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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策略(519710)

交银策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2016 年 第 1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六 年 六 月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每 6 个 月 更 新 一 次 , 并 于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后 的 4 5 日
内 公 告 , 更 新 内 容 截 至 每 6 个 月 的 最 后 1 日 。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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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要 提 示 】
交银 施罗 德策略 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为根 据《 交 银施 罗德荣 安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由 交银施
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而来。
交银 施罗 德荣安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经 2012 年 4 月 26 日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证监许可 【2012】 565 号文核准募集 , 自
2012 年 5 月 14 日至 2012 年 6 月 15 日进行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经中 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交 银施罗 德荣安 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6 月 20 日生效。
交 银 施罗 德 荣 安 保 本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第 一 个保 本 周 期 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到 期。 按 照《 交银施 罗德荣 安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的约 定,该
基金 保本 周 期到 期后转 型为非 保本 的混合 型基金 ,名称 相应 变更为 “交银 施罗德
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管理 人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 整。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本
基金 的基 金 合同 编写, 本基金 的基 金合同 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 。但中 国证监 会对交
银施 罗德 荣 安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核 准以及 其转 型为本 基金的 备案,
并不 表明 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 投 资本 基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证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最低收 益;因 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 金投 资于证 券市 场,基 金净值 会因 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波 动。投
资人 在投 资 本基 金前, 需全面 认识 本基金 产品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 风险 承受能 力,理 性判 断市场 ,对投 资本基 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 出独 立决策 。投资 人根 据所持 有份额 享受基 金的 收益, 但同时 也需承
担相 应的 投 资风 险。投 资本基 金可 能遇到 的风险 包括: 因受 到经济 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 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引 起的市 场风 险;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由于基 金投资 者连 续大量 赎回基 金产生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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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流 动性 风 险; 交易对 手违约 风险 ;本基 金投资 策略所 特有 的风险 等等。 本基金
是一 只混 合 型基 金,其 预期收 益和 风险高 于货币 市场基 金、 债券型 基金, 而低于
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投资 有风 险,投 资人 在投资 本基金 前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 代 表未 来表现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绩 并不构 成对本 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20 日,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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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二、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
八、基金的转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
九、基金的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十、基金的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
十七、风险揭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1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3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9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0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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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绪 言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
理办 法》 和 其他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以及 《交银 施罗德 策略 回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的 资 料申 请募集 的。本 基金 管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他 人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编 写,并 经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基 金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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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指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届 全 国 人 民 代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及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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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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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运用来
自 境 外 的 人 民 币 资 金 进 行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以下或称 “基金投资者” 、
“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 即直销机构) 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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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 清算和
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交 易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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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 + 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段
《业务规则》 指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 务规 则 》 , 是规 范 基 金管 理 人所 管 理 的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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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 由销售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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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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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 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何万金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 施罗 德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以 下简 称 “ 公司 ”)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 [ 2005] 12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 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使 用 全 称 或 其 简 称
“ 交通银行 ” )
65%
施罗德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 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 主要成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利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 。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历任交通
银行郑州分行财务会计处处长、郑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雷贤达先生, 副董事长, 学士 学位 , 加拿大证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士。
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 ( 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
审委员会委员。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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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红女士,董事,总经理,博士学位,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
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
陶文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历任交通
银行徐州分行副行长、行长,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海南分行行长。
孙培基先生,董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历任交通
银行财会部副处长,交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高
级经理,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孟方德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总裁 。历
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 、投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施罗德投资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施罗德投资管理(卢森堡)
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 ( 日本 ) 有限公司总经理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香港
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 、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历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 位 。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 , 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 、副教授,美
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 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 。历任交通
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 、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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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关淑仪女士,监事,双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
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公 司 资 讯科 技 部主 管 、中 国 事 务联 席 董事 、 交 银施 罗 德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丽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运营部总
经理,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基金会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张玲菡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
总经理。 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
渠道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 , 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历任 湖南 大学 ( 原湖 南 财 经学 院 ) 金融 学院 讲师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 、经济
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处长、
高级经理、 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 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 、
副市长(挂职)。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 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 ;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 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奋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部经
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 , 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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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少成先生, 基金经理。 复旦大学物理化学硕士, 12 年证券行业经验。 历任上
海融昌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员,中原证券投资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助理,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 基金经理、 投资部副总经理。 2010 年 9 月
至 2012 年 10 月担任东吴新创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1 年 2 月至 2012
年 11 月担任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5 月至 2012 年
11 月 担 任 东 吴 价 值成 长 双 动力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2012 年 加 入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权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 2013 年 3 月
21 日至 2015 年 8 月 14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交银施
罗 德 先进 制 造 股 票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基 金 经理 , 2013 年 5 月 29 日 至 2015 年 8 月 14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3 年 7 月 2 日起 担任交 银施 罗德成 长 30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原交
银施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至今, 2015 年 3 月 24 日起担任交
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至今 , 2015 年 11 月 7 日起 担任交 银施 罗德策 略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和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韩威俊先生, 基金经理。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 10 年证券行业经验。 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9 月担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助理分析师, 2008 年 9 月至 2009 年
4 月担任北京鼎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助理,2009 年 4 月至 2010 年 10 月担任申
银万国证券研究所行业分析师, 2010 年 10 月至 2013 年 5 月担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分析师。 2013 年加入交银 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曾任行业分析师 , 2016
年 1 月 20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项廷 锋先 生, 2012 年 6 月 20 日至 2015 年 10 月 6 日任 本基 金及 本基金 转型 前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注:李娜女士于 2015 年 10 月 7 日至 2015 年 11 月 6 日期间代为履行本基金基
金经理职责。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阮红(总经理)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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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张鸿羽(研究部总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20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1 、 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 经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确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分 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 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 基 金管 理 人 承诺 不 从 事违 反 《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法 》 的 行为 ,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 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 、 基 金管 理 人 承诺 不 从 事违 反 《 基金 法 》 的行 为 , 并承 诺 建 立健 全 内 部风 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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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管 理 人 承诺 严 格 遵守 基 金 合同 , 并 承诺 建 立 健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采 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 基 金管 理 人 承诺 加 强 人员 管 理 ,强 化 职 业操 守 , 督促 和 约 束员 工 遵 守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 本着 谨 慎 的原 则 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 泄露 在 任 职期 间 知 悉的 有 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 公 开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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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设计及实施公司合规审计计划,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况
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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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务部
法务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评判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
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 , 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 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 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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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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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 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和长 期贷 款;办 理国内 外结 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
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 ;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
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
业 务 ;保 险 兼 业代 理 业 务 (有 效 期 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 依 法 须经 批 准 的 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 (601998.SH、 0998. HK) 成立于 1987 年, 原名中信实业银行, 是中国
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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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
速 发 展 ,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在 中 国 金 融 市 场 改 革 的 大 潮 中 逐 渐 成 长 壮 大 , 于 2005 年 8
月, 正式 更 名 “中信 银行 ” 。2006 年 12 月, 以中国 中信 集团和 中信国 际金 融控股
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
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 。 2007 年 4
月 27 日, 中信银 行在 上海交 易所和 香港 联合交 易所成 功同 步上市 。 2009 年, 中信
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简称:中信国金)70.32%股权。经过近
三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
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李 庆 萍, 行 长 , 高 级经 济 师 。 1984 年 8 月 至 2007 年 1 月 , 任中 国 农 业 银 行总
行国际业务部干部 、 副处长 、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2007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 任中 国农业 银行广 西分 行党委 书记 、行长 。 2009 年 1 月至 2009 年 5 月, 任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零 售 业 务 总 监 兼 个 人 业 务 部 、 个 人 信 贷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2009 年 5 月 至
2013 年 9 月 , 任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总 行 零 售 业 务 总 监 兼 个 人 金 融 部 总 经 理 。 2013 年 9
月至 2014 年 7 月, 任中 国中信 股份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2014 年 7 月, 任中 国中信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银行行长。
杨毓 先生 , 中信 银行 副行长 ,分 管托 管业务 。 1962 年 12 月生 , 2011 年 4 月起
担任 中国 建设银 行江苏 省分 行行长 ,党 委书记 ; 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担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河北 省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 1982 年 8 月至 2006 年 7 月在 中国 建设银
行河南省分行工作,历任计划财务处科员 ,副处长,信阳地区中心支行副行长,党
组成员,计划处处长,中介处处长 ,郑州市铁路专业支行行长,党组书记,郑州分
行行长,党委书记,金水支行行长,党委书记,河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
刘泽云先生, 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 经济学博士。 1996
年 8 月进入本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 、 总行资
产保全部主管、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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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6 年一 季度 末,中 信银 行已托 管 75 只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及证 券
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信托产品、 企 业年金 、 股权基金、 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 托管
总规模达到 5.54 万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 强化内部管理 ,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
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
续、 稳健发 展; 加强稽核监察 ,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 及时有效地发现 、 分析、
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 部 控制组 织结 构。中 信银行 总行建 立了 风险管 理委员 会,负 责全行 的风
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 《基金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
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
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
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 , 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
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
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 安装了
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
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 开展多
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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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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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 22 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 投资 者可以 通过 本公司 网上直 销交 易平台 办理 开户、 本基 金的申 购、赎
回、 定期 定 额投 资、转 换等业 务, 具体交 易细则 请参阅 本公 司网站 。网上 直销交
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2. 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 w w . i c bc . c o m . c 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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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 w w . a b c hi na . c o 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 w w . c c b . c o 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 w w . b a n kc o m m . c o 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 w w . c m bc hi na . c o m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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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 1 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888
网址:w w w . b a n ko f s ha ngha i . c o 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 (010)85230024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 a nk. e c i t i c . c o m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 (010)57092615
传真: (010)5709261 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 w w . c m bc . c o m . c n
(9)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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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电话: (0571)85108195、85120696
传真: (0571)86475527
联系人:严峻、夏帆
客户服务电话: 96523
网址:w w w . h z b a nk. c o m . c n
(10)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 80585939
传真:0519- 89995170
联系人:蒋姣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h t t p: / / w w w . j nba nk. c om . c n
(1 1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769)22866282
联系人:林培珊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 122
网址:w w w . d r c b a nk. c o m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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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 w w . e b s c n. c o m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 (021)38676161
传真: (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 8888- 666
网址:w w w . g t j a . c o m
(1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 888- 108
网址:w w w . c s c 108. c o m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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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 w w . h t s e c . c o m
(1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 (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 w w . g f . c om . c n
(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8888
网址:w w w . c h i na s t oc k. c o m . c n
(1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1 1 1 ,95565
网址:w w w . n e w on e . c om . c n
(1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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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 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123
网址:w w w . x y z q. c o m . c n
(2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 w w . c s . e c i t i c . c o m
(2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 w w . s y w g. c om
(22)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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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1 1 8
网址:w w w . g uodu. c om
(2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 w w . h t s c . c om . c n
(24)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 号 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 620- 8888
网址:w w w . b oc i c hi na . c o m
(2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网址:w w w . z x w t . c om . c n
(26)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 1 1 号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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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 1 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 (0471)4979037
传真: (0471)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0762, (021)68405273
网址:w w w . c n ht . c om . c n
(2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 w w . g uos e n. c om . c n
(2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 (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 w w . n e s c . c n
(2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0791)86768681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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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66- 567
网址:w w w . a v i c s e c . c o m
(3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 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 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 800- 1001
网址:w w w . e s s e nc e . c om . c n
(3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 000- 562
网址:w w w . h y s e c . c o m
(3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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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 888- 999
网址:w w w . 9 5579. c om
(33)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 888- 128
网址:w w w . t e b o n . c o m . c n
(3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 w w . q l z q. c o m . c n
(3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 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 666- 2288
网址:w w w . j hz q. c o m . c n
(3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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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7802
传真: (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 1- 8
网址:w w w . p i nga n. c o m
(37)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w w w . x m z q. c n
(38)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0- 9898
网址:w w w . c n hbs t oc k. c o m
(3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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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65051 166
传真: (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w w w . c i c c . c om . c n
(40)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 (010)583281 12
传真: (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7- 8827
网址:w w w . u b s s e c ur i t i e s . c o m
(4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w w w . a j z q. c o m
(42)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0755)33680000,400- 6666- 888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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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 w w . c c 168. c om . c n
(4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126
传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 6600- 109
网址:w w w . g j z q. c o m . c n
(4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 (010)68546765
传真: (010)68546792
联系人:徐锦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 w w . f o un de r s c . c o m
(4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51- 5988
网址:w w w . b h z q. c o m
(4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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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 w w . c i nda s c . c o m
(4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0591)96326
网址:w w w . h f z q. c o m . c n
(48)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 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 600- 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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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4 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 (010)585681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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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客服电话:95377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联系电话: 0371- - 69099882
联系传真: 0371- - 65585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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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惠州 市江 北东江 三路 55 号广 播电 视新闻 中心 西面一 层大堂 和三 、四
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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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4 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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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 (028)86135991
传真: (028)86150400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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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 130 5
室、1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 (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 990- 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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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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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 (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 766-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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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3
传真: (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 788- 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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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20691832
传真: (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0- 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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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 1 1 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 (021)68596916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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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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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 (021)38600735
传真: (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1- 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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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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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 1818- 188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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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 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78- 5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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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 (010)58325395
传真: (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 850- 7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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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 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 (010)59601366- 7024
传真: (010)62020355
联系人: 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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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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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010- 88312877
传真:010- 88312099
联系人: 苏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 001- 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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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 1 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 1 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 20219931
传真:021- 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户服务电话:021- 20219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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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 52822063
传真:021- 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 466- 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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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 O H O 现代城 C 座 1809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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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 52855713
传真:010- 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 6099-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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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 (0571)8891 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 877- 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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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8
传真: (010)670009888- 6000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 001- 88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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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 (041 1 )88891212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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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41 1 )84396536
联系人:薛长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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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 海市 崇明县 长兴 镇路 潘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 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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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 1201- 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 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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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电话: (0755)83999907- 802
传真: (0755)83999926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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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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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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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7
联系人:陈云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网址:h t t ps : / / t t y . c hi na pnr . c om
(77)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 (010)56580666
传真: (010)56580660
联系人:张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 068- 1 1 76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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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 1 1 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 63333319
传真:021- 63332523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 w w . l i ng xi a nf u nd. c om
(7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 50583533
传真:021- 50583633
联系人: 徐鹏
客服电话:400- 005- 6355
网址:a . l e a df u nd. c o m . c n
(80)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 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 (025)68206846
传真: (021)22268089
联系人:何庭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 928- 2266/ 021- 22267995
网址:w w w . d t f unds . c o m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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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要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617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周莉
(三) 出具法 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 审计基 金财产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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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交银 施罗 德荣安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经中 国证 监会《 关于 核准交 银施罗
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2] 565 号) 核准募集,
基金 管理 人 为交 银施罗 德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托管 人为 中信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交银 施罗 德荣安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为契 约型 开放式 保本 混合型 基金。
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交银 施罗 德荣安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保本 周期 为三年 ,自 《交银 施罗德
荣安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至 三个 公历年 后对应 日止。
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2 年 5 月 14 日至 2012 年 6 月
15 日进行公开募集, 该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 00 元, 按初始面值
发售。 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1, 631, 624, 464. 77 份基金份额, 有
效认购户数为 13, 487 户。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经中 国证 监 会书 面确认 ,《交 银施 罗德荣 安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 6 月 20 日生效。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保本周期到期,
按照 《交 银 施罗 德荣安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该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转型 为非保 本的混 合型 基金, 名称相 应变更 为 “交银 施罗德 策略 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 施罗 德荣安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保 本周 期到期 选择 期为保 本周期
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第 3 个工作日),即 2015 年 6 月 23 日至 2015 年 6
月 26 日。 自 2015 年 6 月 27 日本基金正式转型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转 型后的 《交 银施罗 德策略 回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交 银施 罗德策 略回 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后,连
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5 2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方 案,如 转换 运作方 式、与 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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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 22 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热线:400- 700- 5000 (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 w w . f und001. c om ,w w w . b oc om s c hr ode r . c 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w w w . f und001. c o m ,w w w . b o c om s c hr ode r . c om 。
2 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 五、相关服务机构 ” 章节或拨
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
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赎回。l e }
(二) 申购和 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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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人在 开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在 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者赎 回。 投 资者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的
价格。
(三) 申购和 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除指定赎回外,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
则, 对该 持 有人 账户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份 额进行 处理 ,即注 册登记 确认日
期在 先的 基 金份 额先赎 回,注 册登 记确认 日期在 后的基 金份 额后赎 回,以 确定被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 持有期 限和所 适用 的赎回 费率。 对于由 本基 金转入 变更后 基金的
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和 赎回的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 为 单笔 10,000 元 ; 已在 直 销 中 心 有 认 购 或申 购 过 本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任一 基 金
(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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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
额 为单 笔 10 元 。本 基 金 直销 中 心 单笔 申 购最 低 金 额可 由 基 金管 理 人酌 情 调 整。 各
代 销网 点 接 受申 购 申 请的 最 低金 额 为 单笔 10 元 ,如 果 代 销机 构 业 务规 则 规定 的 最
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
份额高于 1 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 如赎回 、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 基 金管 理 人 可根 据 市 场情 况 , 在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 情况 下 , 调整 申 购 的金 额
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和 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业 务办 理时间 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 人在 申购本 基金 时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 必须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否 则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的 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 为
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否 则如因 申请未
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依 法对 上述申 购和 赎回申 请的确
认时 间进 行 调整 ,并必 须在调 整实 施日前 按照《 信息披 露办 法》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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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 机构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 到申 购、赎 回申请 。申 购、赎 回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认 结果为
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 采用 全额缴 款方 式,若 申购资 金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 在发生巨额赎回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1) 投 资人 T 日申 购基 金成功 后,正 常情 况下, 登记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 (包括该日) 起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 2) 投 资人 T 日赎 回基 金成功 后,正 常情 况下, 登记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基金的 申购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率如
下:
本基金目前提供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具体前端申购费率
如下:
申购费率(前端)
申购金 额(含申购 费) 前端申 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 5%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 2%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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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 8%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 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本基金可择机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
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后端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后端)
持有时 间 后端申 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 8%
1 年—3 年(含) 1. 2%
3 年—5 年(含) 0. 6%
5 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 金客 户指基 本养 老基金 与依法 成立 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 补充 养老基 金等, 具体 包括全 国社会 保障基 金、 可以投 资基金 的地方
社会 保障 基 金、 企业年 金单一 计划 以及集 合计划 。如将 来出 现经养 老基金 监管部
门认 可的 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本公 司将发 布临时 公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户 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 额(含申购 费) 前端特 定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60%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36%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16%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12%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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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具体规定以及活动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
资人留意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2、赎回费用
赎回 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1 年以内(含) 0. 5%
1 年—2 年(含) 0. 2%
2 年以上 0
3、网上直销的有关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站
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以下简称“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 )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业务。通过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申购费率
优惠,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进行基金转换,从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载的零申购费
率的基金转换入非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出与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补差费率将享受
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
公司网站。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 ,单笔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 ,单笔转换份额
不得低于 1 份,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
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规
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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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 金促 销计划 ,针对 投资 人定期 和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 间,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按 中国证 监会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对投 资人适
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额和 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准计 算,申 购份 额计算 结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回 金额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分 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 于适用 固定 金额申 购费用 的申 购,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总金额 -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 金可 择机开 通场 内申购 ,场内 申购 目前只 支持 前端收 费模 式。场 内申购
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申购资金返还投资者。
例一: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 户 ) 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非网上交易) ,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40 元, 如果 其选择 前端 收费方 式,申 购费 率 为
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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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额为 37,893.14 份。
如果 投资 人是 场内 申购, 则申 购份 额为 37,893 份, 其余 0.14 份对 应金 额返
回给投资者。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 二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4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40 元, 如果本基金开通后端收费模式且该投资者选择后端收费方式, 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 = 38,461.5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可 得到 38,461.54 份基 金份 额,但 其在 赎回 时需根 据其 持有时 间按 对应 的
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如果投资人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 ,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 某投资人赎回通过前端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0 = 10,109.20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2)如果本基金开通后端收费模式且投资人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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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四: 某投资人赎回通过后端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后端申
购费率是 1.8%, 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申购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1.8%=181.80 元
赎回费用=10,160×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投资者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 1.8%,申购时的
基金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27.4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误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
基金财产承担。
(八)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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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第 1、2 、3 、5、 6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或 拒绝基
金投 资者 的 申购 申请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 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 回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 下列 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发生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成 功确 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 额支 付;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依据计 算赎回 金额 。若出 现上述 第 3 项所 述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 理。 投资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内的基 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额 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决定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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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 付投 资 人的 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 总量 的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回 的,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 放日 继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 申请 将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无
优先 权并 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已 经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延期 赎回 并延期 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真 、刊登
公告 或者 通 知代 销机构 代为告 知等 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 ) 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 依照 《 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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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指 登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 户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死 亡,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 ;司 法 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生 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 机构 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合 条件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按 基金登 记机构
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三)基金 的转托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办 理已持 有基金 份额 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办理 转托 管的销 售机 构出现 技术 系统性 能限制
或出于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 四)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是 基金申 购业务 的一 种方式 ,投 资人可 通过 向相关 销售机
构提 交申 请 ,约 定每期 申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指 定的销 售机构 在投资
人指 定资 金 账户 内自动 扣款并 于每 期约定 的申购 日提交 基金 的申购 申请。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并不 构成对 基金日 常申 购、赎 回等业 务的影 响, 投资人 在办理 相关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 金 2015 年 6 月 25 日刊 登 公 告自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十 五)基金的 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的业务,由登记机构办理。
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家 有关机 关依法 要求 的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解 冻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他 情况 下的基 金份额 的冻结 与解 冻。基 金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 部分 所产生 的权益 按照 法律法 规、监 管规章 以及 国家有 权机关 的要求
来决定是否冻结。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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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 金份 额处于 冻结 状态时 ,登记 机构 或其他 相关 机构有 权拒 绝该部 分基金
份额的赎回、转换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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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的 转 换
(一) 基金转换
基金 转换 是指开 放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持有 某只 基金的 部分 或全部 份额转
换为 同一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另 一只 开放式 基金份 额。基 金转 换只能 在同一 销售机
构进 行。 转 换的 两只基 金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构代 理的同 一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在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二) 转换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 2015 年 7 月 28 日刊登公告自 2015 年 7 月 29 日起开放日常转换业务。
办理 基金 间转换 的时 间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 易市 场或交 易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其它 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将视情 况进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 人可 在基金 开放 日申请 办理基 金转 换业务 ,具 体办理 时间 与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 办 理时 间相同 。由于 各销 售机构 的系统 差异以 及业 务安排 等原因 ,开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 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三) 基金转换的 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投
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
查询转换的确认情况。
3、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T 日) 。 投资人转
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
效性确认,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 在 T +2 日后 (包
含该 日) 投 资人 可向销 售机构 查询 转换业 务的成 交情况 ,并 有权转 换或赎 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四) 基金转换的 数额限制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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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转换 以份额 为单 位进行 申请, 申请 转换份 额精 确到小 数点 后两位 ,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 遵循 “份额 转换 ”的原 则 , 单笔转 换份 额不得 低于 1 份。 基金 持有人 可
将其 全部 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转换 成其 它基金 ,单笔 转换申 请不 受转入 基金最 低申购
限额限制。
基于 投资 人在单 个交 易账户 最低保 留余 额的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投资人 在单个
交易 账户 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余额 少于 最低保 留余额 时,若 当日 该账户 同时有 份额减
少类 业务 ( 如赎 回、转 换出等 )被 确认,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将 投资人 在该账 户保留
的基 金份 额 一次 性全部 赎回。 因此 ,如果 某笔转 换申请 确认 后转出 基金的 单个交
易账 户的 基 金份 额余额 少于最 低保 留余额 时,则 转出基 金在 该账户 剩余的 基金份
额将 被全 部 赎回 。如果 某笔转 换申 请确认 后转入 基金的 单个 交易账 户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少于 最 低保 留余额 且该账 户当 日有份 额减少 类业务 被确 认,则 转入基 金在该
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五) 基金转换费 用
1、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费用 按照各 基金最 新的 更新招 募说 明书及 相关 公告规 定的赎
回费 率和 计 费方 式收取 ,赎回 费用 按一定 比例归 入基金 财产 (收取 标准遵 循各基
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 ,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或 前端申 购费 用低的 基金 向前端 申购 费用高 的基金
转换 ,收 取 前端 申购补 差费用 ;从 前端申 购费用 高的基 金向 前端申 购费用 低的基
金或 不收 取 申购 费用的 基金转 换, 不收取 前端申 购补差 费用 。申购 补差费 用原则
上按 照转 出 确认 金额对 应分档 的转 入基金 前端申 购费率 减去 转出基 金前端 申购费
率差 额进 行 补差 ,转出 与转入 基金 的申购 补差费 率按照 转出 确认金 额分档 ,并随
着转出确认金额递减。
4、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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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 好服 务投资 者, 本基金 管理人 已开 通基金 网上 直销业 务, 个人投 资者可
以通 过 “ 网上 直销交 易平 台 ”办理 基金转 换业 务,其 中部分 转换 业务可 享受转 换
费率 优惠 , 优惠 费率只 适用于 转出 与转入 基金申 购补差 费用 ,转出 基金的 赎回费
用无 优惠 。 可通 过网上 直销交 易平 台办理 的转换 业务范 围及 转换费 率优惠 的具体
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体 转换 业务规 则、 程序和 数额限 制, 以及转 换费 率水平 、基 金转换 份额的
计 算 公 式 和 举 例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f und001. c o m ,
w w w . b oc o m s c hr ode r . c om ) 列示的相关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 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5、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转换费用收费方
式和 费率 进 行调 整,并 应于调 整后 的收费 方式和 费率实 施前 依照《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基金转换份 额的计算公 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1+ 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注 :对 于适用 固定 金额申 购补差 费用 的,转 出与 转入基 金的 申购补 差费=
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 A )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
转入 基金 确认份 额的 计算精 确到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 000 份, 持有期半
年,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 010 元, 交银成长的基金份额净值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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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2. 2700 元。 若该 投资 者将 100, 000 份交 银趋 势前 端基金 份额 转换 为交银 成长 前
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 100, 000 ×1. 010 = 101, 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101, 000 ×0. 5% = 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 101, 000- 505= 100, 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100, 495 ×0/ (1+ 0 )= 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 495 - 0 )/ 2. 2700= 44, 270. 93 份
例二: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 000, 000 份, 持有期一年半, 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 0200 元, 交银趋势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 01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 000, 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
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 1, 000, 000 ×1. 0 200= 1, 020, 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1, 020, 000 ×0. 05% = 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 1, 020, 000- 510= 1, 019, 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1, 019, 490 ×0. 5% / (1+ 0. 5% )= 5, 072. 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 019, 49 0- 5, 072. 09 )/ 1. 010= 1, 004, 374. 17 份
例三:某 投资者持有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 额 100, 000 份,转换 申请当日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 2500 元, 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 2700 元。 若该
投 资者 将 100, 000 份 交银 增利 C 类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交 银精 选前 端 基金 份额 (非 网
上交易) ,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 100, 000 ×1. 250 0= 125, 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0 元
转入确认金额= 125, 000- 0= 125, 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125, 000 ×1. 5% / (1+ 1. 5% )= 1, 847. 2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5, 000 - 1, 847. 29 )/ 2. 2700= 54, 252. 30 份
例四: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 000 份, 该 100, 000 份基金份
额 未结 转的 待支 付收 益为 61. 52 元 ,转 换申 请当 日交 银增 利 A /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 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 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 000 份交银
货币 A 级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交银 增利 A 类基 金份 额( 非网 上交 易 ) ,则 转入 确认 的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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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 100, 000 ×1. 00= 100, 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0 元
转入确认金额= 100, 000- 0= 100, 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100, 000 ×0. 8% / (1+ 0. 8% )= 793. 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 000 - 793. 65+ 61. 52 )/ 1. 2700= 78, 163. 68 份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 A )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
转入 基金 确认份 额的 计算精 确到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 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 2500 元,交银稳健的基金份额
净值 为 2. 2700 元。 若该 投资 者将 100, 000 份交 银主 题后 端基金 份额 转换 为交银 稳
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 100, 000 ×1. 250 = 125, 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125, 000 ×0. 2% = 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 125, 000- 250= 124, 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124, 750 ×0= 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 750 - 0 )/ 2. 2700= 54, 955. 95 份
例六: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 000 份, 持有期一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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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 25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 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 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
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 100, 000 ×1. 250 = 125, 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125, 000 ×0. 2% = 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 125, 000- 250= 124, 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124, 750 ×1. 2% = 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 750 - 1497 )/ 1. 00= 123, 253. 00 份
例七: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 000 份, 持有期三
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0. 8500 元,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 0500 。 若该投资者将 100, 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转换
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则转入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 100, 000 ×0. 850 = 85, 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85, 000 ×0= 0 元
转入确认金额= 85, 000- 0= 85, 00 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85, 000 ×0. 2% = 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85, 000- 170 )/ 1. 0500= 80, 790. 48 份
例八: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 000 份, 该 100, 000 份基金份
额 未结 转的 待支 付收 益为 61. 52 元 ,转 换申 请当 日交 银增 利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 2700 元 , 交银 货币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 00 元。 若该 投资 者将 100, 000 份交 银货
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 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 100, 000 ×1. 00= 100, 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0 元
转入确认金额= 100, 000- 0= 100, 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100, 000 ×0= 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 000 - 0+ 61. 52 )/ 1. 2700= 78, 788. 60 份
(七) 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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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的同 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在 同一注 册登记 机构处 注册 登记的 基金。 投资人
办理 基金 转 换业 务时, 转出方 的基 金必须 处于可 赎回状 态, 转入方 的基金 必须处
于可申购状态。
2、 投资人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只能 转换 到 前端 收费模 式的其 他基 金,后 端收费 模式的 基金 只能转 换到后 端收费
模式的其他 基金。交银货币、 债券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与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不受
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 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 转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进 行 计 算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固 定 价
1. 00 元)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账户内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基金份额
时, 注册 登 记机 构将自 动结转 该转 出份额 对应的 待支付 收益 ,该收 益将一 并计入
转出金额并折算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 转换后, 转入基金份额的持 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 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 根据旗下保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
入的 基金 份 额, 以及在 基金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前( 不包括 该日 )赎回 或转换 出的基
金份 额不 适 用保 本条款 ,其赎 回或 转换价 格以赎 回或转 换申 请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八) 暂停基金转 换
基金 转换 视同为 转出 基金的 赎回和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因此 有关 转出基 金和转
入基 金关 于 暂停 或拒绝 申购、 暂停 赎回的 情形和 公告的 有关 规定一 般也适 用于暂
停基 金转 换 ,具 体暂停 或恢复 基金 转换的 相关业 务请详 见届 时本基 金管理 人发布
的相关公告。
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 请份额 (该 基金赎 回申 请总份 额加 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 总 份额 后扣除 申购申 请总 份额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总份 额后的 余额)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时, 即认为发 生了巨额 赎回。发 生巨额赎 回时,基
金转 出与 基 金赎 回具有 相同的 优先 级,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 金资产 组合情 况,决
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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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 转出 申 请得 到部分 确认的 情况 下,未 确认部 分的转 出申 请将自 动予以 撤销,
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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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1、投资目标
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分析研究,自上而下配置资产,并通过对类
属资产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易
的 债券 、 股 票( 包 括中 小 板、 创 业 板及 其 他经 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上 市 的股 票 ) 、 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 30%-8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70%,其中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
货币市场工具间的配置比例。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以实现大类资产的灵
活配置。具体而言,本基金首先利用经济周期理论,对宏观经济的经济周期进行预
测,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
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
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具体操作中,基金管理人采用经济周期理论下的资产配置模型,通过对宏观经
济运行指标、利率和货币政策等相关因素的分析,对中国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进行
判断和预测,并利用经济周期理论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战略配置策略。
根据经济周期理论,一个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可以分为减速 、 衰退 、 复苏和扩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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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四个阶段,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通货膨胀、利率水平和货币政策等对金融市
场有着重要影响的因素往往表现出不同的规律,从而影响到不同大类金融资产的定
价和市场表现。实证研究也表明,经济周期与金融市场的表现往往呈现出很强的相
关性,当宏观经济运行处于不同的阶段时,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各大类资产也体现
出不同的市场表现。经济周期理论下的资产配置模型依据经济周期和金融市场表现
所呈现的相关关系,通过预测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阶段,对各类资产在该阶段下可
能的市场表现进行判断,为资产配置的调整提供依据。
(2)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综合运用交银施罗德的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通过综
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具体而言,本基
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包括:
1)事件驱动策略
通过对影响市场、行业及公司的当前或未来价值的重大事件的预测、分析和判
断,把握各类型事件所产生的投资机会,深入挖掘预期将受益于事件发生及其后续
影响的上市公司股票, 并跟踪事件发展的持续影响,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的事件性因素包括:
①资产重组、资产注入及并购;
②股权转移及变动;
③重大合同公告或重大新产品推出;
④再融资;
⑤管理层变动;
⑥非流通股份解禁;
⑦上下游公司及其它相关行业的重大事件。
此外,本基金也会对包括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层收购、股东与管理层关系等其
它因素予以跟踪分析。
2)主题跟踪策略
本 基 金 还 将 针 对 经 济 周 期 和 产 业 结 构 发 展 趋 势 及 成 长 动 因 进 行 前 瞻 性 的 研 究
分析,深入挖掘经济结构变化和发展趋势产生和持续的内在驱动因素以及潜在的投
资主题,力争动态把握经济发展和企业盈利的关键性因素所带来的投资机会。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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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跟踪策略的关键步骤包括:
①主题挖掘: 从经济体制变革、 产业结构调整、 技术发展创新等多个角度出发,
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或企业商业运作模式变化的根本性趋势以及导致上述根本
性变化的关键性驱动因素,从而前瞻性地发掘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投资主题。
②主题配置:通过对投资主题的全面分析和评估,明确投资主题所对应的主题
行业或主题板块,从而确定受惠于相关主题的企业。
③主题投资:在主题配置的基础上,依据企业对投资主题的敏感程度 、 反应速
度以及获益水平等指标,精选个股 。 那些敏感程度高 、反应速度快、获益水平高的
企业将是本基金的投资重点。
④主题转换:通过紧密跟踪经济发展趋势及其内在驱动因素的变化,不断地挖
掘和研究新的投资主题,并对主题投资方向做出适时调整,从而准确把握新旧投资
主题的转换时机,充分分享不同投资主题兴起所带来的投资机遇。
3)逆向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的手段,通过全方位的分析,筛选相对价值被深度低估
并具有较高安全边际的股票,获取其价值回归所带来的收益。
①定量分析:本基金将重点考察股票的市盈率、市净率、市现率及收益指标,
选取具有低市盈率、低市净率、低市现率和高收益指标的个股,发掘其增值潜力。
②定性分析: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详尽考察选取个股的基本面情况,
确定基本面素质良好、价值回归期望较高的个股。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
债券等债券品种。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
的投资收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
动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
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
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
小、 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 构造债券组合。 在具体操作中, 基金运用久期控制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杠杆放大策略和换券等多种策略,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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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
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 流动
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4、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6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
较基准是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人可以方便地从
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同时该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 ,编
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
关度。沪深 300 指数是目前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 同时 , 根据本基
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分配权重,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加入了中证综合债券
指数并按照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
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三) 投资决策依 据和投资流 程
1、投资决策依据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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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 4 ) 投 资对 象 的 预期 收 益 和预 期 风 险的 匹 配 关系 , 本 基金 将 在 承担 适 度 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审视投资组合
风险状况等。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基 金 经 理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资 产 配 置 范 围 内 构 建 和 调 整
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
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管理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
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
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
管理程序如下:
( 1 ) 研 究部 宏 观 分析 师 、 策略 分 析 师、 行 业 分析 师 、 信用 分 析 师、 数 量 分析
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 2 ) 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每 月 召开 投 资 决策 会 议 ,对 资 产 配置 比 例 提出 指 导 性意
见,并讨论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 3 ) 基 金经 理 根 据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决议 , 依 据宏 观 分 析师 、 策 略分 析 师 的宏
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行业分析师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信用分析师的债券市
场研究和券种选择、数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
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 5 ) 交 易指 令 通 过风 控 系 统的 自 动 合规 核 查 后, 由 中 央交 易 室 执行 , 中 央交
易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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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基 金经 理 对 每日 交 易 执行 情 况 进行 回 顾 ,并 审 视 基金 投 资 组合 的 变 动情
况;
( 7 ) 风 险管 理 部 定期 完 成 有关 投 资 风险 监 控 报告 , 量 化投 资 部 定期 完 成 基金
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作
出调整。
(四) 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 2 ) 债 券、 货 币 市场 工 具 、权 证 、 资产 支 持 证券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证 券品 种占基 金资 产的 20%-70%,其 中基 金应保 留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部 基 金 持有 一 家 公司 发 行 的证 券 , 不超 过 该 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 买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上 一 交 易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5%;
( 8 ) 本 基金 投 资 于同 一 原 始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 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级报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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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自《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区间内为其投资转型期,投资转型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投资转型期结束日起次个工作日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向 其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出资 或 者 买卖 其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6 ) 买 卖与 其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控 股关 系 的 股东 或 者 与其 基 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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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行 使股东和债 权人权利的处 理原则及方 法
1 、 基 金管 理 人 按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代表 基 金 独立 行 使 股东 和 债 权人 权 利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 通过 关 联 交易 为 自 身、 雇 员 、授 权 代 理人 或 任 何存 在 利 害关 系 的 第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七) 基金投 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内 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 益投资 131, 939, 399. 01 76. 22
其 中:股票 131, 939, 399. 01 76. 22
2 固 定收益投资 18, 091, 200. 00 10. 45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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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债券 18, 091, 200. 00 10. 4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 金属投资 - -
4 金 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 金融资产
- -
6 银 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 585, 728. 39 12. 47
7 其他资产 1, 495, 092. 97 0. 86
8 合计 173, 111, 420. 37 100. 00
2、报 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8, 829, 008. 45 5. 32
B 采矿业 13, 1 1 6, 979. 00 7. 90
C 制造业 84, 147, 136. 08 50. 6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4, 196, 922. 48 2. 53
F 批发和零售业 2, 460, 834. 00 1. 4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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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信 息传 输 、 软件 和 信息 技 术 服
务业
6, 309, 180. 00 3. 8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4, 344, 795. 00 2. 62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 021, 144. 00 1. 8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 513, 400. 00 3. 32
S 综合 - -
合计 131, 939, 399. 01 79. 49
2.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投资的股票。
3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2582 好想你 510, 761 16, 180, 908. 48 9. 75
2 002152 广电运通 304, 600 7, 273, 848. 00 4. 38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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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00336 新文化 180, 000 5, 513, 400. 00 3. 32
4 002188 巴士在线 156, 200 5, 234, 262. 00 3. 15
5 002508 老板电器 104, 159 4, 790, 272. 41 2. 89
6 600257 大湖股份 403, 400 4, 639, 100. 00 2. 79
7 600547 山东黄金 169, 000 4, 443, 010. 00 2. 68
8 600489 中金黄金 413, 500 4, 432, 720. 00 2. 67
9 600661 新南洋 136, 500 4, 344, 795. 00 2. 62
10 600497 驰宏锌锗 379, 700 4, 241, 249. 00 2. 56
4、报 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 008, 000. 00 6. 0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 008, 000. 00 6. 03
4 企业债券 8, 083, 200. 00 4. 8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8, 091, 200. 00 10. 90
5、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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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 元 )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50211 15 国开 11 100, 000 10, 008, 000. 00 6. 03
2 122266 13 中信 03 80, 000 8, 083, 200. 00 4. 87
6、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 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 1 )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 报告 编制日 前一年 内本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主 体未 受到公 开谴
责和 处罚。
( 2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 股票。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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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其他资产构成
(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300336 新文化 5, 513, 400. 00 3. 32 重大事项
( 6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75, 067. 8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07, 632. 0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03, 365. 80
5 应收申购款 9, 027. 2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 495, 092. 97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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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7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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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
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 7. 45% 2. 15% - 7. 67% 1. 46% 0. 22% 0. 69%
2015 年度
(自基金转
型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10. 78% 2. 61% - 5. 98% 1. 64% - 4. 80% 0. 97%
注: 交银 施罗德 荣安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从 2015 年 6 月 27 日起 正式 转型为
交银 施罗 德 策略 回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本 表列 示的是 基金转 型后的
基金净值表现, 转型后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6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中
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 由 “6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变更为 “60%×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4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 下图同。 详情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发布的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变更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的公告》 。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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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 值增
长 率标
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6 月
26 日
17. 64% 0. 97% 1. 85% 0. 01% 15. 79% 0. 96%
2014 年度 17. 39% 0. 40% 4. 28% 0. 01% 13. 1 1 % 0. 39%
2013 年度 6. 78% 0. 28% 4. 31% 0. 01% 2. 47% 0. 27%
2012 年度 (自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 40% 0. 10% 2. 32% 0. 01% 0. 0 8% 0. 09%
注: 交银 施罗德 荣安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从 2015 年 6 月 27 日起 正式 转
型为 交银 施 罗德 策略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本 表列示 的是基 金转型
前的 基金 净 值表 现,转 型前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准 为三年 期银 行定期 存款税 后收益
率。
2、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1) 自 基金 转型以 来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 6 月 27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9 0
注 :本基 金由交 银施 罗德荣 安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转型 而来 。基金 转型日 为
2015 年 6 月 27 日, 基金转型日至报告期期末 , 本基金转型时间未满一年 。 本基金
的投 资转 型 期为 交银施 罗德荣 安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保 本周期 到期选 择期截
止日 次日 (即 2015 年 6 月 27 日) 起的 3 个月 。截 至投资 转型 期结束 ,本基 金各
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 2012 年 6 月 20 日- 2015 年 6 月 26 日)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9 1
注: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6
个月 。截 至 建仓 期结束 ,其各 项资 产配置 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 及招募 说明书 有关投
资比例的约定。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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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基金资产的 总值
基金 资产 总值是 指购 买的各 类证券 及票 据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金 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 账户
本基 金财 产以基 金名 义开立 银行存 款账 户,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证券交
易清 算资 金 的结 算备付 金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基 金证券
账户 ,以 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托 管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销 售机构 和登 记机构 自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财 产账户
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与处分
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 产 和收 益归入 基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按 基金合 同的约
定收 取管 理 费、 托管费 以及其 他基 金合同 约定的 费用。 基金 财产的 债权、 不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固有 财产 的债务 相抵销 ,不同 基金 财产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登记机 构和基 金销 售机构 以其自 有资产
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代销机 构因 依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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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日 为本 基金相 关的证 券交 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律 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 所上 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9 4
所上 市的 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按 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 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 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立 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因 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股 票、 权证、 债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投 资等资
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 金基 金 合同 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 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由 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错误的 处理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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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 性。当 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 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程 中, 如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构 、或代
销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失 当事人 ( “ 受损 方 ”)的 直接损 失按 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 估值 错误的 主要 类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 指令差错等 ;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估值错误,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 技术水 平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能克 服, 则属不 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 不可 抗力原 因造 成投资 人的交 易资 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其 他估值
错误 ,因 不 可抗 力原因 出现估 值错 误的当 事人不 对其他 当事 人承担 赔偿责 任,但
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更 正,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用 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于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的 估值错 误,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的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
任。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错 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 受损 方 ”), 则估值 错误 责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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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方 应赔 偿 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已 经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如 果因基 金托管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之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损 失,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估 值错误 方追偿 ;追 偿过程 中产生 的有关 费用 ,应列 入基金 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或 依据法 院判 决、仲 裁裁决 对受损
方承 担了 赔 偿责 任,则 基金管 理人 有权向 出现过 错的当 事人 进行追 索,并 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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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
有通 行做 法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本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六) 暂停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 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依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对 基金净 值予以
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 家会 计 政策 变更、 市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的 ,由 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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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收 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入 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利 润指 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利 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 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10 次, 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分为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 将现 金 红利 按除权 日的单 位净 值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5、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 案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中 应载明 收益分 配基 准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的 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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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划 款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进 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收益分 配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 收益 分配时 所发 生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担 。当投
资人 的现 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以支 付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金登
记机 构可 将 投资 人的现 金红利 按除 权后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七) 收益分配方 式的修改
投资 人可 至销售 机构 办理收 益分配 方式 的修改 ,投 资人对 本基 金不同 的交易
账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 人同 一日多 次申 报分红 方式变 更的 ,按照 《业 务规则 》执 行,最 终确认
的分红方式以登记机构记录为准。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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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 基金费用计 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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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托管 费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以 及处理 与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发 生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费 用。基
金合 同生 效 前所 发生的 信息披 露费 、律师 费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不从 基金财
产中支付。
( 四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 根据 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 基金 管理 费 率和 基
金 托管 费率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 施日 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 在指
定媒体 上 刊登公告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 金运 作过程 中涉 及的各 纳税主 体, 其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规执
行。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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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 年度 按 如下 原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 本基 金 年度 财务报 表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审 计。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就更
换会 计师 事 务所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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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信 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其 他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其 他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按规 定将应 予披露 的基金
信息 披露 事 项在 规定时 间内通 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全国 性报 刊(以 下简称 “ 指定
报刊 ”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 网站” )等 媒介
披露 ,并 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采用 阿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为 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召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基 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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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基 金认 购 、申 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金 产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露
及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容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 募集 申请经 中国 证监会 注册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将按 照《 基金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就基 金份额
发售 的具 体 事宜 编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的当 日登载 于指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 合同生 效的次 日在 指定报 刊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 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四) 基金资产净 值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 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 以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基 金管理
人网站上。
(五)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 格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基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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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人 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1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并
将年 度报 告 正文 登载于 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 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
刊上;
3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金 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 临时报告与 公告
在基 金运 作过程 中发 生如下 可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格
产生 重大 影 响的 事件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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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本 基金 基金合 同存 续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的
消息 可能 对 基金 份额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响 或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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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行 信息披 露义 务的, 召集人 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 信息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 健全 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人 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基 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按照 相关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定期 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等 公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 指定 媒体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 媒体 披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招募 说明书 或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 度报 告等文 本文件 在编 制完成 后,将 存放于 基金 管理人 所在地 、基金
托管 人所 在 地, 供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取 得上述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 人也 可在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网 站上 进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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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 一种 长期投 资工 具,其 主要功 能是 分
散投 资, 降 低投 资单一 证券所 带来 的个别 风险。 基金不 同于 银行储 蓄和债 券等能
够提 供固 定 收益 预期的 金融工 具, 投资人 购买基 金,既 可能 按其持 有份额 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 在投 资运作 过程 中可能 面临各 种风 险,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括 基金自
身的 管理 风 险、 技术风 险和合 规风 险等。 巨额赎 回风险 是开 放式基 金所特 有的一
种风 险, 即 当单 个交易 日基金 的净 赎回申 请(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 份 额总 数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的 百分之 十时 ,投资 人将可 能无法 及时 赎回持 有的全 部基金
份额。
基金 分为 股票基 金、 混合基 金、债 券基 金、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型 ,投资
人投 资不 同 类型 的基金 将获得 不同 的收益 预期, 也将承 担不 同程度 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 人应 当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 金法 律文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 收益 特征, 并根据 自身 的投资 目的、 投资期 限、 投资经 验、资 产状况
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 人应 当充分 了解 基金定 期定额 投资 和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 分、 封转开 、分 红等行 为导致 基金 份额净 值变 化,不 会改 变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不会 降低基 金投资 风险 或提高 基金投 资收益 。以 1 元初 始面值 开展 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 近,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的 影响 下,基 金投资 仍有可 能出 现亏损 或基金 净值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本 基金 一 定盈 利,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的业 绩不构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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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对 本基 金 业绩 表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提醒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做 出 投资 决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 市场风险
证券 市场 价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政 治因 素、投 资心 理和交 易制 度等各 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 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特 点, 而 宏观 经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对 基金收
益造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 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基金 投资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 状况 、 市场 前景、 行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都 会导 致企业 的盈利 发生变
化。 如果 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或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 减少 ,使基 金投资 收益 下降。 虽然基 金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来 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 投资 于 证券 所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通 货膨胀 抵消, 从而 使基金 的实际 收益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 管理风险
在基 金管 理运作 过程 中基金 管理人 的知 识、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会
影响 其对 信 息的 占有和 对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 因此 , 本基 金的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理 人的管 理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理 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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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属 于开放 式基 金,在 基金的 所有 开放日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务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 。如 果基金 资产不 能迅 速转变 成现金 ,或者 变现 为现金 时使资 金净值
产生 不利 的 影响 ,都会 影响基 金运 作和收 益水平 。尤其 是在 发生巨 额赎回 时,如
果基 金资 产 变现 能力差 ,可能 会产 生基金 仓位调 整的困 难, 导致流 动性风 险,可
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 信用风险
基金 在交 易过程 发生 交收违 约,或 者基 金所投 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违 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 本基金投资 策略所特有 的风险
本基 金属 于混合 型基 金,通 过在股 票、 债券等 各类 资产之 间进 行配置 来降低
风险 ,提 高 收益 。如果 股票市 场和 债券市 场同时 出现下 跌, 本基金 将不能 完全抵
御两 个市 场 同时 下跌的 风险, 基金 净值将 出现下 降。此 外, 本基金 在调整 资产配
置比 例时 , 可能 由于基 金经理 的预 判与市 场的实 际表现 存在 较大差 异,出 现资产
配置不合理的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六)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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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1)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注册 会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当 按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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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若 遇基金 持有 的股票 出现长 期休 市、停 牌或
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3、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 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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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 《基 金 合同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 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法 律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证 券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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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 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 、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 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 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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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记录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并 且保
证投 资者 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有 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应当 对第三 方处 理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利 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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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 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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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季 度、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 各重 要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规定进 行;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采 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益 和赎
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理 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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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
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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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组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 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一 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以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计 算,下 同) 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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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有 权 自行 召 集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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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 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 1)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通 讯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可通过 现场开 会方 式、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表 列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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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 在表 决 截至 日以前 送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表 决意见 ;基 金托管 人或基 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理
人出 具的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的情况下 ,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 可以 采 用网 络、电 话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或者采 用网 络、电 话或其 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 内容 为关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重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的 重大修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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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 决定 终 止《 基金合 同》、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
并、 法律 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为 需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出 召集 会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的 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 7 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会 主持 人 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大 会,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或 主持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 人应当 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 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 码、持 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第 ( 2)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 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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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 并以特 别决议 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在 计票 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 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者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 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 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未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人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 在宣 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 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公 布重新 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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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 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如
果采 用通 讯 方式 进行表 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公 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合同解 除和终止的 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 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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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争议解决方 式
各方 当事 人同意 ,因 《基金 合同》 而产 生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 商未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地 点为 北 京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对 各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
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 放地及投资 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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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联系人:何万金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 承 兑与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债券 ;从事 同行 业拆借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从事银 行卡业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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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为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公开 发行交
易的 债券 、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货币 市场 工 具、 权证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 金不 得投资 于相 关法律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投 资的投
资工具。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70%, 其中
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基
金实 际管 理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中 国宏观 经济情 况和 证券市 场的阶 段性变
化,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间的配置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a)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b)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70%;
c)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 本 基 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共同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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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e) 本 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本 基金 在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f) 本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g) 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
h)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i) 本 基 金持 有的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j) 本 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l) 本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所 申报 的金额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m)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n)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 资产 支 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o) 本 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流通受 限证 券,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本 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p)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q)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 《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 更后 的 规定 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则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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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 交银 施罗德 策略 回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 区间 内为 “ 交银 施罗德 策略 回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资转型期, 投资转型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投资 转型期 结束 日起次 个工作 日使 “交银 施罗德 策略 回报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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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的 关联 交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先 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与本机 构有 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及 有关 关联方 发行的 证券 名单及 其更新 ,并确 保所 提供的 关联交 易名单
的真 实性 、 完整 性、全 面性。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有责 任保管 真实、 完整、
全面 的关 联 交易 名单, 并负责 及时 更新该 名单。 名单变 更后 ,变更 一方应 及时将
变更信息发送对方,对方应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关 联交 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并 协助 基金管 理人采 取必要
措施 阻止 该 关联 交易的 发生, 若基 金托管 人采取 必要措 施后 仍无法 阻止关 联交易
发生 时,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由 此造成 的损 失和责 任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监 督流程 ,基 金管理 人仍违 规进行
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 符合 条件的 所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并 及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 严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法 律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账 户管理 、利 率管理 、支付 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在选择 存款 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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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投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 间 市场 交易对 手的名 单。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 确
认收 到该 名 单。 基金管 理人应 定期 或不定 期对银 行间市 场现 券及回 购交易 对手的
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 于 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对名 单进行 更新。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 书面 确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名 单开始 生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与 不在 名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手 进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撤 销交 易,经 提醒后 基金管 理人 仍执行 交易并 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 的该 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交 易。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按 照事 先约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险 控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易 时,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交 易对 手重新 确定交 易方式 ,经 提醒后 仍未改 正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况 进行监 督,但
不承 担交 易 对手 不履行 合同造 成的 损失。 如基金 托管人 事后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 约 定的 交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 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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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 发行股 票,基 金管 理人还 应提供 流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上 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应至 少于 首次执 行投资 指令 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书 面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收 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 的有 关 必要 书面信 息。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完 整,并 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流 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情 况进 行监督 ,并审 核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关 书面信
息。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上 述资料 可能 导致基 金出现 风险的 ,有 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险 的消 除或防 范措施 进行补 充书 面说明 ,否则 ,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切实履 行监督 职责 ,则不 承担任 何责任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 部门 的 规定 ,制定 严格的 关于 投资中 期票据 的风险 控制 制度和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并 书面 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依据上 述文 件对基 金管理 人投资
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
定的,从其约定。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
守情 况, 有 关制 度、信 用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的 完善 情况, 有关额 度、比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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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限 制的 执 行情 况。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以及 本 协议 的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纠正。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相关托 管协议 要求向
基金 托管 人 及时 发出回 函,并 及时 改正。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所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如果 基金管 理人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如果 基金托 管人未 能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导 致基金
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 (如 有)、 相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绩 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下 一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 违反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行
政法 规和 其 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 管人 并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 规要 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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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 行或 无 故延 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托 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向 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函 。在 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并予 协助配 合。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实 性,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基 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基 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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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申购、 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产 ,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资产。
2、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 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存于专 用账 户,该 账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登记
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人数符 合《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募集 的 属于 本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立 的资产 托管专
户中 ,基 金 托管 人在收 到资金 当日 出具确 认文件 。同时 ,基 金管理 人应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应
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合法 合规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 ,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任 何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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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 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出借 和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拆 借市场 的交易 资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交 易; 基金托 管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托管 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和使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协助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的 有关 实物证 券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管 库;其
中实 物证 券 也可 存入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由基 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控 制下的 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3 8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签署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时应 保证 基金一 方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或 正本 的复印 件,以 便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的
原件或正本的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
号邮 寄等 安 全方 式将合 同送达 基金 托管人 处。合 同应存 放于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 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 债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除以该 计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后 的数值 。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会计 核算办 法》及 其他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并 以双 方认可 的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后 以双方 认可 的方式 发送给 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股 票、 权证、 债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投 资等资
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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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 易 所市 场上市 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 交 易 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 上市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 首 次 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同 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 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 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4 0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相 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因 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错误处理
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人造 成损失 的应 先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确认
后公 告的 , 由此 造成的 投资人 或基 金的损 失,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投 资人或
基金 支付 赔 偿金 ,就实 际向投 资人 或基金 支付的 赔偿金 额, 由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 一方 当事人 提供 的信息 错误, 另一 方当事 人在 采取了 必要 合理的 措施后
仍不 能发 现 该错 误,进 而导致 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造成 投资人
或基 金的 损 失, 以及由 此造成 以后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或由
于其 他不 可 抗力 原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当 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与基 金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时 ,相关
各方 应本 着 勤勉 尽责的 态度重 新计 算核对 ,如果 最后仍 无法 达成一 致,应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计 算结 果为准 对外公 布, 由此造 成的损 失以及 因该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顺延 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赔 偿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负 赔偿责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4 1
任。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的,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相关 各方约 定的同
一记 账方 法 和会 计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登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套 账册,
对相 关各 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互 相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资产 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 账发 现相关 各方 的账目 存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必 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 无法 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而 影响 到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 财务 报表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报 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进 行更 新 ,并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全 文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完 成报表 编制,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 过程 中,发 现相关 各方 的报表 存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相关 各方认 可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核对无
误后 ,基 金 托管 人在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加 盖业务 印鉴 或者出 具加盖 托管业
务部 门公 章 的复 核意见 书,相 关各 方各自 留存一 份。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按 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 托管 人在对 财务 会计报 告、半 年报 告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需 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4 2
基金 定期 报告应 当在 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须 分别妥 善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金 的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目 前相关 规则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 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 合同 终止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要 事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 工作 日内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基 金托 管人可 以采用 电子或 文档 的形式 妥善保 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 式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同意 ,因本 协议而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议 ,除经
友好 协商 可 以解 决的, 应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仲 裁的地 点在 上海, 仲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对 相关各 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相关 各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 议双 方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后 的托管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4 3
协议 ,其 内 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变 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4 4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 一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人交易 资料的寄送 服务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
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联系。
(二) 网上直销服 务
本基 金管 理人已 开通 基金网 上直销 服务 ,个人 投资 者可以 直接 通过本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上 直销 交易平 台办理 开户 和本基 金的申 购和赎 回等 业务。 通过网 上直销
交易 平台 办 理本 基金申 购和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的 个人投 资者 将享受 申购费 率的优
惠, 通过 网 上直 销交易 平台进 行基 金转换 ,从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所 载的零 申购费
率的 基金 转 换入 非零申 购费率 的基 金,转 出与转 入基金 的前 端申购 补差费 率将享
受优 惠, 其 他费 率标准 不变。 具体 优惠费 率请参 见公司 网站 列示的 网上直 销交易
平台 申购 、 定期 定额投 资及转 换费 率表或 相关公 告。基 金网 上直销 交易平 台已开
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条 件成 熟的时 候, 本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金 网上 直销业 务的 发展状 况,适
时调整可用于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 信息咨询、 查询服务
投资 人如 果想查 询申 购和赎 回等交 易情 况、分 红方 式状态 、基 金账户 余额、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00-700-5000 ,
021-61055000 ) 或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 金管 理人为 投资 人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预 设的 基金查 询密 码为投 资人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投 资人 通 过客 户服务 电话查 询基 金账户 下的账 户和交 易信 息。投 资人请 在其知
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4 5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 基金转换业 务
本基金已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 w w . f und001. c o m ,w w w . b o c om s c hr ode r . c om
电子信箱:s e r vi c e s @ j y s l d . c o m
投资者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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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
事项。
2、 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未受到
任何处分。
3、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
并参与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 12- 25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
与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 12- 25
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
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 12- 28
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及基
金组合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 12- 31
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 12- 31
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 1- 5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4 7
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 1- 6
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在指数熔断期间调整开放
时间的补充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 1- 6
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
与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 1- 15
1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 1- 15
1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聘韩威俊先生担任交银施罗德策
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 1- 20
12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 1- 21
1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 1- 22
1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 1- 27
15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5 年第 1 号)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 2- 3
1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 2- 23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4 8
1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投资者场外投资旗下部分基金
单笔最低赎回份额限制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 3- 25
18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交银施罗德荣安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201 5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 3- 29
19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 4- 20
2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关闭支付宝基金
网上支付服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 5- 10
2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 5- 10
2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直销银行“ 基金通” 平台
销售系统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 5- 16
2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 6- 2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1 4 9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 投资 人可在 办公时
间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 资人 按 此种 方式所 获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 w w . f und001. c o m ,
w w w . b o c o m s c hr o de r . c 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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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 )关 于修改 交银 施罗德 荣安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的 法律意
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