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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乐享(001959)

华商乐享: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6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六 年 八 月 一 日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重要提 示
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
监 会 2015 年 9 月 1 1 日 证 监 许可 [ 2015] 2105 号 文 注 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于 2015 年 12
月18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 有可能受到经济周
期、 市场环境或基金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
的影响, 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 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
带来风险。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中重点关注 “ 乐享互联 ” 方向的上市公司股票 , 这种
评 估 具 有 一 定 的主 观 性 , 将 在 个 股 投 资 决 策 中给 基 金 带 来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性的 风
险。 该类型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 行业周期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
素的影响。 因此 , 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其他基金。 本基金坚持
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 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 , 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 本
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同时, 本基金可能因持续规
模较小而被合并导致基金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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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6 年 6 月 18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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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二、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四、基金托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九、基金的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
十、基金的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十六、风险揭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3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9
二十二、备查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9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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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以及《 华商乐享 互联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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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指《华 商乐享互联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 金签订之《华 商乐享互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和 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指 《华商乐享互 联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商乐 享互联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 代表 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 销售办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信息 披露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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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机构: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 销售办法 》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负责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记机构 :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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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2 、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 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 则 》 :指《华 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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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的 节
约。
46 、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 、 不可抗力 :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
7、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58573520
8、联系人:周亚红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4%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
10、客户服务电话:010- 58573300 400- 700- 8880 (免长途费)
1 1 、 管理基金情况: 目前管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盛世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动态阿尔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稳健双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稳定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主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现金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 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价值共享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红 利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未来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稳固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双翼平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动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双驱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兴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商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李 晓 安: 董 事 长 。 男, 清 华 大 学 E M B A 。 现 任华 龙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兼党委书记; 历任天水市信托 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党委书记, 天水市
财政局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
田洪宝: 董事。 男, 经济学专业研究生学历, 曾就职临沂电业局, 任用电所
副主任、 副局长、 党委委员; 潍坊电业局, 任副局长; 山东潍坊发电厂, 任工会
主席、党委委员、副厂长;北京第二热电厂,任厂长、党委委员;华电(北京)
热电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 党委委员;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任计划发展部副主任、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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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发展部副主任, 期间兼任浙江华电三门发电厂筹建处主任; 华电陕西能源有
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 总经理、 党组副书记。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党组成员,兼任陕西华电安康发电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俊芳: 董事。 男, 硕士研究生学历, 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现任济钢集团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董事; 曾就职于山东省广饶县第六中学 、 济南钢
铁总厂职工大学、 济南钢铁总厂 ; 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党办、 公司
办主任,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
韩鹏: 董事。 男,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就
职于甘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兰州信托上海武昌路营业部 、 闽发证券公司, 历任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国兴: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 甘肃省国税局 、 中国化工集团, 历任华龙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刘晖: 董事。 男, 大专学历, 经济师。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党组成员; 曾就职于黑龙江省火电第二工程公司, 历任团委干事、 团
委副书记、 宣传副部长、 办公室副主任、 党总支书记; 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任金融产业部经理;黑龙江龙电典当公司,任总经理;华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任副总经理、总经理。
梁永强: 董事。 男, 经济学博士。 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基金
经理, 曾就职于华龙证券有限公司, 历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
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曲飞: 独立董事。 男, 硕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工程师。 现任北京亿路特通新
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亿阳汇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南京长江第
三大桥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副总裁; 曾就职于江苏
盐城悦达集团、亿阳集团经贸公司;亿阳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裁、总裁;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裁。
马光远: 独立董事。 男, 经济学博士。 现任北京中视旭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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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合规高级战略顾问, 中央电视台财经评论员。 曾就职于浙江省嘉兴市乡镇企
业局、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戚向东: 独立董事。 男, 本科学历 , 研究员、 高级会计师。 现已退休, 曾就
职于河北省宣化钢铁公司, 任管理干部; 河北省冶金工业厅, 任经济研究室主任;
冶金工业部经济调节司, 任副司 长; 国家冶金局体改法规司, 任副司长; 中国钢
铁工业协会,任常务副秘书长;冶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任党委书记。
2 、监事会成员
苏金奎: 监事。 男, 本科学历, 会计师。 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
师; 曾就 职于金昌市农业银行、 化 工部化工机械研究院、 上海恒科科技有限公司;
历任华龙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职员、计划财务部会计、副总经理、总经理。
李亦军: 监事。 女, 会计专业硕士、 高级会计师。 现任中国华电资本控股有
限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部门经理; 曾就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 中进会计师事
务所(后 并入信永中和 会计师事务所 ) 、中瑞华 恒会计师事务 所;历任华电 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门经理, 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部门
经理。
徐亮天: 监事。 男, 硕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处处长, 历任济钢集团有限 公司财务处物价科科员、 成本科科员、 科长、 财
务处副处长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梁 永强 :董 事 、总 经理 。 男 , 经济 学 博士 。 2004 年 7 月 加入 华商 基 金管 理
公司筹备组, 公司成立后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公司副
总经理, 现任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主题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就职于华龙证券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部,担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周 亚红 : 督察 长 。女 , 经济 学 博士 。 201 1 年 7 月 加入 华 商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曾任云南财经大学金融系副教授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T A 主管、
产品设计师、 渠道主管、 市场部副总经理 ,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筹) 总
经理助理等职务。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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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涛: 副总 经 理。 男, 2006 年 5 月 加入 华商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历 任 运营
保障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总监。 曾任裕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统管
理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系统管理员。
刘宏: 刘宏: 副总经理。 男, 特许金融分析师 ( C F A ) , 2002 年 7 月至 2007
年 2 月,就职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任项目经理;2007 年 2 月至 2008 年 3
月 ,就 职于 云南 国际 信 托有 限公 司, 担 任高 级分 析员 ; 2008 年 4 月 加入 华商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华商
产业升级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现任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创新
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
4、基金经理
高兵: 男, 软件工程硕士, 中国籍 ,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007 年 8 月至 2010
年 2 月 就职 于普 华永 道中 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 任高 级审 计师 ; 2010 年 2 月 加入 华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业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 2013 年 8 月 5 日至 2015
年 4 月 7 日担任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5 年 4 月 8
日起担任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 0 1 5 年 1 2 月 1 8 日 起 担 任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1 月 1 8 日 起 担 任 华 商 产 业 升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梁永强: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 华商
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未
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宏: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华商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华
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梁伟泓: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双翼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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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保 本 1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蔡建军: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 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鹏飞: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红利优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副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 募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 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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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接 管
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 ,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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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 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的 行为,并建立 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 因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信 息、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 证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利 用对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 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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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敬 业、诚信和谨 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协 助、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 反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
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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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成本效益原则 :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 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 , 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 通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 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 岗位
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 同时, 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 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 、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
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训、 轮岗、 考评、 晋升、 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 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 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
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在董事会层面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 对公司规章制度、 经营管理 、 基金运作、
固有资金投资等方面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 对各种风险预测报告
进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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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 对董事会负责, 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 二 层 次 风 险 控 制 是 指 公 司 经 营 层 层 面 的 风 险 控 制 , 具 体 为 在风 险 管 理 小
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 险 管 理 小 组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全 面的 研 究 、 分
析、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基金资产的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
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
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第 三 层 次 风 险 控 制 是 指 公 司 各 部 门 对 自 身 业 务 工 作 中 的 风 险 进行 的 自 我 检
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 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
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业务控制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销售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 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
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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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 公司 确 知 建立 、 实 施和 维 持内 部 控 制制 度 是 本公 司 董事 会 及 管理 层 的
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 真实、准确;
( 3)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 640, 625. 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 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8 人, 平均年龄
30 岁, 9 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 国大陆托管服 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 行自 1998 年在国 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
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企 业年金基金、 Q F I I 资产、 Q D I I 资产、股权 投资基
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 Q D I I 专户资产、 E S C R O W 等门类齐全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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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
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5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 522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 亚洲货币》 、 英
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 威财经媒体评 选的 49 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 业的优势 地位。这 些成绩 的 取得,是 与资产托 管部 “ 一手抓 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 控建设 ” 的做法 是分不开 的。资产 托管部非 常重视改 进和加强 内部风险 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 继 2005 、 2007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年八次 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 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 A S 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 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 S A E 3402 (原 S A S 70 ) 审
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
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前 ,
I S A E 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 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银 行 稽 核 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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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 性原则。托管 业务的各项经 营管理活动都 必须有相应的 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 性原则。托管 业务经营活动 必须在发生时 能准确及时地 记录;按
照 “ 内控优先 ”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审慎 性原则。各项 业务经营活动 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 性原则。内控 制度应根据国 家政策、法律 及经营管理的 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 性原则。设立 专门履行托管 人职责的管理 部门;直接操 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 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 与传统业务实 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 2 )高层 检查。主管行 领导与部门高 级管理层作为 工行托管业务 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制 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 3 )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 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 自控防线 ” 、 “ 互控
防 线 ” 、“ 监 控防 线 ”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 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 人为 本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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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
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经营 控制。资产托 管部通过制定 计划、编制预 算等方法开展 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 风险管理。资 产托管部通过 稽核监察、风 险评估等方式 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 安全控制。我 们通过业务操 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 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 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 建立专门的灾 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
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 1 )资产 托管部内部设 置专职稽核监 察部门,配备 专职稽核监察 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 组织结构,实 施全员风险管 理。完善的风 险管理体系需 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 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 3 )建立 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 十分重视内控 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 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0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融资、 基金的禁止投 资行为、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
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
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和 有关 基金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规定 的期 限
内 进行 整改 , 并 且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果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
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相关 约 定存 在疑 义 , 应 及时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 010- 58573768
传真:010- 58573737
网址:w w w . h s f und. c o m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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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洪渊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 w w . i c bc . c o m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姐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 w w . c c b . c o 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联系电话:021- 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 w w . b a n kc o m m . c o m
(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 1- 3
公司网站:b a nk. pi nga n. c o m
(5)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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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 339 号商行科技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电话: 0991- 8824667
联系人:何佳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w w w . u c c b . c o m . c n
( 6 )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杨瑞
客服电话:9510- 5588
网站: w w w . j s hba nk. c om
(7)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热线: 400- 689- 8888 、 0931- 96668
网址:w w w . h l z qgs . c om
( 8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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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 8888- 666 、 95521
网址:w w w . g t j a . c o m
( 9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 010 ) 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 400- 8888- 108
网址:w w w . c s c 108. c o m
( 10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何如
电话: 0755 - 82130833
联系人:周杨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 w w w . g uos e n. c om . c n
(1 1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 宫少林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 0755- 82943636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话 : 95565? 40088881 1 1
网址: w 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 12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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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 010- 60838888
传真:010- 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网址:w w w . c s . e c i t i c . c o m
( 13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 66568292
传真: 010- 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服电话: 4008- 888- 888
网址:w w w . c h i na s t oc k. c o m . c n
( 14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400- 8888- 001
网址: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1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 33388215
传真: 021- 33388224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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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曹晔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 w w . s w h y s c . c o m
(1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 888- 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w w w . 9 5579. c om
( 17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 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 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红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 w w w . e s s e nc e . c om . c n
(1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电话: 025- 84457777
联系人:庞晓芸
服务热线: 95597
网址:w w w . h t s c . c om . c n
( 19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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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 666- 1618 ,95573
网址: w w w . i 618. c o m . c n
(2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A 座 21 层
(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A 座 21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0532- 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 w uz c @ z xw t . c om . c n
(2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010- 63080978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址:w w w . c i nda s c . c o m
( 22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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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 4008888788 、 10108998
网址:w w w . e b s c n. c o m
( 23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000686
网址:w w w . n e s c . c n
( 24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 0510- 82831662
联系人:沈刚
客服电话: 95570
网址:w w w . g l s c . c om . c n
( 25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 0571- 87901963
传真:0571- 87901955
联系人:胡岩
客服热线:4006- 967777
网址: w w w . s t oc ke . c o m . c n
(26)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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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518048 )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 021—38631 1 1 7
传真:021—58991896
联系人:石静武
客服电话:9551 1- 8
网址: s t o c k . p i n g a n . c o m
(2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 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 65161666
传真: 0551- 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 96518(安徽省内 ) 、4008096518(全国)
网址: w w w . h a z q. c om
(28)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 0769- 22100155
传真:0769- 22100155
服务热线: 0769- 961 1 30
网址:w w w . d gz q. c om . c n
( 29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 010- 84183333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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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 8418331 1 - 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 : 400- 818- 81 1 8
网址:w w w . g uodu. c om
( 30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 021- 20333333
传真:021- 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 888- 8588
网址: w w w . l o n go n e . c o m . c n
(31)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电话 0791- 86289667
传真 0791- 86281485
客服电话:40082221 1 1
公司网址: w w w . g s s t oc k. c om
(3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 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 830002 )
法定代表人:李季
电话:010- 88085258
联系人:唐岚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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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8- 000- 562
网址:w w w . h y s e c . c o m
( 33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 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址:w w w . z t s . c om . c n
( 34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 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 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0755- 83199545
联系人:袁媛
客服电话:4008- 323- 000
网址: w w w . c s c o . c o m . c n
(35)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 87841 1 60
传真: 0591- 87841 1 50
联系人: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
网址:w w w . h f z q. c o m . c n
( 36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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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点: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 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 、 501 、 502 、 1 103 、 1601- 1615 、
1701- 1716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 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 、 501 、 502 、 1 103 、 1601- 1615 、
1701- 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章力彬
联系电话: 0571- 87825100
传真:0571- 87818329
客服电话: 95336 , 4008695336
网址:w w w . c t s e c . c o m
( 37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8 层 - 2 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 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 : 400 600 8008 、 95 532
网址:w w w . c h i na - i nvs . c n
( 38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 85863726
传真: 0451- 82337279
客户服务热线:400- 666- 2288
网址: w w w . j h z q . c o m . c n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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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 86690057 、 028- 86690 058
传真:028- 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 w w w . g j z q . c o m . c n
(40)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 20
层
办 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 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联系人:梁微
客服电话: 95396
公司网址:w w w . g z s . c o m . c n
( 41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 01 、B 01 (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 021- 64339000
联系人:王逍
客服电话: 021- 32109999, 029- 68 9188884001099918 、
网址:w w w . c f s c . c om . c n
( 42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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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 65581 1 36
传真: 0512- 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w w w . d w z q . c o m . c n
( 43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 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010- 66555133
联系人: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 8888- 993
网址: w w w . d x z q. ne t . c n
(4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 明 军
联系人:程月艳、范春艳
客服电话: 95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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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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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 010 ) 66045515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4
传真: ( 010 ) 66045518
联系人:李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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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 33227950
传真: 0755- 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78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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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571- 81 1 37494
传真:0571- 26698533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 766-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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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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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 20691832
传真: 021—20691861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5
联系人:单丙烨
客服电话:400- 820- 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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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 1 1 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 021- 20613999
传真:021- 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 700- 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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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杨树浦路 340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021- 3850963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徐诚
客户服务电话 : 400 - 821 - 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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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1 层 1 1 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1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户服务电话 : 95162
网址: w w w . c i f c o f und. c om
( 52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6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 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电话:010- 59601366- 7024
传真: 010- 62020355
联系人:马林
客服电话 : 400- 818-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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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 0571- 8891 1 818
传真:0571- 88910240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 773- 772
网址: w w w . 5 i f u nd. c om
(54)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 O H 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 010- 52855713
传真: 010- 85894285
联系人:王巨明
客服电话: 400 6099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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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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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 88312877
传真: 010- 88312099
联系人:段京璐
客服电话: 400- 001 1 - 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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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 66154828
传真: 010- 88067526
客服电话:400- 6262- 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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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69 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 穆宏轩
电话:010- 88460066
联系人:房珊珊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1- 5596
网址: f a n g s h a n s h a n 1 2 6 @ 1 2 6 . c o m
(5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 130 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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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755- 23953913
传真:0755- 83217421
联系人:洪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 990- 8826
网址: w w w . c i t i c s f . c o m
(5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 910 1 166
网址: w w w . c i c c . c o m . c n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10- 58573572
传真:010- 58573580
联系人:马砚峰
网址:w w w . h s f und. c o 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 号院万达广场 8 号楼 2109
办公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 号院万达广场 8 号楼 2109
负责人:王萍
电话:010- 59603878, 59603881
传真: 010- 59603182
经办律师:王萍、郭敏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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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基 金的募集
华商乐 享互联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 可 证 监 许 可
[ 2 0 1 5 ] 2 1 0 5 号文核准募集, 自 2015 年 11 月 18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截止至 2 0 1 5
年 1 2 月 1 5 日 ,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3, 52 1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 0 0 元人民币计算,
设 立 募 集 期 间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3 3 7 , 9 1 0 , 5 4 1 . 0 9 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23, 232. 95 份基金份额, 两项
合计共 338, 033, 774. 04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 归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以及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
公 告的 有关 规定 ,本 基金 募集 结 果 符合 有关 条件 ,本 基金 管 理人 于 2 0 1 5 年 1 2 月
1 8 日 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 ,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七、基 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以及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
公 告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募 集 结 果 符 合 有 关 条 件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2015 年 12 月
18 日 向 中国 证 监 会办 理 完 毕基 金 备 案手 续 并已 获 书 面确 认 , 基金 合 同 自该 日 起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 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0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 金份 额的申 购、赎回与 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售 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2、初次接受申购的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 具体的申购开始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3、初次接受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 具体的赎回开始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赎回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1
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 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 回价格 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 回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序进 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在 直销 机构 销 售网 点 首次 申购 的 最低 金 额为 人民 币 1. 00 元 ,超 过部 分 不
设最低 级差限制;追 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 00 元,超 过 1. 00 元的部 分不设
最低级差限制; 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人不受首次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
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 币 1. 00 元,超 过 1. 00 元的部 分不设最低级 差限制;追加 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00 元,超过 1. 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 赎 回的 最低 份 额为 1. 00 份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 将其 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00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1. 00 份;
4.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申购份 额、余额的处 理方式:申 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赎回金 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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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 资人 赎回 申请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 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支 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
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 T + 1 日内对该交 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 + 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 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 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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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投资人缴纳申购费用时, 按单次申购金额采用比例
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1 0 0 万 元 以 下 1 . 5 %
1 0 0 万 元 ( 含 ) 以 上 2 0 0 万 元 以 下 1 . 2 %
2 0 0 万 元 ( 含 ) 以 上 5 0 0 万 元 以 下 0 . 8 %
5 0 0 万 元 ( 含 ) 以 上 1 0 0 0 元 / 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可用于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
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 25% 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
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 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T < 7 日 1 . 5 %
7 ≤ T < 3 0 日 0 . 7 5 %
3 0 日 ≤ T < 1 年 0 . 5 %
1 年 ≤ T < 2 年 0 . 2 5 %
T ≥ 2 年 0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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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1 年 指 3 6 5 天 。 1 个 月 指 3 0 天 , 以 此 类 推 。
3、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 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最新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或相
关公告中列示。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 00 0 元申 购本基金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 05 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10, 000/ ( 1+ 1. 5 %) = 9, 852. 22 元
申购费用= 10, 000 -9, 852. 22= 147. 78 元
申购份额 = 9, 852. 22/ 1. 050= 9, 383. 07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 000 元申购本基金, 其对应费率为1. 5 %,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 050 元,则其可得到9, 383. 07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T 日基 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某 投资 人 赎回 本 基金 10, 000 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 时 间为 一年 三 个月 , 对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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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赎回费率为 0. 25 %,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 0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 000 × 1. 050= 10, 500 元
赎回费用= 10, 500 × 0. 25 %= 26. 25 元
赎回金额 = 10, 500- 26. 25= 10, 4 73. 75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 05 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 473. 75 元。
3、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 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 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投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6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 继续接受赎回 申请将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 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 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 延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较 大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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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 例 不 低 于上 一 开 放 日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 赎回:连续 2 个开 放 日以上(含本 数)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 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应按规定向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 据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 最迟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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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 金重点关 注 “ 互联 网 + ” 企 业 ,精选其 中具有广 阔成长空 间的成长 型上市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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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力争获得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和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上市的 股票 ) 、债 券( 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 司债、央行票
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
债等) 、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 、权证、股指 期货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其中投资
于乐享互联方向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 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 乐 享 互 联 ” 主 要 关 注 的 是 提 高 民 众 生 活 品 质 的 “ 互 联 网 + ” 企
业。 具体包括低碳环保、 食品安全 、 智慧城市、 智能交通、 新能源汽车、 智能家
居、医药生物、医疗服务、养老产业、传媒、互联网金融和计算机等行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密切关注宏观政策, 通过对经济增长指标、 经济结构、 社会需求主体
及市场驱动因素的研究, 发掘出转型经济下的中长期投资机会, 并进行重点配置。
1 、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 自上而下” 的分析视角 , 综合考量中国宏观经济发展前景 、 国内
股 票市 场的 估 值、 国内 债 券市 场收 益 率的 期限 结 构、 C P I 与 P P I 变 动趋 势、 外
围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因素, 分析研判货币市场、 债券
市场与股票市场的预期收益与风险, 并据此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与组合构建, 合
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 债券、 现金等金融工具上的投资比例, 并随着各类金融工
具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各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 1 )乐享互联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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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所 指的 “ 乐享 互联 ” ,主 要关 注的 是提高 民众 生活品 质的 “ 互联 网 + ” 企
业,能为民众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服务或产品。具体包括:
1 )生活 的环境,环境 不仅包括生活 无法脱离的自 然生态环境, 同样包括便
利的周边环境、 良好的经济环境以及稳定的政治环境。 国际政治环境 、 空气质量、
饮水安全、 食品安全等的持续改善都与民众的生存环境息息相关, 具体到主题上
包括国防军工、低碳环保及食品安全等。
2 )智能 化与便捷化, 民众基础需求 得到满足的前 提下,会逐渐 增加对品质
的需求,生活的便捷化及智能化成为发展趋势。具体蕴含的主题包括智慧城市、
智能交通、新能源汽车和智能家居等。
3)医疗 服务体系,医 疗服务体系表 现在对传统医 药、医疗服务 的改善以及
现代医疗服务体系实现的高效便捷化, 通过其发展与进步, 持续改善民众的医疗
服务体验和生活品质。具体包括医药生物、医疗服务和养老产业等。
4 )用户 体验改善,通 过商业模式的 创新或持续性 的客户体验改 善,影响民
众的生活习惯, 为民众的生活创 造更加信息化、 便捷化、 社交化的平台 。 具体包
含与新型兴起的互联网细分领域及传统经济模式的自我改造与创新的行业, 如传
媒、互联网金融、计算机等。
同时, 乐享互联是一个动态变化的定义 , 在每个特定的发展阶段, 会有特定
的涵义, 本基金会根据经济发展变化 , 动态调整本基金的乐享互联的定义, 以期
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个股选择策略
1 )顺 “ 势 ” 而为
本基金顺势而为所指的“ 势” , 为顺应经济转型与产业升级方向的大 “ 势” , 本
基金将重点关注经济改革及转型方向, 着眼于长远布局, 重点采用中长期持有的
策略,忽略短期波动以获取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
2 )价值投资
本基金判断价值的依据并非以市场估值为基准。 而是指对经济发展有良好的
贡献、 对经济结构变化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上市公司。 价值企业代表了未来产业
转型、升级的方向。
3 )长期持有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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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着眼于长期投资价值, 重点关注行业景气度和个股质地, 精选优质行
业及个股, 把握相对确定性的机会 , 并进行长期持有, 以期得到个股及行业的长
期投资收益。
4)成长性
本基金将通过企业发展是否符合时代发展趋势、 具有竞争格局、 拥有良好的
管理团队、 具备优秀的企业文化和奖惩制度 , 充分分析企业未来的发展空间, 以
起到优选成长性企业的目的,分享企业的成长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 1 )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普通债 券投资过程中 ,期限配置对 于组合的风险 收益特征起 主导作用。本
基金普通债券资产投资策略为:
以基本面分析为基础, 实现对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的积极配置, 构建优化的资
产组合。
上述投资策略实施的总体思路是:
1 ) 通过对宏观经济 、 利率走势等基本面分析, 从整体上把握今后一段时间
内债券市场的变化趋势;
2 )利用收益率曲线的情景分析,测算不同期限债券在不同情景下的回报;
3)根据债券的风险收益情况,构建本基金的普通债券投资组合。
( 2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转换债券资产投资策略为: 选取债/ 股性适中和基本面良好的转债,
同时通过对发行人转股意愿的分析,把握获利机会。具体投资策略包括:
1)债/ 股性分析
可转换债券投资宜侧重平衡性配置, 兼顾债 / 股性。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普
通债 券和 股票 等, 可转 换债 券作 为一 个独 特的 资产 类属 ,应 兼顾 债 / 股性 ,而 并
不是简单的普通债券或股票的替代品, 平衡型的可转换债券品种是攻防兼备的投
资选择。
2 )基本面分析
未来几年可转换债券投资的个券选择比行业选择更重要。 在把握行业周期性
特征的同时, 为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 选择具有明显行业竞争优势的龙头企业将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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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重要, 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和发掘这些企业中股价估值合理的可转换债券
发行公司。
4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高收益债品种之一,其特点是信用风险高、收益率高、
债券流动性较低。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
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 严格控制风险, 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而引起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开变化进行风险评估, 并充分考
虑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造成的影响,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后,决定投资品种。
本基金在对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发展动态紧密跟踪基础之上, 依据独立
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评估体系, 配备专业的研究力量, 并执行相应的内控制度,
更加审慎地分析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进行中小企业私
募债投资。 在中小企业私募债组合的管理上 , 将使用更加严格的风控标准, 严格
限制单只债券持有比例的上限, 采用更分散化的投资组合, 更短的组合到期期限
来控制组合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本着谨
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
规定执行。
在预测市场风险较大时, 应用择时对冲策略 , 即在保有股票头寸的同时, 在
市场面临下跌时择机卖出期指合约进行套期保值, 当股市好转之后再将期指合约
空单平仓。
此外, 随着证券市场 的发展、金融 工具的丰富和 交易方式的 创新等,本基
金 资 产 组 合 将 积极 寻 求 其 他 投 资 机 会 ,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更 新 和 丰 富 组 合 投资 策
略,稳定收益。
6、其他投资品种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增发、 配售以及投资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 或者在进行套利交易、 避险交易以及权证
价值严重低估等情形下将投资权证。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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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期权定
价模型, 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 , 从而构建套利交易、 避险交易组合以及合同许可
投资比例范围内的价值显著低估的权证品种。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五
个方面综合定价, 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 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 流动性因
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投资比 例为 0- 95% ,其 中投资 于乐享 互
联方向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 5 %;
(8)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 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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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 B B 以上 (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5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应遵循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 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95% ;
5)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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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 × 65% +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 35%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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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为 0- 95% , 因此在业绩比较基
准中股票投资部分权重为 65% , 其余为债券投资部分。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中证 800 指数是 由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编制的 综合反映沪深 证券市场内 大
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的指数。 中证 800 指数的成份股由中证 500 指数和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一起构成。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该业绩比较基准在当前市场中能
够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2、 上证国债指数以国债为样 本 , 按照发行量加权而成, 具有良好的债券市场
代表性。
3、作为 混合型基金, 选择该业绩比 较基准能够真 实反映本基金 长期动态的
资产配置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
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市场中出现更适用
于本基金的比较基准指数, 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
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 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 任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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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的财务所载财务数据截止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十)基金净值表现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
值为 2 7 1 , 6 5 1 , 4 3 5 . 8 5 元,份额净值为 0 . 8 0 1 元,累计份额净值为 0 . 8 0 1 元。
其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2 2 9 , 5 9 0 , 1 9 2 . 0 9 8 3 . 0 0
其 中 : 股 票 2 2 9 , 5 9 0 , 1 9 2 . 0 9 8 3 . 0 0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
其 中 :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4 6 , 8 7 2 , 6 2 0 . 8 4 1 6 . 9 4
8 其 他 资 产 1 6 2 , 9 8 4 . 8 7 0 . 0 6
9 合 计 2 7 6 , 6 2 5 , 7 9 7 . 8 0 1 0 0 . 0 0
2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2. 1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 类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合
2016 年 3 月 31 日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8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2 , 9 6 0 , 3 2 6 . 3 2 1 . 0 9
C 制 造 业 1 5 0 , 9 6 6 , 2 6 7 . 5 7 5 5 . 5 7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 -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6 , 0 5 5 , 7 7 6 . 3 2 2 . 2 3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1 0 , 6 2 9 , 4 9 3 . 6 8 3 . 9 1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4 7 , 7 0 4 , 3 2 8 . 2 0 1 7 . 5 6
J 金 融 业 - -
K
房 地 产 业
4 , 0 9 2 , 0 0 0 . 0 0 1 . 5 1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7 , 1 8 2 , 0 0 0 . 0 0 2 . 6 4
S 综 合 - -
合 计 2 2 9 , 5 9 0 , 1 9 2 . 0 9 8 4 . 5 2
2. 2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 类的沪港通 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沪 港 通 股 票 。
3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2016 年 3 月 31 日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6 0 0 6 8 7 刚 泰 控 股 1 , 2 9 2 , 0 2 0 2 3 , 2 5 6 , 3 6 0 . 0 0 8 . 5 6
2 3 0 0 2 5 2 金 信 诺 5 3 5 , 1 0 0 1 5 , 0 7 9 , 1 1 8 . 0 0 5 . 5 5
3 0 0 0 5 0 3 海 虹 控 股 5 8 5 , 2 5 2 1 3 , 9 5 8 , 2 6 0 . 2 0 5 . 1 4
4 3 0 0 3 1 0 宜 通 世 纪 3 2 0 , 0 0 0 1 2 , 7 9 0 , 4 0 0 . 0 0 4 . 7 1
5 0 0 2 3 0 1 齐 心 集 团 5 7 9 , 1 0 0 1 0 , 7 6 5 , 4 6 9 . 0 0 3 . 9 6
6 0 0 2 2 4 5 澳 洋 顺 昌 1 , 2 6 8 , 4 3 6 1 0 , 6 2 9 , 4 9 3 . 6 8 3 . 9 1
7 3 0 0 2 6 3 隆 华 节 能 5 0 8 , 5 0 0 8 , 3 2 4 , 1 4 5 . 0 0 3 . 0 6
8 3 0 0 1 4 1 和 顺 电 气 3 0 0 , 0 0 0 7 , 2 2 4 , 0 0 0 . 0 0 2 . 6 6
9 0 0 2 3 8 3 合 众 思 壮 2 0 0 , 0 0 0 6 , 7 3 4 , 0 0 0 . 0 0 2 . 4 8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9
1 0 6 0 0 8 5 5 航 天 长 峰 1 9 7 , 5 0 0 6 , 1 3 2 , 3 7 5 . 0 0 2 . 2 6
4 报告期 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5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6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投 资 。
8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投 资 。
9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9. 1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
9. 2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政 策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无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
10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0. 1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 政策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不 包 括 国 债 期 货 。
10. 2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
10. 3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 评价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未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0
11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1. 1
刚 泰 控 股 于 2 0 1 6 年 1 月 8 日 公 告 其 全 资 子 公 司 甘 肃 大 冶 地 质 矿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收 到 西
和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 整 改 通 知 书 》 要 求 全 县 域 矿 山 进 行 安 全 整 顿 。 该 《 整 改 通 知 书 》 起 因 为 甘
肃 省 西 和 县 某 矿 山 发 生 尾 矿 库 尾 砂 泄 露 事 件 , 随 后 西 和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要 求 县 域 内 所 有 矿 山 企
业 进 行 停 产 整 顿 。 受 此 影 响 , 公 司 旗 下 矿 山 大 桥 金 矿 也 暂 时 停 止 尾 矿 库 使 用 及 矿 山 生 产 , 待
整 改 完 成 后 验 收 后 恢 复 生 产 。 此 次 《 整 改 通 知 书 》 是 西 和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针 对 县 域 内 所 有 矿 山 ,
并 非 公 司 自 身 原 因 , 而 公 司 的 大 桥 金 矿 亦 从 未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 同 时 , 大 桥 金 矿 预 计 不 超 过 3
个 月 的 停 产 对 公 司 净 利 润 基 本 无 影 响 , 公 司 公 告 2 0 1 5 年 预 计 大 桥 金 矿 净 利 润 不 超 过 公 司 净
利 润 的 1 % 。
金 信 诺 于 2 0 1 5 年 1 1 月 1 0 日 、 9 月 3 日 、 7 月 2 9 日 、 7 月 1 8 人 发 布 的 关 于 持 股 5 % 以
上 股 东 收 到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 《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通 知 书 》 , 《 调
查 通 知 书 》 、 《 调 查 通 知 书 》 的 公 共 , 对 持 股 超 过 5 % 的 股 东 张 田 非 法 减 持 金 信 诺 股 票 进 行 调
查 ,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黄 昌 华 为 张 田 家 属 , 接 受 并 配 合 证 监 会 调 查 。 调 查 指 出 张 田 非 法
减 持 金 信 诺 股 票 , 证 监 会 对 此 进 行 处 罚 , 对 减 持 未 披 露 罚 款 4 0 万 , 对 非 法 减 持 罚 款 2 1 0 0
万 , 一 共 罚 款 2 1 4 0 万 , 2 0 1 5 年 1 1 月 1 0 日 处 罚 完 毕 。
本 公 司 对 以 上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制 度 的 相 关 规 定 , 不 存 在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行 为 。 除 此 之 外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未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且 在 本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未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
11. 2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未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11. 3 其他资 产构成
2016 年 3 月 31 日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1 4 6 , 8 8 6 . 1 6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1 1 , 7 0 6 . 6 9
5 应 收 申 购 款 4 , 3 9 2 . 0 2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1 6 2 , 9 8 4 . 8 7
11. 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投 资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1
11.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不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的 情 况 。
11. 6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的其他文字 描述部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止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过 去 三 个
月
- 2 0 . 5 4 % 3 . 2 2 % - 9 . 4 5 % 1 . 7 1 % - 1 1 . 0 9 % 1 . 5 1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 计净 值增 长 率变 动及 其与 同期 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 : ①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 2 0 1 5 年 1 2 月 1 8 日 , 至 本 报 告 期 末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未 满 一 年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2
② 根 据 《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创 业 板 、 中 小 板 和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等 )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 9 5 % , 其 中 投 资 于 乐 享 互 联 方 向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执 行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基 金 各 项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需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要 求 。 截 至 本 报 告 期 末 , 本 基 金 仍 处
于 建 仓 期 。
十、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 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可转 换债券,按照 每日收盘价作 为估值全
价。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4
(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 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 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 货合约,一般 以估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 、同一 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
值。
8 、如有 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格 估
值。
9、本基 金可以采用第 三方估值机构 按照上述公允 价值确定原则 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5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 00 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6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 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估 值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 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 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明 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法对 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要 修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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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 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 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期货交 易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8 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期货交 易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有 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 基金 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的 余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8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中应 载明 截 止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的 可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定 ,并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在 2 日 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 离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 止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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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 金的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 5 %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 1. 5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 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 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25 %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0. 25 % ÷ 当年天数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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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1、基 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3)- ( 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二)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十四、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 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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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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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3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的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 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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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 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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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 基金合同 》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 、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 1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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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持
证券明细。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构 ,应 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 1 )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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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价值时;
(2)基金 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期货交 易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3)出现 基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会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六、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 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
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 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 科学严谨的风险管
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 对风险的识别、
评 估 和 控 制 应 贯穿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的 全 过 程 。 基金 的 风 险 按 来 源 可 以 分 为 市场 风
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 不完整,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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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和 回 购 等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影响。 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 1 )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
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 2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4 、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
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
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
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
险。 股指期货 采用保证金交 易制度,由于 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 现不利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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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5、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6、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 有可能受到经济周
期、 市场环境或基金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
的影响, 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 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
带来风险。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中重点关注“ 乐享互联” 方向的上市公司股票 , 这种
评 估 具 有 一 定 的主 观 性 , 将 在 个 股 投 资 决 策 中给 基 金 带 来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性的 风
险。 该类型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 行业周期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
素的影响。 因此 , 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其他基金。 本基金坚持
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 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 , 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 本
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同时, 本基金可能因持续规
模较小而被合并导致基金终止的风险。
7 、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 2 )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 抗 力因 素的 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 证 券市 场的 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 3 )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 争 、代 理机 构 违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 超出 基金 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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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
(二)声明
1 、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 理本 基金 的销 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过 代 销机 构销 售,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十七、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 止,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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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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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 所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身 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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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 持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承 担基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根 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对基 金销售机构的 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担任 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 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和转换申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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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 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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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 息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 19 )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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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 分账管理,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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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 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 1 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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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当 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1 ) 单 独 或合 计 持 有 本 基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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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约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
收费方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 )修改内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
(6)在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 7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 , 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8 )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2 、除法 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3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基金 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 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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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6、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有权 自 行召 集 , 并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 、基金 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 委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括 但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 议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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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 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 2 )经核 对,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 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 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 公布会议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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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 4 ) 上述第 (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不 与法律法规冲 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 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 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 份额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 的,授权方式 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第 1
条第 (2) 款 、 第 2 条第 (3) 款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
额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 同 》 、更换 基 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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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 所持 表 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 一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过 方 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 的 须以 特 别 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 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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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监票 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 3 )如果 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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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 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 次数 最多 为 4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本基 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 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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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 金的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 5%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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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如下:
H =E × 1. 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 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 付日
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0. 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中 第 3-9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协 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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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 金重点关 注 “ 互联 网 + ” 企 业 ,精选其 中具有广 阔成长空 间的成长 型上市
公司,力争获得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和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上市的 股票 ) 、债 券( 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 司债、央行票
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
债等) 、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 、权证、股指 期货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其中投资
于乐享互联方向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 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 乐 享 互 联 ” 主 要 关 注 的 是 提 高 民 众 生 活 品 质 的 “ 互 联 网 + ” 企
业。 具体包括低碳环保、 食品安全 、 智慧城市、 智能交通、 新能源汽车、 智能家
居、医药生物、医疗服务、养老产业、传媒、互联网金融和计算机等行业。
(三)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 基金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 0- 95% , 其中 投资于 乐享互 联方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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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 5 %;
(8)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 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 B B 以上(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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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 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95% ;
5)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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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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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 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可转 换债券,按照 每日收盘价作 为估值全
价。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 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 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 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 货合约,一般 以估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同一 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
值。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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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有 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格 估
值。
9、本基 金可以采用第 三方估值机构 按照上述公允 价值确定原则 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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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 止,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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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 而产生的或与 《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九、 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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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成立时间: 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 0 0 5 】 1 6 0 号
注册资本:壹亿 元 人 民 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 58573600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 010 )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 018, 545, 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 [ 1983] 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 理业务;代理 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 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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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 务 ;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和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上市的 股票 ) 、债 券( 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 司债、央行票
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
债等) 、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 、权证、股指 期货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
( 2 )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 基金的投资资 产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2 )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下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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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限制:
a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b 、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d、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协议 项下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f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 协议 项下托 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g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 5 %;
h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i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j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k、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协议 项下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l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 B B 以上 (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o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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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的 10% ;
p、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
q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r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s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内 交 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t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 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u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v、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但须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后方可纳入基 金托管人投资监 督范围 。 《基
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 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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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
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 3 )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 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 托管人按以下 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间 市 场 交 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 对 手 进 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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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 的核心交易对 手为中国工商 银行、中国
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
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行 赔
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
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
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
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 、 准确。 基金托
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
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 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 6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按照 证监会《关于 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基金管
理公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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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知 》 、 《 关 于 基 金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资 料 书 面 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 )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补 充
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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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监 会 请 求 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及其他运 作违反《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有关规 定时,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
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经 成 交 的 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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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实 行 分 账 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本 托管 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当指 令,不得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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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 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的账户。
(4)基金 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置 账户,与基金 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 5 )对于 因基金认(申 )购、基金投 资过程中产生 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募集结束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
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募集结束时,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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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相 独
立。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自 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对 外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开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 深圳 分公 司 、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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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的 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别 应 由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9、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托
管协议的规定暂停估值的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 值 日 交 易 结 束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给 基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1 8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托 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 货 、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 所市场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让 的固定收益品 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 )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1 9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 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 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
值。
6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 货合约,一般 以估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如有 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格 估
值。
9 )本基 金可以采用第 三方估值机构 按照上述公允 价值确定原则 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 、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2 0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
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4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2 1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 金合同》生效 后每六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
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 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 报告
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期货交 易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2 2
( 2 )因不 可抗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 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20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 期限为 20 年。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
另有要求的除外。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2 3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 2 )基金 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 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 3 )基金 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 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 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 基金 管理人 向账 单期内 发生交 易、或 账单 期末仍 持有本 公司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其成功定制的对账单形式, 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定期或不定期
寄送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 (含姓名、 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等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寄送,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成功定制或
主动取消寄送的除外;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2 4
3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 (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 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普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和 网 上直 销 智 能 定
投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在线客服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在线交流咨询与留言服务。 本
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信息定制服务
本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信 (因相关方技术系统原因, 小灵通用户暂不享
有短信服务) 、 E m a i 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内容包括: 每笔交易确认
信息、每周基金净值信息、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信息、生日祝福信息等。
(六)资讯服务
1、投资 人如果想了解 申购与赎回的 交易情况、基 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8880(免长途费) ,010-58573300
传真: 010- 58573737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 w w w . h s f und. c o m
电子信箱:s e r vi c e s @ hs f u nd. c om
二十一 、其他应披 露事项
(一)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 职能划分可能会
发生变化, 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 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 、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2 5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 等有关规定 (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 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
改了本基金合同,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本
基金托管人不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限定。
(三) 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 招募说明书解
释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 号 公 告 事 项 法 定 披 露 方 式 法 定 披 露 日 期
1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1 - 1 3
2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1 - 1 3
3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1 - 1 3
4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1 - 1 3
5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1 - 1 3
6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认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1 - 2 3
7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1 - 2 3
8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1 - 2 4
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申 ( 认 )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2 - 1
1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新
增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2 - 4
1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新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2 - 7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2 6
增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公 告
1 2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大 泰 金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2 - 1 4
1 3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大 泰 金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认 )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2 - 1 4
1 4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2 - 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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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认 )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2 - 1 5
1 6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封 闭 期 周 净 值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2 -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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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商 乐 享 互 联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2 - 1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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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封 闭 期 周 报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2 - 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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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2 - 3 0
2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2 - 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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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浙 江 泰 隆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2 - 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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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浙 江 泰 隆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2 - 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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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2 - 3 1
2 4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指 数 熔
断 实 施 期 间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放 时
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2 - 3 1
2 5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5 - 1 2 - 3 1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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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基 金 封 闭 期 周 报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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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0 1 5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资 产 净 值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5 - 1 2 - 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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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2 0 1 6 年
1 月 4 日 指 数 熔 断 实 施 期 间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放 时 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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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2 0 1 6 年
1 月 7 日 指 数 熔 断 实 施 期 间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放 时 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7
2 9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封 闭 期 周 报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8
3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1 1
3 1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封 闭 期 周 报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1 5
3 2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中 证 金 牛 ( 北 京 )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1 8
3 3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展 直 销
平 台 基 金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2 0
3 4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封 闭 期 周 净 值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2 2
3 5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2 9
3 6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封 闭 期 周 净 值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2 9
3 7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2 9
3 8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和 耕 传 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1
3 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和 耕 传 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1
4 0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封 闭 期 周 净 值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5
4 1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6 1 9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2 8
资 基 金 基 金 封 闭 期 周 净 值 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4 2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封 闭 期 周 净 值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2 6
4 3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封 闭 期 周 净 值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4
4 4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封 闭 期 周 净 值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1 1
4 5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1 4
4 6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加 部 分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及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1 4
4 7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徽 商 期 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1 6
4 8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徽 商 期 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1 6
4 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1 7
5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开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2 9
5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2 9
5 2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2 9
5 3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2 9
5 4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2 9
5 5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6 5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2 9
基 金 参 加 深 圳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5 6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6 年 第 1 季 度 报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2 0
5 7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证 金 牛 ( 北 京 )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1 3
5 8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大 连 网 金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1 6
5 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大 连 网 金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1 6
6 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1
6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1 5
6 2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1 5
二十二 、招募 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 、备查 文件
(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 二) 《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3 0
( 三 ) 《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四) 法律意见书。
( 五 )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 )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