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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稳利A(003121)

信诚稳利: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信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信诚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信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录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 5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 7 三、直销中心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10 四、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16 五、清算与交割 ................................................................................................ 16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 16 七、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 16


3 【重要提 示】 1. 信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7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16]1565 号文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 表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 基 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类别为债券型,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 理人为信诚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 公司” ) ,基金托管 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6 年 8 月 1 日至 2016 年 8 月 2 日,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 司直销中心 及 网上交易 平台、 上海 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的销售网点 销售认购本 基 金。 5.本基金募 集 对象为个 人 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 和 合格境外 机 构投资者 。 个人 投 资者指依据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投 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 然人;机构 投资者指依 法 可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府 部 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合 格境外机构 投 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投资人欲 购 买本基金 , 需开立本 公 司基金账 户 。基金募 集 期内本公 司 直销 中 心、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 统和销售机 构的销售网 点同时为投 资人办理开 立基金账户 的 手续。投资 人在办理基 金账户开户 手续时可同 时办理认购 申请。一个 投资人只能 开 立和使用本公司的一个基金账户; 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须重复开户。 7.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通过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0 元(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 元 (含认购费) 。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 人民币(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含认 购费) 。 通 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 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 100 元(含认购费)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 额可由基金 管理人酌情 调整。投资 人在募集期 内可以多次 认购基金份 额,但已受 理 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8.为进一步 方 便投资人 通 过网上交 易 方式投资 本 公司旗下 开 放式基金 , 本公 司 4 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中国农业银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招 商银行”) 、 汇付天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汇付天下”)和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 “银联通” ) 合作, 面 向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持卡人、 中国 农 业 银行金穗卡 (借记卡、 准贷记卡) 持卡人、招 商银行一卡 通持卡人、 在上海汇付 数 据服务有限公司开通天天盈账户的投资者以及银联通基金业务所支持银行的持卡 人 ,推出基 金网上交易 业务。持有 以上银行卡 或账户的投 资人,通过 登录本公司 网 站, 按照网上交易栏目的相关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 交易及查询等业务。 9.销售网点( 指代销网点 和/ 或直销 网点和/ 或 本公司网上 交易平台) 对申 请 的 受理并不表 示对该申请 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 销售网点确 实接受了认 购申请,申 请 的成功确认 应以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登记 为准。投资 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生效 后 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成交确认情况。 10.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 人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 况,请详细 阅读刊登在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媒介 上的《信诚 稳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 。 投资人亦可通过本 公司网站下载基金认购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1. 各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业务 办理 日期和 具体 时间等 事项 以各销 售机 构在 其各销售城市当地的公告为准。 12. 在募集期间, 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 如本基金增加其他销售机构 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3. 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适当延长 或缩短基金 募集期限, 并及时公告 。但整个募 集期限自基 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不超 过 三个月。 14. 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0066 咨 询购买事宜。 15.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6. 基金管 理人 提示投 资人 充分了 解基 金投资 的风 险和收 益特 征,根 据自 身的 风险承受能 力,审慎选 择适合自己 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 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 信 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 低 5 收益。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低 于股票型基 金与混合型 基金 , 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偏低风险收益品种。 投资于本基 金面临的主 要风险有市 场风险、估 值风险、流 动性风险、 特有 风 险 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均以 1.00 元初始面值发售, 但在市场波 动等因素的 影响下,基 金投资仍有 可能出现亏 损或基金净 值仍有可能 低 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 负”原则, 在投资人做 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 金名称 信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信诚稳利A:003121;信诚稳利C: 003130) ( 二 )基 金类别 债券型 (三)运 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基 金存续期 限 不定期 (五)基 金份额初始 面值( 认购价格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 格均为人民币1.00 元/份。 (六)基 金的投资 目标 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基础 上,本基金 主要通过投 资于精选的 优质债券, 力求 实 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投资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6 ( 七 )募 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可 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 合 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 集方式和 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 机构的基金 销售网点公 开发售,各 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见 本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 代表 销 售 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 为 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 给 投资人。 ( 九 )销 售渠道与 销售地点 1、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平台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021-68649788 联系人:陈强 直销中心传真交易专线:021-50120895 客服电话:400-666-0066 发售期间, 客户可以通 过本公司客 户服务中心 电话进行募 集相关事宜 的问 询 、 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2、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www.xcfunds.com 投资人可以 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上交 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的开 户、认购、 申购 及 赎 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3、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要求选择其 他机构代理 销售基金, 并及 时 公 告。 如本次募集期间销售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由该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十)基 金的最低 募集份额 总额和金 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 ( 十一) 募集时间 安排与基 金合同生 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 2016 年 8 月 1 日至 2016 年 8 月 2 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认购的情况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 规定适当延 长或缩短募 集期,但整 个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3 个 月内,在基 金募集份额 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 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2 亿 元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人 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 理人 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 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案 条件的,自 基金管理人 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 并取 得 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1、本 基金A类基 金份额 和C 类 基 金份额 的初 始面值 均为 人民币1.00 元, 认购 价 格均为人民币1.00元/ 份。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8 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M )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M<100 万 0.60% 0 100 万≤ M < 200 万 0.40% 200 万≤ M < 500 万 0.20% M ≥ 500 万 1000 元/ 笔 (注:M :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1)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 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 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 份 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 份 9 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 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 金所有。 例:某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50,000 元,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50,000/ (1+0.6%)=49701.79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50,000-49701.79=298.21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49701.79/1.00=49701.79 份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50.00/1.00=50.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49701.79+50.00=49,751.79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加上认 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其所获得的A 类基金份额为49,751.79 份。 2)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例: 某投资人认购C 类基金份额40,000 元,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4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40,000/1.00=40,000.00 份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40.00/1.00=40.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40,000.00+40.00=40,040.00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4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 在基金发售结束后,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其所获得的C 类基金份额为40,040.00 份。 4、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 效认购款项 在基金募集 期间产生的 利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 ,归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 本基金发售 募集期间每 天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 ,由本 公告 或各销售机 构的 相 关 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2)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0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 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 于认购申请 及 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 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 投 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 (含申购费) 人民 币, 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100元 (含申购费) 人民币。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 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 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 元 (含申购费)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各销 售 机构对本 基金最低 申 购金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 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 定 为准。 三、直销中心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个人投资 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6 年 8 月 1 日至 2016 年 8 月 2 日,上午 9:00 至下 午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认购)。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 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B.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 C. 指定银行账户实名制凭证; D. 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 E.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本公司需要留存的材料为: 投资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填妥的经投资 11 人/代办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需留存经 公证的委托代办书原件及复印件。 2) 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电汇或支 票主动付款 方式将足额 认购资金汇 入本公司指 定银行开立 的下列直 销资金专户。 A. 中信银行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号:7311010187200000315 B. 中国建设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帐


号:31001550400050007459 C. 中国工商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账


号:1001141529025700738


D.中国农业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帐


号:03492300040004652 3) 认购申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A. 《基金交易申请表》 ; B. 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C. 《基金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代理情况) ; D. 《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适用于传真交易) 。 投资人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 3、注意事项: 1)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5:00 之前,若投资人的认购资金未到基金管理人指定 12 基金直销资 金专户, 则 当日提交的 申请顺延受 理。申请受 理日期(即 有效申请日 ) 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 5:00 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也不 接受顺延受理认购申请的; E.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 7 个工作日内(届时募集期已结束 的除外)投 资人可以就 已到账资金 再次提出认 购申请,未 再次提出认 购申请的由 本 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二) 机构投资 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6 年 8 月 1 日至 2016 年 8 月 2 日,上午 9:00 至下 午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认购)。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 加 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应有有效的年检记录) ;事业法 人、社会团 体其他组织 需 提供加盖 单位公章的 由 民政部门 或其他主管 部门颁发的 注 册登记证书 复印件;如 为境外机构 投资者的, 还应提交中 国证监会颁 发的《合格 境 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 B.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C. 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D. 制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E. 填妥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F.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G.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或负责人章) 的授 权委托书原件; (非法 定代 表 人亲自办理时提交) H. 预留印鉴卡;


13 I. 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 本公司需要留存的材料为: 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加 盖单位公章) , 如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还需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 许可证》复 印件;加盖 公章的法定 代表人身份 证明文件复 印件; 加盖 单位公章的机 构代码证和 税务登记证 的复印件; 指定银行出 具的开户证 明复印件; 填妥并加盖 公 章的申请表;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时提交) ; 预留印鉴卡; 风险承受能力调 查表。 2) 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电汇或支 票主动付款 方式将足额 认购资金汇 入本公司指 定银行开立 的下列直 销资金专户。 A. 中国建设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帐


号:31001550400050007459 B. 中信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账


号:7311010187200000315 C. 中国工商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账


号:1001141529025700738 D. 中国农业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帐


号:03492300040004652


3)认购申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A.《基金交易申请表》 ;


14 B.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C.《基金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代理情况) ; D.《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适用于传真交易) 。 投资人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 4)认购申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A. 《基金交易申请表》 ; B. 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C. 《基金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代理情况) ; D. 《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适用于传真交易) 。 投资人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 3、注意事项: 1)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5:00 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 基金直销资 金专户,则 当日提交的 申请顺延受 理。申请受 理日期(即 有效申请日 ) 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5:00 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E.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 在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 本公司将在7 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 金退回,投 资人可在退 回的认购资 金到账后再 次提出认购 申请(届时 募集期已结 束 的除外) (三) 直销网上 交易流程 1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6 年8 月1 日至2016 年8 月2 日 (周六、周日照常受理 认购)。 2、开户及认购程序: 开户流程: (1)登录信诚基金网上直销网址,选择"立即开户"选项


15 (2)输入个人基本信息,阅读风险提示函,并签订网上直销协议,提交信息 (3)登录网上直销系统 (4)选择银行卡,输入个人验证信息 (5)用户将连接至指定银行的专门页面进行资料验证操作 (6)完成验证后即开户成功 (7)根据系统要求进行风险测评 认购流程: (1)登录信诚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2)选择需认购的产品,点击"认购"选项 (3)输入认购金额 (4)确认认购金额 (5)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卡、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开通的天 天盈账户用户将连接到银行或账户验证密码, 招商银行卡、 上海银联电子支付 服务有限公司开通的银联通账户用户将自动扣款,认购完成 3、信诚基金网上直销网址为 : www.xcfunds.com 4、支持的银行卡及账户种类: (1)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该银行卡需办理USB KEY证书并开通网上交易) (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 (3)招商银行银行卡 (4)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开通的天天盈账户 (5)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联通账户 5、注意事项: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3 :00 之前,若投资人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 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将被认定为无效申请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认购申请不成功的; C.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16 四、代销机 构 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投资人在代销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 基金合同生效前, 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 认购资金冻 结期间的利 息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 投资人所有 ,不收取利 息折算基金 份额的认购 费 用。 2、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 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 无效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 内向投资人 的指定银行 账户或指定 券商资金账 户划出。通 过 直销机构进 行认购时产 生的无效认 购资金在认 购结束后三 个工作日内 向投资人的 指 定银行账户划出。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 、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在本基金募 集结束后, 由银行出具 基金募集专 户存款证明 ,由基金管 理人 委 托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十日内,基 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报 告, 办 理 基金备案手 续。自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 手续办理完 毕,基金合 同 生效。 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若本基金募 集失败,本 基金管理人 应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 募集行为而 产生 的 债 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 还基金认购人。


七 、 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 金管理人


17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和中 国证 监 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网址:www.xcfunds.com (二)基 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注 册登记机 构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金芬泉


18 电话:021-68649788 ( 四 ) 律 师事务所 和经办律 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 五 )会 计师事务 所和经办 注册会计 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