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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现金A(000693)

建信现金:招募说明书(修改后)查看PDF公告

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Ο 一 六 年 八 月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重 要 提 示 】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535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 9月1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不表 明其 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 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 投资 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收 益, 同时 承担 相应的 投资 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风险 包括 :因 整体 政治、 经济 、社 会等 环境因 素对 证
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积 极管 理风 险,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本基 金
为货币市场基金,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和债券基金。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在投 资本 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
和基 金合 同,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分 考虑 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
类 金融 机构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目 录
一 、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二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四 、基金托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六 、基金份额的分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七 、基金的募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十 、基金的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十 一、基金的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
十 二、基金的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
十 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
十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十 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十 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十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十 八、风险揭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十 九 、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0
二 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
二 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3
二 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二 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7
二 十四、备查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8
附 件一 :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9
附 件二 :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一 、 绪 言
《建 信 现金 添利 货币 市场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以 下简称 “ 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 货币
市场基金信息披露 特别规定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建信 现金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二 、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 同:指《 建信现 金添利货币市 场 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 该基金合 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 议: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 建信现 金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 明书:指《 建信现 金添利货币市 场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信息 披露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16 、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 为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限 责 任 公 司 或 接 受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限 责 任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户: 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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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 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 则 》 :指《 建信 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 赎回 :指 本基金 单 个 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摊余成本法 :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47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 、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 :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等的过程
54、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
份额数量, 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
同的 基金份 额类别 。本基 金将设 A 类基 金份额 和 B 类基 金份额 ,各类 基金份 额
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5、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 1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 、 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 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升 级:指 当投资 人在 单个基 金账户 保留的 A 类和 B 类基 金份额 合计达
到 B 类 基金 份 额的 最 低份 额 要求 时 ,基 金 的登 记 机构 自 动将 投 资人 在 该基 金 账
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8 、降 级:指 当投资 人在 单个基 金账户 保留的 A 类和 B 类基 金份额 合计不
能 满足 B 类 基金 份 额的 最 低份 额 要求 时 ,基 金 的登 记 机构 自 动将 投 资人 在 该基
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 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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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0 、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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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 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 信 基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经中 国 证 监 会证 监 基 金 字 [ 2005] 158 号 文 批准 设
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 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 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 , 由全体股东组成,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
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等事宜。 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 并向股东会汇报。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行使 《公司
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
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 由 6 名监事组成 , 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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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董事 会成员
许 会斌先生 , 董事长。 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 任中 国建 设 银行 河 南 省 分行 行 长; 自 1994 年 5 月 至 2006 年 5 月 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 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 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营业部主要负责人、 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
任, 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 并是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 , 曾
荣 获中 国建 设银 行突 出 贡献 奖、 河南 省 五一 劳动 奖章 等奖 项 。 1983 年 辽宁 财经
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
孙 志 晨先 生,董 事。现 任建 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 总裁, 兼建 信资本 管
理公司 董事长。 1985 年获东 北财经大学经 济学学士学位 , 2006 年获得 长江商学
院 E M B A 。 历 任中 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筹 资 部 证券 处 副 处 长, 中 国 建设 银 行 总行 筹
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 伟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 1990 年
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经
理、 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 、 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
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 维义先生 ,董事, 现任信安国际北亚副总裁。 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
济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 M B A 工商管
理学硕士。 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 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
展总监, 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 官和代总经理, 英国保诚集团 (马来西亚) 资产
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 宏利金融 全球副总裁, 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 首席执
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 时奋先生 ,董事, 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 1981 年
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 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 加拿大丰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 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 香港置地集团库务部司库,
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 红军先生 , 董事, 现任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 1998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 获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
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 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经理 (主持工
作)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 体制改革处处长 、 政策与法律
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 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
年 毕业 于中 国人 民大 学 财政 金融 学院 , 1988 年 毕业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 研究 生部 。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 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资金 部总 经理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新华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建 国先 生,独 立董事 ,曾 任大新 人寿保 险有 限公司 首席行 政员 ,中银 保
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国国际
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 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员
等。1989 年获 P a c i f i c S out h e r n U ni ve r s i t 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 军 先生 ,独立 董事, 法学 博士。 现任对 外经 济贸易 大学法 学院 教授, 兼
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副秘书长、 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委
员会副主任。
2、监事 会成员
王雪玲女士, 监事会主席。 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高级工商管理人员
工商管理专业,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职员; 中国建
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计划处、 信贷处、 风险处和人力部等副处长、 处长、 行长助理、
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构 业务部副总经理 。 2015 年 10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
主席。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新市 场 发 展 区 域 总 监 和 美 国 国 际集 团 全 球 意 外 及 健 康 保 险 副总 裁
等职务 。 方女士 1990 年获新 加坡国立大学 法学学士学位 ,拥有新加坡 、英格兰
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 监事, 高级会计师,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 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获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 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 , 中进会计师事务所, 中瑞
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 副经理,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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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华电财务公司 ) 计划财务部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吴灵玲女士, 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总
经 理兼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 理。 1996 年 毕业 于中 国人 民大 学 经济 信息 管理 系 ,获 得
学 士学 位; 2001 年 毕业 于北 京师 范大 学 经济 系, 获得 管 理学 硕士 学位 。历 任 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主任科员, 高级经理助理,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
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1995 年 毕业 于北 京工 业大 学 计算 机应 用专 业 ,获 得学 士学 位。 曾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北京分行科技部科员、 中国建设 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主任科员 、 项目经理。 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 副总监; 信息技术部
副总监、总监。
刘颖女士, 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 A C C A ) 资深会员。 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
系, 获学士学位; 2010 年毕业于香 港中文大学 , 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毕马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所 高 级 审 计 师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部 高 级 经理 。
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3 、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张威威 先生,副总裁 。 1997 年毕业 于大连理工大 学,获学士 学位; 2003 年
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筹资处科员、
主任科员;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 、 高级副经理; 2005 年 9
月加入建 信基金管理公 司,历任市场 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 ) 、总监、 公司首
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
曲寅军 先生,副总裁 。 1996 年毕业 于中国人民大 学,获学士 学位; 1999 年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硕士学位 。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审计部科员、 副主任
科员; 团 委主任科员 ; 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 投资管
理 部副 总监 、专 户投 资 部总 监和 公司 首 席战 略官 。 2013 年 8 月 至今 ,任 我公 司
控股子 公司建信资本 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总 经理,并于 2015 年 8 月 6 日起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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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 曙明 先生 , 督察 长。 1992 年 毕业 于中 南 工业 大学 管 理系 ,获 学 士学 位;
1999 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 在湖 南省 物资 贸易 总 公司 工作 ; 1999 年 7 月 加入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 行, 先
后在营业部、 金融机构部、 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 曾任科员、 副
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机构 业务 部高 级 副经 理等 职。 2006 年 3 月 加入 建信 基金
管 理公 司, 担任 董事 会 秘书 兼综 合管 理 部总 监。 2015 年 8 月 6 日 起任 建信 基金
管理公司督察长。
5、本基 金基金经理
于 倩倩 女士 , 硕士 。 2008 年 6 月 加入 国泰 人 寿保 险公 司 ,任 固定 收 益研 究
专员; 2009 年 9 月加入金元惠理基金管理公司 (原金元比联基金管理公司 ) , 任
债 券研 究 员; 201 1 年 6 月 加入 我 公司 ,历 任 债券 研 究员 、 基金 经理 助 理, 2013
年 8 月 5 日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 月 21 日起任建信双周安
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6 月 17 日起任建信嘉薪宝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 17 日起任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陈 建良 先生 , 双学 士。 2005 年 7 月 加入 中国 建 设银 行厦 门 分行 ,任 客 户经
理 ; 200 7 年 6 月 调入 中国 建设 银 行总 行金 融 市场 部, 任债 券 交易 员; 2013 年 9
月加入我公司投资管理部, 任基金经理助理 、 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助理, 2013 年 12 月 10 日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 月 21 日起
任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6 月 17 日起任建信
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9 月 17 日起任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2 月 22 日起任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3 月 14 日起任建信鑫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高珊女士, 硕士。 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6 月期间在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
任 交易 员。 2007 年 6 月 加入 我公 司工 作, 历 任初 级交 易员 、 交易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2012 年 8 月 28 日起任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12 月 20 日 起任 建信 月 盈安 心理 财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2013
年 1 月 29 日起任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9 月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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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日起任 建信周盈安心 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 20 日
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8 月 25 日起任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 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近亲 属关系。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依法募 集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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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基金 管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金 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并建 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 用职务之便为 自己及其代理 人、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 第三人谋
取利益;
( 3 )不泄 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全面 性原则。内部 控制制度覆盖 公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门 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 性原则。公司 设立独立的督 察长与监察稽 核部门,并使 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 3 )相互 制约原则。公 司部门和岗位 的设置权责分 明、相互牵制 ,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 性原则。公司 的内部风险控 制工作必须从 实际出发,主 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 5 )防火 墙原则。公司 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计 算机技术系统 等相关部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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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 6 )适时 性原则。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
性、 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 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
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另外, 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并实
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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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 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监督、 稽核职能 ,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定期出具
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 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 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的责任。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 司承诺将根据 市场环境的变 化及公司的发 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
度。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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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 A N K O F C O M M U N I C A T I O N S C O . , L T 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 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1998] 25 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行正式对外营业, 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
有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 部设在上海。 2005 年6月交通银 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
上市,2007 年5月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根 据 2015年英国 《银行家》杂 志
发布的全 球千家大银行 报告,交通银 行一级资本位 列第 17 位,较上 年上升 2 位;
根据2015年美国 《财富》杂志 发布的世界 500强公司 排行榜,交通 银行营业收入
位列第190位,较上年上升27位。
截至报告期末,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71, 553. 62 亿元。 报告期内, 交通
银行实现净利润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 人民币 665. 28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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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 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 ,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
任本行 董事长、执行 董事、行长, 2009 年12月至2013 年5月任本 行副董事长、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 牛 先 生 1983 年 毕 业 于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系 , 获 学 士 学 位 , 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 获硕士学位, 1999年享受国务
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 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 执行董事, 2013年10月起任本行行长 ;
2010 年 4 月 至 2013 年9 月 任 中 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副 总 经 理 兼 中 央 汇 金 投 资 有 限
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 行长
助理; 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
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 南宁分行行长, 广州分行行长。 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
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 女 士 2015 年 8 月 起 任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总 裁 ; 2007 年 12 月 至 2015 年 8
月, 历任 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 科长、 处
长助理、 副处长 , 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 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
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5年 12月31日,交 通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 金 146只。此 外,交通银
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
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理
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 、 Q F I I 证券 投资资产 、 R Q F I I 证券投资资产、 Q D I I 证券投资
资产和Q D L 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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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 评估 、 监控,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 性原则:托管 中心制定的各 项制度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及 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 性原则:托管 中心建立各二 级部自我监控 和风险合规部 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 性原则:托管 中心独立负责 受托基金资产 的保管,保证 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 性原则:托管 中心贯彻适当 授权、相互制 约的原则,从 组织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 性原则:托管 中心在岗位、 业务二级部和 风险合规部三 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效益 性原则:托管 中心内部控制 与基金托管规 模、业务范围 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
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
业 务 运 行 的规 范 、 安 全 、 高 效 , 包括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管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
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
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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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 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
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 近 一 年 内 交 通 银 行 及 其 负 责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重 大 违 法 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 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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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 1 )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 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定期投
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
w w w . c c b f u nd. c n 。
2 、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 w w . c c b . c o 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1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 66228888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 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 四 ) 审 计 基 金 资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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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类
( 一 )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 对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 金将设 A 类基 金份额 和 B 类基 金份额 ,各类 基金份 额类别 分别设 置代码 并
分别计算和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
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 二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限 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相关限制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销 售服务费率 0. 15% 0. 01%
账户最 低基金份额余额 1 份 30 亿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认 (申) 购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最 低 限 制 及 规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至 少 在 调 整 实 施 之 日 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三 ) 基 金 份 额 的 自 动 升 降 级
1 、份额升降级按基金账户统计时,份额升降级适用投资者在同时销售本基
金A 类和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下持有的基金份额,即在计算持有
人各交易账户持有的份额总数以确定是否符合升降级标准时, 仅统计投资者在此
类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下的份额, 份额升降级仅针对投资者此类交易账户下的份
额。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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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户内 A 类与 B 类基金份额合计达到或超过 30
亿份时,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交易账户 (指同时销售本
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 ) 下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
份额;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户内A 类与B 类基金份额合计低于30亿份
时,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交易账户 (指同时销售本基金
A 类和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下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
额。
3 、 投资者需注意, 若销售机构仅销售 A 类或 B 类基金份额, 则投资者在该机
构内的基金份额不参与升降级的判断和处理。
( 四 ) 重 要 提 示
1、 投资者认/ 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 投资者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
金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业务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2 、 本基金 A 类、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等交易申
请时, 应审慎判断自身是否符合相应类别投资金额要求, 并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
代码, 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赎回等交易申请确认失败的后果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3、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在某一开放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
级处理, 则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转换转出及转托管等申请
确认失败。
( 五 )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及 规 则 的 调 整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无 实 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 升降级规则及各类别的费率水平 、 数额限制、 相关规则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具体销售机构,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并在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披露。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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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 一 )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 金募 集申请 已经中 国证 监会 2014 年 5 月 27 日证 监 许可 [ 2014] 535 号文
注册。
( 二 ) 基 金 类 型
货币市场基金。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不定期。
( 五 ) 基 金 份 额 的 面 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 00 元。
( 六 ) 募 集 方 式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七 ) 募 集 期 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 自 2014 年 9 月 9 日至 2014 年 9 月 15 日进行 发售。如果 在此期间届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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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 八 ) 募 集 对 象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九 ) 募 集 场 所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发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按 销 售 机 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 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 十 ) 认 购 安 排
1、认购 时间:本基金 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同
时发售,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 则:认购以金 额申请。投资 者认购基金份 额时,需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单个基金账户首
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 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 元。 认购申请受理完
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 、认购 申请的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 认购申请并不 表示对该申请 是否成功的
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成功应以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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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基
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
5、认购 款项的退还: 若投资者的认 购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确认为 无效,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 资 者 开 户 和 认 购 所 需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具 体 手 续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
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十 一 ) 认 购 费 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 十 二 ) 认 购 份 数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包 括 认 购 金 额 和 认 购 金 额 在 基 金 募 集 期内 产 生 的 利
息,其中利息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计算如下:
认购份数 = (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基 金份 额面 值 为 1. 00 元 。认 购份 额 计算 结果 按 照四 舍五 入 方法 ,保 留 到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十 三 ) 认 购 的 方 法 与 确 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
份额。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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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四 ) 募 集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十 五 ) 募 集 资 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 十 六 ) 募 集 结 果
截止 2014 年 9 月 15 日, 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验资 ,本 次 募集 有效 认购 户 数为 27, 141 户 ,按 照每 份基 金 份
额 面 值 1. 00 元 人 民 币 计 算 , 设 立 募 集 期 募 集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7, 760, 531, 892. 11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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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 元人 民 币 且基 金认 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基
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的 处 理 方 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 募集失败,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 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金 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 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 披
露;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在基金管理人 履行监管报告 和信息披露程 序后,本
基 金 份 额 可 转 换为 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份 额 或 直接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并 进 入 基 金财 产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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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清算程序。以上两种处理方式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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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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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确 定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 00 元 的基
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投资 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 应提交的文件 和办理手续、 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 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 1 日 ( 包 括该 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 T 日 )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 + 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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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申购时 ,投资者通过 销售机构每笔 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 100 元;实 际操作
中,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 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单个基 金账户每次赎 回基金份额不 得低于 1 份,基 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机 构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 份 的 , 在 赎 回 时需 一 次 全 部 赎
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4、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 照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在 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5、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 基金的总规模 进行限制,并 在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中列明。
6、基金可 根据具体情况 ,对基金的净 赎回及累计赎 回设定上限, 或对单一
账户的净赎回及累计赎回设定上限并及时披露。
7、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 上述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 购 费 与 赎 回 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
费用。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 且偏离度为负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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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关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七 ) 申 购 份 数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1. 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
份额净值1. 00 元。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1. 00
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 00
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 理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制。
6、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特定 市场条件下
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7、当影 子定价法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 5% 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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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7 、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本基 金出现当日净 收益或累计未 分配净收益小 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 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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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 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 延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 例 不 低 于上 一 开 放 日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 暂停 赎 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 含 本数 ) 发 生巨 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 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 据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 最迟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定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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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 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 并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 十 二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三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四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7
( 十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六 ) 基 金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 七 )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
告。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8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4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将采取个券选择策略、 利率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1 、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政策形势、 信用状况、 利率走势 、 资金供求变
化等的综合判断, 并结合各类资 产的流动性特征、 风险收益、 估值水平特征, 决
定基金资产在债券、银行存款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 、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 基金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 、 流动性分析、 信用风险分
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3、利率策略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9
通 过全 面研 究 G D P 、 物价 、 就 业 以及 国际 收 支等 主要 经 济变 量, 分 析宏 观
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并预测财政政策 、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
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 在此基础上, 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
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4 、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 信息不对称、 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内
市场失衡; 新股、 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的失
衡。 这种失衡将带来一定市场机会 。 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 研究其
中的规律, 据此调整组合配置, 改 进操作方法, 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
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 四 ) 投 资 限 制
1、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 A +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4 )以定 期存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 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 5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 机构发行的债 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 具及其作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0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4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 20% 。
(5)本基 金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的 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 金投资于有固 定期限的银行 存款(不包括 本基金投资于 有存款期
限 , 但 根 据 协 议可 以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的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30% ; 投 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7 )现金 、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 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 8 )现金 、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五个交易 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 9 )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 上的 逆 回购 、银 行 定期 存款 等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2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模 的
1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 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A A 级或相当于 A A A 级的信用 级别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1 1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 12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以最新的规定为准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债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 1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 资 产 ×剩余 期限 - Σ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负 债
× 剩 余期 限 + 债 券正 回 购 × 剩 余期 限 ) / ( 投资 于 金融 工具 产 生的 资 产 - 投 资于 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 2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2
(Σ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 资 产 ×剩余 存续 期限 - Σ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
负债×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
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
数计算;
2)回购 (包括正回购 和逆回购)的 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 定期存款、同 业存单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计算 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
银 行 存 款 , 剩 余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数 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 银行票据的剩 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中央银 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 中债券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是指计 算日至债券到 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A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
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B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五 ) 投 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前) 。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3
息的收益。
若 未 来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此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不 再 适 用 或 有 更 加 适合 的 业 绩 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
( 七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1 、报告 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4 7 , 4 3 9 , 0 4 6 , 9 7 4 . 8 4 3 9 . 8 6
其 中 : 债 券 4 7 , 2 8 9 , 0 8 3 , 1 3 8 . 4 7 3 9 . 7 4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1 4 9 , 9 6 3 , 8 3 6 . 3 7 0 . 1 3
2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8 , 5 1 8 , 3 2 5 , 7 6 1 . 1 9 7 . 1 6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4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1 , 9 3 6 , 5 3 9 , 9 6 7 . 4 8 1 . 6 3
3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6 1 , 0 9 5 , 8 5 0 , 9 1 1 . 8 1 5 1 . 3 4
4 其 他 资 产 1 , 9 5 3 , 6 5 5 , 1 5 1 . 8 0 1 . 6 4
5 合 计 1 1 9 , 0 0 6 , 8 7 8 , 7 9 9 . 6 4 1 0 0 . 0 0
2 、报告期 债券回购融 资情况
序 号 项 目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1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4 . 0 6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资 -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2 报 告 期 末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5 , 6 0 5 , 0 9 5 , 1 6 0 . 1 5 4 . 9 5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资 - -
注 :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交 易 日 融 资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
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2 0 % 的说明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内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未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3 、基金投资组 合 平均剩余期 限
( 1 )投资组 合平均剩余 期限基本 情 况
项 目 天 数
报 告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9 6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高 值 9 6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低 值 6 5
报告期 内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 限 超过 1 8 0 天情况 说明
本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未 超 过 1 2 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未 超 过 2 4 0 天 。
(2 )报告期 末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 期 限分布比例
序 号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各 期 限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各 期 限 负 债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1 3 0 天 以 内 1 9 . 4 3 4 . 9 5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2 3 0 天 ( 含 ) - 6 0 天 1 5 . 9 8 -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5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0 . 6 9 -
3 6 0 天 ( 含 ) - 9 0 天 2 8 . 8 4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4 9 0 天 ( 含 ) - 1 8 0 天 2 5 . 8 9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5 1 8 0 天 ( 含 ) - 3 9 7 天 ( 含 ) 1 3 . 8 4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合 计 1 0 3 . 9 8 4 . 9 5
4 、报告 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摊 余 成 本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2 , 3 3 6 , 7 2 4 , 3 3 1 . 3 5 2 . 0 6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6 , 1 7 7 , 4 0 5 , 2 7 1 . 7 8 5 . 4 5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6 , 1 7 7 , 4 0 5 , 2 7 1 . 7 8 5 . 4 5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8 , 0 6 7 , 5 1 4 , 8 2 9 . 8 1 7 . 1 2
6 中 期 票 据 - -
7 同 业 存 单 3 0 , 7 0 7 , 4 3 8 , 7 0 5 . 5 3 2 7 . 0 9
8 其 他 - -
9 合 计 4 7 , 2 8 9 , 0 8 3 , 1 3 8 . 4 7 4 1 . 7 2
1 0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7 8 7 , 6 6 9 , 0 8 6 . 1 8 0 . 6 9
5 、报告期 末按摊余成 本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债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债 券 数 量 ( 张 ) 摊 余 成 本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1 1 6 1 0 1 7 0 1 6 兴 业
C D 1 7 0
2 0 , 0 0 0 , 0 0 0 2 , 0 0 0 , 0 0 0 , 0 0 0 . 0 0 1 . 7 6
2 1 1 1 6 0 9 0 8 0 1 6 浦 发
C D 0 8 0
1 5 , 0 0 0 , 0 0 0 1 , 4 9 3 , 8 7 6 , 2 4 2 . 0 6 1 . 3 2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6
3 1 6 0 3 0 4 1 6 进 出 0 4 1 4 , 5 0 0 , 0 0 0 1 , 4 4 7 , 3 3 4 , 8 4 4 . 6 1 1 . 2 8
4 0 2 0 1 1 7 1 6 贴 债 1 9 1 4 , 5 0 0 , 0 0 0 1 , 4 4 7 , 2 3 4 , 0 8 3 . 7 1 1 . 2 8
5 1 1 1 5 0 7 1 1 4 1 5 招 行
C D 1 1 4
1 4 , 5 0 0 , 0 0 0 1 , 4 4 6 , 4 9 6 , 3 2 5 . 2 6 1 . 2 8
6 1 6 0 2 0 1 1 6 国 开 0 1 1 2 , 0 0 0 , 0 0 0 1 , 1 9 8 , 8 3 1 , 5 5 4 . 6 4 1 . 0 6
7 1 1 1 6 1 1 0 9 3 1 6 平 安
C D 0 9 3
1 2 , 0 0 0 , 0 0 0 1 , 1 9 2 , 8 8 8 , 0 4 0 . 8 9 1 . 0 5
8 1 1 1 6 9 0 0 6 0 1 6 重 庆 银
行 C D 0 0 2
1 1 , 0 0 0 , 0 0 0 1 , 0 8 1 , 9 7 6 , 5 3 4 . 5 1 0 . 9 5
9 0 1 1 6 9 9 5 6 8 1 6 中 国 中
信 S C P 0 0 1
1 0 , 0 0 0 , 0 0 0 9 9 9 , 3 4 5 , 2 8 7 . 8 1 0 . 8 8
1 0 1 1 1 6 9 1 1 0 8 1 6 长 沙 银
行 C D 0 2 2
1 0 , 0 0 0 , 0 0 0 9 9 4 , 8 7 3 , 8 5 9 . 4 6 0 . 8 8
6 、“ 影子定 价 ” 与“ 摊余成 本法 ” 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 值的偏离
项 目 偏 离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在 0 . 2 5 ( 含 ) - 0 . 5 % 间 的
次 数
-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最 高 值 0 . 0 5 8 9 %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最 低 值 0 . 0 0 6 7 %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工 作 日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0 . 0 2 2 5 %
7 、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
资明细
单 位 : 元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份 ) 期 末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6 8 9 0 9 7 1 6 招 金
1 A 1 ( 总 价 )
9 0 0 , 0 0 0 9 0 , 0 9 0 , 0 0 0 . 0 0 0 . 0 8
2 1 6 8 9 0 9 8 1 6 招 金
1 A 2 ( 总 价 )
6 0 0 , 0 0 0 6 0 , 0 1 8 , 0 0 0 . 0 0 0 . 0 5
8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 1 ) 本 基 金 计 价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商 定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期 限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通
过 每 日 分 红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维 持 在 1 . 0 0 0 0 元 。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7
( 2 ) 本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存 在 持 有 剩 余 期 限 小 于 3 9 7 天 但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摊 余 成 本 超 过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的 情 况 。
( 3 ) 本 基 金 该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均 无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和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
( 4 )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1 , 5 0 0 , 2 6 4 , 5 8 3 . 3 5
3 应 收 利 息 4 5 3 , 3 9 0 , 5 6 8 . 4 5
4 应 收 申 购 款 -
5 其 他 应 收 款 -
6 待 摊 费 用 -
7 其 他 -
8 合 计 1 , 9 5 3 , 6 5 5 , 1 5 1 . 8 0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8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2 0 1 4 年 1 2 月
3 1 日
1 . 1 8 0 9 % 0 . 0 0 0 8 % 0 . 3 9 2 1 % 0 . 0 0 0 0 % 0 . 7 8 8 8 % 0 . 0 0 0 8 %
2 0 1 5 年 1 月 1
日 -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3 . 7 7 3 2 % 0 . 0 0 2 1 % 1 . 3 5 0 0 % 0 . 0 0 0 0 % 2 . 4 2 3 2 % 0 . 0 0 2 1 %
2 0 1 6 年 1 月 1
日 - 2 0 1 6 年 6
月 3 0 日
1 . 3 6 0 6 % 0 . 0 0 0 8 % 0 . 6 7 3 2 % 0 . 0 0 0 0 % 0 . 6 8 7 4 % 0 . 0 0 0 8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2 0 1 6 年 6 月
3 0 日
6 . 4 2 7 3 % 0 . 0 0 2 2 % 2 . 4 1 5 2 % 0 . 0 0 0 0 % 4 . 0 1 2 1 % 0 . 0 0 2 2 %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9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与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0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 避免采用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 与按市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 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 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
0. 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 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 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 固有 资金 弥补潜 在资 产损 失,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 5% 以内 。当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连 续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 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用 公允 价值 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 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格 估
值。
4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1
5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 值 程 序
1、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 益是按照相关 法规计算的每 万份基金份额 的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 日结转份 额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 是以最 近 7 日 ( 含节 假日 ) 收益 所折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精 确到 0. 001% ,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2 、基金 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小数点后 4 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
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 或销售机构 、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2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 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
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
负责赔偿。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 值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 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3
( 1 )查明 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明 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法对 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要 修改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 估值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0. 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告。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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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于 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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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 二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每日分配、 按日支付”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 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 每日进行收益 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收益支 付方式只采 用红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 若投
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 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当日
净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四 )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6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
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五 )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相 关 部 分 。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7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的 费 率 、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0 %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 E × 0. 30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 理 人。 若遇 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05 %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8
H = E × 0. 05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 年销售 服务费 率为 0. 15% ,对 于由 B 类降 级为 A 类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年 销售 服 务费 率应 自 其降 级后 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适用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费 率 。 本 基 金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 01% , 对 于 由 A
类 升级 为 B 类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年销 售 服务 费 率应 自 其升 级 后的 下 一个 工 作
日 起享 受 B 类 基金 份 额的 费 率。 两 类基 金 份额 销 售服 务 费的 计 算方 法 相同 , 具
体如下:
H =E ×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
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9
4 、其他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
目。
( 四 ) 基 金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0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 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1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2
(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
下: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 0 0 0 0
七日年化收益率( % )={
7
365
7
1
) ]
10000
1 ( [
?
?
?
i
i
R
- 1 } × 100% ;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3
其中, R 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 包括计算当日 )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 收益 采用 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 , 7 日 年
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3 )基金管 理人将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或自然 日)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 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 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4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 1 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 )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 ) 、当 “影子定 价 ”确定 的 基金资产净值 与 “摊余成 本法 ” 计算的 基金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5
资 产净 值 的 负偏 离 度 绝对 值 达 到 0. 25% 或 正负 偏 离 度绝 对 值 达到 0. 5% 的 情形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 5% 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澄清公告
在 《 基金合同 》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管 理 机 构 备
案,并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构 ,应 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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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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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风 险 揭 示
( 一 ) 系 统 性 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短期金融工具,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 经
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
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 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 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
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 同时也影响
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 、购买 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债券 收益率曲线 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再投 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 二 )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 对本基金产品而言, 主要是指信用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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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或存款银行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 三 ) 流 动 性 风 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而波动, 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位调整可能使资产难以
按照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 或者投资组合
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成基
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 四 )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主要包括以
下几种:
1、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 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而产生的风险。
2、交易风 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营风 险
由于运营系统、 网络系统、 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而造成
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 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9
( 五 ) 特 有 风 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
本 基 金 份 额 可 转换 为 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份 额 或直 接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并 进 入 基金 财
产的清算程序。
( 六 ) 其 他 风 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如战争、 自然灾害等有
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0
十 九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 止,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1
( 4 )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2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3
二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4
二 十 二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 “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 ” 的经营宗旨, 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
系。 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 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积极
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 81- 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 ) 、010- 66228000
1 、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 务中心提供每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时的 自动语音服务 ,内容包括: 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 上午 9 : 00 ~ 17 : 00 的人工电话咨询服
务。
3 、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心,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信件等方式订制对
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下,
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 子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交 易 对 账 的一 种 电 子 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 明细、分红信 息等。我公司 在每月度结束 后 10 个工作日 内向每位预留
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 、短信对账单
短 信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一 种 电 子 化
的账单形式。 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 内向每位预留 了有效手机号 码并成功定制 短
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5
3 、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 纸
质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 等。我公司在 每季度或年度 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 内向预留了准 确邮寄
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 w w . c c b f u nd. c n )
1 、信息 查询:客户可 通过网站查询 基金净值、产 品信息、建信 资讯、公司
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户 查询:投资者 可通过网上 “ 账户查 询 ” 服务查 询账户信息, 查询内
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 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 同时投资者还可通过
“账户查询修改” 、 “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 、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 问题:汇集了 客户经常咨询 的一些热点问 题,帮助客户 更好的了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 留言:通过网 上客户留言服 务,可将投资 者的疑问、建 议及联系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 者准确完整的 预留了手机号 码(小灵通用 户除外 ) ,可获 得免费手机
短信服务, 包括产品信息、 基金分红提示、 公司最新公告等 。 未预留手机号码的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 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 包括
产品信息、 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
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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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 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及基
金信息查询等服务。 投资者可在微信、 易信中搜索 “建信基金” 或者 “c c bf u nd ”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 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 产品信息、 分红信息、 理
财资讯等内容。 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 将微信、 易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
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安全, 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户
信息, 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 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转人工
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 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客服中心人工坐席、 书
信、 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
给予回复。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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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
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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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1 、中国证监会注册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3 、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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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 《 基 金 合 同 》 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根 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对基 金销售机构的 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0
理;
(9)担任 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 份额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 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1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 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 息披 露
及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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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公司法定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 1986) 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
行银发[ 1987 ] 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1998] 25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 基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 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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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根据 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 《托管协 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及托管
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 、 《托管协 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 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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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 2 )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处 接 收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议》 的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 人
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5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 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款项 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 持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承 担基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议 事及表决的 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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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1 ) 单 独 或合 计 持 有 本 基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增 加、减
少、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3)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基 金份额登记机 构、代销
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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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如果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数 量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不 到 200 人 ,或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在基金管理人 履行监管报告 和信息披露
程序后, 本基金份额可转换为建信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或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
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7)当影 子定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 5%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所有 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并终止。
(8)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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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有权 自 行召 集 , 并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 委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括 但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 议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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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 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 2 )经核 对,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 2 (含 1/ 2 )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述 规 定 比 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 1/ 3 以上( 含 1/ 3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
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 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 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 公布会议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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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 2 (含 1/ 2 )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述 规 定 比 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 1/ 3 以上( 含 1/ 3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
参加,方可召开。
( 4 ) 上述第 (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 同 》 、更换 基 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1/ 2 以上 (含 1/ 2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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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 的 1/ 2 以上 (含 1/ 2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 提 前 终止《基 金合同 》 、与其他 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 1 )如大 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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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监票 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 3 )如果 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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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 金收益分配 原则、执行 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 每日 分配、 按日支 付 ”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 ,以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4)本基 金根据每日收 益情况,将当 日收益全部分 配,若当日已 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 每日进行收益 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收益支 付方式只采用 红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 若投
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 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当日
净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 申购的基金份 额自下一个工 作日起,享有 基金的收益分 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
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 金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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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0 %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 E × 0. 30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 理 人。 若遇 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05 %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 E × 0. 05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5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 年销售 服务费 率为 0. 15% ,对 于由 B 类降 级为 A 类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年 销售 服 务费 率应 自 其降 级后 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适用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费 率 。 本 基 金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 01% , 对 于 由 A
类 升级 为 B 类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年销 售 服务 费 率应 自 其升 级 后的 下 一个 工 作
日 起享 受 B 类 基金 份 额的 费 率。 两 类基 金 份额 销 售服 务 费的 计 算方 法 相同 , 具
体如下:
H = E ×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
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6
五、基 金财产的投 资范围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4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1 )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 3 )信用等级在 A A +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 期存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 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 机构发行的债 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 具及其作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7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4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 20% 。
(5)本基 金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的 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 金投资于有固 定期限的银行 存款(不包括 本基金投资于 有存款期
限 , 但 根 据 协 议可 以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的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30% ; 投 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7 )现金 、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 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 8 )现金 、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五个交易 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 9 )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 上的 逆 回购 、银 行 定期 存款 等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2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模 的
1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 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A A 级或相当于 A A A 级的信用 级别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1 1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 12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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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以最新的规定为准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债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 1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 资 产 ×剩余 期限 - Σ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负 债
× 剩 余期 限 + 债 券正 回 购 × 剩 余期 限 ) / ( 投资 于 金融 工具 产 生的 资 产 - 投 资于 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 2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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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Σ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 资 产 ×剩余 存续 期限 - Σ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
负债×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
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
数计算;
2)回购 (包括正回购 和逆回购)的 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 定期存款、同 业存单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计算 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
银 行 存 款 , 剩 余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数 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 银行票据的剩 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中央银 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 中债券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是指计 算日至债券到 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A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
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B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 合同》 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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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 止,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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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违约 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
接损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二) 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 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市场交 易规则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 管理人由于按 照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原 则进行的投资 所造成的
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2
利益的前 提下 , 《基金合 同》能够继续 履行的应当继 续履行。非违 约方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
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 由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
造成的影响。
八、争议 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 而产生的或与 《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 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 《 基金合同 》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 《 基金合同 》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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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 《 托 管 协 议 》 内 容 摘 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 立机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 (1986)字第81 号文和 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1998] 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 债券 ;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 742. 62 亿元人民币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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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的 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 的投资行 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
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 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1、现金;
2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4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
对基金 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 督 。
1 、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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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 不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 不
得超过 240 天。
( 2 ) 本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3 ) 本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机 构 发行 的债 券 、非 金融 企 业债 务融 资 工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
交易日 累计赎回 30%以上情 形外,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余 额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不得超过 20%。
( 5 ) 本基 金在 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 场的 债 券回 购最 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6 ) 本基 金投 资 于有 固定 期 限的 银行 存 款( 不包 括 本基 金投 资 于有 存
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投资 于具有基金托 管人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 同业
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投资 于不具有基金 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 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 行 票据 、政 策 性金 融债 券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8 ) 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 行 票据 、政 策 性金 融债 券 以及 五个 交 易日 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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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
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 不低于国内
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以最新的规定为准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债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3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基 金财产不 得用于下列投 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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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 场 进行监督 。
(1)基金 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基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电 话或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 监 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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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 相关规定,就 本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 托管人应加强 对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监督 与核查,严格 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6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其他方面 进行监督。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认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 基
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 , 并有权在 发现后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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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的 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
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基 金 资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擅 自挪 用 基 金 资
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纠 正
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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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 金财产的保 管
(一) 基金财产保 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 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资产。
(二) 基金合同生 效时募集资 产 的验证
基金募 集期满 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
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 基金的银行 存款账户的 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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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 基金 银 行存 款账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存款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通 过 申请 开 通本 基 金银 行 账户 的企 业 网上 银 行业 务
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 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 金银 行 存款 账户 的 管理 应 符合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票 据法 》 、《 人
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
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 基金证券交 收账户、资 金 交收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证 券 交 收 账 户 、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进 行 证 券的 超 卖 或 超
买。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 债券托管账 户的开立和 管 理
(1) 募集资金经验资后, 由基金托管人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同时负
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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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账户。
(2)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共 同代 表 基金 签 订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债
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 其他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金 从 事 其 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实 物 证券、银 行存款定期存 单等有价凭 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 合 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别 由 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时 应 尽 可 能 保 证 持 有 二 份以 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 核 算
(一) 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的 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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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 基金资产估 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本 基金 估值 采 用 “ 摊 余成 本法 ” , 即计 价对 象 以买 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
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
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 了避 免采 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与按 市场 利 率和
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
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
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 内 。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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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
调 整 , 或 者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财 产 清 算 等 措
施。
(3)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 相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监 管部 门有 强 制规 定 的, 从其 规 定。 如有 新 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差错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
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成 估 值 错 误
的, 按本协议约定进行赔偿; 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 或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导致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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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 协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更 正 , 因更 正 估 值错 误 发 生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 且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人 有 足 够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承 担 相 应
赔 偿责 任 。 估值 错 误 责任 方 应 对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当 事 人 进行 确 认 ,确 保 估 值
错 误已 得 到 更正 。 当 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已 由 基金 托 管 人复 核 确 认
后 公告 的 , 由此 造 成 的投 资 者 或基 金 的 损失 , 应 根据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对 投 资 者
或 基金 支 付 赔偿 金 , 就实 际 向 投资 者 或 基金 支 付 的赔 偿 金 额, 由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 按照 管 理 费率 和 托 管费 率 的 比例 各 自 承担 相 应 的责 任 。 由于 一 方 当
事 人提 供 的 信息 错 误 ,另 一 方 当事 人 在 采取 了 必 要合 理 的 措施 后 仍 不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进 而 导致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算 错 误 造成 投 资 者或 基 金 的损 失 , 以及 由 此 造
成 以后 交 易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顺 延 错 误而 引 起 的投 资 者 或基 金 的 损失 , 由 提
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 值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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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 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明 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法对 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要 修改基金 份额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 ,
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 估值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 偏差 达 到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25%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3) 项条款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 暂停估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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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会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 基金账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七) 会计数据和 财务指标的 核 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八) 基金定期报 告的编制和 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 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 了后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 告 一次,于截止 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 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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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
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负责
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要 求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 ) 基金管 理人于《基金 合同》生效日 及《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 ) 基金管 理人于每年最 后一个交易日 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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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
七、托管 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 基金托管协 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 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被依法 取消基金托管 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被依法 取消基金管理 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 《基金法》、 《销售办法》 、《运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三)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组 成 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 、 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职 责: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组 负 责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
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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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 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 清 算 后如 有 余 额 , 按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八、争 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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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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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签章页。
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2 016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