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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成长(000001)

华夏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夏 成长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 新)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 示 
华夏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 本基 金 ” ) 经 中国证 监会2001 年11 月13 日证监 基金
字[2001]49 号 文批 准募集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01 年12 月18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 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同时 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因 整
体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 别证 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由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 本 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 本基 金 在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于 中高 风险 的品 种 , 其长期 平均 的预 期收 益和 风险高 于债 券基 金和 货币 市场 基 金 。 投 资
有风险 ,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时, 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和
产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资 决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6年6 月18日, 有 关财务数 据和净 值表 现数据 截止 日
为2016 年3 月31 日。 (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的财 务资 料未 经审计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3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5 六、基 金的 募集 .............................................................................................................................. 60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60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61 九、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与转 托管 .......................................................................................... 84 十、基 金的 投资 .............................................................................................................................. 85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93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94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94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97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8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100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100 十八、 风险 揭示 ............................................................................................................................ 104 十九、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106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07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7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2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4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6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26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 言 《华夏 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 》 (以 下简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依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等有 关法律法 规以 及《华 夏成 长证券 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 《基 金合 同》 : 指《华夏成 长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同 》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对 其 不时作 出的 修订 。 招募说 明书 : 指本《华夏 成长证券 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 基金 管理人对 其 定期作 出的 更新 。 托管协 议: 指《华夏成 长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协议 》及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华 夏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行 公告 》 。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 对 其 不时做出 的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发布 并 于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证券 法》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 承担 义务的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直销机 构: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基金 管理人委 托代 为办理本基 金的认购 、申 购、赎回 、 转换及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机 构,也 称为 销售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及代 销机 构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 法》规定 的 条件,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 投资于中国 证券市场 ,并 取得国家 外 汇管理局额 度批准的 中国 境外基金管 理机构、 保险 公司、证 券 公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金登 记、存管 、清 算和交收业 务,具体 内容 包括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金份 额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易 确认 、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本基 金注册登 记业 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 注册 登记机构 为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 机构为基 金投 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 由该注册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 为基金投 资者 开立的记录 其持有的 由该 销售机构 办 理认购、申 购、赎回 、转 换及转托管 等业务的 基金 份额余额 及 其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合同 满足生效 条件 后,基金管 理人依法 向中 国证监会 办 理基金备案 手续,自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 起, 基金 合同 生 效。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不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 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 理投资者申 购、赎回 或其 他业务申 请 的日期 。 T+n 日: 指T 日后 (不包 括T 日 )第n个工 作日 。 申购: 指在本基金 合同生效 后, 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基 金份额的 行 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基金 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 求基 金管理人 购 回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换: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基金 管理人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 其持有的 某 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 为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 的基金份 额 的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 其持 有的同一基 金账户下 的基 金份额从 某 一交易 账户 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的 行为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 息、债券利 息、买卖 证券 价差、银 行 存款利 息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购买 的各类证 券、 银行存款本 息及其他 投资 等的价值 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 产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程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 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 、互 联网网站 及 其他媒 体。 三、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4 月9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联系人 :张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23800 万元 ,公 司 股权结 构如 下: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本 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 董事 长 、 党 委书记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经 理 , 硕 士 , 高 级经济 师 。 曾 任中 信证 券 公司董 事 、 襄 理 、 副 总经 理, 中信 控股 公司 董事 、 常务副 总裁 , 中 国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 执 行董 事、 总 裁, 兼任 信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等 。 杨一夫 先生 : 董 事, 硕 士。 现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 裁, 负 责总 部加 拿大 鲍尔 公司在 中 国的投 资活 动, 兼任 三川 能源开 发有 限公 司董 事、 中国投 资协 会常 务理 事。 曾任国 际金 融 公 司(世 界银 行组 织成 员) 驻中国 的首 席代 表等 。 胡祖六 先生 : 董 事, 博 士 , 教授。 现任 春华 资本 集 团主席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达沃 斯世 界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董事 总经 理。 徐刚先 生: 董 事, 博士。 现任中 信证 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中信 期货 有 限公司 、 前 海股权 交易 中心 (深 圳) 有限公 司、 青岛 蓝海 股权 交易中 心有 限责 任公 司、 厦门两 岸股 权交 易中心 有限 公司 董事 。 葛小波 先生 : 董 事, 硕 士 。 中信 证券 党委 委员、 董 事总经 理。 葛先 生于2007 年荣获 全国 金融五 一劳 动奖 章。 汤晓东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摩根 大通、 荷兰 银行 、苏 格兰 皇家银 行 、 中国证 监会 等。 朱武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任 清华 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兼 任北 京建设 (香 港上市) 、华夏 幸福基 业、 中海油海 洋工 程、东 兴证 券、中兴 通讯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等五家 上市 公司 独立 董事 。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曾任职于 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美国 纽约中 国物 产有限公 司( 外派工 作) , 曾担任中 国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银行 卢森 堡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 国银 行意 大利代 表处 首 席 代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任 清华 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兼 任中 华联合 人寿 保险股份 有限 公司、 博彦 科技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公司) 、 朗新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 国会 计学 会第 八届 理 事会理 事 , 中 国 会 计学 会 财务成 本分 会第 八届理 事会 副会 长。 张霄岭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博士。 现兼 任上 海高 级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 华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院 特聘 教授。 曾任 中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美国 联邦 储备 委员 会 ( 华盛顿 总部 ) 经济学 家、 摩根 士丹 利 ( 纽约总 部) 信用 衍生 品交 易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 国银 监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兼 任华 夏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 曾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总 行计划 资金 司副 主任 科员 、 主任 科员, 中 国农业发 展银 行总行 信息 电脑部信 息综 合处副 处长 (主持工 作) , 华夏 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 事、党 办主 任、 养老 金业 务总监 等。 阳琨先 生: 副总 经理、 投 资总监 , 硕 士。 现 任华 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曾 任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部门 经理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 , 益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李一梅 女士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兼 任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经 理, 证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基 金营 销部 总经 理、 营销总 监、 市场 总监 等。 周璇女 士: 督察 长, 硕 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 曾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北 京金 融街建 设开 发公 司。 李红源 先生 : 监 事长, 硕 士, 研 究员 级高 级工 程师 。 现任 南方 工业 资产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曾任 中国 北方 光学电 子总 公司 信息 部职 员, 中 国兵 器工 业总 公司 教育局 职员 、 主 任科员 、 规 划处 副处 长、 计划处 处长 , 中 国兵 器装 备集团 公司 发展 计划 部副 主任、 经济 运营 部副主 任、 资本 运营 部巡 视员兼 副主 任。 吕翔先 生: 监事, 学士。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经 理。 曾任国 家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劳动部 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任 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行 总 经 理 。 张伟先 生: 监事, 硕 士 , 高级工 程师 。 现 任山 东高 速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 兼 任山 东渤 海轮 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 曾 任 山东省 济青 公路 工程 建设 指挥部 办公 室财 务科职 员 , 济 青高 速公 路 管理局 经营 财务 处副 主任 科员 , 山 东基 建股 份有 限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山东 高速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党委 委员 、总 会计师 。 汪贵华 女士 : 监 事, 博 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曾任 财政 部科研 所 助理研 究员 、 中关 村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理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等。 李彬女 士: 监事, 硕士。 现 任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合规部 总监 。 曾 任中 信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基金 管理 部项 目经 理、 中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副 总裁 、 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 总监等 。 宁晨新 先生 : 监 事, 博 士 , 高级 编辑。 现任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 董 事会 秘书( 兼) 。曾 任中 国证 券 报社记 者、 编辑 、办 公室 主任、 副总 编辑 ,中 国政 法大学 讲师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李铧汶先 生,清 华大 学管 理学硕士 。曾任 易方 达基 金研究员 等。2010 年3 月加 入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投 资研究 部研 究员 、 基 金经 理助理 、 华 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金经 理(2015 年2 月9 日至2016 年3月29日期 间) 等,现 任 股票 投资部 总监 ,华夏成 长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3月17日 起任 职) 。 董阳阳 先生 , 美 国波 士顿 学院金 融学 硕士 、 工 商管 理学硕 士。 曾任 中国 国际 金融有 限 公 司投行业 务部 经理。2009 年8 月加 入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曾任 研究员 、基 金经理助 理、 投资经 理等 , 现 任股 票投 资 部总监 , 华 夏蓝 筹核 心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2013 年3月11 日 起任 职) 、华 夏 成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1月7 日起 任职 ) 。 许利明 先生 , 北京 工商 大 学产业 经济 学硕 士 。 曾 任 北京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投 资银行 总部 项目经 理 , 湘 财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助 理等 , 北京 鹿苑 天 闻投资 顾问 有限 责任公 司首 席投 资顾 问 , 天弘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 天 弘精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07 年7月27 日至2009 年3月30日 期间) 等,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投资经 理 。 2011 年6月 加入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曾 任机 构投 资部投 资经 理等 , 现 任股 票投资 部总 监, 华夏成长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2015 年9月1 日起 任职) 、 华夏军 工安全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3月22日 起任 职) 、 华夏 经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3 月25 日起 任职)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孙萌先生 ,北京 邮电 大学 工学硕士 。曾任 长盛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 究员 。2009 年4月加 入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任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助理等 , 现 任股 票投 资部 高级副 总裁 , 华 夏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11 月19 日 起 任职) 。 历任基金 经理:2001 年12 月18 日至2005 年4月12 日期 间,王亚 伟先生 任基金 经 理;2004 年2 月27 日至2005 年10 月29日期间,田擎先生任基 金 经理;2005 年10 月29 日至2010 年1 月16 日期间, 巩怀 志先生 任基 金经理;2012 年4月5 日至2013 年6 月28 日 期间, 孙 振 峰先生任 基金 经理;2010 年1 月16日至2014 年6月20 日期 间,童 汀先 生任基金 经理;2014 年6月20日至2015 年1月7日期间 ,崔同 魁先 生任基金经 理;2014 年3月17日至2015 年11 月19 日 期 间,倪邈先 生 任基金 经理 。 3 、本 公司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任: 阳琨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 成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郑煜女 士,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孙彬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郑晓辉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赵航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执行 总经理 ,基 金经 理。 王怡欢 女士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办 理或 者委 托其 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 5 、建立 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 券 投 资 。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投资者 申购 之基 金份 额或 赎回款 。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制订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法 律法规 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7 、 编 制本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及其 他处 理有 关基金 事 务 的完整 记录15年 以上 。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 21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 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理念、 策 略及限 制等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将 加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本 基金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 内部 监控 等要素 。 公司 已经 通过了ISAE3402 ( 《鉴证 业务国 际准则 第3402 号 》 ) 认证,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 、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效 的监 督 管理 、 合 理的 组织 结构 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3 名 。 董事 会下 设审 计委 员会 等 专门 委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员会。 公司 管理 层设 立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2)公 司各部 门之间 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 ,既互 相合 作,又互 相核 对和制 衡,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公 司坚持 稳健经 营和 规范运作 ,重 视员工 的 合 规守法意 识和 职业道 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 、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 险评 估 还 包括 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 及新 业务 设计 过程 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 、控 制活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 计、 技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业 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查 、 复 核 ; 在 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的 最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负 责 资产配 置和 重大 投资 决策 等; 基金 经 理小组 负责 在投 资 决 策委 员会资 产配 置基 础上 进行 组合构 建, 基金 经理 领导 基 金经理 小组 在 基金合 同和 投资 决策 权限 范围内 进行 日常 投资 运作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所 有交 易的集 中 执 行 。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 资管 理决 策职 能和 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 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 立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 责 制定投 资原 则并 审定 资产 配置比 例 ; 基 金经 理小组 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确 定的 范围内 , 负责 确 定与实 施投 资策 略 、 建 立 和调整 投资 组合 并下 达投 资指令 , 对于 超过 投资 权 限的操 作需 要经 过严格 的审 批程 序; 交易 管 理部 依 据基 金经 理或 基金 经理授 权的 小组 成员 的指 令 负责 交易 执 行。 ③ 警示 性控 制 。 按 照法 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 交 易 系统 在 投资 比例 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 禁止 性控 制。 根据 法律 、 法规 和公 司相关 规 定, 基金禁 止投 资 受 限制 的证 券 并禁 止 从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事 受限 制的 行为 。交 易系 统 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 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 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 交 易管 理部对 投资 行为 进行 一线 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 的监控 ; 监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 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 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司 对硬 件设 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据 传输 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 硬件 的维 护、 数 据 的备份 、 信 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理 、 危 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定 了完 善的 制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 训制 度、 考 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 确 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 监 察制 度包 括违 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行 为的 监察。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 洗钱和 反 恐融资 合规 管理 工作 ; 各 相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 备反 洗钱 负责 人员 。 除建 立健 全 反 洗钱组 织体 系外 , 公 司还 制定了 《反 洗钱 工作 内部 控制制 度》 及相 关业 务操 作规程 , 确 保依 法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 4 、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信息 及时 送交 适 当的人 员进 行 处理 。 目 前公 司业 务均 已 做到了 办公 自动 化 , 不 同 的人员 根据 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具 有不 同的 权限。 5 、内 部监控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公 司 设 立了 独 立于 各 业务部 门 的 稽核 部 门,通过 定期 或 不 定期 检查 , 评 价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 监 督公 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 确保公 司各 项 经 营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 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码 939) , 于 2007 年 9 月 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 601939) 。 2015 年末 ,本 集团 资产 总 额 18.35 万亿 元, 较上 年 增长 9.59% ;客 户贷 款和 垫款总 额 10.49 万亿 元 , 增 长 10.67% ; 客 户存 款总 额 13.67 万 亿元 , 增 长 5.96% 。 净 利 润 2,289 亿 元, 增长 0.28% ; 营业 收入 6,052 亿元 ,增长 6.09% ,其 中,利 息净 收入 增长 4.65% ,手 续费 及 佣金净 收入 增 长 4.62% 。 平 均资产 回报 率 1.30% , 加权 平均净 资产 收益 率 17.27% , 成本 收 入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比 26.98% , 资本 充足 率 15.39% , 主要 财务 指标 领先 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 展 。营业网点“三综合” 建 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 网 点数量达 1.45 万 个, 综合 营销 团队 2.15 万 个, 综合 柜员 占比 达到 88% 。启 动深 圳等 8 家分行 物理 渠 道全面 转型 创新 试点 , 智 慧网点 、 旗 舰型、 综合 型 和轻型 网点 建设 有序 推进 。 电子 银行 主渠 道作用 进一 步凸 显 , 电 子 银行和 自助 渠道 账务 性交 易量占 比 达 95.58% , 较上 年提 升 7.55 个 百分点; 同时 推广 账号 支 付、 手机 支付、 跨行 付、 龙 卡云支 付、 快 捷付 等五 种 在线支 付方 式, 成功实 现绝 大多 数主 要快 捷支付 业务 的全 行集 中处 理。 转型业 务快 速增 长。 信用 卡累计 发卡 量 8,074 万张 , 消费交 易 额 2.22 万 亿元, 多项核 心 指标继 续保 持同 业领 先。 金融资 产 1,000 万 以上 的 私人银 行客 户数 量增 长 23.08% , 客户 金 融资产 总量 增 长 32.94% 。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累计承 销 5,316 亿元 , 承 销额市 场领 先 。 资产托 管业 务规 模 7.17 万 亿元 , 增 长 67.36% ; 托 管 证券投 资基 金数 量和 新增 只数均 为市 场 第一。 人民 币国 际清 算网 络建设 再获 突破 , 继 伦敦 之后, 再获 任瑞 士、 智 利 人民币 清算 行资 格;上 海自 贸区 、新 疆霍 尔果斯 特殊 经济 区主 要业 务指标 居同 业首 位。 2015 年, 本集 团 先 后获 得 国内外 各类 荣誉 总 计 122 项,并 独家 荣获 美国 《环 球金融 》 杂志“中 国最 佳银行” 、香 港《财资 》杂 志“中 国最 佳银行” 及香 港《企 业财 资》杂志 “中 国最佳 银行 ”等 大奖 。本 集团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 2015 年 “世 界银 行品 牌 1000 强 ”中 , 以一级 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 第二; 在美 国 《 福布 斯》 杂 志 2015 年 度全 球企 业 2000 强中 位列 第 二。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下设 综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证券 保险 资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股权 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核 算处、跨境 托管运营处 、 监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 管 服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 共 有 员工 220 余 人。 自 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行长 办公 室工 作, 并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 行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具有 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 长办 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 工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信贷 二部 、 信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基本 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 截至 2016 年一 季度 末 ,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托 管 584 只证 券 投资 基金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 赢 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六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 为“中 国最 佳 托管银 行”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 时,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 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 权工 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闭管 理 ,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的 “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按 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日 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 )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 对 各基 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等 情况 进行监 控, 如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 提示 ,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情况 核实, 督促 其 纠 正,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李 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联系人 :方 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9)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10)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号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 :朱 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11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3)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14)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 电 话:95577 (15)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 :张 萍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888 (16)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83号 广发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电话:020-38321207 、15011838290 传真:020-87310955 联系人 :韩 鹏 网址:www.g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3-8003 (17)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8)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 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9)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8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厦15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20)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大 街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 :董 汇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21)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68 号华 普大 厦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68 号华 普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电话:0532-85709749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赵 蓓蓓 网址:www.qdccb.com 客 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 (22)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合肥 市安 庆路79号 天徽大 厦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路79 号天 徽大 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联系人 :叶 卓伟 网址:www.hs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88 (23)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24)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21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25)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路46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26)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50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50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 :翁 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27)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 :吕 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28)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场1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场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 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浙 江和上 海 地 区) 、0577-96699 (其 他地 区) (29)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 :黄 慧琼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8 ( 武 汉) 、400-609-6558 (全 国 ) (30)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 :田 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31)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256 号 洛阳 银行 三 楼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 :董 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32)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8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33)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31-1777 (34)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中山 路8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 :李 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35)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36)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 中路41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 :蒋 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37)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街6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刘 芳 网址:www.bsb.com.cn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客户服 务电 话:96016 ( 内 蒙古、 北京 ) 、967210 ( 宁 波、 深 圳) 、028-65558555 (成都 ) (38)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101 号商业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39) 吉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 开发区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开 发区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 :孙 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40)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钟 园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89 联系人 :项 喻楠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41)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3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路3号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联系人 :董 培姗 网址:www. qzc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42)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43)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9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刘 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44)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 号泛利 大厦10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号 泛利 大厦10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45)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360 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508 号北 美广 场B 座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46)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楼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 :童 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47)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48)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胡 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49)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文一 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50)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 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胡 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51)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6层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 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52)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曹 怡晨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53)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 胡同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010-66154828-809 传真:010-88067526 联系人 :张 晶晶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54)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号9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联系人 :程 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55) 众升 财富 (北 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A 座9层04-08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联系人 :付 少帅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1-6655 (56)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2028 号卓 越世 纪中 心1 号楼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卓 越世 纪中 心1号楼1806-1808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 :鄢 萌莎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57)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20号 乐成 中心A 座23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30 联系人 :马 鹏程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58) 深圳 宜投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鲤鱼门 街1号 前海深港 合作 区管理 局综 合办公 楼 A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皇 岗商 务中 心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 :马 文静 网址:www.yi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59)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www.fundzone.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60)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 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61) 上海 久富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 阳路2819 号1幢109 室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1403 号 信息 大厦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转604 传真:021-68682297 联系人 :潘 静洁 网址:www.jfct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62)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 :王 悦伟 网址:www.w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63) 济安 财富 (北 京)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路7号4 号楼40层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7号 财富 中心A 座46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电话:18610508307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 :赵 程程 网址:www.pj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5-6663 (64)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外 滩国 际广 场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梅路1801 号 凯科 国际 大厦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65) 上海 中正 达广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电话:021-33768132-801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 :戴 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67-523 (66)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 望路1 号1号楼16 层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1 号1号楼16 层1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18510450202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张 婷婷 网址:www.jimu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1176 (67)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68)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北 座13 层1301-1305 、14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13 层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 诚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69)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7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71)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7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73)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 广 州天 河区 天 河北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 电各地 营业 网点 (7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75) 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2-6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7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77)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 :钱 达琛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网址:www.hysec.com (78)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79)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8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81)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号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82)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城 商 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 城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83)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座18、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F 座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84)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85)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86)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11 号 港中 旅大 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87)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88)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89)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90)东 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91)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92)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1 层-23 层、25层-29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 :胡 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93)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94)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95)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96)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 主塔19 层、20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 中心主 塔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5408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梁 微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97)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98)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钟 亭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8 号 法 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99)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100 )新 时代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101 )大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桐 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102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街8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街8号 国联 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103 )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104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33830395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联系人 :石 静武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105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400-809-6518 (106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路46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107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108 )东 莞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李 荣、 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109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110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111 )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23号 投资 广场18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112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113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114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大 厦4层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俞 驰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网址:www.gs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115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 区天府 二街19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谢 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116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 有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文 艺路233 号宏 源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联系人 :唐 岚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117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118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32-3000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119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 投行 大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120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121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 南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41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122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6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6 层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联系人 :杨 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123 )德 邦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26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076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刘 熠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124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125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126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127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128 )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杭 大路15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夏 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129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54967203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 :王 逍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130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层、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131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 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电话:0755-82023442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132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 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7层、8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罗 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133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东 方企 业园24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134 )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135 )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 电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2-2119700 联系人 :彭 莲 网址:www.l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136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 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37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街95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138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 层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39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140 )长 城国 瑞证 券有 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 西路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西 路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电话:0592-5161642 、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141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600 号陆 家嘴 商务 广场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600 号陆 家嘴 商务广 场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联系人 :王 薇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142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 :李 慧灵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9999 (143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 、027-87618882 (144 )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段18号 川信 大厦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段18号 川信大 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145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389 号志 远大 厦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9 号华 远企 业号D 座3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717 、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唐 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146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687 号 一幢 二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汤 晓东 电话:010-88066632 联系人 :仲 秋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 况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代销 机构 , 并 另行 公告 。 销售 机 构可以 根 据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售 城市 、网 点。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二 层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负责人 :王 丽 联系电 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联系人 :李 娜 经办律 师: 李志 宏、 李娜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 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永 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毛 鞍宁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汤骏 、 濮晓达 六、基 金的募 集 华夏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依 照原《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暂行办 法 》 及其实 施准 则、 《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试点 办法 》 等 有 关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和其 它有关 规定 , 经中国 证监 会2001 年11 月13 日证 监基 金字[2001]49 号 文批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自2001 年11 月28 日到2001 年12 月12 日进 行发 售。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 募集3,236,830,105.93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55,212 户。 七、基 金合同 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于2001 年12月18 日 正式生 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八、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与转换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自 然人 、 法 人及 其他 组织 ( 法 律法规 禁止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者 除 外) ,以 及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和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 者。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1 、直 销机 构 基金直 销机 构为 本公 司北 京分公 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 南 京分 公司 、 杭州 分公 司、广 州分 公司 、成 都分 公司, 设在 北京 、 上 海、 广州的 投资 理财 中心 以及 电子交 易 平 台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广渠 门内大 街 35 号 (富 贵园 购 物中心 )首 层东 区 F1-3(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6)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 紫竹 花园 一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7)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 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8)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9)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0)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1 )上 海联 洋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第 一层 101A-1 单 元(200120 )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2)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 路 6001 号 太平 金 融大 厦 40 层 02 室(51803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3)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汉中 路 2 号 金陵 饭店 亚太 商务 楼 30 层 B 区(210005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4)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5) 广州 分公 司 、 广州 天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写 字 楼 第 50 层 02 单元 (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 、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6) 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交子 大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1406-1407 号 (610000 )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7)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 上 交易 、 移 动客 户端 交易 等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 具 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 网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2 、代 销机 构 本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名 称 、 住 所 等 信 息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中 “ (一 )销 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述 。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 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 其他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开 放日 为投 资者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等基 金业 务。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由 基 金管理 人 与销售 机构 约定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本基金 已 于 2002 年 1 月 30 日开 放申 购 、 赎 回业 务 , 于 2004 年 3 月 25 日 开放 基金转 换 业务。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本 基金的申 购、 赎回价 格以 受理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4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于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日前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 构 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 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 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间受理的 申请,正常 情况下投资者 应在T+2 日通过本 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 到 其办理 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确认 情况 ,打 印确 认单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的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划付 赎回 款项 。 赎 回 款项 应在 自受 理基金 投资 人有效赎 回申 请之日 起不 超过7个 工作日 的时间 内划 往赎回人 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 按 基金 合同及 本招 募说 明书 有关 规定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 通过直 销机构 办理 本基金的 申购业务 , 每笔 申购申请 不得低于100.00 元( 含 申购费 ) ; 通过 代销 机构 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业务 , 每 笔申购 申请 不得 低于1,000.00 元 ( 含申 购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费,定 期定 额不 受此 限制 ) 。具体 业务 办理 请遵 循各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笔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100 份基 金份 额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赎回 时或赎 回后 在销售机 构( 网点) 保留 的基金份 额余 额不足100 份 的,在赎 回时 需一次 全部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理 请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3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以根 据实 际情况 对以 上限制 进 行调整 ,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3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七)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1)投 资者可 选择在 申购 本基金或 赎回 本基金 时交 纳申购费 。投 资者选 择在 申购时 交 纳的称 为前 端申 购费 ,投 资者选 择在 赎回 时交 纳的 称为后 端申 购费 。 (2)投 资者选 择交纳 前端 申购费时 , 费 率按申 购金 额递减 。 投资 者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 多笔申 购, 适 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具 体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前端申 购费率 100 万 元以下 1.5% 100 万 元 以 上( 含 100 万 元)-500 万 元以 下 1.2% 500 万 元以 上 ( 含 500 万元)-1000 万 元以 下 0.8% 1000 万元 以上 (含 1000 万元) 每笔 1,000.00 元 (3)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后 端 申购费 时, 费率 按持 有时 间递减 ,具 体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后端申 购费率 1 年以 内 1.8% 满 1 年不满 2 年 1.5% 满 2 年不满 3 年 1.2% 满 3 年不满 4 年 1.0% 满 4 年不满 8 年 0.5% 满 8 年以 后 0 (4) 本基 金申 购费 由基 金 管理人 支配 使用 ,不 列入 基金资 产。 2 、赎 回费 本 基 金 赎回 费 为 赎回 总 金额的0.5% 。本 基 金赎 回 费由 赎 回 人承 担 , 其中 须 依法 扣 除所 收取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归 入基金 资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 销售 手续 费等各 项 费 用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遵守 法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下 ,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基 金 促销计 划, 报中 国证 监会 并给予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调 整申 购费率、 赎回 费率或 收费 方式。如 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基 金管理人 最迟 将于新 的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开始实 施前3 个工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 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法 1 、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1)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前 端 申购费 时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净申购 金额 及申 购份额 的 计算结 果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2)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 后 端 申购费 时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额 的 计算 结果 以四 舍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例一、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前 端申购 费时 假定T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1.200元,若三 笔 申 购金额 分 别 为1,000 元、100 万元 、500万 元 ,则 各笔 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计 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 1.2% 0.8% 净申购 金 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4,960,317.46


前端申 购费 (D=A-C ) 14.78


11,857.71


39,682.54


申购份 额(E=C/1.200 ) 821.02


823,451.91


4,133,597.88


若申购 金额 为1000 万 元, 则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 用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 额 (C=A-B ) 9,999,000.00


申购份 额(D=C/1.200 ) 8,332,500.00


例二、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后 端申购 费时 假定T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1.200 元,若三 笔 申 购金额 分 别 为1,000 元、100 万元 、500 万 元 ,则 各笔 申购 获得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如下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申购份 额 (B=A/1.200 ) 833.33 833,333.33 4,166,666.67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 如 果投 资者 在认 购/ 申 购时选 择交 纳前 端认购/ 申 购费,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用 (2 ) 如果 投资 者在 申购 时 选择交 纳后 端申 购费 ,则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份 额× 申 购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后端申购费率/ (1 +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用- 后端 申购 费用 其中, 后端 申购 费用 的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例 三、 假 定 某投 资 者在T 日赎回10,000.00 份, 该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1.250 元 ,其 在 认购/ 申购时 已交 纳前 端认 购/ 申 购费,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62.50 元 赎回金 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例四、 假 定某 投资 人申 购 本基金 份额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 , 该 投资 人选择 交 纳后端 申购 费, 并分 别在 半年后 、一 年半 后和 两年 半后赎 回 10,000 份 ,赎 回 当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分别 为 1.230 、1.300 和 1.360 元, 各 笔赎 回扣 除的赎 回费 用、 后端 申购 费用和 获得 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A ) 10,000 10,000 10,000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B ) 1.200 1.200 1.2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C ) 1.230 1.300 1.360 赎回总 金额 (D=A× C ) 12,300.00 13,000.00 13,600.00 赎回费 用(E=D× 0.5% ) 61.50 65.00 68.00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F ) 1.8% 1.5% 1.2% 后端申 购费 (G=A× B× F/ (1+F)) 212.18


177.34


142.29


赎回金 额(H=D-E-G ) 12,026.32


12,757.66


13,389.71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可 以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九)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增 加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 投 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手 续。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述 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最迟 于 开始实 施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赎回总额-申购总额 + 转 换 转 出 总 额 超 出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 时, 为巨 额赎 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为兑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 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份额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 前提 下,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外 , 延迟 至 下一开 放日 办理 。 转 入下 一 开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并将 以该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赎 回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于 3 个工 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延缓 期限 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市场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3)基 金管理 人认为 市场 缺乏合适 的投 资机会 ,继 续接受申 购可 能对已 有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产生 损害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已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其他 申购 。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的 技术保 障或 人员支 持 等不充 分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市场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3)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 兑付; 如暂 时 不 能足 额兑 付,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 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兑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当 日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发生 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 明的事 项, 但基金管 理人 有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 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 赎 回 申请。 4 、暂停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 媒体公 告。 5 、暂 停期 间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 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人将 提前 1 个工 作日 在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信息 披露 媒体刊 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 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 停结 束 基 金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3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新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十二 )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1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基 金转换 采取未 知价 法,即基 金的 转换价 格以 转换申请 受理 当日转 出、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4)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可 获得 确认 。 (5 ) 除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单笔 转出 申请 遵循转 出基 金有 关赎 回份 额的限 制 ,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 (6)发 生巨额 赎回时 ,基 金转出与 基金 赎回具 有相 同的优先 级,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 定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采 取相 同 的 比例确 认 ; 在 转出 申请 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可根 据投 资者事 先的 选择 和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予 以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7)投 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基金必 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 ,转入 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 可 能开 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 投 资 者应参 照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根据 市场 情况调整 转换 的程序 及有 关限制, 但应 最迟在 调整 生效前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2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重新 开放 基 金转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3 、转 换费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2)转 出基金 费用: 按转 出基金赎 回时 应收的 赎回 费收取, 如该 部分基 金采 用后端 收 费模式 购买 , 除 收取 赎回 费外, 还需 收取 赎回 时应 收的后 端申 购费 。 转 换金 额指扣 除赎 回 费 与后端 申购 费( 若有 )后 的余额 。 (3)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①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一。 ②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 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 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二。 ③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费用收 取方 式 : 前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三。 ④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四。 ⑤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 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 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五。 ⑥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六。 ⑦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前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七。 ⑧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八。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⑨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九。 ⑩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果 转入 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后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一 。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二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比 例费 率。 费 用 收取 方式 :收 取的 申购 费 率= 转 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三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固定 费用 -转 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转出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单 位为 年) ,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四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 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后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 不 收取 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 转 入的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五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六 。 ? 对于 多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 认) 购时 间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对转 出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的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规定 如下 : (i ) 对 于 货 币型 基金 和不 收取赎 回费 用的 债券 型基 金 (目 前包 括华 夏债 券 C ) , 每当 有 基金新 增份 额时 ,均 调整 持有时 间, 计算 方法 如下 :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原 份额/ ( 原份 额+ 新 增份额 ) (ii ) 对于 除上 述 (i ) 之 外 的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 其 持有 时间 为本次 转出 委托中 多 笔份额 的加 权平 均持 有时 间。 (4)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4 、业 务举 例 例一: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 甲基 金基 金 份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 日甲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 (1+G )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 (1+G )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二: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出 持有 的 前端收 费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 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换 确认 成功 。 甲 基金 适用赎 回费 率 为 0.5% 。 则 转出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 且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 (1+O ) )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金 乙。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 净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 (1+G )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0%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净转入 金额 (H=F/ (1+G )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该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基 金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 (J=H/I ) 9,184,615.38 例七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出 持有 的 前端收 费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甲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该日 甲、 乙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成 功 。 甲基 金适 用 赎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 且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 (1+O ) )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 费用基 金乙, 甲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用 。 T 日甲、 乙基 金基金 份 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 1.500 元。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 费 模式)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 该日 甲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甲 基金 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 (1+K ) )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 (1+K ) )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 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 持有 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 费模式 ) , 转出 时适 用甲 基 金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8%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 赎 回费 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 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期 为 3 年 的后端收 费基金甲 1,000 份,转入 后端收费 基金乙 ,转出时 适用甲基 金后端 申购费率 为 1.0%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 认成功 。申 购当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适用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 乙 基金 ,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2 年 半 ,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2%, 且乙 基金 赎回费 率 为 0.5% , 该 日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 (1+T ) )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3 年 的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乙 。T 日甲 、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 、1.500 元。 申 购当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赎回费 率 为 0.5% ,转 出时 适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0%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前端 收费 基金 乙。T 日 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甲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3% , 不收 取赎 回 费。 乙基 金适 用申 购费 率 为 2.0% 。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 (1+H ) )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5 天 的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前 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 甲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率 为 0.3% ,不 收取 赎 回费。 乙基 金适 用固 定申 购费 5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 十五 :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 基金转 换申 请 , 转 出持 有 的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 份 , 转入后 端收 费基 金乙 , 该 日 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 别为 1.200 、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 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3 年 半 ,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0% ,且 乙基 金赎回 费率 为 0.5% ,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 (1+O ) )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基金乙 。T 日 甲、 乙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 。甲 基金 赎回 费 率为 0.1%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九、基 金份额 的非 交易过 户与转 托管 (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 符 合 法 律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 。 其 中继 承 是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 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 赠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其他 具有 社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 团体 ;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 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 法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 法 人或 其 他组织 。 办理 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 交易过 户申 请 自申请 受理 日起2个 月内 办 理,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交易账 户间 的转 托管 手续 , 基 金销 售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机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转 托管 费。 具体 办理 方 法参照 基金 管 理 人及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 则 。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 注 册登 记机 构 认 可的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 况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 被 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 按照 有关 规定 来决 定是 否冻结 。 (四 ) 在 相关 法律 法规 有 明确规 定的 条件 下 , 注 册 登记机 构可 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并 制订 公布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十、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属成 长型 基金 , 主 要通过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成 长性的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 在保持 基金 资产安 全性 和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实现 基金 的长 期资 本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限 于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行上 市 的 股 票、 债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其中 投资 的重 点是 预 期利润 或收 入具 有良好 增长 潜力 的成 长型 上市公 司所 发行 的股 票, 这 部分投 资比 例将 不低 于本 基金股 票资 产 的80%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的基 本投 资理 念是 “追求 成长 性 ” 和“ 研究 创造价 值 ” 。 1 、追求 成长性 :本基 金认 为,中国 经济 连续多 年高 速增长并 且这 种势头 仍有 望保持 下 去。 上市 公司 中有 许多 是 中国经 济的 优秀 代表 , 将 得益于 经济 的高 速增 长而 呈现出 良好 的成 长性 , 投 资于 这些 成长 型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 可 以在 最 大 程度上 分享 中国 经济 高速 增长的 成 果 。 2 、研究 创造价 值:本 基金 认为,股 票的 中长期 走势 是由上市 公司 的基本 面决 定的, 国 债的中 长期 走势 是由 宏观 经济的 基本 面决 定的 , 只 有 立足于 宏观 经济 和上 市公 司的基 本面 进 行深入 的研 究, 才能 准确 把握股 票和 债券 的中 长期 走势, 从而 为投 资创 造价 值。 (四) 投资 策略 1 、投 资依 据 (1)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本基金 的投 资将严 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2)宏 观经济 和上市 公司 的基本面 。本 基金将 在对 宏观经济 和上 市公司 的基 本面进 行 深入研 究的 基础 上进 行投 资。 (3 ) 投 资对 象的 预期 收 益 和预期 风险 的匹 配关 系 。 本基金 将在 承担 适度 风险 的范围 内, 选择预 期收 益大 于预 期风 险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2 、投 资程 序 研究、 决策、 组合 构建 、 交易、 评估、 组合 调整 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程序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生 。 (1) 研究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研究 依托 公司整 体的 研究 平台 , 同 时 整合了 外部 信息 以及 券商 等外部 研 究力量 的研 究成 果。 公司 研究员 按行 业分 工, 负责 对各行 业以 及行 业内 个股 进行跟 踪研 究 。 在财务 指标 分析 、 实 地调 研和价 值评 估的 基础 上, 研究员 对所 研究 的股 票、 行业提 交投 资 建 议报告 , 供 基金 经理 小组 和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参 考。 此外, 公司 有专 门的 宏观 经济研 究员 , 负 责分析 消费 、 投资 、 进出 口、 就业 、 利率 、 汇率 以 及政府 政策 等因 素 , 为 资 产配置 决策 提供 支持。 公司 还设 有固 定收 益部, 专门 负责 债券 投资 研究。 (2) 资产 配置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判断 一段时 间内 证券 市场 的基 本走势 , 决定 基金 资产 在 股票 、 债 券 等 资 产 类 别 间 的分 配 比 例范 围 。 基 金 经 理 小组 在 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定 的 资 产配 置 比 例 范围 内,决 定基 金的 具体 资产 配置。 (3)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小组 根 据研 究员 提交的 投资 报告 , 结合 自 身的研 究判 断 , 决 定具 体 的投资 品种 并决 定 买卖 时机 , 其 中重 大单项 投资 决定 需经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审批 。 对 于拟 投资的 个股 , 基 金经理 小组 将采 取长 期关 注、 择 机介 入的 方法, 以 降低买 入成 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对于 买入 的股票 , 基金 的持 有周 期 一般较 长 , 长 期持 有的 操 作策略 可有 效降 低基 金的 交易费 用和 变现 成本, 从而 提高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4) 交易 执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 同时 履行 一线 监 控的职 责 , 监 控内 容包 括 基金资 产配 置、个 股投 资比 例等 。 (5) 风险 与绩 效评 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 并提 供相 关报 告 。 风 险 报告使 得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和 基 金 经理 小组能够随 时了 解 组 合承 担 的 风 险 水 平以 及 是 否符 合 既 定 的投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资策略 。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认 组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 组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 基金经 理小组 可 以据 以检 讨投资 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合 。 (6)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基金经 理小组 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 证 券市 场和 上市 公 司的发 展变 化 , 结 合基 金 申购和 赎回 的现金 流量 情况 , 以 及组 合风险 与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监 控和 调整, 使之 不 断 得到优 化。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更新 中公告 。 3 、投 资方 法 (1) 股票 投资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预 期利 润或收 入具 有良 好增 长潜 力的成 长型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股票 , 从 基本面 的分 析入 手挑 选成 长股 。 具 有以 下特 点的 公 司将是 基金 积极 关注 的对 象: ①公 司所 处 的行业 发展 前景 良好 , 公 司在本 行业 内处 于领 先地 位, 且 有明 显竞 争优 势和 实力, 能充 分 把 握行业 发展 的机 遇、 保持 领先; ②公 司的 经营 模式 和科技 创新 能力 保持 相对 优势, 了解 市 场 并能够 不断 推出 新产 品, 真正满 足市 场需 要; ③公 司管理 层具 有敏 锐的 商业 触觉, 能够 对 外 部环境 变化 迅速 作出 反应 。 本基金 建立 了一 套基 于成 长性的 上市 公司 综合 评价 指标体 系, 以上 市公 司过 去 两 年的 历 史成长 性和 未来 两年 的预 期成长 性为 核心 , 通 过对 上 市公司 所处 行业 成长 性及 其在行 业中 的 竞争地 位 、 包 括盈 利能 力 和偿债 能力 在内 的财 务状 况、 企业 的经 营管 理能 力 及研发 能力 等多 方面的 因素 进行 分解 评估 ,综合 考察 上市 公司 的成 长性以 及这 种成 长性 的可 靠性和 持续 性 , 结合其 股价 所对 应的 市盈 率水平 与其 成长 性相 比是 否合理 ,作 出具 体的 投资 决策。 (2) 债券 投资 本基金可 投资于 国债 、金 融债和企 业债 (包括 可转 换债) 。 本基金 将在对 利率 走势和 债 券发行 人基 本面 进行 分析 的基础 上 , 综 合考 虑利 率变 化对不 同债 券品 种的 影响 、 收益率 水平 、 信用风 险的 大小 、流 动性 的好坏 等因 素, 建立 由不 同类型 、不 同期 限债 券品 种构成 的 组 合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根据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暂 无业绩 比较 基准 。 (六)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符合 以下 规定: 1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 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总值的80%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的 股票,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3 、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5 、本 基金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 府债券 , 以备支 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款项 。 6 、本 基金 的股 票资 产中 至 少有80% 属 于本 基金 名称 所显示 的投 资内 容 。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9 、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 不 得超 过该 权 证的10 %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的10% 。 1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12 、 本公 司管 理的 全部 证 券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13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4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级 。 15、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信 用评 级应 为BBB 或 以上 ; 本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 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3 个月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16、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禁止 的投 资事 项 。 1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情形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 资比 例不符 合前 款规定投 资比 例的, 除第5 条外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合理 期限内进 行调 整,以 达到 规定 标准 ;如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七) 风险 特征 本基金 在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中 高风 险的 品种 , 其 长 期平均 的预 期收 益和 风险 高于债 券 基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八) 风险 管理 工具 及主 要指标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本基金 利用 华夏 基金 风险 控制与 绩效 评估 系统 跟踪 组合及 个股 、 个券 风险 , 主 要包括 市 场风险 指标 和流 动性 风险 指标。 (九) 禁止 行为 本基金 不得 进行 如下 行为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1 、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2 、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 券 。 3 、将 基金 财产 用于 担保 、 资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 4 、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 5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 6 、投 资于 与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有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7 、从 事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 关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 1 、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 控股或 者进 行直 接管 理 。 2 、所有 参与行 为均应 在合 法合 规和 维护 基金投 资人 利益的前 提下 进行, 并谋 求基金 财 产的保 值和 增值 。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 金 2016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5.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3,203,328,587.70 55.41 其中: 股票 3,203,328,587.70 55.4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538,487,720.50 26.61 其中: 债券 1,538,487,720.50 26.61








资产 支 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07,900,813.95 8.79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94,813,932.97 8.56 7 其他各 项资 产 36,598,062.26 0.63 8 合计 5,781,129,117.38 100.00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5.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50,555,258.14 0.98 B 采矿业 160,931,554.90 3.13 C 制造业 1,536,729,406.72 29.9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12,194,030.06 2.18 E 建筑业 276,628,804.39 5.3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93,617,067.65 3.7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24,707,920.82 2.43 H 住宿和 餐饮 业 6,534,045.89 0.13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46,849,331.51 6.75 J 金融业 76,304,442.00 1.49 K 房地产 业 90,881,540.92 1.7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64,238,845.65 1.25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4,606,610.64 0.09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74,248,710.25 1.45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491,820.96 0.03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82,809,197.20 1.61 S 综合 - - 合计 3,203,328,587.70 62.36 5.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051 中工国 际 6,426,119 147,093,863.91 2.86 2 600804 鹏博士 5,430,585 115,291,319.55 2.24 3 601857 中国石 油 11,746,240 89,388,886.40 1.74 4 002007 华兰生 物 1,774,572 78,773,251.08 1.53 5 600271 航天信 息 1,269,934 73,935,557.48 1.44 6 300133 华策影 视 2,289,842 60,909,797.20 1.19 7 600584 长电科 技 2,799,938 52,330,841.22 1.02 8 000910 大亚科 技 3,105,718 45,436,654.34 0.88 9 000826 启迪桑 德 1,364,795 44,424,077.25 0.86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10 300059 东方财 富 999,949 44,297,740.70 0.86 5.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30,009,000.00 0.58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63,848,300.00 5.1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63,848,300.00 5.14 4 企业债 券 742,409,420.50 14.45 5 企业短 期 融 资券 502,221,000.00 9.78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538,487,720.50 29.95 5.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011599463 15 太 不锈 SCP002 1,800,000 180,936,000.00 3.52 2 122149 12 石化 01 1,100,000 112,057,000.00 2.18 3 126018 08 江 铜债 1,023,960 101,638,269.60 1.98 4 124244 13 番 交投 900,000 93,204,000.00 1.81 5 041561027 15 中 电投 CP003 900,000 90,576,000.00 1.76 5.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5.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5.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5.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5.11.1 报 告期 内, 本 基金 投资决 策程 序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未发 现本 基金投 资的 前 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 处罚的 情形 。 5.11.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5.11.3 期 末其 他各 项资 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3,159,832.3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2,696,779.18 5 应收申 购款 741,450.7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6,598,062.26 5.11.4 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11.5 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1 600271 航天信 息 73,935,557.48 1.44 重大事 项 2 600584 长电科 技 52,330,841.22 1.02 重大事 项 5.11.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十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金 的各 项费 用, 计入 费 用后实 际 收益水 平要 低于 所列 数字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5.33% 0.94% - - - -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18.05% 1.25% - - - -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30.73% 1.81% - - - -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4.02% 1.99% - - - -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67.37% 1.67% - - - -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3.56% 1.08% - - - -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4.45% 1.04% - - - -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7.25% 0.96% - - - -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5.71% 0.98% - - - -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5.27% 0.85% - - - -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5.86% 1.93% - - - -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18.60% 2.11% - - -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十二、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 资等的 价 值总和 。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二)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需按 有关 规定 开立 基金专 用银 行存 款账 户以 及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入本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本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4 、非 因本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十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开放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开放 日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等有 价证 券。 ( 三)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②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挂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④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 价值 。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 项第(1)-(2)小项 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分 的理由 认为 按 本 项第(1)-(2)小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应收利 息 (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3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4)发 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5)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7)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 项第(1)-(6)小项 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分 的理由 认为 按 本 项第(1)-(6)小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在 综合 考 虑 市场成 交价 、 市 场报 价、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 日起 到卖出 日或 行权日止 ,上 市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理人 有充 分的理 由认 为按本项 第(1)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 1、2、3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款 第 1、2 、3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6 、国 家有 相关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 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用于 公开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报 送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 时间与 程序 进行 复核 ; 如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 则 签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及 处理 1 、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停 市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六) 估值 错误 的确 认与 处理 1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的准 确 性和及 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计价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公 告、 予以 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或 超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并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3 、因基 金份额 净值错 误而 给投资者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赔 偿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仅限于 因差 错而 导致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 直接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在赔 偿基 金 投资者 后 , 有 权 向有关 责任 方追 偿。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保留 要求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4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七)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3) 项 、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7)项 或权证 估 值方法的 第(2) 项进行 估值 时,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由于证券 交易 市场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不 可 抗力原 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十四、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1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 2 、买 卖证 券价 差 。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 4 、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以 前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3 、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 一次, 但若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年度 分配 在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的 4 个 月内完 成。 6 、本基 金默认 收益分 配方 式为现金 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 以选 择取得 现金 或将所 获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红利再 投资 于本 基金 。 选 择采取 红利 再投 资形 式的 , 分 红资 金将 按分 红实 施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成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须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 金净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原 则、 分 配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请投 资者 留意 本基 金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益 分配采 用红利 再投 资方式免 收再 投资的 费用 ;采用现 金分 红方式 ,则 可从分 红 现金中 提取 一定 的数 额或 者一定 的比 例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作业 手续 费 , 如 收 取该项 费用 , 具 体提取 标准 和方 法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规 定。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 应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 行承担 ;如 果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 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十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投资 交易 费用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信 息披 露费 用 。 (6) 其他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可以 列入 的 费 用。 2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费用 的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计 提。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起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起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本 条第 ( 一) 条 第1 款第 (3) 至第 (6) 项 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规及 相关 合同等 的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本基 金申购 费、赎 回费 的费率水 平、 计算公 式、 收取方式 和使 用方式 请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 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和 转换 ” 中的 “ ( 七)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 与 “ (八 ) 申购 份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 ”中 的相 关规 定。 2 、 本基 金转 换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 算公 式、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中的 “ ( 十二 )基 金 份额的 转换 ”中 的相 关规 定。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基 金会计 责任人 为基 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 人也 可以委托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具有证 券 从业资 格的 独立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担任 基金 会计 , 但 该 会计师 事务 所不 能同 时从 事本基 金的 审 计业务 。 (二) 基金 审计 1 、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其 注册 会计师 对基 金进行 年 度相关 审计 工作 。 2 、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 注册会计 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 报证监 会备 案。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经基 金 托管人 ( 或 基金管 理 人 ) 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5 个 工作 日 内 公告。 十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总则 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等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规定 披露 本基 金信 息, 并保证 公开 披露 信息 的内 容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并 就 其保证 承担 连 带责任 。 ( 二)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募 集前 , 基 金 管 理人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编制 招募 说明 书, 并向社 会公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开披露 有关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完成 招募 说明书 后, 将 经 签署 的招 募 说明书 随其 他募集 申 请文 件一并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 基 金 获准募集 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基金 募集 三日 前将 招募说 明书 刊登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 并将 招募 说明 书放 置 在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各 销售 网点 ,供 公众查 阅, 同时 报送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本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45 日 内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登 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公告 的15 日前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报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 三) 基金 合同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募集 前, 由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签 订, 并向社 会公 开披 露有 关信 息。 经签署 的基 金合 同及 其摘 要随其 他募集 申 请文 件一 并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基 金获准 募 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份额 发售 三日 前将 基金 合同摘 要刊 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上, 基金 合同正 文及 其摘 要登 载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网站 上, 并 将 基金合 同正 文放 置在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各销 售网 点, 供 公众 查阅 , 同 时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 四)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为 了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而 订立的合 同。 基 金募 集前,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签订 , 并 向社 会公开 披露 有关 信息 。 经签署的基金托管协议 随 其他募集申 请 文 件 一 并报送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核 。 基金获 准 募集 后,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三日前 将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并 将基金 托管 协议 正文 放置 在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各 销售网 点, 供公 众查 阅, 同时报 送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 五)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和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 当日同 时刊 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完 毕验 资和基 金 备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案手续 后 , 基 金合 同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 六) 定期 公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 度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和 中国 证监 会 颁布的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内 容 与格式 的相 关文 件进 行编 制并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每个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九十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 将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国际 互联 网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刊登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上 , 年 度报告 正文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须 经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出具 审计 报告 。 2 、半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每个 会计年 度的 前六 个月 结束 后六十 日内 编制 完成 半年 度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基金管 理人 的国 际互 联网 网站上 ,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 刊登在 至少 一 种由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报 刊上 ,半 年度 报告 正文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后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成季 度报 告, 并刊 登 在基金 管 理人的 国际 互联 网网 站及 至少一 种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上, 同时 分 别报送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七) 基金 净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本基 金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销售 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 将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于 基金管 理人 国际 互联 网网 站、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及 其他 披露媒 介上 。 (八) 临时 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重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件 , 包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括但不 限于 下列 情况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 一年 内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19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0 、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1 、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2 、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3 、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 2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传播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价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时 , 相 关的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供 投资者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 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八、 风险揭 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 将对本 基金 财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 主 要 包括: (1 )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 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具有 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观 经济 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 率 的变 动, 同时 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技 术、 竞 争、 管 理、 财务 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5 )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财产 保值 增值 , 如果 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金 投资 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财产 的保值 增值 。 2 、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 付到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 3 、流 动性 风险 指基金 财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 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 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4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取 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 理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5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 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越 权违 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6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7 、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 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本 招募 说明书 “ 五 、相关 服 务机构 ”中 所列 代销 机构 代理销 售, 但是 , 基 金并 不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 没有 经 代 销机构 担保 或者 背书 ,代 销机构 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金 安全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十九、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 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终 止: 1 、 存 续期 间内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60个 工作 日达不 到100 人 , 或 连续60个工作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宣 布本基 金终 止 。 2 、基 金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表 决终 止 。 3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 4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 的管理 人, 而无其 他 适当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利 及义 务 。 5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 的托管 人, 而无其 他 适当的 基金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利 及义 务 。 6 、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 7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的清 算 基金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进行 清算 。 1 、基 金清 算小 组 (1 ) 自 基金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 金清 算小组 ,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 在基金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2)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具 有从 事证 券 法律业 务资 格的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 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终止 后,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金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5)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6)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 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如 有余额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5 、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项 须及 时公告 ;基 金清算结 果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于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后 3 个工作日 内公 告。 6 、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成长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自 本基 金成 立之 日起 , 依法独 立运 用基 金资 产并 独立决 定其 投资 方向 和投 资策略 。 2 、获 取基 金管 理费 。 3 、代 表基 金对 所投 资公 司 行使股 东权 利 。 4 、决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5 、销 售基 金份 额, 获取 认 购(申 购) 费 。 6 、选 择和 更换 销售 机构 , 并对其 销售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 7 、基金 合同规 定的情 形出 现时,决 定拒 绝或暂 停受 理基金份 额的 申购、 暂停 受理基 金 份额的 赎回 。 8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 违反基 金合 同或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 者 的利 益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9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遵 守基 金合 同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 3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资 产 。 4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和直 接管 理 。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资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产相 互独 立 , 保 证不 同 基金在 资产 运作 、 财务 管 理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不 得委 托其 他人 运作 基金资 产 。 7 、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 行的监 督 。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 值 。 9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0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1 、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2 、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3 、 负 责基 金注 册登 记。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 办理 或 委 托其他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的 注册登 记业 务 。 14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 足 额支 付赎回 和 分 红款项 。 15 、保 管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15 年以 上 。 16 、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17 、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18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19 、基 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 20 、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人 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内发 出 ; 保 证投 资 人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开 资料 , 并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 件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21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2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六、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一)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 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资 产 。 2 、获 取基 金托 管费 。 3 、监 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4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遵 守基 金合 同 。 2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 3 、设有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资产 托管 事宜 。 4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不 得委 托其 他人 托管 基金资 产 。 5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 6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资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资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资产 相互独 立 。 对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 金划 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7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8 、以基 金的名 义设立 证券 账户、银 行存 款账户 等基 金资产账 户, 负责基 金投 资于证 券 的清算 交割 ,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负 责基 金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 9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 和基金 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 11 、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使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 、 赎 回等 事项 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有 关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12 、 采 取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 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13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4 、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内 出 具基金 托管 人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 未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 15 、按 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等 15 年 以上 。 16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7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支 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8 、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20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 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 行使表 决权 。 2 、取 得基 金收 益 。 3 、监 督基 金经 营情 况, 获 取基金 业务 及财 务状 况的 资料 。 4 、按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赎 回、转换 基金 份额, 并在 规定的时 间取 得有效 申请 的款项 或 基金份 额 。 5 、取 得基 金清 算后 的剩 余 资产 。 6 、知 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有 关信息 披露 内容 。 7 、提 请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按本 契约 规定 应尽的 义务 。 8 、因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注 册登 记机构 、销 售机构的 过 错 导致利 益受 到损害 , 有要求 赔偿 的权 利 。 9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 、遵 守基 金合 同 。 2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承 担规 定的 费用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3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 止 的有限 责任 。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本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5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召开 事由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修 改基 金合 同, 但本 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 3 、提 高基 金管 理费 率或 基 金托管 费率 。 4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 5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6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7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8 、有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 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 以下情 形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 、在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 围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召集 方式 1 、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 管理人 未按规 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三)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至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项。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利登 记日 。 4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集 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 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 机构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 面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 (四)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的 凭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占 本基金 在权 利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 方 式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大 会召集 人按本 基金 合同规定 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两个 工作 日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 (2) 大 会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规 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管 理人 ( 分别 或 共同地 称 为 “监 督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3)大 会召集 人在公 证机 构的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 (4)所 有出具 有效书 面意 见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占本 基金在 权 利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5)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6)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现 场开 会或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条件 , 则 对同 一议 题可 履 行再次 开 会的程 序, 再次 开会 日期 的提前 通知 期限 为至 少 10 天,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资 格的 权利 登记 日不 应发生 变化 。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修改基 金合 同 、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提高 基金 管理 费率、 提高 基金 托管 费率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及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 会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七 ) 款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的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的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召集 的, 大 会主 持人 为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选举的 代表 。 如果 大会 主 持人未 能按 前述 规定 确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 50% 以 上( 不含 50% ) 多数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二 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构及 监督 人 的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构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六)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不 含 50% ) 多数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2) 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 须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 过 方可作 出。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提 前终止 基金 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须 以特 别 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 新 清点,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会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议 主持 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构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三 名监 督员 进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构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当 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 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在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采用 通 讯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 在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公告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关及 公证 员姓 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决 定。 二十六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1 、基 金清 算小 组 (1 ) 自 基金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 金清 算小组 ,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 中国 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 在基金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 资产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资 产安全 的职 责。 (2)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发起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会 计 师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法律 业 务 资格 的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组 成。基 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3)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资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终止 后,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基金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5)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6)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分 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4 、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如 有余额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5 、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终止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 清算小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 清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于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3个 工 作日内 公告 。 6 、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 上。 二十九 、争 议处 理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 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 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 当通过协 商或者 调解 解决 , 协 商或 者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可向 有管辖 权的 人民 法院 起诉 , 也可 根据 事 后 达成的 仲裁 协议 向仲 裁机 构申请 仲裁 。 三十、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销 售代 理人 的办公 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基 金 合同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内容应 以本 基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三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与 终止 1 、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终止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1) 存续 期间 内,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 续6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100 人, 或连 续60个工 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 宣布本 基金 终止 。 (2) 基金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表决 终止 。 (3) 因重 大违 法行 为, 基 金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 (4)基 金管理 人因解 散、 破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本基 金的管 理人 ,而无 其 他适当 的基 金管 理机 构承 接其权 利及 义务 。 (5)基 金 托管 人因解 散、 破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本基 金的托 管人 ,而无 其 他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接其 权利及 义务 。 (6)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 起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7)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的其 他情 况。 本基金 终止 后 , 须 按法 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进行清 算 。 中 国证 监会 对 清算结 果批 准并予 以公 告后 本基 金合 同终止 。 ” 二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成长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成立日 期:1998 年4 月9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 经营范 围: ( 一) 基金 募集 ; (二) 基金 销售 ; ( 三) 资产管 理; (四)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的 其他业 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00万元 存续期 间:100 年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 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三、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规 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基 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所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如10% 的限制) 、基金 资 产核算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认购、 申购 和 赎回资 金的 划拨、 基金 收益 分配以 及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 和价 格计 算等 行为 的合法 性 、 合规性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对 基金 管理 人因 以上 方 面的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灭 失、 减 损 或处 于 危 险 状 态 等 , 基金 托 管 人应 立 即 以 书 面 方式 要 求 基金 管 理 人 予 以 纠正 和 采 取必 要 的 补 救措 施。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受 的损 失。 2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行为 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 式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3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 根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及时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 妥善保 管基 金的 全部 资产 、 按 时将 赎回 资金 和分 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收 益划 入专 用账 户 、 对 基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 无 擅自动 用基 金资 产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因 以上 方面 的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灭失 、 减 损或 处于 危险 状态 等 , 基金管 理人 应 立即以 书面 方式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予以 纠正 和采 取必 要的补 救措 施。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要 求基 金 托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的 行为 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 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在业 务监 督、 核查 中的配 合、 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 依 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 监督、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监督 方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资 产保 管 (一) 基金 资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并 安全保 管基 金的 全部 资产 。 2 、基金 资产应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资 产。基金 托管 人为基 金设 立独立 的 账户, 本基 金资 产与 基金 托 管人的 其它 资产 或其 它业 务以及 其它 基金 的资 产实 行严格 的分 账 管理。 3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完 整地保管 基金 的全部 资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 (二) 基金 设立 募集 期间 及募集 资金 的验 资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基金设立募集 期间的资金 应存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托管人的营业 机构开立的 “ 基金募 集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基金设 立募 集期 满, 由基 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 为有效 。 验资报 告出 具后 , 基金 成 立,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资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名义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户 中。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 构开立 一个 至多个银 行账 户,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账 户的管 理应 符合《银 行账 户管理 办法》 、 《现金 管理条 例》 、 《 中国 人民银 行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知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 以及中 国人 民 银行的 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证 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管 理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 成立后 ,经中 国证 监会和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可申请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 负责 以 基 金 名 义 在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开立 债 券 托 管账 户。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债券 托管 账户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开 立和 管理。 2 、在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 立的债 券托 管账户, 用于 债券的 交易 和清算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按 有关 规 定 签订 相 关 业 务协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议。 (六) 其它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其它账 户 , 可 以根 据基 金 合同或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 基金名 义开 立。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本基 金名 义开 立基 金清 算备付 金 账户, 用于 证券 资金 清算 。 所有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的资 金账户 ( 包括 基金 银行 账 户和基 金清 算备 付金 账户 等) 由基 金 托管人 开立 和管 理, 证券 账户卡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原件。 (八)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名 义存 入有 权办 理存 管业务 的机 构、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其 它的代 保管 库中 。 保管 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九)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以基 金的 名义盖 章 。 合同原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由 于合 同产 生的 纠纷 、 诉讼 等,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处 理,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要求 有关 责任 方承担 责任 。 如导 致基 金 或基金 投资 人发 生损 失 ,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造成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因其 他原 因造成 的, 由有 关责 任方 承担赔 偿 责 任 。 八、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余 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 数 计算得到 的每基 金份 额的 价值 。 每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估 值结果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按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 核;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名、 盖 章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一) 基金 成立 日、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 每 月最后 一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负 责编制 并保 管。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的 保管 , 按国 家法 律 法规及 证券 监管部 门的 要求 执行 。 (三 ) 注 册登 记机 构未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向 基金或基 金托 管人提 出的 查询(已 公开 披露信 息除 外) 、诉 讼、要 求赔偿 等事 项涉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身 份和 权益 有关 事项的 确认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办 理。 十九、 争议 处理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可向 有管 辖权 的人 民法院 起诉 , 也可 根据 事后 达成的 仲裁 协议 向仲 裁机 构申请 仲 裁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止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生 效, 须经证 监会 批 准 的,经 其批 准后 生效 。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基 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它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它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其 基金 管理 权 。 4 、发 生《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 二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 账 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 发 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 持有本 公 司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公司 未详 实 填写或 更新 客户 资料 ( 含 姓名 、 手 机号 码 、 电 子邮 箱、 邮寄 地址 、 邮政 编码 等) 导致 基金 管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 二)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国 农业 银行 金穗 借记 卡、 中 国工 商银 行借 记卡 、 中国 银 行 借记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 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行 东方卡/ 活期账户一本通 、 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 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 卡、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 开 通天 天 盈账户 等第 三方 支付账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 以及在 华夏 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开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 在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ChinaAMC.com ) 或 本公 司移 动客 户端 , 与本公 司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 接 受 本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关 手续 后, 即可 办理 基金账 户开 立、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 换 、 资料变 更、 分红 方式 变更 、 信息 查询 等各 项业 务,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 公 司网站 查询 。 ( 三)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 手 机号 码 , 将不定 期 通过邮 件、 短信 形式 获得 市场资 讯、 产品 信息、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同时 , 如需 订制 个性 化服务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邮 件、 短信 、人 工等 方式操 作 。 ( 四)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 时的自 动语 音服 务, 客户 可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 热点 问题、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账 户余 额等信 息。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的人 工服 务 。周一 至周 五的 人工 电话 服务时 间 为 8 :30~21 :00 ,周六 至 周日的 人工 电话 服务 时间 为 8: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除 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投资者可 登录本 公司 网站 “基金账 户查 询” ,查 询基 金账户情 况、 更改个 人信 息、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 、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 点击本 公司 网站 “在线客 服” , 进行咨 询。 周一至周 五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 8 :30~21 :00 , 周六 至周日 的在 线客 服人 工服 务时间 为 8 :30~17 :00 , 法定节 假日 除 外。 3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括 基金 法律 文 件、 基金 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 线客 服、 书 信、 电 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投资 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二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2015 年12 月31 日发 布 华夏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指数 熔断 机制 实施 后旗 下基金 业 务配套 工作 安排 的公 告。 (二)2016 年1 月4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三 ) 2016 年1月4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指数 熔断 当日 旗下 基金 申购 、 赎 回 等业务 安排 的提 示性 公告 。 (四 ) 2016 年1月7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指数 熔断 当日 旗下 基金 申购 、 赎 回 等业务 安排 的提 示性 公告 。 (五)2016 年1 月13 日 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董 事、监 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及其他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职等 情况 的公 告。 (六)2016 年1 月21 日发 布 华夏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2015 年第4 季度 报告 。 (七)2016 年1 月21 日 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中 国建设 银行 储蓄 卡基金 电 子交易 优惠 费率 的公 告。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八)2016 年1 月30 日 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设立上 海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的 公告 。 (九)2016 年2 月18 日 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放 式基 金新 增联讯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十) 2016 年3月3 日 发布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 江苏江 南 农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一 ) 2016 年3 月4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上海 华 夏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二 ) 2016 年3月4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董 事、 监事 、 高 级管理 人 员 及其他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职等 情况 的公 告。 (十三 ) 2016 年3 月8 日发 布 关于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在 大同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通定 期定 额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十四 )2016 年3月29 日 发 布华夏 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2015 年 年度 报告 。 (十五)2016 年4月15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 (十六 )2016 年4月20 日 发 布华夏 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2016年第1季 度报 告。 (十七)2016 年5月10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深 圳 众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八)2016 年5月13 日发 布关于停 止支付 宝基 金专 户电子交 易开户 及认 购、 申购、 定 期定额 申购 等业 务的 公告 。 (十九)2016 年5月24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上 海 中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二十)2016 年5月26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 部分开 放式 基金 在上海 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调整 申购、 赎回 数额 限制 的公 告。 (二十 一)2016 年7月2 日发布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及 其他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兼 职等 情况 的公 告。 (二十 二)2016 年7 月2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告 。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二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五 、备查 文件 (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华夏 成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 2 、 《华 夏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3 、 《华 夏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 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 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一 六 年 八月 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