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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7天A(000037)

广发7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2号)查看PDF公告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时 间 : 二 〇 一 六 年 七 月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 重 要 提 示】 
广发理财7天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以 下 简 称本 基 金 ) 于2013 年1 月25 日 经 中 国证 监 会 证
监许可[2013]63号文核准。本基金合同于2013年6月20日生效。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 ,但 中 国 证 监会 对 本 基 金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恪 尽 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 财 产 ,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 基 金 为 债券 型 基 金 ,其 长 期 平 均风 险 和 预 期收 益 率 低 于股 票 型 基 金、 混 合 型 基金 , 高 于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本 基金 需 承 担 债券 市 场 的 系统 性 风 险 ,以 及 因 个 别债 券 违 约 所形 成 的 信 用 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 招 募 说 明书( 更新) 所载 内 容 截 止日 为2016 年6 月20 日 ,有 关 财 务 数据 截 止 日 为2016 年3 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12月31日。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2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17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分 类 ................................................ 41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3 第八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43 第九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与 转 换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1 第十一部分 基 金 的业绩 ................................................... 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74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75 第十八部分


风险 揭 示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 84 第二十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 86 第 二 十 一 部分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 105 第 二 十 二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 122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第 二 十 三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 124 第 二 十 五 部分


备 查 文件 ................................................. 129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管理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广发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 广发理财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 广发理财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广发理财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广发理财7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广发理财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规 : 指 中 国现 行 有 效 并公 布 实 施 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 件 、 司法 解 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同 约 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享 有 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 的法 律 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资 者 :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登 记 并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3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外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现 行有 效 的 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定 可 以 投 资于 中 国 境 内证 券 市 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指 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 金 销售 业 务 : 指基 金 管 理 人或 销 售 机 构宣 传 推 介 基金 , 发 售 基金 份 额 , 办理 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 、 销 售 机构 : 指 广发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以 及符 合 《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 监 会 规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得 基 金 代 销业 务 资 格 并与 基 金 管 理人 签 订 了 基金 销 售 服 务代 理 协 议 ,代 为 办 理 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务 :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务 , 具 体 内容 包 括 投 资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和 管 理 、 基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算 、 代 理 发放 红 利 、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构 : 指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 机 构为 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或 接 受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户 : 指 登 记机 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的 、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 理的 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易 账 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 人 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 买卖 基 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指 基 金 募 集达 到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条 件 , 基金 管 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集 期 :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售 之 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日 止 的 期 间, 最 长 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 运 作 期起 始 日 : 对于 每 份 认 购份 额 的 第 一个 运 作 期 起始 日 , 指 基金 合 同 生 效日 ; 对 于 每 份 申 购份 额 的 第 一个 运 作 期 起始 日 , 指 该基 金 份 额 申购 确 认 日 ;对 于 上 一 运作 期 到 期 日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4 未 赎 回 的 每份 基 金 份 额的 下 一 运 作期 起 始 日 ,指 该 基 金 份额 上 一 运 作期 到 期 日 后的 下 一 工 作 日 32 、 运 作 期到 期 日 : 对于 每 份 基 金份 额 , 第 一个 运 作 期 到期 日 指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日( 对 认 购份额而言, 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 对应的次一周对日 (如 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 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两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以此类推 33 、 周 对 日: 指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对 认 购 份 额而 言 , 下 同) 或 基 金 份额 申 购 申 请日 ( 对 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周中的对应日期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申 购 :指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资 人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募 说 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 购买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42 、 赎 回 :指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条件 要 求 将 基金 份 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 基 金 转换 :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按 照 本 基 金合 同 和 基 金管 理 人 届 时有 效 公 告 规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 某 一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转 换 为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 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转 托 管: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本 基 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之 间 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 基金 份 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 定 期 定额 投 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通 过 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申 请 , 约 定每 期 申购 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 人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 完成 扣 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 巨 额 赎回 : 指 本 基金 单 个 开 放日 , 基 金 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基 金 转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5 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份 额 总数 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 金 份 额 分设 不 同 的 基金 代 码 , 按不 同 费 率 收取 销 售 服 务费 并 分 别 公布 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 益 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48、元:指人民币元 49 、 基 金 收益 :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债券 利 息 、 票据 投 资 收 益、 买 卖 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 息收入、其他收 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 摊 余 成本 法 : 指 估值 对 象 以 买入 成 本 列 示, 按 照 票 面利 率 或 协 议利 率 并 考 虑其 买 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52 、 七 日 年化 收 益 率 :指 最 近 七 个自 然 日 ( 含节 假 日 ) 的每 万 份 基 金净 收 益 折 算出 的 年 收益率 53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款 本 息 、 基金 应 收 申 购款 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 基 金 资产 估 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5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 公 司 、 深 圳市 前 海 香 江金 融 控 股 集团 有 限 公 司、 康 美 药 业股 份 有 限 公司 和 广 州 科技 金 融 创 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 人51.135 %、 15.763%、 15.763%、 9.458%和7.881 % 的股权。 二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孙 树 明 : 董事 长 , 男 ,经 济 学 博 士, 高 级 经 济师 。 兼 任 广发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党 委 书 记 ,中 国 注 册 会计 师 协 会 道德 准 则 委 员会 委 员 , 中国 资 产 评 估协 会 常 务 理 事 ,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第三 届 理 事 会理 事 ,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第 一 届 上 市咨 询 委 员 会委 员 , 广 东 金 融 学 会 副会 长 , 广 东省 预 算 腐 败工 作 专 家 咨询 委 员 会 财政 金 融 运 行规 范 组 成 员, 中 证 机 构 间 报 价 系 统股 份 有 限 公司 副 董 事 长。 曾 任 财 政部 条 法 司 副处 长 、 处 长, 中 国 经 济开 发 信 托投 资 公 司 总 经理 办 公 室 主任 、 总 经 理助 理 , 中 共中 央 金 融 工作 委 员 会 监事 会 工 作 部副 部 长 , 中 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 传 辉 : 副董 事 长 , 男, 大 学 本 科学 历 , 现 任广 发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总 经 理 , 兼任 广 发 国 际 资 产 管理 有 限 公 司董 事 长 , 瑞元 资 本 管 理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 , 中 国基 金 业 协 会创 新 与 战 略 发 展 专 业 委员 会 委 员 、资 产 管 理 业务 专 业 委 员会 委 员 ,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第 三 届 上诉 复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 曾任 瑞 元 资 本管 理 有 限 公司 总 经 理 ,广 发 证 券 投资 银 行 总 部北 京 业 务 总部 总 经 理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7 投 资 银 行 总部 副 总 经 理兼 投 资 银 行上 海 业 务 总部 副 总 经 理、 投 资 银 行部 常 务 副 总经 理 , 瑞 元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 晓 燕 : 董事 , 女 , 硕士 , 现 任 广发 证 券 副 总裁 、 财 务 总监 , 兼 任 广发 控 股 ( 香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证 通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监事 , 监 事 长。 曾 任 广 东广 发 证 券 公司 投 资 银 行部 经 理 、 广 发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财务 部 经 理 、财 务 部 副 总经 理 、 投 资自 营 部 副 总经 理 、 广 发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 俊 : 董 事, 男 , 管 理学 硕 士 , 高级 经 济 师 ,现 任 烽 火 通信 科 技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总 裁 、 财 务 总 监 兼董 事 会 秘 书, 兼 任 武 汉烽 火 国 际 技术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南 京 烽 火 藤 仓 光通 信 有 限 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 苏 征 信 有限 公 司 、 西安 北 方 光 通信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武 汉烽 火 普 天 信息 技 术 有 限公 司 、 武 汉 市 烽 视 威 科技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光 谷机 电 科 技 有限 公 司 、 成都 大 唐 线 缆有 限 公 司 、南 京 烽 火 星 空 通 信 发 展有 限 公 司 等公 司 董 事 ;兼 任 武 汉 烽火 网 络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武 汉 烽 火 信息 集 成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藤 仓 烽 火 光电 材 料 科 技有 限 公 司 、大 唐 软 件 股份 有 限 公 司等 公 司 监 事。 曾 任 烽 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 美 卿 : 董事 , 女 , 工商 管 理 硕 士, 现 任 深 圳市 前 海 香 江金 融 控 股 集团 有 限 公 司法 定 代 表 人 , 香 江集 团 有 限 公司 总 裁 。 兼任 全 国 政 协委 员 、 全 国妇 联 常 委 、香 江 社 会 救助 基 金 会 主 席 , 深 圳 市深 商 控 股 集团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 ,广 东 南 粤 银行 董 事 , 深圳 龙 岗 国 安村 镇 银 行 董 事。 许 冬 瑾 : 董事 , 女 , 工商 管 理 硕 士, 主 管 药 师, 现 任 康 美药 业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副 董事 长 、 副 总 经 理 ,兼 任 中 国 中药 协 会 中 药饮 片 专 业 委员 会 专 家 ,全 国 中 药 标准 化 技 术 委员 会 委 员 , 全 国 制 药 装备 标 准 化 技术 委 员 会 中药 炮 制 机 械分 技 术 委 员会 副 主 任 委员 , 国 家 中医 药 行 业 特 有 工 种 职 业技 能 鉴 定 工作 中 药 炮 制与 配 置 工 专业 专 家 委 员会 副 主 任 委员 , 广 东 省中 药 标 准 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 茂 云 : 独立 董 事 , 男, 法 学 博 士,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现 任 复 旦 大学 教 授 , 兼任 宁 波 大 学 特 聘 教授 , 上 海 四维 乐 马 律 师事 务 所 兼 职律 师 , 绍 兴银 行 独 立 董事 , 海 尔 施生 物 医 药 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 海 鑫 : 独立 董 事 , 男, 经 济 学 博士 、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现 任 辽 宁大 学 新 华 国际 商 学 院教授, 兼任东北制药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长、 新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8 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罗 海 平 : 独立 董 事 , 男, 经 济 学 博士 , 现 任 中华 联 合 财 产保 险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董 事长 、 总 裁 , 兼 任 中华 联 合 保 险控 股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常 务副 总 裁 。 曾任 中 国 人 民保 险 公 司 荆州 市 分 公 司 经 理 、 中 国人 民 保 险 公司 湖 北 省 分公 司 业 务 处长 、 中 国 人民 保 险 公 司湖 北 省 国 际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人 民 保险 公 司 汉 口分 公 司 总 经理 , 太 平 保险 湖 北 分 公司 总 经 理 ,太 平 保 险 公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太 平 保险 公 司 副 总经 理 兼 纪 委书 记 , 民 安保 险 ( 中 国)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阳光 财 产 保 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 2、监事会成员 符 兵 : 监 事会 主 席 , 男, 西 方 经 济学 硕 士 , 经济 师 。 曾 任广 东 物 资 集团 公 司 计 划处 副 科 长 , 广 东 发展 银 行 广 州分 行 支 行 长、 总 行 资 金部 处 长 , 广发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广州 分 公 司 总 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总经理、 营销总监、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 营销总监 、 市场总监。 匡 丽 军 : 监事 , 女 , 工商 管 理 硕 士, 高 级 涉 外秘 书 , 现 任广 州 科 技 金融 创 新 投 资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工 会主 席 、 副 总经 理 。 曾 任广 州 科 技 房地 产 开 发 公司 办 公 室 主任 , 广 州 屈臣 氏 公 司 行 政 主 管 , 广州 市 科 达 实业 发 展 公 司办 公 室 主 任、 总 经 理 ,广 州 科 技 风险 投 资 有 限公 司 办 公 室 主任、董事会秘书。 吴 晓 辉 : 监事 , 男 , 工学 硕 士 , 现任 广 发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信 息 技 术部 总 经 理 ,兼 任 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 传 辉 : 总经 理 , 男 ,大 学 本 科 学历 , 兼 任 广发 国 际 资 产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瑞 元 资 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中 国 基 金业 协 会 创 新与 战 略 发 展专 业 委 员 会委 员 , 资 产管 理 业 务 专 业 委 员 会 委员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第三 届 上 诉 复核 委 员 会 委员 。 曾 任 瑞元 资 本 管 理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广 发证 券 投 资 银行 总 部 北 京业 务 总 部 总经 理 、 投 资银 行 总 部 副总 经 理 兼 投资 银 行 上 海 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 平 : 副 总经 理 , 男 ,硕 士, 经 济师 。 曾 任 上海 荣 臣 集 团市 场 部 经 理、 广 发 证 券投 资 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 发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总 经 理 助 理, 中 国 证 券监 督 管 理 委员 会 第 六 届创 业 板 发 行审 核 委 员 会 兼职委员。 易 阳 方 : 副总 经 理 , 男, 经 济 学 硕士 , 经 济 师。 兼 任 广 发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投 资总 监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9 广 发 聚 丰 股票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经 理 、广 发 聚 祥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广 发 国际 资 产 管 理有 限 公 司 董事 , 瑞 元 资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曾 任 广 发 证券 投 资 自 营 部 副 经 理 ,中 国 证 券 监督 管 理 委 员会 发 行 审 核委 员 会 发 行审 核 委 员 ,广 发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 西 军 : 督察 长 , 男 ,博 士 。 曾 在广 东 省 佛 山市 财 贸 学 校、 广 发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 春 杨 : 副总 经 理 , 男, 经 济 学 博士 , 瑞 元 资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曾 任 原 南 方证 券 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 恒 江 : 副总 经 理 , 男, 工 学 硕 士, 高 级 工 程师 。 曾 在 水利 部 、 广 发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温秀娟, 女, 中国籍, 经济学学士,16 年证券和基金从业经历, 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从业证书,2000 年7 月至2004 年10 月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营业部,2004 年 10 月至2008 年8 月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工作, 2008 年8 月11 日至今在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工作,2010 年 4 月 29 日 起任广发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14 日起任广发理财 30 天 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20 日起 任广发理财 7 天 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2 日起任 广发现金宝场内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 17 日起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2014 年 8 月 28 日起任广发活期 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任 爽 , 女 ,中 国 籍 , 经济 学 硕 士 ,8 年 基 金 从业 经 历 , 持有 中 国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业从 业 证 书,2008 年 7 月至 今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兼任交易员和研究员,2012 年 12 月12 日起任广发纯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20 日起任广发理财7 天债券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3 年10 月22 日起任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1 月 27 日起任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5 月 30 日起任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 28 日起任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8 日起任广发聚泰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3 月21 日起任广发稳鑫保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 席 : 公 司总 经 理 林 传辉 ; 成 员 :公 司 副 总 经理 朱 平 , 公司 副 总 经 理易 阳 方 , 权益 投 资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0 总监刘晓龙,权益投资 一部总经理李巍,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 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1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基 金 管 理 人的 内 部 风 险控 制 制 度 包括 内 部 控 制大 纲 、 基 本管 理 制 度 、部 门 业 务 规章 等 。 内 部 控 制 大纲 是 对 公 司章 程 规 定 的内 控 原 则 的细 化 和 展 开, 对 各 项 基本 管 理 制 度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制 大 纲 明 确了 内 部 控 制目 标 和 原 则、 内 部 控 制组 织 体 系 、内 部 控 制 制度 体 系 、 内 部 控 制 环 境、 内 部 控 制措 施 等 。 基本 管 理 制 度包 括 风 险 控制 制 度 、 基金 投 资 管 理制 度 、 基 金 绩 效 评 估 考核 制 度 、 集中 交 易 制 度、 基 金 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 度 、信 息 系 统 管理 制 度 、 员 工 保 密 制 度、 危 机 处 理制 度 、 监 察稽 核 制 度 等。 部 门 业 务规 章 是 在 基本 管 理 制 度的 基 础 上 ,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 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 建 立 以各 岗 位 目 标责 任 制 为 基础 的 第 一 道监 控 防 线 。各 岗 位 均 制定 明 确 的 岗位 职 责 , 各 业 务 均 制定 详 尽 的 操作 流 程 , 各岗 位 人 员 上岗 前 必 须 声明 已 知 悉 并承 诺 遵 守 ,在 授 权 范 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 之 间 建 立重 要 业 务 处理 凭 据 传 递和 信 息 沟 通制 度 , 后 续部 门 及 岗 位对 前 一 部 门及 岗 位 负 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 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 第四道监控防线。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 二 ) 主 要人 员 情 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8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 基 金托 管 业 务 经营 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16 年 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55 只。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9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 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3 (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 2011、2012 、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 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4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5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 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五 )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运 作 基 金 进行 监 督 的 方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署 的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费 用 的 支 付 、 基 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6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7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机 构 1、直销机构 本 公 司 通 过在 广 州 、 北京 、 上 海 设立 的 分 公 司及 本 公 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为 投 资 者 办理 本 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 公 司网 上 交 易 系统 办 理 本 基金 的 开 户 、认 购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细 则 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 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8 办 公 地 址 :广 东 省 广 州天 河 北 路 大都 会 广 场 5 、18 、19 、36 、38 、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 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4)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5)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9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6)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7)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8)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20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9)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称)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夏 蜀 联系人:戴秋娟 联系电话: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4008896533 公司网址:www.fudian-bank.com (10)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11)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联系电话:0512-69868390 业务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12)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21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m (13)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4)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5)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22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6)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17)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8)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联系人:王一彦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23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n (19)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20)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21)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24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22)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23)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24)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25)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25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26)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27)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28)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26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29)名称:华宝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30)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31)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27 (32)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33)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34)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35)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28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36)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37)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38)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29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39)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40)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41)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30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42)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43)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44)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45)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31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46)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7)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8)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32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49)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50)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51)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33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52)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95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8507771 公司网址:https://t.jrj.com (53)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54)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新华 1949 产业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34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55)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李智磊 联系电话:0592-3122679 业务传真:0592-8060771 客服热线:0592-3122731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56)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 路甲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57)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58)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3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59) 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60) 名称: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联系电话:0551-62862801 业务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热线: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61)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36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62) 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63)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64)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65)名称: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 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37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66)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67)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68)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sec.com (69)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38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 ://bank.pingan.com (70)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71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72)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39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无 客服电话:4008365365-9 公司网址:www.Fund.licai.com (73)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业务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热线: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74)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有 关法 律 、 法 规的 要 求 , 选择 其 他 符 合要 求 的 机 构代 理 销 售 本基 金 , 并及时公告。 二 、 注 册 登记 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4004-56 室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40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020-89899129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 289 号南方传媒大厦 B 座18 楼 法人代表:牟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020-66857289 经办律师:刘智 联系人:陈琛 四 、 审 计 基金 资 产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吴迪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41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分 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 申购本基金的金额,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直销柜台为5万元) 5,000,000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 5,000,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00份 100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00份 5,000,000份 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 0.30% 0.01%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3、 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 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 (A类、B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代码不同) ,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 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 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42 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至 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3、提高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须先按基金合同履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 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备案后方可公告实施。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43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 基 金 由 管理 人 依 照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运作 管 理 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63号文核准 募集。 募集期为2013年6月13日到2013年6月17日。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 募集期共募集942,755,487.21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2,176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第八部分


基金合 同 的生 效 一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时 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6 月 20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 、 基 金 存续 期 内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数 量 和 资金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一、申 购 与赎 回 的 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 金 投 资 者应 当 在 销 售机 构 办 理 基金 销 售 业 务的 营 业 场 所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 以公告。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 本 公 司 委 托 , 具 有 销 售 本 基 金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或 其 他 机 构 的 营 业 网 点 。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44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申 购 与赎 回 的 开 放日 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放 日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 在 每 个运 作 期 的 到期 日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赎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为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的 正 常 交易 日 的 交 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将 视 情 况 对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 施 日 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 次周 对 日 起 开始 办 理 申 购, 如 该 日 为非 工 作 日 ,则 顺 延 至下一工作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 金 份 额 每个 运 作 期 到期 日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方 可 就 该 基金 份 额 提 出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本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次 周 对日 起 开 始 办理 赎 回 , 如该 日 为 非 工作 日 , 则 顺延 至 下 一 工 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2 日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或 者 赎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人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的 日 期 和 时间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或 转换 申 请 且 登记 机 构 确 认 接受的,该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 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 、 通 过 代销 机 构 每 个基 金 账 户 或基 金 管 理 人网 上 交 易 系统 ( 目 前 仅对 个 人 投 资人 开 通 )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 额 及 投 资 金额 级 差 详 见各 销 售 机 构网 点 公 告 。各 基 金 代 理销 售 机 构 有不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者 在 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已在直销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45 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 1 份,投 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注册登记 机 构 有 权 将全 部 剩 余 份额 自 动 赎 回。 各 基 金 代理 销 售 机 构有 不 同 规 定的 , 投 资 者在 该 销 售 机 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 的 份 额 的数 量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在 调 整生 效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 至 少 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原 则 1、 “确定价” 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 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 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 人 必 须在 新 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 购 与赎 回 的 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根 据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 购或 赎 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以 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理 有效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的 当 天 作 为申 购 或 赎 回申 请 日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46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 的 有 效 申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 到 销售 网 点 柜 台或 以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已 经 接 收 到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申 购 与 赎 回的 确 认 以 注册 登 记 机 构的 确 认 结 果为 准 。 对 于申 请 的 确 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费 率、赎回费 率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申 购 份额 与 赎 回 金额 的 计 算 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 购 份 额 的计 算 保 留 小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两 位 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 五入 由 此 产 生的 误 差 计入基金财产。 例1:假定 T 日申购金额为10,00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在该运作期内的未支付收益 即 在 每 个 运作 期 到 期 日提 出 赎 回 申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将 获 得 当 期运 作 期 的 基金 未 支 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 2:假定某投资者在 2013 年 10 月 16 日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元,则投资者获 得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47 的申购份额为 10,000.00 份, 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 2013 年10 月17 日至2013 年10 月 23 日, 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7.67 元,该投资者于 2013 年 10 月 23 日申请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则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0×1.00 元+7.67 元=10,007.67 元 八、拒 绝 或暂 停 申 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 停 申购 公 告 。 如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拒 绝 , 被 拒绝 的 申 购 款项 将 退 还 给投 资 人 。 在暂 停 申 购 的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 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48 发 生 上 述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当 日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已 确 认 的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 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 部 分按 单 个 账 户申 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可 延 期 支 付, 并 在 后 续开 放 日 予 以支 付 。 若 出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按 基 金 合同 的 相 关 条款 处 理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申 请 赎回 时 可 事 先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理 部 分 予 以撤 销 。 在 暂停 赎 回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 恢 复赎 回 业 务 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及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 内的 基 金 份 额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 额赎 回 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造成 较 大 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 额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赎 回 申 请 延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回 申 请 , 应当 按 单 个 账户 赎 回 申 请量 占 赎 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 确 定 当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于 未 能 赎 回部 分 , 投 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可以 选 择 延 期赎 回 或 取 消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入 下 一 个 开放 日 继 续 赎回 ,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 选 择 取 消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 赎 回申 请 将 被 撤销 。 延 期 的赎 回 申 请 与下 一 开 放 日赎 回 申 请 一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 以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如 投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未 作 明 确 选择 , 投 资 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49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延 期 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邮 寄 、 传 真或 者 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 一、 暂 停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和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 办 理 申 购 或赎 回 的 开 放日 公 告 最 近一 个 工 作 日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每 万 份基 金 净 收 益和 七 日 年 化 收益率。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 续 刊 登 基 金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日公 告 最 近 一个 工 作 日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 十 二、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以 及 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决 定 开 办 本基 金 与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之 间 的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可以 收 取 一 定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易 过 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受 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形而 产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及 登 记 机 构认 可 、 符 合法 律 法 规 的其 它 非 交 易过 户 。 无 论在 上 述 何 种情 况 下 ,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50 继 承 是 指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法 的 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 基金 会 或 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 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 他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 必须 提 供 基 金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 金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份 额 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间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销 售机 构 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为 投 资人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 具 体 规则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另 行 规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自 行 约 定 每期 扣 款 金 额, 每 期 扣 款金 额 必 须 不低 于 基 金 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基 金的 冻 结 和 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只 受 理 国家 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登 记机 构 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七 、 基 金上 市 交 易 在 未 来 系 统条 件 允 许 ,并 且 达 到 相关 交 易 所 上市 条 件 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相 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 如 果 本 基 金上 市 , 上 市交 易 的 时 间、 费 用 、 行情 揭 示 、 停复 牌 、 暂 停或 终 止 上 市等 方 面 的 安 排 , 均根 据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相 关 交易 所 的 相 关规 定 来 执 行。 具 体 上 市交 易 安 排 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5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 投 资 目标 在 严 格 控 制风 险 、 保 持较 高 流 动 性的 基 础 上 ,力 争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创 造 稳 定 的、 高 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益。 二 、投资 理念 本 基 金 将 严格 遵 循 稳 健投 资 的 基 本原 则 , 通 过灵 活 利 用 各类 投 资 工 具和 多 种 投 资策 略 , 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三 、 投 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8、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9、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10、中国证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如 果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基 金 投 资 其他 品 种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 、 投 资 策略 本 基 金 将 在深 入 研 究 国内 外 的 宏 观经 济 走 势 、货 币 政 策 变化 趋 势 、 市场 资 金 供 求状 况 的 基 础 上 , 分析 和 判 断 利率 走 势 与 收益 率 曲 线 变化 趋 势 , 并综 合 考 虑 各类 投 资 品 种的 收 益 性 、 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一)利率预期策略 影 响 利 率 走势 的 因 素 很多 , 影 响 短期 利 率 变 动的 因 素 更 多, 运 行 方 式也 更 为 复 杂。 基 金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52 管 理 人 将 重点 考 察 以 下两 个 因 素 :中 央 银 行 、财 政 部 等 国家 宏 观 经 济管 理 部 门 的政 策 意 图 和 短期资金供求变化。 具 体 而 言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将 持 续 跟踪 反 映 国 民经 济 变 化 的宏 观 经 济 指标 , 对 国 家经 济 政 策进行深入分析, 进而对短期利率的变化态势做出及时反应。 重点关注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国家经济政策、预期物价指数、相关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等等。 (二)期限配置策略 在 短 期 利 率期 限 结 构 分析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对 投资 对 象 流 动性 和 收 益 性的 动 态 考 察, 构 建 合 理 期 限 结构 的 投 资 组合 。 从 组 合总 的 剩 余 期限 结 构 来 看, 一 般 说 来, 预 期 利 率上 涨 时 , 将 适 当 缩 短 组合 的 平 均 剩余 期 限 ; 预期 利 率 下 降时 , 将 在 法律 法 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 适当 延 长 组 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 (三)品种配置策略 在 短 期 利 率期 限 结 构 分析 和 品 种 深入 分 析 的 基础 上 , 进 行品 种 合 理 配置 。 当 预 期利 率 上 涨 时 , 可 以增 加 回 购 资产 的 比 重 ,适 度 降 低 债券 资 产 的 比重 ; 预 期 利率 下 降 , 将降 低 回 购 资 产的比重,增加债券资产的比重。 (四)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在 组 合 投 资过 程 中 , 本基 金 将 在 综合 考 虑 成 本收 益 的 基 础上 , 尽 可 能的 扩 大 交 易对 手 方 的 覆 盖 范 围, 通 过 对 这些 银 行 广 泛、 耐 心 而 细致 的 询 价 ,挖 掘 出 利 率报 价 较 高 的多 家 银 行 进 行 银 行 定 期存 款 及 大 额存 单 的 投 资, 在 获 取 较高 投 资 收 益的 同 时 尽 量分 散 投 资 风险 , 提 高 存 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五)套利策略 在 久 期 控 制的 基 础 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对 各 个细 分 市 场 进行 深 入 研 究分 析 , 在 严格 控 制 风 险 和 保 障流 动 性 的 前提 下 , 寻 找跨 市 场 、 跨期 限 、 跨 品种 的 套 利 投资 机 会 , 以期 获 得 更 高 的收益。 当然, 由于交易机制的限制, 目前挖掘套利投资机会的投资方法主要是用风险相当, 但 收 益 更 高的 品 种 替 代收 益 较 低 的品 种 , 或 者用 收 益 相 当, 风 险 较 低的 品 种 替 代风 险 较 高 的 品种。 (六)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日常的投资管理过程中, 本基金将会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 季节性资金 流 动 等 影 响基 金 流 动 性管 理 的 因 素, 建 立 组 合流 动 性 监 控管 理 指 标 ,实 现 对 基 金资 产 流 动 性 的实时管理。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53 本 基 金 将 通过 对 市 场 结构 、 市 场 冲击 情 况 、 主要 资 产 流 动性 变 化 跟 踪分 析 等 多 种方 式 对 流 动 性 进 行定 量 定 性 分析 , 在 进 行组 合 优 化 时增 加 流 动 性约 束 条 件 ,在 兼 顾 基 金收 益 的 前 提 下 合 理 地 控制 资 产 的 流动 性 风 险 , 综 合 平 衡 基金 资 产 在 流动 性 资 产 和收 益 性 资 产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通 过现 金 留 存 、持 有 高 流 动性 券 种 、 正向 回 购 、 降低 组 合 久 期等 方 式 提 高基 金 资 产 整 体 的 流 动 性。 本 基 金 还设 置 了 针 对巨 额 赎 回 情况 的 条 款 限制 , 并 通 过短 期 回 购 、同 业 存 款 等 流动性较好的资产的合理配置,管理相应的流动性风险。 五 、 投 资 决策 依 据 和 投资 程 序 (一)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 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 固 定 收 益 部 研 究 员 根 据 自 身 或 者 其 他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成 果 , 形 成 利 率 走 势 预 测 、 券 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3 、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投 资 战 略 , 结 合 研 究 员 的 研 究 报 告 , 拟 订 所 辖 基金 的 具 体 投资 计 划 , 包括 : 资 产 配置 、 目 标 久期 、 期 限 结构 、 个 券 选择 等 投 资 方 案。 4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对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提 交 的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分 析 , 并 形 成 决 策 纪 要。 5 、 根 据 决 策 纪 要 ,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构 造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及 操 作 方 案 , 交 由 中 央 交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小组。 7 、 基 金 绩 效 评 估 与 风 险 管 理 小 组 重 点 控 制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 定 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六 、 投 资 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54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 以 定期 存 款 利 率为 基 准 利 率的 浮 动 利 率债 券 , 但 市场 条 件 发 生变 化 后 另 有规 定 的 ,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7 天; (2)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 ) 存 放在 具 有 基 金托 管 资 格 的同 一 商 业 银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基 金 投 资 于同 一 原 始 权益 人 的 各 类资 产 支 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 其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 持 证 券 。 基金 持 有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 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55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 国 际 信用 评 级 机 构评 定 的 低 于中 国 主 权 评级 一 个 级 别的 信 用 级 别( 例 如 , 若中 国 主 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置 改 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14 个交 易 日 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 比 例 符合 基 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本 基 金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七 、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56 通 知 存 款 是一 种 不 约 定存 期 , 支 取时 需 提 前 通知 银 行 , 约定 支 取 日 期和 金 额 方 能支 取 的 存 款 , 具 有存 期 灵 活 、存 取 方 便 的特 征 , 同 时可 获 得 高 于活 期 存 款 利息 的 收 益 。本 基 金 具 有 低 风 险 、 高流 动 性 的 特征 。 根 据 基金 的 投 资 标的 、 投 资 目标 及 流 动 性特 征 , 本 基金 选 取 同 期 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 果 今 后 法律 法 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有 其 他 代 表性 更 强 、 更科 学 客 观 的业 绩 比 较 基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经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 后 , 本基 金 可 以 在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后 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 、 风 险 收益 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期 风 险 收益 水 平 低 于股 票 型 基 金、 混 合 型 基金 , 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九 、 投 资 组合 平 均 剩 余期 限 的 计 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 资 于 金 融工 具 产 生 的资 产 包 括 现金 类 资 产 (含 银 行 存 款、 清 算 备 付金 、 交 易 保证 金 、 证 券 清 算 款、 买 断 式 回购 履 约 金 )、 银 行 定 期存 款 、 大 额存 单 、 债 券、 逆 回 购 、中 央 银 行 票 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 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 计 算 日 至 交收 日 的 剩 余交 易 日 天 数计 算 ; 买 断式 回 购 履 约金 的 剩 余 期限 以 计 算 日至 协 议 到 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 银 行定 期 存 款 、大 额 存 单 的剩 余 期 限 以计 算 日 至 协议 到 期 日 的实 际 剩 余 天数 计 算 ;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 许 投 资 的浮 动 利 率 债券 的 剩 余 期限 以 计 算 日至 下 一 个 利率 调 整 日 的实 际 剩 余 天数 计 算;允 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57 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 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 均 剩 余 期限 的 计 算 结果 保 留 至 整数 位 , 小 数点 后 四 舍 五入 。 如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 基 金 管理 人 代 表 基金 行 使 权 利的 处 理 原 则及 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一、 基 金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 基 金投 资 组 合 报告 广 发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董 事 会 及 董事 保 证 本 报告 所 载 资 料不 存 在 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7 月 2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 务 指 标 、净 值 表 现 和投 资 组 合 报告 等 内 容 ,保 证 复 核 内容 不 存 在 虚假 记 载 、 误导 性 陈 述 或 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58 1 报 告期 末基 金 资 产 组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89,504,865.51 53.63 其中:债券 189,504,865.51 53.63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0,000,545.00 19.8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0,216,908.96 25.53 4 其他资产 3,622,230.32 1.03 5 合计 353,344,549.79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 回 购 融 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6.5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62,509,768.74 21.5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 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 正 回 购的 资 金 余 额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20 %的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59 3 基 金投 资组 合 平 均 剩余 期 限 3.1 投 资 组合 平 均 剩 余期 限 基 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6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9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1 报 告 期 内 投资 组 合 平 均剩 余 期 限 超过 180 天 情况 说 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7天” , 本报告 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3.2 报 告 期末 投 资 组 合平 均 剩 余 期限 分 布 比 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37.97 21.53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60天 10.33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90天 54.90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180天 17.27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5 180 天(含)—397天(含) -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合计 120.47 21.53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60 4 报 告期 末按 债 券 品 种分 类 的 债 券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153,273.33 10.3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153,273.33 10.3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9,979,740.27 20.66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99,371,851.91 34.23 8 其他 - - 9 合计 189,504,865.51 65.28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 - 5 报 告期 末按 摊 余 成 本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名 的 前十 名 债 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30237 13 国开 37 200,000.00 20,150,011.29 6.94 2 011599477 15 潞安 SCP003 200,000.00 19,999,561.14 6.89 3 011599539 15 阳泉 SCP002 200,000.00 19,993,663.70 6.89 4 111610150 16 兴业 CD150 200,000.00 19,871,075.13 6.85 5 111691846 16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CD030 200,000.00 19,869,029.93 6.84 6 150411 15 农发 11 100,000.00 10,003,262.04 3.45 7 041555017 15 陕煤化 CP002 100,000.00 9,999,566.45 3.44 8 041565005 15 新华联控 CP002 100,000.00 9,986,948.98 3.44 9 111691533 16 苏州银行 CD031 100,000.00 9,943,616.71 3.43 10 111691608 16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CD020 100,000.00 9,942,220.99 3.42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61 6 “ 影 子 定价 ” 与 “ 摊余 成 本 法 ”确 定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99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938%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463% 7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名 的 前十 名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 资组 合报 告 附 注 8.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 “ 摊 余 成 本法 ” 计 价 ,即 计 价 对 象以 买 入 成 本列 示 , 按 实际 利 率 并 考虑 其 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8.3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前 十名 证 券 的 发行 主 体 在 本报 告 期 内 没有 出 现 被 监管 部 门 立 案调 查 , 或 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4 其 他 各项 资 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545,245.14 4 应收申购款 1,076,985.18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622,230.32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62 第 十 一 部 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2015年12 月31日。 ( 一 ) 本 报告 期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收 益率 及 其 与 同期 业 绩 比 较基 准 收 益 率的 比 较 1 . 广发 理财 7 天债 券 A 类: 阶段 份额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6.20-2013.12.31 2.4421% 0.0055% 0.7313% 0.0000% 1.7108% 0.0055% 2014.1.1-2014.12.31 5.1704% 0.0094% 1.3688% 0.0000% 3.8016% 0.0094% 2015.1.1-2015.12.31 4.2331% 0.0115% 1.3688% 0.0000% 2.8643% 0.0115%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今 12.2994% 0.0097% 3.4688% 0.0000% 8.8306% 0.0097% 2 . 广 发理 财 7 天 债券 B 类: 阶段 份额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6.20-2013.12.31 2.4791% 0.0055% 0.7313% 0.0000% 1.7478% 0.0055% 2014.1.1-2014.12.31 5.0146% 0.0097% 1.3688% 0.0000% 3.6458% 0.0097% 2015.1.1-2015.12.31 4.5359% 0.0115% 1.3688% 0.0000% 3.1671% 0.0115%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今 12.4995% 0.0099% 3.4688% 0.0000% 9.0307% 0.0099% (二) 自基 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 、 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6 月20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 1、广发理财 7 天债券A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63 2、广发理财 7 天债券B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值 是 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及 票 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本 息 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 购基 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范 性 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资 金 账户、证 券 账户 以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户。开 立 的 基 金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 机 构 和 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和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独 立 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销售机构 的 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 销 售机 构 以 其 自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 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散 、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 基金 财 产 所 产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 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金 的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债 务 不 得相互抵销。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该 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值 日 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 需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 估 值 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 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 虑 其 买 入时 的 溢 价 与折 价 , 在 其剩 余 存 续 期内 按 照 实 际利 率 法 进 行摊 销 , 每 日计 提 损 益 。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发 生 重 大 偏离 , 从 而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产 生 稀 释 和不 公 平 的 结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估 值 日 , 采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 持有 的 估 值 对象 进 行 重 新评 估 , 即 “影子定价 ” 。 投 资 组 合 的摊 余 成 本 与其 他 可 参 考公 允 价 值 指标 产 生 重 大偏 离 的 , 应按 其 他 公 允 指标对组合 的 账 面 价 值进 行 调 整 。当 “ 影 子 定价 ” 确 定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与 “ 摊 余成 本 法 ” 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并 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明 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 ,应 立 即 通 知对 方 , 共 同查 明 原 因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66 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义 务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金 有 关 的 会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 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 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签章后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 序 进 行 复核 , 复 核 无误 后 以 双 方认 可 的 方 式发 送 给 基 金管 理 人 ; 月末 、 年 中 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确 保 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 准确 性 、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 或者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或 登 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受 损 失 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 失 按 下述 “ 估 值 错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67 (1 ) 估 值错 误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时 ,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及 时 协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承 担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 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 担相 应 赔 偿 责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进 行 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 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不 当 得 利 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 赔 偿 金 额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享 有 要 求 交付 不 当 得 利的 权 利 ; 如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 已 经 将 此部 分 不 当 得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 应 当 将其 已 经 获 得的 赔 偿 额 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 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68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 停 估值 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特 殊 情形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 采取 必 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 施 进 行 检查 , 但 是 未能 发 现 该 错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资 产 估 值 错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可 以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 收益 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其 他 收 入 及因 运 作 基 金财 产 带 来 的成 本 和 费 用的 节 约 计 入收 益 。 基 金净 收 益 为 基金 收 益 扣 除 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原 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 以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者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4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收 益 情 况 , 按 当 日 收 益 全 部 分 配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正 收 益; 若 当 日 净收 益 小 于 零时 , 为 投 资者 记 负 收 益; 若 当 日 净收 益 等 于 零时 , 当 日 投 资者不记收益; 5 、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计 算 并 分 配 , 累 计 收 益 支 付 方 式 只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方 式 。 若 投资 者 在 运 作期 期 末 累 计收 益 支 付 时, 累 计 收 益为 正 值 , 则为 投 资 者 增 加 相 应 的 基金 份 额 , 其累 计 收 益 为负 值 , 则 缩减 投 资 者 基金 份 额 。 投资 者 可 通 过在 基 金 份 额 运 作 期 到 期日 赎 回 基 金份 额 获 得 当期 运 作 期 的基 金 未 支 付收 益 。 对 于持 有 超 过 一个 运 作 期 、 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而言, 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 投 资 者 还 可以 获 得 自 申购 确 认 日 (认 购 份 额 自本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日 ) 起至 上 一 运 作期 期 末 的 基 金收益; 6 、 当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享 有 基 金 的 分 配 权 益 ; 当 日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的 确定 、 公 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 金 净 收 益及 七 日 年 化收 益 率 。 若遇 法 定 节 假日 , 应 于 节假 日 结 束 后第 二 个 自 然日 , 披 露 节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70 假 日 期 间 各类 基 金 份 额的 的 每 万 份基 金 净 收 益和 节 假 日 最后 一 日 的 七日 年 化 收 益率 , 以 及 节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71 第 十 五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一 、 基 金 费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 基 金 费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72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对于由 B 类降级 为 A 类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年销售 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升级 为 B 类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务 费 每 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发送 销 售 服 务费 划 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 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 入基 金 费 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 费 用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 可 根 据基 金 发 展 情况 调 整 基 金管 理 费 率 、基 金 托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73 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 高 基 金 管理 费 率 、 基金 托 管 费 率或 基 金 销 售服 务 费 率 等费 率 , 须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调 低 基 金 管理 费 率 、 基金 托 管 费 率或 基 金 销 售服 务 费 率 等费 率 , 无 须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 基 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74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 基 金 会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 基 金 的年 度 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二 、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规 和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披 露 基 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 披 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应 予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媒 体 和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互 联 网 网站 ( 以 下 简称 “ 网站 ”)等媒介披 露 , 并 保 证基 金 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和 方 式 查 阅或 者 复 制 公开 披 露 的 信 息资料。 三 、 本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承 诺 公开 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 , 不得 有 下 列 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 的信 息 应 采 用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 公 开 披露 的 基 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76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同 》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各 项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者 重 大 利 益的 事 项 的 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 购 和 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服 务 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 主 要 办 公场 所 所 在 地的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报 送 更 新 的招 募 说 明 书, 并 就 有 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具 体 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发 售 公 告 ,并 在 披 露 招募 说 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确 认 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媒 体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前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至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份 额 每 万 份基 金 净 收 益和 七 日 年 化收 益 率 。 在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或 者 赎 回 当日 , 披 露 截止 前 一 日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至 前一 日 期 间 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额 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 益 及基 金 七 日 年 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77 额 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 益 、节 假 日 最 后一 日 的 基 金七 日 年 化 收益 率 , 以 及节 假 日 后 首个 开 放 日 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ΣRi/7)×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收 益 和 基 金七 日 年 化 收益 率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前 款 规 定的 市 场 交 易日 的 次 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体 上 。 基 金年 度 报 告 的财 务 会 计 报告 应 当 经 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场 所 所 在 地的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大 事 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基 金 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大 影 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78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 部 门 的主 要 业 务 人员 在 一 年 内变 动 超 过 百分 之 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其 董事 、 总 经 理及 其 他 高 级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 重 行 政处 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 当 “ 摊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与“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偏 离 度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79 (七)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同 》 存 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 或 者在 市 场 上 流传 的 消 息 可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产 生 误 导 性影 响 或 者 引起 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 披 露 义 务人 知 悉 后 应当 立 即 对 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 披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健 全 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指 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 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 露内 容 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 份 额 每万 份 基 金 净收 益 、 七 日年 化 收 益 率 、基金定期 报 告 和 定 期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关 基 金 信 息进 行 复 核 、审 查 , 并 向基 金 管 理 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指 定 媒 体 上披 露 信 息 外, 还 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 其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体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 体 披 露信 息 , 并 且在 不 同 媒 介上 披 露 同 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法 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 机构 ,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 信 息 披露 文 件 的 存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公 布 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 的住 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80 复制。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81 第 十 八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 、 投 资 于本 基 金 的 主要 风 险 1 、 市 场 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格 受 到 经 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制 度 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 响, 导 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周 期 风 险 。随 经 济 运 行的 周 期 性 变化 , 证 券 市场 的 收 益 水平 也 呈 周 期性 变 化 。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 着 债 券 的价 格 和 收 益率 , 影 响 着企 业 的 融 资成 本 和 利 润。 基 金 投 资于 债 券 , 其收 益 水 平 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 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 , 这 与 利率 上 升 所 带来 的 价 格 风险 ( 即 利 率风 险 ) 互 为消 长 。 具 体为 当 利 率 下降 时 , 基 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 、 管 理 风险 基 金 运 作 过程 中 由 于 基金 投 资 策 略、 人 为 因 素、 管 理 系 统设 置 不 当 造成 操 作 失 误或 公 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82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 职 业 道德 风 险 :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 、 流 动 性风 险 在 开 放 式 基金 交 易 过 程中 , 可 能 会发 生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巨 额 赎 回 可能 会 产 生 基金 仓 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 、 合 规 性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或 运 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家 法 律 、 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基 金 投资 违 反 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 投 资 管理 风 险:( 1 )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低 于 混 合 型 基金 和 股 票 型基 金 , 为 证券 投 资 基 金中 的 低 风 险品 种 ; (2 )选 券 方 法 、选 券 模 型 风 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 、 本基 金 特 有 的风 险





(1)流动性风 险 对 于 每 份 基金 份 额 , 第一 个 运 作 期指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日 ( 对认 购 份 额 而言 , 下 同 )或 基 金 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 起 (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 ,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基 金 份 额 申购 申 请 日 次一 周 对 日 (即 第 一 个 运作 期 到 期 日。 如 该 对 应日 为 非 工 作日 , 则 顺 延 到 下 一 工 作日 ) 止 。 第二 个 运 作 期指 第 一 个 运作 期 到 期 日的 次 一 工 作日 起 , 至 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两周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止。 以此类推。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因此面临流动性风险。 (2)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 ,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风险 如 果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当 期 运 作 期到 期 日 未 申请 赎 回 , 则自 该 运 作 期到 期 日 下 一工 作 日 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基金转换后产品特征变化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3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3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广发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 广发货 币市场基金采取普通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模式,每日接受申购、赎回。 (4)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但是考虑到周末、 法定节假日等原因,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83 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或短于 7 天。 8 、 其 他 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中国工商银行等基金代销 机构 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 《 基金合 同 》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 经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公告。 二 、 《 基金合 同 》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根据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的约定,连续 3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自动转换为广发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85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 清 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剩 余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账 册及 文 件 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86 第二十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 、义 务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与 义 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 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 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决定和调整 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87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88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权 利 与 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89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90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权 利 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91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92 (12)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调整 申 购费率、调 整赎回费率; (4)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3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30个工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自动转换为广发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 (7)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93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94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95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96 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9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三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原 则、 执 行 方 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 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按当日 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 投资者 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 者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 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 转基 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 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运 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在 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而言,除获得当期运 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 投资者还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期末的基 金收益;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 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三)收益分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98 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 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 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四 、 与 基 金财 产 管 理 、运 作 有 关 费用 的 提 取 、支 付 方 式 与比 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7%÷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A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 ,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99 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经注册登记机构分 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五 、 基 金 资产 的 投 资 方向 和 投 资 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 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 券;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8、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中期票据; 9、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10、中国证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00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但 市 场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后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7天; (2)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 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 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 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 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01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 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4个交易日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每万 份 基 金 净收 益 和 七 日年 化 收 益 率的 计 算 方 法和 公 告 方 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02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 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 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ΣRi/7)×365 )/10000]×100% 其中:Ri为最近第i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 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根据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的约定, 连续3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03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自动转换为广发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04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05 第 二 十 一 部分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当 事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0-89899117 传真: 020-89899069 联系人:段西军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0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代 理 政 策性 银 行 、 外国 政 府 和 国际 金 融 机 构贷 款 业 务 ;保 管 箱 服 务;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企 业 年金 托 管 业 务; 企 业 年 金受 托 管 理 服 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 业 务 ;贷 款 承 诺 ;企 业 、 个 人财 务 顾 问 服务 ; 组 织 或参 加 银 团 贷款 ; 外 汇 存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换 ; 出 口 托收 及 进 口 代收 ; 外 汇 票据 承 兑 和 贴现 ; 外 汇 借款 ; 外 汇 担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 代 理买 卖 股 票 以外 的 外 币 有价 证 券 ; 自营 、 代 客 外汇 买 卖 ; 外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卡 业 务 ; 电话 银 行 、 网上 银 行 、 手机 银 行 业 务; 办 理 结 汇、 售 汇 业 务; 经 国 务 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查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投 资 行 为 行使 监 督 权 1、基金托管人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8)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9)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10)中国证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如 果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基 金 投 资 其他 品 种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07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根据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7 天; 2)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4)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 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并 由 本基 金 托 管 人托 管 的 全 部基 金 投 资 于同 一 原 始 权益 人 的 各 类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 上( 含 AAA)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08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 根 据 有 关规 定 予 以 豁免 信 用 评 级的 短 期 融 资券 , 其 发 行人 最 近 三 年的 信 用 评 级和 跟 踪 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 国 际 信用 评 级 机 构评 定 的 低 于中 国 主 权 评级 一 个 级 别的 信 用 级 别( 例 如 , 若中 国 主 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④ 本 基 金 持有 短 期 融 资券 期 间 , 如果 其 信 用 等级 下 降 、 不再 符 合 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述限制 的 ,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不受上述限制 。 除 投 资 资 产配 置 外 ,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的 投 资的 监 督 和 检查 自 本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 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债券;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09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规 有 关 基 金禁 止 从 事 的关 联 交 易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 股 东或 与 本 机 构有 其 他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名 单 及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面 提 交 , 并确 保 所 提 供的 关 联 交 易名 单 的 真 实性 、 完 整 性、 全 面 性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真 实 、 完 整、 全 面 的 关联 交 易 名 单, 并 负 责 及时 更 新 该 名单 。 名 单 变更 后 基 金 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 果 基 金 托 管人 在 运 作 中严 格 遵 循 了监 督 流 程 ,基 金 管 理 人仍 违 规 进 行关 联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联 交 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联 方 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时 提 醒 并 协助 基 金 管 理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若 基金 托 管 人 采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 阻止 关 联 交 易发 生 时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对 于 交 易 所场 内 已 成 交的 违 规 关 联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相 关 法 律 法规 和 交 易 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法 律 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 的银 行 间 市 场交 易 对 手 的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的 风 险 控 制原 则 在 该 名单 中 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 所适 用 的 交 易结 算 方 式 。基 金 托 管 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 券 及 回 购交 易 对 手 的名 单 进 行 更新 , 名 单 中增 加 或 减 少银 行 间 市 场交 易 对 手 时须 提 前 书 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 收 到 基 金托 管 人 书 面确 认 后 , 被确 认 调 整 的名 单 开 始 生效 , 新 名 单生 效 前 已 与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10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与不 在 名 单 内的 银 行 间 市场 交 易 对 手进 行 交 易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 醒后 基 金 管 理人 仍 执 行 交易 并 造 成 基金 资 产 损 失的 , 基 金 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 金 管 理人 与 交 易 对手 重 新 确 定交 易 方 式 ,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在 运 作中 严 格 遵 循了 监 督 流 程, 基 金 管 理人 仍 未 改 正, 并 造 成 基金 资 产 损 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 业 银行 和 交 通 银行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后 , 可 以 根据 当 时 的 市 场情况调整核 心 交 易 对手 名 单 。 基金 管 理 人 有责 任 控 制 交易 对 手 的 资信 风 险 , 在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交 易 对 手 进行 交 易 时 ,由 于 交 易 对手 资 信 风 险引 起 的 损 失先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求 相 关 责 任人 进 行 赔 偿。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 责任 仅 限 于 根据 已 提 供 的名 单 , 审 核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或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核 心存 款 银 行 名单 为 中 国 工商 银 行 、 中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 业银 行 和 交 通银 行 , 本 基金 投 资 除 核心 存 款 银 行以 外 的 银 行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信 用 风 险 而造 成 的 损 失时 , 先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赔 偿 , 之后 有 权 要 求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基 金 管 理 人在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后 ,可 以 根 据 当时 的 市 场 情况 对 于 核 心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 责任 仅 限 于 根据 已 提 供 的名 单 , 审 核核 心 存 款 银行 是 否 在 名 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于 发 布 重 大消 息 或 其 他原 因 而 临 时停 牌 的 证 券、 已 发 行 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11 事 会 批 准 的有 关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的 投 资决 策 流 程 、风 险 控 制 制度 。 基 金 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金 管 理 人 还应 提 供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批 准 的 流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 案 。 上述 资 料 应 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至 少 于 首次 执 行 投 资指 令 之 前 两个 工 作 日 将上 述 资 料 书面 发 至 基 金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管 人 有 足 够的 时 间 进 行审 核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在收 到 上 述 资料 后 两 个 工作 日 内 , 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拟 发 行证 券 主 体 的中 国 证 监 会批 准 文 件 、发 行 证 券 数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基 金 拟 认购 的 数 量 、价 格 、 总 成本 、 总 成 本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市 值 占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 资 金 划 付时 间 等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保 证 上 述 信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至 少 于 拟 执行 投 资 指 令前 两 个 工 作日 将 上 述 信息 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 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 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 案 情 况进 行 监 督 ,并 审 核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有 关 书 面信 息 。 基 金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能 导 致 基 金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基 金 管 理 人在 投资流 通受 限 证 券 前 就该风险的 消 除 或 防 范措 施 进 行 补充 书 面 说 明, 并 保 留 查看 基 金 管 理人 风 险 管 理部 门 就 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的 风 险 评 估报 告 等 备 查资 料 的 权 利。 否 则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拒 绝 执 行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该 指 令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承担 任 何 责 任, 并 有 权 报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如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无 法 达成 一 致 , 应及 时 上 报 中国 证 监 会 请求 解 决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切 实履 行 监 督 职责 , 则 不 承担 任 何 责 任。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没 有切 实 履 行 监督 职 责 ,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根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算、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配 、 相 关 信息 披 露 、 基金 宣 传 推 介材 料 中 登 载基 金 业 绩 表现 数 据 等 进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的 投 资 运 作及 其 他 运 作违 反 《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有 关 规 定时 ,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到 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12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 限 期 内纠 正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在 承 诺 监 督的 范 围 内 ,对 于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尚 未成 交 的 且 基金 托 管 人 在交 易 前 能 够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该 投 资指 令 违 反 法律 法 规 规 定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在 承 诺 监 督的 范 围 内 ,对 于 必 须 于估 值 完 成 后方 可 获 知 的监 控 指 标 或依 据 交 易 程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该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 律 法规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必 须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 国 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挠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托 管 人 进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 托管 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职 责 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查 事 项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 财产 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 券 账户 , 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每万 份 基 金 净收 益 和 七 日年 化 收 益 率 , 根 据 管 理人 指 令 办 理清 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 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发 现 基 金 托管 人 擅 自 挪用 基 金 财 产、 未 对 基 金财 产 实 行 分账 管 理 、 无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迟 执 行 基 金管 理 人 资 金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 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确 认 并 以 书面 形 式 向 基金 管 理 人 发出 回 函 。 在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 管 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13 基 金 管 理 人发 现 基 金 托管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和 银 行 业 监督 管 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应 积 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挠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管 理 人 进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 管理 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财产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 当 事 人 确定 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 金 财产 没 有 到 达基 金 托 管 人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采 取措 施 进 行 催收 。 由 此 给基 金 造 成 损失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售 机 构 按 销售 与 服 务 代理 协 议 的 约定 , 将 认 购资 金 划 入 基金 管 理 人 在具 有 托 管资格 的 商业 银 行 开 设的 广 发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认 购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募 集 期 满 ,募 集 的 基 金份 额 总 额 、基 金 募 集 金额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人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等有 关 规 定 后,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 具有 从 事 证 券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有 效 。 验 资完 成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将募 集 的 属 于本 基 金 财 产的 全 部 资 金 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募 集期 限 届满 ,未 能 达到 《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 定办 理 退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14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 账 户 的 开设 和 管 理 由基 金 托 管 人承 担 。 本 基金 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 动, 均 需 通 过基 金 托 管 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户 的 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 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 他任 何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使 用 基 金 的任 何 银 行 账户 进 行 本 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理 规 定 》 、 《利 率 管 理 暂行 规 定 》 、 《支 付 结 算 办法 》 以 及 银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的 其 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基 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联 名 的 方 式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公 司 上 海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 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 转让 基 金 的 任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以 基金 的 名 义 申请 并 取 得 进入 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 基 金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以 基 金的 名 义 在 中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开 设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债 券 托管 自 营 账 户, 并 由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基 金 的 债 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 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议 订 立 日 之后 , 本 基 金被 允 许 从 事符 合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种 的 投 资 业务 时 , 如 果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 和使 用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协助 托 管 人 根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15 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开 立 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 有 关 规则 使 用 并 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资 的 有 关 实物 证 券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 托管 人 的 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票 据 营 业 中心 的 代 保 管库 。 实 物 证券 的 购 买 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理 。 属 于 基金 托 管 人 实际 有 效 控 制下 的 实 物 证券 在 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 期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产 生 的 责 任应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外 机 构实 际 有 效 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 原件 分 别 应 由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代 表 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方 持 有 两 份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至少 各 持 有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与 会 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 复核的 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 管理人应每 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 益率 并以双 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因此,本 基金的会计 责任方是基 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16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 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发 生 重 大偏 离 , 从 而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利益 产 生 稀 释和 不 公 平 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投 资 组 合 的摊 余 成 本 与其 他 可 参 考公 允 价 值 指标 产 生 重 大偏 离 的 , 应按 其 他 公 允指 标 对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进 行 调 整 。当 “ 影 子 定价 ” 确 定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与 “ 摊 余成 本 法 ” 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并 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 的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各 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 益率 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 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 事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 人在采取了 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 能发现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17 该错误,进 而导致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计算 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 以后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 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不可 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 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与 基 金 托 管人 的 计 算 结果 不 一 致 时, 相 关 各 方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态 度 重 新 计算 核 对 , 如果 最 后 仍 无法 达 成 一 致, 应 以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计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由 此 造 成 的损 失 以 及 因该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计 算 顺 延 错误 而 引 起 的损 失 由 基 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在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应 按 照相 关 各 方 约定 的 同 一 记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原 则 , 分 别独 立 地 设 置、 登 录 和 保管 本 基 金 的全 套 账 册 ,对 相 关 各 方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基 金 资 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 计 处理 方 法 存 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相 关 各 方 的账 目 存 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必须 及 时 查 明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相 关 各 方 平行 登 录 的 账册 记 录 完 全相 符 。 若 当日 核 对 不 符, 暂 时 无 法查 找 到 错 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表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每 月分 别 独 立 编制 。 月 度 报表 的 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并 将更 新 后 的 招募 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每 个 季 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18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复 核 过 程中 , 发 现 相关 各 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 符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 调 整以 相 关 各 方认 可 的 账 务处 理 方 式 为准 。 核 对 无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金 管 理 人 提供 的 报 告 上加 盖 业 务 印鉴 或 者 出 具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公 章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相 关 各方 各 自 留 存一 份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人 不 能 于 应当 发 布 公 告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成 一 致 ,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按 照 其 编制 的 报 表 对外 发 布 公 告,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就 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对 财 务 会计 报 告 、 半年 报 告 或 年度 报 告 复 核完 毕 后 , 需盖 章 确 认 或出 具 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 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善 保 管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 包括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的 内 容 必 须包 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名 称 和 持 有 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由基 金 的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指令 编 制 和 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 按 照 目 前相 关 规 则 分别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 式 可 以 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19 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以 电 子 版 形式 妥 善 保 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并 定 期 刻 成光 盘 备 份 ,保 存 期 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由 于 自身 原 因 无 法妥 善 保 管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 应按 有 关 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相 关 各 方 当事 人 同 意 ,因 本 协 议 而产 生 的 或 与本 协 议 有 关的 一 切 争 议, 除 经 友 好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根 据 该 会当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托 管协 议 的 变 更与 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当 事 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以 对 协 议 的内 容 进 行 变更 。 变 更 后的 托 管 协 议, 其 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20 ( 二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清 算小 组 在 进 行基 金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 由 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21 ( 三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 于 《 基金 合 同 》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四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22 第 二 十 二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 持 有 人注 册 登 记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担 任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供 注 册 登 记服 务 , 配 备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系 统 及 通 讯系 统 , 准 确、 及 时 地 为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办 理 基金 账 户 业 务、 基 金 份 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 持 有 人交 易 记 录 查询 及 邮 寄 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 册 登 记 机构 保 留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上 列 明的 所 有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基 金 投 资记 录 。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 务 中心 查 询 基 金交 易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直 销 机 构 网点 应 根 据 在直 销 机 构 网点 进 行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要求 打 印 成 交确 认 单 。 基金 销 售 代 理人 应 根 据 在代 销 网 点 进行 交 易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 账 单 。 定期 对 账 单 分为 季 度 对 账单 及 年 度 对账 单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在每 季 度 结 束后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并 定制 季 度 对 账单 服 务 的 投资 者 提 供 季度 对 账 单 ;每 年 结 束 后向 所 有 本 年度 末 持 有 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 信 息 定制 服 务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23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申 请开 立 本 公 司基 金 账 户 时如 预 留 电 子邮 件 地 址 ,可 订 制 电 子邮 件 服 务 , 内 容 包括 基 金 净 值播 报 、 交 易确 认 及 相 关基 金 资 讯 信息 等 ; 如 预留 手 机 号 码, 可 订 制 手 机 短 信 服 务, 内 容 包 括基 金 净 值 播报 、 交 易 确认 等 。 已 开立 本 公 司 基金 帐 户 但 未预 留 相 关 资 料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到 销 售 网 点或 通 过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客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呼 叫 中 心 和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 信 息 查询 基 金 管 理 人为 每 个 基 金账 户 提 供 一个 基 金 账 户查 询 密 码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凭基 金 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 修 改 通 信地 址 、 电 话、 电 子 邮 件等 信 息 ; 另外 还 可 登 录本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查 询基 金 申 购 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 投 诉 受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通过 基 金 管 理人 提 供 的 网站 在 线 客 服、 呼 叫 中 心人 工 座 席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传 真 等 渠 道对 基 金 管 理人 和 代 销 机构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 服 务 联系 方 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24 第 二 十 三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1、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1 月14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1 月 14 日起通过爱建证券 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理财 7 天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轮 动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鑫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优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集 鑫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天天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广发 主 题 领 先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竞 争 优 势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发 新 动 力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全 指信 息 技 术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联接基金、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 广发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1 月14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1 月 14 日 起通过江南农商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理财 7 天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成 长优 选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天 天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广 发百 发 大 数 据策 略 成 长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百 发 大 数 据策 略 精 选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5 月6 日起通过首创证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7 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趋 势优 选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集 利一 年 定 期 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全球医 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 场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全 指信 息 技 术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发 起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数 型 发 起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对冲 套 利 定 期开 放 混 合 型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环保 产 业 指 数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纳 斯达 克 生 物 科技 指 数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 、 广 发 中证 全 指 医 药卫 生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发 起 式 联接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全 指 主 要 消 费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发 起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全 指 原 材 料交 易 型 开 放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25 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发起 式 联 接 基金 、 广 发 中证 全 指 能 源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金 、 广 发 改革 先 锋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中证 全 指 金 融地 产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发 起 式 联接 基 金 、 广发 聚 富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稳 健 增 长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大 盘 成 长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增 强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标 普 全 球 农 业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纳 斯 达 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理财 30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百 发大 数 据 策 略成 长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百 发大 数 据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新 兴产 业 精 选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 稳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4、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5 月13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5 月 13 日起通过汇成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 7 天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轮 动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鑫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优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美 国 房 地 产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人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成 长 优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趋 势 优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集 利 一年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亚 太 中高 收 益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广 发 全 球 医疗 保 健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人 民 币份 额 ) 、 广发 集 鑫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 天天 利 货 币 市场 基 金 、 广发 主 题 领 先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竞 争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新 动 力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聚 祥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逆向 策 略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中证 全 指 信 息技 术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发 起 式 联接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养 老产 业 指 数 型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对 冲 套利 定 期 开 放混 合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中 证 环 保 产业 指 数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可 选 消 费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指 医 药 卫 生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发起 式 联 接 基金 、 广 发 中证 全 指 主 要消 费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26 金 发 起 式 联接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全 指原 材 料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指 能 源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联 接 基 金 、广 发 改 革 先锋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指 金 融 地 产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发起 式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稳安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稳 鑫 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新 兴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多 策略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富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稳 健 增 长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货 币 市场 基 金 、 广发 聚 丰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策 略 优 选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大 盘 成 长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广发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瑞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内 需 增 长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全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 广 发 制 造 业精 选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聚财 信 用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消 费 品 精 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双债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 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5、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6 月7 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6 月7 日起通过苏宁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7 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轮动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 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 份额) 、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竞争优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 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27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 费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广发改革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港深 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广发新兴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 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货币 市场基金、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全球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制造业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新经济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28 第 二 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 书 存 放及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办 公场 所 和 营 业场 所 , 投 资人 可 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2 号 129 第 二 十 五 部分


备 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