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 多 元 视野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银 华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六年 四月 银华 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6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7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9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0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16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2
第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29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 31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32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33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40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41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45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47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48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49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54
第二十 部分
违 约责 任 ................................................................................................................. 56
第二十 一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57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58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 59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 60
银华 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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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 的、依据 和原则
1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是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明确基 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 利义
务,规范 基金运 作。
2、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3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原则 是平等 自愿、 诚实信 用、 充分保 护投资 人 及相 关当 事人
合法权益 。
二、 基 金合同 是规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之间 权利义 务 关系的基 本法律 文件 , 其 他与基
金相关的 涉及基 金合同 当 事人之间 权利义 务关系 的 任何文件 或表述, 如 与基 金合同有 冲
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基 金合同 当事人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包括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投 资人自
依本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 额, 即 成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 明 其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 接 受。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本基金合 同
的当事人 ,不以 其在本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 章为必 要 条件。
三、 银华 多元视 野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募 集,并经 中国证 券监督 管 理委员会 (以下 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
注册 。
中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募 集 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投资 价值 、 市 场前 景 和收
益做出实 质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 金 没有风险 。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 诚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投资 于本基 金一定 盈 利,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
投资人应 当认真 阅读 基 金 合同、 基金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露 文件 ,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 资 决策,自 行承担 投资风 险 。
四、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本基金 合同之 外披露 涉 及本基金 的信息 , 其 内容 涉
及界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 之 间权利义 务关系 的,如 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以基 金 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 照中国 法律法 规 成立并运 作, 若 基金 合同 的内容与 届时有 效的法 律 法
规的强制 性规定 不一致 , 应当以届 时有效 的法律 法 规的规定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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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 合同中 ,除非 文 意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或 简称 具有 如下含 义:
1、基金或 本基金 :指银华 多元视 野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基金管 理人: 指 银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3、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 同 》 或本基金合 同: 指 《银华 多元视 野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 本基金合 同的任 何有效 修 订和补充
5 、托 管协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银华 多元视 野 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 议 的任何有 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招募说明 书 》 : 指《银华 多元 视野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及 其定期 的 更新
7 、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指 《 银华 多元视 野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
8 、法 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 规、规 范性文 件、 部门
规章、地 方性法 规、地 方 政府规章 和其制 定机构 不 时做出的 修改、 补充和 有 权解释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 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 国人民 代 表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三 十 次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第 十四次 会议 《 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 会关于修 改<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港口 法>
等七部法 律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订
11 、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 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3 、中国 证监会 :指中 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或其
他经国务 院授权 的机构
15 、 基金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享 有权利 并承担 义 务的法
律主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16 、个人 投资者 :指依 据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投 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 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资 者 : 指依 法 可以投资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 在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存续 或经有 关政府 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 续的企 业 法人、 事业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其他 组
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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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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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 投资管 理 办法》
及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包 括其不时 修订) 规 定的条 件, 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 内证券 市场 , 并 取得国家 外汇管 理局额 度 批准 的、 可以 投资于 在中 国境内依 法
募集的证 券投资 基金的 、 中国境外 的机构 投资者
19 、 人民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人民 币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境 内 证券投
资 试点办 法》 ( 包括其 不时 修订) 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运 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 币资金 进
行境内证 券投资 的境外 法 人
20 、 投资人: 指 个人投 资 者、 机构投资 者 、 合格 境 外机构投 资者 、 人民 币 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买 证 券投资基 金的其 他投资 人 的合称
2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 指 依基金合 同 及招 募说明 书 等 相关文 件 合法 取得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 销售业 务:指 基 金管理人 或 其他 销售机 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售基 金 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转换 、转托 管及定 期 定额投资 等业务
23 、发售 :指在 本基金 募 集期内, 销售机 构向投 资 人销售本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24、 销售机 构: 指 银 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及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 理 人签订了 基金销 售服务 协 议, 办 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其他 机构
25、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售 业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算 、 代理发放
红利、建 立并保 管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和 办理非 交 易过户 等
26 、基金 销售网 点:指 销 售机构的 销售网 点
27、 登记机构 : 指办理 登 记业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 银华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或接受 银 华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登记 业 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份 额 余额及 其变动 情 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的 、 记录投资 人通过 该销售 机 构 办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及 定期定 额投资 等业务而 引起 基 金份额 变 动及结余 情
况的账户
30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集 达到法 律法规 规 定及基金 合同规 定的条 件 , 基金
管理人 聘 请法定 机构验 资 并 向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 备案手续 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 书
面确认之日
31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 同 终止事由 出现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清 算 报告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 公告的 日 期
32 、 基金募集 期 : 指自 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 售 结束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三个月
33、存续 期:指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定 期 期 间
34、工作 日:指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 的正常交 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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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T 日 : 指 销售机 构在 规定时间 受理投 资人申 购 、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6、T+n 日: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 不包含 T 日) ,n=1 ,2 ,3 ,4 ,5……
37、开放 日:指 为投资 人 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 或其他业 务的工 作日
38、开放 时间: 指开放 日 基金接受 申购、 赎回或 其 他交易的 时间段
39、 《业务规 则》 : 指 《 银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 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及其不 时 做出
的修订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管理 的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登 记方面 的业务 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人和 投资人 共同遵 守
40 、 认购 : 指在 基金募 集 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 以及
基金销售 网点规 定的手 续 申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41 、 申购 : 指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条件 以及
基金销售 网点规 定的手 续 申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 额 的行为
42 、 赎回 : 指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条
件要求将 本基金 基金份 额 兑换为现 金的行 为
43、 基 金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 同 和基金管 理人届 时有效 公 告规定
的条件 , 申请 将其持 有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 已 开通 基金转换 业务 的 某一开放式 基金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同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已 开 通 基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的行为
44、 转 托管: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 的不同 销 售机构之 间实施 的变更 所 持基金
份额销售 机构的 操作
45、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 指投资人 通过有 关销售 机 构提出申 请,约 定每期申购 日、
扣款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扣 款 日在投资 人指定 银行账 户 内自动完 成
扣款及受理 基金 申购申 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46、 巨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 超过 上一开 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47、元: 指 中国 法定货 币 人民币元
48、 基金利 润 : 指基 金利 息收入、 投 资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 已 实现收益 指基金 利润减 去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后的 余 额
49、基金 资产总 值:指 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券 、 股指期货 合约、 银行存 款 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以 及 其他 资 产的价值 总和
50 、基金 资产净 值:指 基 金资产总 值 扣除 基金负 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51 、基金 份额净 值:指 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计 算日基金 份额总 数
52 、 基金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 和负债 的 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的过 程
53、 指定 媒介 : 指中国 证 监会指定 的用以 进行信 息 披露的报 刊、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4、不可 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且 不能克 服的客 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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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中国: 指中 华人民 共 和国。 为本基 金合同 目的 , 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 政区 、 澳门
特别行政 区和台 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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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 名称
银华 多元 视野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二、基金 的类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三、基金 的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 放式
四、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本基金将 在努力 控制组 合 风险并保 持良好 流动性 的 前提下 , 通过 多元化 的配 置策略 , 积
极优选全 市场的 投资机 会 , 整体 性布局 于具有 核心 竞争力及 比较优 势的行 业 和公司 , 同
时追求超 越业绩 比较基 准 的投资回 报,力 求实现 基 金资产的 长期稳 定增值 。
五、基金 的最低 募集份 额 总额 及金 额
本基金的 最低募 集份额 总 额为 2 亿份 ,基 金募集 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 。
六、基金 份额发售 面值 和 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面 值 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 认购 费率按 招 募说明书 的 规定 执行。
七、基金 存续期 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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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 份额的 发售时 间 、发售方 式、发 售对象
1、发售时 间
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最 长不得超 过 三个 月, 具体 发售时间 见 招募 说明书 及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2、发售方 式
本基金通 过各销 售机构 的 基金销售 网点公 开发售 或 按基金管 理人、 其他 销售 机构提
供的其他 方式发 售 , 各销 售机构的 具体名 单见基 金 份额发售 公告以 及基金 管 理人届时 发
布的 调整 销售机 构的相 关 公告。
3、发售对 象
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可 投 资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个 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者 、 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 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购 买证券投 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 人 。
4、发售价 格
本基金按 基金份 额发售 面 值人民币 1.00 元 发售。
二、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认购费 用
本基金的 认购费 率在招 募 说明书中 列示。 基金 认购 费用 由认 购本基 金 基金 份 额的投
资人承担 。
2、募集期 利息的 处理方 式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有 效认购款 项在募 集期间 产 生的利息 将折算 为基金 份 额归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有, 计入 基金投资 人的基 金账户 , 其中利息 转份额 的具体 数 额 以登记 机
构的记录 为准。
3、基金认 购份额 的计算
基金认购 份额具 体的计 算 方法在招 募说明 书 中列 示 。
4、认购份 额余额 的处理 方式
基金认购 份额余 额的处 理 方式详见 招募说 明书。
5、认购申 请的确 认
基金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 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 该申请 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到认 购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以登 记机构 的确认 结 果为准 。 对于 认购申 请及 认购份额 的
确认情况,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并妥 善行使 合法权 利 , 否则 , 由此产 生的任 何 损失由投 资
人自行承 担 。
三 、基金 份额认 购金额 的 限制
1、投资人 认购时 ,需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 方式全 额 缴款。
2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对每个 基金交 易账户 的单笔 最低 认购金 额进行 限制, 具体 限制
请参看招 募说明 书 或基 金 管理人相 关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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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对募集 期间的 单个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金 额进行 限制, 具体 限制
和处理方 法请参 看招募 说 明书 或基 金管理 人相关 公 告 。
4 、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以 多次认 购基金 份额, 认购 费按每 笔认购 申请单 独计 算。
已受理的 认购申 请不允 许 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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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 备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 基金份 额发售 之 日起 三个 月内 , 在基 金募 集份额总 额不少 于 2 亿 份 , 基金
募集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 人 民币且基 金认购 人数不 少 于 200 人 的条件 下, 基金 管理人依 据
法律法规 及招募 说明书 可 以决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 验资 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 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 提 交验资报 告,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 达到基 金备案 条 件的, 自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完毕基金 备案手 续并取 得 中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 基金合同 》不生 效。基 金 管理人在 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件 的 次日对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事宜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基 金
募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存 入 专门账户 ,在基 金募集 行 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 动 用。
二、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时 募集资金 的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 期限届 满,未 满 足 基金备 案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承担下 列责任 :
1 、以其固 有财产 承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生 的债务 和 费用;
2、 在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后 30 日内 返还投资 人已 缴纳的款 项,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税后) ;
3 、如 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他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 销售机构 为基金 募集支 付 之一切费 用应由 各方各 自 承担。
三、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 和资产 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出现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定 期报告 中予以 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 述情形 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会报 告并提 出解决 方 案, 如 转换
运作方式 、 与其 他基金 合 并或者终 止基金 合同等 , 并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另 有规定时 ,从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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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 和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 通 过销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机构 将由基 金管理 人 在招募
说明书或 其他相 关公告 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变更 或增减 销售机 构 ,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金管 理人或 其指 定的 其他 销售机 构开通 电 话、 传 真或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 资人
可通过上 述方式 进行申 购 与赎回。 投资 人应当 在 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 的营业场 所
或按销售 机构提 供的其 他 方式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二、申购 和赎回 的开放 日 及时间
1、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
投资人在 开放日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 回,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 为 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正常 交易日 的交易 时 间, 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监会 的要求 或本基 金 合同的规 定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基金 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证 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变更
或其他特 殊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视情况 对前述 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 进行相 应 的调整 ,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媒介 上公告 。
2、申购、 赎回开 始日及 业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申 购,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申购开 始公告 中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赎 回,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赎回开 始公告 中规定 。
在确定申 购开始 与赎回 开 始时间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 告申购 与 赎回的开 始时间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 期或者 时 间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 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 提出申购 、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 且登记 机
构确认接 受 的, 其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 一 开放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三、申购 与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 格以受理 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 申 请,赎回 以份额 申请;
3 、当 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销 ,在当 日业 务办
理时间结 束后不 得撤销 ;
4 、赎 回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持有 份额登 记日期 的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 允许的情 况下 , 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 与赎回 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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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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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和 赎回的 申请方 式
投资人必 须根据 销售机 构 规定的程 序, 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 办理时 间内提 出 申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 人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 时应提 交的文件 和办理 手续、 办 理时间、 处
理规则等 , 在遵 守基金 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 前 提下, 以 各销售 机构的 具 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 赎回的 款项支 付
投资人申 购基金 份额时, 必须全额 交付申 购款项 。 投资人交 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登记机构 确认基 金份额 时 , 申购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 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赎 回时, 赎 回生效 。 投资
人赎回申 请 生效 后,基 金 管理人将 通过登 记机构 及 其相关基 金销售 机构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 内 将赎 回款项 划 往基金份 额持有 人银行 账 户,但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 定时除外 。
遇证券交 易所或 交易市 场 数据传输 延迟 、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或其 它
非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 人所能控 制的因 素影响 业 务处理流 程时, 赎回 款项 顺延至下 一
个工作日 划出。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或 本基金 合同载 明 的其他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 项
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 法参照本 基金合 同有关 条 款处理。
3、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 请 , 投资 人 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台或 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 其他方 式 查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若 申购不 成立 或无 效,则 投 资人已缴 付
的 申购款 项 将退 回 投资 人 账户。
销售机构 对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 表申请 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到申 购、 赎回申 请 , 申购与赎 回 申请 的确认 以 登记机构 的确认 结果为 准 。 对于 申请
的确认情 况, 投资人 应及 时查询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 利 。 因 投资 人 怠于履 行该 项查询等 各
项义务, 致 使其相 关权益 受损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其他 基 金销售 机构不承 担
由此造成 的损失 或不利 后 果 。 如 因申请 未得到 登记 机构的确 认而造 成的损 失 , 由投 资人
自行承担 。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业务 规则, 对上述 业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并 将 于开始 实施前 按 照有关规 定公告 。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1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投 资人首 笔申购 和每 笔 申购 的最低 金额以 及每 笔 赎回 的最
低份额, 具体规 定请参 见 招募说明 书 及基 金管理 人 相关公告 。
2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投 资人每 个基金 交 易账 户的 最低基 金份额 余额, 具体 规定
请参见招 募说明 书 及基 金 管理人相 关公告 。
3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单 个投资 人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或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占基金 份额总 数的比 例 上限 ,具 体规定 请参见 招 募说明书 及基金 管理人 相 关公告 。
4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调整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至少一 家 银华 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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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 金财产承 担。 基金申 购、 赎回开放 日 (T 日 ) 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以适当 延
迟计算或 公告。
2 、申 购份额 的计算 及余额 的处理 方式: 本基金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和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详 见《招 募说明书 》 。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在 招募说明 书中列 示。申购 的有效份 额为净 申
购金额除 以当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有效份 额单位 为 份 。
3 、赎 回金额 的计算 及处理 方式: 本基金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和 处理方 式 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赎 回金额 单位为 元。本基 金的赎 回费率 在 招募说明 书中列 示。
4 、申 购费用 由 申购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 资人承 担, 主要用 于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登 记等各 项费用 , 不列入基 金财产 。
5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收 取。 赎回 费 纳入 基 金财产 的比例 依 照相关法 律法规 设定 , 具 体详见 《招
募说明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部 分 用于 支付登 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6 、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申 购份额 具体的 计算方 法、 赎回费 率、赎 回金额 具体 的计
算方法和 收费方 式由基 金 管理人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 定确定 , 并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 整费率 或 收费方式, 并 最迟应 于新 的费率或 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 告。
7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基金 促销计 划, 针对 投资人定 期或不 定期地 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活动 期
间, 按 相关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必要 手续后 , 基 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 低基金 申 购费率和 基
金赎回费 率,并 另行公 告 。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 理人可拒 绝或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1、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 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 投 资人
的申购申 请。
3、 因特 殊原因 (包括 但 不限于证券/期货 交易 场 所依法决 定临时 停市或 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4、基金管 理人接 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 会损害 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时 。
5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出现 其他 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影 响 , 或发生 其他 损 害现有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 形 。
6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 技术故 障或其 他异 常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登记系 统或基 金会计 系 统无法正 常运行 。
7、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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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 第 1 、2、3 、5 、6、7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 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 全额退还 给投资 人 , 基金 管理人及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该退回 款 项产生的 利息等 损失 。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的 办 理。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及处理 方 式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 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3、 因特 殊原因 (包括 但 不限于证券/期货 交易 场 所依法决 定临时 停市或 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4、连续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开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5 、发 生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
6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 技术故 障或其 他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登记系 统或基 金会计 系 统无法正 常运行 。
7、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应足 额
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 量 的比例分 配
给赎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期 支付 。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 所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的 相
关条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申 请赎回 时可事 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 未获受 理 部分予以 撤
销。 如 暂停本 基金份 额的 赎回, 基金管 理 人应 及时 在 至少一 家 指定 媒介上 刊 登暂停赎 回
公告。 在 暂停赎 回的情 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 时恢复赎 回业务 的办理 并 公告。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1、巨额赎 回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 金 转换中
转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 转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 数 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金 总 份额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 当时的资 产组合 状况决 定 全额赎
回或部分 延期赎 回。
(1) 全额赎 回: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
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而 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 能会对 基 金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波 动 时, 基金管 银华 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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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在当 日接受 赎回比 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 可 对其余赎 回
申请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已被 接受的 赎回申 请 量占 已被 接
受的 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 ,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 于未能 赎回部 分 , 投资人在 提
交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择 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 一个开 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将 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的 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 赎 回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 全部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交赎 回
申请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 动 延期赎回 处理。 当出现 巨 额赎回时,
基金转换 中转出 份额的 申 请的处理 方式遵 照相关 的 业务规则 及相关 公告。 部 分延期赎 回
不受单笔 赎回最 低份额 的 限制。
(3)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 基 金的赎回 申请; 已经接 受 的赎回申 请可以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应当 在 至少 一家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告 。
3、巨额赎 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 述 巨额 赎回并 延 期办理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 《信 息披露办 法》 规定的 时限 要求 内 通 知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说 明有
关处理方 法,同 时在指 定 媒介上刊 登公告 。
十 、暂停 申购或 赎回的 公 告和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 的公告
1 、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 的,基 金管理 人 依 法及时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期 限内在 至少一 家 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公 告 。
2、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 新开放日 ,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 或赎回公 告,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3、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两 周, 暂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 至 少一家 指定媒 介 上刊登基 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 告, 并在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日公 告最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
4 、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两 周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告 一次; 当连续 暂 停时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调 整刊登 公 告的频率。
暂 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
在 至少一 家 指定 媒介上 连 续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购 或
赎回日公 告最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十一、 基 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定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 已 开通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其 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 金转换可 以
收取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基 金管理 人届时 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本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制 定并公 告,并 提 前告知基 金托管 人与相 关 机构。
十二、基 金份额 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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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 规允许 且条件 具 备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受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通 过中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过户登 记。 基金管 理人 拟受理基 金份额 转让业 务 的, 将 提前公 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应
根据基金 管理人 公告的 业 务规则办 理基金 份额转 让 业务。
十 三、 基 金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指 基 金登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法 强制执 行 等情 形 而产生
的非交易 过户以 及登记 机 构认可 、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它非交 易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何种 情
况下, 接受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依法 可以持 有本基 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 人 , 或者 是按照相 关
法律法规 或国家 有权机 关 要求的划 转主体 。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 的继承 人继承 ; 捐赠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 利性质的 基金会 或社会 团 体; 司法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他自然 人、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或者 以其他 方式处 分 。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 须提 供基金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并按 基金登 记机构 规 定的标准 收费。
十 四、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办理 已 持有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 售 机构之间 的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以按 照规定 的标准 收 取转托管 费。
十 五、 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投 资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资计 划时可 自行约 定 每期扣款 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必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金额。
十 六、基金 份额 的冻结 和 解冻
基金登记 机构只 受理国 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 求的基 金 份额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解 冻 。 基金 份额被 冻结的 , 被 冻结部分 产
生的权益 按照我 国法律 法 规、 监 管规章 以及国 家有 权机关的 要求来 决定是 否 冻结。 在国
家有权机 关作出 决定之 前 , 被冻结的基 金份额 产生 的权益 (权益 为现金 红利 部分, 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 先行 一并 冻结。 被冻结 基金份 额仍 然参与收 益分配 。 法 律法 规另有规 定
的除外。
十七、 在不违 反 相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约定且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 质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并在 履行相 关程序 后 , 根据 具体
情况对上 述申购 和赎回 的 安排进行 补充和 调整或 者 办理基金 份额质 押等相 关 业务, 届时
无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 但须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并 提前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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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简况
名称:银 华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6008 号 特区报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 东 方经贸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 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 文号: 中 国证监 会证监 基 金字[2001 ]7 号
组织形式 :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 贰亿 元人民 币
存续期限 : 持续 经营
联系电话 :010-58163000
(二)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依法 募集资金 ;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财产 ;
(3) 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4)销售 基金份 额;
(5) 按照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合 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人 的 利 益;
(7)在基 金托管 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
(8)选择 、更换 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 的相关行 为进行 监督和 处 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费 用 ;
(10)依 据《基 金合同 》 及有关法 律规定 决定基 金 收益的分 配方案 ;
(11 ) 在《基 金合同 》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 停 受理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申 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 资公司 行 使股东权 利, 为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 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 利;
(13)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 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 依 法为基金 进行融 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 实施其 银华 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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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法律行 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 其 他 为基 金 提
供服务的 外部机 构;
(1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 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 托 管 等业务 的规则 ;
(17)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前 提 下,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后,
决定和调 整除调 高管理 费 率、托管 费率之 外的基 金 相关费率 结构和 收费方 式 ;
(18)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理 和运作 基金财 产 ;
(5)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 理, 分 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运作 基 金财产;
(7)依法 接受基 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定, 按有关 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额 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的价 格;
(9)进行 基金会 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
(10)编 制季度 、半年 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及 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泄 露 ;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
基金收益 ;
(14)按 规定受 理申购 与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 支 付赎回款 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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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按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 务活动 的会计 账 册、 报 表 、 记录 和其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基 金投资 人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 资 料在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人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 规定的时 间和方 式, 随 时查阅到 与基金 有关的 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 的条件 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 复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 , 参与基 金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 散 、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益时,
应当承担 赔偿 责 任,其 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 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 处理时 , 应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关 基 金事务
的行为承 担责任 ;
(23)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24)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全部募 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 息 (税后 ) 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基 金认购 人;
(25)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26)建 立并保 存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7)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 一)基 金 托管 人简况
名称:中 国建设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 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 洪章
成立时间 :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 贰仟 伍佰亿 壹 仟零玖拾 柒万柒 仟肆佰 捌 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 : 持续 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文及文 号 : 中国证 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二)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银华 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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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财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 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 取必要 措 施保护基 金 投资 人的利 益 ;
(4) 根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 基金 开设 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
金办理证 券 、期 货 交易 资 金清算 ;
(5)提议 召开或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在基 金管理 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
(7)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 管基金财 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专 职 人员,负 责基金 财产托 管 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基金 财产与 基金托 管 人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的 基 金财产相 互
独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之 间
在账户设 置、资 金划拨 、 账册记录 等方面 相互独 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 金财产;
(5)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6) 按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 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予 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
(8)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9)办理 与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 项;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半 年度和 年度 基金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基 金 管理人有 未
执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还 应当说 明基 金 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 适当的 措 施;
(11 ) 保存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 立并保 存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
(13)按 规定制 作相关 账 册并与基 金管理 人核对 ;
(14) 依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 向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益 和 赎回款 银华 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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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规 定监督 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17)参 加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参 与 基金 财产的 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18) 面临解 散 、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 银行
业监督管 理 机构 ,并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19) 因违反 《 基金合 同 》 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义 务, 基
金管理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基金 管
理人追偿 ;
(21)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22)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投资人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 基 金投资
人 自依据 《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作 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并 不
以在《基 金合同 》上书 面 签章或签 字为必 要条件 。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 合法权益 。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分享 基金财 产收益 ;
(2)参与 分配清 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 依照 法律法 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申请赎 回 或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
(4)按照 规定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 者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 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监督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或仲 裁;
(9)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 认真 阅读并 遵守《 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
(2) 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 银华 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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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做出 投资决 策, 自 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 基金信 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 务;
(4)缴纳 基金认 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
(5) 在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不从 事任何 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合法 权益的 活动;
(7)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
(8)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 的 不 当得利;
(9)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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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授权 代 表有权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 会议并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 基金份 额 拥有平等 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 设日常机 构。 若将来 法律 法规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另有
规定的, 以届时 有效的 法 律法规为 准。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终止 基金合 同 (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 有 规定的除 外) ;
(2)更换 基金管 理人;
(3)更换 基金托 管人;
(4)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5) 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 规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除外 ;
(6)变更 基金类 别;
(7)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的合并 ( 法律法 规、中 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8)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10)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计 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日的 基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2)对 基金当 事人权 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的 其 他事项;
(13)法 律法规 、 《 基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事 项。
2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约定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 当出 现 以下 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调低 基金管 理费 、 基金托管 费 及其 他应由 基 金承担的 费用 ;
(2)法律 法规要 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 取 和其 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 费用的 收 取 ;
(3)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 响 的前 提下 调 整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 变更 收费方式 、 调 低赎回 费率 或调整基 金
份额类别 设置 ;
(4)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 合同》进 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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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且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 推出新 业 务或服务 ;
(7) 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且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 登记机构 、 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在法 律法规 规定的 范 围内调整 有
关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业 务的规 则;
(8)按照 本基金 合同的 约定,变 更业绩 比较基 准 ;
(9)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 调整基金 收益的 分配原 则 和支付方 式;
(10)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约定 且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不 利影响
的前提下 ,本基 金在交 易 所上市交 易、申 购和赎 回 ;
(11 )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 召集人 及召集 方 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定 召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 金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 并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管理人 应当配 合 。
4、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 的, 应 当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自收 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和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决定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配合 。
5、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的, 单 独或合 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 , 并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当 配
合,不得 阻碍、 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银华 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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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三、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 容、通知 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于 会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得 就 未经公告 的事项 进行表 决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至少 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 召开的 时间、 地点和会 议形式 ;
(2)会议 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 出席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益登记 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 间和地 点 ;
(5)会务 常设联 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出席 会议者 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 续;
(7)召集 人需要 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 系 方式和联 系
人、表决 意见提交 的截 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 另行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托管 人, 则应另 行通 知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地 点 对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 表对表决 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 计票效 力 。
四、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 会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以 及法律 法规或 监 管机构
允许的其 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 会议召 集 人确定。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 明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 代 表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不 派代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现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下条 件
时,可以 进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 额 的有 关证明 文件 、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及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符
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并且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 人
持有的登 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示 , 有 效的
基金份额 不少于 本基金 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2(含 1/2)。 若 到会 者在权益 登记
日 代表的 有效的 基金份 额 少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2 , 召集 人可以在 原
公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时 间的三 个月以 后 、 六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项重 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新召集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到会者 在权益 登 记日 代表 的 银华 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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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基 金份额 应 不少 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3 (含 1/3 ) 。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 按照 本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以 召集人 通知的 非现 场方
式 (包括邮 寄、 网络 、 电 话 、 短信 或 其他方 式) 进 行表 决,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召 集 人 通 知 载 明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止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系统 。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 通讯开会 的方式 视为有 效 :
(1)会议 召集人 按《基 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告 ;
(2)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人) 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 会议 召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理 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知 规 定的方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表 决 意 见
的,不影 响表决 效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 表决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 有的基 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 本人 直
接出具 表决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二分之 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 开
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 项 重新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重 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应当有 代表三 分之一 以 上 (含 三分之 一)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直接出 具 表决 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
(4) 上述第 (3 ) 项 中直 接出具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 人 出具 表
决 意见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 受托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出具 的
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与基金 登记机 构记录 相 符 。
3 、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 本基 金亦可 采用 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 式与非现 场方式 相结合 的 方式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会议
程序比照 现场开 会和通 讯 方式开会 的程序 进行 。
4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授权他 人代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的 ,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
的情况下, 授 权方式 可以 采用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 , 召 集人 接受的具 体
授权方式 在会议 通知中 列 明。
五、议事 内容与 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的重 大事项, 如 《基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 终止《 基金合同 》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 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人 认 为需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讨论 的
其他事项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 登 记日基 金 总份额 10%(含 10% ) 银华 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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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需 由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案; 也可以在 会议通 知发出 后 向大会召 集
人提交临 时提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发出 召开会 议的通 知 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 提案 进行 修
改 ,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 开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否 则,会 议的召 开 日期应当 顺
延并保证 至少与 公告日 期 有 30 日的 间隔期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内 容 进行表决 。
召集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提交 的临时 提案进 行 审核,
符合条件 的应当 在大会 召 开日 30 天前 公告。 大会 召集人应 当按照 以下原 则 对提案进 行
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 召集人 对于提 案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职权 范 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 议; 对于不符 合
上述要求 的, 不提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人 决定不 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提
案提交大 会表决 ,应当 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上进行解 释和说 明。
(2) 程序性 。大会 召集人 可以对 提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做 出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
分拆或合 并表决, 需 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 原提 案人 不同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
序性问题 提请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定的程序 进
行审议。
2、议事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规 定 程序 宣布 会议议 事程序 及 注意事
项, 确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 案, 经讨论 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执 业
的律师见 证后 形 成大会 决 议。 大 会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代 表 , 在基 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未 能主持 大 会的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授权其 出席会 议的代 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和 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 能 主持大会, 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 代理 人 所持表 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 一名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作为 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拒不出 席或主 持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作 出的决 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 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 码、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委 托人姓名 (或单 位
名称)和 联系方 式等事 项 。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集 人提 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 截止日
期后 5 个 工作日 内在公 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统 计 全部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
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 基金份额 有一票 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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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 议 :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 须以特 别决议 通 过事项以 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 一般决 议 的方式通 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 2/3 )通 过方可做 出。转 换基金 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金 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本基金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 以特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决 。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 , 除非在计票 时 监督 员及 公证机关 均认为 有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 合会 议通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资 人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为 有 效出席的 投
资 人,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的表 决意见 视为有 效 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互矛 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 当 计入出具 表决意 见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 表的基 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 列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 议、 逐
项表决。
在上述规 则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以 召集人 发布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知 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 一名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行 召
集或大会 虽然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未出席 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和代理 人 中选 举三名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担任 监 票人。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 出
席大会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 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果 。
(3) 如果会 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
以在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 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 进行重 新 清点。 监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点 , 重
新清点以 一次为 限。重 新 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 当 当场公布 重新清 点结果 。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 机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 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 力。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为 : 由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基 金 托管人
授权代表 ( 若由 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 意见的计 票
进行监督 的,不 影响计 票 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 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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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生 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自生效之 日起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名 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 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均有约 束力。
九、 本部分 关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
规定, 凡是直 接引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部分 , 如将来法 律法规 或监管 规 则 修改导 致
相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更 的 ,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报 监管机 关 并 提前公 告
后,可直 接对本 部分内 容 进行修改 和调整 ,无需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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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职责 终止的 情形
(一)基 金管理 人职责 终 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 :
1、被依法 取消基 金管理 资格;
2、被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解任;
3、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 销或被依 法宣告 破产;
4、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 约定的其 他 情形 。
(二)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 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
1、被依法 取消基 金托管 资格;
2、被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解任;
3、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 销或被依 法宣告 破产;
4、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 约定的其 他 情形 。
二、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的更 换程序
(一)基 金管理 人的更 换 程序
1、提名: 新任基 金管理 人由基金 托管人 或由单 独 或合计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名;
2、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在 原基金 管理人 职 责终止 后 6 个月内 对被 提名的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形 成决议 , 该决议需 经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表 决通过 ,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 生效 , 新 任基金管 理人应 当符合 法 律法规及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资格条 件 ;
3 、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 基金管 理人产 生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4、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选 任 新任 基金管 理 人的决议 须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5 、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换 后,由 基金托 管人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后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介 公告 ;
6 、交 接: 原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 的,应 妥善保 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及 时向 临时
基金管理 人或新 任基金 管 理人办理 基金管 理业务 的 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 管理 人或新任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接收。 临 时基金管 理人或 新任基 金 管理人应 与基金 托管人 核 对基金资 产
总值 和净 值 ;
7 、审 计: 原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 定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财产 进行审 计, 并将 审计结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审计 费用由基 金
资产承担 ;
8 、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管 理人更 换后, 如果原 任或 新任基 金管理 人要求 ,应 按其 银华 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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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替换 或删除 基金名 称 中与原基 金管理 人有关 的 名称字样 。
(二)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 程序
1、提名: 新任基 金托管 人由基金 管理人 或由单 独 或合计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提名;
2 、决 议: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在 原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后 六个月 内对被 提名 的 新
任 基金托 管人形 成决议 , 该决议需 经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2/3 以上
( 含 2/3 )表 决通过 ,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 生效 , 新 任基金托 管人应 当符合 法 律法规及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资格条 件 ;
3 、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 基金托 管人产 生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4、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 新任 基金托 管 人的决议 须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5 、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换 后,由 基金管 理人在 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后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介 公告 ;
6、 交接: 原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妥 善保 管基金财 产和基 金托管 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 基金财 产和基 金 托管业务 的移交 手续, 新 任基金 托 管人或 者临时 基 金托管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和净
值 ;
7 、审 计: 原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 定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财产 进行审 计, 并将 审计结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审计 费用由基 金
资产 承担 。
(三)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 托管人同 时更换 的条件 和 程序
1 、提 名:如 果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计 持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 名新的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
2、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分别 按上述 程 序进行;
3 、公 告:新 任基金 管理人 和新任 基金托 管人应 在更 换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生效后 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介上联合 公
告。
三、 新任或临 时基金 管理 人接收基 金管理 业务或 新 任或临时 基金托 管人接 收 基金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 务前, 原 基金管理 人或原 基金托 管 人应依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规 定
继续履行 相关职 责, 并保 证不做出 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益 造成损 害的行 为 。 原基 金管
理人或原 基金托 管人在 继 续履行相 关职责 期间, 仍 有权按照 本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收取基 金
管理费或 基金托 管费。
四 、 本部分关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更换 条件 和程序的 约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规或 监管规 则的部 分 , 如将来法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则修改 导致相 关内容 被 取消或变 更
的,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 提前公 告 后, 可 直接对 相应内 容进 行修改和 调
整,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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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 托管协
议。
订立托管 协议的 目的是 明 确基金托 管人与 基金管 理 人之间在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 投资
运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 配、 信息披 露及相 互监督 等相关事 宜中的 权利义 务 及职责, 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保 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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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 份额 的 登记业 务
本基金的 登记业 务指 本 基 金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 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
资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 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 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和办 理 非交易过 户 等 。
二、基金 登记业 务办理 机 构
本基金的 登记业 务由基 金 管理人或 基金管 理人委 托 的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构 办 理。 基
金管理人 委托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本 基金登 记业务 的 , 应与 代理人 签订委 托代 理协议 , 以
明确基金 管理人 和代理 机 构在 投资 人基金 账户管 理 、 基金 份额登 记、 清 算及 基金交易 确
认、 发 放红利 、 建立 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和 办理非交 易过户 等事宜 中 的权利和 义
务,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三、基金 登记机 构的权 利
基金登记 机构享 有以下 权 利:
1、取得登 记费;
2、建立和 管理投资 人基 金账户;
3 、妥 善保存 登记数 据,并 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称、 身份信 息及基 金份额 明细 等数
据备份至 中国证 监会认 定 的机构, 其保存 期限自 基 金账户销 户之日 起不得 少 于 20 年;
4 、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对 登记业 务 规则 进行 调整, 并依照 有关规 定于 开始
实施前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
5、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 约定的其 他 权利 。
四、基金 登记机 构的义 务
基金登记 机构承 担以下 义 务:
1、配备足 够的专 业人员 办理本基 金份额 的登记 业 务;
2、严格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办理本基 金份额 的登记 业 务;
3 、妥 善保存 登记数 据,并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称、 身份信 息 及 基 金份额 明细 等数
据备份至 中国证 监会认 定 的 机构。 其保存 期限自 基 金账户销 户之日 起不得 少 于 20 年;
4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基 金账户 信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 反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 人
或基金带 来的损 失, 须承 担相应的 赔偿责 任, 但司 法强制检 查情形 及 法律 法 规及中国 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 形除外 ;
5 、按 《基金 合同》 及招募 说明书 规定为 投资 人 办理 非交易 过户业 务、提 供其 他必
要的服务 ;
6、接受基 金管理 人的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委托其 他 机构办理 本基金 登记业 务 的) ;
7、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 约定的其 他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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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 目标
本基金将 在 努 力 控 制 组 合 风 险 并 保 持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多 元 化 的 配 置 策
略, 积 极优选 全市场 的投 资机会 , 整体 性布局 于具 有核心竞 争力及 比较优 势 的行业和 公
司,同时 追求超 越业绩 比 较基准的 投资回 报,力 求 实现基金 资产的 长期稳 定 增值。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 A 股股
票( 包含 中小板股 票、创业 板股票 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债 券 (包含
国债、 金融债 、 企业 债 券 、 公司 债券 、 央行票 据、 中期票据 、 短期 融资券 、 超短期融 资
券、 次级债 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可转 换 公司 债券 及 分离交易 可转债、 可交换 债券 以及 其
他中国证 监会允 许投资 的 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 (包 括协议存 款、
定 期存款 及其他银 行存款 ) 、现金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 本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本基 金 的投资范 围, 其 投资比 例 遵循届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 和相关规 定。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股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0%-95% , 本基金 持有全 部 权证的
市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如果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变更投 资品种 的投资 比 例限制,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调 整上述 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 例。
三、投资 策略
本基金坚 持 “多元视 野” 的投资理 念。 所谓 “多 元 视野” 即指在 不同的 市场 阶段采
取相应的 多元化 收益策 略 , 积极 寻求各 细分市 场以 及个股个 券的投 资机会 , 力争实现 基
金资产的 稳定回 报。 具体 可以划分 为两个 层次 : 首 先是大类 资产的 配置结 构 多元化 , 即
充分发挥 本基金 灵活配 置 的优势 , 在自 上而下 判断 相关资产 风险收 益特征 的 基础上 , 积
极寻求各 细分市 场的投 资 机会, 相应 采取多 元化的 收益策略, 合理确 定股票 、 股指期货 、
可转换公 司债券 、 债 券等 投资工具 的配置 比例 , 并 在适当的 时候运 用衍生 品 工具实现 套
期保值, 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稳定 回报 ; 其次 是各 类资产内 部的应 对策略 多 元化, 即根
据不同的 市场环 境和市 场 阶段, 采取与 之相匹 配的 最优投资 策略 , 从不 同维 度发掘个 股
个券的投 资机会 。
(一)大 类 资产 配置策 略
本基金采 用 “大类 资产比 较研究” 的 分析视 角, 在 综合考量 中国宏 观经济 运 行态势、
国内股票 市场的 估值、 国 内债券市 场收益 率的期 限 结构、CPI 与 PPI 变动趋势、外围 主
要经济体 宏观经 济与资 本 市场的运 行状况 等因素 的 基础上, 综合 评价各 类资 产的风险 收
益水平, 进 行大类 资产的 配置与组 合构建, 合理确 定本基金 在股票、 债券、 现金等金 融
工具上的 投资比 例, 并采 取动态调 整策略 。 在 市场 上涨阶段 中, 适当增 加权 益类资产 配 银华 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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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比例; 在市 场下行 周期 中, 适 当降低 权益类 资产 配置比例 , 同 时运用 金融 衍生产品 对
冲下行风 险, 控制基 金净 值回撤幅 度, 力求实 现基 金财产的 长期稳 定增值 , 提高不同 市
场状况下 基金资 产的整 体 收益水平 。
基于基金 管理人 较为综 合 的资产管 理经验 , 本 基金 力争在股 票、 债券的 配置 和细分
资产的选 择上 , 尽可 能全 面地考察 基金合 同允许 投 资的各类 资产 , 拓宽 基金 在资产配 置
上的工具; 比 如, 在某 一 股票存在 对应的 可转换 公 司债券 (或可 交换债 券) 时, 本 基金
会动态比 较股票 和对应 可 转换公司 债券 (或可 交换 债券) 的相对 风险收 益特 征, 选 取更
有优势的 标的进 行投资 。
(二)股 票投资 策略
在多元策 略下, 本基金 选 取股票的 方法主 要包括 以 下几个方 面:
1、低估值 策 略
从长期来 看, 低估值 股票 能够提供 一定的 安全边 际 , 存在 估值抬 升的空 间 。 本基金
力图在低 估值股 票中, 寻 找出上行 弹性较 大的标 的 进行投资 。
2、高成长 策略
当前中国 经济处 于转型 阶 段, 经济 结构正 在发生 快 速变化, 一些新 兴行业 高 速增长。
本基金通 过选取 处于加 速 成长期的 细分行 业,积 极 布局产业 链中掌 握关键 要 素的个股。
行业的景 气程度 和竞争 壁 垒是成长 股投资 的重点 考 量因素。 行业 景气度 将会 决定相
关板块的 估值水 平以及 未 来成长性 等因素 ; 另 一方 面, 行 业壁垒 的高低 将决 定相关板 块
高估值的 持续性。 具 体而 言, 本 基金将 综合运 用定 性及定量 分析方 法, 积 极 寻找预期 进
入景气上 升期 、 行业 估值 水平较低 且具备 长期成 长 性的行业 进行配 置; 对于 目前正处 于
景气高点 、行业 估值水 平 偏高且长 期缺乏 成长性 的 行业,本 基金将 予以回 避 。
3、主题投 资策略
主题投资 旨在发 掘经济 体 的发展趋 势及趋 势背后 的 驱动因素, 并 寻找出 符合 产业升
级要求、 顺应经 济增长 热 点、受益 于政策 趋势或 确 定性事件 的相关 企业。
本基金将 根据市 场实际 情 况、 投 资主题 的特点 及其 演化趋势 的预期 、 投 资主 题预期
的 风险与收 益的匹 配关系等 多种可能 的因素,采用比 较灵活的 主题投 资策略, 包括但 不限
于主题识 别、主 题配置 以 及主题调 整等三 个阶段 相 应的 各种 可能的 投资策 略 。
4、事件驱 动策略
事件驱动 策略主 要指通 过 分析影响 上市公 司股价 波 动的突发 性事件, 把 握市 场对上
市公司的 定价与 实际价 值 之间的显 著差异 , 对 个股 进行配置 调整和 优化 , 以 获取事件 发
生前后价 格向价 值回归 的 收益。
本基金的 事件驱 动策略 将 通过政策 研判、 公 司调研 、 财报分析、 数据收 集、 数据统
计以及数 据挖掘 等一系 列 定性及定 量的研 究方法, 对在合理 持有周 期内可 获 利的事件 进
行识别并 积极参 与。 目前 主要关注 的事件 包括资 产 重组、 高管增 持 、 股权 激 励以及高 送
转等。
(三)债 券投资 策略
在债券投 资方面, 本 基金 将坚持安 全性 、 流动 性 和 收益性作 为资产 配置原 则 , 采取 银华 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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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投资 配置策 略, 具体 包括久期 调整策 略、 类属 配置策略、 收益率 曲线配 置策略、 收
益率骑乘 策略、 信 用策略 、 个券精选 策略、 可 转债 投资策略 等, 以兼 顾投资 组合的安 全
性、收益 性与流 动性。
1、久期调 整策略
本基金采 用目标 久期管 理 法作为本 基金债 券类证 券 投资的核 心策略。 通 过对 宏观经
济状况和 货币政 策等因 素 的分析研 判, 形成对 市场 利率变动 方向的 预期 , 进 而调整所 持
有的债券 资产组 合的目 标 久期,达 到增加 收益或 减 少损失的 目的。
2、类属配 置策略
本基金将 根据各 市场、 各 券种的相 对投资 价值 、 流 动性及信 用风险 , 对 各 市 场及各
种类的固 定收益 类资产 之 间的比例 进行适 时、 动态 的分配和 调整 , 确定 最能 符合本基 金
风险收益 特征的 资产组 合 。
3、收益率 曲线策 略
本基金将 在确定 资产组 合 平均久期 的基础 上, 根据 利率期限 结构的 特点 , 进 一步预
测未来收 益率曲 线可能 的 变化形态 ,进而 确定采 用 集中策略 、哑铃 策略或 梯 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和 短期债 券 间进行配 置,以 从不同 期 限债券的 相对价 格变化 中 获利。
4、收益率 骑乘策 略
本基金将 积极采 取收益 率 骑乘策略 获取债 券投资 的 超额收益。 收 益率骑 乘策 略是指
当收益率 曲线比 较陡峭 时 , 也即 相邻期 限利差 较大 时, 可 以买入 期限位 于收 益 率曲线 陡
峭处的债 券, 也即收 益率 水平处于 相对高 位的债 券 , 随着 持有期 限的延 长 , 债券的剩 余
期限将会 缩短 , 从而 此时 债券的收 益率水 平将会 较 投资期初 有所下 降, 通过 债券的收 益
率的下滑 ,进而 获得资 本 利得收益 。
5、信用策 略
本基金的 信用策 略主要 包 括信用利 差策略 、 个 券精 选策略 、 信用 调整策 略等 多元信
用配置策 略。
(1)信用 利差策 略
本基金将 在信用 利差曲 线 的系统研 究之上, 综 合分 析经济周 期、 国家政 策 、 行业景
气度、市 场供求 等各方 面 影响因素 ,重点 关注信 用 利差趋向 缩小的 类属品 种 及个券。
(2)个券 精选策 略
在运用上 述策略 方法基 础 上, 本基 金将 借助本 基金 管理人内 部的行 业及公 司 研究员
的专业研 究能力 , 对 发债 主体进行 深入的 基本面 分 析, 并 通过分 析个券 的剩 余期限与 收
益率的配 比状况、 信 用等 级状况 、 流动 性指标 等因 素, 选 择风险 收益配 比最 合理的个 券
作为投资 对象, 并形 成组 合。 本 基金还 将采取 积极 主动的策 略, 针对市 场定 价错误和 回
购套利机 会等, 在确定 存 在超额收 益的情 况下, 积 极把握市 场机会 。
(3)信用 调整策 略
除受宏观 经济和 行业周 期 影响外, 信用 债券本 身素 质的变化 是影响 个券信 用 变化的
重要因素, 包括公 司治理 结构、 股东 背景、 管 理水 平、 经营状 况、 财务 状况 、 融资能力
等经营管 理和 偿 债能力 指 标。 本 基金将 通过信 用债 跟踪评级 制度 , 在个 券本 身素质发 生 银华 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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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后进 行严谨 评价 , 以 判断个券 未来信 用发生 变 化的方向 , 从 而发掘 价值 低估债券 或
规避信用 风险。
最后, 本基金 将对所 有持 仓信用债 券进行 有效的 信 用风险控 制。 一是 , 依 靠 基金管
理人内部 信用分 析团队 , 同时整合 基金管 理人外 部 有效资源 , 深 入分析 挖掘 并积极跟 踪
发债主体 的经营 状况、 现 金流、 发展 趋势等 情况; 二是, 严格 遵守信 用类债 券的备选 库
制度, 根据不 同的信 用风 险等级 , 按照 不同的 投资 管理流程 和权限 管理制 度 , 对入 库债
券进行定 期信用 跟踪分 析 ; 三是, 采取分 散化投 资 策略和集 中度 限 制, 严格 控制组合 整
体的违约 风险水 平。
6、可转债 投资策 略
(1)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 基于可 转换债 券 价值评估 体系, 综合 定性 与定量分 析指标 确定可 转 换债券
的投资价 值, 从中精 选发 债公司具 备良好 发展潜 力 或正股具 备较高 上涨预 期 且市场价 格
处于合理 水平的 可转换 债 券进行一 级和二 级市场 投 资。
(2)转股 策略
根据市场 情况的 变化灵 活 确定转股 策略, 以有效 保 障或提高 基金利 益。
转股期内 , 如 果存在 明显 市场套利 机会 , 即本 基金 所持有的 可转换 债券的 实 际转股
价格明显 低于对 应正股 的 市场价格 ,将通 过转股 方 式实现获 利。
如果可转 换债券 在变现 过 程中可 能 出现较 大的变 现 损失, 将通过 转股方 式保 障基金
资产的流 动性。
如果可转 换债券 对应正 股 价格上涨 且满足 赎回触 发 条件, 将通过 转股方 式保 障已有
收益。
(四)资 产支持 证券投 资 策略
基金管理 人通过 考量宏 观 经济形势、 提 前偿还 率 、 违约率 、 资产 池结构 以及 资产池
资产所在 行业景 气情况 等 因素,预 判资产 池未来 现 金流变动 ;研究 标的证 券 发行条款,
预测提前 偿还率 变化对 标 的证券平 均久期 及收益 率 曲线的影 响, 同时密 切关 注流动性 变
化对标的 证券收 益率的 影 响, 在 严格控 制信用 风险 暴露程度 的前提 下, 通过 信用研究 和
流动性管 理,选 择风险 调 整后收益 较高的 品种进 行 投资。
(五)股 指期货 投资策 略
本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将 根 据风险管 理的原 则, 以套 期保值为 目的 , 主要 选择 流动性
好、 交易活跃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通过对 证券市 场和 期货市场 运行趋 势的研 究 , 结合 股指
期货的定 价模型 寻求其 合 理的估值 水平 , 与现 货资 产进行匹 配, 通过多 头或 空头套期 保
值等策略 进行套 期保值 操 作。 基 金管理 人将充 分考 虑股指期 货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及风 险
性特征, 运用 股指期 货对 冲系统性 风险 、 对冲 特殊 情况下的 流动性 风险 , 如 大额申购 赎
回等;利 用金融 衍生品 的 杠杆作用 ,以达 到降低 投 资组合的 整体风 险的目 的 。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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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1)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 0%-95% ;
(2)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3) 本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市值 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6)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 证,不得 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9)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 指同一信 用级别 )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11)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12)本 基金应 投资于 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期 间 ,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 、 不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告 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 部卖出;
(13)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 的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的 总 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数 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 票公司 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 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 本基金 在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 场中的 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 债券回购 到
期后不得 展期;
(15)本 基金的 基金资 产 总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40% ;
(16)当 本基金 持 有股 指 期货时, 遵循以 下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投资 限制:
1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 基金在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 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不 含质押 式回购 ) 等;
3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的 20% ;
4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 入、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 同关于 股 票投资比 例的有 关约定 ;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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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6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17) 本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 与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托 管协议 中 明确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 券的比例 , 根 据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
管理人应 制定严 格的投 资 决策流程 和风险 控制制 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
风险等各 种风险 ;
(18)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其他投 资 比例 限制。
因证券市 场及期 货市场 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 投资策略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 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 本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投 资 组合比例 限制第 (1 )- (18 ) 进 行变更 的, 本基金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相应 调整 投资比例 限制规 定, 不需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法 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 制,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2、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 得 用于下列 投资或 者活动 :
(1)承销 证券;
(2) 违反 规定 向 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
(3)从事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 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 中 国证监 会 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
(6)从事 内幕交 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 正当的证 券交易 活动;
(7)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 他活动 。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 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 承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
重大关联 交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的 投资目 标和投 资 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优 先
的 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并履行信 息披露 义务 , 建 立健全内 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 行 。 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托管 人
的同意, 并按 法律法 规 予 以披露 。 重大 关联交 易应 提交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之二 以上的 独立董 事 通过。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少每 半年对 关联交 易 事项进行 审
查。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五、业绩 比较基 准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50%+中债 综合 指数收 益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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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 300 指数 是上海 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 券交易 所 共同推出 的沪深 两个市 场 第一个
统一指数; 该 指数编 制合 理、 透明, 有一 定市场 覆 盖率, 不易被 操纵 , 并 且 有较高的 知
名度和市 场影响 力, 适合 作为本基 金股票 投资的 业 绩比较基 准。 中债综 合指 数由 中央 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编制, 样本债 券涵盖 的范 围全面 , 具有 广泛的 市场 代表性 , 涵
盖 主要交 易市场( 银行间市 场、交 易所市场 等) 、不 同发行 主体(政 府、企业 等)和 期
限 (长期 、中期、 短期等) ,能够 很好地 反映中 国债 券市场 总体价格 水平和变 动趋势 ,
适合作为 本基金 债券投 资 的业绩比 较基准 。
如果今后 法律法 规发生 变 化, 或 者有更 权威的 、 更 能为市场 普遍接 受的业 绩 比较基
准推出 , 或者 是市场 上出 现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金 的 业绩比较 基准 , 经基 金管 理人与基 金
托管人协 商, 本基金 可以 在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变 更业绩比 较基准 并及时 公 告, 且 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六、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属 于证券投 资基金 中较高 预 期风险、 较高预 期收益 的 品种,
其预期风 险 和收 益水平 高 于债券型 基金及 货币市 场 基金 。
七 、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 行使相关 权利的 处理原 则 及方法
(一)有 利于基 金资产 的 安全与增 值;
(二)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 行使相关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三)不 谋求对 上市公 司 的控股;
(四) 不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 授 权代理 人 或任何存 在利害 关系的 第 三人牟
取任何不 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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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 值
基金资产 总 值是 指 基金 拥 有 的各类 有价证券 、 股指 期货合约 、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金
应收的款项 以及 其他资产价值总和 。
二、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 负债后 的 价值。
三、基金 财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 人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 规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 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 机构自 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基 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 财产的 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 的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基 金登记 机构 和基金销 售机构 以其自 有 的财产承 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产 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 的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 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 原 因进行
清算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基金财 产所产 生 的债权 , 不
得与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 务相互抵 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 金的基 金 财产所产 生
的债权债 务不得 相互抵 销 。 非因基 金财产 本身承 担 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 产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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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 期货 交 易 场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净 值 的非交易 日。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 股指 期货合约、 权 证、 债券 和 银行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等资 产及负 债。
三、估值 方法
1、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 以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 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 证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 公允
价值;
(2) 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当 日的估 值净价 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 未发生重 大
变化,按 最近交 易日的 收 盘价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 供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估 值 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 变
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 价,确定 公允价 值;
(3) 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或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进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值全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 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 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 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 , 确
定公允价 值;
(4) 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交易
所上市的 资产支 持证券 ,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允 价
值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
2、处于未 上市期 间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如 下情况 处 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的 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交易 的,以 最近一 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 估值 ;
(3) 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 银华 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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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市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方 法 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行业 协
会有关规 定确定 公允价 值 。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 以 第三 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价 格数据 估 值 。
4、同一债 券同时 在两个 或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 按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 值。
5 、本 基金持 有的回 购以成 本列示 ,按合 同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日 计提应 收或 应付
利息。
6、本基金 持有的 银行存 款和备付 金余额 以本金 列 示,按相 应利率 逐日计 提 利息。
7、 本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合约, 按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值 ,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的,采 用 最近交易 日结算 价估值 。
8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 况与基 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值 。
9 、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
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基 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时 , 应 立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 商解决 。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计算 和基金 会计 核 算 的义务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 金管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金 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计 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
四、估值 程序
1 、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 个 估值 日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于每个 估值 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 值及基 金 份额净值 , 经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并按规定 公告。 如遇特 殊 情况,经 中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迟 计算或 公 告。
2 、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 估值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暂 停估值 时 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估值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后 , 将 拟公告 的
基金份额 净值结 果发送 基 金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按约定 对
外公布。
五、估值 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 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 。
由于一方 当事人 提供的 信 息错误, 另一 方当事 人在 采取了必 要合理 的措施 后 仍不能
发现该错 误, 进而导 致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错误造 成 投资人或 基金的 损失 , 以 及由此造 成
以后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顺延 错误而 引起的 投 资人或基 金的损 失, 由提 供错误信 息 银华 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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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当事人 一方负 责赔偿 。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应 按 照以下约 定处理 :
1、估值错 误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或登 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 估值错误 , 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应当 对
由于该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 当事人 ( “受损 方 ” ) 的 直 接损失按 下述 “ 估值错 误 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 、 数 据计算
差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2、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 生,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估值 错误发 生的费 用 由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担 ; 由于估值 错
误责任方 未及时 更正已 产 生的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人 造成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对 直
接损失承 担赔偿 责任 ; 若 估值错误 责任方 已经积 极 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人有 足
够的时间 进行更 正而未 更 正, 则 其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更正 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 确 认,确保 估值错 误已得 到 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
仅对估值 错误的 有关直 接 当事人负 责,不 对第三 方 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
错误责任 方仍应 对估值 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还 或 不全部返 还
不 当得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 “受 损方 ” ) , 则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 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 得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求 交 付不当得 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 分 不当得利 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受损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分支付 给估值 错误责 任 方。
(4)估值 错误调 整采用 尽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 值错误的 正确情 形的方 式 。
3、估值错 误处理 程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 时进行 处 理,处理 的程序 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
确定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
(2)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造 成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
机构进行 更正, 并就估 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 关当事 人 进行确认 。
4、基金份 额净值 估值错 误处理的 方法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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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采取合 理的措 施 防止损失 进一步 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3)前述 内容如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理 。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资 产 净值计价 出现重 大错误 或 者估值出 现重大 偏离的, 应当提
示基金管 理人依 法履行 披 露和报告 义务。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期货 交易市 场遇法 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 营业时;
2、因不可 抗力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 准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 时 ;
3、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 估值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认 后 发送给基 金
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按 规定 对基 金净值 予以公 布 。
八、特殊 情况的 处理方法
1、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按估 值方法 的 第 8 项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 误差不作
为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处 理 。
2、 由于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及 登记结 算公司 、 证券/ 期货经纪 机构 发 送的数 据 错误,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进 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该 错 误的, 由 此造成 的基金 资 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免除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取必 要
的措施消 除 或减 轻 由此 造 成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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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
2、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 披露费 用 ;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 师费、 审 计费、 律师费 和诉讼 费 、 仲裁费
等法律费 用 ;
5、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费用;
6、基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包 括但不 限于经 手 费、印花 税、证 管费、 过 户费、
手续费、经纪商佣金、 权 证交易的结算费、证券/期货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 似 性 质 的
费用等) ;
7、基金的 银行汇 划费用 ;
8、基金的 开户费 用、账 户维护费 用;
9、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其 他 费用。
本基金终 止清算 时所发 生 费用,按 实际支 出额从 基 金财产总 值中扣 除。
二、基金 费用计 提方法 、 计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管理人 核对一 致的财 务 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 、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进行 资
金支付, 基 金管理 人无需 再出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的 年费率计 提。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管理人 核对一 致的财 务 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 、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进 行资
金支付, 基 金管理 人无需 再出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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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 类 ”中第 3 -9 项费 用, 根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协 议 规定,
按费用实 际支出 金额列 入 当期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 从基金财 产中支 付。
三、不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
1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损失 ;
2、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 用;
3、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 相关费用 ;
4、其他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 定不得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 目。
四、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金 发展情 况 调整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相关 费率。 降 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 无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 必须依 照有关 规 定于新的 费率实 施日前 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公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 各纳税主 体, 其纳税 义务 按国家税 收法律 、 法 规执 行。 基
金财产投 资的相 关税收 ,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其他扣 缴 义务人按 照
国家有关 税收征 收的规 定 代扣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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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 利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 、 投 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 相 关费用
后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 去公允 价 值变动收 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 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1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 进行再 投 资; 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不 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式 是 现金分红 ; 红利 再投方 式 免收再投 资的费 用;
2 、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 即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减 去每单 位基金 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 低 于面值 ;
3 、每一基 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权 ;
4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且对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 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前 提 下酌情调 整以上 基金收 益 分配原则, 并 于变更 实施 日前在指 定
媒介上公 告,且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本基金每 次收益 分配比 例 详见届时 基金管 理人发 布 的公告。
四、收益 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 明 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分配 时间、 分配数 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等内 容 。
五、收益 分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基 金 托管人复 核,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 分配基准 日 (即可 供分配 利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六、基金 收益分 配中发 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 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自行 承 担。 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 红 利小于一 定金额 , 不 足 以 支付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 费用时 , 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 该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转 为 基金份额 。红利 再投资 的 计算方法,
依照 登记 机构相 关业务 规 则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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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 会计政 策
1、基金管 理人为 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基金的 会计年 度为公 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 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 原则: 如果《 基 金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 月 ,可以并 入下一 个会计 年 度 披露 ;
3、基金核 算以人 民币为 记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 为记账单 位;
4、会计制 度执行 国家有 关会计制 度;
5、本基金 独立建 账、独 立核算;
6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
算,按照 有关规 定编制 基 金会 计报 表;
7 、基 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式确 认。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对 基 金会计政 策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二、基金 的年度 审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 期货 业 务 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注 册 会计师对 本基金 的年度 财 务报表进 行审计 。
2、会计师 事务所 更换经 办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 得基金管 理人同 意。
3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
师事务所 需 按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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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相 关法律法 规关于 信息披 露 的披露方 式、 登载 媒介、 报备方式 等
规定发生 变化时 ,本基 金 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 括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等法律 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自 然人、法 人和其 他组织 。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按 照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 的规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信息 的真实 性、准 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 息披 露 义务人 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 规定时 间 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证监 会 的指 定媒介 披 露, 并保证基 金 投资 人 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和 方
式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 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 息,不得 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 载、误 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漏 ;
2、对证券 投资业 绩进行 预测;
3、违规承 诺收益 或者承 担损失;
4、诋毁其 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 售机构;
5、登载任 何自然 人、法 人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荐 性的文 字 ;
6、法律、 行政法 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 止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保证 两种文 本 的内容一 致。两 种文本 发 生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 为 准。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采 用阿拉伯 数字; 除特别 说 明外,货 币单位 为人民 币 元。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
(一)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的规则 及 具体程序, 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性等 涉及基 金投资 人 重大利益 的
事项的法 律文件 。
2 、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 人决 策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
金认购、 申购 和赎回 安排 、 基金投资、 基 金产品 特 性、 风险揭示 、 信息披 露 及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 并登载 在 其 网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 定 媒介上 ; 基
金管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 的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报 送更新的 招
募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 内容提供 书面说 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
等活动中 的权利 、义务 关 系的法律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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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 会 注册后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摘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将 《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议 登载在各自 网站 上。
(二)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 份 额发售的 具体事 宜编制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书的 当日登 载于指 定 媒介上。
(三)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收到 中 国证监会 确认文 件的次 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基 金 合同》
生效公告 。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 和基 金份额 累 计净值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 者赎回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 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过
其 网站 、 基金 份额销售 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 金份额累 计
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半 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 交 易日 ( 或自然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的 市 场交易日 ( 或自然 日) 的 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 息披露文 件上载 明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的计算 方式及 有 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 投资人 能够在 基金份 额 销售 网点 查
阅或者复 制前述 信息资 料 。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年度报 告,并 将 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 其 网站上 , 将年度报 告摘要 登载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务会 计
报告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 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 , 并将半
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在 其 网 站上,将 半年度 报告摘 要 登 载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 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编 制完成 基金季 度 报告,
并将季度 报告登 载在指 定 媒介上。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 人 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 会 派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 采用电子 文本 或 书面报 告 方式。
(七)临 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 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编制临时 报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 理 人主要办 公 银华 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场所所在 地的中 国证监 会 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 重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 益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格 产 生重大
影响的下 列事件 :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开;
2、终止《 基金合 同》 ;
3、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4、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
5、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 东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变 更;
7、基金募 集期延 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发生 变 动;
9、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过 百分之 五 十;
10 、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的主 要 业务人员 在一年 内变动 超 过百分
之三十;
11 、涉 及基金 管理业务 、 基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 务 的诉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受到 监管部 门的调 查 ;
13 、 基金管理 人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基金 托管人 及其基 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 行政处罚 ;
14 、重大 关联交 易事项 ;
15 、基金 收益分 配事项 ;
16 、基金 管理费 、 基金 托 管费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式和 费率发 生变更 ;
17 、基金 份额净 值 估值 错 误达基金 份额净 值百分 之 零点五;
18 、基金 改聘会 计师事 务 所;
19 、增加 、 变更 、减少 基 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 基金登 记机构 ;
21 、本基 金开始 办理申 购 、赎回;
22 、本基 金申购 、赎回 费 率及其收 费方式 发生变 更 ;
23 、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 并延期办理 ;
24 、本基 金 暂停 接受 申 购 、赎回 申 请;
25 、本基 金连续 发生巨 额 赎回并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 ;
26、本基 金暂停 接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重 新接受 申 购、赎回 ;
27、基金 推出新 业务或 服 务;
28、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 他事项。
(八)澄 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 存续期 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 出现 的或者在 市场上 流传的 消 息可 能
对基金份 额价格 产生误 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波 动 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后应 当 银华 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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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立即对该 消息进 行公开 澄 清,并将 有关情 况立即 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并 按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 定 予以 公 告。
(十)基 金 投资 股指期 货 相关信息
本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的, 在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更 新)等 文件中 披 露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 包 括投资政 策、持 仓情况 、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 等, 并充分 揭示 股指期货 交易对 基金总 体 风险的影 响以及 是否符 合 既定的投 资
政策和投 资目标 等。
(十一) 投资资 产支持 证 券的信息 披露
本基 金投资 资产支 持 证券 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年报 及半年 报中披 露 其持有的 资
产支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 持证券市 值占基 金净资 产 的比例和 报告期 内所有 的 资产支持 证
券明细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季度 报告中 披露其 持 有的资产 支持证 券总额 、 资产支持 证
券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的 比 例和报告 期末按 市值占 基 金净资产 比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 券明细 。
( 十二 )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 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 息披露 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事务 。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公 开 披露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 基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格式 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 基金定期 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 书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基 金 信息进行 复核 、 审查 , 并 向基金管 理
人出具书 面文件 或者盖 章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在指 定 媒介 中选择 披 露信息的 报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 上披 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于 指 定 媒介 披 露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媒介 上
披露同一 信息的 内容应 当 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应当 制作工 作底稿 , 并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 到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10 年。
七、信息 披露文 件的存 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售 机 构的住
所,供公 众查阅 、复制 。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迟 信息披 露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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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暂 停或延迟 披露基 金信息 :
(一)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 证券、 期 货交易 所遇法 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 营业时;
(二)发 生暂停 估值的 情 形;
(三)不 可抗力 ;
( 四)法 律法规 规定、 中 国证监会 或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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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合 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 。 对于 法律法 规规定 和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可不经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2 、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后方 可执行 , 并 自决
议生效后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公告。 若法律 法规发 生变化, 则
以变化后 的规定 为准。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并 在 履行相关 程序后, 《基金 合同》应 当终止 :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 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 他情形;
4、相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 出现 后 , 基金管 理人组 织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国 证监会 的 监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在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各 自履行 职责 , 继 续忠实、
勤勉、尽 责地履 行基金 合 同和托管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 的民事活 动。
5、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 形出现时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2)对基 金财产 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对基 金财产 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 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7)对基 金 剩余 财产进 行分配 。
6、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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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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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情 况下, 若截 至清 算期限届 满 日 , 本基 金仍 持有流通 受限证 券的 (包 括但不
限 于未到 期回购、 未上市新 股等)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该等证 券可流通 后进行二 次清算 。
本基金的 清算期 限自动 顺 延至全部 基金财 产清算 完 毕之日。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 清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 支 付。
五、基金 财产清 算剩余 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 财产清
算费用 、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 额比例进 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 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 ,
律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 见 书后 ,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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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在履 行各自 职责的 过 程中, 违反 《基 金法 》 等 法律法
规的规定 或者 《基 金合同 》 约定, 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害 的, 应当分
别对各自 的行为 依法承 担 赔偿责任; 因 共同行 为给 基金财产 或者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 损
害的, 应 当承担 连带 赔 偿 责任, 对 损失的 赔偿, 仅 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发 生 下列情况 的 ,
当事人免 责:
(一)不 可抗力 ;
(二)基金管理人 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 作为而 造成的 损 失等;
(三) 基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 则 行使或 不行使 其投资 权 而 造成
的损失等 。
二、 在 发生一 方或多 方违 约的情况 下, 在最大 限度 地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前
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 够继 续履行 的应当继 续履行。 非违约 方当事人 在职责范 围内有 义
务及时采 取必要 的措施 , 防止损失 的扩大 。没有 采 取适当措 施致使 损失进 一 步扩大的,
不 得 就 扩 大 的 损 失 要 求 赔 偿 。 非 违 约 方 因 防 止 损 失 扩 大 而 支 出 的 合 理 费 用 由 违 约 方 承
担。
三、 由于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不可控 制的因 素 导致业务 出现差 错,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进行检 查,但 是未能 发 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 基金财 产或投 资 人损失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免除赔 偿责任 。 但是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积 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 响。
四、本基 金合同 所指损 失 均为直接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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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一部 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对于因基 金合同 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有 关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应尽 量通过 协商、 调 解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不 能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的 , 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 争议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济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 按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 裁委员会 届
时有效的 仲裁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地点 为 北京 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 性的 , 对 各方当事 人
均 具有约 束力, 除非仲 裁 裁决另有 规定, 仲裁费 用 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 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职 责 ,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
《基金合 同》 受中 国法律 (为本合同 之目的, 不包 括香港特 别行政 区、 澳门 特别行
政区和台 湾地区 法律) 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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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基 金 合同当事 人之间 权利义 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
1、 《基金合同 》 经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双 方法定 代表人 或 授权 代
表签 章并 在募集 结束后 经 基金管理 人向中 国证监 会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并经 中国证监 会
书面确认 后生效 。
2、 《基 金合同 》 的有 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起 至基金 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之日 止。
3、 《基金合同 》 自生效 之 日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在
内的《基 金合同 》各方 当 事人具有 同等的 法律约 束 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 式 六 份, 除上报 有关监 管机 构一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各持有 二份, 每 份具有同 等的法 律效力 。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 册, 供 投资人 在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 销售 机 构的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 所查阅 , 但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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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 同》 如 有未尽 事 宜, 由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各方按 有关法 律法规 协 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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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四部 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 一)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依法 募集资金 ;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财产 ;
(3) 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4)销售 基金份 额;
(5) 按照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合 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 资 人 的 利 益;
(7)在基 金托管 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
(8)选择 、更换 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 的相关行 为进行 监督和 处 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费 用 ;
(10)依 据《基 金合同 》 及有关法 律规定 决定基 金 收益的分 配方案 ;
(11 ) 在《基 金合同 》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 停 受理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申 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 资公司 行 使股东权 利, 为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 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 利;
(13)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 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 依 法为基金 进行融 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 券/ 期货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基 金 提
供服务的 外部机 构;
(1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 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 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17)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前 提 下,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后,
决定和调 整除调 高管理 费 率、托管 费率之 外的基 金 相关费率 结构和 收费方 式 ;
(18)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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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理 和运作 基金财 产 ;
(5)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 理, 分 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运作 基 金财产;
(7)依法 接受基 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定, 按有关 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额 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的价 格;
(9)进行 基金会 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
(10)编 制季度 、半年 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及 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泄 露 ;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
基金收益 ;
(14)按 规定受 理申购 与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 支 付赎回款 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 务活动 的会计 账 册、 报 表 、 记录 和其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基 金投 资 人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 资 料在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人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 规定的时 间和方 式, 随 时查阅到 与基金 有关的 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 的条件 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 复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 , 参与基 金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 散 、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益时, 银华 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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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承担 赔偿 责 任,其 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 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 处理时 , 应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关 基 金事务
的行为承 担责任 ;
(23)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24)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全部募 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 息 (税后 ) 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基 金认购 人;
(25)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26)建 立并保 存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7)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二)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的 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财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 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 取必要 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 人的利 益 ;
(4) 根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 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
金办理证 券 、期 货 交易 资 金清算 ;
(5)提议 召开或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在基 金管理 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
(7)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 管基金财 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专 职 人员,负 责基金 财产托 管 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基金 财产与 基金托 管 人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的 基 金财产相 互
独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之 间 银华 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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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在账户设 置、资 金划拨 、 账册记录 等方面 相互独 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 金财产;
(5)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6) 按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 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予 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
(8)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9)办理 与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 项;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半 年度和 年度 基金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基 金 管理人有 未
执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还 应当说 明基金 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 适当的 措 施;
(11 ) 保存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 立并保 存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
(13)按 规定制 作相关 账 册并与基 金管理 人核对 ;
(14) 依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 向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益 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规 定监督 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17)参 加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18) 面临解 散 、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 银行
业监督管 理 机构 ,并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19) 因违反 《 基金合 同 》 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义 务, 基
金 管理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基金 管
理人追偿 ;
(21)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22)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权利和义 务
投资人持 有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 基 金投资
人 自依据 《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作 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并 不
以在《基 金合同 》上书 面 签章或签 字为必 要条件 。
每份基金 份 额具 有同等 的 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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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分享 基金财 产收益 ;
(2)参与 分配清 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 依照 法律法 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申请赎 回 或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
(4)按照 规定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 者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 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监督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服务 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或仲 裁;
(9)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认真 阅读并 遵守《 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
(2) 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
自主做出 投资决 策, 自 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 基金信 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 务;
(4)缴纳 基金认 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
(5) 在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不从 事任何 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合法 权益的 活动;
(7)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
(8)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 当得利;
(9)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授权 代 表有权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 会议并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 基金份 额 拥有平等 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 设日常机 构。 若将来 法律 法规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另有
规定的, 以届时 有效的 法 律法规为 准。
( 一) 召 开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终止 基金合 同 (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 有 规定的除 外) ;
(2)更换 基金管 理人;
(3)更换 基金托 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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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5) 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 规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除外 ;
(6)变更 基金类 别;
(7)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的合并 ( 法律法 规、中 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8)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10)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计 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日的 基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2)对 基金当 事人权 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的 其 他事项;
(13)法 律法规 、 《 基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事 项。
2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约定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 当出 现 以下 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 及其 他应由 基 金承担的 费用 ;
(2)法律 法规要 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 取 和其 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 费用 的 收 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 响 的前 提下 调 整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 变更 收费方式 、 调 低赎回 费率 或调整基 金
份额类别 设置 ;
(4)因相 应 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 合同》进 行修改 ;
(5)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且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 推出新 业 务或服务 ;
(7) 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且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 登记机构 、 其 他基金 销售 机构在法 律法规 规定的 范 围内调整 有
关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业 务的规 则;
(8)按照 本基金 合同的 约 定,变 更业绩 比较基 准 ;
(9) 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且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 调整基金 收益的 分配原 则 和支付方 式;
(10) 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约定 且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不 利影响
的前提下 ,本基 金在交 易 所上市交 易、申 购和赎 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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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 他情形。
( 二) 会 议召集 人及召 集 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定 召集 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 金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 并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管理人 应当配 合 。
4、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理 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 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 要 召开的 ,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 集,并 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
告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配合 。
5、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的, 单 独或合 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 , 并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当 配
合,不得 阻碍、 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 间、通 知 内容、通 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于 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得 就 未经公告 的事项 进行表 决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至少 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 召开的 时间、 地点和会 议形式 ;
(2)会议 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益登记 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 间和地 点 ;
(5)会务 常设联 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出席 会议者 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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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召集 人需要 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 、采 取通讯 开会 方 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 系 方式和联 系
人、表决 意见提交 的截 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 另行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托管 人, 则应另 行通 知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地 点 对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 表对表决 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 计票效力。
( 四)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以 及法律 法规或 监 管机构
允许的其 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 会议召 集 人确定。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 代 表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不 派代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现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下条 件
时,可以 进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 额 的有 关证明 文件 、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及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符
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并且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 人
持有的登 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
基金份额 不少于 本基金 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2(含 1/2)。 若 到会 者在权益 登记
日 代表的 有效的 基金份 额 少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2 , 召集 人可以在 原
公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时 间的三 个月以 后 、 六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项重 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新召集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到会者 在权益 登 记日 代表 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 应 不少 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3 (含 1/3 ) 。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 按照 本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以 召集人 通知的 非现 场方
式 (包括邮 寄、 网络 、 电 话、 短信或 其他方 式) 进 行表决,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召 集 人 通 知 载 明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止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系统 。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 通讯开会 的方式 视为有 效 :
(1)会议 召集人 按《基 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告 ;
(2)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人) 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 会议 召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理 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知 规 定的方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表 决 意 见 银华 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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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影 响表决 效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 有的基 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 本人 直
接出具 表决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二分之 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 开
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 项 重新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重 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应当有 代表三 分之一 以 上 (含 三分之 一)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直接出 具 表决 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
(4) 上述第 (3 ) 项 中直 接出具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 人 出具 表
决 意见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 受托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出具 的
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与基金 登记机 构记录 相 符 。
3 、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本基 金亦可 采用 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 式与非现 场方式 相结合 的 方式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会议
程序比照 现场开 会和通 讯 方式开会 的程序 进行。
4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授权他 人代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的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
的情况下, 授 权方式 可以 采用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 , 召 集人 接受的具 体
授权方式 在会议 通知中 列 明。
( 五) 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的重 大事项, 如 《基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 终止《 基金合同 》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 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人 认 为需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讨论 的
其他事项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 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10%(含 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需 由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案; 也可以在 会议通 知发出 后 向大会召 集
人提交临 时提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发出 召开会 议的通 知 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 提案 进行 修
改 ,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 开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否 则,会 议的召 开 日期应当 顺
延并保证 至少与 公告日 期 有 30 日的 间隔期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内 容 进行表决 。
召集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提交 的临时 提案进 行 审核,
符合条件 的应当 在大会 召 开日 30 天前 公告。 大会 召集人应 当按照 以下原 则 对提案进 行
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 召集人 对于提 案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职权 范 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 议; 对于不符 合 银华 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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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要求 的, 不提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不 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提
案提交大 会表决 ,应当 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上进行解 释和说 明。
(2) 程序性 。大会 召集人 可以对 提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做 出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
分拆或合 并表决, 需 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 原提 案人 不同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可以就 程
序性问题 提请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定的程序 进
行审议。
2、议事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规 定 程序 宣布 会议议 事程序 及 注意事
项, 确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 案, 经讨论 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执 业
的律师见 证后形 成大会 决 议。 大 会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代 表 , 在基 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未 能主持 大 会的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授权其 出席会 议的代 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和 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 能 主持大会, 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 所持表 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 一名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作为 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拒不出 席或主 持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作 出的决 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 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 码、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委 托人姓名 (或单 位
名称)和 联系方 式等事 项 。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集 人提 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 截止日
期后 5 个 工作日 内在公 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统 计 全部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
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 基金份额 有一票 表决权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 议 :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 须以特 别决议 通 过事项以 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 一般决 议 的方式通 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 2/3 )通 过方可做 出。转 换基金 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金 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 以特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决 。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 , 除非在计票 时 监督 员及 公证机关 均认为 有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 合会 议通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 人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为 有 效出席的 投
资 人,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的表 决意见 视为有 效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互矛 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 当 计入出具 表决意 见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 表的基 金 份额总数。
银华 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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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 列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 议、 逐
项表决。
在上述规 则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以 召集人 发布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知 为 准。
( 七)计票
1、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 一名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行 召
集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未出席 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和代理 人 中选 举三名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担任 监 票人。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 出
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 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果 。
(3) 如果会 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
以在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 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 进行重 新 清点。 监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点 , 重
新清点以 一次为 限。重 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应 当 当场公布 重新清 点结果 。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 机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 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 力。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为 : 由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基 金 托管人
授权代表 ( 若由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 意见的计 票
进行监督 的,不 影响计 票 和表决结 果。
( 八) 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生 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自生效之 日起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名 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 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均有约 束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定 , 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规或 监管规 则的部 分 , 如将 来法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则修改 导
致相关内 容被取 消或变 更 的, 基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报监管 机 关并提前 公
告后,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 容进行修 改和调 整,无 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审议。
银华 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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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 、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 相 关费用
后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 去公允 价 值变动收 益后的 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 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原 则
1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 进行再 投 资; 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不 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式 是 现金分红 ; 红利 再投方 式 免收再投 资的费 用;
2 、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 即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减 去每单 位基金 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 低 于面值 ;
3 、每一基 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权 ;
4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且对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 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前 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收 益 分配原则, 并 于变更 实施 日前在指 定
媒介上公 告,且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本基金每 次收益 分配比 例 详见届时 基金管 理人发 布 的公告。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 明截 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分配 时间、 分配数 额 及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 容 。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的 确 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基 金 托管人复 核,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介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 分配基准 日 (即可 供分配 利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中 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 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自行 承 担。 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 红 利小于一 定金额 , 不 足 以 支付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 费用时 , 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 该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转 为 基金份额 。红利 再投资 的 计算方法,
依照 登记 机构相 关业务 规 则 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 披露费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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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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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 基金 相关 的会计 师费、 审 计费、 律 师费和 诉讼费 、 仲裁费
等法律费 用 ;
5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费用;
6 、基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包 括但不 限于经 手 费、印花 税、证 管费、 过 户费、
手续费、经纪商佣金、 权 证交易的结算费、证券/期货账户相关费用及其 他 类似性质的
费用等) ;
7 、基金的 银行汇 划费用 ;
8 、基金的 开户费 用、账 户维护费 用;
9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其 他 费用。
本基金终 止清算 时所发 生 费用,按 实际支 出额从 基 金财产总 值中扣 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 根 据与基
金管理人 核对一 致的财 务 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 、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进行 资
金支付, 基 金管理 人无需 再出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的 年费率计 提。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 根 据与基
金管理人 核对一 致的财 务 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 、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进行 资
金支付, 基 金管理 人无需 再出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 “ ( 一) 基金 费 用的种类 ” 中第 3 -9 项 费用, 根据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 际支出 金额列 入 当期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 从基金财 产中支 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 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
1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
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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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 相关费用 ;
4 、其他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 定不得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 目。
(四)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可 根据基 金发展 情 况调整基 金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等相 关费率 。降低 基 金管理费 率、基 金托管 费 率,无须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须 依照有 关 规定于新 的费率 实施日 前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公告 。
(五)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 各纳税主 体, 其 纳税义 务 按国家税 收法律 、 法规 执 行。 基
金财产投 资的相 关税收 ,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其他扣 缴 义务人按 照
国家有关 税收征 收的规 定 代扣代缴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 A 股
股 票(包 含中小板 股票、创 业板股 票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 包
含国债 、 金融债 、 企 业债 券 、 公 司债券 、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次级 债 券 、 地 方政 府债券、 可 转换公司 债券 及分离交 易可转 债、 可交 换债券以及
其 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资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包 括 协议 存
款、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行存 款)、 现金、 权证、 股指 期货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 会 的相关规 定 )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 本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本基 金 的投资范 围, 其 投资比 例 遵循届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 和相关规 定。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股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0%-95% , 本基 金持有 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如果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变更投 资品种 的投资 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调 整上述 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 例。
(二)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1)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 0%-95% ;
(2)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3)本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 其市值 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5)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6)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 证,不得 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银华 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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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的 10%;
(9)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11)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12) 本基 金应投 资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期 间 ,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 、 不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告 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 部卖出;
(13)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 的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的 总 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数 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 票公司 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 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 本基金 在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 场中的 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 债券回购 到
期后不得 展期;
(15 )本 基金的 基金资 产 总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40% ;
(16 )当 本基金 持有股 指 期货时, 遵循以 下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投资 限制:
1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 在 每个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 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 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不 含质押 式回购 ) 等;
3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合 计(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 同关于 股 票投资比 例的有 关约定 ;
5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 股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6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17) 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 根 据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 与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托 管协议 中 明确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 券的比例 , 根 据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
管理人应 制定严 格的投 资 决策流程 和风险 控 制制 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和操 作
风险等各 种风险 ;
(18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其他投 资比例 限制。
因证券市 场及 期 货市场 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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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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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 上述 期间内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同的 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 查自本 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投 资 组合比例 限制第 (1 )- (18) 进行变 更的, 本基金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相应 调整 投资比例 限制规 定, 不需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法 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 制,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2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 得 用于下列 投资或 者活动 :
(1)承销 证券;
(2)违反 规定 向 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
(3)从事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 中 国证监 会 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5)向其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
(6)从事 内幕交 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 正当的证 券交易 活动;
(7)法律 、行政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 他活动 。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 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 承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
重大关联 交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的 投资目 标和投 资 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优 先
的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并履行信 息披露 义务 , 建 立健全内 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 行 。 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 得 到 基金托管 人
的同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露 。 重大 关联交 易应 提交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之二 以上的 独立董 事 通过。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少每 半年对 关联交 易 事项进行 审
查。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
制。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 负债后 的 价值。
(二)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 和基 金份额 累 计净值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 者赎回前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 或者赎回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过
其 网站 、 基金 份额销售 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 金份额累 计
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半 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 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的 市 场交易日 ( 或自然 日) 的 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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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 对于 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可 不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同意 后
变更并公 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自 生 效后方 可执行, 并 自决
议生效后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公告。 若法律 法规发 生变化, 则
以变化后 的规定 为准。
(二 )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并 在 履行相关 程序后, 《基金 合同》应 当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终止 的;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 他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 《 基金合同 》 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国 证监会 的 监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 在基 金 财产 清算过 程 中,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应各 自履行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尽 责地履 行基金 合 同和托管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4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 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 的民事活 动。
5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 形出现时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2)对基 金财产 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对基 金财产 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 清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计 ,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
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7)对基 金 剩余 财产进 行分配 。
6、 基金财 产清算 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在特殊情 况下, 若截至 清 算期限届 满日, 本基金 仍 持有流通 受限证 券的 ( 包 括但不 银华 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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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于未到 期回购、 未上市新 股等)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该等证 券可流通 后进行二 次清算 。
本基金的 清算期 限自动 顺 延至全部 基金财 产清算 完 毕之日。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 清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优先从基 金 剩余 财产中 支 付。
(五 )基 金财 产 清算剩 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 财产清
算费用 、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 额比例进 行
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 ,
律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 见 书后 ,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公 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 金合同 的订立 、 内容、 履 行和解 释或与 基 金合同有 关 的争 议,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应尽 量通过 协商、 调 解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不 能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的 , 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 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 裁委员会 届
时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 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 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 性的 , 对 各方当事 人
均具有约 束力, 除非仲 裁 裁决另有 规定, 仲裁费 用 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职 责 ,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 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
《基金合 同》 受中国 法律 (为本 合同之 目的 , 不包 括香港特 别行政 区、 澳门 特别行
政区和台 湾 地区 法律) 管 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 可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人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销 售机构 的办公
场所和营 业场所 查阅, 但 应以《基 金合同 》正本 为 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 为《 银华 多元 视野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签署 页, 无正文 )
基 金管 理人: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权 签署人:
签 订日 :
签 订地 :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权 签署人:
签 订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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