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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恒瑞A(003159)

万家恒瑞: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万家 恒瑞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八月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 登记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70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 7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 同的效力 ................................................................................................. 7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 项 ............................................................................................................. 73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 74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 立本基 金 合 同的目 的 是 保护投 资 者 合法权 益 , 明确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 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 资基金运 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 订 立本基 金 合 同的原 则 是 平等自 愿 、 诚实信 用 、 充分保 护 投 资 者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万家恒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下简 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恒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万家恒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恒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 万家恒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万家恒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 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 销售机构: 指 万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 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 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 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指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 者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 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 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 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1、 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该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 日 次 日 起 (包括 该 日 )18 个 月 的期间 。 本 基金的 第 一 个封闭 期 为 自《基 金 合 同 》 生效之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对应日( 若对应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 则封闭期顺延直 至 次 日 为 工 作 日 之 日) 的 期 间 。 下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 包 括 该日) 起至 18 个月后的对应日( 若对应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 则 封闭期顺 延直至 次 日 为 工 作 日 之 日) 的 期 间 , 以 此 类 推 。 如 该 对 应 日 不 存 在 对 应 日 期 的 , 则 顺 延 至下一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 市交易 52、 开放期: 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五 至 二 十 个工作 日 , 具体期 间 由 基金管 理 人 在封闭 期 结 束前公 告 说 明。开 放 期 内 ,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者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开放 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 时间中止计 算,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 间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53、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 及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 净值。在投 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 认购/ 申 购 费 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 者认购/ 申 购时不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而是 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 务 费 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5、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基 本 情 况 一、基金名称 万家恒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封闭 18 个月集中开放 申购与赎回一次,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本 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 之 日 次 日起( 包 括 该日)18 个 月的 期 间 。本基 金 的 第一个 封 闭 期为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对应日(若对应日的次日 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顺延 直至次日为工作日之日) 的期间。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包 括该日) 起 至 18 个月后的对应日( 若对应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 则 封闭期顺延直 至 次日 为 工 作 日 之日) 的 期 间 , 以 此 类 推 。 如 该 对 应 日 不 存 在 对 应 日 期 的 , 则 顺 延至下一日。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 本基金即进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 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开放期, 开放期的具体期间以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封 闭期结束前的公告为准。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者可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开 放 期 未 赎 回 的 份 额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封 闭 期 。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 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 放期时间。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 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持续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具体 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 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 认购/ 申购 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 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 产 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 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 基 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该 类 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 基 金 份额类 别 的 具体设 置 、 费率水 平 等 由基金 管 理 人确定 , 并 在招 募 说 明书中列明。 在 不 违 反法律 法 规 规定且 对 已 有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 响 的 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行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调整实施前 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第四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 额 在认购时不收取 认购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对每 个 基 金交易 账 户 的单笔 最 低 认购金 额 进 行限制 , 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对募 集 期 间的单 个 投 资 者的 累 计 认购金 额 进 行限制 , 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 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 份额的认购费按每 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第五部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募 集 生 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 ,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金募 集 失 败,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 销售 机构 不 得 请求报 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五千 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者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 其 他特殊情况 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 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 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 (含该日 ) 起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 (含该日) 五至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 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 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 理 期 间 并予以 公 告 ,在不 可 抗 力或其 他 情 形影响 因 素 消除之 日 下 一个工 作 日 起 ,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个开放 期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 时间。 在开放期内,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该开放期内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相关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则,即 开放期内 申 购 、 赎 回 任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 人 按先进 先 出 的原则 , 对 该持有 人 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份 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6 、 本 基金的 申 购 、赎回 等 业 务,按 照 登 记机构 的 相 关业务 规 则 执行。 若 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登记机构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 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 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 者 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 赎回是否生效以 登记机构确认为 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 +7 日 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 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者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 给投资者 。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规定 投 资 者首次 申 购 和每次 申 购 的最低 金 额 、最高 金 额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规定 投 资 者每个 基 金 交易账 户 的 最低基 金 份 额余额 , 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规定 单 个 投资 者 累 计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上 限 , 具体规 定 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 基 金管理 人 可 在法律 法 规 允许的 情 况 下,调 整 上 述规定 申 购 金额和 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 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C 类基 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2、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基金 管理 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 、 申 购份额 的 计 算及余 额 的 处理方 式 : 本基金 申 购 份额的 计 算 详见《 招 募 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 4、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承担,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 6 、 赎 回费用 由 赎 回基金 份 额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7 、 本 基金的 申 购 费率、 申 购 份额具 体 的 计算方 法 、 赎回费 率 、 赎回金 额 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8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约定 且 在 不对份 额 持 有人权益产生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 基金赎回费率 及销售服务费 率,并进行公告。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者 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3 、 本 基金投 资 的 证券交 易 场 所临时 停 止 交易, 导 致 基金管 理 人 无法计 算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 4 、 基 金管理 人 接 受某笔 或 某 些申购 申 请 可能会 影 响 或损害 现 有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登记 机 构 、销售 机 构 、支付 结 算 机构等 因 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申购的期间 相应延长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间,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 本 基金投 资 的 证券交 易 场 所临时 停 止 交易, 导 致 基金管 理 人 无法计 算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 4 、 本 基金的 资 产 组合中 的 重 要部分 发 生 暂停交 易 或 其他重 大 事 件,继 续 接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 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赎回的 期间相应延长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者的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 当 基金管 理 人 认为支 付 投 资者的 赎 回 申请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根据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的时间 , 依 照《信 息 披 露办法 》 的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3 、 上 述暂停 申 购 或赎回 情 况 消除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于重新 开 放 日公布 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 4 、 以 上暂停 及 恢 复基金 申 购 与赎回 的 公 告规定 , 不 适用于 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 关 规 则由基 金 管 理人届 时 根 据相关 法 律 法规及 本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制定 并 公 告 ,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 承 是 指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死 亡 ,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由 其合法 的 继 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 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者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 记 机 构认可 、 符 合法律 法 规 的其他 情 况 下的冻 结 与 解冻。 基 金 份额被 冻 结 的 ,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 当技术条件成熟, 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 根据具体情况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 过户、 质押等业务, 届时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 方一天 设立日期: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90962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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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3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 在符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提 下 , 制订和 调 整 有关基 金 认 购、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 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 (1986)175 号文、 银 复(1987 )86 号文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证 券 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 证 券交易 资 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外 , 不 得利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和 证券账 户 , 按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 当 出现或 需 要 决定下 列 事 由之一 的 , 应当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 (10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的除外) ; (14)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法律法 规 规 定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范围内 , 且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利影 响 的 情况下 , 以 下情况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 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登 记 机构、 基 金 销售机 构 , 调整有 关 认 购、申 购 、 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8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 )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10)本基金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 (11)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 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的 有关证 明 文 件 、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示的委 托 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及有关证明文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 ) 经核对 , 到 会者在 权 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 金份额 不 少 于本基 金 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 有关证明文件、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 在 不与法 律 法 规冲突 的 前 提下,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可 通 过 网络、 电 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授权 他 人 代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的 ,授权 方 式 可以采 用 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 除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 , 转 换 基 金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 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 管 人 、提前 终 止 《基金 合 同 》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机构 名称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第九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 、 临 时基金 管 理 人:新 任 基 金管理 人 产 生之前 , 由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临 时 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 告:基 金 管 理人更 换 后 ,由基 金 托 管人在 更 换 基金管 理 人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 交 接:基 金 管 理人职 责 终 止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妥 善保管 基 金 管理业 务 资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7 、 审 计:基 金 管 理人职 责 终 止的, 应 当 按照法 律 法 规规定 聘 请 会计师 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8 、 基 金名称 变 更 :基金 管 理 人更换 后 , 如果原 任 或 新任基 金 管 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新任基金托 管 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 、 临 时基金 托 管 人:新 任 基 金托管 人 产 生之前 , 由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临 时 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 告:基 金 托 管人更 换 后 ,由基 金 管 理人在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6 、 交 接:基 金 托 管人职 责 终 止的, 应 当 妥善保 管 基 金财产 和 基 金托管 业 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 值;


7 、 审 计:基 金 托 管人职 责 终 止的, 应 当 按照法 律 法 规规定 聘 请 会计师 事 务 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 提 名:如 果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同时更 换 , 由单独 或 合 计持有 基 金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 公 告:新 任 基 金管理 人 和 新任基 金 托 管人应 在 更 换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三、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 或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 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 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除应符合本部分的约定外, 还 应符合本合同第八部分的约定。 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事宜中, 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立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事宜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第十一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登 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 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 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 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范 围 内 , 制定 和 调 整登记 业 务 相关 规 则 , 并依照 有 关 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 严 格按照 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条 件 办 理本基 金 份 额的登 记 业 务; 3 、 妥 善保存 登 记 数据, 并 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称 、 身份信 息 及 基金份 额 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4 、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基 金 账户信 息 负 有保密 义 务 ,因违 反 该 保密义 务 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 、 按 《基金 合 同 》及招 募 说 明书规 定 为 投资者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业务、 提 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 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和上市 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次级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可 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国债 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或权证,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 因 开 放期流 动 性 需要, 为 保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在每 次 开 放期前 三 个 月 、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 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充分研究宏观市场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基础上, 采取积极 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 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 对利率变化趋势、 债券收益率曲线 移动方向、 信用利差等影响固定收益投资品价格的因素进行评估, 对不同投资品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种运用不同的投资策略, 并充分利用市场的非有效性, 把 握各类套利的机会。 在 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寻求组合流动性与收益的最佳配比, 力求持续取得达到 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2、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固定收益投资品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 当市场基准利率变化 时, 市场上所有的固定收益品种收益率都将会随之调整。 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 的基本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 金融政策、 市场供需、 市场结构变 化 等因素的分析, 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形成对未来利率走势的 判断, 并在此基础上对固定收益投资品组合的久期结构进行有效配置, 以达到降 低组合利率风险,获取较高投资收 益的目的。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利 率 期 限结构 表 明 了固定 收 益 投资品 的 到 期收益 率 与 到期期 限 之 间的关 系 。 本基金通过数量化方法对利率进行建模, 在各种情形、 各种假设下对未来利率期 限结构变动进行模拟分析, 并在运作中根据期限结构不同变动情形在子弹式组合、 梯式组合和杠铃式组合当中进行选择适当的配置策略。 4、债券品种选择策略 在上述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 本基金对个券进行定价, 充分评估其到期收 益率、 流动性溢价、 信用风险补偿、 税收、 含 权等因素, 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 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 (1 )符合前述投资策略; (2 )短期内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3 )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4 )符合风险管理指标; (5 )双边报价债券品种; (6 )市场流动性高的债券品种。 本基金围绕上述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 确定市场上该类债券的 合理风险溢价水平,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5、信用债券投资的风险管理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本基金采取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相结合的办法, 对所持债券面临的信用风险 进行综合评估。 在获取数据方面不仅限于经营数据, 对于地方政府或其他种类发 行人所处的区域经济做主要的评估, 以地方政策、 地方收入支出、 城市化率、 在 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等一系列指标为基础做系统评估。 对进入研究库中的信用债券通过内部信用评级, 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动 态和静态相结合的方法, 建立相应的债券的投资库, 在具体操作上, 采用指标定 量打分制, 对债券发行人进行综合打分评级, 并动态跟踪债券发行人的状况, 建 立相应预警指标,及时对信用债券的投资库进行更新维护 。 在投资操作中, 结合适度分散的投资策略, 适时调整投资组合, 降低信用债 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 产 抵 押 贷 款 支 持 证 券(ABS) 、 住 房 抵 押 贷 款 支 持 证 券(MBS) 等 在 内 的 资 产 支持证券,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 成 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 运用数量化定价模 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合理定价,合理控制风险,把握投资机会。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类别资产配置、 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利差 定价管理等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特点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 析研究的基础上, 通过考察利率水平、 票息率、 付息频率、 信用风险及流动性 等 因素判断其债券价值; 采用多种定价模型以及研究人员对证券公司基本面等不同 变量的研究确定其投资价值。 投资综合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 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 套期保值为目的, 以回避市场风险。 故国债期货空头 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 投资者 安排投资, 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 的 前 提 下 , 将 主 要 投 资 于 高 流 动 性 的 投 资 品 种 。 未来,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 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 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因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 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2 ) 开放期 内 , 每个交 易 日 日终在 扣 除 国债期 货 合 约需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 金 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基 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 得超过投资日至下一封闭期到期日 的期限; (12 )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3 ) 开放期内,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封闭期内,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4 )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 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 )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16 )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 前公告。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3 、 基 金管理 人 运 用基金 财 产 买卖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 其 控股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4 、 法 律法规 或 监 管部门 取 消 上述组 合 限 制或禁 止 行 为规定 , 本 基金可 不 受 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 本 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 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150%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该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直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观明了, 为广大 投资者所熟悉。 且其数据容易获得, 适合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金力争在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与稳健投资下, 获取长期、 持续、 稳定的合理回 报,超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低风险/ 收益的产品。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第十三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 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 衍生工具 、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 市 的有价 证 券 (包括 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 值 日在证 券 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的固定收益品种 (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 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 (3 ) 交易所 上 市 实行全 价 交 易的债 券 ( 可转债 除 外 ),选 取 第 三方估 值 机 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税后)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 (4 )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 、 首 次公开 发 行 未上市 的 债 券,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固定 收 益 品种, 以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4 、 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采用 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6 、 国 债期货 合 约 以估值 当 日 结算价 进 行 估值, 估 值 日无结 算 价 的,且 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 、如有 充足 理 由 认为 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错 误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 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 当基金 份 额 净值计 算 差 错给基 金 和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造 成 损 失需要 进 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 基 金的基 金 会 计责任 方 由 基金管 理 人 担任, 与 本 基金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不可 抗 力 ,或 证 券 交 易场所 、 登 记结算 机 构 及存款 银 行 等第三 方 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 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 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红 利 再 投 资 不 受 封 闭 期 限 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基 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体、报备方式等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金合 同 》 是界定 《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的 各 项 权利、 义 务 关系, 明 确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应当 最 大 限度地 披 露 影响基 金 投 资者决 策 的 全部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 基 金托管 协 议 是界定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金财 产 保 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 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 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缓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 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 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登载以上债券品种投资情况公告, 披露所投 资以上债券品种的名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以上债券品种的投 资情况。 (十一)国债期货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 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披露其所管理的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 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应当 制 作 工作底 稿 , 并将相 关 档 案至少 保 存 到《基 金 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第二十部分


违 约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 基 金管理 人 由 于按照 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投资原 则 投 资或不 投 资 造成的 损 失 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 同》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 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 者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 《 基金合 同 》 经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双 方 盖 章以及 双 方 法定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 基金合 同 》 的有效 期 自 其生效 之 日 起至基 金 财 产清算 结 果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 基金合 同 》 自生效 之 日 起对包 括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和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 基金合 同 》 正本一 式 叁 份,除 上 报 有关监 管 机 构一式 一 份 外,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 金合 同 》 可印制 成 册 ,供投 资 者 在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销 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 事 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 提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 在符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提 下 , 制订和 调 整 有关基 金 认 购、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理的 基 金 财产和 基 金 管理人 的 财 产相互 独 立,对所 管 理 的不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 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证 券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 证 券交易 资 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外 , 不 得利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 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 当 出现或 需 要 决定下 列 事 由之一 的 , 应当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除 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10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 对基金 当 事 人权利 和 义 务产生 重 大 影响的 其 他 事项( 基 金 合同另 有 规 定的除外); (14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法律法 规 规 定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范围内 , 且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利影 响 的 情况下 , 以 下情况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登 记 机构、 基 金 销售机 构 , 调整有 关 认 购、申 购 、 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8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 )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10)本基金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 (11)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有 权自行 召 集 ,并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的 有关证 明 文 件、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示的委 托 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 ) 经核对 , 到 会者在 权 益 登记日 代 表 的有效 的 基 金份额 不 少 于本基 金 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 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书 面意见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3、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 在 不与法 律 法 规冲突 的 前 提下,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可 通 过 网络、 电 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授权 他 人 代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的 ,授权 方 式 可以采 用 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表 决 权 的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除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 , 转 换 基 金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 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 管 人 、 提前 终 止 《基金 合 同 》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 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机构 名称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式 分 两 种:现 金 分 红与红 利 再 投资, 投 资 者可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红 利 再 投 资 不 受 封 闭 期 限 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基 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后各类 基 金 份额净 值 不 能低于 面 值 ;即基 金 收 益分配 基 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 在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无实质 不 利 影响的 前 提 下,与 托 管 人协商 一 致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后,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 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0% 。本 基 金 销售服 务 费 将专门 用 于 本基金 的 销 售与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服 务 ,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 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次级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可 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国债 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或权证,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但 因 开 放期流 动 性 需要, 为 保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在每 次 开 放期前 三 个 月 、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 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因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 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 开放期 内 , 每个交 易 日 日终在 扣 除 国债期 货 合 约需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 金 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 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基 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 得超过投资日至下一封闭期到期日的期限; (12 )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3 ) 开放期内,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封闭期内,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4 )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 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 )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16 )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 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 、 基 金管理 人 运 用基金 财 产 买卖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 其 控股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4 、 法 律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 消 上述组 合 限 制或禁 止 行 为规定 , 本 基金可 不 受 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 本 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 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公告 在基金 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约 定 应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过的 事 项 ,由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同 意 后变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万家恒瑞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 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