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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通利灵活配置混合A(003062)

银华通利灵活配置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银华 通利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7 月1 日 证监许可【2016】1475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册,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 国 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 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
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
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
替代储 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 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 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收益风
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 收益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是
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其预期
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 
本基金按照 基金 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发售,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 、 基金运作风险、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以 及 其 他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招募说明书 
2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
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合同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 风 险 承 受
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 投 资 人 赎 回 时 , 所 得
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
表现。 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 、绪 言 .......................................................... 4 二 、释 义 .......................................................... 5 三 、基 金管理 人 .................................................... 9 四 、基 金托管 人 ................................................... 23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8 六 、基 金的募 集 ................................................... 30 七 、基 金备案 ..................................................... 36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7 九 、基 金的投 资 ................................................... 50 十 、基 金的财 产 ................................................... 58 十 一、 基金资 产估 值 ............................................... 59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5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67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和审计 ........................................... 70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1 十 六、 风险揭 示 ................................................... 77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81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83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100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20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22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23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 124 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 言 《银华通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以下 简称 “ 招募说 明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银华通 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资人 在 作 出 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本基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或 《基金 合同》: 指《银 华通利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银华通 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银华通 利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银 华通利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改 、 补 充和有权解释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6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23、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招募说明书 7 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指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及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 方 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 8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4 、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就 基 金 合 同 而 言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招募说明书 9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 监基金字[2001]7 号文)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 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49%)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21%)及 山西海鑫 实业股 份有限 公司(出 资比例 1% ) 。公司的 主要业 务是基 金募集、基 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 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 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有 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 会由 4 位监 事组成, 主要 负责检 查 公司的财 务以 及对公 司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 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 业务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境外投资部、交易管理部、养老金业务部、 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投资银行部、公司办招募说明书 10 公室、人 力资源 部、行 政财务部 、深圳 管理部 、监察稽 核部、 战略发 展部等 22 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 投资决策 委员会 作为公 司投资业 务的最 高决策 机构,同 时下设 “主动 型 A 股投 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三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 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 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 珠 林 先 生 : 董 事 长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任 甘 肃 省 职 工 财 经 学 院 财 会 系 讲 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公司筹备组组 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此外,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 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 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盐田港集团外部董事、国投 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中 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 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航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中心研 究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 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大 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还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 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 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招募说明书 11 任、长春 市 副 市 长 、 吉 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主 任 、 吉 林 省 政 府 秘 书 长 。 现 任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常忠先生 :董 事,中 共 党员,EMBA 硕士 。曾 任宁夏大 元化 工股份 有 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宁夏沙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宁夏农垦局产 业处副处长,汇中天恒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现任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建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 场拓展部总监;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代 总 经 理 、 代 董事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 会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 党委书记、所长;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 授,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 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 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 长,深圳天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深圳) 董事长,首长四方 (集 团)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首长四方 (集团) 有限公司副董事总经理。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 副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 员,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 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 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法招募说明书 12 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 任北京建材研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致贤先生:监事,硕士。曾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秘书、重庆市政 府办公厅一处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重庆市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收款主管;北京赛 特饭店财务部收款主管、收款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 责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 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 证券综合研究所副所长、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发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2011 年 3 月加盟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周 毅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美 国 普 华 永 道 金 融 服 务 部 部 门 经 理、巴克 莱银行 量化分 析部 副总 裁及巴 克莱亚 太有限公 司副董 事等职 。2009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 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招募说明书 13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西 南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 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 2.本基金拟任 基金经理 葛鹤军先 生, 博士学 位 ;2008 年至 2011 年 就职于中 诚信 证券评 估 有限公 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2011 年1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自2014 年10 月8 日起担任银华信用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及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2014 年10 月8 日至2016 年4 月25 日担任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 年4 月24 日起兼任银华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5 月 6 日 起兼任银华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5 年6 月17 日起 兼任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倪明、董岚枫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先后在研究 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优质增 长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投 资管理 部总监 及 A 股基招募说明书 14 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 : 硕士学位,2001 年至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 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 三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 事,并同时担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世伟先生 : 硕士学位,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平安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金元证券资 本市场部总经理。2013 年 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财富资 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总 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 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及银华 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 博士学位 , 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 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招募说明书 15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 择、更 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 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招募说明书 16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17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招募说明书 18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 )违反规定 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 )从 事证券 信用交 易(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5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 )违 反证券 交易业 务规则, 利用对 敲、倒 仓等行为 来操纵 和扰乱 市场价 格; (9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 )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 他持有 5% 以上投 票权 的股东恶 意串通 ,致使 股东大会 表 决结 果侵犯 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法利益; (12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招募说明书 19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 人、代 表人、受 雇人或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 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具体 包括制 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 范围等内容。 (2 )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统 与业务 流程中 存在什么 样的风 险,为 什 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 )分 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 制措施 ,分析 风险发生 的可能 性及其 引起的 后果。 (4 )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 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 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 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与 既定的 标准相 对比,对 于那些 级别较 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 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 理措施。 (6 )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的风 险管理 系统要 监视及评 价其管 理绩效 ,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招募说明书 20 (7 )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险管 理的报 告系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董 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 设立独立 的督察 长与监 察稽核部 门,并 使它们 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部门和 岗位的 设置权 责分明、 相互牵 制,并 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 性原则 。公司 的内部风 险控制 工作必 须从实际 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的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计 算 机 技 术 系 统 等 相 关 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 性原则 。公司 内部风险 控制制 度的制 定,应具 有前瞻 性,并 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 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招募说明书 21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 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 管理人 确知建 立、实施 和维持 内部控 制制度是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招募说明书 22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将 根据市场 环境的 变化及 基金管理 人的发 展不断 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23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8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 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 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 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555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香港 《财资》 、美国 《环球金融》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 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 大奖;是获得招募说明书 24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 广泛好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 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 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 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年七次顺 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 (原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 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 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 对 各 业 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招募说明书 25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 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 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 )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门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部 门;直 接操作 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 与传统 业务实行 严格分 离,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高 级管理 层作为工 行托管 业务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 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 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招募说明书 26 (4 )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算 等方法 开展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风险 评估等 方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 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产托 管业务 建立专 门的灾难 恢复中 心,制 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 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制 度的建 设,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招募说明书 27 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 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 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招募说明书 28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 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基金 合同等 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6 楼和 19 楼 负责人 俞卫峰 联系人 陈颖华 招募说明书 29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 楼(即东3 办公楼)16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汤骏、王珊珊 招募说明书 30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7 月 1 日证监 许可 【2016】1475 号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 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 人民币1.00 元/份。 (六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 别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 称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 不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制、 费率水平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 但 应 在 该 等 调 整 实 施 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募集方式 招募说明书 31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开发 售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八)募集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 统 及其他 基金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 销售 机构,并另行公告。 (九)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6 年8 月1 日至2016 年8 月3 日 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 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 七部分第 (一) 条规 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 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十)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十一)募集规 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 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安排 : 本基金认购时间 为2016 年8 月1 日 至2016 年8 月3 日。如遇突发 事件,发 售时间可适当调整 ,并进行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 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招募说明书 32 根据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如 果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募集期限内 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人就发售和 购买事宜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相关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 、份额确认”的 方式; (2)投资人认购 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 额,但已 受理的 认购申 请不允 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 (4)认 购期间 对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最高累 计认购金 额不设 上限, 但需满 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3.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 人以金额申请,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每笔追加认 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 者办理业务, 基金管 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 务规定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本 基 金 首笔认购和每笔 追 加 认 购的最低金额。 4. 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 。 5.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 (已开立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 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各 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三)基金的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 招募说明书 33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对通过直 销机 构及网 上 直销交易 系统 认购的 养 老金客 户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 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 资人。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 机构及网 上直 销交易 系 统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三档,如下所 示: A类基金份额养 老金客户 认购 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24%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15%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除前述养 老金 客户以 外 的其他 投 资人 认购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时所 适用认 购费率 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三档, 如下表 所示: A类基金份额非 养老金客户 认 购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 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 认购 费由 提 出 认购 A 类 基金 份额 申 请并成功 确认 的 投资 人 承担。 基金认购费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 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若 投 资 人 重 复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时 , 需 按 单 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四)认购 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招募说明书 34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 用 固 定 金 额 认 购 费 的 认 购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购金额- 固 定 认 购 费金额) 认购 费用=认购 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例 1 :某投资人 (非养 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 1,000,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 0.50%,假定 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29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0/(1+0.50%)=995,024.87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0-995,024.87=4975.13 元 认购份额=(995,024.87+295.00 )/1.00=995,319.87 份 即: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 金 份额, 假定认购期内产生的利息为 295.00 元,在认购期结束时, 该投资人经 确认的A 类基金份额为 995,319.87 份。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 例 2: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 认购资金 的利息为 295.00 元,由于 C 类基金 份额无认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基 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0+295.00 )/1.00=1,000,295.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的 C 类基金份额,在认 购期结 束时,加 上认购 资金在 认购期内 获得的 利息, 投资人账 户登记 有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额1,000,295.00 份。 (十五)认购的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前(含 T+1 日) 就申请的 有效性 进行确 认 ,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及时 到 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 申请 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招募说明书 35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否 则 , 由 于 投 资 人 怠 于 查 询 而 产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由 投 资 人 自 行承担 。 (十六)募集 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 资 人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归 投 资 人 所 有 。 基金合同 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 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十七)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 投 资 人 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 管理人应在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招募说明书 36 七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限 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资 人已缴纳 的款 项,并 加 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37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名单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的销售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基 金 投 资 人 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 。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 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招募说明书 38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受理 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在当日 业务时间办理结束后不得撤销 ;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 持有份 额登记 日期 的 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 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但 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时除外。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 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全额退还给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 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申购份额 和赎回金额 的限制 1. 在本基金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 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 元。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 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 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 准。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赎 回 时 ,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500 份基金份额 (但单个交易账户余额不足 500 份的除外,单个交易账户剩余份 额不足500 份的,申请赎回时,账户内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业务导 致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份额余额少于5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招募说明书 40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在 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 用。 本基金对 通过 直销 机 构 及网上直 销交 易系统 申购 A 类基 金份 额 的养 老金客 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 将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围,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的 其 他 投 资人 。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 机构及网 上直 销交易 系 统 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三档,如下所 示: A类基金份额养 老金客户 申购 费 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 费率 M<100 万元 0.30%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18%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除前述养 老金客 户以外 的 其他投 资人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所适 用的申 购费率 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三档, 如下所示: A类基金份额非 养老金 申购费 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 费率 M<100 万元 1.00%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赎回费率 招募说明书 41 (1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为五档, 具体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赎 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1 年 0.50%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注:3 个月指 90 天,6 个月指180 天,1 年指365 天,2 年指 730 天。 (2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对持有 C 类基金份额期限少于 30 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 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该 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具体 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费率 Y<30 天 0.50% Y≥30 天 0 3.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 的申购 费在 投资人 申 购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并 由投资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 4.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 赎 回 费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30 日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 于或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 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未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等 相 关 手 续 费。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招募说明书 42 费率或收费方 式 。 费 率 或 收费方 式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 (八)申购金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计算,申 购份额 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2)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后的 余额, 赎回金额 、赎回 费用 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 定 申 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3 :某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其对 应的申购费率为0.18%,假设申购当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 元,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00/(1+0.18%)=1,996,406.46 元 申购费用=2,000,000.00-1,996,406.46=3,593.54 元 申购份额=1,996,406.46/1.060=1,883,402.32 份 招募说明书 43 即: 某养老金客户 投资 2,000,000.00 元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 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 元,则可得到1,883,402.32 份A 类 基金份额。 (2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4 :某投资人投资 2,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2,000,000.00/1.060=1,886,792.45 份 即:投资人投资2,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 1,886,792.45 份C 类基金份额。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具体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5 :某投资人 赎回持 有的1,000,0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180 天, 其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 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00×1.148=1,148,00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50%=574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5740.00=1,142,260.00 元 即: 某持有本基金 180 天的投资人赎回 持有的 1,00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 额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00 元。 (2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6 :某投资人赎回本 基金 1,00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5招募说明书 44 天,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00×1.250=1,250,0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 ×0.50%=6,25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 -6,250.00 =1,243,75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00.00 份C 类基 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5 天,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2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243,75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 日闭市后的 该类基 金资产净值/T 日 该类 基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 告 。 遇 特殊 情 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同 意 , 可以 适 当 延 迟计算或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 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 资 人 登 记 权益 并 办理 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 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 资 人 办 理 扣除 权 益的 登 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产 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招募说明书 45 3、因特殊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人 接 受 某笔 或 某 些 申 购申 请 会 损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时。 5 、 基 金 资 产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 找到 合 适 的 投 资品 种 , 或出现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发 生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形。 6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销 售 机 构或 登 记 机 构 的异 常 情 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办 理 , 且 开 放 时 间 将 相 应 顺 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业 务 的 办理时间并予以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产 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货 交 易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发 生 继 续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有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 情 形 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招募说明书 46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第 4 项 所述 情 形 , 按基 金 合 同的相 关 条 款 处理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开 放 日 内的 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 余 额)超过 前 一 开 放日 的 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即 认 为 是发 生 了 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期 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认 为 支 付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有 困难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 个 账 户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招募说明书 47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 相 关 公 告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 时限要求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暂 停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况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依 法 及时 向 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在至少一家 指 定 媒 介 上刊 登 基 金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公告, 并 公 布 最近 1 个 开放 日 各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 、 如 果 发生 暂 停 的时间 超 过 两 周, 暂 停 期间,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每 两周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刊 登 公 告 的 频 率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并在 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 赎回日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日 各 类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招募说明书 48 换 费 , 基 金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 转 换 费 率 等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或 者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的 划 转 主 体。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分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 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招募说明书 49 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章 以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来 决 定 是 否 冻 结 。 在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作 出 决 定 之 前 , 被 冻 结 的 基 金 份额产生的权益 (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按照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二十) 基金管理人可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安 排 进 行 补 充 和 调 整 , 或 安 排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依 法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或 者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转 让 , 或 者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质 押 等 相 关 业 务 , 届 时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但 须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招募说明书 50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把握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不同市场的收益率变化,力争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获取长期稳健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衍生工具 (权 证、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等) 、 债券( 包括国 债、央行 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交 易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 、 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 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3% ,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如果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结合对宏观经济环境、国家 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股票市场风险、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和资 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定性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预期风险收益 水平和配置时机。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积极主动地对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 类资产和现金等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实时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招募说明书 51 在 股 票 的 选 择 上 , 本 基 金 将 运 用 定 量 与 定 性 的 指 标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采 取 “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选择具备估值吸引 力、增长潜力显著的公司股票。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 性;通过选择具有上涨或分红潜力的股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 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度风险。通过“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强 调动态择时选股的主动管理策略,关注具有高成长性和估值优势的个股,并在 此基础上运用动态调整的资产配置技术及相应的数量化方法进行组合管理,提 高投资组合绩效。 3、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走势、信用利差状 况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债券的结构,并 通过自下而上精选债券,获取优化收益。 (1 )债券类金融工具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 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 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 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等市场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 化和市场规模等情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 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债券类金融工具收益率水平的变化 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 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进行优 化配置。 (2 )久期调整策略 债券投资受利率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 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 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当 预 期 市 场 总 体 利 率 水 平 降 低 时 , 本 基 金 将 延 长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当预期市招募说明书 52 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 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 变化和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 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 利。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当 预 期 收 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 采用梯形策略。 本基金还将通过研究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周期、市场供求关系和流动 性变化等因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所占投资比 例。 (4 )基于信用变化策略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本 基金将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分 析和公司发展前景分析等细致的调查研究,依靠本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建立 信用债券的内部评级,分析违约风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 券 进 行 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5 )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所融入的资金投 资于债券,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 (即回购利率) 的 套利价值。 (6 )信用债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信用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 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建 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 进行估值,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的信用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 入、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 权 和 债 权 突 出 、 属 于 创 新 品 种 而 价 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招募说明书 53 (7 )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 率等因 素的基 础上 ,采 用 Black-Scholes 期 权定价 模型和 二叉 树期 权定价 模型 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 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强盈利能力、成长前景 好、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 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 稳健的投资回报 。 此 外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分 析 不 同 市 场 环 境 下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股 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 场低估的品种,进而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当本基金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与正股之间存在套利机会或者可转换公 司债券流动性暂时不足时,为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本基金将把所持有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转股并择机抛售。 (8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 约风险和提前偿 付 风 险 , 并 根 据 资 产 证 券 化 的 收 益 结 构 安 排 , 模 拟 资 产 支 持 证 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 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权证等衍生品投资。通过对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 合基金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衍生品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 析,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合约构建相应的 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险。基金还将利用衍生品作 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 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3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招募说明书 54 率*70% 沪深 300 指 数选 样科 学客观, 行业 代表性 好 ,流动性 高, 抗操纵 性 强,是 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综合债指数由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央票及短融组成,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 市场债券指数。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 制 , 选 用 上 述 业 绩 比 较 基 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 的品种,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 %; 招募说明书 55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持有股指期货时,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基 金 在 任 何 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20%; (16 )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 本基金持有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时,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招募说明书 56 (18 ) 本基金持有国债期货时,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30%; (19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 ) 本基金持 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2%; (21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且 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招募说明书 57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 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招募说明书 58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 59 十 一、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相关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场所的 交易日 以及国 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招募说明书 60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以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按估值 当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国债 期货合 约以估 值日的结 算价估 值。估 值当日无 结算价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 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招募说明书 6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估 值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基 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A 类基金份额或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招募说明书 62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 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招募说明书 63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价 出 现 重 大 错 误 或 者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偏 离 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第 三方估 值服务 机构及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招募说明书 64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65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 金在符 合基金 法定分红 条件的 前提下 可进行收 益分配 ,具体 分红方 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 《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红 利 再 投 方 式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但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 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招募说明书 66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 自行 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 67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费、 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 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招募说明书 68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 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 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4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 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招募说明书 69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招募说明书 70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和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期货业 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71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招募说明书 72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 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74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招募说明书 75 (28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0、 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 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招募说明书 76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 露 信 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 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不可抗力;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 77 十 六、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 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 大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 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 变动,本 基金所 投资 的 权益类和/或固 定收益 类相关 投 资工具 的收益 水平也会随 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还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权 益类和/ 或固定收益类相关投资工具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 情形下,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固定收益证券上, 从而影响投资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 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招募说明书 78 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 的风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 基金收益水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 金回报带来 负 面 影 响 。 因 此 ,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 来自基金管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等等。 (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混合型基金特有风险 招募说明书 79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将根据资本市场情况灵活选择权益类、固定收益 类资产投资比例及策略,因此本基金将受到来自权益市场及固定收益市场两方 面风险:一方面如果固定收益市场系统性风险爆发或对各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 的选择不准确都将对本基金的净值表现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对股票市场 的筛选与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基本面研究以及定量分析的准确性,也将影响 到本基金所选券种能否符合预期投资目标。 2、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 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 )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 不能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3 )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 遇保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 )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 差朝不利的方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3、 投资国债期货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 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 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 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 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 律风险等。 (四) 其他风险 招募说明书 80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 无法 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 2、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机 构违约 、托管行 违约等 超出本 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受损; 3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81 十 七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 基 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招募说明书 82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83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 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招募说明书 84 (15 )选 择、更 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 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招募说明书 85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招募说明书 86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招募说明书 87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招募说明书 88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招募说明书 89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 酬标 准或销售 服务费 ,但法 律法规 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9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招募说明书 90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约定 且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销售服务费 ; (2 )法 律法规 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 收取 和 其他应由 基金承 担的费 用 的收 取; (3 )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变更收 费方式 , 调低赎 回费率 ,或调 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 ; (4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或自律 规则 发 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9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10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招募说明书 91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招募说明书 92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的有 关证明 文件、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及有关 证明文 件符合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招募说明书 93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按 照本基 金合同 的相关规 定以召 集人通 知的非 现场方式 (包括邮寄、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 进行表决,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 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在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召集招募说明书 94 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 以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集 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 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招募说明书 95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招募说明书 96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监招募说明书 97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招募说明书 98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招募说明书 99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当事人应恪守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招募说明书 100 十九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 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90 联系人:冯晶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 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招募说明书 101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衍生工具 (权 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 、 可交 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招募说明书 102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 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3% ,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基金 持有的 同一权 证,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招募说明书 103 7)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持有股指期货时,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16)基 金 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 出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本基金持有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时,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和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金持有国债期货时,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卖出招募说明书 104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30% ;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2%。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且无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 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 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招募说明书 105 运用 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 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 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 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招募说明书 106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 银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 购交易时 ,需 按交易 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核心 交易对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 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先行承担, 其后有权 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 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先行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 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 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 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投 资中期 票据前 ,与基金 托管人 签署相 应的风 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招募说明书 107 7、本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 )本 协议所 称的流 通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 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剩余期限,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 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 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 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应 划付的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招募说明书 108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 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议 》审核 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呈报中国 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 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 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109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对 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 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 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招募说明书 111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 金管理 暂行条例》 、 《人民币 利率管理规定》 、 《利 率管理暂行规定》 、 《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 负责以 基金的名 义申请 并取得 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 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招募说明书 112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招募说明书 113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 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包 括股票 、权证 等),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或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招募说明书 114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 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 以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 (4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约 ,按估 值当日 结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 )国 债期货 合约以 估值日的 结算价 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 值。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招募说明书 115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 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期货 交易所 及其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或 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招募说明书 116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 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招募说明书 117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保管期限为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保管方 式可以 采用电 子或文档 的形式 。保管 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招募说明书 118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 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 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招募说明书 119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120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 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 电话、手机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 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 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 季度提供,包括彩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 知晓基 金账 号后 ,及时 登录公 司网 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 基金 查询密 码, 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 6-18 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 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 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 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直销交易,详 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121 (五)如 本招募 说明书 存在任何 您/贵 机构无 法理解的 内容, 请通过 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122 二十 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无。 招募说明书 123 二十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 为 准。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www.yhfund.com.cn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124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1. 中 国 证 监 会 准予银华通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注册的文 件; 2.《 银华通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银华通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 银华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 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 营 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及 其 余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