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一 六 年 七 月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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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要 提 示 】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1 年 10 月 13 日 证 监 许 可
[2011]1660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 年12月13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 等 等 。 本 基 金 是
债 券 型 基 金 , 风 险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于 较 低 风 险 、 较 低 收 益 的 品 种 。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本 基 金 是 否 和 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6月14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2016 年3 月31 日 (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基
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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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九、基金的投资 ................................................................................................ 48
十、基金的业绩 ................................................................................................ 6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5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7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十七、风险揭示 ................................................................................................ 80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84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7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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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9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3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4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5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8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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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 建 信 双 息 红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本 招 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建 信 双 息 红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依 据 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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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 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 《基 金合同》 所 募集的建信双息红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即 用于公开披 露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 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
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 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 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
示、 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其 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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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申购申请的要 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建信双息
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 《基 金合同》 及 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 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 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
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符合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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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 司、 证券公 司以及其他
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
限
基金存续期 指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
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常
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
的日期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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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
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 》 生效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
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 》 生效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额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交 易 账 户 的 业
务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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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任何其他开放
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 券差价、 银 行存款利息
以 及 其 他 收 益 和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
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中
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建信双息红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 类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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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指 根 据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及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区 域 的 不 同 将 建 信
双 息 红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类别, 各 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并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A 类基金份额 指 在 中 国 内 地 销 售 且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时 收 取
前 端 认 购/ 申 购 费 , 但 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指 在 中 国 内 地 销 售 且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前 端 认 购/ 申 购 费 , 而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H 类基金份额 指 在 香 港 地 区 销 售 且 投 资 者 申 购 时 收 取 前 端
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香港代表 指依据香港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22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的通函》 等 香港法规的规定, 担任 本基金在香
港地区的代表, 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的申
购赎回申请、 协调基金 销售、 向香 港证监会进
行 报 备 和 向 香 港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信 息 披 露 和 沟
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的机构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 本基金而言, 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香港 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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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经 中 国证 监 会 证 监基 金 字[2005]158号文批
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 够 切 实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股 东 会 为 公 司 权 力 机 构 ,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 ,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以 及 选 举 和 更 换 董 事 、 监 事 等 事 宜 。 公 司 章 程 中 明 确 公 司 股 东 通 过
股 东 会 依 法 行 使 权 利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干 预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 事 会 为 公 司 的 决 策 机 构 ,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 并 向 股 东 会 汇 报 。 公 司 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 行 使 《 公 司 法 》 规 定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的 决 策 权 、 对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的 制 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 工代表监事。监事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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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向 股 东 会 负 责 , 主 要 负 责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并 监 督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尽职情况。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董 事 会成 员
许会斌先生, 董事长。 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3 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 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 零售业务部副总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营 业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个 人 金 融 部 总 经 理 。 许 先 生 是 高 级
经 济 师 , 并 是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获 得 者 , 曾 荣 获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突 出 贡 献 奖 、
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
学本科毕业。
孙志晨先生 ,董事。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 兼 建 信 资
本管理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
长江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
设 银 行 总 行 筹 资 部 、 零 售 业 务 部 证 券 处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
年 获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中 文 系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储 蓄 证 券
部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分 行 安 华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西 四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朝 阳 支 行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个 人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 款
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北亚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 商 管 理 学 硕 士 。 历 任 新 加 坡 公 共 服 务 委 员 会 副 处 长 , 新 加 坡 电 信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总 监 , 信 诚 基 金 公 司 首 席 运 营 官 和 代 总 经 理 ,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 马 来 西 亚 )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首 席 执 行 官 , 宏 利 金 融 全 球 副 总 裁 , 宏 利 资
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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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时奋先生, 董事, 现 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1981
年 毕 业 于 美 国 阿 而 比 学 院 。 历 任 香 港 汇 丰 银 行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经 理 , 加 拿 大
丰 业 银 行 资 本 市 场 部 高 级 经 理 , 香 港 铁 路 公 司 库 务 部 助 理 司 库 , 香 港 置 地
集 团 库 务 部 司 库 , 香 港 赛 马 会 副 集 团 司 库 , 信 安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大 中 华 区 首
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
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基 金 部 项 目 经 理 、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咨 询
部副经理 (主持工作)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 体制改
革 处 处 长 、 政 策 与 法 律 事 务 部 政 策 研 究 处 处 长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 生 部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和 中 国 农 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职 员 、 正 大 国 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 独立董事 , 曾任大新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中银
保 诚 退 休 金 信 托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英 国 保 诚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美 国 国 际 保 险 集 团 亚 太 区 资 深 副 总 裁, 美 国 友 邦 保 险( 加 拿 大) 有 限 公 司 总
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
位。
伏军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 副 秘 书 长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 监 事 会成 员
王 雪 玲 女 士 , 监 事 会 主 席 。 毕 业 于 清 华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高 级 工 商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专 业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山 东 省 分 行 计 划 处
职 员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新 疆 区 分 行 计 划 处 、 信 贷 处 、 风 险 处 和 人 力 部 等 副 处
长 、 处 长 、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机 构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2015 年 10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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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 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 任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新 市 场 发 展 区 域 总 监 和 美 国 国 际 集 团 全 球 意 外 及 健 康 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 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 亦 军 女 士 , 监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责
任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 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瑞 华 恒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助 理 、 副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 华 电 财 务 公 司 )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吴 灵 玲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管
理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
理系,获得学士学位;2001 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获得管理学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人 力 资 源 部 主 任 科 员 , 高 级 经 理 助 理 , 建
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安 晔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任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信 息 技 术 部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部 北 京 开 发
中心项目经理、 代处长,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 副总监,
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监、总监。
刘 颖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 ) 资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
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 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
学 位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师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 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监察稽核部。
3、 公 司 高管 人 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张威威先生, 副总裁。 1997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 获学士学位; 2003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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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筹资
处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高级副
经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
作) 、 总监、 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年8月6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副总
裁。
曲寅军先生, 副总裁。 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学士学位; 1999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硕士学位。 曾任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审计部科员、
副 主 任 科 员 ; 团 委 主 任 科 员 ; 重 组 改 制 办 公 室 高 级 副 经 理 ; 行 长 办 公 室 高
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监 、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 专 户 投 资 部 总 监 和 公 司 首 席 战 略 官 。
2013 年 8 月至今,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并于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1992 年毕业于 中南工业大学管理系,获学士学
位;1999 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 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
银 行 总 行 , 先 后 在 营 业 部 、 金 融 机 构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证 券
业 务 , 曾 任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机 构 业 务 部 高 级 副 经 理 等 职 。
2006 年 3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
5、 本 基 金基 金 经 理
钟 敬 棣 先 生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首 席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官 。 注 册 金 融 分 析 师
(CFA ) , 硕士 ,加拿大籍华人。 1995 年 7 月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获
经济学学士学位,2004 年 5 月毕 业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获工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曾 先 后 任 职 于 广 东 发 展 银 行 珠 海 分 行 、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珠 海
分 行 、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等 , 从 事 外 汇 交 易 、 信 贷 、 债 券 研 究 及 投 资
组合管理等工作。2008 年 5 月加 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经理、资
深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首 席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官 ,
2009 年 6 月 2 日至 2011 年 5 月 11 日任建 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08 年 8 月 15 日起任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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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2011 年 12 月 13 日起任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9 月 3 日起任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 上 述 人员 之 间 均 不存 在 近 亲 属关 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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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 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公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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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 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本 公 司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了 审 计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业
务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和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估 , 对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 监 督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 审 计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 评 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就 基 金 投 资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另 外 , 在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下 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及 合 理 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 督 , 参 与 公 司 风 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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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约 的 关 系 , 以 减 少 舞 弊 或 差 错 发 生 的 风 险 ,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 应 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监督、 稽核职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相 关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 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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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 托 管 人 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代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 办 理 黄 金 业 务 ; 黄 金 进
出 口 ;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保 险 兼 业 代
理 业 务 ( 有 效 期 至2017 年09 月08 日 ) 。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 经 相 关 部 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中信银行 (601998.SH 、0998.HK ) 成立于1987年, 原名中信实业银行,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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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中 国 改 革 开 放 中 最 早 成 立 的 新 兴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是 中 国 最 早 参 与 国 内 外
金 融 市 场 融 资 的 商 业 银 行 , 并 以 屡 创 中 国 现 代 金 融 史 上 多 个 第 一 而 蜚 声 海
内 外 。 伴 随 中 国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在 中 国 金 融 市 场 改 革 的 大
潮 中 逐 渐 成 长 壮 大 , 于2005 年8 月 , 正 式 更 名 “ 中 信 银 行 ” 。2006 年12 月,
以 中 国 中 信 集 团 和 中 信 国 际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为 股 东 , 正 式 成 立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同 年 , 成 功 引 进 战 略 投 资 者 , 与 欧 洲 领 先 的 西 班 牙 对 外 银
行(BBV A ) 建 立 了 优势 互 补 的 战略 合 作 关 系。2007 年4月27 日 , 中信 银 行
在 上 海 交 易 所 和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成 功 同 步 上 市 。2009 年 , 中 信 银 行 成 功 收
购 中 信 国 际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信 国 金 )70.32% 股 权 。 经 过 近三
十 年 的 发 展 , 中 信 银 行 已 成 为 国 内 资 本 实 力 最 雄 厚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是 一
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 , 中 信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SAS70 内 部 控 制 审 订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SAS70 审 订 报 告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信 银 行 托 管 服务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李庆萍,行长,高级经济师。1984 年8 月至2007 年1 月,任中国农业银
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干部、 副处长、 处长、 副总经理、 总经理。2007年1月至
2008年12月, 任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2009年1月至2009
年5月, 任中国农业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业务部、 个 人信贷业务部总经
理。2009 年5 月至2013 年9 月 , 任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总 行 零 售 业 务 总 监 兼 个 人 金
融部总经理。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 任中 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4年7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银行行长。
杨毓先 生, 中信银 行副 行长, 分管 托管业 务。1962年12 月 生,2011 年4
月起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6 年7 月至2011 年3
月 担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北 省 分 行 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1982 年8 月至2006 年7 月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南 省 分 行 工 作 , 历 任 计 划 财 务 处 科 员 , 副 处 长 , 信 阳 地
区 中 心 支 行 副 行 长 , 党 组 成 员 , 计 划 处 处 长 , 中 介 处 处 长 , 郑 州 市 铁 路 专
业 支 行 行 长 , 党 组 书 记 , 郑 州 分 行 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金 水 支 行 行 长 , 党 委
书记,河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 。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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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泽 云 先 生 , 现 任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博士。1996年8月进入本行工作, 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 总行投资银行
部处经理、 总行资产保全部主管、 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三)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6 年一季度末,中信银行已托管75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
及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
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5.54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
管 业 务 中 得 到 全 面 严 格 的 贯 彻 执 行 ; 建 立 完 善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持 续 、 稳 健 发 展 ; 加 强 稽 核 监 察 , 建 立 高 效 的 风 险 监 控 体
系 , 及 时 有 效 地 发 现 、 分 析 、 控 制 和 避 免 风 险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 中 信 银 行 总 行 建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风 险 防 范 工 作 ; 托 管 部 内 设 内 控 合 规 岗 , 专 门 负 责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个 工 作 环 节 和 业 务 流 程 进 行 独 立 、
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 《基金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
规 章 的 规 定 , 以 控 制 和 防 范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为 主 线 , 制 定 了 《 中 信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 《 中 信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办 法 》 和
《 中 信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检 查 实 施 细 则 》 等 一 整 套 规 章 制 度 , 涵 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个 环 节 , 保 证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合 法 、 合 规 、 持
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操作流程、 岗位职责、 行为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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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等, 从 制 度 上 、 人 员 上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稳 健 发 展 ; 建 立 了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物 质 条 件 , 对 业 务 运 行 场 所 实 行 封 闭 管 理 , 在 要 害 部 门 和 岗 位
设 立 了 安 全 保 密 区 , 安 装 了 录 像 、 录 音 监 控 系 统 , 保 证 基 金 信 息 的 安 全 ;
建 立 严 密 的 内 部 控 制 防 线 和 业 务 授 权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运 行 ; 营 造 良 好 的 内 部 控 制 环 境 ,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持 续 培 训 , 加 强 职
业道德教育。
(五)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的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将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或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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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 定 期 投
资 等 业 务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 请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 本 公 司
网址:www.ccbfund.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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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95559.com.cn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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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cmbchina.com
(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0)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1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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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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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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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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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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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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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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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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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22)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23)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24)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25)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
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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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36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热线: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2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fundzoe.cn
(2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033-79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2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3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websiteII/html/index.html
其他销售机构请见基金管理人的更新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 四 ) 审 计 基 金 资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六、基金的募集
( 一 )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已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1 年 10 月 13 日 证 监 许 可
[2011]1660 号文核准。
( 二 ) 基 金 类 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不定期。
( 五 ) 基 金 的 面 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六 ) 募 集 方 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 七 ) 募 集 期 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1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9 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
期 间 届 满 时 未 达 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七 章 第 ( 一 ) 条 规 定 的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可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继 续 销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 八 ) 募 集 对 象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九 ) 募 集 场 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 体 募 集 场 所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 十 ) 认 购 安 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同 时 发 售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认 购 款 项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额。 代销 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人民币, 代销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直 销 机 构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认 购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5 万元 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 十 一 ) 认 购 费 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注:M 为认 购金额。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由 认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认 购 费 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 十 二 ) 认 购 份 数 的 计 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形 成 的 利 息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如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则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计 入 投 资 者 的 账 户 , 利 息 和 具 体 份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 (1+0.6% )=49,701.79 元
认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 元
认购份额=(49,701.79+5)/1.00 =49,706.79 份
即: 投资者 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则其可得 到 49,706.79 份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十 三 ) 认 购 的 方 法 与 确 认
1、认购方法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 投 资 者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中 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 十 四 ) 募 集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用 。 利 息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为准。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十 五 ) 募 集 资 金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七、 《 基金 合 同 》 的生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
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
事宜予以公告。
3、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在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折 成 基 金 份 额 ,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利 息 转 成 基 金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时 的 处 理 方 式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条 件 , 或 基 金 募 集 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三 ) 基 金存 续 期 间 异常 情 况 的 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并 报 送 解
决方案。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时 , 在 依 法 履 行 有 关
程序后,本基金将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债券型基金进行合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3、 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在本基金全部份额数中所
占比例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到 90% 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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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C 类 基 金 份 额 和H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并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该 类 基
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按 销 售 机 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
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本基金在香港地区销售 H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
的, 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或者基金管理人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并 另 行 公 告 。 销 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 资 者 可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 投资者提出的A 类份额和C 类份额申购、 赎回申请时间
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 (目前为下午3:00)
之 前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为 当 日 的 价 格 ; 如 果 投 资 人 提 出 的 申
购、 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H 类份额的开放日的规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公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 请;
3、“ 先进先出” 原则, 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处 理 时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该类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该类 基
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
可 向 销 售 机 构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成 交 情 况 。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申 请 。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果为准。
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 因此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 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
有 人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有关条款处理。
( 六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中国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代 销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均 为10 元 人 民 币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中国销 售 机 构 赎 回A 类或C 类基 金 份 额 时 , 每 次
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该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H 类基金份额最低赎回份额限
制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3、 本基金A 或C 类基金份额没有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 H 类 基金份额的最
低持有份额限制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 最迟在调整生
效前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 七 ) 申 购 费 与 赎 回 费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赎回费
(1)投 资 者在申购 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额时 收 取申购费 用 ,申购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增 加 而 递 减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 率 按 每 笔 申 购
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情形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的赎 回 费率按照 持 有时间递 减 ,即相关 基 金
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
0.1%
1 年≤ 持有期<2 年
0.05%
持有期≥2 年 0%
注:1年指365天。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赎 回 费 总 额 的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规 定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或 者 调 低
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赎回费
(1)C 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
(2 ) 本 基金C 类 收 费模 式 赎 回 费率 随 持 有 期限 的 增 加 而递 减 , 标准如
下:
C 类赎回费率 N <30 天 0.5%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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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30 天 0
注: 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并 按 照 持 有 期 限 的
不 同 将 赎 回 费 按 照 不 同 比 例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用 的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30 日 的 投 资 人 , 将 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H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赎回费
(1 )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H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本 基 金H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为5% , 各销售机构各根据销售情况自行确定其申
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H 类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02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规 定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或 者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及 H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赎
回 收 取 赎回费 ;C 类基 金 份 额从该 类 别 基金资 产 中 计提销 售 服 务费, 不 收
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 八 ) 申 购 份 数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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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2)H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 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香港各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 投 资人投资5 万元申购 本 基金的A 类 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 当 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 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 二 : 某 投资 人 投 资5万 元 申 购 本基 金 的C 类基 金 份 额 ,假 设 申 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 )=50000 元
申购费用=50000-50000=0 元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 份
即: 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 份C 类基金份额。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H 类基金份额,假设投资人
申购 H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确定的申购费率为 0.8% , 且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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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 : 投 资 人 投 资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H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H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H 类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本 基 金 时 缴 纳 赎 回 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 回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赎 回 净 额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 =11468.52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假设持 有期大于
30 天,则赎回适用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 =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11480.0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48 元 , 持 有 期 大 于 30 天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1480.00 元。
例三: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H 类基 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H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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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025% =2.87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11477.13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H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H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77.13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计 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九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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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的 H 类基金份 额投资
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个工 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
刊 登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同 时 以 邮 寄 、 传 真 或 《 招 募 说 明 书 》 规 定 的
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一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暂 停 或 拒 绝 某 一 类 或 多 类 基 金 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
计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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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到 4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除 基 金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外 , 当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时 , 本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H 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1) 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
度;
(2)H 类别基金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 50%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 香 港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通 知 香 港 代 表 , 由 香 港 代 表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告 知 香 港 销 售 机 构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二 )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某 一 类 或 多 类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
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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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 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撤销。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三 ) 基 金 转 换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暂未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H 类 基金份
额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进 行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 转 换 费 率 等 具 体 事 项 可 以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另
行规定且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其他相关机构。
(十四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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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通过主动管理债券组合, 力争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长基础上为投资
者取得高于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转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等) 、 股票 (包含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可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 也 可 在 二 级 市 场 上 投 资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不低于 80%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三 ) 投 资 理 念
本 基 金 重 点 投 资 于 高 债 息 固 定 收 益 类 投 资 品 种 , 同 时 在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所 提 供 的 稳 健 收 益 基 础 上 , 适 当 投 资 于 具 备 良 好 盈 利 能 力 、 红 利 回 报 的
上 市 公 司 所 发 行 的 股 票 , 追 求 稳 定 的 债 息 收 入 、 红 利 收 入 和 长 期 的 资 本 增
值。
( 四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的 方 法 确 定 投 资 组 合 久 期 , 结 合 自 下 而 上 的 个 券
选 择 方 法 构 建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 同 时 在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所 提 供 的 稳 健 收 益 基 础
上 , 适 当 进 行 股 票 投 资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作 为 债 券 投 资 的 辅 助 和 补 充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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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本 金 安 全 为 最 重 要 因 素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力 求 综 合 发 挥 固 定 收 益 、 股 票 及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投 资 研 究 团 队 的 力 量 , 通 过 专 业 分 工 细 分 研 究 领 域 , 立 足 长
期 基 本 因 素 分 析 , 从 利 率 、 信 用 等 角 度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 形 成 投 资 策 略 , 优
化组合,获取可持续的、超出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1 、 大 类 资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实 施 稳 健 的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 根 据
各项重要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 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
进而对未来做出科学预测。 在此基础上, 结合 对流动 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
综 合 股 市 估 值 水 平 和 债 市 收 益 率 情 况 及 风 险 分 析 , 进 行 灵 活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进 而 在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权 益 类 资 产 之 间 进 行 动 态 配 置 , 确 定 资 产 的 最
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具体来说,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具体流程如下:
(1) 根据各项重要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判断当前所
处的经济周期;
(2) 进行流动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确定中、短期的市场变化方向;
(3) 计算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估值水平及风险分析,评价不同市场的
估值优势;
(4) 对不同调整方案的风险、 收益进行模拟, 确定最终资产配置方案。
2、 债 券 投资 策 略
(1) 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 基 金 在 综 合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 政 策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久 期 管 理 和 信
用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在 债 券 组 合 的 具 体 构 造 和 调 整 上 , 本 基 金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调 整 、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变 预 测 、 信 用 利 差 和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 回 购 套 利 等 组 合 管 理 手 段 进 行
日常管理。
1)久期调整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 对未来 利率走势进行判断, 进 而
确定组合整体久期和调整范围。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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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组合中长、 中、 短期债券的搭
配 。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的 预 测 , 适 时 采 用 子 弹 、 杠 铃 或 梯 形 策
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利差管理策略决定本基金资产在不同类属债券资产间的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不 同 信 用 等 级 债 券 在 不 同 市 场 时 期 的 利 差 变 化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变化调整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政府债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 基 金 还 将 综 合 评 估 不 同 行 业 以 及 单 个 企 业 的 公 司 债 或 短 期 融 资 券 在
不 同 经 济 周 期 收 益 率 及 违 约 率 变 化 情 况 , 以 决 定 不 同 行 业 公 司 债 或 短 期 融
资券的投资比例。
4)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 比
如 运 用 跨 市 场 套 利 、 回 购 与 现 券 的 套 利 、 不 同 回 购 期 限 之 间 的 套 利 进 行 相
对低风险套利操作等。
(2) 个券选择策略
在 个 券 选 择 上 , 本 基 金 综 合 运 用 利 率 预 期 、 收 益 率 曲 线 估 值 、 信 用 风
险分析、隐含期权价值评估、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2) 资信状况良好、 未 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行的
债券;
3)在信用评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高债息的债券;
4)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运 用收益率曲线
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5) 公司基本面良好, 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 转股溢价率和投资
溢价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6) 在合理估值模型下, 预期能获 得较高风险-收益补偿且流动性较好
的资产支持证券。
(3)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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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 具有抵御下行风
险 、 分 享 股 票 价 格 上 涨 收 益 的 特 点 。 本 基 金 将 选 择 公 司 基 本 素 质 优 良 、 其
对 应 的 基 础 证 券 有 着 较 高 上 涨 潜 力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并 采 用 期 权 定
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3、 股 票 投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可 以 投 资 的 股 票 包 括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 持 有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得
股票、二级市场股票。
(1) 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IPO) 股票 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
根 据 股 票 市 场 整 体 定 价 水 平 , 估 计 新 股 上 市 交 易 的 合 理 价 格 , 同 时 参 考 一
级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关 系 , 从 而 制 定 相 应 的 新 股 申 购 策 略 。 本 基 金 对 于 通 过 参
与 新 股 认 购 所 获 得 的 股 票 , 将 根 据 其 市 场 价 格 相 对 于 其 合 理 内 在 价 值 的 高
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2) 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可 适 当 参 与 股 票 二 级 市 场 投 资 , 增 强 基 金 资 产 收 益 。 本 基 金 股
票投资部分将重点投资于具有持续分红特征的“ 红利股” ,所谓“ 红利股” 一
般 是 指 具 有 良 好 稳 定 的 分 红 政 策 和 意 愿 、 持 续 良 好 的 盈 利 及 分 红 能 力 的 上
市公司。
本 基 金 将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的 方 式 精 选 个 股 。 选 取 过 去 两 年 连 续 现 金 分
红且现金股息率(税后)均大于 0 的上市公司形成备选库。在此基础上,
对 于 纳 入 备 选 库 的 股 票 , 本 基 金 将 全 面 考 察 上 市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的 产 业 竞 争
格 局 、 业 务 发 展 模 式 、 盈 利 增 长 模 式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等 基 本 面 特 征 , 同 时
综合利用市盈率 (P/E ) 、 市净率 (P/B ) 和折现现金流 (DCF ) 等估 值方法
对 公 司 的 投 资 价 值 进 行 分 析 和 比 较 , 挖 掘 具 备 中 长 期 持 续 增 长 或 阶 段 性 高
速成长、且股票估值水平偏低的上市公司来构建本基金的核心股票库。
4、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等 品 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
等 在 内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定 价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包 括 市 场 利 率 、 发 行 条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 成 及 质 量 、 提 前 偿 还 率 等 。 本 基 金 将 深 入 分 析 上 述 基 本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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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因 素 , 并 辅 助 采 用 数 量 化 定 价 模 型 , 评 估 其 内 在 价 值 , 以 合 理 价 格 买 入
并持有。
5、 权 证 投资 策 略
本 基 金 的 权 证 投 资 以 权 证 的 市 场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配 以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以 主 动 式 的 科 学 投 资 管 理 为 手 段 , 充 分 考 虑 权 证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品 种 与 类 属 选 择 , 追
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 五 ) 投 资 限 制
1、 禁 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活
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基 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 资 组合 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所 有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4)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 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的 比 例 有 新 的 规 定 , 适 用 新 的 规
定;
(6)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 权
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总 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
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证券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超 过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1)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12)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则 本 基 金 在 依 法 履 行 有
关程序后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 六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0%×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10%× 中证 红
利指数收益率。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债 券 、 股 票 、 权 证 及 法 律 、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其 中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在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 ,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均 值 约 为
90% , 故 本基 金 采 取 90% 作 为 复合 业 绩 比 较基 准 中 衡 量债 券 投 资 业绩 的 权
重,相应将 10% 作为衡量权益类投资业绩的权重。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推出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
管 理 业 绩 评 估 的 有 效 工 具 。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为 掌 握 我 国 债 券 市 场 价 格 总 水
平 、 波 动 幅 度 和 变 动 趋 势 , 测 算 债 券 投 资 回 报 率 水 平 , 判 断 债 券 供 求 动 向
提 供 了 很 好 的 依 据 。 因 此 , 本 基 金 债券投资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选 择 中 国 债 券
总指数收益率。
中 证 红 利 指 数 挑 选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现 金 股
息率高、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 100 只股票作为样本,
以反映 A 股市场高红利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因此,本基金权益类证券
品种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股 票 指 数 时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 七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八 ) 投 资 决 策 体 制 和 流 程
1、 投 资 决策 体 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包 括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管 理 部 门 、 研 究 部 、
交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根据基金合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确 定 公 司 所 管 理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权 限 设 置 和 投 资 原 则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的 风 险 控
制 , 审 批 重 大 投 资 事 项 ; 监 督 并 考 核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管 理 部 门 及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策 ,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并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追 踪 和 调
整 , 以 实 现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研 究 部 提 供 相 关 的 投 资 策 略 建 议 和 证 券 选 择
建 议 , 并 负 责 构 建 和 维 护 股 票 池 。 交 易 部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的 交 易 指 令 , 进 行
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 投 资 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
(1) 研 究分 析
基金管理人 的研究和投 资部门广泛 地参考和利 用外部的研 究成果,了
解 国 家 宏 观 货 币 和 财 政 政 策 , 对 资 金 利 率 走 势 及 信 用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风
险 进 行 监 测 , 并 建 立 相 关 研 究 模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部 门 撰 写 宏 观 策 略
报 告 、 利 率 监 测 报 告 、 债 券 发 行 人 资 信 研 究 报 告 以 及 拟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投 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基金管理人 的研究和投 资部门定期 或不定期举 行投资研究 联席会议,
讨 论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利 率 走 势 、 债 发 行 人 信 用 级 别 变 化 以 及 拟 投 资 上 市 公
司情况等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2) 投 资决 策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 管 理 部
投资 实施
汇报 、 建 议
投 资 策 略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方 案
基 金 经 理
日
常
管
理
投
资
反
馈
交 易 部
研 究 部
研究报告
风 险 管 理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基 金 会 计
研
究
报
告
研
究
报
告
交
易
指
令
反
馈
监
察
稽
核
成交回报
监察稽核
绩效评估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 管 理 部
投资实 施
汇报 、 建 议
投资策 略
投资目 标
投资方 案
基 金 经 理
日
常
管
理
投
资
反
馈
交 易 部
研 究 部
研 究 报告
风 险 管 理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基 金 会 计
研
究
报
告
研
究
报
告
交
易
指
令
反
馈
监
察
稽
核
成交 回 报
监察 稽 核
绩效 评 估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确 定 基 金 的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范 围 , 审 批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对 象 、 投 资 结 构 、 持 仓 比 例
范 围 等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 并 结 合 研 究 人 员 提 供 的 投 资 建 议 、 自 己 的 研 究 与 分
析 判 断 、 以 及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情 况 和 市 场 整 体 情 况 , 构 建 并 优 化 投 资 组 合 。
对 于 超 出 权 限 范 围 的 投 资 , 按 照 公 司 权 限 审 批 流 程 , 提 交 主 管 投 资 领 导 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 交 易执 行
交 易 部 接 受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 交 易 部 接 到 指 令 后 , 首 先 应 对
指令予 以 审 核 , 然 后 再 具 体 执 行 。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不 明 确 、 不 规
范 或 者 不 合 规 的 , 交 易 部 可 以 暂 不 执 行 指 令 , 并 即 时 通 知 基 金 经 理 或 相 关
人员。
交 易 部 应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随 时 向 基 金 经 理 通 报 交 易 指 令 的 执 行 情 况 及 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 投 资回 顾
绩 效 评 估 小 组 定 期 对 基 金 绩 效 进 行 评 估 。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回 顾 前 期 投 资 运 作 情 况 , 并 提 出 下 期 的 操 作 思 路 , 作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决策的参考。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十 ) 基 金 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券。
( 十 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1、 报 告 期末 基 金 资 产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804,138,523.17 12.33
其中:股票
804,138,523.17 12.3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491,211,284.91 84.16
其中:债券
5,491,211,284.91 84.1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27,415,072.19 0.42
8 其他资产
201,611,868.79 3.09
9 合计
6,524,376,749.06
100.00
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 资 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44,275,783.28 0.71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52,127,954.49 4.0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62,015,925.72 1.00
E 建筑业 33,793,487.55 0.54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F 批发和零售业 58,001,557.95 0.9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5,447,316.00 1.2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65,975,668.14 1.06
J 金融业 164,426,678.09 2.6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8,074,151.95 0.7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04,138,523.17 12.90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2.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沪 港 通投 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 量 ( 股) 公 允 价 值(元 )
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1 601377 兴业证券 9,082,671 79,836,678.09 1.28
2 601333 广深铁路 18,861,829 75,447,316.00 1.21
3 600050 中国联通 15,028,626 65,975,668.14 1.06
4 601985 中国核电 8,033,151 62,015,925.72 1.00
5 601933 永辉超市 6,480,621 58,001,557.95 0.93
6 600498 烽火通信 2,190,961 55,124,578.76 0.88
7 601888 中国国旅 1,053,103 48,074,151.95 0.77
8 600271 航天信息 778,000 45,279,600.00 0.73
9 002299 圣农发展 1,646,552 44,275,783.28 0.71
10 300097 智云股份 1,113,829 39,585,482.66 0.64
4、 报 告 期末 按 债 券 品种 分 类 的 债券 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 券 品 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250,678,884.40 4.0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490,888,650.00 23.9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490,888,650.00 23.92
4 企业债券 1,238,131,577.70 19.87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02,410,000.00 8.06
6 中期票据 1,982,761,000.00 31.81
7 可转债 26,341,172.81 0.4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491,211,284.91 88.10
5、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名 的前 五 名 债 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元 )
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50211 15 国开 11
2,500,00
0
250,200,000.0
0
4.01
2 150416 15 农发 16
2,000,00
0
200,200,000.0
0
3.21
3 011522005 15 神华 SCP005
1,500,00
0
150,585,000.0
0
2.42
4 122015 09 长电债
1,190,01
0
125,903,058.0
0
2.02
5 101553001
15 赣铁投
MTN001
1,100,00
0
113,828,000.0
0
1.83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 持 证 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期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国 债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10、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注
10.1 本基 金该报告期 内投资前十 名证券的发 行主体均无 被监管部门 立
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 额 ( 元)
1 存出保证金 1,287,478.1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1,277,766.1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6,187,343.88
5 应收申购款 2,859,280.6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1,611,868.79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600271 航天信息 45,279,600.00 0.73 重大资产重组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 A
阶 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①
基金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2011 年 12 月 13
日-2011 年 12
月31日
0.10% 0.03% -0.16% 0.12% 0.26% -0.09%
2012 年1 月1 日
- 2012 年12 月
31日
5.19% 0.21% 3.13% 0.13% 2.06% 0.08%
2013 年1 月1 日
—2013 年 12 月
31日
4.90% 0.25% -2.71% 0.18% 7.61% 0.07%
2014 年1 月1 日
—2014 年 12 月
31日
28.90% 0.34% 14.90% 0.18% 14.00% 0.16%
2015 年1 月1 日
-2015 年12 月31
日
24.08% 0.43% 10.64% 0.28% 13.44% 0.15%
2016 年1 月1 日
-2016 年 3 月 31
日
-1.20% 0.34% -0.27% 0.26% -0.93% 0.08%
2011 年 12 月 13
日-2016 年3 月
31日
74.55%
0.32%
27.00%
0.20%
47.55%
0.12%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2014 年 9 月 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
15.60% 0.55% 7.84% 0.23% 7.76% 0.32%
2015 年 1 月 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23.85% 0.43% 10.64% 0.28% 13.21% 0.15%
2016 年 1 月 1
日-2016 年 3
月 31 日
-1.17% 0.32% -0.27% 0.26% -0.90% 0.06%
2014 年 9 月 1
日—2016 年
3 月 31 日
41.49%
0.45%
18.99%
0.27%
22.50%
0.18%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十 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 财 产 的 构 成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与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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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消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 值目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 估 值对 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股票、权证、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四 ) 估 值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至 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 五 )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 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确 认 和 估 值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 估 值 或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 际 发 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某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估 值错
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受损
方”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 错责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人原因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 法
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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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某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暂 停估 值 的 情 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 特 殊情 形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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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 基 金利 润 的 构 成
在 《 基 金 合 同 》 项 下 , 基 金 利 润 即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 二 ) 基 金可 供 分 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收 益分 配 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季度末,当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超过 0.05 元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下一季度首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分红方案;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 金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 该类基
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投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进行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
分 红 方 式 。 选 择 采 取 红 利 再 投 资 形 式 的 , 同 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资 金 将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该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成 相 应 的 同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份 额 免 收 申 购 费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 H 类基 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见招募说明书补充
文件;
4、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5、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H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
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 分 配 方 案的 确 定 、 公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收 益分 配 中 发 生的 费 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所 获 现 金 红 利 不 足 支 付 前 述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以 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该类基金份额。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十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银行汇划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 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 基 金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准 和 支 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70%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7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0%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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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H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
额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3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范围内调低对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 C 类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对 该 项 费 用 的 列 支 情 况 作 专 项
说明。
计算方法如下:
H =E×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支 付 给 各
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 不 列 入基 金 费 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 的 费
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处理与基 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生 的 费
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 于验资费、 会 计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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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 定不得列入 基 金
费用的项目。
( 三 ) 费 用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或 基 金 销 售 费 率 等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或 基 金 销 售 费
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 ) 基 金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规执行。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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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 金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的 年 度 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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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 H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
说明书补充文件。
( 一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编制并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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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 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
除外)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工 作 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述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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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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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 议形式、 审 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及 其 网 点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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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基金”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 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不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 资 人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赎回基金, 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及相关公告。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面值 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 资 者 按 1.00 元 面 值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以 后 , 有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跌 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 一 ) 系 统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经 济 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 从 而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而 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性 的 变 化 会 对 基 金 所 投 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直 接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变 动 , 同 时 也 影 响 到 证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 以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的 购 买 力 可 能 因 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
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将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 这 与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8、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 二 )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风 险 , 包 括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信
用风险等。
1、公司经营风险
公 司 的 经 营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对 应 的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公 司 无 法 偿 还 债 券 利 息 的 风 险 。 虽 然 本 基 金 可
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信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 指 债 券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的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 券 交 易 对
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 三 )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括基金产品的风险、管理风险、交易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 基 金 作 为 积 极 型 的 债 券 型 基 金 , 在 具 体 投 资 管 理 中 投 资 于 债 券 类 资
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需要承担债券市场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也 会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 因 此 可 能 面 临 新 股 发 行 放 缓 或 停
滞 , 或 者 新 股 收 益 率 下 降 甚 至 出 现 亏 损 所 带 来 的 风 险 。 同 时 ,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的 可 转 债 、 可 提 前 赎 回 类 债 券 由 于 隐 含 期 权 , 导 致 市 场 波 动 不 但 会 引 起
期 权 价 值 变 化 , 还 会 造 成 债 券 未 来 的 现 金 流 的 不 确 定 性 ,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 等 主 观 因 素 的 限 制 而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走 势 的 判 断 , 或 者 由 于 基 金 数 量 模 型 设 计 不 当 或 实 施 差 错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偏 离 业 绩 基 准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类 型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基 金 投 资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而 不 断 波 动 ,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申 请 产 生 的 仓 位 调
整 可 能 使 资 产 难 以 按 照 预 先 期 望 的 成 交 价 格 变 现 而 导 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流
动 性 不 足 ; 或 者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的 证 券 由 于 外 部 环 境 影 响 或 基 本 面 发 生 重 大
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 从而 产生流动性风险。
4、交易风险
由 于 交 易 权 限 或 业 务 流 程 设 置 不 当 导 致 交 易 执 行 流 程 不 畅 通 , 交 易 指
令 的 执 行 产 生 偏 差 或 错 误 , 或 者 由 于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未 能 及 时 准 确 执 行 交
易指令, 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 导致基金 利益的直接损失。
5、运营风险
由 于 运 营 系 统 、 网 络 系 统 、 计 算 机 或 交 易 软 件 等 发 生 技 术 故 障 或 瘫 痪
等 情 况 而 无 法 正 常 完 成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交 收 等 指 令 而
产 生 的 操 作 风 险 , 或 者 由 于 操 作 过 程 效 率 低 下 或 人 为 疏 忽 和 错 误 而 产 生 的
操作风险。
6、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十八 、 《基 金 合 同 》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基金 合 同 》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 合 同 》 的终 止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发 生 时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确 定 剩 余 财 产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中 的 分 配 比 例 , 并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可 分 配 的 剩 余 财 产 范 围 内
按各类基金份额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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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基金合同 》 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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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托管协议 》 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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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秉 承“ 持 有 人 利 益 重 于 泰 山” 的 经 营 宗 旨 , 不 断 完 善 客 户 服
务 体 系 。 公 司 承 诺 为 客 户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并 将 随 着 业 务 发 展 和 客 户 需 求 的
变 化 , 积 极 增 加 服 务 内 容 , 努 力 提 高 服 务 品 质 ,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 便 捷 、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 、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 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7:00 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公 司 客 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邮寄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地址及邮编, 我公司将提供以下邮寄服务:
1、账户确认书
客户服务中心于投资者开户确认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2、交易对账单
客户服务中心于每季度结束后, 在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为基金持有人寄
出。
3、对账单补寄
客户服务中心于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4、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为 加 强 与 投 资 者 沟 通 , 使 投 资 者 及 时 了 解 公 司 最 新 动 态 及 产 品 信 息 ,
客户服务中心将不定期为客户寄送相关信息资料。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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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户查询: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 账户查询” 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查询
内 容 包 括 份 额 查 询 、 交 易 查 询 、 分 红 查 询 、 分 红 方 式 查 询 等 ; 同 时 投 资 者
还可通过“ 账户查询修改” 、“ 查询 密码修改” 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 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问题: 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 帮助客户更好的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留言: 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 可将投资者的疑问、 建议及联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1 、 若 投 资 者 准 确 完 整 的 预 留 了 手 机 号 码 ( 小 灵 通 用 户 除 外 ) , 可 获 得
免 费 手 机 短 信 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提 示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添 加 后 定 制 此 项 服
务。
2、 短信对账单: 短信 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短 信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金余额、 期末份额市值等。 我公 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
预 留 了 有 效 手 机 号 码 并 成 功 定 制 短 信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持 有 人 发 送 短 信 对 账
单。
(五)电子对账单服务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
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 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
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六)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 保 证 投 资 者 账 户 信 息 安 全 , 当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个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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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 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七)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网 站 客 户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 传 真 等 多 种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建 议 或 投 诉 , 客 服 中 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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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6 年 4 月 13 日至 2016 年 6 月 14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 定 披 露 方式 法 定 披 露 日期
1
关于新增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
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
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6-03
2
关于新增上海长量为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5-25
3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
京汇成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代
销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5-25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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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 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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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双息红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双息红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 复印件。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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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的权 利 与 义 务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1、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 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 为基
金托管人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 、更换基金 代销机构, 对基金代销 机构的相关 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办 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拒 绝或暂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
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
务规则》 ,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13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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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 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诚 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 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 注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7) 自《基金合 同》和《基 金托管协议 》生效之日 起 保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 确保需要向 基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或 公 告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复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 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方 处理时,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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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但 因 第 三 方 责 任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失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首 先 承 担 了 责 任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需 承 担 相 关 募 集 费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1、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和 《托 管协议》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 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 人名义开立 证券交易资 金账户,用 于证券交易 资金
清算;
(6) 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 券托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 金 托管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订的 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
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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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自《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生效 之 日 起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 行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取 得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 派 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 ) 召 开事 由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是否终止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进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3) 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在本基金全部份额数中
所占比例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到 90% 以上。
( 二 ) 会 议召 集 人 及 召集 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 三 )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通 知 时 间 、通 知 内 容 、通 知 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 四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出 席 会 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 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采取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五 ) 议 事内 容 与 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 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
将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会审议通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 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授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举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二)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结果。
( 八 ) 生 效与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作为本基金 H 类基金份 额的名义持有
人,在符合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征求 H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意
见后, 为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
包 括 代 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代 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行使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三、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更换 条 件 和 程序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职责 终 止 的 情形
1、 基 金 管理 人 职 责 终止 的 情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 金 托管 人 职 责 终止 的 情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更 换 程 序
1、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更 换程 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 提 名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4) 核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选 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向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接 收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2、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更 换程 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 提 名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托管人;
(4) 核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3、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同时 更 换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 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 基 金 托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订立托管协议。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投 资 运 作 、 净 值 计 算 、 收 益 分 配 、 信 息 披 露 及 相 互 监 督 等 相 关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职 责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权益。
五 、 《 基金合 同 》 的 变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 一 ) 《基金 合 同 》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 合 同 》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 、 基 金 份额 的 注 册 登记
( 一 ) 基 金注 册 登 记 业务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二 ) 基 金注 册 登 记 业务 办 理 机 构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 应
与 代 理 人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在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益。
( 三 )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的 权 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 )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的 义 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
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 违反该保密义
务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带 来 的 损 失 ,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但 司 法 强 制 检 查
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 、 违 约 责任
( 一 ) 因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违 约 行 为 造 成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履 行
或 者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的 , 由 违 约 的 一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如 属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双 方 或 多 方 当 事 人 的 违 约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由 违 约 方 分 别 承 担 各 自 应
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
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各 自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 违 反 《 基
金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三 ) 在 发 生 一 方 或 多 方 违 约 的 情 况 下 , 在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
方 当 事 人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有 义 务 及 时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 防 止 损 失 的 扩 大 。 没
有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致 使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的 , 不 得 就 扩 大 的 损 失 要 求 赔 偿 。 非
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八 、 争 议 的处 理
本 基 金 合 同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关 于 本 基 金 香 港 份
额 销 售 、 运 作 等 适 用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香 港 证 监 会 关 于 两 地 基 金 互 认 相 关 规
定。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 基 金 合同 的 效 力
《 基 金 合 同 》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 基 金 与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 《基金合同》 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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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五)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 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 基 金 合
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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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 《 托 管 协 议 》 内 容 摘 要
一 、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从事募集、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
或相关 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郭雅莉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 或简 称 “托 管人 ”)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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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10-65558812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转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等) 、 股票 (包含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
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 为: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 类资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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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
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3)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4)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5)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的 比 例 有 新 的 规 定 , 适 用 新 的 规
定;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超 过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1)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12)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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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则 在 依 法 履 行 有 关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将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 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 从事下列 行
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2
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 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结 算 , 同 时 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并 将更新后的名单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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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发 生 此 种 情 形 时 ,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时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管人应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交 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应 优 先 选 择 托
管 银 行 为 存 款 银 行 , 除 托 管 银 行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根据名单进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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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进 行 确
认。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承 担
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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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向 中 国
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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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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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8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 金
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
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9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和 会 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 值 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 日
发售在外的各类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并 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盖章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的估值 对象为 基金 所拥有的债 券、股票、 权证、银行 存款本息等
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 易所 上市的有 价 证券(包 括 股票、权 证 等) ,以 其 估值日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0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收盘价)估值。
B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 券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1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 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 人 复
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 理 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 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
时 ,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赔 偿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2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
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3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务印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存一份。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 认 或 出 具 相 应 的 复 核 确 认 书 , 以 备 有 权 机 构 对 相 关 文 件
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益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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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托管 协议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
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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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1)-(4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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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页。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 Ο 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