 通过对价值指标、 成长指标、 盈利指标等公开数据的细致分析, 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盈利质量、 成长能 力、 运营能力以及负债水平等方面, 初步筛选出财务健康、 成长性良好的优质股 票。 定性的方法主要是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由 公司的研究人员采用案头研究和 实地调研相结合的办法对拟投资公司的投资价值、 核心竞争力、 主营业务成长性、 公司治理结构、 经营管理能力、 商业模式、 等进行定性分析以确定最终的投资目 标。 3、定向增发策略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 (包括大股东、 机构投资者、 自然人等)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 本基金将对进行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进行基本面 分析, 结合市场未来走势进行判断, 从战略角度评估参与定向增发的预期中签情 况、 预期损益和风险水平, 积极参与风险较低的定向增发项目。 在定向增发股票 锁定期结束后, 本基金将根据对股票内在投资 价值和成长性的判断, 结合股票市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4、定增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关注已经实施完定向增发且还处于锁定期的上市公司, 当股 价跌破定向增发价或者具备投资价值时, 通过考虑定向增发数量、 发行对象、 大 股东认购、 锁定期、 定向增发资金运用目的等因素, 结合发行人行业背景、 市 场 地位、 核心技、 股东和管理层情况、 持续经营情况等信息, 结合当前股价技术 面 情况, 在定向增发股票达到一定投资价值后择机买入, 在定向增发股票解禁日临 近或定向增发股票解禁后择机卖出。 5、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大类 资产配置、 类属资产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自上而下进 行债券投资管理, 以实现稳定收益和充分流动性的投资目标。 大资产配置主要是 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 金融货币政策和利率趋势的判断对货币资产和债券类资产 进行选择配置, 同时也对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债券市场进行选择配置。 类属资产 配置主要通过分析债券市场变化、 投资人行为、 品种间相对价值变化、 债券供求 关系变化和信用分析等进行分类品种配置。 可选择配置的品种范围有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可转债、 央票、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 具体债券品种选择 上 , 主 要通过 利 率 趋势分 析 、 投资人 偏 好 分析、 对 收 益率曲 线 形 态变化 的 预 期 、 信用评估、 市场收益率定价、 流动性分析, 筛选出流动性良好, 成交活跃、 符 合 目标久期、到期收益率有优势且信用风险较低的券种。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授 权审批机制、 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并通过组合管 理、 分散化投资、 合理谨慎地评估、 预测和控制相关风险, 实现投资收益的最 大 化。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 (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保值) , 并 根据风险资产投资 (或拟投资) 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 的投资比例; 其次,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 期货流动性、 收益性、 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 以对冲 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8、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实现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结合权证 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谨慎地进行投资,以追求较为稳定的收益。 9、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 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 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 在封闭 期 内 ,每个 交 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股指 期 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交易 保 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40% ; (16 )本基金仅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遵循下列要求: 1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卖 出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3 )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买 入 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封闭期内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4 ) 本 基金所 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不 包 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 约 的成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 本基金仅在参与融资时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 (18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资产净 值 的 10% ; (19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基金剩余运作 周期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 内 进 行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的 特 殊 情形除 外 。 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 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优 先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 全 内部审 批 机 制和评 估 机 制 ,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 率×5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 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 若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 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在指定媒介上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 金管理 人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 基 金独立 行 使 相关权 利 , 保护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 通过关 联 交 易为自 身 、 雇员、 授 权 代理人 或 任 何存在 利 害 关系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的可 转 换 债券, 按 照 每日收 盘 价 作为估 值 全 价。 (4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挂 牌 转 让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和 私 募证券 , 估 值日不 存 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发 行 未 上市或 未 挂 牌转让 的 债 券,对 存 在 活跃市 场 的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对 全国银 行 间 市场上 不 含 权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按 照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 从持有 确 认 日起到 卖 出 日或行 权 日 止,上 市 交 易的权 证 按 估值日 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 首次发 行 未 上市的 权 证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因持有 股 票 而享有 的 配 股权, 以 及 停止交 易 但 未行权 的 权 证,采 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进行估值。 (4 ) 本基金 投 资 股指期 货 合 约,一 般 以 估值当 日 结 算价进 行 估 值,估 值 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算价估值。 6 、 同 一证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证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或按成本法进行。 8 、 本 基金可 以 采 用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按 照 上述公 允 价 值确定 原 则 提供的 估 值 价格数据。 9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暂停估 值 时 除外。 基 金 管理人 每 个 工作日 对 基 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 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受损 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 期货交 易 市 场遇法 定 节 假日或 因 其 他原因 暂 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信息 披 露 的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管 理 人 负责计 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进行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2 、 由 于不可 抗 力 原因, 或 由 于证券 、 期 货交易 所 及 登记结 算 公 司发送 的 数 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 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在 履行适当的程序 后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和 《 基 金合同 》 约 定,可 以 在 基金财 产 中 列支的 其 他 费用。 上 述 基 金费用 由 基 金管理 人 在 法律规 定 的 范围内 参 照 公允的 市 场 价格确 定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相关 法 律 法规关 于 信 息披露 的 规 定发生 变 化 时 ,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应当 最 大 限度地 披 露 影响基 金 投 资者决 策 的 全部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 、 基 金托管 协 议 是界定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金财 产 保 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摘 要 登 载在指 定 媒 介上;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市的证券 交 易 所 、基金 销 售 网点以 及 其 他媒介 , 在 每个交 易 日 的次日 披 露 基金份 额 净 值 、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等 信 息 披露文 件 上 载明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九)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 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 )参与融资的相关公告 基金应担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及权利情况等。 (十五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应当 制 作 工作底 稿 , 并将相 关 档 案至少 保 存 到《基 金 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 基 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 期货交 易 所 遇法定 节 假 日或因 其 他 原因暂 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第 十 七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影响股 票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 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 影响, 也呈现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与债券, 其收益水平也会 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现金的 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 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6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果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 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本基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7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人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折价风险 本基金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且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持有人只能通过 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现。 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 基金二级市场 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 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2、不能灵活地调整股票仓位的风险 由 于 本 基金将 投 资 于上市 公 司 非公开 发 行 股票( 定 向 增发) , 而 非公开 发 行 股票往往有一定锁定期。 在遇到市场或所投证券出现不利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难 以根据市场判断对投资仓位进行调整,从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股指期货 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除了面临债券所需要面临的信用风险、 市场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外, 还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有风险: 提前赎回或延期支付风险,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5、中小企业私募债 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属于高风险的债券投资 品 种 , 其流动 性 风 险和信 用 风 险均高 于 一 般债券 品 种 ,会影 响 组 合的风 险 特 征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由于 不公开资料,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 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 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同时, 各类材 料 (包括募集说明书、 审计报告) 不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 主 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三、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 置、 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 这 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 例 如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 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等。 同时, 基金管 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 的风险。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五、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六、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结算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 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 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 迫抛售债券和股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 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 回等风险。 4、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损 。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 基金管 理 人 直接办 理 本 基金的 销 售 外,本 基 金 还通过 销 售 代理机 构 销 售。 但是, 本基金并不是销售代理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销售代理机构担 保或者背书,销售代理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 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 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7×24 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 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的 “在线客服” 在线就基金投资、 交易操作 中的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 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基金管理 人网站定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客服热线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 客服 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基金管理人对于工作日 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 1 个工作日内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3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 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六、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业务规则》 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可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 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及相关结算方式安排如下: 1、基础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基金认购、 赎回转认购、 基金申购、 基金转换、 基金赎回、 代销 份 额托管转入、赎回转申购的交易申请与撤销。 2、定期交易服务 受 理 包 括定期 定 额 、定期 不 定 额、组 合 定 投交易 计 划 的创建 、 修 改、撤 销 、 暂停与恢复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定时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3、预约交易服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受理包括预约认 购、 预约赎回转认购、 预约申购、 预约转换、 预约赎回交易计划的创建、 修改、 撤销申请, 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 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其中预约认购、 预约赎回转认购交易计划可按指定 日期进行预约; 预约申购、 预约转换、 预约赎回交易计划可按收盘点位、 指定 日 期、基金涨跌、指数波动、相对点位、均线事件进行预约。 4、创新型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趋势定投、 智赢定投、 利增利、 自动停损、 智能再平衡交易计划 的 创建、 修改、 暂停与恢复、 撤销申请, 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 投资人账户资 产 及投资收益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5、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包括: 工商银行、 建 设银行、 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 浦发银行、 民生银行、 兴 业银行、平安银行、上海银行。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包括: 天 天盈、通联支付。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模式包括 “自动扣款模式” 和 “页面支付模式” 。 不同结算银行、 第三方支付渠道所支持的结算模式以及交易费用优惠信息如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下表所示: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 三 方 支付(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8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5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7 折/ 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 申购 8 折/转换 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8 折/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 - -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6、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以下简称 “WEB ” ) 、智能手机 APP 平台(以下简称“APP ” ) 、电话语音平台(以下简称 “IVR ” ) 。 对于不同类型的资金结算模式, 不同平台所支持的交易功能有所差异, 详见下表: 交易功能 自 动 扣 款模式 页 面 支 付模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基 础 交 易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 -


- - 代销份额托 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 支持


- 定 期 交 易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定期不定额 支持


- 转/ 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 转


- 预 约 交 易 预约认购 支持


- - - - 预约赎回转 认购 支持


- 支持


-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创 新 交 易 趋势定投 支持


- 转


-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智赢定投 支持


- 转


- 利增利 支持


- 转


- 自动停损 支持


- 转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 支持


- 注: 1. 上表中的“ 支持” 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支持该功能的所有类型交易; 2. “ 转” 表示 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转换交易; 3. “ 赎” 表示 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赎回交易。 七、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提供电子查询服务。 具体查询服务内 容以及相关的服务平台如下: 1、 账户资产/ 收益查询服务, 支持按照 “基金产品” 和 “交易账户” 两种 不 同的汇总方式进行查询; 2、定期交易计划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服务; 3、跨账户查询服务,投资人可将多个基金账户进行关联并查询; 4 、 历 史委托 、 历 史成交 、 电 子对账 单 查 询服务 , 允 许投资 人 查 询任意 时 间 区间的历史委托、历史成交和电子对账单; 5 、 账 户管理 服 务 ,基金 管 理 人提供 账 户 信息修 改 、 风险测 评 、 密码修 改 、 分红方式修改、 银行卡管理 (用于开通或关闭电子直销交易 功能、 增加或减少资 金结算银行账户)服务; 6 、 电 子账单 定 制 与服务 定 制 ,基金 管 理 人提供 电 子 对账单 定 制 服务, 以 及 其他各类电子服务的定制; 7 、 电 子查询 服 务 平台, 基 金 管理人 提 供 的电子 查 询 服务平 台 包 括:网 上 平 台、智能手机 APP 平 台、电话语音平台。对于不同渠道的投资人,不同平台所 支持的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查询功能 电 子 直 销投资 者 代 销 投 资者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 收益变动曲 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资产/ 收益独立核 算 支持


- - - -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 支持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 (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 1398 号同济联合广场 B 座 14 楼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邮政编码:200092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或通过电子邮件、 传真、 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 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存放在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的 办公场 所 和 营业场 所 ,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募集作出准 予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注册登记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 6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附 件 一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第 一 部 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 权利 、 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 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提 下 , 制订和 调 整 有关基 金 认 购、申 购 、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整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和收费方式;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 以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 人 在募集 期 间 未能达 到 基 金的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 二 部 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 议 事 及 表决 的 程 序 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 当 出现或 需 要 决定下 列 事 由之一 的 , 应当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 金 运 作方式 , 但 不包括 本 基 金结束 封 闭 期转换 为 上 市开放 式 基 金(LOF);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上市的除外; (14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不违反 法 律 法规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约定 、 且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6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 基金管 理 人 、登记 机 构 、基金 销 售 机构调 整 有 关基金 认 购 、申购 、 赎 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8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9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 人 的代理 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 明符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到会 者 在 权益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 少于本 基 金 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 式 或 大 会 公 告 载 明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 出 具表决 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表 决意见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本人 直 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或授 权 他 人代表 出 具 表决意 见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 允 许的情 况 下 ,经会 议 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 式 进 行表决 , 会 议程序 比 照 现场开 会 和 通讯开 会 的 程序进 行 ; 或者采 用 网 络 、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 外 , 转 换基 金 运 作 方式、 更 换 基金管 理 人 或者基 金 托 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 同 》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 三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变 更和 终 止 的 事由 、 程 序 以及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方 式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应经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四 部 分 争议 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五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存 放地 和 投 资 者取 得 基 金 合同 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 件 二 : 托 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第 一 部 分 托管 协 议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王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 、 贴现、 转 贴 现、各 类 汇 兑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 算 ;提供 信 用 证服务 及 担 保 ;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 理 证 券 投 资基金 清 算 业务( 银 证 转账) ; 保 险代理 业 务 ;代理 政 策 性银行 、 外 国 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 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 外 汇 贷 款;外 币 兑 换;出 口 托 收及进 口 代 收;外 汇 票 据承兑 和 贴 现;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发 行 、 代理发 行 、 买卖或 代 理 买卖股 票 以 外的外 币 有 价证券 ; 自 营 、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第 二 部 分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的 业 务 监 督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下 述 基 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 准 上 市 的股票 ) 、 权证、 股 指 期货、 固 定 收益资 产 ( 国债、 央 行 票据、 金 融 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 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 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本基金组合投资比例为: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 组合投资比例为: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在 封 闭 期内, 每 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扣除 股 指 期货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 易 保证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 府 债券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5% ; 权证 、 股 指期货 及 其 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 投 资工具。 2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下述 基 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 本 基金组 合 投 资比例 为 :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在 封 闭 期内, 每 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扣除 股 指 期货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 易 保证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经托管人同意,方可纳入监督范围。 (2 ) 根据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本基金 投 资 组合遵 循 以 下投资限制: 1 ) 封 闭 期内 股 票 资 产占 基 金 资 产的 比 例 为 0%-100% ; 转为 上 市 开 放式 基 金 (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 ) 在 封闭期 内 , 每个交 易 日 日终在 扣 除 股指期 货 合 约需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 金 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且 由 基金托 管 人 托管的 全 部 基金持 有 一 家公司 发 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且 由 基金托 管 人 托管的 全 部 基金持 有 的 同一权 证 ,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买 入 权证的 总 金 额,不 得 超 过上一 交 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 8 ) 本 基金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 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本基金仅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遵循下列要求: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值的 10% ; d)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e)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买 入 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封闭期内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f) 本 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g)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 成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本基金仅在参与融资时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日 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 ; 18)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资产净的 10% ; 19)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基金剩余运作 周 期 ;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 于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 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3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下述 基 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优 先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 全 内部审 批 机 制和评 估 机 制 ,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4 、 基 金托管 人 依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金 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托 管 人 按以下 方 式 对基金 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市场 交 易 的交易 对 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 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 人 与 交易对 手 重 新确定 交 易 方式, 经 提 醒后仍 未 改 正时造 成 基 金资产 损 失 的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 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 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1 )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应遵 守 《 关于基 金 投 资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等 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 限 证 券,包 括 由 《上市 公 司 证券发 行 管 理办法 》 规 范的非 公 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首 次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前 ,向基 金 托 管人提 供 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前,基 金 管 理人应 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供符合 法 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 ) 基金托 管 人 应按照 《 关 于基金 投 资 非公开 发 行 股票等 流 通 受限证 券 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有 关 书 面信息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上述 资 料 可能导 致 基 金出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 风 险 评估报 告 等 备 查资 料 的 权利。 否 则 ,基金 托 管 人有权 拒 绝 执行有 关 指 令 。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基金 首 次 投资股 指 期 货前, 与 基 金托管 人 签 署相应 的 风 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办法。 ( 二 )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 三 ) 基金托 管 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人的 投 资 运作及 其 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 于 依 据交易 程 序 尚未成 交 的 且基金 托 管 人在交 易 前 能够监 控 的 投资指 令 , 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 该 投资指 令 违 反关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者 违反《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 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三 部 分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托 管 人的 业 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 的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 本托 管协 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第 四 部 分 基金 财 产 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安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 理 人的正 当 指 令,不 得 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 金托管 人 按 照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 期货账 户 等 投资所需账户 。 4 、 基 金托管 人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基金 财 产 分别设 置 账 户,与 基 金 托管人 的 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 于 因 基 金认 ( 申 ) 购、 基 金 投 资过 程 中 产 生的 应 收 财 产, 应 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不承担相应责任。 6 、 除 依据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外 ,基金 托 管 人不得 委 托 第三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 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 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一起 负 责 为基金 对 外 签订全 国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1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深 圳 分 公司、 银 行 间市场 清 算 所股份 有 限 公司、 票 据 营 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第 五 部 分 基金 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 会 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2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 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在 交易所 市 场 上市交 易 或 挂牌转 让 的 固定收 益 品 种(另 有 规 定的除 外 )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 对 在交易 所 市 场挂牌 转 让 的资产 支 持 证券和 私 募 证券, 估 值 日不存 在 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转 增 股 、配股 和 公 开增发 的 新 股,按 估 值 日在证 券 交 易所挂 牌 的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3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对 在交易 所 市 场发行 未 上 市或未 挂 牌 转让的 债 券 ,对存 在 活 跃市场 的 情 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 跃 市 场 报价未 能 代 表计量 日 公 允价值 的 情 况下, 按 成 本应对 市 场 报价进 行 调 整 ,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首 次公开 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的股 票 , 同一股 票 在 交易所 上 市 后,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对全国 银 行 间市场 上 不 含权的 固 定 收益品 种 , 按照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 )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4 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进行估值。 4)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 ) 同一证 券 同 时在两 个 或 两个以 上 市 场交易 的 , 按证券 所 处 的市场 分 别 估值。 (7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或按成本法进行。 (8 ) 本基金 可 以 采用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按 照上述 公 允 价值确 定 原 则提供 的 估 值价格数据。 (9 ) 如有确 凿 证 据表明 按 上 述方法 进 行 估值不 能 客 观反映 其 公 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5 由 于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不 可 抗 力等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 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 记 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理原 则 , 分别独 立 地 设置、 登 录 和保管 本 基 金的全 套 账 册 ,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在其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 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6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 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就 相 关 情 况 报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定期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的 登记 与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 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由基 金 的 登记机 构 根 据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 编 制和保 管 , 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 形式。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7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权益 登 记 日 、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 内 容 必须包 括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名 称 和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 其 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 七 部 分 争议 解 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 律管辖。 第 八 部 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8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 )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在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接 管 基金财 产 之 前,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9 (6 )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