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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B(150210)

国企改B: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二〇 一六年第一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重 要 提 示
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已 于
2014 年 1 1 月 18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4】 1206 号) 。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2 月 17 日正式生效。
基金 管理 人保证 本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实 、准 确、完 整。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注 册,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风 险。中 国证监 会不
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 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基 金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动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申购 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 招募说 明书 ,全面 认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充 分考虑 自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理 性判断 市场, 对申
购基 金的意 愿、时 机、 数量等 投资行 为作出 独立决 策。 投资者 在获得 基金投 资收
益的 同时, 亦承担 基金 投资中 出现的 各类风 险,可 能包 括:证 券市场 整体环 境引
发的 系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非 系统性 风险、 大量 赎回或 暴跌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经营 过程中 产生的 操作风 险以 及本基 金特有 风险等 。基
金管 理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投 资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 金为 股票型 基金, 具有 较高预 期风险 、较 高预期 收益的 特征 。从本 基金
所分 离的两 类基金 份额 来看, 富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 具有低 预期风 险、 预期收 益相
对稳定的 特征;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表 现。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6 年 6 月 17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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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3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
第十一部 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第十二部 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4
第十三部 分 基金的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
第十四部 分 基金的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8
第十五部 分 基金的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9
第十六部 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6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
第十九部 分 基金份额折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
第二十部 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6
第二十一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第二十二 部分 风险揭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
第二十三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
第二十四 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0
第二十五 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4
第二十六 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7
第二十七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9
第二十八 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9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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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 部分 备查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0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以及 《 富
国中 证国有 企业改 革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
编写。
本招 募说 明书阐 述 了富国 中证 国有企 业改革 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 资者投 资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事 项,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任 何虚 假内容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招 募说 明书由 富国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解释 。本基 金管理 人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法 律文件 。基 金投资 者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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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 金或本基金:指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 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 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同:指《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富国中证国有企
业改革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8、法 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
第五次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 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指受 基金 合同约 束,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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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指 依法可 以投 资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境 内合法 注册登 记 并存 续 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 的企 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 者: 指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指依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者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 机构 :指符 合《 销售办 法》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并 与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 销售服 务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以 及可 通过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会 员单
位。 其中可 通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易 系统办 理本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构 必须是 具有
基金 销售业 务资格 、并 经深圳 证券交 易所和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认可
的、 可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统 办理本 基金销 售业 务的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25、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注册 登记 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账 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户
等
27、 注册 登记 机构: 指办理 注册 登记业 务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为 富
国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或接 受 富国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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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投资 者通 过场外 销售机 构在 中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注 册的开 放式 基金账 户 、用于 记录 其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资 者开立 的、 记录投 资者通 过该 销售机
构办理基 金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深 圳证 券账户 :指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深圳 分公 司开设 的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 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获 得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32、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指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现 后 ,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 募集 期 :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 T 日: 指 销 售 机构 在 规 定时 间 受 理 投 资 者 申 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工作日
37、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开放式 基金申 购赎 回业务 实施细 则 》 、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证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及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发布
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1、 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期 内 ,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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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 金转 换: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照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
规定 的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本 基金的 不同 销售机 构之间 实施 的变更 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6、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者通 过有关 销售 机构提 出申请 ,约 定每期 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在 投资者 指定银 行账
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指本 基金的基础份额 。 投资者在场外认/申购的富国
国企 改革份 额不进 行基 金份额 分拆; 投资者 在场内 认购 的富国 国企改 革份额 将在
基金发售 结束后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可选择进 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48、 富 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 :指 富国国 企改革 份额 按基金 合同约 定规 则所自 动
分离或分 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49、 富 国国 企改革 B 份额 :指 富国国 企改革 份额 按基金 合同约 定规 则所自 动
分离或分 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50、 每 份富 国国企 改革 A 份额 的本 金:除 非基金 合同 文义另 有所指 ,对 于富
国国企改 革 A 份额而言,指 1.000 元
51、 巨额 赎回 :指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富 国国 企改革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全部 基金 份额 (包 括富国 国
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 10%
52、 元:指人民币元
53、 基 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 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现 收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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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指在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的 基础 上,根 据基金 合同 给
定的 计算公 式得到 的基 金份额 估算价 值,按 基金份 额的 不同, 可区分 为富国 国企
改革 A 份额 参考净 值、富 国国 企改革 B 份额 参考净 值。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是 对基
金份额价 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8、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59、 标的指数:指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
60、 日/天:指公历日
61、 月:指公历月
62、 指定 媒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63、 场 外: 指不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系 统而 通过自 身的柜 台或 者其他 交
易系统办 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64、 场 内: 指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位 和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
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5、 注 册登 记系统 :指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放式 基金 注册登 记
系统,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6、 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证 券
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7、 上 市交 易:基 金存续 期间 投资者 通过场 内会 员单位 以集中 竞价 的方式 买
卖本基金 相关份额的行为
68、 系 统内 转托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内 不
同销 售机构 (网点 )之 间或证 券登记 结算系 统内不 同会 员单位 (交易 单元) 之间
进行转登 记的行为
69、 跨 系统 转托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和 证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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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70、 自 动分 离:指 投资者 在场 内认购 的每 2 份富 国国 企改革 份额在 发售 结束
后按 1: 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 1 份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
行为
71、 配 对转 换:指 本基金 的富 国国企 改革份 额与 富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 、富 国
国企改革 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72、 分 拆: 指根据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持有 的每 2 份富 国
国企 改革份 额的场 内份 额申请 转换成 1 份富 国国企 改革 A 份额 与 1 份富 国国企 改
革 B 份额 的行为
73、 合 并: 指根据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持有 的每 1 份富 国
国企 改革 A 份额 与 1 份富 国国企 改革 B 份额 申请转 换成 2 份富 国国企 改革份 额的
场内份额 的行为
74、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
富国 国企改 革 A 份额 约定年 基准收 益率 为 “ 同期 银行人 民币一 年期 定期存 款利率
(税 后) +3% ” ,同 期银行 人民币 一年 期定期 存款利 率以最 近一次 定期 份额折 算基
准日 次日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的 金融机 构人民 币一年 期存 款基准 利率为 准。基 金合
同生 效日所 在年度 A 份额 约定年 基准收 益率 为 “基金 合同生 效日中 国人 民银行 公
布的 金融机 构人民 币一 年期存 款基准 利率( 税后) +3%” 。每 份富国 国企改 革 A 份
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富
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 持有人 的本金 及该 等约定 应得收 益,如 在基金 存续 期内本 基金
资产 出现极 端损失 情况 下,富 国国企 改革 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能会 面临无
法取得约 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75、 不可 抗力 :指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且 无法克 服的 客观事
件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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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 基金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 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 理:陈戈
成立 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 (021)20361818
传真 : (021)20361616
联系 人:范伟隽
注册 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 结构(截止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 东省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 公司 16.675%
公司 设立 了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和风险 控制委 员会 等专业 委员会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制定 基金投 资的 重大决 策和投 资风险 管理。 风险 控制委 员会负 责公司 日常
运作 的风险 控制和 管理 工作, 确保公 司日常 经营活 动符 合相关 法律法 规和行 业监
管规则, 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 目前 下设二 十三个 部门 、三个 分公司 和二 个子公 司,分 别是 :权益 投资
部、 固定收 益投资 部、 固定收 益专户 投资部 、固定 收益 研究部 、量化 投资部 、海
外权 益投资 部、权 益专 户投资 部、养 老金投 资部、 权益 研究部 、集中 交易部 、董
事会办公 室、 综合管理部、 机构业 务部 、 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理部、 客户服务部 、
电子 商务部 、战略 与产 品部、 监察稽 核部、 计划财 务部 、人力 资源部 、信息 技术
部、 运营部 、北京 分公 司、成 都分公 司、广 州分公 司、 富国资 产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富 国资产 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 权益投 资部 :负责 权益类 基金产 品的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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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管理; 固定收 益投 资部: 负责固 定收益 类公募 产品 和非固 定收益 类公募 产品
的债 券部分 (包括 公司 自有资 金等) 的投资 管理; 固定 收益专 户投资 部:负 责一
对一 、一对 多等非 公募 固定收 益类专 户的投 资管理 ;固 定收益 研究部 :负责 固定
收益类公 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的研究管理等; 量化投资部:
负责 公司有 关量化 投资 管理业 务;海 外权益 投资部 :负 责公司 在中国 境外( 含香
港) 的权益 投资管理, 包括 Q D I I 权益类公募基金、 以香港投资为主的沪港深权益
类公 募基金 、以香 港权 益及权 益类衍 生品为 主的专 户投 资基金 等;权 益专户 投资
部: 负责 社保 、保 险、 Q F I I 、一 对 一 、一 对多 等非 公募 权益 类专户 的投 资管 理;
养老 金投资 部:负 责养 老金( 企业年 金、职 业年金 、基 本养老 金、社 保等) 及类
养老 金专户 等产品 的投 资管理 ;权益 研究部 :负责 行业 研究、 上市公 司研究 和宏
观研 究等; 集中交 易部 :负责 投资交 易和风 险控制 ;董 事会办 公室: 履行公 司章
程规 定的工 作职责 ,暂 与综合 管理部 合署办 公;综 合管 理部: 负责公 司董事 会日
常事 务、公 司文秘 管理 、公司 (内部 )宣传 、信息 调研 、行政 后勤管 理等工 作;
机构 业务部 :负责 年金 、专户 、社保 以及共 同基金 的机 构客户 营销工 作;零 售业
务部: 管 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 销中心 、 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分公司) 、 北方营
销中 心(北 京分公 司 ) 、西 部营销 中心( 成都分 公司 ) 、华 北营销 中心, 负责共 同
基金 的零售 业务; 营销 管理部 :负责 营销计 划的拟 定和 落实、 品牌建 设和媒 体关
系管理, 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
定客 户服务 策略, 制定 客户服 务规范 ,建设 客户服 务团 队,提 高客户 满意度 ,收
集客 户信息 ,分析 客户 需求, 支持公 司决策 ;电子 商务 部:负 责基金 电子商 务发
展趋 势分析 ,拟定 并落 实公司 电子商 务发展 策略和 实施 细则, 有效推 进公司 电子
商务业务 ; 战略与产品部: 负责开发、 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 , 协助管理层研究、
制定 、落实 、调整 公司 发展战 略,建 立数据 搜集、 分析 平台, 为公司 投资决 策、
销售决策 、 业务发展、 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 ; 监察稽核部 : 负责监察、
风控 、法务 和信息 披露 ;信息 技术部 :负责 软件开 发与 系统维 护等; 运营部 :负
责基 金会计 与清算 ;计 划财务 部:负 责公司 财务计 划与 管理; 人力资 源部: 负责
人力 资源规 划与管 理; 富国资 产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 证券 交易、 就证 券提供
意见 和提供 资产管 理; 富国资 产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 :经营 特定客 户资产 管理
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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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 止 到 2016 年 5 月 31 日 , 公 司 有 员工 334 人 , 其 中 62.3%以 上 具 有 硕 士以
上学历。
(二 ) 主要人员情 况
1、董 事会成员
薛爱 东先 生,董 事长, 研究 生学历 ,高级 经济 师。历 任交通 银行 扬州分 行监
察室 副主任 、办公 室主 任、会 计部经 理、证 券部经 理, 海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扬
州营 业部总 经理, 兴安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托 管组组 长, 海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黑
龙江 管理总 部总经 理兼 党委书 记、上 海分公 司总经 理兼 党委书 记、公 司机关 党委
书记兼总 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 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研究生 学历。 历任 国泰君 安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研
究所 研究员 ,富国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研究员 、基金 经理 、研究 部总经 理、总 经理
助 理 、副 总 经 理 , 2005 年 4 月 至 2014 年 4 月 任 富国 天 益 价 值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麦陈 婉芬 女士 ( Constance Mak ) ,董 事, 文学 及商学 学士 ,加 拿大注 册会 计
师。 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 s College 教师 ,加 拿大 毕马 威 (KPMG) 会计 事务 所的 合伙
人。
方荣 义先 生,董 事,研 究生 学历, 高级会 计师 。现任 申万宏 源证 券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财务总 监。 历任北 京用友 电子财 务技术 有限 公司研 究所信 息中心 副主
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
中心支行 )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 员会深 圳监管 局财务 会计处 处长 、国有 银行监 管处处 长,
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 江先 生,董 事,研 究生 学历。 现任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历
任上 海万国 证券公 司研 究部研 究员、 闸北营 业部总 经理 助理、 总经理 ,申银 万国
证券 公司闸 北营业 部总 经理、 浙江管 理总部 副总经 理、 经纪总 部副总 经理, 华宝
信托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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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ga 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 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 l Group) 。1980 年至 198 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 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冰 先生, 董事,本科学历, 中 级审计师 。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自营 业务部 副总经 理。 历任山 东正源 和信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部 、评估 部员工 ,山
东省 鲁信置 地有限 公司 计财部 业务经 理,山 东省国 际信 托有限 公司计 财部业 务经
理,山东 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克 均先 生,董 事,研 究生 学历。 现任申 万宏 源证券 有限公 司战 略规划 总部
总经 理。历 任福建 兴业 银行厦 门分行 电脑部 副经理 、计 划部副 经理、 证券部 副经
理、 杏林支行副行长; 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 经理、
深圳分公 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黄平 先生 ,独立 董事, 研究 生学历 。现任 上海 盛源实 业(集 团) 有限公 司董
事局主席 。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伍时 焯 (Cary S. Ng) 先生 , 独 立董事 ,研 究生 学历, 加拿 大特许 会计 师。
现任圣力 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加
拿大 毕马 威会 计事务 所的 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 担任 审计 工作, 有 30 余年 财
务 管理 及 信 息系 统项 目管 理经 验, 曾任 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 明先 生,独 立董事 ,研 究生学 历。现 任上 海市锦 天城律 师事 务所律 师、
高级合伙 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 事会成员
岳增 光先生, 监事长,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 纪委书 记、风 控总 监。历 任山东 省济南 市经济 发展 总公司 会计, 山东正 源和
信有 限责任 会计师 事务 所室主 任,山 东鲁信 实业集 团公 司财务 ,山东 省鲁信 投资
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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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寅 先生 ,监事 ,本科 学历 。现任 申银宏 源证 券有限 公司合 规与 风险管 理总
部总 经理助 理及公 司律 师。历 任上海 市中级 人民法 院助 理审判 员、审 判员、 审判
组长;上 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瑾 璐女 士,监 事,研 究生 学历。 现任蒙 特利 尔银行 上海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历任 上海大 学外语 系教 师;荷 兰银行 上海分 行结构 融资 部经理 ;蒙特 利尔银 行金
融机构部 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夏 萍女 士,监 事,研 究生 学历。 现任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上海 分行杨 浦支行 所任职 ;在 华夏证 券有限 公司东 方路
营业部任 职。
孙琪 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 历任杭
州恒 生电子 股份公 司职 员,东 吴证券 有限公 司职员 ,富 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系统
管理员、 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 女士,监事,本科学历,CFA。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任 上海夏 商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研究 员,富 国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究 助理、 助理
研究员。
王旭 辉先 生,监 事,研 究生 学历。 现任富 国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华 东营销 中心
总经 理。历 任职于 郏县 政府办 公室职 员,郏 县国营 一厂 厂长, 富国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客户 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运 天先 生,监 事,研 究生 学历。 现任富 国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电 子商务 部电
子商 务总监 助理。 历任 汇添富 基金任 电子商 务经理 ,富 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资深
电子商务 经理。
3、督 察长
范伟 隽先 生,督 察长。 中共 党员, 硕士研 究生 。曾任 毕马威 华振 会计师 事务
所项目经 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 2012 年 10 月 20 日开始
担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 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 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 松先 生,副 总经理 。中 共党员 ,大学 本科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在漳 州商
检局 办公室 、晋江 商检 局检验 科、厦 门证券 公司投 资发 展部工 作。曾 任富国 基金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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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 、 部门副经理、 经理、 督察长。 2008
年开始担 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 佳女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历任 中国建 设银行 上海市 分支行 职员 、经理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海 营销总 部投 资顾问 、总监 助理、 市场部 总监 助理、 上海分 公司总 经理
助理、市 场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李笑 薇女士, 研究生学历, 高 级经济师 , 13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现任富
国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兼基金 经理。 历任国 家教 委外资 贷款办 公室项 目官
员,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 (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
究 员, 巴 克 莱国 际投 资管 理公 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 中华 主动 股票
投资 总监、 高级基 金经 理及高 级研究 员,富 国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量化 与海外 投资
部总经理 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 醒先生, 研究生学历, 16 年证券 、 基金从业经验。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兼 基金 经理。 历任富 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产品 开发主 管、基 金经
理助 理、基 金经理 、研 究部总 经理兼 基金经 理、总 经理 助理兼 研究部 总经理 兼基
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 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1)王 保合 先生 , 博士 ,曾 任富国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员 、富 国沪深 300 增
强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1 年 3 月起任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 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 2013
年 9 月起 任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4 月起任富国中
证军工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起任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5 月 起 任富 国 中 证全 指 证 券公 司 指 数 分级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富 国 中 证 银
行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量化投资总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 张圣贤先生, 硕士, 自 2007 年 7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
究所 有限 公司分 析师 ;自 2015 年 3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富国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经理助 理;2015 年 6 月起任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国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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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企 业改革 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富国中 证新能 源汽 车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 8 月起任富国中证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
体育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2 月起任富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 )本 基金 历任基 金经 理: 章椹元 先生 自 2014 年 12 月至 2015 年 5 月担 任
本基金基 金经理。
6、投 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
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公司总经理陈戈先生,主动权益及固定收益
投资副总 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 人员包括: 督察长、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 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 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1、依 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 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 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 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施 其
他法律行 为;
12、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金管理人 关于遵守法 律法规的承 诺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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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 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 全的内
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 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 泄露 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或 利用该 信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按时 他人从 事相
关的交易 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 扰
乱市场秩 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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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 基金管理人 关于禁止性 行为的承诺
为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 销证券;
2、违 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 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 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 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 律、 行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 ) 基金经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信 息 ,或 利用该 信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按时 他人从 事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4、不 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 基金管理人 的风险管理 体系和内部 控制制度
1、风 险管理体系
本基 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 上述 各种风 险,基 金管 理人建 立了一 套完 整的风 险管理 体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容 :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 目标, 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 构,配 备相应 的人 力资源 与技术 系统, 设定风 险管 理的时 间范围 与空间 范围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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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在的控 制措施 ,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 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 段。定 性的度 量是 把风险 水平划 分为若 干级别 ,每 一种风 险按其 发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的 严重程 度分 别进入 相应的 级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设 计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其数 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承 担它, 但需加 以监 控。而 对较为 严重的 风险, 则实 施一定 的管理 计划, 对于
一些后果 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已有的风 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 在必要
时加以改 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 理的报告系统 , 使公司股东 、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 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 面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制度 覆盖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门 和各 级人员 ,
并渗透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 立 性原 则。公 司设立 独立 的督察 长与监 察稽 核部门 ,并使 它们 保持高 度
的独立性 与权威性。
③相 互 制约 原则。 公司部 门和 岗位的 设置权 责分 明、相 互牵制 ,并 通过切 实
可行的相 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 要 性原 则:公 司的发 展必 须建立 在风险 控制 完善和 稳固的 基础 上,内 部
风险控制 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 制环境
公司 董事 会、监 事会重 视建 立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与 内部控 制体 系。基 金管
理人 在董事 会下设 立有 独立董 事参加 的风险 委员会 ,负 责评价 与完善 公司的 内部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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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 体系; 公司监 事会 负责审 阅外部 独立审 计机构 的审 计报告 ,确保 公司财 务报
告的真实 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 管理 层在总 经理领 导下 ,认真 执行董 事会 确定的 内部控 制战 略,为 了有
效贯 彻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营 方针及 发展战 略,设 立了 总经理 办公会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风 险控制 委员 会等委 员会, 分别负 责公司 经营 、基金 投资、 风险管 理的
重大决策 。
此外 ,公 司设有 督察长 ,全 权负责 公司的 监察 与稽核 工作, 对公 司和基 金运
作的 合法性 、合规 性及 合理性 进行全 面检查 与监督 ,参 与公司 风险控 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 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 险评估
公司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 目标产 生负面 影响 的内部 和外部 因素, 对公司 总体 经营目 标产生 影响的 可能
性及影响 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 作控制
公司 内部 组织结 构的设 计方 面,体 现部门 之间 职责有 分工, 但部 门之间 又相
互合 作与制 衡的原 则。 基金投 资管理 、基金 运作、 市场 等业务 部门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各部 门的操 作相 互独立 ,并且 有独立 的报告 系统 。各业 务部门 之间相 互核
对、相互 牵制。
各业 务部 门内部 工作岗 位分 工合理 、职责 明确 ,形成 相互检 查、 相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 确的 岗位责 任制度 基础 上,设 置科学 、合 理、标 准化的 业务 操作流 程,
每项 业务操 作有清 晰、 书面化 的操作 手册, 同时, 规定 完备的 处理手 续,保 存完
整的业务 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 息与沟通
公司 建立 了内部 办公自 动化 信息系 统与业 务汇 报体系 ,通过 建立 有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保证公 司员 工及各 级管理 人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其职 责相关 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 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 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 管理 人设立 了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监 察稽 核部, 履行内 部稽 核职能 ,检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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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评价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合 理性、 完备性 和有效 性, 监督公 司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理 及基金 运作中 的风险 ,及 时提出 改进意 见,促 进公
司内 部管理 制度有 效地 执行。 内部稽 核人员 具有相 对的 独立性 ,监察 稽核报 告提
交全体董 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 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 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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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 基金托管人 情况
1、基 本情况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 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 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 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 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 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 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 电话:010-66060069
传真 :010-68121816
联系 人:林葛
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 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 网点 和员工 。中国 农业银 行网点 遍布 中国城 乡,成 为国内 网点
最多 、业务 辐射范 围最 广,服 务领域 最广, 服务对 象最 多,业 务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银 行之一 。在 海外, 中国农 业银行 同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得 了良好 的信
誉, 每年位 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 业之列 。作 为一家 城乡并 举、联 通国 际、功
能齐 备的大 型国有 商业 银行, 中国农 业银行 一贯秉 承以 客户为 中心的 经营理 念,
坚持 审慎稳 健经营 、可 持续发 展,立 足县域 和城市 两大 市场, 实施差 异化竞 争策
略, 着力打 造 “伴你 成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分 支机构 、庞大 的电子 化
网络 和多元 化的金 融产 品,致 力为广 大客户 提供优 质的 金融服 务,与 广大客 户共
创价值、 共同成长。
中国 农业 银行是 中国第 一批 开展托 管业务 的国 内商业 银行, 经验 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2007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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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 国农 业银行 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计, 并获 得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
计报 告,表 明了独 立公 正第三 方对中 国农业 银行托 管服 务运作 流程的 风险管 理、
内部 控制的 健全有 效性 的全面 认可。 中国农 业银行 着力 加强能 力建设 ,品牌 声誉
进一步提 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
佳托管银 行” 奖。 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 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 立, 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处、
营运 中心、 委托资 产托 管处、 保险资 产托管 处、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处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综 合管理 处、 风险管 理处, 拥有先 进的安 全防 范设施 和基金 托管业 务系
统。
2、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 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 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 业务素质好、 服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 运作。
3、基 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到 2016 年 3 月 31 日, 中 国 农业银 行托 管的封 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开 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 334 只。
(二 ) 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说 明
1、内 部控制目标
严格 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 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务 风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工作 进行监 督和评 价。托 管业 务部专 门设置 了风险 管理
处, 配备 了 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立 行使监 督稽核 职
权。
3、内 部控制制度及措施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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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度 控制 体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流 程,可 以保 证托管 业务的 规范操 作和顺 利进 行;业 务人员 具备从 业资
格; 业务管 理实行 严格 的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实 行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 资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制 严格有 效;业 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封 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人 负责 , 防止
泄密;业 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基金 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规
定的 投资比 例和禁 止投 资品种 输入监 控系统 ,每日 登录 监控系 统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并通 过基 金资金 账户、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等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
其他行为 。
当基 金出 现异常 交易行 为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针对不 同情况 进行 以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 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 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 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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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 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
1、直 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 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 理:陈戈
直销 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 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客户 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 :021-20361544
联系 人:林燕珏
公司 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场 外代销机构
(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人 代表: 刘士余(已不担任法人代表)
联系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电话: (010)85109219
联系 人员: 曾艳
客服 电话: 95599
公司 网站: www.abchina.com
(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 代表: 姜建清
联系 电话: (010)95588
传真 电话: (010)95588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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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人员: 杨先生
客服 电话: 95588
公司 网站: www.icbc.com.cn
(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 代表: 田国立
联系 电话: (010)66594946
传真 电话: (010)66594946
联系 人员: 陈洪源
客服 电话: 95566
公司 网站: www.boc.cn
(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人 代表: 王洪章
联系 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 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 人员: 张静
客服 电话: 95533
公司 网站: www.ccb.com
(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 代表: 牛锡明
联系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电话: (021)58408483
联系 人员: 张宏革
客服 电话: 95559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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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网站: www.bankcomm.com
(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 代表: 李建红
联系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 人员: 曾里南
客服 电话: 95555
公司 网站: www.cmbchina.com
(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人 代表: 常振明
联系 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 电话: (010)65550827
联系 人员: 常振明
客服 电话: 95558
公司 网站: bank.ecitic.com
(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 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 代表: 吉晓辉
联系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 人员: 唐小姐
客服 电话: 95528
公司 网站: www.spdb.com.cn
( 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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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 代表: 李国华
联系 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 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 人员: 王硕
客服 电话: 95580
公司 网站: www.psbc.com
( 1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人 代表: 吴建
联系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电话: 010-85238680
联系 人员: 郑鹏
客服 电话: 95577
公司 网站: www.hxb.com.cn
( 11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人 代表: 肖遂宁
联系 电话: (0755)22197874
传真 电话: (0755)22197874
联系 人员: 蔡宇洲
客服 电话: 95511-3
公司 网站: www.bank.pingan.com
( 12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 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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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代表: 廖玉林
联系 电话: 0769-22100193
传真 电话: 0769-22117730
联系 人员: 巫渝峰
客服 电话: 0769-96228
公司 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 13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办公 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法人 代表: 何沛良
联系 电话: 0769-22866268
传真 电话: 0769-22866268
联系 人员: 何茂才
客服 电话: 0769-961122
公司 网站: www.drcbank.com
( 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 代表: 杨德红
联系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 人员: 芮敏琪
客服 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 网站: www.gtja.com
( 1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 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 代表: 王常青
联系 电话: (010)65183888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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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 人员: 权唐
客服 电话: 400-8888-108
公司 网站: www.csc108.com
( 1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 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人 代表: 何如
联系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电话: (0755)82133952
联系 人员: 周杨
客服 电话: 95536
公司 网站: www.guosen.com.cn
( 1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办公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法人 代表: 宫少林
联系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电话: (0755)82943636
联系 人员: 林生迎
客服 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 网站: www.newone.com.cn
( 1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 代表: 张佑君
联系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电话: (010)84865560
联系 人员: 顾凌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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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 电话: 95558
公司 网站: www.cs.ecitic.com
( 1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人 代表: 陈有安
联系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 人员: 邓颜
客服 电话: 4008-888-888
公司 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2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 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 代表: 王开国
联系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 人员: 李笑鸣
客服 电话: 95553
公司 网站: www.htsec.com
( 2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人 代表: 李梅
联系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 人员: 黄莹
客服 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 网站: www.swhysc.com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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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 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 代表: 余维佳
联系 电话: 023-63786464
传真 电话: 023-637862121
联系 人员: 张煜
客服 电话: 4008096096
公司 网站: www.swsc.com.cn
( 23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16-18 层
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16-18 层
法人 代表: 余政
联系 电话: (010)85127999
传真 电话: (010)85127917
联系 人员: 赵明
客服 电话: 400-6198-888
公司 网站: www.mszq.com
( 2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人 代表: 吴万善
联系 电话: 0755-82569143
传真 电话: 0755-82492962
联系 人员: 孔晓君
客服 电话: 95597
公司 网站: www.htsc.com.cn
( 2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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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人 代表: 杨宝林
联系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电话: 0532-85022605
联系 人员: 吴忠超
客服 电话: 95548
公司 网站: www.citicssd.com
( 2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人 代表: 张志刚
联系 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 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 人员: 唐静
客服 电话: 95321
公司 网站: www.cindasc.com
( 2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 代表: 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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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人员: 刘晨、李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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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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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代表: 杨宇翔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5
联系 电话: 95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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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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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代表: 常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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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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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代表: 杨炯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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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楼 200 5 室
办公 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 5 室
法人 代表: 许建平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6
联系 电话: 010-8808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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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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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代表: 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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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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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人 代表: 王宜四
联系 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 电话: 0791-86770178
联系 人员: 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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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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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 层
法人 代表: 李剑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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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电话: 010-65051166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7
联系 人员: 陶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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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
办公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人 代表: 高涛
联系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电话: (0755)82026539
联系 人员: 张鹏
客服 电话: 95532、400-600-8008
公司 网站: www.china-invs.cn
( 36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人 代表: 祝献忠
联系 电话: 010-85556012
传真 电话: 010-85556053
联系 人员: 李慧灵
客服 电话: 400-898-9999
公司 网站: www.hrsec.com.cn
( 37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人 代表: 余磊
联系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电话: 027-87618863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8
联系 人员: 杨晨
客服 电话: 4008005000
公司 网站: www.tfzq.com
( 3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人 代表: 汪静波
联系 电话: 021-3860-0672
传真 电话: 021-3860-2300
联系 人员: 张姚杰
客服 电话: 400-821-5399
公司 网站: www.noah-fund.com
( 39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 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人 代表: 薛峰
联系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电话: 0755-82080798
联系 人员: 汤素娅
客服 电话: 4006-788-887
公司 网站: www.zlfund.cn
( 4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 代表: 其实
联系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 人员: 潘世友
客服 电话: 400-1818-188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9
公司 网站: www.1234567.com.cn
( 4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人 代表: 杨文斌
联系 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 人员: 张茹
客服 电话: 4007009665
公司 网站: www.ehowbuy.com
( 4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人 代表: 凌顺平
联系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电话: 0571-86800423
联系 人员: 吴强
客服 电话: 4008-773-772
公司 网站: www.5ifund.com
( 4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 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人 代表: 沈继伟
联系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电话: 021-50583633
联系 人员: 曹怡晨
客服 电话: 400-067-6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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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0
注册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人 代表: 梁蓉
联系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电话: (010)88067526
联系 人员: 张旭
客服 电话: 400-6262-818
公司 网站: www.5irich.com
( 45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 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人 代表: 燕斌
联系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电话: 021-52975270
联系 人员: 凌秋艳
客服 电话: 400-046-6788
公司 网站: www.66zichan.com
( 46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人 代表: 陈继武
联系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电话: 021-63332523
联系 人员: 李晓明
客服 电话: 4000-178-000
公司 网站: www.lingxianfund.com
( 47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1
法人 代表: 郭坚
联系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电话: 021-22066653
联系 人员: 宁博宇
客服 电话: 4008219031
公司 网站: www.lufunds.com
( 4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 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 代表: 肖雯
联系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电话: 020-89629011
联系 人员: 吴煜浩
客服 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 网站: www.yingmi.cn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增加 或调整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及
时公告。
3、 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 并经 深圳证 券交易 所和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认可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本 基金认 购期 结束前 获得基 金代销 业务资 格的 会员单 位经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确认后 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二 ) 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 代表人:周明
电话 : (010)59378839
传真 : (010)59378907
联系 人:朱立元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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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出具法 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 人:俞卫锋
电话 : (021)31358666
传真 : (021)31358600
联系 人:孙睿
经办 律师:黎明、孙睿
(四 )审计基 金财产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 代表人:葛明
联系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 人:徐艳
经办 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3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类 与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一 ) 基金份额结 构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包括 富国 中证国 有企业 改革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之 基础
份额 (即 “ 富国 国企改 革份额 ” ) 、富 国中证 国有企 业改革 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之稳健收 益类份额 (即 “富国国企 改革 A 份额” ) 与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之 积极收 益类份 额( 即 “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 ) 。其 中,富 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 ) 基金份额的 自动分离与 配对转换规 则
基金 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按照
1:1 的 比例 自 动 分离 为 预 期收 益 与 预期 风 险 不同 的 两 种份 额 类 别, 即 富 国国 企 改
革 A 份额 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
根据 富国 国企改 革 A 份额 和富 国国企 改革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富国 国企
改 革 A 份 额在 场 内 基金 初 始 总份 额 中 的份 额 占 比为 50%, 富国 国 企 改革 B 份 额在
场内基金 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富国 国企 改革份 额设置 单独 的基金 代码, 接受 场内与 场外
的申 购和赎 回。富 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 与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交易代 码不同 ,只 可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或赎回。
投资 者可 在场内 申购和 赎回 富国国 企改革 份额 ,投资 者可选 择将 其场内 申购
的 富国 国 企 改革 份 额 按 1:1 的 比例 分 拆 成富 国 国 企改 革 A 份 额和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 投 资 者可 按 1:1 的 配比 将 其 持有 的 富 国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和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额申请 合并为场内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后赎回。
投资 者可 在场外 申购和 赎回 富国国 企改革 份额 。场外 申购的 富国 国企改 革份
额不 进行分 拆。投 资者 可将其 持有的 场外富 国国企 改革 份额跨 系统转 托管至 场内
并申 请将其 按 1:1 的比 例分拆 成富 国国企 改革 A 份额 和富国 国企 改革 B 份额 后上
市交易。 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合并为场内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后赎回。
无论 是定 期份额 折算, 还是 不定期 份额折 算( 有关本 基金的 份额 折算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份额折 算 ” ) ,其 所产生 的富国 国企改 革份额 不进
行自动分 离。 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按 1: 1 的比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4
例分拆为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
( 三) 富国 国企 改 革 A 份 额和 富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 值计 算
规则
根据 富国 国企改 革 A 份额 和富 国国企 改革 B 份额 的预 期风险 和预期 收益 特性
不同 ,富国 国企改 革份 额所自 动分离 或分拆 的两类 基金 份额富 国国企 改革 A 份额
和富国国 企改革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 基金 的存续 期内, 本基 金将在 每个工 作日 按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净值计 算规
则对富国 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富国 国企改 革 A 份额 为预期 风险低 且预 期收益 相对稳 定的基 金份额 ,本 基金资 产
净值 优先确 保富国 国企 改革 A 份额 的本金 及富国 国企 改革 A 份额 累计约 定应得 收
益; 富国国 企改革 B 份额 为预期 风险高 且预 期收益 相对较 高的基 金份额 ,本 基金
在优 先确保 富国国 企改 革 A 份额 的本金 及累计 约定 应得收 益后, 将剩余 基金资 产
净值计为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 基金 存续期 内,富 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 和富 国国企 改革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 计算规则如下:
1、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 银行人 民币一 年期 定期存 款利率 (税后 ) +3% ” ,同 期银行 人民币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率 以最近 一次 定期份 额折算 基准日 次日中 国人 民银行 公布的 金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期 存款基 准利 率为准 。基金 合同生 效日所 在年 度的约 定年基 准收益 率为
“基金 合同生 效日中 国人 民银行 公布的 金融机 构人民 币一 年期存 款基准 利率( 税
后)+3%”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进行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计算 。在 进行富 国国企 改革 A 份额 和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各自的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计 算时 ,本基 金资产 净值优 先确保 富国 国企改 革 A 份额 的本金 及
富国 国企改 革 A 份额 累计约 定应得 收益 ,之后 的剩余 基金资 产净值 计为 富国国 企
改革 B 份额 的净资 产。富 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 累计约 定应得 收益 按依据 富国国 企改
革 A 份额 约定年 基准收 益率 计算的 每日收 益率和 截至计 算日 富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
应计收益 的天数确定;
3、 每 2 份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富国国企改革 A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5
份额和 1 份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4、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若未发生基金合
同规 定的定 期份额 折算 或不定 期份额 折算, 则富国 国企 改革 A 份额 在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算 日应计 收益 的天数 按自基 金合同 生效日 至计 算日的 实际天 数计算 ;若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定 期份额 折算或 不定期 份额折 算, 则富国 国企改 革 A 份额 在
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计算 日应计 收益的 天数应 按照最 近一 次基金 份额折 算基准 日次
日至 计算日 的实际 天数 计算。 基金管 理人并 不承诺 或保 证富国 国企改 革 A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本金 及约定 应得收 益,如 在基金 存续 期内本 基金资 产出现 极端
损失 情况下 ,富国 国企 改革 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能会 面临无 法取得 约定应
得收益甚 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 ) 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
本基 金作 为分级 基金, 按照 富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 和富 国国企 改革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计 算规 则依据 以下公 式分别 计算并 公告 T 日富 国国企 改革份 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富 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设 为 T 日富国国
企改革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 基 金作 为 分 级基 金 , T 日 本 基金 基 金 份额 的 总 数为 富 国 国 企改 革 A 份 额 、
富国国企 改革 B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富 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T 日 为 基金 份 额 参 考 净值 计 算 日 ; N 为 当 年实 际 天 数 ; t=min{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至 T 日之 间的自 然日, 自最 近一次 基金份 额折算 基准日 次日 至 T 日之 间的
自然日}; 为 T 日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 T 日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 ; R 为 富国 国 企 改革 A 份 额的 约 定 年基 准
收益 率,则 富国国 企改 革 A 份额 和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算
方式为: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6
3、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 的 计算 , 均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 后第 4 位 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T 日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
企改 革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并 在 T+1 日公 告。如 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7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本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 已于 2014 年 1 1 月 18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 (证
监许可【 2014 】 1206 号) 。
(一 ) 基金类型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 基金运作方 式
契约 型开放式
(三 ) 基金存续期 限
不定 期
(四 ) 募集情况
经安 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45,885 户, 本次
募 集 期 的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5,804,584,588.24 份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730,250.79
份,两项 合计共 5,805,314,839.03 份基金份额。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8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 ) 基金备案的 条件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 集金 额不少 于 2 亿元 ,并且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人数不 少于 200 人的 条
件下 , 基金 募集期 届满或 基金 管理人 依据法 律法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决定 停止基 金发
售, 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
内聘 请法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资 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监 会提 交验
资报 告,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自 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日 起,基 金备案 手续办 理
完毕,基 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3、 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形 成的利 息在 基金合 同生效 后折成 基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存 续期内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 资产规 模
基金 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 基金合同生 效
根据 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2 月 17 日 正式 生 效 。自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日 起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正 式开 始 管 理本
基金。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9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上 市 交 易
(一 ) 上市交易的 基金份额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本 基金 符合法 律法规 和深 圳证券 交易所 规定 的上市 条件
的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 将根据 有关规 定,申 请富国 国企 改革 A 份额 与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上市交易。
(二 ) 上市交易的 地点
本基 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 上市交易的 时间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六个月 内, 富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 与富 国国企 改革 B 份额 将申
请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 定上 市交易 的时间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依据 法律法 规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四 ) 上市交易的 规则
本基 金在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交 易需遵 循《 深圳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规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富 国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两类 基金份 额上市 首日 的开盘 参考价 为前一 交易日 两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2、上 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
日起实行 ;
3、上 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上 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 、 《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 ) 上市交易的 费用
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 ) 上市交易的 行情揭示
基金 份额 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交 易行 情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示 。行
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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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上市交易的 停复牌、暂 停上市、恢 复上市和终止 上市
基金 份额 的停复 牌、暂 停上 市、恢 复上市 和终 止上市 按照《 基金 法》相 关规
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八) 相关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 易的 规则
等 相关 规 定 内容 进行 调 整的 ,基 金合 同相 应予 以 修改 ,且 此项 修改 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九) 若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增加 了 基金 上市
交易的 新功能,基 金管理人可 以在履行适 当的程序后增 加相应功能 。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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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本基 金的 富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 、富 国国企 改革 B 份额 不接 受投资 者的申 购与
赎回 ,只上 市交易 ;本 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 者可 通过场 内或场 外两种 方式
对富国国 企改革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 赎回场所
投资 者办 理富国 国企改 革份 额场内 申购和 赎回 业务的 场所为 具有 基金销 售业
务资 格且经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和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认可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投 资者 需使用 深圳证 券账户 ,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 易系统 办理
富国国企 改革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 者办 理富国 国企改 革份 额场外 申购和 赎回 业务的 场所为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机构 和场外 代销机 构。 投资者 需使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放式 基金
账户办理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 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申购、
赎回 业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基金 管理人 和场内 、场外 代销 机构提 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富国 国企改 革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本 基金场 内、场 外代 销机构 名单将 由基金 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 金管 理人或 其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开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等 交易 方式, 投资
者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 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为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申购、
赎回 开放日 。场内 业务 办理时 间为深 圳证券 交易所 、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交易
时间, 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市 场、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易 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 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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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 国企 改革份 额的申 购、 赎回自 基金合 同生 效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内开
始办 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开始 办理申 购赎回 的具体 日期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富 国国 企改革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或者 转换 。投资 者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且注 册登 记机构 确认接 受的, 其申购 、赎 回价格 为下一 开放日 富国
国企改革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 申购与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富国 国企 改
革份额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场 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
富国国企 改革份额时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 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 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 业务时 ,需遵 守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相关 业务规 则。 若相关 法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或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场 内申购 、赎回 业务
规则有新 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 的实际 情况依 法对 上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 赎回的程序
1、申 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者必 须根据 销售机 构规 定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 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 者在提 交申购 申请 时须按 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须持有 足够 的富国 国企改 革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购 、赎回 申请
不成立。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3
投资 者办 理申购 、赎回 等业 务时应 提交的 文件 和办理 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
规则 等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 前提下 ,以 各销售 机构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2、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以 交易时 间结 束前受 理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 进行 确 认 。 T 日 提交 的 有 效申 请 , 投资 者 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 该 日) 及 时 到 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况 。基 金销售 机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申请 一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请。 申购的 确认以 注册 登记机 构或基 金管理 人的确 认结 果为准 。对于 申请的 确认
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并提前公 告。
3、申 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 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若申 购不成 立或无 效,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将投 资者已 缴付
的申 购款项 本金退 还给 投资者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该退 回款项 产生
的利息等 损失。
投资 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银 行账户 。在发 生巨额 赎回时 ,款 项的支 付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关条 款处理。
(五 ) 申购和赎回 的数量限制
1、 投 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 ( 不含直销网点 ) 申购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 单笔
申购申请 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场外申购富国国企改革份
额, 单笔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单笔追加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20,000 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
限制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上交 易系统 申购富 国国企 改革 份额, 单笔申 购申请 的最
低金额为 1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本基
金的 场外销 售机构 可以 根据各 自的业 务情况 设置高 于或 等于基 金管理 人设定 的上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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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单 笔最低 申购金 额。 投资者 在场外 销售机 构办理 本基 金申购 业务时 ,除需 满足
基金 管理人 最低申 购金 额限制 外,当 场外销 售机构 设定 的最低 金额高 于上述 金额
限制时, 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 者通 过场内 销售机 构申 购富国 国企改 革份 额,单 笔申购 申请 的最低 金额
为 50,000 元。
投资 者当 期分配 的基金 收益 转购富 国国企 改革 份额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2、投 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时, 每次对富国国企改
革份额的 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
售机构 ( 网点) 保留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不足 1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但各 代销机 构对交 易账 户最低 份额余 额有其 他规定 的, 以各代 销机构 的业务 规定
为准。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基金的申购 费和赎回费
1、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 者申 购本基 金份额 时, 需交纳 申购费 用, 费率按 申购金 额递 减。投 资者
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 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 金对 通过直 销中心 场外 申购的 养老金 客户 与除此 之外的 其他 投资者 实施
差别 的申购 费率。 本公 司设定 的养老 金客户 包括基 本养 老基金 与依法 成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的 资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形 成的补 充养老 基金 等,具 体包括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可 以投资 基金 的地方 社会保 障基金 、企业 年金 单一计 划以及 集合计 划、
企业 年金理 事会委 托的 特定客 户资产 管理计 划、企 业年 金养老 金产品 。如将 来出
现经 养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的 新的养 老基金 类型, 本公 司将在 招募说 明书更 新时
或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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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 中心 申购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养 老金客 户申 购费率 见下
表:
申 购金额M(含认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36%
1 00万元≤M<250万元 0.24%
2 50万元≤M<500万元 0.15%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除上 述养 老金客 户外, 其他 投资者 申购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场 外申 购费率 见下
表:
申 购金额M(含认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 00万元≤M<250万元 0.80%
2 50万元≤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 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 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 回费率
本基 金场内场外赎回费率都为 0.50%。
本基 金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赎 回基 金 份 额时 收 取 。不 低 于 赎回 费 总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 财 产, 未 归 入基 金 财 产
的部分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 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对 以特定 交易方 式(如 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地 开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要 手续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富国 国企改 革份
额的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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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申购和赎回 的数额和价 格
1、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此 产 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 金 财产 承 担。 T 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可 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 购份额的计算
1)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金
额包括申 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 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 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 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 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 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 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 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 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 申购 份额计 算结果 采用 截位方 式,保 留至 整数位 ,不足 1 份额 对应 的申
购资 金返还 至投资 者资 金账户 ;场外 申购份 额计算 结果 按四舍 五入方 法,保 留 到
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4 : 某 投 资者 ( 非 养 老 金客 户 ) 投 资 100,000 元 通 过 场外 申 购 富 国 国 企改
革 份 额, 其 对 应 申 购费 率 为 1.20% , 假 设申 购 当 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 1.015 元 , 则
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 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申购 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 份额=98,814.23/1.015=97,353.92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通 过 场 外申购 富国 国企 改革份 额,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7,353.92 份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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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5 : 某 投 资者 ( 养 老 金 客户 ) 投 资 100,000 元 通 过 基金 管 理 人 直 销中 心 场
外 申 购富 国 国 企改 革 份 额, 其 对 应 申购 费 率 为 0.36%, 假 设申 购 当 日基 金 份 额净
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 购金额=100,000/(1+0.36%)=99,641.29 元
申购 费用=100,000-99,641.29=358.71 元
申购 份额=99,641.29/1.015=98,168.76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通 过 场 外申购 富国 国企 改革份 额,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8,168.76 份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例 6 : 某 投 资者 投 资 100,000 元 通 过 场内 申 购 富 国 国企 改 革 份 额 , 对应 费 率
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申购 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 份额=98,814.23/1.015=97,353 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 净申购金额=97,353×1.015=98,813.30 元
退款 金额=100,000-98,813.30-1,185.77=0.93 元
即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通 过 场 内申购 富国 国企 改革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15 元 , 则 可 得 到 97,353 份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 申 购 费 用 为
1,185.77 元。
3、赎 回金额的计算
富国 国企 改革份 额的场 外赎 回和场 内赎回 均采 用份额 赎回的 方式 ,赎回 的计
算公式为 :
赎回 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 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 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以上 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 7 : 某 投 资者 持 有 100,000 份 富 国 国企 改 革 份 额 在场 外 赎 回 , 赎 回费 率 为
0.50%,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总额=100,000×1.015=101,500.00 元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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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 费用=101,500×0.50%=507.50 元
赎回 金额=101,500-507.50=100,992.50 元
即投 资者持有 100,000 份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例 8 : 某 投 资者 持 有 100,000 份 富 国 国企 改 革 份 额 在场 内 赎 回 , 赎 回费 率 为
0.50%,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总额=100,000×1.015=101,500 元
赎回 费用=101,500×0.50%=507.5 元
赎回 金额=101,500-507.5=100,992.50 元
即投 资者 持有 100,000 份富 国 国 企改革 份额 在场 内赎回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八 )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发生 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 /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发 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 或其他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或 基金管 理人认 定的其 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
6、法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情形 (除 第 4 项外 )之 一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申购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果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本 金将退 还给投 资者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该 退回款 项产 生的利 息等损 失。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 )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 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 者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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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
1、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 券 /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连 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 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6、法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拒绝 接受 或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应 将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延 期支付 。若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 指定媒 介上公 告。 投资者 在申请 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业 务的办 理并
予以公告 。
(十 )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富 国国企 改革份 额净 赎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 (包括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富国国企 改革 B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 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 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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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支 付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而进 行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全部基 金份额 (包括 富国
国 企改 革 A 份 额、 富 国 国企 改 革 B 份 额和 富 国 国企 改 革 份额 ) 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对 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对 于未能 赎回部 分,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富国国 企改革 份额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赎 回金额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如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投 资者
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 现巨 额赎回 时,场 内赎 回申请 按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和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相应 规则 进行处 理;基 金转换 中转出 份额 的申请 的处理 方式遵 照相
关的业务 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 暂停赎回: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可 暂停接 受富国 国企 改革份 额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公 告。
3、巨 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延期 赎回并 延期 办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 寄、 传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说 明有关 处理方
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 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在 指定媒 介上刊 登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也可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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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根 据实际 情况在 暂停 公告中 明确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新开 放的公告。
(十 二 )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定 开办 富国国 企改
革份 额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之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时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 者办 理富国 国企改 革份 额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在 届时 发布公 告或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中 确定。 投资者 在办理 富国
国企 改革份 额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时可 自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 款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人 在相 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申购 金额。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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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 转 托 管 及 其 他 业 务
(一 ) 基金份额的 注册登记、 系统内转托 管和跨系统转 托管
1、基 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富国国企改革
份额基金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 购的 富 国 国企 改 革 份额 或 上市 交 易 买入 的 富国 国 企 改革 A 、 富国 国 企 改革 B 基
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 2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场 内 赎
回, 登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中的富 国国企 改革 A 份额 和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1: 1 比例申请合并为
场内富国 国企改革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 以在办 理跨系 统转 托管后 通过跨 系统转 托管转 至证 券登记 结算系 统,经 过基
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申请按 1:1 比例分拆为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后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 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 销售机 构(网 点) 之间或 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内 不同 会员单 位(交 易单元 )之
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富国国企改
革份 额赎回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网点) 时,须 办理已 持有 富国国 企改革 份额的 系统
内转托管 。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富国国
企改 革份额 场内赎 回或 富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 和 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上市交 易的会
员单位( 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 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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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4.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5.处 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二 )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是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和 司法 强制执 行而
产生 的非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 它非交 易过户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主 体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或 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 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 亡,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基 金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人 或其他 组织或 者以 其他方 式处分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要 求提供 的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规 定的标 准收
费。
(三 ) 基金份额的 冻结和解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 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与 解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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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配 对 转 换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富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 、富 国国企 改革 B 份额 的存
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 一) 配对 转换 是 指本 基金 的富 国 国企 改革 份额 与 富国 国企 改革 A 份 额、 富
国国企 改革 B 份额之 间的配对转 换 ,包括以 下两种方式 的配对转换:
1、分 拆
分拆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 持有的 每 2 份富 国国 企改革 份额的 场内 份额申 请
转换成 1 份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与 1 份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行为。
2、合 并
合并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 持有的 每 1 份富 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 与 1 份富 国国
企改革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 ) 配对转换的 业务办理机 构
配对 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 投资 者应当 在配对 转换 业务办 理机构 的营 业场所 或按其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配对转 换。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增减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 ) 配对转换的 业务办理时 间
配对 转换 自基金 合同生 效后 不超过 6 个月 的时 间内开 始办理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开 始办理 配对转 换业 务的具 体日期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公告 。
配对 转换 的业务 办理日 为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日(基 金管理 人公 告暂停 配对
转换时除 外)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 更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基 金管理 人可 对配对 转换
业务的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 ) 配对转换的 原则
1、配 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分拆为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富国国企改革份
额的场内 份额必须是偶数。
3、 申请合并为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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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必须同 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富国
国企改革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 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或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可 视情况 对上 述规定 作出
调整,并 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 ) 配对转换的 程序
配对 转换 的程序 遵循届 时相 关机构 发布的 最新 业务规 则,具 体见 相关业 务公
告。
(六 ) 暂停配对转 换的情形
1、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 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 配对转换业务。
2、基 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前述 情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 配对 转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指
定媒介刊 登暂停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 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 ) 配对转换的 业务办理费 用
投资 者申 请办理 配对转 换业 务时, 配对转 换业 务办理 机构可 酌情 收取一 定的
佣金,具 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 八)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调整 上 述规 则, 基金 合 同将 相应
予以修 改,且此项 修改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 议。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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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 金采 用指数 化投资 策略 ,紧密 跟踪中 证国 有企业 改革指 数。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力 争将基 金的 净值增 长率与 业绩比 较基准 之间 的日均 跟踪偏 离度绝 对值
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 金投 资于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 括中证 国有企 业改 革指数 的成
份股 、备选 成份股 、固 定收益 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券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含超短 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持证券、 质押及买断 式回购 、 银行存款等) 、 衍生工具 (股指期货 、
权证 等)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 投资于 中证国 有企 业改革 指数成 份股和 备选成 份股 的资产 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 产的 80% , 每个 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易 保 证 金后 , 现 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 法律 法规对 该比例 要求 有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比 例为准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会做 相应调整。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 金主 要采用 完全复 制法 进行投 资,依 托富 国量化 投资平 台, 利用长 期稳
定的 风险模 型和交 易成 本模型 ,按照 成份股 在中证 国有 企业改 革指数 中的组 成及
其基准权 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以拟合、 跟踪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的收益表现,
并根 据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及其权 重的变 动而进 行相应 调整 。本基 金力争 将基金 的净
值 增 长率 与 业 绩比 较 基 准之 间 的 日 均跟 踪 偏 离度 绝 对 值控 制 在 0.35% 以 内 ,年 跟
踪误差控 制在 4%以内。
当预 期成 份股发 生调整 ,成 份股发 生配股 、增 发、分 红等行 为, 以及因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对本 基金 跟踪中 证国有 企业改 革指数 的效 果可能 带来影 响,导 致无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7
法有 效复制 和跟踪 标的 指数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采取 合理措 施,
在合理期 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 产配置策略
本基 金管 理人主 要按照 中证 国有企 业改革 指数 的成份 股组成 及其 权重构 建股
票投资组 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股票资
产 投资 比 例 不低 于 基 金资 产 的 90% , 其中 投 资 于中 证 国 有企 业 改 革指 数 成 份股 和
备 选成 份 股 的资 产 不 低于 非 现 金基 金 资 产的 80% , 每个 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证及 其他金 融工具 的投资 比例 依照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定执 行。
2、股 票投资组合构建
(1) 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 金将 采用完 全复制 法构 建股票 投资组 合, 以拟合 、跟踪 中证 国有企 业改
革指数的 收益表现。
(2) 组合调整
本基 金所 构建的 股票投 资组 合原则 上根据 中证 国有企 业改革 指数 成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的 变动而 进行 相应调 整。同 时,本 基金还 将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中
的投 资比例 限制、 申购 赎回变 动情况 、股票 增发因 素等 变化, 对股票 投资组 合进
行实 时调整 ,以保 证基 金净值 增长率 与中证 国有企 业改 革指数 收益率 之间的 高度
正相关和 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本基金 的股票 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①定 期调整
根据 中证 国有企 业改革 指数 的调整 规则和 备选 股票的 预期, 对股 票投资 组合
及时进行 调整。
②不 定期调整
A. 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 配股 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 本基金
将根据各 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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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国有 企业改革指数;
C.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成份股在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
原因 发生相 应变化 的, 本基金 将做相 应调整 ,以保 持基 金资产 中该成 份股的 权重
同指数一 致。
3、债 券投资策略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基于对 国内 外宏观 经济形 势的 深入分 析、国 内财 政政策 与货
币市 场政策 等因素 对债 券市场 的影响 ,进行 合理的 利率 预期, 判断债 券市场 的基
本走 势,制 定久期 控制 下的资 产类属 配置策 略。在 债券 投资组 合构建 和管理 过程
中,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具 体采用 期限结 构配置 、市场 转换 、信用 利差和 相对价 值判
断、信用 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 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4、金 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 律法 规许可 时,本 基金 可基于 谨慎原 则运 用权证 、股票 指数 期货等 相关
金融 衍生工 具对基 金投 资组合 进行管 理,以 控制并 降低 投资组 合风险 、提高 投资
效率,降 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货将 根据 风险管 理的原 则, 主要选 择流动 性好 、交易 活跃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本基 金力争 利用股 指期货 的杠杆 作用 ,降低 股票仓 位频繁 调整
的交易成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建 立股指 期货 交易决 策部门 或小 组,授 权特定 的管 理人员 负责
股指 期货的 投资审 批事 项,同 时针对 股指期 货交易 制定 投资决 策流程 和风险 控制
等制度并 报董事会批准。
(四 ) 投资决策与 交易机制
1、本 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责确 定本 基金的 大类资 产配 置比例 、组合 基准 久期、 回购
的最高比 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 经理 在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确定的 投资范 围内 制定并 实施具 体的 投资策 略,
向集中交 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 交易 室设立 债券交 易员 ,负责 执行投 资指 令,就 指令执 行过 程中的 问题
及市 场面的 变化对 指令 执行的 影响等 问题及 时向基 金经 理反馈 ,并可 提出基 于市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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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面 的具体 建议。 集中 交易室 同时负 责各项 投资限 制的 监控以 及本基 金资产 与公
司旗下其 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2、投 资程序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责决 定基 金投资 的重大 决策 。基金 经理在 授权 范围内 ,制
定具体的 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 并结合基金合同 、 投资
风格拟定 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 、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合基准久
期和个券 投资分布方式等。
(4) 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 )标的指 数与 业绩比 较基准
1、标 的指数
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
如 果 标 的 指 数 被 停 止 编 制 及 发 布 , 或 标 的 指 数 由 其 他 指 数 替 代 ( 单 纯 更 名 除
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
券市 场上有 代表性 更强 、更适 合投资 的指数 推出, 本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依据审 慎性
原则 和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 的原则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依法 变更 本基金 的标的 指数和 投资对 象, 并依据 市场代 表性、 流动
性、与原 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 上述 原因变 更标的 指数 ,若标 的指数 变更 涉及本 系列基 金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略的 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若标的 指数 变更对 基金投 资无实 质性
影响 (包括 但不限 于编制 机构变 更、指 数更 名等 ),则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业 绩比较基准
95%× 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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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 本基 金投资 标的指 数为 中证国 有企业 改革 指数, 且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投 资于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因 此,本 基金 将业绩 比较基 准定为 95% ×中证 国
有企业改 革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 今后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或 者是 市场上 出现更 加适合 用于本 基金 的业绩 基准的 指数时 ,本
基金 可以在 与本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同意 后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告 。若业 绩比
较基 准和标 的指数 变更 涉及本 基金投 资范围 或投资 策略 的实质 性变更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就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标的指 数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若业绩 比较基 准、标 的指 数变更 对基金 投资无 实质
性影 响 (包括 但不限 于编制 机构变 更、指 数更 名、指 数编制 方案调 整等 ),则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基金 管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后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 金为 股票型 基金, 具有 较高预 期风险 、较 高预期 收益的 特征 。从本 基金
所分 离的两 类基金 份额 来看, 富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 具有低 预期风 险、 预期收 益相
对稳定的 特征;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七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制
本基 金在 投资策 略上兼 顾投 资原则 以及开 放式 基金的 固有特 点, 通过分 散投
资降 低基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风 险,保 持基金 组合良 好的 流动性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将遵循以 下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国
有企业改 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1
金资产净 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40% ; 在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 市场 中 的 债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12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3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
(14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15 )本 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不 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本 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规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2
定, 与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托管 协议中 明确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比 例,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基金 管理 人应制 订严格 的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控 制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 法律 法规对 本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因证 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2、禁 止行为
为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 政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止 性规 定,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 )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行 使股东、债 权人权利的处 理原则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 债权人权利, 保护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 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 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 员 、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 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 基金投资组 合报告
1、报告期 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 益 投 资 1 3 , 3 7 6 , 8 8 7 , 9 9 7 . 3 0 9 1 . 9 4
其 中 : 股 票 1 3 , 3 7 6 , 8 8 7 , 9 9 7 . 3 0 9 1 . 9 4
2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1 , 6 3 4 , 3 1 6 . 2 0 0 . 0 1
其 中 : 债 券 1 , 6 3 4 , 3 1 6 . 2 0 0 . 0 1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3 贵 金 属 投 资 - -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9 7 6 , 0 6 1 , 6 1 2 . 2 5 6 . 7 1
7 其 他 资 产 1 9 5 , 3 2 7 , 3 9 0 . 9 7 1 . 3 4
8 合 计 1 4 , 5 4 9 , 9 1 1 , 3 1 6 . 7 2 1 0 0 . 0 0
2、报告期 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 -
C 制 造 业 4 0 4 , 3 5 7 , 3 1 2 . 5 4 2 . 8 1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4 , 4 5 1 , 0 6 2 . 5 0 0 . 0 3
E 建 筑 业 1 1 9 , 7 0 9 . 4 8 0 . 0 0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4 7 , 5 7 4 , 5 9 2 . 2 8 0 . 3 3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 -
J 金 融 业 - -
K 房 地 产 业 1 3 , 9 6 0 , 7 9 7 . 1 1 0 . 1 0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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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7 7 , 5 9 0 , 8 9 0 . 0 0 0 . 5 4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 合 - -
合 计 5 4 8 , 0 5 4 , 3 6 3 . 9 1 3 . 8 1
3、报告期 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2 4 , 3 7 1 , 3 8 2 . 0 0 0 . 1 7
B 采 矿 业 5 9 8 , 3 6 1 , 9 5 7 . 7 3 4 . 1 6
C 制 造 业 5 , 3 4 3 , 7 4 2 , 6 9 5 . 9 5 3 7 . 1 2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4 2 8 , 4 6 3 , 3 8 9 . 8 2 2 . 9 8
E 建 筑 业 7 3 7 , 8 5 4 , 5 6 7 . 4 8 5 . 1 3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1 , 3 1 4 , 7 2 3 , 9 0 8 . 6 1 9 . 1 3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8 7 2 , 6 0 9 , 3 5 4 . 5 7 6 . 0 6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9 1 , 9 7 8 , 9 3 6 . 6 4 0 . 6 4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1 , 1 9 6 , 9 3 1 , 9 9 0 . 1 3 8 . 3 1
J 金 融 业 1 , 0 2 7 , 1 6 7 , 4 5 5 . 2 3 7 . 1 4
K 房 地 产 业 5 3 6 , 2 8 0 , 7 3 3 . 6 6 3 . 7 3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4 2 4 , 4 8 9 , 6 0 6 . 9 3 2 . 9 5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2 7 , 2 7 5 , 4 0 7 . 5 0 0 . 1 9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1 5 4 , 7 0 9 , 5 6 7 . 2 2 1 . 0 7
S 综 合 4 9 , 8 7 2 , 6 7 9 . 9 2 0 . 3 5
合 计 1 2 , 8 2 8 , 8 3 3 , 6 3 3 . 3 9 8 9 . 1 2
4、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 0 0 1 5 3 建 发 股 份 5 5 , 0 4 9 , 8 8 6 6 4 9 , 5 8 8 , 6 5 4 . 8 0 4 . 5 1
2 6 0 1 3 2 8 交 通 银 行 7 5 , 1 5 3 , 1 8 0 4 1 8 , 6 0 3 , 2 1 2 . 6 0 2 . 9 1
3 6 0 0 6 3 7 东 方 明 珠 1 3 , 8 0 8 , 0 4 3 3 9 5 , 6 0 0 , 4 3 1 . 9 5 2 . 7 5
4 6 0 1 9 8 9 中 国 重 工 4 8 , 7 8 6 , 2 5 9 3 5 0 , 7 7 3 , 2 0 2 . 2 1 2 . 4 4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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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0 0 0 5 0 中 国 联 通 7 8 , 6 3 4 , 7 7 7 3 4 5 , 2 0 6 , 6 7 1 . 0 3 2 . 4 0
6 6 0 0 0 0 9 上 海 机 场 1 1 , 1 1 2 , 0 7 4 3 3 4 , 3 6 2 , 3 0 6 . 6 6 2 . 3 2
7 6 0 1 5 5 5 东 吴 证 券 2 4 , 2 1 9 , 8 1 3 3 2 4 , 7 8 7 , 6 9 2 . 3 3 2 . 2 6
8 6 0 1 6 6 9 中 国 电 建 4 7 , 5 9 0 , 6 2 1 3 0 7 , 4 3 5 , 4 1 1 . 6 6 2 . 1 4
9 6 0 1 3 9 0 中 国 中 铁 3 4 , 9 0 9 , 4 7 8 2 8 1 , 0 2 1 , 2 9 7 . 9 0 1 . 9 5
1 0 0 0 0 7 6 8 中 航 飞 机 1 2 , 7 7 2 , 6 5 9 2 4 7 , 1 5 0 , 9 5 1 . 6 5 1 . 7 2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 0 0 8 5 8 五 粮 液 7 , 0 7 3 , 1 0 4 1 9 8 , 8 2 4 , 9 5 3 . 4 4 1 . 3 8
2 6 0 0 1 0 4 上 汽 集 团 4 , 3 2 6 , 6 8 0 8 6 , 7 9 3 , 2 0 0 . 8 0 0 . 6 0
3 6 0 0 4 1 5 小 商 品 城 1 0 , 1 4 2 , 6 0 0 7 7 , 5 9 0 , 8 9 0 . 0 0 0 . 5 4
4 0 0 0 9 3 0 中 粮 生 化 3 , 5 9 3 , 9 6 0 4 6 , 1 1 0 , 5 0 6 . 8 0 0 . 3 2
5 6 0 0 4 3 3 冠 豪 高 新 2 , 8 4 2 , 5 5 4 2 9 , 2 7 8 , 3 0 6 . 2 0 0 . 2 0
5、报告期 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 -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中 期 票 据 - -
7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 1 , 6 3 4 , 3 1 6 . 2 0 0 . 0 1
8 同 业 存 单 - -
9 其 他 - -
1 0 合 计 1 , 6 3 4 , 3 1 6 . 2 0 0 . 0 1
6、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 2 8 0 1 0 顺 昌 转 债 1 3 , 0 1 0 1 , 6 3 4 , 3 1 6 . 2 0 0 . 0 1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 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 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6
9、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 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总 额 合 计 ( 元 ) -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本 期 收 益 ( 元 ) -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本 期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 元 ) -
注:本基 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将 根据风 险管理 的原则 ,主要 选择 流动性 好、交 易活跃 的股
指期 货合约 。本基 金力 争利用 股指期 货的杠 杆作用 ,降 低股票 仓位频 繁调整 的交
易成本。
11、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总 额 合 计 ( 元 ) -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本 期 收 益 ( 元 ) -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本 期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 元 ) -
注:本基 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2、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 1 ) 申 明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是 否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 期内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主 体没有 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 查或在 本报
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 出 保 证 金 1 1 , 4 1 9 , 7 7 8 . 1 0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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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1 8 2 , 6 3 6 , 6 8 9 . 7 7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2 1 4 , 7 0 3 . 6 8
5 应 收 申 购 款 1 , 0 5 6 , 2 1 9 . 4 2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1 9 5 , 3 2 7 , 3 9 0 . 9 7
(4)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 2 8 0 1 0 顺 昌 转 债 1 , 6 3 4 , 3 1 6 . 2 0 0 . 0 1
(5)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 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 0 0 1 5 3 建 发 股 份 649,588,654.80 4 . 5 1 筹 划 重 大 事 项
2)期末积 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 金本报告期末前五名积极投资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6)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 舍五入 原因, 投资 组合报 告中市 值占净 值比例 的分 项之和 与合计 可能存 在尾
差。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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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
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1 4 . 1 2 . 1 7 - 2 0 1 4 . 1 2 . 3 1 0 . 6 0 % 0 . 5 5 % - 0 . 3 3 % 1 . 6 0 % 0 . 9 3 % - 1 . 0 5 %
2 0 1 5 . 1 . 1 - 2 0 1 5 . 1 2 . 3 1 9 . 6 6 % 2 . 6 5 % 1 7 . 2 0 % 2 . 7 0 % - 7 . 5 4 % - 0 . 0 5 %
2 0 1 6 . 1 . 1 - 2 0 1 6 . 3 . 3 1 - 1 9 . 6 1 % 2 . 9 8 % - 1 8 . 8 4 % 2 . 9 5 % - 0 . 7 7 % 0 . 0 3 %
2 0 1 4 . 1 2 . 1 7 - 2 0 1 6 . 3 . 3 1 - 1 1 . 3 2 % 2 . 6 7 % - 5 . 1 9 % 2 . 7 1 % - 6 . 1 3 % - 0 . 0 4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 的比较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9
注:1.截 止日期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2.本基金 于 2014 年 12 月 17 日成立, 建仓期 6 个月, 从 2014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5
年 6 月 16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 资产 总值是 指基金 拥有 的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金财产的 账户
本基 金财 产以本 基金名 义开 立资金 账户, 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 义开 立证券 交易
清算 资金的 结算备 付金 账户, 以基金 托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立 基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银行 间债券 托管账 户,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期货 账户 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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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和注 册登记 机构 自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 ) 基金财产的 处分
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代 销机构 的固有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基 金财产 的管 理、运 用或者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益 归入 基金财 产。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可 以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理 费、托 管费 以及其 他基金 合同约 定的费 用。 基金财 产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的 债务相 抵销, 不同 基金财 产的债 权债务 ,不
得相 互抵销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 自有资 产承担 法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 依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 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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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相 关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正常 交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方 法
1、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 有价证 券(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
所挂 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 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 所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 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估 值;该 日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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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同 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结 算价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法 、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
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因 此,就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 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 序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各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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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将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 。 当富国 国企改 革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富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或 富国国 企改革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 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程 中,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或代 销机构 、或投 资者 自身的 过错造 成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 于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失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 估值 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因 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用 由差错 责任 方承担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未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差 错,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对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责任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 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并 在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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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 时,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金 的利益 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偿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人 之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财 产的损 失,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估值 错误 方追 偿;追 偿过程 中产 生的有 关费用 ,应列 入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产中 支付。
(6) 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 其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赔 偿责任 ,则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出 现 估值 错误 的当 事人进 行追索 ,并 有
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 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 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 明所有的当事人 ,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估值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估值 错误 偏差 达到 富国 国
企改 革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富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或富 国国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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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 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 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 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富国 国企 改革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富
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 和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日 交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富 国国企 改革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富国 国企改 革 A 份额 和
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对 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情 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误 而造成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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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在存 续期 内,本 基金( 包括 富国国 企改革 份额 、富国 国企改 革 A 份额 、富 国
国企改革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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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 基金费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 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 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 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 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 金的开户费用;
9、基 金上市费用;
10、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1、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述 基金 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在法 律规 定的 范 围内 参照 公允 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三 ) 基金费用计 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情 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 按 前一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0% 年 费 率计 提 。 计
算方法如 下:
H=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自动 在月 初五个 工作日 内、按 照指定 的帐 户路径 进行资 金支付 ,基
金管 理人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费用自 动扣划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进行核 对,
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支付 。
2、基 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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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通 常情 况 下 , 基 金托 管 费 按 前一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2% 年 费 率计 提 。 计
算方法如 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自动 在月 初五个 工作日 内、按 照指定 的帐 户路径 进行资 金支付 ,基
金管 理人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费用自 动扣划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进行核 对,
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支付 。
3、基 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 金作 为指数 基金, 需根 据与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签 署的指 数使 用许可 协议
的约 定向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支 付指数 使用许 可费。 如上 述指数 许可使 用协议 约定
的指 数使用 许可费 的费 率、计 算方法 及其他 相关条 款发 生变更 ,本条 款将相 应变
更, 而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按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规 定在指 定媒介 进行 公告。 指数使 用许可 费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从基金 资产
中计收, 计算方法如下:
指 数 许可 使 用 费 按 前一 日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 年 费率 计 提 。 指 数许 可
使用基点 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所在 季度 的指数 使用许 可费 ,按实 际计提 金额 收取, 不设
下限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所 在季度 的下一 个季度 起, 指数使 用许可 费的收 取下
限为每季 度 5 万元。指数使用许可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4、 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基金的 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 由基金托管
人根 据其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的规 定,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付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费用 。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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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不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以及 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等不 列入基 金费用 。 基
金合同 生效前 所发 生的信 息披露 费、 律师费 和会计 师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
( 五)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 费率 和基
金 托管 费 率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六 ) 基金税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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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一 ) 定期份额折 算
每年 的基 金份额 定期折 算基 准日, 本基金 将按 以下规 则对富 国国 企改革 A 份
额和富国 国企改革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1、基 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
每年 12 月 15 日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 , 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2、基 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 份额 定期折 算基准 日登 记在册 的富国 国企 改革 A 份额 、富 国国企 改革份
额。
3、基 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 折算一次。
4、基 金份额折算方式
定期 份额 折算后 富国 国企改 革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调 整为 1.000 元,
基 金 份额 折 算 基准 日 折 算前 富 国 国 企改 革 A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参 考 净 值超 出 1.000
元的 部分将 折算为 富国 国企改 革份额 的场内 份额分 配给 富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 持有
人。 富国国 企改革 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每两份 富国国 企改 革份额 将按一 份富国 国企
改革 A 份额 获得新 增富国 国企 改革份 额的分 配,经 过上述 份额 折算后 ,富国 国企
改革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将相 应调整 。在基 金份额 折算 前与折 算后, 富国国 企改
革 A 份额 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有关 计算公式如下:
(1)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
其中 :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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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算后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折算前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折算前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持有 场外 富国国 企改革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按前 述折算 方式 获得新 增场
外富 国国企 改革份 额的 分配; 持有场 内富国 国企改 革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按
前述折算 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分配。
(2)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定期 份额折算后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元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A 份额 的份额数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其中 :
:折算前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
定期 份额折算不改变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4) 折算后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总份额数
折算 后富国 国企 改革份 额的总 份额数 =折算 前富国 国企 改革份 额的份 额数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
持有人新 增的场内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份额数
(二 ) 不定期份额 折算
除以 上定 期份额 折算外 ,本 基金还 将在以 下两 种情况 进行不 定期 份额折 算,
即:当富 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当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1、 当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本基金将按以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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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规则进 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富国 国企 改革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高至 1.500 元或 以上 ,基金 管理 人将确 定
不定期折 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 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 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 国国 企改革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高 至 1.500 元或 以上 ,本基 金将 分别对
富国 国企改 革 A 份额 、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和富国 国企改 革份 额进行 份额折 算,
份额折算 后本基金将确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比例为 1 :
1, 份额折算后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和富 国国 企改革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均调 整为 1.000 元。 基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折 算 前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及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 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超 出 1.000 元的 部分 均将折 算为富
国国 企改革 份额分 别分 配给富 国国企 改革份 额、富 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 和富国 国企
改革 B 份 额的持有人。
1)富 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数
=
持有 场外 富国国 企改革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按前 述折算 方式 获得新 增场
外富 国国企 改革份 额的 分配; 持有场 内富国 国企改 革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按
前述折算 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分配。
2)富 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折算 后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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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 国 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其中 ,
:折算后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富 国国企改革 B 份额
折算 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B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其中 ,
:折算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折算前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折算前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4)折 算后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 后富国 国企 改革份 额的总 份额数 =折算 前富国 国企 改革份 额的份 额数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数 +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数 +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B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富 国 国
企改革份 额数
2、 当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本基金
将按以下 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富国 国企 改革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参考 净值低 至 0. 250 元 或以 下 ,基 金管 理人
将确定不 定期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 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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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 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 国国 企改革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参考 净值低 至 0.250 元或以 下 ,本 基金 将
分别 对富国 国企改 革 A 份额 、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和富国 国企改 革份 额进行 份额
折算 ,份额 折算后 本基 金将确 保富国 国企改 革 A 份额 和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的比
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和富 国国 企改革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均 调整为 1.000 元。 富国 国企改 革份
额、富国 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份额数将相应缩减。
1)富 国国企改革 B 份额
2)富 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折算 后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 1 不变,
即
富国 国企改革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份额数=
3)富 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折 算 后 的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份
额数,下 同
4)折 算后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 后富 国国企 改革份 额的 总份额 数=富 国国 企改革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折算
后的 富国国 企改革 份额 的份额 数+富 国国企 改革 A 份额 持有人 新增的 场内 富国国
企改革份 额数
(三 ) 折算份额数 的处理方式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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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算 后, 场外份 额的份 额数 采用四 舍五入 的方 式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资产; 场内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
计入基金 资产。
(四 ) 基金份额折 算期间的基 金业务办理
为保 证基 金份额 折算期 间本 基金的 平稳运 作,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相 关业务 规定 暂停相 关份额 的上 市交易
和富 国国企 改革份 额的 申购或 赎回等 相关业 务,具 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五 ) 基金份额折 算结果的公 告
基金 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 ) 特殊情形的 处理
1、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生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
的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 本着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原则, 根据具 体情况 选择
按照定期 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七 ) 其他事项
基金 管理 人、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有 权调整 上述 规则,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将相应 予以 修改, 且此项 修改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并 在本
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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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 基金的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年 度
披露;
3、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 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 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
(二 )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 本基金 年度财 务报 表 及其 他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会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
师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 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 更换。 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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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运 作办 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其 他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依法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其 他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按 规定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本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 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 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 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销机构;
5、登 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 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采用 阿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货 币单 位为人 民币
元。
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 招募说明书
招募 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 金合同 编制 并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募 说明 书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
证监 会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说 明。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书公 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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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 )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将按 照《基 金法 》、《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 就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并 在披露 招募 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于 指定
媒介上。
(四 ) 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合 同生 效的次 日在指 定媒 介上登 载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上市 交易 3 个工 作日
前,将《 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 )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 告 、 基金 份额 ( 参考 ) 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 额累 计净 值
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
两类 份额开 始上市 交易 或者富 国国企 改革份 额开始 办理 申购赎 回前, 基金管 理人
将至 少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富国国 企改革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富 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在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富国
国企 改革份 额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的 富国国 企改
革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富国 国企 改革 A 份额 与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 或自然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富国国 企改 革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富国国 企改
革 A 份额 与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以及富 国国企 改革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富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 与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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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富国国 企改革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载 明 富
国国 企改革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及 有关申 购、赎 回费率 ,并 保证投 资
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 )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基金 季度报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年 度报 告,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需经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成 基金 季
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 )临时 报告
在基 金运 作过程 中发生 如下 可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的事 件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告 书, 予
以公 告,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1、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 止基金合同;
3、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 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 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 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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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 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价错误 达 富国 国企 改革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富国 国企
改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 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 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上市交易;
30、 富 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 、富 国国企 改革 B 份额 停复 牌、暂 停上市 、恢 复上
市或终止 上市;
31、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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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续 期限内 ,任 何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 二 )投资于股 指期货的信 息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期 货交 易对基 金总体 风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目标 。
(十 三)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
(十 四)信息 披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阅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招募 说明书 或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季 度报告 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 公告等 文本文 件在 编
制完 成后, 将存放 于基 金管理 人所在 地、基 金托管 人所 在地, 供公众 查阅。 投资
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 者也 可在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网 站上进 行查 阅。 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事项 将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本基 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 五) 暂停或 延迟信息披 露 的情形
当出 现下 述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迟 披露 基金相 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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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二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从基 金资 产整体 运作来 看, 本基金 为股票 型基 金,具 有较高 预期 风险、 较高
预期 收益的 特征。 其预 期风险 与预期 收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债券型 基金 和 混合
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富国国企改革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
险、 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富 国国企改革 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相
对较高的 特征。
(一 ) 投资于本基 金的主要风 险
1、市 场风险
证券 市场 价格因 受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因 素的
影响而引 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等 国家政 策的 变化对 证券市 场产 生一定 的影
响,导致 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 市场 是国民 经济的 晴雨 表,而 经济运 行具 有周期 性的特 点。 宏观经 济运
行状况将 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波 动会导 致股 票市场 及债券 市场 的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同时
直接 影响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水平 。因此 基金投 资收 益水平 会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基 金投 资于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被 通货 膨胀抵 消,
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 用风险
指基 金在 交易过 程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基 金所 投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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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 的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所 带来的 价格风 险(即 前面 所提到 的利率 风险) 互为
消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 降时, 基金从 投资的 固定收 益证 券所得 的利息 收入进 行再
投资时, 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 动性风险
指基 金资 产不能 迅速转 变成 现金, 或者不 能应 付可能 出现的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的风险。
在本 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可能 会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位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 理风险
在基 金管 理运作 过程中 ,可 能因基 金管理 人对 经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等判 断有
误、 获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基 金的收 益水平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管 理水
平、管理 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 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 关当 事人在 业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程 等引致 的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 交易、 会计部 门欺
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 基金 的各种 交易行 为或 者后台 运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者 导致投 资者的 利益受 到影 响。这 种技术 风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理 人、注 册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证券 / 期货 登记结
算机构等 等。
8、合 规性风险
指基 金管 理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 金估值风险
指每 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指数投资风险
1)标 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 指数 并不能 完全代 表整 个股票 市场。 标的 指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率 与整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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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股票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 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的价格 可能 受到政 治因素 、经 济因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投资 者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种 因素的 影响而 波动, 导致 指数波 动,从 而使基 金收
益水平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 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 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①由 于 标的 指数调 整成份 股或 变更编 制方法 ,使 本基金 在相应 的组 合调整 中
产生跟踪 误差。
②由 于 标的 指数成 份股发 生配 股、增 发等行 为导 致成份 股在标 的指 数中的 权
重发生变 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③成 份 股派 发现金 红利、 新股 收益将 导致基 金收 益率超 过标的 指数 收益率 ,
产生跟踪 误差。
④由 于 成份 股停牌 、摘牌 或流 动性差 等原因 使本 基金无 法及时 调整 投资组 合
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⑤由 于 基金 应对日 常赎回 保留 的少量 现金、 投资 过程中 的证券 交易 成本, 以
及基金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⑥其 他 因素 产生的 跟踪误 差。 如因缺 乏卖空 、对 冲机制 及其他 工具 造成的 指
数跟踪成 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4)标 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 可能 性很小 ,但根 据基 金合同 规定, 如出 现变更 标的指 数的 情形, 本基
金将变更 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 的收益 风险特 征将 与新的 标的指 数保持 一致, 投资 者须承 担此项 调整带 来的
风险与成 本。
(2) 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上 市交易风险
本基 金在 深圳证 券交易 所挂 牌上市 ,由于 上市 期间可 能因信 息披 露导致 基金
停牌 ,投资 者在停 牌期 间不能 买卖本 基金上 市交易 份额 ,产生 风险; 同时, 可能
因上 市后交 易对手 不足 而产生 流动性 风险; 另外, 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份额 转向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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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 交易后 导致场 内的 基金份 额或持 有人数 不满足 上市 条件时 ,本基 金存在 暂停
上市或终 止上市的可能。
2)杠 杆机制风险
本基 金为 复制指 数的股 票型 基金, 具有较 高风 险、较 高预期 收益 的特征 。从
本基 金所分 离的两 类基 金份额 来看, 富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 具有低 预期风 险、 预期
收益 相对稳 定的特 征; 富国国 企改革 B 份额 具有高 预期风 险、 预期收 益相对 较高
的特征。
由于 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内含 杠杆机 制的设 计, 富国国 企改革 B 份额 的参 考
净值 的变动 幅度将 大于 富国国 企改革 份额的 净值和 富国 国企改 革 A 份额 的参考 净
值的变动 幅度, 即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 /溢价交易风险
富国 国企 改革 A 份额 和富 国国企 改革 B 份额 上市 交易后 ,由于 受市 场供求 关
系的影响 ,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发生偏离而出现折/溢价
交易风险 。 尽管份额配对转换机制有助于将折/溢价交易风险降低至较低水平, 但
富国国企 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溢价交
易状 态。此 外,由 于份 额配对 转换机 制的影 响, 富国 国企改 革 A 份额 和富国 国企
改革 B 份 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4)风 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根据 本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本基金将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
在实 施基金 份额折 算后 ,富国 国企改 革 A 份额 持有人 或富国 国企 改革 B 份额 持有
人将 会获得 一定比 例的 富国国 企改革 份额的 场内份 额, 因此其 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将面临风 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5)份 额折算风险
①在 基 金份 额折算 过程中 由于 尾差处 理而可 能给 投资者 带来损 失。 场外份 额
进行 份额折 算时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的 部分舍 去,
舍去 部分所 代表的 资产 计入基 金财产 。场内 份额进 行份 额折算 时计算 结果保 留至
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 小数点 以后的部分舍去 ,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
基金财产 。 因此,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②份 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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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份额 可能面 临无法 赎回 的风险 是指在 场内 购买富 国国企 改革 A 份额 或富
国国 企改革 B 份额 的一部 分投资 者可 能面临 的风险 。由于 在二级 市场 可以做 交易
的证 券公司 并不全 部具 备中国 证监会 颁发的 基金代 销资 格,而 只有具 备基金 代销
资格 的证券 公司才 可以 允许投 资者赎 回基金 份额。 因此 ,如果 投资者 通过不 具备
基金 代销资 格的证 券公 司购买 富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 或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在其
参与 份额折 算后, 则折 算新增 的富国 国企改 革份额 并不 能被赎 回。投 资者可 以选
择在 份额折 算前将 富国 国企改 革 A 份额 或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卖出, 或者将 新增
的富 国国企 改革份 额通 过转托 管业务 转入具 有基金 代销 资格的 证券公 司后赎 回基
金份额。
6)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分 级存 续期内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办理
富国 国企改 革份额 、富 国国企 改革 A 份额 和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之间份 额配对 转
换。 一方面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的办 理可能 改变富 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 和富国 国企
改革 B 份额 的市场 供求关 系, 从而可 能影响 其交易 价格; 另一 方面,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可能 出现暂 停办 理的情 形,投 资者的 份额配 对转 换申请 也可能 存在不 能及
时确认的 风险。
7)基 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 续期 内,本 基金将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除未 来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外) 。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实施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
折算 后,如 果出现 新增 份额的 情形, 投资者 可通过 卖出 或赎回 折算后 的新增 份额
的方 式获取 投资回 报, 但是, 投资者 通过变 现折算 后的 新增份 额以获 取投资 回报
的方 式并不 等同于 基金 收益分 配,投 资者不 仅须承 担相 应的交 易成本 ,还可 能面
临基金份 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二 ) 声明
1、本 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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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对 于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 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 合同 终止情 形发生 时,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对基 金财
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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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 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 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 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 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基 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方 案,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分别 计算富 国国企 改革份 额、
富国 国企改 革 A 份额 与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各自的 应计分 配比 例,并 据此由 富国
国企 改革份 额、富 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 与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根据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 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 终止情 形发生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告 ;基金 财产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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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 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基 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 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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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1、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 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销 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呈报 中国证 监会 ,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相 关当事 人的利
益;
7)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 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并对注
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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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依法募集资金;
1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 、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保证
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 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和 申购赎 回价 格、富 国国企 改革 A 份额 和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参考净 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 密,不 得向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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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
配收益;
16) 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施 其
他法律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
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托 管
人违 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确 保需 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
证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规 定的时 间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有 关的公 开资
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 面 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 照法 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
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
基金 管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在 基
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8) 当 基金 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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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9)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
(1)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2)监 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 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 失
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 法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根 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8)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以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证 其托管 的基金 财产与 基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 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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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说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格 按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 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0)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富 国国企
改革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 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和 赎
回款项;
16) 按 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应 承担 赔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而 免除;
18)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基 金向 基金管 理
人追偿;
19) 参 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20) 面 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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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富国 国企 改革 A 份额 、富 国国企 改革 B 份额 、富 国国企 改革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的每一份 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1)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 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 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富国国企
改革份额 ;
4)按 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 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 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 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 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 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认 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8)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9)关 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0)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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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
名称而有 所改变。
(二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 组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审 议事项 应分别 由富 国国企 改革份 额、富 国国
企改 革 A 份额 、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独立进 行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2、召 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单独
或合 计持有 富国国 企改 革份额 、富国 国企改 革 A 份额 、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各自
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 止基金合同;
2)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 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
5)变 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 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 外;
8)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 的除外;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 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 响的情 况下,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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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 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
的费率的 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基 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对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基 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3、召 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基 金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3) 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富国国企改
革 B 份额 各自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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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富国国企 改革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 的,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富国国企改
革 B 份额 各自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合 计持有 富国
国企改革 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 额 、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有权 自 行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 但应 当 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集 人(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 )负 责选择 确定 开
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必须 于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0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1)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 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 议形式;
4)议 事程序;
5)有 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 决方式;
8)会 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 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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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联系 人、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的 截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5、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出席 ,如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 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
非书 面方式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对其代 表进行 授权; 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 金亦
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 方式 或者以 现场方 式与非 现场方 式相 结合的 方式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5)会 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 场开会方式
在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 到 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统 计显 示,有 效的富 国国 企改革 份
额、 富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 、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各自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登 记日各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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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富 国国企 改革份 额、 富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 、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各自基 金份额
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富国 国企改 革份额 、富国 国企 改革 A 份额 、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各自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召 集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原 定 审 议事 项 重新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的 富国
国企 改革份 额、富 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 、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各自基 金份额 应不 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②到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 授权委 托代理 手续完 备, 到会者 出具的 相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及 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人持 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 讯开会方式
在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 集 人按 本基金 合同规 定公 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 告;
②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 集 人在 监督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和统 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如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经通知 拒不到 场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 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和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
代表 的富国 国企改 革份 额、富 国国企 改革 A 份额 、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各自的 基
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的 富国国 企改
革份 额、富 国国企 改革 A 份额 、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各自基 金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
记日 富国国 企改革 份额 、富国 国企改 革 A 份额 、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各自基 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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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后、 6 个 月以 内 , 就原 定 审 议事 项 重新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国 国企改 革 A 份额 、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各自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⑤直 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 理
人提 交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授权 委托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 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及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 项及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国国企 改革 A 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发 出会议 通知前 就召开 事由 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需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 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 涉及事 项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
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职 权范围 的,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不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交 大会表 决,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程序 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提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做 出决
定。 如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合 并表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题 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做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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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 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 规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 ,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 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 由召 集人授 权代表 主持 。基金 管理人 为召 集人的 ,其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二分之 一以上 (含 二分之 一)多 数选举 产生一 名代 表作为 该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召集 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 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 讯方式开会
在通 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 作日在 公证机 关及 监督人 的监督 下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如监 督人经 通知但 拒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证 机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有效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 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国 国企改革 A 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出 席会议 的富 国国企 改革份 额、 富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 、富 国国
企改 革 B 份额 的各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二分 之一以 上
( 含二 分 之 一) 通 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 列 2) 所规 定 的 须以 特 别 决议 通 过事 项 以 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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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须经出 席会议 的富 国国企 改革份 额、 富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 、富 国国
企改 革 B 份额 的各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通 过方 为有效 ;涉及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必 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
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知 规定的 书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效 的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 逐项表决。
8、计 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授 权的一 名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但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则大会 主持人 可自 行选举 三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如 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 会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点 ,而出 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大 会主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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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 宣布的 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其有权 在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要 求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人应 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 讯方 式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票 人在
监督人派 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派 代表对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结果 。
9、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和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自 表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应当执 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本 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 的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规 的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修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取消或 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执 行方式
在存 续期 内,本 基金( 包括 富国国 企改革 份额 、富国 国企改 革 A 份额 、富 国
国企改革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 ) 与基金财产 管理、运用 有关费用的 提取、支付方 式与比例
1、基 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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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
(9) 基金上市费用;
(10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1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 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情 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 按 前一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0% 年 费 率计 提 。 计
算方法如 下:
H=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自动 在月 初五个 工作日 内、按 照指定 的帐 户路径 进行资 金支付 ,基
金管 理人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费用自 动扣划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进行核 对,
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支付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情 况 下 , 基 金托 管 费 按 前一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2% 年 费 率计 提 。 计
算方法如 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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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自动 在月 初五个 工作日 内、按 照指定 的帐 户路径 进行资 金支付 ,基
金管 理人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费用自 动扣划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进行核 对,
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支付 。
(3)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 金作 为指数 基金, 需根 据与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签 署的指 数使 用许可 协议
的约 定向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支 付指数 使用许 可费。 如上 述指数 许可使 用协议 约定
的指 数使用 许可费 的费 率、计 算方法 及其他 相关条 款发 生变更 ,本条 款将相 应变
更, 而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按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规 定在指 定媒体 进行 公告。 指数使 用许可 费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从基金 资产
中计收, 计算方法如下:
指 数 许可 使 用 费 按 前一 日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 年 费率 计 提 。 指 数许 可
使用基点 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所在 季度 的指数 使用许 可费 ,按实 际计提 金额 收取, 不设
下限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所 在季度 的下一 个季度 起, 指数使 用许可 费的收 取下
限为每季 度 5 万元。指数使用许可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4) 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基金 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 由基金托
管人 根据其 他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的 规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支 付,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金费 用。
4、不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以及 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等不 列入基 金费用 。 基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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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 生效前 所发 生的信 息披露 费、 律师费 和会计 师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基 金税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 )基金财 产的投资方 向和投资限 制
1、投 资目标
本基 金采 用指数 化投资 策略 ,紧密 跟踪中 证国 有企业 改革指 数。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力 争将基 金的 净值增 长率与 业绩比 较基准 之间 的日均 跟踪偏 离度绝 对值
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2、投 资范围
本基 金投 资于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 括中证 国有企 业改 革指数 的成
份股 、备选 成份股 、固 定收益 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券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含超短 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持证券、 质押及买断 式回购 、 银行存款等) 、 衍生工具 (股指期货 、
权证 等)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 投资于 中证国 有企 业改革 指数成 份股和 备选成 份股 的资产 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 产的 80% , 每个 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易 保 证 金后 , 现 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 法律 法规对 该比例 要求 有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比 例为准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会做 相应调整。
3、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 金在 投资策 略上兼 顾投 资原则 以及开 放式 基金的 固有特 点, 通过分 散投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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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降 低基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风 险,保 持基金 组合良 好的 流动性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将遵循以 下限制:
1)本 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国有
企业改革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4)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6)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
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40% ; 在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 市场 中 的 债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到期后 不展期;
12)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13)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
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 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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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
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15) 本 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合 计(轧 差
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不 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本 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 金托管 人在基 金托 管协议 中明确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根据比 例进
行投 资。基 金管理 人应 制订严 格的投 资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防 范流动 性风
险、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 法律 法规对 本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因证 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 销证券;
2)违 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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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 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 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 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 政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止 性规 定,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方 法和公告方 式
1、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 基 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 额 (参考) 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
额两 类份额 开始上 市交 易或者 富国国 企改革 份额开 始办 理申购 赎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将 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富国 国企改 革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富国
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在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富
国国 企改革 份额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富国 国企
改革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 值、富 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 与富国 国企
改革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 或自然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富国国 企改 革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富国国 企改
革 A 份额 与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以及富 国国企 改革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富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 与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 基金合同解 除和终止的 事由、程序 以及基金财产 清算方式
1、基 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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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对于 可不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
生效之日 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本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 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 合同 终止情 形发生 时,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 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 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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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 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 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 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 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 付清算费用;
2)交 纳所欠税款;
3)清 偿基金债务;
4)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 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方 案,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分别 计算富 国国企 改革份 额、
富国 国企改 革 A 份额 与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各自的 应计分 配比 例,并 据此由 富国
国企 改革份 额、富 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 与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根据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 终止情 形发生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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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 争议解决方 式
对于 因基 金合同 的订立 、内 容、履 行和解 释或 与基金 合同有 关的 争议,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调解途 径解决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商 、调解 解决
的,任 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按 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仲 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 处理 期间,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 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金合同存 放地和投资 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本基 金合 同可印 制成册 ,供 投资者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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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协 议当事人
1、基 金管理人
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邮政 编码:200120
法定 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 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 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 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资本:1.8 亿元
存续 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设 立基 金及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批 准的
其他业务 。
2、基 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 编码:100031
法定 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 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 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 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 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 票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买 卖、代 理买 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提 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 保;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险业 务;提 供保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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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箱 服务; 代理资 金清 算;各 类汇兑 业务;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外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款 业务; 贷款 承诺; 组织或 参加银 团贷款 ;外 汇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 借款;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卖或 代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 券;
外汇 票据承 兑和贴 现; 自营、 代客外 汇买卖 ;外币 兑换 ;外汇 担保;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企业 、个人 财务顾 问服务 ;证券 公司 客户交 易结算 资金存 管业
务;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企业年 金托管 业务; 产业 投资基 金托管 业务;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资 托管业 务;代 理开放 式基 金业务 ;电话 银行、 手机
银行 、网上 银行业 务; 金融衍 生产品 交易业 务;经 国务 院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等
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 督、核查
1、 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 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风 格或证 券选择 标准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金托 管人 要求的 格式提 供投资 品种池 和交 易对手 库,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实际投 资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证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 金投 资于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 括中证 国有企 业改 革指数 的成
份股 、备选 成份股 、固 定收益 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券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含超短 期融
资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质押 及买断 式回购 、银行 存款 等)、 衍生工 具(股 指期
货、 权证等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基 金资 产 的 80% , 每个 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易 保 证 金后 ,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 法律 法规对 该比例 要求 有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比 例为准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会做 相应调整。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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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国
有企业改 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40% ; 在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 市场 中 的 债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12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3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 含质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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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式回购 )等;
(14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15 )本 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不 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本 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与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托管 协议中 明确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比 例,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基金 管理 人应制 订严格 的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控 制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 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 法律 法规对 基金合 同约 定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的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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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经 慎重选 择的、 本基 金适用 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并 约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是否按 事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更新 ,如 基金管 理人根 据市场 情况需 要临 时调整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理 由,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基 金托 管人书 面确认 后,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开始 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基金 管理人 负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控 制,按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易 规则进 行交 易,基 金托管 人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场 成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但 不承担 交易对 手不 履行合 同造成 的损失 。如基 金托 管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交 易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交 易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 投资 银行定 期存款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选择 存款银行。
本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 应严格遵守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国家有 关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付结 算等
的各项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在选择 存款银 行时 有违反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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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 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基 金收 益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未经基 金托 管人的 审核擅 自将 不实的 业绩表 现数 据印制 在宣
传推 介材料 上,则 基金 托管人 对此不 承担任 何责任 ,并 将在发 现后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 紧急通 知》、 《关 于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
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 控制制 度、流 动性 风险控 制预案 等规章 制度。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基金 流动
性的需要 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 基金出 现流动 性风 险。上 述规章 制度须 经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经董事 会通过 之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将 上述规 章制 度以及 董事会 批准上 述规
章制度的 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 行数 量、定 价依据 、监 管机构 的批准 证明 文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商 签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款通 知书、 基金拟 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划款 账号、 划款金 额、 划款时 间文件 等。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上 述信息 的真实 、完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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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
场出 现剧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理 人的具 体投资 行为可 能对 基金财 产造成 较大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有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对该 风险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进 行补充 和整改 ,并
做出 书面说 明。否 则, 基金托 管人经 事先书 面告知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拒绝执 行其
有关指令 。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
证基 金托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因基金 管理人 原因产 生的 受限证 券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财 产的损 失或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的责 任与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承 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 虚假的 数据, 导致 基金托 管人不 能履行 托管人 职责 的,基 金管理 人应依 法承
担相 应法律 后果。 除基 金托管 人未能 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履 行职责 外,因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产生 的损 失,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本协议 履行 监督职 责后不 承担上 述损
失。
8、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 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
控制 补充协 议,并 按照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补 充协议 的约 定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 ,说 明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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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
托管 协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查 。对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并 改正 ,或就 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 无正
当理 由,拒 绝、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监 督、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管 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富 国国企 改革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以及富 国国企 改革 份
额 A 份额 和富国 国企改 革份 额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说 明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 金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在 规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经 基金管 理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 管理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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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四 ) 基金财产的 保管
1、基 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基 金账户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催 收。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2、基 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划入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
立的 备付 金账户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或 由接 受基金 管理人 委托 代为办 理登
记业务的 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 金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 托管 资金账 户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验 资,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
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 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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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 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指 令办理 资金收 付 。本 基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包 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赎 回金
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银 行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基 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或 未经对 方同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 金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的 基金完 成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 金管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助 。结 算备付 金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设、 使用的 ,按有 关规定 开设、 使用 并管理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金托 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 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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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 司的有 关规定 ,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债券
托管 与结算 账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银 行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同时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 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基 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 券 、银 行定 期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管 人持有 。实 物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属 于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控 制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托管
人对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除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 签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持 有两份 以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5
年。
(五 )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与复 核
1、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本基 金分 别计算 富国国 企改 革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富国国 企改 革 A 份额 与
富国 国企改 革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 富国国 企改革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A 份 额 与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五 入 , 由 此 产生 的 误 差计 入 基 金财 产 。 国 家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 及富 国国企 改革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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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富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 与富 国国企 改革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复 核程序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后 ,将富 国国企 改革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富国国 企改 革 A 份额 与富 国国企 改革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据基金 合同和 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本基 金的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基金合 同终止 日、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权益登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由 注册 登记机 构编制 ,由 基金管 理人审 核并 提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人 提供任 意一 个交易 日或全 部交易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应 于 下月 前 十 个工 作 日 内提 交 ; 基金 合 同 生效
日、 基金合 同终止 日等 涉及到 基金重 要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应于 发生
日后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用 途,并 应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原 因无法 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议解决方 式
因本 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按照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 处理 期间, 双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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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 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 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1、托 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 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 致,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冲 突。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生效。
2、基 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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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六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交 易资料的寄 送服务
每次 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 在第一、 二、 三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并定制对
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末所有
持有 基金管 理人基 金份 额并定 制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 或在第 四季度 有交易 、年
末基金份 额余额为零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二 )网 上交易服务
投资 者除 可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和 销售 机构的 销售网 点办 理申购 、赎
回及信息 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 www.fullgoal.com.cn) 享受网上
交易服务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 ) 免费信息定 制服务
投资 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值、
交易 确认信 息、富 国周 刊、公 告信息 、月度 、季度 电子 对账单 等,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机短 信、E-MAIL 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四 ) 网络在线服 务
投资 者通 过基金 账户号 和查 询密码 登录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客户 服务 ”栏目 ,
可享 有账户 查询, 信息 定制, 资料修 改,投 资刊物 查阅 ,在线 咨询等 多项在 线服
务。
(五 ) 客户服务中 心电话服务
客户 服务 中心自 动语音 系统 提供 7×24 小时 基金 净值信 息、账 户交 易情况 、
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 服务 中心人 工坐席 提供 每周 5 天、 每天 不少于 8 小时 的座 席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过 该热线 获得 业务咨 询、信 息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料修 改等
专项服务 ,节假日除外。
(六 ) 客户投诉受 理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过 各销售 机构 网点柜 台、基 金管 理人网 站投诉 栏目 、客户 服务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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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 人工热 线、书 信、 电子邮 件等 5 种不 同的渠 道对基 金管 理人和 销售网 点所提
供的服务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七 )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联 络方式
客户 服务热线: 95105686, 40 08880688 (全国统一, 免长途话费) , 工作时间
内可转人 工坐席。
传真 : (021)80126256
基金 管理人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 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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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七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2016 年 1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2 、2016 年 5 月 5 日 在中 国 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和 公 司 网站 发 布 《关
于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淘宝官方店关闭认申购业务的公告》 。
第 二 十 八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 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 众查阅 、复制 。在 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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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九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以下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 中国 证监 会 准予 富国 中证 国有企 业改革 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
文件
(二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 于 申请募集 注册 富国 中证国 有企业 改革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之法
律意见书
(七 )注册登记协议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