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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模式(163415)

兴全模式: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8月)查看PDF公告

 
 
 
 
 
兴 业 全 球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兴全 商 业 模式 优 选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 管理 人 :兴 业 全球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光大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六年 八月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 2012 年 10 月 2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384 号 文核准募 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2 月 18 日 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兴业全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 明书 是对原 《 兴全商业 模式 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 明书》 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 为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 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等法律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 相应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管 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产品, 属于较高 风险、 较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 金。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16 年 6 月 17 日 (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数据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 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发售 ....................................................................................... 3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与转换 ............................................... 3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 管 .....................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4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 86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0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2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92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附件一 ................................................................................................................... 94 附件二 ................................................................................................................. 119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第 一部 分


绪言 《兴全 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 募说明书 ”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兴全 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简称“ 基金 ”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 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 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 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兴全 商 业模式优 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 说明 书 :指 《兴 全 商 业 模式 优 选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指 《 兴 全商 业 模式 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LOF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 法规 :指中 国 现行有效 并公 布实施 的 法律、行 政 法 规、规 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 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兴业 全球基金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4、 会员单位: 具有开 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 购、申购 、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深圳证券帐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或证券投资基金帐户。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帐户。 记录在该帐 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1、 基金 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日 :指公历日 39、月:指公历月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 : 指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 方面的 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场外: 不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 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6、 场内: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47、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48、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49、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50、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51、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2、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55、元:指人民币元 5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其他媒体 6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机构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 年 9 月 30 日 住所:上海市 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庄园芳 联 系 人:冯晓莲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 “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公司” ) 经证监基金字[2003]100 号文批准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成立。 2008 年 1 月, 中国证监 会批复(证监许可[2008]6 号) ,同意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AEGON International B.V )受让公司股权并 成为公司股东。2008 年 4 月 9 日,公司完 成股权转让、变更 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 亿元,其中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51% ,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 。 2008 年 7 月,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08]888 号) ,公司于 2008 年 8 月 25 日完成变更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 公司名称变更为 “ 兴 业全球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增加为 1.5 亿元人民币,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截止 2016 年 6 月 17 日,公司旗下管理着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 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 兴 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全球视 野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兴 全社 会 责任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兴全 有机 增 长灵 活 配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兴 全磐 稳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兴全 合润 分 级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兴 全绿色投资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轻资产投资 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兴 全 商 业 模 式 优 选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兴 全 添 利 宝 货 币 市场 基 金 、 兴全 新视 野 灵活 配 置定 期开 放混 合 型发 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兴 全 稳 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共 17 只基金。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部 位 于 上 海 , 在 北 京 、 深 圳 设 有 分 公 司 , 并成立 了全资子公司 ——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总部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 险 管理 委 员会 、综 合管 理 部、 财 务室 、 监 察稽 核 部、 运 作保 障部 、基 金 管理 部 、 专 户 投资 部 、 固 定收 益部 、 研究 部 、金 融工 程与 专 题研 究 部、 交易 室、 市 场部 、 渠 道 部 、机 构 业务 部、 电子 商 务部 、 客户 服务 中心 , 随着 公 司业 务发 展的 需 要, 将 对 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概况 庄园芳女士,1970 年 生,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 经济师。1992 年9 月 加入兴业证 券 , 历任 交 易业 务部 干部 、 交易 业 务部 总经 理助 理 、交 易 业务 部负 责人 、 证券 投 资 部 副 总经 理 、证 券投 资部 总 经理 、 投资 总监 、副 总 裁。 现 任兴 业全 球基 金 公司 董 事 长 , 同时 兼 任兴 业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副 总裁 、兴 业 创新 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 兴 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郑城美先生, 董事 ,1974 年生,中共党员,EMBA。曾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南平滨江路营业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 理 、 总经 理 ,及 兴业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财务 负 责人 )兼 计划 财 务部 总 经 理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万维德 先生 (Marc van Weede ) , 董事,1965 年生, 荷兰国籍, 经济 学硕士。 历 任 Forsythe International B.V.财务经理,麦肯锡 公司全球副董事,海康人寿保险有限 公司总经理。现任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 巴斯蒂安.范布伦先生 (Bastiaan Van Buuren ) ,董事,1971 年生,荷兰国籍,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荷 兰 国 际 集 团 (ING )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亚 洲 区 客 户 发 展 部 门 负 责 人 、 亚 太 区机 构 业务 负责 人、 新 加坡 公 司首 席 执 行官 、 亚洲 固 定收 益投 资经 理 等职 务 。 现任 AEGON 资产管理 公司亚洲区负责人。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桑德.马特曼先生,1969 年生,荷兰国籍,硕士。 曾任荷兰 Robeco 鹿特丹投资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经 理 ,Aegon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经 理 及 产 品 发 展 部 总 监 、Aegon 银行财务总监、Aegon 荷兰风险与资本管理负责人等职务。现任 Aegon 资产管理公 司首席财务官。 杨东先生, 董事兼总经理,1970 年生,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福建兴业证券 公 司 上海 业 务部 总经 理助 理 ,证 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兼上 海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兴 业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证券 投资 部 总经 理 ,兴 业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总 裁助 理、 投 资总 监 。 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欧阳辉先生,独立董事,1962 年生,美国国籍,获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金 融 学 博士 和 美国 杜兰 大学 化 学物 理 学博 士学 位。 曾 任雷 曼 兄弟 公司 、野 村 证券 及 瑞 士 银 行的 董 事总 经理 。曾 被 美国 北 卡大 学授 予终 生 教职 和 任美 国杜 克大 学 副教 授 。 现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杰出院长讲席教授。 吴明先生, 独立董事 ,1977 年生,法学双学士,具有中国律师资格、英格兰及 威 尔 士高 等 法院 律师 资格 。 曾任 上 海汇 盛律 师事 务 所律 师 ,上 亚太 长城 律 师事 务 所 律师 ,北 京 中咨 律师 事务 所 上海 分 所 合 伙人 。现 任 北京 大 成( 上海 )律 师 事务 所 合 伙人。


周鹤松先生, 独立董事 ,1968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日本学术振兴会研究 员 , 三菱信托银行职员 , 通用电器资本公司风险管理领导力项目成员。 现任 DAC 财 务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合伙人及董事经理。 杜建新先生,监事,1959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江西财经大 学 情 报资 料 中心 主任 ,中 国 银行 三 明分 行办 公室 副 主任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三 明 营 业部 副 总经 理、 上海 管 理总 部 总经 理、 人力 资 源部 总 经理 ,兴 业全 球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 陈育能女士,监事,1974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民航快递财务会计助理经 理,KPMG 助理经理,新加坡 Prudential 担保 公司财务经理,SunLife Everbright 人 寿 保 险财 务 计划 报告 助理 副 总裁 。 现任 同方 全球 人 寿保 险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首 席 财 务官。 秦杰先生,职工监事,1981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企业咨询 (中国) 有 限 公司 内 部审 计、 风险 管 理与 合 规咨 询服 务部 门 高级 经 理、 负责 人 , 德 勤华 永 会 计师事务所高级咨询顾问等职务。 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综合管理部总监 。 李小天女士 ,职工 监事,1982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南方日报》 、 《南方 都 市 报》 记 者 , 兴业 全球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 总监 助 理。现 任 兴业 全 球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市场部 副 总监。 2、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杨东先生, 董事兼 总经理,1970 年生,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福建兴业证券 公 司 上海 业 务部 总经 理助 理 ,证 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兼上 海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兴 业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证券 投资 部 总经 理 ,兴 业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总 裁助 理、 投 资总 监 。 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 冯晓莲女士, 督察长,1964 年生, 中共党员,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 济师。 先 后 就职 于 新疆 兵团 组织 部 、新 疆 兵团 驻海 南办 事 处、 海 南国 际信 托公 司 ,历 任 兴 业 银 行党 办 副科 长, 兴业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 源部 副 总经 理、 人力 资 源部 总 经 理 、 合规 与 风险 管理 部总 经 理, 兴 业全 球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现任 兴 业 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杨卫东先生,副总经理,1968 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历任陕西团省委组 织部科员, 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负责人、 大 连 分公 司 总经 理, 兴业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 理部 副 总经 理, 上海 凯 业集 团 公 司 总 裁, 兴 业全 球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 市场 部 总监 、副 总经 理 兼市 场 部 总监 。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承非先生,副总经理,1977 年生,理学硕士。历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策划部行业研究 员、兴全趋势投资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助 理、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兴全全球视野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兴 业全 球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副 总经 理、 基 金管 理 部 投资总监兼兴全趋势投 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兴全新视野灵活 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傅鹏博先生,副总经理,1963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经济管理 系 讲 师,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企 业融 资部 经 理,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资 产 管 理 部负 责 人、 研究 所首 席 策略 师 ,汇 添富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首席 策略 师 ,兴业全 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 绿 色 投 资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LOF)基金经理、总经理 助理、 基 金 管理 部副 总监 、 金融 工 程与 专题 研究 部 总监 。 现任 兴业 全球 基 金管 理 有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 、兴全社会责任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郑文惠女士,副总经理,1969 年生,EMBA 。历任兴业证券泉州营业部财务部经 理 、 副总 经 理、 总经 理, 运 营 管 理 部总 经理 兼上 海 分公 司 副总 经理 ,运 营 管理 部 总 经 理 兼上 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 私人 财 富管 理总 部总 经 理兼 上 海分 公司 总经 理 。现 任 兴 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3、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圣涛 先生,1977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国 泰 人 寿保 险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 资经 理 、华 富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基 金经 理、 东 吴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 经理 ,兴 业 全球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全 有 机增 长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现 任 兴业 全 球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管 理部 副总 监 兼 兴全商 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2012 年 12 月 18 日起至今) 、 兴 全 全球视野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至今)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董承非 先生,于 2012 年 12 月 18 日至 2013 年 12 月 23 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 5 人组成: 杨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 傅鹏博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 兴全社会责任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董承非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基 金 管 理 部 投 资 总 监 兼 兴 全 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 新 视野灵 活 配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圣涛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兼 兴 全 商 业 模 式 优 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经理、 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经 理 谢治宇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兼 兴 全 轻 资 产 投 资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兴全 合润分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 金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按照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将 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 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 向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 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1 )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 )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 )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 )制度建设是基础; (5 )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 公 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 独立性原则: 公 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5 ) 重要性原则: 公 司的发展必须 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 董事会: 负责制 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 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 任。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 ) 督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及时向 风险 控制委员会 提交有关公司规 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 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 监察稽核部: 负 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 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 中实现业务目标;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6 ) 业务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 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 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 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 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 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 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 业流程制度、集 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 关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 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 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 独立 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 出修改意见;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 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 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 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 )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 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 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 全、完整和增值。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 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室在综合各部门 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部门 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 建立、 健全内控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 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 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 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 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 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 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 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 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光大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2002]75 号 投资与托管部总经理:曾闻学


托管部门联系人: 李宁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2、主要人员情况 法 定 代 表人 唐双 宁 先生, 历 任 中国 人民 建 设银行 沈 阳 市分 行常 务 副行长 、 中 国 人 民 银行 沈 阳市 分行 行长 , 中国 人 民银 行信 贷管 理 司司 长 、货 币金 银局 局 长、 银 行 监 管 一司 司 长, 中国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委 员会 副主 席 ,中 国 光大 (集 团) 总 公司 董 事 长 、 党委 书 记等 职务 。现 任 十二 届 全国 人大 农业 与 农村 委 员会 副主 任, 十 一届 全 国 政 协 委员 , 中国 光大 集团 股 份公 司 董事 长、 党委 书 记, 中 国光 大集 团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 兼任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董 事长 、党 委 书记 , 中国 光大 控股 有 限公 司 董 事局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行长张金良先生, 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 处长、 副总经理兼 任 IT 蓝图实施办公室 主任、 总经理, 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中国银 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行 长、党委副书记。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行 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投 瑞 银景 气 行业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投瑞 银融 华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 行 业 证券 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 信保 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博时 转债 增强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大成 策略 回报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货 币 市场 基金 、建 信 恒稳 价 值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光 大 保德 信 量化 核心 证券 投 资基 金 、光 大保 德信 添 天利 季 度 开 放 短期 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联安 双佳 信 用分 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泰 信 先 行策 略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 招商 安本 增利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欧新 动 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国金通用国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建 信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兴 全商 业 模式 优 选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 中 加货 币市 场基 金 、益 民 服务 领先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 信 健 康 民 生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鑫 元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江 信聚 福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鑫 元稳 利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国 金 通用 鑫 安 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鑫元 合 享分 级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鑫 元半 年 定期 开 放 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金、 东方 红 睿阳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建 信信 息 产业 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泓 德优 选 成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东 方新 策略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光大 保德 信 鼎鑫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中 融新 动 力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红 塔红 土 盛金 新动 力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金 鹰 产 业 整合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国 金通 用 鑫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大成景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 添利 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江信 同 福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鑫 元 稳利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金通 用 鑫安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鑫 元合 享分 级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鑫 元半 年定 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金 、东 方 红睿 阳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建 信信 息产 业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泓德 优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东方 新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 大保 德 信鼎 鑫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券 投 资基 金 、中 融新 动力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红塔 红土 盛金 新 动力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鹰 产 业整 合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金 通 用 鑫 运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大 成景 裕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财 通 多 策 略精 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鹏华 添利 宝货 币 市场 基 金、 江信 同福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光大 保 德信 耀 钱包 货币 市场 基 金、 大 成景 沛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易 方达 瑞选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中加 心享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建信 稳定 丰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 方 弘利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发 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博时安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建信 安心 保 本五 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银华 添益 定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强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恒利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共 56 只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1,012.49 亿元。 同时, 开展了证券 公司资 产管 理计划、专 户理财 、企 业年金基金 、QDII 、 银 行理财、保险 债 权 投资 计 划等 资产 的托 管 及信 托 公司 资金 信托 计 划、 产 业投 资基 金、 股 权 基金等 产品的保管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 保 有 关法 律法 规 在基金 托 管 业务 中得 到 全面严 格 的 贯彻 执行 ; 确保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关基 金 托管 的各 项管 理 制度 和 业务 操作 规程 在 基金 托 管业 务中 得到 全 面严 格 的 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 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 预防性原则。 树立 “ 预防为主” 的管理理 念, 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 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 及时性原则。 建 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 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中 国 光 大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董 事会 下设 风 险管理 委 员 会、 审计 委 员会, 委 员 会 委 员 由相 关 部门 的负 责人 担 任, 工 作重 点是 对总 行 各部 门 、各 类业 务的 风 险和 内 控 进 行 监督 、 管理 和协 调, 建 立横 向 的内 控管 理制 约 体制 。 各部 门负 责分 管 系统 内 的 内 部 控制 的 组织 实施 ,建 立 纵向 的 内控 管理 制约 体 制。 基 金托 管部 建立 了 严密 的 内 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 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 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光大 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基金 托 管部 自 成立以 来 严格 遵 照《 基 金法》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商 业银 行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运 作 办法 》 、 《销 售 办法》 等 法律 、 法 规 的 要求 , 并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制 订、 完善 了《 中 国光 大 银行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 业 务 内 部控 制 规定 》 、 《中国 光 大银 行 基金 托管 部保 密 规定 》 等十 余项 规章 制 度和 实 施 细 则 ,将 风 险控 制落 实到 每 一个 工 作环 节。 中国 光 大银 行 基金 托管 部以 控 制和 防 范 基 金 托管 业 务风 险为 主线 , 在重 要 岗位 (基 金清 算 、基 金 核算 、监 督稽 核 )还 建 立 了安全保 密区,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 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对基金投资品种、 投 资 组合 比 例每 日进 行监 督 ;同 时 ,对 基金 管理 人 就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 提和 支 付、 基金 收益 分 配、 基 金费 用支 付等 行 为的 合 法 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 的 违反 法律 、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 等规 定 的行为 , 及 时 以书面 或 电 话形 式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 确 认 并 以书 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 回函 。在 限期 内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 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法定代表人: 庄园芳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联系人:何佳怡 、秦洋洋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0099、( 021 )38824536 直销联系电话: (021)20398927、20398706 传真: (021 )58368869 ?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平台 ( 目前 已开通 工 商 银 行 直连、 农 业银行 直 连 、 建 设 银 行 直连、 招 商 银 行 直 连 、 银 联 通 ( 工 商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建 设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民 生 银行 、 平 安 银行 、 邮 储 银行 、 兴 业 银行 、 光大银行 、 中 信 银行 、 浦 发 银行 、 南 京 银行 、 金 华 银行 、 浙 商 银行 、 温 州 银行、 上海农商 银行) 、 通联支付 ( 工商银行 、 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 交通 银行、 建设银行、 中信 银行、 光大银行、 华夏 银行、 民生银行 、 招商 银行、 兴业银行、上海银行、平安银行) ) (排名不分先后)


交易网站:https://trade.xy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678-0099;( 021)38824536 2、 场外代销机构 ? 代销银行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薛军丽 联系电话: (010)63636150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 (010 )68560661 公司网站:http://www.cebbank.com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http://www.cm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站:http://www.ccb.com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联系人:滕涛 客服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公司网站:http://www.a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站:http:// www.bankcomm.com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电话: (010 )65557013 传真: (010 )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北京、上海地区 962528) 传真: (0574 )87050024 公司网站:http://www.nbcb.com.cn (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张萍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电话: (021)68475888 公司网站:http://www.bankofshanghai.com (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倪苏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http://www.spdb.com.cn (10)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http://www.drcbank.com (1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7900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http://www.icbc.com.cn (1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 (021 )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http://www.cib.com.cn (13 )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全国)


公司网站:http:// www.psbc.com (14 )江苏江南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公司网站:http://www.jnbank.cn (15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http://www.boc.cn (1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www.bank.pingan.com (17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热线:95577 传真:010-85239605 公司网站:http://www.hxb.com.cn ? 代销券商 (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传真: (021 )38565785 公司网站:http:// www.xyzq.com.cn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161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http://www.gtja.com (3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85130577 公司网站:http://www.csc108.com (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http:// www.cjsc.com.cn


(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办公电话: (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http://www.htsec.com (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http://www.newone.com.cn (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电话: (010 )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 (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87555305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电话: (0351)8686703 传真: (0351 )8686619 公司网站:http://www.sxzq.net (10 )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电话: (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http://www.tebon.com.cn (11 )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电话: (0771)5539262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传真: (0771 )5539033 客服热线:4008888100(全国) 、96100(广西) 公司网站:http://www.ghzq.com.cn (1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http://www.ebscn.com


(1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合肥市 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777 传真电话: (0551)2207114 公司网站:http://www.gyzq.com.cn (14 )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http://www.xcsc.com (15)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 (021 )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http://www.swhysc.com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1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电话: (0791 )6768763 传真: (0791 )6789414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http:// www.scstock.com (1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http://www.ewww.com.cn (18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传真: (010 )5922874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http://www.ubssecurities.com (1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 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公司网站:http://www. hfzq.com.cn (2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表人:李玮 传真: (0531 )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站:http://www.zts.com.cn (21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 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电话: (021)32229888 客服电话: (021)63340678 公司网站:http://www.ajzq.com (2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 (2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统一客服电话:0755-23835383 公司网站:http://www.cs.ecitic.com (2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http://www.cindasc.com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2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户服务热线: 010-58568162 传真: (010 )58568062 公司网站:http:// www.hrsec.com.cn (2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传真: (0755 )82133952 公司网站:http://www .guosen.com.cn (2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传真: (0532 ) 85022605 公司网站:http://www. zxwt.com.cn (28)九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 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法定代表人: 魏先锋 客户服务 热线:4006543218 传真: (0755 )33329815 公司网站:http://www. jzsec.com (29)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88 、95531 传真: (021 )50498851 公司网站:http://www.longone.com.cn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3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109-9918


基金业务传真:021-64333051 公司网站: http:// www.cfsc.com.cn (31)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基金业务传真:010-84183311 公司网站:http://www.guodu.com (32)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基金业务传真:010-64408834 公司网站:http://www.lxzq.com.cn (33)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 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基金业务传真:020-88836654 公司网站:http://www.gzs.com.cn ? 其他代销机构 (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 )66045527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基金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基金业务传真: (021) 20835879 公司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站:


http://www.ehowbuy.com (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 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基金网:http://www.fund123.cn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http://www.5ifund.com (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公司网站:http://www.yingmi.cn (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http://www.lufunds.com 基 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 有关法 律 法 规的 要求 , 选择其 他 符 合要 求的 机 构代理 销 售 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客服电话:4008-058-058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 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 财 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卢伯卿 电话: (021 )61418888 传真: (021 )63350377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陶坚、吴凌志 联系人:吴凌志 第 六部分


基金 的发售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募集 ,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0 月 22 日证监许可[2012]1384 号文核准募集。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一、基金类别 混合型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证 监许可[2012]1384 号文批准,由基金管理人 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自 2012 年 11 月 12 日 起至 2012 年 12 月 12 日 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经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验资, 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546,108,563.81 份,其中利息结转基金份 额共计 156,458.02 份,募集户数为 6,536 户。 第 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时 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2 月 18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本基金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于 2013 年 2 月 1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 基 金上 市 交易 遵 循《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规则 》 、 《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证 券 投 资 基金上市规则》及其更新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 基 金 在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交易 ,交 易 行情通 过 行 情发 布系 统 揭示。 行 情 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 基 金 的停 复牌 、 暂停上 市 、 恢复 上市 和 终止上 市 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 国 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 生 暂 停上 市情 形 时,基 金 管 理人 在接 到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 通知 后 ,应立 即 在 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暂 停 上 市情 形消 除 后,基 金 管 理人 可向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提 出恢 复 上市申 请 ; 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 市,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 生 上 述终 止上 市 情形时 , 由 证券 交易 所 终止其 上 市 交易 ,基 金 管理人 报 经 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 、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 会及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对 基金 上市 交 易的规 则 等 相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关 规 定内 容 进行 调整 的, 本 基金 合 同相 应予 以修 改 ,并 按 照新 规定 执行 , 且此 项 修 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九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场外 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本 章 内 容仅 适用 于 本基金 的 场 外申 购和 赎 回业务 。 登 记在 注册 登 记系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可 直 接办 理场 外申 购 与赎 回 等场 外基 金业 务 ;登 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 中 的 基 金 份额 可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 转托 管 业务 将基 金份 额 转托 管 到注 册登 记系 统 中, 再 办 理 场 外申 购 与赎 回等 场外 基 金业 务 。 选 择后 端收 费 模式 的 场外 申购 基金 份 额不 能 跨 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一、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销 售机 构 包括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委 托 的代 销机 构 。 具体 的 代 销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 资人 应当 在 销售机 构 办 理基 金销 售 业务的 营 业 场所 或按 销 售机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式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 基金 代 销 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申 请办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和赎回 , 具 体办 理时 间 为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 常交 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若上 海 证券交易所、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 日发 生 指数 熔断 且指 数 熔断 至 收市 的, 前述 具 体办 理 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基 金 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现 新 的 证券 交易 市 场、证 券 交 易所 交易 时 间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 情况 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 放时 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 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 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 依照 具 体情况 确 定 开始 办理 转 换业务 时 间 ,具 体业 务 办理时 间 在 转 换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购 开始 、 赎回开 始 与 转换 开始 时 间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 申购、 赎 回 、 转 换 起始 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体上 公告 申购 、 赎回 、 转 换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 期或者 时 间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转 换 。投 资 人 在基 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 时间 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 转换 申 请 且 注 册登 记 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转换 价 格为 下一 开 放日 基 金 份额申购、赎回 、转换 的价格。 本基金自 2013 年 2 月 1 日起办理场外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基 金 管 理人 可在 法 律法规 允 许 的情 况下 , 对上述 原 则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 人 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须 根据 销 售机构 规 定 的程 序, 在 开放日 的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内 提 出 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购 基金 份 额时, 必 须 全额 交付 申 购款项 , 投 资人 交付 款 项,申 购 申 请 即为有效。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在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允 许的范 围 内 ,对 上述 业 务 办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人 应以 交 易时间 结 束 前受 理有 效 申购和 赎 回 申请 的当 天 作为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 申请 的 确认 情况 。若 申 购不 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 退还 给 投 资人。 基 金 销 售机 构对 申 购、赎 回 申 请的 受理 并 不代表 申 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代 表 销 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场外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万元, 最低追加 申购金额 1 万元;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费) 。 在本 基金其他销售机构 进行申购时,首次申购起点金额、追加申购起点金额等请遵循各销售机构规定。2、 场外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可 将 其全 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 赎回 , 若某 笔份 额减 少 类业 务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 户的 基 金 份额余 额少于 10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 回处理。 (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 转换转出、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 具体种 类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场外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场外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提供 两种 场 外认购 费 用 的支 付模 式 。本基 金 在 申购 时收 取 的 申购 费用称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为 前 端申 购 费用 ,在 赎回 时 收取 的 申购 费用 称为 后 端申 购 费用 。基 金 投资人 可以选 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后端申购费用。 前端申购费用的 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元) 费率 M <50 万 1.5% 50 万≤M<200 万 0.8% 2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按 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 Y (年) 费率 Y <1 1.8% 1≤Y <2 1.0% 2≤Y <3 0.6% Y≥3 0 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 基 金 的申 购费 用 由投资 人 承 担, 不列 入 基金财 产 , 主要 用于 本 基金的 市 场 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 Y (年) 费率 Y <1 0.6% 1≤Y <2 0.3% Y≥2 0 本 基 金 的赎 回费 用 在 投资 人 赎 回本 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 本基 金的 赎 回费用 由 赎 回 申请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 回 费 率或 调 整收 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 易 的 投资 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 开展 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 基金 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 相关 监 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本 基 金 提供 两种 场 外申购 费 用 的支 付模 式 。 投资 人 可 以选 择前 端 收费模 式 ,即 在 申 购时 支 付申 购费 用; 也 可以 选 择后 端收 费模 式 ,即 在 赎回 时才 支付 相 应的 申 购 费 用 ,该 费 用随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 时 间而 递减 。选 择 后端 收 费模 式的 场外 申 购基 金 份 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场 外 申 购份 额计 算 结果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 位,小 数 点 后两 位以 后 的部分 四 舍 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前端收费模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 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以前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 (1+0.0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128=8,734.24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10,000 元以前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8 元,可得到 8,734.24 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当投资人 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例: 某 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28 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128=8,865.25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10,000 元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8 元,可得到 8,865.25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①如果 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则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 回 金 额以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 为基 准计 算 ,计算 结 果 以四 舍五 入 的方式 保 留 到 小数点后 2 位。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1: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前端收费方式认购或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后( 未满 2 年) 决 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3% =34.4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34.44=11,445.56 元


即: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前端收费方式认购或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 一年后(未满 2 年)赎 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11,445.56 元。


②如果 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则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基 金 赎 回份 额的 计 算公式 由 基 金管 理人 确 定,如 有 变 更, 以最 新 的公告 或 招 募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说明书为准。 例 2: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 后( 未满 2 年) 决定赎回 ,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 , 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 0.8%。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3% =34.44 元


后端认购费用=10,000×1.00×0.8%=8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34.44-80.00=11,365.56 元


即: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后 (未满 2 年)赎回,假 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 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11,365.56 元。


例 3: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 后( 未满 2 年) 决定赎回 ,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 ,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 1.0%。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 则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3% =34.44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5×1.0%=105.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34.44-105.00=10,340.56 元


即: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后 (未满 2 年)赎回,假 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申购 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340.56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 中 国证 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 当延 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 保 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 的 有效 份额 为 按实际 确 认 的申 购金 额 在扣除 相 应 的费 用后 , 以当日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为 按实 际 确认的 有 效 赎回 份额 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并扣 除 相 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场外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 人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 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 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 指 定媒 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 的申 购 款 项 将 退还 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 购业 务 的 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发 生 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 赎 回申 请或 延 缓支付 赎 回 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 管理 人 应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 户申 请 量 占 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 可延 期 支付 ,并 以后 续 开放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 关 条 款处 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 理部 分 予 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 额总 数 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现 巨额 赎 回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基 金 当 时的 资产 组 合状况 决 定 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 付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 波动 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 其 余赎 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 占 赎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回 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 日受 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 于未 能 赎回 部分 ,投 资 人在 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 回或 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 期赎 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 下一 个 开 放 日 继续 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 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 分赎 回 申 请 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 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 请一 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 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础计 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如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 可暂 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 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 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述 延期 赎 回并延 期 办 理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公告 , 并通 过邮 寄、 传 真或 者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 的其 他 方 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相关 法 律 法规 以及 本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决定 开 办本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 间的 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 换可 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 提 前 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为 投资人 办 理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划 , 具 体规 则由 基 金管理 人 另 行 规 定 。投 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 定每 期 扣款 金额 ,每 期 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低 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 所规 定的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交 易过 户 是指 注册登 记机 构受 理 继承、 捐 赠 和司 法强 制 执行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过 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 的其 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 论在 上 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 册 登 记机 构只 受 理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 制执行 和 经 注册 登记 机 构认可 的 其 他 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 司法强制 执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 他自 然 人、 法人 、社 会 团体 或 其 他 组 织。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 况下 ,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 应符 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持 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人 的 条件 。办 理非 交 易过 户 必须 提供 注册 登 记机 构 要 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 册 登 记机 构只 受 理国家 有 关 机关 依法 要 求的基 金 份 额的 冻结 与 解冻以 及 注 册 登记 机构 认 可的 其他 情况 的 基金 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 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 结 部 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 十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本 章 内 容仅 适用 于 本基金 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会 员 单 位办 理的 场 内申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登 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 中 的基 金份 额可 直 接办 理 场内 申购 、赎 回 业务 ; 登 记 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中 的基 金 份额 可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 转托 管 业务 将基 金份 额 转托 管 到 证 券 登记 结 算系 统中 ,再 办 理场 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 。 选 择 后端 收费 模式 的 场外 申 购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具 有相应 业 务 资格 的 会 员 单位 ( 具 体 名单 见本 基 金相关 业 务 公 告) 。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通过 场内 申 购、赎 回 应 使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深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人 民 币普 通股 票账 户 或证 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账户 开 立的 具体 事项 参 见本 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 日的 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 会 的 要求 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公告 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 除外 。 若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发 生指 数 熔断 且指 数熔 断 至收 市 的, 前述 具体 办 理时 间 以 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基 金 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现 新 的 证券 交易 市 场、证 券 交 易所 交易 时 间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 情况 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 放时 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 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购 开始 与 赎回开 始 时 间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申购 、赎 回 开放日 前 依 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 期或者 时 间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 和时 间 提出 申购 、赎 回 或转 换 申 请 的 ,其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转换 价 格为 下一 开 放日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转换 的价格。 本基金自 2013 年 2 月 1 日起办理场内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四、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 原则, 即申购以金 额申 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申购和 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时, 需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 金 管 理人 在不 损 害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权 益 的情况 下 , 可根 据基 金 运作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对 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 原则 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人 需遵 循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 场内 申 购赎回 相 关 业务 规则 , 在开放 日 的 业 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 定 的 方式 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 资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 账 户内 必须 有足 够 的基 金 份 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 包括该日) 为 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 资人 应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 金 销 售机 构对 申 购、赎 回 申 请的 受理 并 不代表 申 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代 表 销 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全 额缴 款 方式, 若 申 购资 金在 规 定时间 内 未 全额 到账 则 申购不 成 功 , 若 申 购不 成 功或 无效 ,申 购 款项 将 退回 投资 人 账 户 。由 此 产生 的利 息等 损 失由 投资 人 自行承担。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 售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六、 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通过业务办理单位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场内赎回本基金的数额限制,参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


2、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 情 况 ,在 不 违反 相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前 提下 ,调 整 上述 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 在 调 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 情 况 ,在 不 违反 相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前 提下 ,调 整 上述 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 在 调 整 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元) 费率 M <50 万 1.5% 50 万≤M<200 万 0.8% 2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在一 天之 内 如果有 多 笔 申购 , 申 购 费按每 笔 申 购申 请单 独 计算。 本基金 的 申 购费 用 应在 投资 人申 购 基金 份 额时 收取 。本 基 金的 申 购费 用 由 投资 人 承担 , 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


2、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6% 。


本 基 金 的赎 回费 用 在 投资 人 赎 回本 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 本基 金的 赎 回费用 由 赎 回 申请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可以根据基金和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 易 的 投资 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 开展 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 基金 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 相关 监 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 购 份 额计 算结 果 按截尾 法 保 留到 整数 位 ,整数 位 后 小数 部分 的 份额对 应 的 资 金返还至 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 某 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 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 =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 投资人 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 投资人 。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51.28-147.78=0.94 元


即:投 资 人 投资 10,000 元 从 场 内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2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11 份,退款 0.94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 投资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 0.6% ,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6% =68.8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68.88=11,411.12 元


即: 投资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11.12 元。


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 基 金 场内 申购 和 赎回的 注 册 与过 户登 记 业务, 按 照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及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 办 理本 基金 份 额场内 申 购 、赎 回业 务 应遵守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 业务 规 则。 若相 关法 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或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对场 内申 购 、赎 回 业务 规则 有新 的 规定 , 将 按新规定执行。


十 一 、 有关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计 算、 拒绝 或 暂停申 购 、 暂停 赎 回 或 者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 式、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 回的 公告 、基 金 的转 换 、 定 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基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及基 金的 冻 结与 解 冻等 请参 见 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中关于 “ 基 金 份 额 的 场外 申 购 和 赎 回 ” 部 分 的相 关 规 定 以 及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并据此执行。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系 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 转 托管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 基 金 的份 额采 用 分系统 登 记 的原 则。 场 外认购 或 申 购买 入的 基 金份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记 系 统持 有人 开放 式 基金 账 户下 ;场 内认 购 、申 购 或上 市交 易买 入 的基 金 份 额 登 记在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持有 人 证券 账户 下。 登 记在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中的 基 金 份 额 既可 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 交易 ,也 可以 直 接申 请 场内 赎回 。登 记 在注 册 登 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代销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 销 售 机构 ( 网点 )时 ,销 售 机构 ( 网点 )之 间不 能 通存 通 兑时 的, 可办 理 已持 有 基 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相关 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 构的业务规则。


三、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为。


2、场外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投资人不能跨系统转托管到场内。 3、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挖掘、 筛选具有优秀商业模式的公司为主要投资策略, 通过投资这类 公司,力求获取当前收益及实现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 基 金 投资 范围 为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具, 包 括 依法 公开 发 行上市 的 股 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中期票据、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银 行 存款 ( 包括 活期 存款 和 定期 存 款) 等 货 币市 场 工具 、 权证 、资 产支 持 证券 以 及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以 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 其他品 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其中, 符合商业 模式优选投资理念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债券、 中期票据、 货币市 场 工 具、 权证 、资 产 支持 证 券以 及经 中国 证 监会 批 准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其 它 金 融 工 具 (但 需 符合 中 国证 监 会 的相 关 规定 ) 投资 比 例 为基 金 资产 的 5%-40% ,其中 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 果 法 律法 规对 该 比例要 求 有 变更 的, 以 变更后 的 比 例为 准, 本 基金的 投 资 范 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 混 合型 基 金,投 资 策 略细 分为 资 产配置 策 略 ,股 票筛 选 策略、 以 及 行 业配置策略等,其中以 “ 商业模式 ” 优选为股票 筛选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在 大 类 资产 配置 上 ,本基 金 采 取定 性与 定 量研究 相 结 合, 在股 票 与债 券等资产 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 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 本基金 通过 动态 跟踪 海 内外主 要经 济体 的 GDP 、CPI 、 利率 等宏观 经 济指标 ,以及 估 值 水平 、 盈利 预期 、流 动 性、 投 资者 心态 等市 场 指标 , 确定 未来 市场 变 动趋 势 。 本 基 金通 过 全面 评估 上述 各 种关 键 指标 的变 动趋 势 ,对 股 票、 债券 等大 类 资产 的 风 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 投 资 决 策委 员会 将 定期或 根 据 需要 召开 会 议,审 议 基 金经 理对 于 资产配 置 策 略 的 分 析结 论 ,确 定今 后一 段 时间 内 资产 配置 策略 , 即基 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 和其 他 金 融品种的构成比例。基金经理 执行审定后的资产配置计划。 2、行业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认为 任何 行 业都存 在 具 有优 秀商 业 模式的 公 司 ,因 此在 行 业配置 策 略 上 将 在 长期 采 取相 对均 衡的 策 略, 但 基于 优秀 的商 业 模式 通 常伴 随新 的产 业 价值 链 的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再 造 、业 务 流程 创新 或新 业 务、 新 业态 的出 现而 出 现, 因 此, 不可 避免 地 、新 兴 产 业 、 转型 产 业乃 至那 些迎 合 消费 者 新价 值诉 求的 行 业, 将 涌现 大量 优秀 具 有成 功 商 业 模 式的 公 司。 本基 金将 对 新兴 产 业、 消费 升级 、 转型 产 业、 服务 业、 科 技信 息 行 业 、 物流 业 等相 关行 业进 行 积极 配 置, 同时 ,也 积 极挖 掘 那些 传统 产业 中 商业 模 式 持续保持优势,或不断创新的投资机会。 3、 “ 商业模式” 优选股 票投资策略 (1 )“ 商业模式 ” 的内 涵与范畴 商 业 模 式体 系由 多 个基本 要 素 构成 ,并 因 研究视 角 、 研究 深度 的 不同, 关 注 的 构 成 要素 也 就不 同。 基金 管 理人 认 为, 关于 商业 模 式, 广 为接 受的 概念 是 :商 业 模 式 是 指一 家 公司 的业 务营 运 的内 在 逻辑 ,是 一家 公 司如 何 执行 战略 以获 得 核心 竞 争 力 的 一系 列 框架 安排 ,以 使 公司 战 略与 执行 有机 结 合起 来 发挥 作用 ,因 此 ,商 业 模 式 可 以看 作 是公 司战 略在 概 念与 架 构上 的具 体实 施 ,以 及 实施 业务 运营 的 基础 性 安 排,但绝非仅仅是对该业务营运的具体环节的详尽描述。 商 业 模 式的 一系 列 构成要 素 包 括了 公司 的 消 费者 目 标 群体 、分 销 渠道、 核 心 能 力 等 等。 仅 仅强 调某 一要 素 是不 能 反映 商业 模式 的 内在 逻 辑的 ,比 如商 业 模式 并 不 是盈利模式。 商 业 模 式对 一家 公 司而言 至 关 重要 ,公 司 之间的 竞 争 ,已 经不 是 产品之 间 的 竞 争, 而是商业模式之间的竞争; 公司经营过程当中, 商业模式也比技术创新更重要, 因为相较之后者,商业模式才是公司能够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 (2 )商业模式的分析框架与类型 构 建 一 个好 的商 业 模式框 架 其 核心 目的 是 为公司 创 造 价值 ,以 价 值的视 角 , 可 以 将 一个 典 型的 商业 模式 运 营划 分 为以 下三 个层 面 :价 值 主张 、价 值创 造 、价 值 获 取。 a) 价值主张 价值主张 表 现为 公 司为其 目 标 客户 提供 了 什么, 消 费 者为 什么 愿 意购买 , 以 及 企业维持其竞争优势的基本方法: —— 公司提供什么样的产品和服务; —— 目标或潜在的客户群; —— 赢得客户与获取竞争优势的基本战略。 评 价 企 业价 值主 张 的优劣 主 要 看其 战略 定 位,一 家 提 供与 同行 同 质化产 品 与 服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务 的 公司 , 其价 值主 张是 不 具优 势 的, 相反 ,只 有 那些 为 其客 户提 供更 有 价值 的 产 品与服务的公司,其价值主张才具有优势。 b) 价值创造与传递体系 表现为公司将如何创造价值并传递给客户,以及公司竞争优势的的来源。 —— 公司拥有的资源和能力; —— 组织构建:价值链、运营 体系以及业务流程; —— 公司在供应商、合作商以及客户的价值链中的地位。 公 司 的 价值 创造 与 传递体 系 应 与其 价值 主 张相匹 配 , 如果 企业 没 有相应 的 资 源 与能力,没有持续竞争优势,就很难实现其价值主张。 c) 价值获取 表现为公司如何获取收入以及利润 —— 收入模式与来源 —— 经济模式(收入、成本结构、利润获取等) 一 家 公 司要 想获 取 超额收 益 或 者哪 怕是 实 现盈利 , 除 了很 强烈 的 价值主 张 以 及 成功的价值创造与传递体系外,必须应具有很好的收入模式和盈利模式。 价 值 主 张、 价值 创 造与价 值 获 取这 三个 层 面共同 构 成 了商 业模 式 一个完 整 的 体 价值主 张: ? 公司提 供什 么样 的产 品和服 务; ? 目标或 潜在 的客 户 群; ? 赢得客 户与 获取 竞争 优势的 基本 战略 。 价值创 造与 传递 体系 : ? 拥有的 资源 和能 力; ? 组织构 建: 价值 链、 运营体 系以 及业 务流 程; ? 在供应 商、 合作 商以 及客户 的价 值链 中的 地位。 价值获 取: ? 收入模 式与 来源 ? 经济模 式( 收入 、成 本结构 、 利润 获取 等)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系 , 其中 , 价值 主张 属于 三 个层 次 中更 高更 抽象 的 层面 , 注重 公司 战略 定 位; 价 值 创 造 侧重 于 从企 业特 质和 能 力的 角 度, 进行 价值 链 挖掘 , 是商 业模 式成 功 的基 石 ; 而 价 值获 取 则是 描述 企业 获 取收 入 或利 润的 具体 经 营方 法 ,是 商业 模式 最 终是 否 成 功的标志。 以下列出涉及商业模式三个层面的一些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此: ? 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以及如何提供 (精品还是大众品等等, 网购还是实体等等) ? 消费者以及潜在的目标群体(高端客户还是中低端客户等等) ? 核心战略(成本领先战略、差异化战略、集中战略等等 ) ? 分销渠道 ? 客户关系 ? 合作伙伴网络 ? 公司拥有的资源(人力资源、创新、研发等等) ? 治理结构 ? 收入模式 ? 经济模式 经 济 社 会发 展到 一 定阶段 后 , 顺应 信息 技 术进步 、 交 易成 本下 降 ,客户 需 求 多 元 化 等要 求 ,公 司的 商业 模 式也 越 来越 多样 化, 日 益激 励 的竞 争与 成功 商 业模 式 的 快速复制迫使所有公司必须不断进行商业模式创新以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 按照各种不同维度可以把商业模式划分成各种不同类型: 按 商 业 模式 强调 的 层面不 同 可 以划 分为 战 略类商 业 模 式、 运营 类 商业模 式 、 经 济 类 商业 模 式等 ,战 略类 商 业模 式 涉及 企业 的市 场 定位 、 组织 边界 、竞 争 优势 及 其 可 持 续性 , 相关 变量 包括 价 值创 造 、差 异化 、愿 景 和网 络 等; 运营 类商 业 模式 关 注 公司内部流程及构造问题, 相关变量包括产品或服务交付方式、 管理流程、 资源流、 知识管理等;经 济类商 业模式是指 “ 如何赚钱 ” 的利润产生逻辑,相关 变量包括收益来 源、定价方法、成本结构和利润等。


按 照 产 业价 值链 角 度分类 , 还 可以 分为 单 产业链 集 中 商业 模式 、 单产业 一 体 化 商 业 模式 、 多产 业链 整合 模 式、 多 产业 链集 中模 式 等等 。 具体 而言 ,单 产 业链 集 中 模 式 是指 公 司将 自身 的经 营 业务 定 位于 原有 产业 价 值链 的 某一 个或 几个 价 值创 造 环 节 上 ,或 者 是企 业通 过价 值 链创 新 在原 有的 产业 价 值链 上 增加 了一 个或 几 个新 的 价 值 创 造环 节 ,将 公司 的资 源 集中 在 某个 业务 环节 做 专做 强 ,最 大程 度地 发 挥出 独 特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自 身 优势 。 单产 业一 体化 模 式是 指 公司 从事 的经 营 业务 覆 盖了 整条 产业 价 值链 的 各 个 环 节, 依 靠产 业链 的整 合 协调 获 取竞 争优 势。 多 产业 链 整合 模式 是指 在 多个 产 业 价 值 链上 整 合自 身优 势, 业 务范 围 涵盖 多条 产业 价 值链 环 节, 依靠 整合 能 力、 协 调 能力创造竞争优势。 多产业链集中模式是指将业务集中在多产业链的某一核心环节, 或 再 造出 新 业务 环节 而能 在 多产 业 价值 链条 发挥 集 中战 略 ,获 取更 大竞 争 优势 和 战 略地位。 由 于 在 公司 具体 运 营中, 优 秀 的商 业模 式 层 出不 穷 , 而且 往往 是 在某一 个 子 环 节 上 的关 键 创新 或保 持竞 争 优势 就 会为 让公 司胜 出 ,业 界 也往 往会 用一 些 比较 形 象 概念来描述概括优秀的商业模式,比较典型的有: “刀架/ 刀 片模 式 ” 是指 利 用某一 “ 平台 ” 意 在提 供 廉价得 近乎 免费 的产品 ,然后通 过 耗 材、 或 者补 给、 或者 服 务, 来 获得 真正 丰厚 的 利润 和 收入 ,这 种模 式 广泛 应 用 于 传 统行 业 。并 在吉 列公 司 成功 而 得名 ,类 似的 例 子有 绿 山咖 啡公 司以 在 成本 价 出 售以吸引消费者,而 K 杯咖啡的利润率定的十分高; 亚马逊低价的 Kindle 旨在促 进了亚马逊公司网络数字商品的销售等等。 免费增值模式 Freemium ( Free + Premium) 指的是用免费服务吸引用户, 然后通过增值服务, 将部分免费用户转化为收费用户, 实 现 网站 的 收入 。网 购加 实 体店 模 式指 既有 商店 又 有网 上 购物 方式 的销 售 手段 , 先 进 的 互联 网 技术 与传 统优 势 资源 相 结合 ,利 用先 进 的信 息 技术 提高 传统 业 务的 效 率 和 竞 争力 , 实现 真正 的商 业 利润 的 一种 电子 商务 运 作模 式 。其 他商 业模 式 还有 如 排 除中间商的商业模 式(Cutting out the middleman model ) 、 直 销 模 式 (Direct sales model )等等。 本 基 金 认为 一个 成 功的商 业 模 式一 定由 各 个构成 要 素 的整 体协 调 使然, 因 此 在 评 估 一家 公 司商 业模 式是 否 优秀 的 过程 中, 除了 关 注其 在 价值 层面 或价 值 链上 的 某 些环节的关键因素外,还应挖掘支撑这些关键要素的企业内部资源与能力等等。 (3 )“ 商业模式 ” 优选 的原则与方法 为 确 定 符合 商业 模 式优选 投 资 理念 的股 票 范围并 计 算 其投 资比 例 ,基金 管 理 人 依据如下原则和方法确定符合该理念的上市公司。 a) 原则 本基金认为从所投资的标的公司中选择优秀的商业模式应遵循以下原则 ?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成 功 的 商业 模式 通 常具有 相 对 的稀 缺性 、 较难以 模 仿 ,并 以实 现 企业价 值 , 实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现 各 方共 赢 为最 终结 果。 因 此, 基 金管 理人 将以 定 性的 方 式考 察上 市公 司 是否 具 备 稀 缺 性、 较 难以 模仿 的商 业 模式 , 并在 某些 业务 流 程、 经 济绩 效方 面能 量 化的 则 进 行量化。 ? 整体考察,但注重细节 商 业 模 式是 一个 整 体的、 系 统 的概 念, 不 仅仅是 一 个 单一 的组 成 因素, 而 是 强 调 各 构成 要 素之 间的 内在 联 系、 逻 辑。 如收 入模 式 ,向 客 户提 供的 产品 与 服务 , 组 织 构 建等 , 这些 都是 商业 模 式的 重 要组 成部 分, 但 并非 全 部。 因此 ,一 方 面, 要 用 整 体 法( 比 如对 价值 涉及 三 个层 面 进行 综合 评判 ) 来考 察 商业 模式 的优 劣 ,考 察 各 要 素 之间 的 有机 联系 ,并 综 合考 虑 企业 的资 源与 特 质, 以 判断 其基 于商 业 模式 可 最 终 发 挥出 的 经济 效益 。另 一 方面 , 寻找 成功 的商 业 模式 , 就是 发现 那些 某 些运 营 过 程中的出色 “ 子环节 ” ,因此又要落实到细节, 注重考虑具体商业模式 的各个构成要 素的独特性、创新性与适用性等等。


b)商业模式优选的方法 按 照 上 述优 选原 则 ,本基 金 采 用以 价值 视 角划分 的 商 业模 式三 层 次分析 框 架 , 优选商业模式。具体筛选方法如下: 在 筛 选 次序 上, 本 基金以 价 值 获取 层面 为 先,后 综 合 考察 价值 主 张与价 值 创 造 两 个 层面 , 其中 的原 因是 任 何成 功 的商 业模 式最 终 都应 体 现在 有一 个成 功 的收 入 模 式以及盈利模式,另外,价值获取层面的很多分析指标也多能客观量化。 ? 公司商业模式 之价值获取体系 本 基 金 主要 采用 主 营收入 增 长 率、 主营 收 入的市 场 占 有率 (可 比 以及可 获 得 数 据)等指标度量公司的收入获取的能力与增长质量;采用 ROE 、主营业务利润率、 经营现金流/ 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以及经营现金流增长率等指标度量公司盈利增长与 质 量 ;用 销 售、 管理 费用 占 主营 收 入比 、研 发、 广 告投 入 占比 等指 标度 量 公司 的 成 本 结 构等 等 。除 此之 外, 本 基金 还 将对 公司 收入 来 源的 方 式、 盈利 模式 进 行定 性 分 析 , 以挖 掘 、甄 别哪 些是 具 有相 对 独特 性、 创新 性 等的 模 式。 本基 金还 将 考虑 某 些 特 定 商业 模 式的 独特 性, 而 给予 收 入、 盈利 模式 不 同的 考 察周 期, 或者 根 据不 同 的 商 业 模式 , 而给 予各 考察 指 标不 同 的权 重, 比如 对 于某 些 需要 前期 投入 , 而盈 利 周 期 甚 至是 收 入周 期较 长的 某 些互 联 网公 司的 商业 模 式, 会 综合 考察 较为 长 期的 财 务 周 期 ,或 采 用长 期平 均指 标 度量 公 司业 绩, 或前 期 给予 收 入指 标较 高权 重 ,后 期 则 给予盈利指标较高权重的方式等等。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 公司商业模式之价值主张与价值创造 本基金考察公司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 消费者以及潜在的目标群体、 核心战略、 分 销 渠道 、 客户 关系 、合 作 伙伴 网 络以 及公 司所 拥 有的 资 源与 能力 、公 司 价值 链 、 运 营 体系 以 及业 务流 程等 组 织构 建 等等 是否 具有 竞 争优 势 ,以 及在 供应 商 、合 作 商 以及客 户的价值链中的地位是否强势等等。 商 业 模 式的 价值 主 张与价 值 创 造层 面以 定 性评价 为 主 ,但 对于 具 体各构 成 要 素 的 评 价, 本 基金 也将 结合 多 种量 化 指标 度量 ,比 如 用存 货 、应 收、 应付 款 、预 付 、 预 收 款占 比 及其 周转 率等 指 标度 量 公司 运营 效率 以 及在 供 应链 、价 值链 中 的地 位 , 等等。 本基金认为绝不能将各构成要素割裂开来分析, 仍应重点考察商业模式各层次、 各构成要素之间的联系与整合效果,比如公司资源与战略定位是否匹配等等。 (4 )股票估值策略 本 基 金 认为 商业 模 式成功 的 公 司可 以享 有 较之同 行 的 合理 估值 溢 价,但 以 过 高 价 格 购买 这 些公 司将 会带 来 过高 的 机会 成本 。因 此 ,本 基 金采 用多 种估 值 模型 对 股 票进行估值,以选择价格合适的公司投资。 具 体 而 言, 本基 金 采用现 金 流 贴现 模型 等 多种绝 对 估 值模 型, 以 及市盈 率 、 市 净率、市销率(PE 、PB 、PS)等相对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比较。 4、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综 合考 虑 权证定 价 模 型、 市场 供 求关系 、 交 易制 度设 计 等多种 因 素 对 权 证 进行 投 资, 主要 运用 的 投资 策 略为 :正 股价 值 发现 驱 动的 杠杆 投资 策 略、 组 合 套利策略以及复制性组合投资策略等。 5、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采 取久 期 偏离、 收 益 率曲 线配 置 和类属 配 置 、无 风险 套 利、杠 杆 策 略 和 个 券选 择 策略 等投 资 策 略 ,发 现 、确 认并 利用 市 场失 衡 实现 组合 增值 。 这些 投 资 策略是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作出的。 四、投资决策程序 为 了 保 证整 个投 资 组合计 划 的 顺利 贯彻 与 实施, 本 基 金遵 循以 下 投资决 策 依 据 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2 )海外及国内宏观经济环境; (3 )海外及国内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 )海外及国内证券市场政策;


(5 )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6 )上市公司研究;


(7 )证券市场的走势。 2、决策机制与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 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委 员会 是 本基金 的 最 高投 资决 策 机构, 主 要 职责 是根 据 基金投 资 目 标 和 对 市场 的 判断 决定 本基 金 的总 体 投资 策略 ,审 核 并批 准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 资产 配 置 方 案 或重 大 投资 决定 。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定期 召开 会 议, 在 紧急 情况 下可 召 开临 时 会 议。 具体的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 )研究策划 研 究 部 通过 自身 研 究及借 助 外 部研 究机 构 形成有 关 宏 观分 析、 市 场分析 、 行 业 分 析 、公 司 分析 、个 券分 析 以及 数 据模 拟的 各类 报 告, 提 出本 基金 股票 备 选库 的 构 建 和 更新 方 案, 经投 资研 究 联席 会 议讨 论并 最终 决 定本 基 金股 票备 选库 , 为本 基 金 的投资管理提供 决策依据。 (2 )资产配置 投 资 决 策委 员会 定 期召开 会 议 ,并 依据 基 金管理 部 、 研究 部的 报 告确定 基 金 资 产配置的比例;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 )构建投资组合 基 金 经 理根 据对 股 票市场 及 债 券市 场的 判 断构建 基 金 组合 ,并 报 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备案。 (4 )组合的监控和调整 研 究 部 协同 基金 经 理对投 资 组 合进 行跟 踪 。研究 员 应 保持 对个 券 和个股 的 定 期 跟 踪 ,并 及 时向 基金 经理 反 馈个 券 和个 股的 最新 信 息, 以 利于 基金 经理 作 出相 应 的 调整。 (5)投资指令下达 基 金 经理 根 据投 资 组合方 案 制订 具 体的 操 作计划 , 并以 投 资指 令 的形式 下 达 至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交易室。 (6)指令执行及反馈 交 易 室依 据 投资 指 令进行 操 作, 并 将指 令 的执行 情 况反 馈 给基 金 经理。 交 易 完 成后,由交易员完成交易日志报基金经理,交易日志存档备查。 (7)风险控制 风险管理 委 员会 根 据市场 变 化对 投 资组 合 计划提 出 风险 防 范措 施 ,监察 稽 核 部 对 投 资组 合 计划 的执 行过 程 进行 日 常监 督和 实时 风 险控 制 ,基 金经 理依 据 基金 申 购 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8)业绩评价 金 融 工程 与 专题 研 究 部将 定 期对 基 金的 业 绩进行 归 因分 析 ,找 出 基金投 资 管 理 的长处和不足,为日后的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80%× 沪深300指数+20%× 中证国债指数 本 基 金 采 用 沪 深 300 指 数 作 为 股 票 投 资 部 分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主 要 是 因 为 沪 深 300 指数选取了 A 股市 场上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好的 300 只股票作为其成份股,对 沪 深 市场 的 覆盖 度高 ,具 有 良好 的 市场 代表 性。 中 证国 债 指数 是一 个全 面 反映 国 债 市 场 (包 括 银行 间、 上交 所 、深 交 所) 的综 合性 指 数, 也 是债 券品 种中 比 较基 准 的 参考。 本基金是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股 票 投 资 范 围 为 60-95% , 债 券 投 资 范 围 为 5-40% ,因此本基金对 沪深 300 指数和中证国 债指数分别赋予 80% 和 20% 的权重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如 果 指 数编 制单 位 停止计 算 编 制该 指数 或 更改指 数 名 称、 或有 更 权威的 、 更 能 为 市 场普 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 基准 推 出, 本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 对此 基准 进行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准 的 变更 须经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基 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混 合型 基 金产品 , 属 于较 高风 险 、较高 收 益 的基 金品 种 ,其预 期 风 险 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行为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除另有 说明外,以下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适用于本基金存续的全部期间。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 债券、 中期票据、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4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 评级 报 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 与股票 发 行 申购 ,本 基 金所申 报 的 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 全国银 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 行债券 回 购 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 (1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因 证 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 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 中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的 有 关约 定。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 督与 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 述 限制 ,如 适 用于本 基 金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人 的董 事 会及董 事 保 证本 报告 所 载资料 不 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 陈 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人 中国 光 大 银行 根 据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复 核 了本 投资 组 合报告 , 保 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 额( 元) 占 基金 总资产 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379,581,274.35 88.17 其中:股票 379,581,274.35 88.1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5,420,000.00 5.90 其中:债券 25,420,000.00 5.9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819,772.89 4.37 8 其他各项资产 6,679,927.70 1.55 9 合计 430,500,974.94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 业类 别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66,695,552.46 64.79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5,387,800.00 1.31 E 建筑业 36,234.48 0.01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J 金融业 54,844,482.91 13.32 K 房地产业 11,769,038.00 2.8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0,848,166.50 9.9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79,581,274.35 92.21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 代码 股 票名 称 数 量( 股)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1 600079 人福医药 2,200,000 40,920,000.00 9.94 2 300012 华测检测 1,936,850 40,848,166.50 9.92 3 300054 鼎龙股份 1,922,162 39,788,753.40 9.67 4 002152 广电运通 1,654,700 39,514,236.00 9.60 5 601318 中国平安 1,026,108 32,640,495.48 7.93 6 002466 天齐锂业 128,800 21,612,640.00 5.25 7 002007 华兰生物 464,433 20,616,180.87 5.01 8 002740 爱迪尔 300,000 17,787,000.00 4.32 9 000919 金陵药业 1,300,000 16,406,000.00 3.99 10 600114 东睦股份 888,800 14,069,704.00 3.42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 券品 种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10,000.00 4.8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010,000.00 4.8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5,410,000.00 1.3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10 合计 25,420,000.00 6.18 5、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代 码 债 券名 称 数 量( 张) 公 允价 值 ( 元)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1 150215 15国开15 200,000 20,010,000.00 4.86 2 117014 15大族EB 54,100 5,410,000.00 1.31 6、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 7、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 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并 且未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序号 名称 金 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263,531.1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919,530.1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19,984.17 5 应收申购款 1,076,882.3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679,927.7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 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人 承诺 以 诚实信 用 、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 和 运用 基金 资 产,但 不 保 证 基金一定盈利。 基 金 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 未 来表 现。 投 资有风 险 , 投资 者在 作 出投资 决 策 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 年 12 月 18 日,基金业绩截止日 2016 年 3 月 31 日。 阶段 净 值增 长 率 ① 净 值增 长 率 标准 差 ② 业 绩比 较 基 准收 益 率 ③ 业 绩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 年第 1 季度 -10.64% 2.56% -10.55% 1.94% -0.09% 0.62% 2015 年度 57.88% 2.44% 7.36% 1.99% 50.52% 0.45% 2014 年度 45.64% 1.20% 42.92% 0.97% 2.72% 0.23%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2013 年度 2.96% 1.32% -6.35% 1.12% 9.31% 0.20% 2012 年度 1.30% 0.25% 5.26% 0.88% -3.96% -0.63% 2012 年 12 月 18 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止期间 114.31% 1.81% 35.30% 1.47% 79.01% 0.34% 注: 2012 年度数据统计期间为 2012 年 12 月 18 日 (基金合同成立之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不满一年。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金拥 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 券、银 行 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收 申 购 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 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人 根据 相 关法律 法 规 、规 范性 文 件为本 基 金 开立 资金 账 户、证 券 账 户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以 及 投资 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 户。 本 基金 财产 以基 金 名义 开 立银 行存 款账 户 ,以 基 金 托 管 人的 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 清算 资 金的 结算 备付 金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 本基 金 联 名 的 方式 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 银行 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立 的 基 金 专 用账 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 机构 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 财产 账 户 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产 独立 于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销 售机 构的 财 产,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登 记 机构 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以 其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 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 金财 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 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因 依 法解 散、 被 依法撤 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 于其 清 算财 产。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 所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 生的 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 基金 的 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日 为 本基金 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 场所的 交 易 日以 及国 家 法律法 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 券和 银行 存 款本息 、 应 收款 项、 其 它投资 等 金 融 资产及金融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 所上 市 的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 以 其估 值 日在证 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 重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大 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 估 值; 估 值 日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 交易 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市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 市 的同 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 管机 构 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 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如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 发 现基 金估 值 违反基 金 合 同订 明的 估 值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 基金会 计 核 算的 义务 由 基金管 理 人承 担 。 本基 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 法达 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无 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 外 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将 采 取必 要、 适 当、合 理 的 措施 确保 基 金资产 估 值 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或登 记 机构、 或 销 售 机 构 、或 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 造成 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 他当 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于 该估 值错 误 遭受 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 述 “ 估值 错 误 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错 误的 主 要类型 包 括 但不 限于 : 资料申 报 差 错、 数据 传 输差错 、 数 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 各 方,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 更正 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 用由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 担; 由 于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 已产 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对 直 接损 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已 经 积 极 协调 ,并 且 有协 助 义 务 的 当事 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 行更 正 而未 更正 ,则 其 应当 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仍 应对 估值 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 还或 不 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 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 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 有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 经将 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 还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 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 获得 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 总和 超 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披 露 的基金 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 日交 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 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发 送给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 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将 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 金默 认 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 下 酌 情调 整 以上 基金 收益 分 配原 则 ,此 项调 整不 需 要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但 应 于 变更 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 体上 公 告。 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基 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 的 现金 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 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可 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 金红 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 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 方法 , 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费 每日 计 算,逐 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 末,按 月 支 付,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费 每日 计 算,逐 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 末,按 月 支 付,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可 协 商酌 情降 低 基金管 理 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 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 施日 前 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 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 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按 照 法 律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 的 规定 披露 基 金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应 当 在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时 间 内 ,将 应予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报刊(以下简称 “ 指 定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 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 应 采用 中文 文 本。如 同 时 采用 外文 文 本的, 基 金 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 合同 》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的各 项 权利 、 义务 关 系,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 及具 体 程序 ,说 明基 金 产品 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 投资 者 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 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 投资 、基 金产 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信 息 披露 及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就 基金份 额 发 售的 具体 事 宜编制 基 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并 在 披 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收到中 国 证 监会 确认 文 件的次 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 登载《 基 金 合 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在 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 者 赎回 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 者 赎回 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在 每个 开 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 点以 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半年 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 个市场 交 易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款 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五)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 赎回 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 有关 申 购、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 投资 者能 够在 基 金份 额 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 告 正文 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 年度 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 告的 财 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季 度 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 基金 季 度 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 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 机构 备案 。报 备 应当 采 用电 子文 本或 书 面报 告 方 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 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 的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权 益 或者 基金 份 额的价 格 产 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部 门的主 要 业 务人 员在 一 年内变 动 超 过 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 基金 经 理受到 严 重 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 体中出 现 的 或者 在市 场 上流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 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 导性 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 义 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定 的 事 项, 应当 依 法报国 务 院 证券 监督 管 理机构 核 准 或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 建立 健全 信 息披露 管 理 制度 ,指 定 专人负 责 管 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公开 披 露 基金 信息 , 应当符 合 中 国证 监会 相 关基金 信 息 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管 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 关基 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 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除 依 法在 指定 媒 体上披 露 信 息外 ,还 可 以根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共 媒 体披 露信 息, 但 是其 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 于指 定 媒体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 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公 开 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出具 审 计 报告 、法 律 意见书 的 专 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 置备 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 机 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报 告公 布 后,应 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住所 , 以 供 公众查阅、复制。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生 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成 立 清 算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 织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 在中 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 进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清 算 费 用是 指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 金清算 过 程 中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分配 方 案 ,将 基金 财 产清算 后 的 全部 剩余 资 产扣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 并清 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有 关 重大事 项 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 告经 会 计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二十 一部分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 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人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的不确定性。市场风 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 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 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 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 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 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3、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4、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赎回和基金 间转换。由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 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 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5、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 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 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 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 险。 6、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60% 的股票投资比例, 不 能 完 全规 避 市场 下跌 的风 险 和个 股 风险 ,在 市场 上 涨时 也 不能 保证 基金 净 值能 够 完 全跟随或超越市场涨幅。 (2 ) 在股票资产配置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符合 商业模式优选理念的公司股票, 而 市 场整 体 并不 全部 符合 本 基金 的 选股 标 准 。在 特 定的 投 资期 间之 内, 本 基金 的 收 益率可能会与市场整体产生偏差。 (3 )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 ) 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权证, 权证是金融衍生品的一种, 具有高杠杆、 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风险较大。 二、声明 1、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等 基金 代 销机 构代 理销 售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代 销机 构 都不 能保 证其 收 益或 本 金 安全。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 要的服务内容, 基 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 变化 ,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 项目 。 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通知服务 通 知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内 容 包 括短 信账 单 、电子 对 账 单及 邮寄 季 度对账 单 等 服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务 。 对于 订 制手 机短 信对 账 单的 客 户, 本公 司将 每 月向 账 单期 内有 份额 余 额的 客 户 发 送 ,方 便 投资 人快 速获 得 账户 信 息。 对于 订制 电 子对 账 单的 客户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将 每 季 度 或 每 月 通 过 E-MAIL 向 账 单 期 内 有 交 易 或 期 末 有 余 额 的 客 户 发 送 上 个 月 或 季 度基 金 交易 对账 单, 以 方便 投 资者 快速 获得 交 易信 息 。投 资者 也可 以 订制 纸质 对 账 单, 不 获取 手机 短信 和 电子 对 账单 服务 。对 于 订制 纸 质对 账单 的客 户 ,我 们 将 于每季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寄出对账单。 二、在线服务 基 金 管 理人 利用 自 己的网 站 提 供实 时在 线 客服咨 询 服 务以 及与 基 金经理 的 定 期 在线交流服务。 三、网上交易服务


本 基 金 管理 人已 开 通个人 投 资 者网 上交 易 业务。 个 人 投资 者通 过 基金管 理 人 网 站 https://trade.xyfunds.com.cn 可以办理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 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 想了 解 申购与 赎 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 户 余额 、基 金 产品与 服 务 等 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 1、 客户服务电话 客服热线:400-678-0099 、021-38824536 传真:021-58367239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站:http://www.xyfunds.com.cn 电子信息:service@xyfunds.com.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向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免 费 的 手机 短信 和 电子邮 件 信 息定 制服 务 。通过 定 制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手 机短 信 收到 本公 司发 送 的基 金 净值 、短 信对 账 单 ,并可 通过电子邮件收到基金净值、我司的相关公告、电 子对账单等信息。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 拨打 基 金管理 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电话, 或 通 过本 公司 网 站留言 的 投 诉 栏 目 、书 信 、电 子邮 件等 渠 道对 本 公司 和销 售网 点 所提 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 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以下为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至 2016 年 6 月 17 日, 本基金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的基金公告。 序号 事 项名 称 披 露日 期 1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鲁银投资 )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5-12-19 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红阳能源 (600758 )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公告 2015-12-22 3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招商地产)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5-12-22 4 关于增加中国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5-12-25 5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香江控股 (600162 )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公告 2015-12-26 6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国信证券定期定额申购起点金额的公告 2015-12-30 7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浦发银行基金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5-12-31 8 关于兴全商业模式基金参加光大银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5-12-31 9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邮储银行网银、 手机银行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5-12-31 1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农业银行基金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5-12-31 1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5-12-31 12 关于在指数熔断实施期间调整旗下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2015-12-31 13 旗下各基金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资产净值公告 2016-1-1 14 关于 2016 年 1 月 4 日 指数发生不可恢复熔断期间调整旗下基 金相关业务办理时间的公告 2016-1-4 15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 (新文化、 天龙集团) 估值 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6-1-6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16 关于旗下场内基金份额在指数熔断期间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 提示性公告 2016-1-6 17 关于 2016 年 1 月 7 日 指数发生不可恢复熔断期间调整旗下基 金相关业务办理时间的公告 2016-1-7 18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变更的公告 2016-1-9 19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朗姿股份)估值 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6-1-9 20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中国邮储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起点金额的 公告 2016-1-12 21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中国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起点金额的公告 2016-1-12 22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 (凯撒股份、 信质电机、 长电科技) 估值方 法调整的公告 2016-1-13 23 关于增聘副总经理的公告 2016-1-13 24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三泰控股)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6-1-15 25 关于公司董监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及领薪情况的 公告 2016-1-15 26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康得新)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6-1-16 27 关于增加平安银行为旗下两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费率优惠的 公告 2016-1-28 28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万科 A )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6-1-28 29 关于参加爱建证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9 30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青岛海尔)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6-1-30 31 关于调整陆金所资管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6-2-15 3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万安科技 (002590 )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公告 2016-2-26 33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凯撒旅游)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6-3-2 34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江南农商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起点金额的 公告 2016-3-3 35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中信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起点金额的公告 2016-3-7 36 关于调整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起点金额的 公告 2016-3-14 37 关于恢复接受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一百万元以上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的公告 2016-3-16 38 关于增加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2016-3-17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公告 39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长安汽车)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6-3-22 40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鼎龙股份)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6-4-22 4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宝新能源 (000690 )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公告 2016-4-27 42 关于调整招商银行借记卡基金网上直销优惠费率的公告 2016-4-29 43 关于官方淘宝店和支付宝基金支付渠道关闭基金申购等业务 的公告 2016-5-5 44 关于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告 2016-5-9 45 关于开通网上直销通联支付业务的公告 2016-5-11 46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利欧股份)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6-5-11 47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唐德影视)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6-5-17 48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起 点的公告 2016-5-19 49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通裕重工 (300185 )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公告 2016-6-8 50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广电运通)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6-6-15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募 说明 书 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在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 办公 场所 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 人 可免 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 本费 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 内取 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查 文件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募集的文 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六、《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 上 第 (四 )项 备 查文件 存 放 在基 金托 管 人的办 公 场 所, 其他 文 件存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的 办 公场 所、 营业 场 所。 基 金 投 资人 在营 业 时间 内 可免 费查 阅, 在 支付 工 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 二十 六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详见附件一 第 二十 七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详见附件二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3 日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附件一 兴 业 全球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兴 全 商 业 模式 优 选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 (LOF ) 合同摘要 基 金 管理 人 : 兴 业 全球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光大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二年 十一 月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第 一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① 设立日期: 2003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58368998 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① 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庄园芳 ② 基金管理人联系电话变更为: (021 )20398888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光大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 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 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 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李宁 电话:010-63639157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 二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6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 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 会议通知载明,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第四十三 条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第 三部 分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四部 分 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第 五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限 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以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中期 票据、 银行存款 (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 等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为 混合 型 基 金, 股票投 资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60%-95% ,其中 ,符合 商业模式优选投资理念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债券、 中期 票据、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 其中本基金保 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 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股票投资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债券 、 中期票据 、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 六部 分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式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一、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八部 分 争 议的处 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 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九部 分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一)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在基金募集结束,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获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 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 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9 附件二 兴 业 全球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兴 全 商 业 模式 优 选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 托 管 协 议 摘要 基 金 管理 人 : 兴 业 全球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光大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二年 十一 月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0 第 一部 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③ 设立日期: 2003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 )58368998 ④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日期:1992 年 8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 管理局批准 的其他业务。



















































































③ 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庄园芳 ④ 基金管理人联系电话变更为: (021)20398888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1 第 二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 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 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 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 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中期票 据、银行存款(包括活 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等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其中, 符合商 业模式优选投资理念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债券、 中 期票 据、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5%-40% , 其中本基金 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 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 具(但需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2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 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 交易进 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 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 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有责任确保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并 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 单发送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 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 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 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 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 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 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 易对手 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债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4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 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 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 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 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 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 基金的 剩余期限。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 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 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比例,并应避免基金 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 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 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 少于首 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 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5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依 据现实情况确不能取得的除外) : 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拟发行 数量、定价依据、锁定 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总成本、总成 本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 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 款账号、划 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 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 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 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 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 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 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 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 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 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 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总成本、账面价 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审核基金 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 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基 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 同》 、 《托管协议》的投 资 指令不予执行,并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 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 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 时,基金托 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 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 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 提示等方式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6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托管协议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 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7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四部 分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 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资产托管人对因为资 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 构的委托财产,或交由 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 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 (包括但不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8 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 的资金、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 构或该机构 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 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 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 给委托财产 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 “ 基金募集专户 ”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 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 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 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 户进行。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9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结算互 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 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 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 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 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 管理人保存 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 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 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0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 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 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 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 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 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 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第 五部 分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与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 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 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1 产。 2、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 值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 证 监 会 计 字 [2007]21 号 《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 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 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 投资基金估值 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 定的,参照 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 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 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 立取得。对 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 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 组的指导意 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 )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有市价的, 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 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如估值 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了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 上 的 , 应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 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 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 )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 市场实际交易价 格验证 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 值技术得出 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 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 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 价格。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 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 所有市场参 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有 充 足 理 由 表 明 按 以 上 估 值 原 则 仍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相 关 投 资 品 种 的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 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 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3、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2 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3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 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负 责 赔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4 偿。 4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 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 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 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 人不负赔偿 责任。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7、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 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 为准。若当 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 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5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财务 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 因,进行调整,直至双 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 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 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 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得 到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持 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 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 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编 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等 合 理 原 因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 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 提供,并保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6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 七部 分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 商一致,可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 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 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7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八部 分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 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 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上海 分会,按 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 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