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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优选(210001)

金鹰优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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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金 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 1 号 0 重要提示 金鹰成 份股 优选 证券 投资 基金经 中国 证监 会2003 年 3 月24 日 《关 于同 意金 鹰成份 股优 选 证券投 资基 金设 立的 批复 》(证 监基 金字[2003]41 号)批 准发 起设 立。 基金 合同 于 2003 年 6 月 16 日正 式生 效。 投资有 风险,投 资人 申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 基金前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 金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并 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包括 :因 政治 、 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风 险 等 等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投资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基 金管 理 人建议 投资 人根 据自 身的 风险收 益偏 好, 选择 适合 自己的 基金 产品 ,并 且中 长期持 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和 基金 业绩 中的 数据已 经本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除 非另 有 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 容截止 日为2016 年6 月16 日 , 有关 财务 数据 截 止日 为2016 年3 月31 日,净 值表现 截止 日为2016 年3 月31 日, 本报 告中 财务 数据 未经审 计。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义 ..................................................................................................................................................... 2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4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 4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5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4 (一) 基本 情况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 况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16 六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54 七 、 基 金的 投 资 ....................................................................................................................................... 60 八 、 基 金的 业 绩 ....................................................................................................................................... 67 (一) 业绩 比较 ............................................................................................................................. 68 (二) 净值 增长 率走 势对 比 ......................................................................................................... 68 九 、 基 金的 财 产 ....................................................................................................................................... 69 十 、 基 金资 产 的估 值 ............................................................................................................................... 70 十 一 、 基金 的 收益 分 配 ........................................................................................................................... 74 十 二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76 十 三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78 十 四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79 十 五 、 风险 揭 示 ....................................................................................................................................... 84 十 六 、 基金 合 同的 终 止与 清算 ............................................................................................................... 86 十 七 、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 88 十 八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 98 十 九 、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服 务 ......................................................................................................... 103 二 十 、 其他 应 披露 事 项 ......................................................................................................................... 105 二 十 一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查 阅 方 式 ................................................................................................. 111 二 十 二 、金 鹰 成份 股 优选 证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备 查文 件 ......................................................... 111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资 格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托 管办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5 号<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 金鹰 成份 股优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等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金鹰 成份股 优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 资人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事 项,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 书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依据基 金合 同所 设立 的金 鹰成份 股优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指 《金鹰 成份 股优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该 合同的 任何 修订 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 《金鹰 成份 股优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对 该招募 说明 书的 任 何修订 和补 充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每 六个 月对 原招 募说 明书进 行的 内容 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 《金鹰 成份 股优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协议的 任何 修订 和 补充 《信托 法》 :











指2001 年4 月28 日第 九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二十 一次 会议 通 过,自2001 年10 月1 日起 施 行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信 托法》 《证券 法》 :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金 法》 :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2013 年6 月1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反洗 钱法 》:








指2006年10 月31 日 经第 十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二 十四 次会 议通过 ,自2007 年1 月1日 起实施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反洗 钱 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托管 办法 》: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资格 管理办 法》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由 中国 证 监会公 布 , 于2004 年7 月1 日起 实施 并于 2014 年7 月7 日修 订 的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及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 由中国 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13 年6 月1日 起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实 施并 于 2014 年7 月7 日 修 改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元:























指 人民币 元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中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管 理人 :











指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销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及 代销 机构 直销机 构:














指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代销机 构:














指 接受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办理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业 务, 具备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的机 构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 本基金 登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 金 账 户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 立 并保管 基金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构 为金 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注 册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投资者 :

















指 个人投 资者 和/ 或机 构投 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 依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有关 法律法 规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证 券 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











指 依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有关 法律法 规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法 人、 社会 团体 、其它 组织 或投 资主 体以 及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暂行 办法》 规定 的条 件,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投 资于 中国证 券市 场, 并取 得国 家外汇 管理 局额 度批 准的中 国境 外基 金管 理机 构、保 险公 司、 证券 公司 以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 依法取 得和 持有 依据 本基 金合同 发行 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者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合 同达 到生 效条 件后 ,基金 管理 人宣 布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日 期 募集期 :

















指 自《招 募说 明书 》公 告的 基金发 售开 始之 日起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止 的 时间段 , 最 长不 超过3个 月 。 本基 金的 募集 期为2003 年4月21 日至2003 年5 月21 日 认购:




















指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间内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 基金持 有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本 基 金 基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金份额 的行 为 转换:




















指 本基金 转换 为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行为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本 基金 或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开放 式基金 份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交易帐 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本基 金 或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开放 式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帐 户 存续期 :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并 存续 的不 定期之 期限 开放日 :

















指 为投资 者办 理基 金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工作日 :

















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T 日 :




















指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 申请日 基金收 益:














指 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银 行存 款 利 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 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纸和 互联 网网站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 路28 号 越秀 金融 大厦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富华 总经理 :刘 岩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5 日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联系电 话:020-83282855 联系人 :潘 晓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5 亿元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 例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2250 49% 广州白 云山 医药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 5000 20% 美的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5000 20% 东亚联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2750 11% 总计 25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公 司董事 和 监事 凌富华 先生 , 董事 , 经 济 学学士 、 会计 师, 历任 苏 州航空 工业 部长 风机 械总 厂财务 处会 计、 广州大 同精 密机 械有 限公 司会计 部经 理 , 广 西北 海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所 属城 市信用 社 、 营 业部 、 信 贷 部经 理助 理 ,香 港大同 机 械企 业有 限 公司 驻国内 企 业会 计主 任 ,广 东省联 谊 信诚 贸易 有 限 公 司 财务 部经 理 ,长 城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广州 营业部 财 务经 理、 总 部财 务中心 综 合部 经理 、 广 州 营 业部 拟任 总 经理 ,广州 恒 运企 业集 团 股份 有限公 司 财务 部副 经 理、 财务部 经 理兼 任财 务 负 责 人 、财 务总 监 兼任 财务负 责 人, 广州 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财 务总 监 兼任 财务负 责 人。 现任 广 州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副 总 裁兼 任 财务 总监 、 财务 负责人 。 经公 司第 五 届董 事会第 五 次会 议决 议 通 过,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证 监许 可[2014]1401 号 核准 ,自2015 年1 月 起, 担任 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岩先 生, 董事 ,金 融学 博士, 历任 中国 光大 银行 总行投 行业 务部 业务 主管 ,中国 光大 银 行总行 财富 管理 中心 业务 副经理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 理等职 。经 公司 第 四届董 事会 第三 十九 次会 议审议 通过 , 并报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自2014 年 8 月 7 日 至今 , 担任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王毅 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硕 士、经济师, 历任广州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营业部经 理、营业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部总经 理助 理、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 办 公室 副主 任 ( 主持全 面工 作) 、 合 规总 监 、 董事 会秘 书。 现 任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兼任 董事 会秘 书、 首席风 险官 、合 规总 监。 程宁 女士,董事 ,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历任广州 白云山制药总 厂财务科科 员、广州 白云山 宝得药厂财务 科副科长, 兼任广州白云 山兽药厂财 务科科长、广 州白云山制 药股份有限 公司经 营部结算科科长 、结算中 心会计出纳科科 长、财务 部副部长、监事 会成员兼监事会秘书、 广州白 云山企业集团 有限公司资 财处代理处长 、处长、广 州医药集团财 务部副部长 、财务部部 长。现 任 广州医药集 团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财务部部长 ,广州白云山 医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董事, 广药 白云 山香 港有 限公司 董事 会召 集人 。 江鹏先 生, 董事 , 会 计学 硕士。 江鹏 先生 自2000 年9 月参 加工 作后 , 先 后在 广 东肇庆 星湖 生物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东美 的电 器股 份有 限公 司等担 任董 事会 秘书 职务 ,现任 美的 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温婉容 女士 ,董 事, 商科 毕业。 曾任 德盛 安联 资产 管理香 港有 限公 司市 场及 传媒经 理、 景 顺 投 资 管 理亚 洲 有限 公 司副 总 裁 、 德意 志 资产 管 理( 香 港 ) 有限 公 司区 域 销售 总 监 、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 高级 副总 裁 、 德 盛安联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行 政总 裁、 香港财 务策 划师 学会 行政 总裁等 职。2011 年 7 月加 入东亚 联丰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东亚 联 丰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裁。 谭跃先 生, 独立 董事 。 财 务 (金 融) 学 博士 。 曾 任 株洲基 础大 学担 任助 教、 长沙理 工大 学 担任讲 师、 暨南 大学 担任 副教授 ,现 任暨 南大 学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等职 务。 刘国 常先生,独 立董事,管理 学(会计学) 博士、教授 、博士生导师 ,曾在郑州 航空工业 管理学 院、暨南大学 管理学院任 教。现任广东 财经大学会 计学院教授, 兼任暨南大 学管理学院 博士生 导师 、广 东省 审计 学会副 会长 、广 州市 审计 学会副 会长 等。 谢石 松先生,独 立董事,法学 博士、教授, 历任广州中 山大学法学院 讲师、副教 授,现任 中山大 学法学院教授 ,国际法研 究所所长。兼 任武汉大学 法学院、西北 政法大学兼 职教授,中 国国际 私法学会副会 长;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 裁员及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 员,华南国 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 会、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 裁员,上海、 广州、长沙 、深圳、厦 门、珠 海、 佛山 、肇 庆、 惠州等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等。 曾巧 女士,监事 ,管理学学士 。 曾任佛山会 计师事务所 审计助理、美 的集团审计 部审计经 理、美 的集 团审 计监 察部 副部长 ,现 任美 的集 团审 计监察 部总 监。 陈家 雄先生,监 事,硕士研究 生,历任东莞 证券资产管 理部投资经理 、广州证券 资产管理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部产品 总监 ,现 任金 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产品 研发 部总监 。 姜慧 斌先生,监 事,管理学硕 士。曾任宇龙 计算机通信 科技(深圳) 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部 组织发 展经 理, 现任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总 监。 2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岩先 生, 总经 理, 金融 学博士 ,历 任中 国光 大银 行总行 投行 业务 部业 务主 管,中 国光 大 银行总 行财 富管 理中 心业 务副经 理,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等 职。 经公 司 第四届 董事 会第 三十 九次 会议审 议通 过, 并报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2014 年 8 月 7 日 起担 任公 司 总经理 。 李云亮 先生 , 副 总经 理, 金 融学博 士, 先后 于重 庆理 工大学 、 中 国证 监会 重庆 监管局 任职 , 历任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证券 资管 部总 经理 等职 。根据 公司 第五 届董 事会 第四次 会议 审议 , 经中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协 会备案 , 于2014 年 12 月 25 日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 兼任深 圳前 海 金 鹰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曾长兴 先生 ,副 总经 理, 金融学 博士 ,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10 月在 广东 证 券公司 (原 ) 任研究 员, 2006 年10 月至 2010 年5 月担 任安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析师 , 2010 年 5 月至2011 年 10 月担 任国 联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产品 开发 部总 监,2011 年 11 月 加入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历 任产 品研 发部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等 职务 。根 据公司 第五 届董 事会 第二 十五次 会议 决议 , 经中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协 会备案 , 自2016 年5 月12 日起 担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职务。 苏文锋 先生 , 督 察长 , 经 济 学硕士 。 历 任广 州市 经济 管 理干部 学院 外贸 经济 系党 支部书 记, 南方证 券广 州分 公司 研究 发展部 总经 理, 南方 证券 广州分 公司 大德 路营 业部 总经理 ,南 方证 券 广州分 公司 办公 室主 任, 南方证 券广 州分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总经 理, 华鼎 担保 投资有 限公 司副 总 经理等 职,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市 场拓 展部 副总 监等职 。经 公司 第二 届董 事会第 二十 一次 会 议审议 通过 ,并 报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2008 年 9 月 起担任 公司 督察 长。 3 、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王喆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 从业 经历17 年。 历 任沈 阳商品 交易 所分 析员 、 宏 源研究 发展 中 心高级 行业 研究 员 、 宏 源 证券资 产管 理部 高级 投资 经理 。2010 年 加入 广州 证 券, 担任 投资 管理 部助理 投资 总监 、 广 州证 券 红棉 1 号投 资主 办等 职。 2014 年 11 月 加入 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权 益投 资部 总监 、金 鹰红利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金 鹰成 份股优 选证 券投 资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基金、 金鹰 技术 领先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鹰 民族 新兴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金 鹰 产业整 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及 金鹰 改革 红利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4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相关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有: (1 )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刘岩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席 ,总 经理 ; 曾长兴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副总 经理 ; 王喆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权 益投 资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 于利强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研究 部总 监, 基金经 理; 李涛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固 定收 益部 副总 监,基 金经 理。 (2 )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刘岩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席 ,总 经理 ; 曾长兴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副总 经理 ; 王喆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权 益投 资部 副总 监,基 金经 理; 于利强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研究 部副 总监 ,基金 经理 ; 陈立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基 金经 理。 (3 )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刘岩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席 ,总 经理 ; 曾长兴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副总 经理 ; 李涛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固 定收 益部 副总 监,基 金经 理; 刘丽娟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监, 基金 经理 ; 张俊杰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基金 经理 。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 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权利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 (3 )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 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与债 权人 权利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 使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15 )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 期货 经纪 机构 或其他 为基 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7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除 调高基 金托 管费 、基 金管 理费之 外的 基 金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8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 价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 益;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担责 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全 部募 集 费用 ,将 已 募 集资 金并 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 期存 款利 息 在基 金募 集 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 ,防止违法行为发行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指 导意 见》等 法律 法规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行为 的发 生。 2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有效防范风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以 下禁止 性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关 的 交易活 动;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依 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及基 金合同 禁止 的 行为。 3 、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证 券投 资;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对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 市场 秩 序; (11 )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 、基金管理人关于 禁止性 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义务。 5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 利益; (2 ) 不能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 )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 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不 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1 )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 益 , 确 保 经营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和受 托资产 的安 全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执行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离 。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组成 。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是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纲 要和总 揽, 内部 控制 大纲 明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 则、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 等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 险控 制制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监察 稽 核制度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管 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制 度和 紧急 应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变制度 。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对 各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公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了以 下原 则: (1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 全 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 不得 留 有制度 上的 空 白或漏 洞。 (3 )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 适 时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或 完善 。 4 、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系统 是一 个分工 明确 、相 互牵 制、 完备严 密的 系统 。公 司董 事会对 公司建 立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各 个业务 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内部控 制, 督察 长 和监察 稽核 部负 责检 查公 司的内 部控 制措 施的 执行 情况。 具体 而言 ,包 括如 下组成 部分 : (1 )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大纲,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负 完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 (2 ) 督察 长 负责公 司及 其业 务运 作的 监察稽 核工 作, 对公 司内 部控制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检查 。督 察 长对董 事会 负责 ,将 定期 和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部 控制 的执 行情 况, 并定期 向中 国证 监 会呈送 督察 长评 估报 告。 (3 )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监察 稽核 部对 总经理 负责 , 将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各 业务 部门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和 遵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其他 规定 的执 行 情况进 行检 查, 适时 提出 修改建 议, 并定 期向 中国 证监会 呈送 监察 稽核 报告 。 (4 ) 业务 部门 内部控 制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的责 任。 各部 门总 监对 本部门 的内 部控 制负 直接 责任, 负责 履 行公司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并负责 建立 、执 行和 维护 本部门 的内 部控 制措 施。 5 、基金管理人关于 内部控 制的声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维持 其有 效性 以及有 效执 行内 部控 制制 度是董 事会 及 管理层 的责 任, 董事 会承 担最终 责任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以 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并承诺 根据 市场 的变 化和 基金管 理人 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 券、基 金、 信托 从业 经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习 或培训 经历 ,60 %以 上的 员工具 有硕 士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为 给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中 国 银 行 已 在 境 内 、 外 分 行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一对 多、 一对 一 ) 、 社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 外三 类机 构、券 商资 产管 理计划 、信 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银行 理财 产品 、股 权基金 、私 募基 金、 资金 托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丰 富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 首家 开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分析 等增值 服务 ,为 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服 务, 是国 内领 先的 大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6 年 06 月 30 日 ,中国 银行 已托 管 475 只 证券投 资基 金, 其中 境内 基金 444 只, QDII 基金 31 只 ,覆 盖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满 足 了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需 求, 基金 托管 规模 位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秉 承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中国银 行风 险控 制理 念, 坚持“ 规范 运作 、稳 健经 营”的 原则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务 部风 险控 制 工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通 过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风险 控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内外 部检 查及 审 计等措 施强 化托 管业 务全 员、全 面、 全程 的风 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 连 续聘 请 外 部 会计 会 计 师事 务所 开 展 托 管业 务 内 部控 制审 阅 工 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 等 国 际主 流 内 控 审 阅 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 阅报 告。2016 年, 中 国 银 行 继续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内 控措 施严 密,能 够有 效保 证 托管资 产的 安全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的 相 关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并 及 时向 国 务院 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报告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体珠 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28 号越 秀金 融大 厦30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富华 总经理 :刘 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97 号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潘 晓毅 联系电 话:020-83282950 传真电 话:020-8328344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35-888 电子信 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gefund.com.cn 2 、代销机构(排名 不分先 后)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查 樱 电话:010-66105662 客服电 话:95588 ( 全国 )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宋 亚平 联系电 话:010-665936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田 青 电话:010-67595096 客服电 话:95533 ( 全国 )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作伟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174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王 琳 电话:0755-83196223 客服电 话:95555 ( 全国 )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 9 号 东方 文化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赵 树林 电话:010-65556960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客服电 话:95558 ( 全国 ) 网址:www.bank.ecitic.com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北京 东 路 689 号 东银 大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 吉晓 辉 联系人 :吴 斌 客服电 话:95528 网址: http ://www.spdb.com.cn (8)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351666 客服电 话:95568 ( 全国 ) 网址:www.cmbc.com.cn


(9)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文 彦娜 电话:010-66421200 客服电 话:95580 ( 全国 )


网址:www. psbc.com (10)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 郑鹏 联系电 话:010-85238667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1)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 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2)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邱 艇 联系电 话:0574-87050397 客服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3) 浙江民 泰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 国 浙江省 温岭 市三 星大 道 168 号 法宝代 表人 :江 建法 联系人 :戚 玉林 客服电 话:0571-81915305 网址:www.mintaibank.com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14) 浙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义乌乐 园东 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延安 路 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邵 利兵 电话:0571-87117604 客服电 话: (0571 )96527 / 40080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15) 广东顺 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 新城 区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杨 洁莹 电话:0757-22387567 客服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6)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常州 市天宁 区延 陵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韩 璐 联系电 话:0519-89995066 客服电 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c/zh_CN/ (17) 成都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 中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联系人 :张 海涛 电话:028-85190961 客服电 话:4006-028-666 网址:www.cdrcb.com (18)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朱 雅崴 电话:021 -38676767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http ://www.gtja.com (19)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圆


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0)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李 颖 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 话:95536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21)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 话:95565 ( 全国)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2)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兰 电话:020-87555888-333 客服电 话:95575 ( 全国 ) 网址:www.gf.com.cn (23)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中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服电 话:0755-23835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2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2-6 层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邓 颜


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汪 小蕾 电话:021-23219689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6)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贸 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 话:021-96250500


网址:http ://www.swhysc.com (27)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证券 大厦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德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8)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 话: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2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郑 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0)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 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 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31)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沙 市天心 区湘 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城 商务 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李 鑫 电话:021-6863451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http://www.xcsc.com (32)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中山 二 路 18 号电 信广 场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滨 电话:020-37865070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3)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 16 号 19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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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mszq.com (34)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合肥 市寿春 路 179 号 国元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联系人 : 李蔡 电话:0551-2272101 客服电 话:95578 ( 全国 ) 网址:www.gyzq.com.cn (35)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张 彤 电话:022-28451955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6)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37)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西 省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国 际 贸易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孟 婉娉 电话:0351-8686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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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i618.com.cn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38)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宝 林 联系人 :孙 秋月 电话:0532-85022026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9)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 新盛大 厦)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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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dxzq.net (40)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苏州 工业园 区翠 园路 181 号 商 旅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范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 0512-62938521 客服电 话: 0512-96288 网址: www.dwzq.com.cn (41)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三 里河 东 路 5 号 中商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 张志 刚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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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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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45)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李 晓皙 电话:021-22169111 客服电 话: 95525 ( 全国 )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46)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广州 市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19-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梁 薇 电话:020-88836999-5408 客服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47)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 话:95360/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48)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黄浦 区四 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电话:021-53686262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网址: www.962518.com (49)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50)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12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51)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 联金 融 大厦 7-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 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 0510-82588168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52)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陈 韵 电话:021-64718888-2024 客服电 话:95345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53)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石 静武 电话:021-20667181 客服电 话:95511 转 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54)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阜 南 路 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55)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郑 杜鹃 电话:021-20281096 客服电 话:0771-5539032 网址:www.ghzq.com.cn (56)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 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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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swhysc.com (62)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陈 曦 电话:021-20315086 客服电 话:95538 ( 全国 ) 网址:www.qlzq.com.cn (63)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64)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65)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 510 号 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刘 熠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联系/ 客 服: 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66)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西 安 市东新 街 232 号 信托 大 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http ://www.westsecu.com (67)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郭 相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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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 话:96326 网址:http://www.hfzq.com.cn (68)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 话: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69)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黄 峻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 话:010-65051166 0755-8319 5000 网址:www.cicc.com.cn (70) 财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 务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章 力彬 电话:0571-87825100 客服电 话:0571-95336 网址:http://www.ctsec.com (71)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大 厦 47 、48 、4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立功 联系人 :王 鹏宇 电话:0755-83219194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72)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 B01 (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电话:021-64376936 客服电 话: 4008-888-999 网址: www.cfsc.com.cn (73)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 心 A 座第 4 、第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客服电 话:95532 ;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74)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业务联 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 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75)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自治 区内 蒙古 呼和 浩特 市锡林 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76)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 0752-2119700 客服电 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77)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名 扬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联系电 话:0451-82337802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8) 九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城中区 西大 街 11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北京运 营总 部: 北京 市朝 阳区安 立 路 30 号仰 山公 园 东一 门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强 联系人 :张 靓雅 电话:010-57672000 ,0755-33331188-8807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79)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80)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联系点 人: 李小 雅 联系电 话:010-59355930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81)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未 来资 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联系电 话:021-50122086 客服电 话:021-38929908 、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82)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联系人 :王 薇 电话:021-32229888-25125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网址:http ://www.ajzq.com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83)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俊 联系人 :吴 尔辉 联系电 话:0755-83007159 客服电 话:4008-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84)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85556100 客服电 话:95390;400-898-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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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李 卓颖 联系电 话: 0311-66008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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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 人: 余磊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联系人 :陈 璐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027-87618882 网址:www.tfzq.com (87)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德 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德 胜尚 城 E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刘 宇 电话:010 -59366070 客服电 话:4006200620 网址:http://www.sczq.com.cn/ (88) 宏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人 民南 路二 段十 八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人 :杨 磊 电话:028-86199041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网址: http://www.hxzq.cn (89)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云南 省昆明 市青 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唐 昌田 电话:010-88321717 客服电 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 ://www.tpyzq.com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90)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西安 市高新 区锦 业 路 1 号 都市 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联系电 话:029-63387289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91)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92)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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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95)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 33227950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www.zlfund.cn ) 、基 金买 卖网 (www.jjmmw.com ) (96)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网址: 天天 基金 网(www.1234567.com.cn ) (97)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 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600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 好买 基金 网(www.ehowbuy.com ) (98)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 3588 号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数米 基金 网(www.fund123.cn ) (99)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沈 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 长量 基金 销售 网(www.erichfund.com) (100 )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厦 903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 - 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网 (www.5ifund.com ) (101 )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邮 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102 )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陆 家嘴 软件 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 话:400-067-6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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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网址: 中期 金融 超市(www.cifcofund.com) (104 )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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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arvestwm.cn (105 )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 礼士 路 66 号 建 威大 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昌庆 联系人 :李 皓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6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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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一路财 富(北京) 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城门 内大 街 2 号万 通大 厦 22 层 2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徐 越 电话:010-883128877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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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客 户端 :天 天盈 基金 网站:https ://tty.chinapnr.com/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114 )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黄浦 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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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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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87006003-8026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公司网 站:http ://www.buyfunds.cn (119 ) 大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 文广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朱 真卿 联系电 话:021-22267943 客服电 话:021-22267982 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120 )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 州市 海珠 区 琶洲大 道 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钟 琛 电话:020-89629012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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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 话:4000-555-671 公司网 站:http://www.hgccpb.com/ (122 ) 北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 区 1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联系人 :李 雪 电话:010-56050820 客服电 话:4001-50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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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 话:0755-23953913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区体珠 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28 号越秀 金融 大 厦30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富华 电话:020-83282797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 :张岳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广东 岭南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广州 市新 港西 路 135 号中 山大 学西 门 科 技园 601-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 黄 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 师: 欧阳 兵、何 官益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中审 众环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武汉 市武 昌区 东湖 路 169 号众 环海 华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石 文先 电话:027 86770549 传真:027 85424329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邮编:4300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兵、 龚静伟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法律、 法规 、规 章禁 止投 资证券 投资 基 金的除 外)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二)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场所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开放 式基 金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其 委托的 代销 机构 。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可 以根据 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 告。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网 点) ,并 另行 公告 。 (三)申购、赎回的 开放 日期及办理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03 年6 月23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业务 ,于2003年7月16 日 起开 始 办理赎 回业 务。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等基 金业 务的 工作 日, 即 开放 日 ,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交易 时间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并 公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 未知 价 ” 原则 ,即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受理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2 ) 本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 和份额 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请 ; (3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前 撤销 , 在 当日 的交易 时间 结 束后不 得撤 销; (4 )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将 首先赎 回其 持有 时间 最长 的基金 份额 ; (5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不 损害 基金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可更改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于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日 前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的申 请方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规定 的申 购赎回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提出申 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购与赎回申请 的确认 与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收到 申购 或赎回 申请 的当 天(T 日 )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日 ,并在 收到 申 请后的1 个 工作 日内 对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资者 可在2 个 工作 日之 后(包 括该 日) 向 基金代 销网 点查 询申 购与 赎回的 成交 情况 。 3 、申购与赎回申请 的款项 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 效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投资 者赎 回申 请成 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指示 基金 托管人 按有 关规 定 将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人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 内划往 赎回 人银 行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时, 款项 和份 额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有 关巨 额赎回 的条 款。 (六)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 代销 网点 每个 帐户 每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500 元 人民币 ;


(2 ) 直销 中心 每个 帐户 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10万 元人民 币 ,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500 元人民 币 ; 已在 直销 中心 有认/ 申购 本基 金记 录的 投 资者不 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限 制 ;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 额的限 制。 (3 ) 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为100 份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赎回,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但某笔 赎回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100份时 ,余 额部 分 基 金份 额必须 一同 赎回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 场情况 ,调 整申 购的 金额 和赎回 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 管理 人 必须 在 调整 前3 个 工 作日 至 少在 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媒 体上 刊 登公 告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在更 新过 的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5 ) 申 购份 额 、 余 额的 处 理方式 :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除 相应 的 费用后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剩余 部分 舍去, 舍去 部分 所 代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6 )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剩余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 金所有 。 (七)申购份额和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费与赎回费 (1 ) 本基 金 申 购费 用采 取 按照申 购规 模和 持有 期限 递减的 后端 收费 模式 , 即 投资者 在申购 时不支 付手 续费 ,而 在赎 回时收 取, 并随 着持 有期 间的长 短而 变动 。基 金份 额持有 年限 越长 , 规模越 大, 后端 收申 购费 率越低 ,直 至为 零。 申购规 模(N) 持有时 间 后端申 购费 率(%) N<1000 万 1年以 内( 不含1 年) 1.5 1-2年 (不 含2年) 1.2 2-3年 (不 含3年) 1.0 3-4年 (不 含4年) 0.8 4年以 上( 含4年) 0 1000万≤N<5000 万 1年以 内( 不含1 年) 1.35 1-2年 (不 含2年) 1.08 2-3年 (不 含3年) 0.90 3-4年 (不 含4年) 0.72 4年以 上( 含4年) 0 5000万≤N<1 亿 1年以 内( 不含1 年) 1.2 1-2年 (不 含2年) 0.96 2-3年 (不 含3年) 0.8 3-4年 (不 含4年) 0.64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4年以 上( 含4年) 0 N≥1亿 1年以 内( 不含1 年) 0.75 1-2年 (不 含2年) 0.6 2年以 上( 含2年) 0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由 申购 人承担 , 用 于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 用 由 基金持 有人 承担 , 赎 回费 按照赎 回 金 额的 0.5 %收 取 ,其 中归 入基金 资产 部分 的比 例 为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 ,其 余 部分作 为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续 费支 出。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 申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并 在调 整实 施日 前3 个 工作日 内 至 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并 在更 新过 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促 销活动范围内 的基金投资 者调低基金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 2 、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式 (1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申购 份额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2 ) 后端 收申 购费 和 赎 回 金额的 计算 后端收 申购 费的 计算 基数 将按申 购时 的面 值计 算。 赎回费 的计 算基 数为 赎回 日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 赎回时 后端 收申 购费 、赎 回费和 赎回 金额 计算 公式 为: 后 端收 申购 费= 赎回 份额 × 申购时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申购 费率 赎回费=赎 回份 额× 赎回 日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 日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后 端收申 购费 -赎 回费 投资者 赎回 按照 “先 申购 部分先 赎回 ”的 原则 ,根 据每笔 赎回 所对 应的 申购 ,分笔 计算 应 收的后 端 收 申购 费并 在赎 回金额 中扣 除。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公 告。 遇特 殊 情况,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4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和/或赎 回费 率如 发生 调整, 则调整 后的 申购 费率 和/ 或 赎回费 率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生 效之 日后 第 1 个 工作 日起 实施 。 3 、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的计 算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基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 金持 有的各 类证 券价 值、 银行 存款、 清算 备付 金 、 交易 保证金 、证券 清算款 、应 收款 项、 待摊 费用、 投资 估值 增值 等价 值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负债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总份 额 (八)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T +1 日 为 投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投 资 者自T +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最 迟于 开 始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有 效赎 回申 请总 份额 扣除有 效申 购申 请总 份额 后的余 额)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接受 全额 赎回或 部分 赎 回。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 执行。 (2 ) 部 分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为 兑 付投资 者的 赎 回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 能使基 金份 额净 值发 生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 不低于 上一 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 受理 部分 可延 迟 至下一 个 开 放日 办理 。转 入第二 个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优 先权 并 以 该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 依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 可选 择将 当日 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备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案并 在3 个 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 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20 个 工作日 , 并 应当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 1 、在 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 可 抗力 ; (2)证 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3)法 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形。 2 、在 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 (1 ) 不可 抗力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导 致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困 难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 (4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 兑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兑 付,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其 余部分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兑付, 并以 后续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投 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选择 将当 日未获 受理 部分 予 以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其它情况处理 发生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 暂停 接 受基金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可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 (1 )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 体公告 。 (2 ) 暂停 期间 结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公告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理人将 提前1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 次;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月 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 体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资 产配 置和 对投 资组 合的动 态调 整, 在控 制投 资组合 风险 的前 提下 ,实 现基金 资产 的 中长期 增值 和获 取适 当、 稳定的 现金 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主 要投 资于上 证 180 指 数成 份股 和深 证 100 指数 成份 股, 本基金 的其 他 股票投 资还 包括 新股 申购 、股票 增发 申购 和有 可能 入选成 份股 的股 票等 。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包 括国 内依法 公开 发行 、上 市的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公 司)债 (包 括 可转债 )等 债券 ,本 基金 的债券 投资 以国 债投 资为 主。 (三)投资策略 1 、决策依据 本基金 的投 资决 策依 据包 括: (1 ) 宏观 经济 形势 及前 景 、有关 政策 趋向 ; (2 ) 行业 发展 现状 及前 景 ; (3 )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及 发 展前景 ; (4 ) 证券 市场 走势 及预 期;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5 ) 股票 、债 券等 类别 资 产的预 期收 益率 及风 险水 平。 2 、决策程序 (1 ) 基 金管 理人 的研 究部 门基于 对宏 观经 济、 政策 及证券 市场 的现 状和 发展 趋势的 深入 分 析研究 ,和 对各 类别 资产 收益率 和风 险水 平的 合理 预期,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提交投 资建 议, 投 资建议 包括 总体 资产 配置 建议、 类别 资产 配置 建议 、个股/ 券 种投 资建 议等 ; (2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 结 合 对本基 金投 资相 关因 素的 全局考 虑 , 确 定本基 金的 投资 策略 ,制 定总体 资产 配置 计划 ;


(3 ) 基 金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 基金 的总体 资产 配置 计划 , 考 虑研究 部门 的 相关建 议, 拟定 投资 计划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批准 ; (4 ) 基金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批 准的 投资 计划, 制定 具体 投资 方案 。 3 、组合原则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必 须符 合以下 比例 规定 :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 债券的 比例 ,不 得低 于基 金资产 总值 的 80% ; (2 ) 本基 金投 资于 国家 债 券的比 例, 不得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得 超过 该 证券 的10% ; (5 ) 运用 本 基金 资产 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 , 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得超 过 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 该 次的 股票发 售总 量; (6 ) 本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占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比例 不超 过 80% , 其 中投 资于 成份 股 的比例 不低 于本基 金股 票投 资总 额 的70% ;


(7 ) 本基 金的 债券 投资 占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比例 不低 于 20% ; (8 ) 本 基金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五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 (9 )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及本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已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个 月内 达到 符合 上述 规定的 比例 限制 。 4 、本基金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主 要从 上证 180 指 数成 份股 和深 证 100 指数 成份 股中 选择 两大类 股票 , 一类是 公司 价值 被市 场低 估的股 票, 另一 类是 收益 稳定、 分红 派息 率高 的股 票。两 大类 股票 在 股票投 资的 分配 比例 范围 为 50% ±20% , 根 据两 大类 股票前 期、 当期 和预 计的 风险调 整后 的收 益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率水平 (夏 普比 率) 确定 其在股 票投 资中 的具 体比 例。成 份股 以外 的股 票投 资主要 是参 与有 较 高投资 价值 的新 股申 购、 股票增 发申 购和 有可 能入 选成份 股的 股票 及根 据市 场情况 的短 期股 票 投资。 5 、本基金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以国 债为 主, 采 取稳 健的 混合 管理 的投资 策略 , 大 部份 (80% 以上) 的债 券 投资采 取稳 健投 资策 略, 以确保 投资 收益 的稳 定性 ,小部 分的 债券 投资 采取 积极的 投资 策略 , 即根据 对到 期收 益率 、 市 场 利率等 因素 的预 期, 选择 具 有升值 潜力 的债 券品 种进 行投资 。 此 外, 本基金 还可 进行 国债 回购 和逆回 购, 以提 高基 金资 产的利 用效 率。 (四)选股标准 本基金 主要 在成 份股 中选 择公司 价值 被市 场低 估的 股票及 收益 稳定 、分 红派 息率高 的股 票 构造股 票投 资组 合。 选择公 司价 值被 市场 低估 的股票 采用 包含 下 列4 个 指标 : P/E (市 盈率 : 市 价比 每股收 益) 、 P/B ( 市净 率 : 市 价比 每股 净资产 ) 、P/S (市 价比 每 股销售 收入 ) 、P/C (市 价 比每股 现金 流 ) 的 定量准 则和 包含 公司 素质 、财务 状况 的定 性评 价指 标体系 。 选择收 益稳 定 、 分 红派 息 率高的 股票 采用 包含 下 列2 个指 标 : D/P (派 现价 格 比) ,D/E (股 息支付 率) 的定 量准 则和 包含公 司素 质、 财务 状况 的定性 评价 指标 体系 。 (五)本基金业绩比 较基 准 (上证180 指数 收益 率×80%+ 深证100 指数 收益 率×20%)×75% +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率 ×25% 。 (六)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风 险水 平中 等偏 下、 收益 水平 适中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 , 基 金的 收益 目 标设 为 α 值大 于零, 风险 目标 为 β 值 的 目标区 间为[0.75 ,1.1] 。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 投资 遵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关 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限制 ,基金 资产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票 或 者债券 ;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及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他 行为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限制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和方法 基金管 理人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委 托,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 必须恪 尽职 守, 履行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代 表基 金对 所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 利,但 不得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在 基金合 同授 权范 围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代 表 基金签 订与 基金 有关 的合 同、协 议, 并处 理与 基金 有关的 法律 纠纷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通过 关联 交易为 其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何 与其 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 三人牟 取不 当利 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 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复核 了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1 、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1 权益投 资 280,373,792.04 54.62 其中: 股票 280,373,792.04 54.6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90,100,000.00 37.04 其中: 债券 190,100,000.00 37.0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8,317,583.17 7.47 7 其他各 项资 产 4,481,923.68 0.87 8 合计 513,273,298.8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37,640,436.68 26.99 C 制造业 87,907,018.66 17.2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36,234.48 0.0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1,606,000.00 2.2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1,219,743.50 2.2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782,358.72 0.3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16,368,000.00 3.2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6,510,000.00 1.28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7,304,000.00 1.43 S 综合 - - 合计 280,373,792.04 54.98 3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1088 中国神 华 1,710,276 24,046,480.56 4.72 2 000983 西山煤 电 3,100,000 23,343,000.00 4.58 3 600158 中体产 业 800,000 16,368,000.00 3.21 4 600348 阳泉煤 业 2,400,000 16,200,000.00 3.18 5 600157 永泰能 源 3,899,946 15,248,788.86 2.99 6 601699 潞安环 能 2,049,925 14,943,953.25 2.93 7 600276 恒瑞医 药 300,000 14,169,000.00 2.78 8 000959 首钢股 份 3,000,000 14,100,000.00 2.76 9 000933 神火股 份 2,400,000 13,776,000.00 2.70 10 600395 盘江股 份 1,150,000 10,626,000.00 2.08 4 、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90,100,000.00 37.2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90,100,000.00 37.2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0,100,000.00 37.28 5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50311 15 进出 11 800,000.00 80,016,000.00 15.69 2 150419 15 农发 19 600,000.00 60,054,000.00 11.78 3 150411 15 农发 11 500,000.00 50,030,000.00 9.8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持 仓。 (20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内 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3 )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75,711.9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302,251.73 5 应收申 购款 3,960.0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481,923.68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601699 潞安环 能 14,943,953.25 2.93 因重大 事项 停牌 (6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八、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03 年6月16 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 以来的 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的 比较 情 况,已 经由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一)业绩比较 金鹰成 份股 优选 证券 投资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3.6.16-2003.12.31 4.79 % 0.58 % -4.35 % 0.74% 9.14% -0.16 % 2004.1.1-2004.12.31 -5.46% 0.96% -11.55% 1.00% 6.09% -0.04% 2005.1.1-2005.12.31 -9.40% 1.02% -2.31% 1.04% -7.09% -0.02% 2006.1.1-2006.12.31 73.17% 1.29% 85.11% 1.06% -11.94% 0.23% 2007.1.1-2007.12.31 132.39% 1.73% 107.39% 1.72% 25.00% 0.01% 2008.1.1-2008.12.31 -51.43% 2.20% -53.03% 2.28% 1.60% -0.08% 2009.1.1-2009.12.31 62.19% 1.64% 67.92% 1.55% -5.73% 0.09% 2010.1.1-2010.12.31 4.36% 1.34% -9.37% 1.18% 13.73% 0.16% 2011.1.1-2011.12.31 -27.61% 1.08% -17.68% 0.98% -9.93% 0.10% 2012.1.1-2012.12.31 3.45% 0.89% 8.40% 0.96% -4.95% -0.07% 2013.1.1-2013.12.31 16.25% 1.06% -5.48% 1.07% 21.73% -0.01% 2014.1.1-2014.6.30 -7.19% 0.88% -3.92% 0.78% -3.27% 0.10% 2014.1.1-2014.12.31 2.70% 0.87% 41.41% 0.93% -38.71% -0.06% 2015.1.1-2015.12.31 38.77% 1.17% 5.56% 1.85% 33.21% -0.68% 2016.1.1-2016.3.31 -0.75% 1.10% -9.96% 1.83% 9.21% -0.73% 2003.6.16-2016.3.31 266.06% 1.31% 157.24% 1.37% 108.82% -0.06% ( 二 ) 净 值 增 长率 走 势 对 比 自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本基 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变 动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 率变动 的比 较如 下图 所示 : 金鹰成 份股 优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2003 年6 月 16 日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注:(1) 截 至报 告日 本基 金 的各项 投资 比例 符合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各 项比 例, 即 本基 金投 资 于股票 、 债 券的 比例 不得 低于基 金资 产总 值的80% , 投资于 国家 债券 的比 例不 得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20% ;(2)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 ( 上证180 指 数收益 率*80%+ 深100 指数 收益率*20% )*75%+ 中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25% 九、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 金持 有的各 类证 券价 值、 银行 存款、 清算 备付 金 、 交易 保证金 、证券 清算款 、应 收款 项、 待摊 费用、 投资 估值 增值 等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资产的帐 户 基金托 管人 以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证 券账 户 , 以托管 人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 金一 级帐 户, 并在托 管人 处为 本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基金开 立二 级账 户, 办理 本基金 的证 券资 金清 算; 以基金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开立 国债 托管 账户 ,用 于本基 金的 国债 交易 和清 算。基 金资 产的 帐户 与基 金发起 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自有 资产帐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资 产帐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与 处分 本基金 资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本 基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本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自 有的 资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 资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 《 信托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资 产不 得被 处分 。非 因本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本基 金财 产的 管 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入本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本 基金 资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有资 产产 生的 债 务相互 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资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 、 基 金 资 产 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开 放 式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估值原则 (1 ) 真实 性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的 估值应 通过 规定 的程 序, 内容必 须保 证真 实性 和可 靠性, 禁止 任 何形式 的弄 虚作 假。 (2 ) 及时 性原 则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要严 格按 照有关 法律 、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期限 及时 办理 ,不得 无故 拖 延。 (3 ) 完整 性原 则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内容 要完 整详实 ,对 要求 揭示 的所 有事项 不得 遗漏 或回 避。 (4 ) 公允 性原 则 基金资 产估 值必 须采 用公 允价值 原则 ,公 允价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投资 在有 意愿 成交的 交易 对 手间的 现行 交易 价格 ,不 包括强 制性 出售 或破 产出 售的情 况。 (5 ) 公开 性原 则 有关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内容 除在招 募说 明书 列明 外,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主要 方法 还必须 在本 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发行 公告 、上市 公告 书、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等 文件 中列 示。 (6 ) 准确 性原 则 基金资 产估 值必 须准 确,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公 司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若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则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公告。 (三)估值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五)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 股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况 下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按成本 估值 。 (3) 长期 停牌 股票 的估 值 已停牌 股票 且潜 在估 值调 整对前 一估 值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影 响 在 0.25 % 以 上的 , 则 相应 股票采 用指 数收 益法 确定 其公允 价值 。指 数收 益法 是指对 于需 要进 行估 值的 股票, 在估 值日 以 公开发 布的 相应 交易 市场 和相应 行业 指数 的日 收益 率作为 该股 票的 收益 率, 然后根 据此 收益 率 计算该 股票 当日 的公 允价 值。 (4 )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 的收盘 价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且处 于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的有 关规 定确 定 公允价 值。 2 、固定收益证券的 估值办 法 (1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净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2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 应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 日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所 含的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应 收利 息后 的净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4 )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5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证估值 (1 )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按估 值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未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停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其他资产的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附加说明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采用 上述1-4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 法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综合考 虑市 场成 交价 、市 场报价 、流 动性 、 收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的 基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进 行估 值。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完 成估 值 后,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 式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 间、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时 ;


(3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情形 。 (八)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公 布。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九)估值错误的处 理 (1 )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四位 ( 含第 四位 ) 内 发生 差错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将 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当 计价 错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当 计价 错误 达 到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 并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 按其规 定处 理。


(十)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 (五) 款有 关估 值方 法规 定的 第 5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处 理。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十 一 、 基 金 的 收益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利 息以及 其他收 入。 因运 用基 金资 产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计入 收益 。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等项 目后的 余额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 基金 当年 收益 分配 比 例不得 低于 当年 基金 净收 益的 90% ; (2 )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 年至 少分配 一次 , 但 若本 基金 成立至 基金 会计 年度 结束 不足三 个月 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年 度分 配在基 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的四个 月内 完成 ; (3 ) 基金 当年 收益 应先 弥 补上一 年度 亏损 后, 才可 进行当 年收 益分 配; (4 ) 基 金投 资亏 损, 或 者基 金当年 虽有 收益 但基 金份 额净值 低于 面值 , 则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 (5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6 ) 基 金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取得现 金或 将所 获红 利再 投资于 本基 金; 选择 采取 红利再 投资 形 式的, 分红 现金 按红 利发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成 相应的 基金 份额 ;本 基金 分红的 默认 方式 为 现金分 红 ; (7 ) 红 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帐或 其他 注册 登记 费用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若基金 管理 人 收取该 项费 用, 具体 提取 标准和 方法 应予 以公 告; (8 )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9 )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的范 围、 基金 净收益 、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配 基 准日、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五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五)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 )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申 购费用 ; 采用 现金 分红 方 式, 则可 从分 红现金 中提 取一 定的 数额 或者比 例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作业 手续 费或 按照 国家 规定的 银行 资金 汇 划费用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2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 付前 述银行 资金 汇划 费用 或注 册登记 作业 手 续费,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转为 基 金份额 。 十 二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 许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可 以 从基金 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具 体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9 )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的 其 他费 用。 2 、费用确定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3 、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计 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 管 理费 按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 计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理 人 报酬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为 :


H=E×1 .5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基 金管 理人报 酬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底,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管人发 送基 金 管 理人 报酬 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资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按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 .5‰ 的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 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按前一 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 5‰ 的 年 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 为:


H=E×2 .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底,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 若遇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 除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的基 金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的 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4 、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5 、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管 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召 开 基金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 、费率标准 本基金 申购 费、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六、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 2 、转换费率 本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费率由 基金 管理 人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原则 另行 制定 并公告 。 3 、费率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上述 费率 。 上述 费率 如发生 变更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公 告。 (三)基金税收 (1 )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 及的各 纳税 主体 ,应 按国 家税收 法律 、法 规履 行其 纳税义 务。 (2 ) 根据 财 政部 规定 , 从2008 年9 月19 日起 单向 征收 证 券交 易印 花税 , 即 取消买 入股 票 的证券 交易 印花 税, 卖出 股票的 税率 维持 在1 ‰。 十 三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2 )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 记帐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帐 单位 ;


(3 )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法 律 和会计 制度 ;


(4 ) 本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 体,独 立建 帐、 独立 核算 ; (5 ) 基 金管 理人 及托 管人 必须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帐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 会计核 算 ,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和 会计 报表 附注 ; (6 )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 的基金 会计 核算 责任 人;


(7 )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书 面方 式 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 本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发 起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独 立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 注册会 计师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告 进行 年度 审计 并出 具审计 报告 。


(2 ) 会计 师 事务 所 更换 经办 注 册 会计 师 ,须 事先 征得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 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三分 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同 意,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需 在5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十 四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总则 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等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和格式 准则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编报规 则》 、基 金合 同及 其它有 关规 定披露 本 基金 信息, 并 保 证公 开 披露信息 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完 整, 并就 其保 证承 担 连带 责任 。 公开披 露基 金信 息涉 及财 务会计 、法 律等 事项 的,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由 具有 从事证 券业 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律 师事务 所等 专业 机构 审查 验证, 并出 具书 面意 见。 相关专 业机 构及 其 人员保 证其 所出 具文 件的 内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并就其 保证 承担 连带 责任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确保披 露信 息在 规定 时间 内发出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照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二)信息披露的形 式 本基金 一个 基金 会计 年度 内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必 须固 定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 报刊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上 公 告。 (三)信息披露的种 类、 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 集前 ,基 金发 起人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编制 招募 说明 书, 并向社 会公 开 披露有 关信 息。 基金发 起人 编制 完成 招募 说明书 后, 将经 签署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其摘 要随 其他 设立申 请文 件 一并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审核 。基金 获准 设立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募 集三 日前将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摘 要刊 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和 公司 网站 上, 并将 招募说 明书 正文 放 置在基 金管 理人 所在 地、 各销售 网点 ,供 公众 查阅 ,同时 一式 二份 报送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基金合同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募集 前, 由基 金发起 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签 订, 并向 社会 公开 披露有 关信 息。 经签署 的基 金合 同 及 其摘 要随其 他设 立申 请文 件一 并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基金获 准设 立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三日 前将 基金 合同摘 要刊 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全国性 报刊 上, 基金 合同 正文及 其摘 要登 载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并将 基金 合 同正文 放置 在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各 销售 网点 ,供 公众查 阅, 同时 一式 二份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3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 管协 议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为了 明确双 方权 利义 务关 系而 订立的 合同 。 基金募 集前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签 订,并 向社 会公 开 披露有 关信 息。 经签署 的基 金托 管协 议随 其他设 立申 请文 件一 并报 送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基金 获准设 立后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三日 前将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上 ,并 将基 金 托管协 议正 文放 置在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各销 售网 点,供 公众 查阅 ,同 时一 式二份 报送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4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和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其 它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同 时刊 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全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 。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并按 照《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完 毕验 资和基 金备 案 手续后 ,基 金合 同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全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 登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5 、定期公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基金 净值 公告 。由 基金管 理人 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 和中国 证监 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的 相关 文件进 行编 制并 公告 ,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 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本基 金每个 会计年度结 束后九 十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基金 管理 人的 国际互 联网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刊登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全国 性报 刊上 ,年 度报 告正文 一式 二份 报送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须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出 具审 计报 告。 (2)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本基 金每个 会计年度的 前六个 月结束 后六十日内 编制完 成半年 度报告,并 将 半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基 金管理 人的 国际 互联 网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刊登在 至少 一种 由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上 ,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一式二 份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3 )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季 度结束后十 五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季 度报告 ,并刊 登在基金管 理 人的国 际互 联网 网站 及至 少一种 由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国 性报 刊上 ,同 时分 别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4 )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于本 基金每 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于半 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 的次日,将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于基 金管 理人 国际 互联 网网站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 性报 刊及 其 他披露 媒介 上。 (5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报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6 、基金临时信息披 露 基金 发生如下可能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时, 有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 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 大影响 的事件,包 括 但不限 于下 列情 况: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 基金 扩募 ; (4 ) 延长 基金 合同 期限 ; (5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6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8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9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10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11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1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 十; (13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4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5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 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6 )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7 )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8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9 )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20 )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21 )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2 ) 开放 式基 金开 始办 理申购 、赎 回; (23 )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 赎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4 ) 开放 式基 金发 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25 ) 开放 式基 金连 续发 生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26 ) 开放 式基 金暂 停接 受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 (27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30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开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本基 金管 理人 、本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的 ,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信 息披 露 义 务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8 、澄清公告与说明 (1 ) 在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 中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价格 产生误 导性 影 响或引 起较 大波 动时 ,相 关的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 关情况 立即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2 ) 有 关基 金信 息公 布后 , 中国 证监 会可 要求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对公 告内 容作进 一步 公 开说明 。 (四)信息披露管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 责信息 披露 事 务。 (2 )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准则 的规 定; 特定 基金 信息披 露事 项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编 报规 则的 规定。 (3 ) 基 金托 管人 须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定期 报 告和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有 关内 容进 行复核 、审 查, 并就 此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4 ) 基 金管 理人 应建 设 、 维护信 息披 露的 国际 互联 网网站 , 并及 时更 新国 际 互联网 网站 披 露的信 息。 (5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可 选择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披露 信息 , 所 选择 的报 刊在一 个基 金会 计年 度内 不 得更 换 。 (6 ) 基 金管 理人 除在 其国 际互联 网网 站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上披 露信息 外, 还 可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报刊 或销售 资料 中披 露信 息, 但应当 保证 :


1)国 际互 联网 网站 及指 定 报刊上 披露 的同 一信 息应 在同一 天披 露; 2)国 际互 联网 网站 及指 定 报刊不 晚于 非指 定报 刊或 销售资 料披 露信 息;


3)在 不同 宣传 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一致 ; 4)在 不同 宣传 媒介 上披 露 信息不 应影 响投 资人 作出 决策。 (7 ) 为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公开 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出具 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 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十年 。


( 8 ) 基金 管理 人、 托 管人及 其委 托的 机构 通过 新闻媒 体披 露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信 息后 , 应 当 将相关 的披 露宣 传材 料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五)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本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及摘要 、定 期报 告、 临时 报告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处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 件复印 件。 对投 资者 按此 种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保 证与 所 公告文 本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五、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各种 因素 影响而 波动 ,从 而对 本基 金的证 券投 资 带来风 险。 市场 风险 主要 包括以 下: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政 府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影响 ,从 而导致 市场 价 格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国 民经 济运 行则 具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随着 宏观经 济运 行 的周期 性变 化, 本基 金所 投资的 债券 和股 票的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3 ) 利率 风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并 在 一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 水平 和上 市公 司的 股票价 格。 (4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人 员素质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生 变化 ,给 基金 的投 资带来 风险 。 (5 )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的 收益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使 购买力 下降 ,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收 益下降 。 2 、信用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本息,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 3 、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技术 等会 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分析 以及 对 经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断 ,影 响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决策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4 、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在 开 放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可能 会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调整 的困 难 ,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5 、基金所投资的特 定投资 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 风险 (1 ) 中小 盘股 票的 投资 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具有 较高 成长性 和良 好基 本面 的、 流通市 值在 市场 平均 水平 之下的 中小 盘 股票进 行投 资, 虽然 可以 通过分 散投 资策 略和 组合 管理降 低风 险, 但单 个中 小盘股 票和 大盘 股 票比较 ,具 有相 对较 高的 价格波 动性 。 (2 ) 流动 性风 险和 价格 冲 击风险 中小盘 股票 的平 均流 通市 值相对 较小 , 本 基金 投资 这些股 票时 存在 一定 的流 动性风 险, 即 对买卖 成交 的及 时性 带来 不利影 响。 此外 , 本 基金 投资这 些股 票会 对其 价格 产生一 定的 冲击 , 从而有 可能 增加 买入 成本 或减少 投资 盈利 。 (3 ) 股票 选择 风险 随着股 票平 均市 值的 增大 ,本基 金可 以选 择投 资的 样本股 票数 量将 增加 , 样 本股票 数量 的 偏多, 对基 金选 股可 能带 来一定 困难 。 依据PEG 指 标的 定量 选股 ,需要 对上 市公 司的 未来 成长性 进行 预期 ,预 期的 错误会 影响 股 票选择 的合 理性 、准 确性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此外, 本基 金的 定性 选股 也需要 对上 市公 司的 素质 和财务 状况 进行 预期 或判 断,预 期或 判 断的错 误会 影响 股票 选择 的合理 性、 准确 性, 从而 影响本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6 、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 例 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易 错误 、IT 系统 故障 等 风险 。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 种交易 行为或者后 台运作 中,可 能因为技术 系统的 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 响 交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理 公司 、注 册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7 、法律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8 、其他风险 战争、 动乱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从 而 带来风 险。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代 理商 违约 、托管 人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人 自身 直接 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声明 (1 ) 本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 政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投资人 自愿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 行承 担 投资风 险。 (2 ) 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 理本基 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通 过代 销机 构代 理销 售, 但 是,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 益或本 金安 全。 十 六 、 基 金 合 同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终止 : (1 ) 存续 期间 内,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 续6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100 人, 或连 续60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5000 万 元;


(2 ) 基金 合同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终止 的; (3 )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基 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止 的; (4 )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本 基金 的管 理人 , 而无 其他 适 当的基 金管 理机 构承 接其 权利及 义务 ; (5 )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本 基金 的托 管人 , 而无 其他 适 当的基 金托 管机 构承 接其 权利及 义务 ; (6 )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 起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7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 自基 金合同终止 之日起,与基 金有关的所有 交易应立即 停止。在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并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接管基 金资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 基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二)基金财产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 起30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中国 证监 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发 起人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相关业 务资 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清算 小组 在成 立后 五个工 作日 内应 当公 告。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编 制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并 将清 算结 果上 报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 以依 法以 基金 的名义 进行 必要 的 民事活 动。 2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资产 ; (2 ) 对基 金资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资 产 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5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6 )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分 配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4 、基金资产按下列 顺序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1)至(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3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6 、清算帐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帐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 (1 ) 自本 基金 成立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管 理和 运作 基金资 产;


(2 )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 获得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 (3 ) 销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 其他基 金交 易业 务; (4 )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 对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 如认为 基金 销 售代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 、基金 销售 代理 协议 或国 家法律 、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5 ) 依照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基 金 投资而 获得 的 相应权 利;


(6 ) 根据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 托管 协议 的有 关规 定,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行为 , 如 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的有 关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人 民银行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7 )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 、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自基 金成 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3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知识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经 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资 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代 理该 项 业务; (5 )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进行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或委 托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6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基金资 产与 基 金管理 人的 资产 相互 独立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资 产运 作、财 务管 理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7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 用基金 资产 为 自己及 除基 金持 有人 以外 的任何 第三 人谋 取 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资产 ; (8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9 )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10 )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及 报告 义务 ;


(11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 泄露;


(12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内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 元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 续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原 因和 报送 解决 方案 ; (13 ) 照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14 )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分红 款项 ; (15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6 ) 依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17 ) 责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帐 册、 报表、 记 录15 年以 上; (18 )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基 金投 资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信 息, 并得到 有关 资料 的 复印件 ; (19 )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1 )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或 投资 人的 损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过 错责任 不因 退任而 免除 ; (22 ) 估值 错误 导致 基金 持有人 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该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3 )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方式向 基金 投资 人进 行赔 偿; (24)基 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25 )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 (1 )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 资产; (2 ) 获取 基金 托管 费; (3 ) 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4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如 认为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5 )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6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3 ) 设有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资产 托管 事宜 ;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委托 其他人 托管 基金资 产; (5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 值; (6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资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资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资 产相 互独立 ;对 不同 的 基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 录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7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 设立 证券 账户、 银 行 存款账 户等 基金 资产 账户 , 负责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的 清算交 割, 执 行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负责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9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0 )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11 )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单 位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等 事项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有 关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12 )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基 金单 位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3 )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4 )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内 出具基 金托 管人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5 ) 按有 关规 定, 保 存基 金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15 年以 上; (16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7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8 )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0 )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1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2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法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8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9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负 有 如 下 义 务 : (1 )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2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规 定 的 费 用 ;


(3 ) 以 其 投 资 额 为 限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4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5 ) 法 律 、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 、召开事由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基金 扩募 或者 延长 基 金合同 期限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或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 (5 )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开会 时间 、地点 及权 利登 记日 由基 金管理 人选 择确 定; 在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管理 人未 行使 召集 权的 情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 召 集,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 集,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六 十日 内 召开。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三十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3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在 会议 召开 前30 天,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至 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权利 登记 日; (4 )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6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管 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寄交 、收 取方 式和 截止时 间。 4 、会议的召开方式 (1 ) 召开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但 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或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事宜 必须 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开条 件 1) 现 场开 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对 到 会者 在 权益 登 记日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统 计 显示,有 效 的 基金 份 额应 当 大于在 代 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 ②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及 授权 委托 代 理手 续 完备, 到会 者 出具 的 相关 文 件符 合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并 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对同 一议 题可 履行 再次开 会的 程序 。 召 集人 可另行 确定 并 公告重 新开 会的 时间 和地 点,再 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 知期限 至少 为10 天, 但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 利登 记日 不变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两个 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②召集 人在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 表决意 见; ③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占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④ 直 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受 托 代表他 人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其它代 表, 同 时提 交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授权 委托 书等 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⑤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表决 截止 日前(含 当日) 未达到 上述 要求, 则 对同 一议题 可履 行再 次开 会的 程序。 召集 人 可另行 确定 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时 间, 再次 表决 日期 的提前 通知 期限 至少 为 10 天, 但确 定有 权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的 权 利 登记 日不 变。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议事内 容为 “1 、召 开事 由 ”中所 指的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单独或合 并持有 权利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 10%或以 上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时 提案 (临 时提 案只 适用于 现场 方式 开 会) ,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 会 召开日 前至 少15 天提 交召 集人。 召集 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前 至 少10 天公 告。 临时提 案不 得包 括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终 止基 金和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事 项。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1) 关联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2) 程序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 程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行 审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至少10 天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有10 天的 间 隔期。 (2 )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在 公证 机构的 监督 下形 成 大会决 议。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大会 时, 由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大 会时 , 由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召 集大 会时,由 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 额50% 以上 多数 选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身 份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持 有或者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等 事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人 提前 至少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 二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证 机构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6 、表决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及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百分 之五 十 以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及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 上通过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提前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重大 事 项必须 以特 别决 议的 方式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有 充分 相反 证 据证明 , 否则 其表 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意 见模 糊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无效 表决;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 项 表决。 7 、计票 (1 )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三名代 表担 任监 票 人。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果 会议 主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没有 怀疑 ,而 出席 会议 的其他 人员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果 有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异议,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并 公布 重新 清 点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者备 案,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 起 生效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均 有法 律约 束力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 露媒体 公告 。 9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有 关事项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五)基金合同的解 除和 终止 本基金 终止 后, 须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进行 清算 。中 国证监 会对 清 算结果 批准 并予 以公 告后 基金合 同方 能终 止。 (六)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因 基金合 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当通 过协 商 或调解 解决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不 愿通 过协 商或 调解 解决, 以及 协商 、调 解解 决不成 的, 可根 据 事后达 成的 仲裁 协议 向仲 裁机构 申请 仲裁 ;事 后没 有达成 仲裁 协议 的, 可以 向有管 辖权 的人 民 法院起 诉。 (七)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 金合同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 人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公 场所或营 业场所 ,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 也可 按工本费购 买本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十 八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本摘要 依据 《 金鹰 成份 股 优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编 写。 本托 管协 议已 根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修改 后的 基金 合同 以及实 际情 况进 行修 订。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体珠 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28 号越 秀金 融大 厦30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富华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5 日 联系电 话:020-83282855 联系人 :潘 晓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5 亿元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或 其授 权机 构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二)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托管 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 托管 人应 对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资 产的 投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的 申购与 赎回 、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1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在 限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 如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基 金管理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或本 托管 协 议,基 金托 管人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有权 利并 有义 务行 使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本托 管协 议赋 予、 给予 、规定 的基 金托 管人 的任 何及所 有权 利和 救济 措施 ,以保 护基 金资 产 的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包 括但 不限 于就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事宜 召集 基金 持有人 大会 、代 表 基金对 因基 金管 理人 的过 错造成 的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向基金 管理 人索 赔。 2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托 管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 托管人 是否 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是否 将基金 资产 和自 有资 产分 账管理 、是 否擅 自 动用基 金资 产、 是否 按时 将分配 给基 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划入 分红 派息 账户 等 事 项,对 基金 托管 人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1)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对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的 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发 现基金 托管 人 未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因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 基金资 产灭 失、 减 损、或 处于 危险 状态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以 书面 的方式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予 以纠正 和采 取必 要 的补救 措施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的行 为违 反《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托管 办法》 、基 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3)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基 金托管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或本 托管 协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有权 利并 有义 务行 使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本托 管协 议赋 予、 给予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的任 何及所 有权 利和 救济 措施 ,以保 护基 金资 产 的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包 括但 不限 于就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事宜 召 集 基金 持有人 大会 、代 表 基金对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过 错造成 的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向基金 托管 人索 赔。 3 、相互配合义务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对 方依照 本协 议对基 金业务 执行监 督、 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监督 方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资产的保 管 1 、基金资产保管的 原则 (1) 本基 金所 有资 产的 保 管责任 ,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将 遵守 《 信托法 》 、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托 管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为基 金持 有人 的最大 利益 处理 基 金事务 。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恪尽职 守,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谨慎 、有效 的持 有并 保 管基金 资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设 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事 宜;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监 控制 度, 对 负责基 金资 产托 管的 部门 和人员 的行 为进 行事 先控 制和事 后监 督, 防范 和减 少风险 。 (3)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购置 并保持 对于 基金 资产 的托 管所必 要的 设备 和设 施 ( 包括硬 件和 软 件)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进 行 维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 持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 (4)除依 据《信 托法》 、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托管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外,不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此 义务 ,利 用基 金资 产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方谋 取利 益, 所得 利益 归于基 金资 产;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基 金资 产转 为其 固有财 产, 不得 将 固有资 产与 基金 资产 进行 交易, 或将 不同 基金 资产 进行相 互交 易; 违背 此款 规定的 ,将 承担 相 应的责 任,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基 金资 产的 原状 、承 担赔偿 责任 。 (5) 托管 人必 须将 基金 资 产与自 有资 产严 格分 开 , 将本基 金资 产与 其托 管的 其他基 金资 产 严格分 开;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为基 金设 立独 立的 账户 ,建立 独立 的账 簿, 与基 金托管 人的 其他 业 务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账 户设 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具有实 质的 独立 性。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6)除依 据《信 托法》 、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托管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外,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资产 ; (7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完整地 保管 基金 资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 2 、基金成立时募集 资金的 验证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 金发起 人宣布停止 募集时 ,基金 发起人应将 设立募 集的全 部资金存入 其 指定的 认购 资金 专户 ;由 基金发 起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应 由具 有相 关业 务资 格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 有效。 3 、基金的银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本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 本 基 金的银 行预 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资 、支 付赎 回 金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 取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行 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票据法 》 、 《银 行账 户管理 办法》 、 《 现金 管理条 例》 、 《中 国 人 民银 行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知 》 、 《 支付 结 算办法 》以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 资金账 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 本基金 , 以托 管人 和本 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 一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任 何 证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基金 托管人应 以其名 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本 基金资 金结算账 户, 用于证 券资 金清 算;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国 债托 管账 户, 用于国 债的 交易 和 清算。 (4)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本 基金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5 、基金资产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 基金托 管人存 放于托管银 行的保 管库, 但要与非本 基金的 其他实 物证券分开 保 管;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代保 管库 。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 理。 6 、与基金资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 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 人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 保证 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7 、国债托管专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金 成立 后,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 的交易 资格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开设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债 券和 资金的 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完 毕之 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行 进行 报备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 协 议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协议 副本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四)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和复核 ( ! )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估值原 则应 符合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结束 后计算 得出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并在 盖章 后以 加 密传真 方式 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收 到上 述传 真后 马上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 在盖 章后 以加 密传真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 与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 结 果存在 差异 , 且双 方经 协 商未能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 予以公 布,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将相 关 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包 括基金设立 募集期 结束时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权益登 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每 月最 后一 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均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人 负责 分别 保管 。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六)争议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争 议之 日 起60 日内 争 议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北京 分会 , 根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除 提交 仲裁 的争 议之 外,各 方当 事人 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争议 处理 期间 ,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自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 改和 终止 1 、 协商修改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 经协商 一致,可以 对协议 进行修 改。修改后 的新协 议,其 内容不得与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报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 生效 。 2 、发生以下情况, 本托管 协议终止 (1) 基金 或基 金合 同终 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托管 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十 九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资料寄送服务 (1 ) 账户 确认 书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为 客户 寄送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2 ) 对账 单 基 金 投 资 人对 账 单包 括 季度 对 帐 单 和年 度 对账 单 。 其中,季 度对 账 单在 每 季结 束 后 的 20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个工作 日内 向有 交易 的持 有人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送 ; 年度 对账 单在 每年 度结束 后 25 个工 作日内 对所 有持 有人 以书 面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 送。 如投资 人需 要更 改寄 送方 式或寄 送频 率, 请致 电本 公司客 服中 心或 登陆 公司 网站。 (3 )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介绍公 司最 新动 态、 投资 运作、 新产 品、 国内 外金 融市场 动态 和投 资机 会等 。 (二)基金间转换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适 当时 候将 为投 资人办 理基 金间 的转 换业 务,具 体业 务 办理时 间、 业务 规则 及转 换费率 在基 金转 换公 告中 列明。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利 用代 销机 构网点 和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目前 仅对 个人 投资 者开通 )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服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的渠 道, 定期 定 额申购 基金 份额 ,具 体实 施方法 见有 关公 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投诉 、建 议 和寻求 各种 帮助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了基 金公告 、投 资资 讯、 理财 刊物、 基金 常识 等各 种信 息,投 资人 可 以根据 各自 的使 用习 惯非 常方便 的自 行查 询或 信息 定制。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基金 账户 查询 、交 易明细 查询 、对 账单 寄送 方式或 频率 设 置、修 改查 询密 码等 服务 。 公司网 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 箱:csmail@gefund.com.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理人 还可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 心提交 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 讯 、E-MAIL 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的 信息 , 内容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包括: 每笔 交易 确认 查询 、每月 账户 余额 与损 益查 询、最 近季 度的 基金 投资 组合、 分红 提示 、 公司最 新公 告、 新产 品信 息披露 、基 金净 值查 询等 。 (六)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 4 小 时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信 息 查询。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00-11:30,13:00-17:00 为投 资人 提供 服务 , 投资人 可以 通 过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 信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客服电 话:400-6135-888 传真:020-83283445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 可以 拨打 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或以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网 点提 所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在2 个 工作 日之内 对投 资人 的投 诉做 出回复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投 诉,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 日进行 回复 。 (八)网上开户与交 易服 务 本基金 管理 人及 其合 作机 构将为 投资 人提 供方 便快 捷的网 上在 线开 户交 易服 务。 二 十 、 其 他 应 披露 事 项 (一) 本报告期内基金信息 披露 明细 披露内 容 披露媒 体 披露日 期 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海通 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2/18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2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上 交易 系统 升级 暂停 服务的 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2/18 3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海通 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费 率优 惠并 开通 定投、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2/22 4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提醒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已 过期身 份 证件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2/29 5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 公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2/29 6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提醒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已 过期身 份 证件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2/31 7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中国 光大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2/31 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中国 邮政储 蓄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2/31 9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平安 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2/31 10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深圳 市新兰 德 证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6 1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提醒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已 过期身 份 证件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8 12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北京 钱景财 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并开 通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13 13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提醒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已 过期身 份 证件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18 14 关于金 鹰基 金新 增东 兴证 券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转换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19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15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加 包商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19 16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申万 宏源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19 17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中国 银行网 上 银行、 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20 18 金鹰成 份股 优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5 年第4 季 度报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21 19 金鹰成 份股 优选 证券 投资 基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摘 要2015 第 2 号 证券时 报等 2016/1/26 20 关于安 信证 券新 增为 我司 旗下部 分基 金的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基 金定投 、转 换及 参与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26 21 关于安 信证 券新 增为 我司 旗下部 分基 金的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基 金定投 、转 换及 参与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26 22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28 23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华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28 24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直销 渠道 转换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28 25 关于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钱景 财富为 代 销机构 并开 通基 金定 投及 参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29 26 关于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金元 证券为 代 销机构 并开 通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2/2 27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平安 证券定 投 及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2/17 2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上海 证券 为旗 下部 分基金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2/23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29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北京 恒宇天 泽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并 开通 定投 、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3/1 30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直销 渠道 转换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3/3 31 关于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广发 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费率 优惠 、 定投 及转 换 业务的 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3/4 32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暂停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北京君 德 汇富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3/8 33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渤海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并开 通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3/8 34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在顺 德农 商行 开通 旗下 部分基 金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3/11 35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中航 证券为 代 销机构 并开 通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3/15 36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上海 中正 达广 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3/15 37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及 开通 基金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3/17 3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代销旗 下部 分基 金定 投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3/23 39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中信 建投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 动并开 通定 投、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3/25 40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北京 钱景财 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3/25 41 金鹰成 份股 优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5 年年 度报 告( 摘 要) 证券时 报等 2016/3/30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42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代 销机构 并开 通费 率优 惠、 定投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3/30 43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大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代理销 售 旗下部 分基 金并 开通 定投 及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3/30 44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4/1 45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上 交易 系统 升级 暂停 服务的 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4/11 46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北京 晟视天 下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并 开通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4/25 47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基金 参与 深圳 市新 兰德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4/25 4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珠海 盈米财 富 管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参加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4/28 49 关于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开源 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定投 、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4/29 50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直销 渠道 转换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5/3 5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上海 攀赢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 公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5/5 52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上海 攀赢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 公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5/5 53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上 交易 关闭 支付 宝服 务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5/5 54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上 交易 关闭 支付 宝服 务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5/5 55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首创 证券有 限 责任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定投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5/6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56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首创 证券有 限 责任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定投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5/6 57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北京 懒猫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5/10 5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北京 懒猫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5/10 59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金鹰 元和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新增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5/11 60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金鹰 元和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新增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5/11 6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提醒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已 过期身 份 证件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5/19 62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提醒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已 过期身 份 证件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5/19 63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旗 下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5/25 64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旗 下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5/25 65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深圳 市金斧 子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并 开通 定投 以及 参加 其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6/2 66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深圳 市金斧 子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并 开通 定投 以及 参加 其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6/2 67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中国 中投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定投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6/7 6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中信 证券( 山 东)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6/15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二) 重要事项提示 2016年3月28 日 , 本 公司 办 公地址 由广 州市 天河 区体 育西路189 号城 建大 厦22-23 层搬 迁到 广 州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路28 号越 秀金 融大 厦30 层。 该 事项 已按 规定 向证 监 会备案 , 并 于2016 年3月26 日 在证 券时 报等 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十一、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式 本基 金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 售代理人和注 册登记机构 的办公场 所或营 业场所,投资 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 , 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本基 金招募说明 书复制件或 复印件 ,但 应以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 十 二 、 金 鹰 成份 股 优 选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备 查 文 件 备查文 件目 录: (1 )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金 鹰 成份股 优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设立的 文件 (2 ) 金鹰 成份 股优 选证 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3 ) 金鹰 成份 股优 选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代 理协 议 (4 ) 金鹰 成份 股优 选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5 ) 法律 意见 书 (6 )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和公 司章 程 (7 )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8 )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9 ) 中国 证监 会 要 求的 其 他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或 营业场 所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





咨询电 话:400-6135-888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第 1 号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