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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行业优势混合(210003)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金 鹰 行 业 优势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全 文 2016 年第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金 鹰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 【重要提示】 金鹰行 业优 势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 ) 从 金 鹰行 业优 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名而 来。 金鹰行 业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根据2009年4月27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关 于 核准金 鹰行 业优 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许 可 【2009】340 号) 和2009年5 月14日 《关 于金 鹰行 业优 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时间 安排 的确 认函 》( 基金部 函 [2009]345 号) 进行 募集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09 年7月1 日正 式生 效。 根据《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关于实 施<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有 关问 题的 规 定》 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本基 金已 于2015 年8月5日 起, 正式 更名 为 金鹰行 业优 势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本 次更名 不改 变基 金投 资范 围,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 并 已履行 了规 定的 程序。 投资有 风险,投 资人 申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招募 说明 书及其 摘要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产品 特性,充 分考 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 力, 理性判断市 场,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政 治 、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 对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 性风险 、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 定风险 等等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投 资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基金 管 理人建 议投 资人 根据 自身 的风险 收益 偏好 ,选 择适 合自己 的基 金产 品, 并且 中长期 持有 。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和 基金 业绩 中的 数据已 经本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除非 另 有说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6 年7 月1日 , 有关 财务 数据 截止 日 为2016 年3 月 31 日,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6 年3 月31 日。 本报 告中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7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7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19 六、 基 金的 募 集 .................................................................................................................................... 57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57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58 九 、 基 金的 转 换 .................................................................................................................................... 63 十 、 基 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与 转托 管 ........................................................................................................ 64 十 一 、 基金 份 额的 冻 结与 解冻 ............................................................................................................ 64 十 二 、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65 十 三 、 基金 的 投资 ................................................................................................................................ 65 十四、 基金 的 业绩 ................................................................................................................................ 76 十 五 、 基金 的 财产 ................................................................................................................................ 78 十 六 、 基金 财 产的 估 值 ........................................................................................................................ 79 十 七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84 十 八 、 基金 的 费用 和 税收 .................................................................................................................... 85 十 九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88 二 十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89 二 十 一 、风 险 揭示 ................................................................................................................................ 93 二 十 二 、基 金 合同 的 终止 和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 96 二 十 三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 97 二 十 四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109 二 十 五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服务 .................................................................................................. 118 二 十 六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120 二 十 七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25 二 十 八 、备 查 文件 .............................................................................................................................. 126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3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以 及基 金合 同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金鹰 行业优 势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险 、 费 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 资人 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 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金鹰 行业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金 鹰行 业优 势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本 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金 鹰行 业优 势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期 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其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4 五次会 议通 过 2012 年12 月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反洗 钱法 》 指 2006 年 10 月 31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二十四 次会 议通 过,自 2007 年 1 月1 日起 实 施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反 洗钱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指由中 国证 监会 公布 并 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并 于 2014 年 7 月 7 日 修订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 并于2004 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者 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发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续并 依法 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5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第 九部 分之规 定召 集、 召开 并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 表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的基 金份 额募集 期限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起 最长 不超 过3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 基 金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募集 金额 和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 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基金 法》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备 案手 续后 , 中 国证 监会的 书面 确 认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购回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 其持有 的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构 的行 为;


指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进 行投 资时 ,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出的 资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 指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代 销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 理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金 认购、 申购 、 赎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或 其它媒 体;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6 基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及 转 托管等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封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不 办理 申购、 赎回 的工 作日 , 最 长 不超过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三 个月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指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息 以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 基金财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申 购款以 及以 其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财 产净 值: 指基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 基金份 额的 价值 ; 基金财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 估基 金财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财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释 、 地 方 法规、 地方 规章 、 部 门规 章 及其他 规范 性文 件以 及对 于该等 法律 法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 无 法克 服、 无 法避 免的 事件 和因 素, 包 括但 不 限于洪 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 然灾害 、 战争 、 疫情 、 骚 乱、 火灾 、 政 府征用 、 没收 、 法律 变化 、 突发停 电 、 电 脑系 统或 数 据传输 系统 非正常 停止 以及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场所 非正 常 暂停或 停止 交易等 。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7 三、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 路28 号 越秀 金融 大厦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富华 总经理 :刘 岩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5 日 联系电 话:020-83282855 联系人 :潘 晓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5 亿元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 例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2250 49% 广州白 云山 医药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 5000 20% 美的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5000 20% 东亚联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2750 11% 总计 25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司董事 和监事 凌富华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学士 、 会 计师 , 历 任苏 州航空 工业 部长 风机 械总 厂财务 处 会 计、广 州大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会计部经理,广西北海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城市 信用社 、 营业部 、 信贷 部经 理助 理 , 香港大 同机 械企 业有 限 公司驻 国内 企业 会计 主任 , 广东省 联谊 信 诚贸易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广州 营业 部财 务经 理、 总部财 务中 心 综 合部经 理、 广 州营 业部 拟 任总经 理, 广 州恒 运企 业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副经理、 财务 部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8 经理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 财 务总监 兼任 财务 负责 人,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总监 兼任 财 务 负责人 。 现任 广州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兼 任财 务总监、 财务 负责 人。 经 公司第 五届 董 事 会第五 次会 议决 议通 过,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证 监许 可[2014]1401 号核准 , 自2015 年1月 起, 担任 金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刘岩先 生 , 董 事, 金融 学 博士 , 历 任中 国光 大银 行 总行投 行业 务部 业务 主管 , 中 国光 大 银行总 行财 富管 理中 心业 务副经 理 , 广 州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等 职 。 经 公 司第四 届董 事会 第三 十九 次会议 审议 通过 ,并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自2014 年 8 月 7 日至 今,担 任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王毅先 生 , 董 事 , 工 商管 理硕士 、 经济 师 , 历 任广 州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营业 部经理 、 营 业部总经 理助理、 营业部 副总经理 ,办公室 副主任 (主持全 面工作) 、合规总 监、董事 会 秘 书。现 任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副总 裁兼 任董 事会 秘书、 首席 风险 官、 合规 总监。 程宁女 士 , 董 事 , 注 册会 计师 、 注 册税 务师 , 历任 广州白 云山 制药 总厂 财务 科科员 、 广 州白云 山宝 得药 厂 财 务科 副科长 , 兼任 广州 白云 山 兽药厂 财务 科科 长 、 广 州 白云山 制药 股份 有限公 司经 营部 结算 科科 长、 结算 中心 会计 出纳 科 科长 、 财 务部 副部 长、 监 事会成 员兼 监事 会秘书 、 广州 白云 山企 业集 团有限 公司 资财 处代 理处 长、 处长 、 广州 医药 集团 财 务部副 部长 、 财务部 部长 。 现任 广州 医 药集团 副总 经理 、 财务 总 监、 财务 部部 长, 广州 白 云山医 药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广 药白 云山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召集人 。 江鹏先 生, 董事 ,会 计学 硕士。 江鹏 先生 自 2000 年 9 月参 加工 作后 ,先 后 在广东 肇庆 星湖生 物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东 美的 电器 股份 有 限公司 等担 任董 事会 秘书 职务 , 现 任美 的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温婉容女 士,董事 ,商科 毕业。 曾 任德盛安 联资产 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 市场及 传媒经理 、 景顺投 资管 理亚 洲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香港 ) 有 限公 司区 域销 售 总监、 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 高 级副总裁 、德盛安联资 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行 政 总裁、 香港 财务 策划 师学 会行政 总裁 等职 。2011 年 7 月 加入 东亚 联丰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 现任东 亚联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行政 总裁 。 谭跃先生 ,独立董 事。财 务(金融 )学 博士 。曾任 株洲基础 大学担任 助教、 长沙理工 大学担 任讲 师、 暨南 大学 担任副 教授 ,现 任暨 南大 学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等职 务。 刘国常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 会计 学) 博士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曾 在 郑州航 空工 业管理 学院 、 暨南 大学 管 理学院 任教 。 现任 广东 财 经大学 会计 学院 教授 , 兼 任暨南 大学 管理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9 学院博士 生导师、 广东省 审计学会 副会长、 广州市 审计学会 副会长以 及上市 公司东凌 国际 、 粤传媒 、博 济医 药、 道氏 技术的 独立 董事 。 谢石松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博 士 、 教 授, 历任 广 州中山 大学 法学 院讲 师 、 副教授 , 现 任中山 大学 法学 院教 授 , 国 际法研 究所 所长 。 兼任 武汉 大学法 学院 、 西北 政法 大学 兼职教 授 , 中 国国 际私 法学 会副 会长 ;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会 仲裁 员及 专家 咨询 委员会 委员 , 华 南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员 会仲 裁员 , 上海 、 海南 、 广 州 、 长 沙、 深圳 、 厦 门 、 珠 海、 佛山 、 肇 庆、 惠州 等仲 裁 委员会 仲裁 员以 及上 市公 司艾派 克 、 威 创 股份、 省广 股份 、阳 普医 疗的独 立董 事。 曾巧女 士 , 监 事, 管理 学 学士 。 曾 任佛 山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助 理 、 美 的集 团 审计部 审计 经理、 美的 集团 审计 监察 部副部 长, 现任 美的 集团 审计监 察部 总监 。 陈家雄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研究生 , 历任 东莞 证券 资 产管理 部投 资经 理 、 广 州 证券资 产管 理部产 品总 监, 现任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产 品研 发部总 监。 姜慧斌 先生 , 监事 , 管理 学硕士 。 曾任 宇龙 计算 机 通信科 技 (深 圳 ) 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组织 发展 经理 ,现 任金 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部 总监 。 2. 公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岩先 生 , 总 经理 , 金 融 学博士 , 历任 中国 光大 银 行总行 投行 业务 部业 务主 管, 中国 光 大银行 总行 财富 管理 中心 业务副 经理 , 广州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理 等职 。 经 公司第 四届 董事 会第 三十 九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并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2014 年 8 月 7 日起 担任公 司总 经理 。 李云亮 先生 , 副总 经理 , 金融学 博士 , 先后 于重 庆 理工大 学 、 中 国证 监会 重 庆监管 局任 职, 历任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证券 资管 部总 经理 等职 。 根 据公 司第 五届 董 事会第 四次 会议 审议, 经中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业协 会备 案, 于 2014 年 12 月25 日 起任 公司 副 总经理 。现 兼任 深圳前 海金 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曾长兴 先生, 副总 经理, 金 融学博 士, 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10 月在 广东 证券 公 司 (原) 任研究 员,2006 年 10 月至 2010 年5 月 担任 安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分析 师,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10 月 担任 国联 安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产 品开 发部总 监,2011 年 11 月 加入金 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 产品 研 发部总 监 、 总 经理 助理 等 职务 。 根 据公 司第 五届 董 事会第 二十 五次 会议决 议, 经中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业 协会 备案 , 自2016 年5 月12 日 起担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职务 。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0 苏文锋 先生 , 督察 长, 经 济学硕 士 。 历 任广 州市 经 济管理 干部 学院 外贸 经济 系党支 部书 记, 南方 证券 广州 分公 司 研究发 展部 总经 理 , 南 方 证券广 州分 公司 大德 路营 业部总 经理 , 南 方证券 广州 分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 南 方证 券广 州分 公 司投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 华 鼎担保 投资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等 职 , 金 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 展部副 总监 等职 。 经公 司 第二届 董事 会第 二十一 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并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2008 年9 月 起担 任公 司督 察长。 3.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何晓春先生 , 产业 经济学 博士,17 年金融 行业从 业 经验, 曾任 世纪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江西分 公司 筹办 组负 责人 等职,2011 年 4 月 加入 金 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公司 权益 投 资部总 监 、 金 鹰中 证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金鹰稳 健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金 鹰 行业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及 金鹰 民族 新兴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倪超先 生 , 硕 士,7 年 金融 行业从 业经 验 ,2009 年6 月加盟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先 后任行 业研 究员 , 消费 品 研究小 组组 长 、 基 金经 理 助理 。 现 任金 鹰行 业优 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4.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相关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有: (1)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刘岩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席 ,总 经理 ; 曾长兴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副总 经理 ; 王喆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权 益投 资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 于利强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研究 部总 监, 基金经 理; 李涛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固 定收 益部 副总 监,基 金经 理。 (2)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刘岩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席 ,总 经理 ; 曾长兴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副总 经理 ; 王喆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权 益投 资部 副总 监,基 金经 理; 于利强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研究 部副 总监 ,基金 经理 ; 陈立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基 金经 理。 (3)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刘岩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席 ,总 经理 ;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1 曾长兴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副总 经理 ; 李涛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固 定收 益部 副总 监,基 金经 理; 刘丽娟 女 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监, 基金 经理 ; 张俊杰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基金 经理 。 5. 述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 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与债 权人 权利 ,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2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 、 期 货经 纪机 构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7 )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除 调高基 金托 管费 、 基金 管 理费之 外的 基金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3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防止 违法 行为 发行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 反《证券 法》、《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销 售办法》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4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指 导意见 》 等法 律法 规的 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行 为的发 生。 2、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度, 有效 防范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以 下禁止 性行 为 ,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依照 法律、行 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 为及基 金合同 禁 止的行 为。 3、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故 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倒 、 对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 场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5 秩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 , 并 履行 信 息披露 义务 。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能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 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不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 投资内 容 、 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6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组成 。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各项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明确 了内 控目 标、 内控 原则、 控制 环境 、内 控措 施等内 容。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 险控 制制度 、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监 察 稽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 料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绩 评 估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变 制度 。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公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了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盖公 司经营 管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 上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7 的空白 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适时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 制度的 制定 应当 随着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调整 和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系 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系统 是一 个分工 明确 、 相互 牵制 、 完备严 密的 系统 。 公司 董 事会对 公司 建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有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 各个业 务部 门负 责本 部门 的内部 控制 , 督 察长和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检 查公司 的内 部控 制措 施的 执行情 况 。 具 体而 言, 包括 如下组 成 部 分 : (1)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大纲,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负 完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2) 督察 长 负责公 司及 其业 务运 作的 监察稽 核工 作 , 对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检查 。 督 察长对 董事 会负 责 , 将 定 期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 并 定期 向中 国 证监会 呈送 督察 长评 估报 告。 (3)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监察 稽核 部对 总 经理负 责 , 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 业务 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 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及其他规定的 执行情 况进 行检 查, 适时 提出修 改建 议, 并定 期向 中国证 监会 呈送 监察 稽核 报告。 (4) 业务 部门 内部控 制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的责 任 。 各 部门 总监 对 本部门 的内 部控 制负 直接 责任 , 负 责 履行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并负 责建 立、 执行 和维 护本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措施 。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维持 其有 效性 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董事 会 承担最 终责 任 ; 基 金管 理 人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露 真实 、 准 确,并 承诺 根据 市场 的变 化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8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 证券、基金、信托从 业经 验,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 习或培训经历,60 %以 上的 员 工 具 有 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 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 的托 管服务,中国银行已 在境 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 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一对 多、一 对一) 、社保基金 、保险 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机构、 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 托计 划、企业年金、银行 理财 产品、股权基金、私 募基 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 富的 托管业务体系。在国 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 效评 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 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增 值服 务,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行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6 年06 月30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475 只 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444 只, QDII 基金31 只 ,覆 盖了 股 票型、 债券 型、 混合 型、 货币型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 型的基 金,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 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 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 制理 念,坚持“规范运作 、稳 健经营”的原则。中 国银 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 务各 环节,通过风险识别 与评 估、风险控制措施设 定及 制度建设、内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9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管 业务 全 员 、全 面、 全程的 风险 管控 。 2007 年 起,中 国银行连 续 聘请外部会 计会计 师事务 所开展托管 业务内 部控制 审阅工作 。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 主流内控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2016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准 则 的 内 部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内 控 措 施 严 密, 能够有 效保 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和 其他 有 关 规 定 ,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及 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 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 金托 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应 当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 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 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 路28 号 越秀 金融 大厦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富华 总经理 :刘 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20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潘 晓毅 联系电 话:020-83282950 传真电 话:020-8328344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35-888 电子信 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排名 不分 先 后) (1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查 樱 电话:010-66105662 客服电 话:95588 ( 全国 ) 网址:www.icbc.com.cn (2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宋 亚平 电话:010-66593657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21 联系人 :田 青 电话:010-67595096 客服电 话:95533 ( 全国 ) 网址:www.ccb.com (4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作伟 电话:021-58781234-1740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王 琳 电话:0755-83196223 客服电 话:95555 ( 全国 ) 网址:www.cmbchina.com (6 )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 9 号 东方 文化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赵 树林 电话:010-65556960 客服电 话:95558 ( 全国 ) 网址:www.bank.ecitic.com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22 (7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北京 东 路 689 号 东银 大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 吉晓 辉 联系人 :吴 斌 客服电 话:95528 网址: http ://www.spdb.com.cn (8 )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建 省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中 山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卞 晸煜 电话:4008895561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351666 客服电 话:95568 ( 全国 )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文 彦娜 电话:010-66421200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23 客服电 话:95580 ( 全国 )


网址:www. psbc.com (11)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 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 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3)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客服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4) 浙江民 泰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 国 浙江省 温岭 市三 星大 道 168 号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24 法宝代 表人 :江 建法 联系人 :戚 玉林 客服电 话:0571-81915305 网址:www.mintaibank.com (15) 浙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义乌乐 园东 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延安 路 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邵 利兵 电话:0571-87117604 客服电 话: (0571 )96527 / 40080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16) 广东顺 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 新城 区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杨 洁莹 电话:0757-22387567 客服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7)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常州 市天宁 区延 陵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韩 璐 电话:0519-89995066 客服电 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c/zh_CN/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25 (18)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包头 市钢 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09729 客服电 话:96016( 内 蒙、 北京) ,967210( 深 圳、 宁波) ,65558555( 成都) 网址:www.bsb.com.cn (19) 成都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 中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张 海涛 电话:028-85190961 客服电 话:4006-028-666 网址:www.cdrcb.com (20) 南充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顺庆区 涪江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滨江中 路一 段 97 号 26 栋 泰和尚 渡南 充市 商业 银行 法定代 表人 :黄 光伟 联系人 :李 俊辉 电话:0817-7118079 客服电 话:400-169-6869 网址:www.cgnb.cn (21)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朱 雅崴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26 电话:021 -38676767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http ://www.gtja.com (22)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圆


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3)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李 颖 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24)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 话:95565 ( 全国)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5)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27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兰 电话:020-87555888-333 客服电 话:95575 ( 全国 ) 网址:www.gf.com.cn (26)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 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中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服电 话:0755-23835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27)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邓 颜


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汪 小蕾 电话:021-23219689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28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9)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贸 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 话:021-96250500


网址:http ://www.swhysc.com (30)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证券 大厦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德 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1)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 话: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32)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29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郑 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3)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 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 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4)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沙 市天心 区湘 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城 商务 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李 鑫 电话:021-6863451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http://www.xcsc.com (35)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中山 二 路 18 号电 信广 场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滨 电话:020-37865070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30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6)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 16 号 19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7)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张 彤 电话:022-28451955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8)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39)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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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西 省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国 际 贸易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孟 婉娉 电话:0351-8686703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40)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宝 林 联系人 :孙 秋月 电话:0532-85022026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1)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 新盛大 厦)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客服电 话:010-66555835


网址:www.dxzq.net (42)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苏州 工业园 区翠 园路 181 号 商 旅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范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 0512-62938521 客服电 话: 0512-96288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32 网址: www.dwzq.com.cn (43)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三 里河 东 路 5 号 中商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 张志 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010-63081493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4)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 话:95503 ( 全国 ) 网址:www.dfzq.com.cn (45)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客服电 话:95571 ( 全国 ) 网址:www.foundersc.com


(46)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33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7)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李 晓皙 电话:021-22169111 客服电 话: 95525 ( 全国 )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48)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广州 市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19-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梁 薇 电话:020-88836999-5408 客服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49)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 话:95360/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50)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黄浦 区四 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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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电话:021-53686262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网址: www.962518.com (51)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52)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12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53)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 联金 融 大厦 7-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 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 0510-82588168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35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54)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陈 韵 电话:021-64718888-2024 客服电 话:95345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55)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石 静武 电话:021-20667181 客服电 话:95511 转 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56)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阜 南 路 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57)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36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郑 杜鹃 电话:021-20281096 客服电 话:0771-5539032 网址:www.ghzq.com.cn (58)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 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蕾


电话:0731-84403319 客服电 话:0731 -84403350 网址:www.cfzq.com (59)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孙 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服电 话:0769-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60)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 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李 弢 电话:010-84183331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37 (61)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2)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际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俞 驰 电话:0791-86283080 客服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63)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市 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王 君 电话:0991-2310927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 www.swhysc.com (64)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38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陈 曦 电话:021-20315086 客服电 话:95538 ( 全国 ) 网址:www.qlzq.com.cn (65)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袁 媛 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66)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67)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 大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39 网址:www.avicsec.com (68)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 510 号 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刘 熠 联系/ 客 服: 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69)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西 安 市东新 街 232 号 信托 大 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http ://www.westsecu.com (70)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郭 相兴


电话:021-20655175


客服电 话:96326 网址:http://www.hfzq.com.cn (71)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40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 话: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72)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黄 峻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 话:010-65051166 0755-8319 5000 网址:www.cicc.com.cn (73) 财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 务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章 力彬 电话:0571-87825100 客服电 话:0571-95336 网址:http://www.ctsec.com (74)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大 厦 47 、48 、4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立功 联系人 :王 鹏宇 电话:0755-83219194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41 (75)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 B01 ( b )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电话:021-64376936 客服电 话: 4008-888-999 网址: www.cfsc.com.cn (76)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 心 A 座第 4 、第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客服电 话:95532 ;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77)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业务联 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78)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自治 区内 蒙古 呼和 浩特 市锡林 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88086830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42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79)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 办公) 地址: 广东 省 惠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州 广播 电视 新闻 中心 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 0752-2119700 客服电 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80)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名 扬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电话:0451-82337802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81) 九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城中区 西大 街 11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北京运 营总 部: 北京 市朝 阳区安 立 路 30 号仰 山公 园 东一 门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强 联系人 :张 靓雅 电话:010-57672000 ,0755-33331188-8807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43 (82)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83)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联系点 人: 李小 雅 电话:010-59355930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84)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未 来资 产大 厦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电话:021-50122086 客服电 话:021-38929908 、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85)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联系人 :王 薇 电话:021-32229888-25125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44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网址:http ://www.ajzq.com (86)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俊 联系人 :吴 尔辉 电话:0755-83007159 客服电 话:4008-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87)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客服电 话:95390;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88) 财达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李 卓颖 电话: 0311-66008561


客服电 话:4006128888


网址: www.s10000.com (89)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东 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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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法定 代表 人: 余磊 联系人 :陈 璐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027-87618882 网址:www.tfzq.com (90)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德 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德 胜尚 城 E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刘 宇 电话:010 -59366070 客服电 话:4006200620 网址:http://www.sczq.com.cn/ (91) 宏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人 民南 路二 段十 八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人 :杨 磊 电话:028-86199041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网址: http://www.hxzq.cn (92)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云南 省昆明 市青 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唐 昌田 电话:010-88321717 客服电 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 ://www.tpyzq.com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46 (93)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西安 市高新 区锦 业 路 1 号 都市 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94)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95)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网址:www.new-rand.cn (96)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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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电话: 021-20835785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 和 讯理 财客(http://licaike.hexun.com)


(97)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98)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 33227950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www.zlfund.cn ) 、基 金买 卖网 (www.jjmmw.com ) (9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天天 基金 网(www.1234567.com.cn )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48 (100 )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 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600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 好买 基金 网(www.ehowbuy.com ) (101 )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 3588 号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数米 基金 网(www.fund123.cn ) (102 ) 上海长 量基 金 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沈 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 长量 基金 销售 网(www.erichfund.com) (103 )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 - 88911818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49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网 (www.5ifund.com ) (104 )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邮 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105 )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陆 家嘴 软件 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 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dmin.leadfund.com.cn/ (106 ) 中期时 代基 金销 售( 北京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59539955 客服电 话:95162 或 4008888160


网址: 中期 金融 超市(www.cifcofund.com) (107 )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5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余 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08 )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 礼士 路 66 号 建 威大 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昌庆 联系人 :李 皓 电话:010-67000988-6097


客服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109 )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张 晔 电话:010-58845312 客服电 话: 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110 )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许 骜 电话:010-58170911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51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111 ) 一路财 富(北京) 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城门 内大 街 2 号万 通大 厦 22 层 2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徐 越 电话:010-883128877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12 )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 关村 西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盛 海娟 电话: 010-57418813 客服电 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113 ) 中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 京 市西城 区车 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徐福 星 联系人 :徐 娜 电话:010-68292940 客服电 话:400 600 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114 ) 北京君 德汇 富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15 层 办公楼 一 座 1502 室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5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恒基 中 心办公 楼一 座 2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联系人 :李 梦秋 电话:010-53361051 客服电 话:400-066-9355 网址: www.ksfortune.com (115 )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16 )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 021-33323999*8318


手机客 户端 :天 天盈 基金 网站:https ://tty.chinapnr.com/ (117 )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黄浦 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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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18 ) 上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 楼


法宝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http ://www.zzwealth.cn (119 ) 北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温 特莱 中 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于 婷婷 电话:010-56409010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120 )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七 道 12 号惠 恒集 团 二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 齐 小贺 联系人 :陈 勇军 电话:0755-83999907-806 客服电 话:0755 —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21 ) 武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湖北 省 武汉市 江汉 区武 汉中 央商 务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90 (一期 ) 第七 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54 联系人 :陆 锋 电话:


027-87006003-8026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公司网 站:http ://www.buyfunds.cn (122 )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23 ) 大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 文广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朱 真卿 电话:021-22267943 客服电 话:021-22267982 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124 )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 州市 海珠 区 琶洲大 道 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钟 琛 电话:020-89629012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25 )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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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注册( 办公 )地 址: 河 南 省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 风南 路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 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淑 慧





联系人 :陆 锋


电话: 0371-85518396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公司网 站:http://www.hgccpb.com/ (126 ) 北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 区 1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联系人 :李 雪 电话:010-56050820 客服电 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127 ) 深圳市 金斧 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南山 区 科苑 路 18 号东 方科 技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昆鹏 联系人 :陈 姿儒 电话:0755-84034499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128 )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业务联 系人 :赵 森 电话:010-59539864 客服电 话:95162 / 400-8888-160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56 网址:www.cifco.net (129 )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755-23953913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 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 路 28 号 越秀 金融 大厦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凌 富华 电话:020-38283037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 :张盛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广东 岭南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广州 市新 港西 路 135 号中 山大 学西 门 科 技园601-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 黄 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5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 师: 欧阳 兵 、 何官 益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中审 众环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武汉 市武 昌区 东湖 路 169 号众 环海 华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石 文先 电话:027 86770549 传真:027 85424329 邮编:4300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兵、 龚静伟








六、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 、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 关于 核准 金 鹰行业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监 许可 【2009 】340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股 票型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为 不定期 。 本基金 自2009 年5月25 日 起 公开募 集 , 并 于2009 年6月25日募 集结 束 。 募 集对 象 为符合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及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本基金 的初 始面 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人 民币1.00 元。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09 年7 月1日 正式 生效 。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 本 基金 管 理人正 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如果 连 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两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明 原因 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办 理。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58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增 减基金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条件成 熟时 , 投资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以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交易 等形式 进行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体 办法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09 年8 月21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等基 金业 务的 工作 日, 即 开放 日 , 为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开 放日 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交易 时间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 价 ”原则 ,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回价 格以受 理申请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赎回 基金份额 时,基金 管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在该销售 机构托 管的基金 份额进行 处理时 ,申购确 认日期在 先的基 金份额先 赎回 ,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4、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 日业务办 理时间 结束前撤 销,在当 日的业 务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原 则 ,但最 迟应在 新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59 的原则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对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申 请 的有效 性 进行确 认。 投资 者可 在T+2 日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 情况。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时 ,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 式,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无 效。 若申 购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 理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还 给投 资 人。 赎回时 ,当 投资 人赎 回申 请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7 日( 包括 该日)内 支 付赎回 款 项。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 购金 额、 赎回 份额 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1)对于 本基金同 一费用 类别,投 资者通过 各代销 机构申购 的(含定 期定额 申购) , 申购最 低金 额调 整为 10 元 ,超过 部分 不设 最低 级差 限制。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平 台 申购的 ( 含定 期定 额申 购 ) , 申 购最 低金 额调 整为 100 元 , 超 过部 分不 设最 低 级差限 制 。 投 资者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柜台申 购的 , 首次 申购 最 低金额 为 10000 元 , 超 过 部分不 设最 低级 差限制 。 (2) 投资 者通 过各 代销 机 构赎回 的, 赎回 最低 份额 调整为 1 份 ,基 金份 额余 额不得 低 于 1 份 , 赎回 后导 致基 金 份额不 足 1 份的 需全 部赎 回。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网 上交易 平台 赎回 的, 赎回 最低 份额 调整 为 100 份 , 持 有基 金份 额不 足 100 份 时发 起赎 回需 全部 赎回 。 投 资者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柜台 赎回时 没有 最低 赎回 份额 限制。 (3)基金 管理人可 以规定 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 有的基 金份额上 限,具体 规定请 参见定 期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60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以上 申购 金额 、 赎 回份额 及最 低持 有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 并于调 整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申 购赎 回费 率 (1) 申购 费率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需 缴纳 申购费 , 投资 人在 同一 天 多次申 购的 , 根据 单次 申 购金额 确定 每次申 购所 适用 的费 率 。 申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各项 费用,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申购费 率如 下: 申购 金额(万元) 申购费率 A <50 1.5% 50 ≤ A <100 1.2% 100 ≤A <500 0.8% A ≥500 每笔 1000 元 注:上 表中 ,A 为投 资者 申购金 额。 (2)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 为 0.5% ;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赎 回费 总额25% 的 部分归基 金财产 所有 ,其 余部 分 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 调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 费率如 发 生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实 施 2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基 金管 理人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对 促销 活动范 围内 的基 金投资 者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净 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上计 算结 果 (包 括申 购 份额) 以 四舍 五入 的方式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二, 假定 某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10,000 元,T 日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 元 。该 笔申购 的申 购费 用及 获得 的申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10,000/[1+1.5%] =9,852.22 元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61 申购费 用=10,000-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20 =8,210.18 份 4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投资人 赎回 本基 金的 金额 为赎回 总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上述 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 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三,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 T 日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10,000 份,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 元 ,则 投资 人获 得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额 = 10,0 00× 1.2 =12,000 元 赎回费 用 = 12,0 00× 0.5% =60 元 赎回金 额 =12,000-60 =11,940 元 5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计算 公式 为: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在T +1 日为投 资人 增加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人 自T +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在T +1 日为投 资人 扣除 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2 日 予以 公告。 (七)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62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转 出申 请 ( 转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 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财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至少 一 种 指定媒 体予 以上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延 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 购、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财 产净 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63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申 请时 , 应 当依 法公 告。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并 依法 公告 。 2 、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财 产净 值 ;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 当按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天 , 基 金管 理 人 将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一 个工作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暂 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九、基 金的 转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规 定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全 部或 部分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本基金 已 于 2010 年 10 月 28 日起 在 部分 代销 机构 开 通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64 他 部 分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并于 2011 年 5 月 11 日起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www.g efun d.co m.cn )“ 金鹰 e 路通 ” 网 上直 销平 台 开通本 公司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之间 的 相互转 换业 务 ,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业务 规则 及转 换费率 已在 基金 转换 公告 中列明 , 具 体 实 施办法 参见 本基 金管 理人 2010 年 10 月 22 日、2011 年 5 月 11 日刊 登于 《中 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的公 告。 其他最 新转 换业 务信 息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另 行公 告。 十、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与 转托管 1 、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一 投资人基 金账户 转移到另 一投资人 基金账 户的行为 ,包括继 承、捐 赠、强制 执行 , 及基金注 册与过户 登记人 认可的其 它行为。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 转的主体 必 须 是合格 的个 人投 资者 或机 构投资 者。 其中 : (1 ) “ 继承 ” 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 捐赠 ”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其他 具有 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会 团体 。 (3)、“ 强制执行”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 律 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强制 执行 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可以 办理 的非交 易过 户情 形, 以其 公告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2 、办理非 交易过户 业务必 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 记人要 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 ,直接 向基金 注 册登记 人或 其指 定的 机构 申请办 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投资人 可根据 各销 售机 构的 实际 情况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 标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65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份 额 被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 生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律 法规 、 监管 规章 以 及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 在 国家 有 权机关 作出 决定 之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先 行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 支付 。 十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务 , 具 体实 施方 法以 基 金管理 人 届时公 布的 业务 规则 和公 告为准 。 十三、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以追求 长期 资本 可持 续增 值为目 的 , 以 深入 的基 本 面分析 为基 础 , 通 过投 资 于优势 行业 当中的 优势 股票 , 在充 分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 分 享 中国经 济快 速发 展的 成果 , 进 而实 现基 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股 票、 债券 、 权证及 法律 、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股票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60%-95% ; 债 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 现 金、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证券品种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为 5%-40% ,其 中现 金或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理念 坚持 “理 性投 资、 崇尚 价 值、 立足 长远 、 优 中选 优 ” 的 投资 理念 , 根 据金 鹰 行业优 势与 企业优 势评 估模 型 , 选 择 优势行 业当 中的 优势 股票 进行重 点配 置 , 构 建一 个 行业优 势主 导下 的 基金 组合 ,为 投资 者寻 求优势 行业 与优 势个 股所 带来的 价值 增值 收益 。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66 (四) 投资 策略 1、投 资策 略依 据


本基金 坚持 自上 而下 与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投资 策略 , 在 投资 策略 上充 分体 现 “行 业” 与 “优势 ”这 两个 核心 理念 。


“优势” 具有两 个层面的 含义:一是 优势行 业 —— 所谓 “行业 ”,我 们采用 申银万国 行业分 类 , 应 用若 干财 务 指标 、 行 业生 命周 期 、 政 策支持 力度 、 国际 国内 政 治经济 环境 、 估 值与成 长性 等定 性与 定量 指标构 建 “金 鹰行 业优 势 评估模 型 ” , 根据 该模 型, 计算申 银万 国 一级行 业分 类当 中各 行业 的优势 指数 , 得到 “金 鹰 行业优 势指 数 ” , 优势 指 数排名 居前 的行 业即为 本基 金重 点配 置的 “优 势行 业” , 这 些优 势行 业具有 综合 性的 比较 优势 、 较 高的 投 资 价值、能 够取得超 越各行 业平均收 益率的投 资收益 ;二是优 势个股—— 根据 若干财务 指标 、 估值、成 长性、在 所属行 业当中的 竞争地位 、国际 国内政治 经济环境 对企业 的差异化 影响 、 政府财 政与 货币 政策 以及 其他特 定政 策目 标对 企业 的差异 化影 响、 企业 的盈 利 前景及 成长 空 间、 重组 与资 产注 入以 及 整体上 市对 企业 的影 响等 定性与 定量 指标 构建 “ 金 鹰企业 优势 评估 模型 ” , 根 据该 模型 , 计算 申 银万国 一级 行业 分类 当中 各行业 所包 括的 全部 个股 之优势 指数 , 得到 “金 鹰企业 优势 指数 ” , 优 势指 数排名 居前 的企 业 即为本 基金 在该 行业 内重 点配置 的 “优 势企业 ” , 这 些优 势企 业 具有综 合性 的比 较优 势 、 较高的 投资 价值 、 能够 取 得超越 行业 指数 收益率 的投 资收 益。 本基 金投资 于优 势行 业中 优势 个股的 比例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的80% 。 2、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 自上 而下 ” 的投资 方法 , 定性 分析 与 定量分 析并 用 , 综 合分 析 国内外 政治 经济环 境 、 政 策形 势、 金 融市场 走势 、 行业 景气 等 因素 , 研 判市 场时 机, 结 合货币 市场 、 债 券市场和 股票市场 估值等 状况,进 行资产配 置及组 合的构建 ,合理确 定基金 在股票、 债券 、 现金等 资产 类别 上的 投资 比例 , 并 随着 各 类 资产 风 险收益 特征 的相 对变 化 , 适时动 态地 调整 股票、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 具的投 资比 例, 以最 大限 度地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提高 收益 。 3、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遵循 行业 间优 势配 置、 各行 业内 个股 优势 配 置相结 合的 股票 投资 策略 , 其 中行 业 间优势 配置 是以 若干 财务 指标 、 行 业生 命周 期、 政 策支持 力度 、 国际 国内 政 治经济 环境 、 估 值与成 长性 等定 性与 定量 指标为 基础 , 以 “ 金鹰 行 业优势 评估 模型 ” 作为 评 价工具 , 筛选 出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67 经济周 期不 同阶 段的 优势 行业 , 这 些优 势行 业具 有 综合性 的比 较优 势 、 较 高 的投资 价值 、 能 够取得超 越各行业 平均收 益率的投 资收益; 行业内 个股优势 配置是以 若干财 务指标、 估值 、 成长性 、 在所 属行 业当 中 的竞争 地位 、 国际 国内 政 治经济 环境 对企 业的 差异 化影响 、 政府 财 政与货 币政 策以 及其 他特 定政策 目标 对企 业的 差异 化影响 、 企业 的盈 利前 景 及成长 空间 、 重 组与资 产注 入以 及整 体上 市对企 业的 影响 等定 性与 定量指 标为 基础 , 以 “金 鹰 企业优 势评 估 模型”作 为评价工 具,筛 选出经济 周期与行 业发展 的不同阶 段下,具 有综合 性的比较 优势 、 较高的 投资 价值 、能 够取 得超越 行业 指数 收益 率的 优势个 股。 在筛选 出优 势行 业与 各行 业内优 势个 股的 基础 上 , 根据行 业优 势指 数的 大小 , 筛 选各 行 业内企 业优 势指 数排 名居 前的品 种构 建本 基金 的初 级股票 库 , 行 业优 势指 数 越大 , 则 该行 业 内进入 初级 股票 库的 品种 越多 ; 根 据实 地调 研所 获 取的 、 关 于企 业与 行业 的 相关信 息 , 对 财 务指标 、 估值 指标 、 行 业 优势指 数与 企业 优势 指数 进行再 审视 , 遴选 企业 优 势指数 优异 者进 入二级 重点 库与 一级 重点 库,构 建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将对 行业 和个 股的 综合性 比较 优势 进行 持续 评估, 以准 确把 握优 势行 业 及优势 个 股的变 化趋 势 , 根 据国 内 外政治 经济 环境 与行 业景 气状况 的最 新变 化 , 重 新 评估行 业优 势指 数与企 业优 势指 数, 并据 此对投 资组 合当 中的 行业 和个股 进行 及时 调整 。 (1)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的行 业配 置采 用定 性分析 与定 量分 析相 结合 的方法 , 以 行业 内各 企业 的 财务指 标 、 行业生 命周 期与 景气 度的 变化 、 政 策支 持力 度、 国 际国内 政治 经济 环境 、 估 值与成 长性 等定 性与定量 指标为基 础,以 实地调研 所获知的 关于各 行业的发 展态势与 景气变 化为参考 依据 , 以 “ 金鹰 行业 优势 评估 模 型” 作为 评价 工具 , 根据 “金 鹰行 业优 势指 数 ” 预 判与寻 找那 些具 有相对 比较 优势 的行 业, 力 图使得 这些 优势 行业 的投 资收益 超越 市场 当中 各行 业收益 率的 平 均值 。 对 优势 行业 进行 重 点配置 , 可以 有效 地提 升 投资组 合的 收益 率 。 优 势 行业的 评估 因素 有: 1)行 业内 各企 业的 若干 财 务指 标 与估 值指 标; 2)国 际经 济环 境、 全球 产 业周期 对行 业的 影响 ; 3)政 府财 政政 策对 行业 的 影响;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68 4)央 行货 币政 策对 于行 业 的影响 ; 5)政 府特 定政 策目 标对 行 业的影 响; 6)国 内经 济环 境的 变动 状 况对行 业的 影响 ; 7)行 业随 着科 技进 步的 变 动趋势 ; 8)国 内外 政治 环境 的变 动 对行业 的影 响; 9)行 业的 盈利 前景 及成 长 空间分 析; 10)国 内外 突发 事件 、重 大事件 对于 行业 的影 响; 如前所述 ,本基金 对优势 行业进行 重点配置 ,故而 ,为提高 本基金行 业配置 的有效性 , 必须根 据行 业内 各企 业的 财务指 标 、 行 业生 命周 期 与景气 度的 变化 、 政策 支 持力度 、 国际 国 内政治 经济 环境 、 估值 与 成长性 的最 新变 化 , 结 合 实地调 研所 获知 的关 于各 行业的 发展 态势 与景气 变化 的最 新信 息 , 审慎评 估并 重新 计算 行业 优势指 数 , 并 据此 对初 级 股票库 、 二级 重 点库、 一级 重点 库、 投资 组合当 中的 行业 构成 进行 及时调 整。 在基金 投资 过程 中 , 行 业 配置方 案建 立在 整个 投研 团队的 研究 支持 基础 之上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负责 制定 行业 配置 方案, 基金 经理 负责 执行 行业配 置方 案, 并进 行相 应的反 馈。 (2) 个股 精选 策略


根据行 业配 置方 案, 本基 金 审慎遴 选各 行业 内部 具有 综合性 比较 优势 的个 股以 构建股 票 投资组 合。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定量 分析 和定性 分析 相结 合的 方式 构建 “金 鹰企 业优 势评 估 模型 ” , 根 据该模型 计算“金 鹰企业 优势指数 ”来考察 和筛选 具有综合 性比较优 势的股 票。定量 方面 , 主要依 据盈 利能 力 、 成 长 性、 现金 流状 况、 偿债 能 力、 营运 能力 、 估 值等 等 ; 定 性方 面主 要 考虑 : 国 际经 济环 境以 及 全球产 业周 期对 企业 的差 异化影 响 、 政 府财 政政 策 对企业 的差 异化 影响 、 央 行货 币政 策对 于 企业的 差异 化影 响 、 政 府 特定政 策目 标对 企业 的差 异化影 响 、 国 内 经济环 境的 变动 状况 对企 业的差 异化 影响 、 企业 随 着科技 进步 的变 动趋 势 、 国内外 政治 环境 的变动 对企 业的 差异 化影 响、 企业 的盈 利 前 景及 成 长空间 分析 、 国内 外突 发 事件与 重大 事件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69 对于企 业的 差异 化影 响、 重组与 资产 注入 以及 整体 上市对 企业 的影 响等 等。 在实地 调研 的基 础上 , 对 企业优 势指 数进 行再 审视 , 以 遴选 具体 投资 品种 。 主要内 容包 括: 1)财 务指 标的 进一 步细 化 分析 在一 个较长的时 间维度内(3年或者3年以上 ),仔细考 察企业的盈 利能力、成长 性、 现金流 状况 、 偿债 能力 、 营运能 力的 变动 状况 及其 变动趋 势的 稳定 性 ; 是 否 具有良 好的 治理 结构, 财务 健康 度等 。 2)核 心竞 争力 与可 持续 成 长能力 的再 考察 主要考 察企 业是 否具 有与 行业竞 争结 构相 适应 的 、 清 晰的竞 争战 略 , 是 否拥 有成 本优势 、 规模优 势 、 品 牌优 势与 美 誉度 、 渠 道优 势或 其它 特 定优势 ; 在特 定领 域是 否 拥有原 材料 、 专 有技术 或其 它专 有资 源 ; 是否具 有较 强技 术创 新能 力; 所处 的行 业 ( 或者 细 分行业 ) 未来 的 成长空 间; 产品 的市 场占 有率。 3)对 管理 层与 财务 指标 真 实性的 考察 通过实 地调 研可 深入 了解 企业的 基本 面 , 实 地调 查 企业生 产任 务的 饱满 程度 , 亲 身感 受 公司管 理层 的企 业家 精神 , 采 用实 地调 研所 获知 的 第一手 信息 对企 业优 势指 数进行 修正 。 此 外, 对公 司的 上下 游客 户 、 竞 争对 手进 行调 查研 究 , 有 助于 深入 了解 公司 的 经营状 况 , 必 要 时还可 以从 行业 主管 机关 、 税 务部 门、 海关 等获 取 第三方 数据 , 以核 实企 业 基本面 与财 务指 标的真 实性 。 4)估 值指 标的 再审 视 具备长 期优 势的 品种 亦可 能存在 阶段 性的 估值 偏高 。 在实地 调研 的基 础上 , 研究 员客观 、 公正 、 审 慎地 预测 公司 未 来每股 盈利 , 并根 据不 同 行业的 属性 , 选取 恰当 的 估值方 法对 公司 进 行估 值, 将公 司的 估值 水平与 国内 外同 行业 的公 司作比 较, 可以 提供 公司 估值的新 视角 。 最后根据 行业配置 方案, 结合定量 和定性研 究以及 实地调研, 筛选出相 关行业 中基本 面 健康、 最具 投资 价值 的优 势个股 作为 本基 金的 核心 投资标 的, 进行 重点 投资 。 4、债 券投 资策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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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在资本 市场 国际 化的 背景 下, 通 过研 判债 券市 场风 险 收益特 征的 国际 化趋 势和 国内宏 观 经济景 气周 期引 发的 债券 市场收 益率 的变 化趋 势, 采取自 上而 下的 策略 构造 组合。


债券类 品种 的投 资, 追求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基础 上获 取稳健 回报 的原 则。


(1)本基 金采用目 标久期 管理方法 作为本基 金债券 类 证券投 资的核心 策略。 通过宏 观 经济分 析平 台把 握市 场利 率水平 的运 行态 势, 作为 组合久 期选 择的 主要 依据 。


(2)结合 收益率曲 线变化 的预测, 采取期限 结构配 置策略, 通过分析 和情景 测试, 确 定长、 中、 短期 三种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


(3)收益 率利差策 略是债 券资产在 类属间的 主要配 置策略。 本基金在 充分考 虑不同 类 型债券 流动 性、 税收 以及 信用风 险等 因素 基础 上, 进行类 属的 配置 ,优 化组 合收益 。


(4)在运 用上述策 略方法 基础上, 通过分析 个券的 剩余期限 与收益率 的配比 状况、 信 用等级 状况 、 流动 性指 标 等因素 , 选择 风险 收益 配 比最合 理的 个券 作为 投资 对 象 , 并 形成 组 合。 本基 金还 将采 取积 极 主动的 策略 , 针对 市场 定 价错误 和回 购套 利机 会等 , 在 确定 存在 超 额收益 的情 况下 ,积 极把 握市场 机会 。


(5)根据 基金申购 、赎回 等情况, 对投资组 合进行 流动性管 理,确保 基金资 产的变 现 能力。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 行增发、配售以及投资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原因被 动 获 得 权 证 , 或 者 在 进 行 套 利 交 易 、 避 险 交 易 以 及 权 证 价 值 严 重 低 估 等 情 形 下 将 投 资 权 证。 本基金 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 将在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进行 基本面 研究 及估 值的 基础 上, 结合 股 价波动 率等 参数 , 运用 数 量化期 权定 价模 型 , 确 定 其合理 内在 价值 , 从而 构 建套利 交易 或避 险交易 组合 以及 在合 同许 可投资 比例 范围 内的 投资 于价值 出现 较为 显著 的低 估的权 证 品种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75%+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 ×25% 本基金 采用 沪深 300 指数 作为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主要 理由 是: (1)沪深 300 指 数是 上海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第 一次 联合 发布 的、 反映 A 股市 场整 体走 势的指 数 , 指 数 样本覆盖 了沪深市 场六成 左右的市 值,具有 较强的 独立性、 代表性和 良好的 流动性; (2 ) 沪深 300 指 数是 一只 符合 国际标 准的 优良 指数 , 该 指 数体现 出与 市场 整体 表现 较高的 相关 度 , 且指数 历史 表现 强于 市场 平均收 益水 平, 风险 调整 后 收益也 较好 , 具 有良 好的 投 资价值 ; (3) 沪深 300 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透明度 较高 ; 且具 有较 高 的市场 认同 度和 未来 广泛 使用的 前景 , 使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71 基金之 间更 易于 比较 。 本基金采 用中证全 债指数 作为债券 投资部分 的业绩 比较基准 ,主要理 由是: (1)中 证 全债指 数是 一个 综合 反映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和沪 深交 易所债 券市 场的 跨市 场债 券指数 。 具 有 较 广的覆盖 面,成分 债券的 流动性较 高;(2 )中证全 债指数是 由中证指 数有限 公司编制 和 维 护,中证 指数有 限 公司提 供的中证 系列指数 体系具 有一定的 优势和市 场影响 力;(3)中证 全债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透明 度较高 ; 且具 有较 高的 市 场认同 度和 未来 广泛 使用 的前景 , 使基 金 之间更 易于 比较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 本 基 金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主 动管 理的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属 于证 券 投资基 金中 的风 险和 预期 收益较 高 品种。 一般 情形 下, 其预 期风险 和收 益均 高于 货币 型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本 基金的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 (6)买卖 与本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本基 金的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本基 金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总 和,不 超过该 证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72 券的10% , 并按 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3)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为60% ~95%;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 现 金、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为 5% ~40% , 其 中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权证的 比例 范围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 ~3% 。 (4)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 总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5)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期 ; (6)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 债 券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40% ; (7)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比 例遵照《 关于证券 投资基 金投资资 产支持证 券有关 事项的 通 知》( 证 监 基金 字[2006]93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8)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3、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修 改或取消 上述限制 规定时 ,本基金 不受上述 投资组 合限制 并 相应修 改限 制规 定。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工作 日 内进行 调整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及债 权人 权利 处理原 则和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 基金独 立行 使股 东及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 金投 资人 利益。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已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 的内容 ,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73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截止日 为2016 年3 月31 日 ,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 经审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74,516,616.55 77.06 其中: 股票 174,516,616.55 77.0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 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1,778,582.77 22.86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76,445.61 0.08 8 合计 226,471,644.93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9,325,772.78 53.2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25,974,304.26 11.58 E 建筑业 3,306,000.00 1.47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7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14,479,319.05 6.4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4,875,710.46 2.17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6,555,510.00 2.92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74,516,616.55 77.83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002594 比亚迪 345,823 20,337,850.63 9.07 2 600969 郴电国 际 1,233,341 19,560,788.26 8.72 3 600079 人福医 药 1,050,483 19,538,983.80 8.71 4 002614 蒙发利 1,101,799 14,929,376.45 6.66 5 001979 招商蛇 口 962,081 14,479,319.05 6.46 6 002096 南岭民 爆 637,800 11,799,300.00 5.26 7 002249 大洋电 机 933,206 9,126,754.68 4.07 8 600699 均胜电 子 227,154 7,770,938.34 3.47 9 000978 桂林旅 游 560,300 6,555,510.00 2.92 10 601222 林洋能 源 182,940 6,463,270.20 2.88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75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持 仓。 (2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76 (1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3 )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1,696.8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002.34 5 应收申 购款 84,746.3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6,445.61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四、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77 (一) 基金 业绩 与同 期基 准的比 较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09 年7月1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截至2016 年3 月31 日 )的投 资 业绩及 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表 所示 : 金鹰行 业优 势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7.1-2009.12.31 3.02% 1.89% 10.39% 1.60% -7.37% 0.29% 2010.1.1-2010.12.31 17.96% 1.60% -8.38% 1.18% 26.34% 0.42% 2011.1.1-2011.12.31 -37.49% 1.37% -18.23% 0.97% -19.26% 0.40% 2012.1.1-2012.12.31 -6.98% 1.43% 6.86% 0.96% -13.84% 0.47% 2013.1.1-2013.12.31 14.13% 1.28% -5.15% 1.05% 19.28% 0.23% 2014.1.1-2014.12.31 19.62% 1.10% 39.13% 0.91% -19.51% 0.19% 2015.1.1-2015.12.31 74.62% 2.92% 6.77% 1.86% 67.85% 1.06% 2016.1.1-2016.3.31 -18.17% 3.20% -9.92% 1.82% -8.25% 1.38% 2009.7.1-2016.3.31 37.84% 1.81% 12.17% 1.26% 25.67% 0.55% (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率 与同 期基 准增 长率 曲线对 比 金鹰行 业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2009 年 7 月 1 日至2016 年 3 月 31 日) 注: (1) 截至 报告 日本 基 金的各 项投 资比 例符 合本 基金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各项 比例 , 即 本基 金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为60%-95% ;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权 证、资 产支 持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78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为 5%-40% , 权证 投资 的比 例 范围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 ; (2 )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为 :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75% +中 证全债 指数 收益 率 × 25% 十五、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1、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本 基金 购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 债 券的 应计利 息 、 基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缴存的 保证 金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 息; (2) 清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 利息; (3) 根据 有关 规定 缴存 的 保证金 ; (4)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 (5) 应收 申购 基金 款; (6) 股票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 整; (7) 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 整和应 计利 息; (8) 权证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 整; (9) 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 整; (10) 其他 资产 等。 2、基 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二)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以“ 金鹰行业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营 业 机构 开 立 本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托管 账户 ; 以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基 金 结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 “金 鹰 行业优 势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名 义在 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系统 中 开立二 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金 鹰行 业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 证券 账户 、 以 “金 鹰行 业优 势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79 的名义 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户 并报 中国 人民 银行 备案。 开立 的上 述基 金财 产 账户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代 销机构 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 户相独 立。


如国家 相关 法律 法规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依据 新规 定执 行。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等 原 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基金财 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得 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 行 。 十六、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原则 1、真 实性 原则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 估值应通过规定的程序, 内容必须保证真实性和可 靠性,禁 止任何 形式 的弄 虚作 假。 2、及 时性 原则 基金资产的估值要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期限及时办理 ,不得无 故拖延 。 3、完 整性 原则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内容 要完 整详实 ,对 要求 揭示 的所 有事项 不得 遗漏 或回 避。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80 4、公 允性 原则 基金资产估值必须采用公 允价值原则,公允价值是 指基金资产投资在有意愿 成交的交 易对手 间的 现行 交易 价格 ,不包 括强 制性 出售 或破 产出售 的情 况。 5、公 开性 原则 有关基金资产估值的内容 除在招募说明书列明外, 基金资产估值的主要方法 还必须在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发行 公告、 上市 公告 书、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等 文件 中列示 。 6、准 确性 原则 基金资 产估 值必 须准 确, 若净值 计算 错误 大 于0.5% 则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三)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四)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五)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81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4)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股 票按 以下 方法 估值 如果估 值日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的 初始 取得成 本高 于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 易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 应 采 用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 作为 估值日 该股 票 的估值 价。 如果 估值 日非 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的初 始取 得成 本低 于在 证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的 收盘 价,应 按以 下公 式确 定该 股票的 价值 : FV=C+(P-C) ×(D l-Dr) /Dl 其中: FV为估 值日 该非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的价 值; C为该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的初 始取 得成 本(因 权益 业务 导致 市场 价格除 权 时,应 于除 权日 对其 初始 取得成 本作 相应 调整 ); P为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的 收盘 价; Dl为该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锁 定期 所含 的交易 所的 交易 天数 ; Dr为估 值日 剩余 锁定 期 , 即估值 日至 锁定 期结 束所 含的交 易所 的交 易天 数 ( 不含估 值日 当天) 。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有交 易的 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82 定公允 价值 。 (5)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按估 值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未 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 证 采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 本列示 , 按合 同利 率在 回购 期间内 逐日 计提 应收 或应 付利 息 。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7、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采 用上 述1-6项 规定 的 方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 方法对 基金 财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六)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结 果以 书面 形 式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按 《 基金合 同 》 规 定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83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交 易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以 公布 。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五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九)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基金 资产的估 值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四 位(含第 四位)内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确 保 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当 计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十)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五)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84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七、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截止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的 30% , 若《 基金 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如投 资者 在不 同 销售机 构选 择的 分红 方式 不同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将以投 资者 最后 一次选 择的 分红 方式 为准 ;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受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 截 止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85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帐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以支付 银行 转帐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行 。 十八、 基金 的费 用和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允 许的前提 下,本基 金可以 从基金财 产中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具 体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9)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的 其 他费 用。 2、上述基 金费用由 基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定的 范围内 参照公允 的市场价 格确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86 3、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按基 金财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 计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1.5%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 如下 : H=E× 1.5%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按 月支付。基金管 理人应于 次月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做 出划付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次 月 首日起10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从该 基金 财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基金 管理费 给该 基金 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0.2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财 产净 值的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0 .25%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财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次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做出划 付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次 月 首日起10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从该 基金 财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托管 费给该 基金 托管 人。 (3)除管 理费和托 管费之 外的基金 费用,由 基金托 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 法规及 相应协 议 的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4、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87 5、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最迟 于新 的 费 率实 施日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6、其 他费 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其他 的费用 , 并 按照相 关的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行 公告 或备 案。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申 购费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需 缴纳 申购费 , 投资 人在 同一 天 多次申 购的 , 根据 单次 申 购金额 确定 每次申 购所 适用 的费 率 。 申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各项 费用,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申购费 率如 下: 申购 金额(万元) 申购费率 A <50 1.5% 50 ≤ A <100 1.2% 100 ≤A <500 0.8% A ≥500 每笔 1000 元 注:上 表中 ,A 为投 资者 申购金 额。 2、赎 回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为0.5% 。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赎 回费 总额25% 的 部分归基 金财产 所有 ,其 余部 分 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3、转 换费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旗 下部 分基金 间的 转换 业务 并收 取转换 费, 具体 转换 费率 以 及收取 方 式在基 金转 换公 告中 列明 。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从本 基 金财产 中计 提销 售 服 务费 ,用于 基金 的持 续销 售和 服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具 体办 法按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执行 。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88 5、 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 交易系 统 (www.gefund.com.cn ) 进行 申购 、 赎 回的 交 易费率 , 请具体 参照 公司 网站 上的 相关说 明。 6、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上 述费 率, 上述 费率如 发 生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 应最 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前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7、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特 定 地域范 围 、 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或特 定时 间 段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的 投资 者调 低基 金申 购、赎 回费 率和 其他 相关 费率。 (三) 基金 的税 收 1、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 的各纳 税主 体, 依照 国家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2、根 据财 政部 规定 ,从 2008 年 9 月 19 日起 单向 征 收证券 交易 印花 税, 即取 消买入 股 票的证 券交 易印 花税 ,卖 出股票 的税 率维 持 在1‰ 。 十九、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成立 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 理人应保 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89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独 立的、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2 日 内公告 。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二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披露 原则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报刊 和网 站披 露,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二)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1、基 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将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90 2、基金管 理人应当 就基金 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 宜编制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并在 披露招 募 说明书 的 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上 。 3、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三)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90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基金半年度报 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 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开 始 办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 定媒体 上 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91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前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 次日,将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 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 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92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 以 公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30日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 时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 基金 管理 人 、 本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的 ,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 露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93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 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 同 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 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10 年。 (十一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投 资人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定期 报告公布 后,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 所, 投 资人可 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二十一 、风 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而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政 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 致市 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 资的收 益水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94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 景 、 技 术更新 、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5、通 货膨 胀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 如 果发 生 通货膨 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6、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 一 的 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7、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二) 信用 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 拒 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等情况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三) 管理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分析 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 的投资 收益 水平 。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管理 制度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是否 健全 , 能否 有效防 范道 德风 险和 其他 合规性 风险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平 等, 也会 对基 金的 风险收 益水 平造 成影 响。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95 (四) 流动 性风 险 我国证 券市 场作 为新 兴转 轨市场 ,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 风险较 高 。 基 金投 资组 合 中的股 票和 债券会 因各 种原 因面 临较 高的流 动性 风险 , 使证 券 交易的 执行 难度 提高 , 买 入成本 或变 现成 本增加 。 此外 , 基 金投 资 人的赎 回需 求可 能造 成基 金仓位 调整 和资 产变 现困 难, 加剧 流动 性 风险。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股 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 过一 系 列风险 控制 指标 加强 对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 防范 和 控制 , 但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 保证完 全避 免此 类风险 。 (五)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后 台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人、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和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优 势行 业中优 势个 股 。 投 资策 略 上也相 对以 中长 期持 有为 主, 保持 股 票仓位 的相 对稳 定 。 因 此 本基金 特有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首先 , 在 选股 策略 上 本基金 特有 的风 险主要 来自 两个 方面 : 一 是对上 市公 司的 基本 面研 究是否 准确 、 深入 , 二 是 所采用 的估 值方 法是否 科学 、 合理 。 基本 面 研究及 估值 过程 中存 在的 缺陷及 错误 均可 能导 致所 选择的 证券 不 能完全 符合 本基 金的 预期 目标 。 其 次, 在投 资策 略 方面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主 要在于 : 不同 时 期市场 可能 会有 不同 的偏 好和热 点, 本基 金相 对侧 重 于中长 期持 有的 投资 策略 可能使 基金 表 现在特 定时 期落 后于 大市 或其它 股票 基金 。 (八) 其他 风险 1、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风险管理 和内控制 度等方 面不完 善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96 而产生 的风 险; 2、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现, 可能严 重影响证 券市场运 行,导 致基金 资 产损失 ; 4、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和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 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 同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97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 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于由 基金 交纳 、 中登 公 司收取 的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易 席位 保证 金 , 在 中 登公司 对其 进行调 整交 收日 才能 收回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组做 出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 务所审 计,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15 年 以上。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98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独立 管理 运用 基金 财产 ; 3)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 公布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决定本基 金的相 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 方式, 获得基 金 管理费 , 收取 认购 费、 申 购费 、 赎 回费 及其 他事 先 核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费用 ; 5)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在本合 同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 理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 管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合同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监 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 管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及 采 取其他 必要 措施 以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选 择适当的 基金代销 机构并 有权依照 代销协议 和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基金 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自行担 任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或选 择、更换 基金注 册登记代 理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 登 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10)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1)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 12) 按照 法律 法规 , 代 表 基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利 ,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 投资于 其他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计 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定 有 关费率 ; 16)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依法申 请并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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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 别管理 、 分别 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6)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 册、 报 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 合同及 其他 相关 资 料; 17)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配 ; 20)严 格履 行《 反洗 钱法 》规定 的金 融机 构反 洗钱 义务; 21)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2)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00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4)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以 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6)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7)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8)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9)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本合 同的约 定,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的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 未执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财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01 17)按 照法 律法 规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因过 错违 反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 应 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 人追偿 , 除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连带 责任 ; 2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 9)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 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 的活 动 ; 5)不 从事 或协 助从 事任 何 洗钱活 动; 6)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7)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8)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 机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9)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组 成 。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02 2、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9)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 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 )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 赎 回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03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代表 基金份 额 10%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 自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5、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如采 用通讯表 决方式 ,还应载 明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 和 联系人 、 书面 表达 意 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 容 。 6、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 场开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讯 方式 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议 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04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全 部有效 凭 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4)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 见的其 他代表 ,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 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达不 到上述 的条件, 则召集人 可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新表 决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 不 变 。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事内 容限为本 条前述 第(二) 款规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由范 围内的 事 项。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在大会 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 或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得 基金份 额持 有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05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召集 人宣读提 案,经 讨论后进 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 在 通讯 表决 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 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8、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9、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人授 权出席 大会的代 表,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 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与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 如果基金 管 理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 督员 由 基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监 督 员由基 金托 管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指定)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自行 召集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0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大 会主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可 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 重新清 点;如 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在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担任 召集人的 情形下 ,如果在 计票过程 中基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10、生 效与 公告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按照《基 金法》有 关法律 法规规定 表决通过 的事项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自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4)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07 (2)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 并自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3)但如 因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 并属于 本基金 合同必须 遵照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 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合同终止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组 织清算 组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08 5)制 作清 算报 告; 6)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2)、 3) 项规 定清 偿前 ,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 对于由 基金 交纳 、 中登 公 司收取 的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易 席位 保证 金 , 在 中 登公司 对其 进行调 整交 收日 才能 收回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组做 出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 务所审 计,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4、争 议的 处理 (1)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2)本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之间因本 基金合同 产生的 或与本基 金合同有 关的争 议可首 先 通过友 好协 商或 调解 解决 。自一 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如 果 争 议未 能以 协 商或调 解方 式解 决 , 则 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提交 仲 裁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上海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 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 (3)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5、基 金合 同存 放 地 及投 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1)基金 合同自生 效之日 起对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内 的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09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2)基金 合同正本 一式六 份,除上 报有关监 管机构 一式二份 外,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3)基金 合同可印 制成册 ,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住所,供 投资人 查阅, 基 金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十四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 路28 号 越秀 金融 大厦 30 层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5 日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2 】9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凌富 华 联系人 :潘 晓毅 联系电 话:4008-135-888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10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人 民币存 款;发放 短期、中 期和长 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 外汇 贷 款; 外汇汇 款 ;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 外汇借 款 ; 外 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系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应 将拟投资 的股票 库、债 券 库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变 化 , 对 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上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3)对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 进行监督 。为对基 金禁止 从事的关 联交易进 行监督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应相 互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名单 ; (4)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 库,交 易对手 库 由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较 好 、 实 力雄 厚、 信 用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的范 围。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11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 控 制按如 下 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1)银 行间 现券 买卖 ,买 入 时实行 见 券 付款 、卖 出时 实行见 款付 券; 2)银 行间 回购 交易 ,正 回 购时实 行见 款押 券, 逆回 购时实 行先 押券 后付 款; 3)如遇特 殊情况无 法按照 以上方式 执行交易 ,基金 经理需 报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总监 批 准。 (6)基金 如投资银 行存款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 并 及时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 及本 协议 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限 期内 , 基 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 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的 规 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 、 本协议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在《托管协议 》的有效 期内,在不违反 公平、合 理原则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 管人遵 守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求 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议 的情 况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12 进行必 要的 核查 , 核查 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 独 立 。 (5)除依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外,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 管理人宣布停止 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出 具 验资报 告 ,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2)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 本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 入在基金托管人 处为本基 金开立 的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13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设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本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 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 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基 金管 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并对 基金 托管 人给 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5、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当代表 本基金,以基金 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 人名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管协 议生效日 之后,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 若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14 使用的 规定 。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 存单等有 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后30日 内将一 份正 本 的原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重 大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至少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基金管理 人应 每开放 日对基金财产 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开放日 结束 后计 算得出 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在盖 章后 以传 真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上 述传 真后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 在盖 章 后以传 真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 行 。 (3)当相关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 法不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 值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 的 价格 估 值 。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15 (4)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 法、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双 方应 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当基金资产 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四位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 基金份 额 净值估 值错 误 。 当 基金 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扩大 ;当计价 错误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当 计价 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定 处理 。 (6)由于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的任何基金 净值数据 错误,导致该基 金财产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 基 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 的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的 责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 造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不 当得利 ,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 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 赔 偿金额 ,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行 分配 。 (7)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如果基金托 管人的复 核结果与基金管 理人的计 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16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 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 明书在《 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六个 月更新 并公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 日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0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 于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作 日内 予以 公告 ; 半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4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后60日 内予 以公 告;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60 日内 编制 完 毕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90 日内予 以公 告 。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 在 收到后应3 个工作 日内进行 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季 度 报 告完成当 日,将有 关报告 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 到后5个 工作日内 完 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1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 束 后 5个工作日 内定期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对于基 金募集 期结束时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 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以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登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如基 金托管人无法妥 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 生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 按其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18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 产 进 行清算 。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服务 1、账 户确 认书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为 客户 寄送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2、对 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 季度对帐单和年度对账单。 其中,季度对账单在每季 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 日内向 有交易 的 持有人以 书面或电 子文件 形式寄送 ; 年度对 账单在 每年度结 束后 25 个 工作 日内 对所 有持 有 人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 形式 寄送。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介绍公 司最 新动 态、 投资 运作、 新产 品、 国内 外金 融市场 动态 和投 资机 会等 。 (二) 基金 间转 换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适 当时 候将 为投 资人办 理基 金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 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业 务规 则及 转换费 率在 基金 转换 公告 中列明 。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19 (三) 定期 投资 计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 理人将 利用 直销 网点 或代 销网点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投资的 服 务。 通过 定期 投资 计划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申购 基金 份额 。 该定期 投资 计划 的有关 规则 另行 公告 。 (四) 网络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 诉、 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了基 金公告 、 投资 资讯 、 理 财 刊物 、 基 金常 识等 各种 信 息, 投资 人 可以根 据各 自的 使用 习惯 非常方 便的 自行 查询 或信 息定制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基金 账户 查询 、 交 易明细 查询 、 对账 单寄 送 方式或 频率 设置、 修改 查询 密码 等服 务。 公司网 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 箱:csmail@gefund.com.cn (五) 信息 定制 服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 基 金 管理人 还可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客 户服 务 中心提 交信 息定 制申 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 讯 、 E-MAIL 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 制的信 息, 内容包 括 : 每 笔交 易确 认 查询 、 每 月账 户余 额与 损 益查询 、 最近 季度 的基 金 投资组 合 、 分 红 提示、 公司 最新 公告 、新 产品信 息披 露、 基金 净值 查询等 。 (六)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 金产 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 每 个交 易日 9:00-11:30,13:00-17:00 为 投资 人提 供服 务, 投资人 可 以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客服电 话:400-6135-888 传真:020-83283445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20 (七) 投诉 受理 投资人可 以拨打金 鹰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 服务中 心电话或 以书信、 电子邮 件等方式 ,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提所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作 日期间受 理的投 诉,以“ 及时回复 ”为处 理原则, 对于不能 及时回 复的投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2 个工 作日之 内对 投资 人的 投诉 做出回 复 。 对 于非 工作 日 提出的 投诉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回复 。 (八) 网上 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金鹰 基 金及其 合作 机构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方便 快捷 的网 上在 线开户 交 易服务 。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一) 本报 告期 内基 金信 息披露 明细 披露内 容 披露媒 体 披露日 期 1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深 圳 市 新 兰 德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6 2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醒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已 过 期 身 份证件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8 3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北 京 钱 景 财 富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并 开通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13 4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醒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已 过 期 身 份证件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18 5 关于金 鹰基 金新 增东 兴证 券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转换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19 6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包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19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21 7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申 万 宏 源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19 8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银 行 网 上银行 、 手机 银行 基金 申 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20 9 金鹰行 业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4 季 度 报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21 10 关 于 安 信 证 券 新 增 为 我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的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金定 投、 转换 及参 与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26 11 关 于 安 信 证 券 新 增 为 我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的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金定 投、 转换 及参 与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26 12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28 13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华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28 14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直 销 渠 道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28 15 关 于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钱 景 财 富 为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定投 及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29 16 关 于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金 元 证 券 为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2-2 17 金 鹰 行 业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2016 第1 号 证券时 报等 2016-2-4 18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平 安 证 券 定 投及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2-17 19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证 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2-23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22 20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恒 宇 天 泽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 转 换 业 务 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3-1 21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直 销 渠 道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3-3 22 关 于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费 率 优 惠 、 定 投 及 转 换 业 务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3-4 23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暂 停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北 京 君 德汇富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3-8 24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渤 海 证 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3-8 25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顺 德 农 商 行 开 通 旗 下 部 分 基 金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3-11 26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中 航 证 券 为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3-15 27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中 正 达 广 投 资 管 理 有 限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3-15 28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基 金 定 投 和 转 换 业 务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3-17 29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代销 旗下 部分 基金 定投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3-23 30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并 开 通 定 投 、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3-25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23 31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钱 景 财 富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3-25 32 金鹰行 业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5 年年 度报 告 (摘要 ) 证券时 报等 2016-3-30 33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费率 优惠 、定投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3-30 34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大 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代 理 销 售旗下 部分 基金 并开 通定 投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3-30 35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4-1 36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升 级 暂 停 服 务 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4-11 37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晟 视 天 下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并开 通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4-25 38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4-25 39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珠 海 盈 米 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参 加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4-28 40 关 于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开 源 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定 投、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4-29 41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直 销 渠 道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5-3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24 42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攀 赢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5-5 43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网 上 交 易 关 闭 支 付 宝 服 务 的 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5-5 44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首 创 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定 投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5-6 45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懒 猫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5-10 46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金 鹰 元 和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新 增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5-11 47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民 生 银 行 直 销银行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5-13 48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醒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已 过 期 身 份证件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5-19 49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下部 分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5-25 50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5-27 51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深 圳 市 金 斧 子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以 及 参 加 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6-2 52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中 国 中 投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开 通定 投及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6-7 53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金 鹰 行 业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6-15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25 54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中 信 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6-15 55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开户 证件 类型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6-16 56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代 销旗下 部分 基金 开通 定投 并进行 定投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6-21 57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代 销旗下 部分 基金 开通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6-21 58 关于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变更 分红 方式 业务 规则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6-23 59 金鹰行 业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6-29 (二) 重要 事项 提示 (1)由于 原为公司 公司旗 下基金提 供审计服 务的会 计师事务 所中审亚 太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并 购的 原因, 从 2015 年12 月 31 日起 旗 下基 金 事 务所 由原 来的中 审亚 太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 合伙)变 更为中 审 众环会 计师事务 所(特殊 普通合 伙) ,该事 项 已 获得董 事会 同意 , 于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公告 ,并 按规 定向 证监会 备案 。 (2) 本基 金 原 基金 经理 何 晓春先 生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离 任, 此事 项已 按规 定 履行 相 关手续 , 并于2016 年6 月15 日 在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公 告 。 何晓 春先 生离 任后 , 本基金 由倪 超 先生单 独管 理。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定期 报 告、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等 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办 公时 间内 可 供免费 查阅 。 投资 人也 可 以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进 行查 阅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对 投资人 按此 种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 与所公 告的 内 容完全 一致 。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26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1)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本 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 《金 鹰行 业优 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金 鹰行 业优 势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金 鹰行 业优 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协议 》 ; (5) 《金 鹰行 业优 势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6) 法律 意见 书; (7)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和公 司章 程; (8)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9) 《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10)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 咨询电 话:400-6135-88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年8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