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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新益I(001314)

易方达新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7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六 年 七 月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本基金根据 2015 年 5 月 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 会 《关于准予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注册的 批复 》 (证 监许 可[2015]807 号 ) 进行 募集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 6 月 16 日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 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本 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 但 中 国 证 监会 对 本基 金 募集 的 注 册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资 价 值、 市 场前 景 和 收 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恪 尽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财 产, 但 不 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 资 者 在 投资 本 基金 前 ,请 认 真 阅 读本 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 书 和 基金 合 同等 信 息披 露 文 件 ,全 面 认 识 本 基金 产 品的 风 险收 益 特 征 和产 品 特性 , 充分 考 虑 自 身的 风 险承 受 能力 , 理 性 判断 市 场 , 自 主判 断 基金 的 投资 价 值 , 对认 购 (或 申 购) 基 金 的 意愿 、 时机 、 数量 等 投 资 行为 作出独 立 决策 , 承担 基 金投 资 中 出 现的 各 类风 险 。投 资 本 基 金可 能 遇到 的 风险 包 括 : 证券 市 场 整 体 环境 引 发的 系 统性 风 险 ; 个别 证 券特 有 的非 系 统 性 风险 ; 大量 赎 回或 暴 跌 导 致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投 资 过程 中 产 生 的操 作 风险 ; 因交 收 违 约 和投 资 债券 引 发的 信 用 风 险; 基 金 投 资 回报 可 能低 于 业绩 比 较 基 准的 风 险;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围 包 括股 指 期货 等 金 融 衍生 品 、 证 券 公司 短 期公 司 债券 、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等 品种 , 可 能 给本 基 金带 来 额外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的 具 体运 作 特点 详 见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的约 定 。 本 基金 的 一般 风 险及 特 有 风 险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 揭示”部分。 本 基 金 为 混合 型 基 金, 理论 上 其 预 期风 险 收 益水 平低 于 股 票 型基 金 , 高于 债券 型 基 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提 醒 投 资者 基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则 , 在 投 资者 作 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负责。此外 ,本 基金以 1 元初 始面值进行募集,在 市场 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存 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 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 与债 券, 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 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人 在 进行 投 资 决 策前 , 请仔 细 阅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及 《 基 金合 同》 。 基 金 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预 示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 业绩 并不 构 成 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 招 募 说 明书 已 经 本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除 非 另有 说明 ,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载 内容 截 止 日 期为2016 年6 月 16 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6 年3 月31 日, 净值表现 截 止日为2015 年12 月 31 日。 (本报告中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 金管理 人 ..................................................... 5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4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17 六 、基 金的募 集 .................................................... 20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21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 22 九 、基 金转换 和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31 十 、基 金的转 托管 、质押 、非 交易过 户、 冻结 与 解冻 .................... 36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 37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 46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 47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48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51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52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5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6 十 九、 风险揭 示 .................................................... 61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3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65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82 二 十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98 二 十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99 二 十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01 二 十六 、备查 文件 ................................................. 102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第5 号<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与 格式>》 、 《易 方达新 益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 合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等 编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 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 事人 , 其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行为 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 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易 方 达 新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易 方达 新益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易方 达新益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本招 募说 明书:指 《易 方达新 益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易方达 新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 证 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22 、 销 售机 构: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机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 、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 指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5 、 登 记业务 : 指 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7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9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至终 止日 之间 的不 定期期 限 33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 、T 日: 指销 售机 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36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 《业 务规则》 :指 《易 方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9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40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2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5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 、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9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2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3 、 基 金份 额折 算: 指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需 要, 在 基金 资产 净值 不变 的 前提下 , 按照一 定比 例调 整基 金份 额总额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54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 晋 注册资 本:12,000 万 元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文号 :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证监基 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 、股 权结 构 :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詹余引先生,经济学 硕士 ,董事长。曾任中国 平安 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 咨询 室总经理 助理;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咨 询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国 债部 副 总经理 ( 主持 工 作) 、 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中 国平 安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副总 经理 (主 持工作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理事 会投 资部 资产 配置 处处长 、投 资部 副主 任、 境外投 资部 主 任 、 投 资 部 主任 、 证 券 投资 部 主 任 。 现任 易 方 达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易 方 达 国 际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 博士 ,副董事长、总裁。 曾任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 资理财部 副 经 理 、 基 金经 理 , 基 金投 资 理 财 部 副总 经 理 、 基金 资 产 管 理 部总 经 理 ; 易方 达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员 、 监 察 部总 经 理 、 市 场部 总 经 理 、总 裁 助 理 、 公司 副 总 裁 、常 务 副 总 裁、 董事。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总 裁;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 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易方 达国 际控 股 有 限公司 董事 。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 士, 董事。曾任广发证券 投资 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投 资理财部 总 经 理 、 资 金营 运 部 总 经理 、 规 划 管 理部 总 经 理 、投 资 自 营 部 总经 理 、 公 司总 经 理 助 理、 副总经 理。 现任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经 理; 广发 控股 (香 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广 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中 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杨力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董 事。曾 任美 的集 团空 调事 业部技 术 主 管 、 企 划 经 理 ; 佛 山 顺 德 百 年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总 监 ; 美 的 空 调 深 圳 营 销 中 心 区 域 经 理 ; 佛 山 顺 德创 佳 电 器 有限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长 虹 空 调 广 州营 销 中 心 营销 总 监 ; 广东 盈 峰 投 资 控 股集 团 有 限 公司 战 略 总 监 、董 事 、 副 总裁 。 现 任 盈 峰投 资 控 股 集团 有 限 公 司董 事;盈 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 王海先 生, 经济 学、 工商 管理 ( 国际) 硕士 ,董 事。 曾任工 商银 行江 西省 分行 法律顾 问 室 科 员 ; 工 商银 行 珠 海 分行 法 律 顾 问 室办 事 员 、 营业 部 计 划 信 贷部 信 贷 员 、办 公 室 行 长室 秘 书 、 信 贷 管理 部 业 务 主办 、 资 产 风 险管 理 部 经 理助 理 兼 法 律 室副 主 任 、 资产 风 险 管 理部 副 总 经 理 兼 法律 室 主 任 、资 产 风 险 管 理部 总 经 理 ;招 商 银 行 总 行法 律 事 务 部行 员 ; 工 商银 行 珠 海 分 行 资产 风 险 部 总经 理 兼 特 殊 资产 管 理 部 负责 人 、 公 司 业务 部 总 经 理、 副 行 长 ;工 商银行 广东 省分 行公 司业 务部副 总经 理 ( 主持 工作) 、总经 理; 工商 银行 韶关 分行行 长、 党 委书记 。现 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 士, 董事。曾任湖南证券 发行 部经理助理;湘财证 券投 资银行总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财 富 证 券投 资 银 行 总 部副 总 经 理 ;五 矿 二 十 三 冶建 设 集 团 副总 经 理 、 党委 委 员 。 现 任 广东 省 广 晟 资产 经 营 有 限 公司 总 经 理 助理 、 资 本 运 营部 部 长 ; 佛山 市 国 星 光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董 事 ; 新 晟期 货 有 限 公 司董 事 ; 佛 山电 器 照 明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董事 ; 广 晟 有色 金属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朱 征 夫 先 生 , 法 学 博 士 ,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广 东 经 济 贸 易 律 师 事 务 所 金 融 房 地 产 部 主 任 ; 广 东 大 陆律 师 事 务 所合 伙 人 ; 广 东省 国 土 厅 广东 地 产 法 律 咨询 服 务 中 心副 主 任 。 现任 广东东 方昆 仑律 师事 务所 主任。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 管理 博士,独立董事。曾 任中 科院研究生院讲师; 美国 加州高温 橡 胶 公 司 市 场部 经 理 ; 美国 加 州 大 学 讲师 ; 美 国 南加 州 大 学 助 理教 授 ; 香 港科 技 大 学 副教 授;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瑞 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现 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授 。 谭劲松 先生 ,管 理学 博士 (会计 学) , 独立 董事 。曾 任邵阳 市财 会学 校教 师; 中山大 学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 硕士 ,监事会主席。曾任 交通 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 营业 部经理; 广 东 粤 财 信 托投 资 公 司 证券 部 副 总 经 理、 基 金 部 总经 理 ; 易 方 达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市 场拓 展部总 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 硕士 ,监事。曾任华南师 范大 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 ;中 国证监会 广 州 证 管 办 处长 ; 广 州 市广 永 国 有 资 产经 营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 广州 股 权 交 易中 心 有 限 公司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董 事 长 ; 立 根融 资 租 赁 有限 公 司 董 事 长。 现 任 广 州金 融 控 股 集 团有 限 公 司 副董 事 长 、 总经 理 ; 万 联 证 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董 事 长 ; 广州 银 行 副 董事 长 ; 广 州 汽车 集 团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独立 董事; 广州 金控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广 州中 盈 (三 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广 永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广 州立根 小额 再贷 款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 士, 监事。曾任广东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 ;易 方达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综 合 管 理 部副 总 经 理 、 人力 资 源 部 副总 经 理 、 市 场部 总 经 理 、互 联 网 金 融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广 东 粤 财 互 联 网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张优造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常 务副总 裁。曾 任南方证 券交 易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 广 东 证 券公 司 发 行 上市 部 经 理 ; 深圳 证 券 业 务部 总 经 理 、 基金 部 总 经 理; 易 方 达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 事 、 副 总裁 。 现 任 易 方达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常 务副 总 裁 ; 易方 达 国 际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 士, 副总裁。曾任中国经 济开 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 营业 部研发部 副 经 理 、 交 易部 经 理 、 研发 部 经 理 、 证券 总 部 研 究部 行 业 研 究 员; 易 方 达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市 场 拓 展 部 主 管 、 基 金 科 瑞 基 金 经 理 、 市 场 部 华 东 区 大 区 销 售 经 理 、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南 京 分 公司 总 经 理 、成 都 分 公 司 总经 理 、 上 海分 公 司 总 经 理、 总 裁 助 理、 市 场 总 监。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马骏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副 总裁。 曾任 君安 证券 有限 公司营 业 部 职 员 ; 深 圳众 大 投 资 有限 公 司 投 资 部副 总 经 理 ;广 发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研究 员 ; 易 方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现 金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固 定收 益首 席投 资官 、基金 科讯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5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 方达深 证 1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基 金经理 。现 任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裁 兼固 定 收 益 总 部 总经 理 ; 易 方达 资 产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董 事; 易 方 达 资 产管 理 ( 香 港) 有 限 公 司董 事、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投资 者(RQFII) 业务负 责人、 证券交易 负责 人员(RO ) 、就证券 提供 意见负责 人员(RO) 、提 供资产管 理负 责人员 (RO )、RQFII/QFII 产品投 资 决策委员 会委 员;中 债资 信评 估有 限责 任公司 独立 董事 。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 士, 督察长。曾任广东省 经济 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 、副 处长;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市场 拓 展 部 副 总经 理 、 监 察部 总 经 理 。 现任 易 方 达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范岳先生 ,工 商管理 硕士(MBA) , 首席产 品官。 曾任 中国工商 银行 深圳分 行国 际业务 部 科 员 ; 深 圳 证券 登 记 结 算公 司 办 公 室 经理 、 国 际 部经 理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北京 中 心 助 理主 任、上 市 部 副总 监 、 基 金债 券 部 副 总 监、 基 金 管 理部 总 监 。 现 任易 方 达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首席产 品官 ;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另 类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2 、基 金经 理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王超先 生 , 理 学硕士 。 曾 任上海 尚雅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行 业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易方 达资 源行业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3 年4 月27 日起 任职 ) 、 易方达 黄金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基 金经理 (自2013 年12 月17 日起任 职) 、 易 方达 积极 成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自2014 年11 月22日起 任 职 )、易 方达 新利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5 年4月30 日起 任职) 、 易方达 新鑫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自2015 年5 月14 日 起任职) 、易 方达新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自2015 年6 月16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瑞 景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自2015 年6 月30日起 任职 ) 。 林森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工商管 理硕 士。 曾任 道富 银行风 险管 理部 风险 管理 经理、 外汇 利率交 易部 利率 交易 员; 太平洋 资产 管理 公司 基金 管理部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资 经理 、 易 方达 安心 回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易 方达 安心 回馈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11 月28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 新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 3 月 15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 新收 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 易 方达 瑞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助 理、 易方 达裕 景添 利 6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包括 :吴 欣荣 先生 、孙松 先生 、冯 波先 生、 宋昆 先 生 。 吴欣荣 先生 , 工 学硕 士。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 投 资管 理部 经理、 基金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研 究部 副总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 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公 募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 权 益投 资总监 、 基 金科 瑞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价 值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主动 权益 投资 的分 管领 导,兼 权益 投资 总部 总经 理。 孙松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交 易员 、 集 中交 易室 主管、 集中 交易室 经理 、 基金投 资部 基金经 理助 理兼 任行 业研 究员 、 机 构理 财部总 经理 助理 、 机 构理 财 部副总 经理 、 权益投 资总 部副总 经理 、 专户投 资部 总经理 。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养 老金与 专户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投资 经理 。 冯波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广 东发 展银 行行 员;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拓 展部 研究员 、 市 场拓 展部 副经 理、 市 场部 大区 销售 经理 、 北京 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研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 研究 部总经 理助 理、 研究 部副 总经理 、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行 业领先 企业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宋昆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行 业研 究员 、 公 募基 金投资 部总 经理助 理 、 公募 基金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易 方达 创新 驱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公 募基 金投 资部 总经理 、 易 方达 科讯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基金经 理 、 易方 达新 兴成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新常态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本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包括 : 马 骏先 生、 袁 方女 士、 王晓 晨女 士、 胡 剑先 生、张 清华 先生 。 马骏先 生, 同上 。 袁方女 士, 工学 硕士 。 曾 任中慧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师、 资 产评 估师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经 理 ; 泰康 人寿 保险公 司投 资经 理; 天弘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固定 收益 总 监; 泰康 资产 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年金 投资 部高 级投 资经理 、 执行 总监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 固 定收 益总 部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机 构投 资部 总经 理、投 资经 理。 王晓晨 女士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集中 交易 室债 券交 易员 、 债 券 交易主 管 、 易 方达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保证金 收益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总 部总 经理 助理 、 易方达 增强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投资 级信 用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 中 债新 综合债 券指 数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保本 一号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兼任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就 证券提 供意 见负责 人员(RO ) 、 提供资 产管理 负责人 员(RO ) ,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RQFII/QFII 产品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胡剑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部 债券 研究 员、 基金 经 理助理 兼债 券研 究员 、 固 定收益 研究 部负 责人 、 固 定收益 总部 总经 理助 理、 易方达 中债 新 综 合债券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纯债 1 年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永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研究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稳 健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信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裕惠回 报定 期开 放式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方 达瑞 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裕景 添 利6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张清华 先生 , 物 理学 硕士 。 曾任 晨星 资讯 (深 圳) 有限公 司数 量分 析师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经 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易 方达安 心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裕丰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裕 如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新收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安心回 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易方达 瑞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裕祥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新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新 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新 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4 、上 述 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漏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 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必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公 司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4)独 立性原 则:公 司根 据业务的 需要 设立相 对独 立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有 效性原 则:各 种内 部管理制 度具 有高度 的权 威性,应 是所 有员工 严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 权 力 ; (6)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具有 前瞻 性,并 且必 须随着公 司经 营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 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 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 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 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 并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严 密的 会 计 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成立时 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注册资 本:686.04 亿元 人 民币 电话:010 -68858126 联系人 :王 瑛 2 、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行 设托 管业 务部 , 下 设资 产托 管处 、 风 险 管理处 、 运 营管理 处等 处室 。现 有员 工 20 人 ,全 部员 工拥 有 大学本 科以 上学 历及 基金 从业资 格,80% 员工具 有三 年以 上基 金从 业经历 ,具 备丰 富的 托管 服务经 验。 3 、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 ,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委员 会联 合批 准, 获得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 格, 是我国 第 16 家 托管银 行。 2012 年 7 月 19 日, 中国 邮政 储蓄银 行经 中国保 险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准 , 获得 保险资 金托 管资格 。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坚持 以客 户为 中心 、 以 服务 为基础 的经 营理念 , 依托 专业的 托管 团队 、 灵 活的 托 管业务 系统 、 规 范的 托管 管理制 度、 健全 的内 控体 系、 运 作高 效的 业务 处理 模式, 为广 大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众多 资产 管理机 构提 供安 全、 高效 、 专业 、 全 面的 托管 服务, 并获得 了合 作 伙伴一 致好 评。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托 管的 证券投 资基 金 共 48 只 , 包 括中欧 行 业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原中 欧中 小盘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166006)、长 信 纯债 壹号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原 长信 中短 债证 券投资 基金 )(519985) 、 东 方保本 混合 型 开 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400013 ) 、万 家 添利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LOF)( 161908 ) 、 长信 利 鑫 分 级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163003 ) 、 天弘 丰 利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164208)、 鹏华丰 泽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160618 ) 、东 方增长 中小 盘混 合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400015 ) 、长 安 宏观 策略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740001 ) 、金 鹰 持 久增 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LOF)( 162105 ) 、中 欧 信用 增 利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166012 ) 、 农 银汇 理 消费主 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660012 ) 、浦 银安 盛 中证锐 联基 本 面 400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519117 ) 、 天弘 现金 管家 货币市 场基 金(420006 ) 、 汇丰晋 信恒 生 A 股 行业 龙 头指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540012 ) 、 华 安安 心 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040036 ) 、 东方 强 化收 益 债 券型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证 券 投 资基 金 (400016 ) 、中 欧 纯 债分 级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166016 ) 、 东 方安 心 收 益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400020 ) 、 银河 岁岁 回报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519662)、 中欧纯 债 添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66021 ) 、 银 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19656 ) 、 天弘 通利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000573 ) 、 中 加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000552 ) 、 南 方通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000563 ) 、 中邮 货币 市场 基 金 (000576)、 易方达 财富 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000647 ) 、 天 弘瑞 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000774 ) 、 中 邮 核 心 科 技 创 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0966 ) 、 中 信 建 投 凤 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001006 ) 、景 顺 长城 稳 健回 报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001194 ) 、 南 方利 淘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001183 ) 、 易 方达 新收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001216)、 易方达 改革红 利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001076 ) 、天 弘新活 力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001250 ) 、 易 方达新 利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001249 ) 、 易 方达 新 鑫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001285 ) 、 天 弘互 联网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001210)、 天弘惠 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001447 ) 、 易方达 新益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001314 ) 、 方 正富 邦 优选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001431 ) 、易 方 达瑞 景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001433 ) 、 南 方利 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001570 ) 、 广 发 安富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002107 ) 、 天弘裕 利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002388 ) 、 博 时 泰 和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2608 ) 、 融 通 增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2342 ) 、 东 兴安盈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002759 ) 。 至 今,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已 形成涵 盖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公司 特定 客户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银行理 财产品 (本 外币) 、 私募 基 金、 证 券公 司 资 产管 理计 划 、 保险 资金、 保险 资产 管理 计划等 多种 资产 类型 的托 管产品 体系 , 托管规 模 达 32 ,857.61 亿 元。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 制制度 1 、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业 监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法 经营 、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 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 准 确、 完整、 及时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2 、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设 有风 险与内 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作 , 对 托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查 指导 。 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室, 配 备专 职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 的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 、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托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 善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 了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 岗位职 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 业务 人员具 备从 业资格 ; 业务 管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理严格 实行 复核 、审 核、 检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管 、存 放 、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 务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露 人员 负责 , 防 止泄 密;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 、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严 格按 照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 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围 、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对违 法违规 行为 及时 予以 风险 提示 , 要 求其 限期纠 正 , 同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 情 况进行 检查 监督 。 2 、 监督 流程 (1 ) 每工作 日按 时通过 基 金监督 子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例 控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 )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的 划 款指令 后,对 涉及各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 通过技 术或 非技术 手 段发现 基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 或书面 要求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要 求限 期纠 正, 并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的 网点 信息 :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 蕾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 楠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广发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41 、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 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 国 浩律 师( 广州)事 务所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28 号 越秀 金融 大厦38 层 负责人 :程 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020-38799345-200 经办律 师: 黄贞 、陈 桂华 联系人 :黄 贞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本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熊姝英 联系人 :许 建辉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周祎 联系人 :周祎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准 予易 方达 新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注 册的 批 复》 ( 证监 许可[2015]807 号)注 册。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混 合型基 金。 基金 的存 续期 为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自 2015 年 6 月 12 日至 2015 年 6 月 12 日。 募集 对象 为 符 合法 律法规 规 定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6 月16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 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一) 基金 投资 人范 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三)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其 他特 殊情 况或 根据 业务需 要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 ,除指定 赎回 外,基 金管 理人按先 进先 出的原 则, 对该持 有 人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 即 先确认 的份 额先 赎回 , 后 确认的 份额 后赎 回,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的情 况下 , 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本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购申 请及 申购 份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在不违反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登记 机构 可根据 《业 务规则》 ,对上 述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 调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 予以公 告。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非 直销 销售机 构将 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购 款项 本 金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赎回 是 否生效 以登 记机 构确 认为 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如遇 交 易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 非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赎回 款项 的支 付时 间可 相应顺 延。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 同载 明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 直 销 销售 机构 或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系 统首 次 申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额 为人民币 1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投资 人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首 次申购 的单 笔 最低限额 为 人民 币 50,000 元,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是人 民币1,000 元。 在 符合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前提 下, 各销 售机 构对申 购限额 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需同 时遵 循该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以 上金 额均 含 申购费 ) 。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 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每类 基金 份额 单 笔赎 回或 转换 不得 少于 10 份 (如该 帐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该类 基金 余额 不足 10 份, 则必 须一 次性 赎回 或转出 该类 基 金全部 份额 ) ; 若 某笔 赎回 将导致 投资 人在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该类 基金 余额 不 足10 份 时,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将投 资人 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该类 基金 剩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在符合 法律 法 规规定 的前 提下 , 各 销售 机 构对 赎回 份额 限制 有其 他规定 的, 需同 时遵 循该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七)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为 I 类基金 份额 和 E 类基 金份额 两类 。其 中: I 类基金份额 收取 认购/ 申 购、赎 回费 ,并 不再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E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E 类基金份额对 持有期 限少 于 30 日 的本 类 别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收 取赎 回费 , 对 于持 有期 限大 于或 等于 30 日的 本类别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赎 回费。 本基 金 I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 财产 , 主 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担 。 2 、申 购费 率 对于 I 类基 金份 额, 本 基金 对通过 直销 中心 申购 的 特 定投资 群体 与除 此之 外的 其他投 资 者实施 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 包括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 集 合计划) ,以 及可以 投资基 金的其 他社会 保险 基金。 如将来 出现可 以投 资基金 的住房 公积金 、 享受 税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特定投 资群 体可 通过 本基 金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I 类份额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减 特定 投资 群体 申购 本基 金 I 类份额 的销 售机 构,并 按规 定予 以公 告。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 I 类份 额 的 特定投 资群 体 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申购金 额 M (元 )( 含申 购费) I 类份额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06% 100 万≤M <500 万 0.03%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I 类份额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 M (元 )( 含申 购费) I 类份额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6% 100 万≤M <500 万 0.3%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应 的费率 。 本基 金E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 3 、赎 回费 率 (1) 本基 金 I 类份额 赎回 费率见 下表 : 持有时 间( 天) I 类份额赎回 费率


0-6 1.5% 7-29 0.75% 30-89 0.5% 90-179 0.5% 180-364 0.05% 365 及 以上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I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持 有期 少 于 30 天(不 含) 的 I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收取 赎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对 持有 期在 30 天 以上 (含) 且少 于 90 天( 不含 )的 I 类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收 取赎 回费 用 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 产; 对 持有 期 在 90 天以 上 ( 含) 且 少 于 180 天 (不 含) 的 I 类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收 取赎 回费 用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 金财 产 ; 对 持续 持 有 期 180 天 以上 ( 含) 的 I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收取 赎回费 用总 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于 支付 市场 推广 、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手续 费。 (2) 本基 金E 类基 金份 额 赎回费 率见 下表 : 持有时 间( 天)


E 类 份额 赎回 费率


0-29 0.5%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30 及 以上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E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持 有期 少于 30 天 (不含 )的 E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收取 赎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申 购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调整后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或 变更 的收 费方 式在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 中 列示。 上述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销售 费率 , 或 针对 特定 渠道、 特定 投资 群体 开展 有差别 的费 率优 惠活动 。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应的 费用 后,以 申购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本 基金分 为 I 类和 E 类 两类 基金份 额, 两类 基金 份额 单独设 置基 金 代码,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基 金 份额净 值。 申购 涉及 金额、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2)赎 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 额乘以 申请 当日该 类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赎回 费用、 赎回 金额 的单位 为人 民 币元 , 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 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若投 资人 选择 I 类基 金份额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


( 注: 对于 500 万 ( 含) 以 上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 费的 申购,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申购 费金 额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T 日 I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四: 某投 资人 ( 非 特 定 投资群 体 ) 投资 1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I 类份 额, 申购费 率为 0.6% , 假设 申购 当日 I 类 份额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0.6% )=99,403.58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 额=99,403.58/1.040=95,580.37 份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例五 : 某 投资 人 ( 特 定投 资 群体 ) 通 过本 管理 人的 直 销中心 投 资 10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 申购费 率为 0.06% ,假 设 申购当 日 I 类份额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4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0.06% )=99,940.04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940.04=59.96 元


申购份 额=99,940.04/1.040=96,096.19 份


(2) 若投 资人 选择 E 类 基 金份额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 T 日 E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六 :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E 类基 金 份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 E 类 份额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4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1.040=96,153.85 份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该 类份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例七: 某投 资人 赎 回 10,000 份 I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该笔份 额持 有期 限 为 100 天,则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 为 0.5% , 假 设赎回 当 日 I 类份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016 元 ,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费 用 = 10,000× 1.016× 0.5% = 50.80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16-50.80 = 10,109.20 元


即: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I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当 日 I 类份 额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10,109.20 元。


例八: 某投 资人 赎 回 10,000 份 E 类 基金 份额 , 假 设 该笔份 额持 有期 限 为 10 天 , 则对 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50% , 假 设赎回 当 日 E 类份 额 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016 元 ,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费 用 = 10,000 ×1.016 ×0.50% =50.80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16-50.80 =10,109.2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E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赎回 当日 E 类 份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10,109.20 元。 4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计 算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日 该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日 该类 基金 总份 额。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三位 ,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基 金份 额净 值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九)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正常情 况下 ,投 资 者 T 日 申购基 金成 功后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并 办 理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 T+2 日起 (含 该日 )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T 日 赎回 基金成 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登 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其 办理扣 除 权益的 登记 手续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登 记机 构可 以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于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 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 易场所 临时 停止 交易 。 (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定的 其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1)、( 2) 、 (3)、( 5)、( 6)项 情形 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申 购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 业务 的办 理。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 易场所 临时 停止 交易 。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赎回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登 记机 构、销 售机 构、支付 结算 机构等 因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销 售支付 结算 系统 、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等 无法正 常 运 行 。 (7)基 金管理 人认为 继续 接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若出 现上 述第(4 )项所 述情 形,按 基金合 同的相 关条款 处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规定 期限 内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 暂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九 、基 金转 换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一) 基金 转换 1 、基 金转 换 开 始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15 年6 月19 日开 始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具 体实 施办 法参 见相 关公告 。 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 同 时 开 放 交易 的工 作 日 为 本 基 金 办 理转 换业 务 的 开 放日(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转换 时除外 ) 。开 放日的 具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基 金转换 只能在 同一 销售机构 进 行 。转换 的两 只基金必 须都 是该销 售机 构销售 的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在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注册 登记的 基金 。 (2)基 金转换 以份额 为单 位进行申 请。 投资者 可以 发起多次 基金 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 费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 计算 。 转 换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 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3)基 金转换 采取未 知价 法,即基 金的 转换价 格以 转换申请 受理 当日各 转出 、转入 基 金的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4)基 金转换 后,转 入的 基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新 开 始计算 。 (5)投 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方的基 金必 须 处于可 赎回 状态, 转入 方的基 金 必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 (6)转 换业务 遵循“ 先进 先出”的 业务 规则, 即份 额注册日 期在 前的先 转换 出,份 额 注册日 期在 后的 后转 换出 , 如 果转 换申 请当日 , 同 时有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下, 则遵循 先赎 回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7)转 入本基 金的份 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 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3 、基 金转 换的 程序 (1)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基金 转换 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 转换 的申请日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前( 含T+1 日) 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 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4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成 另一只 基金 , 本基 金每 类基 金份额 单 笔转出 申请 不得 少 于 10 份 (如该 账户 在该 销售 机 构 托管的 某类 基金 余额 不 足10 份, 则必 须 一次性 赎回或 转出该 类基 金全部 份额) ; 若某 笔转换 导致投 资者在 销售机 构托 管的该 基金余 额不足 10 份 时,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该类 基金 剩余 份额一 次性 全 部赎回 。 5 、基 金转 换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由转 出基 金赎 回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构成 , 其 中赎回 费用 按照 基金 合同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相 关公 告约 定的 比例 归入基 金财 产 , 其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具体 实施办 法和 转换 费率 详见 相关公 告。 转换 费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销售 费率 , 或 针对 特定 渠道、 特定 投资 群体 开展 有差别 的费 率优 惠活动 。 6 、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方 式 计算公 式: A =[B ×C ×(1-D) /(1+G )+F ]/E H = B ×C×D J =[B ×C×(1-D)/(1+G)] ×G 其中,A 为转 入的基 金份 额;B 为 转出 的基金 份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D 为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费 率;E 为转 换申请 当日转 入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F 为货币 市场 基金 全部 转出 时账户 当前 累计 未付 收益 (仅限 转出 基金 为易 方达 货币市 场基 金 、 易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方 达财 富快 线货 币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天天 增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龙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增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和 易方 达现 金增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 或者短 期理 财基 金转 出时 对应的 累计 未付 收益 ( 转出 基金为 易方 达月 月利 理财 债券型 基金 和 易方达 双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基金) ;G 为对 应的 申购 补 差费率 ;H 为转 出基 金赎 回 费;J 为 申购 补差费 。 说明: (1)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 基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费 用两 部分 构成 。 (2)转 入基金 时,从 申购 费用低的 基金 向申购 费用 高的基金 转换 时,每 次收 取申购 补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差费用 ; 从 申购 费用 高的 基金向 申购 费用 低的 基金 转换时 , 不 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 注: 对通 过直销 中心 申购 实施 差别 申购费 率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费 , 以 除通 过直销 中心 申 购的特 定投资 群体之 外的 其他投 资者申 购费为 比较 标准) 。 申购补 差费 用按照 转换金 额对应 的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差 额进 行补 差 , 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的差 异情 况而 定并 见相关 公告 。 (3)转 出基金 时,如 涉及 的转出基 金有 赎回费 用, 收取该基 金的 赎回费 用。 收取的 赎 回费按 照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及 最新 的相 关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 金财产 , 其 余部 分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手 续费 。 (4)投 资者可 以发起 多次 基金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费用按每 笔申 请单独 计算 。转换 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例:假 设某 持有 人( 非特 定投资 群体 )持 有本 基 金 I 类 份额 10,000 份, 持 有 100 天, 现欲转 换为 易方 达策 略成 长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假设 转出 基金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转入 基金 易方 达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20 元,则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为 0.5% ,申 购补 差费 率 为 1.4% 。 转换 份额 计算 如 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 额×转 出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0 ×1.100=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转 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11,000.00 ×0.5%=55 元 申购补差费= (转 换 金 额-转 出 基 金 赎 回费 ) × 申 购补 差 费 率 ÷ (1+ 申 购 补 差费 率 )= (11,000.00-55) ×1.4% ÷(1+1.4%)=151.11 元 转换费=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55+151.11=206.11 元 转 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 费=11,000.00-206.11 =10,793.89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10,793.89 ÷1.020=10,582.25 份 注 :本 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平稳增 长基 金、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基金 、易 方达 50 指 数基金 、 易方达 积极 成长 基金 、 易 方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稳健 收益 债券 型基 金时 , 转 入份 额的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两 位以 后舍 去 ,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本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价值 精选 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型 基金 、 易方 达价 值成 长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 达科 讯 混合 型 基 金 、 易方 达增 强回报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中小 盘混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科汇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 达科 翔 混合 型 基 金 、 易方 达行 业领先 企业 混合 型 基金 、 易 方达 沪深300ETF 联接 基金 、 易 方达 深证 100ETF 联接 基金 、 易 方达 上 证中 盘 ETF 联接基 金 、 易 方达消 费行 业股票 型基 金 、 易方 达医 疗保健 行业 混合 型 基 金、 易方达 安心 回 报 债券型 基金 、 易方达 资源 行业 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创业 板 ETF 联接 基金 、 易 方达双 债增 强 债 券型基 金 、 易 方达纯 债债 券型基 金 、 易 方达沪 深 300 量化 增强 基金 、 易 方达 天 天理财 货币 市 场基金 、 易方 达信用 债债 券型基 金 、 易 方达裕 丰回 报债券 型基 金 、 易方 达高 等级信 用债 债 券 型基金 、 易方 达投资 级信 用债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裕惠回 报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月 月利 理 财 债券型 基金 、 易方达 双月 利理财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财富 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天天 增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纯债 1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龙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易方 达 增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方 达沪 深 300 非银 行金 融 ETF 联接 基金 、 易方 达新 经济 混合型 基金 、 易方达 创新 驱动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现 金增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 易 方达裕 如混 合型基 金 、 易 方 达新收 益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改 革红 利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新常 态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新 利 混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新鑫 混 合型基 金、 易方 达安 心回 馈 混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新享 混 合型基 金 、 易方达 新丝 路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新益 混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国防 军工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瑞 享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 达瑞 景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 达恒 久添 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基金 、 易方 达 裕祥回 报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瑞 财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黄 金 ETF 联 接基 金 时 , 转 入份 额的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7 、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 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情 况下 ,投 资者 自 T +2 工 作日 起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8 、基 金转 换与 巨额 赎回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为巨 额赎 回。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转 出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先级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 决定 全额 转出 或部 分转出 , 并且 对于 基金 转出 和基金 赎回 , 将采取 相 同的 比例确 认( 除另有 公告外) ;在 转出申 请得到 部分确 认的情 况下 ,未确 认的转 出申请 将不 予以 顺延 。 9 、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或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转换 转出 款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 易场所 临时 停止 交易 。 (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转 换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定的 其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 转换 转 出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7)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8)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登 记机 构、销 售机 构、支付 结算 机构等 因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销 售支付 结算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等 无法正 常 运 行 。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9)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在 不违 背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之 前提下 调 整上述 转换 的收 费方 式、 费率水 平、 业 务 规则 及有 关限制 , 但 应在 调整 生效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已 于2015 年6 月19 日开 始办 理基 金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业务 , 具体 实施 办法参 见 相关公 告 。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十 、基 金的 转托 管、 质押 、非 交易 过户 、冻 结与 解冻 (一)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具体 办理方 法参 照 《 业务 规则 》 的 有关 规 定以及 各销 售机 构的业 务规 则。 (二)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 在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 基 金登记 机构 可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其 业务 规则 , 办 理基金 份额 质押业 务, 并可 收取 一定 的手续 费。 (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四)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十 一、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稳健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 上市的 股票 (包 括创 业板 、 中 小板 以 及其他 经 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地方政 府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司债 、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 司债、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次级债、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可转 换 债券、 可交换 债券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 银行存 款、权 证、股 指期 货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基 金可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权证、 股指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定量 与定 性相 结合的 宏观 及市 场因 素 、 估 值及流 动性 因素 、 政策 因素 等分析 , 确定组 合中 股票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资产 类别 的配置 比例 。 在资产 配置 中, 本基 金主 要考虑 : (1) 宏观 经济 走势, 主要 通过 对 GDP 增 速、 工 业增 加值、 物价 水平 、 市 场利 率水平 等 宏观经 济指 标的 分析 ,判 断实体 经济 在经 济周 期中 所处的 阶段 ; (2)市 场估值 与流动 性, 紧密跟踪 国内 外市场 整体 估值变化 ,货 币供应 量增 速变化及 其对市 场整 体资 金供 求的 可能影 响; (3)政 策因素 ,密切 关注 国家宏观 经济 与产业 经济 层面相关 政策 的政策 导向 及其变 化 对市场 和相 关产 业的 影响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分 析以 下因 素, 对 各行 业的 投资 价值 进行综 合评 估, 从而 确定 并动态 调整 行业配 置比 例。 1 )行 业景 气度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国 家相 关产业 政策 、 规划动 态 , 并结合 行业 数据 持续 跟踪 、 上 下游 产 业链深 入进 行调 研等 方法 , 根据 相关 行业 盈利 水平 的横向 与纵 向比 较, 适时 对各行 业景 气度 周期与 行业 未来 盈利 趋势 进行研 判, 重点 投资 于景 气度较 高且 具有 可持 续性 的行业。 2 )行 业竞 争格 局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密切 跟踪 行业进 入者 的数 量 、 行 业内 各公司 的竞 争策 略及 各公 司产品 或 服 务 的 市 场 份额 来 判 断 公司 所 处 行 业 竞争 格 局 的 变化 , 重 点 投 资于 行 业 竞 争格 局 良 好 的行 业。 (2) 个股 投资 策略 1 )公 司基 本面 分析 在行业 配置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将 重点 投资 于满 足基 金管理 人以 下分 析标 准的 公司: 公司 经营稳 健 , 盈 利能力 较强 或具有 较好 的盈 利预 期; 财务状 况运 行良 好, 资产 负债结 构相 对 合 理, 财 务风 险较 小; 公司 治理结 构合 理、 管理 团队 相对稳 定、 管理 规范 、 具 有清晰 的长 期愿 景与企 业文 化、 信息 透明 。 2 )估 值水 平分 析 本基金 将 根 据上 市公 司的 行业特 性及 公司 本身 的特 点, 选 择合 适的 股票 估值 方法。 可供 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 ) 、市净率法(P/B ) 、市盈率-长期成长 法(PEG ) 、 企 业价值/ 销售 收入(EV/SALES) 、 企 业价 值/ 息税 折旧 摊销前 利润 法 (EV/EBITDA ) 、 自 由现 金 流贴现模型(FCFF ,FCFE ) 或 股 利 贴现 模 型 (DDM ) 等 。 通 过 估 值水 平 分析 , 基 金 管理 人力争 发掘 出价 值被 低估 或估值 合理 的股 票。 3 )股 票组 合的 构建 与调 整 本基金 在行 业分 析、 公司 基本面 分析 及估 值水 平分 析的基 础上 ,进 行股 票组 合的构 建 。 当行业 、 公司 的基本 面 、 股 票的 估值 水平 出现 较大 变化时 , 本基 金将对 股票 组合适 时进 行动 态调整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1) 在 债券 投资 方面, 本 基金将 主要 通过 类属 配置 与券种 选择 两个 层次 进行 投资管 理。 在类属 配置 层次 , 本 基金 结合对 宏观 经济 、 市 场利 率、 供 求变 化等 因素 的综 合分析 , 根 据交 易所市 场与 银行 间市 场类 属资产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定 期对投 资组 合类 属资 产进 行优化 配置 和 调整, 确定 类属 资产 的最 优权重 。 在券种 选择 上 , 本基 金以 长期利 率趋 势分 析为 基础 , 结 合经 济变 化趋势 、 货 币政策 及不 同债券 品种 的收 益率 水平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实 施积 极主 动的 债券 投资管 理。 随着国 内债 券市 场的 深入 发展和 结构 性变 迁 , 更 多债 券新品 种和 交易 形式 将增 加债券 投 资盈利 模式 , 本基金 将密 切跟踪 市场 动态 变化 , 选 择合适 的介 入机 会, 谋求 高于市 场平 均 水 平的投 资回 报。 (2)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内 部的 信用 分析方 法对 可选 的证 券公 司短期 公司 债券 品种 进行 筛选 , 确 定 投资决 策。 此外, 本基 金将 对拟投 资或 已投 资的 证券 公司短 期公 司债 券进 行流 动性分 析和 监 测, 尽量 选择 流动性 相对 较好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并 适当控 制债 券投 资组 合整 体的久 期 , 保 证 本基金 的流 动性 。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3)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在控 制信 用风 险的 基 础上 , 对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进行 投资 , 主 要采 取分 散化投 资策 略, 控 制个 债持 有比 例。 同时, 紧密 跟踪 研究 发债 企业的 基本 面情 况变 化, 并据此 调整 投资 组合, 控制 投资 风险 。 4 、衍 生产 品投 资策 略 (1) 本基 金可 以参 与股 指 期货交 易 , 但 必须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 以套 期保 值为目 的。 本 基 金 将 根 据对 现 货 和 期货 市 场 的 分 析, 采 取 多 头或 空 头 套 期 保值 等 策 略 进行 套 期 保 值操 作。 具 体投资 策略 包括:1 ) 对冲 投资组 合的 系统 性 风险;2) 有效 管理 现金 流 量、 降低 建仓 或调仓 过程 中的 冲击 成本 等。 (2) 权证 投资 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权 证的 投资 原则 为有 利于 基 金资 产增 值 、 控 制下 跌风险 、 实现保 值和 锁定 收益 。 (3)本 基金将 关注其 他金 融衍生产 品的 推出情 况,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基金 投 资前述 衍生 工具 , 本 基金 将按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制定 与本基 金投 资目 标相适 应的 投资 策略 和估 值政策 , 在 充分 评估 衍生 产品的 风险 和收 益的 基础 上, 谨 慎地 进行 投资。 5 、未来 ,随着 市场的 发展 和基金管 理运 作的需 要,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不 改变 投资目 标 的前提 下, 遵循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相 应调 整或 更新 投资策 略,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中 公 告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一年期 人民 币定 期存 款利 率(税 后)+2% 本基金 力争 为投 资者 获得 稳健投 资回 报, 其中, 一年 期人民 币定 期存 款利 率系 中国人 民 银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 融机 构一年 期人 民币 整存 整取 定期存 款利 率。 如果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有更 适当 的 、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 或 市场上 出现 更加 适用 于本 基金的 业绩 基准 时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和 投 资策略 , 调整 基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 但 应在取 得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并 及 时公告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理 论上其 预期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高于债 券型 基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六)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2)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 含 质 押式回 购) 等 ; 在任 何交 易日终, 持有 的 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合 计 (轧 差计算 )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 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16)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7)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市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 述期 间,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3 、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买 卖管理人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者 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托 管人的 同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管理 人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4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组 合限 制、禁 止行 为规定或 从事 关联交 易的 条件和 要 求, 本基 金可 不受相 关限 制。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对上述 组合 限制 、 禁 止行 为规定 或从 事 关 联 交易 的条 件和 要求 进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可依 据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规 定直 接对 基金合 同进 行变 更 , 该 变更 无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或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 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邮政 储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复核 了本报 告 的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6 年 1 月1 日至 2016 年3 月31 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33,944,216.00 2.67 其中: 股票 33,944,216.00 2.6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177,531,978.01 92.58 其中: 债券 1,177,531,978.01 92.5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0,304,154.72 3.17 7 其他资 产 20,117,267.94 1.58 8 合计 1,271,897,616.67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 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4,702,616.00 2.4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893,000.00 0.1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7,348,600.00 0.7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3,944,216.00 3.36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002658 雪迪龙 320,600 5,886,216.00 0.58 2 600585 海螺水 泥 300,000 5,067,000.00 0.50 3 002465 海格通 信 380,000 4,913,400.00 0.49 4 600037 歌华有 线 300,000 4,755,000.00 0.47 5 600498 烽火通 信 180,000 4,528,800.00 0.45 6 002230 科大讯 飞 80,000 2,593,600.00 0.26 7 002690 美亚光 电 100,000 2,392,000.00 0.24 8 002055 得润电 子 60,000 1,915,200.00 0.19 9 600029 南方航 空 300,000 1,893,000.00 0.19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80,064,000.00 7.9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80,064,000.00 7.92 4 企业债 券 249,921,000.00 24.7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640,545,000.00 63.34 6 中期票 据 206,333,000.00 20.40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668,978.01 0.07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10 合计 1,177,531,978.01 116.45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011699155 16 大 连港SCP001 900,000 90,153,000.00 8.92 2 150211 15 国开 11 800,000 80,064,000.00 7.92 3 011699094 16 国电 SCP001 800,000 80,032,000.00 7.91 4 101556034 15 鞍钢 MTN001 500,000 50,650,000.00 5.01 5 041551063 15 联通 CP001 500,000 50,235,000.00 4.97 5 041561034 15 大 连港CP001 500,000 50,235,000.00 4.97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本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 体本期 没有 出现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51,409.7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108,489.9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7,500,474.51 5 应收申 购款 356,893.66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117,267.94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002230 科大讯 飞 2,593,600.00 0.26 重大事 项停 牌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十 二、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5 年6 月16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截 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1 、易 方达 新益 混合I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基金合 同生 效至2015 年 12 月31 日 0.30% 0.16% 2.08% 0.01% -1.78% 0.15% 2 、易 方达 新益 混合E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基金合 同生 效至2015 年 12 月31 日 0.00% 0.15% 2.08% 0.01% -2.08% 0.14%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十三 、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 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十四 、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衍生 工具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 1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投资 品种,如 估值 日有市 价的 ,采用市 价确 定公允 价值 ;估值 日 无市价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 大事件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市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投资 品种,如 估值 日无市 价, 且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等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3 、当投 资品种 不存 在 活跃 市场,采 用市 场参与 者普 遍认同, 或被 以往市 场实 际交易 价 格验证 的估 值技 术, 确定 投资品 种的 公允 价值 。 4 、在不 违背上 述公允 价值 确定原则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可以采 用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 相关数 据。 5 、如有 充足理 由认为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 法估 值。 6 、存 在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相关 规范 且适 用于本 基金 的, 从其 规定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各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 交易所、 登记 结算机 构及 存款银行 等第 三方机 构发 送的数 据 错误 , 或 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非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十五 、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 、本基 金各基 金份额 类别 在费用收 取上 不同, 其对 应的可分 配收 益可能 有所 不同。 同 一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4 、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基金 管理 人可调 整基 金收益 的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十六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 讼 费和 仲裁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6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次月 初 3 个 工作 日 内 出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支 付。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次月 初 3 个 工作 日内 出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支 付。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延 。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I 类基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E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0% , 按前一 日 E 类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20% 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H =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E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E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次月 初 3 个 工作 日内 出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支 付。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延 。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本基 金申购 费、赎 回费 、转换费 的费 率水平 、计 算公式、 收取 方式和 使用 方 式请 详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 八 、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 ” 中的 “ (七 ) 基 金的 申购费 和赎 回 费”与“ (八 )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额和 价格 ”和“ 九、基 金转换 和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中 “5 、 基金的 转换费 率” 、 “6、 基金 的转 换份 额 的计算 方式 ”中 的相 关规 定。 2 、 投 资者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www.efunds.com.cn ) 进行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的 交 易费率 ,请 具体 参照 我公 司网站 上的 相关 说明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率、 赎回 费率和 转换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上 述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如 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渠道 、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率 优惠活 动 。 (五)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销 售服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六) 税收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十七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确 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十八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载 媒介 、 报 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 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在任何 一个 工作 日 I 类或 E 类 某一 类基 金份 额为 零 时, 本基 金将 停止 计算 该类 基金份 额 净值和 累计 份额 净值 , 暂停 计算期 间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累计 份额 净值 将按 照另一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和 累计 份额 净值 披露, 作为 参考 净值, 用作 确认投 资者 重新 申购 或转 入该类 基金份 额时的 计算 价格 。该 类基 金份额 不为 零时 ,将 恢复 计算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累计份 额净 值 , 其 中 该 类 基 金累 计 份 额 净值 = 该 类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该 类 基 金 恢 复计 算 前 的 另一 类 份 额 累计 分红+ 该类 基金 恢复 计算 后的份 额累 计分 红。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证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基金 管理人 将 按 相关法 律法 规要 求进 行披 露。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十九 、 风险 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经 济因素 、 政治 因素 、 投 资 者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而导 致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本 基金 为混合 型基 金 , 可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其 收益水 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3 、购 买力 风 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基 金资产 的实 际收 益率 。 4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票 据发行 主体 、 存 款银 行信 用状况 可能 恶化 而可 能产 生的到 期不 能兑付 的风 险。 5 、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避 免。 6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二)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两 方面 : 一是 基金 管理 人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收 益而 进行组 合 调整时 , 可 能由 于市 场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而 无法 按预 期的价 格将 股票 、 债 券或 其他资 产买 进或 卖出 ; 二 是为 应付投 资者 的赎回 , 基金 管理人 的现 金支付 出现 困难 , 被 迫在 不适当 的价 格 大 量抛售 股票 、债 券或 其他 资产。 两者 均可 能使 基金 净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三) 管理 风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四) 本基 金投 资特 定品 种的特 有风 险 1 、本基 金投资 范围包 括股 指期货等 金融 衍生品 ,股 指期货等 金融 衍生品 投资 可能给 本 基金带 来额 外风 险, 包括 杠杆风 险、 期货 价格 与基 金投资 品种 价格 的相 关度 降低带 来的 风险 等,由 此可 能增 加本 基金 净值的 波动 性。 2 、本基 金投资 范围包 括证 券公司短 期公 司债券 ,由 于证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券 非公开 发 行和交 易 , 且 限制投 资者 数量上 限 , 潜 在 流动 性风 险相对 较大 。 若发行 主体 信用质 量恶 化 或 投资者 大量 赎回 需要 变现 资产时 , 受 流动 性所 限, 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 持有 的证券 公司 短 期公司 债券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净 值带 来不 利影 响或 损失。 3 、本基 金投资 范围包 括中 小企业私 募债 ,由于 该类 债券采取 非公 开方式 发行 和交易 , 并不公 开各 类材 料 ( 包括 招募说 明书 、 审 计报 告等 ) , 外 部评 级机 构一 般不 对这类 债券 进行 外部评 级 , 可 能会降 低市 场对这 类债 券的 认可 度, 从而影 响这 类债 券的 市场 流动性 。 另一 方 面, 由于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的债券 发行 主体 资产 规模 较小 、 经 营的 波动性 较大 , 且 各类 材料 不 公开发 布, 也大 大提 高 了 分析并 跟踪 发债 主体 信用 基本面 的难 度。 由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不利影 响或 损失 。 (五)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等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差错 产生 的风 险。 2 、因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导 致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3 、因金 融市场 危机、 代理 商违约、 基金 托管人 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 理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4 、因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 主要在场 外市 场进行 交易 ,场外市 场交 易现阶 段自 动化程 度 较场内 市场 低, 本基 金 在 投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 操作风 险。 5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二 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 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二十 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进行 融资 、融 券;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 益分配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以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 会 和基 金合 同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在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 会许可 的范 围内 基金 推出 新业务 或服 务;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 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的有关证 明文 件、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示 的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及 有关 证明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2)经 核对, 到会者 在权 益登记日 代表 的有效 的基 金份额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及有 关证 明文件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并 与基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3 、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 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 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 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 、本基 金各基 金份额 类别 在费用收 取上 不同, 其对 应的可分 配收 益可能 有所 不同。 同 一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4 、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基金 管理 人可调 整基 金收益 的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6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次月 初 3 个 工作 日内 出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支 付。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次月 初 3 个 工作 日内 出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支 付。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延 。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I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E 类 基金 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率为 0.2%,按 前一 日 E 类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 E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E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次月 初 3 个 工作 日内 出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支 付。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延 。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销 售服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稳健 增值。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 上市的 股票 (包 括创 业板 、 中 小板 以 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地方政 府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司债 、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 司债、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次级债、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可转 换 债券、 可交换 债券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 银行存 款、权 证、股 指期 货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基 金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权证、 股指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三)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2)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 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 押式回 购) 等 ; 在任 何交 易日 终, 持有 的 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 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合 计 (轧 差计算 )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 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16)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7)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市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 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的有关 约定 。 上 述期 间,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3 、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买 卖管理人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托 管人的 同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管理 人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4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组 合限 制、禁 止行 为规定或 从事 关联交 易的 条件和 要 求, 本基 金可 不受相 关限 制。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对上述 组合 限制 、 禁 止行 为规定 或从 事 关 联交易 的条 件和 要求 进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可依 据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规 定直 接对 基金合 同进 行变 更 , 该 变更 无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 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公 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 、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1 、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或盖 章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确认 后生 效。 2 、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二 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行 大厦 40-43 楼


邮政编 码:510620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成立时 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 码:100808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67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686.04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本 外币 储 蓄存款 ; 办理 汇兑; 从事 银行卡 ( 借记 卡) 业 务; 代理收 付款 项, 包 括代 发工 资和 社会 保障基 金、 代理 各项 公用 事业收 费和 代收 税款 等; 代理发 行、 兑付 政府债 券; 代理 买卖 外汇 ;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商业 银行及 其他 金融 机构 特定 业务; 办理 政策 性银行 、 中资 商业银 行和 农村信 用社 大额 协议 存款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 券和中 央银 行票 据; 承 销政 府债 券和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 提 供个 人存 款证明 服务 ;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办理 网上 银行业 务; 以非 牵头 行身 份参与 政策 性银 行、 国有 商业银 行及 股份 制商 业银 行牵头 组织 的银 团贷款 业务 ; 邮政储 蓄定 期存单 小额 质押 贷款 业务 ;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代 销业务 ; 吸收 对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公存款 ;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 办理 票据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券; 从事 同行 业拆 借 ; 买卖、 代理 买 卖外汇 ;经 银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 上市的 股票 ( 包 括创 业板 、 中 小板 以 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 包括 国债 、央 行票据 、地 方政 府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 公司债 、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 司债、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次级债、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可转 换 债券、 可交 换债 券等)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权证、 股指 期货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权证、 股指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融 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2)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 押式回 购) 等 ; 在任 何交 易日终, 持有 的 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 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合 计 (轧 差计算 )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 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16)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7)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市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上 述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在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非 本基金 管理 人 的 因素致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或 变更 上 述限 制的 , 基 金可 不受上 述限制, 或以变 更的 规定 为准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 基 金托 管人 严格依 照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约 定的 监督 程序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 融 券比 例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融资、 融券 比例 限制 造成基 金财 产 损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 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约定 履行 了监 督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仍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禁 止行 为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4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 进行监 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确 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 完 整性 、 全 面性 。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完整 、 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 并 负责 及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单 变更 后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向基 金管 理人 电话 确认已 知名 单的 变更 。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前 得到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依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托管 协议 约定履 行了 监督 职责 , 基 金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 交易 , 并 造成 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 工作 日内电 话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 单 进行 交易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定 期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更 新 , 如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 2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 基 金托管 人 于 1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管理 人电 话确 认, 新名单 自基 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和 交易 方式 进行控 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 规则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仍 不撤 销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因交 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但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仍 不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管理 人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 款银行 建立 定期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 关规定 ,就 本基金银 行存 款业务 另行 签订书 面 协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 兑付 、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递 、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 和职 责,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格 审查 、 复 核 相关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严 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项 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或拒绝 结算,若 基金 管理人 拒不 执行造成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 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 关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险 管理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8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改 正。 如基 金管 理人 拒绝改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 报 告 。 10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11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 及时 、 准 确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且如遇 到问 题应 及时反 馈、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是否 对非公 开信 息保 密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 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违 规原 因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等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 正 当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金 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如 果基 金财 产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损坏 、 灭 失的, 应由 该基 金托管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的 账户。 (4)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按 照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6)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和基金 认购 、申购过 程中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如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从公 开信 息或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书 面资料 中获 取到 账日 期信 息的 ,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达 基金 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并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应 予以 配合。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 管 基金财 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开 设的基金 募集 专户, 在基 金募集 行 为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有 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期 内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合成基 金份 额 ,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基金募 集期 产生 的利 息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2)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提前结束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将 属于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本 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行 账户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 出 具相 关证 明文 件, 基金 管理人 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 验 资报 告中需 对基 金募集 的资 金进 行确 认。 出具的 验资 报 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退款等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供 充分 协助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可以 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设本基金 的银 行账户 ,并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证 券交 收账 户和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本基 金联 名的证 券账 户, 账户 名称 以实际 开立 为准 。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系 统中 开立 二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一 级 法人 清 算 工 作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予 以 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4)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生 效日之后 允许 基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算 账户 并报 中国 人民 银行备 案,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协议 正本 由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协议 副本 由基 金管 理人保 存。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在 基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商 议后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 立。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 保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其中 实物 证券 由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的 保管 库 , 应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保 管; 也可 存入 登记结 算机 构的 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失 , 由 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及 其他基 金财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8 、与 基金 财 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相关业 务程 序另有 限制 除外 。 除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 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或双 方同 意 的其他 方式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于 无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向基金托 管 人 提 供 加盖 授 权 业 务 章的 合 同 传 真件 , 未 经 双 方协 商 或 未 在合 同 约 定 范围 内,合 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及 复核程 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余额 后的 数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按 规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衍生 工具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1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投资 品种,如 估值 日有市 价的 ,采用市 价确 定公允 价值 ;估值 日 无市价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 大事件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市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投资 品种,如 估值 日无市 价, 且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等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3 )当投 资品种 不存在 活跃 市场,采 用市 场参与 者普 遍认同, 或被 以往市 场实 际交易 价 格验证 的估 值技 术, 确定 投资品 种的 公允 价值 。 4 )在不 违背上 述公允 价值 确定原则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可以采 用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 相关数 据。 5 )如有 充足理 由认为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 法估 值。 6 )存 在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相关 规范 且适 用于本 基金 的, 从其 规定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第 2 条第 5) 款进 行估 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份 额 净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 及存 款银 行等 第三 方机 构 发送 的 数据错 误 , 或 国家会 计政 策变更 、 市 场 规则变 更等 非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原因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财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3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方式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差错 时, 视为 估值错 误。 本托管 协议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 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 估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 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 失负责 ,并 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返 还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 责 。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 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 因,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 的方法 由估 值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的方 法,需要 修改 基金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机构 进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处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错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4 、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 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7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 作日 内完 成 ; 招 募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予 以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半 年度 报 告编制 并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完 成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予以公 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核 ,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以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业 务专 用章 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8 、基金 管理人 应在编 制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告 之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编 制结 果。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 得拖 延或 拒绝提 供。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 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二 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交易记 录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销 网 点 应 根据 在 基 金 管 理人 直 销 网 点进 行 交 易 的 投资 者 的 要 求提 供 成 交 确认 单。基 金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应根据 在其 销售 网点 进行 交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供 成交确 认单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 查 阅对 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 直销 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 司网 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 提供 定期定额 投资的 服务 ( 本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 。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具 体实施 方法 见 有 关公告 。 (五) 资讯 服务 1 、客 户服 务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基 金产 品、服 务等 信息 , 或 反馈 投资过 程中 需要 投诉 与建 议的情 况 , 可拨打 如下 电话 :4008818088 (免 长途 话费 ) 。 投 资者 如果认 为自 己不 能准 确理 解本基 金 《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的具 体内 容, 也可 拨打 上述电 话详 询。 2 、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二 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关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办 公地 址变更 的公 告 2015/12/18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延 长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开 展 赎 回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2/25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申 购 四 川 久 远 银 海 软 件 股 份 有 限公司 首次 公开 发 行 A 股 的公告 2015/12/29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指 数 熔 断 情 况 下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放时间 的公 告 2015/12/31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因 指 数 熔 断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放 时 间 的公告 2016/1/4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因 指 数 熔 断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放 时 间 的公告 2016/1/7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醒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 份 证明文 件的 公告 2016/1/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五 只基 金修 改托 管协议 的公 告 2016/2/27 易方达 新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恢复 申购 、 转换 转入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2016/2/27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四 只 基 金 降 低 管 理 费 率 并 修 订 基 金 合同及 托管 协议 的公 告 2016/3/15 易方达 新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公 告 2016/3/1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6/3/22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延 长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开 展 赎 回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3/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认 购 2016 年芜湖 市鸠 江建 设投 资有限 公司 公司 债券 的公 告 2016/3/24 关 于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从 业 人 员 在 易 方 达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兼 职情况 变更 的公 告 2016/4/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6/4/30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6/4/30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网 上 直 销 支 付 宝 基 金 支 付 业 务 下 线 的 公 告 2016/5/5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申 购 南 通 四 方 冷 链 装 备 股 份 有 限公司 首次 公开 发 行 A 股 的公告 2016/5/12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申 购 上 海 沪 工 焊 接 集 团 股 份 有 限公司 首次 公开 发 行 A 股 的公告 2016/6/1 注:以 上公 告事 项披 露在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二 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他基金 销售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在 营业 时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易方达新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二 十六 、备 查文 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易方 达 新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的 文件 ; 2 、 《易 方达 新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 《易 方达 新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6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