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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稳健(519690)

交银稳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1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六 年 六 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 6 个 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 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 最后 1 日。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经 2006 年 4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6】 78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 2006 年 6 月 14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核 同 意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作 出 的 任 何 决 定 , 均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最 低 收 益 ; 因 基 金 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认 ( 申 ) 购 本 基 金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14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5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7 九、基金的转换 ..................................................... 72 十、基金的投资 ..................................................... 80 十一、基金的业绩 ................................................... 9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9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96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10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8 十八、风险揭示 .................................................... 113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7 二十、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 11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48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3 一、绪言 《 交 银 施 罗 德 稳 健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 以 下 简 称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 交 银 施 罗 德 稳 健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代表 指按照 《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 等 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中国香港地区的代表, 负 责 接 收 中 国 香 港 地 区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协调基金销售、 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 向 H 类 基金 份 额投 资人 进 行信 息披 露 及沟 通 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基金合同 指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交 银 施 罗 德 稳 健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 1 次, 并于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 公告,更新内 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5 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 地 方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6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 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 保 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的投资人 名义持有人 指 依 据 香 港 市 场 的 特 点 , 香 港 代 表 及/ 或中国 香 港 地区 销售 机 构将 代表 H 类 基金 份 额投 资 人名义持有 “ 内地互认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 并 出 现 在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中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 及 可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7 销售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 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 指 经 香 港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 具 备 基 金 销 售 资 格 的, 办理 H 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 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 指 中 国 大 陆 地 区 销 售 机 构 和 中 国 香 港 地 区 销 售机构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开 放 式 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份额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份额登记 机 构 为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份额分类 本 基 金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地 及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的 不 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两类基金份 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 A 类基金份额 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 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 用的基金份额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8 H 类基金份额 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 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 用的基金份额 基金账户 指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交 银 施 罗 德 稳 健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程 序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的 日 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9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日期, 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开放日 日期可能有所不同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销售机构接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 其他交易申请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运 作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场外或柜台 指 不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中国大陆地 区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中国大陆地区 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的 公 告 在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同 一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0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变 更 的 操作 巨额赎回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 10% 时 元 指人民币元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资 金 划 拨 及 实 物 券 调 拨 等 指令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指定的 销 售 机 构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资 金 账 户 内 自 动 扣 款 并 于 每 期 约 定 申 购 日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1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 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2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何万金 电话: (021)61055050 传真: (021)61055034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司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 交通银行 ” )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 二 ) 主 要成 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 亚 利 女 士 , 董 事 长 , 硕 士 学位 。 现 任 交 通 银 行 执 行 董 事 、 副 行 长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郑 州 分 行 财 务 会 计 处 处 长 、 郑 州 分 行 副 行 长 , 交 通 银 行 财 务 会 计 部 副 总 经 理、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 雷 贤 达 先 生 , 副 董 事 长 , 学 士 学位 , 加 拿 大 证 券 学 院 和 香 港 证 券 学 院 荣 誉 院 士 。 历 任 巴 克 莱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3 执 行 董 事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曾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开 放 式 基 金 海 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阮 红 女 士 , 董 事 , 总 经 理 , 博士 学 位 , 兼 任 交 银 施 罗 德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办 公 室 副 处 长 、 处 长 , 交 通 银 行 海 外 机 构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经理 , 交 通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副 行 长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交 通 银 行 投 资 管理部总经理 。 陶 文 先 生 , 董事, 硕 士 学 位 。 现 任 交 通 银 行 个 人 金 融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徐 州 分 行 副 行 长 、 行 长 , 交 通 银 行 南 京 分 行 副 行 长 , 交 通 银 行 海 南 分 行 行 长。 孙 培 基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学 位 。 现 任 交 通 银 行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财 会 部 副 处 长 , 交 通 银 行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副 处 长 、 处 长 , 交 通 银 行 预 算 财 务 部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孟 方 德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学 位 。 现 任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亚 太 区 总 裁 。 历 任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分 析 师 、 投 资 经 理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 新 加 坡 )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 卢 森 堡 )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 日 本 )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理有限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 丹 阳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学位 。 现任 武 汉 大 学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院 长 、 香 港 科 技 大 学 经济系 教授 。 历 任 蒙 特 利 尔 大 学 经 济 系 助 理 教 授 ,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经 济 学 家 和 高 级 经 济 学 家 , 香 港 科 技 大 学 助 理 教 授 、 副 教 授 、 教 授 、 系 主 任 、 瑞 安 经 管中心主任。 袁 志 刚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学位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教 授 。 历 任 复 旦 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 系主任、 经济学院院长。 周 林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学位 。现 任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安 泰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院 长 、 教 授 。 历 任 复 旦 大 学 管 理 科 学 系 助 教 , 美 国 耶 鲁 大 学 经 济 系 助 理 教 授 、 副 教 授 , 美 国 杜 克 大 学 经 济 系 副 教 授 ,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经 济 与 金 融 系 教 授 , 美 国 亚 利 桑 那 州 立 大 学 凯 瑞 商 学 院 经 济 系 冠 名 教 授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上 海 高 级 金 融 学 院 常 务 副 院长、教授。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4 王 忆 军 先 生 , 监 事 长 , 硕 士 学 位 。 现 任 交 通 银 行 战略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办 公 室 副 处 长 , 交 通 银 行 公 司 业 务 部 副 处 长 、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经理, 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裴关淑仪女士 , 监事,双硕士学位。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助理总 经理、 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资 讯 科 技 部 主 管 、 中 国 事 务 联 席 董 事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丽女士, 监事, 学士学位。 现任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运营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高级审计员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基金会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 张玲菡女士, 监事、 学 士学位。 现任交银 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 总经理。 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 渠 道 经 理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渠 道 经 理 、 渠道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 有 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 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 济 学 院 教 研 室 副 主 任 、 主 任 、 经 济 学 院 副 院 长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处 长 、 处 长 、 高级经理、 副总经理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 副市长(挂职) 。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教 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 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 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5 苏奋先生, 督察长, 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 公司金融部经 理、 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 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唐倩女士, 基金经理。 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硕 士,CPA ,16 年证券投资从业经 历。2000 年至 2004 年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分析师;2004 年至 2006 年任中银国 际有限公司分析师;2006 年至 2007 年任香港雷曼兄弟证券公司研究员;2007 年至 2013 年于上 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部总监、 基金经理, 其中 2011 年 04 月 28 日至 2013 年 7 月 8 日担任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经理。2013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权益部副总经理, 现任首席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12 日 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张科兵先生,2011 年 7 月 19 日至 2014 年 1 月 9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华昕先生,2009 年 9 月 10 日至 2011 年 8 月 3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立先生,2009 年 8 月 2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0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郑拓先生,2007 年 7 月 4 日至 2009 年 8 月 20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旭利先生,2006 年 6 月 14 日至 2007 年 7 月 3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阮红(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张鸿羽(研究部总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14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6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 基 金经 理 承 诺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7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 监督 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 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8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 审查公司财务, 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 及 政 策 , 制 定 灾 难 复 原 计 划 及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制 度 , 确 保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符 合 标 准 ,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 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 组织执行, 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 独立识 别、 评估各类风险, 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设计及实施公司合规审计计划, 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况 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法务部 法务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 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评判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 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 责 履 行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程 序 ,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的 开 发 、 执 行 和 维 护 ,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9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体系, 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 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独立,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 及 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 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 数 趋 势 、 行 业 及 个 股 的 风 险 , 以 便 公 司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散 、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20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情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 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 ; 客户贷款和 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 ;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长 5.96% 。 净利润 2,289 亿元,增长 0.28% ;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 ,其中,利息 净收入增长 4.65% ,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成本收入比 26.98% ,资本充足率 15.39% ,主要 财 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 理 与 电 子 渠 道 协 同 发 展 。 营 业 网 点 “ 三 综 合 ” 建 设 取 得 新 进 展 , 综 合 性 网 点数量达 1.45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 。 启 动深圳 等 8 家分行 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 建 设 有 序 推 进 。 电 子 银 行 主 渠 道 作 用 进 一 步 凸 显 , 电 子 银 行 和 自 助 渠 道 账 务 性 交 易量占比达 95.58% ,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21 跨 行 付 、 龙 卡 云 支 付 、 快 捷 付 等 五 种 在 线 支 付 方 式 , 成 功 实 现 绝 大 多 数 主 要 快 捷 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 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 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 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 23.08% , 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 。 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 承销额市场领先。 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 增长 67.36% ; 托管证券 投 资 基 金 数 量 和 新 增 只 数 均 为 市 场 第 一 。 人 民 币 国 际 清 算 网 络 建 设 再 获 突 破 , 继 伦 敦 之 后 , 再 获 任 瑞 士 、 智 利 人 民 币 清 算 行 资 格 ; 上 海 自 贸 区 、 新 疆 霍 尔 果 斯 特 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 球金融》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 香港 《财资》 杂志 “中 国最佳银行” 及香港 《 企 业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等大奖。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 2015 年 “ 世 界银行品牌 1000 强”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 赵 观 甫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 市 分 行 、 总 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总 行 审 计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 个 人 银 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军 红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 贷 二 部 、 信 贷 部 、 信 贷 管 理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并 在 总 行 集 团 客 户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22 部 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集 团 客 户 业 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QF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 基 金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 中国建 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 管人》 评为 “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23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独立。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1 、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 监 控 , 如 发 现 投 资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份 额 销 售 机构


1. A 类基金份额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前 端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本 公司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 A 类基金份额除直销机构外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25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26 (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7)广发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8003,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 (010)85230024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 (010)57092615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27 传真: (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 (010)68098778 传真: (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 (021)63586210 传真: (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传真: (010)66226045 联系人:孔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28 (1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电话: 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4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6098,40086-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电话: (0571)85108195、85120696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29 传真: (0571)86475527 联系人:严峻、夏帆 客户服务电话:96523 网址:www.hzbank.com.cn (17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联系电话: (0512)52909128 传真: (0512)52909122 联系人:黄晓 客户服务电话: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18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蒋姣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19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769)22866282 联系人:林培珊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30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 (021)38676161


传真: (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31 (2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 (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32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33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30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 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1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 号 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34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 (0471)4979037 传真: (0471)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0762,( 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3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35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 (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36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3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6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7802 传真: (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7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38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8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50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39 电话: (010)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1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52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53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40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126 传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5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 (010)68546765 传真: (010)68546792 联系人:徐锦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41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 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60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42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0931)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6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6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6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43 网址:www.china-invs.cn (6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 (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5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客户服务电话 :95377 网址:www.ccnew.com (66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67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44 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8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 (028)86135991 传真: (028)86150400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6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 (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45 (70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571)28829790,( 021 )60897869 传真: (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3 传真: (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7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20691832 传真: (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4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 (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4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 (021)38600735 传真: (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7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47 传真: (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7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7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 (010)58325395 传真: (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7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 (010)59601366-7024 传真: (010)62020355 联系人:


马林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4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0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 苏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81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31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82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49 (83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5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8 传真: (010)670009888-6000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86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50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 (0411)88891212 传真: (0411)84396536 联系人:薛长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8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http://www.fofund.com.cn/ (8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9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51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电话: (0755)83999907-802 传真: (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om (90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1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7 联系人:陈云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92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 (010)56580666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52 传真: (010)56580660 联系人:张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93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9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徐鹏 客服电话:400-005-6355 网址:a.leadfund.com.cn (95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 (025)68206846 传真: (021)22268089 联系人:何庭宇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5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3.A 类基金份额场内销售机构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是 指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具 有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资 格 , 并经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员( 以下 简称“ 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 ,名 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4.H 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 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 港代表选聘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二)份额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617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 周莉


( 三 )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 四 ) 审 计基 金 财 产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54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55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78 号 文批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06 年 5 月 9 日至 2006 年 6 月 8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 共募集 7,016,138,522.08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68,858 户。 本基金自 2015 年 12 月 7 日起增 加本基金的 H 类基金份额类别并相应修改基 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5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6 月 1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两 百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上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5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分为 A 类基金份额、 H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 A 类基金 份额和 H 类基金份额的净值。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 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例如本基金为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 补充文件)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在中国香港地区的申购、赎回 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


申 购 和 赎回 的 场 所 1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 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上 直销交易 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前 端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本 公司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 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销售机构 (除直销 机构) 除直销机构之外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请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 相关服务机构” 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3)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58 目 前 场 内 交 易 只 支 持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申 购 。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2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 进行申购或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条 件 成 熟 时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以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形 式 进 行 申 购 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 申 购 和 赎 回的 开 放 日 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A 类基金 份额申购和 赎回的开放 日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H 类基金 份额申购和 赎回的开放 日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 交 易 日 及 香 港 商 业 银 行 开 放 营 业 日 的 共 同 日 期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香港商业银行开放营业日” 的 定 义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补 充 文 件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补 充 文 件 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所 在 开 放日的价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06 年 7 月 24 日起开放场外、场内申购业务。 H 类基金 份额开始办 理申购业务 的具体时间 参见基金管 理 人届时发 布的公告。 3 、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06 年 8 月 28 日起开放场外、场内赎回业务。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59 H 类基金 份额开始办 理赎回业务 的具体时间 参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 布的公告。 (三) 申 购 和 赎 回的 原 则


1 、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 T 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 资人交付款项后, 申 购申请方为有效。 4 、A 类基金份额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认 (申 ) 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 和 赎 回的 数 额 限 定


1 、适用于 A 类基金份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 销售网点每个账户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人民币, 如果销 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人民币;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不受直销网点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 本基金直销网点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场内申购时, 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人民币, 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 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 1 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场内赎回时,赎回的 最低份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60 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若当 日 该 账 户 同 时 有 份 额 减 少 类 业 务 ( 如 赎 回 、 转 换 出 等 ) 被 确 认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2 、适用于 H 类基金份额: H 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3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 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申 购 和 赎 回的 程 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向中 国 大 陆 地 区 销 售 机 构 或 以 中 国 大 陆 地 区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 A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 此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向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或以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规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确 认 情 况 的 具 体 时 间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补 充 文 件 的 规 定 或另行公告。 3.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 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申请受理后,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61 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基 金 的 申 购费 和 赎 回 费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申购费用 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和销售。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 式, 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仅适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前端) 申 购 金 额 (含 申 购 费 ) 前 端 申 购 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7 年 12 月 11 日刊登公告, 自 2007 年 12 月 14 日起统一 旗下非货币市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的分档标准, 统一后的费率分档标准见上表。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后端) 持有时间 后 端 申 购 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62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自 2013 年 4 月 11 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前端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等 , 具 体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本 公 司 也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前端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 购费率如下表: A 类基金份额的 特定申购费率 (前端) 申 购 金 额 (含 申 购 费 ) 前 端 特 定 申购 费 率 50 万元以下 0.60%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48%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32%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有关养老金客户实施 A 类基金份额特定申购费率的具体规定以及活动时间如 有变化,敬请投资人留意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H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不超过 5%, 由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在此范围内自 行确定。 2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A 类 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的 25% 归基金资产,其 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100% 归基金 财产。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63 A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含) 0.5% 1 年到 2 年(含) 0.2% 超过 2 年 0%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 0.13% ,赎回费用 100% 归基金财产。 3 、网上直销的有关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对 A 类基金份额开通基金 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可 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 (以 下简称 “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前端份额的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业务。本公司暂不开展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A 类基金 份额后端份额的认/ 申购业务, 通过转托管转入 网上直销交易账户的后端收费模式 的 A 类基金份额只能办理赎回业务。 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 额 前 端 份 额 申 购 和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将 享 受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 从 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的 零 申 购 费 率 的 基 金 转 换 入 非 零 申 购 费 率 的 基 金 ,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前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将 享 受 优 惠 , 其 他 费 率 标 准 不 变 。 具 体 优 惠 费 率 请 参 见 公 司 网 站 列 示 的 网上 直 销 申 购 、 定 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 卡 及 各 银 行 卡 交 易 金 额 限 额 请 参 阅 本 公司网站。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进行 A 类基金份额前端份额 交易的 , 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 , 单笔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 10 元 ( 含) , 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 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业 务 情 况 调 整 上 述 交 易 费 用 和 限 额 要 求 , 并 依 据 相 关 法 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本 基金暂不对 H 类基金份额开通网上直销交易业务。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64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最 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申 购 和 赎 回的 数 额 和 价格 1 、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A 类基金 份额投资人进行场外申购或 H 类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人 进 行 申 购 时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申 请 当 日 该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 A 类基金份 额 时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申 请 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非整数份额部分对应金额返回 投资人;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 日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A 类基金 份额的场外 申购可以采 取前端收费 模式和后端 收费模式, 场内申购 目前只支持 前端收费模 式。H 类 基金份额投 资人仅适用 前端收费模 式,即在申 购 时支付申购费用。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 申购费用)/ 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申购 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 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65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 )=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 (40,000-591.13)/1.0400=37,893.1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为 37,893 份, 其余 0.14 份对 应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例二: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1.5%,假 设申购当日 H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 )=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 (40,000-591.13)/1.0400=37,893.14 份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例三: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0 = 38,461.54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00 元, 则可得到 38,461.54 份基金份额, 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 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 元 ”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 五入。


(1) 如果投资人在认 (申) 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选择交纳前端认 (申) 购费用 或投资人申购 H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适 用 赎 回 费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66 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四: 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0× 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0-50.80 = 10,109.2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H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13% , 假设赎回当 日 H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0× 0.13% = 13.21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0-13.21 = 10,146.79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H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H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6.79 元。 (2) 如果投资人在认 (申) 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选择交纳后端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 (申) 购费用=赎回份额× 认 (申) 购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 (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六: 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 1.8% , 申购 时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160=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 1.0100× 1.8%=181.80 元 赎回费用=10,160× 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67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 1.8% ,申 购时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27.40 元。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基金管理人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暂 停 申 购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财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某笔申购或某些申购。 6.H 类基金 份额的资产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高于 50% 时,暂停接受 H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 7. 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时,暂 停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4、6-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 H 类基金份额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针对中国香港地区投 资人的公告要求,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九) 暂 停 赎 回 或者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68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项的情 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投 资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 巨 额 赎 回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 额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有 能 力支 付投 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时 ,按 正 常赎 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顺延 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 支付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 有困 难或 认 为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69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开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赎 回 的 部 分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该 开 放 日 的 对 应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对持有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的选择权另 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2 日 内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或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 说 明 有 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转托管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70 本 基 金 目 前 实 行 份 额 托 管 的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人 可 将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场 外 不同销售网点之 间,上证所场内不同会员之间、或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 间 进 行 份 额 转 移 。 在 上 证 所 场 内 不 同 会 员 营 业 部 之 间 进 行 转 指 定 , 也 可 以 在 上 证 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托管。 进 行 份 额 转 托 管 时 , 投 资 人 可 以 将 其 某 个 交 易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托 管 。 办 理 转 托 管 业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在 转 出 方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出 手 续 。 对 于 有 效 的 转 托 管 申 请 ,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在 投 资 人 申 请 转 托 管 转 出 手 续 后 次 一 工作日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十三)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是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一 种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向 相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资 金 账 户 内 自 动 扣 款 并 于 每 期 约 定 的 申 购 日 提 交 基 金 的 申 购 申 请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并 不 构 成 对 基 金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影 响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相 关 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 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本基金 2006 年 11 月 7 日刊登公告自 2006 年 11 月 8 日起开通 A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十四) 定 时 不 定 额投 资 计 划 自 2009 年 2 月 26 日起,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 基智定 投” 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定时不定额投资业务。 基 智 定 投 业 务 是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普 通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的 升 级 业 务 , 基智定投分为定时不定额和定时定额两种投资方式。 投资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智定投 业 务 , 相 关 流 程 和 业 务 规 则 遵 循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详 情 请 咨 询 当 地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销 售 网 点 或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服务电话(95588)。 (十五) 定 期 定 额 赎回 业 务 投资人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定 期 定 额 赎 回 业 务 。 定 期 定 额 赎 回 业 务 是 指 投 资 人 可 以 委 托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每月固定时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投资人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本基金 A 类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71 基金份额自 2007 年 12 月 3 日 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销售网点开 通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投资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 赎 回 业 务 , 相 关 流 程 和 业 务 规 则 遵 循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详 情 请 咨 询 当 地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销 售 网 点 或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客户服务热线(95599)。 (十六)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指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自 申 请 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 基 金 的 冻 结和 解 冻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 十 八 ) 其他 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 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72 九、基金的转换 ( 一 ) 基 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另 一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进行。 ( 二 ) 转 换业 务 办 理 时间 本基金自 2007 年 12 月 14 日起开放 A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尚 未开放办理 H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转换业务。 故本章内容目前仅适用于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办 理 基 金 间 转 换 的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其 它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进 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申 请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与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相 同 。 由 于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系 统 差 异 以 及 业 务 安 排 等 原 因 , 开 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 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 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 三 ) 基 金转 换 的 程 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 换的确认情况。 3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T 日) 。 投资人转 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 +1 日对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 有效性确认,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 在 T +2 日后 (包 括 该 日 ) 投 资 人 可 向 销 售 机 构 查 询 基 金 转 换 的 成 交 情 况 , 并 有 权 转 换 或 赎 回 该 部 分基金份额。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73 ( 四 ) 基 金转 换 的 数 额限 制 基 金 转 换 以 份 额 为 单 位 进 行 申 请 , 申 请 转 换 份 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 “ 份额转换” 的原则,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持有人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成 其 它 基 金 , 单 笔 转 换 申 请 不 受 转 入 基 金 最 低 申 购 限额限制。 基 于 各 基 金 关 于 投 资 人 在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的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投 资 人 在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某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该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时 ,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 被确认,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该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因此, 如 果 某 笔 转 换 申 请 确 认 后 转 出 基 金 的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转 出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 则 转 出 基 金 在 该 账 户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被 全 部 赎 回 。 如 果 某 笔 转 换 申 请 确 认 后 转 入 基 金 的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转 入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且 该 账 户 当 日 有 转 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减 少 类 业 务 被 确 认 , 则 转 入 基 金 在 该 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 五 ) 基 金转 换 费 用 1 、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按 照 各 基 金 最 新 的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相 关 公 告 规 定 的 赎 回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赎回费用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 、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 基 金 或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低 的 基 金 向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高 的 基 金 转 换 , 收 取 前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从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高 的 基 金 向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低 的 基 金 或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 基 金 转 换 , 不 收 取 前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原 则 上 按 照 转 出 确 认 金 额 对 应 分 档 的 转 入 基 金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减 去 转 出 基 金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差 额 进 行 补 差 ,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按 照 转 出 确 认 金 额 分 档 , 并 随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74 着转出确认金额递减。 4 、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 基 金 或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低 的 基 金 向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高 的 基 金 转 换 , 不 收 取 后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但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的 时 候 需 全 额 收 取 转 入 基 金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 从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高 的 基 金 向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低 的 基 金 或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 基 金 转 换 , 收 取 后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且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的 时 候 需 全 额 收 取 转 入 基 金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 后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按 照 转 出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对 应 分档的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5 、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 更 好 服 务 投 资 者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通过 “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其中部分转换业务可享受转换费 率 优 惠 , 优 惠 费 率 只 适 用 于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无 优 惠 。 可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的 转 换 业 务 范 围 及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的 具 体 情 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 体 转 换 费 率 水 平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列示的 相关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6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 行 调 整 , 并 应 于 调 整 后 的 收 费 方 式 和 费 率 在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 基 金转 换 份 额 的计 算 公 式 1 、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 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 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 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 出 与 转 入基 金 的 申 购补 差 费= 转入 确 认 金 额× 对 应 的转出 与 转 入 基金 的 申 购 补差费率/ (1+ 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的 ,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 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75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 额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半 年,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交银成长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长前 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 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 0/ (1+0 )=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 某投 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 持有 期一年半, 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 交银趋势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 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 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 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 0.5%/ (1+0.5% )=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19,490-5,072.09)/1.010=1,004,374.17 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转换申请当日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 若该 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非网 上交易) ,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0=125,000 元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76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 1.5%/ (1+1.5% )=1,847.2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5,000-1,847.29)/2.2700=54,252.30 份 例四: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货币 A 级 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 金份额(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确认的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 0.8%/ (1+0.8% )=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793.65+61.52 )/1.2700=78,163.68 份 2 、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 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 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 出 与 转 入基 金 的 申 购补 差 费= 转入 确 认 金 额× 对 应 的转出 与 转 入 基金 的 申 购 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 额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稳健的基金份额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77 净值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主 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稳 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 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 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 , 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 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 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1497)/1.00=123,253.00 份 例七: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三 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转换 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 0=0 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 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货 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 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78 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 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0+61.52)/1.2700=78,788.60 份 ( 七 ) 业 务规 则 1 、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销 售 的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在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处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时 , 转 出 方 的 基 金 必 须 处 于 可 赎 回 状 态 , 转 入 方 的 基 金 必 须 处 于可申购状态。 2 、 投资人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只 能 转 换 到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其 他 基 金 ,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只 能 转 换 到 后 端 收 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 、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进 行 计 算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固 定 价 1.00 元) 。 4 、 投资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机构将自 动 结 转 该 转 出 份 额 对 应 的 待 支 付 收 益 , 该 收 益 将 一 并 计 入 转 出 金 额 并 折 算 为 转 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 、 转换后, 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 新开始计算。 6 、 根据旗下保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 转 换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以 及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 其 赎 回 或 转 换 价 格 以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八 ) 暂 停基 金 转 换 基 金 转 换 视 同 为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和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 因 此 有 关 转 出 基 金 和 转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79 入 基 金 关 于 暂 停 或 拒 绝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和 公 告 的 有 关 规 定 一 般 也 适 用 于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 具 体 暂 停 或 恢 复 基 金 转 换 的 相 关 业 务 请 详 见 届 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相关公告。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 该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 时 , 基 金 转 出 与 基 金 赎 回 具 有 相 同 的 优 先 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 额 转 出 或 部 分 转 出 , 并 且 对 于 基 金 转 出 和 基 金 赎 回 , 将 采 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 但 在 转 出 申 请 得 到 部 分 确 认 的 情 况 下 , 未 确 认 部 分 的 转 出 申 请 将 自 动 予 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80 十、基金的投资 交 银 施 罗 德 稳 健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是 在 坚 持 交 银 施 罗 德 价 值 投 资 理 念 前提下, 考虑到中国证券市场未来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多种复杂因素, 为了适应 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 帮助投资人在承受相对较小风险的情况下, 尽可能获得稳定 持久投资收益而设计的一个混合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坚持并不断深化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 借鉴施罗德集团专业的投 资分析模型和方法, 以及其在平衡型基金方面成功的投资经验, 通过前瞻性地分析 和 预 测 长 期 经 济 环 境 和 市 场 状 况 的 变 化 , 全 面 地 考 察 风 险 , 合 理 动 态 地 配 置 资 产 , 在有效分散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的增长。 ( 一 ) 投 资理 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 关注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 积极 挖掘非完全有效市场及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的投资机会, 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 报。该理念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 、市场环境在不断变化,证券市场在不同方面显示出不同程度的失效,通过 专业研究可以获得信息优势,把握市场环境变化的契机,获得更高的超额收益。 2 、风险和收益同样重要,在一个尽可能广的投资范围内合理配置资产,有效 地分散风险, 实现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的最大化。 本基金管理人在控制风险方面将 更全面地考察风险, 不仅关注可能出现的最大损失, 还要关注不同可能结果发生的 概率和对收益的影响程度。 3 、利用专业的分析模型和方法,根据经济周期理论,在市场状况不好的情况 下通过灵活调整资产的配置比例提升组合收益,实现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 二 )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将坚持并不断深化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 充分发挥专业研究与管理能力, 根据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变化, 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 产, 自下而上精选证券, 有效分散风险,谋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 三 ) 投 资对 象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81 票、债券、 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 场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与可转换债。 短期金融工具则包括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短期融资券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 围。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5% —95% ;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60% ; 现 金 、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 权 证 、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5%-65% , 其 中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一 年 期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 理 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 以求基金资产在各 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 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 在法律 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限制如下表所示。 表一:资产类别和配置比例 资产类别 资产配置范围 股票 35-95% 债券 0-60% 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5%-65% ( 四 ) 业 绩比 较 标 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65%× MSCI 中国 A 股指数+35%×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MSCI 中国 A 股指数。MSCI 中国 A 股指数是著名的全球基准指数供应商 MSCI 按照 MSCI 全球指数编制标准,为中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82 国 A 股市场编制的第一个指数,科学地反应了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市场变化水 平 , 具 有 较 高 的 权 威 性 和 市 场 代 表 性 , 投 资 人 可 以 方 便 地 从 报 纸 、 互 联 网 等 财 经 媒 体 中 获 取 。 同 时 ,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目 标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中 加入了中证综合债券指数并按照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 果 市 场 推 出 更 具 权 威 、 且 更 能 够 表 征 本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指 数, 则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视情况在经过适当的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五 ) 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策 略 为 : 把 握 宏 观 经 济 和 投 资 市 场 的 变 化 趋 势 , 根 据 经 济 周 期理 论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比例, 自上而下配置资产, 自下而上精选证券, 有效分散风险。 1 、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采用 “ 自上而下” 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 具体而言, 首先利用经济周期理论, 对宏观经济的经济周 期进行预测, 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 确定基金资产在 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动态调整组 合中各类资产的比例, 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 提高基金收益率。 与传统的配置型 基金不同, 借鉴施罗德集团在平衡型基金方面成功的投资经验 ,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 方面有以下两大特点。 第 一 大 特 点 是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的 时 候 , 除 了 考 察 各 类 资 产 的 风险 收益特征随市场环境的变化, 同时关注资产之间相关性随时间的变化。 对于配置型 基金而言, 投资于债券资产是为了分散股票资产投资的风险, 以达到投资中风险和 收益的最佳平衡。 但是随着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变化, 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 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最近一段时间的历史未必总能很好地反映未来的情况。 因此, 本 基 金管 理人 在 “ 自 上而 下 ” 进 行资 产 配置 的时 候 ,除 了考 虑 到不 同经 济 周期 下各类 资产自身风险收益特征的变化, 还会考察各类 资产之间相关性随时间的变化, 以经 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最大化为前提确定各类资产最优的配置比例, 并随时间进行动态 调整。 配 置 型 基 金 灵 活 的 资 产 配 置 使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因 时 制 宜 , 把 握 投 资 市 场 的变 化趋势, 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同时获得 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 因此, 正 确把握投资市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83 场的变化趋势对于配置型基金的成败至关重要。 为了尽可能准确地把握投资市场变 化的趋势, 本基金管理人在对各种证券进行收益率预测的时候, 一方面避免从短期 的历史进行推断可能造成的错误, 在合理范围内考察较长的历史区间, 同时前瞻性 地预测中长期经济环境的变化, 并将该变化对证券 未来收益的影响反映到对证券收 益率的预期中去。这也是本基金的另一大特点。 具 体 操 作 中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经 济 周 期 理 论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模 型 , 通 过 对 宏观 经济运行指标、 利率和货币政策等相关因素的分析, 对中国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进 行判断和预测, 然后利用经济周期理论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战略配置策 略。 2 、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对经济周期、 产业环境、 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的分析和预测, 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 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 值与投资时机,并据此对基金股票投资资产的行业分布进行动态调整。 3 、股票选择 本 基 金 综 合 运 用 施 罗 德 集 团 的 股 票 研 究 分 析 方 法 和 经 济 周 期 理 论 精 选 股 票 构建 成份股。具体分以下两个层次进行: (1)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 (2)风格配置和组合优化 对 备 选 股 票 进 行 风 格 分 类 , 利 用 经 济 周 期 理 论 在 不 同 风 格 类 别 的 股 票 之 间 进行 战略配置,同时结合组合优化模型以实现尽可能高的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4 、债券投资 配 置 型 基 金 中 债 券 投 资 管 理 的 目 标 是 分 散 股 票 投 资 的 市 场 风 险 , 保 持 投 资 组合 稳定收益和充分流动性,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在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处于制度 与规则快速调 整的阶段, 对于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本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自上而下的 主动式管理, 灵活运用各种消极和积极策略, 寻找各种市场机会, 获得超过市场水 平的平均收益。 消极债券投资的目标是在满足现金管理需要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提 供稳定的收益。 积极债券投资的目标是利用市场定价的无效率来获得低风险甚至是 无风险的超额收益。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84 在 全 球 经 济 的 框 架 下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趋 势 及 其 引 致 的 财 政 货币 政策变化作出判断, 运用数量化工具, 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 出预测,通过组合优化进行合理的配置。 5 、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权 证 投 资 以 权 证 的 市 场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配 以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合 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 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 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将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管 理 、 收 益 率 曲 线 、 个 券 选 择 和 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 六 ) 投 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 基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 过该 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进 入全国 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进 行债 券 回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40% ; (6)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比 例 的 规 定, 本 基 金 股 票 、 债 券 、 现 金 、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其中, 股票为:35%-95%, 债券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85 为:0%-60%, 现 金 、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为:5%-65% ; (7)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 上一 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5‰; (9)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规 模 的 10% ; (11)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13)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4)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5)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 —(6) 、(12) 和(14) 项规 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86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出 资 或者 买卖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七 ) 投 资组 合 比 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八 ) 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混 合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中 的 中 等 风 险 品 种 ,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处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和 债 券 型 基 金 之 间 。 本 基 金 力 争 在 有 效 分 散 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长。 ( 九 )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股东 权 利 的 处理 原 则 及 方法 1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87 ( 十 ) 基 金投 资 组 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师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066,699,621.27 75.43 其中:股票 2,066,699,621.27 75.43 2 固定收益投资 10,095.27 0.00 其中:债券 10,095.27 0.0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21,083,371.63 15.37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250,410,657.83 9.14 7 其他资产 1,830,477.87 0.07 8 合计 2,740,034,223.8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88 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108,608,101.25 3.98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75,345,833.45 43.02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98,533.41 0.03 E 建筑业 27,215,461.18 1.00 F 批发和零售业 103,412,737.75 3.7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5,751,445.69 4.2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86,536.28 0.02 J 金融业 155,172.58 0.01 K 房地产业 229,845,509.99 8.4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17,569.09 0.0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6,702.67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75,008,166.20 6.4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8,270,011.59 4.69 S 综合 667,840.14 0.02 合计 2,066,699,621.27 75.64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投资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89 净值比例 ( %) 1 000538 云南白药 2,983,198 182,870,037.40 6.69 2 600763 通策医疗 5,399,820 175,008,166.20 6.41 3 600622 嘉宝集团 11,417,699 149,000,971.95 5.45 4 600521 华海药业 5,126,550 133,597,893.00 4.89 5 300144 宋城演艺 4,376,461 128,055,248.86 4.69 6 600009 上海机场 3,846,841 115,751,445.69 4.24 7 000625 长安汽车 7,045,493 111,107,424.61 4.07 8 002594 比亚迪 1,717,493 101,005,763.33 3.70 9 000963 华东医药 1,401,203 98,014,149.85 3.59 10 002475 立讯精密 2,916,769 85,315,493.25 3.1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0,095.27 0.0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095.27 0.0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90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23001 蓝标转债 89 10,095.27 0.0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华海药业 (证券代码: 600521 ) 外, 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华海药业(证券代码:600521) 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因 项目未经环评批复先行建设被临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临环 罚字[2015]6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责令停止未批项目建设(生产) 、 罚款人民币 6 万元的处罚;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3 日因川南一分厂不正常使用 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被临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临环罚字 [2015] 108 号 《行 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人民币 5 万元的处罚;公司于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91 2015 年 7 月 24 日因川南一分厂废水超标排放被临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临环罚字 [2015 ]119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 58.6 万元的处罚。 本基金管理人对该证券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如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证券投 资特别是重仓股的投资有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控制。 本基金在对该证券的投资 也严格执行投资决策流程。 在对该证券的选择上, 严格执行公司股票池审核流 程进入公司核心股票池。 在对该证券的持有过程中公司研究员密切关注上市公 司动向。 在上述事件发生时及时分析其对投资决策的影响, 经过分析认为上述 事件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 所 以不影响对该公司基本面和公司治理的投资判断 。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04,558.2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2,797.98 5 应收申购款 283,121.6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30,477.87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92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际 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1、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18.27% 2.16% -9.95% 1.73% -8.32% 0.43% 2015 年度


56.52% 2.48% 11.04% 1.63% 45.48% 0.85% 2014 年度 13.03% 1.29% 32.94% 0.77% -19.91% 0.52% 2013 年度 -2.85% 1.09% -1.76% 0.89% -1.09% 0.20% 2012 年度 15.29% 1.11% 6.18% 0.84% 9.11% 0.27% 2011 年度 -22.91% 1.09% -17.00% 0.86% -5.91% 0.23% 2010 年度 -3.73% 1.54% -4.17% 1.02% 0.44% 0.52% 2009 年度 85.46% 1.96% 57.17% 1.31% 28.29% 0.65% 2008 年度 -42.93% 2.16% -46.18% 1.95% 3.25% 0.21% 2007 年度 106.33% 2.01% 86.60% 1.50% 19.73% 0.51% 2006 年度 (2006 年 6 月 14 日- 2006 年 12 月 57.11% 0.96% 35.63% 0.89% 21.48% 0.07%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93 31 日) 注: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 由“65% ×MSCI 中国 A 股指 数+35%× 新 华巴克莱资本中国全债指数” 变更为 “65% ×M SC I 中国 A 股指数+35%×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 , 下图同。 详情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6 月 26 日发布的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变 更 交 银 施 罗 德 稳 健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的公告》 。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由 “65% ×MSCI 中国 A 股指数 +35%× 中信 标普全债指数 ” 变更为“65% ×MSCI 中国 A 股 指数+35%× 中证综合债券 指数” , 下图同。 详情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发布的 《交银施罗德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变 更 并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相 关 内 容 的 公告》 。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6 年 6 月 14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6 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94 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的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 、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 、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3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规定, 收 取管理费、 托管费 及 其他费用。 6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95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9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财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 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 )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2) 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第(1)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估值; (4)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97 (1) 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证 券交易 所 市场 未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 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在 全国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 证券 等固 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5) 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第(1) -(5)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 基 金持有 的 权证 ,从 持 有确 认日 起 到卖 出日 或 行权 日止 , 上市 交易 的 权证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按 最 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1)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 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98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问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 A 类基金份 额及 H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 值出 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 金 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 告;


(3) 因 基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基 金 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造 成 损失 的, 应 由基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99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 于各 自 技术 系统 设 置而 产生 的 净值 计算 尾 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 受损方” ) 按下述 “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00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从 基 金 资 产 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01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 项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的 第(6) 项或权 证估 值方法 的第(2) 项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 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02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 金 收 益 包 括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应 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的余额。 (三)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对 各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制 定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 、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份 额 登记机构可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0 次,每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可分配收益的 50% ; 5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6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7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8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9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每年至少 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03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 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分配 方案公 布后( 依据 具体 方案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就 支付 的现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现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七)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 投资人可至销售机构办理 A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人对不同 的交易账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者同一日多次申报分红方式变更的, 按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 最 终 确 认 的 分 红 方 式 以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为 准 。 本 项 不 适用于 H 类基金份额。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0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 在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销 售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有关公告中载明。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清 算 时 所 发 生 费 用 , 按 实 际 支 出 额 从 基 金 财 产 总 值 中 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顺延。 (2)基金 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05 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顺延。 (3)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3-7、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和 收 取 方 式 详 见 “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章。 (2)赎回费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和 收 取 方 式 详 见 “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 基金的转换” 一章。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06 (五)基金税收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中 国 大 陆 地 区 、 中 国 香 港 地 区 及 投 资 人 所 在 国 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0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 表; 7 、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经基 金 托 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0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H 类基金 份额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 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的 披露方式详 见招募说 明书补充文件。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 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 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09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人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内 容 的 截 止 日 为 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人 重 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4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10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11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份额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12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还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上 述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中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的 事 项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披 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13 十八、风险揭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 ,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 全 部 基 金 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 一 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 拆 分 、 封 转 开 、 分 红 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变 化 , 不 会 改 变 基 金 的 风 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 附 近 ,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 基 金 投 资 仍 有 可 能 出 现 亏 损 或 基 金 净 值 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14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人 自 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 特 点 , 而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将 对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 从 而 对 基 金 收 益 造 成 影 响 。 虽 然 本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经 济 周 期 理 论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来 降 低 这 种 风 险 , 但不能完全规避。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 况的影响。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15 (三)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的 所 有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通 过 在 股 票 、 债 券 和 现 金 等 各 类 资 产 之 间 进 行 配 置 来 降 低 风 险 , 提 高 收 益 。 如 果 债 券 市 场 和 股 票 市 场 同 时 出 现 整 体 下 跌 ,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表 现 将 受 到 影 响 。 基 金 虽 然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的 投 资 策 略 , 但 并 不 能 完 全 抵 御 两 个 市 场 同 时 下 跌 的 风 险 , 此 外 , 在 股 市 大 幅 上 涨 时 也 不 能 完 全 保 证 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大盘走势。 除了上述股/ 债市整体风险外, 本基金采取的是经济周期理论下的资产配置策 略 , 根 据 对 经 济 周 期 的 判 断 进 行 阶 段 性 的 资 产 动 态 配 置 , 如 果 对 经 济 周 期 的 判 断 与实际情况出现偏差, 则可能导致阶段性的资产配置策略偏离甚至背离最优策略, 影响组合绩效,产生风险。 (六)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16 (七)H 类基金份额风险


H 类基金份额的风险揭示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17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 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 并、撤销; (5) 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的工作人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后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18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 确 定 剩 余 财 产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中 的 分 配 比 例 , 并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可 分 配 的 剩 余 财 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按前款 1-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 不进行对下一顺序权利人的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19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认购费、 申购费、 基金赎回手续费和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决定 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 选 择 、 更 换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 并 对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的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督和检查; (13 ) 选 择 、 更 换 销 售 机 构 , 并 依 据 销 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 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20 (1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构; (15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6)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9)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10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11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2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3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4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21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义务;


(16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得向他人泄露;


(17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相关资料; (2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7 )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22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按照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0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11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2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23 (13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7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人追偿; (20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21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24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 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以 本 基 金 合 同 为 依 据 , 不 因 基 金 账 户 名 称 而 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召开事由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25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确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26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5)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27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 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4 )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下同);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28 意 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效力; ③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④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他 代 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并 且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2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再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30 (2)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8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和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派 代 表 监 督 计 票 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会 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人经通知拒不派 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31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1) - (8) 项召 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9) 、 (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香港代表及/ 或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可作为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 名义持有人,代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其行使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三)基金合同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 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金托 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并、撤销; 5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 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32 1 )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 金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 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 确 定 剩 余 财 产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中 的 分 配 比 例 , 并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可 分 配 的 剩 余 财 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33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 合 同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 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3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35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 本 基 金 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现 金 、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及 法 律 、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其 中 债 券 投 资 的 主 要 品 种 包 括 交 易 所 和 银 行 间 两 个 市 场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与 可 转 换 债 。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则 包 括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银 行 存 款 等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中, 股票、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 品种的投资比例遵循下述投资组合限制中的第(4) 条规定。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 本 基 金 具 体 配 置 比 例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做 主 动 调 整 , 以 求 基 金 资 产 在 各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中 达 到 风 险 和 收 益 的 最 佳 平 衡 , 但 比 例 不 超 出 上 述 限 定 范 围 。 在 法 律 法 规 有 新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上 述比例做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 进 入全国 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进 行债 券 回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百分之四十; (4)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本 基 金 股 票 、 债 券 、 现 金 、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其中, 股票为:35%-95%, 债券 为:0%-60%, 现 金 、 短 期 金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36 融 工 具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为:5%-65%, 其中基 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5% ; (5)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 基金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 上一 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千分之五; (7) 保 持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百 分之 五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8)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 —(4) 项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 第 九 项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 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进行监督。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37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6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正。 7 、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38 金管理人并改正。 3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后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清 算 户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39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代 表 基 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40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管 原 件 。 在 基 金 运 作 中 签 订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保 管 。 上 述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 A 类基金份 额及 H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盖 章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传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月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由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4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由 基 金 托管人按相关规定负责保管。 (七)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4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本基金管理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容如下。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参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具体规定。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每次交 易结束后, 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2 、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二)网上直销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人网站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前端份额的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业务。本公司暂不开展网上直销 A 类基金份额后端 份额的认/ 申购业务, 通过转托管转入网上直销账户的后端收费模式的 A 类基金份 额只能办理赎回业务。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 和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将 享 受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的 优 惠 ,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 从 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的 零 申 购 费 率 的 基 金 转 换 入 非 零 申 购 费 率 的 基 金 ,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前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将 享 受 优 惠 , 其 他 费 率 标 准 不 变 。 具 体 优 惠 费 率 请 参 见 公 司 网 站 列 示 的 网 上 直 销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及 转 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 卡 及 各 银 行 卡 交 易 金 额 限 额 请 参 阅 本 公司网站。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 候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的 发 展 状 况 , 适 时调整可用于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个人投 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查 询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 况 、 分 红 方 式 状 态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700-5000 , 021-61055000 ) 或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43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 咨询、查询。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人 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 预 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为 投 资 人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 投 资 人 通 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查 询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账 户 和 交 易 信 息 。 投 资 人 请 在 其 知 晓 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再投资红利按红利再投日 (即除息日) 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并免收申购费用。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 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4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 、自合同生效以来, 本基金管理人 作为被申请人涉及一起仲裁事项,仲裁裁 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该仲裁案的裁决未对本基金的正常运作造成任何实 质性影响。 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事项。 2 、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未受到 任何处分。 3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 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2-25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平 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2-25 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2-28 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前端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延期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2-31 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及基金组合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2-31 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2-31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45 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1-5 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在指数熔断期间调整开放时间的补 充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1-6 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 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 停大额申购 (转换转入、 定期定额投资)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1-6 1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1-8 1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 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 红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1-11 1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平 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1-15 13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1-21 1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 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 复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1-23 15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 年第 3 号)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1-28 1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2-23 1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3-22 1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投资者场外投资旗下部分基金单笔最低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3-25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46 赎回份额限制的公告 19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3-29 20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4-20 2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关闭支付宝基金网上支付 服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5-10 2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5-10 2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直销银 行“基金通”平台销售系统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5-16 2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6-2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4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香 港 代 表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人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48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交 银 施 罗 德 稳 健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