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银华多元视野(002307)

银华多元视野: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依法 募集资金 ;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财产 ; (3) 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4)销售 基金份 额; (5) 按照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合 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 资 人 的 利 益; (7)在基 金托管 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 (8)选择 、更换 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 的相关行 为进行 监督和 处 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费 用 ; (10)依 据《基 金合同 》 及有关法 律规定 决定基 金 收益的分 配方案 ; (11 ) 在《基 金合同 》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 停 受理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申 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 资公司 行 使股东权 利, 为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 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 利; (13)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 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 依 法为基金 进行融 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5)选 择、更 换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期货 经纪 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 外部机 构; (1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 托 管 等业务 的规则 ; (17) 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 下,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决定和调 整除调 高管理 费 率、托管 费率之 外的基 金 相关费率 结构和 收费方 式 ; (18)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记事宜 ;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 (2) 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理 和运作 基金财 产 ; (5)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 理, 分 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运作 基 金财产; (7)依法 接受基 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定, 按有关 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额 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的价 格; (9)进行 基金会 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 (10)编 制季度 、半年 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及 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 基金收益 ; (14)按 规定受 理申购 与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 支 付赎回款 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 的会计 账 册、 报 表 、 记录 和其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 金投 资 人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 资 料在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人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 规定的时 间和方 式, 随 时查阅到 与基金 有关的 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 的条件 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 复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 , 参与基 金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 散 、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20) 因 违反 《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 益时, 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其 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 人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 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 处理时 , 应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关 基 金事务 的行为承 担责任 ; (23)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24)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全部募 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税后 ) 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基 金认购 人; (25)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26)建 立并保 存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7)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二)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财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 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 取必要 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 人的利 益 ; (4) 根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 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 金办理证 券 、期 货 交易 资 金清算 ; (5)提议 召开或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在基 金管理 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 (7)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 管基金财 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专 职 人员,负 责基金 财产托 管 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基金 财产与 基金托 管 人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的 基 金财产相 互 独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之 间 在账户设 置、资 金划拨 、 账册记录 等方面 相互独 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4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 金财产; (5)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6) 按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 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予 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 (8)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9)办理 与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 项;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半 年度和 年度 基金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基 金 管理人有 未 执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还 应当说 明基金 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 适当的 措 施; (11 ) 保存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 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 上; (12)建 立并保 存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 (13)按 规定制 作相关 账 册并与基 金管理 人核对 ; (14) 依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 向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益 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规 定监督 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17)参 加基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 ,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18) 面临解 散 、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 银行 业监督管 理 机构 ,并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19) 因违反 《 基金合 同 》 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义 务, 基 金管理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基金 管 理人追偿 ; (21)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22)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权利与义 务 投资人持 有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 基 金投资 人 自依据 《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作 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并 不 以在《基 金合同 》 上书 面 签章或签 字为必 要条件 。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 合法权益 。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 (1)分享 基金财 产收益 ; (2)参与 分配清 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 依照 法律法 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申请赎 回 或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 (4)按照 规定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 者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 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监督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或仲 裁; (9)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认真 阅读并 遵守《 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 (2) 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 自主做出 投资决 策, 自 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 基金信 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 务; (4)缴纳 基金认 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 (5) 在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不从 事任何 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合法 权益的 活动; (7)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 (8)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 当得利; (9)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授权 代 表有权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出 席 会议并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 基金份 额 拥有平等 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 设日常机 构。 若将来 法律 法规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另有 规定的, 以届时 有效的 法 律法规为 准。 ( 一) 、召 开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终止 基金合 同 (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 有 规定的除 外) ; (2)更换 基金管 理人; (3)更换 基金托 管人; (4)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5) 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 规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6 准的除外 ; (6)变更 基金类 别; (7)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的合并 ( 法律法 规、中 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8)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10)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计 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日的 基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2)对 基金当 事人权 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的 其 他事项; (13)法 律法规 、 《 基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事 项。 2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约定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 当出 现 以下 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 及其 他应由 基 金承担的 费用 ; (2)法律 法规要 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 取 和其 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 费用的 收 取 ; (3)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 响 的前 提下 调 整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 变更 收费方式 、 调 低赎回 费率 或调整基 金 份额类别 设置 ; (4)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 合同》进 行修改 ; (5)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且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下 , 基金 推出新 业 务或服务 ; (7) 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且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 登记机构 、 其 他基金 销售 机构在法 律法规 规定的 范 围内调整 有 关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业 务的规 则; (8) 按照 本基金 合同的 约定,变 更业绩 比较基 准 ; (9)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 调整基金 收益的 分配原 则 和支付方 式; (10)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约定 且 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不 利影响 的前提下 ,本基 金在交 易 所上市交 易、申 购和赎 回 ; (11)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 他情形。 ( 二) 会 议召集 人及召 集 方式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7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定 召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 金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 并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管理人 应当配 合 。 4、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 金 份额 10%以 上(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收到 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 集,并 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代表和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决 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告知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配合 。 5、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的, 单 独或合 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 , 并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当 配 合,不得 阻碍、 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 间、通 知 内容、通 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于 会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得 就 未经公告 的事项 进行表 决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至少 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 召开的 时间、 地点和会 议形式 ; (2)会议 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益登记 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 间和地 点 ; (5)会务 常设联 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出席 会议者 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 续; (7)召集 人需要 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8 本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 系 方式和联 系 人、表决 意见提交 的截 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 另行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托管 人, 则应另 行通 知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地 点 对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 表对表决 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 计票效 力 。 ( 四)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以 及法律 法规或 监 管机构 允许的其 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 会议召 集 人确定。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 代 表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不 派代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现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下条 件 时,可以 进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 额 的有 关证明 文件 、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及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符 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并且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 人 持有的登 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 基金份额 不少于 本基金 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2(含 1/2)。 若 到会 者在权益 登记 日 代表的 有效的 基金份 额 少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2 , 召集 人可以在 原 公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时 间的三 个月以 后 、 六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项重 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新召集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到会者 在权益 登 记日 代表 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 应 不少 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3 (含 1/3 ) 。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 按照 本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以 召集人 通知的 非现 场方 式 (包括邮 寄、 网络 、 电 话、 短信或 其他方 式) 进 行表决,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召 集 人 通 知 载 明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止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系统 。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 通讯开会 的方式 视为有 效 : (1)会议 召集人 按《基 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告 ; (2)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人) 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 会议 召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理 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知 规 定的方式 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表 决 意见; 基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收 取 表决意见 的 , 不影响表 决效力 ; (3)本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9 持 有的基 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 本人 直 接出具 表决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决意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于 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 开 时间的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 项 重新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重 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应当有 代表 三 分之一 以上 (含 三分之 一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直接出 具 表决 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 (4) 上述第 (3 ) 项 中直 接出具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 人 出具 表 决 意见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 受托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出具 的 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与基金 登记机 构记录 相 符 。 3 、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 本基金 亦可 采用 其他 非现场方式 或者 以现场 方 式与非现 场方式 相结合 的 方式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会议 程序比照 现场开 会和通 讯 方式开会 的程序 进行 。 4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授权他 人代为 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 的情况下, 授 权方式 可以 采用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 , 召 集人 接受的具 体 授权方式 在会议 通知中 列 明。 ( 五) 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的重 大事项, 如 《基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 终止《 基金合同 》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 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人 认 为需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讨论 的 其他事项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 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需 由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案; 也可以在 会议通 知发出 后 向大会召 集 人提交临 时提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发出 召开会 议的通 知 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 提案 进行 修 改 ,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 开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否 则,会 议的召 开 日期应当 顺 延并保证 至少与 公告日 期 有 30 日的 间隔期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内 容 进行表决 。 召 集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交 的临时 提案进 行审 核 , 符合条件 的应当 在大会 召 开日 30 天前 公告。 大会 召集人应 当按照 以下原 则 对提案进 行 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 召集人 对于提 案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职权 范 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 议; 对于不符 合 上述要求 的, 不提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人 决定不 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提 案提交大 会表决 ,应当 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上进行解 释和说 明。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0 (2) 程序性 。大会 召集人 可以对 提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做 出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 分拆或合 并表决, 需 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 原提 案人 不同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可以就 程 序性问题 提请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定的程序 进 行审议。 2、议事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规 定 程序 宣布 会议议 事程序 及 注意事 项, 确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 案, 经讨论 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执 业 的律师见 证后 形 成大会 决 议。 大 会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代 表 , 在基 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未 能主持 大 会的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授权其 出席会 议的代 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 代 表和 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 能 主持大会, 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 所持表 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 一名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作为 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拒不出 席或主 持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作 出的决 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 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 码、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委 托人姓名 (或单 位 名称)和 联系方 式等事 项 。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集 人提 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 截止日 期后 5 个 工作日 内在公 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统 计 全部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 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 基金份额 有一票 表决权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 议 :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 须以特 别决议 通 过事项以 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 一般决 议 的方式通 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 2/3 )通 过方可做 出。转 换基金 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金 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 以特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决 。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 , 除非在计票 时 监督 员及 公证机关 均认为 有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 合会 议通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 人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为 有 效出席的 投 资 人,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的表 决意见 视为有 效 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互矛 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 当 计入出具表决意见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 代表 的 基金份 额 总 数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 列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 议、 逐 项表决。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1 在上述规 则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以 召集人 发布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知 为 准。 ( 七)计票 1、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 一名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行 召 集或大会 虽然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未出席 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 当 在会议 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和代理 人 中选 举三名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担任 监 票人。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 出 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 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果 。 (3) 如果会 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 以在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 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 进行重 新 清点。 监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点 , 重 新清点以 一次为 限。重 新 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 当 当场公布 重新清 点结果 。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大 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 力。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为 : 由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基 金 托管人 授权代表 ( 若由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 意见的计 票 进行监督 的,不 影响计 票 和表决结 果。 ( 八) 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 召 集人 应 当自 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生 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自生效之 日起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名 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 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均有约 束力。 九、 本部分 关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 规定, 凡是直 接引用 法律 法规或监 管规则 的部分 , 如将来法 律法规 或监管 规 则修改导 致 相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更 的 ,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报 监管机 关 并提前公 告 后,可直 接对本 部分内 容 进行修改 和调整 ,无需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成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2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 、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 相 关费用 后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 去公允 价 值变动收 益后的 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 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原 则 1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 进行再 投 资; 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不 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式 是 现金分红 ; 红利 再投方 式 免收再投 资的费 用; 2 、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 即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减 去每单 位基金 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 低 于面值 ; 3 、每一基 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权 ; 4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且对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 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前 提 下酌情调 整以上 基金收 益 分配原则, 并 于变更 实施 日前在指 定 媒介上公 告, 且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本基金每 次收益 分配比 例 详见届时 基金管 理人发 布 的公告。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 明 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分配 时间、 分配数 额 及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 容 。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的 确 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基 金 托管人复 核,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介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 分配基准 日 (即可 供分配 利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中 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 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自行 承 担。 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 红 利小于一 定金额 , 不 足 以 支付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 费用时 , 基 金 登记机 构可将 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红 利转为基 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 算方法 , 依照 登记 机构相 关业务 规 则 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 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 2、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 披露费 用 ; 4、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 师费、 审 计费以及 律师费 和诉讼 费 、 仲裁 费等法律 费用 ;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3 5、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费用; 6 、基金 的证券/期货 交易费 用 (包 括但不 限于经 手费 、印花 税、证 管费、 过户 费、 手 续费、 经纪商佣 金、权证 交易的 结算费、 证券/期 货账户 相关费用 及其他类 似性质 的 费用等) ; 7、基金的 银行汇 划费用 ; 8、基金的 开户费 用、账 户维护费 用; 9、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其 他 费用。 本基金终 止清算 时所发 生 费用,按 实际支 出额从 基 金财产总 值中扣 除。 (二)基 金费用 计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管理人 核对一 致的财 务 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 、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进行 资 金支付, 基 金管理 人无需 再出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的 年费率计 提。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管理人 核对一 致的财 务 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 、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进行 资 金支付, 基 金管理 人无需 再出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 ( 一 )基 金费用 的 种类 ”中第 3 -9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规 及相应 协 议规定, 按费用实 际支出 金额列 入 当期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 从基金财 产中支 付。 (三)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 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 1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损失 ; 2、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 用; 3、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 相关费用 ;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 4、其他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 定不得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 目。 (四)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可 根据基 金发展 情 况调整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 率等相 关费率。 降低基金 管理费 率、基金 托管费率 ,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理 人必须 依照有 关 规定于新 的费率 实施日 前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公告 。 (五)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 各纳税主 体, 其纳税 义务 按国家税 收法律 、 法 规执 行。 基 金财产投 资的相 关税收 ,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其他扣 缴 义务人按 照 国家有关 税收征 收的规 定 代扣代缴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 A 股股 票 (包含 中小板股 票、创业 板股票 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债 券 (包含 国债、 金融债 、 企业 债券 、 公司 债券、 央行票 据、 中期票据 、 短期 融资券 、 超短期融 资 券、 次级债 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可转 换公司 债券及 分离交易 可 转债、 可交换 债券以及 其 他中国证 监会允 许投资 的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 (包 括 协议存款 、 定 期存款 及其他银 行存款) 、现金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 本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本基 金 的投资范 围, 其 投资比 例 遵循届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 和相关规 定。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股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0%-95% , 本基金 持有全 部 权证的 市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如果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变更投 资品种 的投资 比 例限制,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调 整上述 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 例。 (二)投 资限制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1)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 0%-95% ; (2)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3)本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市值 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 行的证券 ,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5)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6)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 证,不得 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5 (9)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本 基金应 投资于 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期 间 ,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 、 不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告 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 部卖出; (13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 , 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数 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 票公司 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 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本基金 在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 场中的 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 债券回购 到 期后不得 展期; (15)本 基金的 基金资 产 总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40% ; (16)当 本基金 持有股 指 期货时, 遵循以 下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投资 限制: 1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 基金在 每个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 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不 含质押 式回购 ) 等; 3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的 20% ; 4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 入、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 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 同关于 股 票投资比 例的有 关约定 ;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6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17) 本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 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 与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托 管协议 中 明确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 券的比例 , 根 据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 管理人应 制定严 格的投 资 决策流程 和风险 控制制 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和操 作 风险等各 种风险 ; (18)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其他投 资比例 限制。 因证券市 场及期 货市场 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6 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 期 间内, 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 、 投资策 略应当 符合基 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 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 本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投 资 组合比例 限制第 (1 )- (18 ) 进 行变更 的, 本基金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相应 调整 投资比例 限制规 定, 不需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法 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 制,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2、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 得 用于下列 投资或 者 活动 : (1)承销 证券; (2) 违反 规定 向 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 (3)从事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 中 国证监 会 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 (6)从事 内幕交 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 正当的证 券交易 活动; (7)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 他活动 。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 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 承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 重大关联 交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的 投资目 标和投 资 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优 先 的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并履行信 息披露 义务 , 建 立健全内 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 行 。 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托管 人 的同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露 。 重大 关联交 易应 提交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之二 以上的 独立董 事 通过。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少每 半年对 关联交 易 事项进行 审 查。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 负债后 的 价值。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 者赎回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 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过 其 网站 、 基金 份额销售 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 金份额累 计 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半 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 交 易日 ( 或自然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的 市 场交易日 ( 或自然 日) 的 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7 1、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合 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 。 对于 法律法 规规 定和基金 合 同约定的 可不经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2 、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后方 可执行 , 并 自决 议生效后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公告。 若法律 法规发 生变化, 则 以变化后 的规定 为准。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 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 他情形; 4、相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 出现 后 , 基金管 理人组 织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国 证监会 的 监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2 、基 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各 自履行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尽 责地履 行基金 合 同和托管协 议 规定 的 义务, 维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合 法 权 益 。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 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 理 、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 的民事活 动。 5、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 形出现时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2)对基 金财产 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对基 金财产 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 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7)对基 金 剩余 财产进 行分配 。 6、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 在特殊情 况下, 若截 至清 算期限届 满日 , 本基 金仍 持有流通 受限证 券的 (包 括但不 限 于未到 期回购、 未上市新 股等)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该等证 券可流通 后进行二 次清算 。 本基 金的 清算期 限自动 顺 延至全部 基金财 产清算 完 毕之日。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8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 清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优先从基 金 剩余 财产中 支 付。 (五)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 财产清 算费用 、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 额比例进 行 分配。 (六)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 告 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 见 书后 ,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公 告。 (七)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 金合同 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 解释或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应尽 量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不 能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的 , 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 争议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济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 裁委员会 届 时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 裁, 仲裁地点 为 北京 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 性的 , 对 各方当事 人 均 具有约 束力, 除非仲 裁 裁决另有 规定, 仲裁费 用 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 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职 责 ,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 《基金合 同》 受中 国法律 (为本合同 之目的, 不包 括香港特 别行政 区、 澳门 特别行 政区和台 湾地区 法律) 管 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 可印 制成册 , 供投资人 在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和营 业场所 查阅。